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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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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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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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A1: 黃(24) 🛑已還押逾27個月
A2: 羅(17) 🛑已還押17日
A3: 周(19) 🛑已還押17日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A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控罪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A3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
A2的情況:

關於A2,法庭考慮到他的年紀,背景報告及各種求情因素,覺得教導所是適合的。因此就A2,法庭為他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押後他的判刑至2022年10月31日14:30。

A1的進一步求情:

針對案情,本案唯一有證據針對A1的控罪就是控罪二,他用刀刺向當時執行職務(嘗試制服另一名人士)的警員。辯方認為法庭可以根據暴動的程度,將控罪一的刑期稍為調高,但亦希望可以將控罪一和二的刑罰大部分同期執行。此外,A1的經濟能力不高,他完結本案後亦需面對進一步的民事訴訟,因此希望法庭判刑時不需考慮金錢上的處罰,因為會有其他法庭處理。

針對個人背景,辯方希望A1過往的成績一直名列前茅。

針對案例,辯方指他們呈上的案例大部分與用利器攻擊警員有關。

辯方指他們與A1之間有一個分歧,A1堅持想把求情信的最後一段讀出來。姚勳智法官表示不需要。A1不再堅持。

A3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呈上一系列求情信。父母、親戚和老師的求情信可以顯示A3善良和有愛心,A3曾在慈善組織領養狗。

關於背景報告中,感化官接納A3有真誠悔意,亦希望A3有較輕的刑期,以重新出來社會。

關於案情,A3承認自己出現在現場、坦承自己曾經出席過兩次活動、也表示因受社會影響和網上召集,案發當日才出現在銅鑼灣。在案發當時,他只是想拯救A2,從來沒有打算襲擊警員,只是想拉開A2。因此,雖然案情中有人襲擊警員,但A2參與的程度和角色較低,沒有使用其他暴力。

總的而言,因為A3剛過21歲無法索取教導所報告,故希望法庭接納他善良、孝順、積極參與課外活動、有責任心和愛心、和得家人支持。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兩項控罪的刑期。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就本案暴動而言,有約300人參與;A3參與度高,他用雪糕筒堵路,後來亦阻差辦公;A1則用刀刺傷警員。以此案情而言,可予以4至5年監禁,但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因素、他們的背景良好後、和坦白認罪後,予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他們第一時間認罪,刑期減為2年8個月監禁。

就有意圖而傷人罪,這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過往的判刑為3至12年不等。在考慮量刑時,法庭需顧及阻嚇性、被告的襲擊有否預謀、被告的個人行為、武器的性質和規模、和被告有無受到精神和酒精影響等。本案嚴重之處是A1帶有利刀,刺傷警員頸部,這使涉案警員因傷勢嚴重,日後無法前往心儀的部門衝鋒隊工作。雖然A1只是個人行事,但他從背後刺傷警員,其後涉案警員的傷口發炎,隨時致命,案情極為嚴重,根本可以在高等法院處理,但考慮到本案在區域法院處理及其他因素後,予以6年監禁為起點,A1第一時間認罪,刑期減為4年監禁。

就阻差辦公罪,法庭予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A3第一時間認罪,刑期減為2個月監禁。

總刑期:

關於D1,法庭下令控罪一當中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關於D3,法庭下令控罪一控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292&currpage=T
#高等法院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呂(23)

🛑服刑中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9日被判處5年監禁

主控: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0月24日10:00再續
【10月1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4/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0:36] 開庭

控辯雙方呈上法例基礎,對一名證人在Telegram 睇到一啲訊息而出庭作供,法庭應否接納而陳詞。

[10:38] 傳召PW8 偵緝警員15426 鍾鎮宇(音),證人負責替各被告拍攝照片

控方無主問,交由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後補)

[10:50] 傳召PW9 張天朗(音) 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當日任職旺角刑事調查隊第10隊主管,17:00在旺角警署同同事做訓示,關於19:00有網民在朗豪坊進行「和你shop」活動,講解部署和分工,18:30去到朗豪坊附近新興大廈停車場埋伏,19:42接到電台指示,黑衣人破壞緊Starbucks,衝過去朗豪坊,上去4樓中庭,上電梯時,叫警察做嘢,叫市民讓開,但電梯啲人唔行開,塞住電梯,遠處有人叫「走呀、有狗」,「唔歡迎、你死黑警」。

上到中庭,見到超迌100人企在四方八面,行去Starbucks,見唔到有人正在破壞,因為人多,行唔到埋去睇,在遠處見到收銀機和玻璃櫃被打爛,評估唔夠人手處理,叫同事做封鎖線,被市民包圍、指駡,有人叫「躝開、死黑警、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呢度唔歡迎你、好仔當差 當差正仆街」。

察覺有兩類人:多數係黑衫黑褲嘅人,有戴口罩咩背囊;另一種係着反光背心嘅人。

跟住有同事10186被一名女子潑飲品,下令拘捕該女子,引起更多人圍觀,更多惡意咒罵,情況混亂,有同事噴胡椒噴霧,拉開雙方距離,拉走女子。

之後見到有同事在火車頭越南餐廳,開始制服和拘捕,有人向警員掉雜物、遮、水樽,有人用綠色雷射光照射警員,有其他旺角區嘅便衣拉咗六個人,有人嗌「唔使驚,我哋嚟救你」,PW9覺得情況危險,作出多次警告,幾分鐘後旺角軍裝大隊嚟到支援,將拘捕人士帶返警署。

[11:15]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12:15] 裁判官要時間考慮法律基礎,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4/10)上午11:30同庭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宣讀判詞
👤鄭(54) #1103大埔 (原案D2)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襲警
上訴人與同案2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8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法庭駁回定罪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現休庭20分鐘,讓上訴和答辯雙方細閱判詞。
#觀塘裁判法院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蔣(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張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黃及張提堂時認罪,最後在本年7月6日被判處8星期監禁。

- - - - - - - - - - - - - - - -
被告認罪❗️

判刑12星期,認罪後扣減三份一,最終刑期為8星期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判刑 🔥

D2:譚(19) 🔴已還押14日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D2 兩項罪名經審訊後於9月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作判刑考慮。

辯方更正上次裁決書指辯方代表律師為法律援助處委派,但在6月時該律師已經解除委任。

兩份報告內容已經解釋,被告沒有意見。求情文件已經呈交包括被告手寫求情信。代表指報告正面,被告已經受到教訓令家人擔心後悔,而兩位報告也建議判處勞教中心,希望法庭採納,法官指示休庭再決定。

1439 休庭20分鐘

1500 再開庭

📌速報: 判處勞教中心‼️

📌簡單理由
現年21歲,同父母同住,父為裝修工人沒有定罪紀錄。拘捕時沒有反抗。拘捕至今2年幾,期間受到困擾。集結在中環主要街道,片段拍到有拋出磚塊,同其他人有默契。罪行不輕判刑需具阻嚇性,考慮所有因素後兩控罪均判處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4/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早段內容從缺, 如有請補充🙇🏼‍♂️

有關D3口供紙字跡爭議
警員證人重複指是自己所寫,但被發現有兩種筆跡後即場在庭上試筆跡,後再指有其他警員書寫

控方傳召PW2前,有下兩點爭議:

👉🏻連登帖文爭議
控方指連登帖文由PW2下載和列印用作背景資料,帖文有提及「各區和你塞」和「晨曦行動繼續三罷」等字眼,顯示被告直接或間接響應。

各辯方集體反對,原因如下:
-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直接或間接地被連登帖文影響而出現在中環
- 證據牽涉電腦技術上層面
- 登出帖文時間和實際時間的爭議
- 2019年11月12日的帖文在2022年9月才被截取,當中有否被修改不得而知(官指需要證據,不能憑空反對,指法庭責任係act on evidence)
- 就控方指不依賴帖文真確性但卻欲作推論意圖,是必然和其真確性相關(官指邏輯不對)

官指控方引入証據想法庭推論沒問題,而就資料傳送有否受干擾上和其他論據,希望辯方再提供詳細反對理由。

👉🏻PW2睇片警員作供可否被接納
控方收到辯方共同反對書:
- 睇片警員總共用了1550小時看84段片,當中只有77段相關,每條片約6.5小時,即77x6.5=500.5小時, 所以以正常速度看也只能看3次。辯方質疑如果只是看3次便能辨認被告的說法。即使PW2說自己看了該段的次數亦無從稽考,因為過程沒有log book紀錄,不能被挑戰。

官指希望就這兩議題,辯方能於今天3時給予控方書面反對理由。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2/2]

D2: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還押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3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上午審訊從缺

⚙️被告出庭作供,估計上午已經開始,下午繼續主問。

當日17:45在家中沖涼,再去土瓜灣食飯,着藍色短袖T恤,牛仔短褲,長度去到膝頭哥,顏色係深色,唔記得係藍色定黑色,確認係證物P1。

在較早時嘅主問提到,在協成和昌發兩間五金舖購買牆紙粉和噴膠,用嚟制造「貓爪柱」,家中有兩隻貓,「貓爪柱」可以減低佢哋爪梳化,有做法兩種:一、用枱腳來做;二、用工業用的保鮮紙筒(手臂咁粗,約半米長),裏邊放重物壓住,唔會跌低。

18:30去到北帝街,當時無膠紙喺袋,係朋友畀嘅,佢知道我會用膠紙來做貓屋,佢畀埋我,另外,佢畀咗條毛巾,朋友都有養貓,佢嘅貓好鍾意玩毛巾,畀埋我。點解唔在五金舖買膠紙?因為朋友話佢有,可以畀我,唔啱用先再買。

辯方呈上15張相片,係被告製作貓爪柱嘅過程,有用到枱腳和保鮮紙筒、噴膠、麻繩等物品,和製作完之後,貓玩嘅情況,還有用膠紙修補貓屋的情況,毛巾係用嚟放在貓屋內。

當日18:30未去五金舖之前,斜孭袋內係無鎅刀,鎅刀係朋友畀嘅,佢知我搬咗屋之後,好多嘢唔知放咗去邊,畀膠紙和鎅刀我。

7點幾去到北帝街,證物D5a圖中圓圈位置,食到九點幾,兩人行咗去宋王臺寵物公園坐,留咗個多鐘頭,11點幾送朋友去搭車,巴士站就在公園出邊,近幸運度,搭5號C;在圖中畫出由鬍鬚安火鍋店去到宋王臺公園路線,再加上回家路線。

在馬頭涌道行落隧道,在右邊樓梯行,到樓梯頂行出一兩步,突然有人在左邊出現,撳住我膊頭,叫我咪郁,問我攞身份證,在撳膊頭之前,無留意有警察,有問佢咩事,佢話查身份證查袋,佢踎咗喺隔離,攤咗啲物品在地,跟住話呢啲啫係關事啦,有問佢咩事,佢收返啲物品,然後話之前有人報警,話有人在隧道黐嘢,我話只係返屋企,佢拘捕我刑事毁壞,講:「唔係事必要你講….」,跟住叫在石壆等。

睇P3(5)相片,確認拘捕地點係馬頭涌道隧道樓梯位置,被截查和拘捕位置相近。上到世運花園,係自己一個行,無跑,唔係與AP7同行,在隧道時唔知有毁壞隧道,唔見有人張貼海報,唔知龍崗道隧道有塗鴉事件,有見過有路人,因為上到世運花園被截查,無心機留意其他人,被截查期間身邊多咗一個女仔和一個女警。

被告在另一張新的P3(5)相片,畫上被截查位置,拘捕位置,AP7和女警位置。

睇P1(14)相片,係當晚在馬頭涌道見到隧道的情況,地下有海報、紙張,唔係被告遺留嘅,無去到南角道隧道。

[15:34] ✂️控方盤問
在2016年11月開始養貓,製作貓爪柱嘅相片係案發之後最近影嘅,貓爪柱在案發之前已經有做,開始時用白膠漿,效果唔好,去五金舖問邊啲膠水好用,介紹噴膠,2017年頭已經開始咁做,無固定在邊間舖頭買,協成和昌發兩間五金舖都唔係相熟。

主控指P10係強力噴膠,據被告知全部都係寫強力噴膠,唔清楚實際時間幾耐先乾,估計有10多秒,乾咗就會無黏力,如果唔黐就會再噴,唔會噴好大面積,同意噴出嚟嘅係揮發性液體,但唔覺有味道,好似相片中,整完之後貓會即刻衝過嚟玩。

10月26日係返半日,諗住買材料整,唔算好趕急,家中枱腳有甩繩,有少少急切性。

18:30約咗在鬍鬚安打邊爐,由被告家中行去唔使15分鐘,無需要經過世運花園一帶,差唔多去到,send message俾朋友話就到,佢打電話畀我,話剛剛返到屋企,沖完涼先出嚟,會遲到,被告話在附近行吓,買聽日要整嘅嘢。雖然星期五鬍鬚安比較旺,判斷唔多人,買完嘢會在門口等。

去到協成五金,揀咗把鉸剪,再問有無噴膠,佢話無,游說買牆紙粉,話噴膠對貓唔好,(主控質疑點解會問個客人買嚟做乜,係好突兀嘅問題,被告覺得唔奇怪,可能係少女仔去五金舖),話牆紙粉嘅成份對人和貓都好啲,主控再質疑咁係咪噴膠對貓唔好,被告稱噴緊途中唔會比啲貓過嚟,乾咗就無嘢。

睇證物P11牆紙粉,盒上面寫咗”wall paper”,主控一連串問題:本來用途係黐牆紙,知唔知開出嚟好似漿糊咁,好耐都唔乾,點解買完牆紙粉咁快又買噴膠?買咗噴膠,點解牆紙粉唔退貨?

被告理解wall paper意思,估計黐繩OK呱,無見過黐牆紙,有懷疑是否合適,佢水我?嗰陣唔知道,離開後見到隔離有其他五金舖,所以買咗噴膠;點解唔退貨?因為無攞單,同時怕醜,唔好意思,未用過又唔知啱唔啱。(控辯雙方都唔明白咩叫「佢水我」😂

同意牆紙粉和噴膠係適合用嚟黐海報。

控方指剛才呈遞的相片D6(1)中有膠紙,和P12兩卷膠紙係同一類,係被告在家中取出,不是朋友畀。被告不同意,相中膠紙係在九龍城長發五金買嘅,咁啱買到同一樣。

主控向被告指出:
當晚帶備強力噴膠、牆紙粉、膠紙去世運公園,目的係貼文宣【唔同意,我個袋內仲有白色大毛巾】
18:30約朋友去鬍鬚安,係解釋身上點解有膠紙,話朋友遲到,係解釋買噴膠、牆紙粉【唔同意】
妳可唔可以提供朋友名字【陳XX】(刻意隱藏)
噴膠、牆紙粉、膠紙係用嚟貼海報和文宣【唔同意】
鉸剪、鎅刀係方便貼海報文宣【唔同意】
鎅刀有咩用【用嚟拆貓爪柱底的麻繩】
世運花園嘅事情,當日有去到龍崗道、南角道接駁世運花園嘅隧道【唔同意】
目的係貼文宣【唔同意】
所以被截停時背囊內有貼文宣嘅物品【唔同意】
23:xx見到有防暴警員在隧道內出現,所以隧道內嘅男女逃跑【唔同意】
去到世運花園,男女四散逃跑走【唔同意】
被告同另一位女子一齊跑離開【唔同意】
同你一齊跑嘅女子(AP7)就係本案D3【唔同意】
後來見到女警出現,另一女子被拘捕【同意】
該女子係D3【同意】
被告同D3一齊跑,一同被PW4截查【唔同意】
並唔係由行人隧道行上世運花園,係妳同D3跑向行人隧道入口被截查【唔同意】
PW4無撳到妳膊頭【唔同意】
佢只係左邊跑上嚟,企在妳左邊叫停【唔同意】
PW4嘅截查經過,如庭上所講【唔同意】

辯方覆問
睇P10噴膠,罐上有張label寫住強力噴膠,有張price tag,$85昌發五金,唔係屋企攞,唔識D3。

裁判官拆開證物袋檢查噴膠,開咗蓋檢查噴嘴,見到噴嘴有少許污跡,不似全新。被告同意有少少污糟咗,買嗰時無睇過,有拎過覺得「聚」手。

被告作控完畢。

控辯雙方會作出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䆁。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2/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

2019年11月19日03:50時,D9在將軍澳警署被安排見值日官。在主問時有個說法是值日官上司當時亦在場,因示威者關係超時工作而憤怒。

稍後警員24458對D9進行搜身和處理證物,當時有些證物被放入貴重財物帶內,而此警員稱簽署過的物品並不需要屬於D9。警員處理過3項證物,分別是:一部iPhone電話、一張八達通、和一個望遠鏡;當中iPhone和八達通均屬於D9所以在貴袋簽名,但望遠鏡並不屬於D9而有機會是與示威者有關係的物品。因為警員有解釋過,所以無論貴袋內物品是否屬於D9自己,都有在貴袋上簽名。稍後時間有位警員和D9處理拘留人士財物收據,即Pol. 39,分別列為P09-10(1)至(3),一式三份,共六頁紙。三份文件內容大致上相同,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存檔副本。當時有和負責警員講過貴袋內有部分物品並不屬於自己,警員回覆著他:「唔好搞事」,簽署後就「搞掂」因為這些物品不是證物。

當時有機會見到或聽到袋內有13樣物品,只有頭一項:香港身份證是屬於D9,其他(2)手錶、(6)耳機、(7)鑰匙、(13)黑色背囊等等都不屬於D9。

當時在警署落的會面記錄共7頁,最後一頁右下角有D9簽名。縱使口供文件副本確收書記錄有D9簽署,之後沒有收回會面記錄文件,去醫院的時候沒有此文件跟身。

2019年11月23日星期六第一次(所謂)過堂,當時有律師代表,但當日和律師都沒有向法庭人員表示過包頭內大部份物品都不屬於自己。

後來取回包頭都沒有細看內裏物品,同意控方指若內裏有白粉便不會拿。當時沒有逐一細看,亦沒有想過入面可能有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沒有退回警方就扔掉,控方質疑D9有否有機會干犯盜竊罪。

D9不同意:
→講大話誣衊警察,是因為他根本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為何當日會有這些裝備
→而這些裝備是參與暴動時使用的
→有防毒面具和護目鏡是用作減低警方催淚煙的威力
→望遠鏡是與警方對峙期間用作觀察警方行動
→黑色頭套和黑色鴨咀帽是用作遮蓋容貌
→手套是參與暴動時保護隻手
→警方當日根本冇強行除鞋,D9隻鞋是逃跑期間意外失
→而警方都冇迫過D9踩過地上玻璃,因此腳板都沒有受傷

[控方盤問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2/30] - 上午進度 2/3 辯方案情D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22 D9 郭大狀覆問]

[開啟實境模式Google Map]

問及黃埔紅磡一帶位置。郭官和控方分別指出覆問有引導成份。

D9有車牌,但2019年時未有。

D9沒有動機向法庭隱瞞用那部部手機打電話給阿娟。

[D9案情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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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2/30] - 上午進度 3/3 辯方案情D1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52 案件管理]

D10 潘大狀透露D10會作供,但今天狀態不佳,希望明早才作供,可以一氣呵成。郭官指應該有足夠心理準備,若承受不了(壓力)就不必作供;令提醒今日不會有morning break。

D11 馬大狀透露D11本人不會作供,但會傳召證人,和有證據會以65B 65C呈遞。

[10:58 主問D10]

現年23歲。2019年11月18日事發時20歲,在香港城市大學主修金融。現兼職跆拳道教練。事發時與父母和妹妹同住區一單位,亦有住城大宿舍。

事發當天揹背囊、身穿綠色上衣和冰袖約下午兩點半離開觀塘區家去位於九龍塘的宿舍,原因是收到學校email通知因收到某些示威活動破壞而會「封hall」。D10便會宿舍收拾個人物品,扔掉一些日用品和食物。

[11:25 休庭至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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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2/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1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3開庭]

D15 黃大狀透露嘗試就D15證人作出查詢,但明天出庭作供有困難,本身預計、下週一二。

[繼續主問]

覆述上午指D10回宿舍執拾東西和扔垃圾。

當中帶走的證物(14)一卷白色膠布,是平時練習跆拳道時包紮關節需要用的;證物(15)一個黑色膠粒,即一個黑色彈彈波,是平時教跆拳道時訓練學生反應。

約下午五時去深水埗黃金電腦商場睇電腦,因為做功課時發現電腦「壞壞地」,而11月24日有有關宏觀經濟的功課要交。逗留約兩小時後去了奧海城。大概晚上十時許離開等不到巴士便有打算截的士回家,然後計劃行去先達廣場搭紅van。

去到碧街附近見到人群聚集,後來見到咸美頓街有人跑出來,身穿黑衣戴有裝備,場面混亂。D10向西面跑走,之後有人從後撲倒D10後講「差人咪郁」,望到是速龍警員撲跌他,隨後為他鎖上索帶。D10嘗試解釋,得到回應是:「有咩留返同個官講」。

清晨約3時被警長 5132 帶去臨時羈留區。被帶往警署之前沒有任何警員問他為何在現場出現。

當日去到現場被截停的位置,並非是想參與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的暴動;也並不是想以任何形式鼓勵或者支持現場示威者。身上任何物品,並不打算帶去暴動地點,為暴動而使用。

[15:35 主問完畢,休庭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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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2/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案情D1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56開庭]

控方開始盤問前希望澄清D10被制服位置與辯方案情證供有出入,暫時未考慮會否call rebuttal(傳召證人以提供反駁的證供)。D10 潘大狀指會根據之前所索取的指示。

[16:02 控方盤問D10]

問及D10有甚麼途徑可以從觀塘區的家回到城大,確認D10自2018年被城大取錄。

11月14日是最後留宿日子,但14號後入宿舍不必申請得到批准才回宿舍;對上一次回宿舍是10月尾左右。

若控方打算call rebuttal應留待盤問D10完畢,唯一去過咸美頓街只有六位警員。根據案件主管,有關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已經回了口供紙並送達辯方。D10 潘大狀需時再索取指示。郭官思疑時間流程上未必明天可以傳召6名警員證人,明白是突發情況。

郭官下週二下午有裁決故不能聽審。

另外D11 馬大狀明午有PTR,將會由正代表D4的藍大狀 hold paper。

[16:30 休庭]

明早(10月14日)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3]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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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5/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14:30(不設旁聽)
👥何,雷,黃,*,陳(15-33) #審訊前覆核 (#1007屯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何,黃,何(22-35) #審訊 [7/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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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吳 (23-24)🛑兩位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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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4/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 - - - - - - - - - - - - -
【10月1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5/15]

(1451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更正事項】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正確時間
👥何,黃,何(22-35) #審訊 [7/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10月1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7/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412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5/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開庭後二十分鐘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繼續傳召PW2 (睇片警員)

🔷️控方主問 (續)

👀PW2睇片警員繼續作供,共花1500小時檢視影片,睇片方法:倒敍法,正常速度,遇到目標人物或特定人士時會慢格睇,會從CCTV路線追蹤和與網上影片作對比,例如新聞片段。共拘捕了68名人士,為四十多名人士設立了文件檔,每個被捕人士的文件檔內會存放他們相關的影片,截圖和照片等;在相關的文件檔內會寫上相關的描述,例如特徵、衣著和隨身物品等。
就D2,作供警員從庭上播放的所有影片片段辨認到被告,辨認特徵包括:戴黑色框眼鏡、黑色頗為蓬鬆的頭髮、深色口罩、黑色短袖T恤、深灰色手袖、黑色背囊--背囊中間有紅色拉鍊、深色至腳眼的長褲、白色波鞋--波鞋腳踭有橫線,其後從後期播放的片段看到D2戴上背面為黑色、手掌部分為灰色、有點的手套。

第一次看到被告是在證物影片P016片段附件2.5 、2.6和2.7看到。

被告在畢打街、雪廠街、遮打道和干諾道中一帶活動,於遮打道與太子大厦附近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設置路障:一個大花盆和一些竹支。其後從其他播放影片(P022M )後沒有觀察到被告有違法行為。

看到被告設置路障的影片片段為證物P011,附件2.2 至 2.23。

1311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5/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1:39] 開庭

裁判官裁定警員在TG群組的截圖可以呈堂,稍後交代原因。

傳召PW10 偵緝警員15245 鄭世榮(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0駐守旺角刑事調查隊第十隊,15:45留意到在TG群組「旺角公海」有人發放「和你shop」訊息。

石大律師有陳詞(證人避席),法庭已經裁決,接受控方呈上警員見到嘅貼文截圖,但如果控方叫證人詮釋內容,係不合當;裁判官認同。

繼續主問
當日17:00案件主管張督察作行動訓示,關於有人在朗豪坊4樓中庭聚集,出去候命,作出處理;19:45去到朗豪坊,20:07離開,21:00~22:00之間截取咗15:45時見到的貼文的截圖,除咗加上一個紅色圈,無其他修改,呈堂為P62(1~2)。主控想再作引導,但被裁判官制止。

辯方盤問(石大律師)
PW10有去到朗豪坊中庭,知悉警員10186被女子潑飲品的事,確認律師所講位置是在Starbucks 和pop-up store 之間。

控方無覆問,PW10件供完畢。

————
[11:54] D5律師就特別事項無陳詞,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D5需要答辯;D5選擇不作供。

控方就特別事項的法律基礎有陳詞,呈交兩個案例:黃耀文和SHY上訴。當時拘捕警員只係作出初步調查,未有合理懷疑。

裁判官詢問:證人證供提到係受上級指示作出拘捕,仲未有合理懷疑?如果被告回答口罩唔係佢嘅係咪會唔拉?

辯方亦呈上陳詞,質疑警員PW6 的合理懷疑,他的證供講到上到,已經懷疑所有人干犯非法集結,他收到上級指示作出拘捕,見到D5糾纏,軍裝警員正在制服D5,PW6絕對有合理懷疑,應該盡快作出警誡。明白單憑無警誡唔係決定性,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

裁判官表示需時閱讀控方案例,小休後在12:45繼續。

[12:45] 書記出嚟話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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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大角咀 #判刑

D1:陳(23)
D2:吳(24)
🛑兩人已還押18日

控罪1:非法集結 [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同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D3:張(23)早前承認兩項控罪,被判處8個月監禁及28,360元賠償令: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06

D1法律代表:#邱治瑋大律師
D2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______

兩位被告在答辯時承認控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740

D1求情
報告正面,18歲半工讀減輕家人負擔,亦需照顧祖父母及年幼弟弟。因當日從新聞知有示威者受槍傷而衝動參與,坦白認罪現在深感悔意,案件不合理延期亦為特殊求情原因。

D2求情
報告正面,現為家中經濟支柱及主要照顧者。出門沒打算去現場,擔心男友而一起去,身穿黃色連帽衛衣沒戴口罩,曾勸男友D3不要去,庭上坦白認罪現在有悔意,案件不合理延期希望可以緩刑或短期監禁。

📌判刑
D1 量刑起點 10.5個月 ,認罪扣減三分一為7個月,不合理延期扣減1個月,總刑期:6個月

D2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為4個月,不合理延期扣減1個月,總刑期:3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