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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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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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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3/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D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申請重召PW6,即警員26122。
播放片段,陳大律師向PW6指出在朗豪坊12號鋪外,D5沒有與軍裝警員糾纏,亦沒有與PW6糾纏,PW6表示不同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警員10186作供

控方主問:
PW7在2019年12月24日17:00收到指示有人在朗豪坊進行「和你shop」活動,他在新興大廈停車場戒備。
以PW7的理解,「和你shop」即是有人在商場破壞,警方要到現場進行拘捕。

當日19:45,PW7在朗豪坊4樓近中庭戒備,以他觀察有約100名黑衣黑褲的群眾在聚集和叫囂。PW7指自己當時戴上頭盔、穿上戰術背心並掛著委任證。當時朗豪坊4樓中庭有一些短期租約的商店,該處環境不平靜、頗混亂。本案D1把奶茶潑向PW7後,他一直在4樓中庭Starbucks外戒備,後得悉 L4-12商店,即火車頭餐廳有大約20人包圍警員,又有人叫囂、辱罵警方,故警方呼籲群眾離開,否則會作拘捕。

PW7指突然有名約20歲男子,即本案D6在其面前不停叫囂,說粗口辱罵他,他警告對方,但對方沒有理會,繼續向他的方向走,且繼續叫囂,於是作出拘捕,D6激烈反抗想逃走,PW7用警棍打其左面大腿近脾骨神經位置(即大腿後側位置),PW7指警告D6不要反抗但對方沒理會,再用警棍打其左面大腿近脾骨神經位置,後在其他防暴警協助下把D6制服在地上,其用手扣反手鎖住D6,在19:47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他。

PW7於當日23:20-23:25在旺角警署檢取D6個人物品,當中包括黑色鴨舌帽、灰口罩、iPhone等物品。
PW7表示沒去巡視朗豪坊有沒有商店被破壞。

辯方各大律師均有盤問
(詳情後補)
PW7作供完畢。

明天會傳召證人列表上的第十名和第十四名證人,而第十三名證人則視乎情況再決定是否傳召;陳大律師指D5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主控表示能在明天上午10:30前呈交控方的法律基礎。

案件押後至明日(13/10)上午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30] - 上午進度 1/4 辯方案情D4/D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9開庭]

[D4案情處理]

D4 藍大狀講述向D4解釋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但一個事項控辯雙方會以65C方式處理,獲承認事實三現呈堂列為D0402,並在庭上讀出。

[處理D9呈堂證供]

D9郭大狀交代D9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與控方簽署一份獲承認事實二現列為P00B,包括有關當晚送院的醫生報告重點。另外呈上P0903(2月28日的醫生報告)和D0904(3月4日的醫生報告)。

[09:46 D9主問]
D9出生年份1996,2019年案發時23歲,報有兩個住址分別共母親和女朋友同住。

根據控方昨日提供的八達通記錄,2019年11月18日使用個人八達通,在天水圍某商場增值$100,接下來的交易使用了$22.7乘搭城巴969號巴士往返天水圍銅鑼灣,第三宗交易是在家維邨OK便利店進行$9交易。

上述八達通交易記錄有誓章,呈堂列為D0906。

D9從事運輸,11月18日應該早上7時在灣仔上班,但睡過頭遲到,所以約9時許才乘搭969。一般穿便服上班,公司提供制服。

[播放P0012A - 拉斐特CCTV]
D9當時沒有留意街上行人情況便過馬路,當時大約21:45。

[11:30早休半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30] - 上午進度 2/4 辯方案情D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38 播放P0012A - 拉斐特CCTV]
D9當時沒有留意街上行人情況便過馬路,當時大約21:45。

D9確認他在任何時間都沒有參與過油麻地暴動,也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去支持鼓勵發生暴動。

[11:30早休半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30] - 上午進度 3/4 辯方案情D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05 開庭]
P908是關於D9的相簿,共17張相片,內有屬於D9的手提電話、八達通、左手手套;和一些不屬於D9的物件,如一個雙筒望遠鏡、眼罩、cap帽等。

案發當時在寶寧大廈低層無窗的單位,單位有播放音樂,約21:50上樓,23:20落樓。

[D17 姚大狀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30] - 上午進度 4/4 辯方案情D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2:11 控方盤問]

確認母親家和女朋友家分別位於新界東西。知道2019年有社會運動,當時社運對公司生意無大影響。控方針對被告11月18日上班遲到、平常使用公司打卡制度事宜,以盤問推論D9作供一般可信性。

控方斟酌有關D9幫襯色情服務,問有何特別原因或需要而從2019年9月開始光顧,D9回應指是因為「精蟲上腦」。郭官認為是一個好生動的比喻。

[12:55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3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9]

根據MFI(87) Google Map 講述黃埔一帶,當晚飯後去OK便利店位置和友人泊車位置大概相距兩分鐘路程,但對當晚具體記憶模糊。

2019年11月18日當日知道2019年中後香港不同區域都有示威行動會演變成暴力事件,而好多時候警方和示威者起衝突。衝突期間示威者會掟磚頭、雜物、汽油彈等,警方會向示威者發放催淚彈驅散,現場是極級危險。知道一般示威者裝扮和會使用的裝備。

[15:25 休庭1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1/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案情D9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40 開庭]

D9指離開寶寧大廈時聞到催淚煙,當時前後左右都是身穿黑衫黑褲的人,曾被撞跌,同意有機會被誤會是示威人群一份子。

被制服後有警員將D9帶離人群,並跟他說類似「成地磚,踩下自己傑作」的話,D9當時沒有想過警員只是隨口說說。

[16:25 休庭]

明早(10月13日)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2]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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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9日被判處5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鄭(54) #宣讀判詞 (#1103大埔 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8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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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唐(31) #審訊 [8/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4/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譚(19)🛑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黃,羅,周(17-24)🛑黃已還押逾27個月;羅,周已還押17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阻差辦公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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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27) #續審 [2/2]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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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蔣(22) #提堂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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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4/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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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馮志達 (19)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10月1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4/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2]

🕙10:0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0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申請保釋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申請保釋

💩馮志達 (19)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控罪1: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2年8月24日,在香港九龍慈雲山毓華街74號至80號嘉華大廈地下A&C號舖八道餐廳,意圖使曾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曾XX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2年8月24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2號黃大仙警署,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柄生果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申請被拒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8/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 案中案
口供招認自願性及真確性,包括記事冊、2次錄影會面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

庭上在鄧官要求下,辯方代表鄭大律師讀出陳詞:反對招認口供呈堂,主要因在沒有警誡非自願情況下作出。而警察未按正常程序包括首次威嚇不合作會拘捕女友,PW11作供指截停時沒捉手但另一拘捕警員作供指有、PW12不肯定PW11有冇就傷人罪作拘捕、黃大仙接見室開門赤裸搜身、黃大仙警署內PW11沒有讀出文件內容便吩咐簽名及多次拒絕打電話要求、要求在記事冊簽名前PW11遮蓋內容、PW11指搜屋時被告睡房內招認門沒關上PW12-13,15沒可能聽不到。希望法庭考慮以上疑點拒絕接納招認口供。

🔹控方結案陳詞
辯方其中一反對理由是沒有作出招認,但控方指出是有,辯方只是爭議是否自願

📌特別事項裁決
🔺法官今早已看完文件仔細考慮,裁定接納控方呈堂招認口供包括2次錄影會面

一般事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就一般事項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代表鄭大律師指收到新指示希望休庭

1040 休庭後
被告代表鄭大律師指被告選擇重新答辯‼️

🔥重新答辯:
承認控罪(2)🔴
承認控罪(3)🔴

控方案情摘要需在10月15日存檔法庭,求情文件夾需要在10月17日0930存檔法庭。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處理判刑求情

辯方要求原條件繼續保釋,控方反對。法庭批准保釋但更改條件至每天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A1: 黃(24) 🛑已還押逾27個月
A2: 羅(17) 🛑已還押17日
A3: 周(19) 🛑已還押17日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A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控罪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A3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
A2的情況:

關於A2,法庭考慮到他的年紀,背景報告及各種求情因素,覺得教導所是適合的。因此就A2,法庭為他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押後他的判刑至2022年10月31日14:30。

A1的進一步求情:

針對案情,本案唯一有證據針對A1的控罪就是控罪二,他用刀刺向當時執行職務(嘗試制服另一名人士)的警員。辯方認為法庭可以根據暴動的程度,將控罪一的刑期稍為調高,但亦希望可以將控罪一和二的刑罰大部分同期執行。此外,A1的經濟能力不高,他完結本案後亦需面對進一步的民事訴訟,因此希望法庭判刑時不需考慮金錢上的處罰,因為會有其他法庭處理。

針對個人背景,辯方希望A1過往的成績一直名列前茅。

針對案例,辯方指他們呈上的案例大部分與用利器攻擊警員有關。

辯方指他們與A1之間有一個分歧,A1堅持想把求情信的最後一段讀出來。姚勳智法官表示不需要。A1不再堅持。

A3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呈上一系列求情信。父母、親戚和老師的求情信可以顯示A3善良和有愛心,A3曾在慈善組織領養狗。

關於背景報告中,感化官接納A3有真誠悔意,亦希望A3有較輕的刑期,以重新出來社會。

關於案情,A3承認自己出現在現場、坦承自己曾經出席過兩次活動、也表示因受社會影響和網上召集,案發當日才出現在銅鑼灣。在案發當時,他只是想拯救A2,從來沒有打算襲擊警員,只是想拉開A2。因此,雖然案情中有人襲擊警員,但A2參與的程度和角色較低,沒有使用其他暴力。

總的而言,因為A3剛過21歲無法索取教導所報告,故希望法庭接納他善良、孝順、積極參與課外活動、有責任心和愛心、和得家人支持。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兩項控罪的刑期。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就本案暴動而言,有約300人參與;A3參與度高,他用雪糕筒堵路,後來亦阻差辦公;A1則用刀刺傷警員。以此案情而言,可予以4至5年監禁,但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因素、他們的背景良好後、和坦白認罪後,予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他們第一時間認罪,刑期減為2年8個月監禁。

就有意圖而傷人罪,這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過往的判刑為3至12年不等。在考慮量刑時,法庭需顧及阻嚇性、被告的襲擊有否預謀、被告的個人行為、武器的性質和規模、和被告有無受到精神和酒精影響等。本案嚴重之處是A1帶有利刀,刺傷警員頸部,這使涉案警員因傷勢嚴重,日後無法前往心儀的部門衝鋒隊工作。雖然A1只是個人行事,但他從背後刺傷警員,其後涉案警員的傷口發炎,隨時致命,案情極為嚴重,根本可以在高等法院處理,但考慮到本案在區域法院處理及其他因素後,予以6年監禁為起點,A1第一時間認罪,刑期減為4年監禁。

就阻差辦公罪,法庭予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A3第一時間認罪,刑期減為2個月監禁。

總刑期:

關於D1,法庭下令控罪一當中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關於D3,法庭下令控罪一控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292&currpage=T
#高等法院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呂(23)

🛑服刑中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9日被判處5年監禁

主控: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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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 2022年10月24日10:00再續
【10月1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4/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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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開庭

控辯雙方呈上法例基礎,對一名證人在Telegram 睇到一啲訊息而出庭作供,法庭應否接納而陳詞。

[10:38] 傳召PW8 偵緝警員15426 鍾鎮宇(音),證人負責替各被告拍攝照片

控方無主問,交由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後補)

[10:50] 傳召PW9 張天朗(音) 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當日任職旺角刑事調查隊第10隊主管,17:00在旺角警署同同事做訓示,關於19:00有網民在朗豪坊進行「和你shop」活動,講解部署和分工,18:30去到朗豪坊附近新興大廈停車場埋伏,19:42接到電台指示,黑衣人破壞緊Starbucks,衝過去朗豪坊,上去4樓中庭,上電梯時,叫警察做嘢,叫市民讓開,但電梯啲人唔行開,塞住電梯,遠處有人叫「走呀、有狗」,「唔歡迎、你死黑警」。

上到中庭,見到超迌100人企在四方八面,行去Starbucks,見唔到有人正在破壞,因為人多,行唔到埋去睇,在遠處見到收銀機和玻璃櫃被打爛,評估唔夠人手處理,叫同事做封鎖線,被市民包圍、指駡,有人叫「躝開、死黑警、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呢度唔歡迎你、好仔當差 當差正仆街」。

察覺有兩類人:多數係黑衫黑褲嘅人,有戴口罩咩背囊;另一種係着反光背心嘅人。

跟住有同事10186被一名女子潑飲品,下令拘捕該女子,引起更多人圍觀,更多惡意咒罵,情況混亂,有同事噴胡椒噴霧,拉開雙方距離,拉走女子。

之後見到有同事在火車頭越南餐廳,開始制服和拘捕,有人向警員掉雜物、遮、水樽,有人用綠色雷射光照射警員,有其他旺角區嘅便衣拉咗六個人,有人嗌「唔使驚,我哋嚟救你」,PW9覺得情況危險,作出多次警告,幾分鐘後旺角軍裝大隊嚟到支援,將拘捕人士帶返警署。

[11:15]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12:15] 裁判官要時間考慮法律基礎,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4/10)上午11:30同庭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宣讀判詞
👤鄭(54) #1103大埔 (原案D2)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襲警
上訴人與同案2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8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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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駁回定罪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現休庭20分鐘,讓上訴和答辯雙方細閱判詞。
#觀塘裁判法院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蔣(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張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黃及張提堂時認罪,最後在本年7月6日被判處8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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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判刑12星期,認罪後扣減三份一,最終刑期為8星期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判刑 🔥

D2:譚(19) 🔴已還押14日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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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兩項罪名經審訊後於9月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作判刑考慮。

辯方更正上次裁決書指辯方代表律師為法律援助處委派,但在6月時該律師已經解除委任。

兩份報告內容已經解釋,被告沒有意見。求情文件已經呈交包括被告手寫求情信。代表指報告正面,被告已經受到教訓令家人擔心後悔,而兩位報告也建議判處勞教中心,希望法庭採納,法官指示休庭再決定。

1439 休庭20分鐘

1500 再開庭

📌速報: 判處勞教中心‼️

📌簡單理由
現年21歲,同父母同住,父為裝修工人沒有定罪紀錄。拘捕時沒有反抗。拘捕至今2年幾,期間受到困擾。集結在中環主要街道,片段拍到有拋出磚塊,同其他人有默契。罪行不輕判刑需具阻嚇性,考慮所有因素後兩控罪均判處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4/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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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段內容從缺, 如有請補充🙇🏼‍♂️

有關D3口供紙字跡爭議
警員證人重複指是自己所寫,但被發現有兩種筆跡後即場在庭上試筆跡,後再指有其他警員書寫

控方傳召PW2前,有下兩點爭議:

👉🏻連登帖文爭議
控方指連登帖文由PW2下載和列印用作背景資料,帖文有提及「各區和你塞」和「晨曦行動繼續三罷」等字眼,顯示被告直接或間接響應。

各辯方集體反對,原因如下:
-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直接或間接地被連登帖文影響而出現在中環
- 證據牽涉電腦技術上層面
- 登出帖文時間和實際時間的爭議
- 2019年11月12日的帖文在2022年9月才被截取,當中有否被修改不得而知(官指需要證據,不能憑空反對,指法庭責任係act on evidence)
- 就控方指不依賴帖文真確性但卻欲作推論意圖,是必然和其真確性相關(官指邏輯不對)

官指控方引入証據想法庭推論沒問題,而就資料傳送有否受干擾上和其他論據,希望辯方再提供詳細反對理由。

👉🏻PW2睇片警員作供可否被接納
控方收到辯方共同反對書:
- 睇片警員總共用了1550小時看84段片,當中只有77段相關,每條片約6.5小時,即77x6.5=500.5小時, 所以以正常速度看也只能看3次。辯方質疑如果只是看3次便能辨認被告的說法。即使PW2說自己看了該段的次數亦無從稽考,因為過程沒有log book紀錄,不能被挑戰。

官指希望就這兩議題,辯方能於今天3時給予控方書面反對理由。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2/2]

D2: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還押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3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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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從缺

⚙️被告出庭作供,估計上午已經開始,下午繼續主問。

當日17:45在家中沖涼,再去土瓜灣食飯,着藍色短袖T恤,牛仔短褲,長度去到膝頭哥,顏色係深色,唔記得係藍色定黑色,確認係證物P1。

在較早時嘅主問提到,在協成和昌發兩間五金舖購買牆紙粉和噴膠,用嚟制造「貓爪柱」,家中有兩隻貓,「貓爪柱」可以減低佢哋爪梳化,有做法兩種:一、用枱腳來做;二、用工業用的保鮮紙筒(手臂咁粗,約半米長),裏邊放重物壓住,唔會跌低。

18:30去到北帝街,當時無膠紙喺袋,係朋友畀嘅,佢知道我會用膠紙來做貓屋,佢畀埋我,另外,佢畀咗條毛巾,朋友都有養貓,佢嘅貓好鍾意玩毛巾,畀埋我。點解唔在五金舖買膠紙?因為朋友話佢有,可以畀我,唔啱用先再買。

辯方呈上15張相片,係被告製作貓爪柱嘅過程,有用到枱腳和保鮮紙筒、噴膠、麻繩等物品,和製作完之後,貓玩嘅情況,還有用膠紙修補貓屋的情況,毛巾係用嚟放在貓屋內。

當日18:30未去五金舖之前,斜孭袋內係無鎅刀,鎅刀係朋友畀嘅,佢知我搬咗屋之後,好多嘢唔知放咗去邊,畀膠紙和鎅刀我。

7點幾去到北帝街,證物D5a圖中圓圈位置,食到九點幾,兩人行咗去宋王臺寵物公園坐,留咗個多鐘頭,11點幾送朋友去搭車,巴士站就在公園出邊,近幸運度,搭5號C;在圖中畫出由鬍鬚安火鍋店去到宋王臺公園路線,再加上回家路線。

在馬頭涌道行落隧道,在右邊樓梯行,到樓梯頂行出一兩步,突然有人在左邊出現,撳住我膊頭,叫我咪郁,問我攞身份證,在撳膊頭之前,無留意有警察,有問佢咩事,佢話查身份證查袋,佢踎咗喺隔離,攤咗啲物品在地,跟住話呢啲啫係關事啦,有問佢咩事,佢收返啲物品,然後話之前有人報警,話有人在隧道黐嘢,我話只係返屋企,佢拘捕我刑事毁壞,講:「唔係事必要你講….」,跟住叫在石壆等。

睇P3(5)相片,確認拘捕地點係馬頭涌道隧道樓梯位置,被截查和拘捕位置相近。上到世運花園,係自己一個行,無跑,唔係與AP7同行,在隧道時唔知有毁壞隧道,唔見有人張貼海報,唔知龍崗道隧道有塗鴉事件,有見過有路人,因為上到世運花園被截查,無心機留意其他人,被截查期間身邊多咗一個女仔和一個女警。

被告在另一張新的P3(5)相片,畫上被截查位置,拘捕位置,AP7和女警位置。

睇P1(14)相片,係當晚在馬頭涌道見到隧道的情況,地下有海報、紙張,唔係被告遺留嘅,無去到南角道隧道。

[15:34] ✂️控方盤問
在2016年11月開始養貓,製作貓爪柱嘅相片係案發之後最近影嘅,貓爪柱在案發之前已經有做,開始時用白膠漿,效果唔好,去五金舖問邊啲膠水好用,介紹噴膠,2017年頭已經開始咁做,無固定在邊間舖頭買,協成和昌發兩間五金舖都唔係相熟。

主控指P10係強力噴膠,據被告知全部都係寫強力噴膠,唔清楚實際時間幾耐先乾,估計有10多秒,乾咗就會無黏力,如果唔黐就會再噴,唔會噴好大面積,同意噴出嚟嘅係揮發性液體,但唔覺有味道,好似相片中,整完之後貓會即刻衝過嚟玩。

10月26日係返半日,諗住買材料整,唔算好趕急,家中枱腳有甩繩,有少少急切性。

18:30約咗在鬍鬚安打邊爐,由被告家中行去唔使15分鐘,無需要經過世運花園一帶,差唔多去到,send message俾朋友話就到,佢打電話畀我,話剛剛返到屋企,沖完涼先出嚟,會遲到,被告話在附近行吓,買聽日要整嘅嘢。雖然星期五鬍鬚安比較旺,判斷唔多人,買完嘢會在門口等。

去到協成五金,揀咗把鉸剪,再問有無噴膠,佢話無,游說買牆紙粉,話噴膠對貓唔好,(主控質疑點解會問個客人買嚟做乜,係好突兀嘅問題,被告覺得唔奇怪,可能係少女仔去五金舖),話牆紙粉嘅成份對人和貓都好啲,主控再質疑咁係咪噴膠對貓唔好,被告稱噴緊途中唔會比啲貓過嚟,乾咗就無嘢。

睇證物P11牆紙粉,盒上面寫咗”wall paper”,主控一連串問題:本來用途係黐牆紙,知唔知開出嚟好似漿糊咁,好耐都唔乾,點解買完牆紙粉咁快又買噴膠?買咗噴膠,點解牆紙粉唔退貨?

被告理解wall paper意思,估計黐繩OK呱,無見過黐牆紙,有懷疑是否合適,佢水我?嗰陣唔知道,離開後見到隔離有其他五金舖,所以買咗噴膠;點解唔退貨?因為無攞單,同時怕醜,唔好意思,未用過又唔知啱唔啱。(控辯雙方都唔明白咩叫「佢水我」😂

同意牆紙粉和噴膠係適合用嚟黐海報。

控方指剛才呈遞的相片D6(1)中有膠紙,和P12兩卷膠紙係同一類,係被告在家中取出,不是朋友畀。被告不同意,相中膠紙係在九龍城長發五金買嘅,咁啱買到同一樣。

主控向被告指出:
當晚帶備強力噴膠、牆紙粉、膠紙去世運公園,目的係貼文宣【唔同意,我個袋內仲有白色大毛巾】
18:30約朋友去鬍鬚安,係解釋身上點解有膠紙,話朋友遲到,係解釋買噴膠、牆紙粉【唔同意】
妳可唔可以提供朋友名字【陳XX】(刻意隱藏)
噴膠、牆紙粉、膠紙係用嚟貼海報和文宣【唔同意】
鉸剪、鎅刀係方便貼海報文宣【唔同意】
鎅刀有咩用【用嚟拆貓爪柱底的麻繩】
世運花園嘅事情,當日有去到龍崗道、南角道接駁世運花園嘅隧道【唔同意】
目的係貼文宣【唔同意】
所以被截停時背囊內有貼文宣嘅物品【唔同意】
23:xx見到有防暴警員在隧道內出現,所以隧道內嘅男女逃跑【唔同意】
去到世運花園,男女四散逃跑走【唔同意】
被告同另一位女子一齊跑離開【唔同意】
同你一齊跑嘅女子(AP7)就係本案D3【唔同意】
後來見到女警出現,另一女子被拘捕【同意】
該女子係D3【同意】
被告同D3一齊跑,一同被PW4截查【唔同意】
並唔係由行人隧道行上世運花園,係妳同D3跑向行人隧道入口被截查【唔同意】
PW4無撳到妳膊頭【唔同意】
佢只係左邊跑上嚟,企在妳左邊叫停【唔同意】
PW4嘅截查經過,如庭上所講【唔同意】

辯方覆問
睇P10噴膠,罐上有張label寫住強力噴膠,有張price tag,$85昌發五金,唔係屋企攞,唔識D3。

裁判官拆開證物袋檢查噴膠,開咗蓋檢查噴嘴,見到噴嘴有少許污跡,不似全新。被告同意有少少污糟咗,買嗰時無睇過,有拎過覺得「聚」手。

被告作控完畢。

控辯雙方會作出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