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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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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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楊 (20歲) #20200108將軍澳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楊仔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香港新界將軍澳廣明苑廣昌閣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答辯🙅🏻‍♂️不認罪🙅🏻‍♂️

被告沒有警誡供詞,控方有3段錄影片段、2名控方證人;辯方不爭議片段之呈堂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日 星期五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為期一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任(19) #20210612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12日,在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造成阻礙,即向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的馬路上投擲一個垃圾筒、一袋垃圾、兩塊卡板、一箱垃圾及一個水樽,意圖阻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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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認罪及同意案情

控方案情簡要:

2021年6月12日,有網民發起在6個地方舉行活動,主題是612兩周年·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當晚有市民在旺角聚集,PW1及PW2奉命到案發地點一帶參與反罪惡行動,期間他們看見被告干犯控罪行為,最後被告在離開麥花臣球場時被制服及拘捕。

案發地點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與被告身型衣着相似的人與另一名被指稱「睇水」的男子在2021年6月12日22:23時走入麥花臣球場,以及該人犯案時的情況。

被告被拘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踼水樽的行為。

播放片段:

片段顯示被告在案發當時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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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求情信:

被告指自己在事後有反省,他犯案是因當時受家庭學業挫敗影響情緒,如今願意承擔責任。

家人指被告過往開朗活潑,但經歷一連串不理想事件後變得沉默寡言,孤單。他們在本案後發現原來過往一直忽略被告,現在會主動關心和教導被告。他們影響被告是尊重長輩,謙讓有禮,和會關心別人的人。他們亦觀察到被告有悔意,他對自己犯案影響家人感到愧疚。

朋友指他當朋友間出現衝突時會擔當中間人協助調停。老師指被告為人主動,有禮,上學守時,虛心受教,過往沒有干犯校規,上課時帶動學習,有升學決心。

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避免影響被吿學業。

📌背景:

被告與家人同住,因家庭有經歷不理想的過去,他需同時擔當處理家務及當兼職幫補家計。

辯方指被告犯案原因可能是受先天問題影響,他過往未有根治是因為私家醫院費用太貴,現在他打算到公立醫院求醫根治。至於情緒問題,被告現會主動請教家人,希望學習到有效方法以處理及舒緩自己的壓力。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受影響的規模少和時間短,即使當時有雜物在路上,車輛仍可行駛。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詢問當時被告為何身在旺角。

被告指當日因在午時與家人有爭執,故自己離開家中尋找朋友,然後留在旺角觀看有沒有事件發生。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指本案有嚴重性,有潛在危險性,亦會影響他人。

辯方指被告現在願意承擔責任。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2日14:30判刑,被告在侯判期間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法庭會為他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叮囑被吿好好準備考試,好好見感化官,否則會為他索取其他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5/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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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天審訊*
📌下午進度

1500 控方對公開片段79-83作以下確認片段日期時間安排
🔸城市廣播(片79-80):已將其他片段截圖比對予辯方
🔸熱血時報(片81-82)):今日1800前可將其他片段比對截圖交辯方
🔸港人講地(片83):有困難找比對截圖,沒有可信證據支持,控方會不依賴此片段

由於控辯雙方需時查看片段及截圖對比,同意押後至下星期一再續。法庭指示當天930前個別或全體辯方律師需通知控方對片段79-83之立場(同意或不同意)及承認事實意見,而控方將在1130前通知法庭片段79-83之處理。

1530 是日完,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上午11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沈小民法官 #提訊
#0831灣仔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當沈官在2020年10月裁定各人暴動罪罪名不成立後,律政司隨即針對該裁決提出「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

昨天辯方律師才收到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述書。沈官初步認為控方的呈述書「太繁複,好冗長呀!」,指出控方應該寫明希望上訴庭釐清的法律問題「你最後都係交俾上訴庭,睇我嗰個決定有無錯咋嘛!係咪?」著控方應該盡量簡化,避免雙方過度爭議細節,儘快讓上訴庭處理本案。

押後三星期至2021年11月10日 星期三14:15在灣仔區域法院第三十庭再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2/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繼續傳召PW1 保安員Gurung Ganesh
(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D1法律代表盤問PW1

PW1確認,主問時稱D1叫口號叫了15至20分鐘,時長只是個人估算。D2到現場後,D1才開始叫口號,而他只能確認二人有叫口號,無法計算叫口號確實時長。

PW1在噴水池附近只作觀察,等待上司指示,如有事情發生就會介入。他確認,案發當日唯一採取過的行動就是阻止兩名被告上電梯。

趙大律師指出,PW1曾供稱上司指示要控制示威聲量,而PW1及同事並沒在被告叫口號期間介入,是否代表他們聲浪不是大到保安需要干涉?PW1表示,平日有同類事情發生時,他們都會要求對方不要繼續這樣做,但大多數時間都不被理會,所以案發當日兩名被告叫口號時沒有介入,只是不讓他們上樓上。他確認,早前錄取供詞曾解釋,置地廣場只准許示威在中庭進行,示威者想上樓上就要阻止。

PW1承認,D1當時用本地話說話,不明白當中大部分內容,而其口供紙有提及聽到D1說過想上樓上食午餐。

---

🔸D2盤問PW1

PW1確認,為警方錄取口供時清楚與內容相關的控罪,而警方提供的4段影片他全部由頭到尾睇完,記不起花了多少時間,但有睇完。

📌檢視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部分截圖
D2要求PW1指出,哪張截圖能夠顯示有客戶或途人受其行為影響,PW1反問如何能從截圖看出來?

D2隨後要求PW1回答,在她爭取搭電梯上樓上期間,有沒有途人大聲對她說話,PW1稱自己當時專注阻攔她及D1,「也許 (maybe)」途人有說話。他補充,有聽到人說話,但不知是向誰說話。就PW1口供紙上指稱D2行為騷擾一名女途人,D2指出,只是因對方曾向自己說話,她才作回應。

PW1無間斷在G4S工作了18年,於2010年升任主管。他曾接受有關扶手電梯安全的訓練,亦清楚由機電工程署發出的扶手電梯安全指引。

PW1知道「請勿在電梯出入口站立或停留」等指引,但實際行動要視乎情況:案發時站在電梯口位置是其職責,因為要阻止示威者上樓上。

🎥播放P3 警方拍攝片段(約25秒)
D2指出,PW1騰出空位予一對男女上電梯,她想隨之而上卻被PW1 以後背頂住,令她失平衡而要用手拉了扶手一下。稍後有一名戴帽女途人推她的肩膀。

D2指出,PW1當時擋住電梯口,罔顧其安全,PW1同意曾用身體阻礙她上電梯,但不知道該行為引致她失平衡而要捉住扶手,亦沒有故意罔顧其安全。他聲稱自己只是履行職責 (just doing my job),沒有危害任何人。他承認有阻礙D2上電梯,但不記得有向著她挨後身體。

D2指出,因被PW1以身軀阻擋著,故出手推了他兩下,以求離開當時身處的「危險地方」--被女途人推,亦遭多名身材高大的保安員圍住,加上有人搭電梯下來--她當時覺得驚,心跳加速。

PW1供稱,途人沒有推過任何人,自己亦沒以後背挨向任何人。他重申,當刻站在該位置,因為那是其職責 (because it was my job)。就片段中的戴帽女途人,PW1表示她也沒有推D2。就D2當時身處位置,他不認同是危險地方,因為她正在爭取上樓上,不明白她會有什麼危險。

PW1確認被D2推了兩下,但不清楚原因。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反對D1醫療報告呈堂性,指與本案無關。若然法庭接納為證據,則可先以65B形式呈堂,專家證人再出庭接受盤問。

1655退庭,案件押後至10/25 (下周一)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4]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
審前覆核內容

被告不認罪

控方一共會傳召3名警察證人,2名就被告招認自願性作供,1名就一般事項作供。另有一份證人供詞以65B呈上。

爭議點
1. 被告招認證供供詞的自願性(會以案中案形式進行)
2. 環境證供是否足以推論被告犯罪

開案陳詞
包括特別事項,及有關招認的案中案

- 1017 休庭約10分鐘 -
讓雙方處理承認事實修改

證物表
讀出及將承認事實列為控方證物P1
Acer 手機P2
Acer手提電腦P3
黑色座枱電腦P4
相片P5
單位草圖P6
讀出連串網頁對話,列為證物P7

控方指P1是一開始時擷取,但其後想再次擷取時該部份已刪除。

#李慶年法官 留意到對話當中有6個卡通圖案未有讀出,指因以65C形式的話一字一句都會是承認事實一部份,所以當中綠色卡通圖案需形容清楚,建議用MFI形式交列表會適合。控方改為將該公仔形容為綠色卡通公仔。

辯方申請加上另外2個反對將警誡供詞呈堂理由:
1. 反對原因
A被警員6992誤導,在不自願情況下作供
B警員作出誘導
C拒絕被捕人作藥物要求
2. 不自願情況
3. 法官有酌情權拒絕使用

#李慶年法官 指當中藥物一詞含糊,因不同藥物有不同影響如器官移植後藥物或一些傷風感冒藥,所以有機會需要科學論證

辯方回應指是抗敏藥,會於主問時詳述

法官亦協助辯方補充理由內細節。

傳召PW1偵緝警員6992

🔹控方主問PW1
他於2006年加入警隊,現駐守網絡罪案調查科,當日便裝出動,被告開門。當日有出示委任證。警員當中有自己,白xx警長、梁xx 警署警長、警員11899、警員2934、女警9997,共6人。證人負責解釋搜查令內容。搜查令容許搜查及檢取與案有關物品包括任何簿冊,數碼裝置。被告於客廳玻璃枱登入電腦(即P3)。開啟home 瀏覽器,一開是FB,登入賬戶為tony Choi,證人check時間及window系統版本。時間同現實時間吻合。將版面影相。

2020年1月20日0338時所建立的帖文提到有警員受傷一事。
睇控方證物P1為剛才所提到的帖文。
當時拘捕及警誡時,未肯定是被告,但看完帖子後,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是涉案戶口持有人。
拘捕後,被告說「個post係我出但唔認為有鼓勵人襲擊警察。」當其時有寫低。有提供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指會自己睇,被告有簽名確認。通知書列暫時證物PP8。證人指自己及隊員冇利誘、恐嚇、暴力對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提訊
👥張,胡,陳,蘇,李(17-25) #1001銅鑼灣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5人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沈(24)和其他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5人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沈(24)和其他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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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機構網站,本案在16:00時進行的聆訊會以內庭聆訊方式進行,換言之即不會開放予公眾旁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3/2]
#20210604維園

👤鄒幸彤(36)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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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鄒幸彤爭議憲法陳詞內有多項案例,控方需時翻查給予回應
官請彤將案例交予控方,但彤手上只有手寫/不齊全版本,由於文本經由不同朋友帶入院所給彤,需時整理結合。官要彤手上的案例文本作影印。(成半呎厚)

🔸辯方(彤)作供 (有錯漏,請見諒)

彤個人背景:
。被控煽惑他人參與一個無發生過的非法集會
。彤於2015年開始任支聯會副主席,直至本年9月25日宣佈解散
。彤沒有案底,因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未按通知提交資料,正還押中。另涉2020年六四非法集結案,將於 11月開審。

見到政權打壓及消滅六四記憶,是寫本案2篇文章(fb 及明報)的原因。 要理解本案,要同時理解意思、意圖、政權背後的政治目的,而非單看文字意思。

細述支聯會成立背景、願景
支聯會成立於1989年64後,是巿民對民主自由的期許。自此,每年辦六四晚會,以五大綱領傳承民運精神及為死難者討公道。32年來,六四集會是香港標誌性活動、良知的象徵。用六四晚會守護六四真相,讓香港人知道:軍隊入城、亂槍掃射、坦克車轆斷腳的方正、瞓板車上流血的9歲小學生、絕食的大學生、劉曉波、王丹、坦克人、天安門母親。

政權一直抹剎及改寫歷史
在內地六四是敏感詞。臨近六四,相關人士被控制/預防性拘捕。記者拎住坦克人相問大學生,冇人知。2015 陳云飛為六四學生掃墓而被囚。8964酒製作人被指顛覆國家而被囚。支聯會於2015年 聲明,64酒案聲明。 (呈法庭)澳門終審法院指六四死傷係捏造事實。這些事沒有發生在香港,因為有維園燭光。

(期間被官兩次打斷,因鄒幸彤陳詞內容與案件無關。彤解釋:同憲法有關,憲法限制言論人權限制要有 legitimate aim,但現控罪冇。控方指:警方判斷並非本案考慮(因有上訴機制)彤解釋:辯方認為控罪係政治目的。違憲作出嘅檢控,不應成立。)

政權打壓支聯會
支聯會創立之初已被定性顛覆,有人勸支聯會解散,不成功。回歸後亦有勸支聯會解散,亦不成功。2014 永久六四紀念館,被法團迫遷,第二次成立永久六四紀念館,裝修期間被破壞。2020 疫情原因禁止一切遊行集會,維園有巿民自行點燭火,政權高調檢控。(繼續近日列舉打壓事項)直至支聯會解散,仍查封財產。針對反對派及公民社會掃蕩、參選成罪名、議員辭職dq、蘋果被封、民間組織解散。

(控方打斷:不應講文章後發生的事。彤解釋:事實發展可證實政治目的的存在。巿民冇集會,就算有集會非控方所指,就算有又是否合憲。)

政權要消滅所有反對聲音,六四集會其中一個要消滅的,公安/疫情只是藉口,之後對支聯會拉人封艇就能證實此判斷。

政治控罪
支聯會申請集會,願意與部門商討任何方式去讓集會順利進行。警方反應唔理,冇商討,反對了事。同時林鄭宣布第四波疫情已過,擠迫活動照舊進行,世界都平衡集會自由與防疫,香港卻一刀切,而集會自由不應一刀切就完。其後亦非禁止一個支聯會集會,政府講到一切悼念六四都要禁。不作反抗,即讓死難者沉冤。彤在正副主席在拘留期間,更應延續六四悼念。

支聯會明知警方決定違憲,但支聯會不能冒險,所以公佈取消集會,就是fb文章。唯一方法係用個人行動延續維園燭光,所以彤不停寫文、接受訪問、搞街站呼籲民眾悼念六四及克服恐懼。 訪問及街站記錄(呈堂)

彤的呼籲,只係叫人六四 8點 點燭光,無論身在何處,遍地開花。
此模式係去年集會被禁而發展,無須集會都能集體悼念。

群體活動要以安全方式,才能讓多人參與,遍地開花正是出於此平衡。政治表達,最低限度要公開做。法庭如話冇指定地點的呼籲都係參與集結,不如直接認要禁止的是六四本身。 六四冇指定地點,但最具象徵意義及風險是維園。警方政權的壓迫,維園並非大眾能承受的風險。 最責無旁貸係在維園32年嘅「我哋」

法例上,彤1人,點燭光,入維園,冇犯法。一個集會不批准,警方就將維園圍封,真係關防疫事? (眾拍手)

如果當日有十幾廿個人同彤一齊入維園已難得,甚或可能只得三四人。即使只有彤1人亦要做,燭光係此國家最重要的反對象徵。能守得住,六四真相守住的機會就大一點。 大規模集體行動變得不可能,用個人力量,將政治能量放到最大。如坦克人,非因後面有人跟隨去擋,就算只孤身仍擋,因這是正確的事(眾拍手)

堅持的決心
彤不反對自己想維園依然燭光如海的畫面,但對時勢清醒判斷。若被政權打壓致維園只有燭光幾點,更要解釋如何發生。如今年不寫,更冇機會,所以有明報文章。政權用大陸手法將彤拘禁,不能於六四出現。及後上綱上線,被指係外國代理。香港人並非被煽惑,而係香港人良知。(眾拍手) 維園以外都有人點起燭光,如水堅持。

彤 1989年時4歲,32年普通善良點燭光的香港人,教懂彤擇善固執。彤想做返普通善良人要做的事,不讓政權壓倒。係香港人煽惑彤要受良知行事,如因此受罪,無怨無悔。(眾拍手)

- 作供完畢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裁決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上午進度

D1: 容 (19) 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
因為有另一單案件進行答辯,延遲至10:00開庭。

大約講解一吓,裁判官嘅裁決係將案件分為三個部份分析:思疑汽油彈、背囊 和 襲擊。

第一部份:思疑汽油彈,已經在特別事項階段裁定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而裁定要剔除這證供和控罪,今日作詳細解釋。

第二部份:背囊,裁定未能肯定證明案中兩個背囊誰屬,未講控罪(1) & (2)是否成立。

第三部份:控罪(3) ~ (5),裁判官根據時序,將控罪發生的次序定為(5), (3), (4),上午講到(5)。

裁判官仲未讀完判詞,14:4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六天審訊*
📌上午進度

🔹 片段79-83之處理方法

控方與辯方商討及經考慮後,不會依賴片83(港人講地),會繼續依賴片79-80(城市廣播 )及片81-82(熱血時報)。
辯方不爭議片段呈堂性,但控辯未能就有關片段時間及日子有共識,因此無法以承認事實處理片段79-82的日期和時間。控方之後會以其他已呈堂片段比較作舉證,予法庭決定。

片79:四個汽油彈被投擲,於天樂里交界著地焚燒
片80:兩名著反光衣人士被汽油彈擊中(修改片段80的播放時間,由21秒減至8秒)
片81:馬路上有汽油彈在焚燒
片82:軒尼詩道379號馬路有火種 ,有催淚彈正噴出催淚氣體

現時呈堂片段為110段,1小時32分44秒
(1-82段,84-111段)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共96段)

(非完整版本,如有錯請更正)

被告拘捕及搜查

1. D1被警員18991 許國誠(音)於灣仔中銀大廈外截查,當時身穿黑短袖衫、黑褲、灰鞋及黑背包,之後警員18991 以非法集結拘捕D1。其後北角警署被搜出:口罩、索帶、3M眼罩、眼罩及個人八達通。

2. D2被警員22329 吳志毅(音)截查,當時身穿黑短袖衫、黑手袖、黑長褲、黑白色鞋、灰色面罩、黑面巾及黑背包。在中銀大廈外被警員22329以非法集結拘捕。其後在北角警署被搜出:個人八達通、黑泳鏡、新水槍、飛魚牌通渠水、口罩等,警員22329再以違反蒙面法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拘捕D2。

3. D3於1759時被警員18459 翁怡達(音)截查,當時身穿黑短袖衫、深色短褲、黑手袖、黑鞋及黑背包,之後被警員18459以非法集結拘捕。其後在北角警署被搜出:3M防毒面罩(不連濾罐)、全新濾罐、灰黑色口罩、藍口罩、綠口罩、灰手套、太陽眼鏡、全新保鮮紙兩卷、八達通及黑色膠紙。

4. D4於1757時被警員22408 黃志偉(音)在中銀大廈外截查,當時身穿黑衣、白鞋、粉紅色面罩、手套及黑背包,先被警員22408以非法集結拘捕,再在警署被控違反蒙面法及被搜出:兩個白口罩及個人八達通。

5. D5於1757時被警員22719 禢立生(音)於中銀大廈外截停,當時身穿黑色衫、灰黑短褲、白鞋、黑布圍巾、藍口罩、頭戴透明眼罩及攜黑色背包;被警員22719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其後在北角警署被搜出:黑手袖、八達通及保鮮紙一卷。

6. D6於1756時在軒尼詩道被警員19747 陳昌賓(音)截停,當時身穿深色短袖衫、深色褲、黑背包、藍色防毒面具、手袖及黃綠色手套,先被控以非法集結罪,再控違反蒙面法。其後被搜出:3M粉紅色面罩、黃色透明眼罩、口罩及個人八達通。

7. D7於1751時被警員23990 李基鵬(音)在紅磡冰室截停,當時攜粉紅色面罩、藍色泳鏡、黑色上衣、黑褲、藍黑色鞋、黑手袖、一隻藍手套、一隻黑手套、黑背包及灰腰包。其後警員18336 區寶真(音),於軒尼詩道被搜出透明反光眼罩、口罩、黑口罩、黑頭盔及黃包鎖匙扣(近似八達通), 並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8. D8於1756時在軒尼詩道被警員19641 劉天勵(音)截停,當時身穿黑色短袖衫、藍色牛仔褲、綠色鞋、頸在粉紅色面罩、頭戴黃頭盔、手戴黑手套及勞工手套及攜藍背包。他其後被控非法集結,再在北角警署被搜出黑泳鏡、灰面罩、口罩及個人八達通。

9. D9於1816時在軒尼詩道被警員 24376 高志偉(音)截停,當時身穿黑長袖衫、黑短褲、白鞋、黑眼罩、黑布圍巾及黑背包,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之後再被搜出雷射筆、勞工手套、藍手套及八達通,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10. D10當時被警員21146 黎小明(音)帶到軒尼詩道409號坐下,當時身穿黑短袖、黑褲、黑白色背包、帽、口罩及黑背包。其後被警員19083 許小鳳(音)搜出:銀黑色眼罩、兩個粉紅色濾罐、紫藍色口罩及八達通,再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11. D11於1754時在軒尼詩道被警員19920 李子慧(音)截停,當時身穿黑衣、黑灰襪褲、黑鞋、黑手套及手持口罩,被控非法集結。其後在東區醫院被搜出:黑頸巾、黑背包、黑色裙、黑腰包、粉紅色背包、3M眼罩及十六枝生理鹽水。


呈堂片段

- 閉路電視(1-25段)(共六種鏡頭)
- 新聞片段(26-78段)(NowTV、蘋果日報、有線電視及RTHK32)
- 網上片段(79-82段)(城市廣播、熱血時報)
- 警方錄像(84-111段)(由偵緝警員15562 陳感培、11953 李宗正、21619 黃家歡、12033 劉西珊、82829 黃添成及6227 李幸婷拍攝)

- 片段均無受到非法干擾

專家證人

- 檢驗D9的雷射筆為警司吳長春

- 從D2搜出的的通渠水為345ml、97%為硫酸,為高腐蝕性液體。而D2的水槍並無檢驗出有殘留的腐蝕性液體。

警方曾發出七次口頭警告、兩次舉起橙旗及一次舉起黑旗。

各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指現時共有21位控方證人,有2名證物警員有機會能省卻。

上午審訊完,案件押後至今日14:30同庭續審,屆時將傳召PW1 張志偉警司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3/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傳召PW2 保安員
(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控方主問

PW2現年47歲,任職保安員,受僱於G4S。案發當日與主管(PW1)到達置地廣場,約下午1小時在扶手電梯位置看守。

📌 展示P1 全民記者錄影片段畫面 (播放器時間06:49)
PW2指認畫面正中間手持紙牌的保安員為自己

🔸D2盤問

📌 展示D1a 全民記者錄影片段截圖(08:06)
PW2確認,案發時有一名女保安員在場(截圖最右方),亦有看到她從一樓下來。

PW2不肯定,公司守則有沒有指示男保安員執行職務時用身體攔截女性,但案發時有女保安員牽涉其中(involved)。

📌 展示D1b 警方拍攝片段截圖(03:07)
PW2看不到有一名外籍人士指著D2

PW2確認,出庭作供前不足1個月曾重看4段影片,但不是本人主動要求。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54329 盧赤峰(音)
案發時駐守山頂警署,當日被指派到置地廣場執行任務,便裝當值

🔹控方主問

由於有「和你Lunch」公眾活動舉行 ,PW3受指示協助指揮官處理,並報告示威活動情況。PW3約中午12點3至12點半到達置地廣場,「跟住阿Sir [指揮官],喺置地廣場一帶左睇右睇。」

約12點半,PW3見到一男一女在中庭噴水池附近,男較年輕,女年紀較大,戴口罩,叫口號。辯方不爭議二人分別為D1與D2。兩名被告叫口號期間附近有記者,亦有市民。

PW3供稱,當時大概有7、8個記者,亦有穿制服的置地廣場保安員及管理處職員在附近。有些市民路過,亦有些停低觀看,甚至拿出手機拍攝。叫口號維持「一陣」,兩名被告叫完口號就走向扶手電梯方向。保安員站在電梯前,阻止兩名被告上樓上,二人有質問為何不准上去,有路過市民影相,記者亦圍住影。

記者在被告後方圍成一圈,有些市民獲放行上電梯,期間有市民與兩名被告有言語上衝突。PW3從中庭TOD'S店舖外面可望到高層位置,當時午飯時間,各層都有人聚集。兩名被告在電梯位置擾攘「都幾耐㗎,都十分八分鐘㗎」。PW3隨後從通訊機得悉有人報警,指有一男一女在置地廣場發生糾紛。穿制服的警員好快到中庭位置,當時PW3仍在觀察現場,未有表露身分。

🎥播放P4 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
-(畫面顯示時間12:15-12:16:54)
PW3認出畫面從左方走向右方的藍色風褸男子為D1。PW3當時已在置地廣場,但不在地下,「周圍行,上高層位置,去過好多地方。」

-(12:46:08-12:48:21)
D1行來行去,記者在噴水池上方露天餐廳附近位置

-接續播至12:52:16
PW3認出畫面中噴水池旁孭背囊戴帽女子為D2

-(12:55:11)
PW3認出畫面中戴帽、穿綠Tee、藍褲、黑背囊的人為自己。被告未去電梯前,在水池位置叫口號。

-(13:00:23)
畫面顯示有記者圍住兩名被告,另有一男一女想繞過被告上電梯

PW3案發後留在現場,通知軍裝警員見到被告的情況,並向上司滙報自己在現場的觀察。睇住同事帶被告到中庭調查後,PW3與保安員及管理處職員接觸,當中包括PW1及PW2。

🔸 D1法律代表盤問

PW3在主問時認出畫面中藍色風褸男子為D1,但當刻自己不在地下,並確認沒親眼看到該男子走入置地廣場。PW3澄清,主問時稱有市民與兩名被告有衝突,所指的衝突為口角。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警員13343 黎仲培(音)
案發時駐守中區xx小隊[聽唔到],當日軍裝當值

🔹控方主問

PW4當日下午約1時11分從通訊機得知,置地廣場中庭需協助,遂與隊員一起入內。PW3向他交代早前觀察,PW4「調查後相信證據足夠」,於是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D2,警誡後,D2話唔明白控罪。PW4隨後與其他同事(包括女警11741)押解D2回中區警署。

-PW4作供完畢-

🌟較早前多番對許主控主問內容表示不解的 #王證瑜裁判官 指「我都唔明點解辯方 [無法律代表的D2] 比控方仲有效率」,並建議「我諗專業嘅控方大律師都要睇下辯方--尤其第二被告,咁有效率處理案件啦。」

傳召PW5 置地公司高級物業管理主任 Mr. Oscar Tam

🔹控方主問

中環置地廣場保安由G4S負責,置地公司向G4S指示置地廣場的保安安排。PW5確認,置地廣場中庭「部分位置」屬公眾地方,因商場地下預留通道予公眾通往其他街道 (從畢打街入中庭、從德輔道入中庭、去地鐵站通道、進出皇后大道中),而G樓(地下)至一樓扶手電梯也屬公眾通道。因公眾需要經地下到二樓天橋再到其他大廈,故一樓及二樓亦保留通道予公眾使用。對於公眾使用上述通道,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

PW5分別從互聯網及警方訊息得知,案發當日下午1時將有示威活動,於是安排職員在商場各樓層戒備,並通知G4S增派人手支援。公司應對示威態度是,未作出破壞及滋擾顧客前會忍耐、容忍,再作下一步部署。

PW5當日有目擊示威情況,示威者叫口號時公司仍採取「容忍、忍耐、觀察」政策,至他們想上其他樓層,有機會進一步影響顧客及商戶,公司才阻止,以控制示威在地下樓層進行。公司透過經理指示PW5,再由他通知PW1相關指示。PW5不記得當時時間。據他所知活動名稱為「和你Lunch」,之前曾在同地發生。

🔸 D1法律代表盤問

PW5負責就現場保安安排指示PW1,第一次通知對方的時候,知道將會有示威,但未發生;第二次通知是在示威者想上電梯之時。當日示威「未進一步造成滋擾、破壞」前,公司採取「容忍、忍耐、觀察」政策,之後情況有變即通知PW1。PW5當日負責監察示威情況,在各層徘徊,包括地下、一樓、二樓甚至三樓。

🔸 D2盤問

PW5確認,總共就本案錄取了兩份口供,皆是就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控罪而錄。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朱督察
案發時駐守中區警區保安事務小隊

🔹控方主問

PW6事前一日在Facebook專頁 「Lunch哥的抗爭生涯」得知案發當日活動詳情,即2020年9月7日下午1時在中環置地廣場會有「中環反濫捕和你Lunch」活動。PW6安排了部分警力在置地廣場外候命及應對緊急處理事情,另有便裝警員在廣場內觀察。活動事前沒有向警方申請。

-PW6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D1及D2皆沒有中段陳詞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有3份醫療報告,控方反對相關性,下午會處理報告呈堂性。

1246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1/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不認罪

🛑開案陳詞
2019年7月14日晚上在沙田發生了一系列事件,PW1警署警長葉克勤奉命到場支援。當天2149,PW1和他的隊員進入新城市廣場3樓後被多人包圍並投擲物品,PW1大聲要求他們停止,現場人士持續叫囂,情況混亂。
新城市廣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與約100人聚集,警員分開兩批人往不同方向追截,被告及一些人士經扶手電梯往沙田大會堂方向退後,期間亦向警員投擲物品。被告沒有戴口罩,身穿藍白色間條短袖衫。
直到2020年3月27日,被告於粉嶺一帶被PW2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警誡下被告承認「有去過沙田,但冇做非法野」。其後,DPC10457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向被告展示一些閉路電視截圖,被告於截圖中見到自己,承認有投擲水樽,並在相關截圖及閉路電視片段的光碟簽名。
2020年6月9日0645,DSPC53332 (PW2) 上門拘捕被告,罪名為暴動,警誡下被告表示我冇嘢講。
是次案件亦依賴PW3的認人和調查上的特別認知 (special knowledge),同時邀請法庭作為陪審團判斷片段內的人是否被告。

📌承認事實
-2019年7月14日2149,被告身處在案發地點。
-CCTV片段及截圖準確反映現場事件,沒有受干擾,燒錄在一隻光碟呈堂為P3。
-WPC9425何佩雯(音)的調查報告,以平面圖準確標示新城市廣場內16個CCTV鏡頭的位置及拍攝方向,她的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P4。
-2020年3月27日1855,DSPC53332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回答「我有去沙田但冇做非法嘢」,記事冊呈堂為P5。
-2020年3月27日2203-2231,DSPC53332和DPC10457為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在三張截圖中認出自己並簽署確認,呈堂為P7。P7的三張截圖是由兩段片段擷取,被告在載有該兩段CCTV片段的光碟簽名。
-2020年6月9日0645 DSPC53332以暴動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回答「我冇嘢講」。
-2020年6月9日0940-1005在荃灣警署,DSPC53332為被告拍攝六張照片,呈堂為P8。
-證物鏈不受爭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PW1警署警長葉克勤作供。
🛑主問
2019年7月14日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參與踏浪者行動,於沙田區執行職務,處理公眾集會遊客。當日2125已在沙田中心3樓與小隊掃蕩。後來因在沙田港鐵站的便裝偵緝警員要求支援,2145與小隊走向新城市廣場。2147到達新城市廣場,好多人好嘈,超過50人對警員叫罵如「黑警」「走啦」
,並投擲雜物,包括水樽、硬物和磚頭。
PW1大聲警告叫佢哋唔好再掟嘢,繼續前進至港鐵站方向,小隊有一些同事處理後方其他事件。行到中庭時,有100至200人阻擋警方前進,掟嘢及衝埋黎襲擊。期間見到有位沙展被襲,同事上前向襲擊人士作出拘捕,期間有糾纏拉扯,有其他人將襲擊者扯開,最後他逃脫了。整個行動中我和該沙展沒有受傷,我們離開時有同事報告有三人受傷。

📹播放cam26 (由3/F落2/F的扶手電梯位影向中庭方向)
214800,PW1和小隊在Zara旁邊的通道standby。214848,小隊警員衝入,人群散開,有部分人掟嘢。小隊亦散開至不同方向追截人群。
📹播放cam25 (同一走廊,左邊是中庭右邊是3/F落2/F的扶手電梯)
拍攝到同一事件,小隊警員衝入,人群散開,有部分人掟嘢。見到被投擲雜物有雨傘、水樽、一舊舊的硬物 (可能是磚頭)

🌟盤問
辯:記事冊內,你寫「由通道進入新城市廣場3樓,旁為MCM商舖」,2021年8月21日嘅口供都係寫由MCM通道進入新城市廣場,但你主問又話係喺Zara通道進入?
PW1:睇返片段確認係由Zara進入。
官:你今日係第一次睇呢段片?
PW1:係
辯:你做口供嘅時候都睇過呢段片㗎喎,而家係第二次睇,而家先發覺記事冊寫錯?你睇片嗰陣時冇留意?
PW1:冇
辯:Zara通道闊度只可以企到兩個人
PW1:唔同意,我哋小隊一排四個人咁企
辯:小隊進入時,市民不可能從同一通道反方向離開
PW1:係
辯:你哋當時冇出示任何旗號,冇呼籲人群唔好集結及散開
PW1:係

辯:你向港鐵站方向前進支援,原因係示威者同刑偵同事對峙?
PW1:佢哋冇講到咁詳細,淨係話需要支援
辯:佢哋唔畀市民離開?
PW1:唔知,報告冇講
辯:當日係警察第一次進入新城市廣場作出驅散行動?
PW1:唔知
辯:向你指出,當日係警察第一次進入新城市廣場作出驅散行動。
官:與案件無關,唔畀問。

PW1作供完畢。

📌PW2高級偵緝警員53332黃少康(音)作供。
🛑主問
2020年3月27日屬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當天由沙展54982帶隊,和DPC10457、PC21169前往粉嶺寶X樓地址尋找通緝人士,即被告。1730到達該大廈,在該樓層逐戶拍門查問後,沒有發現被告,住戶亦指被告不在此大廈居住。1815回到地面搵人,周圍向途人查問。警方當時已有他的姓名、相片、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

1850在聯昌街18號地下見到有一名男子食緊煙,樣貌與相片相似,於是我出示委任證表明身份,查身份證後確認他就是被告。1855我以非法集結罪名將他拘捕。

1900我和隊員一起到他真實地址搜屋,地址是被告自己講的。我們坐私家車,10457是司機,21169和我坐在被告兩旁。1905到達被告住所,被告用鎖匙開門,現場檢取了被捕的手提電話和八達通,之後去了上水警署。亦是坐同一架私家車,坐法和之前一樣。到達警署後向值日官報告,做了一些文件工作例如pol153及複讀補錄警誡口供。

之後去了新界南行動基地,在大窩口。亦是坐同一架私家車,坐法和之前一樣。2045-2058幫被告影印文件及影相,做錄影會面紀錄。完成後,將被告帶至荃灣警署,我和被告坐在後面,車上亦有21169和一名警員但不記得是誰。最後就將被告交給了荃灣警署。

🌟盤問
辯:2019年9月12日你已在3B隊,你有一名叫CK Lau的上級,是偵緝警署警長。他在社交平台一個叫幫港出聲的頁面見到被告的資料。你知道呢件事嗎?
PW2:唔知
辯:2020年3月27日拘捕行動,被告的地址資料是由入境處人事登記條例的資料而得知
PW2:係
辯:你哋搵唔到被告,沙展54982曾經打電話比被告問佢喺邊
PW2:唔同意,冇見過佢打電話同講電話
辯:1905到達被告住址搜屋,21169冇上樓,睇住架車。
PW2:我哋有一齊上去搜屋
辯:喺上水警署接見室做pol153及複讀補錄警誡口供時,21169不在場
PW2:係
辯:幫被告打指紋同影相,係你同10457一齊做。
PW2:係,只有我同佢
辯:喺新界南行動基地1147室做錄影會面,未開機之前,你同被告有對話。
PW2:冇印象
辯:你畀被告睇一張打印相片,係被告同另一人嘅「起底相」
PW2:冇咁嘅事

辯:向你指出,早於2019年9至10月,你已經掌握被告個人資料
PW2:不同意,我係有file嗰陣先知,大概係拘捕行動一至兩個月。
辯:你的同事亦已在九至十月這段時間向入境處申請及完成人事調查。
PW2:我冇參與人事調查,唔知。
辯:你同事在社交網站得知被告資料。
PW2:唔知。
辯:向入境署申請索取人事登記條例內所載的資料,是需要該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PW2:係
辯:寶X樓的地址在file內記載
PW2:係

PW2作供完畢。

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5]

楊(35)

控罪:
(1)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6名警務人員

(2) 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被控於同日同地從銅鑼灣時代廣場三樓向二樓掉下一支鋼柱

(3) 盜竊
被控於同日同地偷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鋼柱

(4) 刑事毁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鋼柱掉下時破壞了一個屬於時代廣場的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

開案陳詞

主控把被告的住址讀出,被陳官強烈要求主控改為在家中拘捕,以保障被告私隱。

承認事實

警方跟據時代廣場以及LADY M 提供之CCTV,確定穿黑衫口罩戴有手套之人士為被告,並於7月14日於被告家中拘捕被告。而被告家中並沒有搜尋到以上的裝備物品。

答辯
被告不認罪

#陳廣池法官 收取證物後決定明天繼續
- 1040休庭 -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劉(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案件原定押後至2021年11月2日14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審前覆核。

被告因多次違反宵禁令🛑需即時還押🛑下次提堂再決定會否再讓被告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裁決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陳廣池首先要講:
「公眾人士喺刑事法庭係要遵守法庭規矩,唔係你自己話大曬就大曬,不能夠喺法庭叫政治口號、大聲講嘢、故意大聲咳嗽等。控方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用攝錄機拍低違法行為作紀錄跟進。」

完整裁決理由書 按此

📌簡單判決理由:

本席認為辯方的說法是自圓其說、妄顧事實。有關煽動意圖,並不需要實質有人跟隨行動才算是煽動。被告人多次「一言堂」去詮釋國安法及基本法,稱「點解我做咁多嘢都無俾人告呢,因為我無犯罪」及「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指他只是行使其言論自由,但本席認為這不代表他的理解是合適的。被告人亦指他在多次被捕後亦獲保釋是其一證據,本席認為他只是吹噓,更不明為何他要以身試法。

辯方指被告希望他人一起呼叫空洞的口號,亦不爭議Facebook及telegram內容,指被告希望市民回應,但該些有部分武力色彩的口號亦是「全沒建設性的口號」。本席認為就算口號有否武力色彩,被告逾20宗事件,宣示口號及受訪的內容相對一致、有關連,本席認為被告是「真心誠意」說出希望別人跟從,不是「鎖碎、無聊」的口號。

本案件是罪名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並非組織煽動活動,本席認為辯方重點放錯。而被告屢次說「國安法是裝飾、虛有其表」,以其個人對法律的詮釋。「沒有號召力」只是自圓其說,沒有人回應並不代表沒有煽動。

控方以20宗案件以證被告不是一時衝動,回應政治人物,多次煽動他人。辯方先前亦同意「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自由」,被告屢次說他是引用基本法,行使公民權利,但本席認為被告漠視了基本法第一條(即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從多宗事件,第三者難以相信被告呼叫口號不是真心;被告以為得到保釋便等於沒有犯罪的說法,本席認為此說法實令人費解。

辯方不接受控方指該Facebook 及Telegram 帳戶「61 萬人唔驚拉channel」是被告帳戶。但本席認為Facebook上的照片貌似被告人,Telegram上的內容亦與被告說法類同,故此已能推論該Facebook帳戶及Telegram Channel均為被告人擁有。

本席並不接納辯方指稱被告「對國安法詮釋有誤,沒有意圖」及不產生煽動效果;不是被告說沒有犯法就沒有犯法,而煽動可以潛移默化。雖沒有列實際方法,但被告曾提及滲透方法(從小學、中學到公眾,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辯方指被告獲警方保釋,受訪的媒體不是具影響力主流傳媒,因此不會有太大影響力。本席認為被告不能吸引主流傳媒亦不代表他不想,而有否實質上煽動到人亦不是本案關鍵。

被告在多宗案件中呼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人建國」、「民族自強,香港獨立」,指香港人不要偽善等。本席認為被告有明顯的政治立場,亦有煽動意圖及行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10:30作判刑,
還押期間索取心理專家報告以仔細評審,協助法庭判刑;而辯方求情將留待判刑當日。
(陳官指此日子無特別意思,如購物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前控罪)
#20200701灣仔 (修訂後)
#轉介文件

李(31)

(1)引起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與男子原xx(30) 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原來控罪為#管有爆炸品,控方於上一庭修訂為以上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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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控方今天修訂控罪內容及將轉介文件交被告,而控罪涉及另一姓原男子,兩人會同時轉介區域法院,轉介區域法院後才再合併。辯方表示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9日 14:30於區域法院作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裁決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主控: #馮家安大律師

控罪(內容經過修訂):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2/2/21 [1/7] 審訊 PW1作供

3/2/21 [2/7] 上午審訊 PW1 & 2作供,下午審訊 PW2, 3 & 4作供

4/2/21 [3/7] 上午審訊 PW4 & 5作供,下午審訊 PW5 & 6作供

5/2/21 [4/7] 上午審訊 PW6作供,下午審訊 PW6 & 7作供,

8/2/21 [5/7] 上午審訊 PW7作供,下午審訊 PW8作供

9/2/21 [6/7] 上午審訊 PW8 & 9作供,下午審訊 PW9 & 10作供

10/2/21 [7/7] 上午審訊 PW10 & 11作供,下午審訊 PW12, 13, 14 & 15作供

12/4/21 [8/7] 上午審訊 PW16作供,下午審訊 PW16作供

13/4/21 [9/7] 上午審訊 PW16作供,下午審訊 PW16作供

14/4/21 [10/7] 上午審訊 PW17 & 18作供,下午審訊 控方申請加證人

13/5/21 [11/7] 審訊 PW19, 20 & 21作供

14/5/21 [12/7] 審訊 PW22 & 23作供

31/5/21 [13/7] 審訊 辯方陳辭

20/8/21 [14/7] 審訊 特別事項裁決 結案陳辭

速報:
控罪(1) D1 罪名不成立
控罪(2) D2 罪名不成立
控罪(3) D1 罪名成立
控罪(4) D1 罪名成立
控罪(5) D2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其間會為D1索取勞教和背景報告,為D2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詳細判詞請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701灣仔
#轉介文件

原(30)

控罪:
引起公眾妨擾罪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懲處

詳情:
被控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與男子李xx(31)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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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今日修訂控罪內容,並將轉介文件交被吿,案件與另一李姓被告案件同時轉介區域法院,屆時控方在區域法院才再申請將兩案合併,辯方表示保留不在場證據。

案件押後至11月9日 1430於區域法院作提訊,期間批准被告以下列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提堂

👤李(33)
控罪:8項刑事毀壞
於 2020 年 1 月 11 日至 9 月 3 日期間,在中環律政中心東座天台損毀一個冷氣機金屬機殼,及於上述期間 3 個不同時間分別損毀 2 個太陽能板架及 1 幅牆;另被指於同時期,在律政中心中座地下低層 5A 樓梯、LG 09 號房及 LG 08 號房,分別損毀 2 幅牆及 2 個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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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判刑

趙(19) 🛑已還押15日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決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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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休庭15分鐘考慮判刑
1556 開庭

速報:4個月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