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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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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暴動
#1118旺角 #暴動

👩🏻‍🦱郭(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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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辯方指被告在被捕時不是處於發生衝突的現地點,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而且被告的防毒面具是放在背包裏,因此不算是蒙面。

控方傳召5位證人,辯方爭議PW3,指證供前後矛盾,指他不是搜查被告的警員,而是女警,他卻聲稱自己在被告身上搜出多項物品。
證物方面,只有幾項物品是寫着「被捕時戴着」,而其他沒有注明,例如八達通、sim card,可見PW3沒向PW5注明,又或者PW5自己聽不清。
可是,現場是電光火石之間,PW3粗疏或弄錯也是可以理解的。

當時很多途人逃跑,被告雖然聲稱右腿被橡膠子彈打傷,但從照片看,她有吊着腳跑,可見她確實有受傷但不嚴重,所以可以拼命地跑走。
PW3的描述是可以理解的。

不過,PW3的觀察有疏忽,自己亦不是一個細心的人,而被告的身份有所爭議,因從照片中可見有人有戴護目鏡,和急着走入小巷。
如果很趕急,當人應該不會有時間把護目鏡放入背包,因此該人不像被告。

法庭認為PW3作供反複混亂、不細心、不清晰,但他努力回答問題、態度誠懇,所以相信他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

當時約50人在彌敦道築起傘陣,暴動不是突然在吉野家附近發生,而是一早已在佐敦道發生。後來約10人跑入橫街,有幾人進入小巷後離開。
有人被捕時作出抗拒,但沒有人在橫街或小巷作出擾亂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在逃避警方追捕,所以不算是暴動範圍。
逃走的人不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留在現場也不一定是無辜。

被告被捕時,穿深色衣服,管有有多件示威裝備,例如護目鏡、防毒面具、勞工手套、另一件Tshirt、生理鹽水、口罩等。
這些不是一般人外出會帶的東西,而是示威者會帶的東西,被告沒合理辯解需要㩦帶。
被告在警署向值日官聲稱自己右腳被橡筋子彈打傷,證明她曾進入小巷。雖然沒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也未能證明她何時進入或離開小巷,但控方指她是為現場的人提供支援。後來被告跟着示威者逃跑。

被告在約0400時仍留在街上,但當時多處有動亂,她未必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她走過的路徑不算暴動範圍,也沒作出破壞安寧的行為。
她的裝備雖是示威者用品,但她身處的地點不算是暴動範圍。

被告的腳受傷,證明她曾處於某處衝突範圍,而身上的物品是示威者管有的物品。
被告的打火機肯定是用來破壞物品。

控罪一、四不成立
🛑控罪二、三成立🛑

————————————————
求情:
被告沒案底,案發時18歲9個月,現時過了21歲3個月。

辯方律師未有就只針對控罪三四求情作準備,需即時索取指示和跟被告溝通,以確認用剩餘時間求情,還是擇日。

————————————————
(休庭至11:00)(11:06開庭)

辯方需時準備,雙方需於6月15日遞交所需文件。
(辯方沒有提出索取教導所報告)

還押至2022年6月18日星期六0930時區域法院判刑❗️
#區域法院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判刑

郭(18)

控罪:
(1) 暴動 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成立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成立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不成立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裁決理由
========
法庭認為控罪2和控罪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9個月和15個月,由於本案涉及暴動的背景,故將量刑起點提高至監禁12個月和20個月。

法庭下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法庭進一步考慮被害人的背景和求情後,酌情扣減2個月的刑期,故被告的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6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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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郭(1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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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0/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張(32)🛑已還押逾19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庾,陳,葉,鄭,尹,楊(26-48)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15:00(不設旁聽)
👥庾,陳,葉,鄭,尹,楊(26-48)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9/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3/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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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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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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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黃(20) #裁決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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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在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林卓廷(43) 與 💩何君堯(60) #宣布決定 (#0721元朗 林卓廷在2019年入稟控告何君堯誹謗,指何君堯在Facebook發放的影片,令人誤認為林卓廷煽動「元朗襲擊事件」。)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郭(18)🛑服刑中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被 #林偉權法官 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

1035開庭

上訴方向法庭確認,不再contest控罪(2)。聆訊集中討論控罪(3)。

就控罪(3),彭偉昌法官直截了當:「老實講睇唔到有咩上訴理據。」彭官認為,上訴方援引Yu Kiu-kwan v The Queen [CACC673/1976]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控罪不可能只是針對上訴人被拘捕當刻的意圖。

上訴方律師欲重申控罪所指稱的時空,被潘敏琦法官打斷:「⋯⋯巷仔嗰一分嗰一秒⋯⋯係咪要收到咁窄?」

律師引用原審裁斷陳述書,指原審法官在裁定上訴人暴動罪名不成立時有講到,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她參與控罪指涉的暴動;她有可能係返屋企。

潘敏琦法官:「可能係返屋企,有呢個證供咩?」上訴陳詞指上訴人當時可能在回家或工作途中;但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供,案例中的被告人則有作供,亦傳召了證人,而且被截停地點好接近屋企。

彭寶琴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從暴動現場走出來,必定是與控罪相關的背景;她看不到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用上訴人曾身處暴動現場來作推論的基礎,而且沒有證據上訴人是在稍後時間才管有涉案物品。

彭偉昌法官質疑,上訴方對意圖定義是否要收窄到被捕當刻用來縱火或製造汽油彈?

律師解釋,控罪指的應是當刻意圖於稍後時間用。

潘敏琦法官:「點解唔可以用呢點推論?」定罪基礎不是單憑上訴人曾在暴動出現,還包括她身上其他物品,也包括當時周圍發生的情況;難道不能據此推論其管有物品的意圖嗎?

律師重申,控罪指涉的地點是後巷。

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法官不是裁斷上訴人在後巷時的意圖,而是較早時候。彭寶琴法官補充,控方立場是指控上訴人管有物品以在任何暴動使用

彭官舉例說明,假設沒有任何背景,有人袋住十枝白電油,冇任何解釋,而當時大環境有暴動、非法集結,無日無之;上訴方係指法庭唔可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當刻管有係用來作暴力鬥爭使用?本案有咩證據當刻佢已放棄之前意圖?

律師表示,沒有證據顯示意圖繼續。

彭寶琴法官再問,唔可以推論意圖繼續咩?上訴人被截停時沒有即時向警方交出白電油,唔可以推論意圖持續咩?案例與本案不同:案例中被告被截停位置近屋企、被告與辯方證人證供一致,當時被告已知不應帶雙截棍,已再沒有原本的意圖。

潘敏琦法官附和:兩案最大分別係有作供,互相支持,已放棄意圖。本案冇證供顯示上訴人只係見證歷史時刻嘅innocent bystander(無辜途人)。

彭偉昌法官同意,指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背景是「好valid嘅case」。英國案例裡,控罪收到好窄係回程途中;本案控方有冇任何講法係指之後?控方立場是上訴人有參與之前暴動,因她有裝備,又被射中腳;鉗同電油好明顯意圖係咁,當時環境一定係咁用。後巷收到太窄。「你拗唔掂⋯⋯冇得咁拗㗎。」

律師再重複:案例講緊意圖係指控罪⋯⋯

彭偉昌法官:「你繼續講啦,都係唔適用㗎喇⋯⋯我再講唔知幾次喇我哋三個夾埋⋯⋯」冇人話過控方係指後巷縱火。「你仍然只能講出講咗三十幾次嘅嘢,到此為止喇。」

答辯方確認,審訊中控方沒有收窄至在後巷之後的將來使用,而是一般性、於任何暴動中使用。

彭偉昌法官同樣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被截停時已放棄之前管有電油的意圖。他以Possession of equipment for injection(管有適合注射危險藥物的設備)為例,現場有針筒、殘餘物,但當事人被拘捕時唔係打緊針,咁告唔告得?

1100討論結束

3位法官商議約1-2分鐘後,由彭偉昌法官宣布決定。

📌判決
控罪(2):法庭批出上訴許可並裁定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與判刑
控罪(3):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 維持定罪‼️

判決書會在6個月內頒布。

1102退庭

*控罪(2)刑期為10個月,與控罪(3)的1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手足仍需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2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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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陳,黃(20-26)🛑服刑中 #宣布判決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郭(18)🛑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定罪上訴於2023年2月16日裁定得直,但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定罪上訴於同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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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黎,陳,陳,黃,何(19-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20) #提訊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謝,黃,張,郭,劉(19-4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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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28) #續審 [3/2] (#1118尖沙咀 襲警 拒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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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30
👤雷(41)🛑因另案還押中 #裁決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6/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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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