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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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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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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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押後至6月4日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按:公開法庭咁細聲讀裁決理由讀俾邊個聽🙃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5/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四天審訊內容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6

PW9為警員5820梁洛文(同音),即拘捕C的警員。在2019年11月2日A2-2 O記小隊。他在10:00至10:20時連同PW8接收訓示。在15:00時收到指示到案發單位,並在15:05時到達冠景樓。他到達單位時該大門已被爆開,他看到單位內有數名刑事情報科的人員在場,他見到PW6時,PW6對他表示目標人物已從露台逃走及需要進搜捕工作。因此他向PW6表示O記探員的身份,並着PW6將單位交予他看管,期間整個溝通過程都在門外進行,用時小於一分鐘。在看着PW6離開四樓後,他沒有留意PW6之後的動向。

在訓示中,他們沒有就拘捕上作分工。而A1-2小隊,即案件主管隊伍負責調查本案。

當時他在門外看守單位,他為免有非警員進入單位,而家職責上也要觀察單位內有沒有存放危險品 (但當時沒有指示要他觀察單位,他後來也沒有紀錄此在記事冊及口供紙) ,以確保自身安全,所以他曾進入單位以探頭觀察單位。在觀察期間他看見大概單位右方的地面有大量裝有液體的玻璃樽,但已忘記存放的情況,因沒有作紀錄,但他有在記事冊及口供紙紀錄當時他當初有發現疑似汽油彈,因為他是第一個進行初步觀察的警員,對本案有重要性。當時他與這些玻璃樽距離4至5米,並有自然光線照光環境,視野也沒有受傢私等阻檔。雖然他已忘記在觀察期間,門外有沒有人,但他肯定單位內沒有人,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此外他亦聞到類似的電油味,沒有汗味,類似油站的電油味。雖然他沒有紀錄單位內的其他物品,但他仍有些對此記憶。他同意當時有沒有液體的玻璃彈,但他不同意當時看不到大量的汽油彈,但亦同意願意修改庭上口供為看見大量疑似的汽油彈,因為不肯定液體的情況。

他未聽過「莫洛托夫雞味酒」,也不知道汽油彈的成份。他眼中的汽油彈是有易燃液體在玻璃樽。他亦不知道汽油彈包含酒精的成份。他同意他對汽油味的感覺是籠統的。他亦同意電油味是難聞的。

他指沒有硬性規定指警員在看守單位時不能進入單位。

在15:10時,在包括案件主管的小隊到達現場後,他將現場交予警員9941處理,期後他在單位外等候指示及提供協助。他指出在此期間單位內的物品沒有被人接觸。在15:13時,案件主管袁志恆 (同音) 對身處門外的他說包括案件主管的小隊在單位內搜出大量汽油彈,亦有胡椒噴劑和伸縮金屬棍。但他不知道高級督察袁志恆 (同音) 有沒有對其他警員此訊息。在15:25時,袁志恆向他指至尊雞煲附近有警員截獲兩男一女,而且PW8也在附近的男廁截獲一男,於是袁志恆指示他要接替PW8,對該男子進行調查。完成調查後,他亦需前往二樓協助及支援其他警員。

在15:26時,他到達至尊重慶雞煲附近的男廁,期間他看見PW8,警員8447及C。他指出C當時坐在廁所,面向門口,有穿着綠色拖鞋,身上散發出有與單位相近的電油味,他聞到C身上的電油味時二人距離約一米內。期後他與PW8交接C,期間PW8有指出有PW5有向PW8表達認為C是從單位逃出的人,之後PW8離開了男廁,因他引述袁智恆 (同音) 指示,着PW8到其他地方協助其他警員調查。在他調查C期間,警員5828有協助他,但忘記當時警員5828在他與PW8交接期間有沒有進入廁所範圍。他不同意C身上沒有電油味。

他指出當時至尊重慶雞煲已開門,但不知道店舖內有沒有客人和員工。

⭐️葉佐文法官在庭上教授小知識,原來他們小時候會稱「尿兜」為「公眾棚」,長知識了⭐️

他在廁所內為C進行快速搜身,結果沒有發現,C當時也沒有任何身份證明文件,錢,錢包或電話。在進行快速搜身時,他未有為C鎖上手扣。在搜查後,他向C施行警誡,並向C詢問名子,當時C有回答。其後他再向C施行警誡並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C,期後C表示「我冇嘢講」,之後他為C反手鎖上手扣,因他認為C是在逃人士,而且他發現C經常望向外面。他指上述過程均在廁所內進行,期間除了他與PW8外沒有其他警員接觸C。他同意當時C的逃跑機會低,唯在他帶C離開時C會有逃跑機會。

在15:40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 指示,他與警員5828要帶C進入案發單位,案發單位內也包括警員9941,但他不知道警員9941的工作,也沒有紀錄,期間他們帶C到露台近牆邊一帶的位置。他指出同一時間有兩位被捕人士被帶上單位,即A和B,後來D和E也被帶上單位。他不知道其他隊員向袁智恆 (同音) 的情形。

⭐️眼利的葉佐文法官在觀看相簿時發現有警員在拍攝期間移動單位內的物件,即窗簾⭐️

他表示沒有接觸窗簾,沒有再看守C。之後他向袁智恆匯報拘捕過程及C的名字,期後袁智恆 (同音) 對他表示他們在單位內發現C的身份證。當時他有用紙袋包着C的雙手,以避免C的手接觸其他物料和證物,但沒有留意其他被告雙手有沒有用紙袋包着。在16:10時,PW7向被捕五人展示及解釋法庭手令,期間沒有人與C有身體接觸。

他在16:20至16:40時補錄記事冊,包括警誡口供等,期間C在他視線範圍內。在17:45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指示指有鑑證科人員到單位搜證,故他需要帶C到四樓至五樓的後樓梯等侯指示,身旁也有警員5848協助,但對當時帶C離開時鑑證科人員是否已經到單位沒有印象,當時他亦看見其他四位被告也身處後樓梯。但他對當時袁智恆 (同音) 沒有交代原因表示沒有印象,他的理解是若他們身處在300尺的小環境,會妨礙鑑證科人員工作。他同時指出以他們的貫常做法會每一位被吿均會有獨立的拘捕警員。因此他認為當時會最少有11人在場。

在20:19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指示指他需要帶C到單位辨認自己的個人物品 (但沒有詳細紀錄物品在那兒搜出)直至20:25時,然後他與警員5828一同帶C離開單位。他在記事冊作出的C 的個人物品紀錄及簽名程序是在後樓梯進行,因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行動將會進行,故執拾了C的個人物品便離開單位,他在執拾了C的個人物品期間有戴上手套。他指出在簽署程序時曾短暫脫下C的手扣。他同意是每位被告分批進入單位辨認自己的個人物品,他對自己是最後一批進入單位辨認C的個人物品表示沒有印象。

他當時使用的手套是全新,用布製,並自己所佩備。他在接受訓示時也沒有交代要準備甚麼類型手套,每位隊員各有各處理方式。

之後他乘車返回灣仔警署並在21:00時到達。他之後向C複讀警誡、拘捕等記事冊口供,其後C也有簽署確認。23:55至00:40時,他為C進行拍攝程序。02:20至02:30時,他檢取C的衣物作化驗,因要確認他現時的衣着與案發當時一樣。期後他從已與C簽收的物品中取出一套衣服和鞋予C替換。他檢取的證物一直由他保管及由他交予證物房,並沒有交予警員9941處理。在警署期間,他沒有處理其他四位被告,也沒有接觸他們。他不知道事後C的衣服被化驗,也不知道化驗結果是C的衣服沒有助燃劑的成份。

他沒有看過警員11027 (案件主管的隊伍) 所寫的調查報告才上庭作供,但他當時也有寫調查報告。他也沒有觀看任何警員的紀錄才上庭作供,他是憑自己的記憶作供。

⭐️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對觀眾席的笑聲感到不滿,認為會阻礙審訊,亦有藐視法庭的成份。因此申請警務人員入場觀察公眾人士,並要求發出笑聲的觀眾席的人士離去。或希望葉佐文法官能就此問題加以勸喻⭐️

葉佐文法官對觀眾席為何不能表達感受感到不解,亦表示為何將觀眾席的人定性為有罪推定。

張專員表示會在下星期一向法庭提出申請。

第五天審訊內容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事宜: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禁足案發地點,即葵涌廣場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7月9日0930時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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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臨時直播員報料(稍稍修改白字):

【年青人被控刑事毀壞控方嚴禁去葵廣男廁】

  今天西九龍裁判法院就處理一宗刑事毀壞新案件, 案情指「今年1月19日喺葵廣二樓廁所晚上6點06分到6點30分, 我當日係返緊工好忙,咁啱得閒去廁所,而佢返工需要用到筆,喺去廁所途中見到個可疑人入嚟扮洗手,跟住到我岀去果時其中一隻便衣警察話要截停搜查,就叫我入去廁所又叫哂其他人岀去, 然後一眾警員衝入廁所恐嚇我,搵到有支筆喺我度,見到廁板有字就話係我」, 以上內容喺由被告告知。

  控方向法庭申請案件押後至7月9日, 增加保釋條件不得接觸案件有關的人士,不得離開香港, 以五千元現金擔保,最後一點先係重點不得進入案件有關的地方,裁判官問係咪男廁,控方好似未瞓醒咁講係呀,裁判官同佢講其實你係咪想講全個葵涌廣場,控方然後又答係呀。裁判官同意控方申請押後至7月9日上晝9時30分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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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今日多個法庭需要報料 🔰請按此報料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8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6]
#0907太子

D1:甄(18);D2:朱(27)
D3:余(23);D4:楊(22)

控罪詳情傳送門

1129開庭(昨日PW1 X警員已作供完畢)
1232午休
1601開庭,D2代表律師續盤問PW2警員Y
1639退庭,明日再續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D1代表大律師當日因0930於高等法院有PTR,因此會由李大律師holdpaper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續審 [3/10]
#1118旺角

👥勞,黃,連,鄭,郭(18-39)🛑連已被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 D1-5暴動
(2) D2,3,5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 D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上午審訊由PW1高級督察林榮發就影片作供。
下午繼續由PW1高級督察及傳召PW2警長作供。

審訊期間法官多次指斥控方浪費時間問問題,時間管理不佳。

是日審訊完畢,5月24日(一)0930時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今日多個法庭需要報料,如有補充 🔰請按此報料
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7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89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5/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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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五天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0

PW10為警員5531盧銘峰 (同音),他屬於D1-2的小隊。他在2019年11月2日13:00至13:10時收到訓示。他在15:31時到達冠景樓,他與PW11負責翻查冠景樓2至4樓的閉路電視鏡頭和片段。在15:38時,他,PW11和兩位刑事情報隊員進入至尊重慶雞煲閉路電視鏡頭和片段。在進入至尊重慶雞煲後,他們發現了兩名男子蹲在地上。因此他向D和E表露身份,即「我喺警察」,他同意記事冊沒有記下「我喺警察」的內容。他當時有手持委任證予E看。他當時負責截查E。而PW11則處理D,期間他和PW11各自分開一段距離調查。期間他沒有看見餐廳內有其他人。在15:40時,警員7374接手處理E。之後他沒有再接觸E。然後他與警員6758一同看守D。在15:38至15:40時,他與其他人均沒有接觸E,他亦沒有接觸D。在15:40時後,他曾在押解D上單位時有接觸D。在20:14至20:18時,以讓D確認個人物品,而PW11是負責檢取D的個人物品,他則沒有接觸D的證物,也沒有接觸單位內其他的物品。

他不同意他沒有向E表露身份,也不同意他曾向E說「喺度做乜嘢,唔好扮嘢,企起身啦!」。他曾向E詢問他的名字和為何身處那兒,但E沒有回應。他亦曾從上司得知樓上有在逃人士在冠景樓中。他沒有留意當時E的右腳腳掌有流血,他不同意E當時右膝跪下,左腳伸前,右手拉着一張椅子。

在回到警署後,他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他從D身上檢取的證物是由他和PW11看管,而警員9941則沒有任何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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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 是男警員6758 黃繼佩 (同音)。在2019年11月2日,警方對案發單位有行動,並負責處理D。但當時他沒有接觸其他人。他在為D檢取個人物品有用手套,但沒有接觸其他單位內的物品。他同時與D出入單位共3次。他當時相信自己比PW10更早看見D和E蹲下的動作。他認為當時沒有人的身體狀況令他需要關心。他當時有用掛在身上的委任證展示予D和E,也有說「警察」,但他同意記事冊及口供沒有記下「警察」的內容。他同意他沒有留意E的狀況,因要處理D,但後來他看到E坐在一張凳,於是他是也有讓D坐在一張凳。但他也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及口供沒有記下這內容。他也不同意E當時右膝跪下,左腳伸前,右手拉着一張椅子。

在回到警署後,他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他從D身上檢取的證物是由他和PW10看管及交予證物房,而警員9941則沒有任何接觸。

⭐️葉佐文法官明白公眾人士會有感受和情緒表達,他也不希望要令公眾人士變成「木頭人」,但他同時強調若因行為太過份和聲量過大而導致影響審訊,法庭會干涉⭐️

因此,#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不會就公眾人士發出聲響作出任何申請,並在星期六日專注於案件管理上。

審訊第六天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2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0/10]

非即時內容~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上一次審訊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D1、D2、D4、D5皆不認罪

因法官表示已看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故無需逐一讀出,只需補充重點內容及協助其澄清一些問題便可。

⚪️控方結案陳詞 #徐兆華主控官🔹
非法集結的考慮因素應包括超過3人集結、意圖或相當導致別人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而本案中,可以見到當時有人聚集、叫囂,把巴士站牌放在馬路上,堵塞交通,已經構成了擾亂社會秩序的因素...(*法官表示不用重複讀出書面陳詞,控方表示自己沒有其他補充)...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身份爭議: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控方依賴片中人手持物品、背包、鞋頭反光藉此辨認D1,但D1的衣著並沒有特別特徵或標誌,片段亦無拍攝他容貌可供法庭比對,不可能確認他身份。此外牽涉D1的就只有PW3及PW4的證供。

📌PW3證供不可信,與PW4&5不符
PW3作供時用上很多形容詞卻言之無物,口口聲聲見到大閘對面、橫跨馬路,盤問時當辯方向牠指出馬路中間有鐵欄不能跨越,隨即改口稱「畫錯咗白車位置,在前方少少橫跨馬路」。可見其不是依賴記憶,如實向法庭交代細節,而是按辯方提問的可能答案再不斷修正。

辯方一直強調,若控方沒有在控罪上列明被告的工具是有甚麼用途,參考回梁有勝一案(HCMA293/2000)關於控罪二、三中的「非法用途」應專注在必須與傷人、爆竊、束縛他人有關,而刑事損壞並不包括在內。而法官提出的兩單案例(HCMA234/2020、HCMA308/2020)中的控罪,無論在控罪字眼或是原審裁判官的判詞中,都提及了其涉案工具(麵包棍、六角匙/鐵錘)會刑事損壞所以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控方表示不會修改控罪但立場上認同以上兩案例,辯方表示若控方不會修改控罪,此階段不會有任何申請。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關於處理證物鏈:警員有可能混淆
辯方指出,從相簿P20(8)、(9)、(10)中見到,各證物旁的紙上所寫的「AP號碼」和「D2的全名」都是相似的字跡,例如一些筆畫上的共同寫法等。由此,更能證明pw8處理證物時有機會混淆了其他被捕人士(*補充,因為證物相中見到D2一時被寫作AP2,一時被寫作AP19,pw8解釋不到~)。

法官詢問,是否代表辯方立場,不同意涉案物品為D2所有?辯方同意,並解釋控方立場認為打火機油為破壞公物所用,但事實上專家證人pw9也認同其有去污之用。此外,證物中的毛巾被剪開,可以用來清潔。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是否有配戴口罩:證人口供不可靠
配戴口罩是否等於蒙面?D4是否有配戴口罩?首先,D4被截停時,不論是片段還是截圖中也見不到其配戴口罩。其次,在pw7作供時曾表示有向案件主管展示D4的口罩,其後在辯方盤問時先否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紀錄以上事宜,後翻看紀錄後才承認,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另一方面,影片中見到D4手舉高時,沒有拿著口罩。而處理證物的警員,沒有任何紀錄證明他有把裝著口罩的證物袋給予被告簽名,但其他證物卻有如此做,可見其證供不可信。

📌辯方證人可靠
辯方證人dw1(趙女士),在本案中不是突然出現的人物,片段中證明她一直在現場附近,也有當天中午用餐的收據證明。加上D4與她也是居住在附近位置,出現在案發地點也屬合理。由此可見,她的可信性十分高。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身分辨認: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除了沒有特別的衣著辨認出D5外,pw3的口供非常重要,在盤問階段中,他同意見不到D5如何配戴鴨嘴帽的樣子(*補充,辯方指女生戴帽子時,有些會綁馬尾再把辮子塞入帽子裡,有些會披著頭髮出來),一時說是披著長髮的,但D5卻不是披著。

📌關於證物鏈:其背包可能是其他人
辯方認為,當日除了有一個肥胖的男子棄袋離開外,也有可能有其他人士棄袋,不排除D1、D5出現前,地下已有其他背包,警員可能因此混淆。

—————————
法官播放一些片段,希望控辯雙方能夠協助法庭澄清當中出現的內容,如下:
📌P31(b),觀塘迴旋處走出來的女子是否就是控方(聲稱)認為的D4?
D4辯方表示沒有回應,因拍攝不到正面。
📌P31(c),是否反映D1、D5的拘捕狀況?
D1、D5辯方回應是,包括被捕、搜身的位置。
📌P31(i),是否見到左上角有人搬動雜物,正正是P31(c)的片段,即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搬動雜物?
D1、D5辯方回應不同意,因兩段片段時間不完全一致;控方認為時間差不多;D2、D4辯方沒有意見。
📌P31(a),是否見到最上面的行人路上,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跑過?
D1、D5辯方回應兩名人士均手持長傘,而D1、D5從來沒有手持長傘。此外,片中兩名人士分開兩個方向逃跑(*補充,因D1、D5是同時被截停拘捕)。
📌P30(b),是否見到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2人士跑過?
D2辯方回應,因看不清樣子,衣著也沒有特別特徵,故不肯定。

D1辯方律師補充,若有陪審團時,會留意影片是否有足夠的質素才會被視為證物。而本案中的片段都不足夠清晰,例如與D1相似衣著的人已經有4-5個,故難以辨別出各被告。(*律師說「冇諗過法官閣下咁仔細睇」,法官笑說「我都唔明點解警方無cap多D圖?」)

—————————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所有審訊詳情已補回~)
(按:這10天的審訊,見到被告的親友努力抄錄重點,辛苦各位了,在兩個月後的裁決來之前,請好好休息吧~「靈魂內有信仰 搶不去」、「信最後善良留在世界」這兩句歌詞送給各位,共勉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內庭將會有23個座位,
大堂延伸部分將會有27個座位。

由於本案被告眾多,懇請旁聽人士先讓親友們進入內庭🙏🏻🙏🏻

0855 約50人排隊等候中
0915 已派飛
0934 準備開庭,內庭已滿
0939 廣播
0944 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審訊索引:
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 朱嘉培(音)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0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3

PW2 警員23376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6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9

PW3 警員23262 廖宇峰(音)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94

PW4 警署警長5097 劉偉峰(音)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09

PW5 警員13234 楊嘉華(音)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15

PW6 警員8015 張浩然(音)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36

#屈麗雯裁判官 裁定眾被告表證成立,D3 選擇作供。

D3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7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0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0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23

結案陳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9

裁決
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1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2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3

D2,D4,D9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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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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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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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2019年12月28日,於1935-1957 時,有大約10-20 名人士集結,於九龍灣德福廣場1 期內集結遊行,並同時叫喊口號、唱歌及叫囂。他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德福商場內有部份店舖關上閘門。於1957 時,控方證人PW2 警員23262 及PW3 警員23376截查搜查D9 及D10。當時有現場人士大聲叫囂,於是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上前協助,但被D1,D2,D3 襲擊。

📌辯方案情
10 名被告中,只有D3 決定作供。D3 作供時聲稱不知道當天在哪裏舉行「和你shop」活動,與D1, D2 相約一同參與。他們於遊行中有蒙面,以防被起底。他在九龍灣站C 出口看見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把D1 推倒在地上,當時並不知道他是警員。D3 害怕PW4 會向D1作進一步襲擊,因此上前作出襲擊的行為。

📌各控罪裁決理由
🧷控罪(1) 非法集結 [D1-D10] :
#屈麗雯裁判官 從四個元素分析案發現場是否非法集結,分別為: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 共同目的

控辯雙方對於非法集結並沒有法律爭議。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同意和平的公眾地方示威是合情合法,和平遊行亦受憲法保護,但非法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和平的示威是可以接受,但是當和平的界線被超越時,法庭必須作出相應的行動。
德福廣場是一處主要讓市民購物及舉辦不同活動的地方,假若指出市民在德福廣場作出非購物的行為如歌舞表演,便是錯,這樣未免過於嚴苛。這次遊行的人數不多,而他們所佔用的地方亦只有行人通道,並沒有證據證明他們造成大擠塞。當時正處於社運期間,香港人已經見慣這些場面,他們會作出包容。再者,他們叫喊這些口號並不一定違法。
當這批人士到達九龍灣站C 出口,他們向在場的便衣警員叫喊一些針對性的口號,「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仆街過嚟」,「冚家剷 話你呀」,「係黑警呀 屌你老母」。法庭難以從呈堂片段中尋找叫喊口號的人士,但可以肯定的是,口號是從集結的人群中發出。從證物P175可見,於1952時有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令氣氛緊張,現場有明顯對峙。雖然這些不是暴力行為,但已經溝成攻擊的行為並有可能騷擾現場其他市民,已屬不是行使合理示威的行為。在D9 及D10被截查時,當時有大量記者及其他市民,導致現場情況混亂。因此,法庭並不能肯定口號聲的來源。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現場的人士向一些店舖(藍店)叫喊口號,內容大致為叫市民不要進食藍店及叫這些店舖關門。這些口號帶有威嚇性,而且針對這些藍店。從片段可見,這些人士在德福廣場內的元氣壽司外停留,面向店舖叫喊口號及唱歌。他們這些行為有可能會騷擾其他人士,但法庭認為不會否威嚇其他人。因為他們並沒有說出假如店舖內的人士不跟從他們的勸告,他們會作出甚麼的行為。加上他們只是叫喊口號,並沒有進一步的行為。
根據證物 P174 及 175, 可見這群人士所叫喊的口號有部分針對警方,而有關當中的口號內容,D3 於作供時的回應並不合理。
首先,D3指出「香港人報仇」是指為香港人打氣加油,但法庭並不認同。D3作為一名中四的學生,中文水平理應能夠讓他分辯「報仇」及「加油」2字的意思。這2詞語意思直接,明顯地意思不同。假如想跟別人打氣,為何不直接用「加油」?使用「報仇」這詞令人難以理解為加油的意思,但報仇更表示需要利用暴力作出此行為,具挑釁性。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上訴庭指引,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事必須強調阻嚇性,藉此保護社會安寧。在2019年的社運中,有不少身穿黑衣及深色衣服的人士作出攻擊他人的行為。但法庭不會因此而認為所有穿著這些衣服的人士便不會以和平的手法示威,因為這是不合理的。隨了叫喊口號及唱歌,遊行進行過程的氣氛是平靜的,未達到控方所指。雖然德福廣場有部分店舖關閉,安排更多保安駐守及提早有圍封的行動,而商場內的市民或會因遊行人士向警員及店舖叫喊口號而需要避開,但這些措施及行為有機會與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內的示威活動有關。商場及店舖因害怕有可能發生同樣事件而作出準備。商場的其餘市民感到害怕並不一定是因為12月28的遊行。
根據控方證人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的作供,可見他們並沒有指示需要要求遊行人士離開,他們只負責在旁守秩序。遊行期間亦有店舖繼續營業,例如 Godiva 於1950時有遊行人士經過,但仍然在舉行促銷活動,不少市民在店舖外排隊。從Godiva 的情況,可見遊行並沒令到這些人士感到害怕。即使他們選擇不接近遊行人士及在遊行隊伍中穿越,但這些是人的合理反應,並不代表他們感到害怕。

🛑但是,法庭接納這批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是令其他在場人士害怕。🛑
現場人士必定知道現場有便衣警員戒備,從證物P174 P175片段中亦可見有人士向這些便衣警員叫喊「Morning sir」。這些字眼對警員有針對性,會令旁觀者害怕。再者,集結的人士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市民及社會。根據梁天琦的案件,可見被告知道這些叫喊口號的行為必定會另其他人士害怕。

🔸4. 共同目的
根據證物P177, 這群人士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時並沒有立即離開。人群中有人叫喊他們的目的,這些聲音正正就能合理推論出人群並沒有離開並向警員叫囂,氣氛開始惡化。雖然有人士並沒有叫喊口號,但是他們決定留下在現場,無可否認是給予犯案者支持,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去破壞秩序。

因此,法庭裁定 人群在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位置向警員叫囂,行為構成非法集結‼️

法庭把被告分開5組處理控罪(1)裁決:
第一組:D1,D3,D4,D5
4位被告的行為相似類近,他們同時皆不爭義身份。根據證物P195a , 他們在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前亦有蒙面參與遊行,之後一起到達地鐵站C出口,沒有脫隊。沒有證供顯示他們有不一致的行為,而且 D1,D4,D5 亦攜帶了同款的青蛙公仔,法庭並不理解為何會這麼巧合攜帶同一款青蛙公仔到一個完全不關事的地方。D1 和D5在遊行期間亦有把該公仔展露出來。根據影片及截圖,這4位被告有目的地停留於C 出口,他們沒有離開。當有人群向警員叫囂時,他們亦沒有離開,繼續留在原地,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

就共同目的而言,D3 於作供時解釋他當時正考慮離開。但根據片段可見,當D9 D10 被警員截查時,D3 並沒有離開反而向前走近。再者,D3知道叫囂的人士為了表達政治訴求,他決定去跟隨人群。
法庭認為D3就案發經過的作供不合情理,而且刻意隱瞞真相。法庭同意控方的觀察,D3 對於參與集結錢的細節是清晰,但參與集結後則是推說甚或不記得。盤問內容的關鍵點、為何這群人士叫喊口號這些內容,D3卻表示不清楚、不記得。D3亦表示他在G2000時聽不到有人在呼喊,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現場的聲音大部份來自呼喊聲,非常嘈吵,可以遮蓋其他聲音。身處現場的人是必定能聽到。再者,D3聲稱自己不能夠分辨聲音來自口還是揚聲器發出,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一個中學生應該能分辨。

基於不可靠以及不可信,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第二組:D2
D2不爭議自己身處於遊行隊伍中。根據影片及截圖可見,D2只在人群到地鐵站C出口時出現。而且D2 與向警員叫喊口號的人群以及警方均有距離,他身處在轉角的位置,並不是正面面向警員。再者,D2的衣着與其他叫喊人士並不相同,他亦沒有攜帶其他物品,不排除D2 只是看熱鬧的人士。從證物P180可見,他向聚集人士揮手,集結便散開了。雖然D2有襲擊警務人員,但不一定是因為非法集結所以導致該行為出現。因此法庭認為其後的襲警行為屬獨立行為,疑點利益歸於D2,裁定 D2並沒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第3組:D6-D10
5位被告皆對身分有爭議,他們皆有蒙面,影片及截圖都不能看見他們的容貌,只能看見衣着。德福廣場內有多個出口,而且當天亦有不少市民在商場內購物。他們有可能與D6-10們穿着相類似的衣服。德福廣場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與人群距離較遠,只能大約看見衣着,反而新聞直播片段拍攝到的影像較為清晰。但是D6-10於鏡頭前被其他人士遮擋,片段並不能清晰看見他們。

D6辯認證供:
D6 及D7 從港鐵站C出口奔跑至1樓翠園後被警方制服。制服D6 的控方證人PW5 警員13234, 指出當制服D6的時候,D6作出掙扎並且整爛眼鏡架。控方證人PW5 的證供清晰可靠,法庭接納。雖然PW5不能看見D6眼鏡架如何破損,但是他覺得是因為D6掙扎所致。法庭認為這個推論合理。再者,從截圖中可見D6 戴著面巾,與PW5的作供吻合。有關D6的衣著,片段中見他穿着有帽的外套,而且在遊行人士及叫喊口號人士當中亦有穿着相類似衣着的人士。D6的斜孭袋上有銀色十字logo, 但是從截圖可見該logo是比較模糊。而D6穿着的Nike波鞋,款式亦較常見。再者,D6有蒙面,法庭只能單靠一對眼睛來辯認。
因此,法庭認為並不能夠從截圖及影片中辨認出D6, 亦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D7辯認證供:
從影片和截圖中亦沒有充分證供比對D7有否戴眼鏡。控方聲稱有,但警員在拘捕的時候着沒有在現場找到眼鏡。控方證人PW6 解釋有可能在D7被制服時眼鏡脫落,但PW6亦已忘記D7有否戴眼鏡。D7有可能不是影片中顯示的那名人士。控方指出D7衣服的胸前有Adidas logo, 並呈上多條影片。但是辯方呈上截圖回應現場有大量市民穿着類似的衣着,根本不能從這個特徵去辯認D7. 再者,證物P182所拍攝的影片只有1秒,根本不能看清楚片段中轉身的那位人是否D7. 制服D7的警員PW6作供時亦記錯追截的情況,主問時稱自己在港鐵站B出口看見有兩名穿黑衣服的人士(其中一名是D7)由店舖G2000衝出來。但根據控方證人PW1 德福商場保安經理所指,地鐵站B出口與C出口的距離為90米,PW6稱自己距離G2000 15米,已經是不合理。
控方指D6 D7奔跑離開,但不知道他們從何時何地開始,因為他們被其他人遮擋,鏡頭不能拍攝。
因此,沒有證供顯示D7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D8辯認證供:
根據影片及截圖,D8的衣著並不獨特,現場有其他人士與D8有相類似的衣著。
控方指出影片拍攝到D8在港鐵站C出口,但法庭認為影片模糊,並不能看見影片中的人。而且那人沒有特別的步伐或聲線。D8有蒙面,所以唯一可以用作辨認的只是一對眼睛。根據截查D8的PW7 警員25743, 雖然他的證供合理,但法庭冇辦法知道D8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控方呈上1條1秒的片段,指有兩名穿着深色衣服的人士飛快地跑過,但影片只有1秒,根本不能看清楚任何容貌或衣着特徵,法庭完全不能辯認D8.
因此,沒有證供顯示D8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D9 及D10:
2名被告皆在地鐵站C 出口被截查,但因為沒有被警員拘捕。所以並沒有相片證明他們當時的衣着。D3作供中的時候,自己稱與D9 D10 一同參與遊行。根據證物P177影片,可以看見D9在地鐵站C 出口被截查時,嘴邊仍然掛住Mic 頭。根據其他閉路電視及錄影片段,可見遊行人士當中有一個人與D9衣着相同,嘴邊同樣掛著1黑色球體。法庭找不到其他原因會有黑色球體掛在口邊,唯一推論是影片中的人就是被截查的D9.
D10 比起其他被告。在鏡頭面前展露更多容貌。不同的新聞直播片段亦有近距離拍攝到他的樣貌,從影片和截圖可見,兩名男子的面形相同,頭髮長度相同。外套皆有深色拉鍊而且佩戴眼鏡。所有特徵與D10被警員截查是一模一樣。

由於D9 和D10 皆出現於港鐵站C出口時被警員截查,法庭認為兩位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就控罪(1) ,
法庭裁定D1,D3,D4,D5,D9,D10罪名成立 ‼️
D2,D6,D7,D8罪名不成立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根據證物P175影片,可見控方證人PW4的受襲情況,但卻不能看見擊中PW4的手是屬於何人。影片只能看見PW4受襲前和後的情況。根據影片,最接近PW4的是D1 和一名中年男子。PW4 於主問時稱自己右邊膊頭被襲擊。但是根據影片見他的即時反應是向左邊轉身,這個自然反應並不合理。再者,影片可見當PW4轉身後,該名中年男子擘大雙眼及嘴巴,行為非常奇怪。反而根據D1的反應,D1有可能不是襲擊PW4的人士。雖然D1 在PW4轉身後有轉身離去,構成自招嫌疑。

至於D3,當時D3 看到D1 被撲倒及按壓在地上後,出於D1 是朋友而立刻出手阻止PW4,可能有當時的現場情況混亂,難以辨認PW4 警員身份,相關行為並非不合情理。

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並沒有證據證明D1 和D3有作出此行為,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就控罪(2) ,
法庭裁定D1,D3 罪名不成立
由於D2已認罪,裁定罪名成立 ‼️

就控罪(4) ,
由於D5已認罪,裁定罪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求情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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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D2 的求情

D2 在案發時20歲,現年21歲,與父母、家姐、哥哥同住,今天家人及女朋友亦有到場支持。被告修讀數碼營銷高級文憑,剛完成一個學期。

今次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坦白承認了控罪,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作扣減。被告犯案時主要由於目睹D1 突然被人壓倒在地上,狀態辛苦,因而一時情急選擇了錯誤的手段希望幫助D1。呈堂片段可見,D2 當時只是赤手空拳地打了警長的背部數下。P196同意事實中有描述了該警長的傷勢,但沒特別提及背部有傷勢,該警長亦於同日出院,可見傷勢不嚴重。

D2 中四至中六的班主任同時中文老師為他撰寫了求情信,形容被告瘦小,待人真誠有禮,品行良好,更獲取優點。被告患有讀寫障礙症,成績雖一般,但亦努力學習,老師形容被告是位好學生,從沒有任何暴力問題,此案件只是單一問題。

本案於2019年尾發生,案法至今承受著巨大精神壓力,學業一度停滯了2個學期。從信中可見被告深感後悔,更已還押了15日,希望法庭盡量輕判,為他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明白控罪嚴重,有機會面臨監禁式刑罰,惟即將展開新學期,被告希望不用錯失學期,能於9月1日新學年前重拾學業,未來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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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4 的求情

D4 在本案發生時16歲4個星期,現年17歲,為應屆文憑試孝生。被告與祖父母及妹妹同住,由姑媽長期照顧有加。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案發時為社會事件氣氛高漲,年輕人易受影響。被告是沒有預謀下中途加入遊行隊伍,並走至港鐵站C出口,及後該位置的聚集演變成非法集結。以被告16歲的年紀,難以理解一場和平遊行轉變為非法集結所需面對的法律後果,當時選擇繼續留在現場是十分愚蠢的行為。

D4 的求情信有8封,由家人、校長及老師所撰。在被告自己的求情信中,表達了對當天的行為後悔,當時只想表達不滿,未有意識到後果嚴重。在案發至候審期間,被告的家人、老師、社工和朋友不斷鼓勵他,對他不離不棄。被告對此感抱歉並感謝,令他認清自己是備受關懷,卻無其他方法去補償。被告承諾繼續會專注學業及文憑試,希望未來以正面的心態應對。

被告在過去一年多倍感壓力,今天嫲嫲、姑姐、舅父及嫲嫲亦有到場支持。家人在這段期間也更多的關心被告,家人在求情信中形容他是心地善良的男孩。

姑媽每次也陪被告到警署報到及出席提堂和審訊,開解地步,觀察到被告變得更為溫馴及更專注學業。家人承諾會繼續守護被告,培育他成為正直守法的人。在校長、中英文老師的求情信中,形容被告正直、熱心助人,積極參與校務,也熱愛籃球,未來有意考取教練牌照。被告亦有盼未來投身社福界、醫護界,貢獻社會。學校及家人對被告關於未來的規劃十分支持。

就本案嚴重性而言,在港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只是維持了數分鐘,而該非法集結是由一場和平遊行所演變。關於叫囂的環節,當中並無涉及暴力,歷時短、規模較小,希望法庭判以非禁閉式的刑罰。考慮到本案屬同類案件中較輕微,被告參與程度低,盼法庭為他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引上訴庭案例 CAAR 3/2020 ,兩位被告承認非法集結,基於其年齡及背景,法庭本有保護令,但律政司上訴因此判處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縱使該案與本案情節十分不同,該案背景嚴重很多,示威規模大,牽涉暴力行為。對比本案在港鐵站C出口的叫囂行為,規模相差很遠。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和年紀,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的可能,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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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的求情

D9 在本案發生時22歲,現年23歲,是一名學生,沒有刑事記錄。被告原本任職倉務員,因面臨審訊不能遷就時間上班,被雇主解雇。現職為兼職侍應,案件完結後盼重拾職業。

被告的爸爸於被告小學時便病逝,今天媽媽有到場支持,未來賺取的入息盼能幫助家庭。被告工作態度善良積極,人生路途還未開始。被告盼日後到台灣升學,修讀有感興趣的室內設計,將盡力完成學業。

呈上兩封求情信,在僱主所撰寫的求情信中,僱主形容被告工作態度正面,定罪將對前路有很大影響。

希望法庭考慮勞教中心的時間或許比較浮動,甚或太長,希望讓被告保釋等候報告,加上被告有另一個審訊正在進行中,還押等候報告並不是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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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求情

D10 在本案發生時19歲,在父親的求情信中指出被告的本質不壞,日常有善心做公益,貢獻社會。在第2封求情信中,表示了被告有熱心做義工服務,而且喜歡幫人。

本案發生後,對被告造成很大的打擊。在2019年所發生的社會事件,非法集結有時會引發下一波涉及暴力行為的事件,惟此案沒有證據基礎指控有暴力。

辯方指出未必需要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因爲將會超出被告所需的刑期(被告已還押118天)。因此盼不用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的報告,直接判處短時間的監禁,令被告不必重返監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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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處理D2,D4,D9,D10的判刑
案件押後 2021年6月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期間會索取各項報告。
為D2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為D4 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為D9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D2,D4,D9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D10 沒有任何扣減因素,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已「坐爆」,獲即時釋放)

D1,D3,D5的覆核申請將會押後至 2021年6月15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 . 須於5月27前向法庭存檔及提交書面陳詞。
D1, D3, D5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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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傅昶生大律師 就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詞,亦不會傳召證人。

先處理另外2個特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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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裁決如下:

有關D5及D22的紋身相片呈堂性

辯方反對「香港加油」紋身照片呈堂。
雙方已有詳細書面陳詞,現不詳述。
考慮雙方陳詞及相關證據

控方清楚表明提出此證據非證明以下事項

1. D5及D22的干犯暴動傾向性
2. D5及D22具有政治及某意音形態的歸屬

控方提出證據的目的是用以排除被告恰巧路過或偶爾在現場的可能性。

#陳仲衡法官 不認為紋身照片能用以證明

1. D5及D22的干犯暴動傾向性
2. D5及D22具有政治及某意識形態的歸屬

控方可以使用紋身照片作證據來協助法庭考慮其是否恰巧路過或偶爾出現在現場。

然而,是否能成功證明,則須視乎案件其他的證據,而非單以照片作考慮。

有關偏見性

法庭於控方釐清後, #陳仲衡法官 聲稱 不認為使用該些照片為證據會影響單獨處理案件的專業法官的判斷

❗️法庭裁定紋身照片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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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剔除PW32,39,58的辨認證供

辯方申請剔除PW32,39,58從呈堂影片中為D13,16,24作身份辨認。

由於審訊仍在進行,法庭不會就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作裁決。

#陳仲衡法官 裁定該些證供符合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 2 of 2002的要求。

❗️法庭無須剔除該些證供❗️

暫時休庭以考慮 #傅昶生大律師 的特別事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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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再開庭

有關PW62 警員17534對D11的辨認證供

法庭就此事項以交替程序處理爭議。
辯方選擇不作供及傳召證人。

法庭考慮過雙方提出的案例。法庭必須顧及現在的機器及影片質素與1981年的有很大的躍進。

另外, #陳仲衡法官 指出PW62並非以五官及性別來辨認D11。

法庭就相關片段的質素,PW62的觀看影片時間,是對D11的外型,衣著及裝備作辨認。

法庭裁定PW62已具備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 2 of 2002一案中對特別知識的要求。

由於案件仍在審訊中,法庭現階段不會考慮其證供在證據價值的比重。

❗️法庭認為不存在理據剔除PW62辨認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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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再再開庭

控方呈上再經修訂承認事實,修改部分以藍色表示,呈堂為P66b

控方表示已沒有其他證據要處理。

唯在很早的時間控方已向法庭表示會修訂開案陳詞,主要關於D1,D19在被捕前被拍攝到的影像。

辯方已知悉。控方為盡早向法庭表示立場,控方已預備列表分開D1及D19。
D1主要以P57及58(Now, i-Cable, TVB, Apple的片段)影到D1在場,並有截圖以紅色圈作表示。

該些片段在早前審訊過程中,已被播放。

而D19同樣情況,但只有TVB的片段有影到。惟沒有在庭上播放。

雖然控方沒有證人作辨認證供,但控方邀請法官以陪審團角色接納控方說法。

(現觀看聲稱與D19有關的片段)

上述片段及截圖呈堂為MFI P57_P58(D1)(D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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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完成案情。

所有辯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押後至12點半以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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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 再再再開庭

法庭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

D1不傳召證人亦不會出庭作供,呈上一份天文台紀錄。呈遞基礎為證據條例22a及23條。呈遞文件主要希望法庭留意於2019年7月28日當天曾有2次雷暴警告。
D1案情完結

D2不傳召證人亦不會出庭作供。
D2案情完結

D3會出庭作供

現在到證人枱宣誓.......

(直播員祈禱中)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劉偉聰大律師
👧🏻D2:湯(20) #吳珞珩大律師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兩名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控罪詳情指D1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NUT;型號PT-668)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D2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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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1) 暴動 D1&D2不認罪
控罪(2) D1承認控罪🙇‍♂️
控罪(3) D2不認罪

D1承認控罪(2),但不同意案情摘要中第一段所描述的案發背景。控方建議用Newton Hearing的方式處理,代表首被告的劉偉聰大律師反對,指出首被告將爭議被捕之處有否暴動,加上首被告對相關暴力事宜並不知悉,如果承認該段案情摘要,將對他暴動罪的抗辯構成不公,因此應該將該段案情摘要删除。

商議後控方同意删除控罪(2)罪行詳情第一段,D1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法庭裁定D1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待審訊完結後判刑。


🧷案件管理事宜
控方會傳召9隻證人作供。經商議後,控方決定先傳召PW18 警署警長 49914 伍國雄,之後傳召PW1(控制及拘捕D1的警員),之後傳召PW3(控制及拘捕D2的警員),然後傳召處理證物警員及專家證人……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鈕 (19)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1:暴動(‼️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奶路臣街近彌敦道交界處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34731。

背景:
於2020年2月29日,為831 事件半週年,當晩有不少市民在旺角和太子聚集,其後演變為警民衝突,多處出現混亂。

詳細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83

辯方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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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辯方已以書面形式遞交了求情理由。

📌 求情理由
開庭時,辯方表示有進一步的求情信。內容大致表達了被告對於未來有遠景,希望盡快可以回歸學習,回饋社會。

辯方表示於2021年5月18日前,控方提交了3 個相類似的案例。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被還押了一段長的時間,而此類型的案件之判刑一般均判處監禁式的刑罰,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的身體背景而盡量輕判。

辯方對於背景報告沒有進一步的補充,報告良好正面,與求情大綱大致相同。被告於案發時19 歲,現年21 歲。由於其身體狀況,學習上一直出現很多困難。被告對於運動方面有濃厚興趣,一直努力參與不同的運動項目,尤以跑步十分卓越,除參加比賽外,更曾作為助教參與訓練。在運動方面的努力,考慮到被告的身體狀況,對他來說絕非容易。

被告坦白承認錯誤,明白當時作出了非常錯誤的判斷,其重犯的機會極微。考慮到被告過去的背景,希望法庭盡快讓此年輕人回歸社會。

📌 判刑理由
#姚勳智法官 讀出 詳細案情 ,指出呈堂片段中有多段片段拍攝到當時的情況及被告,反映了被告追著警員34731 不少於200 米。被告於錄影會面中表示廣東話為其母語,承認自己是片段所拍攝到的人及曾向警員34731 投擲物件。

被告現年21 歲,承認了暴動罪,沒有刑事紀錄,身體狀況不佳。當時犯案原意是由於警方武力驅散,感到十分氣憤,加上受到群眾的氣氛影響,一心只想令對方離開,在此前沒有任何預先計劃。還押期間,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後悔,已向受傷的警員致歉。

在家人的求情信中,表達了被告耿直善良,一直十分關心社會和身邊的事,希望將來能夠投身運動界。

#姚勳智法官 道出暴動罪的法律元素。就本案而言,#姚勳智法官 認為本案最嚴重之處是當時情況混亂,多名參與暴動的人士包圍了一名警員,並作出了攻擊,而被告曾三次向該警員投擲了物件,故就案情而言,應判處五年以上的監禁。

📌 判處刑期
考慮到被告受病情影響而判斷力減低,量刑起點為 4 年 3 個月。被告於審訊前認罪,扣減1/3。

‼️‼️判處 2 年 10 個月即時監禁‼️‼️

(按:鈕手足精神不錯)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6/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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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五天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4

PW12為警員7374,他在案發當時駐守A2-1小隊。在12:30至12:45時,他收到訓示。在15:20時,他到達冠景樓及前往已被破門的案發單位。他當時被指派進行掃蕩工作。在15:40時,他與警員12131在至尊重慶雞煲內看見有PW10和PW11正調查兩名男士,其後他接手調查E。

在調查當中,PW10向他交代同事將案發單位破門後的發現及該單位與E的關係,於是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E,E期後沒有回應。期間他有向E嘗試了解為何E會出現在雞煲餐廳內,但E沒有正面。此外他看到E的腳眼有紅腫,所以他嘗試了解原因,E指他從四樓離開時弄傷,期後他問E是否需要看醫生,E表示不需要。

在15:50時,他從E身上檢取一些物品,即銀包、卡等。由於他知道會有政府化驗所人員到場調查,於是他用紙袋包著E雙手。同時由於他看見E東張西望,所以他單純地認為E有逃跑可能,因此他用手扣索上E雙手。他不肯定警員12131在他調查E時有沒有接觸E的身體。他認為即使他比E高,他不是必然能制服E。

在16:05時,他與警員12131帶E上案發單位。PW7在各被告面前展示及解釋搜查令。他在此期間在單位內補錄警誡口供,而警員12131則協助看守E。他也不肯定當時兩人是否有扶着E上單位。他不同意當時他與警員12131為E戴上頭套,E在當時因髮型影響視野,或有警員曾移動頭套。他同意E身在單位時曾坐下,但不同意E當時戴上頭套且面向廁所,因此E看不到單位情況。

在單位期間,他聞到有汽油味,也看到有玻璃樽,液體,布條。他同意有機會有人在處理證物時有機會令汽油味散發在單位。他亦同意E在坐在單位內的椅子時,有機會污染到E的衣服。

在椅子上的議題中,他記憶中那張椅子是在單位門口附近,E第一次在單位期間一直坐在椅子上,他記憶中第一次離開單位時該椅子留在原位,他對第二次返回單位時,椅子的位置在那裏。

在17:45時,由於有鑑證科攝影部人員到案發單位進行拍攝工作,所以他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親口對他下達的指示,連同警員12131將E帶到後樓梯等侯及看守。期間他有再問E是否需要看醫生,E表示不需要。但他沒有向E交代離開單位的原因。

在19:45至19:55時,他再收到指示,所以連同警員12131帶同E回到案發單位認領E共約34件的個人物品,包括手提電話 (P29) (他記憶當時在單位內的雪櫃頂找到,他對此會有特別記憶是因為有人 (但忘記是誰) 在E認領個人物品期間告訴他該電話曾被鑑證科掃指摸) 。期間他負責檢取E的個人物品,當時有使用布質手套協助檢取E的個人物品,而警員12131則主要看守E。他同意在檢取E的個人物品有接觸其他物品,但同時指出沒有移開物品的位置。

他在E完成認領個人物品後,帶同E的個人物品到後樓梯補錄記事冊,內容包括E的34件個人物品,當中亦有E的簽名。他不同意在後樓梯時曾高叫另外四人的全名,問E是否認識他們,但E沒有回應。他亦同意他當時沒有紀錄檢取證物的過程及E個人物品的實體位置。

⭐️葉佐文法官關注當時被告人的權利有否被保障,例如當時被告人進行認領證物時有沒有先被警誡。即使警員拘捕前曾對各被告作警誡,但理應與認領證物是不同的事情。若被告人進行認領證物時沒有先被警誡,會涉及到證物的可呈堂性及公平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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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葉佐文法官及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在此部分的對話:(多謝旁聽人士的詳細紀錄)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下稱主控官) :喺完美同穩陣嘅情況之下,我哋都會有警戒嘅,不過...

葉佐文法官:咁你而家係咪想我喺好完美同穩陣嘅情況下判案?

主控官:Er...我地果朝4個鐘之前都有警戒,冇話取消到個警戒,所以仍然有效。

葉佐文法官:咁唔通你三個月前警戒都仍然有效呀?警戒係一經提出終生有效架?

主控官:對唔住,Er...如果你有關注呢個冇警戒嘅情況...

葉佐文法官:我緊係有關注啦,個情況下未經警戒下誘使招認丫嘛。

主控官:被告都冇提出需要警戒。

葉佐文法官:咁佢唔知道佢有咩權利架嘛!佢唔係大律師嚟架嘛!佢唔係警員嚟架嘛!你知唔知警戒就係用嚟比佢知道自己有咩權利,你冇警戒點可以將啲證供呈堂。

主控官:Er...我地唔係故意唔去警戒,根據案例,如果違反警戒個情況唔深,都係可以呈堂。

葉佐文法官:咩叫違反警戒個情況唔深?你話唔深就唔深囉,呢啲咁基本嘅嘢,你決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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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的黑色Nike鞋 (P514)、眼鏡盒 (P533)方面上,他指出是他檢取的,但他忘記了實際上檢取的位置,只記得是在地面及茶几上檢取。

在20:35時,他曾向E解釋戴頭套的權利,這階段已向E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在20:45時,他經E同意後,為E戴上頭套。此部份有在記事冊紀錄。

在20:45時,他與警員12131一同柙解E前往灣仔警署。在23:30至00:14時,他為進行E拍攝及套取指紋的程序。他指出照片中E着的白色拖鞋是由他在單位內檢取,並在E離開單位時將白色拖鞋給予E,但這對拖鞋沒有檢取成為證物。他指出本案有關E的證物是由他保管,期間警員9941未曾接觸有關E的證物。

在警署後,他曾陪同E會見值日官,當時E沒有投訴。期後E亦有在其記事冊上簽署,他亦有將副本給予E。

他不知道E由那位同事柙解前往醫院。

他表示在此期間沒有對E作出違反警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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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 是警員12131。他在案發當天在冠景樓內曾接觸E,但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人,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

在至尊重慶雞煲內,他看到E的腳有紅踵,在完成調查後,E坐在一張餐廳內椅子。

他不同意扶E上單位的原因是因為E受傷,亦不同意E沒有做甚麼事令他覺得E會逃跑。

在灣仔警署,他有接觸由PW11檢取的物品,但沒有接觸其他物品,也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人。

他對E在單位內坐過的椅子沒有記憶。但他記憶中第一次與E進入單位時該椅子在門口附近,他記憶中是由他指使E坐在椅子。他不同意當時E有戴上頭套。

他對他在後樓梯內問E「點解要離開個單位」表示沒有印象。他不同意他當時為E移正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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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但主要只是涉及背景,故不作特別紀錄。(不涉及任何警方就本案的調查)

第六天審訊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36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A1:楊(25) 👩🏻A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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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開案陳詞

📌背景
由2019年8月31日傍晚開始,為數眾多的示威人群在灣仔及銅鑼灣等地點集結,佔據行車線並以雜物堵塞馬路。此外,示威者亦投擲汽油彈、縱火、毀壞他人財物、襲警等行為。大部份示威者穿上深色衣服,戴上頭盔、防毒面具、眼罩等裝備。

同日約19:50時至19:58時,多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示威者,用長棒及油漆等工具破壞豎立在軒尼詩道340號大廈外牆上平台的大公報標誌。同時,部份示威者集結在附近的軒尼詩道行車線上,揮動手上物品向作出破壞的示威者示意,並向上述標誌照射雷射光。


📌驅散示威者的過程
由警署警長伍國雄主管的水砲車組成的警方防線,由金鐘開始向東沿軒尼詩道掃蕩。在20:03時,警方防線抵達軒尼詩道與菲林明道交界一帶。其時示威者集結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上,以強光朝向警方;亦有示威者以垃圾桶堵塞軒尼詩道行車線,他們與警方防線對峙,無視警方的警告。

警方繼續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驅散示威者,部分示威者撤退入克街跑向灣仔道,但眾多人士仍未散去。在20:13至20:18時,示威者在軒尼詩道298號向警方防線投擲燃燒彈、縱火及堵塞杜老誌道行車線。警方發出警告並以水炮車向集結人士噴射顏色水劑。

PW1曾俊鎬督察及PW3警員袁嘉安等人到摩理臣山道及天樂里一帶掃蕩,牠們見到約十名身穿黑衣、戴頭盔及面罩的人集結在天樂里與灣仔道交界一帶。亦有逾百人沿軒尼詩道及灣仔道向東逃跑,亦有人以大型回收箱堵路,控方指該集結為暴動。


📌截停及拘捕
本案兩名被告亦屬上述逃跑人士之一,他們被警員在灣仔道近陳東里截停時,均穿上深色衣服,戴上防毒面罩。此外,D1被截停時戴著頭盔,D2則手持長雨傘及行山杖。其後警員從D1身上搜出一部對講機、3個濾毒罐及生理鹽水;從D2的背包搜出一支雷射筆、護膝、頭盔、護目鏡、手套。


📌檢驗雷射筆
經檢驗後發現該雷射筆根據IEC 60825標準,屬於第IV級。在60米範圍內被直接照射可造成視力受損,對被其照射的皮膚亦屬有害,肉眼觀看其「漫反射」亦可能有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盤問被告
控:跟據文件,於2019年10月20日下午9:14在尖沙咀警署錄取口供,當時房內只有被告及PW3 9942,被告並沒有要求通知家長或律師。
被告:同意,我當時不知道可以聯絡家長或律師。
經過一番討論後,鄭官突然插嘴:被告與律師的對話無需在法庭公開。
控:我對你指出,其實你知道你可以聯絡家長及律師,因為你當時簽署了PP21羈留人士通知書,理應知道你自己的權利。文件的每一頁都簽署了同一個簽名,是否被告你簽的?
被告:同意。
控:既然你在每一頁文件都簽了名,那你應該閱讀了所有內容。
被告:不同意,因為當時是警員急速地要求我簽名。警員9942亦曾對我說必須簽署文件方能前往醫院。
控:我向你指出PW3警員並沒有說過前往醫院前必須簽署文件。
被告:不同意。
控:你是否親自在文件上寫下「我無嘢改」「我自願回答」「我親手寫」等字眼?
被告:同意。
控:你在獲釋後至上庭前是否有時間閱讀文件,即PP22?
被告:有
控:你在閱讀文件時有沒有發現有任何錯誤?你曾說你在沒有警誡之下作供。你沒有發現這是錯誤的?
被告:沒有
控:跟據PP22,你當時作供時說「我當時見到警察同市民嗌交,咁我一時嬲起上嚟,我咪去打佢地囉。」,在這裏你有沒有發現任何問題?
被告:我不曾作這些口供。
控:當你發現這些錯誤時,你有否嘗試向警方證清?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更改口供。
盤問完畢
(鄭官同被告作供都好細聲,只能盡量記錄sorry)

📌辯方主問
律師:之前曾問及警方是否有提供3份文件的副本給你,在主問的時候你說有,但當控方盤問時,你說忘記了,你究竟有否收到該3份文件?
被告:有。
律師:你曾說口供紙上有些地方你是不同意的,為甚麼你當時沒有當警方投訴?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投訴。

📌辯方就特別事項的陳詞
因被告當時受到胡椒噴霧的影響,在警署給予他生理鹽水前,他完全看不到東西。PW2承認被告當時聽到胡椒噴霧的聲音,而PW3則承認被告受到胡椒噴霧影響,而被告當時曾要求以生理鹽水清潔面部(包括雙眼)。從醫療報告中能看出,被告在被制服時受傷,控方曾問及如果警員曾掌摑被告這情況是真實的話,為何在醫療報告中並沒有提及。辯方律師解釋,被告曾話掌摑是大力的,但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角度來決定如何大力,加上從案發到被告抵達醫院相隔幾小時,不排除令被告的傷勢減輕了一點。
鄭官又插嘴:「在醫生診斷前必定會先問病人發生何事,但醫療報告完全沒有提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警車時被問及身分證號碼,但警員說他的回答不正確而掌摑他,之後答了幾次一樣的答案,警員也繼續掌摑,一般人很難會忘記自己的身分證號碼,可能是警員想「作弄」他才這樣做,在警署內又不斷要被告道歉及掌摑,這樣令被告當時感到更驚恐。

關於Pol153,控方證人在作供時說用了12分鐘讓被告閱讀後再解釋Pol153,但在辯方質疑12分鐘不足以識被告閱讀後再解釋後,該證人改口說讓被告一邊閱讀他一邊解釋,表示這樣較節省時間。在Pol153上指明可以聯絡家人,如果當時警員解釋了,被告根本沒可能到今天上庭也不知道他可以聯絡家人或律師,所以辯方指出警員根本沒有解釋Pol153給被告。

關於PW3是否應該先聯絡被告的家長,PW3承認他沒有主動問被告是否需要通知家人,但他有責任這樣做。雖然被告被捕時年齡已超過16歲,但他患有自閉症,與16歲的分別應該不大。此外,在被告的醫療報告中提及,醫生給了他9天的病假,甚至比受襲的警員還要多。PW3又說被告未曾要求前往醫院,辯方認為這是為了掩飾自己要求被告先作供才能前往醫院的行為,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上的陳詞及被告的背景,剔除這些證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屆時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提堂

D1:陳(69) / D2:余(60)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背景:
2020年9月23日,控方試圖為SO1和PW1-4 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被押後至12月14日才正式申請。一個月後獲 #劉綺雲裁判官 批准不公佈證人資料予公眾,但控方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控方在2021年3月17日又提出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裁判官著控辯雙方討論,及後控方堅持提出申請。4月28日聆訊後裁判官押後至今裁斷。

——————————————————

不披露申請的裁斷

裁判官以公眾利益為由裁定🛑控方不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認為是必須及不影響公平審訊。

裁判官認為,控方是次提交的總督察誓章較律政司司長發出的證明書更詳細。總督察在誓章中詳細講解刑事情報科的工作,強調一旦刑事情報科警員身份敗露便須調派至其他部門工作,影響案件偵查。

總督察在誓章提到,自2019年以來,有10名刑事情報科警員的身份敗露,當中更有其家庭成員的資料已公開。總督察指刑事情報科警員身份敗露是嚴重影響公眾利益。

裁判官認為辯方提出的反駁理據不成立。辯方批評控方實屬濫用程序,指出在原本申請中已遞交律政司司長證明書以供法庭考慮,當時未有遞交總督察誓章。裁判官認為控方只是協助法庭為保障公眾利益作較全面考慮。

裁判官又認為控方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無損公眾利益,不認同法律代表秉持專業及保密原則不會公開警員資料已有足夠保障,認為向辯方披露警員資料的風險是難以預計的。


案件管理

控方已準備好處理答辯,得悉辯方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D1及D2法律代表申請押後以向律政司商討案件處理方式,並提供法律意見。

D3法律代表申請押後以提供法律意見。

D4準備好答辯,但不介意留待下次與其餘被告一同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提堂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辯方申請押後至 7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向警方索取並未使用文件(包括CCTV),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註:被告於2021年1月6日就一宗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禁6個月,現已服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