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7/18]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6/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5/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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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7/18]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6/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5/33]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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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D2: 范(31) 🛑已還押14日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呈上案件的時序表,共有25人被捕,有300段CCTV,每段約5小時,警方需時處理。
辯方已呈上求情陳辭文件夾,作口頭補充,案例判刑有個半月、九個星期、和四個月,但本案比四個月的案情輕;關於延誤,明白警方調查需時,律政師畀法律意見需時,但原則係只要在客觀情況下係有延誤,法庭就可以酌情給予扣減,事實上案發在2019年9月,2022年5月被帶上庭,原來安排在同年11月審訊,但因主審裁判官不適延遲半年,至今三年多,受到頗大壓力,影響被告的人生規劃。
裁判官休庭十五分鐘考慮後作出判刑,指案件無量刑指引,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亦不能直接比較,本案有以下重點:當時社會動盪不安,被告拖行PW1約10米,被告在知道PW1係警員後還襲擊佢,被告不斷掙扎,令PW1上唔到手扣,嘗試脫去衣服逃走,有人嘗試協助他逃走,掙扎拖延時間,令其他人有機會襲擊PW1。
量刑以四個月為起點,就延誤這方面,同意控方陳述無不合理之處,警方無錯誤,事實係長達三年多,期間被告已建立生活模式,受到壓力,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判即時監禁三個月兩星期。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D2: 范(31) 🛑已還押14日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呈上案件的時序表,共有25人被捕,有300段CCTV,每段約5小時,警方需時處理。
辯方已呈上求情陳辭文件夾,作口頭補充,案例判刑有個半月、九個星期、和四個月,但本案比四個月的案情輕;關於延誤,明白警方調查需時,律政師畀法律意見需時,但原則係只要在客觀情況下係有延誤,法庭就可以酌情給予扣減,事實上案發在2019年9月,2022年5月被帶上庭,原來安排在同年11月審訊,但因主審裁判官不適延遲半年,至今三年多,受到頗大壓力,影響被告的人生規劃。
裁判官休庭十五分鐘考慮後作出判刑,指案件無量刑指引,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亦不能直接比較,本案有以下重點:當時社會動盪不安,被告拖行PW1約10米,被告在知道PW1係警員後還襲擊佢,被告不斷掙扎,令PW1上唔到手扣,嘗試脫去衣服逃走,有人嘗試協助他逃走,掙扎拖延時間,令其他人有機會襲擊PW1。
量刑以四個月為起點,就延誤這方面,同意控方陳述無不合理之處,警方無錯誤,事實係長達三年多,期間被告已建立生活模式,受到壓力,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判即時監禁三個月兩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五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審訊〔1/1〕
李(5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時上述四人均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
⏺案情
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控方證人一至四在西九龍法院一帶執行特別職務。當控方證人行經通州街近荔康街時,發現有4名人士(包括被告)由通州街跟隨囚車跑入荔康街並大叫「加油」,並揮動手機燈。
控方證人一載停被告,並作出檢控。
----------------------------
李沒有律師代表
0945開庭
丘官說今天案件太多不審訊,叫去三庭安排下次審訊日期。
0953完庭
下次審訊日期9/8/23(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院作一天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審訊〔1/1〕
李(5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時上述四人均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
⏺案情
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控方證人一至四在西九龍法院一帶執行特別職務。當控方證人行經通州街近荔康街時,發現有4名人士(包括被告)由通州街跟隨囚車跑入荔康街並大叫「加油」,並揮動手機燈。
控方證人一載停被告,並作出檢控。
----------------------------
李沒有律師代表
0945開庭
丘官說今天案件太多不審訊,叫去三庭安排下次審訊日期。
0953完庭
下次審訊日期9/8/23(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院作一天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傳票案 #審訊 [3/3]
D1:曾, D2:翁, D3:黃, D4:林
/ 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罸款。
--------------------
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昨天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今日進度]
0936 開庭
📌D4選擇作供
🔸主問
現年28歲,任職自由工作者,案發時任建築業職工總會工會龫事,負責工會日常行政及決策工作,代表呈上所屬工會登記注冊文件副本D2。
2020年2月工會曾以電話向工友調查,結果反映工人缺乏防疫物資,包括口罩每天要更換而公司又沒有提供。地盤很多工人感染但仍沒有停工,亦有很多人密閉空間感染。2月起工會即收集物資如口罩,5月時開始擺街站派物資,揀5月開始因疫情緩和,街站風險低。二是物資已經收到一定數量可以除工友外也派給市民,再者工會檢視 599G條例認為物資站是可符合豁免。而呈堂5月5日及5月25日政府新聞公告(D3及D4)也宣佈放寬防疫政策,包括公眾場所限聚人數由4人增至8人。期間工會在2020年5月1日在觀塘設街站派口罩,搓手液及工會入會單張,當日有警員在場但沒作檢控。由於仍有市民表示欠缺物資,工會開會決定5月6日再開街站派物資,防疫資訊單張及工會入會資訊。5月1日警方曾阻撓叫收指擺街站在近人路及太近民居,工會開會後揀選金鐘天橋擺街站,一來不近民居,二來附近有地鐵地盤工友,再者因5月1日受警方阻撓,希望在政總附近擺站藉此向政府表態重視擺街站權利。
因地盤工友上年紀不識上網,街站派入會資訊方便向友招手協助入會爭取權益。街站有用大聲公發佈工會及防疫資訊,內容大方向曾在開會傾過,但字眼由街站義工/職員決定,有講過 599 G法例豁免物資派發。工會街站有做防疫預防如距離及如遇不適不可參與。D4負責統籌工作,事前向負責街站人士作簡介注意事項如目的及防疫資訊。
當日約11點53到場,曾有警員到場問誰人負責及為何擺站,證人指是負責人及打算派防疫物資、資訊及工會資料單張,警員沒再查問離開。約下午2時多完結打算透過傳媒向工友講解防疫資訊,也希望政府注重地盤防疫措施。但沒有同傳媒傳遞所有訊息在1420時便被警方以599G票控。
5張呈堂相片在控方片段作截圖,圖中「光復地盤」banner證人解釋用意想工友加入番屬於自己工種工會,當時好多工種工會由建制派壟段,未能替工人爭取權益。證人理解「光復地盤」也同防疫有關,因建制工會疫下沒替工人爭取權益。banner上相片是5月1街站,希望比警方知之前街站也沒違法。另一黑色橫額「工會戰線 抗爭之路」希望工人加入工會維護應有權益,D4自己也認為同防疫有關。問到另一紙牌上有「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證人指純粹指自己不是建制工會。圖片中紙牌出現「防疫!防疫!防疫!X」,證人指3個「防疫!」是希望市民注意防疫,「X」是表達不滿政府包括不封,防疫措施又做得不足。另一圖片中2人身穿反先衣是義工,手持派發搓手液(相信為同案6名認罪被告其中2人)。對於有一白衣女子企天橋上舉起五一手勢,D4指事發不到有人咁做,該人在警察票控前已經離開。
🔹盤問
-大學畢業便在職工盟工作,不知主控指2020地盤建築工人有十萬人
-會員只有4百多人,沒有數字佔全部工人百份比
-同意街站沒有提及電話調查結果
- 同意文件D3宣佈放寬措施為5月5日晚上11:53出,決定5月6日街站時仍未發出。但證人指每天新聞會報染疫數字,從而認為疫情緩和。
-5月1日警方有在街站拉封鎻線,但沒有檢控,認為成功擺街站但中途有警方受阻撓,證人指所以5月6日有展示圖片指警方打壓街站
-工會入會要求是地盤工人
-到場時警員查問後有比過一張紙,上有電話指如有問題聯絡總督察。雖然5月1日街站受阻,D4沒有打電話去查詢因認為活動是豁免,而且在埸問過警察指街站是豁免沒人正面回答。
-確認警方發過多次警告,沒理會因防疫街站豁免或是灰色地帶
-同意有發新聞稿通知傳媒做街站
-同意豁免條件是街站要提供防疫資訊及技巧
-不認同五張照片橫額上字眼全是政治理念,認為加入工會同防疫有關,因工會會提供口罩。
-「極權誅鋤異己,務必挺身而出」標語向𑈼官解釋極權是政府,異己是非建制
-街站現場有播放錄音,只有一段,同意謄本內容沒提過疫情,結尾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均想表達自己非建制工會,解釋防疫資訊當日是透過大聲公向公眾傳達
-同意金鐘非民居,傳達防疫訊息效果不大,但因有5月1日受阻,惟配合警方
🔸覆問
-辯方手上廣播謄本有一段字句是同防疫有關,D4同意但剛才盤問答冇因控方節錄部份沒有包含這句
-補充擺街站只希望簡短防疫資訊,調查結果打算之後向傳媒發佈。
📌案件管理
法庭要求書面陳詞,辯方指陳詞會有法律觀點爭議包括街站是否屬豁免、各人有否合理辯解、加入工會同防疫相關性等。
王官指6月將在區域法院處理案件,下次聆訊將移到該法院處理。
1233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一庭作口頭結案補充,控方書面陳詞須在5月24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而辯方書面陳詞須在6月7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職工盟已經在2021年10月解散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傳票案 #審訊 [3/3]
D1:曾, D2:翁, D3:黃, D4:林
/ 職工盟義工(22-46)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罸款。
--------------------
辯方代表:#黃思希大律師
昨天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今日進度]
0936 開庭
📌D4選擇作供
🔸主問
現年28歲,任職自由工作者,案發時任建築業職工總會工會龫事,負責工會日常行政及決策工作,代表呈上所屬工會登記注冊文件副本D2。
2020年2月工會曾以電話向工友調查,結果反映工人缺乏防疫物資,包括口罩每天要更換而公司又沒有提供。地盤很多工人感染但仍沒有停工,亦有很多人密閉空間感染。2月起工會即收集物資如口罩,5月時開始擺街站派物資,揀5月開始因疫情緩和,街站風險低。二是物資已經收到一定數量可以除工友外也派給市民,再者工會檢視 599G條例認為物資站是可符合豁免。而呈堂5月5日及5月25日政府新聞公告(D3及D4)也宣佈放寬防疫政策,包括公眾場所限聚人數由4人增至8人。期間工會在2020年5月1日在觀塘設街站派口罩,搓手液及工會入會單張,當日有警員在場但沒作檢控。由於仍有市民表示欠缺物資,工會開會決定5月6日再開街站派物資,防疫資訊單張及工會入會資訊。5月1日警方曾阻撓叫收指擺街站在近人路及太近民居,工會開會後揀選金鐘天橋擺街站,一來不近民居,二來附近有地鐵地盤工友,再者因5月1日受警方阻撓,希望在政總附近擺站藉此向政府表態重視擺街站權利。
因地盤工友上年紀不識上網,街站派入會資訊方便向友招手協助入會爭取權益。街站有用大聲公發佈工會及防疫資訊,內容大方向曾在開會傾過,但字眼由街站義工/職員決定,有講過 599 G法例豁免物資派發。工會街站有做防疫預防如距離及如遇不適不可參與。D4負責統籌工作,事前向負責街站人士作簡介注意事項如目的及防疫資訊。
當日約11點53到場,曾有警員到場問誰人負責及為何擺站,證人指是負責人及打算派防疫物資、資訊及工會資料單張,警員沒再查問離開。約下午2時多完結打算透過傳媒向工友講解防疫資訊,也希望政府注重地盤防疫措施。但沒有同傳媒傳遞所有訊息在1420時便被警方以599G票控。
5張呈堂相片在控方片段作截圖,圖中「光復地盤」banner證人解釋用意想工友加入番屬於自己工種工會,當時好多工種工會由建制派壟段,未能替工人爭取權益。證人理解「光復地盤」也同防疫有關,因建制工會疫下沒替工人爭取權益。banner上相片是5月1街站,希望比警方知之前街站也沒違法。另一黑色橫額「工會戰線 抗爭之路」希望工人加入工會維護應有權益,D4自己也認為同防疫有關。問到另一紙牌上有「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證人指純粹指自己不是建制工會。圖片中紙牌出現「防疫!防疫!防疫!X」,證人指3個「防疫!」是希望市民注意防疫,「X」是表達不滿政府包括不封,防疫措施又做得不足。另一圖片中2人身穿反先衣是義工,手持派發搓手液(相信為同案6名認罪被告其中2人)。對於有一白衣女子企天橋上舉起五一手勢,D4指事發不到有人咁做,該人在警察票控前已經離開。
🔹盤問
-大學畢業便在職工盟工作,不知主控指2020地盤建築工人有十萬人
-會員只有4百多人,沒有數字佔全部工人百份比
-同意街站沒有提及電話調查結果
- 同意文件D3宣佈放寬措施為5月5日晚上11:53出,決定5月6日街站時仍未發出。但證人指每天新聞會報染疫數字,從而認為疫情緩和。
-5月1日警方有在街站拉封鎻線,但沒有檢控,認為成功擺街站但中途有警方受阻撓,證人指所以5月6日有展示圖片指警方打壓街站
-工會入會要求是地盤工人
-到場時警員查問後有比過一張紙,上有電話指如有問題聯絡總督察。雖然5月1日街站受阻,D4沒有打電話去查詢因認為活動是豁免,而且在埸問過警察指街站是豁免沒人正面回答。
-確認警方發過多次警告,沒理會因防疫街站豁免或是灰色地帶
-同意有發新聞稿通知傳媒做街站
-同意豁免條件是街站要提供防疫資訊及技巧
-不認同五張照片橫額上字眼全是政治理念,認為加入工會同防疫有關,因工會會提供口罩。
-「極權誅鋤異己,務必挺身而出」標語向𑈼官解釋極權是政府,異己是非建制
-街站現場有播放錄音,只有一段,同意謄本內容沒提過疫情,結尾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均想表達自己非建制工會,解釋防疫資訊當日是透過大聲公向公眾傳達
-同意金鐘非民居,傳達防疫訊息效果不大,但因有5月1日受阻,惟配合警方
🔸覆問
-辯方手上廣播謄本有一段字句是同防疫有關,D4同意但剛才盤問答冇因控方節錄部份沒有包含這句
-補充擺街站只希望簡短防疫資訊,調查結果打算之後向傳媒發佈。
📌案件管理
法庭要求書面陳詞,辯方指陳詞會有法律觀點爭議包括街站是否屬豁免、各人有否合理辯解、加入工會同防疫相關性等。
王官指6月將在區域法院處理案件,下次聆訊將移到該法院處理。
1233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一庭作口頭結案補充,控方書面陳詞須在5月24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而辯方書面陳詞須在6月7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注:職工盟已經在2021年10月解散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7/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
全日主要係睇片,審訊內容簡略如下:
李官關注進度,因將要接受小手術,故向控辯雙方提出進度問題,稍後會再作討論。
控方主問
繼續傳召pw1,主要播放事發時不同媒體拍攝到的影片,當中包括:pw1在唐明街外被包圍及在花槽被襲擊、pw1逃離群眾並跑向花槽另一位置受襲、人群跑向pw1逃離的位置、pw1受襲後流血用紗布掩臉、pw1在唐俊街和唐德街交界花槽後在綠色圍欄位置再受襲、pw1被人從花槽拖到唐俊街、pw1被人用綠色雷照射頭部等。
pw1在片段的各張截圖中分別標示出他看到的男子A、男子B、男子C、女子A、女子B及第三被告(注:並非每張截圖都有以上人士,上述文字為概述),並交代以上人士對pw1所做的行為。
pw1確認男子A扯頭髮及其他示威者拉扯,並指出有示威者要求他交出身上的斜孭袋讓他們檢查,但pw1不肯,故雙方有拉扯;pw1確認自己受襲後接受他人為他治血,pw1確認有個戴帽(黑帽上有紅、白色)、長髮手持棍狀物體的人士,而且該人士曾揮舞過鎚子,揮舞鎚子的方向是向pw1方向;pw1指出男子C用手中的雨傘襲擊自己。
辯方律師亦有提出在控方播放的片段擷取截圖作呈堂之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7/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
全日主要係睇片,審訊內容簡略如下:
李官關注進度,因將要接受小手術,故向控辯雙方提出進度問題,稍後會再作討論。
控方主問
繼續傳召pw1,主要播放事發時不同媒體拍攝到的影片,當中包括:pw1在唐明街外被包圍及在花槽被襲擊、pw1逃離群眾並跑向花槽另一位置受襲、人群跑向pw1逃離的位置、pw1受襲後流血用紗布掩臉、pw1在唐俊街和唐德街交界花槽後在綠色圍欄位置再受襲、pw1被人從花槽拖到唐俊街、pw1被人用綠色雷照射頭部等。
pw1在片段的各張截圖中分別標示出他看到的男子A、男子B、男子C、女子A、女子B及第三被告(注:並非每張截圖都有以上人士,上述文字為概述),並交代以上人士對pw1所做的行為。
pw1確認男子A扯頭髮及其他示威者拉扯,並指出有示威者要求他交出身上的斜孭袋讓他們檢查,但pw1不肯,故雙方有拉扯;pw1確認自己受襲後接受他人為他治血,pw1確認有個戴帽(黑帽上有紅、白色)、長髮手持棍狀物體的人士,而且該人士曾揮舞過鎚子,揮舞鎚子的方向是向pw1方向;pw1指出男子C用手中的雨傘襲擊自己。
辯方律師亦有提出在控方播放的片段擷取截圖作呈堂之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判刑 🔥
D1:劉(27) 🔴已還押12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
[1441開庭]
📌辯方進一步陳詞
辯方呈上一封社工友人信件。知悉控方就延誤本案已呈上時序表交待。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澄清家訪困難因母親有固定工作,同社工有溝通誤會至未能安排上門見面,但仍有作2次電話聯絡。被告上次出獄後已經沒再聯絡損友。被告透過大律師向法庭表示這十二天還押有深刻反省,雖然過去曾多次進出監獄及進入戒毒所,但對過去12天有深刻體會。
辯方明白控方有大量調查工作要做,並非指控方延誤有責,但法律上只要延誤並非由被告引致法庭可就延誤酌情扣減情期。
📌判刑速報:
4個月即時監禁‼️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簡單理由:
裁判官指法律代表上次求情時曾經提出雷啓添之案例 (HCMA159/2021 )不適用於本案。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被告背景並非稱得上良好,只在事後有穩定工作。案件2物品袋中隨時可取出,而且帶同在人羣聚集中出現,對在埸公衆人及警方帶來危險,刑罰需具阻嚇。辯方指案發至今已有3年半,涉及延誤。從控方事序表可見律政司在2年後才可提供法律意見有拖延之嫌,法庭考慮所有因素量刑以5個月作起點,延誤扣減一個月。
📌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便等候定罪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增加至一萬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1503完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判刑 🔥
D1:劉(27) 🔴已還押12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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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開庭]
📌辯方進一步陳詞
辯方呈上一封社工友人信件。知悉控方就延誤本案已呈上時序表交待。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澄清家訪困難因母親有固定工作,同社工有溝通誤會至未能安排上門見面,但仍有作2次電話聯絡。被告上次出獄後已經沒再聯絡損友。被告透過大律師向法庭表示這十二天還押有深刻反省,雖然過去曾多次進出監獄及進入戒毒所,但對過去12天有深刻體會。
辯方明白控方有大量調查工作要做,並非指控方延誤有責,但法律上只要延誤並非由被告引致法庭可就延誤酌情扣減情期。
📌判刑速報:
4個月即時監禁‼️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簡單理由:
裁判官指法律代表上次求情時曾經提出雷啓添之案例 (HCMA159/2021 )不適用於本案。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被告背景並非稱得上良好,只在事後有穩定工作。案件2物品袋中隨時可取出,而且帶同在人羣聚集中出現,對在埸公衆人及警方帶來危險,刑罰需具阻嚇。辯方指案發至今已有3年半,涉及延誤。從控方事序表可見律政司在2年後才可提供法律意見有拖延之嫌,法庭考慮所有因素量刑以5個月作起點,延誤扣減一個月。
📌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便等候定罪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增加至一萬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3次警署報到
[1503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傳召PW23 女警13515 x 淑芬(音)
🔹控方盤問
現駐商業罪案調查科,11月18 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0600當值。8點23到達紅磡警署處理拘捕者文件工作,10點50處理D13,17781帶同D13和其証物到証人面前, 包括:一黑背包,一對手套,學生八達通,米奇老鼠圖案之白tee,黑口罩,護目鏡,黑毛巾用黎摭臉,一全新呼吸過濾器。
證人指她先替証物拍照,其後才替被告拍照,11點影完、11點04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11點54向被告解釋完其權利並指被告已明白,在polo153上簽署。11點15被告指想有律師倍同落口供,並給了證人星火同盟律師電話。
11點17-18 證人指多次打該電話但不通,其後11點20被告給證人其父親電話,11點24通電完,指父親會替被告搵律師。證人其後於11點25把被告交值日官處理,證物一直跟住證人(?)11點18.1500証人交證物予55310
————————————
- 證人解釋是因為D13告知她,她才知道電話是星火同盟,忘記D13有否給她看相關卡片/口講。
- 11781 從拎住的大袋中把有關證物鋪出黎方便交接期間,證人看守住D13。其後證人先把鋪在地的證物影相,後才為D13拍照,期間11781在旁睇住。
- 睇相薄:
證人指相片1, 2, 5, 6, 8, 9, 10皆由她拍攝。並推反早前講法所指先為證物,後為D13拍照之講法,重新指出是忘記了次序,亦忘記由咩狀態拎証物出嚟。
- 官請證人答控方指有關相中D13背包一時在地一時背住的情況。證人回答11781陪她一起拍照,先影一張無裝備的相。證人指她不在現場不知裝備位置,需問11781裝備本身的位置,及後便拍下相片2, 5, 6, 8 。
- 官問係先拍攝證物還是叫D13穿回裝備的相片先,證人答影左證物相先,即相片9-10。控方問證人早前有多個說法,現是否終確定影證物先,證人確定。
- 控問證人相中無早前證人所講的8樣證物,證人答數到相中只有6樣,不記得從邊拎出黎,之後放番入袋,D13身上的手套和黑色毛巾也放回黑色背囊中。官請証人睇證物,就證人所指黑色毛巾而言,官指呈筒狀形,可以頭套稱呼,毛巾一說似乎不當。
- 官質疑證人剛才重新確定是先替證物影相才影D13,但為何現在證物相中無頸套和手套,但在拍下D13的照片中卻可見頸套手套和背囊。證人答忘記了。
證人續指拍完第10張照片的六件證物時,她問11781 證物原本放在哪裏,11781指在背囊中,她續問被告當時衣着裝備如何, 11781替證人整好被告現場衣着狀態後給證人拍下被告全身照,然後證人把被告頸套和手套拎返落嚟放進背囊,再放進大證物袋,袋中有紙張寫住被告名稱,是影相前寫的,大證物袋有連這張紙放入去作辯認,pw 於1118 1500 至交給5530 前有一直看管證物袋。
- 證人忘記了第一眼從11781中接手被告時之衣着和裝備。
—————————
官請證人離席小休
- 官關注相片中被告身上的衣着包括頸套手套和背囊,問控方就該些相片說法是否屬於reconstruction。
控方回答相片2, 5, 6, 8號能呈現拘捕當刻的狀態,亦是根據早前pw22的口供,所以並不屬於reconstruct。
- 官問辯方對此是否同意,因為承認事實包括相片,如果辯方不承認被告有帶着手套和頸套的話,相片應如何處理。
辯方回答不爭議相片呈堂性,如果及後被告會作供,可能會提到相關情節,屆時留待法庭判斷。
林官指引入相片與否同法庭後期判斷是兩回事,辯方指需要時間考慮呈堂性。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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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PW23 女警13515 x 淑芬(音)
🔹控方盤問
現駐商業罪案調查科,11月18 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0600當值。8點23到達紅磡警署處理拘捕者文件工作,10點50處理D13,17781帶同D13和其証物到証人面前, 包括:一黑背包,一對手套,學生八達通,米奇老鼠圖案之白tee,黑口罩,護目鏡,黑毛巾用黎摭臉,一全新呼吸過濾器。
證人指她先替証物拍照,其後才替被告拍照,11點影完、11點04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11點54向被告解釋完其權利並指被告已明白,在polo153上簽署。11點15被告指想有律師倍同落口供,並給了證人星火同盟律師電話。
11點17-18 證人指多次打該電話但不通,其後11點20被告給證人其父親電話,11點24通電完,指父親會替被告搵律師。證人其後於11點25把被告交值日官處理,證物一直跟住證人(?)11點18.1500証人交證物予5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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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解釋是因為D13告知她,她才知道電話是星火同盟,忘記D13有否給她看相關卡片/口講。
- 11781 從拎住的大袋中把有關證物鋪出黎方便交接期間,證人看守住D13。其後證人先把鋪在地的證物影相,後才為D13拍照,期間11781在旁睇住。
- 睇相薄:
證人指相片1, 2, 5, 6, 8, 9, 10皆由她拍攝。並推反早前講法所指先為證物,後為D13拍照之講法,重新指出是忘記了次序,亦忘記由咩狀態拎証物出嚟。
- 官請證人答控方指有關相中D13背包一時在地一時背住的情況。證人回答11781陪她一起拍照,先影一張無裝備的相。證人指她不在現場不知裝備位置,需問11781裝備本身的位置,及後便拍下相片2, 5, 6, 8 。
- 官問係先拍攝證物還是叫D13穿回裝備的相片先,證人答影左證物相先,即相片9-10。控方問證人早前有多個說法,現是否終確定影證物先,證人確定。
- 控問證人相中無早前證人所講的8樣證物,證人答數到相中只有6樣,不記得從邊拎出黎,之後放番入袋,D13身上的手套和黑色毛巾也放回黑色背囊中。官請証人睇證物,就證人所指黑色毛巾而言,官指呈筒狀形,可以頭套稱呼,毛巾一說似乎不當。
- 官質疑證人剛才重新確定是先替證物影相才影D13,但為何現在證物相中無頸套和手套,但在拍下D13的照片中卻可見頸套手套和背囊。證人答忘記了。
證人續指拍完第10張照片的六件證物時,她問11781 證物原本放在哪裏,11781指在背囊中,她續問被告當時衣着裝備如何, 11781替證人整好被告現場衣着狀態後給證人拍下被告全身照,然後證人把被告頸套和手套拎返落嚟放進背囊,再放進大證物袋,袋中有紙張寫住被告名稱,是影相前寫的,大證物袋有連這張紙放入去作辯認,pw 於1118 1500 至交給5530 前有一直看管證物袋。
- 證人忘記了第一眼從11781中接手被告時之衣着和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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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請證人離席小休
- 官關注相片中被告身上的衣着包括頸套手套和背囊,問控方就該些相片說法是否屬於reconstruction。
控方回答相片2, 5, 6, 8號能呈現拘捕當刻的狀態,亦是根據早前pw22的口供,所以並不屬於reconstruct。
- 官問辯方對此是否同意,因為承認事實包括相片,如果辯方不承認被告有帶着手套和頸套的話,相片應如何處理。
辯方回答不爭議相片呈堂性,如果及後被告會作供,可能會提到相關情節,屆時留待法庭判斷。
林官指引入相片與否同法庭後期判斷是兩回事,辯方指需要時間考慮呈堂性。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內容:
📌傳召PW23 女警13515 x 淑芬(音)
辯方呈上反對理由書,官指辯方還是無介定相片是有重組案情情況或出現誣蔑情況,控方指相片能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d13辯方指相片中要求d13揹上背囊一事,指辯方本身也一直承認d13係咩住背囊。辯方指被告當時無帶着手套,手套是在背囊,但相片卻顯示戴在手上。官請辯方再處理好細節,現擱置反對申請。
🔸D13辯方盤問
證人指當日10:50時,從警員11781中接手處理D13證物,證物連同黑色背囊當時放在透明大膠袋。證人指忘記了手套在黑書包或透明大膠袋內和首次見到今早所指證物在那裏。
辯方質疑證人如何知道該批證物是由11781所轉交自己。證人答當有叫11781將證物放在地,會相信他。續指當時自已看守D13,唔係親眼望住佢攞出來放在地。辯方質疑當時證人與11781相距甚遠,證人同意沒留意11781如何取出證物。
辯指證人既然尊注看住守被告,有冇發現有背囊,證人答忘記。辯方反指證人曾提及黑色背囊在透明大膠袋內,到底是在何處發現背囊?證人只確認被告當時身上沒有背囊。對於被告有否戴住手套及頸套,證人表示忘記了。
於相片9可見證物放在地上,證人同意看不到由透明大膠袋或黑色書包取出相關證物之過程。同意不知道透明大膠袋和黑色背囊是否有手套。
官問證人11781交付證物給她時有無睇到大透明袋入面有啲乜,證人答睇到但唔知有乜野。林官再引述證人今早主問供詞提及有黑色書包在透明大膠袋是否錯誤陳述。證人答大膠袋內看到看到一樣/多於一樣物件,見到一個黑色袋,其餘沒有仔細留意。
證人同意辯方指不會知透明大膠袋/黑色背囊有沒有八達通、黑色口罩、白色T、護目眼鏡、頸套及新呼吸器,而當11781 放證物在地上時,亦不會知黑色背囊是否仍有其他物品,手套或頸套。
控方請證人避席。
質問辯方傳召PW10 及 PW22時,無就頸套議題盤問,亦未曾爭議頸套是否D13戴住,亦沒有提及D13沒一直揹住背囊。林官指辯方可以問證人。控方重申辯方未曾向早前兩位証人提出頸套議提。辯方指A6沒有提及D13戴住手套。官問辯方是否需要控方證明管有。辯方表示不是爭議管有。
小休後,控方讀出今日修訂的證物爭議表:
包括D13揹住黑色背囊;背囊內有護目鏡及黑色口罩;看到d14頸上配戴頸套;看到戴住手套(辯方爭議指是在背囊內);黑色背囊內的黑色面罩;過濾器;T-shirt;八達通;穿住的外套、褲、T-shirt、黑襪和黑鞋。
相片爭議:
辯方關注有戴上手套之相片不應被引入,指應在背囊內,同意戴上手套之相片是捏造之情況
證人回庭續辯方盤問
就相片9可見證物放在地上,證人指拍攝前沒有取起證物觀看,忘記拍攝後有否。
證人指拍完後問11781放回證物去何處,11781指示將證物放回黑色背囊。證人最後忘記誰放證物入內。證人其後為被告拍照,不同意是11781要求她拍攝被告。曾問11781被告被捕時的衣著,11781當時描述被告當時戴住手套、頸套。其後便拍攝被告戴住手套及頸套的相片。 證人忘記當時從何處取手套和頸套。
林官提醒證人理解辯方問題。
辯方重問證人,當17781為被告戴上的手套,係由何處取得?證人稱只記得為被告拍照時是如此狀態。
林官問那為何指11781幫被告戴手套?證人靜默一陣,解釋是回想緊當時情況,續稱忘記當時有否手套或11781幫被告戴手套的。
辯問證人相片8可見背囊,是否11781叫被告揹上的,何時叫。證人答係影完無背囊 的相之後發生的。
辯方指出手套是11781指令被告自已戴上/11781為其戴上的。證人答忘記第一眼見被告,是否有配戴手套(?)證人記不起11781有否為被告戴手套,不記得拍攝時頸套是由11781幫戴上/11781要求被告戴上的。
辯方問證人有沒有在任何階段要求被告除下全部衣著影證物相。證人答沒有。辯方質疑為何有一張被告衣物相片。證人稱不清楚,該相片不是由自已拍攝
證人同意影相前沒有對被告作出警誡,但有對被告提出補影被截停時的衣物裝備相。表示有向被告講有權選擇影或不影,稱有對被告提出可以拒絕,亦指被告當時有點頭同意。
證人承認對以上對話沒有件出紀錄。
證人同意辯方指應該要應該紀錄並由被告加簽,但解釋當時情況不許可,因要要處理犯人和影相,要返回西九龍總部做補錄,當時沒有時間處理。同意返西九龍總部都沒有紀錄,因當時太多事項需要寫下。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沒有告知被告可以選擇不拍照。同意給證人羈留人士通知書會知被告有權搵律師
辯方質疑為何影相前不提醒被告有權搵律師,證人表示當時忙於交接。不同意刻意對被告隱瞞。辯方質疑証人應對被告告知權利,證人指並警員8153有提醒被告。辯方指此階段已是在拍攝完結了,證人再解釋顧住處理正物和交接。辯指出當時1100時已完成拍照,1104時發出pol153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何解影相前不發出pol153。
控方再次請證人離席。
指出辯方盤問無關呈堂性並無意義,指自由沒有時間處理辯方提出之議題,亦有機會需要重召過往證人作供。
証人回庭
證人指不知被告錄口供前有否安排到律師。
控指開始覆問前需要知道辯方立場
辯方應控方要求,重申辯方對證物相的立場:
證物相1, 2, 5, 6, 8為reconstruction,反對控方將該批相片呈堂。
[17:08完]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00同庭續審,會由控方覆問此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內容:
📌傳召PW23 女警13515 x 淑芬(音)
辯方呈上反對理由書,官指辯方還是無介定相片是有重組案情情況或出現誣蔑情況,控方指相片能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d13辯方指相片中要求d13揹上背囊一事,指辯方本身也一直承認d13係咩住背囊。辯方指被告當時無帶着手套,手套是在背囊,但相片卻顯示戴在手上。官請辯方再處理好細節,現擱置反對申請。
🔸D13辯方盤問
證人指當日10:50時,從警員11781中接手處理D13證物,證物連同黑色背囊當時放在透明大膠袋。證人指忘記了手套在黑書包或透明大膠袋內和首次見到今早所指證物在那裏。
辯方質疑證人如何知道該批證物是由11781所轉交自己。證人答當有叫11781將證物放在地,會相信他。續指當時自已看守D13,唔係親眼望住佢攞出來放在地。辯方質疑當時證人與11781相距甚遠,證人同意沒留意11781如何取出證物。
辯指證人既然尊注看住守被告,有冇發現有背囊,證人答忘記。辯方反指證人曾提及黑色背囊在透明大膠袋內,到底是在何處發現背囊?證人只確認被告當時身上沒有背囊。對於被告有否戴住手套及頸套,證人表示忘記了。
於相片9可見證物放在地上,證人同意看不到由透明大膠袋或黑色書包取出相關證物之過程。同意不知道透明大膠袋和黑色背囊是否有手套。
官問證人11781交付證物給她時有無睇到大透明袋入面有啲乜,證人答睇到但唔知有乜野。林官再引述證人今早主問供詞提及有黑色書包在透明大膠袋是否錯誤陳述。證人答大膠袋內看到看到一樣/多於一樣物件,見到一個黑色袋,其餘沒有仔細留意。
證人同意辯方指不會知透明大膠袋/黑色背囊有沒有八達通、黑色口罩、白色T、護目眼鏡、頸套及新呼吸器,而當11781 放證物在地上時,亦不會知黑色背囊是否仍有其他物品,手套或頸套。
控方請證人避席。
質問辯方傳召PW10 及 PW22時,無就頸套議題盤問,亦未曾爭議頸套是否D13戴住,亦沒有提及D13沒一直揹住背囊。林官指辯方可以問證人。控方重申辯方未曾向早前兩位証人提出頸套議提。辯方指A6沒有提及D13戴住手套。官問辯方是否需要控方證明管有。辯方表示不是爭議管有。
小休後,控方讀出今日修訂的證物爭議表:
包括D13揹住黑色背囊;背囊內有護目鏡及黑色口罩;看到d14頸上配戴頸套;看到戴住手套(辯方爭議指是在背囊內);黑色背囊內的黑色面罩;過濾器;T-shirt;八達通;穿住的外套、褲、T-shirt、黑襪和黑鞋。
相片爭議:
辯方關注有戴上手套之相片不應被引入,指應在背囊內,同意戴上手套之相片是捏造之情況
證人回庭續辯方盤問
就相片9可見證物放在地上,證人指拍攝前沒有取起證物觀看,忘記拍攝後有否。
證人指拍完後問11781放回證物去何處,11781指示將證物放回黑色背囊。證人最後忘記誰放證物入內。證人其後為被告拍照,不同意是11781要求她拍攝被告。曾問11781被告被捕時的衣著,11781當時描述被告當時戴住手套、頸套。其後便拍攝被告戴住手套及頸套的相片。 證人忘記當時從何處取手套和頸套。
林官提醒證人理解辯方問題。
辯方重問證人,當17781為被告戴上的手套,係由何處取得?證人稱只記得為被告拍照時是如此狀態。
林官問那為何指11781幫被告戴手套?證人靜默一陣,解釋是回想緊當時情況,續稱忘記當時有否手套或11781幫被告戴手套的。
辯問證人相片8可見背囊,是否11781叫被告揹上的,何時叫。證人答係影完無背囊 的相之後發生的。
辯方指出手套是11781指令被告自已戴上/11781為其戴上的。證人答忘記第一眼見被告,是否有配戴手套(?)證人記不起11781有否為被告戴手套,不記得拍攝時頸套是由11781幫戴上/11781要求被告戴上的。
辯方問證人有沒有在任何階段要求被告除下全部衣著影證物相。證人答沒有。辯方質疑為何有一張被告衣物相片。證人稱不清楚,該相片不是由自已拍攝
證人同意影相前沒有對被告作出警誡,但有對被告提出補影被截停時的衣物裝備相。表示有向被告講有權選擇影或不影,稱有對被告提出可以拒絕,亦指被告當時有點頭同意。
證人承認對以上對話沒有件出紀錄。
證人同意辯方指應該要應該紀錄並由被告加簽,但解釋當時情況不許可,因要要處理犯人和影相,要返回西九龍總部做補錄,當時沒有時間處理。同意返西九龍總部都沒有紀錄,因當時太多事項需要寫下。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沒有告知被告可以選擇不拍照。同意給證人羈留人士通知書會知被告有權搵律師
辯方質疑為何影相前不提醒被告有權搵律師,證人表示當時忙於交接。不同意刻意對被告隱瞞。辯方質疑証人應對被告告知權利,證人指並警員8153有提醒被告。辯方指此階段已是在拍攝完結了,證人再解釋顧住處理正物和交接。辯指出當時1100時已完成拍照,1104時發出pol153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何解影相前不發出pol153。
控方再次請證人離席。
指出辯方盤問無關呈堂性並無意義,指自由沒有時間處理辯方提出之議題,亦有機會需要重召過往證人作供。
証人回庭
證人指不知被告錄口供前有否安排到律師。
控指開始覆問前需要知道辯方立場
辯方應控方要求,重申辯方對證物相的立場:
證物相1, 2, 5, 6, 8為reconstruction,反對控方將該批相片呈堂。
[17:08完]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00同庭續審,會由控方覆問此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0]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8/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梁(45)🛑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0227灣仔 刑事藐視法庭)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3/9] (#0915銅鑼灣 襲警)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一人 3項聲稱三合會 #浴室自稱14K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0]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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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8/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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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梁(45)🛑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0227灣仔 刑事藐視法庭)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3/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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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一人 3項聲稱三合會 #浴室自稱14K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0936 開庭
辯方代表先向法庭匯報:
1)控方依賴證物正本巳經找回
2)反對理由書第6段「耳窩」應該為「耳廓」;另外應控方要求解釋令被告覺得舒適,意思是係唔應該在肋骨疼痛下作供
3)方便PW2作供。雙方簽署𐄘認事實(2),同時讀出2名辦方專家證人65(b)口供。
📎𐄘認事實(2)P7
教育大學特殊教育與輔導袁副教授及中文大學言語系之莊姓治療師為被告分別各做了一個誓章。
📎2份誓章
大意提及被告做了一個聽力敏感度評估報告,右耳患上極重度聽力損失,左耳也有嚴重聽力損失但比右耳好,戴咗了助聽也只及正常一半,在噪音下聽力排在正常年青人最低1%,建議審訊時提供即時書面傳譯。
另一語言評估報告指戴上正常口罩模擬審訊時語言理解測試,由於語言障礙,如看不到對方口部動作,被告經常誤解測試要求,在改用透明口罩下才有改善。上訴人表示上次審訊時所有人員包括裁判官、律師、證人、口語詮譯員均戴上非透明口罩,對當時問及「對唔住,我一時衝動打人」未能充分理解發問者意思,誤會了問題而可能給予錯誤答案。
控方表示不會反駁2位專家報告及不要求被告再作聽力測試,但現階段未決定會否向2人作盤問。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錄供警員)
🔹主問
現駐觀塘警區反黑組,案發時為秀茂坪警區重案組,負責處理港島區人羣活動。1730時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堅拿道交界按指示設立防線,至1900時仍在該防線位置。1900後警方防線沿堅拿道向駱克道後退,到駱克道時再向波斯富街退,之後再退到銅鑼灣站C出口,被現場數百人圍住,有人扔雜物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口頭及用旗警告離開。聚集人士沒離開及繼續扔物及使用雷射筆。期間聽到有人大叫放手,望見一穿白衣灰褲人士在地上(被告)同 PW1糾纏,位置在銅鑼灣C出口對出。自己上前先分開二人,扶起被告叫佢冷靜,叫冷靜因他不斷反抗及情緒極動。佢同我講聽唔到嘢。自已見到PW1有傷勢及對自己講被告襲擊他,地下亦見一助聽器及眼鏡。隨後帶被告落C出口,再落一層安排坐地上,幫他戴上助聽器後他表示聴到講嘢,再用清水同他作簡單清洗。1915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在不夠一米距離警誡下被告說「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四週冇其他公衆人士。之後搜身檢查發現雙手有擦損,心口對上頸部也有擦損,問他要不要睇醫生他答「唔需要」。
之後坐地鐵去鰂魚涌站改乘警車去北角警署,約2034到達,除下手扣交回眼鏡配戴後2038將被告交值日官,被告沒有作投訴。之後帶被告去調查室並叫被告打電話家人來一起錄口供。2041時被告致電母親,母親指在附近返工會盡快來。2043-2102時向被告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有講及比他睇,被告冇提出任何要求,在PW2要求下被告簽署了通知書。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8)。2108時其母親到達,要求其進入調查室協助會面紀錄,2123-2133時再向其母親發出合適成年人通知書,她有睇自己也有講比佢聽,她表示冇任何要求並簽名。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9)。在母親見證下2140-2242同被告錄取了一份補錄警誡口供,紀錄咗1915宣布拘捕後警誡下說話,有讀比2人聽,自己及2人簽名後2250時發一份副本(PP11)給被告,確認會面紀錄(補錄口供)正本(PP10)。PW2表示錄取口供時沒有利誘威迫,使用非法暴力。完成後想將被告交北角警署同事,但人手有限唯有自己跟番,直至9月16號0228時將被告交北角同事。
🔸盤問
補錄口供PP10
在駱克道首次接觸被告已經聽到被告講聽不到嘢,當時不肯定是否因嘈吵,直到見地上有助聽器及被告講是他的才有意識聽覺有問題。去到地鐵站時查身份證知道被告已經超過16歲。 PW2不知2022年11月平機會就聲聾及弱聽人士司法程序發布參考指引,但知聾同弱聽有分別。不知聾及弱聽人士雖然透過助聽器聽到聲音但未必理解內容。
證人指有哄埋被告耳仔講,不知新指引是保持距離1至2米講話,方便讀唇。自己用正常速度及聲線講,被告有答聽到。同意查問失聰人士應有手語傳譯員;見值日官時沒提被告失聰要手語傳譯員因其對答流暢。對被告雙耳當時弱聽有幾嚴重不清楚,配戴後他表示聽到講嘢。同意當日警方沒安排口語,唇讀傳譯員。同意聽唔聽到嘢及聽唔聽得明是有分別。但指自己有說「你有咩嘢唔明可隨時問」。同意是今日首次講,上次審訊也冇提。不同意違反舊指引「若失聽人士是被捕人士或懷疑是犯了罪行的人,則必須請手語傳譯員在場」,因理解被告只是弱聽,唔係聾。
1300 休庭,1430繼續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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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0936 開庭
辯方代表先向法庭匯報:
1)控方依賴證物正本巳經找回
2)反對理由書第6段「耳窩」應該為「耳廓」;另外應控方要求解釋令被告覺得舒適,意思是係唔應該在肋骨疼痛下作供
3)方便PW2作供。雙方簽署𐄘認事實(2),同時讀出2名辦方專家證人65(b)口供。
📎𐄘認事實(2)P7
教育大學特殊教育與輔導袁副教授及中文大學言語系之莊姓治療師為被告分別各做了一個誓章。
📎2份誓章
大意提及被告做了一個聽力敏感度評估報告,右耳患上極重度聽力損失,左耳也有嚴重聽力損失但比右耳好,戴咗了助聽也只及正常一半,在噪音下聽力排在正常年青人最低1%,建議審訊時提供即時書面傳譯。
另一語言評估報告指戴上正常口罩模擬審訊時語言理解測試,由於語言障礙,如看不到對方口部動作,被告經常誤解測試要求,在改用透明口罩下才有改善。上訴人表示上次審訊時所有人員包括裁判官、律師、證人、口語詮譯員均戴上非透明口罩,對當時問及「對唔住,我一時衝動打人」未能充分理解發問者意思,誤會了問題而可能給予錯誤答案。
控方表示不會反駁2位專家報告及不要求被告再作聽力測試,但現階段未決定會否向2人作盤問。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錄供警員)
🔹主問
現駐觀塘警區反黑組,案發時為秀茂坪警區重案組,負責處理港島區人羣活動。1730時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堅拿道交界按指示設立防線,至1900時仍在該防線位置。1900後警方防線沿堅拿道向駱克道後退,到駱克道時再向波斯富街退,之後再退到銅鑼灣站C出口,被現場數百人圍住,有人扔雜物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口頭及用旗警告離開。聚集人士沒離開及繼續扔物及使用雷射筆。期間聽到有人大叫放手,望見一穿白衣灰褲人士在地上(被告)同 PW1糾纏,位置在銅鑼灣C出口對出。自己上前先分開二人,扶起被告叫佢冷靜,叫冷靜因他不斷反抗及情緒極動。佢同我講聽唔到嘢。自已見到PW1有傷勢及對自己講被告襲擊他,地下亦見一助聽器及眼鏡。隨後帶被告落C出口,再落一層安排坐地上,幫他戴上助聽器後他表示聴到講嘢,再用清水同他作簡單清洗。1915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在不夠一米距離警誡下被告說「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四週冇其他公衆人士。之後搜身檢查發現雙手有擦損,心口對上頸部也有擦損,問他要不要睇醫生他答「唔需要」。
之後坐地鐵去鰂魚涌站改乘警車去北角警署,約2034到達,除下手扣交回眼鏡配戴後2038將被告交值日官,被告沒有作投訴。之後帶被告去調查室並叫被告打電話家人來一起錄口供。2041時被告致電母親,母親指在附近返工會盡快來。2043-2102時向被告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有講及比他睇,被告冇提出任何要求,在PW2要求下被告簽署了通知書。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8)。2108時其母親到達,要求其進入調查室協助會面紀錄,2123-2133時再向其母親發出合適成年人通知書,她有睇自己也有講比佢聽,她表示冇任何要求並簽名。庭上確認通知書正本( PP9)。在母親見證下2140-2242同被告錄取了一份補錄警誡口供,紀錄咗1915宣布拘捕後警誡下說話,有讀比2人聽,自己及2人簽名後2250時發一份副本(PP11)給被告,確認會面紀錄(補錄口供)正本(PP10)。PW2表示錄取口供時沒有利誘威迫,使用非法暴力。完成後想將被告交北角警署同事,但人手有限唯有自己跟番,直至9月16號0228時將被告交北角同事。
🔸盤問
補錄口供PP10
在駱克道首次接觸被告已經聽到被告講聽不到嘢,當時不肯定是否因嘈吵,直到見地上有助聽器及被告講是他的才有意識聽覺有問題。去到地鐵站時查身份證知道被告已經超過16歲。 PW2不知2022年11月平機會就聲聾及弱聽人士司法程序發布參考指引,但知聾同弱聽有分別。不知聾及弱聽人士雖然透過助聽器聽到聲音但未必理解內容。
證人指有哄埋被告耳仔講,不知新指引是保持距離1至2米講話,方便讀唇。自己用正常速度及聲線講,被告有答聽到。同意查問失聰人士應有手語傳譯員;見值日官時沒提被告失聰要手語傳譯員因其對答流暢。對被告雙耳當時弱聽有幾嚴重不清楚,配戴後他表示聽到講嘢。同意當日警方沒安排口語,唇讀傳譯員。同意聽唔聽到嘢及聽唔聽得明是有分別。但指自己有說「你有咩嘢唔明可隨時問」。同意是今日首次講,上次審訊也冇提。不同意違反舊指引「若失聽人士是被捕人士或懷疑是犯了罪行的人,則必須請手語傳譯員在場」,因理解被告只是弱聽,唔係聾。
1300 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8/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
上午李官開庭表示身體不適,休庭後快測陰性但仍感不適,今日審訊暫停一天。
💛感謝報料💛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8/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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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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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李官開庭表示身體不適,休庭後快測陰性但仍感不適,今日審訊暫停一天。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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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14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盤問
今早提及比文件被告。證物PP8之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有給被告睇及讀出,專家證人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過度活躍症、專注力不足,證人當時不知。律師指顧及當時已知被告有聽力問題,應慢慢讀,PW2回答當時以正常語速讀,不同意讀慢啲較理想。印象沒用口語化讀出。所有句子也讀,包括「如屬外國公民可與領事館聯絡」、「如感不適會被安排接受治療」。辯方代表指9月16日被告送去瑪麗醫院,x光發現2條肋骨骨折,一條肋骨移位。裁判官指英文報告是fracture,中文可解骨折或裂,知道是那種?代表律師指收被告指示喺個程度呼吸會痛。
代表質疑9月16日X光結果第七八條肋骨有fracture, 第十條有minor displacement情況, PW2指當時不知道。不同意被告如有此情況,如通知書讀比被告知可找醫生一定會要求去醫院治療。代表指其實只叫被告在通知書簽名,也沒填寫日期時間,PW2全部不同意。同意被告已經過16歲。證人自己主動叫其母陪同是想公平同較保障。庭上讀出2020年原審時謄本指當時作供稱叫母親來是想令被告情緒安穩。不記得是自己定被告打電話。不同意聽障人士只用視象。
2041時 PW2打電話比被告母親,通知書2043時發出比被告簽名,只差2分鐘,母親沒見證下便將通知書交被告及講出其權利,PW2解釋不知母親幾時到及想快啲讓被告知道自己權利。而母親到來有再發合適成人通知書,入面有一點是要睇番覊留人士通知書。
代表律師要求看合適成人通知書PP 9,質疑母親沒簽名因為冇比母親睇,PW2不同意。證人指在母親陪同下有再次讀覊留人士通知書給被告,但以簡述沒跟足字讀。同意此環節在2020年審訊中完全沒有講過。
同意PP9是要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在Pol 153(PP8)簽番去確認被告知道他的權利。不同意從來冇讀過PP 9給母親。
根據醫療報告被告人左手有擦傷,右手中指有紅腫,傷勢在可視範圍內。如果有讀 PP9第4點即合適成人可以話比被告聽要求醫療協助,母親絕對冇可能話唔使。不同意辯方指實情是PP9發出日期、時間同母簽名之時間是漏空。
辯方指扣留時被告手提電話曾經有2個電話打比母親,亦有一個由母親打入電話,PW2指冇印象。律師要求呈上被告手提電話相片顯示母親打入電話時間2050,控方反對指為傳聞證供。
辯方主要想指出母親到達警署時其實見到錄影會面已經進行中,文件紀錄時間不準確,並非如證物所講,先PP8,跟住 PP9,跟住PP10。
一輪討論後,辯方收回打算呈堂相片
PW2第一次打電話予其母親,唔記得收線後再打第二次。也不記得20分鐘後母親致電被告手提由自己接,母親話返緊工宜家即刻趕過嚟,但現在好混亂要搵車。唔同意致電母親一個小時後她才到,也不同意來到時已開始同被告補錄口供。對於母親來到駡被告內容因隔差不多4年所以全不記得。
1638 今日完庭,明天0930繼續,辯方相信明午可完成盤問。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3/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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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供自願性)
1433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盤問
今早提及比文件被告。證物PP8之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有給被告睇及讀出,專家證人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過度活躍症、專注力不足,證人當時不知。律師指顧及當時已知被告有聽力問題,應慢慢讀,PW2回答當時以正常語速讀,不同意讀慢啲較理想。印象沒用口語化讀出。所有句子也讀,包括「如屬外國公民可與領事館聯絡」、「如感不適會被安排接受治療」。辯方代表指9月16日被告送去瑪麗醫院,x光發現2條肋骨骨折,一條肋骨移位。裁判官指英文報告是fracture,中文可解骨折或裂,知道是那種?代表律師指收被告指示喺個程度呼吸會痛。
代表質疑9月16日X光結果第七八條肋骨有fracture, 第十條有minor displacement情況, PW2指當時不知道。不同意被告如有此情況,如通知書讀比被告知可找醫生一定會要求去醫院治療。代表指其實只叫被告在通知書簽名,也沒填寫日期時間,PW2全部不同意。同意被告已經過16歲。證人自己主動叫其母陪同是想公平同較保障。庭上讀出2020年原審時謄本指當時作供稱叫母親來是想令被告情緒安穩。不記得是自己定被告打電話。不同意聽障人士只用視象。
2041時 PW2打電話比被告母親,通知書2043時發出比被告簽名,只差2分鐘,母親沒見證下便將通知書交被告及講出其權利,PW2解釋不知母親幾時到及想快啲讓被告知道自己權利。而母親到來有再發合適成人通知書,入面有一點是要睇番覊留人士通知書。
代表律師要求看合適成人通知書PP 9,質疑母親沒簽名因為冇比母親睇,PW2不同意。證人指在母親陪同下有再次讀覊留人士通知書給被告,但以簡述沒跟足字讀。同意此環節在2020年審訊中完全沒有講過。
同意PP9是要警察安排合適成年人在Pol 153(PP8)簽番去確認被告知道他的權利。不同意從來冇讀過PP 9給母親。
根據醫療報告被告人左手有擦傷,右手中指有紅腫,傷勢在可視範圍內。如果有讀 PP9第4點即合適成人可以話比被告聽要求醫療協助,母親絕對冇可能話唔使。不同意辯方指實情是PP9發出日期、時間同母簽名之時間是漏空。
辯方指扣留時被告手提電話曾經有2個電話打比母親,亦有一個由母親打入電話,PW2指冇印象。律師要求呈上被告手提電話相片顯示母親打入電話時間2050,控方反對指為傳聞證供。
辯方主要想指出母親到達警署時其實見到錄影會面已經進行中,文件紀錄時間不準確,並非如證物所講,先PP8,跟住 PP9,跟住PP10。
一輪討論後,辯方收回打算呈堂相片
PW2第一次打電話予其母親,唔記得收線後再打第二次。也不記得20分鐘後母親致電被告手提由自己接,母親話返緊工宜家即刻趕過嚟,但現在好混亂要搵車。唔同意致電母親一個小時後她才到,也不同意來到時已開始同被告補錄口供。對於母親來到駡被告內容因隔差不多4年所以全不記得。
1638 今日完庭,明天0930繼續,辯方相信明午可完成盤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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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鍾(3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3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9/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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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羅(20) #續審 [4/9]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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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關,何,蔡(19-26) #裁決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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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張(23)🛑已還押22日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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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1)🛑已還押逾5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判刑 (#20221117屯門 4項危害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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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沙田裁判法院 🐶蘇靖峰(29)和另一人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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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鍾(3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3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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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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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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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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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關,何,蔡(19-26) #裁決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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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張(23)🛑已還押22日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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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張(21)🛑已還押逾5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判刑 (#20221117屯門 4項危害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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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沙田裁判法院 🐶蘇靖峰(29)和另一人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萬三蚊賣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判刑
#未知是否手足
張 (2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
4份報告已解釋予被告及父母, 今日6位家人都有到庭支持,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建議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考慮到被告已羈押一段長時間, 法庭參考報告, 就4項控罪共判處12個月感化令。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判刑
#未知是否手足
張 (2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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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報告已解釋予被告及父母, 今日6位家人都有到庭支持,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建議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考慮到被告已羈押一段長時間, 法庭參考報告, 就4項控罪共判處12個月感化令。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32)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0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2022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
控罪(1),(3),(5):認罪
控罪(2),(4):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1),(3),(5)罪名成立
🔸案情 : 指被告在連登,發表言論以違法行為威脅司法人員,如在一貼文留言「殺哂d 法官就岩」,唯該留言意正評/負評皆為0。被告亦有就關於梁健輝先生7.1事件發表相關言論,正評/負評皆為0。就COVID事件,被告曾發表指「與病毒共存個權係我地身上」,共543項留言,35xx正評4xx負評。
🔸拘捕:拘捕時電話發現相關連登account ,除了案情提及的言論,也發現其他以反政府為主的內容。
🔸辯方陳詞:
被告無定罪紀錄,和父母同住,完成大學課程,替父親處理小型公司。求情:被告向影響社會道歉,只意在網上發表情緒。被告知悉會有機會即時監禁,因此為雙親身體早前問題而感擔心。父親指被告本性善良,曾考取first aid牌希望幫助他人。
控罪(1):被告的留言無人回應,內容空泛,屬發洩情緒。官指煽惑屬預防性罪行,未必需要付諸實行
控罪(3):被告之發表亦無人回應,屬對制度不滿。
控罪(5):針對防疲:雖然有3千多正評,4百多負評,但當時omicron弱很多。辯方希望各罪可以同期執行。
🔸判刑:
李官指就煽惑罪,應讓法律在最早時間介入。指被告不是名人,雖控罪一沒有引來大回響,但控罪(5)為持續性,積極鼓勵性。
控罪(1)於2021年5月散播殺害司法人員言論;
控罪(3)於2021年7月 散播殺害警務人員言論;
控罪(5)於2022 年2月就COVID發表言論顯示被告敏感度不足。
控罪(1),(3) : 量刑10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兩罪中3個月分期執行,即9個月
控罪(5):量刑4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即2個月
總刑期11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32)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0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2022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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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3),(5):認罪
控罪(2),(4):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1),(3),(5)罪名成立
🔸案情 : 指被告在連登,發表言論以違法行為威脅司法人員,如在一貼文留言「殺哂d 法官就岩」,唯該留言意正評/負評皆為0。被告亦有就關於梁健輝先生7.1事件發表相關言論,正評/負評皆為0。就COVID事件,被告曾發表指「與病毒共存個權係我地身上」,共543項留言,35xx正評4xx負評。
🔸拘捕:拘捕時電話發現相關連登account ,除了案情提及的言論,也發現其他以反政府為主的內容。
🔸辯方陳詞:
被告無定罪紀錄,和父母同住,完成大學課程,替父親處理小型公司。求情:被告向影響社會道歉,只意在網上發表情緒。被告知悉會有機會即時監禁,因此為雙親身體早前問題而感擔心。父親指被告本性善良,曾考取first aid牌希望幫助他人。
控罪(1):被告的留言無人回應,內容空泛,屬發洩情緒。官指煽惑屬預防性罪行,未必需要付諸實行
控罪(3):被告之發表亦無人回應,屬對制度不滿。
控罪(5):針對防疲:雖然有3千多正評,4百多負評,但當時omicron弱很多。辯方希望各罪可以同期執行。
🔸判刑:
李官指就煽惑罪,應讓法律在最早時間介入。指被告不是名人,雖控罪一沒有引來大回響,但控罪(5)為持續性,積極鼓勵性。
控罪(1)於2021年5月散播殺害司法人員言論;
控罪(3)於2021年7月 散播殺害警務人員言論;
控罪(5)於2022 年2月就COVID發表言論顯示被告敏感度不足。
控罪(1),(3) : 量刑10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兩罪中3個月分期執行,即9個月
控罪(5):量刑4個月,求情減1個月,認罪減3分1,即2個月
總刑期11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