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
D2:張(24)
D3:方(39)
🔴2人已還押15日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辯方進一步陳詞、補充
D2同意背景報告,更正了一些錯漏,代表指D2是政治中立,之前曾參加過一些和平遊行,但沒有在案發日參加遊行,現在已經對事件有所反省。
D3清楚明白背景報告,有2部份不同意感化官:1)讀書部份感化官指都會大學沒有其讀書紀錄,D3告知原在一私校修讀綜合治療師課程,該校今年改在都會大學上堂。2)工作方面被告指自己2018年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因工作是合約所以感化官報告查詢醫管局沒有其工作紀錄。D3早前已經呈上家人及女友求情信供法庭參考。
施官問D3代表律師有沒有其僱主公司名字?大律師指沒資料但D3堅持自己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
📌裁決速報:
D2: 即時監禁5個月‼️
D3: 即時監禁4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D2
意圖襲警罪經審訊後罪成,量刑以5個月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
盜竊罪經審訊後罪成,當時是社會運動高峯期,警方裝備緊張,行為嚴重。感化官指被告交代背景並不坦誠,核實工作及學習資料沒有其紀錄。被告過往有6次刑事紀錄但同本案無關,父母一早離異,個人有不良背景及沒有悔意,量刑以4個月作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保釋申請
D3代表收到指示要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方反對。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萬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法官留意到控方有跟進是否涉及刑事罪行事項:
1)D3在宣誓作供或對感化官指曾在醫管局工作,感化官核證沒有紀錄
2)D3自2015起一直申領綜緩但卻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有收入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
D2:張(24)
D3:方(39)
🔴2人已還押15日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辯方進一步陳詞、補充
D2同意背景報告,更正了一些錯漏,代表指D2是政治中立,之前曾參加過一些和平遊行,但沒有在案發日參加遊行,現在已經對事件有所反省。
D3清楚明白背景報告,有2部份不同意感化官:1)讀書部份感化官指都會大學沒有其讀書紀錄,D3告知原在一私校修讀綜合治療師課程,該校今年改在都會大學上堂。2)工作方面被告指自己2018年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因工作是合約所以感化官報告查詢醫管局沒有其工作紀錄。D3早前已經呈上家人及女友求情信供法庭參考。
施官問D3代表律師有沒有其僱主公司名字?大律師指沒資料但D3堅持自己在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
📌裁決速報:
D2: 即時監禁5個月‼️
D3: 即時監禁4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D2
意圖襲警罪經審訊後罪成,量刑以5個月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
盜竊罪經審訊後罪成,當時是社會運動高峯期,警方裝備緊張,行為嚴重。感化官指被告交代背景並不坦誠,核實工作及學習資料沒有其紀錄。被告過往有6次刑事紀錄但同本案無關,父母一早離異,個人有不良背景及沒有悔意,量刑以4個月作起點,沒有任何扣減。
📌D3保釋申請
D3代表收到指示要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方反對。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萬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法官留意到控方有跟進是否涉及刑事罪行事項:
1)D3在宣誓作供或對感化官指曾在醫管局工作,感化官核證沒有紀錄
2)D3自2015起一直申領綜緩但卻任職物理治療師助理有收入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3/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昨午的聆訊中,法庭正開始關於PW2的盤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10
審訊第三天:
辯方已完成對PW2的盤問。
D1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是PW2就辨認D1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
D2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有二。其一,PW2就辨認D2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其二,片段中的疑似D2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2。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兩位被告須要答辯。D1選擇作供和傳召1名證人(DW1);D2選擇作供。
今日已完成DW1的作供。DW1是D1的親人。
在主問下,DW1的作供主要提及D1曾在WhatsApp通話中告訴DW1會與朋友在旺角吃飯,和在晚上時間與D1 WhatsApp通話中得知D1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
控方盤問的方向主要是DW1的WhatsApp通話和文字紀錄有沒有被保存、D1在案發當日的行程、和D1有沒有背囊和迷彩色的褲。
*DW1的證供內容與PW1和PW2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09:30續審(半天審訊),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下庭聆訊會處理D1和D2的作供。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3/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在昨午的聆訊中,法庭正開始關於PW2的盤問。
相關內容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10
審訊第三天:
辯方已完成對PW2的盤問。
D1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是PW2就辨認D1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
D2大律師在今日的盤問方向有二。其一,PW2就辨認D2所花的時間遠較他在調查報告和記事冊所述的時間少;其二,片段中的疑似D2並不能令人100%信納就是D2。
*PW2的證供內容與PW1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兩位被告須要答辯。D1選擇作供和傳召1名證人(DW1);D2選擇作供。
今日已完成DW1的作供。DW1是D1的親人。
在主問下,DW1的作供主要提及D1曾在WhatsApp通話中告訴DW1會與朋友在旺角吃飯,和在晚上時間與D1 WhatsApp通話中得知D1因肚痛而在旺角上廁所。
控方盤問的方向主要是DW1的WhatsApp通話和文字紀錄有沒有被保存、D1在案發當日的行程、和D1有沒有背囊和迷彩色的褲。
*DW1的證供內容與PW1和PW2一樣會在控辯雙方的案情完結時才發佈。
續審日期: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09:30續審(半天審訊),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
下庭聆訊會處理D1和D2的作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8/44]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09:39] 開庭
傳召控方專家證人 廖清蓉醫生
證人為精神科專家
🔷️控方主問
證人稱應法庭要求接見被告D3,從5月11日開始先後接見過5次,共2小時,其間有足夠時間撰寫書面報告。
證人稱被告在與警員有適當的溝通下,有能力對答問題。與黄姓警員可以溝通,並能提供答案,這顯示他與陌生人可以溝通,包括黃姓警員和她本人。
評估一名被告人是否適合答辯,有六大範疇需要考慮,包括:
是否有能力明白控罪、認罪或不認罪的後果、是否有能力答辯、是否明白現時的區域法院審訊沒有陪審員,在更高階的高等法院審訊才設有陪審團、是否能夠給足夠指示予律師和大律師和能否跟上法律程序等。
在報告第16段各方不爭議被告有: 自閉症、思覺失調和智力障礙,以致他冇耐性,需要多些時間溝通和交流;他亦有精神上的問題。
證人在庭上提供一案例 (案例呈堂為P51),提供案例雖然有困難,但可以作為參考,亦可以參考返證人自己版本的第26段,認為有些協助可以幫助到被告。
就被告是否有能力作供,證人稱被告能明白,思考和溝通;控方亦指出他與警員會面時;與醫生會面時能夠就問題作答,亦有就問題回答過「唔記得,唔清楚」。
基於上述及有關報告,證人評估被告D3適合答辯。
🔶️辯方盤問
辯方指根據評估的六大範疇,D3明白控罪最高判刑為7年,實質上他是否明白什麼是「暴動罪」?對該控罪有什麼了解? 證人:
「 被告在會面中容易忟憎、暴燥和不耐煩。被告個人認為沒有破壞物品不算是暴動。證人承認沒有向被告複述暴動控罪的元素,亦沒有在報告寫出來。被告有向證人提及過他被 CCTV拍攝到,覺得擔心。證人向辯方指出是否適合答辯是有一籃子因素,在六個元素裡面要考慮整體,而不是單一元素,在第13至第17段,被告知道有律師代表他,和知道與律師溝通是重要的。
[1145] 證人作供完畢
由於下一位證人還未抵達,審訊延後至1230。
[1233] 開庭
傳召王醫生作供
[不會依賴他的報告]
🔶️辯方主問
王醫生稱被告在小欖覆診時情況嚴重,有幻聽和思覺失調,曾向他處方藥物,服藥後思覺失調症狀有減輕 。
🔷️主控覆問
服藥後有好轉,證人稱是靠觀察和依靠病人的感覺,加上病人自己透露的情況。
證人作供完畢
[124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 (13/6)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8/44]
D3:何(21)
控罪1: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09:39] 開庭
傳召控方專家證人 廖清蓉醫生
證人為精神科專家
🔷️控方主問
證人稱應法庭要求接見被告D3,從5月11日開始先後接見過5次,共2小時,其間有足夠時間撰寫書面報告。
證人稱被告在與警員有適當的溝通下,有能力對答問題。與黄姓警員可以溝通,並能提供答案,這顯示他與陌生人可以溝通,包括黃姓警員和她本人。
評估一名被告人是否適合答辯,有六大範疇需要考慮,包括:
是否有能力明白控罪、認罪或不認罪的後果、是否有能力答辯、是否明白現時的區域法院審訊沒有陪審員,在更高階的高等法院審訊才設有陪審團、是否能夠給足夠指示予律師和大律師和能否跟上法律程序等。
在報告第16段各方不爭議被告有: 自閉症、思覺失調和智力障礙,以致他冇耐性,需要多些時間溝通和交流;他亦有精神上的問題。
證人在庭上提供一案例 (案例呈堂為P51),提供案例雖然有困難,但可以作為參考,亦可以參考返證人自己版本的第26段,認為有些協助可以幫助到被告。
就被告是否有能力作供,證人稱被告能明白,思考和溝通;控方亦指出他與警員會面時;與醫生會面時能夠就問題作答,亦有就問題回答過「唔記得,唔清楚」。
基於上述及有關報告,證人評估被告D3適合答辯。
🔶️辯方盤問
辯方指根據評估的六大範疇,D3明白控罪最高判刑為7年,實質上他是否明白什麼是「暴動罪」?對該控罪有什麼了解? 證人:
「 被告在會面中容易忟憎、暴燥和不耐煩。被告個人認為沒有破壞物品不算是暴動。證人承認沒有向被告複述暴動控罪的元素,亦沒有在報告寫出來。被告有向證人提及過他被 CCTV拍攝到,覺得擔心。證人向辯方指出是否適合答辯是有一籃子因素,在六個元素裡面要考慮整體,而不是單一元素,在第13至第17段,被告知道有律師代表他,和知道與律師溝通是重要的。
[1145] 證人作供完畢
由於下一位證人還未抵達,審訊延後至1230。
[1233] 開庭
傳召王醫生作供
[不會依賴他的報告]
🔶️辯方主問
王醫生稱被告在小欖覆診時情況嚴重,有幻聽和思覺失調,曾向他處方藥物,服藥後思覺失調症狀有減輕 。
🔷️主控覆問
服藥後有好轉,證人稱是靠觀察和依靠病人的感覺,加上病人自己透露的情況。
證人作供完畢
[124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 (13/6)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7]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原訟法庭於2023年1月19日批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4/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翟,周,林,李(18-21)🛑四人已還押18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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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30
👤黃(36)🛑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裁決 (#202010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6:0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志恒(37)和另四人 在賭場賭博 口罩令 #非法賭檔捉到休班警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7]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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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原訟法庭於2023年1月19日批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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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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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4/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翟,周,林,李(18-21)🛑四人已還押18日 #求情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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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30
👤黃(36)🛑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裁決 (#202010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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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6:0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志恒(37)和另四人 在賭場賭博 口罩令 #非法賭檔捉到休班警
【06月0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4/3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4/3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手槍、3個彈匣及 92發子彈。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律師指明白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
法庭將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等待排期,被告沒保釋申請期間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手槍、3個彈匣及 92發子彈。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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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指明白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
法庭將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等待排期,被告沒保釋申請期間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6]
-----
1138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確認各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無不良嗜好,及各被告的教育程度、工作情況和居住地區。
嚴官已通知辯方在內庭已讀畢所有求情信件。語重深長: 本案共處理18名被告的判刑,表面上各被告「有d 叻d、有d 冇咁叻」,但從求情陳詞了解各被告原生家庭、客觀條件不一樣,各人都有努力積極生活、學習、工作。但案件判刑仍需根據案情,18名被告會用同一把尺判刑。之後講述案情(重複上次)及總結各人的求情內容。
量刑起點和扣減:
引用上訴庭對暴動罪的判刑考慮...(重複上次)
D8, 11和先前已判刑的D12, D14, D18 均有隨身裝備,案情相約,以5年為起點;D16管有金屬棒和六角匙;D17為前線傘陣一員,直接與警方對峙;均為加刑因素,以5年3個月為起點。
各被告酌情減刑因素:
案發時年輕;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工作; 對案情無爭議,無傳召證人,節省法庭時間等...
刑期:
D8 監禁5年,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5個月
D11 監禁5年,扣減3個月,即判監4年9個月
D16 監禁5年3個月,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D17 監禁5年3個月,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1219完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 #判刑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6]
-----
1138開庭
控方讀出各被告的「經歷驗證口供」。確認各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無不良嗜好,及各被告的教育程度、工作情況和居住地區。
嚴官已通知辯方在內庭已讀畢所有求情信件。語重深長: 本案共處理18名被告的判刑,表面上各被告「有d 叻d、有d 冇咁叻」,但從求情陳詞了解各被告原生家庭、客觀條件不一樣,各人都有努力積極生活、學習、工作。但案件判刑仍需根據案情,18名被告會用同一把尺判刑。之後講述案情(重複上次)及總結各人的求情內容。
量刑起點和扣減:
引用上訴庭對暴動罪的判刑考慮...(重複上次)
D8, 11和先前已判刑的D12, D14, D18 均有隨身裝備,案情相約,以5年為起點;D16管有金屬棒和六角匙;D17為前線傘陣一員,直接與警方對峙;均為加刑因素,以5年3個月為起點。
各被告酌情減刑因素:
案發時年輕; 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工作; 對案情無爭議,無傳召證人,節省法庭時間等...
刑期:
D8 監禁5年,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5個月
D11 監禁5年,扣減3個月,即判監4年9個月
D16 監禁5年3個月,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D17 監禁5年3個月,扣減7個月,即判監4年8個月
1219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4/30]
上 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5] 開庭
繼續由D1作供(第三日)
🔹控方盤問
D1昨日講到當日三點幾返回中環,企在置地廣場LV門外行人路上一陣,睇劉小姐於15:18時發出的訊息;用Google map & City mapper 睇交通,換帽,渡步,諗點樣離開身處嘅地方,提及有外國人問路去IFC,有人遞幾支膠樽裝住嘅液,D1未開始走,聽到有槍聲,身邊人走,D1走。
P16會面紀錄中問答七,與主問時證供唔同,回應係唔夠詳細,去畢打街轉去德輔道中,突然見有好多人跑,跑咗幾步聽到有人叫唔好再跑,所以停低,與主問時證供唔同,D1解釋當時講得唔夠詳細,有人遞膠樽裝住嘅液,稍一稍,當時諗唔到任何嘢,判斷唔到係咪特別事。
主控質疑問路有咩特別?點解在回答如何離開期會講生理鹽水?D1解釋目的係協助調查,如果唔係,唔會再無律師情況下堅持落口供,跑離開同俾生理鹽水係無關聯性,當時諗到咩就講咩;再解釋拘捕時身上無生理鹽水,基本上唔需要講及,無咩重要性要講,講事實係協助調查。
主控再質疑會面紀錄中問答七:「好多人在我前方跑來,大叫跑呀」,主問時講跑回畢打街原因與會面記錄原因唔同;D1承認講得唔夠清晰詳細,落口供時好亂,會面記錄基本上係啱嘅,只係省略咗,例如:跑幾步,係包括折返、再跑,所有嘢,做會面記錄時想協助警方,係省略咗好多細節。
🎥MFI 6(5), P141(7),主控質疑D1回頭望嘅動作係早過片中外籍人士;D1望向雪廠街,見到有人,無意識係警察,印象中外藉人士跑在前邊,下意識見其他人跑轉頭,就跟住跑到凹位附近,唔記得過咗未,但記得有人講唔好再跑。
🎥MFI 6(6), P141(9),畫面影向凹位,D1從右下角返回凹位,除口罩,手部有動作,嘗試放口罩入褲袋,有人撞過嚟,就無留意口罩,唔記得細節,無掉口罩。當時見到記者,除口罩當時無諗到,之後驚記者影相。警方要求舉高雙手,身為幕前人,俾警察叫舉手,怕影響形象,所以調整頂帽,用手遮面。
除口罩係因為唔舒服,想作嘔,哮喘病會有頭暈作嘔,但無喘氣。
[11:05~11:30] 休庭
去到北角警署有蓋停車場,警員8634在身上搵到個人物品,無被檢取,有身份證和錶,唔記得有無放入證物袋,之後去咗隔離有枱凳嘅地方,期間無保管個人財物,保釋之後,有交還個人財物。
D1唔認得偵緝警員48989,唔記得有無俾佢搜身,只記得有8634搜身,在13號凌晨有警員叫在帳幕內換衫,用電筒照住,唔記得有無搜身,肯定個人財物袋不在帳篷內,登記搜身之後無見過個袋。
在帳幕換衫係在做會面記錄之後,8634搜身係之前,唔同意48989有搜身,唔同意在袋內檢取咗5支生理鹽水做證物。
警員8634講咗8~10次「身上乜都無,應該好快放得」,有同D1講,有同其他警員講,48989無講過。
D1媽媽想買手袋,有用WhatsApp傳訊息,2018年開始講,同年識咗Natalie ,知道佢在YSL做,睇咗約3~4次手袋,每次都有影相,9月25日曾經畀過相媽媽,有透過Natalie 買過手袋、咭片套,同意控方指買手袋係唔急,無話一定要在11月12日之前做。
當日下午三點幾撞到Abby Lo,在多倫多大學識,識咗6~7年,返咗香港都有聯絡,傾偈有介紹Natalie ,其他唔記得講咩,有就本案聯絡Abby & Ben。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 參與11月12日13:00非法集會示威(唔同意)
- 參與15:00之後非法集會示威(唔同意)
- 呢兩次活動有換帽掩飾身份(唔同意)
- 當日離開Cafe live直接前往中環參與示威(唔同意)
- 15:10到中環(唔同意)
- 當日參與示威,藉住你出現和其他示威者壯大升勢(唔同意)
- 藉住逗留協助和鼓勵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從而表達自己立場(唔同意)
- 在凹位除口罩想掩蓋自己身份,係示威活動參與者(唔同意)
- 去YSL影相係藉口,隱藏示威位置(唔同意)
[12:05] 🔸辯方覆問
當日身上有藍色衫,藍色帽,藍色毛巾,無諗住參與示威。
P8漁夫帽,係做代言人嘅產品,拍呢個廣告時贊助商送嘅。
約14:10 到孖沙茶餐廳,由落單、煮、到食完係15分鐘,因為無食早餐,肚餓,平日食漢堡包都係5分鐘。
講咗好多時間,係大概時間。
唔知道置地廣場與歷山大廈有天橋直通,行地面係因為行我識行嘅路。
P16會面紀錄,係在8634搜身後做,做咗歷時兩小時,係自願在沒有律師下做,心情係想快啲走,警察話快啲做完可以快啲走,幫佢協助調查,之前未做過,心情好似過山車咁,有啲驚,警員好人想幫佢,9頁紙中有問有答,講唔晒當日所有事情;主問時有將其他講唔晒嘅部份,盡力講比法官聽。
昨日盤問時被指當日衣著去YSL唔太適合,有補充:YSL係唔可以張揚影相,Natalie想低調,因為如果俾佢老闆見到,有機會出warning letter ,所以佢叫我等佢執完display後先影相。
昨日又被問到影響形象,2019年時係好講究自己形象,形象視乎環境,例如去到PMQ會換漁夫帽,行山look,配合PMQ環境,North Face 外套幾靚,幾好形象。
P141(8) 影到D1 與Natalie 企在行人路2分14秒;D1解釋當時在行人路望吓發生咩事聽住閒計覺得唔係重要事情,所以無提,無心迴避呢2分鐘事情。
警誡供詞與主問時證供有不同版本,警誡供詞見好多人跑,主問講聽到有槍聲,身邊有外藉人士,Pol 857 講嘅係包括呢兩位外藉人士。
[12:34] 彭官有跟進問題
11月12日 11點幾起身,出門時無打算去PMQ,無諗過去邊度,有諗過去飲咖啡,出門口時頭戴cap帽,漁夫帽在斜孭袋內,喺換衫時放入袋內,袋本身有嘢,有銀包、紙巾,無特別執,唔記得袋內有無口罩,毛巾唔係當日擺,印象中無用過。
[12:48] 傳召DW1 羅小姐
🔸辯方主問
羅小姐係D1大學同學,在11月12日下午在置地食lunch,食完一時多,遇到D1,傾咗約5分鐘,D1有介紹佢朋友,在YSL做,送佢返工,佢無傾偈。
主問完畢,下午14:30續審。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4/30]
上 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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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繼續由D1作供(第三日)
🔹控方盤問
D1昨日講到當日三點幾返回中環,企在置地廣場LV門外行人路上一陣,睇劉小姐於15:18時發出的訊息;用Google map & City mapper 睇交通,換帽,渡步,諗點樣離開身處嘅地方,提及有外國人問路去IFC,有人遞幾支膠樽裝住嘅液,D1未開始走,聽到有槍聲,身邊人走,D1走。
P16會面紀錄中問答七,與主問時證供唔同,回應係唔夠詳細,去畢打街轉去德輔道中,突然見有好多人跑,跑咗幾步聽到有人叫唔好再跑,所以停低,與主問時證供唔同,D1解釋當時講得唔夠詳細,有人遞膠樽裝住嘅液,稍一稍,當時諗唔到任何嘢,判斷唔到係咪特別事。
主控質疑問路有咩特別?點解在回答如何離開期會講生理鹽水?D1解釋目的係協助調查,如果唔係,唔會再無律師情況下堅持落口供,跑離開同俾生理鹽水係無關聯性,當時諗到咩就講咩;再解釋拘捕時身上無生理鹽水,基本上唔需要講及,無咩重要性要講,講事實係協助調查。
主控再質疑會面紀錄中問答七:「好多人在我前方跑來,大叫跑呀」,主問時講跑回畢打街原因與會面記錄原因唔同;D1承認講得唔夠清晰詳細,落口供時好亂,會面記錄基本上係啱嘅,只係省略咗,例如:跑幾步,係包括折返、再跑,所有嘢,做會面記錄時想協助警方,係省略咗好多細節。
🎥MFI 6(5), P141(7),主控質疑D1回頭望嘅動作係早過片中外籍人士;D1望向雪廠街,見到有人,無意識係警察,印象中外藉人士跑在前邊,下意識見其他人跑轉頭,就跟住跑到凹位附近,唔記得過咗未,但記得有人講唔好再跑。
🎥MFI 6(6), P141(9),畫面影向凹位,D1從右下角返回凹位,除口罩,手部有動作,嘗試放口罩入褲袋,有人撞過嚟,就無留意口罩,唔記得細節,無掉口罩。當時見到記者,除口罩當時無諗到,之後驚記者影相。警方要求舉高雙手,身為幕前人,俾警察叫舉手,怕影響形象,所以調整頂帽,用手遮面。
除口罩係因為唔舒服,想作嘔,哮喘病會有頭暈作嘔,但無喘氣。
[11:05~11:30] 休庭
去到北角警署有蓋停車場,警員8634在身上搵到個人物品,無被檢取,有身份證和錶,唔記得有無放入證物袋,之後去咗隔離有枱凳嘅地方,期間無保管個人財物,保釋之後,有交還個人財物。
D1唔認得偵緝警員48989,唔記得有無俾佢搜身,只記得有8634搜身,在13號凌晨有警員叫在帳幕內換衫,用電筒照住,唔記得有無搜身,肯定個人財物袋不在帳篷內,登記搜身之後無見過個袋。
在帳幕換衫係在做會面記錄之後,8634搜身係之前,唔同意48989有搜身,唔同意在袋內檢取咗5支生理鹽水做證物。
警員8634講咗8~10次「身上乜都無,應該好快放得」,有同D1講,有同其他警員講,48989無講過。
D1媽媽想買手袋,有用WhatsApp傳訊息,2018年開始講,同年識咗Natalie ,知道佢在YSL做,睇咗約3~4次手袋,每次都有影相,9月25日曾經畀過相媽媽,有透過Natalie 買過手袋、咭片套,同意控方指買手袋係唔急,無話一定要在11月12日之前做。
當日下午三點幾撞到Abby Lo,在多倫多大學識,識咗6~7年,返咗香港都有聯絡,傾偈有介紹Natalie ,其他唔記得講咩,有就本案聯絡Abby & Ben。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 參與11月12日13:00非法集會示威(唔同意)
- 參與15:00之後非法集會示威(唔同意)
- 呢兩次活動有換帽掩飾身份(唔同意)
- 當日離開Cafe live直接前往中環參與示威(唔同意)
- 15:10到中環(唔同意)
- 當日參與示威,藉住你出現和其他示威者壯大升勢(唔同意)
- 藉住逗留協助和鼓勵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從而表達自己立場(唔同意)
- 在凹位除口罩想掩蓋自己身份,係示威活動參與者(唔同意)
- 去YSL影相係藉口,隱藏示威位置(唔同意)
[12:05] 🔸辯方覆問
當日身上有藍色衫,藍色帽,藍色毛巾,無諗住參與示威。
P8漁夫帽,係做代言人嘅產品,拍呢個廣告時贊助商送嘅。
約14:10 到孖沙茶餐廳,由落單、煮、到食完係15分鐘,因為無食早餐,肚餓,平日食漢堡包都係5分鐘。
講咗好多時間,係大概時間。
唔知道置地廣場與歷山大廈有天橋直通,行地面係因為行我識行嘅路。
P16會面紀錄,係在8634搜身後做,做咗歷時兩小時,係自願在沒有律師下做,心情係想快啲走,警察話快啲做完可以快啲走,幫佢協助調查,之前未做過,心情好似過山車咁,有啲驚,警員好人想幫佢,9頁紙中有問有答,講唔晒當日所有事情;主問時有將其他講唔晒嘅部份,盡力講比法官聽。
昨日盤問時被指當日衣著去YSL唔太適合,有補充:YSL係唔可以張揚影相,Natalie想低調,因為如果俾佢老闆見到,有機會出warning letter ,所以佢叫我等佢執完display後先影相。
昨日又被問到影響形象,2019年時係好講究自己形象,形象視乎環境,例如去到PMQ會換漁夫帽,行山look,配合PMQ環境,North Face 外套幾靚,幾好形象。
P141(8) 影到D1 與Natalie 企在行人路2分14秒;D1解釋當時在行人路望吓發生咩事聽住閒計覺得唔係重要事情,所以無提,無心迴避呢2分鐘事情。
警誡供詞與主問時證供有不同版本,警誡供詞見好多人跑,主問講聽到有槍聲,身邊有外藉人士,Pol 857 講嘅係包括呢兩位外藉人士。
[12:34] 彭官有跟進問題
11月12日 11點幾起身,出門時無打算去PMQ,無諗過去邊度,有諗過去飲咖啡,出門口時頭戴cap帽,漁夫帽在斜孭袋內,喺換衫時放入袋內,袋本身有嘢,有銀包、紙巾,無特別執,唔記得袋內有無口罩,毛巾唔係當日擺,印象中無用過。
[12:48] 傳召DW1 羅小姐
🔸辯方主問
羅小姐係D1大學同學,在11月12日下午在置地食lunch,食完一時多,遇到D1,傾咗約5分鐘,D1有介紹佢朋友,在YSL做,送佢返工,佢無傾偈。
主問完畢,下午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裁決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控罪:違反限聚令
有人提出告發,指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東昌大廈3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2020年泰國發生反政府示威,同年10月網上有人呼籲聲援泰國示威,並前往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聚集和叫口號,多人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多於4人),包括時任沙田區議員李志宏。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辯方爭議限聚令有違香港人權法,基本法亦指市民有集會遊行權利,限聚措施限制集會權利。裁判官指權利非絕對性,終審法院案例指需考慮限制是否有相稱性。599條例是防疫限制,當天早上十時許已有三十多人聚集,警方沒有即時停止集會及票控,是在多次警告後才票控。片段所見各人未有保持適當距離,考慮限制之相稱性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指出被告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只在本案後有另一同類罪行紀錄,
📌求情
本案只有一項法律觀點爭議,同意大部分案情,被告亦非組織角色。自2011年參與服務社區,2020年至2021年擔任區議員,以6位數貸款支持社區工作營運,現仍未完全清還,辭去區議員工作後靠打散工支持生活及還款。明白一般刑罰會是原罰款(2千)雙倍加堂費,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情況酌情處理。
📌判刑:
考慮所有因素,判以罰款$ 6000。須在3個月內繳交。
#陳樨樨暫委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裁決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控罪:違反限聚令
有人提出告發,指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東昌大廈3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2020年泰國發生反政府示威,同年10月網上有人呼籲聲援泰國示威,並前往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聚集和叫口號,多人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多於4人),包括時任沙田區議員李志宏。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辯方爭議限聚令有違香港人權法,基本法亦指市民有集會遊行權利,限聚措施限制集會權利。裁判官指權利非絕對性,終審法院案例指需考慮限制是否有相稱性。599條例是防疫限制,當天早上十時許已有三十多人聚集,警方沒有即時停止集會及票控,是在多次警告後才票控。片段所見各人未有保持適當距離,考慮限制之相稱性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指出被告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只在本案後有另一同類罪行紀錄,
📌求情
本案只有一項法律觀點爭議,同意大部分案情,被告亦非組織角色。自2011年參與服務社區,2020年至2021年擔任區議員,以6位數貸款支持社區工作營運,現仍未完全清還,辭去區議員工作後靠打散工支持生活及還款。明白一般刑罰會是原罰款(2千)雙倍加堂費,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情況酌情處理。
📌判刑:
考慮所有因素,判以罰款$ 6000。須在3個月內繳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73] 開庭
繼續由DW1 羅小姐作供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
🔹控方盤問
在主控巨細無遺的盤問下,羅小姐講述與D1係加拿大大學同學,不同學科,識咗約8~9年,回港後有聯絡,在朋友聚會見面,約每月一次。
當日約12點食晏,有三名同事一齊,由上環公司行去置地廣場,已唔記得路線,本來只需行約10分鐘,因要購物而約在12:30到達,無印象有人佔據馬路,無印象有特別事發生,在日式餐廳Kikusan食晏,好彩有位唔使等,食完在一點半左右撞到D1,互相打招呼,無話邊個見到對方先,答唔到主控問邊個先打招呼,無太大印象D1着咩衫,同平時差唔多,無太特別裝束,唔記得佢女朋友叫咩名?唔記得佢着咩衫,更加唔記得自己着咩衫,在街遇到朋友時有發生,唔會特登寫低,寒暄一下,5分鐘之內,主要同S1傾偈,無講佢女朋友嘅事,D1唔識三位同事,無傾偈,同事在附近等,D1有講與女朋友等咗10分鐘都無位。
羅小姐在上星期才知道要畀口供,係難記起事情,但有印象,因為在同一日知道佢被拉咗,事後有見過面,但無特別提起事件,對於畀口供太奇怪,因為從中間朋友得到案件進展。
主控問完,彭官詢問D1衣著同平時差唔多係點解?羅小姐稱同平時差唔多,無特別印象,無pop out位一定記得。
主控追問:羅小姐稱唔記得D1當日有無戴帽,因為佢平時都有時載帽,有時唔載帽,有印象佢有戴口罩,因為佢次次出現都有戴。
[15:00] 傳召DW2 呂先生
🔸辯方D1律師主問
呂先生在2019年下半年在PMQ元創坊內一間咖啡店任職咖啡師,D1是咖啡店顧客在2018年認識,尚有在IG聯絡,傾着衫嘅事,案發當天有返工,D1約在14:30到達,叫咗一杯咖啡和一件蛋糕,用現金俾錢,辯方呈上收據的相片,相片是應D1家人要求,由DW2在11月20日拍攝,用嚟做證據;D1逗留左約半小時,期間傾計,DW2用IG傳送咗一間在銅鑼灣的古著店嘅地址俾D1,辯方又呈上DW2的IG傳送地址的截圖,因有食環署職員在15:00到來查牌,D1離開,表示會去銅鑼灣的古著店買帽。
辯方呈上八張元創坊閉路電視的截圖,DW2確認D1的出現、食環署職員到場和D1離開。
[15:19] 🔹控方盤問
只問D1在離開前話去邊,話會去銅鑼灣的古著店。
🔸辯方無覆問,D1案情完結
[15:40] 傳召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D3在內地出生,小時來港讀書至中六,係學校排球隊隊長,打過香港代表隊,去過泰國集訓,2017年去四川背包旅行,在青年旅社打工換食宿,呈上旅行相片,D1包住頭巾,中學畢業後開始留長頭髮,用頭巾容易打理,2020年有剪短過頭髮,其他時間都係長髮,同現時差唔多,長度係過膊頭。相片中D3和另一人都係黑衫黑褲,因為襟污糟。
近年的工作係在國際青年旅舍做前台服務員,呈上工作證明,2020年頭辭職,現在轉做freelance 髮型師。2019年11月時除咗做接待,旅舍會搞體驗活動,煮嘢食,行山,本地景點導遊,有時在旅舍大堂攪音樂活動,呈上活動相片,相中人物包括D1,多數著黑色衫。
11月12日請咗假,13號生日,本來想在13號請假,同女朋友慶祝,但人手不足,轉咗12號放假,女友鄭小姐在2019年年頭識,情侶關係;女友提議去中環威靈頓街Café Crêpe,約咗14:00在中環等,去食下午茶,跟住去西環堅尼地城散步,夜晚去大古城X-battle健身中心打泰拳,打19:00,2019年年中開始,朋友駱先生介紹,一齊打,課堂有教練,一個對10幾個,通常係三日前預約,呈上相片,大約係2019年9月在X-battle影嘅,相中D3用頭巾包頭,穿黑色短衫短褲,相中駱先生和教練,都係黑衫黑褲。
相片中前面係上堂範圍,後面係做健身,有時上完堂即興做健身,唔使額外俾錢,打泰拳要有拳帶,保護手部,無其他嘢,健身唔使帶手帶,但係做戰繩雙手上下擺動,要帶運動手套,呈上證物D3-4。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9/6) 14: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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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沒有總結DW1的供詞,以示盤問如何巨細無遺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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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3] 開庭
繼續由DW1 羅小姐作供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
🔹控方盤問
在主控巨細無遺的盤問下,羅小姐講述與D1係加拿大大學同學,不同學科,識咗約8~9年,回港後有聯絡,在朋友聚會見面,約每月一次。
當日約12點食晏,有三名同事一齊,由上環公司行去置地廣場,已唔記得路線,本來只需行約10分鐘,因要購物而約在12:30到達,無印象有人佔據馬路,無印象有特別事發生,在日式餐廳Kikusan食晏,好彩有位唔使等,食完在一點半左右撞到D1,互相打招呼,無話邊個見到對方先,答唔到主控問邊個先打招呼,無太大印象D1着咩衫,同平時差唔多,無太特別裝束,唔記得佢女朋友叫咩名?唔記得佢着咩衫,更加唔記得自己着咩衫,在街遇到朋友時有發生,唔會特登寫低,寒暄一下,5分鐘之內,主要同S1傾偈,無講佢女朋友嘅事,D1唔識三位同事,無傾偈,同事在附近等,D1有講與女朋友等咗10分鐘都無位。
羅小姐在上星期才知道要畀口供,係難記起事情,但有印象,因為在同一日知道佢被拉咗,事後有見過面,但無特別提起事件,對於畀口供太奇怪,因為從中間朋友得到案件進展。
主控問完,彭官詢問D1衣著同平時差唔多係點解?羅小姐稱同平時差唔多,無特別印象,無pop out位一定記得。
主控追問:羅小姐稱唔記得D1當日有無戴帽,因為佢平時都有時載帽,有時唔載帽,有印象佢有戴口罩,因為佢次次出現都有戴。
[15:00] 傳召DW2 呂先生
🔸辯方D1律師主問
呂先生在2019年下半年在PMQ元創坊內一間咖啡店任職咖啡師,D1是咖啡店顧客在2018年認識,尚有在IG聯絡,傾着衫嘅事,案發當天有返工,D1約在14:30到達,叫咗一杯咖啡和一件蛋糕,用現金俾錢,辯方呈上收據的相片,相片是應D1家人要求,由DW2在11月20日拍攝,用嚟做證據;D1逗留左約半小時,期間傾計,DW2用IG傳送咗一間在銅鑼灣的古著店嘅地址俾D1,辯方又呈上DW2的IG傳送地址的截圖,因有食環署職員在15:00到來查牌,D1離開,表示會去銅鑼灣的古著店買帽。
辯方呈上八張元創坊閉路電視的截圖,DW2確認D1的出現、食環署職員到場和D1離開。
[15:19] 🔹控方盤問
只問D1在離開前話去邊,話會去銅鑼灣的古著店。
🔸辯方無覆問,D1案情完結
[15:40] 傳召D3作供
🔸辯方D3律師主問
D3在內地出生,小時來港讀書至中六,係學校排球隊隊長,打過香港代表隊,去過泰國集訓,2017年去四川背包旅行,在青年旅社打工換食宿,呈上旅行相片,D1包住頭巾,中學畢業後開始留長頭髮,用頭巾容易打理,2020年有剪短過頭髮,其他時間都係長髮,同現時差唔多,長度係過膊頭。相片中D3和另一人都係黑衫黑褲,因為襟污糟。
近年的工作係在國際青年旅舍做前台服務員,呈上工作證明,2020年頭辭職,現在轉做freelance 髮型師。2019年11月時除咗做接待,旅舍會搞體驗活動,煮嘢食,行山,本地景點導遊,有時在旅舍大堂攪音樂活動,呈上活動相片,相中人物包括D1,多數著黑色衫。
11月12日請咗假,13號生日,本來想在13號請假,同女朋友慶祝,但人手不足,轉咗12號放假,女友鄭小姐在2019年年頭識,情侶關係;女友提議去中環威靈頓街Café Crêpe,約咗14:00在中環等,去食下午茶,跟住去西環堅尼地城散步,夜晚去大古城X-battle健身中心打泰拳,打19:00,2019年年中開始,朋友駱先生介紹,一齊打,課堂有教練,一個對10幾個,通常係三日前預約,呈上相片,大約係2019年9月在X-battle影嘅,相中D3用頭巾包頭,穿黑色短衫短褲,相中駱先生和教練,都係黑衫黑褲。
相片中前面係上堂範圍,後面係做健身,有時上完堂即興做健身,唔使額外俾錢,打泰拳要有拳帶,保護手部,無其他嘢,健身唔使帶手帶,但係做戰繩雙手上下擺動,要帶運動手套,呈上證物D3-4。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9/6) 14: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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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沒有總結DW1的供詞,以示盤問如何巨細無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8]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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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陳,鄺(33-39) #宣讀判詞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兩位被告於2020年8月1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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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鄭(16)🛑已還押11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翁,周,鍾,蘇,孫,曾,黃,黃子悅,王,甄(16-45)🛑甄已還押逾2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倪,區,黃,倪,丁(18-44) #法律爭議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5/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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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黃(48)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9項煽動他人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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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何(19) 🛑已還押28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呂(37-42) #續審 [4/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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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8]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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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陳,鄺(33-39) #宣讀判詞 (#1111馬鞍山 擾亂秩序;兩位被告於2020年8月17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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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鄭(16)🛑已還押11日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翁,周,鍾,蘇,孫,曾,黃,黃子悅,王,甄(16-45)🛑甄已還押逾2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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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倪,區,黃,倪,丁(18-44) #法律爭議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5/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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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黃(48)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9項煽動他人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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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何(19) 🛑已還押28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呂(37-42) #續審 [4/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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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17: 鄭 (16) 🛑已還押11日
*案發時年齡
鄭於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當時申請保釋至2023年5月29日獲批,其後還押至今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
【1000開庭】
辯方已解釋報告予被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
被告感謝法官讓其完成考試。被告也希望服刑後升讀大學。其家人女友均有到場支持。
案發時是中五學生。辯方希望法庭接受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法官讀出判刑理由。
D1,2,14,19早前已被判進教導所。
今日判刑只關乎D17,其現年19歲。
法官讀出案件簡述。
被告被捕時身上有示威裝備,手套,頸套,防毒面罩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
排期時沒有認罪,開審時認罪。
被告沒有刑事罪行定罪記錄。
教導所報告顯示其有悔意,並顯示其適合判入教導所。
法官讀出求情部分。求情信:母親,師長,同學,均讚其為人。
判刑
暴動罪沒有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強調暴動是嚴重罪行。
續提及梁天琦案所列出的判刑考慮。
法官指法庭可選擇的判刑選擇不多
沒有證據顯示D17擔任領導,帶領的角色,及親自作出暴力行為。其參與暴動是藉著明知身處暴動現場,而蓄意留守,藉此壯大聲勢。如其屬前者,刑罰必然較重。
若要判囚,他將面對數年監禁
但他現年19歲,3年前更只是16歲。
教導所刑期最長三年,法庭認為判其入教導所,更適合社會及其個人更生需要。
法庭終判D17入教導所
【1011完庭】
————————————
背景資料:
同案D19李(18)於答辯時承認暴動罪,在2022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12位於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其中D1陳(17)、D5黃(16)及D14馬(17) 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D3禤(18)、D6李(22)、D9溫(26)、D10譚(18)、D15梁(22)、D16陸(20)及D18林(15)則繼續還押,暫定8月4日再訊,10月14日求情及判刑。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17: 鄭 (16) 🛑已還押11日
*案發時年齡
鄭於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當時申請保釋至2023年5月29日獲批,其後還押至今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
【1000開庭】
辯方已解釋報告予被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
被告感謝法官讓其完成考試。被告也希望服刑後升讀大學。其家人女友均有到場支持。
案發時是中五學生。辯方希望法庭接受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法官讀出判刑理由。
D1,2,14,19早前已被判進教導所。
今日判刑只關乎D17,其現年19歲。
法官讀出案件簡述。
被告被捕時身上有示威裝備,手套,頸套,防毒面罩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
排期時沒有認罪,開審時認罪。
被告沒有刑事罪行定罪記錄。
教導所報告顯示其有悔意,並顯示其適合判入教導所。
法官讀出求情部分。求情信:母親,師長,同學,均讚其為人。
判刑
暴動罪沒有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強調暴動是嚴重罪行。
續提及梁天琦案所列出的判刑考慮。
法官指法庭可選擇的判刑選擇不多
沒有證據顯示D17擔任領導,帶領的角色,及親自作出暴力行為。其參與暴動是藉著明知身處暴動現場,而蓄意留守,藉此壯大聲勢。如其屬前者,刑罰必然較重。
若要判囚,他將面對數年監禁
但他現年19歲,3年前更只是16歲。
教導所刑期最長三年,法庭認為判其入教導所,更適合社會及其個人更生需要。
法庭終判D17入教導所
【1011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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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同案D19李(18)於答辯時承認暴動罪,在2022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12位於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其中D1陳(17)、D5黃(16)及D14馬(17) 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D3禤(18)、D6李(22)、D9溫(26)、D10譚(18)、D15梁(22)、D16陸(20)及D18林(15)則繼續還押,暫定8月4日再訊,10月14日求情及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何(19) #20200510旺角
🛑已還押28日🛑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口頭裁決理由👉🏻 [按此]
初步求情👉🏻 [按此]
第二次求情👉🏻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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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戒毒所報告:
在上一次聆訊時,法庭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辯方說報告內容指被告沒有毒隱,故被告不適合進入戒毒所。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可以顧及到被告年輕、初犯、和一系列求情信可示其本性不差,給予被告機會。然而,辯方同意被告過往曾與三合會人士接觸,但亦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步入正途。
📎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的議題: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兩罪發生時間和控罪性質相近,下令兩罪的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辯方亦同意因本案涉及控罪2,故只餘下監禁式刑罰的選項處理被告。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控罪1的判刑時已顧及到被告不適宜進入勞教和戒毒所、被告的年紀、犯案動機、和辯方的求情。就這類的案件,上訴法庭已在CAAR1/2020案提及:
「法庭過分輕判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但其實對他並無任何好處。如果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在上訴法庭裁決之前,被告人難免會有焦慮;若覆核成功,被告人就要面對較重的刑罰,這會使他失望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這當然不是說法庭一定要嚴苛,法庭要做的是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
法庭亦有參考CAAR4/2020案和CAAR6/2020案。當中在CAAR6/2020案中,上訴法庭提及:
「法庭在量刑時須緊記,非法集結罪的訂立,是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25,亦即不能單 看事情的後果如具體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法庭應考慮包括作案時的計劃、人數、地點、手段、影響範圍、持續時間、實質或會出現暴力的脅逼 程度,和被告的個人角色等因素」
就本案而言,法庭認為情節和被告的角色上與CAAR4/2020案較輕微,並予以監禁5個月作量刑起數。
控罪2並沒有量刑指引,原訟法庭在HCMA377/2016案提及量刑時要顧及到涉案武器的性質、涉案武器能引致的傷害的程度和風險、涉案武器是否曾被改裝、和被告管有涉案武器的最終意圖。
就本案,法庭已考慮被告持有的武器身在案發時的環境的情況,並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法庭認為合適的總刑期為監禁7個月‼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
附錄:控方案情背景
在2020年5月10日約22:30時,約100人於彌敦道及通菜街一帶聚集,令山東街的交通受影響,即車輛須慢駛和有一輛紅色小巴須改道。此外,當時有人高叫辱警口號。
在約23:00時,有人把垃圾桶拖到馬路中心,其後有一名男子上前踢跌垃圾桶,令桶內的垃圾倒在路上。同時間亦有其他人以雜物堵路。警方見狀後向示威者發出至少7次警告 (內容與藍旗所示的內容相近) 及舉起藍旗。
其後,有約30名示威者見到現場警員後轉身跑向山東街方向,警方於是衝前並進行截查。最後,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並拘捕了207人。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何(19) #20200510旺角
🛑已還押28日🛑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口頭裁決理由👉🏻 [按此]
初步求情👉🏻 [按此]
第二次求情👉🏻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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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戒毒所報告:
在上一次聆訊時,法庭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辯方說報告內容指被告沒有毒隱,故被告不適合進入戒毒所。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可以顧及到被告年輕、初犯、和一系列求情信可示其本性不差,給予被告機會。然而,辯方同意被告過往曾與三合會人士接觸,但亦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步入正途。
📎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的議題: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兩罪發生時間和控罪性質相近,下令兩罪的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辯方亦同意因本案涉及控罪2,故只餘下監禁式刑罰的選項處理被告。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控罪1的判刑時已顧及到被告不適宜進入勞教和戒毒所、被告的年紀、犯案動機、和辯方的求情。就這類的案件,上訴法庭已在CAAR1/2020案提及:
「法庭過分輕判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但其實對他並無任何好處。如果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在上訴法庭裁決之前,被告人難免會有焦慮;若覆核成功,被告人就要面對較重的刑罰,這會使他失望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這當然不是說法庭一定要嚴苛,法庭要做的是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
法庭亦有參考CAAR4/2020案和CAAR6/2020案。當中在CAAR6/2020案中,上訴法庭提及:
「法庭在量刑時須緊記,非法集結罪的訂立,是要把社會安寧的破壞制止在萌芽階段25,亦即不能單 看事情的後果如具體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法庭應考慮包括作案時的計劃、人數、地點、手段、影響範圍、持續時間、實質或會出現暴力的脅逼 程度,和被告的個人角色等因素」
就本案而言,法庭認為情節和被告的角色上與CAAR4/2020案較輕微,並予以監禁5個月作量刑起數。
控罪2並沒有量刑指引,原訟法庭在HCMA377/2016案提及量刑時要顧及到涉案武器的性質、涉案武器能引致的傷害的程度和風險、涉案武器是否曾被改裝、和被告管有涉案武器的最終意圖。
就本案,法庭已考慮被告持有的武器身在案發時的環境的情況,並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法庭認為合適的總刑期為監禁7個月‼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
附錄:控方案情背景
在2020年5月10日約22:30時,約100人於彌敦道及通菜街一帶聚集,令山東街的交通受影響,即車輛須慢駛和有一輛紅色小巴須改道。此外,當時有人高叫辱警口號。
在約23:00時,有人把垃圾桶拖到馬路中心,其後有一名男子上前踢跌垃圾桶,令桶內的垃圾倒在路上。同時間亦有其他人以雜物堵路。警方見狀後向示威者發出至少7次警告 (內容與藍旗所示的內容相近) 及舉起藍旗。
其後,有約30名示威者見到現場警員後轉身跑向山東街方向,警方於是衝前並進行截查。最後,警方進行驅散行動並拘捕了207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黃(48)
控罪:
九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
被指於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期間,在香港境內或其他地方,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藉公開活動,即在 9 個Facebook 群組,分別名為「獅子山下,有理就講,共建理想香港」、「香港人的烏托邦」、「全球檢查[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官方群組」、「 200 萬+1 香港人 #煲底見」、「[願榮光歸香港群組-加入並分享!Glory to Hong Kong Group – JOIN and SHARE!]」、「真.元朗友吹水台」、「啤梨晚報 Barry Evening Post」、「熙熙直擊觀眾交流群」、「樂壇巨星陶大宇關注組 柒人柒事關注組 陶大宇來吧一起倒轉地球關注組 香港搵笨柒中伏關注組」上,以其個人的名義展示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10 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背景摘要: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發現黃(48)展示的貼文,原文由前區議員郭子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廉署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於本年4月26日按法律意見落案起訴黃(48)。
—————————
📌#答辯:承認所有九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九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48歲,擁中五學歷任職康文署辦公室助理十多年,父親一早去世與母親及妹妹同住,母已退休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當日放工收到訊息沒看過便按掣同時在九個不同羣組分享,全部沒有加上個人意見。被告為人內斂不善交際,只有2位要好朋友,呈上一份心理醫生評估報告指認知能力一般,智商比正常人低,工作上也沒有需要處理文字,只做雜務。本來同弟弟感情要好,無奈其3年前去世。個人求情信指事件令母親擔心,事後有悔意已沒有再使用網上媒體,重犯機會很低。條例當時較新,普通人未能全面理解,法律代表將同類判刑案例呈堂供參考,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 速報
每項控罪判以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緩刑2年。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貼文鼓勵其他人影響選舉,監禁難免,但法庭同意其不是原作者,只作按掣分享,考慮背景等認為適合以緩刑方式處理,法庭每項控罪均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緩刑2年。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黃(48)
控罪:
九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
被指於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期間,在香港境內或其他地方,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藉公開活動,即在 9 個Facebook 群組,分別名為「獅子山下,有理就講,共建理想香港」、「香港人的烏托邦」、「全球檢查[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官方群組」、「 200 萬+1 香港人 #煲底見」、「[願榮光歸香港群組-加入並分享!Glory to Hong Kong Group – JOIN and SHARE!]」、「真.元朗友吹水台」、「啤梨晚報 Barry Evening Post」、「熙熙直擊觀眾交流群」、「樂壇巨星陶大宇關注組 柒人柒事關注組 陶大宇來吧一起倒轉地球關注組 香港搵笨柒中伏關注組」上,以其個人的名義展示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10 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背景摘要: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發現黃(48)展示的貼文,原文由前區議員郭子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廉署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於本年4月26日按法律意見落案起訴黃(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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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所有九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九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今年48歲,擁中五學歷任職康文署辦公室助理十多年,父親一早去世與母親及妹妹同住,母已退休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當日放工收到訊息沒看過便按掣同時在九個不同羣組分享,全部沒有加上個人意見。被告為人內斂不善交際,只有2位要好朋友,呈上一份心理醫生評估報告指認知能力一般,智商比正常人低,工作上也沒有需要處理文字,只做雜務。本來同弟弟感情要好,無奈其3年前去世。個人求情信指事件令母親擔心,事後有悔意已沒有再使用網上媒體,重犯機會很低。條例當時較新,普通人未能全面理解,法律代表將同類判刑案例呈堂供參考,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 速報
每項控罪判以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緩刑2年。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貼文鼓勵其他人影響選舉,監禁難免,但法庭同意其不是原作者,只作按掣分享,考慮背景等認為適合以緩刑方式處理,法庭每項控罪均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緩刑2年。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法律爭議
A1: 甘(44)
(🛑擬承認兩項縱火罪。已撤銷擔保及還押逾12個月,是日毋須出庭)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是日爭議被告之間whatsapp及telegram通訊記錄的可呈堂性。控辯雙方已提交書面陳詞,法官亦已閱讀全部記錄。
控方指出這些紀錄可證明各被告是認識、犯案時的state of mind,投擲汽油彈的行動是由對話中開始醞釀。對話中曾經提及telegram比較保密,有侮辱及嘲笑警方,亦曾涉及討論汽油彈,邁向攻擊警方的基礎背景及動機。
辯方主要提出這些對話遠至2019年10月,而案發是在2020年3月,控方如何顯示這些對話和三月發生的事件是有關連?須知whatsapp紀錄可能十年八年前亦有紀錄。有關提及汽油彈,是在2019年11月的對話,當時中大有人投擲汽油彈,他們只是在討論事件,沒有涉及計劃。另外辯方對各被告互相認識並沒有爭議,可在承認事實處理。
法官主要質疑,控方須證明這些通訊紀錄和本案的關連性。如果控方說從對話中可知道各被告醞釀攻擊警方的想法,那麼是從何時開始?控方表示可以提供timeline。
另外辯方會爭議身份,因從cctv只見到有四名人士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如果可以確立身份,Whatsapp的對話可能只是在判刑及求情時考慮; 若果不能確立身份,即使對話中有提及全盤計劃亦沒有用。
法官指出會在下星期一就此爭議作裁決。下星期一上午會處理D1的認罪, 下午處理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法律爭議
A1: 甘(44)
(🛑擬承認兩項縱火罪。已撤銷擔保及還押逾12個月,是日毋須出庭)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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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爭議被告之間whatsapp及telegram通訊記錄的可呈堂性。控辯雙方已提交書面陳詞,法官亦已閱讀全部記錄。
控方指出這些紀錄可證明各被告是認識、犯案時的state of mind,投擲汽油彈的行動是由對話中開始醞釀。對話中曾經提及telegram比較保密,有侮辱及嘲笑警方,亦曾涉及討論汽油彈,邁向攻擊警方的基礎背景及動機。
辯方主要提出這些對話遠至2019年10月,而案發是在2020年3月,控方如何顯示這些對話和三月發生的事件是有關連?須知whatsapp紀錄可能十年八年前亦有紀錄。有關提及汽油彈,是在2019年11月的對話,當時中大有人投擲汽油彈,他們只是在討論事件,沒有涉及計劃。另外辯方對各被告互相認識並沒有爭議,可在承認事實處理。
法官主要質疑,控方須證明這些通訊紀錄和本案的關連性。如果控方說從對話中可知道各被告醞釀攻擊警方的想法,那麼是從何時開始?控方表示可以提供timeline。
另外辯方會爭議身份,因從cctv只見到有四名人士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如果可以確立身份,Whatsapp的對話可能只是在判刑及求情時考慮; 若果不能確立身份,即使對話中有提及全盤計劃亦沒有用。
法官指出會在下星期一就此爭議作裁決。下星期一上午會處理D1的認罪, 下午處理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4/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
第四天審訊:
甫開庭,D1大律師說D1已明白其權利,他現時選擇不作供;D2大律師說D2已明白其權利,她選擇作供。
本來今日只是半日審訊,不過法庭將雜案續審延後處理,所以改為全日審訊。
D2已完成作供。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5日14:30作結案陳詞,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亦批准D1更改報到的警署✅
由於需時處理地圖和相關證供,敝台會於6月10日約12:00時發佈所有證人作供的內容。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4/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831半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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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審訊:
甫開庭,D1大律師說D1已明白其權利,他現時選擇不作供;D2大律師說D2已明白其權利,她選擇作供。
本來今日只是半日審訊,不過法庭將雜案續審延後處理,所以改為全日審訊。
D2已完成作供。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5日14:30作結案陳詞,並批准兩位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亦批准D1更改報到的警署✅
由於需時處理地圖和相關證供,敝台會於6月10日約12:00時發佈所有證人作供的內容。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馬鞍山 #宣讀判詞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
上訴人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D1,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溫樂謙大律師
📌上訴結果: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
法官就上訴方(律政司)部份理據指出一些法律觀點,裁判官只須根據已裁定的事實,依據裁定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而非重新聽取證供來審理案件。
1558 開庭
法官就上訴人指裁判官從本案件所引起而須徵求原訟法庭意見的有兩項法律問題。其中D1及D2之行為原裁決指五項元素考慮後未能證明破壞社會問題,高等法院裁定其中二項素是有可能。
詳細裁決書即時分發予各律師,裁決書詳情請到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24_2022.docx
1602 休庭予各方閱讀裁決書
1635 再開庭,雙方沒有問題
法庭批准2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1111馬鞍山 #宣讀判詞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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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D1,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溫樂謙大律師
📌上訴結果: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
法官就上訴方(律政司)部份理據指出一些法律觀點,裁判官只須根據已裁定的事實,依據裁定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而非重新聽取證供來審理案件。
1558 開庭
法官就上訴人指裁判官從本案件所引起而須徵求原訟法庭意見的有兩項法律問題。其中D1及D2之行為原裁決指五項元素考慮後未能證明破壞社會問題,高等法院裁定其中二項素是有可能。
詳細裁決書即時分發予各律師,裁決書詳情請到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24_2022.docx
1602 休庭予各方閱讀裁決書
1635 再開庭,雙方沒有問題
法庭批准2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