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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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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6/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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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6 女警員 16431
李燕華(音)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新界北總區C大連第一隊,當日跟隨小隊指揮官吳朗謙(音)督察。
收到指示,有一群人喺屯門兆康西鐵站近E出口進行破壞廣告牌燈箱玻璃。

PW6從A5身上檢獲以下證物:
P52 當時被告戴住一個口罩
P22 身穿一件黑色衫
P23 身穿一條黑色褲
P24 身穿一對深色波鞋
孭住一個深綠色背囊
P25佢揸住把黑色長遮

截停時有搜佢背囊,裡面有:
P26 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
P27 一件白色T-Shirt
P28 揾到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P29 揾到一副護目鏡
P44(D)(D5) PW6在P44D 地圖上劃出追截A5路線,截停A5位置同埋第一眼見到A5位置

A3: 證人你係坐警車到達玩場?
PW6:係
A3:當你架警車到達現場附近,亦有其他警車差唔多到達現場?
PW6:啱
A3:所有警車,有冇任何警車有響警嘅 俗稱”Bebo Bebo”聲?
PW:唔記得

A3盤問完畢

A5盤問:

PW6當到達兆康站F出口,就見到有為數約30名黑色人,逃走,佢哋沿住兆康面鐵站E出口旁的一條樓梯向下跑,之後跟住一群黑衣人跑。他們有四散,有些沿住兆康輕鐵站路軌跑向兆康商塲方向。

PW6指曾經由第一眼見到A5時,一路跟住被告跑,其間視線沒有受到干擾,燈光充足,後來A5跑至一幅矮牆時,而u-turn向PW6方向折返,指稱被告是失平行而跌倒,及在該位置拘捕被告。

A5:向證人指出, 當時跌低位置並不是被PW6警員追截時失平行而跌低位置,是當時路過該位置時,被一班黑衣人逃跑時被撞跌低。被拘捕調查期間,有位中年女士行近,該中年女子話「佢係我個女,佢只係路過」。在旁有幾名男警員正調查另外幾名被捕人士,而有警員話,「唔好阻住,唔係連你都拉埋」PW6否認有咁嘅事。

4:28 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2/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訴D3] - 審訊後期新增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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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申請新增控罪(4)暴動 [D3]
鄭官宣布批準申請增控罪

📌控罪(4)答辯:D3不認罪

控方己預備新增控罪開案文件,申請重開案情。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關注批准會擴闊了檢控事實基礎,強調重開案情對D3不公平,想聽取意見。

🔹控方早前提及可能增加3人經討論後認為不需要。但修訂開案陳詞有指出D3逃匿需增加文件資料如其歲數及住址。
🔸D3代表反對現階段增加證供包括任何資料或證人。

法庭聴罷拒絕控方申請增加證供或資料。

【1451 】休庭讓D 3索取指示會否押後,重召證人等申精。

【1521 】再開庭,D3 確認沒有任何申請。

中段陳詞
D3辯方中段陳詞,引用CSJ案例法庭只需考慮法律問題,不必作推論。代表指就算渠道接通也沒有證供渠道是否可以讓人通過。

控方回應證人PW3已經作供提及公家渠口可通往1664及理大,接駁位亦有1.65米高。

【1535】鄭官又休庭考慮表面證供作裁決

【1600】法庭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D2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3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4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數封品格證明信件及工作證明呈堂
-D6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但有新𐄘認事實(4)同控方達成,內容大意為2019年11月警方沒有發出任何公眾SMS訊息
-D7 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613】再休庭討論陳詞,裁決日子

【1623 】再開庭確認餘下程序日期

【1641】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如下
2022年12月16日 0930 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2023年1月14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已經認罪被告)

法庭同時指示2022年12月7日或之前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及2022年12月14日或之前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需恢復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3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2
[2022.11.2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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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廖(1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6日被判處31個月監禁(連同另案),於2022年9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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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劉,曾(55) #審訊 [1/9]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拒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雷,黃,陳(18-33) #續審 [7/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4/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1:00
👤唐(19)🛑已還押逾2個月 #進一步陳詞 (#20201119中大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11:30
👤宋(24)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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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王祖力暫委裁判官
🕤09:30
👤李(54) #答辯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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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王(42) 🌟#新案件 (#願榮光歸香港 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吳(16) #進度報告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12月1日被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徐(1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網上言行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意圖侮辱國歌而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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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梁,李在本案令張歷恆受傷,令張歷恆造成損失,故張歷恆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22:50更新)
【11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9]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4/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新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進一步陳詞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提訊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7/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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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3  開庭

表證成立,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0:00結案陳詞

11:49 今天審訊完畢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仍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非法集結
#進一步陳詞 #判刑 🔥

D1:唐 (19)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非法集結
唐(D1)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

2022年11月2日答辯時承認控方修訂後之非法集結控罪,法庭為其索取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有2次定罪紀錄,一為屯門非法集結另一為殘酷對待動物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另一理大2019年11月案件9項控罪性質同本案不同仍在調查中等候法律意見。王詩麗法官指D1在理大案件保䆁期間干犯本案會有加刑因素。

📌D1代表進一步陳詞
代表黎大律師呈上數宗案例,被告同意及確認索取之報告內容。更生中心報告指在院舍內已經有行為改善。三份報告除勞教中心不合適,更生中心及教導所也可,但懲教職員認為更生中心會較為適宜,求情採納上次內容,被告已經為所作行為反省,希望按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速報:教導所‼️

📌簡短理由:
中文大學以疫情為由將畢業典禮改為網上,有非學生示威者及中大學生穿畢業袍進入校園示威,過程中有人叫光時口號及拉起十二港人橫額,被告有跟隨叫口號及手持橫額。被告現年20歲,過往干犯數案,兩次判入更生中心。考慮本案案情,2019香港出現多埸大型運動,當日有侮辱保安人員,示威者行經多處地點,被告是有計劃參與,裝朿有備而來,而且約同D 2參與,有用揚聲器帶領叫口號,辯方對案情過於輕描淡寫。法庭整體考慮禁閉式刑罰是必須,本案不是同類中較嚴重,犯案時18歲,犯屯門案後不久再涉理工大學案,保釋期間再犯下本案,可以見守法意識簿弱,判處更生中心未能反映罪責,法庭認為判處教導所可提升守法意識及作職業訓練,一般扣留18個月,但若表現良好可提早離開。
【11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三庭
#王祖力暫委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答辯

李(5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時上述四人均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

李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案情
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控方證人一至四在西九龍法院一帶執行特別職務。當控方證人行經通州街近荔康街時,發現有4名人士(包括被告)由通州街跟隨囚車跑入荔康街並大叫「加油」,並揮動手機燈。
控方證人一載停被告,並作出檢控。

答辯
不認罪。李回應裁判官,同意自己當日身處現場附近,已經看過囚車AM5018的錄影片段,並同意片段為真實。

案件管理
共有5名控方證人及1段囚車AM5018的錄影片段。
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0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作一天審訊,傳票案件毋須任何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露怡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
#其他案件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兩名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
D1現正申請法援,仍有文件需要提交處理申請。因被告有另案服刑中,可能疫情導致文件延誤或寄失問題。而沒有收到原告人文件,被告人在期限下沒有回應,因此原告人取得法庭的中期裁決,因此只處理向被告人提出索償金額。
法庭會給被告對抗辯中期判決的抗辯申請時間。

D2回應法庭意向,不打算有法律代表。對於D2,現階段沒有法庭中段裁決,因此需於限期內提交抗辯申請書。

原告人需要提供其專家醫療報告、如失去工作能對他影響、案發事件口供等文件呈上法庭。

兩名被告人,可以聘用專家,提供診斷原告人的醫療報告。

如雙方能達成協議,法庭建議可用調解方式處理賠償問題。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5日10:30時
法庭會再處理雙方所提交的文件及意向,再安排聆訊安排。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4/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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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出庭作供,尚未完成主問。
(內容從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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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

▶️D5 繼續作供

🔶️D5代表覆問(續)
店舖關門後需一小時收拾店舖內所有物品。287X站沒有巴士行駛,D5不同意向南行也是沒有巴士。在草圖畫上 前往碧街的路線,標示巴士站位置和標示被撞低的位置。

- 證人作供完畢 -

承認事實:
D6代表讀出承認事實,承認事實中D9亦有相關。
CCTV幾幅截圖及拍攝道路情況的截圖,截圖的目的 : 在圖中看到好多人横過馬路 ; 亦看到先後有幾輛的士。

🔶️D6代表傳召證人 何小姐

證人與D6是情侶關係,曾一起工作。辯方文件冊4項目錄,其中涉及工作記錄卡和數碼相片。
2019年11月18日證人和D6正處於冷淡期,在11月尾分手,在11月還未分手時認識了新男友,新男友案發當天往公司接她下班,在東薈城商場遇見D6,證人當時好驚慌轉身便走。先到新男友位於茘景住所取東西,後往旺角交收波鞋。其後不時用 "Find your friend" App 搜尋D6的位置,1815時完成波鞋交收,當時身處朗豪坊再透過"find my friend" app見到D6在太子附近,之後去奧海城, 最後去到一號銀海 海濱坐下。2100時左右再搜尋D6位置,搜尋到D6在樱桃街公園附近,不時查看位置是因為當時還未與D6分手,驚怕D6會追蹤她的位置。1045時證人和新男友租到一間時鐘酒店,决定步行前往。凌晨1213時發現D6企在酒店對面街,之後在5分鐘內不斷搜尋D6的位置,凌晨0115時 check out,受不住D6這種跟蹤行為,對新男友說出D6跟蹤他們,準備check out後舆D6對質, 再搜尋發現D6身處寶寧大廈中間位置,期後行經碧街向廣華醫院方向乘的士回家。抵達家門後凌晨0130時搜尋D6,他仍然身處寶寧大廈中間。

小休35分鐘
[1204] 開庭

🔷️主控盤問
當日不斷用 app 查看 D6位置,雖然處於冷淡期 ,感覺D6還是緊張證人,仍然想維持大家的情侶關係。證人雖然不時搜尋D6的位置,但她不同意D6也有搜尋她,承認從1615時至凌晨0130時同搜尋D6位置達11至12次。不同意從海濱公園行去酒店必經樱桃街公園,因為有另一條路可以到達。2019年證人當時為IVE學生,由於社會事件,學校已經停課,家人有勸告她上班和上學要小心點兒。

小休10分鐘
[1303] 開庭

🔷️主控盤問(續)
當時知道理大被示威者佔據,證人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也不知道示威者在油尖旺附近是否有堵路,只知道有些地方有人群聚集,同意有些他方被堵塞行不到。從海濱公園行去酒店需時約30分鐘,看到有好多人聚集,好似有留意到在彌敦道冇車輛行駛。主問是否看到好多人在馬路上行走,沿途見到地上有磚頭和黑衣人,是否有聽到汽油彈的爆炸聲?證人只記得當時好嘈,不知道那些是什麼聲音,西洋菜街南有條小巷去到碧街,好似有聽到擲雜物的聲音,記不起看到人群是聚集在彌敦道碧街位置,記得人數是不少,證人指出因為與佢無關,所以當時唔係好驚。到達酒店第一次搜尋D6位置是1215時。證人不同意為了幫助D6解圍,口供是虛構的。

- 證人作供完畢 -

同意事實 :
🎥D6代表播放有關東南樓三幅截圖的片段 。

[1350]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24日 星期四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604旺角 #審訊 [1/9]

A1:劉(55) / A2:曾(5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背景:同案A3曾(21)早前已承認控罪(4)暴動,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應認罪協議留在法庭存檔。於2021年8月25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4個月,另因違反守行為被罰款$1,000。

——————

答辯
A1將承認控罪(1),控罪(2)會以協議方式處理,留在法庭存檔。

A2今天沒有法律代表,但透露將承認控罪(1),控罪(3)會以協議方式處理,留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00時同庭續審,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3
[2022.11.2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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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劉,曾(55) #續審 [2/9]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拒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5/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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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陳,姜,鄒,黃 #審前覆核 (#20210604銅鑼灣 違反限聚令)

🕞15: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審前覆核 (#202010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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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陸(24) #裁決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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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3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11月2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求情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裁決 #判刑

陸(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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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部分內容
part 1
part 2
結案陳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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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2頂罪名成立❗️❗️

簡易裁決理由
裁判官讀出控罪及詳情
裁判官讀出承認事實
裁判官讀出辯方案情
裁判官讀出裁決標準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被告人有良好品格。

本案雷射筆不是本質上的攻擊性武器
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需依靠裁判官根據物件性質,當時環境等情況考慮。

證供方面
專家證人 #陳喬崔 沒有被爭議其專家身份。
根據專家證供:3B類雷射筆在40米以內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雷射筆上沒有標籤或警告。
國際標準:3R類或以上(包括3B類)會對眼睛傷害
專家指出本案的雷射筆不能點燃物品,也不能使皮膚輕微灼傷。
當時,市面上可隨意購買該種雷射筆。
專家同意普通市民不能分辯其類別。

法庭認為專家為檢驗雷射筆專家,其設計及應用不屬專家範疇。

法庭裁定專家證供為真誠可靠之證供。

法庭認為控方證人洪容奇(音同)證供可靠但不關鍵。
證人並無警誡被告人。

法庭認為拘捕警員24215所作之證供可信但不可靠。
拘捕警員並無警誡被告
其向被告提問的內容僅因證人認為不重要便沒有記錄,這做法值得商榷。
法庭只接納以下證供為事實:雷射光正常運作及可發出綠色雷射光束。

控方證人警員54604,15885,19859的證供中有提及身持黑色袋入面有雷射筆
法庭認為上述3名證人證供清晰,合邏輯,辯方也沒有挑戰。法庭接納從黑色袋搜出雷射筆才是事實。拘捕警員稱在左前褲袋搜出雷射筆的證供並不穩妥。

法庭不能接納被告的回應證供,被告人證供完全不合理。

案發時已發生反修例示威幾個月,普通市民必然知道示威人士會用膠索帶紥起鐵欄,或使用雷射筆射向持相反意見的人士。

其叔叔是高級倉務管工,證供中顯示其身體健康,可自行處理家中事務,無需要被告前往幫助。特別在當時的社會事件頻繁發生的情況,根本無需要要求被告冒著風險前往幫忙。

被告證供亦指出由家中到叔叔處需約30分鐘路程,在其證供中有指出過往曾見過戴口罩的示威人士堵路,其覺得驚慌。被告沒有理由不先了解黃大仙區有否示威活動,便前往。

法庭認為其帶膠索帶不合理
雖然膠索帶可以紥電線,但有好多取代品,被告人叔叔沒有理由要求被告人,冒著被誤會的風險,帶同膠索帶到其住所幫手。

法庭認為於案發時戴口罩的理由亦極其牽強及不合理
法庭覺得戴口罩無助於令皮膚變好,戴口罩是消極的做法。
戴口罩甚至會防礙皮膚正常呼吸,令皮膚變差。被告人沒有專家證明其心靈之脆弱,反之,其努力讀書面對生活的態度,顯示被告人沒有理由如此消極去處理皮膚問題。法庭也不相信他有信心面對朋友,但沒有信心面對街上不認識的人。法庭留意到其證供指出皮膚問題由19年6月出現,但19年9月才開始帶口罩,中間並無特別原因造成轉變,故認為不合常理。

雖然證人有播片證明,其工作時有戴口罩,但法庭認為是個別事件,地點係巴士總站,比一般地方多灰塵。

背囊中的3個口罩亦不合理
其時武漢肺炎仍案爆發,外科口罩未係常用物品。搬少少嘢就帶口罩是小提大做。

法庭認為2名辯方證人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被告被捕翌日有簡報會及簡報會期間與工作中的實地考察有需要用雷射筆。

但法庭認為案發日是星期日,非工作日,案發地點亦非工作地點,帶備雷射筆是不合常理。如果怕忘記帶,他大可以把雷射筆帶在星期一上班衣著中。法庭覺得一般情況下或有可能忘記放在背囊中,但社運已發生左一段時間,所以他沒有理由不檢查背囊中物品才外出
(按:完全無法理解箇中推論)

法庭覺得被告是刻意隱瞞其對社運的看法
證物圖中有「五大訴求情缺一不可」的字樣寫在牆上,但證人(被告人)竟然話唔知咩係政治口號,正常香港市民沒有可能唔知呢個係政治口號,連中學生都知。
證人聲稱whatsapp從來沒有收到過相關圖片,也沒有安裝新聞apps。但2019年香港發生了前所未有的社會動蕩,即使其不表態,亦不可能完全置身事外。

法庭基於上述原因相信被告是刻意隱藏帶黑色帽,口罩,雷射筆的真正動機。

故不接納其證供。

被捕前3分鐘有30到40人在案發地方聚集,帶口罩,著黑色衫。被告衣著及袋內物品與聚集人士吻合。法庭覺得被告是聚集人士一份子,同意被告有意在現場使用雷射筆來傷害與其對抗的人的眼睛。膠索帶亦沒有其他可能合理情況使用。

案例指出,任何干擾物品行為,包括外表,其功用,對主人價值等,均屬刑事損壞行為。

裁判官覺得紥起金屬或欄杆是屬於上述案例中的破壞行為。

法庭覺得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法庭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
指出2021年8月才檢控,而案發是19年10月,有延誤檢控嘅情況。到今天歷時3年,令其成長歷程及奮鬥停濟不前,嚴重影響被告人。

辯方讀出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並無奢望非監禁形式處理,會為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

案發物沒有造成任何人的傷害或任何物品的損毀。希望法庭輕判。

等待審訊期間,被告努力進修自己,沒有放棄。

家人朋友到場支持也證明其在服刑完畢後的更生情況是樂觀的。

案件一再延誤令其道路更不平坦,但此非被告責任,係客觀因素及疫情所致。

父母親求情信
辯方大律讀到一半停了........
(由於大律師情緒不穩,希望法庭休庭5分鐘)

休庭5分鐘後

辯方大律師先為其不專業行為致歉。
辯方大律師繼續讀出求情信內容。

控方回應延誤
當時雷射筆檢驗太多,一份報告要6個月時間。中間有釋放過(即退回保釋金,不需再報到),直到8月重新拘捕,並隨即起訴。控方不反對有延誤情況。

簡易判刑理由

兩項控罪嚴重
雷射筆可傷眼,有機會傷害警員,法庭亦要確保警員不受傷害。
膠索可用作堵路,對社會造成傷害。

審訊後定罪,沒有任何悔意,本無扣減刑期的條件,但考慮檢控延誤的情況,辯方為被告的求情及求情信。

第一項控罪以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1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檢控延誤扣減1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

按:手腳看似十分堅強,臨別時有叫家人好好照顧自己。其母聽完判刑後哭了,幸有旁聽們支持著,為其聽訴。直播員衷心致謝。支持是旁聽的其中一個重點😭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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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9:39 開庭

A3繼續作供,播放片段為有關證人匿名的片段。

A3堅稱當日在月台上的行為,包括掉水樽入車箱內地下等,只是想分隔一班穿著黑色裝束人士、一位穿著藍色上衣手持鎚仔的叔叔(即證人Y)、一位穿著白色恤衫上衣的叔叔(即證人X),阻止方佢哋再有肢體衝突。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開始盤問,播放片段為有關證人”X” ”Y” “Z”在車箱的片段。

11:26 小休

控方指出,從片段中,睇到當日A3有用水樽掉向著住藍色上衣的男子(即證人Y),A3伸直前臂,手指向內卷曲手勢指向車箱內,是一種挑釁行為。

A3確認有做過兩個動作,掉水樽只是掉落車箱地下,伸手動作,只是想阻止更多肢體衝突,但否認動作有挑釁性。

證人作供未完成,下午繼續

12:54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604旺角
#審訊 [2/9]  #裁決

A1:劉(55) / A2:曾(5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香港警務署偵緝警員 15245。(警隊條例63條)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香港警務署偵緝警長 33491。(警隊條例63條)

背景:同案A3曾(21)早前已承認控罪(4)暴動,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應認罪協議留在法庭存檔。於2021年8月25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4個月,另因違反守行為被罰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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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沒有法律代表。

【1019】開庭

控方表示已經索取律政司同意如兩人𐄘認控罪(1),2人餘下控罪可以協商存檔法庭。

答辯
A1:承認控罪(1)🔴/ 控罪(2)不認罪
A2:承認控罪(1)🔴/ 控罪(3)不認罪

讀出控罪(1)案情,2人同意。

🎥控方播放6段網上片段(每段數十秒至一分多鐘)及截圖
1. 香港01
2. 有線新聞 (旺角現場A1將欄桿搬出馬路,PW5控制A2及有反抗,另一警員亦控制A1)
3. Now新聞 (A2將欄桿搬出馬路)
4. TVB新聞
5. FB 網上media (A1拖圍欄出馬路)
6. Now新聞(A2反抗掙扎,PW5將其制服)

A1代表對上述片段及截圖沒爭議,A2要求重播TVB片段指自己搬欄桿時有講「唔該借借」。林官問其意思,A2指是搬欄桿去埋線阻路叫人借開,並非清理路障

林官根據控方相片冊指當時A2身上穿黑色衫褲戴藍色口罩,有手套及圍巾放背囊(A2解釋因物流工作搬貨及揸電單車用),身上另有2個未開封口罩是備用,因工作會有可能整濕使用中口罩。A1代表確認相冊中被捕時衣著及身上物品。

裁決:
控罪(1) A1及A2罪名成立
控罪(2)及(3)存檔法庭

定罪紀錄及求情
A1 有一宗2017管有未完稅物品定罪。A2 有3宗定罪紀錄,為物流公司東主。兩人之求情留待下一次庭上處理,求情文件須在一星期前提交,林官提醒A2因沒律師代表要自己準備求情文件,一般提出為何作出案情行為,有冇計劃,歷時多久,為何出現,自己有案底之原因及家庭背景等等。

A2因需處理公司事宜要求押後判刑至明年2月,A1法律代表表示沒有意見。林官指本案原本如經審訊定罪判刑時間也應差不多故批准押後至明年。林官重申監禁冇可避免,2人開審日認罪,雙方同意扣減不多於20%。

證物處理
A1代表同意按列表處理,A2所有個人物品包括手提電話及口罩交回被告

【1124】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3日 09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兩位被告可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月24日 星期四】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法庭聆訊均需報料,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5/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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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召D5證人 曾先生作供
🔶️D5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30歲,職業為商人,經營樓上咖啡店,店舖特式  : 內有很多貓咪生活,平均約有50隻。餐廳全職 + 兼職員工共有8名,兼職員工負責照顧貓咪。
D5從2019年5月開始在咖啡店兼職, 在11月尾失去聯絡。
證人知悉2019年11月18前發生理大事件,11月18日當天有營業,時間從正午12時至晚上7時關門,提早關門原因是當天客人稀少。D5當天工作時間是晚上6時至11時,沒有提早下班是因為要留下來做貓咪護理。
🔷️主控盤問
2019年5月D5在網上應徵餐廳兼職工作,初時是做幫廚,期後證人知悉她有養貓咪,因此委派她負責埋貓咪護理工作。

確認相片 :
相片1 : 咖啡店入口
相片2 : 同層 X光化驗所

證人從新聞知悉理大事件,但是沒有太大感覺,看新聞報導警員和示威者有激烈對抗。同意有視察周圍環境,例如附近店舖是否營業和附近是否有堵路等。同意18日前有些日子沒有營業。主控截圖指出 : 11月10日咖啡店在FB貼文「全民三罷,爭你一個」、11月11日曾全日休息、11月12日提早關門,11月13日全日休息,並在FB貼出「香港人反抗」貼文。確認11月 14日貼文貼出「繼續三罷」, 並於晚上6時關門。雖然店舖提早關門,但貓咪護理同事和清潔人員仍要繼續上班。同意社會事件發烤了幾個月,產生自稱為藍及黃店,同意經營的咖啡店是屬黃店,可是在招聘時沒有考慮員工的政治取向,而是以有工作相關經驗優先考慮,不同意工作和招聘有政治取向。同意在咖啡店樓下不時有示威活動,放催淚煙等,但是當日冇乜示威活動,有印象是因為當晚慶祝生日。不同意與D5不是員工關係,不同意為了幫助D5解圍而偏幫她。

- 證人作供完畢 -

下午進度

▶️D8證人 王先生作供
🔶️D8代表主問
🔷️主控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畢,明天繼續 。
(詳情後補)

[163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24日星期五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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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2:4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3

控:當日,你話你有感冒同埋咳嗽需要戴口罩?
A3:冇錯
控:但喺你屋企嘅閉路電視可以睇到,你冇配戴口罩?
A3:出門口時我冇戴口罩
控:係9月1日零晨1點幾,你係𘋢度都冇戴口罩
A3:冇錯
控:咁你有咳嗽感冒,咁點解唔戴口罩?
A3:我當時出咗𘋢先戴口罩,我唔清楚係部𘋢度一陣要戴口罩
控:配戴口罩可以防止飛沫去空氣中
A3:係
控:既然有咳,係密封地方唔戴,係空礦地方先戴?
A3:因為當時得我一個。出𘋢開咗樓下大堂度門先至戴口罩
控:係空礦戴口罩,係密封唔戴?
A3:係部𘋢冇戴
控:你係太子站有戴口罩係想遮掩面容,同唔同意我講法?
A3:唔同意

控方向你指出案情,當晚你與一眾穿黑色裝束人士,使用武力和威脅剝奪證人”Z”的手提電話?
A3:唔同意
控:你有意識地參與太子站暴動包括你自身有使用暴力,同埋你身處暴動集結人羣之中,你參與鼓勵當中
A3:唔同意

A3作供完畢,明天將會召辯方證人作供

3:1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11:0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