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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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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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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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2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 控方主問
再簡單講述當日現場情況,認到兩被告和另外5名中學生,有長枱擺傳單和物資,確認P1係當日派發俾途人嘅傳單,枱上有傳單有酒精搓手液,有黃黑色旗幟約兩米高在將枱嘅左後方,曾經見過D1企在枱嘅後方,D2企在D1嘅右邊,有女子叫口號,三人位置固定,其他人有埋去長枱。

[10:33] 播放第一條片段,沙田軍裝第四隊第一次到場情況,片段一開始PW3講當時時間係15:42,片段顯示時間係15:52:42,跟住聽到有人講「你哋叫我哋過嚟」,見到有人叫保特1.5米,有人被查身份證,警署警長毛亞南警告各人可能違反限聚令,強調要保持社交距離。

[10:49] 播完,控方與PW3確認片段截圖中的人物和事情(搞咗好耐)。主控多次引導證人說出截圖中的人物,和詢問其他人(非案中人)的姓名,被裁判官制止和詢問其原因,繼而辯方提出反對,在截圖中,證人講出7人中有4人出現。

[11:15] 開始播放第二條片段(暫準證物,PP2a,片段中見到約20名PTU已經到場,初時有PTU警員警告要街站解散,負責人同意,相議好在30分鐘內清場,執嘢途中,警方作出票控。17:02:34拍攝完畢。早休。

[12:16] 確認辯方證物D1相中見到枱面有傳單、日曆和搓手液,再選出一些片段和截圖給確認相中人物,目的似乎係指出各人有共同目的去派傳單,D1幫街站收拾旗幟,與另外人士有交流。主問完畢。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0935開庭

控方申請休庭一小時,以處理較早前已經與辯方達成共識的同意事實,並確認表列控方第三證人無需岀庭作供。法官批准,休庭至1040繼續。

傳召PW4 女督察 梁善儀(音)

🔹控方主問

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日,PW4同為女督察身份。案發當日1628時,她於深水埗警署收到指示指有暴動,知悉約200人聚集在尖沙咀,有「暴徒」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她所屬的西九龍機動部隊Bravo大隊第二小隊有大約40人,身穿綠色防暴衣,分別乘坐兩架巴士和一架警車出發。未落車時,她看到只有零星行人、路障和有燃燒過的痕跡,看不到有車行。

約1640時她到達彌敦道柯士甸道交界,無印象交界當時有沒有警察,只有小隊和隨後人員,及後便在1645時,於彌敦道佐敦道交界的南行線向旺角方向築起防線,與她落車位置距離大約200至300米。當時她關注到加士居道和彌敦道交界有示威者聚集,加士居道樓宇遮蓋的位置則看不到。南、北行車線和行人路上均有示威者,但主要在行車路上。她沒有看到車輛能使用該段彌敦道路段。她看到大概4至5排示威者,不是肩並肩。當時她看不到示威者有離開趨勢,而防線在一、兩分鐘後與北行線同僚一齊往旺角方向推進至長樂街。

PW4 當時身處小隊前方位置,和示威者相隔約70米,以揚聲器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由防線到發出警告,PW4表示示威者無顯著增多或減少。警方推進時,示威者有向後退,但警員推進速度較快。PW4認為她以揚聲器作出的警告在70米外能夠被聽見,因為街道上沒有太多聲音。她指出當時示威者有叫囂和叫口號。

推進至永安對出時,南、北行線各有一架小巴向前快速推進,示威者快速退至旺角方向,但是依舊佔據南、北行線。小巴為新加入的隊伍;PW4指她的小隊有讓路給小巴行駛,並跟隨在後方跑。她指知悉會有車來增援,收到指令跟隨快速推進部隊進行驅散或拘捕。 推進至原本示威者佔據的位置時,她看到該處有路障和小型火堆,並有影響車輛運作。火堆有些大約1米x1米。她不記得火堆有否在行人路上。火堆為數3至4個,她不清楚誰人縱火和火堆如何形成。有些火堆當時還未熄滅。

稍後她到達眾坊街,當時現場已進行拘捕,她自己不用執行拘捕,但她的隊目有拘捕到人。PW4指警員可以自行判斷向可疑人士作出拘捕,例如從衣着線索和有否逃跑等。PW4表示,警員可以以非法集結罪名作拘捕,如果搜身後發現武器,警員也可以以自己判斷宣布其他罪名。PW4指當日下午6時返回長沙灣警署。

📽播片 (4分鐘片段)
- 01:24:26-01:24:48 (播放器時間,下同)
片段中為南行線向北方向,即旺角方向。PW4指片段中的警員可能為她的小隊。片段中有黑旗,以她的認知,她的小隊也有舉旗。
- 片段續播
看到有警方白色小巴,實時約為1649時。
- 片段續播
片段可見有火堆。PW4表示到達彌敦道和眾坊街交界之後右轉眾坊街。
- 片段續播
片段顯示眾坊街盡頭有樓梯,PW4表示沒有前往樓梯處,而除了樓梯外還有一條小巷,所以該處並不是掘頭路。
- 片段續播 (01:29:10)
片段中看到一警方小巴,PW4表示她沒有前往永星里, 也不知道推進去了多遠。
- 片段續播
片段顯示有警員持盾,PW4指她的小隊也有盾。

控方詢問PW4,對於如何控制被捕人有沒有共識,PW4指,如果被告人沒有反抗就會先行搜身,在成功拘捕前會用到胡椒噴霧、警棍,或者徒手去控制被捕人;如果被捕後反抗則會上手扣。手扣分為白色膠索帶和鐵制的警方手扣,PW4指膠索帶由警方派發,無印象有其他顏色的膠索帶。

🔸辨方盤問

🔸D1律師盤問

PW4不知道眾坊街有沒有警方白色小巴。

🔸D2律師盤問

PW4在南行線掃蕩時,有偵緝警員一起拘捕和掃蕩。她主問時供稱,看到有部份「暴徒」前往眾坊街、部份前往旺角方向;記憶中沒有其他離開路線。她本人在長樂街發出警告;她同意,庭上播放片段顯示現場十分嘈吵,但自己主觀地認為70米外的人也能聽見其警告。

🔸D6律師盤問

PW4於10月23日、即事發後22天才落證人口供,沒有其他文件協助,而記事册係她當日有時間就寫低,所以記憶會較新。律師問她是否同意,她沒有在記事簿和證人口供上寫上小巴的驅散行動,她表示有寫快速推進。就她沒有寫警員是坐在小巴上,她解釋,因為該些警員不是她的小隊,她指揮自己的小隊,會主要記錄自己的行動。她亦沒有寫自己跟隨小巴跑。她供稱曾親自作出警告,但不肯定片段中發出警告的是否她本人。在那段時間之中,她聽到有另外2-3次警方警告,不知道由何人發出,但確認都有用揚聲器。

她記事冊有記錄,自己曾發出警告叫街坊閂窗。她推進時沒有發射催淚彈。她的裝備有長盾和圓盾,而所有小隊成員也都有警棍和防毒面罩。推進時她有同事跑得比她快,所以她沒有親眼看到同事在眾坊街作出拘捕。她的小隊約有8-10人到該位置,直至1722時上警車。沒有特定指引需要由多少警員去控制一名被捕者。她看到同事在眾坊街拘捕了人之後,她只是留在附近而沒有停留在後巷,因為出面有防線防止人群進入,所以她沒有長時間留在眾坊街,大概只有1- 2分鐘,期間她沒有看到有人受傷。

🔸D7律師盤問

PW4自己到達眾坊街之前,其小隊已經到達,所以她並沒有看到拘捕過程。被問及是否同意眾坊街街口有人聚集,她稱因有「視覺盲點」所以看不到。她主要觀察前方,距離70-90米時見到有人逃跑轉入眾坊街,沒有記憶有冇見到人群往其他方向離開。以她觀察,彌敦道有大約10多人右轉入眾坊街。她同意,身處70-90米外的她不會知道眾坊街本身有冇人。

🔸D8律師盤問

📽播放P205a
- 01:26:41
畫面所顯示中華書局位置,PW4表示從片段中看不到有示威者聚集,指出招牌下有人,因畫面質素模糊而無法判斷是否示威者。
- 01:26:59
畫面顯示警方由彌敦道向尖沙咀加士居道天橋往旺角方向推進,畫面所見的兩名警員是帶頭者,PW4本人身處後方的黑色人群之中,在加士居道天橋下面的附近,無法憑片段準確描述。
- 繼續播放
PW4同意,招牌下的人們並不是示威者黑色的裝束。律師向她指出,她推進至加士居道與彌敦道交界時看不到示威者轉入眾坊街,她不同意。

🔸D9律師盤問

PW4當日隸屬西九B大隊,以她所知B大隊經常處理示威活動。她同意律師所指,當日10月1日有多區集會,而此等集會未必一定會出現暴力場面。她的隊員有足夠裝備;如果她的小隊要發射催淚彈,可以是她親自發號指令,也可以是上級和對講機發出指令。當時她的小隊和其他小隊都沒有發射催淚彈。她同意律師所指,片段裡看不到有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她現場見到有火堆,推進時「見到都唔少」。她確認當時沒有出現衝擊警方的場面,但情況與她執行「大型暴亂」相似。當時她收到指令指尖沙咀有暴動,示威者往加士居道方向走。

-PW4作供未完-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宣讀判詞
#1030屯門

D3:魏(25) / D4:魏(36)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背景: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13日被判處21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上訴方代表:關大律師
答辯方:劉大律師
----------------
定罪上訴被駁回,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 法庭現將判案書發給上訴方及答辯方, 休庭20分鐘予雙方閱讀, 如沒有問題則不再開庭。 兩位被告需即時服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D1: 陳(29)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_________________

📌求情
法庭於上次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被告現年30歲,之前為一名測量助理,月入約18K。被告的家中共6人同住,多名家人亦有到庭支持。因為疫情緣故,被告漸漸成為家中的經濟支柱。

辯方呈上6封求情信件,主要指被告多年來毫無不良記錄,甚至不會晚於12時回家,亦十分照顧家人,是個誠實、有承擔的熱血公民,因這件案件被停薪留職,前程不明朗。他亦是個對朋友義不容辭,本質善良的人。被告得知須為本案付出沉重代價,亦抱歉令母親擔心。

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之中最嚴重的,集結的時間亦相對短(只有約10分鐘),亦不是大規模的,只有約100人參與。當時該位置亦沒有大規模堵路,亦沒有做成嚴重破壞/暴力行為,而被告只有在背包內被搜出防具,並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被告經過本次事件已汲取強烈教訓,而他的僱主亦承諾之後會繼續聘用被告,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被告改過自新。

📌判刑
被告在本案選擇不認罪,跟據警員證供,當日約40人到達案發地點清場,示威者正在叫囂及使用鐳射筆,這些行為會挑動在場人士情緒,可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結果。即使舉起藍旗人群亦沒有散去,於是便開始追截及以2-3人制服被告。其後在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手套、生理鹽水、面罩等物品,可以顯示被告是帶備這些物品參與非法集結。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須根據量刑指引及以維護公眾秩序為目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曾修讀副學士課程,但因成績不好未能畢業,被告其後指出當時是在尋找正在吸煙的朋友,被搜出的物品只是用完後忘記取出。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求情信及嚴重程度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證物處理
P1 (3-5) (一件長袖T-shirt)歸還被告
P10-11 (路線草圖) 存檔法庭
其於證物已於上次聆訊處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1435 開庭

📌PW4 梁善儀(音)女督察

D9辯方律師下午考慮後沒盤問

D10代表盤問
-同意1647 自己在長發街發警告,呼籲離開,其他警員有冇警告不知道。
-播放立場新聞直播,見彌敦道上2速龍趕走行人路上行人,說相信因附近眾坊街有拘捕行動

D11 代表盤問
-南行線上快速推進,同意片段截圖白色小巴是速龍使用,沒有閃燈或警號

D12代表盤問
-同意看到片段中地上有奚錢
-有印象民陣舉行没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
-知道喪禮時人們會穿黑色衫褲,有奚錢,但附近沒有殯儀館
-知道當天彌敦道有警員向天開2槍。

覆問:
-確認8男5女是自己小隊在眾坊街拘捕總人數

📌PW5董俊輝 督察
主問:
-到彌敦道佐敦道,帶領PTU 大隊第三小隊彌敦道列陣面向加士居道約三百名示威者同警方對峙。稍後推進,有用大聲公警告示威人士離開,沒有離開,證人一路向北推進。稍後有人叫charge, 於是往前衝,示威人士四散,主要往旺角方向,自己小隊沒拉人但知道其他隊有。

D1 盤問
-沒有留意眾坊街有冇白色速龍小巴

D2盤問
-澄清過咗加士居道後有拘捕是指彌敦道眾坊街路口

D9 盤問
-收指示是到彌敦道佐敦道掃蕩
-不知較早前尖沙咀事件是否完結
-裝備有催淚彈
-同意佐敦道至眾坊街馬路上有零星物件,認為已可阻止車行走
-同意見到300多人時屬非法集結,未有暴力發生

D10盤問
-1650西貢街發警告,1700到達文明里

D13盤問
-播放google map 地圖,接受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距離約430米
-接受長樂街至永星里約490米
-同意如果以尖沙咀到長樂街作半徑為暴動範圍,同以永星里到長樂街半徑範圍比較,後者範圍大一截

1550今日完,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審訊 [1/10]

D1: 林(25) D2: 李(24)
D3: 陳(36) 🙍‍♀️D4: 蘇(19)
D5: 🙍‍♀️麥(21)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大律師

- - - - - - - - - - - - -
下午內容:

2:40開庭

PW1 高級警長 陳嘉熙(音)作供
當日行動指揮官

D1-3盤問PW1

PW1 證人未完成作供


4:41 今天審訊完畢

因屈官明天有另審要處理,明天不會續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6日早上10:0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5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控方有補充問題,再叫PW3從片段(P2a)中指出D2在街站的枱面取單張派給途人。

✂️辯方(D1)盤問
PW3同意片段時間係快咗10分鐘,同意在開始拍攝第二條片段前,PTU已經到場,證人到場前已收到訓示,行動目的係作出票控,唔係解散緊集,同意片中七名人士的反應,係因為有警員到場,但不同意警方行動影響街站運作,因為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仍然有市民到街站取物資。

D1詢問有關P2a片段,同意片段顯示時間15:52,實際時間係15:42,PW3確認在14:30未到場,片中有人話係警方叫佢哋行埋一齊,PW3同意係毛警長的指示。

睇證物D1,同意街站的枱上有日曆證物D2,辯方呈上搓手液,PW3同意類似相中物品,呈堂為D3。辯方再指出P2a片段中,PW3在主問時有兩次(15:69:25 & ??)錯誤指出街坊領取的是證物P1,但實際係D2,再睇片後證人同意。16:03:05~16:03:30 有一紅衣女士從D1/D2手中接過白色的搓手液,PW3同意在P2a時段中,D1最少有一次成功派發搓手液。

PW3同意在P3a(6)相片中,除D1 & D2之外,見唔到另外五名少女;當日亦無警員量度各人之間的距離。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裁判官請證人離席,詢問辯方對PP2b的取態,講咗:「片段中見到警員在最初階段只票控咗其中一名女子,及有警員指示街站人員可以在30分鐘內執嘢離開,D1曾經和某警員理論」。指示小休,讓辯方考慮。

[15:41] D1表示不反對PP2b呈堂,但想保留注腳。裁判官表示接受,但主控表示不理想,有危險性,有機會他日在其他地方(法院)出現問題,希望三方再休庭考慮。

[16:10] 主控提出:(1) 依舊以交替程序進行;(2) 避免不必要誤會;(3) 應聽晒所有證據再考慮;(4) 唔介意法庭協助辯方作盤問;(5) 今日時間無多,提早押後,讓辯方有時間諮詢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
直播員按:黃文萱作親自盤問,雖然不是法律專業,問題不多,可能唔夠精闢,但明顯係有做功課,能成功得分,更獲主控讚賞,努力💪,加油❗️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續審 [2/3]
👤方(43)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年7月30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是日進度:

被告已作供完畢~

辯方表示仍有一名證人需要傳召,但該名證人明天10:00才能出庭作供,控辯雙方相信明天早上能夠完成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5日10:00同庭續審,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這兩天審訊,公眾席一隻手也數得完,空氣十分清新~

💛感謝報料💛
=============
附錄:(被告今天作供簡要)

https://m.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20504/s00001/1651646340271/男子whatsapp群組提「劈黑警」被控煽惑傷人-自辯稱因警持槍驅散感憤怒而亂說話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____

⚡️補回D2認罪案情摘要:
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D2認罪案情摘要-05-04

今天下午審訊進度
1430開庭

📌 10份證人供詞以65B方式呈堂,控方庭上讀出

(詳情後補)

▶️ 傳召 警員9751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刑事B隊

(詳情後補)
-主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5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04
2022.05.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8/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方(43) #續審 [3/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余(20)🛑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2)🛑傑斯已還押1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原,李(30-31) #提訊 (#20200701灣仔 2項引起公眾妨擾)
👤張(32)🛑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15:30
👥張,黎(18)🛑張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2項企圖縱火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3/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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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梁,洪(21-22) #裁決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 🔥#判刑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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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14:30
👤麥(30) #續審 [6/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22)🛑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3項煽動意圖)

🕝14:30
👤崔(26) #提堂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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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3/20]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續審 [3/3]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4/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已有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提堂

陳(22)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上午部份 ——————

1044 開庭 (約10人旁聽)

上回提要:案件原定於4月12日進行轉介文件程序,辯方爭議控罪8-10可否交付區域法院審理,羅官押後讓控辯雙方準備陳詞。就該3項控罪,雙方分歧在於:辯方指控罪為可公訴罪行;控方則稱控罪是簡易罪行,可轉交區院審理。

辯方陳詞,要考慮控罪的歷史背景,指出任何針對女皇的罪行不得在裁判司署審訊,煽動罪亦被涵蓋。辯方援引Fei Yi-ming一案,《大公報》記者因為轉載《人民日報》遭控告煽動,最終被判罪名成立,罰款數千元加堂費1500元。目前香港煽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辯方:毫無疑問,單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4A條,的確不是可公訴罪行,但有些一看就知道是可公訴罪行(e.g. 謀殺),要上高等法院。

羅官:謀殺唔同,冇得酌情,所以先一定要上高院。

辯方:2020年之後,倚賴國安法第41條⋯⋯所以本案控罪8-10是可公訴罪行,法庭無權依照《裁判官條例》第88條把控罪轉交區院,控方只能帶去原訟法庭由陪審團處理,按Fei Yi-ming案最高兩年刑罰處理。

辯方重申,相關控罪不能用簡易程序裁決,審訊必須在原訟法庭進行。

羅官:簡易罪行可唔可以用公訴程序去做?

辯方:條罪本身喺《裁判官條例》附表2第I部出現,只可以簡易或者公訴⋯⋯要將《裁判官條例》同《刑事罪行條例》一齊睇,先可以判斷係咪可公訴罪行。宗教和主權相關的控罪由附表2第I、第III部處理,全都是可公訴罪行。

控方:我好簡單咁回應下⋯⋯上單案都可以,請安心轉介。話煽動要上高院,但串謀煽動可以區院(審理)係好荒謬,因此支持轉介去區院。

控方舉出伍巧兒案與譚得志案為案例。控方表示,呢度有權審所有可公訴罪行。

羅官:冇講明變咗可公訴罪行喎。

辯方:就算串謀都可以經簡易程序處理,都係可公訴罪行嚟。

羅官:假設冇國安法上唔上到?

辯方:因為都喺附表2,上唔到去⋯⋯如果唔係,Fei Yi-ming果單會無效㗎,歷史話呢個係可公訴罪行,唔可以抹咗佢。所以要分拆[本案控罪],上得區院嘅上區院,其他只可上高院。附表2第III部第5條不受豁免,裁判官無權達致裁決。

羅官:係咪每一條都寫明係可公訴罪行呢?

隨後討論主要關於有冇啲好嚴重嘅罪行(如死刑或終身監禁),有冇寫都可以summary(簡易)或indictable(可公訴)?如國安法第41條有冇列明只可遁公訴程序處理?

控方回應指,即使與國安法有關,煽動罪也應該跟簡易治罪,因為國安法只係講按公訴程序進行。

1215 雙方陳詞完畢,休庭至1600再續處理上述法律爭拗。

—————— 下午部份 ——————

考慮雙方陳詞後,羅官駁回辯方就控罪8-10不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的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8/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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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9:57 廣播 10:04開庭

法庭裁定剔除A4當時會面記錄

傳召證人 PW39警員19755 作供
當時負責押解及在警署看管被告
當日駐守:
新界北機動部隊C連第四小隊
現駐守 新界北衝鋒第二隊

所有被告表證成立

10:48 A2選擇作供

A8-9向A2主問
控方盤問

11:31 小休


12:5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6日
10: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

控方讀出以65B呈堂的維修事務經理證人供詞:油麻地7個地鐵站出入口被示威者以索帶、磚頭、木板阻塞和破壞,各出口的清理及維修費用為$6250。另外,閉路電視的維修費用為$22,540;因火警而觸發的煙霧感應器的維修費用為$7,000。

辯方向法庭指出,控方在上一庭播片時要證人幾秒停一停再描述,惟辯方早已在承認事實裡同意控方就相關畫面作出的書面描述,認為控方做法不必要且費時。法官指示控方需要根據辯方所說的進行調整。另外,辯方表示,控方證人作供時多次以「相信」、「認為」等主觀且不確定的字眼,認為證據價值不大,而且主控亦有問引導性問題。

▶️ 繼續傳召 警員9751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刑事B隊

(詳情後補)

證人未完成作供,小休20分鐘。

【臨時直播員有事要走先,歡迎接力報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 傳召辯方證人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為「港車薈」群組創立人,該群組於2015年開始,為司機釣魚群組。

他在其他司機群組有見過被告發出訊息,但直至上星期被告找他作辯方證人,他才知道被告為港車薈群組成員。他從被告所發訊息中得出印象被告為人善良,有時衝動。

陳先生供稱,沒有留意港車薈群組中曾出現控方證物所展示由被告發出的訊息,印象中他沒見過由被告發出有關自己或叫他人使用暴力的訊息。

🔹控方盤問

陳先生同意,他與被告的接觸限於社交媒體的溝通,而他並不是看過所有由被告發出的訊息。

11:00 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須於5月26日下午之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呈交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14:30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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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6 男警長 作供 (拘捕D1)
🔹主問
-欠10:10前資料,歡迎按此補充-

當時證人沿彌敦道往旺角追截示威人士,在加士居道近一大樹位置見2名女子在2米外,上前將D1及另一同行女子帶上行人路以非法集結罪作拘捕。
控方播放P205a 立場新聞,位置在彌敦道加士居道交界天橋附近,證入在片段截圖紀錄PW6自己及D1位置(P211)。主控再要求在P186地圖劃下自己及首次見到D1及拘捕其位置

1036完

🔸辯方D1、D2及D9作盤問

▫️D1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同意見到2人當時行向行人路方向
-不知D1 同行女子吳小姐有拘捕但最終沒有控告(控方確認)
-不肯定2人有冇戴口罩
-不同意D1有問「做咩事」
▫️D2法律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1647 時在逸東酒店收命令快速推進時見30米外有人扔磚
-不清楚同隊有沒有沙展5253
-自己不是在頭排
-不知道加士居道及彌敦道交界行人路ICAC外有冇其他行人
▫️D9法律代表
-由彌敦道列隊位置同加士居道距離約150米
-播放片段,同意推進時有白色小巴從後駛前及片中沒有人扔雜物

1123 盤問完

控方展示D1證物包括 紅色背囊內有:2 藍色口罩、防毒面具、眼罩、一對手袖、3M手套、黑色縮骨遮、4條獨立包裝頭巾
而身上有:1黑色口罩,手提電話、電話卡、紅白藍色帽

📌PW7 偵輯警長5253 梁展鵬作供 (拘捕D2)
🔹主問 1230 完

🔸1245 D2開始盤問

1300 休庭 1440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6 男警長…»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辯方指尚未收齊文件,並透露正於律政司協商及有意就控罪(1)(3)(4)認罪。

保釋: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