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淑嫺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 1430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嫺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提堂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 1430於同一法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判刑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各被告已還押20日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速報:
D1、D2:5個月監禁
D3:15個月監禁
D4:12個星期監禁
詳情後補
—————————
背景報告已向D1解釋,書面求情陳詞早前已呈交法庭,希望法庭考慮D1年紀、身體情況,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背景報告已向D2解釋,只有字眼上翻譯問題需要澄清,D2是想將即時新聞內容公佈出去,而非社交媒體訊息。D2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個顧家、認真工作的人,在還押期間已有反省。
背景報告已向D3解釋,D3明白並同意。D3在完整家庭成長,因一時衝動及不了解後果而犯案,承諾以後不會再管有相關物品。4項控罪是同一事件,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劉綺雲認為事件是一樣,但行為是不一樣。
背景報告正面,D4同意內容,對自己做錯的事有反省。D4是有承擔的人,有照顧家人及盡力工作,沒有不良習慣,生活簡單正面。劉綺雲表示背景報告講到D4什麼也不知道,設置什麼也不知,與其答辯不相符。之前D4代表在庭上的求情方向只是D4沒有參與討論,只透過與D3的關係,參與程度低。劉綺雲指如果是這樣,D4代表需要取指示澄清,休庭半小時。
D4代表索取指示後稱,實質上有關裝置擺上D4家及裝嵌都是D3進行。她有問過是什麼,亦知道是用作廣播,但對實質運作不知情。D4有家人支持,而且有協助控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如判處監禁,希望有50%扣減或緩刑,讓D4盡快與家人團聚。D4現已被還押20日,希望可以判3個月以下的監禁,將來可以洗底。
法庭已考慮控罪、案情、求情文件,現不重覆已承認的案情及裁決理由。
D1初犯,現年71歲,為退休人士,與家人同住。因健康問題需要到醫院覆診,亦有家人患病,為照顧者,生活依靠長者生活津貼及積蓄。D1是無線電愛好者,熱心公益,獲家人及朋友撰寫求情信。
D2現年62歲,為退休人士,曾任電訊行業,與家人同住。案發後D2受起底及人身攻擊影響,受到很大壓力,對家人感到內疚。家人,朋友及前同事都有為其撰寫求情信。
D3有一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記錄。曾任護眼中心的銷售員,現已辭退工作照顧患病家人,D3是家庭經濟支柱,被捕後亦令父母擔心,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可以照顧家人。
D4初犯,現年33歲,與家人同住,在國內出生,來港居住及接受教育,讀書時熱衷服務及課外活動。現將大部分工作收入用作支持家人,認罪後協助控方指控D3。
辯方求情方向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D3的刑事記錄不會給予比重。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有分別。有關廣播裝置可以正常運作,D4的住所如廣播室般運作,把語音訊息廣播至本港大部分範圍。法庭認為D2所說只是因為想提供訊息給市民安全疏散,避開衝突,提供實時急救訊息給義務急救員,與他轉發的tg訊息不同。有關訊息提及不要再向前、企散啲等等,顯然不是提供訊息給當日遊行的市民安全疏散。警方會為遊行作出相應措施,無須以無線電傳送系統發放訊息。D2發放訊息給遊行人士及義務急救員,應預期會有人轉發給行為激烈的人士,令情況更複雜。而且廣播範圍包括港島及九龍大部分地區,以相關無線電系統可覆蓋的規模之大,明顯是發放警方部署等資料給激進示威者。
D1及D3於tg內的商討顯示與D2理念相同,D1、D2及D3的刑責相約,D4容許D3在她房間設立有關裝置,參與程度較低,較為被動。法庭認為本案最後沒有導致暴力事件實屬僥倖,潛在風險相當嚴重及廣泛,阻嚇性刑罰是必須。
就控罪4,量刑起點10.5個月,適用於D1-D3,認罪扣減三分一至7個月監禁。因D4於案中角色,以22個星期為起點,認罪及協助控方,給予整體扣減45%,總刑期為12個星期。D1及D2求情指受到案件延誤及起底影響,給予各一個月扣減。D1及D2年紀大才首次犯事,另扣減一個月。至於D1及D2個別身體狀況會由懲教署提供合適醫療。
D3方面,就控罪3以12個半星期為起點,認罪扣減五分一至10個星期,因性質相同,控罪3及4同期執行。控罪5考慮D3有傷人意圖,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控罪6同以12個月為起點,因物品被搜出的情況,控罪5及6同期執行。控罪3, 4及控罪5, 6性質不同,可分期執行, 但考慮到整體刑期長度, 控罪5, 6當中3個月與控罪3, 4同期執行。因案件受到延誤而引起的壓力,法庭認為是由於D3行使其權利經審訊定罪引致,不會給予扣減。因家人病情扣減2個月,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判刑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各被告已還押20日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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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D2:5個月監禁
D3:15個月監禁
D4:12個星期監禁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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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報告已向D1解釋,書面求情陳詞早前已呈交法庭,希望法庭考慮D1年紀、身體情況,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背景報告已向D2解釋,只有字眼上翻譯問題需要澄清,D2是想將即時新聞內容公佈出去,而非社交媒體訊息。D2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個顧家、認真工作的人,在還押期間已有反省。
背景報告已向D3解釋,D3明白並同意。D3在完整家庭成長,因一時衝動及不了解後果而犯案,承諾以後不會再管有相關物品。4項控罪是同一事件,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劉綺雲認為事件是一樣,但行為是不一樣。
背景報告正面,D4同意內容,對自己做錯的事有反省。D4是有承擔的人,有照顧家人及盡力工作,沒有不良習慣,生活簡單正面。劉綺雲表示背景報告講到D4什麼也不知道,設置什麼也不知,與其答辯不相符。之前D4代表在庭上的求情方向只是D4沒有參與討論,只透過與D3的關係,參與程度低。劉綺雲指如果是這樣,D4代表需要取指示澄清,休庭半小時。
D4代表索取指示後稱,實質上有關裝置擺上D4家及裝嵌都是D3進行。她有問過是什麼,亦知道是用作廣播,但對實質運作不知情。D4有家人支持,而且有協助控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如判處監禁,希望有50%扣減或緩刑,讓D4盡快與家人團聚。D4現已被還押20日,希望可以判3個月以下的監禁,將來可以洗底。
法庭已考慮控罪、案情、求情文件,現不重覆已承認的案情及裁決理由。
D1初犯,現年71歲,為退休人士,與家人同住。因健康問題需要到醫院覆診,亦有家人患病,為照顧者,生活依靠長者生活津貼及積蓄。D1是無線電愛好者,熱心公益,獲家人及朋友撰寫求情信。
D2現年62歲,為退休人士,曾任電訊行業,與家人同住。案發後D2受起底及人身攻擊影響,受到很大壓力,對家人感到內疚。家人,朋友及前同事都有為其撰寫求情信。
D3有一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記錄。曾任護眼中心的銷售員,現已辭退工作照顧患病家人,D3是家庭經濟支柱,被捕後亦令父母擔心,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可以照顧家人。
D4初犯,現年33歲,與家人同住,在國內出生,來港居住及接受教育,讀書時熱衷服務及課外活動。現將大部分工作收入用作支持家人,認罪後協助控方指控D3。
辯方求情方向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D3的刑事記錄不會給予比重。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有分別。有關廣播裝置可以正常運作,D4的住所如廣播室般運作,把語音訊息廣播至本港大部分範圍。法庭認為D2所說只是因為想提供訊息給市民安全疏散,避開衝突,提供實時急救訊息給義務急救員,與他轉發的tg訊息不同。有關訊息提及不要再向前、企散啲等等,顯然不是提供訊息給當日遊行的市民安全疏散。警方會為遊行作出相應措施,無須以無線電傳送系統發放訊息。D2發放訊息給遊行人士及義務急救員,應預期會有人轉發給行為激烈的人士,令情況更複雜。而且廣播範圍包括港島及九龍大部分地區,以相關無線電系統可覆蓋的規模之大,明顯是發放警方部署等資料給激進示威者。
D1及D3於tg內的商討顯示與D2理念相同,D1、D2及D3的刑責相約,D4容許D3在她房間設立有關裝置,參與程度較低,較為被動。法庭認為本案最後沒有導致暴力事件實屬僥倖,潛在風險相當嚴重及廣泛,阻嚇性刑罰是必須。
就控罪4,量刑起點10.5個月,適用於D1-D3,認罪扣減三分一至7個月監禁。因D4於案中角色,以22個星期為起點,認罪及協助控方,給予整體扣減45%,總刑期為12個星期。D1及D2求情指受到案件延誤及起底影響,給予各一個月扣減。D1及D2年紀大才首次犯事,另扣減一個月。至於D1及D2個別身體狀況會由懲教署提供合適醫療。
D3方面,就控罪3以12個半星期為起點,認罪扣減五分一至10個星期,因性質相同,控罪3及4同期執行。控罪5考慮D3有傷人意圖,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控罪6同以12個月為起點,因物品被搜出的情況,控罪5及6同期執行。控罪3, 4及控罪5, 6性質不同,可分期執行, 但考慮到整體刑期長度, 控罪5, 6當中3個月與控罪3, 4同期執行。因案件受到延誤而引起的壓力,法庭認為是由於D3行使其權利經審訊定罪引致,不會給予扣減。因家人病情扣減2個月,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旺角
歐陽 (29)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明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控方申請撤回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賠償
法庭作出賠償費命令,指令被告需要於12月5日前,處理好對PW1醫藥費的賠償。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2日下午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旺角
歐陽 (29)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明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控方申請撤回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賠償
法庭作出賠償費命令,指令被告需要於12月5日前,處理好對PW1醫藥費的賠償。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2日下午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提訊
A1: 羅(26)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背景:D1於2022年11月22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但因確診肺炎需要隔離,暫時維持擔保。
——————
辯方律師指今天未能聯絡被告,法庭向被告發出拘捕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提訊
A1: 羅(26)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背景:D1於2022年11月22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但因確診肺炎需要隔離,暫時維持擔保。
——————
辯方律師指今天未能聯絡被告,法庭向被告發出拘捕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8]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終審上訴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曾(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5:0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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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胡(44)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在選舉期間內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林,蔡(22-24) #續審 [2/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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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提堂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審訊後罪成,被判處監禁14天、緩刑2年及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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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梁子健 與 👤杜(23) 與 懲教署署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警員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子健造成損失,故梁子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8]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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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終審上訴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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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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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曾(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5:0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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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胡(44)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在選舉期間內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林,蔡(22-24) #續審 [2/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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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提堂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審訊後罪成,被判處監禁14天、緩刑2年及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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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梁子健 與 👤杜(23) 與 懲教署署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警員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子健造成損失,故梁子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11月2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5/2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3]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25/2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3]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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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開庭
兩被告同一位辯方代表索取指示後表示:
D2選擇作供,沒有證人傳召
D3則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作供
🔸主問
現年25歲,從事工程工作。D3為其表弟,兩人從小到大一起玩。案發日放假故早幾日約D3下午在天后清風街其家見面,相約D3是因有相機鏡頭還給他。下午由自己家中坐巴士至觀塘再轉車到天后,約行5至10分鐘在三時許到達D3家,逗留十至十五分鐘。之後3點多一同離家打算到Sogo食下午茶。行到維園見到黑衣人聚集維園內,不想參與集會於是兜路沿興發街南行過馬路到皇仁書院向西行,經過中央圖書館在到信德街街口見到有警察封鎖線,覺得不可前行於是2人掉頭打算折返天后找餐廳,途中去咗摩頓台七十一買水後再出返高士威道行回天后,之後幾分鐘便被拘捕,是行到中央圖書館對出大批警員將路上行人圍堵作拘捕。
🔹盤問
-為何離家表示因放假約了表弟食下午茶,是早幾日約,沒有約定地點。
-知道每年七一有示威但不知道地點,沒特別留意是否銅鑼灣只知在港島區
-當日不知銅鑼灣有集會,去Sogo因選擇多,沒有特定餐廳及款式,對價錢也沒有想法
-因Sogo不遠所以不坐車,約行十多分鐘,平時也試過由D3家行去
-馬路上有車行,路上人數同平時差不多,只係去到高士威道沒有車,馬路上見有人行,沒有留意是否黑色衫褲,沒聯想是否遊行
-自己沒停留電車站及沒有走出馬路
-見到有防暴警察設防線約在三四十米前,對為何在路上有防線沒什麼想法,沒聯想有集會,因嘈沒留意警方廣播警告,也沒留意到有警告旗。
-現場人士普通衣著,馬路上人士只是行來行去,馬路上有雜物沒留意是什麼,同意主控官指有鐵欄及雪糕筒,對此情況沒特別聯想到集會示威。行人路上有幾十人,氣氛平靜,沒有特別留意有人叫光時口號或侮辱警員因好嘈,但不識形容好嘈聲音是甚麽。
-搜身時同意自己有藍色斜孭袋,內有綠色縮骨遮。7月是雨季所以放入以防萬一,幾時放袋不記得,是一向習慣
-當日天氣晴朗,同意有人築傘陣,冇諗咁多是否示威。
-同意D3衣著為紅色圓領T恤,牛仔短褲,黑色背囊(沒印象上掛消毒酒精樽),戴灰藍色口罩,不肯定是穿黑色鞋也不如其身上有黑色遮,當日他沒拎過出來,自己把綠色遮當天也從沒有拎過出袋
-同意自己當日穿格仔有領恤衫,黑色口罩
-P3a截圖4人是兩人在運動場外被捕時拍,同意是兩人當日衣著,也同意截圖8見D3紅色T恤左胸有公仔圖案
-P1a截圖11 內黑色口罩,格仔衫企安全島男子不同意是自己。不肯定螢光衣戴頭盔人士是記者,沒有留意當日有冇記者。否認另一截圖企電車站啡色頭髮黑色口罩格仔恤衫是自己,也否認傍邊缸色T恤灰藍色口罩是D3。全部否認跟著控方查問多張截圖內見到的人是自己及D3。問到片中並非2人咁當時位置在那處,D2說兩人當時在行人路去緊Sogo並不不在馬路上。
-同意根據截圖11至19馬路上人羣大多向天后行,同2人相反。
-🎥P1 片高士威道電車站上打開綠色傘男子不同意是D2自己。控方再播放片段見穿格仔衫男子孭斜孭袋在電車站打開縮骨遮,附近人士不時叫人開遮,D2否認是自己,同意聽到有人呼「有遮開遮」。
-不記得D3有冇對現場環境有咩想法,兩人有對話但內容太耐唔記得,只係有討論過點兜路,因不是打算參加集會。
-P1a截圖23至30見到2黑衣人搬鐵欄及雪糕筒,身後2人穿格仔衫及紅色圓領衫男子高舉雨傘掩護,D2否認就是自己及D3。不同意主控指2人參與非法集結,之後走向Sogo方向。
🔸沒有覆問
- D2及D3辯方案情完結-
1216今日完畢,明天10:00再處理陳詞安排。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1015 開庭
兩被告同一位辯方代表索取指示後表示:
D2選擇作供,沒有證人傳召
D3則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作供
🔸主問
現年25歲,從事工程工作。D3為其表弟,兩人從小到大一起玩。案發日放假故早幾日約D3下午在天后清風街其家見面,相約D3是因有相機鏡頭還給他。下午由自己家中坐巴士至觀塘再轉車到天后,約行5至10分鐘在三時許到達D3家,逗留十至十五分鐘。之後3點多一同離家打算到Sogo食下午茶。行到維園見到黑衣人聚集維園內,不想參與集會於是兜路沿興發街南行過馬路到皇仁書院向西行,經過中央圖書館在到信德街街口見到有警察封鎖線,覺得不可前行於是2人掉頭打算折返天后找餐廳,途中去咗摩頓台七十一買水後再出返高士威道行回天后,之後幾分鐘便被拘捕,是行到中央圖書館對出大批警員將路上行人圍堵作拘捕。
🔹盤問
-為何離家表示因放假約了表弟食下午茶,是早幾日約,沒有約定地點。
-知道每年七一有示威但不知道地點,沒特別留意是否銅鑼灣只知在港島區
-當日不知銅鑼灣有集會,去Sogo因選擇多,沒有特定餐廳及款式,對價錢也沒有想法
-因Sogo不遠所以不坐車,約行十多分鐘,平時也試過由D3家行去
-馬路上有車行,路上人數同平時差不多,只係去到高士威道沒有車,馬路上見有人行,沒有留意是否黑色衫褲,沒聯想是否遊行
-自己沒停留電車站及沒有走出馬路
-見到有防暴警察設防線約在三四十米前,對為何在路上有防線沒什麼想法,沒聯想有集會,因嘈沒留意警方廣播警告,也沒留意到有警告旗。
-現場人士普通衣著,馬路上人士只是行來行去,馬路上有雜物沒留意是什麼,同意主控官指有鐵欄及雪糕筒,對此情況沒特別聯想到集會示威。行人路上有幾十人,氣氛平靜,沒有特別留意有人叫光時口號或侮辱警員因好嘈,但不識形容好嘈聲音是甚麽。
-搜身時同意自己有藍色斜孭袋,內有綠色縮骨遮。7月是雨季所以放入以防萬一,幾時放袋不記得,是一向習慣
-當日天氣晴朗,同意有人築傘陣,冇諗咁多是否示威。
-同意D3衣著為紅色圓領T恤,牛仔短褲,黑色背囊(沒印象上掛消毒酒精樽),戴灰藍色口罩,不肯定是穿黑色鞋也不如其身上有黑色遮,當日他沒拎過出來,自己把綠色遮當天也從沒有拎過出袋
-同意自己當日穿格仔有領恤衫,黑色口罩
-P3a截圖4人是兩人在運動場外被捕時拍,同意是兩人當日衣著,也同意截圖8見D3紅色T恤左胸有公仔圖案
-P1a截圖11 內黑色口罩,格仔衫企安全島男子不同意是自己。不肯定螢光衣戴頭盔人士是記者,沒有留意當日有冇記者。否認另一截圖企電車站啡色頭髮黑色口罩格仔恤衫是自己,也否認傍邊缸色T恤灰藍色口罩是D3。全部否認跟著控方查問多張截圖內見到的人是自己及D3。問到片中並非2人咁當時位置在那處,D2說兩人當時在行人路去緊Sogo並不不在馬路上。
-同意根據截圖11至19馬路上人羣大多向天后行,同2人相反。
-🎥P1 片高士威道電車站上打開綠色傘男子不同意是D2自己。控方再播放片段見穿格仔衫男子孭斜孭袋在電車站打開縮骨遮,附近人士不時叫人開遮,D2否認是自己,同意聽到有人呼「有遮開遮」。
-不記得D3有冇對現場環境有咩想法,兩人有對話但內容太耐唔記得,只係有討論過點兜路,因不是打算參加集會。
-P1a截圖23至30見到2黑衣人搬鐵欄及雪糕筒,身後2人穿格仔衫及紅色圓領衫男子高舉雨傘掩護,D2否認就是自己及D3。不同意主控指2人參與非法集結,之後走向Sogo方向。
🔸沒有覆問
- D2及D3辯方案情完結-
1216今日完畢,明天10:00再處理陳詞安排。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A7:盧 及 A9:袁 已還柙逾2個月🛑
於今年9月6日於高勁修法官席前認罪,即時撤銷擔保。
控罪:
(1)暴動 [A1-A10]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 - - - - - - - - - - - - - - -
A4會承認控罪(1),控罪(4) 留在法庭存檔,即時撤銷擔保
A11 報到地點及時間更改申請獲批✅
A4 A7 及 A9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日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A7:盧 及 A9:袁 已還柙逾2個月🛑
於今年9月6日於高勁修法官席前認罪,即時撤銷擔保。
控罪:
(1)暴動 [A1-A10]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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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會承認控罪(1),控罪(4) 留在法庭存檔,即時撤銷擔保
A11 報到地點及時間更改申請獲批✅
A4 A7 及 A9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日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在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胡(44)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張崑陽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上次首次提堂因染疫缺席,代表確認已經收到控方文件要求押後以便查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控方ICAC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淑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在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胡(44)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張崑陽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上次首次提堂因染疫缺席,代表確認已經收到控方文件要求押後以便查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控方ICAC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黃(2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及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 - - - - - - - - - - - - - -
雙方雙討後被告將承認控罪(2),
而控罪(1)將留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 2023年 7月24日上午
10:00於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黃(2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及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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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雙討後被告將承認控罪(2),
而控罪(1)將留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 2023年 7月24日上午
10:00於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提訊
A1:張(25) / A2:容(32) / A3:鄭(25) A4:高(61) / A5:徐(20) / A6:鍾(36)
A2:容 及 A3: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暴動 [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 - - - - - - - - - - - - - - -
A4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2 及A3 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6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8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審前覆核
A1,4-6排期開審日期2023年12月6日預計審訊15天
A2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6日上午9:3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A3需與控方有更一步商討,暫未決定答辯意向,因此申請柙後。
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13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當日其他被告不用出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提訊
A1:張(25) / A2:容(32) / A3:鄭(25) A4:高(61) / A5:徐(20) / A6:鍾(36)
A2:容 及 A3: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暴動 [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 - - - - - - - - - - - - - - -
A4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2 及A3 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6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8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審前覆核
A1,4-6排期開審日期2023年12月6日預計審訊15天
A2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6日上午9:3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A3需與控方有更一步商討,暫未決定答辯意向,因此申請柙後。
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13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當日其他被告不用出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30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9]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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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3/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梁(17) #不服定罪上訴 (#1113柴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29日被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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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謝,熊(19-2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01沙田 暴動)
🕝14:30
👥周,胡(20-21)🛑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裁決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25)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審訊前覆核 (#1118何文田 危險駕駛 7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宋已還押7日;其餘被告已還押8日 #求情 (#1001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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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0
👥林,蔡(22-24) #續審 [3/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6:30
👥林,黎,文,陳,謝,余,戴,陳(18-30) #提堂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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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1/6]
#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賴(65)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非法集結)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F.S.L(45) 26項欺詐 5項企圖欺詐 盜竊 #呃姨仔呃女友呃遮仔會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15: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9]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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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3/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梁(17) #不服定罪上訴 (#1113柴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29日被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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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謝,熊(19-2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01沙田 暴動)
🕝14:30
👥周,胡(20-21)🛑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裁決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25)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審訊前覆核 (#1118何文田 危險駕駛 7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宋已還押7日;其餘被告已還押8日 #求情 (#1001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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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0
👥林,蔡(22-24) #續審 [3/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6:30
👥林,黎,文,陳,謝,余,戴,陳(18-30) #提堂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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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1/6]
#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賴(65)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非法集結)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F.S.L(45) 26項欺詐 5項企圖欺詐 盜竊 #呃姨仔呃女友呃遮仔會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15: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而判以最少「判處5年監禁」,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31
申請方代表: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鄧子楷大律師 #連普禧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
📌簡報
維持原判5年監禁,並駁回申請人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
📌判詞摘要
申請方上訴許可爭辯指:原審法官 #胡雅文法官 錯誤地
(1)把其所犯罪行界定為情節嚴重;及
(2)將《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詮釋為強制規定情節嚴重案件的最低刑期為監禁五年,以及未有顧及《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因而沒有把刑期減至五年以下。
上訴法庭又認同原審法官指涉案罪行屬《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下情節嚴重類別中罪責較低者的裁斷。由於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起點監禁5年6個月是在合理範圍之内,上訴法庭並無基礎指有關判刑明顯過重,予以干預。
上訴法庭確定兩個核心議題:
(1)就情節嚴重罪行所訂明的處罰幅度,《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立法意圖是否規定量刑起點須在十年與五年之間的範圍內或設定五年為強制性最低刑期?
(2)就《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中指明三項條件,讓法庭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調整刑罰至低於五年的最低刑期,其立法意圖是否把求情因素盡列無遺?
為確定《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及《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的立法意圖,上訴法庭採用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黎智英(2021) 24 HKCFAR 33案中以文意及目的為本的詮釋方法進行詮釋。
《國安法》中有關全面嚴格執行法律以達成首要目的的指令,應用於《國安法》的處罰機制,意味著應優先顧及阻嚇、懲罰、譴責及無力犯事這些刑罰學考慮。故此,《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詮釋,必然要使刑罰學考慮具有十足效力。
在《國安法》的框架中,基於該指令,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國安法》罪行的判刑,而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首要目的。
就情節嚴重罪行,《國安法》第二十一條選擇以監禁作為唯一處罰方式及設定刑罰幅度,這反映法律草擬者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的嚴重性;及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判刑時,如何充分顧及刑罰學考慮,以達致該條文的首要目的的判斷。因應目的來看,五年的最低刑期是強制性的。
無論法庭就那些求情因素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仍是在所屬檔次的幅度之內,因而符合法律草擬者就《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的嚴重性及刑罰學考慮所作的判斷。
最後,上訴法庭裁定,申請人所干犯的罪行被正確界定為屬情節嚴重類別;而其認罪的答辯不能適用於將最終刑期調整至低於強制性的五年最低刑期。因此,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五年監禁刑期,並駁回申請人不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
📌判詞英文原文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2/CACC000061_2022.doc
📌判詞中譯本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CACC000061Y_2022.docx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而判以最少「判處5年監禁」,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31
申請方代表: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鄧子楷大律師 #連普禧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
📌簡報
維持原判5年監禁,並駁回申請人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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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摘要
申請方上訴許可爭辯指:原審法官 #胡雅文法官 錯誤地
(1)把其所犯罪行界定為情節嚴重;及
(2)將《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詮釋為強制規定情節嚴重案件的最低刑期為監禁五年,以及未有顧及《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因而沒有把刑期減至五年以下。
上訴法庭又認同原審法官指涉案罪行屬《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下情節嚴重類別中罪責較低者的裁斷。由於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起點監禁5年6個月是在合理範圍之内,上訴法庭並無基礎指有關判刑明顯過重,予以干預。
上訴法庭確定兩個核心議題:
(1)就情節嚴重罪行所訂明的處罰幅度,《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立法意圖是否規定量刑起點須在十年與五年之間的範圍內或設定五年為強制性最低刑期?
(2)就《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中指明三項條件,讓法庭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調整刑罰至低於五年的最低刑期,其立法意圖是否把求情因素盡列無遺?
為確定《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及《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的立法意圖,上訴法庭採用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黎智英(2021) 24 HKCFAR 33案中以文意及目的為本的詮釋方法進行詮釋。
《國安法》中有關全面嚴格執行法律以達成首要目的的指令,應用於《國安法》的處罰機制,意味著應優先顧及阻嚇、懲罰、譴責及無力犯事這些刑罰學考慮。故此,《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詮釋,必然要使刑罰學考慮具有十足效力。
在《國安法》的框架中,基於該指令,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國安法》罪行的判刑,而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首要目的。
就情節嚴重罪行,《國安法》第二十一條選擇以監禁作為唯一處罰方式及設定刑罰幅度,這反映法律草擬者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的嚴重性;及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判刑時,如何充分顧及刑罰學考慮,以達致該條文的首要目的的判斷。因應目的來看,五年的最低刑期是強制性的。
無論法庭就那些求情因素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仍是在所屬檔次的幅度之內,因而符合法律草擬者就《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的嚴重性及刑罰學考慮所作的判斷。
最後,上訴法庭裁定,申請人所干犯的罪行被正確界定為屬情節嚴重類別;而其認罪的答辯不能適用於將最終刑期調整至低於強制性的五年最低刑期。因此,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五年監禁刑期,並駁回申請人不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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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英文原文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2/CACC000061_2022.doc
📌判詞中譯本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CACC000061Y_2022.docx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及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大律師
==========
判案書將稍後上載,庭上只讀出簡單內容。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原因:
綜觀所有證供,兩人為情侶關係,事件時序,D4協助購買倫敦至台北機票,自己也購買機票往台北會合再前往倫敦。D4當然必然知悉D1犯案而協助避司法程序,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1000作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89C_2021.docx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及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大律師
==========
判案書將稍後上載,庭上只讀出簡單內容。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原因:
綜觀所有證供,兩人為情侶關係,事件時序,D4協助購買倫敦至台北機票,自己也購買機票往台北會合再前往倫敦。D4當然必然知悉D1犯案而協助避司法程序,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1000作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89C_2021.docx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3/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今日雙方作簡單口頭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0日 1430於同一法庭作裁決。
💛感謝報料💛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3/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今日雙方作簡單口頭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0日 1430於同一法庭作裁決。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裁決
D1:陳(70)/ D2:譚(22)/ D5:莫(38)/
D6:羅健熙(36)/ D10:鄧(26)
控罪:
(1) D1-9非法集結
(6) 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 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索帶
(7)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雷射筆
----------------
D1, 2, 5就控罪(1)罪名成立, D6就控罪(1)罪名不成立。D10就控罪(6)罪名不成立, 控罪(7)罪名成立。所有法律理據及裁決理由以書面頒布, 現予45分鐘辯方代表向各被告解釋。
被定罪的被告背景口供已交到法庭。D1沒有刑事記錄, 中學教育程度, 獨居, 已退休多年, 曾任職推銷員及文員。D1代表希望在量刑方面考慮參與度, 沒有特別求情。
D2沒有刑事記錄, 為工商管理系大學生。
D5沒有刑事記錄, 曾任職教師。D5代表希望保留求情至索取背景報告後, 屆時會呈上求情信。
D10沒有刑事記錄。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100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D1, D2, D5, D10需還押。辯方代表需於3個工作天前提交書面求情。證物處理書面申請已交到法庭, D10鐳射筆及萬用刀充公, 其他個人物品交還被告。兩張證書正本D5(1)及D5(2)交還D5, 副本由法庭存檔。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50B_2020.docx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裁決
D1:陳(70)/ D2:譚(22)/ D5:莫(38)/
D6:羅健熙(36)/ D10:鄧(26)
控罪:
(1) D1-9非法集結
(6) 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 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索帶
(7)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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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2, 5就控罪(1)罪名成立, D6就控罪(1)罪名不成立。D10就控罪(6)罪名不成立, 控罪(7)罪名成立。所有法律理據及裁決理由以書面頒布, 現予45分鐘辯方代表向各被告解釋。
被定罪的被告背景口供已交到法庭。D1沒有刑事記錄, 中學教育程度, 獨居, 已退休多年, 曾任職推銷員及文員。D1代表希望在量刑方面考慮參與度, 沒有特別求情。
D2沒有刑事記錄, 為工商管理系大學生。
D5沒有刑事記錄, 曾任職教師。D5代表希望保留求情至索取背景報告後, 屆時會呈上求情信。
D10沒有刑事記錄。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100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D1, D2, D5, D10需還押。辯方代表需於3個工作天前提交書面求情。證物處理書面申請已交到法庭, D10鐳射筆及萬用刀充公, 其他個人物品交還被告。兩張證書正本D5(1)及D5(2)交還D5, 副本由法庭存檔。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50B_202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