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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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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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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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布喜后暫委裁判官
#20200421元朗 #新案件



控罪: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

毋須任何條件繼續保釋

由於控方未準備好,申請押後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記錄在案辯方已經準備好

案件押後至11月27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1006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羅(56)🛑已還押逾9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9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02:00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
D1承認控罪(1)&(2),兩項控罪成立🙇‍♂️

*D2 & D3 不承認控罪(1),與控方達成協議,以《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起訴

🛑D2&D3 承認修訂控罪🙇‍♂️

--------------------------
📌控罪(1)案情撮要:
內地來港的商人男子X,於2019年10月5日晚上從尖沙咀坐巴士返回位於旺角的旅館途中,於亞皆老街先達廣場附近被現場人士認出其支那人身份。男子X受驚嘗試離開不果,遭包括各被告在內的多名人士包圍,部份襲擊過程被拍攝錄影。

D1沒有蒙面,面容被清楚拍下。呈堂片段見D1以棒狀物體並手持類似磚頭物件襲擊男子X;女被告D2打開一把彩虹色雨傘遮擋鏡頭,並從後推了男子X一下;埃及籍被告則用腳踢倒坐在地的男子 X。最後男子X多處有瘀傷及擦傷,身上的財物及電話被掠


📌控罪(2)案情撮要
2019年10月6日02:00時,男子Y與友人飲酒後坐的士到彌敦道亞皆老街附近,因無法通過路障與現場人士口角。約十幾名在場人士(包括本案的3名被告) 指稱男子Y是便衣警,遂以竹枝及硬物襲擊,並拳打腳踢Y。

部份襲擊過程被拍下,片段顯示D1以石頭狀物品襲擊Y一兩下,在Y逃跑後亦無繼續追打,事件在Y友人解釋男子Y飲醉酒後告一段落。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接受治療,證實多處擦傷、瘀傷,留院3日後獲准放23日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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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1的藍凱欣大律師求情:
D1自幼家貧教育程度不高,不過生活困難亦沒有申請綜援,一直自力更生,只曾因工傷而領取6個月傷殘津貼。不忍年輕人被警方暴力對待,以為PW1襲擊現場人士,D1曾對PW1講:「你做乜掟磚頭,放低。」而襲擊PW1過程亦不足1分鐘

PW2拆除路障手持竹技,D1得悉他醉酒後已經停手,感到後悔知道行為不當,願意承擔責任並賠償受害人金錢上的損失。過往一直奉公守法,純粹在憤怒下一時衝動犯下本案


🛑D2, D3 求情:
D2的參與只有從後推倒男子X,並無直接參與襲擊

D3在事件後段參與襲擊,在落街買煙時注意到街上有人呼叫,因好奇而加入襲擊,他承認行為愚蠢

法庭已考慮求情,每位被告須賠償人民幣3300(合共10000元) 予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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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 10月28日 14:30 於區域法院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羅(19)
D5:李(17)/ D6:梁(24)
D7:吳(24)/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手足(34)
D12:譚(24)/ D13:謝(23)
D14:王(23)/ D15:王(22)
D16:黃(23)/ D17:黃(23)
D18:王(27)/ D19:黃(18)

控罪:
D1-20 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法庭已為D11安排尼泊爾傳譯,提醒各方陳詞語速稍微減慢,因須作出雙重傳譯(粵語→英語→尼泊爾語)。

控方預備聽取答辯,得知辯方部份被告因法援申請處理當中,而今天未準備好。另外就案件管理事宜,控方建議首先與辯方研究爭議點再決定以同一案件審理或進行分拆,但基於證人人數眾多,相信分拆是為恰當。

D14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援署現正處理其申請。法官提醒被告請積極跟進,否則下次聆訊未獲派律師將後果自負;同時提醒其他被告從速處理並跟進法援申請,以免有不必要延誤。明白到D5暫時不申請法援是被告權利,但若考慮申請,應趁押後期間從速進行。

法官認為控辯討論分拆是可考慮會否爭議暴動情況而控方特別指控某被告某行為。若控方沒有特別指控指定被告而純粹單憑各種原因推論,例如被告衣著等;可能辯方不會對「暴動是否有發生」無爭議。分開審訊一來會「審快啲」,而且能夠針對各自的爭議點。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背後的道理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法庭在批出保釋條件時,須考慮到被告在保釋期間會否干犯其他罪行或有潛逃風險。就今天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2申請撤銷宵禁令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D13申請撤銷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15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法庭亦會與下次聆訊安排尼泊爾語傳譯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資料💛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4/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辯方石書銘大律師,就警員被咬過程作盤問

呢個情況 (對被告施行壓點控制) 你嘗試緊用武力制服被告㗎嘛?
答:唔同意
辯:你唔同意d咩?唔同意你用緊武力,唔同意你制服緊佢,定係唔同意嗰個係被告呀?
陳官:審訊應該係和平氣氛下進行,你呢d「撩交嗌」嘅問題,對審訊有咩幫助呢?

辯:或者我再問多次,你嘗試緊用武力制服被告㗎嘛?
證人答:佢已經咬住我,我已經嘗試縮手
辯:縮手同制服被告人呢兩樣嘢並非不能共存,啱唔啱 (證人答:不同意)

辯:我用一個公平d嘅講法,你嘗試制服被告期間,被告咬到你右手無名指,令到你縮手,咁講你同唔同意 (答:同意)

--------------------------
11:51 開返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 D2:陳(20)
D3:陳(20) / D4:鄭(19)
D5:張(31) / D6:張(19)
D7:趙(19) / D8:周(20)
D9:周(27) / D10:朱(20)
D11:鍾(19) / D12:古(21)
D13:何(17) / D14:黃(18)
D15:洪(24) / D16:黎(23)
D17:林(21) / D18:林(21)
D19:李(18) /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3)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8被指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3)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

控方甫開庭指出本案為「理工事件」12宗案件之一,今天預備聽取答辯,唯本案被告人數眾多,認為沿用其他案件的案件管理方式較為恰當。

D15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表示排緊法援並已有案件編號,法官提醒應從速跟進,好讓法援署可儘快安排律師。亦了解到其他被告正/將申請法援而今日未預備好答辯。

法官建議將爭議類同的被告可以分開審訊以聚焦爭議點,此舉相信對案件最有利。控辯應儘快商討有咩承認或同意嘅事項及有咩爭議。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理據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9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地點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
🟢(獲批)D15申請指定日子豁免禁足令
🟢(獲批)D17申請更改指定期間宵禁開始時間,即今日至下次聆訊宵禁時間由0100時開始
🟢(獲批)D18申請更改宵禁開始時間至2400時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4/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關鍵議題(1)壓點控制
早前提及過壓點控制技巧,需要用支點為被壓部位提供支撐。證人指,訓練時壓點控制要求4指並排,從人中位置往鼻上托。施力時往鼻上托,而非用力往下壓向面部,眼腔亦非壓點之一。因此無按壓面部

最好有受力位係後邊,就算無都唔等於做唔到,只不過效果無咁好

在面部進行壓點控制,除了在人中位托鼻外,眼腔亦可以施行壓點控制㗎嘛?……證人不同意

📌矢口否認曾用力壓向被告眼腔或面部按壓
梁警長聲稱,當時用食指鼻頂近眉心,中指放在鼻底尋找向上托的指點,當時無名指被咬住已感受劇痛,無刻意用食指去接觸被告眼腔與鼻樑的位置的想法,亦不同意自己的食指和中指屈曲並向下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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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顯示有接觸,而片段顯示從被告人右後方將手放前,並做了兩件事
1) 嘗試固定被告頭部 (同意)
2) 嘗試尋找施壓位置 (不置可否)

證人補充:
固定佢個頭嘅時候呢,一定有接觸佢個面,當我想做按壓控制嘅時候,未揾到位置佢已經咬住我嘅右手無名指,所以我相信嗰段時間我感覺到劇痛亦反應地縮手,唔同意當時食指與中指有用力壓落去

辯方向證人指出,你由右向左接觸佢塊面,亦有將被告頭部由右推向左

證人答:不管轉向左或者右,都唔係我推,而係被告自己掙扎造成,因為我個做法係要佢個頭固定,而非轉左或右

證人不接受因被告咬住自己的無名指,所以在抽走手指時帶動被告頭部由左至右移動 (控方的解讀:認為被告有意扯斷手指)

--------------------------
🛑休庭,下午14:30繼續,控方將傳召麥醫生作供,他的醫療報告已經用書面證供方式呈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的綠色玻璃樽。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提堂

謝(20)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被指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33號德福廣場一期一樓六福珠寶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

不認罪

6名控方證人(1、2、3需要,4、5、6可以不需要),沒警誡供詞,有閉路電視紀錄,合共10分鐘,沒醫療紀錄。
片段與證物鏈沒爭議。

辯方除被告本人,可能還有1名證人

預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8-29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劉(17)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控方申請無須答辯,以待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及分析閉路電視紀錄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7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8大圍 #提堂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某處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事隔近半年,案件於2020年6月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候訊。其後在7月22日再度提堂,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閣下提出,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控方堅持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認為若控方以「同一把尺」處理本案,看不出為何本案會有不同處理,並著辯方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閣下並撤銷楊的宵禁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週1次。案件其後押後至今以待與控方商討。


控方準備好答辯,得悉辯方有押後申請。

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聆訊。

法庭指有兩種做法:第一種是在排期前先就此作出聆訊;另一種是在排期後、開審前就此作出聆訊。

辯方指希望在答辯前先作出聆訊,因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意向。辯方指控方違反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承諾,因而作出有關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永久擱置聆訊」申請的聆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轉介文件

蕭 (32)

修訂控罪一至四,新增控罪五至十,庭上未有讀出‼️

以下為後補的控罪相關資訊(source 獨媒):
1.煽惑暴動
2-4.煽惑縱火
5-7.煽惑公眾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控罪二至四)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控罪五至七)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控罪八至九)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控罪十)

❗️被告人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按:手足有精神有笑容,同公眾席親友揮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125旺角

蕭(4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詳情:
被控於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外617號外,無合法權限及解釋,與另外身份不明人士陳列或留下木板及其他物品,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審訊期間傳召兩名偵輯警員作供,分別是10231和6288。PW2主要供辯方盤問。審訊時PW1指當晚見到A君大叫「手足搬啲木板出去」然後走到馬路中心舉起手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之口號*,又指現場人士大多身穿黑衣。PW1原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被告,當時被告身穿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黑鞋,背黑色背囊。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法庭作出裁決時要考慮三點:
① 控方證人可行可靠嗎?
② A君當時做過甚麼?
③ A君是否即被告?

控方有責任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由於被告無案底,作案風險較低,故法庭在考慮證人供詞時尤加謹慎。

【第一點】PW1當時見到現場有途人有記者,三十多人其中十幾人身穿黑衣黑口罩,唯獨A君戴藍色口罩。PW1與A君相距3至4米距離,從觀察至拘捕A君是2分鐘內的事情。當時周大福行人路上移動過0.5米乘1米木板。PW1沒有見到被告搬竹枝。書面證詞寫過被告指揮人堵路,但當時環境嘈雜,亦唔記得有幾多架車輛被堵塞。文書亦有講被告依從PW問而回答。被告好似打手號沒有寫進證供。

至於被告如何得知被告就是大叫搬木板的人,PW1在3至4米外有把女聲從A君處傳來,辯方對此提出有內在不可能性。裁判官認為① PW1作供清晰、有邏輯、盤問下沒有動搖,認為PW1作供沒有誇大、無中生有;② 不存在不可能或然性;③ 不接納成證供④ 大聲叫2次都是女聲,但控方不能推測至毫無合理疑點,因為戴口罩的有好多人,而且性別不明,可能不是A君,因此疑點利益歸於被告。⑤ 警方沒有撿去木板,後來被軍裝清走,如控方呈堂相片所示只是相似木板而已,無法辨識,但無影響證供可信⑥ PW1表示唔記得周遭環境是因為觀察著被告,裁判官認為合理。裁判官認為PW1誠實可靠,接納證供是事實。

PW2作供時不記得被告高矮肥瘦,3至4米距離外見到被告與別人交談。警員記事冊沒有紀錄片或補錄黑衣人交談。裁案官認為遺漏嘅差異並非關鍵。PW2作供清晰持平、有邏輯、實話實說、誠實可靠。

裁判官認為PW1/2二名證人誠實可靠,裁定接納他們證供為事實。

【第二點】彌敦道近山東街砵蘭街交界有女聲大叫,有身型似女性的人舉手及逗木板作堵路。

【第三點】A君是被告。

‼️罪名成立‼️

被告求情指現年46,單身,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案發前至今失業,現靠微薄積促及親友借貸,希望能儘快自力更生。辯方呈上一封求情信,另指被告只是輕抬木板,當時沒有相關的大規模堵路,希望判亦非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了解到當時沒有使到交通嚴重受阻,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和參考求情信後接納被告求情。可是被告此行為:行出行車線,用肉身逼使其他車輛停駛,危害自身及他人安全。

量刑判處14天監禁,緩刑24個月。

*在此謹覆述劉裁判官作簡易裁決時引述之證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張(26)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月19日,在中環雪廠街1至3號外行人路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務督察14842

背景:1月19日在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6月10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不認罪

將傳召2位控方證人(兩位警員),沒有警誡供詞及閉路電視片段。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22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程序。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8鰂魚涌 #裁決

盧(27)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案情: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發現,被告其後補票出閘,出閘後突然被張子崧從後撲跌,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裁決:
裁判官認為PW1-6作供中沒有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因此信納他們的證供。
同時認為PW1在混亂間未能準確記得清被告打了多少下亦屬合理。

裁判官認為被告之作供有多個不合理之處,例如從港鐵CCTV可見有乘客不斷經閘機進出,被告稱不知港鐵會運作多久而跳閘不合理。被告其後在和PW1在地下糾纏時曾成功爭脱並坐在PW1腰和大腿之間,理應可以站起或走開,但被告沒有咁做。被告稱曾多次向不同警員提出不適要求醫,甚至難以呼吸,但在獲保釋後卻未有即時求醫反而先去買電話,因此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的作供。

裁判官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成,被告需要還押

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10月29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判刑

D1鄧(20)
D2伍(20)
D3鄧(22)
(已經還押三星期)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早前罪名成立🛑

法官今不接受感化報告建議判社會服務令,考慮年齡判處:
❗️D1 更生中心❗️
❗️D2 更生中心❗️
D3 罪1三個月監禁,罪2四星期監禁,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其中一星期同期執行,即‼️D3總刑期三個月三星期‼️

—————————————
庭上裁判官解釋量刑考量:
三位被告一同面對兩項控罪,今天判刑。控罪一性質嚴重的罪行,刑罰必須嚴格阻嚇,即時監禁不可避免。

第二項控罪,醫療報告反映被告全身多處受傷需後續職業治療物理治療。

第一證人也證實車輛無法向前,交通受到影響,因為交通受阻,他的工作受阻,不只他自己,也令大眾受阻,考慮到案情,三位背景年紀,超過16未到21歲需先考慮非監禁。

聽取各方面報告後,感化官建議社會服務令高度時段,以反映到嚴重性質。

法庭也曾向你們解釋,免不適合的期望。考慮接納聽取報告,但整體考慮,感化報告附頁大家對案件的態度,看到今天求情陳詞文件內容,另外兒童少年評估報告的態度,你們反省程度低。

經審訊被定罪,悔意是要點,雖然文件中有該字眼,但真實內容和方向,法庭看不到你們面對控罪達到悔意的情況,莫說真誠悔意的程度。青少年犯罪評估報告,也已經解釋,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內容大家知道

D1 D2建議更生中心
D3基於年紀建議監禁

結論是更生考慮拘留作用:對青少年犯阻嚇、改造、培育人際關係,協助之後融入社會

D3因年齡不適合更生中心,考慮到判刑原則,沒有其他可行方式,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因此

D1 兩項罪行判入更生中心
D2 兩項罪行判入更生中心
D3 罪1三個月監禁,罪2⃣️四星期監禁,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其中一星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三個月三星期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222屯門

馬(3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燈柱DD1785B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
一控方證人
無影像播放
無警誡供詞

辯方爭議點:
。有關鎚仔並非攻擊性武器
。警員當時追捕的並非被告人
。鎚仔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則無爭議

辯方證人:希望控方會傳召10701警員(觀看有關片段的警員)作控方證人作盤問;
或者會用到兩段影片,長7分鐘及一位其他被告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11 至 12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天水圍

D1:李
D2:莫
D3:蓋
D4:彭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及其他 5 項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被告律師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0年12月11日以索取文件及指示。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三樓1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27旺角
#提堂 #傳票案 #答辯

楊(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告認罪

同意案情:

2019年10月27晚上11點左右有示威者非法聚集,十字路口有路障,警員去到亞皆老街控制示威者,觀察超過100名示威者。證人1 警長20177 追截參與者,彌敦道追向旺角道,要求被告停止,被告繼續逃走 ,用警棍拘捕被告,搜出2士巴拿和1捆索帶

被告無刑事記錄

押後到10月30日下午2點半作判刑(邊個庭待定)

聽取4個報告: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報告,青少年罪犯報告

🛑期間需要還押🛑

控方於被告承認傳票的控罪後,撤回另一刑事案關於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的控罪(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少年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2旺角 #判刑 #庭外消息

*(14)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撤控)

案情:
//去年11月2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聚集,警方驅散時疑從13歲男童搜出士巴拿、鐳射筆及對講機,並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
(摘自《香港01》2020.6.4)

昨天在彭亮廷裁判官席前內容

判刑原因:
案發時13歲,判刑時14歲。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也沒有警司警誡紀錄
認罪後曾還押3星期
彭亮廷仍舊表示謹記上訴庭SWS案(案件編號:CAAR1/2020)當中對青少年罪犯的量刑考慮有4項要素,並要平衡考慮。基於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皆屬嚴重罪行,彭亮廷認為判處兒童保護令與案情及其罪行嚴重性並不相稱,否則會犯上原則性錯誤。兒童保護令只適用於較輕微的刑事罪案/涉案兒童未有干犯刑事罪案(即例如離家出走,父母未有好好管教)。兒童保護令其中一個條款為交由某人或某機構照顧,而感化官建議交由父母照顧,彭亮廷對此存有保留,甚至懷疑態度。根據學校紀錄,被告經常缺課或遲到,均顯示出父母未能好好照顧小朋友。故此,彭亮廷不敢苟同感化官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的建議,認為其過於著重青少年更生。彭亮廷認為不能否認被告是帶同裝備走到旺角街頭作為前線一分子,其出現在路障附近,若遇上意見不合或警員並發生衝突,可以該工具對人造成嚴重傷害。

由此,法庭拒絕接納感化官及小組建議(即24個月照顧及保護兒童令),認為更生中心是合適選項。

刑罰: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最後指出即使判入更生中心(留有案底),裁判官仍可運用酌情權撤銷控罪,令兒童不留案底,然,彭亮廷一口以案情嚴重並曾有考慮為由拒絕

(在宣判期間,被告不停抽泣,不時回望父母)

直播員聽罷消息按:「大人」你地喺度做緊啲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提堂

D2: 黃(20)
D3: 李秋芝(42) 💩

控罪: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2,D3)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25條,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於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與李秋芝,宋晞綸參與非法打鬥。

D2認罪❗️

求情:
沒有過往犯罪記錄,犯案時只有20歲,與母親同住,現職餐廳侍應,月入$15000,是家庭經濟支柱。呈遞3封求情信:現任僱主、母親、人生課程導師,信件指被告沒有暴力的人,僱主稱被告是可靠的員工,母親及導師指他關心社會,常做義工,定期探訪老人院。及早認罪,與警員合作。犯案時沒有預謀,亦沒有武器,是out of character。事主受傷亦是因為別的人士。

押後以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獲批

D2押後至11月6日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D3李秋芝💩申請押後6星期,於 2020年11月27日 14:30 再提堂,獲准以原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