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4/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
【14:35】開庭
由於證人當時不在現場,所以證人用影片辨識對案件對本案作用不大,法官拒絕控方證人用影片辨識被告。
【控方傳召控方第三證人】
辨方律師盤問證人同意第一眼到見被告時,被告在大埔道後巷尾,其他示威者向大埔道離開。被告被制服時身穿深藍色外套、黑色鞋、黑色褲、黑色背囊啡色拉鍊、眼部戴黑色的護目鏡、面上有黑色頭布遮住、戴兩邊粉紅色啲防毒面罩、戴手套及手䄂,腰間有黑色cap帽。
證人指被告被制服時面向地下,面上仍帶上頭色,當情況受控時除下被告護目鏡、面巾及防毒面具,之後令被告坐在地上。及後將被告交由其他警員處理後,到大埔道及大埔道後巷會合其他隊員。當時證人被葉金輝告知被告人是擲汽油彈時,被告人不在身旁,在警察遊樂會被葉金輝第二次告知被告人是擲汽油彈時,被告人也不在身旁。
辯方律師指證人在當日錄取的口供,沒有提及有人告知被捕人是在後巷擲汽油彈的人,到第二日錄取的證人口供才提及,證人同意。
控方律師要求證人交出警察記錄册,法官質疑記錄册有否需要辯方律師閱讀,要求控方律師處理記錄册有否機密資料等,休庭處理。
--------------------------
控方證人覆問證人,記錄册只描述被告的外貌,沒有記錄擲汽油彈,證人同意,因為當時只想記錄時間及外貌。證人指防毒面具在面巾下,仍能看到防毒面具是粉紅色。
控方傳召第四證人警員 58433 趙我基。證人指當時在大埔道56號a,看見33110 甘洪泉 警長,被告人坐在地下身穿藍色外套,手臂有黑色手袖,右手帶黑色手套,左手帶3M黑灰色手套,穿著黑色褲及鞋,黑色背囊及黑色銀色眼罩,粉紅及灰色防毒面具及黑色面巾。趙我基指黑色長褲的褲腳為橡筋。
❗李官質疑及不滿為何控方律師多次要求證人形容被捕時的穿著,不明白與擲汽油彈男子的關係,法官雙手抱頭對,極為不滿。
控方律師讀出警察葉浩明(讀音)及黃冠雄博士的證人口供
【16:16】休庭,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審訊 [4/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
【14:35】開庭
由於證人當時不在現場,所以證人用影片辨識對案件對本案作用不大,法官拒絕控方證人用影片辨識被告。
【控方傳召控方第三證人】
辨方律師盤問證人同意第一眼到見被告時,被告在大埔道後巷尾,其他示威者向大埔道離開。被告被制服時身穿深藍色外套、黑色鞋、黑色褲、黑色背囊啡色拉鍊、眼部戴黑色的護目鏡、面上有黑色頭布遮住、戴兩邊粉紅色啲防毒面罩、戴手套及手䄂,腰間有黑色cap帽。
證人指被告被制服時面向地下,面上仍帶上頭色,當情況受控時除下被告護目鏡、面巾及防毒面具,之後令被告坐在地上。及後將被告交由其他警員處理後,到大埔道及大埔道後巷會合其他隊員。當時證人被葉金輝告知被告人是擲汽油彈時,被告人不在身旁,在警察遊樂會被葉金輝第二次告知被告人是擲汽油彈時,被告人也不在身旁。
辯方律師指證人在當日錄取的口供,沒有提及有人告知被捕人是在後巷擲汽油彈的人,到第二日錄取的證人口供才提及,證人同意。
控方律師要求證人交出警察記錄册,法官質疑記錄册有否需要辯方律師閱讀,要求控方律師處理記錄册有否機密資料等,休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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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覆問證人,記錄册只描述被告的外貌,沒有記錄擲汽油彈,證人同意,因為當時只想記錄時間及外貌。證人指防毒面具在面巾下,仍能看到防毒面具是粉紅色。
控方傳召第四證人警員 58433 趙我基。證人指當時在大埔道56號a,看見33110 甘洪泉 警長,被告人坐在地下身穿藍色外套,手臂有黑色手袖,右手帶黑色手套,左手帶3M黑灰色手套,穿著黑色褲及鞋,黑色背囊及黑色銀色眼罩,粉紅及灰色防毒面具及黑色面巾。趙我基指黑色長褲的褲腳為橡筋。
❗李官質疑及不滿為何控方律師多次要求證人形容被捕時的穿著,不明白與擲汽油彈男子的關係,法官雙手抱頭對,極為不滿。
控方律師讀出警察葉浩明(讀音)及黃冠雄博士的證人口供
【16:16】休庭,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開始盤問前,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呈交三份反對PW65證供呈堂的文件,其中兩份早前已經呈交,當中包括三個案例。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概括上部分盤問內容:
辯方質疑PW65沒有本案人物、物件的辨認資格。
PW65辨認資格相關的盤問內容
📍[以下開始觀看片段作出盤問]
▫️A1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34播放至21:22:41
PW65指影快相牌左邊的是A1, PW65同意現場多煙,能看到A1的側身但看不到整個人。PW65指從畫面見到A1戴了2個口罩,他同意畫面鏡頭及畫面中的人物都有郁動。PW65指出自己能以A1的衣著、外型從片中肯定其身份。(如鞋有白邊、背囊前有白色物體。)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5:45播放至00:05:50
辯方指出片中只見該人士上半身有個黃頭盔,看不到褲同鞋,PW65均同意,又指出自己認出A1因其戴著的2個口罩。
▫️A3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40播放至21:22:50
畫面中的比對目標大部分時間背向鏡頭,只見其左側面及背包。PW65指該人士有一截頭髮遮住眼罩,及有掂額頭,辯方指出這是女士撥頭髮的動作
▫️A12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32:34播放至21:32:46
影片濛糊,但PW65指稱能憑著A12的身形、衣著及其手持的紅色雨傘從片中認出A12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由21:34:22播放至21:36:27
由21:38:00播放至21:47:01
辯方指出此片段沒有比對目標的全身、臉孔、特徵,難以認出A12,辯方亦指出片中的色差,頭盔因燈光問題會時黃時白。PW65不同意影片中未有顯示比對目標的全身,因片中見到其口罩。
PW65不同意以上各片段沒有出現指稱被告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3:14播放至21:23:15
PW65指稱A6是畫面左邊身穿雨衣的人士,PW65 不同意看不到其身形,亦不同意片中的光源不同,難以作顏色對比。PW65在供詞中形容A6的背囊為綠色面黃色底,PW65同意片中所示背囊的底部是卡其色,但聲稱現實的顏色及片中所顯示的類近。
🎞播放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二號鏡頭)
由21:33:32播放至21:33:40
辯方指出A6旁邊有人拿著電筒,及有閃光光源,PW65指這不會影響其帽子的色差。PW65指從片中分辨不到A6所穿的是否淺藍色鞋,同意可能是淺灰色鞋,但指稱在較後時間會看得更清楚。
在獲批查看自己的口供後,PW65確認自己在片中無法辨認到A6的鞋。PW65在庭上聲稱自己在比對時有考慮過A6當時穿著黑色間條的鞋,但口供中沒有交代此環節皆因其認為鞋不是相對強烈的證據。
證人不同意自己是先假設再比對被告。
1638 完庭
A6代表律師盤問未完,尚有三條較長的片段需播放及繼續盤問PW65. 明早10:00同庭繼續。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開始盤問前,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呈交三份反對PW65證供呈堂的文件,其中兩份早前已經呈交,當中包括三個案例。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概括上部分盤問內容:
辯方質疑PW65沒有本案人物、物件的辨認資格。
PW65辨認資格相關的盤問內容
📍[以下開始觀看片段作出盤問]
▫️A1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34播放至21:22:41
PW65指影快相牌左邊的是A1, PW65同意現場多煙,能看到A1的側身但看不到整個人。PW65指從畫面見到A1戴了2個口罩,他同意畫面鏡頭及畫面中的人物都有郁動。PW65指出自己能以A1的衣著、外型從片中肯定其身份。(如鞋有白邊、背囊前有白色物體。)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5:45播放至00:05:50
辯方指出片中只見該人士上半身有個黃頭盔,看不到褲同鞋,PW65均同意,又指出自己認出A1因其戴著的2個口罩。
▫️A3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40播放至21:22:50
畫面中的比對目標大部分時間背向鏡頭,只見其左側面及背包。PW65指該人士有一截頭髮遮住眼罩,及有掂額頭,辯方指出這是女士撥頭髮的動作
▫️A12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32:34播放至21:32:46
影片濛糊,但PW65指稱能憑著A12的身形、衣著及其手持的紅色雨傘從片中認出A12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由21:34:22播放至21:36:27
由21:38:00播放至21:47:01
辯方指出此片段沒有比對目標的全身、臉孔、特徵,難以認出A12,辯方亦指出片中的色差,頭盔因燈光問題會時黃時白。PW65不同意影片中未有顯示比對目標的全身,因片中見到其口罩。
PW65不同意以上各片段沒有出現指稱被告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3:14播放至21:23:15
PW65指稱A6是畫面左邊身穿雨衣的人士,PW65 不同意看不到其身形,亦不同意片中的光源不同,難以作顏色對比。PW65在供詞中形容A6的背囊為綠色面黃色底,PW65同意片中所示背囊的底部是卡其色,但聲稱現實的顏色及片中所顯示的類近。
🎞播放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二號鏡頭)
由21:33:32播放至21:33:40
辯方指出A6旁邊有人拿著電筒,及有閃光光源,PW65指這不會影響其帽子的色差。PW65指從片中分辨不到A6所穿的是否淺藍色鞋,同意可能是淺灰色鞋,但指稱在較後時間會看得更清楚。
在獲批查看自己的口供後,PW65確認自己在片中無法辨認到A6的鞋。PW65在庭上聲稱自己在比對時有考慮過A6當時穿著黑色間條的鞋,但口供中沒有交代此環節皆因其認為鞋不是相對強烈的證據。
證人不同意自己是先假設再比對被告。
1638 完庭
A6代表律師盤問未完,尚有三條較長的片段需播放及繼續盤問PW65. 明早10:00同庭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1深水埗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D4:劉(22)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各交出現金1000元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1深水埗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D4:劉(22)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各交出現金1000元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PW2 張建斌總督察
當日為署任新界北警區衝鋒隊警司
曾經到埸作指揮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
休庭,明日0930續審。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PW2 張建斌總督察
當日為署任新界北警區衝鋒隊警司
曾經到埸作指揮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
休庭,明日0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要求押後待翻譯法律文件,以確保日後能有效率地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不過控方未準備好書面法律文件。
本案押後至2021年9月23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提訊日,法庭指示控方需在9月9日前向辯方交付文件册。
👉保釋相關事宜
1) 批准彭卓棋不需要「提供第三名人事擔保?」
2) 批准呂智恆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間
3) 其餘獲准保釋的被告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候訊
今天只有譚凱邦提出保釋申請,其餘還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每8天提出保釋覆核權利,可以離開,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17:34】休庭一陣,稍後會處理譚凱邦的保釋申請。
【17:54】開庭
【18:08】今日聆訊結束。譚凱邦保釋申請被拒。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要求押後待翻譯法律文件,以確保日後能有效率地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不過控方未準備好書面法律文件。
本案押後至2021年9月23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提訊日,法庭指示控方需在9月9日前向辯方交付文件册。
👉保釋相關事宜
1) 批准彭卓棋不需要「提供第三名人事擔保?」
2) 批准呂智恆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間
3) 其餘獲准保釋的被告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候訊
今天只有譚凱邦提出保釋申請,其餘還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每8天提出保釋覆核權利,可以離開,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17:34】休庭一陣,稍後會處理譚凱邦的保釋申請。
【17:54】開庭
【18:08】今日聆訊結束。譚凱邦保釋申請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答辯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案情:
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廣場2樓男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廁格的廁所門及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可看上一次直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1
手足尚有另一宗案件,已撤控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35
- - - - - - - - - - - - - - -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待警方文件,警方一直拖延文件
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09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陳慧敏裁判官 #答辯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案情:
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廣場2樓男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廁格的廁所門及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可看上一次直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1
手足尚有另一宗案件,已撤控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35
- - - - - - - - - - - - - - -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待警方文件,警方一直拖延文件
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09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5/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1030-1136尚休庭中,庭內只有15公眾旁聽
1136開
控方利用早休時間進行商討後,決定再傳召多一名證人,傳召大埔墟站站長江啟承(同音)
(按:證人禿頭穿着粉紅藍格仔恤衫白T,看起來很頹廢)
1208 D1代表律師盤問中…香淑嫻多次打斷
1239待手足去完洗手間再續,不休庭
1241繼續
1300 D2,3律師盤完,現在由D4律師盤
1301放飯,1430再續
1435 開庭,繼續盤問控方證人 - 大埔墟站站長江啟承(同音)。
[內容撮要:控辯雙方就圖片盤問證人有關站內外環境、情況等,圖片以P(數字)代表;共傳召過2名證人,分別係江站長同警員關展翔(同音)]
D5,D7,D9代表律師(下以D5統稱)盤問
D5: P4小路通出去係咪雅運路?
江:通出去係的士站,再對面路就係
D5: 睇P1顯示大埔墟站1號出口資料,有A1,A2,A3出口;A1係通去新達廣場,係咪落咗閘後行人可照行到?(江:係)
D5: A3通去逸雅苑同運頭塘邨,即2019年人稱連儂隧道位置?(江:係)
D5:地鐵站有接駁巴士服務?(江:係)
D5:去到大埔遠少少嘅地方?(江:係)
D5:都係喺A3搭? (江:係)
D5:A2出咗A出口再出埋閘機係去到文武廟等地方?(江:係)
D5:之後想請閣下睇吓圖片五,係地鐵站閉路電視嘅截圖(搞錯咗圖片 所以直接睇閉路電視C83 021 0304 ( 2019/09/07))左下閉路電視係C83鏡頭,係唔係影住A2出口?過咗凌晨12點落閘之後可以行人?(江:保持行到(唔肯定具體字眼,但大致係話係))(江:係)
D5:富雅花園喺邊?係唔係近地鐵站?(江: A2出口步行大概60、70米)
D5:睇另一張圖片(唔肯定係咪第13張圖),A同B出口中間係入閘大堂,相片最左嗰部入閘機係咪闊啲?(江:係)
D5:閉路電視淨係影到一部,但實際有兩部?兩部闊閘機同埋售票機之間大概幾闊?係咪15至20米左右?(江:係)
香官:第一版嘅入閘機同第13張圖嘅入閘機係咪一樣?係咪有8部普通入閘機同埋2部闊閘機?(江:係)
D4代表律師(下以D4統稱)盤問
D4: 當日有早到?(江:係)
D4: 返到工要換制服?(江:係)
D4: 返工係搭地鐵定係行路(江:行路)
D4: 係咪返控制室換衫?之後直接開工?(江:係)
D4: 之後有警員嚟先再去睇發生咩事?(江:係)
D4: 喺返工過程係唔係冇確認閘機係咪有塗鴉?(江:係)
(按:香官一直表示唔明白...)
D4: 係唔係之後9月8號凌晨同警員去檢查先第一次去檢查閘機同售票機情況?(江:係,因為接更嗰陣上一手冇報過話有塗鴉)
D4: 記唔記得係邊個交更? (江:唔記得)
(按:香官keep住好炆憎)
D4: 交更係咩時候? (江: 11點)
D4: 喺控制室交更 ?係唔係冇親自檢查閘機係咪正常? (光:我冇,因為運作正常)你冇答我問題(江:冇)
D4: 11月2號有同警方落證人口供?係唔係誠實?(江:係)
D4: 喺口供入面提到9月7號接更檢查妥當,咁係有檢查? (江:監測器顯示妥當,所以唔使檢查)咁係同事講妥當定係自己檢查過妥當? (江:同事講)
D8代表律師(下以D8統稱)盤問
D8: 口供係咪就所知講出?(江:係)
D8: 從來冇呼籲地鐵站內人士離開?(江:係)
D8: 係咪當值期間冇講過?(江:係)
——————————————————————
主控申請覆問:想澄清少少地理問題
主:P1入面A1、A2、A3係代表唔同出口?第三張圖大字過少少嘅牆印咗個A字係代表邊個出口? (江: A )
主:落咗閘之後A出面先再細分A1、A2、A3?
香:大埔墟站有幾多道閘?(江:4,之後改口5)
香:東海堂隔離有閘?(江:係)
主:唔急於咁快落閘?就辯方所問,東海堂、銀行情況有親自check過?(江:冇)
香問辯方就佢問過嘅問題有冇追問,D8代表律師表示想就問過嘅問題攞指示。
D8: 有五道閘,落咗閘之後閘內係唔係地鐵站範圍?
江:check返地政處嘅話係。
——————————————————————
約10分鐘後
1530 傳召第二控方證人警員關展翔(同音)
主: 2019年9月7號執勤?(關:係)講下經過。
關:進入沙田,準備去大埔警署。經過廣福道嗰陣通信機有指令,之後去到大埔警署喺車候命。跟住夜晚11點聽到指令,就前往大埔墟火車站。2328左右出車,去到近廣福道,同事成功離開火車站,就同同事回程返大埔警署。之後收到指示有人話喺大埔墟(主控:有啲嘢啦)就同同事再次前往, 2340到達火車站。
主:大概幾多同事?
關:大約40至50人,然後喺車度見到100至120人喺站內聚集。
主:咁警車停邊?
關:火車站同的士站你位置。(主:點去?)的士站喺大埔墟站外,隧道隔離。
主:睇第一版P3有相影到新發廣場,見唔見到人群聚集位置?
關:圖五上面靠右。
主:有條柱同個閘機,附近有A字?有幾多人聚集?
關:大約100人。(主:當時係咩位置?)關:未入閘。
主:睇吓圖19 ,有咩係同案件有關?
關:唔係喺當值位置。(主控問邊張圖近距離當值位置,關答圖四。)
關:當時有大批着黑色衫,相信係示威人士向隧道同街市方向逃跑,所以同同事按方向追截。
主:當時啲人有咩要留意?
關:有人嗌「有警察,走」「有狗,走」
主:幾多人嗌?關:淨係聽到,睇唔到,但係唔同位置都截到人。(主:截停咗幾多人?)關:我嗰度六至七人。
主:描述吓當時見到嘅嘢。
關:場面混亂好難點算人數,但當時追截完,指示同事將截到嘅人帶去榮華餅家位置進行搜查。
主:點處理?
關:見到閘機受破壞、售票機有黑色七友、閉路電視就破壞同埋有玻璃碎,相信喺到達前有人干犯非法集結同刑事毁壞,所以向在場同事表示作出拘捕。
主:在場警員對被告拍攝同錄影?對截停人士搜查同拘捕?(關:係)
[播放C83 021 0304 ( 2019/09/07) 23:43:47-23:44:06]
D1代表律師(下以D1統稱)盤問
D1: 總共拘捕咗幾多人?
關: 24人。
D1: D1並非由你嗰隊截到?(關:係)
D3代表律師(下以D3統稱)盤問
D3: 去到A出口見到有人喺地鐵出口跑出,想問你係咪唔肯定截停嘅人係跑出定係行出,只係知佢哋喺地鐵站出嚟,咁講公唔公道?
關:可以咁講。
💛如有報料可pm 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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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5/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1030-1136尚休庭中,庭內只有15公眾旁聽
1136開
控方利用早休時間進行商討後,決定再傳召多一名證人,傳召大埔墟站站長江啟承(同音)
(按:證人禿頭穿着粉紅藍格仔恤衫白T,看起來很頹廢)
1208 D1代表律師盤問中…香淑嫻多次打斷
1239待手足去完洗手間再續,不休庭
1241繼續
1300 D2,3律師盤完,現在由D4律師盤
1301放飯,1430再續
1435 開庭,繼續盤問控方證人 - 大埔墟站站長江啟承(同音)。
[內容撮要:控辯雙方就圖片盤問證人有關站內外環境、情況等,圖片以P(數字)代表;共傳召過2名證人,分別係江站長同警員關展翔(同音)]
D5,D7,D9代表律師(下以D5統稱)盤問
D5: P4小路通出去係咪雅運路?
江:通出去係的士站,再對面路就係
D5: 睇P1顯示大埔墟站1號出口資料,有A1,A2,A3出口;A1係通去新達廣場,係咪落咗閘後行人可照行到?(江:係)
D5: A3通去逸雅苑同運頭塘邨,即2019年人稱連儂隧道位置?(江:係)
D5:地鐵站有接駁巴士服務?(江:係)
D5:去到大埔遠少少嘅地方?(江:係)
D5:都係喺A3搭? (江:係)
D5:A2出咗A出口再出埋閘機係去到文武廟等地方?(江:係)
D5:之後想請閣下睇吓圖片五,係地鐵站閉路電視嘅截圖(搞錯咗圖片 所以直接睇閉路電視C83 021 0304 ( 2019/09/07))左下閉路電視係C83鏡頭,係唔係影住A2出口?過咗凌晨12點落閘之後可以行人?(江:保持行到(唔肯定具體字眼,但大致係話係))(江:係)
D5:富雅花園喺邊?係唔係近地鐵站?(江: A2出口步行大概60、70米)
D5:睇另一張圖片(唔肯定係咪第13張圖),A同B出口中間係入閘大堂,相片最左嗰部入閘機係咪闊啲?(江:係)
D5:閉路電視淨係影到一部,但實際有兩部?兩部闊閘機同埋售票機之間大概幾闊?係咪15至20米左右?(江:係)
香官:第一版嘅入閘機同第13張圖嘅入閘機係咪一樣?係咪有8部普通入閘機同埋2部闊閘機?(江:係)
D4代表律師(下以D4統稱)盤問
D4: 當日有早到?(江:係)
D4: 返到工要換制服?(江:係)
D4: 返工係搭地鐵定係行路(江:行路)
D4: 係咪返控制室換衫?之後直接開工?(江:係)
D4: 之後有警員嚟先再去睇發生咩事?(江:係)
D4: 喺返工過程係唔係冇確認閘機係咪有塗鴉?(江:係)
(按:香官一直表示唔明白...)
D4: 係唔係之後9月8號凌晨同警員去檢查先第一次去檢查閘機同售票機情況?(江:係,因為接更嗰陣上一手冇報過話有塗鴉)
D4: 記唔記得係邊個交更? (江:唔記得)
(按:香官keep住好炆憎)
D4: 交更係咩時候? (江: 11點)
D4: 喺控制室交更 ?係唔係冇親自檢查閘機係咪正常? (光:我冇,因為運作正常)你冇答我問題(江:冇)
D4: 11月2號有同警方落證人口供?係唔係誠實?(江:係)
D4: 喺口供入面提到9月7號接更檢查妥當,咁係有檢查? (江:監測器顯示妥當,所以唔使檢查)咁係同事講妥當定係自己檢查過妥當? (江:同事講)
D8代表律師(下以D8統稱)盤問
D8: 口供係咪就所知講出?(江:係)
D8: 從來冇呼籲地鐵站內人士離開?(江:係)
D8: 係咪當值期間冇講過?(江: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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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申請覆問:想澄清少少地理問題
主:P1入面A1、A2、A3係代表唔同出口?第三張圖大字過少少嘅牆印咗個A字係代表邊個出口? (江: A )
主:落咗閘之後A出面先再細分A1、A2、A3?
香:大埔墟站有幾多道閘?(江:4,之後改口5)
香:東海堂隔離有閘?(江:係)
主:唔急於咁快落閘?就辯方所問,東海堂、銀行情況有親自check過?(江:冇)
香問辯方就佢問過嘅問題有冇追問,D8代表律師表示想就問過嘅問題攞指示。
D8: 有五道閘,落咗閘之後閘內係唔係地鐵站範圍?
江:check返地政處嘅話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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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分鐘後
1530 傳召第二控方證人警員關展翔(同音)
主: 2019年9月7號執勤?(關:係)講下經過。
關:進入沙田,準備去大埔警署。經過廣福道嗰陣通信機有指令,之後去到大埔警署喺車候命。跟住夜晚11點聽到指令,就前往大埔墟火車站。2328左右出車,去到近廣福道,同事成功離開火車站,就同同事回程返大埔警署。之後收到指示有人話喺大埔墟(主控:有啲嘢啦)就同同事再次前往, 2340到達火車站。
主:大概幾多同事?
關:大約40至50人,然後喺車度見到100至120人喺站內聚集。
主:咁警車停邊?
關:火車站同的士站你位置。(主:點去?)的士站喺大埔墟站外,隧道隔離。
主:睇第一版P3有相影到新發廣場,見唔見到人群聚集位置?
關:圖五上面靠右。
主:有條柱同個閘機,附近有A字?有幾多人聚集?
關:大約100人。(主:當時係咩位置?)關:未入閘。
主:睇吓圖19 ,有咩係同案件有關?
關:唔係喺當值位置。(主控問邊張圖近距離當值位置,關答圖四。)
關:當時有大批着黑色衫,相信係示威人士向隧道同街市方向逃跑,所以同同事按方向追截。
主:當時啲人有咩要留意?
關:有人嗌「有警察,走」「有狗,走」
主:幾多人嗌?關:淨係聽到,睇唔到,但係唔同位置都截到人。(主:截停咗幾多人?)關:我嗰度六至七人。
主:描述吓當時見到嘅嘢。
關:場面混亂好難點算人數,但當時追截完,指示同事將截到嘅人帶去榮華餅家位置進行搜查。
主:點處理?
關:見到閘機受破壞、售票機有黑色七友、閉路電視就破壞同埋有玻璃碎,相信喺到達前有人干犯非法集結同刑事毁壞,所以向在場同事表示作出拘捕。
主:在場警員對被告拍攝同錄影?對截停人士搜查同拘捕?(關:係)
[播放C83 021 0304 ( 2019/09/07) 23:43:47-23:44:06]
D1代表律師(下以D1統稱)盤問
D1: 總共拘捕咗幾多人?
關: 24人。
D1: D1並非由你嗰隊截到?(關:係)
D3代表律師(下以D3統稱)盤問
D3: 去到A出口見到有人喺地鐵出口跑出,想問你係咪唔肯定截停嘅人係跑出定係行出,只係知佢哋喺地鐵站出嚟,咁講公唔公道?
關:可以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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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4
———————————————
🔸辯方專家證人 - 黃精神科醫生
就一般事項作供
🔸主問
接納昨日關於特別事項對ADHD描述的證供,昨日較專注討論ADHD的專注力不足問題,是日關注點會較注重他們的衝動行為。
確診ADHD後,不同病人有不同的精神表現,有些可能只是AD或HD,而被告屬於混合型(即兩種問題都有),在作出診斷並治療後,被告情況有改善。
📌過動/衝動 V.S. 一般人
每個人都會有衝動,但ADHD的衝動定性為精神病態,在正常範圍外、持續性高、對日常生活有顯著影響,並非如常人一般為一兩件事衝動而後悔。
區分病態衝動與一般人的衝動,前者不能自控,而被告的ADHD程度在案發時能否控制自己?黃醫生深信片段中的人不能控制自己,因為片段中可見多人聚集、嘈吵,是具刺激性及壓力的環境,患者易情緒鼓動,令「唔知自己做咩」的行為加劇或更易激發。
📌意會後果的能力
患者會認為別人不是「十足十」明白自己,認為很少人理解自己,行為思想與常人不同。黃醫生形容片段中的人當時精神狀態為「跳制」,「人哋做乜就跟住做,會做啲之後先諗返嘅行為」。
看過涉案片段後,片中人士的行為似涉及多個步驟,包括:到場、加入群眾、做不同行為,雖然看似連續或有計劃,但睇返成件事,冇人預計到他何時「跳制」。亦可以是該片段人士曾多次/持續「跳制」,把不同「跳制」的片段組織在一起,便看似是連續的動作。
📌黃醫生對被告的認識
第一次在診所與被告會面時,王醫生並沒有為意被告已進入房間,因為被告的行為好快、好急,當時已察覺被告的性格急進。這是典型ADHD患者的行為,他當刻做咗(進入房間),事後能回想自己的行為。
黃醫生形容被告有能力回想事件的後果,但強調時間性十分重要,他經常會在短時間內先做自己想做的行為,而沒有去想後果。若被告長時間進行一件事,在觀看影片、經過內省、旁人提點,被告能想像事件後果。
ADHD屬精神病的一種,與腦部前額有關,而該部份牽涉決策力decision-making,即患者的attention(諗住件事)、memory(記住件事)、judgement(判斷),幾方面的能力有缺損。
若把懲罰方法應用在ADHD的人身上,只影響他們的判決能力,因為他們總是「是但講,是但做」。黃醫生的報告內提及被告的衝動屬於cognitive(認知)層面上的衝動,而非motor上的衝動,例如被告曾承認自己是三合會成員,但根本不是。
📌犯罪意圖與ADHD的關係
黃醫生在報告內提及暴力有兩種,分別是impulsive衝動及預先計劃,後者即犯人有能力意會當刻自己的行為及以後果;前者的犯人並非沒有能力了解自己做的事,而是在做的當下沒有能力,之後透過內省,才意會自己的行為。
即前者屬「有行為,沒有意圖」;後者屬「有行為,有意圖」。
ADHD患者缺乏某部份能力,腦內化學物失調,不能控制自己,屬於生理上的問題。
📌被告在影片中辨認自己的能力
法官提問:被告能在照鏡子時認出自己,理應在觀看片段時也能認出自己。
黃醫生指在辨認時要分清有壓力及沒有壓力的環境,例如被告在照鏡子,情況平靜,在短的距離下面對自己,在一個enclose環境下,被告有能力專注,不能與觀看片段或示威現場作比較,在平靜的環境下,被告亦有機會能回想很多事情。
觀看片段時,要確保被告有足夠的視力及影像要清晰,黃醫生不能肯定被告在觀看影片時能記起所有片段,因「跳制」與「斷片」相似。相比觀看片段時的寧靜環境,若身處示威現場(刺激性的環境),被告容易「跳制」或失控。
📌被告的病情
ADHD患者的表現與環境相關,以上觀察均適用於被告,而黃醫生與被告會面時,得悉被告童年時已有衝動的行為。
被告有𠝹手的痕跡,反映被告衝動的行為除影響他人,連自己的生命也罔顧,被告媽媽亦稱被告衝動時會「扻頭」。被告忘記帶家中鎖匙時,會要求家人立刻開門,不能等候。被告亦經常撞到全身瘀傷,與ADHD患者易生意外的情況吻合,被告亦時常會衝口而出。
經過配藥後,被告反應不錯,黃醫生判斷被告將來需終身服藥,因為ADHD屬持續性發展障礙,有60%的人症狀會延續到大人,意味被告會是一個長期病患者,黃醫生已把被告轉介至公立診所。
🔹盤問
🌟注:主控嘗試透過醫生轉述被告是否有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遭辯方反對,指「不能藉醫生口供索取被告招認證供」,法官亦同意醫生有保密協議,控方撤回此方面的問題。
主控指黃醫生在第一份報告中沒有提及觀看錄影會面片段,黃醫生回應當時有觀看,但沒有記錄,是自己的缺失,因沒有指定相關片段,所以冇寫低,強調自己並非沒有參考會面紀錄(有睇但不依賴),而手上的資料亦足夠作診斷,即使有沒有發生本案,他都可作出診斷。
主控稱不能以一般ADHD患者有衝動,而指被告亦有衝動,即不能以一般性的行為去推論被告的行為。王醫生解釋相關推論有基於被告的童年事實,自己所作出的結論並非以一般性為評估,每一個個案他都會作出individualised assessment個人化評估,但因撰寫第一份報告的時間倉猝,未有以錄影會面作例子詳細論述,歡迎主控在盤問時補充。
黃醫生並沒有在影片中認出被告,為免出錯亦沒有把影片中的人假設是被告,不認同以不知名人士的行為應用在被告身上。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由粉嶺出發至機場參與「和你塞」,出發時身穿黑色背心、黑色褲、戴手袖、以臉巾包臉、攜有「豬咀」。黃醫生認為黑色衫褲沒有特別,而剛才亦提及被告雖看似有一連串行為,但中間有片段見被告「唔知做緊乜」,極端行為非常類似「跳制」。黃醫生就臉巾及豬咀有與被告討論,認為被告有意識參與集會(因有相關裝備),但對於主控所指「被告帶豬咀係有意識行到較前位置」的說法有保留,因ADHD患者decision making 較弱,對於之後發生的事,他們沒有能力諗到更多更遠。
📌針對控罪一
控方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指被告主動上前協助,未覺被告行為衝動。黃醫生回應指自己與被告溝通時,被告回答簡短,要「問先肯講」,但錄影會面時的被告對答描述「似講故仔」,感覺不自然,自己從來沒有見過被告有如此長的對話。被告「唔會持續咁講好多嘢」,除非他曾經有過mental rehearsal(在腦內排練),錄影會面中被告「故仔式描述」令黃醫生感懷疑。
在主控再三假設下,黃醫生同意若被告所講的事成立,他當刻是有意識的,而非作出衝動行為,但黃醫生亦強調被告是「故事性地講」,似乎是在思考後堆砌而講,被告從來不以此方式與自己溝通。
📌針對控罪二
控方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指被告沒有參與燒國旗,反映被告有意識地唔燒(而選擇燒才是最高峰的衝動)。
黃醫生解釋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描述是在事後經過mental processing才講出,不能透過事後描述百分百肯定被告當下是衝動或有計劃,亦不能百分百肯定被告當刻的精神狀態,同時黃醫生不相信他在ADHD影響下能清楚說出其他人講過的話。
📌針對控罪三
控方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詢問黃醫生當刻是否具衝動元素。黃醫生接納自己在控罪一及二的說法,在被告經歷整晚mental rehearsal後,不能確認錄影會面內容有多少是真確的。
📌針對控罪四
控方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描述被告當時的行為。黃醫生指不能憑行為去代表意識,引述被告稱「有人同我講呢度5分鐘後燒」,懷疑被告當刻處於混亂狀態,不知他如何確認5分鐘已過,ADHD患者的時間觀念差,以往自己與被告會面時他亦時有遲到。若被告記憶力佳便不會成績差至中三輟學,肯定被告曾有mental rehearsal 或曾綵排。
📌針對被告招認說話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曾指拆國旗「型啲囉」「英雄主義」,黃醫生指不能以錄影會面說法推論/肯定當刻被告是否有意識。
被告亦曾稱「我一時衝動」,黃醫生解釋當下未必知道自己衝動,只是事後細心回想行為。
📌針對被告WhatsApp記錄
截圖顯示案發翌日被告與前女友的對話紀錄,控方認為對話反映被告有意識知道自己的行為,甚至覺得自豪。黃醫生認為被告作出行為後能記憶起,但不能猜度對話顯示被告自豪。
控方指出被告對四項控罪的行為知道自己做緊咩、有意識。黃醫生不同意。
🔺法官跟進問題
關於ADHD患者腦部發展問題,黃醫生沒有此方面的測試,例如照腦,去證明被告腦袋較常人細小,除非在身體檢查中發現有不正常的神經才會使用此測試。
法官指由於黃醫生提出生理上的問題,為何不用客觀證據,即進一步測試去協助法庭?黃醫生解釋根據DSM-5指引,臨床評估並不包括腦影像,剛才的例子只是解釋研究發現的大部份個案,被告用藥後有明顯改善已反映腦部出現問題。
法官質疑是否每一次襲擊都是沒有意識,可否一方面有意識,一方面有衝動?黃醫生解釋不能整體而言,要視乎個別情況,例如考慮ADHD的類型、有否接受治療、大部份時間下的行為是否衝動,而ADHD患者畢生大部份的行為都會是衝動的。
法官假設ADHD患者有很強的政治立場,會否有意識做出反政府的行為?黃醫生反指任何人有強烈想法都可以作出此行為,但ADHD患者更容易受腦部影響。
法官亦問ADHD患者會否有大方向去反社會,只是不能確認細節?黃醫生補充錄影會面予他的強烈印象是堆砌而成。
🔸辯方覆問
黃醫生解釋不能以正常人的思維去考慮ADHD患者的行為,因為不能理解腦部運作結構。在神經問題影響下,患者往往後知後覺、不受制,即使能道出大環境、大方向,但講不出細節。
是日審訊完結,控辯雙方需於7月30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153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4
———————————————
🔸辯方專家證人 - 黃精神科醫生
就一般事項作供
🔸主問
接納昨日關於特別事項對ADHD描述的證供,昨日較專注討論ADHD的專注力不足問題,是日關注點會較注重他們的衝動行為。
確診ADHD後,不同病人有不同的精神表現,有些可能只是AD或HD,而被告屬於混合型(即兩種問題都有),在作出診斷並治療後,被告情況有改善。
📌過動/衝動 V.S. 一般人
每個人都會有衝動,但ADHD的衝動定性為精神病態,在正常範圍外、持續性高、對日常生活有顯著影響,並非如常人一般為一兩件事衝動而後悔。
區分病態衝動與一般人的衝動,前者不能自控,而被告的ADHD程度在案發時能否控制自己?黃醫生深信片段中的人不能控制自己,因為片段中可見多人聚集、嘈吵,是具刺激性及壓力的環境,患者易情緒鼓動,令「唔知自己做咩」的行為加劇或更易激發。
📌意會後果的能力
患者會認為別人不是「十足十」明白自己,認為很少人理解自己,行為思想與常人不同。黃醫生形容片段中的人當時精神狀態為「跳制」,「人哋做乜就跟住做,會做啲之後先諗返嘅行為」。
看過涉案片段後,片中人士的行為似涉及多個步驟,包括:到場、加入群眾、做不同行為,雖然看似連續或有計劃,但睇返成件事,冇人預計到他何時「跳制」。亦可以是該片段人士曾多次/持續「跳制」,把不同「跳制」的片段組織在一起,便看似是連續的動作。
📌黃醫生對被告的認識
第一次在診所與被告會面時,王醫生並沒有為意被告已進入房間,因為被告的行為好快、好急,當時已察覺被告的性格急進。這是典型ADHD患者的行為,他當刻做咗(進入房間),事後能回想自己的行為。
黃醫生形容被告有能力回想事件的後果,但強調時間性十分重要,他經常會在短時間內先做自己想做的行為,而沒有去想後果。若被告長時間進行一件事,在觀看影片、經過內省、旁人提點,被告能想像事件後果。
ADHD屬精神病的一種,與腦部前額有關,而該部份牽涉決策力decision-making,即患者的attention(諗住件事)、memory(記住件事)、judgement(判斷),幾方面的能力有缺損。
若把懲罰方法應用在ADHD的人身上,只影響他們的判決能力,因為他們總是「是但講,是但做」。黃醫生的報告內提及被告的衝動屬於cognitive(認知)層面上的衝動,而非motor上的衝動,例如被告曾承認自己是三合會成員,但根本不是。
📌犯罪意圖與ADHD的關係
黃醫生在報告內提及暴力有兩種,分別是impulsive衝動及預先計劃,後者即犯人有能力意會當刻自己的行為及以後果;前者的犯人並非沒有能力了解自己做的事,而是在做的當下沒有能力,之後透過內省,才意會自己的行為。
即前者屬「有行為,沒有意圖」;後者屬「有行為,有意圖」。
ADHD患者缺乏某部份能力,腦內化學物失調,不能控制自己,屬於生理上的問題。
📌被告在影片中辨認自己的能力
法官提問:被告能在照鏡子時認出自己,理應在觀看片段時也能認出自己。
黃醫生指在辨認時要分清有壓力及沒有壓力的環境,例如被告在照鏡子,情況平靜,在短的距離下面對自己,在一個enclose環境下,被告有能力專注,不能與觀看片段或示威現場作比較,在平靜的環境下,被告亦有機會能回想很多事情。
觀看片段時,要確保被告有足夠的視力及影像要清晰,黃醫生不能肯定被告在觀看影片時能記起所有片段,因「跳制」與「斷片」相似。相比觀看片段時的寧靜環境,若身處示威現場(刺激性的環境),被告容易「跳制」或失控。
📌被告的病情
ADHD患者的表現與環境相關,以上觀察均適用於被告,而黃醫生與被告會面時,得悉被告童年時已有衝動的行為。
被告有𠝹手的痕跡,反映被告衝動的行為除影響他人,連自己的生命也罔顧,被告媽媽亦稱被告衝動時會「扻頭」。被告忘記帶家中鎖匙時,會要求家人立刻開門,不能等候。被告亦經常撞到全身瘀傷,與ADHD患者易生意外的情況吻合,被告亦時常會衝口而出。
經過配藥後,被告反應不錯,黃醫生判斷被告將來需終身服藥,因為ADHD屬持續性發展障礙,有60%的人症狀會延續到大人,意味被告會是一個長期病患者,黃醫生已把被告轉介至公立診所。
🔹盤問
🌟注:主控嘗試透過醫生轉述被告是否有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遭辯方反對,指「不能藉醫生口供索取被告招認證供」,法官亦同意醫生有保密協議,控方撤回此方面的問題。
主控指黃醫生在第一份報告中沒有提及觀看錄影會面片段,黃醫生回應當時有觀看,但沒有記錄,是自己的缺失,因沒有指定相關片段,所以冇寫低,強調自己並非沒有參考會面紀錄(有睇但不依賴),而手上的資料亦足夠作診斷,即使有沒有發生本案,他都可作出診斷。
主控稱不能以一般ADHD患者有衝動,而指被告亦有衝動,即不能以一般性的行為去推論被告的行為。王醫生解釋相關推論有基於被告的童年事實,自己所作出的結論並非以一般性為評估,每一個個案他都會作出individualised assessment個人化評估,但因撰寫第一份報告的時間倉猝,未有以錄影會面作例子詳細論述,歡迎主控在盤問時補充。
黃醫生並沒有在影片中認出被告,為免出錯亦沒有把影片中的人假設是被告,不認同以不知名人士的行為應用在被告身上。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由粉嶺出發至機場參與「和你塞」,出發時身穿黑色背心、黑色褲、戴手袖、以臉巾包臉、攜有「豬咀」。黃醫生認為黑色衫褲沒有特別,而剛才亦提及被告雖看似有一連串行為,但中間有片段見被告「唔知做緊乜」,極端行為非常類似「跳制」。黃醫生就臉巾及豬咀有與被告討論,認為被告有意識參與集會(因有相關裝備),但對於主控所指「被告帶豬咀係有意識行到較前位置」的說法有保留,因ADHD患者decision making 較弱,對於之後發生的事,他們沒有能力諗到更多更遠。
📌針對控罪一
控方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指被告主動上前協助,未覺被告行為衝動。黃醫生回應指自己與被告溝通時,被告回答簡短,要「問先肯講」,但錄影會面時的被告對答描述「似講故仔」,感覺不自然,自己從來沒有見過被告有如此長的對話。被告「唔會持續咁講好多嘢」,除非他曾經有過mental rehearsal(在腦內排練),錄影會面中被告「故仔式描述」令黃醫生感懷疑。
在主控再三假設下,黃醫生同意若被告所講的事成立,他當刻是有意識的,而非作出衝動行為,但黃醫生亦強調被告是「故事性地講」,似乎是在思考後堆砌而講,被告從來不以此方式與自己溝通。
📌針對控罪二
控方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指被告沒有參與燒國旗,反映被告有意識地唔燒(而選擇燒才是最高峰的衝動)。
黃醫生解釋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描述是在事後經過mental processing才講出,不能透過事後描述百分百肯定被告當下是衝動或有計劃,亦不能百分百肯定被告當刻的精神狀態,同時黃醫生不相信他在ADHD影響下能清楚說出其他人講過的話。
📌針對控罪三
控方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詢問黃醫生當刻是否具衝動元素。黃醫生接納自己在控罪一及二的說法,在被告經歷整晚mental rehearsal後,不能確認錄影會面內容有多少是真確的。
📌針對控罪四
控方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描述被告當時的行為。黃醫生指不能憑行為去代表意識,引述被告稱「有人同我講呢度5分鐘後燒」,懷疑被告當刻處於混亂狀態,不知他如何確認5分鐘已過,ADHD患者的時間觀念差,以往自己與被告會面時他亦時有遲到。若被告記憶力佳便不會成績差至中三輟學,肯定被告曾有mental rehearsal 或曾綵排。
📌針對被告招認說話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曾指拆國旗「型啲囉」「英雄主義」,黃醫生指不能以錄影會面說法推論/肯定當刻被告是否有意識。
被告亦曾稱「我一時衝動」,黃醫生解釋當下未必知道自己衝動,只是事後細心回想行為。
📌針對被告WhatsApp記錄
截圖顯示案發翌日被告與前女友的對話紀錄,控方認為對話反映被告有意識知道自己的行為,甚至覺得自豪。黃醫生認為被告作出行為後能記憶起,但不能猜度對話顯示被告自豪。
控方指出被告對四項控罪的行為知道自己做緊咩、有意識。黃醫生不同意。
🔺法官跟進問題
關於ADHD患者腦部發展問題,黃醫生沒有此方面的測試,例如照腦,去證明被告腦袋較常人細小,除非在身體檢查中發現有不正常的神經才會使用此測試。
法官指由於黃醫生提出生理上的問題,為何不用客觀證據,即進一步測試去協助法庭?黃醫生解釋根據DSM-5指引,臨床評估並不包括腦影像,剛才的例子只是解釋研究發現的大部份個案,被告用藥後有明顯改善已反映腦部出現問題。
法官質疑是否每一次襲擊都是沒有意識,可否一方面有意識,一方面有衝動?黃醫生解釋不能整體而言,要視乎個別情況,例如考慮ADHD的類型、有否接受治療、大部份時間下的行為是否衝動,而ADHD患者畢生大部份的行為都會是衝動的。
法官假設ADHD患者有很強的政治立場,會否有意識做出反政府的行為?黃醫生反指任何人有強烈想法都可以作出此行為,但ADHD患者更容易受腦部影響。
法官亦問ADHD患者會否有大方向去反社會,只是不能確認細節?黃醫生補充錄影會面予他的強烈印象是堆砌而成。
🔸辯方覆問
黃醫生解釋不能以正常人的思維去考慮ADHD患者的行為,因為不能理解腦部運作結構。在神經問題影響下,患者往往後知後覺、不受制,即使能道出大環境、大方向,但講不出細節。
是日審訊完結,控辯雙方需於7月30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153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藍凱欣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1149 #藍凱欣大律師 完成盤問PW65
1236 #黎建華大律師 完成盤問PW65
1258 #關文渭大律師 完成盤問PW65
休庭至1430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藍凱欣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1149 #藍凱欣大律師 完成盤問PW65
1236 #黎建華大律師 完成盤問PW65
1258 #關文渭大律師 完成盤問PW65
休庭至14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陳(49)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
裁決理由:
控罪元素:
關於非法集結,法庭指這罪有3個原素,分別是集結者有共同犯罪意圖/目的的行為,彼此有聯繫的性質;他們的行為性質是否無序及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或意圖令人產生害怕。在 HCMA54/2012 案中,時任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就非法集結罪的元素有這解讀:集會有3人或以上;他們有共同目的一起作出規範的行為,例如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人產生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反應,或相當有可能導致附近的人就此作出害怕的反應。
關於蒙面法,法庭也有參考相關法例的控罪原素,即任何人不得在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符合《公安條例》第7(1)條和13(1)條的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證人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3
針對A3的討論:
📌從片段辨認A3的議題:
法庭已參考 AG reference NO.2 中有關辨認的案例。簡單而言,若片段清晰的話,法庭可以將片段與A3作比較。
法庭在觀看片段後認為片段清晰,可辨認A3。
📌A3的裝備:
A3隨身物品包括有索帶,護目鏡和防毒面罩;他曾在走動時揮動一支光棒;他在案發時亦曾戴手套。
法庭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將護目鏡和防毒面罩拿出使用,控方也沒有提出證明指出這些物品與堵路的關係;即使A3有戴手套,這手套並非可以作特別用途,示威者即使徒手也可以堵路,只是佩戴手套可更有效;光棒方面,控方沒有說明光棒與堵路的關係;索帶方面,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使用或給予他人用以堵路,或有人使用索帶堵路,若沒有使用並非犯法。
📌A3逃跑:
法庭參考了陪審團指引。大意是指控方要證明被告是因為犯法而逃跑,或是在案發後逃跑。若果有逃跑,為何要逃跑。最重要是控方要證明被告不是因清白原因才逃跑。在本案中,法庭考慮了這些情況:
1:當PW1驅散人群時,A3跑的方向與示威者一致,故不能排除A3便是400人的一份子
2:當後來A3在山東街慢跑時有揮動疑似光棒,但同時A3身旁也有疑似警員在慢跑。法庭認為A3當時理應看到身旁的警員,但A3沒有特別逃跑的動作,反而一起與警員慢跑。法庭指A3前方視線沒有阻隔,A3必然看到前方有警員包抄,但A3仍向前跑了8秒才走上行人路,PW5也同意首次看到A3時A3在行人路
3:法庭觀察到片段拍到A3被PW5追截時,鏡頭是較近PW5。法庭認為若片段能錄到其他人的聲音,但錄不到PW5對A3叫「企喺度!」,雖然無人能判斷PW5當時有沒有對叫A3叫「企喺度!」,但肯定的是PW5當時沒有大聲叫。A3當時有可能是聽不到
4:法庭指A3後來已跌在地上,縮着身子,無反抗能力。PW5指他推A3落地上與跪A3身體期間曾觀察A3約1秒,PW5仍不小心跪在A3的頸上,可是當時A3的上身有不少空間可被PW5壓。PW5在此後又「不小心」跪到A3的頸,法庭指鐵證如山的片段顯示出PW5左膝貼着A3的下巴,但PW5「死口唔認」他當時有跪A3的頸,毫無誠信可言
5:法庭觀察到PW5在第一眼看到A3時右邊有警案調查一名人士中,當時PW5也有拿槍指著A3身體1至2秒。PW5後來伸出左臂嘗試攔截A3,A3當時的附近也有人被制服,屈曲上身。法庭指在上述情況下,A3可如何解讀PW5的動作?一,PW5的手不是指著A3,而是指向A3身體的右方方向,更像是想制服A3;二,若A3走上前,警方當時正處理嫌疑犯,A3的行為可構成阻差辦公,A3不會走上前想被捕;三,A3可能是怕死在長槍下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A3當時掉頭走是人之常情,難以理解A3如何逃避追捕。
針對A5的討論:
法庭指出A5會面紀錄的大意是:A5在當天21:30時駕駛電單車到上海街停泊,然後到登打士街吃牛腩麵。他吃畢後打算取回電單車,但他沿途不停打乞嗤,於是有女子給予他一個口罩,並告訴他當時有水炮車向人群射水。他將口罩戴上並繼續路途,他沿路見到有很多人,也未曾走出馬路,因他當時也過不到馬路,在不久後便被拘捕。
📌磚頭的議題:
PW2的書面口供指當時A5將磚塊「踢出馬路」。
法庭認為即是A5和磚塊都不在馬路上,PW2在庭上虛構情景。
📌辨認A5的基礎1:泳鏡
PW2指A5掛在頸上泳鏡被他取下。法庭不理解催淚煙與泳鏡的關係;即使A5的泳鏡扣在頸上,也會有誰人偷走;法庭不理解PW2取下A5掛在頸上泳鏡的迫切性,明明可等到與PW7交接才處理泳鏡。法庭不理解PW2為何要作出毀滅證據的愚蠢行為。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PW2是虛構故事。
法庭指PW7沒有紀錄PW2進行A5交接時當時的內容。但PW2當時有告訴PW7 A5泳鏡扣在A5的頸上。PW7當時也有向A5解釋拍攝全身照的用途,但A5當時仍然死不將泳鏡扣在頸上。即使如此,PW7仍然進行拍照程序,但沒有就此事作任何記錄,也沒有在照片下註明此事。後來PW7曾特意向PW2嘗試了解這議題,卻又沒有作紀錄。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辯方的質疑合理,不能相信PW7的口供,PW7的口供只是為了增強控方證供。
📌辨認A5的基礎2:口罩
法庭指PW7表示自己沒有見過口罩原貌,但PW2有告訴他A5當時有戴口罩,可是PW7沒有在紀錄寫出。而PW7自己亦忘記當時PW2有沒有對PW7說出口罩的顏色。但法庭認為PW7在為A5拍照時有看過口罩,亦有想過A5在拍照時要戴這口罩。法庭認為這議題有3個可能性:
1:PW2沒有向PW7告訴口罩的顏色,法庭認為若PW7沒有補問會影響對A5辨認。
2:PW2已告訴PW7,A5的口罩是白色,PW6和PW7是得悉口罩顏色並不會讓A5他戴藍色口罩,若A5不願佩戴,PW6和PW7應會作紀錄,但現實上沒有作紀錄。
3:PW2已告訴PW7,A5的口罩是藍色,當時A5是合作戴上,PW6和PW7在當時是滿意,是對的才拍照。
法庭認為要達致頭兩個可能性,PW2和PW7必要以他們的錯漏百出來支持。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PW2將A5交到PW7時是告訴PW7後者當時是佩戴藍色口罩;PW2是拘捕錯人,因A5在行人路上,這更與A5的會面紀錄相符,A5表示吃完牛腩麵後在行人路上前往拿電單車離開。法庭謹記A5過住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法庭認為A5的會面紀錄內容是實情,沒有做出控方指出的訂明行為。
📌警員辨認A5時的現場情況:
法庭指控方沒有確立PW2當時觀察的基礎,即光線,距離等。在進一步考慮 R v Turnbull 的案例後,認為PW2的觀察不合格也不穩妥。
總結: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位被告干犯所有控罪,裁定兩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A5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因為A5當時在非法集結附近有戴口罩。
葉佐文法官不解此說,認為若有警員因怕催淚煙而戴口罩,為何路過的市民不能戴口罩,認為控方此說有雙重標準,因此批准A5訟費申請,並批准A5申請私人律師費。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096&QS=%2B&TP=RV
#葉佐文法官 #裁決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陳(49)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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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控罪元素:
關於非法集結,法庭指這罪有3個原素,分別是集結者有共同犯罪意圖/目的的行為,彼此有聯繫的性質;他們的行為性質是否無序及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或意圖令人產生害怕。在 HCMA54/2012 案中,時任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就非法集結罪的元素有這解讀:集會有3人或以上;他們有共同目的一起作出規範的行為,例如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人產生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反應,或相當有可能導致附近的人就此作出害怕的反應。
關於蒙面法,法庭也有參考相關法例的控罪原素,即任何人不得在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符合《公安條例》第7(1)條和13(1)條的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證人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3
針對A3的討論:
📌從片段辨認A3的議題:
法庭已參考 AG reference NO.2 中有關辨認的案例。簡單而言,若片段清晰的話,法庭可以將片段與A3作比較。
法庭在觀看片段後認為片段清晰,可辨認A3。
📌A3的裝備:
A3隨身物品包括有索帶,護目鏡和防毒面罩;他曾在走動時揮動一支光棒;他在案發時亦曾戴手套。
法庭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將護目鏡和防毒面罩拿出使用,控方也沒有提出證明指出這些物品與堵路的關係;即使A3有戴手套,這手套並非可以作特別用途,示威者即使徒手也可以堵路,只是佩戴手套可更有效;光棒方面,控方沒有說明光棒與堵路的關係;索帶方面,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使用或給予他人用以堵路,或有人使用索帶堵路,若沒有使用並非犯法。
📌A3逃跑:
法庭參考了陪審團指引。大意是指控方要證明被告是因為犯法而逃跑,或是在案發後逃跑。若果有逃跑,為何要逃跑。最重要是控方要證明被告不是因清白原因才逃跑。在本案中,法庭考慮了這些情況:
1:當PW1驅散人群時,A3跑的方向與示威者一致,故不能排除A3便是400人的一份子
2:當後來A3在山東街慢跑時有揮動疑似光棒,但同時A3身旁也有疑似警員在慢跑。法庭認為A3當時理應看到身旁的警員,但A3沒有特別逃跑的動作,反而一起與警員慢跑。法庭指A3前方視線沒有阻隔,A3必然看到前方有警員包抄,但A3仍向前跑了8秒才走上行人路,PW5也同意首次看到A3時A3在行人路
3:法庭觀察到片段拍到A3被PW5追截時,鏡頭是較近PW5。法庭認為若片段能錄到其他人的聲音,但錄不到PW5對A3叫「企喺度!」,雖然無人能判斷PW5當時有沒有對叫A3叫「企喺度!」,但肯定的是PW5當時沒有大聲叫。A3當時有可能是聽不到
4:法庭指A3後來已跌在地上,縮着身子,無反抗能力。PW5指他推A3落地上與跪A3身體期間曾觀察A3約1秒,PW5仍不小心跪在A3的頸上,可是當時A3的上身有不少空間可被PW5壓。PW5在此後又「不小心」跪到A3的頸,法庭指鐵證如山的片段顯示出PW5左膝貼着A3的下巴,但PW5「死口唔認」他當時有跪A3的頸,毫無誠信可言
5:法庭觀察到PW5在第一眼看到A3時右邊有警案調查一名人士中,當時PW5也有拿槍指著A3身體1至2秒。PW5後來伸出左臂嘗試攔截A3,A3當時的附近也有人被制服,屈曲上身。法庭指在上述情況下,A3可如何解讀PW5的動作?一,PW5的手不是指著A3,而是指向A3身體的右方方向,更像是想制服A3;二,若A3走上前,警方當時正處理嫌疑犯,A3的行為可構成阻差辦公,A3不會走上前想被捕;三,A3可能是怕死在長槍下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A3當時掉頭走是人之常情,難以理解A3如何逃避追捕。
針對A5的討論:
法庭指出A5會面紀錄的大意是:A5在當天21:30時駕駛電單車到上海街停泊,然後到登打士街吃牛腩麵。他吃畢後打算取回電單車,但他沿途不停打乞嗤,於是有女子給予他一個口罩,並告訴他當時有水炮車向人群射水。他將口罩戴上並繼續路途,他沿路見到有很多人,也未曾走出馬路,因他當時也過不到馬路,在不久後便被拘捕。
📌磚頭的議題:
PW2的書面口供指當時A5將磚塊「踢出馬路」。
法庭認為即是A5和磚塊都不在馬路上,PW2在庭上虛構情景。
📌辨認A5的基礎1:泳鏡
PW2指A5掛在頸上泳鏡被他取下。法庭不理解催淚煙與泳鏡的關係;即使A5的泳鏡扣在頸上,也會有誰人偷走;法庭不理解PW2取下A5掛在頸上泳鏡的迫切性,明明可等到與PW7交接才處理泳鏡。法庭不理解PW2為何要作出毀滅證據的愚蠢行為。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PW2是虛構故事。
法庭指PW7沒有紀錄PW2進行A5交接時當時的內容。但PW2當時有告訴PW7 A5泳鏡扣在A5的頸上。PW7當時也有向A5解釋拍攝全身照的用途,但A5當時仍然死不將泳鏡扣在頸上。即使如此,PW7仍然進行拍照程序,但沒有就此事作任何記錄,也沒有在照片下註明此事。後來PW7曾特意向PW2嘗試了解這議題,卻又沒有作紀錄。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辯方的質疑合理,不能相信PW7的口供,PW7的口供只是為了增強控方證供。
📌辨認A5的基礎2:口罩
法庭指PW7表示自己沒有見過口罩原貌,但PW2有告訴他A5當時有戴口罩,可是PW7沒有在紀錄寫出。而PW7自己亦忘記當時PW2有沒有對PW7說出口罩的顏色。但法庭認為PW7在為A5拍照時有看過口罩,亦有想過A5在拍照時要戴這口罩。法庭認為這議題有3個可能性:
1:PW2沒有向PW7告訴口罩的顏色,法庭認為若PW7沒有補問會影響對A5辨認。
2:PW2已告訴PW7,A5的口罩是白色,PW6和PW7是得悉口罩顏色並不會讓A5他戴藍色口罩,若A5不願佩戴,PW6和PW7應會作紀錄,但現實上沒有作紀錄。
3:PW2已告訴PW7,A5的口罩是藍色,當時A5是合作戴上,PW6和PW7在當時是滿意,是對的才拍照。
法庭認為要達致頭兩個可能性,PW2和PW7必要以他們的錯漏百出來支持。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PW2將A5交到PW7時是告訴PW7後者當時是佩戴藍色口罩;PW2是拘捕錯人,因A5在行人路上,這更與A5的會面紀錄相符,A5表示吃完牛腩麵後在行人路上前往拿電單車離開。法庭謹記A5過住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法庭認為A5的會面紀錄內容是實情,沒有做出控方指出的訂明行為。
📌警員辨認A5時的現場情況:
法庭指控方沒有確立PW2當時觀察的基礎,即光線,距離等。在進一步考慮 R v Turnbull 的案例後,認為PW2的觀察不合格也不穩妥。
總結: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位被告干犯所有控罪,裁定兩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A5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因為A5當時在非法集結附近有戴口罩。
葉佐文法官不解此說,認為若有警員因怕催淚煙而戴口罩,為何路過的市民不能戴口罩,認為控方此說有雙重標準,因此批准A5訟費申請,並批准A5申請私人律師費。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096&QS=%2B&TP=RV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1]
上午進度
蘇 (24)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參與明知而未經批准集結。
上次提堂/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19
再次讀出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方原有3名證人,今日增加到6名,但都係簡短嘅。
傳召PW1 警署警長 黃志堅(音)作供,證人負責港島區遊行申請,當日無批出遊行或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作供完畢。
傳召PW2 督察 陳正希(音)作供,PTU小隊指揮官,負責在時代廣場做驅散工作,作供完畢。
傳召PW3 總督察 鄧智兆(音)作供,畜龍,在時代廣場圍捕拘捕,截停被告,作供完畢。
傳召PW4 警員 25956 陳佳成(音)作供,PTU小隊成員,拘補被告,作供中。
14:30 再訊
感謝記者朋友指正
================
12/7/2021 後補資料
09:52 開庭
控方讀出控罪:被告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條,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承認事實(好多聽唔切)
1. 2020年6月26日徐子見申請在7月1日1600-1700有公眾集會…
2. 2020年6月27日岑子杰申請在7月1日1000-1600在維園集會,1630-2359在添美道政府總部公眾地方集會,1500-1900由港島維園遊行至中環政府總部
3. 2020年7月1日19:27,警員25956在銅鑼灣羅素街54-56號外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
4. 2020年7月2日06:58~08:40,警員21047在葵涌警署224A室,與被告和被告的父親做會面紀錄
5. 從公眾媒體下載3段片段,燒錄成三張光碟,不爭議真實性,呈堂為P2(1-3)
6. 從時代廣場抄錄閉路電視片段,證物不受干擾,呈堂為P3
7. 警方從片段中截取七張截圖,呈堂為P4
8. 警方為被告拍攝三張照片,在該地點拍攝兩張相片,呈堂為P5
9. 證物鏈不受爭議
10. 被告持有傷殘人士登記證,性質為永久,呈堂為辯方證物D2
11. 銅鑼灣區地圖呈堂為D1
12.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需要增加三名證人,其中兩名與被告有接觸,證明被告的精神狀態。
辯方唔爭議會面紀錄,抗辯方向係一個即時嘅自發性遊行,係無需要申報,根據brief fact,地點清晰,被截停不爭議,但係時間唔知,需要控方澄清。
裁判官:控罪不是第18條非法集結,而是第17A(3),控方嘅基礎係咩?
主控:拘捕時係非法集結,律政司睇完片段後,得出認為未經批准集結,因為見唔到集會人士有暴力,無disorderly conduct,只係叫口號,18:00~19:00有人堵路,18:31被告出現,但無其他行為,相信DoJ嘅基礎係咁。唔會要求法庭考慮18:00開頭嘅事情,只會依賴18:31前後幾分鐘嘅片段。
10:41 傳召PW1 警署警長 黃志堅(音)
⚙️控方主問
證人駐守港島總區行動部公眾活動支援隊,負責港島區遊行集會申請,當遊行人數超過30人,集會人數超過50人,就需要申請,7月1日當日在銅鑼灣,包括羅素街、霎東街、波斯富街、堅拿道東、勿地臣街,無批出遊行或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
當日在銅鑼灣一帶,有徐子見和岑子杰申請,但不獲批准,曾經有其他團體申請,但withdraw 咗,唔使處理,佢哋申請汽車遊行經過銅鑼灣。
10:50 📌辯方盤問
2020年7月1日在羅素街、堅拿道東、波斯富街,無人申請集會遊行,所以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相反在文件上亦無發出過反對遊行或禁止集會通知書(證人同意)。
如果遊行係即興嘅,就不會向警方申請(未遇過呢個情況),當然未遇過啦,因為遊行已經發生咗,就唔會申請,所以未遇過。PW1稱警方有機制,在二十四小時前可以通知警方,會去相關現場視察有無危險,未夠二十四小時都可以即時通知警方,會派員落去了解。律師指證人無辦法排除啲人突然去遊行,無辦法通知警方,PW1回應,首先要了解你係咪合乎人數規定,如果唔超過30人係唔需要通知警方。律師指當日在羅素街有突然嘅遊行(唔清楚)。
10:59 控方覆問
有人突發遊行,趕唔切通知,如果超過法定人數,遊行算唔算獲得批准(唔算)。
傳召PW2 督察 陳正希(音)
⚙️控方主問
PW2係機動部隊E連第一小隊指揮官,7月1日17:40被派到軒尼詩道作高調巡邏,18:15在軒尼詩道望向波斯富街,見到有人聚集,有人用垃圾桶堵路,18:30約有100人聚集,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交界嘗試驅散,
真至19:00,不下數次作出驅散,因為警方一離開,市民又再聚集,所以來回驅散,並作出警告。人群叫口號「黑警死全家」、「香港人加油」等等。
播出片段P2(1),時間約18:28~18:32,影到警方舉藍旗,PW2確認為其小隊,警員退後,市民上前,叫口號。
11:31 📌辯方盤問
當日18:28:25警方在軒尼詩道向波斯富街發警告,其後推進係因為有人在波斯富街與羅素街聚集,根據片段呢個時間大約由18:28:25至18:32:33,做緊同樣嘅嘢,證人同意律師所指,該段時間無入羅素街,見到有舉藍旗,係面向波斯富街,無在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展示藍旗。
PW2在地圖D1畫出兩個警察防線位置,(1) 往波斯富街推進前防線,(2) 推進後去到最遠的位置,證人確認該幾分鐘之內都係在(1) 與 (2)之間來回。
11:40~12:11 休庭
PW2同意,在(1) 與 (2) 的幾分鐘內,全程在羅素街內嘅人係唔自由警告,除非在交界位跑咗入去。
12:16 無覆問
傳召PW3 總督察 鄧智兆(前一哥兒子)
⚙️控方主問
2020年7月1日屬機動部隊總區訓練隊第四隊,當日在港島總區候命,提供支援,穿着畜龍服。19:05去到堅拿道候命,準備拘捕行動,19:20由堅拿道東掃蕩到時代廣場,19:25到達時代廣場,羅素街與勿地臣街交界,有人群迎面跑緊過嚟,約100-200人,見到有一名男子跑在前邊,就係被告,佢身穿白色衫、深色褲、孭背囊、戴口罩,身份不爭議。
PW3上前叫佢停低,佢無停,一開始時距離約20米,被告見到警員,轉彎跑向右邊,證人最終截停被告,撳佢落地下,佢有啲掙扎,需要用手用腳撳住佢,隨後有另一名機動部隊同事25956到達,制服佢上手銬,周圍仲有好多人,19:27押佢去羅素街54-56號門外,被告講自己有精神病,有白咭,25956在現場做快速搜身,搜銀包,被告指示有白咭,PW3不是做搜身,所以無特別深究,見到有白咭和其他咭,此時在對講機收到指示,要去時代廣場支援,要離開,指示25956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離開前同被告講,如果你要任何協助同25956講,被告回答知道,接觸被告期間無特別留意到被告有任何精神不尋常表現。
12:41 📌辯方盤問
呈上辯方證物D2,被告的傷殘證明咭,律師指出傷殘類別係智障,仲有自閉症,證人表示唔知。
控方無覆問
傳召PW4 警員 25956 陳佳成(音)
⚙️控方主問
2020年7月1日駐守機動部隊E連第一小隊,18:30去到銅鑼灣軒尼詩道波斯富街一帶做驅散,見到約100人,有黑色T恤,亦都有其他顏色T恤,有人戴頭套蒙面,在波斯富街與羅素街堵路,用磚頭、垃圾桶和雜物堵塞波斯富街行車路,小隊指揮官陳正希向人群發警告,展示藍旗,陳以大聲公發出多次警告無效,小隊上前做驅散行動,19:21去到時代廣場羅素街與波斯富街交界,大約有100人集結,展開大型圍補,拘捕集結人士,19:22在軒尼詩軒尼詩道左轉入登龍街,南行經過登龍街後巷,進入時代廣場進行拘捕,19:24在勿地臣街羅素街交界,見到鄧總督察截停一名男子,上前協助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上手銬,帶到羅素街54-56號外。
PW4在 P5第五號相中畫出行總督察指示PW4作出拘捕的位置,和PW4實際拘捕被告的位置(其實係同一位置)。
在快速搜查之後,發覺被告右手踭擦損,估計係被制服時擦損,被告表示不需要送院治理。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1]
上午進度
蘇 (24)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參與明知而未經批准集結。
上次提堂/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19
再次讀出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方原有3名證人,今日增加到6名,但都係簡短嘅。
傳召PW1 警署警長 黃志堅(音)作供,證人負責港島區遊行申請,當日無批出遊行或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作供完畢。
傳召PW2 督察 陳正希(音)作供,PTU小隊指揮官,負責在時代廣場做驅散工作,作供完畢。
傳召PW3 總督察 鄧智兆(音)作供,畜龍,在時代廣場圍捕拘捕,截停被告,作供完畢。
傳召PW4 警員 25956 陳佳成(音)作供,PTU小隊成員,拘補被告,作供中。
14:30 再訊
感謝記者朋友指正
================
12/7/2021 後補資料
09:52 開庭
控方讀出控罪:被告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條,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承認事實(好多聽唔切)
1. 2020年6月26日徐子見申請在7月1日1600-1700有公眾集會…
2. 2020年6月27日岑子杰申請在7月1日1000-1600在維園集會,1630-2359在添美道政府總部公眾地方集會,1500-1900由港島維園遊行至中環政府總部
3. 2020年7月1日19:27,警員25956在銅鑼灣羅素街54-56號外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
4. 2020年7月2日06:58~08:40,警員21047在葵涌警署224A室,與被告和被告的父親做會面紀錄
5. 從公眾媒體下載3段片段,燒錄成三張光碟,不爭議真實性,呈堂為P2(1-3)
6. 從時代廣場抄錄閉路電視片段,證物不受干擾,呈堂為P3
7. 警方從片段中截取七張截圖,呈堂為P4
8. 警方為被告拍攝三張照片,在該地點拍攝兩張相片,呈堂為P5
9. 證物鏈不受爭議
10. 被告持有傷殘人士登記證,性質為永久,呈堂為辯方證物D2
11. 銅鑼灣區地圖呈堂為D1
12.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需要增加三名證人,其中兩名與被告有接觸,證明被告的精神狀態。
辯方唔爭議會面紀錄,抗辯方向係一個即時嘅自發性遊行,係無需要申報,根據brief fact,地點清晰,被截停不爭議,但係時間唔知,需要控方澄清。
裁判官:控罪不是第18條非法集結,而是第17A(3),控方嘅基礎係咩?
主控:拘捕時係非法集結,律政司睇完片段後,得出認為未經批准集結,因為見唔到集會人士有暴力,無disorderly conduct,只係叫口號,18:00~19:00有人堵路,18:31被告出現,但無其他行為,相信DoJ嘅基礎係咁。唔會要求法庭考慮18:00開頭嘅事情,只會依賴18:31前後幾分鐘嘅片段。
10:41 傳召PW1 警署警長 黃志堅(音)
⚙️控方主問
證人駐守港島總區行動部公眾活動支援隊,負責港島區遊行集會申請,當遊行人數超過30人,集會人數超過50人,就需要申請,7月1日當日在銅鑼灣,包括羅素街、霎東街、波斯富街、堅拿道東、勿地臣街,無批出遊行或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
當日在銅鑼灣一帶,有徐子見和岑子杰申請,但不獲批准,曾經有其他團體申請,但withdraw 咗,唔使處理,佢哋申請汽車遊行經過銅鑼灣。
10:50 📌辯方盤問
2020年7月1日在羅素街、堅拿道東、波斯富街,無人申請集會遊行,所以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相反在文件上亦無發出過反對遊行或禁止集會通知書(證人同意)。
如果遊行係即興嘅,就不會向警方申請(未遇過呢個情況),當然未遇過啦,因為遊行已經發生咗,就唔會申請,所以未遇過。PW1稱警方有機制,在二十四小時前可以通知警方,會去相關現場視察有無危險,未夠二十四小時都可以即時通知警方,會派員落去了解。律師指證人無辦法排除啲人突然去遊行,無辦法通知警方,PW1回應,首先要了解你係咪合乎人數規定,如果唔超過30人係唔需要通知警方。律師指當日在羅素街有突然嘅遊行(唔清楚)。
10:59 控方覆問
有人突發遊行,趕唔切通知,如果超過法定人數,遊行算唔算獲得批准(唔算)。
傳召PW2 督察 陳正希(音)
⚙️控方主問
PW2係機動部隊E連第一小隊指揮官,7月1日17:40被派到軒尼詩道作高調巡邏,18:15在軒尼詩道望向波斯富街,見到有人聚集,有人用垃圾桶堵路,18:30約有100人聚集,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交界嘗試驅散,
真至19:00,不下數次作出驅散,因為警方一離開,市民又再聚集,所以來回驅散,並作出警告。人群叫口號「黑警死全家」、「香港人加油」等等。
播出片段P2(1),時間約18:28~18:32,影到警方舉藍旗,PW2確認為其小隊,警員退後,市民上前,叫口號。
11:31 📌辯方盤問
當日18:28:25警方在軒尼詩道向波斯富街發警告,其後推進係因為有人在波斯富街與羅素街聚集,根據片段呢個時間大約由18:28:25至18:32:33,做緊同樣嘅嘢,證人同意律師所指,該段時間無入羅素街,見到有舉藍旗,係面向波斯富街,無在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展示藍旗。
PW2在地圖D1畫出兩個警察防線位置,(1) 往波斯富街推進前防線,(2) 推進後去到最遠的位置,證人確認該幾分鐘之內都係在(1) 與 (2)之間來回。
11:40~12:11 休庭
PW2同意,在(1) 與 (2) 的幾分鐘內,全程在羅素街內嘅人係唔自由警告,除非在交界位跑咗入去。
12:16 無覆問
傳召PW3 總督察 鄧智兆(前一哥兒子)
⚙️控方主問
2020年7月1日屬機動部隊總區訓練隊第四隊,當日在港島總區候命,提供支援,穿着畜龍服。19:05去到堅拿道候命,準備拘捕行動,19:20由堅拿道東掃蕩到時代廣場,19:25到達時代廣場,羅素街與勿地臣街交界,有人群迎面跑緊過嚟,約100-200人,見到有一名男子跑在前邊,就係被告,佢身穿白色衫、深色褲、孭背囊、戴口罩,身份不爭議。
PW3上前叫佢停低,佢無停,一開始時距離約20米,被告見到警員,轉彎跑向右邊,證人最終截停被告,撳佢落地下,佢有啲掙扎,需要用手用腳撳住佢,隨後有另一名機動部隊同事25956到達,制服佢上手銬,周圍仲有好多人,19:27押佢去羅素街54-56號門外,被告講自己有精神病,有白咭,25956在現場做快速搜身,搜銀包,被告指示有白咭,PW3不是做搜身,所以無特別深究,見到有白咭和其他咭,此時在對講機收到指示,要去時代廣場支援,要離開,指示25956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離開前同被告講,如果你要任何協助同25956講,被告回答知道,接觸被告期間無特別留意到被告有任何精神不尋常表現。
12:41 📌辯方盤問
呈上辯方證物D2,被告的傷殘證明咭,律師指出傷殘類別係智障,仲有自閉症,證人表示唔知。
控方無覆問
傳召PW4 警員 25956 陳佳成(音)
⚙️控方主問
2020年7月1日駐守機動部隊E連第一小隊,18:30去到銅鑼灣軒尼詩道波斯富街一帶做驅散,見到約100人,有黑色T恤,亦都有其他顏色T恤,有人戴頭套蒙面,在波斯富街與羅素街堵路,用磚頭、垃圾桶和雜物堵塞波斯富街行車路,小隊指揮官陳正希向人群發警告,展示藍旗,陳以大聲公發出多次警告無效,小隊上前做驅散行動,19:21去到時代廣場羅素街與波斯富街交界,大約有100人集結,展開大型圍補,拘捕集結人士,19:22在軒尼詩軒尼詩道左轉入登龍街,南行經過登龍街後巷,進入時代廣場進行拘捕,19:24在勿地臣街羅素街交界,見到鄧總督察截停一名男子,上前協助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上手銬,帶到羅素街54-56號外。
PW4在 P5第五號相中畫出行總督察指示PW4作出拘捕的位置,和PW4實際拘捕被告的位置(其實係同一位置)。
在快速搜查之後,發覺被告右手踭擦損,估計係被制服時擦損,被告表示不需要送院治理。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
1007 開庭
📌先處理控方刪除3段片段說明表內的陳述
-部份截圖會刪除,(即1-14 & 16-50截圖會刪除)
-部份陳述段落會刪除,(即MFI 1,2,3,5,全部, MFI 4,5部份段落)
-官指斥控方 餘外部份截圖沒有清晰標示,控方表示會補上,補多句「都係文書上既野姐」
-官向辯方表示, 現時控方不會選用曾經在庭上播放的部份片段,即相關片段的控辯盤問都唔會采納
-各辯方不反對
📌辯方反對部份V8片段呈堂
-D3方反對片段部份鏡頭呈堂,官要求辯方需交上詳盡的反對理由
-辯反對采納V8 13:25:23之前的鏡頭,是因片段有分鏡
-重播V8,官即場旁白
-官重申控方立場,即透過事實證人配以P8片段去推論時間點
-經過解說,辯徹回反對申請,即采納控方V8完整片段陳述
1049 處理庭上事宜
📌補上截圖編號
-控方表示下午才能補上編號
-官 「唔好咁啦,咁簡單既野 」
-控表示 十二點能補上 官一面無奈
-控突然表示 「已經改好啦」
📌V10 片段處理
-D3辯方 要求延長呈堂片段V10 至13:42:20
-各人不反對
-重播V10, 有線直播片段
-官問控方是否不依賴片段畫面上「佐敦直播」字眼作為實時證明? 控指不會,只會依賴證人口供
11:10 休庭10分鐘
11:40 開庭
📌控方表示控方案情完结
-眾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栽定表面證供成立
-D1~D5 選擇不供供及不傳召證人
-D6 表示不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並呈上一個資料夾文件
辯方主問 D6 辯方證人
(有關被告公司資料及相關細節已隱去)
📌背景資料
-被告為平面設計師, 證人為被告上司,任職本地設計公司
-辯方請證人指公司內團體相被告及自已,但被官打斷
📌官質疑辯文件夾資料來源
- 官問控方有冇反對資料夾內文件來源, 控不反對
- 官仍需辯方澄清文件來源及證物鏈問題,辯方指文件夾內的內容證人或被告會係盤問時確立
- 官指接納為正式證物應由保管者提供,辯表示文件保管者正是被告及證人
繼續辯方主問
📌被告公司職務
-當時正負責兩個設計項目
1)茶餐廳的餐牌及佈置設計
2)舞台表演的銀幕設計
📌茶餐廳設計項目
-餐廳模仿香港六十年代風格,被告人需要去不同地方及餐廳進行資料搜集
-例如位於佐敦逸東酒店內的餐廳視察
-呈上被告該項目的早期設計文件,包含不同顏色的磚塊
📌舞台表演的設計項目
-該舞台表演圍繞垃圾山作為主題
-被告公司需制作銀幕畫面配合舞台表演
-2019年11月正進行素材製作, 需搜邏不同的垃圾及廢品進行併结
1300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
1007 開庭
📌先處理控方刪除3段片段說明表內的陳述
-部份截圖會刪除,(即1-14 & 16-50截圖會刪除)
-部份陳述段落會刪除,(即MFI 1,2,3,5,全部, MFI 4,5部份段落)
-官指斥控方 餘外部份截圖沒有清晰標示,控方表示會補上,補多句「都係文書上既野姐」
-官向辯方表示, 現時控方不會選用曾經在庭上播放的部份片段,即相關片段的控辯盤問都唔會采納
-各辯方不反對
📌辯方反對部份V8片段呈堂
-D3方反對片段部份鏡頭呈堂,官要求辯方需交上詳盡的反對理由
-辯反對采納V8 13:25:23之前的鏡頭,是因片段有分鏡
-重播V8,官即場旁白
-官重申控方立場,即透過事實證人配以P8片段去推論時間點
-經過解說,辯徹回反對申請,即采納控方V8完整片段陳述
1049 處理庭上事宜
📌補上截圖編號
-控方表示下午才能補上編號
-官 「唔好咁啦,咁簡單既野 」
-控表示 十二點能補上 官一面無奈
-控突然表示 「已經改好啦」
📌V10 片段處理
-D3辯方 要求延長呈堂片段V10 至13:42:20
-各人不反對
-重播V10, 有線直播片段
-官問控方是否不依賴片段畫面上「佐敦直播」字眼作為實時證明? 控指不會,只會依賴證人口供
11:10 休庭10分鐘
11:40 開庭
📌控方表示控方案情完结
-眾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栽定表面證供成立
-D1~D5 選擇不供供及不傳召證人
-D6 表示不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並呈上一個資料夾文件
辯方主問 D6 辯方證人
(有關被告公司資料及相關細節已隱去)
📌背景資料
-被告為平面設計師, 證人為被告上司,任職本地設計公司
-辯方請證人指公司內團體相被告及自已,但被官打斷
📌官質疑辯文件夾資料來源
- 官問控方有冇反對資料夾內文件來源, 控不反對
- 官仍需辯方澄清文件來源及證物鏈問題,辯方指文件夾內的內容證人或被告會係盤問時確立
- 官指接納為正式證物應由保管者提供,辯表示文件保管者正是被告及證人
繼續辯方主問
📌被告公司職務
-當時正負責兩個設計項目
1)茶餐廳的餐牌及佈置設計
2)舞台表演的銀幕設計
📌茶餐廳設計項目
-餐廳模仿香港六十年代風格,被告人需要去不同地方及餐廳進行資料搜集
-例如位於佐敦逸東酒店內的餐廳視察
-呈上被告該項目的早期設計文件,包含不同顏色的磚塊
📌舞台表演的設計項目
-該舞台表演圍繞垃圾山作為主題
-被告公司需制作銀幕畫面配合舞台表演
-2019年11月正進行素材製作, 需搜邏不同的垃圾及廢品進行併结
1300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1432 開庭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音)
1. 用左幾耐時間睇片
證:肯定嘅係每日4到5個鐘,每月用左15日
2. 分析片段時,有否曾鎖定某人為被告人,及後翻睇證物和其他片段後,推翻自己的決定。
證:肯定口供所述的辨認是準確,因為不斷睇片段,有留意過相似的人,但最終能完全排除,所以冇紀錄
練錦鴻:聽清楚問題
證:就該問題,是冇
3. 盤問時,證人曾表示「有啲特徵冇咁明顯」,又曾表示「有啲特徵唔同」。有冇在辨認時,有認定某人,而有唔同特徵,而沒有紀錄
證:冇試過
4. 你於大紀元片段中共認出多少人
證:5個
5(1). 你辨認D1時曾指出D1有2個口罩,請親自示範,把影片停在你認為最清楚的畫面,顯示指稱的D1載著2個口罩。
P57 PV5 大約22:35的範圍
證:(停在21:22:36)畫面可見D1外面是1個淺白色口罩,內裡是1個黑色口罩
5(2). 同上,其中一個辨認特徵是背囊有白邊,請把影片停在見到背囊的情況。
證:(停在21:43:24)指出口罩及背囊特徵
沒有其他覆問
========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之後先要處理的課題是 特別事項 --- PW65證人證供呈堂性
參與是次特別事項大律師共5位,一致同意沒有中段陳詞,不會就特別事項傳召證人。
#沈士文大律師 表示將會今天完成書面陳詞,然後會讓另外4位大律師過目,整合成一份書面陳詞,明天存入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日1000同庭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及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1432 開庭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PW65 警員11691 佘卓禮(音)
1. 用左幾耐時間睇片
證:肯定嘅係每日4到5個鐘,每月用左15日
2. 分析片段時,有否曾鎖定某人為被告人,及後翻睇證物和其他片段後,推翻自己的決定。
證:肯定口供所述的辨認是準確,因為不斷睇片段,有留意過相似的人,但最終能完全排除,所以冇紀錄
練錦鴻:聽清楚問題
證:就該問題,是冇
3. 盤問時,證人曾表示「有啲特徵冇咁明顯」,又曾表示「有啲特徵唔同」。有冇在辨認時,有認定某人,而有唔同特徵,而沒有紀錄
證:冇試過
4. 你於大紀元片段中共認出多少人
證:5個
5(1). 你辨認D1時曾指出D1有2個口罩,請親自示範,把影片停在你認為最清楚的畫面,顯示指稱的D1載著2個口罩。
P57 PV5 大約22:35的範圍
證:(停在21:22:36)畫面可見D1外面是1個淺白色口罩,內裡是1個黑色口罩
5(2). 同上,其中一個辨認特徵是背囊有白邊,請把影片停在見到背囊的情況。
證:(停在21:43:24)指出口罩及背囊特徵
沒有其他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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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指之後先要處理的課題是 特別事項 --- PW65證人證供呈堂性
參與是次特別事項大律師共5位,一致同意沒有中段陳詞,不會就特別事項傳召證人。
#沈士文大律師 表示將會今天完成書面陳詞,然後會讓另外4位大律師過目,整合成一份書面陳詞,明天存入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日1000同庭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及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3/2]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之前審訊內容按此
控辯雙方會取納早前所交的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亦未有讀出10多分鐘空白時間的事件。
嚴官指雙方不爭議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本案關鍵在於意圖是否有非法用途,現就雙方書面陳詞作出詢問。
🔶對控方書面陳詞的疑問:
📍「明顯帶去參與非集」及其意圖
控方書面陳詞指物品同聚會無關,但不質疑事發前一晚被告有同友人聚會。官問及是否有證據截停被告是跟上句有關。控方指沒有關於截查非集的證據,但睇物品性質及以早前集會為例,被告相當大可能有非法意圖。
嚴官假設:若事發公園有人有此物品但附近沒有非法集結的情況發生,如何證明意圖?主控指若有非集則會加強推論,但沒有的話,法庭可以按物品性質及客觀情況,從而作出推論。
📍「非法集結是否已完結」
在PW1 供詞中已同意在0015截停被告時,控辯雙方皆同意龍翔道的非法集結已完結,但控方在書面陳詞中指出「被告無從得知龍翔道全部人群散去」,但嚴官指出按被告作供,他理應得知非集的人群已散開,因為他不停轉換地點及對龍翔道有所觀察。
控方回應指書中用上「全部」字眼,及指稱被告可能是其中一個散開及到公園附近的人士。
📍「表現慌張」
嚴官詢問PW1未有提過被告此表現,辯方補充指此描述寫在證人口供紙上但庭上沒有提及,控方承認自己記錄失當,望官以庭上記錄為準。
🔶對控方的詢問
📍可疑性
嚴指若找到可疑物品,及其周遭環境可疑之時,被告沒有其他解釋,即其物品跟環境有關,但現在被告有解釋事發前一日出現在黃大仙的原因是同朋友聚餐(傾計,折返、分手)。聚會此事是控辯不爭議,而在被告的視線範圍期間,非集已散。控方如何指稱被告同非集有關。
控方補充不質疑其聚會,但質疑他為何要繞道回家,而且身上所攜帶的物品同聚會以及工作無關,望法庭考盧其可能有非法意圖。
🔶對辯方的詢問
📍「將意圖推早至前一晚」
嚴官指出,若接納控方所指,被告攜上述物品外出已有非法意圖,這些物品應該全部在事發前一日不同階段已放在背包,只是他之後食飯後折返時非集已完結。嚴官指:「咁嘅大型活動無可以無組織,又會咁啱個個都帶埋同一樣嘢㗎喎。」,官要求辯方說明,假若被告在日間有過意圖,此意圖到夜晚是否仍存在。
辯方回應指被告在日間沒有定罪所指的意圖,但假如法庭考慮被告在日間有過意圖,但被吉在供詞指沒有作出非法用途的意圖,因為當刻趕住回家,前往龍翔道的原因是想看看還有沒有人群,當時路上已沒有人群聚集但有封鎖線所以折返離開,同時辯指控方也無法證明到被告有意圖參與非集。
辯方指在書面陳詞中交上一案例,定罪準則需以控罪書為準,法庭可以參考被告前一日的意圖但更應考慮當晚被截查時的意圖。
🔶控方現作口頭補充:
本案重點不在於物品何時放入背包,而是有攜帶而及物品跟當日工作聚會冇關,故請法庭推論有非法意圖。同時,控方補充指被告即時曾折返,但不完全代為他已抦棄早前的意圖。因為被告在前往龍翔道期間應該不會知道人群已散去,控方指其折返原因是想聚合友人及參與非集。
🔶辯方回應其補充:
控方曾經說過「被告帶此等物品不會沒有無辜的理由」,但辯方指出被告在庭上作供時有提過帶備涉案物品的原因是怕唔記得,他一直用同一款背囊,所以將物品提前一日放在背包,乃希望星期六早上可以帶齊物品到社區中心,而被告攜帶物品的原因當然同聚會無關。
辯方強調涉案物品在普通日子、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之時,是可以帶出街及不構成入罪原素。
辯方又指若被告要會合非法集結的人群,早已會合而不會待已同友人聊完天後,相當遲才會合。
——
辯方律師有同院其他案件處理,1515休庭至5點作簡單裁決。
💫 裁決按此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3/2]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被告代表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控方代表大律師: #熊健民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之前審訊內容按此
控辯雙方會取納早前所交的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亦未有讀出10多分鐘空白時間的事件。
嚴官指雙方不爭議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本案關鍵在於意圖是否有非法用途,現就雙方書面陳詞作出詢問。
🔶對控方書面陳詞的疑問:
📍「明顯帶去參與非集」及其意圖
控方書面陳詞指物品同聚會無關,但不質疑事發前一晚被告有同友人聚會。官問及是否有證據截停被告是跟上句有關。控方指沒有關於截查非集的證據,但睇物品性質及以早前集會為例,被告相當大可能有非法意圖。
嚴官假設:若事發公園有人有此物品但附近沒有非法集結的情況發生,如何證明意圖?主控指若有非集則會加強推論,但沒有的話,法庭可以按物品性質及客觀情況,從而作出推論。
📍「非法集結是否已完結」
在PW1 供詞中已同意在0015截停被告時,控辯雙方皆同意龍翔道的非法集結已完結,但控方在書面陳詞中指出「被告無從得知龍翔道全部人群散去」,但嚴官指出按被告作供,他理應得知非集的人群已散開,因為他不停轉換地點及對龍翔道有所觀察。
控方回應指書中用上「全部」字眼,及指稱被告可能是其中一個散開及到公園附近的人士。
📍「表現慌張」
嚴官詢問PW1未有提過被告此表現,辯方補充指此描述寫在證人口供紙上但庭上沒有提及,控方承認自己記錄失當,望官以庭上記錄為準。
🔶對控方的詢問
📍可疑性
嚴指若找到可疑物品,及其周遭環境可疑之時,被告沒有其他解釋,即其物品跟環境有關,但現在被告有解釋事發前一日出現在黃大仙的原因是同朋友聚餐(傾計,折返、分手)。聚會此事是控辯不爭議,而在被告的視線範圍期間,非集已散。控方如何指稱被告同非集有關。
控方補充不質疑其聚會,但質疑他為何要繞道回家,而且身上所攜帶的物品同聚會以及工作無關,望法庭考盧其可能有非法意圖。
🔶對辯方的詢問
📍「將意圖推早至前一晚」
嚴官指出,若接納控方所指,被告攜上述物品外出已有非法意圖,這些物品應該全部在事發前一日不同階段已放在背包,只是他之後食飯後折返時非集已完結。嚴官指:「咁嘅大型活動無可以無組織,又會咁啱個個都帶埋同一樣嘢㗎喎。」,官要求辯方說明,假若被告在日間有過意圖,此意圖到夜晚是否仍存在。
辯方回應指被告在日間沒有定罪所指的意圖,但假如法庭考慮被告在日間有過意圖,但被吉在供詞指沒有作出非法用途的意圖,因為當刻趕住回家,前往龍翔道的原因是想看看還有沒有人群,當時路上已沒有人群聚集但有封鎖線所以折返離開,同時辯指控方也無法證明到被告有意圖參與非集。
辯方指在書面陳詞中交上一案例,定罪準則需以控罪書為準,法庭可以參考被告前一日的意圖但更應考慮當晚被截查時的意圖。
🔶控方現作口頭補充:
本案重點不在於物品何時放入背包,而是有攜帶而及物品跟當日工作聚會冇關,故請法庭推論有非法意圖。同時,控方補充指被告即時曾折返,但不完全代為他已抦棄早前的意圖。因為被告在前往龍翔道期間應該不會知道人群已散去,控方指其折返原因是想聚合友人及參與非集。
🔶辯方回應其補充:
控方曾經說過「被告帶此等物品不會沒有無辜的理由」,但辯方指出被告在庭上作供時有提過帶備涉案物品的原因是怕唔記得,他一直用同一款背囊,所以將物品提前一日放在背包,乃希望星期六早上可以帶齊物品到社區中心,而被告攜帶物品的原因當然同聚會無關。
辯方強調涉案物品在普通日子、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之時,是可以帶出街及不構成入罪原素。
辯方又指若被告要會合非法集結的人群,早已會合而不會待已同友人聊完天後,相當遲才會合。
——
辯方律師有同院其他案件處理,1515休庭至5點作簡單裁決。
💫 裁決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提堂
D1:周(28)
D2:黃(21)
D3:許(18)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D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其中三人事隔超過 2 年後在2021年2月18日被檢控。
————————————-
📌答辯
D1 及D3不認罪❌
D2 承認控罪(1)及(2)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D1及D3
案件將押後至 9月10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作審前覆核,3天前需交回問卷。控方指共有14位證人及片段共長73分鐘呈堂,D1沒有警誡供詞,D3有警員記事冊口供及警誡供詞(辯方表示會爭議),審訊安排在10月5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進行,法庭並預留7及8日兩天。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
關於第二被告,控方在庭上播放2段分別3及20分鐘新聞片段(明報新聞及獨立媒體),協助法庭了解事發經過及環境。被告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作求情陳詞及呈上數封求情信,本案事發早於2019社會事件,辯方引用案例指本案較同類案件輕微,沒有預謀只因沒等了2小時也冇機會發言而搶咪,沒有挑戰執法人員及參與人數只有8人,另外本案在2年多後才檢控,延後檢控屬嚴重。最後希望法庭留意事發時D2只有19歲,終審庭有案例指109(a)精神可作考慮輕判(判刑時16至21歲罪犯如有其他選擇不可判監禁式刑罰)。辯方指D2九月開學完成此學期便畢業可投身工作為家人肩負生話重擔,希望法庭輕判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或短期監禁,裁判官考慮後押後一星期作判刑並沒有索取報告,但表示所有刑罰也可能。
D2判刑將押後至7月16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期間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黃雅茵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反明日大嶼
#提堂
D1:周(28)
D2:黃(21)
D3:許(18)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D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其中三人事隔超過 2 年後在2021年2月18日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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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 及D3不認罪❌
D2 承認控罪(1)及(2)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D1及D3
案件將押後至 9月10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作審前覆核,3天前需交回問卷。控方指共有14位證人及片段共長73分鐘呈堂,D1沒有警誡供詞,D3有警員記事冊口供及警誡供詞(辯方表示會爭議),審訊安排在10月5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進行,法庭並預留7及8日兩天。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
關於第二被告,控方在庭上播放2段分別3及20分鐘新聞片段(明報新聞及獨立媒體),協助法庭了解事發經過及環境。被告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作求情陳詞及呈上數封求情信,本案事發早於2019社會事件,辯方引用案例指本案較同類案件輕微,沒有預謀只因沒等了2小時也冇機會發言而搶咪,沒有挑戰執法人員及參與人數只有8人,另外本案在2年多後才檢控,延後檢控屬嚴重。最後希望法庭留意事發時D2只有19歲,終審庭有案例指109(a)精神可作考慮輕判(判刑時16至21歲罪犯如有其他選擇不可判監禁式刑罰)。辯方指D2九月開學完成此學期便畢業可投身工作為家人肩負生話重擔,希望法庭輕判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或短期監禁,裁判官考慮後押後一星期作判刑並沒有索取報告,但表示所有刑罰也可能。
D2判刑將押後至7月16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期間批准以原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