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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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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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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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5/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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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庭節錄:
D3律師繼續盤問PW2...
之後D2律師盤問PW2,林官就著D2律師的盤問,提出改善之處,包括問題重重複複;句子的結構、邏輯要令人容易理解,唔好令人誤會問題;提出問題時要有基礎。

林官又提醒主控,主控可能太專注抄note或者做其他事情,無留意發言不恰當,控方需要不斷醒覺,留意辯方問題有否不恰當,做好自己本份,應該要第一個提出反對,而唔係法官不斷去注意問題。

林官亦提醒證人,答問題前要清楚明白問題問咩。

控方覆問,期間林官不斷幫忙詮釋控辯雙方提出的問題及反對。
林官就著控方對於影片證物提出的問題有意見發表,認為控方在主問階段無問,「主問唔問好佢」「唔係咁做野」「係當時在主問的責任」等...

控方提出因林官昨日阻止其就著影片的主問,複述林官昨日話「唔洗問」,要做恰當的事情。
林官因控方的說法立刻嚴正追問及反對自己曾有如此說法。林官認為如果當時他有如此說,會立刻道歉;如果沒有,控方應就其不恰當指控道歉。
控方表示收回說法其道歉,但林官繼續說明應嚴正處理此事,著控方重聽法庭錄音並在庭上播放...

林官說教「在人生入面,應該諗清楚至做,否則會有後果」

林官又繼續說明
1.法庭任何事公開公正
2.沒有戲言,所有程序跟足

林官認為大家都係專業人士,唔駛好似教書咁,提醒大家慎言慎行...

1035 休庭15分鐘比控方立即搵番昨日林官阻止控方就有關影片的主問的不當做法...

1115再開庭,控方先就剛才的言論致歉並收回言論,表示自己理解錯誤。
林官就著控方理解錯誤有感而發,如果有人理解錯誤,咁係果個人的領悟力有問題,做事粗枝大葉,馬馬虎虎。

林官問控方休庭時翻查紀錄,有無因為他表達錯誤而影響主問。
控方:「我向你道歉,向法官作出不恰當評論道歉」
林官:「大聲d講多次」
主控再次大聲道歉。

林官繼續就主控在覆問時提出主問時沒有的提問而說教,並提醒主控主問時做足本份,做野要有分寸...

傳召PW3 PC6982 高志文(音)駐守九龍城的軍裝,案發時駐守西九龍衝鋒第一隊。

主問完成,D1律師進行盤問。

1300休庭,1430續審。

下午庭:
PW3作供完畢。

控方呈交同意事實二。
林官對該份文件內所用的字眼有討論...
又就著D2辯方律師提交的文件中所使用的新聞片段使用「實時」一字作出討論,探討是否確實知道有否與天文台時間/格林威治時間校對...
不應該用不肯定的字眼😐

1630完,明天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3繼續出庭自辯

控方 #郭棟明大律師 繼續盤問A3

📌轉身離去時間(續)
A3指退後幾步後便被推向東邊,之後便有催淚氣體,午飯前播放影片至出現催淚氣體。A3問及遮陣由福聯退至西城六十歷時多長,控方指從片段中在19:53:14(04:53:31)時遮陣在福聯位置停頓,至19:54:05(04:54:22)時遮陣由福聯再次退後, 控方指此為A3唯一一次與遮陣並排,亦是A3離開的時間,但05:01:40時才有催淚氣體。A3指自己在催淚氣體出現前一分鐘左右才到達上址,所以不可能在控方指的時間出現在福聯位置。

控方指A3並非在催淚氣體出現前一分鐘左右才到達福聯或海外信托銀行大廈,片段可見發放催淚氣體前一兩分鐘沒有遮陣在福聯或海外信托銀行大廈,因遮陣到達福聯及由福聯退後至催淚氣體出現分別差8:09及7:18。A3不同意。

🌟按:遮陣位置一直在海外信托銀行大廈範圍,A3作供指自己在海外信托銀行大廈,而非遠在對面馬路的福聯/西城六十

📌獲得口罩
A3不知道為何男子會給予自己兩件物品,自己亦沒有「伸手接下」,而是在自己雙手垂下的情況,男子將兩樣物品(外科口罩及3M口罩)放在自己胸前後放手,A3因此自然反應下雙手抱住兩樣物品以防物品掉落。控方問「點解唔由得佢跌落地下呢?」(按:因為正常人類有自然反應囉),「之後點解唔掉落地下呢?」(按:因為正常人類唔會掉嘢落地囉垃圾蟲),A3接住之後想將物品退回給男子,但男子已經向東斜方跑走,想追上前已經無法找到其身影。
當時在上環站B出口外不到10米。男子路線與A3原來路線方向相反,行幾步便已經失去男子踪影,於是轉身向西行回自己路線。

控方指A3在近距離不到10米已經戴上口罩。片段中可見示威者有用口罩等物品蒙面,雖然A3不記得因何戴上口罩,但A3當時其中一個裝扮與示威者相同。

📌手袖
A3早前指因工作會弄髒前臂所以會戴上手袖,但不知道當日有否弄髒手袖,被捕後脫下手袖時亦沒有仔細或刻意留意手袖有沒有被弄髒。當時4日在會展工作期間均戴住同一手袖,但不會留意有沒有弄髒,因為平常都會弄髒,不會刻意留意當刻情況。
控方指吃飯時不會戴住有可能骯髒的手袖,A3指從沒有想過,因為平常都會戴手袖吃飯。

當日天氣温暖所以身穿短袖上衣,控方指A3因平常習慣所以其中一個裝束與示威者相同,A3指自己當日本身不知道示威者會戴上手袖,但同意從片段中可見手袖與示威者相同。控方指是A3第二樣與示威者相同的裝備。

📌護膝
證物P3-1上保護膝蓋位置有硬膠,與運動員一般穿着的護膝不同。 #陳仲衡法官 觀看證物。A3早前指因工作需要跪在地上,所以佩戴護膝。控方指毋須跪在地上拖行,A3表示有時候工作緊急會用雙膝移動,下班後因平常習慣沒有脫下,不會因此覺得突兀。
控方指示威者其中一個裝備與P3-1相似,A3指出示威者護膝一般較長。控方轉移指示威者有保護裝備,是A3第三樣與示威者相同的裝備。

控方指上述裝備因A3是前往參與皇后街示威活動,A3不同意。

📌攻擊性武器
A3指被捕時指控包括「管有攻擊性武器」,警員在搜身後指自己藏有攻擊性武器。A3不記得 #陳永豪大律師 在盤問拘捕警員時指出拘捕時罪名不包括管有攻擊性武器。 #郭棟明大律師 輕蔑地指「會唔會因為你前言不對後語呀」,A3否認。

📌萬用刀
A3在主問時指𠝹刀用以拆箱,萬用刀是後備,萬用刀又有許多工具會經常使用,尤其是叉及匙羹。A3解釋萬用刀是後備是指在用以拆箱方面。

📌𠝹刀
控方挑剔A3有萬用刀就毋須𠝹刀,A3指𠝹刀為公司派發,較習慣使用,刀鋒又較鋒利。當天若沒有被捕,A3第二日會上班,控方又挑剔可以留在工作場所,A3指由於派發𠝹刀數量不多,若然弄丟便沒有,所以在過去3年動漫節都有相同習慣。
A3昨天指在店舖工作時𠝹刀數量充足,但在會展工作時𠝹刀不足,A3解釋因當天在銅鑼灣店舖有營業,但又有動漫節展銷,因兩邊同時開工所以需要𠝹刀數量為平常兩倍,但總公司不會因而增派物資,所以會將本來在店舖的𠝹刀分發予展銷工作的同事。
在會展工作時𠝹刀數量不足每人一把,展覽由早上11時至晚上8時,但記得首尾兩天結束時間有不同,當日A3在7時離開時仍未完結。雖然𠝹刀數目不足每人一把,但自己仍取走一把,A3解釋因負責拆箱和取貨主要是自己,所以必須有𠝹刀在身旁,而當日晚上7時下班後沒有貨物會送到場地,所以毋須拆箱。展期首三天晚上在A3下班前有貨物送到,但下班後便沒有,因為送貨時間是自行安排,所以會安排在下班前送達。

- 休庭至1550 -

控方指A3當日有參與在皇后街的示威活動,亦兩次向警方投擲磚塊,A3不同意。
在事發當日A3不認識本案任何一人,包括A2及A20。 #郭棟明大律師 試圖以近日座位安排指控A3與二人在案發時認識, #林國輝大律師 馬上反對問題。

- 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爭議 -

休庭後控方結束盤問。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覆問A3

📌餐廳
A3案發當日並不清楚由上環站到普慶坊有多少條步行路線選擇,當日在食評上除看到「我愛慢煮」普慶坊的地址,沒有發現另一地址或有分店。


在P79德輔道中龍記大廈向電車站方向的閉路電視片段中,A3記得自己出現時間約為1945時,在1952時左右不可能已到達控方指德輔道西店舖旁的遮陣位置,應該仍在「海味街」。
到達昨天標示的地圖位置及後退在1952時後,向東行至被制服期間不可能超過7分鐘18秒。

A3雖同意手袖、護膝、口罩與示威者相似,但指出佩戴上述任何一樣並非為參與、支援或支持任何示威活動。

在主問時提及更早的階段(即在皇后街)戴上外科口罩並沒有阻礙其行程或搜尋餐廳,吃飯時可以拉下或脫下放在袋中。

#陳仲衡法官 質疑2019年點會戴口罩呢,A3指平常生病時都會戴上口罩,自己因有鼻敏感亦會時常戴上口罩。(按:希望 #陳仲衡法官 都學懂生病時戴上口罩的習慣)

手袖及護膝在吃飯時不會作任何處理。

下班時想到若放下𠝹刀可能會遺失,會影響工作效率。

A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6月18日控方提交陳詞;6月30日辯方提交陳詞;7月5日控方作回應。

📌保釋相關事宜
A6、A10、A12、A14、A16、A21、A2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時間/地點獲批。

#陳仲衡法官 提醒控方要就交替控罪作陳詞。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六)0930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沙田 #提堂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和你塞,在沙田大圍銅鑼灣村行人天橋,與另外兩人拆鐵欄;曾經踢保一年。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四名證人,不會倚賴會面紀錄,辯方無證人,預計審訊一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D1: 陳(17)
D2: 楊(24)

控罪:
(1)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D2]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6(1)(a) 及6(2)條

案情:
有人提出告發被告2020年5月8日於旺角山東街40號,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裁判官總結案情及辯方陳詞,詳見審訊內容:
審訊當日上午進度
審訊當日下午進度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
控方大律師:#莊大律師
———————————————
📌本案爭議點:
聚集的9人共同目的是否為指罵警方?

本案聚集地點為公眾地方,案發時生效法例條文版本為不多於8人聚集,本案主要依賴PW1證供以證明聚集群眾的共同目的為指罵警方,但於主問及盤問下都沒有帶出關鍵的證供,即指罵警方的內容。即使透過影片亦未能聽到人群鬧警方,法庭不知道相關指罵內容。

辯方提出D1只是路過及D2只是讓路為免責辯護。

就證據考慮,PW1同意案發時馬路被封,行人需留在行人路上;同意當日有4隊警察執勤,人數不少;同意市民並沒有足夠時間離場;同意有市民應到無所適從;同意有車輛在行人綠燈時駛過,行人過馬路會有危險;同意在片段中沒有聽到有人鬧警察以及警方兩次警告相隔時間短。

再者控方亦沒有草圖等證物,展示聚集人群位置,只是依賴PW1證供,指出行人路上有不同衣着打扮及戴口罩的人,但並沒有提及兩名被告是否一開始便處於人群當中。在警方發出告票時,9名被告人排成一排,兩名被告剛好在最左端及最右端。9人中曾有人向PW1詢問警方行動,PW1需解釋。

以上證據顯示控方未能排除所有疑點,即不能排除D1, D2所指的情況,雖然法庭認為兩名被告行為可疑,但可疑並不有罪。

裁決:2人罪名不成立🥳🥳
———————————————
📌訟費申請
法庭指兩名被告自招嫌疑,關鍵證物的影片辯方於審訊當天才呈上法庭,雖然其中一段片段為警方官方片段,另一段則為網上Open resources,但不能肯定控方有觀看。

裁決:2人訟費申請被拒‼️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111西灣河 #提訊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1、2)
2.企圖搶劫(A1、2)
3.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A1)

案情:
A1及A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及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周 (本案A1) 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受害人周經4小時手術後須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保命,留醫9天奇跡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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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辯方將於審前覆核中作出有關公眾利益豁免權的陳辭
-辯方希望再押後案件,讓A1在下次提堂作出答辯
-PII 書面陳詞需於審前覆核中呈上

A2
-被告的代表律師剛收到法援處的信件,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辯方保留權利爭義A2警戒供詞的自願性

-控方會傳召37名證人,包括14名市民,22隻警員及1名專家證人(負責檢驗槍支)
-控方將會依賴A2的警戒供詞及7條錄影片段(總長度約42分鐘)
-控方需於10月6日呈交同意事實,65b,65c及呈堂片段的實時處理

審前覆核定於11月3日 0930 於區域法院進行
案件將排期於 2021年12月6日 開始為期10天的中文審訊
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118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郭(18)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咸美頓道交界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鉗。
(2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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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需時索取指示

控方將會於下次提堂申請把此案件與另一案合併
另一案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8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2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按:郭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點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3: 鄭(17) 🛑已還押2個月
A5: 廖(17) 🛑已還押4個月
(⚫️同案A1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3,A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3,A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3)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A5]
被告被控2020年9月8日,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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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修訂控罪(3) [A5], 將會撤回控罪。
A5仍需時考慮答辯意向。

A3的法援剛批,辯方律師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2位被告皆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2021年6月22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2位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廖手足及鄭手足精神不錯,有望向旁聽席點頭及揮手示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419旺角 #裁決

陳(3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武漢肺炎持續肆虐,有熱心市民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交界派發口罩及防疫物資,多人排隊輪候。惟有人懷疑活動目的而報警,半百持盾警員趕至,包圍7人,並向7名13至34歲市民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
🔸辯方代表:#黃樂之大律師

(本案另一名被告已認罪,詳情接此,其餘不用出庭的被告亦已認罪/已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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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本案共有兩名控方證人,被告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發時生效法例為禁止4人以上在公眾地方聚集,當日警方從999熱線接獲投訴指案發地點有人聚集,PW1, PW2前往現場處理,乘車到達現場50米外下車,二人步行往案發地點。現場明顯多人聚集,警方到場後人群四散,餘下4男3女番在案發地點,該7人圍著一張長枱,或坐或站,均面對長枱,而被告為該7人的其中之一,警方調查後以599g票控7人。
———————————————
📌證供評估

評估證供時,鄭官提醒自己不能因兩名證人皆為警員而認定他們不會說謊。

法庭認為PW1, 2 說法堅定,二人都供稱見到人群散去,餘下長枱旁的7人,警方調查下,被告稱自己為檔口負責人,不認識聚集人士,只是想派發防疫物資。檔口即指一長枱,2人在枱旁站立,5人坐圓櫈,該7人距離接近,不足1.5米。控方證人用草圖畫出當時情況及長枱的大約尺寸而草圖並沒有受辯方挑戰。兩名證人說法基本一致。

PW1, 2在下車後才可作出觀察,車距離現場約50米,而警員非單純站在原地,而是一邊行走一邊作出觀察,使觀察更清楚。PW1指自己在步行期間觀察,而PW2下車後站在原地約1分鐘先行觀察情況後,再行近現場。法庭認為兩名證人做法並無不妥,兩者說法看似不同但並無衝突,不影響二人的觀察。

兩名證人觀察現場時,能清晰見到7名人士是站立還是坐下,亦能講出被告與旁人有聊天,證明視線並未受阻,故法庭肯定兩名證人觀察準確。根據證人口供,並沒有見到有人派發或有人拿取口罩或防疫物資,長枱上除了防疫物品外,還有籌款箱及政治口號。

🔵法庭裁定PW1, PW2 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兩名警員說法。
———————————————
📌裁決

7名人士圍在一起,不可能是剛巧坐在一起,必然是屬於多於4人的群組聚集,現法庭需考慮的是該聚集是否屬豁免情況。

PW1, 2 下車至現場約花1分鐘,期間沒有觀察到有任何人派發或任何人排隊拿取防疫物資。無爭議是長枱上的確有一些口罩,但口罩放置在枱上可與派發無關,被告曾向警方自稱為負責人,但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被告有派發防疫品,法庭亦沒辦法從其他途徑,例如宣傳資料等,得知防疫物品何時派發。

法庭不相信此聚集為派發物資,不接納被告的抗辯理由,故此聚集並非豁免情況。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雖然10多年前留有一次案底,但與此案性質不同。本案案發時間短,僅涉及一分鐘,聚集人數不多,警方到場後亦冇作出任何勸喻或給予被告機會離開,事後亦無留在現場觀察是否真的有派發口罩的行為,案情輕微,望法庭判處最輕刑罰。
———————————————
📌判刑
鄭官指出任何人干犯599g被票控,在不考慮案件背景/被告背景下,定額罰款為$2000。若被告考慮抗辯,排期審議後,即使審訊前認罪,仍會被罰$2000+$2000(額外罰款)+$500(訟費),即不少於$4500罰款。

但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而且並無悔意,故$4500罰款並不適用於被告。鄭官強調法例原意為防疫,若人人不遵從,會增加疫情傳播風險,使疫情不會完結。

法庭考慮聚集人數時留意到警方到場一刻,除7人外聚集人群有散去,代表聚集人數不少,至少有10多人。辯方求情時指案件只牽涉1分鐘並不是一個好的求情理由,因為警員不可能在場慢慢觀察,增加傳播風險。

雖然本案並冇證據證明因是次案情令疫情更嚴重,鄭官再強調越多人越長時間遵守限聚令,越會降低播疫風險。

詢問控方案例後,考慮被告有前科,以14天監禁為量刑起點,沒有刑期扣減,緩刑18個月‼️

(直播員按:鄭官問主控以往案例最輕及最重刑罰後,判到最盡...)

🌟註:被告將申請刑期覆核
———————————————
🔺退庭後小插曲
判刑後辯方申請再開庭,原因為講述申請覆核判刑的簡單原因,即表示被告的檔口2月起已存在,單憑警員一分鐘的觀察指被告沒有派發防疫物資並不準確。

鄭官指:咁你咪入紙囉!

控方亦指:判刑覆核必須要書面申請

鄭官非常勞氣:想覆核無問題,跟番程序做,我今日做到咩?如果我無權做我唔聽得㗎喎。

控方指出正常程序應為向書記申請排期處理

鄭官繼續:你指示係咁唔代表我做到,你無書面野我做唔到,你入紙啦,如果我今日係錯嘅,你入紙話我錯啦

辯方律師:我聽聞有呢個做法,睇番法例,應該要書面,我而家撤回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4/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午審訊進度:
本案將傳召8位控方證人。
PW1-3警員代號X Y Z 作供完畢
PW4 PC18434林浩祥(音) (拘捕D4警員 作供完畢)
PW5 PC6185 劉俊傑(音) (為D2進行錄影會面)

1535開庭
PW6 高級督察 黃玉嫻 (音)作供中

葉官控辯點解要不斷讓各方抄寫一啲不爭議嘅地方,為何唔用65B呈遞?各方仍然可以盤問㗎?

其後控辯雙方同意其後三位證人,即PW6-8嘅證供以65B呈遞,若各方有需要盤問仍可盤問

1624休庭,明天再續處理PW6證供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0930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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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61/60]
重召PW12偵輯警員15010 何溢紳、PW65偵輯警員11937 陳有財 及 PW66偵輯警員14502 洪梓煬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78

20210524 [62/60]
三項爭議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8
主問 及 盤問A3 (1)(with逐字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35

20210525 [63/60]
盤問A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43
盤問(3) 及 覆問A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56

//不要適應。不要習慣。縱使被欺凌被踐踏被扭曲被誣蔑,要知道這就是扭曲的世代守護真相的代價。而這是我的命。我為我的命驕傲,這是一道只有我才能走過去的門,這道門只為我打開,也只有我能將它關上。要在不正常的世界裡奮力當正常的人,就算筋疲力竭,粉身碎骨。// ——— 陳慧《眾星逆行歸來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7/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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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天審訊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49

他=PW14

正式搜查:

在16:10時,PW7向五位被捕人展示及解釋搜查令,期後他開始在五名被告人見證下開始正式的搜查,即筆錄對證物的描達及標記在證物的位置在輔助紙上,並將單位分成甲乙丙三部份,且順序進行搜查,期間沒有戴頭套的五名被告人圍着他,且看着他進行搜查。但他亦表示在他作正式搜查前時沒有留意五位被告人身處的位置及他進入單位的情況。

⭐️警員曾在審訊中記錯了PW7何時展示搜查令及開始正式搜查,並回答是16:21時。唯正確答案是16:11時 (PW7回答是16:10時) ⭐️

他同意有10至15人左右看守五位被告人。因此他同意現場約有15至20人。縱然300尺內站了15至20人,他指出五位被告人仍可清晰見證他的搜查情況。他對當時五位被告人是否被鎖上手扣表示沒有印象。他記得五位被告人當時雙手有戴上紙袋,但印象中沒有戴頭套。

但他同意他沒有向五位被告人表明他開始正式搜查的工作,他也沒有表明自己是證物警員。他不同意五位被告人不知道他正在搜查單位,因PW8已向五位被告人表明搜查單位的範圍及原因。他同意他沒有特別特點令人得知他是證物警員。他指出有向五位被告人表明搜查的範圍,但沒有叫五位被告人留意搜查。

他同意單位內有凳,但對E有沒有坐下觀看他的正式搜查表示沒有印象。他沒有留意E坐下的情況及面向的方向。

他在點算及紀錄證物後並沒有即時檢取證物。因為按他經驗,他要在鑑證科人員到場套取指紋及拍攝工作後才檢取證物。在17:45時,他看見有鑑證科人員到場,但不知道是誰人聯絡鑑證科人員,也不是由他聯絡鑑證科人員。在17:45後,五名被告人分別離開單位,因為他袁智恆 (同音) 對他表示單位空間不足,所以要求同事將五名被告人帶離單位。他同意也是他向鑑證科拍攝人員,即PW15交代簡單案情及應拍攝的位置及物件,但他沒有帶PW15走單位一趟。

⭐️葉佐文法官不解為何當時的拍攝工作會難以在多人的環境下進行,他疑惑當時是否不能移開部份人至單位其他位置以讓五位被告人見證拍攝工作?⭐️

他指出有些從闊的角度拍攝的照片是難以在單位內有五位被告人的環境下進行。但他也指出五位被告人及他們的拘捕警員可以站在露台中觀看拍攝過程。他同意最佳情況是拍攝不到任何身體部份。

葉佐文法官問他是否可只在拍攝兩張照片時要求各被告離開單位。他同意。

在18:00時,他指出已完成正式搜查及開始紀錄證物在記事冊 (即將輔助紙的內容記在記事冊,作為正式紀錄)。他指出當時單位內有PW16,警員11027,PW7,PW17和PW15。他同意在紀錄中沒有紀錄在初步搜查時接觸的物品。

他同意五位被告人至少有15分鐘無法見證他的搜查工作。他亦指PW15工作期間,PW15沒有移動單位內的物品。

他另在搜查期間已開始使用了8至10張A4紙,是用作輔助,即證物的描述紀錄,當中包括沒有用間尺畫的一張草圖。而那些輔助的紙已經在2019年11月2日23:36至23:48時完成補錄口供後被他用碎紙機銷毀,因為他已將當中的內容記在記事冊。他同意沒有上級指示他銷毀輔助紙。他同意他的行為會一併銷毀PW16的紀錄,他當時認為PW16不會將這些紀錄在自己口供。他指出他對證物的位置有大概的記憶。他亦表示沒有指明指他不能銷毀輔助紙。

他在完成搜查及回到警署後時,他已盡他所能在P612A中加了一些標記,是代表一些證物當時存放的位置。在此之前他未看過證物的照片。

他指出桌子上搜出伸縮警棍及胡椒噴劑。他指出證物的編號是他與同事一同紀錄,但他表示已忘記編號和證物「邊個對邊個」。在正式搜查時,他有翻開部份物件,亦有紀錄除P1至P92外的物品,即個人物品,例如八達通,眼鏡等。他指出他沒有接觸P21,P22,P23,P29,P47,即維他蒸溜水,某牌子的樽,道地解茶,三星手機和32個裝有液體的玻璃樽。但他有接觸P38及P48,即一些容器和一支伸縮警棍。在P48上,他有接觸其棍套,但沒有接觸繩帶,手柄 (在正式搜查時沒有接觸)。

他同意沒有將一些食物,食物渣滓,有Baleno字眼,內有布碎的膠袋列為證物。於是,律師質疑他檢取證物的標準 (指向該Baleno字眼) ,他也不知道那些布碎最後有沒有列為其他證物。

他指出他沒有在輔助紙上標記椅子是因為椅子上沒有證物。葉佐文法官問他為何要畫洗衣機,他表示沒有原因,但洗衣機上沒有證物。控方再問為何要畫鏡和晾衫架,他表示鏡附近有證物。

他有就部份物品請示警員是否需要檢取,食物渣滓是一個例子。他同意有部份物品有記在記事冊,但最後沒有檢取。他亦對這些食物及食物渣滓在單位的那個位置沒有印象。所以他同意他對部分物品在那區域被發現沒有印象。

他同意當時檢取了兩個V煞面具的其中一個,因為其中一個被其中一名被告人當作個人物品檢取。他指出照片中看似只看到一個面具的原因是因為兩個面具曡在一起。

他怕葉佐文法官不知道甚麼是V煞面具,然而葉佐文法官回應「我住喺香港點會唔知啦我」。

律師指出有部份黑色膠袋沒有檢取及紀錄。他同意,但忘記沒有檢取的原因。當被問及到沒有紀錄的原因,因為他相信及肯定這是與案無關及袋內沒有東西。

他指出雖然他有移動單位內的物件,但有放回原位,但他直到2021年5月5日才就此事作紀錄。

他同意當時在輔助紙紀錄物品是「見到乜就寫乜」。但由於他曾離開單位,故同意該92件證物有可能被移動。
================
⭐️葉佐文法官關注辨認五名被告人的情況,因為控方呈交的照片中的其中一幅只拍得其中一名被告的手背...總體而言,部分照片未能指出特別的特徵讓法庭辨認五名被告人使用後樓梯前往二樓⭐️

結果:部份照片將不會呈堂。

葉佐文法官對能否在10天內完成審訊感受到危機,而且「我心目中的日子已經被人攞走左」。

第八天審訊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8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旺角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第一日審訊:
https://bit.ly/3yBiSe6
第二日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45

速報:
🔴🔴🔴罪名二成立🔴🔴🔴
控罪一不成立

3個月即時監禁

1657申請保釋中🙏
🟢1658保釋獲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A座正門有4攝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旺角

蕭 (28) 由 #藍凱欣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第一日審訊:
https://bit.ly/3yBiSe6
第二日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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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PW5警長10354

2018年開始駐守旺角區,熟悉旺角一帶情況,當日有示威者堵路,他在谷歌地圖畫上標記,記下自己位置與被告的步距。
在不同片段中,拍攝到旺角區夜晚一帶各位置情況。各處有人堵路、縱火。證人詳細講述各地情況距離旺角警署多遠及需時多少分鐘步行、距離被告多遠及需時多少分鐘步行。
在旺角警署附近,即被告被捕地方,距離旺角警署約80米,需時1分鐘步行。
其他地方例如豉油街、登打士街、花園街、咸美道,與旺角警署相距600米至1.1公里,需時步行8-14分鐘,距離被告600米至1.1公里,需時步行8-14分鐘。

PW5是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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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張洛文醫生

負責身體檢查報告、被毆報告等...
PW2有5-6條肋骨痛,吃止痛藥後即日出院。

PW4是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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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員梁世昌
當日便衣當值,在太子道西與花園街交界,旺角警署附近,偉興大廈看到被告在門口,被告戴黑鴨嘴帽、黑圍巾、黑短Tshirt、黑鞋。
證人想看被告在做甚麼,看到被告探頭出來,望路過的行人。
證人行近被告。
證人離被告10呎,指被告胸前有黑潛水鏡,背黑大背包。

當日有6-7名反黑組,有2隊便衣共12人,分開3-4組行。不肯定其他警員有沒有蒙面。
大部份人有蒙面,PW1沒有,沒留意PW2有沒有。
當日喬裝打扮有戴口罩,扮普通市民,否認喬裝示威者。不知同事當時的紀錄。
PW1的文書紀錄是在5個月後才補上,並非案發1-2日後違漏補上。被告的泳鏡是5個月後才交,並非事發後1-2天。PW1指不是全部案件都需要交口供,他習慣寫了初稿,有需要時才交。
被告望途經過的人,即右邊旺角警署的方向,他在大廈凹位伸出頭,但PW1沒把「望途人」「在凹位」2件事記在文書紀錄。第一行字就寫「被告跑出」,沒寫「被告探頭 出來十分可疑 」,PW1沒解釋。

PW1指被告衝向PW2,PW1離被6-7呎 。當時14240未到被告旁邊,由同事捉被告,目睹被告向PW2批㬹。
14240未上前,其他警員已到場
PW1有上前協助的事有紀錄,但PW2被襲一事沒記下,但有文書紀錄。「你啱啱」變了「你頭先係」
沒記錄是因為怕現場其他人見到有人被制伏,會圍着他們或叫囂或扔 雜物,所以不適宜作記錄。
距離被告10呎大叫「警察咪郁」但現場嘈吵,與被告有距離,不肯定被告聽不聽到。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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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批評

PW1在庭上的證供與記事冊補錄供詞不同。
記事冊:
PW3捉AP時,PW2被AP批㬹,過程只有2秒。
PW3未到位置,距離PW2被批㬹時只有6-7呎。

庭上作供:
被告探頭出來,PW1向被告方向,他們四目交投,PW1大叫「警察咪郁」PW2衝上前被被告批睜,PW3未到位置,距離PW2被批㬹時只有6-7呎。

兩者可能是不同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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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當日便衣當值,目的阻止中資店被破壞。
後方是PW1,聽到他叫「警察咪郁」PW1在左後方,不知自己一離PW1多遠。太子道西另一邊有人嘈,分不清聲音與內容。
PW2聽到PW1叫後轉身,PW2在被告前方,被告向PW2方向跑。PW2大叫「警察咪走」他們距離4呎,被告沒停下,用右手㬹擊中PW2胸口,PW2退後再攬實被告,其他人上前捉着被告。被告不停掙扎。
PW2聽到PW1大叫後,覺得有事 發生,被告又是示威裝束,當時在街上跑的只有他與同事,所以覺得PW1叫的人是被告。
被告約1.8米健壯、黑鴨嘴帽黑圍 巾黑泳鏡黑Tshirt黑背包黑長褲黑鞋。
PW2拍下傷勢,胸口紅一片,看醫生時仍表示痛,指被告彎曲手㬹握右拳呈V 形,醫生指傷勢是有硬物擊中。

PW2與被告距離2-4呎或3-4步,一左轉身就叫「警察咪郁」,被告右手㬹的動作與一般跑者無分別。
被告先用上半身撞PW2再用手批㬹。
PW2被襲前有經大廈正門,但無望右方,因左前方太子道西有人叫,不知被告在哪個位跑出。
PW2便衣裝束無蒙面,無任何東西可識別是警員。
被告偏右跑,想跑出馬路。

PW2只是個人觀感認為被告想撞他、想跑出馬路,因此不接納此證供。

———————————————-
PW3

在太子道西與花園街一帶,聽到PW1大叫「警察咪郁」。
PW1在PW2前6-8米,PW3見被 告由大廈向通菜街方向跑,與他距離6-8米。
PW2上前截停被告,PW3從後跑上制伏。
被告向PW2批㬹,PW2向他警告這是襲警。
全部人包括被告倒地。

PW3看到被告褲袋突出,提醒同事小心。被告面向地背朝天被制伏。PW3看被告背包沒汽油彈或爆炸品。
PW2向PW1指自己被批㬹。

PW3快速搜身後,被告一直揹着背
包。PW3在警署升降梯外再搜。
被告右前褲袋有一把黑色萬用刀,左前褲袋有黑手套。
PW3問「呢對手套呢把刀用嚟做咩」被告無回應。
手套放回左前褲袋,萬用刀撿取。

搜到摺刀時是摺着,腰包有電話鎖匙身份證數百元,背包有眼罩豬咀Tshirt和6卷膠紙。PW3放回背包,帶被告到報案室,期間被告自己揹着。

被告先在臨時羈留室,再到一號搜身室。被告由旺角警署處理,PW3帶他會見值日官。
被告左手手㬹、左膝擦傷,值日官問他傷勢從何而來,被告指與警員糾纏時跌倒。
被告指不需送院,也明白羈留人士通告。其後把被告交回保安室。
2355時指要看醫生。
萬用刀由PW3保管。
PW3數算各工具用途,剪鉗可剪東西,萬用刀切割東西、傷人、鋸東西,鈎可鈎斷東西,螺絲批可扭東西。

PW3聽到PW1叫後開始觀察被告,PW1在被告前6-8米,PW1比PW3更近被告。
一與被告差不多距離在偉興大廈跑,PW1正面向被告,背向太子道西,因此PW3視線受阻。大廈有裝修工程有搭棚架,令光線更暗。

搜身有幾個階段。
首先要知背包有沒有危險物。
被告在地上,雙手反鎖背部朝天頭向地,不肯定被告是否看到放在地上被搜出的物品。
PW3同意無文字紀錄,背包無汽油彈。用了一段時間記錄,但沒記其他細節位,因怕內街有示威者衝出把警員包圍,所以現場環境不許可把每件事記錄。
看看背包有沒有危險物並不算點算。
提同事「可能有架生,小心」後不不立刻搜右前褲袋,而去搜背包是因為忘記褲袋有東西,又有同事要求踢清背包檢查。
但沒在庭上說出曾提醒同事小心,只有在文字紀錄中記下。

在旺角警署警長提示下,才有搜右前褲袋。PW3在升降梯外搜右前褲袋,距離值日室有30秒路程,如果押犯則50秒。

沒有見值日官後才搜袋是因為,雖然曾快速搜身,但不肯定有沒有細小爆炸品沒發現。一般押解過程會把犯人雙手解開扣,他怕被告發難拿武器。
警署有2部電梯可使用,因當天有暴亂所以安排文職警離開。

法庭指PW3沒記下提醒同事小心一事,不會影響他誠信,因這不是關鍵位。
辯方指PW3無跟程序,在公眾地方搜查是侵犯被告私隱。
法庭接納PW3解釋,同意被告有私隱但警員也有權搜查。
辯方指搜查背包時,被告是背着,看不到搜查過程。
法庭指雖然此階段看不到,但在搜身室一定看到,所以沒有不公平。

辯方質疑升降機與值日室只有30-5秒,距離極近,為何不跟一定程序,之後才搜身會更合適,PW3做法不尋常。
但法庭接納PW3解釋。

———————————————-
控罪一:被告是否意外撞到PW2
法庭接納PW2與被告有身體接觸,但不排除是意外。被告在PW2未轉身時已跑,也預料不到PW2會突然轉身。

🟢控罪一不成立🟢

控罪二:
被告全身示威裝束,管有物品可以傷人,當日各處有警民衝突,可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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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現在29歲,與家人同住,有家人離異。被告經歷很多轉折才做到消防,學歷不高,做了不同低層的工作,去過工作假期,裝備好自己包括體能才考上消防,是他夢寐以求的工作。工作責任鞎巨和危險 ,收入包括津貼共$二字頭五位數,被捕後遭停職。
在消防界中擔任前線工作,會參與颱風、緊急救援。在山竹受嚴重傷 害,被樹壓到,暈了一會,傷到腳,現在留有傷患。

求情信:
1.某家人
孝順善良,心痛被告腳傷,望輕判。在求情信中自貶學歷「我是一個XXX」,意思指自己學歷不高,信中可能有錯字但會努力。

2.某家人(3頁紙)
講他們早前生活艱難。某家人有不良習慣,目賭另一位家人有多辛苦去存錢,為的是煮一頓飯,亦指被告孝順。
「蕭XX一路工作,但無忘記家庭,大大小小事都會幫忙,包括柴米油鹽」
早前去工作假期時,會把所有賺到的錢寄回家。會輪流照顧家人。被告在工作上表現良好,尤其在山竹留下傷患。
其他消防指被告蠢,沒有報工傷,沒有休假,其實被告只是不想同事辛苦,不想要有人幫他補位🥺
現在被告又要面對其他工作壓力。
當時不知被告被捕,因他這麼大個人都不返家,他不是沒交代的人。一起生活了29年,想像不到被告的性格會作出此行為。

3.某消防
與被告工作超過一年,被告對工作很有熱誠、樂於助人、願意承擔。

4.某消防
從一開始就觀察被告,他忠厚勤力 ,願意幫助新同事。

5.某消防
與被告親身經歴某救援工作,目睹被告差一點就死亡🥺

6.某消防
勇敢盡責有交代,在山竹受輕傷,其實因為這位消防不是一起與被告救援,所以蕭指輕傷沒事,他以為被告只受輕傷。

被告看過案例,明白案件嚴重。被告是初犯,此舉動與平日性格不同,這是單一事件。被告對社會很大貢獻,現已前途盡毀。

——————————————
案發時是晚上,被捕地在警署附近,附近多處被縱火堵路。被告左褲袋右褲袋,有手套與萬用刀,是伸手可及,是示威者裝束,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告無案底,受其他人高度評價,亦沒使用刀。

3個月量刑起點,為顯示嚴重性加1個月,考慮到求情減1個月,總刑期3個月。
‼️3個月即時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金由$500提高至$10000
其他條件依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07太子
#審訊 [5/6]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將傳召8位控方證人。

傳召昨天PW6黃艷霞高級督察

傳召PW7 隸屬赤柱警署袁嘉宏高級督察
都是以65B方式傳遞口供

如果表面証供成立 D1 D2 D4 會作供
D3 傾向不會作供

10:05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灣仔



控罪:
1. 刑事損壞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損壞屬於政府的特別人群管理車AM9589。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或控制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1把美工刀、1個打火機及1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覆核背景:
答辯人承認控罪並賠償$9900的維修費,錢禮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原審裁判官要求改判勞教中心,原審裁判官聆訊後駁回申請,律政司長不服決定,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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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代表
📏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
1. 答辯人在暴動現場犯案,答辯人被捕後,騷亂仍然持續

2. 答辯人在人群之中向特別人群管理車(水炮車)掟磚,有煽動他人犯案的風險,錄像清楚顯示答辯人被捕後,有人在旁大嗌「走啊」,顯示附近有人群聚集,答辯人的行為有引起漣漪效應的風險。

3. 答辯人的行為有機會釀成交通事故,水炮車是一輛有助於警方驅散及控制人群的重要車輛,答辯人的行為無疑是針對一輛重要的車輛。

4. 答辯人身上管有多樣的危險物品。

5. 答辯人身穿全套裝備加上管有的物品,足以顯示答辯人犯事前有充足準備。

📏阻嚇性、懲罰性以及公開譴責
申請人認為以本案的嚴重程度,應著重阻嚇性、懲罰性以及公開譴責,更生及答辯人的個人背景變得不重要。

📏感化令只著重更生
申請人引用SJ v SWS指禁閉式刑罰亦有很大的更生成分,亦能顧及懲罰、公開譴責及阻嚇罪行等判刑考慮,但原審裁判官的量刑只著重更生,明顯是判刑過輕。以本案的嚴重程度,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的。


答辯人
📏答辯人的罪責
答辯人被捕時表現非常合作,答辯人並非縱火或設立路障的肇事者。彭上訴庭法官質疑即使答辯人並非肇事者,他一定留意到現場環境,如果他是肇事者,更可能被控公眾妨擾罪。

彭上訴庭法官同時質疑答辯人為何管有鎚子及打火機。答辯人代表回應指沒有證據顯示物件曾被使用,張法官反駁指答辯人已承認有意圖使用物件破壞財產,是否有使用無關旨要。

📏固定的量刑選項
答辯人指控罪並無固定的量刑選項,張法官質疑本案的嚴重程度是否可與破壞八達通機比擬。彭上訴庭法官亦質疑原審裁判官是否有顧及所有量刑考慮,作出適合的判刑。

📏一時衝動而犯案
答辯人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亦都獲得原審裁判官接納,彭上訴庭法官質疑此說法沒有證據基礎,加上答辯人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此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懇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即使上訴法庭認為判罰明顯過輕,答辯人已經完成9個月的感化令,進度報告顯示他在學業上有進步以及提升守法意識,答辯人懇請法庭除了索取懲教院所報告,亦同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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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強調SJ v SHY一案已重申SWS案對年輕犯的判刑原則,下級法院應該遵從相關原則,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地應用相關原則,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有錯及判刑明顯不足。理由是原審裁判官判刑沒有充份考慮犯案處境、案件嚴重程度及答辯人的罪責,只著重答辯人的更生及個人背景。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申請,撤銷感化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09:30判刑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1/2]

上午進度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3位證人,包括2位拘捕被告的警長和1位處理證物的警員,不會依賴影片,沒有其他會面紀錄;辯方表達沒有證人。

呈上承認事實

傳召PW1 處理警長 A,畜龍當值,拘捕D1,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傳召PW2處理警長 B,畜龍當值,拘捕D2,辯方盤問中。

12:57 午休,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3/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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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員 朱福弘 作供。現屬中區警區公眾活動小組,案發時任警察機動部隊署任總督察。

📌拘捕次被告的過程
朱福弘稱案發當日在灣仔道與摩利臣山道交界,見到身穿黑色t-shirt、黑色褲、白色鞋、頸上有黑巾、戴粉紅色防毒面具,孭黑色背囊,手持長遮的次被告,於是朱福弘落車上前追截,最後在摩利臣山道近陳東里的行車線上將她制服。

次被告被朱福弘制服時沒有反抗,不過當她被警員撲跌時,她手持的雨傘、行山杖及手提電話亦跌在地上。在20:21時,女警17507到埸協助,20:25向女警19083交代現場情況,之後朱福弘與女警17507離開現場,繼續之後行動。

播放記錄了制服D2過程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代表D2的吳珞珩大律師向朱福弘指出,D2是彎腰執地上的手提電話,而朱福弘稱「第一眼見D2時佢已經跑緊,見到佢彎低身,但唔知佢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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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女警 19083 許小鳳 (譯音) 作供,當日逮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4小隊,身穿軍裝當值。

🧷背景
20:11時收到指示到摩利臣山道59號,掃蕩及拘捕一些相信是當晚破壞大公報標誌的人,牠從通訊機中收到要求女警到鵝頸橋協助,於是與女警18336一齊去,到達時已經見到朱福弘與隊員及D2。

📌處理次被告的過程
女警17507㩒住D2,將她帶到行人路後由女警18336為D2扣上膠手扣並進行初步搜查,確認在她身上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證物在交接前一直由PW5女警19083看管。

PW5 女警19083許小鳳以非法集結罪向D2宣佈拘捕,懷疑D2與大公報標誌的破壞有關。D2在同日20:30時由女警18336押上警車AM7263到灣仔警署,在灣仔警署113室會面室為D2進行搜查。


📌在次被告的背囊內搜出下列物品
護膝、1頂黑色鴨嘴帽、1頂迷彩頭盔、1副護目鏡、1部粉紅色iPhone、灰色布口罩、1「隻」白灰色手套、1對黑色手套、1件竹造的護臂、1卷0.8mm魚絲、2卷0.4mm魚絲、1支有兩個索帶圈15cm長的木棍、1支約長15cm可發出藍光的激光筆,個人財物如銀包則封存在B0728062貴重財物袋內。

在吳珞珩大律師盤問下,女警PW5 19083許小鳳確認現場見到D2有背囊,亦目睹女警18336為D2快速搜身。被問及為何不搜查背囊以確認沒有攻擊性武器,女警19083許小鳳表示,因為要儘快離開處理其他嘢,所以「無諗噉多」,同意D2全程態度合作。


🟡護膝當電話??
睇完案件主管提供的證物相後,女警19083許小鳳發覺之前的口供有誤,所以事隔18個月後再錄一份新口供,改稱袋裏揾到黑色護膝而非黑色電話。

吳大律師質疑「會唔會係你唔記得自己搜過啲咩呀?其實你對D2搜出證物嘅記憶係唔清晰嘅,而且你根本無係D2背囊內揾到激光筆,因此當時沒有就激光筆警誡、拘捕D2。」

🔵PW5女警19083許小鳳稱:「呢個係手民之誤,手快寫錯咗做電話,唔小心啫。」因為搜出的物品種類繁多,令牠印象深刻唔會記錯 ,證供是依賴自己的獨立記憶。另外,因為自己無專業知識判斷激光筆的功率能否滿足攻擊性武器的定義,所以沒有就此調查、拘捕、警誡D2。

[證物處理過程,細節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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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8/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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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天審訊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66

他=PW14

⭐️在第八天審訊時,他忘記了帶記事冊上庭...幸運地,控方有準備副本⭐️

完成正式搜查後:

在18:00時,他告訴負責拍攝的鑑證科人員,即PW15要拍攝的單位的格局及已檢取的證物 (P1-P92及個人物品),及告訴負責套取指紋的鑑證科人員,即PW17那些不論有沒有液體,廢棉和布條的玻璃樽都需要套取指紋,因他認為這些玻璃樽是重要的,而且可能是可以產生嚴重罪行的汽油彈。

在18:05時,現場開始拍攝工作。他對現場的物品狀況沒有改變有深刻記憶,因為當時由這些物品傳出的物品的汽油味令他印象深刻。

他指出在PW15拍攝期間時身在現場,單位內的物品有移動,他亦有與PW15互相溝通。在窗簾的議題上,他指出他進入時窗廉是關掉,然後由他打開。P34,P69 (灰色袋) 亦是由他所移動。在拍攝工作進行期間,套取指紋亦同時進行。此外,他在此兩項工作進行期間,他有留意兩位鑑證科人員的工作,但沒有集中留意其中一人鑑證科人員工作。

他指出PW17會在驗出指紋的位置用有「旗仔」的透明貼紙作標記,當時他有將此情況告訴予案件主管。

在19:35時,他離開了單位及停止紀錄證物在記事冊,並連同PW17前往3樓A室搜證,PW15也已完成了拍攝工作且離開單位,因有其他現場需要拍攝。而本身在搜查時協助防止其他警員觸碰證物的PW16則留在及看守單位。在此時也沒有任何被告人在場,而PW17,PW7和警員11027則留在單位。

他在3樓A室時,發現有7個血液樣本。在19:44時,PW15表示已完成其拍攝工作,那時他在3樓A室。在完成3樓A室時,他在約20:15時返回四樓的單位檢取證物及個人財物。他指出20:15時的證物數目有不同,因為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向他表示有被告人認領自己的個人物品。

在20:16時,他指出仍有C和D的認領個人物品的程序。他從PW16手上取回早前予已交予PW16的輔助紙,所以他得知其中三名被告人的個人物品

直到被告人認領個人物品後,他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指示,儘快完成正式檢取P1-P92,因在堅拿道附近有遊行示威,最後他在21:19時完成檢取程序。

在21:19時,他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指示,向A展示和讀出記在他記事冊內的證物列表,並要A簽署,期間PW8有在場。但他未有向A展示那8至10張輔助紙。他亦表示當時沒有把證物列表展示予B,C,D,E觀看,因為除了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指示外,他當時亦看不到B,C,D,E在現場。即使他回到警署,也沒有將記事冊內的證物列表展示予B,C,D,E觀看。

⭐️葉佐文法官問他向A展示記在他記事冊內的證物列表的背後目的,他回答只是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指示行事。葉佐文法官進一步問他認為他作此行為的目的,他回答「當時腦海一片空白」,即一心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指示行事。 ⭐️

他不知道在21:20時,PW8向A詢問有沒有需要帶頭套,亦不能確定PW8何時帶走A。他沒有看到PW8為A穿鞋的情況。也忘記當時A有沒有戴眼鏡及有沒有表示看不到記事冊的內容,A亦沒有向他表示要佩戴眼鏡。律師質疑記事冊上的簽名不是A1本身的簽名,他不同意,他指出他不知道A英文版本的簽名,他唯一所知的是A在他的記事冊的中文版本的簽名。他指他沒有冒簽,也沒有讓其他人在他的記事冊簽名。

他也忘記他向A讀了他記事冊內的證物列表多久。他不知道他用3分鐘讀出8.5版的記事冊。

⭐️所以...他在庭上實測。最後他用了約4分2秒 (最後修訂為用約4分鐘)...⭐️

律師質疑如何用3分鐘完成讓A1整個簽署記事冊的程序 (包括PW8為A解開手扣),他表示有難度。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及七份口供紙紀錄上述情況,他在上述情況也沒有警誡A,因這不涉及招認及確認證物。他認為此亦不需要覆讀聲明,因不涉及招認及A所說的說話。

他在庭上才知道20:45時和21:22時的時間點。他也沒有就展示紀錄予A觀看一事作出任何紀錄,也沒有紀錄PW8帶A進入單位的時間。他指出21:19時的時間點是有紀錄,而展示紀錄的動作是在他完成檢取證物後馬上展示予A,但他沒有紀錄這動作進行的時間。

⭐️所以,他不同意PW8所指的,PW8在21:19時已將A帶離單位...。葉佐文法官表示這是否定控方的「真相」.....⭐️

他指出他展示紀錄予A觀看一事在21:19時至21:30時進行。

他指出21:19時的紀錄是按自己的錶,沒有與PW8對錶,自己的錶也沒有核對天文台的時間。

葉佐文法官表示這是否要傳召以往的證人去核對手錶的時間。#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在考慮後表示不會這樣做。

他指約21:45至22:00才脫掉用了整天的手套。

第八天審訊內容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