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D2: 李(22) 🛑已還押逾4個月
D3: 黃(26)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2) 非法集結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員1426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長50365)
=========
鄭念慈因事未能今天處理,由主任裁判官處理押後排期。
案件暫定押後至2021年8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期間D2繼續還押,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如2021年8月5日仍未能處理,則改為2021年8月7日0930同一法庭處理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D2: 李(22) 🛑已還押逾4個月
D3: 黃(26)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2) 非法集結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員1426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警長50365)
=========
鄭念慈因事未能今天處理,由主任裁判官處理押後排期。
案件暫定押後至2021年8月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期間D2繼續還押,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如2021年8月5日仍未能處理,則改為2021年8月7日0930同一法庭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815金鐘 #審訊 [3/2]
馬(30)🛑因另案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2項違反限聚令
控罪詳情:被控2020年8月15日於金鐘太古廣場外與其他二人聚集。
被告選擇作供及選擇不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9月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815金鐘 #審訊 [3/2]
馬(30)🛑因另案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2項違反限聚令
控罪詳情:被控2020年8月15日於金鐘太古廣場外與其他二人聚集。
被告選擇作供及選擇不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9月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警員周呈琛(pw2)出庭作供,他供稱案發當日看見X (pw3)追著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被告)。pw2立即追上前,他看見X按著被告的肩膀,被告反抗,X用警棍打被告一下 。Pw2 警告被告「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然後pw2上前搭住被告,對方卻雙手推他的心口,導致pw2退後一米,「心口痛咗一下」。
被告打開上水廣場的門並走進室內,X緊追被告,Pw2則在X身後。pw2 緊追期間一直注視被告,被告跑去Swarovski櫃位,並脫下外套,露出內裡的紅色T shirt 。被告躲進櫃位裏,X 截停男子並喝止對方「唔好逃跑」,未幾pw2聽見X大叫「搶槍!」。由於情況咁危急,pw2立即控制被告。被告反抗並將pw2推向櫃枱,被告抱著pw2與其角力。
Pw2右手放開胡椒噴霧,並與被告糾纏。由於pw2已經冇力,二人糾纏直到同袍前來支援。期間pw2嘗試用腳將佢制服在地,但不成功 。辯方問pw2的頭盔是否損壞了,對方回答被告推爛了頭盔前面的擋風玻璃膠板。
————————-
📌Pw2的證供與現場片段有出入
Pw2於主問時供稱在警告被告「警察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後,曾上前搭著被告的肩膊。辯方播放現場片段,並指出影片根本看不見pw2搭被告膊頭,pw2指事件在片段前發生。辯方回帶,指出片段沒有顯示pw2使用胡椒噴霧,亦看不見被告推開pw2,對方同意。辯:事實上被告無推開pw2,對方不同意。pw2續指錄像內亦聽不見pw2 警告指「警察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pw2同意。
📌Pw2的書面供詞及記事冊與庭上證供有出入
Pw2於庭上供稱一共使用胡椒噴霧兩次,辯方指出被告於案發翌日撰寫的書面口供上,只有使用一次胡椒噴霧的紀錄。官:咁點解你喺court講兩次?pw2:記憶唔肯定。辯:當時12月29日的記憶唔肯定?pw2:寫得唔夠仔細。
辯方續指pw 2案發當日亦有補錄記事冊,惟記事冊上同樣只紀錄pw2 只使用1次胡椒噴霧。官:同樣咩原因?pw2:都係紀錄唔夠仔細。辯方問pw2警方是否需要紀錄使用胡椒噴霧及警棍的次數,pw2同意。辯方續指pw2是在拘捕被告約1小時後補錄記事冊,應記憶猶新,pw2同意。
12:38休庭,下午繼續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警員周呈琛(pw2)出庭作供,他供稱案發當日看見X (pw3)追著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被告)。pw2立即追上前,他看見X按著被告的肩膀,被告反抗,X用警棍打被告一下 。Pw2 警告被告「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然後pw2上前搭住被告,對方卻雙手推他的心口,導致pw2退後一米,「心口痛咗一下」。
被告打開上水廣場的門並走進室內,X緊追被告,Pw2則在X身後。pw2 緊追期間一直注視被告,被告跑去Swarovski櫃位,並脫下外套,露出內裡的紅色T shirt 。被告躲進櫃位裏,X 截停男子並喝止對方「唔好逃跑」,未幾pw2聽見X大叫「搶槍!」。由於情況咁危急,pw2立即控制被告。被告反抗並將pw2推向櫃枱,被告抱著pw2與其角力。
Pw2右手放開胡椒噴霧,並與被告糾纏。由於pw2已經冇力,二人糾纏直到同袍前來支援。期間pw2嘗試用腳將佢制服在地,但不成功 。辯方問pw2的頭盔是否損壞了,對方回答被告推爛了頭盔前面的擋風玻璃膠板。
————————-
📌Pw2的證供與現場片段有出入
Pw2於主問時供稱在警告被告「警察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後,曾上前搭著被告的肩膊。辯方播放現場片段,並指出影片根本看不見pw2搭被告膊頭,pw2指事件在片段前發生。辯方回帶,指出片段沒有顯示pw2使用胡椒噴霧,亦看不見被告推開pw2,對方同意。辯:事實上被告無推開pw2,對方不同意。pw2續指錄像內亦聽不見pw2 警告指「警察咪走!否則使用胡椒噴劑」,pw2同意。
📌Pw2的書面供詞及記事冊與庭上證供有出入
Pw2於庭上供稱一共使用胡椒噴霧兩次,辯方指出被告於案發翌日撰寫的書面口供上,只有使用一次胡椒噴霧的紀錄。官:咁點解你喺court講兩次?pw2:記憶唔肯定。辯:當時12月29日的記憶唔肯定?pw2:寫得唔夠仔細。
辯方續指pw 2案發當日亦有補錄記事冊,惟記事冊上同樣只紀錄pw2 只使用1次胡椒噴霧。官:同樣咩原因?pw2:都係紀錄唔夠仔細。辯方問pw2警方是否需要紀錄使用胡椒噴霧及警棍的次數,pw2同意。辯方續指pw2是在拘捕被告約1小時後補錄記事冊,應記憶猶新,pw2同意。
12:38休庭,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2/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
昨天概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9
案件管理:
A1法律代表表示在詳細考慮後,向法庭表示他們只爭議當時是否3人作出「訂明行為」,他們不爭議被告有拿黑色垃圾袋出行人過路處。
此外,A1法律代表示他們觀察到在觀看片段時他們説話的次數比證人更多;而且證人在場聆聽法庭與控辯雙方的討論時,有機會令辯方說話有所顧忌。
(此說法的背景:見昨天審訊)
李慶年法官重申控辯雙方需及早準備及準備審訊聚焦議題。李慶年法官舉出自己作例子,他表示自己會觀看6次片段。簡單來說,控辯雙方要仔細準備呈堂證據及文字描述,達致審訊公義及審訊公平。
此外,李慶年法官認為片段是客觀事實,證人在庭內可以作出評論,亦可以省卻重覆播放片段的時間;此外,法庭也不太想到證人在場聆聽法庭與控辯雙方的討論對辯方不利,因為證人未必知道審訊的爭議點。
(繼續處理客觀事實,即控方片段1 NOW的片段截圖文字描述)
*李慶年法官希望文字描述能「情景化」,也能詳細反映截圖的作用和目的,這才能協助法庭
第3度播放控方片段1:NOW
片段檔案1是由21:17:38播放至21:21:00
片段時間:大約21:17:38
李慶年法官觀察到案發時的行人過路處是有人自由橫過馬路,也有人站在行人過路處的旁邊。
片段時間:21:18:33
李慶年法官觀察到彌敦道北行線被人用巴士站路牌及欄杆堵塞,要求控方就此截圖並附加描述。
*其他片段內容可以參見昨天審訊概要
片段檔案2是21:31:00播放至21:32:30
第2度播放控方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檔案1是由06:45:17播放至06:52:01(大約實時為21:19時至21:26時)
片段時間:06:46:52
李慶年法官觀察到案發時的行人過路處是有人自由橫過馬路,也有人站在行人過路處的旁邊,要求控方就此截圖並附加描述。
片段檔案2是由06:55:08播放至07:00:00(實時為21:29:46至21:34:38)
在片段中,有名被制服的示威者在大叫,李慶年法官要求開聲聆聽內容。
播放控方片段3: HK01
片段由實時21:19開始播放至21:34時。
*警方在21:32時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要求示威者立即離開
李慶年法官發現AM7093的車身並沒有警方標記,外觀是輛小型巴士,不過在場的人會知道AM7093是警車,這與A3的案情相關,要求控方補充。
李慶年法官發現有原本追著AM7093的示威者倒頭跑,要求控方補充截圖及描述。
-片段播放完畢,開始繼續PW1的主問 (控方預計約30分鐘) -
#李慶年法官 #續審(2/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
昨天概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9
案件管理:
A1法律代表表示在詳細考慮後,向法庭表示他們只爭議當時是否3人作出「訂明行為」,他們不爭議被告有拿黑色垃圾袋出行人過路處。
此外,A1法律代表示他們觀察到在觀看片段時他們説話的次數比證人更多;而且證人在場聆聽法庭與控辯雙方的討論時,有機會令辯方說話有所顧忌。
(此說法的背景:見昨天審訊)
李慶年法官重申控辯雙方需及早準備及準備審訊聚焦議題。李慶年法官舉出自己作例子,他表示自己會觀看6次片段。簡單來說,控辯雙方要仔細準備呈堂證據及文字描述,達致審訊公義及審訊公平。
此外,李慶年法官認為片段是客觀事實,證人在庭內可以作出評論,亦可以省卻重覆播放片段的時間;此外,法庭也不太想到證人在場聆聽法庭與控辯雙方的討論對辯方不利,因為證人未必知道審訊的爭議點。
(繼續處理客觀事實,即控方片段1 NOW的片段截圖文字描述)
*李慶年法官希望文字描述能「情景化」,也能詳細反映截圖的作用和目的,這才能協助法庭
第3度播放控方片段1:NOW
片段檔案1是由21:17:38播放至21:21:00
片段時間:大約21:17:38
李慶年法官觀察到案發時的行人過路處是有人自由橫過馬路,也有人站在行人過路處的旁邊。
片段時間:21:18:33
李慶年法官觀察到彌敦道北行線被人用巴士站路牌及欄杆堵塞,要求控方就此截圖並附加描述。
*其他片段內容可以參見昨天審訊概要
片段檔案2是21:31:00播放至21:32:30
第2度播放控方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檔案1是由06:45:17播放至06:52:01(大約實時為21:19時至21:26時)
片段時間:06:46:52
李慶年法官觀察到案發時的行人過路處是有人自由橫過馬路,也有人站在行人過路處的旁邊,要求控方就此截圖並附加描述。
片段檔案2是由06:55:08播放至07:00:00(實時為21:29:46至21:34:38)
在片段中,有名被制服的示威者在大叫,李慶年法官要求開聲聆聽內容。
播放控方片段3: HK01
片段由實時21:19開始播放至21:34時。
*警方在21:32時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要求示威者立即離開
李慶年法官發現AM7093的車身並沒有警方標記,外觀是輛小型巴士,不過在場的人會知道AM7093是警車,這與A3的案情相關,要求控方補充。
李慶年法官發現有原本追著AM7093的示威者倒頭跑,要求控方補充截圖及描述。
-片段播放完畢,開始繼續PW1的主問 (控方預計約30分鐘) -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表示已經揾咗律師,但因為較遲揾,律師未有空代表上庭,希望申請押後。
D2 同樣申請押後,因為想向控方申請攞unused material(未使用的資料) ,但仲未有回覆。
法庭批准最後一次,指示兩被告下次提堂一定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8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未有法律代表)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表示已經揾咗律師,但因為較遲揾,律師未有空代表上庭,希望申請押後。
D2 同樣申請押後,因為想向控方申請攞unused material(未使用的資料) ,但仲未有回覆。
法庭批准最後一次,指示兩被告下次提堂一定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8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上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56
—————————————
下午:
14:38開庭
警員X(pw3)出庭作供。
X供稱,到場後看見被告跑往上水廣場,期間有市民大叫「有防暴!快啲走!」,又有市民吹哨子。X看見背著自己的被告打開啡色雨傘,與示威者一起逃跑,X追截被告。被告回頭看見X,遂收起雨傘繼續跑。X大叫:「警察!咪走!」,但被告完全沒有理會。二人的距離不足5米,當接近上水廣場時,X嘗試截停被告,左手搭X膊頭,並警告「唔好再郁!警察!」。被告沒有理會,不斷反抗掙扎,更甩開X的手。X立即警告被告:「唔好郁!否則用警棍!」,被告沒有理會。其後pw2(警員20614)到場協助,被告不斷反抗,X遂用警棍擊打被告的手臂兩下,但被告不斷反抗,20614遂釋放胡椒噴霧。被告失控,推開20614的心口一下。
X警告:「你唔好再走!我依家控告你襲警!」,被告推X的左心口一下,並跑進上水廣場內。被告將外套扔在廣場地下,並爬入櫃檯,他爬出來時與X迎面相撞。X試圖攔截被告,但遭被告的手肘批到了一下。X警告對方,被告繼續轉身向另一方向逃跑。
X向被告的前臂揮動警棍,他與pw2截停杯蓋時,被告突然捉著X的槍柄拉扯。X:「鬆手!你搶槍!」,被告沒有鬆手,左手手指扣入扳機位置,連續拉三下。X指雖然槍管內有布袋彈,但因未上膛,故被告未能開槍。惟被告堅持不放,最終X用警棍打被告左手三下,對方才鬆手。X補充指被告推了他的心口一下,導致他感到痛楚。控方續撥放01直播片段。
15:45 X主問完畢,辯方明天才盤問,散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上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56
—————————————
下午:
14:38開庭
警員X(pw3)出庭作供。
X供稱,到場後看見被告跑往上水廣場,期間有市民大叫「有防暴!快啲走!」,又有市民吹哨子。X看見背著自己的被告打開啡色雨傘,與示威者一起逃跑,X追截被告。被告回頭看見X,遂收起雨傘繼續跑。X大叫:「警察!咪走!」,但被告完全沒有理會。二人的距離不足5米,當接近上水廣場時,X嘗試截停被告,左手搭X膊頭,並警告「唔好再郁!警察!」。被告沒有理會,不斷反抗掙扎,更甩開X的手。X立即警告被告:「唔好郁!否則用警棍!」,被告沒有理會。其後pw2(警員20614)到場協助,被告不斷反抗,X遂用警棍擊打被告的手臂兩下,但被告不斷反抗,20614遂釋放胡椒噴霧。被告失控,推開20614的心口一下。
X警告:「你唔好再走!我依家控告你襲警!」,被告推X的左心口一下,並跑進上水廣場內。被告將外套扔在廣場地下,並爬入櫃檯,他爬出來時與X迎面相撞。X試圖攔截被告,但遭被告的手肘批到了一下。X警告對方,被告繼續轉身向另一方向逃跑。
X向被告的前臂揮動警棍,他與pw2截停杯蓋時,被告突然捉著X的槍柄拉扯。X:「鬆手!你搶槍!」,被告沒有鬆手,左手手指扣入扳機位置,連續拉三下。X指雖然槍管內有布袋彈,但因未上膛,故被告未能開槍。惟被告堅持不放,最終X用警棍打被告左手三下,對方才鬆手。X補充指被告推了他的心口一下,導致他感到痛楚。控方續撥放01直播片段。
15:45 X主問完畢,辯方明天才盤問,散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5/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8
—————————
法庭表示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各辯方律師表示,D1、D2、D3都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準備結案陳詞,希望能夠押後,法庭批准。法庭詢問控方能否針對各被告的身分認證作出一份簡單的書面陳詞,例如歸納在某個時間內見到哪一位指稱的相關人士。控方表示會做一個列表,列出哪一個閉路電視片段出現了指稱的相關人士。
法庭表示需要知道控方的基礎,要求控方在18/8之前呈交給法庭及辯方,而辯方則需在審訊前兩三日前呈交給法庭。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5/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8
—————————
法庭表示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各辯方律師表示,D1、D2、D3都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準備結案陳詞,希望能夠押後,法庭批准。法庭詢問控方能否針對各被告的身分認證作出一份簡單的書面陳詞,例如歸納在某個時間內見到哪一位指稱的相關人士。控方表示會做一個列表,列出哪一個閉路電視片段出現了指稱的相關人士。
法庭表示需要知道控方的基礎,要求控方在18/8之前呈交給法庭及辯方,而辯方則需在審訊前兩三日前呈交給法庭。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判刑
李(21)🛑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早前已認罪)
1503: 未開庭,庭外有約30名公眾人士已排隊拎飛,但未入得
1515: 開庭
‼️速報:入獄四個月
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麗湖居十座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扳手及一支噴漆。
1. 案情:
警方於案發當日早上六時接報有人在天恩路及天盛路一帶設置路障。兩名警員到場後發現有人用垃圾桶放置在一所小學外,同時看到附近有三名男子跑走。警員隨即從後追截,及後制服當時身穿黑衣的被告,被告的鴨嘴帽、眼鏡及褲袋中的扳手均跌在地上。被告當時向警員表示:「第一次出嚟,打算打爛輕鐵嘅閘機,但冇打到,以後都唔敢。」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在路上設置路障;他響應網上呼籲破壞鐵路設施,於是從家中帶備一支扳手放在褲袋中,但沒有使用;他沒有具體行動計劃,而戴上帽子及圍巾則是想掩飾身分。他另指噴漆是由不知名人士交給他,他並沒有使用。
2. 辯方求情
被告被捕時20歲,現年21歲,正學習調配咖啡,並有意到英國考取咖啡調配師證書。被告的母親患有抑鬱症,病情因本案而加劇。
被告當時因受社會環境影響,思想變得負面,故作出本案一次性、獨立的事件,事後已真誠後悔,亦明白不應以暴力爭取訴訴求。
本案案情於同類案件並非最輕微,惟亦不涉及打火機、汽油彈或汽油彈原材料等物品。
在得知法庭只考慮拘禁式刑罰後,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顯示,因被告體重不足,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而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因721事件令其仇警情緒加劇,之後被告友人多次邀約他一同堵路,但被告均拒絕,而被告之後亦因誤信831事件,而進一步仇警。
於11.11大三罷當日,被告企圖阻止乘客上班,但在未有破壞之先已遭拘捕。被告明白其行為自私,亦為公眾帶來重大影響。被告認為在當時社會氛圍下,他只聽取單方面之說,故令自己錯誤判斷行動。
3.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被告於案發時已是成年人。2019年11月11日正值社會運動最熾熱時候,當日更為「大三罷」之日,被告響應網上號召參與活動,被警方發現時與兩人一同逃跑,雖然未能顯示被告是與他人伙同犯案,但被告當時身穿黑衣以隱藏身分,又打算用扳手破壞輕鐵財產,是有備而來,縱然計劃並不周詳,但其行為會對上班人士造成滋擾,影響公眾安全。
被告的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亦有可能使他人受傷,或引發更多集體行為。被告管有的扳手亦能用以輕易敲碎玻璃,損壞財物。另外,裁判官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背囊中的噴漆損壞財產,幸得警方及時發現及阻止。
裁判官援引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判詞,指雖然被告人為年紀較輕,但為著公眾利益的考慮而須作出嚴厲及具阻嚇性判刑時,被告的背景在判刑考慮中的比重為極其有效,甚至微不足道。
裁判官認為,被告為成年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判刑須保護公眾、對被告加諸懲罰及具阻嚇性。有鑑於同類案件有日益增加趨勢,故拘留式刑罰為唯一合適選項。判刑亦須反映案情的嚴重及被告的罪責,因此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終判處4個月監禁。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判刑
李(21)🛑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早前已認罪)
1503: 未開庭,庭外有約30名公眾人士已排隊拎飛,但未入得
1515: 開庭
‼️速報:入獄四個月
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麗湖居十座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扳手及一支噴漆。
1. 案情:
警方於案發當日早上六時接報有人在天恩路及天盛路一帶設置路障。兩名警員到場後發現有人用垃圾桶放置在一所小學外,同時看到附近有三名男子跑走。警員隨即從後追截,及後制服當時身穿黑衣的被告,被告的鴨嘴帽、眼鏡及褲袋中的扳手均跌在地上。被告當時向警員表示:「第一次出嚟,打算打爛輕鐵嘅閘機,但冇打到,以後都唔敢。」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在路上設置路障;他響應網上呼籲破壞鐵路設施,於是從家中帶備一支扳手放在褲袋中,但沒有使用;他沒有具體行動計劃,而戴上帽子及圍巾則是想掩飾身分。他另指噴漆是由不知名人士交給他,他並沒有使用。
2. 辯方求情
被告被捕時20歲,現年21歲,正學習調配咖啡,並有意到英國考取咖啡調配師證書。被告的母親患有抑鬱症,病情因本案而加劇。
被告當時因受社會環境影響,思想變得負面,故作出本案一次性、獨立的事件,事後已真誠後悔,亦明白不應以暴力爭取訴訴求。
本案案情於同類案件並非最輕微,惟亦不涉及打火機、汽油彈或汽油彈原材料等物品。
在得知法庭只考慮拘禁式刑罰後,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顯示,因被告體重不足,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而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因721事件令其仇警情緒加劇,之後被告友人多次邀約他一同堵路,但被告均拒絕,而被告之後亦因誤信831事件,而進一步仇警。
於11.11大三罷當日,被告企圖阻止乘客上班,但在未有破壞之先已遭拘捕。被告明白其行為自私,亦為公眾帶來重大影響。被告認為在當時社會氛圍下,他只聽取單方面之說,故令自己錯誤判斷行動。
3.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被告於案發時已是成年人。2019年11月11日正值社會運動最熾熱時候,當日更為「大三罷」之日,被告響應網上號召參與活動,被警方發現時與兩人一同逃跑,雖然未能顯示被告是與他人伙同犯案,但被告當時身穿黑衣以隱藏身分,又打算用扳手破壞輕鐵財產,是有備而來,縱然計劃並不周詳,但其行為會對上班人士造成滋擾,影響公眾安全。
被告的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亦有可能使他人受傷,或引發更多集體行為。被告管有的扳手亦能用以輕易敲碎玻璃,損壞財物。另外,裁判官認為被告有意圖使用背囊中的噴漆損壞財產,幸得警方及時發現及阻止。
裁判官援引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判詞,指雖然被告人為年紀較輕,但為著公眾利益的考慮而須作出嚴厲及具阻嚇性判刑時,被告的背景在判刑考慮中的比重為極其有效,甚至微不足道。
裁判官認為,被告為成年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判刑須保護公眾、對被告加諸懲罰及具阻嚇性。有鑑於同類案件有日益增加趨勢,故拘留式刑罰為唯一合適選項。判刑亦須反映案情的嚴重及被告的罪責,因此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終判處4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2/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
上午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57
控方繼續對PW1的主問:
確認證物:
他觀察A1至下車追捕A1相距約半分鐘。他看到A1着黑色為主色的鞋,當中以白色為副色。他在庭上觀看A1的鞋後,認為這對鞋與他在車上觀察A1時A1身穿的鞋相同。
他當時觀察A1是身穿長袖衣服,他在庭上觀看照片冊及實物後,確認這是他當時觀察到的衣服一致。
他當時觀察到A1是背着黑色背包,他在庭上觀看實物後確認這背包與他拘捕A1時觀察到的是一致,而他在車上遠距離觀看這背包時只看到背包主色是黑色。他亦確認A1在案發至被他拘捕時未有更換背包。
他在庭上指出A1當時身穿過膝但未可覆蓋全部小腿的長褲,他在庭上觀看實物後確認這長褲與他當時觀察到的是一致。
他指出他由離開警車至拘捕A1歷時1分鐘多,當中包括制服A1的所需時間。他指出他下車的位置距離陶德大廈,即他制服A1的位置相距約150米。
播放控方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06:47:16
他在庭上指出片段上的自己。
片段時間:06:47:27
片段顯示出A1被制服的狀態,以及當時PW1的位置。
片段時間:06:47:30
片段顯示出A1所佩戴黑色鴨咀帽。他在庭上確認這頂黑色鴨咀帽與他現場所見的是一致。
-在06:47:30至06:48:00期間,PW1已經離開A1身邊-
片段時間:06:48:00
片段更能顯示出A1所佩戴黑色鴨咀帽。
片段時間:06:49:30
片段能顯示A1的頭部被包紥,但PW1在制服時不知道A1的頭部受傷,他認為這個傷勢是因A1跌倒所致。
片段時間:06:49:45
PW1未能片段中指出他的位置。
PW1指出他沒有與A1一同上警車。
播放控方片段3: HK01
片段時間:07:02:41 (實時約21:20時)
PW1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A1。
片段時間:07:02:43 (實時約21:20時)
片段能顯示有警員的左手拿着A1的鴨咀帽,但他當時看不到這情景,因為他當時正為A1鎖上膠手扣。
片段時間:07:02:53 (實時約21:20時)
PW1指出他向其他警員交代情況,但他仍然看不到A1頭部的傷勢。
片段時間:07:04:02 (實時約21:21時)
PW1開始離開A1身旁。
片段時間:07:05:00 (實時約21:22時)
片段顯示A1開始被帶上警車*,PW1表示他當時已經不在場。
*稍作補充,這輛警車是示威者俗稱的「白籠」,與前文提及的AM7093一樣款式,但未知這輛警車車牌是否AM7093
-明天09:30續審,辯方開始盤問PW1-
#李慶年法官 #續審(2/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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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聆訊的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57
控方繼續對PW1的主問:
確認證物:
他觀察A1至下車追捕A1相距約半分鐘。他看到A1着黑色為主色的鞋,當中以白色為副色。他在庭上觀看A1的鞋後,認為這對鞋與他在車上觀察A1時A1身穿的鞋相同。
他當時觀察A1是身穿長袖衣服,他在庭上觀看照片冊及實物後,確認這是他當時觀察到的衣服一致。
他當時觀察到A1是背着黑色背包,他在庭上觀看實物後確認這背包與他拘捕A1時觀察到的是一致,而他在車上遠距離觀看這背包時只看到背包主色是黑色。他亦確認A1在案發至被他拘捕時未有更換背包。
他在庭上指出A1當時身穿過膝但未可覆蓋全部小腿的長褲,他在庭上觀看實物後確認這長褲與他當時觀察到的是一致。
他指出他由離開警車至拘捕A1歷時1分鐘多,當中包括制服A1的所需時間。他指出他下車的位置距離陶德大廈,即他制服A1的位置相距約150米。
播放控方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06:47:16
他在庭上指出片段上的自己。
片段時間:06:47:27
片段顯示出A1被制服的狀態,以及當時PW1的位置。
片段時間:06:47:30
片段顯示出A1所佩戴黑色鴨咀帽。他在庭上確認這頂黑色鴨咀帽與他現場所見的是一致。
-在06:47:30至06:48:00期間,PW1已經離開A1身邊-
片段時間:06:48:00
片段更能顯示出A1所佩戴黑色鴨咀帽。
片段時間:06:49:30
片段能顯示A1的頭部被包紥,但PW1在制服時不知道A1的頭部受傷,他認為這個傷勢是因A1跌倒所致。
片段時間:06:49:45
PW1未能片段中指出他的位置。
PW1指出他沒有與A1一同上警車。
播放控方片段3: HK01
片段時間:07:02:41 (實時約21:20時)
PW1在片段中認出自己及A1。
片段時間:07:02:43 (實時約21:20時)
片段能顯示有警員的左手拿着A1的鴨咀帽,但他當時看不到這情景,因為他當時正為A1鎖上膠手扣。
片段時間:07:02:53 (實時約21:20時)
PW1指出他向其他警員交代情況,但他仍然看不到A1頭部的傷勢。
片段時間:07:04:02 (實時約21:21時)
PW1開始離開A1身旁。
片段時間:07:05:00 (實時約21:22時)
片段顯示A1開始被帶上警車*,PW1表示他當時已經不在場。
*稍作補充,這輛警車是示威者俗稱的「白籠」,與前文提及的AM7093一樣款式,但未知這輛警車車牌是否AM7093
-明天09:30續審,辯方開始盤問PW1-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第六日)
🐶馮奕鈞(26) #盜竊 #監守自盜
控方繼續盤問 (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主控話要對被告公平,警方睇過被告嘅行為簿有30封讚賞信,28封來自警方,一封來自衛生防護中心,一封來自機管局。
主控向被告詢問抗辯的方向是否:
(1) 當時無足夠嘅時間處理銀包事項
(2) 唔希望PW1等
(3) 因此作出以「不知名拾獲者」嘅方法去處理
(同意)
因此不在流水簿做記錄,不在電腦做紀錄,無和PW1清楚點算財物,(唔同意,因為點算時個BB喊,女士想走,於是出現先行讓佢哋離開呢個諗法)。
相信「不知名拾獲者」係恰當?(相信可行,見前輩做過)
有關與16820通電話
第一次通電話:無見過、冇處理、冇人攞銀包嚟;並不是反映真實情況(同意),指出唔跟程序做,無記錄、無點算、無發出Pol 68D(同意,擔心內部處分)。
第二次通電話:女子有嚟過,叫咗佢攞去報失處;呢個講法亦不反映事實(同意),咁講係唔希望受內部處分(同意),但無做紀錄亦違反規則(同意)。呢個講法亦有兩個指控:(1) 第一個電話無講真相;(2) 違反口頭命令「唔好叫人攞去失物處」;
(同意,當時諗唔到咁多,因為第一和第二個電話時間相隔好短,仲係換緊衫,完全無諗過)。
文件紀錄
指出就算被告在第二日做返文件和電腦記錄,都係虛假記錄,干犯虛假文件刑事紀錄(事後知道,當時無考慮過,只係一時情急)。
指出當時並不是情況緊急(唔同意,因為女士心急走,唔想小朋友辛苦,想佢哋快啲離開)。指出不惜做出虛假情況都比佢哋走?(同意)。
處理紙幣的方式
律師指出被告話唔夠時間處理,是否因為要逐張逐張記錄銀紙的號碼?(同意,估計處理該批紙幣,需要約30多分鐘),指出無需要每張紙幣都要記錄編號,可以節省時間(唔同意,呢個係個人做法,前輩教落,輸入電腦資料,多好過少),指出「學警基礎訓練課程」內容無規定如何記錄拾獲或報失的銀紙,指出唔記錄編號可以做快啲(當時無諗過),向上司交代?(無諗過),向下更交代?(無諗過)。
指出被告有七年工作經驗,有良好紀錄,唔係無諗過,作供並不真實(唔同意),當時PW1無要求、無暗示過話要走(唔同意),BB無喊(唔同意)。
指出被告覺得雪櫃底最安全(同意),報案室有好多警員出入(同意),茶水室亦有好多人出入(同意),會有清潔工人搵到銀包(當時無諗過),點解唔擺在自己locker,更加安全(唔同意,無諗過要帶走,唔係想偷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8日15: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口頭補充陳辭,辯方要在16日下午把書面陳辭送抵法院,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如果被告真係有日後補回處理呢個諗法,點解當時唔講,在警方內部處理時唔講,要兩年後上庭先講?主控又唔指出呢點?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第六日)
🐶馮奕鈞(26) #盜竊 #監守自盜
控方繼續盤問 (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主控話要對被告公平,警方睇過被告嘅行為簿有30封讚賞信,28封來自警方,一封來自衛生防護中心,一封來自機管局。
主控向被告詢問抗辯的方向是否:
(1) 當時無足夠嘅時間處理銀包事項
(2) 唔希望PW1等
(3) 因此作出以「不知名拾獲者」嘅方法去處理
(同意)
因此不在流水簿做記錄,不在電腦做紀錄,無和PW1清楚點算財物,(唔同意,因為點算時個BB喊,女士想走,於是出現先行讓佢哋離開呢個諗法)。
相信「不知名拾獲者」係恰當?(相信可行,見前輩做過)
有關與16820通電話
第一次通電話:無見過、冇處理、冇人攞銀包嚟;並不是反映真實情況(同意),指出唔跟程序做,無記錄、無點算、無發出Pol 68D(同意,擔心內部處分)。
第二次通電話:女子有嚟過,叫咗佢攞去報失處;呢個講法亦不反映事實(同意),咁講係唔希望受內部處分(同意),但無做紀錄亦違反規則(同意)。呢個講法亦有兩個指控:(1) 第一個電話無講真相;(2) 違反口頭命令「唔好叫人攞去失物處」;
(同意,當時諗唔到咁多,因為第一和第二個電話時間相隔好短,仲係換緊衫,完全無諗過)。
文件紀錄
指出就算被告在第二日做返文件和電腦記錄,都係虛假記錄,干犯虛假文件刑事紀錄(事後知道,當時無考慮過,只係一時情急)。
指出當時並不是情況緊急(唔同意,因為女士心急走,唔想小朋友辛苦,想佢哋快啲離開)。指出不惜做出虛假情況都比佢哋走?(同意)。
處理紙幣的方式
律師指出被告話唔夠時間處理,是否因為要逐張逐張記錄銀紙的號碼?(同意,估計處理該批紙幣,需要約30多分鐘),指出無需要每張紙幣都要記錄編號,可以節省時間(唔同意,呢個係個人做法,前輩教落,輸入電腦資料,多好過少),指出「學警基礎訓練課程」內容無規定如何記錄拾獲或報失的銀紙,指出唔記錄編號可以做快啲(當時無諗過),向上司交代?(無諗過),向下更交代?(無諗過)。
指出被告有七年工作經驗,有良好紀錄,唔係無諗過,作供並不真實(唔同意),當時PW1無要求、無暗示過話要走(唔同意),BB無喊(唔同意)。
指出被告覺得雪櫃底最安全(同意),報案室有好多警員出入(同意),茶水室亦有好多人出入(同意),會有清潔工人搵到銀包(當時無諗過),點解唔擺在自己locker,更加安全(唔同意,無諗過要帶走,唔係想偷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8日15: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口頭補充陳辭,辯方要在16日下午把書面陳辭送抵法院,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如果被告真係有日後補回處理呢個諗法,點解當時唔講,在警方內部處理時唔講,要兩年後上庭先講?主控又唔指出呢點?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裁決
袁(30) 法律代表:李大律師
控罪:普通襲擊(修訂控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
速報:罪名不成立🎉
=================
後補判辭
⚖️法庭了解的案情
控方有三名證人,PW1 事主李忠陽,PW2 市民余先生,PW3 警員20710 林建成,簡單講述案情,在2020年1月8日12時許,PW1在烏溪沙巴士站,在一幅牆見到宣傳標語,PW1撕吓4-5張,之後見一名男子監視,干擾撒單張,有爭執,動作,追逐,PW1扯下男子A的口罩定掟向男子A ,A將手上嘅杯掟向PW1左腳附近PW1無留意,可能掟中左腳小腿,巴士站的柱有四邊牆,PW1和男子A爭執後,由第一幅牆走向第二幅牆,再走向第三幅牆,A都跟住唔離開,PW1決定走,PW1叫人嘗試攔阻A,A撲上嚟,推到PW1右邊背脊,失平衡,相相跌低,PW1左邊臀部落地,A胸口壓住PW1後腳,散開起身,面對面,A扯PW1心口,PW1捉住A手腕,拉開手指,A扯住PW1斜孭袋,PW1成功分開斜咩袋的帶和袋,不過A搶走咗個袋,交俾途人,A箍住PW1嘅頸,PW1唔記得如何發展到箍頸,約一分鐘後,大家鬆手,告一段落,一名黑衣途人將PW1壓在地上;PW1不能辨認到被告,控方靠其他證供指證A就係被告。
PW2講述有兩名男子X Y在追逐,X穿黑色衣服,Y白色,Y係自己跌低,PW2跟住無理會,過咗一陣,PW2再見番兩人,Y被黑衣人壓在地面,PW2辨認唔到兩人。
PW3拘捕被告,陪佢去威爾斯親王醫院。
辯方作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毋須答辯,改為「普通襲擊」,被告需要答辯,辯方無傳召證人。
🔑解釋更改控罪原因
PW1從來無指出傷勢由襲擊造成,事件尾段被黑衣男子壓在地面,主控問咗三四次,PW1分辨唔到傷勢由誰人造成,PW1又同意辯方所指,肩胛骨痛楚可能係由黑衣人造成,無證供指係由A造成,假設將案情推至最高,最有利控方,陪審團亦不能根據醫療報告,指出必定係由A造成,無論如何,控方嘅證據通過唔到案例嘅測試。
📌至於改控普通襲擊
PW1從來無辨認,控方靠其他證供指證A就係被告。法庭假設A就係被告,考慮返證供,PW1不可靠,對事件經過有所隱瞞,刻意唔講曾經用口咬A的手腕,PW1拉手腕,盤問先承認咬手,根據被告的醫療報告,有表面咬傷,PW1曾經咬A,控方講法係箍頸,估計當時相當激烈,箍頸無窒息,只係話唔舒服,辯方指出跟被告嘅會面紀錄有出入,舉證責任在控方,PW1避重就輕,迴避隱瞞,不是單一事件,PW1嘗試推翻口供紙,指有錯誤,辯方指曾經還手,除咗咬之外,仲有還手,如何被黑衣人壓在地上,含糊其詞,客觀來講,為何A無被壓住,反而PW1被壓在地上,現有嘅證據,扯口罩、咬手、還手,顯示PW1為主動出手一方,不能排除呢個可能性。
如果有留意PW1嘅證言,從來無講過「佢打我」、「A出拳」、「被襲擊」等句子,控方三次問PW1點解左邊臀部着地,都未能清楚解釋,控方放棄問題。
至於被告是否干犯普通襲擊,法庭考慮三個因素:(1) A向PW1掟杯,(2) A撲向PW1跌到,(3) 箍頸,控方原本控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根據證人的醫療報告,左邊面,右邊肩胛骨受傷,從來無講左邊臀部,控方改變檢控基礎對辯方不公,證據不足以令法庭滿意,掟杯、撲跌係倚靠PW1嘅證供,但PW1有所隱瞞,被告在會面紀錄招認箍頸,但單單一兩句招認係過於武斷,PW1逃跑,被告箍頸,警方無追問箍頸嘅情況,力度如何,被告嘅陳述係混合供詞。
另外PW1為何沒有認出A亦係問題,明明在無口罩情況下PW1觀看到A,PW1初頭話A不在法庭,跟住用手指錯誤指向辯方律師,再次又話A不在法庭,是否刻意不認出呢,本席不能確認。
PW2證供零碎,只能講出X和Y二人,Y自己跌倒,Y穿白衣,推斷為PW1,PW1有所隱瞞迴避,並非如實交代,不能安穩接納證詞。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
辯方在案件初期已經去信和控方溝通,審訊期間亦有溝通,指證據不足,PW1口供不可靠,認唔到被告,PW1有所隱瞞,事件上係PW1有行為做先,令事件發生,被告在警誡供詞上有解釋事件,箍頸係合理使用武力,阻止罪案發生,事件不是技術性脫罪。
控方反對申請,辯方同意有掟杯,只係無掟中,現場係咪激進行為,適合武力拘捕,係風馬牛不相及,箍頸嘅供詞作用性不大,行為自招嫌疑。
裁判官根據上級法院嘅指示,訟費申請要考慮被告是否有言語和行為自招嫌疑,掟杯係自招嫌疑行為,不批准訟費申請。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108烏溪沙 #裁決
袁(30) 法律代表:李大律師
控罪:普通襲擊(修訂控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馬鞍山烏溪沙站沙安街近燈柱DE1357,襲擊男子李忠陽。
速報: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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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判辭
⚖️法庭了解的案情
控方有三名證人,PW1 事主李忠陽,PW2 市民余先生,PW3 警員20710 林建成,簡單講述案情,在2020年1月8日12時許,PW1在烏溪沙巴士站,在一幅牆見到宣傳標語,PW1撕吓4-5張,之後見一名男子監視,干擾撒單張,有爭執,動作,追逐,PW1扯下男子A的口罩定掟向男子A ,A將手上嘅杯掟向PW1左腳附近PW1無留意,可能掟中左腳小腿,巴士站的柱有四邊牆,PW1和男子A爭執後,由第一幅牆走向第二幅牆,再走向第三幅牆,A都跟住唔離開,PW1決定走,PW1叫人嘗試攔阻A,A撲上嚟,推到PW1右邊背脊,失平衡,相相跌低,PW1左邊臀部落地,A胸口壓住PW1後腳,散開起身,面對面,A扯PW1心口,PW1捉住A手腕,拉開手指,A扯住PW1斜孭袋,PW1成功分開斜咩袋的帶和袋,不過A搶走咗個袋,交俾途人,A箍住PW1嘅頸,PW1唔記得如何發展到箍頸,約一分鐘後,大家鬆手,告一段落,一名黑衣途人將PW1壓在地上;PW1不能辨認到被告,控方靠其他證供指證A就係被告。
PW2講述有兩名男子X Y在追逐,X穿黑色衣服,Y白色,Y係自己跌低,PW2跟住無理會,過咗一陣,PW2再見番兩人,Y被黑衣人壓在地面,PW2辨認唔到兩人。
PW3拘捕被告,陪佢去威爾斯親王醫院。
辯方作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毋須答辯,改為「普通襲擊」,被告需要答辯,辯方無傳召證人。
🔑解釋更改控罪原因
PW1從來無指出傷勢由襲擊造成,事件尾段被黑衣男子壓在地面,主控問咗三四次,PW1分辨唔到傷勢由誰人造成,PW1又同意辯方所指,肩胛骨痛楚可能係由黑衣人造成,無證供指係由A造成,假設將案情推至最高,最有利控方,陪審團亦不能根據醫療報告,指出必定係由A造成,無論如何,控方嘅證據通過唔到案例嘅測試。
📌至於改控普通襲擊
PW1從來無辨認,控方靠其他證供指證A就係被告。法庭假設A就係被告,考慮返證供,PW1不可靠,對事件經過有所隱瞞,刻意唔講曾經用口咬A的手腕,PW1拉手腕,盤問先承認咬手,根據被告的醫療報告,有表面咬傷,PW1曾經咬A,控方講法係箍頸,估計當時相當激烈,箍頸無窒息,只係話唔舒服,辯方指出跟被告嘅會面紀錄有出入,舉證責任在控方,PW1避重就輕,迴避隱瞞,不是單一事件,PW1嘗試推翻口供紙,指有錯誤,辯方指曾經還手,除咗咬之外,仲有還手,如何被黑衣人壓在地上,含糊其詞,客觀來講,為何A無被壓住,反而PW1被壓在地上,現有嘅證據,扯口罩、咬手、還手,顯示PW1為主動出手一方,不能排除呢個可能性。
如果有留意PW1嘅證言,從來無講過「佢打我」、「A出拳」、「被襲擊」等句子,控方三次問PW1點解左邊臀部着地,都未能清楚解釋,控方放棄問題。
至於被告是否干犯普通襲擊,法庭考慮三個因素:(1) A向PW1掟杯,(2) A撲向PW1跌到,(3) 箍頸,控方原本控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根據證人的醫療報告,左邊面,右邊肩胛骨受傷,從來無講左邊臀部,控方改變檢控基礎對辯方不公,證據不足以令法庭滿意,掟杯、撲跌係倚靠PW1嘅證供,但PW1有所隱瞞,被告在會面紀錄招認箍頸,但單單一兩句招認係過於武斷,PW1逃跑,被告箍頸,警方無追問箍頸嘅情況,力度如何,被告嘅陳述係混合供詞。
另外PW1為何沒有認出A亦係問題,明明在無口罩情況下PW1觀看到A,PW1初頭話A不在法庭,跟住用手指錯誤指向辯方律師,再次又話A不在法庭,是否刻意不認出呢,本席不能確認。
PW2證供零碎,只能講出X和Y二人,Y自己跌倒,Y穿白衣,推斷為PW1,PW1有所隱瞞迴避,並非如實交代,不能安穩接納證詞。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
辯方在案件初期已經去信和控方溝通,審訊期間亦有溝通,指證據不足,PW1口供不可靠,認唔到被告,PW1有所隱瞞,事件上係PW1有行為做先,令事件發生,被告在警誡供詞上有解釋事件,箍頸係合理使用武力,阻止罪案發生,事件不是技術性脫罪。
控方反對申請,辯方同意有掟杯,只係無掟中,現場係咪激進行為,適合武力拘捕,係風馬牛不相及,箍頸嘅供詞作用性不大,行為自招嫌疑。
裁判官根據上級法院嘅指示,訟費申請要考慮被告是否有言語和行為自招嫌疑,掟杯係自招嫌疑行為,不批准訟費申請。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105上水
江(19)🛑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李大律師已呈上書面陳詞, 回應控方陳詞如下:
1. 控方對案情理解與審訊時有出入, PW2及PW3均指途人一直有叫囂, 並非聽到被告叫才叫囂, 控方指途人響應被告沒有事實根據
2. 控方指判更生中心並非明顯過重, 辯方指覆核基礎不需明顯過重, 而反修例案件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非不可能的做法
3. 控方表示法庭判刑時需考慮反修例背景, 辯方同意, 所以認為上次的案例未能協助法庭, 今次呈上新的案例都是有反修例背景
4. 控方認為在嚴重案情中不應只考慮年輕人的更生, 而應考慮阻嚇及懲罰, 辯方指社會服務令也可以達到同樣效果, 被告至今共已拘禁50天, 相等於監禁75天的判刑, 如再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可以同時達到阻嚇及更生的效果, 亦可對社會有補償
5. 控方主要依賴非法集結的案例, 比本案嚴重許多, 量刑起點較重, 於本案沒有參考價值, 雖然有反修例背景, 但不適用本案。 非法集結因參與人數眾多, 以人多勢眾達到共同目的, 因此量刑較重。 控方案例包括:
-400-500人集結及堵路, 而本案沒有集結元素
-近千人集結, 堵塞所有行車線, 被告為成年人
-facebook群組煽動包圍新屋嶺, 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
6. 辯方呈交反修例背景的案例
-16歲被告扔水樽, 雖然報告指被告沒有悔意, 法庭因被告已還柙21天, 最後判社會服務令
-成年人辱罵警方, 認罪後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60歲被告與警方對峙, 判40天監禁
其他社會運動案例
-被告文職, 是社運活躍參加者, 參與遊行時認為空間不足, 引起其他人情緒高漲, 衝破警方防線, 並咬傷警員, 但法庭認為被告並非因個人利益而犯案, 不應判監禁式刑罰, 因該被告不願意進行社會服務令而判監, 但本案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7. 兩份報告均指被告人際相處上無問題, 一早已投身社會, 有穩定工作, 更生中心對被告幫助不大, 被告已有目標於建築界發展, 因此判刑上不需要協助個人發展的元素
辯方希望如不能改判社會服務令, 可以改判一個能令被告於今天獲釋的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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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回應:
1. 案情有反修例背景, 縱使是少年犯, 判刑亦應考慮阻嚇因素, 不只阻嚇被告一人, 亦應同時阻嚇社會大眾
2. 被告不只是叫囂, 而是叫人一起衝擊警方
3. 辯方提出的案例只是新聞報導, 沒有判刑理由, 難以理解細節
- - - - - - - - - - - - - - - -
被告母親聽到控方回應時情緒激動於庭上叫喊, 需短暫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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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回應:
4. 被告判刑時20歲, 21歲以下罪犯如有其他處理方法不應判監, 更生中心已是比較輕的拘禁式刑罰, 而更生中心對反修例案件的犯案者有幫助, 因此更生中心為合適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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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回應:
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 但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對懲教人員表現出悔意, 希望改過自新, 做一個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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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 案件押後至15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105上水
江(19)🛑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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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李大律師已呈上書面陳詞, 回應控方陳詞如下:
1. 控方對案情理解與審訊時有出入, PW2及PW3均指途人一直有叫囂, 並非聽到被告叫才叫囂, 控方指途人響應被告沒有事實根據
2. 控方指判更生中心並非明顯過重, 辯方指覆核基礎不需明顯過重, 而反修例案件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非不可能的做法
3. 控方表示法庭判刑時需考慮反修例背景, 辯方同意, 所以認為上次的案例未能協助法庭, 今次呈上新的案例都是有反修例背景
4. 控方認為在嚴重案情中不應只考慮年輕人的更生, 而應考慮阻嚇及懲罰, 辯方指社會服務令也可以達到同樣效果, 被告至今共已拘禁50天, 相等於監禁75天的判刑, 如再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可以同時達到阻嚇及更生的效果, 亦可對社會有補償
5. 控方主要依賴非法集結的案例, 比本案嚴重許多, 量刑起點較重, 於本案沒有參考價值, 雖然有反修例背景, 但不適用本案。 非法集結因參與人數眾多, 以人多勢眾達到共同目的, 因此量刑較重。 控方案例包括:
-400-500人集結及堵路, 而本案沒有集結元素
-近千人集結, 堵塞所有行車線, 被告為成年人
-facebook群組煽動包圍新屋嶺, 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
6. 辯方呈交反修例背景的案例
-16歲被告扔水樽, 雖然報告指被告沒有悔意, 法庭因被告已還柙21天, 最後判社會服務令
-成年人辱罵警方, 認罪後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60歲被告與警方對峙, 判40天監禁
其他社會運動案例
-被告文職, 是社運活躍參加者, 參與遊行時認為空間不足, 引起其他人情緒高漲, 衝破警方防線, 並咬傷警員, 但法庭認為被告並非因個人利益而犯案, 不應判監禁式刑罰, 因該被告不願意進行社會服務令而判監, 但本案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7. 兩份報告均指被告人際相處上無問題, 一早已投身社會, 有穩定工作, 更生中心對被告幫助不大, 被告已有目標於建築界發展, 因此判刑上不需要協助個人發展的元素
辯方希望如不能改判社會服務令, 可以改判一個能令被告於今天獲釋的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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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回應:
1. 案情有反修例背景, 縱使是少年犯, 判刑亦應考慮阻嚇因素, 不只阻嚇被告一人, 亦應同時阻嚇社會大眾
2. 被告不只是叫囂, 而是叫人一起衝擊警方
3. 辯方提出的案例只是新聞報導, 沒有判刑理由, 難以理解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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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母親聽到控方回應時情緒激動於庭上叫喊, 需短暫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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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回應:
4. 被告判刑時20歲, 21歲以下罪犯如有其他處理方法不應判監, 更生中心已是比較輕的拘禁式刑罰, 而更生中心對反修例案件的犯案者有幫助, 因此更生中心為合適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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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回應:
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 但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對懲教人員表現出悔意, 希望改過自新, 做一個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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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 案件押後至15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4/4]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36 開庭
📌 結案陳詞[節錄]
🧷 裁判官問D2代表律師
裁判官問關於D2 當時的職責。D2 代表律師有合理可能是作為議員監察警員的身份。控方不同意,並指出根據截圖冊,當時D2 尾隨PW1 ,而最初D2是未穿背心的。D2 指最重要是過程有穿着,證明他是想進行議員的職責。D2 不是針對PW2 ,而是PW2 作為警員身份。而控方證據顯示不到D2有議員監察以外的目的。
裁判官問,D2 當時能否要求PW1 回應其身份?D2 代表律師指無法定要求可以,但只是希望作代表詢問PW1 的身份。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追問?D2 代表律師指追問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纏繞?D2 代表律師指若去到滋擾 (nuisance) 則可算是纏繞,但D2 當時只是詢問兩次,因此顯示不到纏繞。
🧷 D5 結案陳詞
今早已呈上結案陳詞,並參考了梁天琦,梁頌恆及湯偉雄案的原則。
D5 面對非法集結控罪,辯方希望帶出兩個重點。
一,非集是否由2140時開始。而D5 認為2144時開始。
二,D5 作出拍攝的行為是否參與UA。
(詳情後補......)
📌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時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43休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4/4]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36 開庭
📌 結案陳詞[節錄]
🧷 裁判官問D2代表律師
裁判官問關於D2 當時的職責。D2 代表律師有合理可能是作為議員監察警員的身份。控方不同意,並指出根據截圖冊,當時D2 尾隨PW1 ,而最初D2是未穿背心的。D2 指最重要是過程有穿着,證明他是想進行議員的職責。D2 不是針對PW2 ,而是PW2 作為警員身份。而控方證據顯示不到D2有議員監察以外的目的。
裁判官問,D2 當時能否要求PW1 回應其身份?D2 代表律師指無法定要求可以,但只是希望作代表詢問PW1 的身份。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追問?D2 代表律師指追問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纏繞?D2 代表律師指若去到滋擾 (nuisance) 則可算是纏繞,但D2 當時只是詢問兩次,因此顯示不到纏繞。
🧷 D5 結案陳詞
今早已呈上結案陳詞,並參考了梁天琦,梁頌恆及湯偉雄案的原則。
D5 面對非法集結控罪,辯方希望帶出兩個重點。
一,非集是否由2140時開始。而D5 認為2144時開始。
二,D5 作出拍攝的行為是否參與UA。
(詳情後補......)
📌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時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43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3/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
A1法律代表盤問PW1:
PW1=他
📌議題1:警方當天的行動
他當天是全副裝備執行行動,但當天他沒有佩備盾牌。而在接收到通訊機的指示前,他不知道何時及何地要採取拘捕行動,因此他同意即使他與隊員看到有違法行為,也要等待上級指示才能作出行動。
他當時是屬於「速龍」小隊的成員,可是他不能回答當時「速龍」小隊當時乘搭沒有警隊標誌的警車是否為了隱藏警隊的行動。
他在執行拘捕行動前,小隊指揮官曾在通訊機中通知他與隊員前方馬路被堵塞。因此他同意有部分資訊是從通訊機中得知,例如前方有馬路被堵塞。當他從通訊機中收到前方有馬路被堵塞的訊息後,有向前方情況作出觀察並看到相關情況。
📌議題2:觀察
他在小型巴士中進行觀察時,只能看到近惠豐中心的兩條行車線。他乘坐的小型巴士前方有一輛巴士被堵塞,近惠豐中心的兩條行車線也有私家車及的士被堵塞。
他指出他可以從車與車間的空位看到有黑色垃圾袋在行人過路處上。
他同意A1當時是身穿深藍色衫而非他在庭上指的黑色衫,因為現場的環境影響他的判斷。
他指出在4至5人是用黑色垃圾袋進行堵路動作後已離開他的視線,而當中的A1再進入他的視線,即拿着黑色垃圾袋走入行人過路處中,然後疑似將黑色垃圾佬放下地面後返回行人路。
播放控方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06:45:17
他表示當時不太能確認這些黑色垃圾膠袋。
他能在庭上確認他乘坐的警方車輛,可是他不同意片段所顯示的情況與他當時觀察的是一致,例如片段中的的士的位置有改變了。
他指出這輛的士未曾影響他對現場的觀察。
-片段播放完畢-
他不同意現場少於3人集結。
📌議題3:口供紙的遺漏
他當時是沒有記事冊在身,但他同意記事冊的目的是協助日後回想記憶。他同意當時只有POLO154是唯一的官方紀錄。
他指他就本案下了2份口供紀錄,可是他現實上下了3份口供紀錄。經庭上確認後,他同意他就本案下了3份口供紀錄。
問題1:遺漏記錄現場環境的細節
他同意在2019年11月11日的第1份口供紙上沒有紀錄以下內容:
1)惠豐中心外的行人路有20至30人聚集
2)強調有4至5人將黑色垃圾袋搬出行人過路線
3)他在車上觀察現場堵路情況的時間,即2至3分鐘
4)現場有4至5輛車輛被堵塞。
他同意上述內容在第3份口供才第一次提出;他亦同意上述的畫面歷歷在目;他亦同意上述的內容對證明「非法集結」的控罪是重要的;他指出當時沒有在第1份口供紙紀錄上述內容是因為他在案發時已向警員9935交代案情,故只在第1份口供紙以盡快紀錄為主,此外他當時認為他日後有機會補錄更詳細的口供。
他表示他在2021年6月23日下第2份口供時,他知悉上文的內容對證明「非法集結」的控罪是重要的,可是當時未意識到要仔細描述當時的情況。而他在2021年7月22日觀看片段後,才有意識地在口供上補充上述的細節及原本在第1份及第2份口供上遺漏的地方。
問題2:未有記錄現場有人叫囂
他同意他未有在第3份口供上記錄當時現場有人叫囂,只在庭上提出。他認為當時現場有人叫囂只是描述當時現場的情況,並非最重要的內容。
問題3:未有記錄A1以外參與堵路的人的特徵
他同意他未有在第3份口供上記錄有身穿白色衣服及有其他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將黑色垃圾袋搬出馬路,只在庭上提出。因為他認為這並非最重要的內容,以及他當時認為應主要在口供上紀錄A1的行為。
問題4:未有記錄他追捕A1時視線未曾斷開
他同意他未有在所有口供上記錄他追捕A1時視線未曾斷開,他同意這部分是重要的細節。他表示沒有在口供上紀錄此部分是因為他認為追捕的意思是他一直看着被告進行追捕,若果被告曾離開他的視線,那就是搜捕,故他認為不需要在口供上記錄他追捕A1時視線未曾斷開。
他認為只要目標人物未有離開他的視線超過1秒,這也不算離開視線。
問題5:未有記錄他追捕A1時A1有向前方揮手
他同意他未有在所有口供上記錄他追捕A1時A1有向前方揮手。簡單而言,因為他認為這部分不是當時的重點。
問題6:遺漏記錄當時A1的衣服的特點
他同意他在當時未必可以留意到A1當時的鞋,但不同意他不能留意到A1在堵路當時身穿的衣服是有領及開胸。
他同意他未有在所有口供上記錄當時A1堵路時身穿的衣服的特點,因為他遺漏了。
問題7:未有記錄他觀察A1至下車追捕A1的時間
他同意他未有在所有口供上記錄觀察A1至下車追捕A1相距約半分鐘。
問題8:PW1在口供紙上A1向前方大叫的次數紀錄與庭上的版本有別
他同意他在第1份口供紙上寫A1多次向前方大叫,與他在庭上指的一次有出入,因為相隔太久令記憶出錯了。
📌議題4:追捕
他指出由後門下警車開始已一心追捕A1。
他不同意他曾對A1使用警棍。
繪畫地圖:
他在由A1法律代表準備的地圖繪畫他追捕A1的路線,並且標記A1被制服的位置,他下車的位置等。
他表示他由下警車指跑上行人路期間需要繞過一些障礙物,並非一條直線。
他不記得當時被告在馬路上跑了好幾步,但不能確定這幾步的距離。他同意他推A1時兩人都是應該位於馬路。
播放片段3: HK01
片段時間:07:11:55至07:12:15
片段中能顯示有警員開後門下車的情形。
他同意由後門下車時A1是離開了他的視線,但不認為是實質上A1已離開了他的視線,因為這段時間十分短,而A1的位置沒有改變。
-片段播放完畢-
他指出惠豐中心轉入彌敦道的轉角位未有影響他對A1的視線。
他忘記A1向前方揮了多少次手,只記得A1當時有向前方大叫一次,但他記得A1當時手上沒有手持物件,雖然他同意他實際上看不到A1的嘴部有郁動,但不同意現場的叫聲並非由A1叫出,因為他可以借推論判斷出這叫聲是由A1叫出。
他記得他在推A1前A1一直有佩戴鴨咀帽,而該鴨咀帽在A1跌在地上後跌落在A1的右邊。
他指出他追捕A1時視線範圍內看不到有警員及白色衣服的人。
播放片段4:有線新聞報道
片段播放時間:00:01:25至00:01:34 (實時為約21:19時)
他不能在片段中認出自己,也看不到有警員沿他追捕A1的路線走。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播放時間:實時21:19:40至21:19:44
片段能顯示「速龍」小隊的隊員由亞皆老街左轉入彌敦道往油麻地方向的情況。
片段時間:21:19:43
他未能確認片段上的黑影是否「速龍」小隊的隊員。
片段時間:21:19:52至21:19:58
A1法律代表就此準備了187張片段定格截圖。
片段時間:21:19:54
他能確認片段定格中有奔跑動作的人是A1。
他看不到他原先在片段中指出的自己是否拿着盾牌,他指出他當時有另一位「速龍」小隊的隊員與他平排跑。
他難以觀看他前方的黑影是否是另一位「速龍」小隊的隊員。
片段時間:21:19:55
他難以確認這個片段定格中的人是否A1。
他不同意A1法律代表在片段中指出的A1手上有拿着鴨咀帽,但同意這個片段定格中的人手上有拿着東西。
-片段播放完畢-
片段5:高登討論區
片段時間:00:00:00至00:00:15
他認為他當時由惠豐中心跑至陶德中心約可以用20秒,但他同意由下車跑至惠豐中心約10秒多,他呈清他早前在庭上表示他當時用了1分鐘多的估計時間是包括追逐及制服A1。
他同意他當時他推跌A1時他與A1應該是位處行人路,因為記憶有誤了。
片段時間:00:00:15至00:01:32
片段開初播放時的實時為21:19時。片段能顯示他追捕A1的情況。
他同意片段中彌敦道有不少人;以及A1的鴨咀帽在A1跌在地上時距離A1相距1米,然後有警員將鴨咀帽踢到A1身旁,但他不能確認片段顯示的鴨咀帽是否屬於他看見的鴨咀帽。
他同意他與警員9935身在片段。
-片段播放完畢-
📌議題5:PW1拘捕A1後的記憶
他記憶中他離開現場時是乘坐警方小型巴士離開,但他忘記了車牌及這輛小型巴士是否他原先坐的小型巴士。
第2度播放片段3: HK01
片段顯示當時彌敦道有兩輛小型巴士,其中一輛是有布簾遮掩車輛內部,而另外一輛的窗部裝有膠幕。
他不能確認當時在亞皆老街乘坐的小型巴士是否就是片段中的小型巴士。但他記得當時他在亞皆老街時他是撥開少許窗簾觀看現場情況,所以他當時只望到近惠豐中心的行車線的情況。
-片段播放完畢-
=============
A2及A4的法律代表對PW1沒有盤問。
=============
控方代表覆問PW1:
📌補充議題2:觀察
他乘坐的小型巴士的車身及座位均較其他車輛高。
📌補充議題4:追捕
他當時是以最快速度離開小型巴士,而他離開小型巴士後仍然看到A1身在原本的位置。
播放片段2:有線新聞
片段時間:06:45:22至06:47:16
他在片段中發現自己。他指出片段4上的片段中,他可能是身處彌敦道。
他指出A1是可能在掙扎時出了馬路。
-片段播放完畢-
=============
PW1作供完畢。
#李慶年法官 #續審(3/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案件爭議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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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盤問PW1:
PW1=他
📌議題1:警方當天的行動
他當天是全副裝備執行行動,但當天他沒有佩備盾牌。而在接收到通訊機的指示前,他不知道何時及何地要採取拘捕行動,因此他同意即使他與隊員看到有違法行為,也要等待上級指示才能作出行動。
他當時是屬於「速龍」小隊的成員,可是他不能回答當時「速龍」小隊當時乘搭沒有警隊標誌的警車是否為了隱藏警隊的行動。
他在執行拘捕行動前,小隊指揮官曾在通訊機中通知他與隊員前方馬路被堵塞。因此他同意有部分資訊是從通訊機中得知,例如前方有馬路被堵塞。當他從通訊機中收到前方有馬路被堵塞的訊息後,有向前方情況作出觀察並看到相關情況。
📌議題2:觀察
他在小型巴士中進行觀察時,只能看到近惠豐中心的兩條行車線。他乘坐的小型巴士前方有一輛巴士被堵塞,近惠豐中心的兩條行車線也有私家車及的士被堵塞。
他指出他可以從車與車間的空位看到有黑色垃圾袋在行人過路處上。
他同意A1當時是身穿深藍色衫而非他在庭上指的黑色衫,因為現場的環境影響他的判斷。
他指出在4至5人是用黑色垃圾袋進行堵路動作後已離開他的視線,而當中的A1再進入他的視線,即拿着黑色垃圾袋走入行人過路處中,然後疑似將黑色垃圾佬放下地面後返回行人路。
播放控方片段2:有線電視
片段時間:06:45:17
他表示當時不太能確認這些黑色垃圾膠袋。
他能在庭上確認他乘坐的警方車輛,可是他不同意片段所顯示的情況與他當時觀察的是一致,例如片段中的的士的位置有改變了。
他指出這輛的士未曾影響他對現場的觀察。
-片段播放完畢-
他不同意現場少於3人集結。
📌議題3:口供紙的遺漏
他當時是沒有記事冊在身,但他同意記事冊的目的是協助日後回想記憶。他同意當時只有POLO154是唯一的官方紀錄。
他指他就本案下了2份口供紀錄,可是他現實上下了3份口供紀錄。經庭上確認後,他同意他就本案下了3份口供紀錄。
問題1:遺漏記錄現場環境的細節
他同意在2019年11月11日的第1份口供紙上沒有紀錄以下內容:
1)惠豐中心外的行人路有20至30人聚集
2)強調有4至5人將黑色垃圾袋搬出行人過路線
3)他在車上觀察現場堵路情況的時間,即2至3分鐘
4)現場有4至5輛車輛被堵塞。
他同意上述內容在第3份口供才第一次提出;他亦同意上述的畫面歷歷在目;他亦同意上述的內容對證明「非法集結」的控罪是重要的;他指出當時沒有在第1份口供紙紀錄上述內容是因為他在案發時已向警員9935交代案情,故只在第1份口供紙以盡快紀錄為主,此外他當時認為他日後有機會補錄更詳細的口供。
他表示他在2021年6月23日下第2份口供時,他知悉上文的內容對證明「非法集結」的控罪是重要的,可是當時未意識到要仔細描述當時的情況。而他在2021年7月22日觀看片段後,才有意識地在口供上補充上述的細節及原本在第1份及第2份口供上遺漏的地方。
問題2:未有記錄現場有人叫囂
他同意他未有在第3份口供上記錄當時現場有人叫囂,只在庭上提出。他認為當時現場有人叫囂只是描述當時現場的情況,並非最重要的內容。
問題3:未有記錄A1以外參與堵路的人的特徵
他同意他未有在第3份口供上記錄有身穿白色衣服及有其他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將黑色垃圾袋搬出馬路,只在庭上提出。因為他認為這並非最重要的內容,以及他當時認為應主要在口供上紀錄A1的行為。
問題4:未有記錄他追捕A1時視線未曾斷開
他同意他未有在所有口供上記錄他追捕A1時視線未曾斷開,他同意這部分是重要的細節。他表示沒有在口供上紀錄此部分是因為他認為追捕的意思是他一直看着被告進行追捕,若果被告曾離開他的視線,那就是搜捕,故他認為不需要在口供上記錄他追捕A1時視線未曾斷開。
他認為只要目標人物未有離開他的視線超過1秒,這也不算離開視線。
問題5:未有記錄他追捕A1時A1有向前方揮手
他同意他未有在所有口供上記錄他追捕A1時A1有向前方揮手。簡單而言,因為他認為這部分不是當時的重點。
問題6:遺漏記錄當時A1的衣服的特點
他同意他在當時未必可以留意到A1當時的鞋,但不同意他不能留意到A1在堵路當時身穿的衣服是有領及開胸。
他同意他未有在所有口供上記錄當時A1堵路時身穿的衣服的特點,因為他遺漏了。
問題7:未有記錄他觀察A1至下車追捕A1的時間
他同意他未有在所有口供上記錄觀察A1至下車追捕A1相距約半分鐘。
問題8:PW1在口供紙上A1向前方大叫的次數紀錄與庭上的版本有別
他同意他在第1份口供紙上寫A1多次向前方大叫,與他在庭上指的一次有出入,因為相隔太久令記憶出錯了。
📌議題4:追捕
他指出由後門下警車開始已一心追捕A1。
他不同意他曾對A1使用警棍。
繪畫地圖:
他在由A1法律代表準備的地圖繪畫他追捕A1的路線,並且標記A1被制服的位置,他下車的位置等。
他表示他由下警車指跑上行人路期間需要繞過一些障礙物,並非一條直線。
他不記得當時被告在馬路上跑了好幾步,但不能確定這幾步的距離。他同意他推A1時兩人都是應該位於馬路。
播放片段3: HK01
片段時間:07:11:55至07:12:15
片段中能顯示有警員開後門下車的情形。
他同意由後門下車時A1是離開了他的視線,但不認為是實質上A1已離開了他的視線,因為這段時間十分短,而A1的位置沒有改變。
-片段播放完畢-
他指出惠豐中心轉入彌敦道的轉角位未有影響他對A1的視線。
他忘記A1向前方揮了多少次手,只記得A1當時有向前方大叫一次,但他記得A1當時手上沒有手持物件,雖然他同意他實際上看不到A1的嘴部有郁動,但不同意現場的叫聲並非由A1叫出,因為他可以借推論判斷出這叫聲是由A1叫出。
他記得他在推A1前A1一直有佩戴鴨咀帽,而該鴨咀帽在A1跌在地上後跌落在A1的右邊。
他指出他追捕A1時視線範圍內看不到有警員及白色衣服的人。
播放片段4:有線新聞報道
片段播放時間:00:01:25至00:01:34 (實時為約21:19時)
他不能在片段中認出自己,也看不到有警員沿他追捕A1的路線走。
-片段播放完畢-
播放片段1:NOW
片段播放時間:實時21:19:40至21:19:44
片段能顯示「速龍」小隊的隊員由亞皆老街左轉入彌敦道往油麻地方向的情況。
片段時間:21:19:43
他未能確認片段上的黑影是否「速龍」小隊的隊員。
片段時間:21:19:52至21:19:58
A1法律代表就此準備了187張片段定格截圖。
片段時間:21:19:54
他能確認片段定格中有奔跑動作的人是A1。
他看不到他原先在片段中指出的自己是否拿着盾牌,他指出他當時有另一位「速龍」小隊的隊員與他平排跑。
他難以觀看他前方的黑影是否是另一位「速龍」小隊的隊員。
片段時間:21:19:55
他難以確認這個片段定格中的人是否A1。
他不同意A1法律代表在片段中指出的A1手上有拿着鴨咀帽,但同意這個片段定格中的人手上有拿着東西。
-片段播放完畢-
片段5:高登討論區
片段時間:00:00:00至00:00:15
他認為他當時由惠豐中心跑至陶德中心約可以用20秒,但他同意由下車跑至惠豐中心約10秒多,他呈清他早前在庭上表示他當時用了1分鐘多的估計時間是包括追逐及制服A1。
他同意他當時他推跌A1時他與A1應該是位處行人路,因為記憶有誤了。
片段時間:00:00:15至00:01:32
片段開初播放時的實時為21:19時。片段能顯示他追捕A1的情況。
他同意片段中彌敦道有不少人;以及A1的鴨咀帽在A1跌在地上時距離A1相距1米,然後有警員將鴨咀帽踢到A1身旁,但他不能確認片段顯示的鴨咀帽是否屬於他看見的鴨咀帽。
他同意他與警員9935身在片段。
-片段播放完畢-
📌議題5:PW1拘捕A1後的記憶
他記憶中他離開現場時是乘坐警方小型巴士離開,但他忘記了車牌及這輛小型巴士是否他原先坐的小型巴士。
第2度播放片段3: HK01
片段顯示當時彌敦道有兩輛小型巴士,其中一輛是有布簾遮掩車輛內部,而另外一輛的窗部裝有膠幕。
他不能確認當時在亞皆老街乘坐的小型巴士是否就是片段中的小型巴士。但他記得當時他在亞皆老街時他是撥開少許窗簾觀看現場情況,所以他當時只望到近惠豐中心的行車線的情況。
-片段播放完畢-
=============
A2及A4的法律代表對PW1沒有盤問。
=============
控方代表覆問PW1:
📌補充議題2:觀察
他乘坐的小型巴士的車身及座位均較其他車輛高。
📌補充議題4:追捕
他當時是以最快速度離開小型巴士,而他離開小型巴士後仍然看到A1身在原本的位置。
播放片段2:有線新聞
片段時間:06:45:22至06:47:16
他在片段中發現自己。他指出片段4上的片段中,他可能是身處彌敦道。
他指出A1是可能在掙扎時出了馬路。
-片段播放完畢-
=============
PW1作供完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辯方盤問警員X(pw3),當他身處天橋追截被告時,是否不顧一切只望著前方跑過去。X回答:未到不顧一切。辯方續問X追截時是否需要避開人群,以免撞傷市民,X同意。辯方問:你嘅職責從都唔係傷害市民㗎可?X:從來都唔係。辯方認為,既然被告需要避開市民,X就不是「牛咁眼」衝向前兼無須環顧四方,X同意。X亦承認人群裡有其他人士身處黑衣。
辯方播放現場片段,畫面顯示係X與pw2於上水廣場地下的Dior店舖內嘗試截停被告,但不果。辯方問X是否同意,X與pw2於上述地點首次截停被告,X不同意,指Dior前4、5秒X曾左手搭去被告的右邊膊頭,並警告對方,但被告仍然反抗,沒有理會,X遂向被告揮打警棍。
X稱曾警告被告「唔好再走!否則使用警棍」,但被告反抗,X揮動警棍後打中被告的右前手臂。辯方問X「嗰陣你見到20614有咩動作呀」,對方回答「無留意」。
📌琴日話同事噴1次椒,今朝突然改口話噴2次
X昨天供稱Pw2只使用1次胡椒噴霧,今早卻改口指使用兩次噴霧。辯方直問X當日是否看見Pw2使用兩次噴霧,X回答「當日記憶不是」。辯方指X昨日亦供稱Pw2只使用一次噴霧,X回答「昨天根據口供(唔知噏乜ಥ_ಥ,佢意思應是2019寫嘅書面證供?」。
📌2019年書面證供話揮動1次警棍,今朝改口話兩次
根據X早上的證供,X經過Dior前4、5秒,及經過Dior時曾揮動警棍。辯方指出片段中根本看不見X使用兩次警棍,X同意。X於2019年撰寫的書面證供亦只提及使用1次警棍,辯方問X「你話今早記憶比2019年清晰?」,X回答「同意」。辯方指出X與被告首次接觸是在Dior ,而在Dior之前被告根本沒有推撞過PW2,X不同意。
📌警員承認於書面證供漏寫檢取長遮
X供稱在天橋看見被告打開一把咖啡色的雨傘,事後檢取它並交給PW2。辯方指出X於2020年5月撰寫的書面證供,沒有提及檢獲一把長遮並交給pw2 。X承認:「我認為我有改善空間」,辯方:即喺疏忽?漏咗?,X:喺疏忽。
📌警員之前作供俾官話有出入唔會俾任何比重,所以今次申請匿名
X 開審前申請匿名令獲批,辯方指X 於2019年曾涉及一宗社會事件案,需出庭作供。辯方問X是否知道,指該案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X稱「唔知道,唔想加大自己壓力」。辯方透露,「嗰次裁判官認為你嘅口供同庭上影片有出入,最後court 無俾你嘅證供任何比重」,X回答不知道此事,並否認因此申請匿名令,而是因為自2019年始就被滋擾。辯:「我唔係商討緊你有無被滋擾,我話你申請匿名令其中一個原因,喺因為被告被判罪名不成立。」,X不同意。
————————————————
調查警員5305(pw4)作供,負責睇片辨認被告身分。
辯方反對將pw4的辨認證供呈堂,因控方未能證明pw4在辨認被告上有特別知識。控方則認為警員已花大量時間檢視影片,故已經得到special knowledge。法官表示可先聽取供詞才作判斷。
Pw4供稱曾去案發現場拍照及搜證,並就被告的黑色衣物拍照。Pw4指該黑衫印有白色英文字母MU,入面有白色標籤(….Zzzzzzzzz)。
🥸警稱花1000小時檢閱現場片段,改改下話500小時,最後得返100小時(⊙v⊙)
控方其後播放01直播片段及警方?拍攝的片段,讓PW4辨認被告。法官問PW4花了多少時間檢閱相關片段,Pw4回答接近1000小時(@_@)。官:就算24小時不停咁睇都要睇足41日。
pw4解釋只是粗略計算,因他花了整整一個月睇片,改稱花了500小時。其後pw4補充一天看5小時,每星期看5日,所以一星期看25小時,一個月看了100小時。官:咁就唔喺1000小時啦。pw4:…….。
Pw4其後根據片段遂格辨認被告。(…開始神志不清)
13:00休庭,14:30繼續。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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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警員X(pw3),當他身處天橋追截被告時,是否不顧一切只望著前方跑過去。X回答:未到不顧一切。辯方續問X追截時是否需要避開人群,以免撞傷市民,X同意。辯方問:你嘅職責從都唔係傷害市民㗎可?X:從來都唔係。辯方認為,既然被告需要避開市民,X就不是「牛咁眼」衝向前兼無須環顧四方,X同意。X亦承認人群裡有其他人士身處黑衣。
辯方播放現場片段,畫面顯示係X與pw2於上水廣場地下的Dior店舖內嘗試截停被告,但不果。辯方問X是否同意,X與pw2於上述地點首次截停被告,X不同意,指Dior前4、5秒X曾左手搭去被告的右邊膊頭,並警告對方,但被告仍然反抗,沒有理會,X遂向被告揮打警棍。
X稱曾警告被告「唔好再走!否則使用警棍」,但被告反抗,X揮動警棍後打中被告的右前手臂。辯方問X「嗰陣你見到20614有咩動作呀」,對方回答「無留意」。
📌琴日話同事噴1次椒,今朝突然改口話噴2次
X昨天供稱Pw2只使用1次胡椒噴霧,今早卻改口指使用兩次噴霧。辯方直問X當日是否看見Pw2使用兩次噴霧,X回答「當日記憶不是」。辯方指X昨日亦供稱Pw2只使用一次噴霧,X回答「昨天根據口供(唔知噏乜ಥ_ಥ,佢意思應是2019寫嘅書面證供?」。
📌2019年書面證供話揮動1次警棍,今朝改口話兩次
根據X早上的證供,X經過Dior前4、5秒,及經過Dior時曾揮動警棍。辯方指出片段中根本看不見X使用兩次警棍,X同意。X於2019年撰寫的書面證供亦只提及使用1次警棍,辯方問X「你話今早記憶比2019年清晰?」,X回答「同意」。辯方指出X與被告首次接觸是在Dior ,而在Dior之前被告根本沒有推撞過PW2,X不同意。
📌警員承認於書面證供漏寫檢取長遮
X供稱在天橋看見被告打開一把咖啡色的雨傘,事後檢取它並交給PW2。辯方指出X於2020年5月撰寫的書面證供,沒有提及檢獲一把長遮並交給pw2 。X承認:「我認為我有改善空間」,辯方:即喺疏忽?漏咗?,X:喺疏忽。
📌警員之前作供俾官話有出入唔會俾任何比重,所以今次申請匿名
X 開審前申請匿名令獲批,辯方指X 於2019年曾涉及一宗社會事件案,需出庭作供。辯方問X是否知道,指該案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X稱「唔知道,唔想加大自己壓力」。辯方透露,「嗰次裁判官認為你嘅口供同庭上影片有出入,最後court 無俾你嘅證供任何比重」,X回答不知道此事,並否認因此申請匿名令,而是因為自2019年始就被滋擾。辯:「我唔係商討緊你有無被滋擾,我話你申請匿名令其中一個原因,喺因為被告被判罪名不成立。」,X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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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警員5305(pw4)作供,負責睇片辨認被告身分。
辯方反對將pw4的辨認證供呈堂,因控方未能證明pw4在辨認被告上有特別知識。控方則認為警員已花大量時間檢視影片,故已經得到special knowledge。法官表示可先聽取供詞才作判斷。
Pw4供稱曾去案發現場拍照及搜證,並就被告的黑色衣物拍照。Pw4指該黑衫印有白色英文字母MU,入面有白色標籤(….Zzzzzzzzz)。
🥸警稱花1000小時檢閱現場片段,改改下話500小時,最後得返100小時(⊙v⊙)
控方其後播放01直播片段及警方?拍攝的片段,讓PW4辨認被告。法官問PW4花了多少時間檢閱相關片段,Pw4回答接近1000小時(@_@)。官:就算24小時不停咁睇都要睇足41日。
pw4解釋只是粗略計算,因他花了整整一個月睇片,改稱花了500小時。其後pw4補充一天看5小時,每星期看5日,所以一星期看25小時,一個月看了100小時。官:咁就唔喺1000小時啦。pw4:…….。
Pw4其後根據片段遂格辨認被告。(…開始神志不清)
13:00休庭,14:30繼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覆核聆訊
江(21)🛑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 - - - - - - - - - - - - - - -
裁決結果:
法庭已考慮控辯雙方陳述, 呈上的案例, 案情及關於被告的報告, 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本案必須判禁閉式刑罰。 被告判刑當天尚有3天滿21歲, 現已滿21歲, 考慮被告背景後, 法庭認為監禁刑罰合適, 本案控罪最高年期為12個月, 法庭以3個半月為量刑起點, 因經審訊後定罪, 沒有扣減, 裁定改判3個半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覆核聆訊
江(21)🛑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 - - - - - - - - - - - - - - -
裁決結果:
法庭已考慮控辯雙方陳述, 呈上的案例, 案情及關於被告的報告, 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本案必須判禁閉式刑罰。 被告判刑當天尚有3天滿21歲, 現已滿21歲, 考慮被告背景後, 法庭認為監禁刑罰合適, 本案控罪最高年期為12個月, 法庭以3個半月為量刑起點, 因經審訊後定罪, 沒有扣減, 裁定改判3個半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是日為結案陳詞口頭補充,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與法官就案件爭議點辯論。
📌控方不會讀出完整書面陳詞
現補充以下幾點以回應辯方:
1️⃣辯方指證人講唔到閉路電視鏡頭上的是白色漆油,控方澄清證人證供是指「除漆油外,諗唔到其他物料」,而錄影會面中被告有講個啲係噴漆。
2️⃣辯方指沒有證供證明受損毀國旗符合規格,控方現呈上《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項指「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故本案燒國旗屬犯罪,控方陳詞並沒有提及所燒毁的國旗要符合規格。
而條例第8項列明「如有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國旗或國徽。」所以本案被損毁的國旗「睇落去似就ok」,參考證物19的相片,明顯睇到係一支國旗。
3️⃣辯方投訴沒有證供顯示片段中的金髮男子手持的是易燃物品,只係見到淋野,控方回應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講咗係汽油
4️⃣辯方指證供不能確立涉案水馬屬邊間公局,控方指即使未能證明水馬屬於哪一間公司,起碼能證明水馬屬他人財產
5️⃣控方澄清陳詞指一般刑事標準下拒絕辯方所提出的相對可能性,即ADHD不一定是精神錯亂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強調控方立場必然是每單案件均需審視證供並留意案發日情況。惟控方亦同意辯方所指:關鍵問題一定是案發時間被告有沒有犯罪意圖。
辯方指控控方不能幻想一年半前被告的精神情況,控方重申ADHD患者不是必然有或必然沒有犯罪意識。根據醫生報告,被告有正常工作,非每時每刻都有犯罪意識,法庭須利用客觀證供去審視被告犯罪意圖,特別是光碟及錄影會面內容。
6️⃣辯方稱被告案發時只是機械式操作,取下國旗交予他人,但控方回應法庭上沒有相關證供,自己並非批評被告在一般事項不作供,只是沒有證供顯示被告行為屬機械式,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感後悔。
7️⃣辯方指被告有ADHD等於沒有犯罪意圖,於控方立場不成立,法庭應用客觀證供至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不接納辯方講法。
📌辯方回應:
1️⃣控方不應依賴錄影會面中被告的回應,根據醫生報告,被告的回應屬「事後描述」,即使被告真係有講,亦不能依賴。
2️⃣辯方澄清並非ADHD患者便一定沒有犯罪意圖,ADHD患者或許犯罪當刻未能自制,法官要評估患者的決策力decision making及約束inhibition是否同步。
當時現場環境氣氛,或會影響被告病情,而黃醫生(辯方專家證人)亦指ADHD是一種發展障礙,即使被告事後能交代案發經過,不代表案發當下被告有自制能力。
郭官感混亂問:之前又話HD(過度活躍)關於一般事項,AD(專注力不足)關於特別事項?而家陳詞又講一般ADHD病人(非針對被告而講)。被告只在特別事項作供,一般事項沒有作供,法庭沒有證供顯示案發時被告心理狀態,若要法庭接納辯方講法,即被告沒有犯罪意圖,必須要有確切證供,不能單靠理論推斷。
郭官再指:法庭要基於事實診斷,醫生向病人索取的資料不能「走後門」透過醫生作供呈上法庭。
辯方回應根據片段,按照現場氣氛,假設被告是片中人,黃醫生指被告若身處該環境會「跳制」,因黃醫生曾為被告作診斷,了解被告。
郭官不解問:被告喺當日可能係咁,但唔代表被告當日真係咁。被告唔比口供唔會令黃醫生證供不成立,黃醫生的說法可能成立,但要有證據證明。
控方插嘴:黃醫生從來沒有承認片段中的金髮男子是被告,亦對金髮男子行為不作評論。
辯方回應:辯方有合理基礎指出被告當天十分可能是「跳制」的情況,而是否接納由法庭判斷。舉例,老人癡呆患者有可能會買嘢唔記得比錢,一名醫生在診斷該患者後,了解患者情況,便有資格推斷該特定有好大可能唔記得比錢買嘢。
辯方強調社會很多時間會誤會ADHD患者,認為他們只是衝動,難道就不用負上刑責?
郭官提出案例指案例中被告認罪,上級法院不接納被告患ADHD為抗辯理由,辯方解釋該案的專家證人醫生沒有上庭交代被告病情,只有呈交報告(郭官自言自語:都係一樣啦),而且該案例為暴動案,法庭分析暴動本質與個人因素無關,較著重整體性,而本案控罪皆為個人行為,故案例中法庭對ADHD評價不能適用於本案。
3️⃣關於CCTV上的物料,證人稱「諗唔到除油漆外仲可以係咩」,證人的作供顯示其知識局限,文字演繹有空間讓辯方發揮,指出該物料是噴漆的證據非常薄弱。
郭官質疑:為何辯方不在盤問時提出?要在陳詞先講?唔好突然間諗起又加,諗起又加⋯⋯
辯方指自己有一整套辯論策略,覺得當時沒有提出,不是一個值得批評的地方,反而控方可在證供層面做得更好。
4️⃣辯方指根據片段,拆國旗後不久有示威者在另一方燒國旗,但鏡頭不連貫,即使有人燒國旗,亦沒有證供證明是同一支國旗(即由東涌游泳池拆下)。
5️⃣若控方指涉案水馬「起碼是屬於他人財產」,需修改控罪
———————————————
🌟案件主管在辯方與法官辯論時,出聲恥笑,控方律師立即轉身要求警員安靜。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7日 14:3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是日為結案陳詞口頭補充,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與法官就案件爭議點辯論。
📌控方不會讀出完整書面陳詞
現補充以下幾點以回應辯方:
1️⃣辯方指證人講唔到閉路電視鏡頭上的是白色漆油,控方澄清證人證供是指「除漆油外,諗唔到其他物料」,而錄影會面中被告有講個啲係噴漆。
2️⃣辯方指沒有證供證明受損毀國旗符合規格,控方現呈上《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項指「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故本案燒國旗屬犯罪,控方陳詞並沒有提及所燒毁的國旗要符合規格。
而條例第8項列明「如有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國旗或國徽。」所以本案被損毁的國旗「睇落去似就ok」,參考證物19的相片,明顯睇到係一支國旗。
3️⃣辯方投訴沒有證供顯示片段中的金髮男子手持的是易燃物品,只係見到淋野,控方回應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講咗係汽油
4️⃣辯方指證供不能確立涉案水馬屬邊間公局,控方指即使未能證明水馬屬於哪一間公司,起碼能證明水馬屬他人財產
5️⃣控方澄清陳詞指一般刑事標準下拒絕辯方所提出的相對可能性,即ADHD不一定是精神錯亂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強調控方立場必然是每單案件均需審視證供並留意案發日情況。惟控方亦同意辯方所指:關鍵問題一定是案發時間被告有沒有犯罪意圖。
辯方指控控方不能幻想一年半前被告的精神情況,控方重申ADHD患者不是必然有或必然沒有犯罪意識。根據醫生報告,被告有正常工作,非每時每刻都有犯罪意識,法庭須利用客觀證供去審視被告犯罪意圖,特別是光碟及錄影會面內容。
6️⃣辯方稱被告案發時只是機械式操作,取下國旗交予他人,但控方回應法庭上沒有相關證供,自己並非批評被告在一般事項不作供,只是沒有證供顯示被告行為屬機械式,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感後悔。
7️⃣辯方指被告有ADHD等於沒有犯罪意圖,於控方立場不成立,法庭應用客觀證供至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不接納辯方講法。
📌辯方回應:
1️⃣控方不應依賴錄影會面中被告的回應,根據醫生報告,被告的回應屬「事後描述」,即使被告真係有講,亦不能依賴。
2️⃣辯方澄清並非ADHD患者便一定沒有犯罪意圖,ADHD患者或許犯罪當刻未能自制,法官要評估患者的決策力decision making及約束inhibition是否同步。
當時現場環境氣氛,或會影響被告病情,而黃醫生(辯方專家證人)亦指ADHD是一種發展障礙,即使被告事後能交代案發經過,不代表案發當下被告有自制能力。
郭官感混亂問:之前又話HD(過度活躍)關於一般事項,AD(專注力不足)關於特別事項?而家陳詞又講一般ADHD病人(非針對被告而講)。被告只在特別事項作供,一般事項沒有作供,法庭沒有證供顯示案發時被告心理狀態,若要法庭接納辯方講法,即被告沒有犯罪意圖,必須要有確切證供,不能單靠理論推斷。
郭官再指:法庭要基於事實診斷,醫生向病人索取的資料不能「走後門」透過醫生作供呈上法庭。
辯方回應根據片段,按照現場氣氛,假設被告是片中人,黃醫生指被告若身處該環境會「跳制」,因黃醫生曾為被告作診斷,了解被告。
郭官不解問:被告喺當日可能係咁,但唔代表被告當日真係咁。被告唔比口供唔會令黃醫生證供不成立,黃醫生的說法可能成立,但要有證據證明。
控方插嘴:黃醫生從來沒有承認片段中的金髮男子是被告,亦對金髮男子行為不作評論。
辯方回應:辯方有合理基礎指出被告當天十分可能是「跳制」的情況,而是否接納由法庭判斷。舉例,老人癡呆患者有可能會買嘢唔記得比錢,一名醫生在診斷該患者後,了解患者情況,便有資格推斷該特定有好大可能唔記得比錢買嘢。
辯方強調社會很多時間會誤會ADHD患者,認為他們只是衝動,難道就不用負上刑責?
郭官提出案例指案例中被告認罪,上級法院不接納被告患ADHD為抗辯理由,辯方解釋該案的專家證人醫生沒有上庭交代被告病情,只有呈交報告(郭官自言自語:都係一樣啦),而且該案例為暴動案,法庭分析暴動本質與個人因素無關,較著重整體性,而本案控罪皆為個人行為,故案例中法庭對ADHD評價不能適用於本案。
3️⃣關於CCTV上的物料,證人稱「諗唔到除油漆外仲可以係咩」,證人的作供顯示其知識局限,文字演繹有空間讓辯方發揮,指出該物料是噴漆的證據非常薄弱。
郭官質疑:為何辯方不在盤問時提出?要在陳詞先講?唔好突然間諗起又加,諗起又加⋯⋯
辯方指自己有一整套辯論策略,覺得當時沒有提出,不是一個值得批評的地方,反而控方可在證供層面做得更好。
4️⃣辯方指根據片段,拆國旗後不久有示威者在另一方燒國旗,但鏡頭不連貫,即使有人燒國旗,亦沒有證供證明是同一支國旗(即由東涌游泳池拆下)。
5️⃣若控方指涉案水馬「起碼是屬於他人財產」,需修改控罪
———————————————
🌟案件主管在辯方與法官辯論時,出聲恥笑,控方律師立即轉身要求警員安靜。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7日 14:3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0803旺角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10蘇(24/F)
控罪詳情: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人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
經審訊後所有罪名成立。韓,陳,伍,蘇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蕭,鄧,陳,廖,方於2020年11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4-6個月監禁。各人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370&currpage=T
同案D9方(21) 於2021年6月23日放棄上訴,即時服刑。
D2鄧於2021年6月24日取消保釋即時入更生中心,但維持上訴申請。
--------------------------------------------------
📌D7代表大律師陳詞
原審裁判官 #鄭念慈裁判官 指出他從片段中辯認出D7,並解釋片中被指是D7的人的雨傘和D7被搜獲的雨傘不同的原因可能是,D7可能有兩把兩傘,片中的那把在速龍警員衝出來拘捕他的7秒間被丟掉。上訴方認為此說法與拘捕D7的速龍警員的證供不吻合,因他指出拘捕D7時D7持有雨傘。此外,原審時沒任何證據支持原審裁判官的說法。
至於原審裁判官指出D7與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但他身上有急救物品,參與非法集結並不是無可抗拒的唯一目的。
拘捕D7的PW13表示在一段距離外留意到D7,當時D7在郁動,PW13表示他用一秒時間留意到D7的褲上有破洞。D7在被拘捕後,在警署被要求把裝備穿上身拍照,裝備包括毛巾、眼罩、口罩和帽,但相片中看不見D7的褲子有破洞。上訴方指出PW13不可能在一秒內留意到D7的褲子有破洞,必然是回到警署後才看見,D7的證供應受質疑。
張官觀察該條褲子後,質疑為何破洞不算太小,但相中拍攝不到。D7代表大律師回應指因為郁動時褲子會摺。(此破洞是設計,不是意外或受傷弄到的。)
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考慮證據時把不牽涉本案的證據一併考慮,他把較早時間發生的事考慮到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的事。原審裁判官認定當時有非法集結並不適宜。
張官質疑如D7欲參與救護工作,為何站在人群中間對著警員,而非站在旁邊減少受傷風險,認為這不合常理。而D7沒作供解釋此不合常理之處,不能就此疑點給予他任何利益。
上訴方回應指現場沒激烈行為,警方沒發射催淚彈,站在人群中間未必不合理。此外,雖然D7沒作供,但在原審時有呈上證物,包括
1. D7在2017年7月考取的急救證書;
2. D7上司撰寫的信件,指出D7雖然在公司不是擔任急救的崗位,但有需要時會提供協助,關注別人的安危;
3. 在D7身上搜獲的四瓶生理鹽水和急救用品包。
上訴方補充說,站在中間的話,如有人受傷可即時協助,這是合理疑點說明他不一定與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
最後,聲稱在片中辨認出D7的PW21指出片中持雨傘人士的背包是深色的,但拘捕D7的PW13卻表示被告的背包是淺色的。此處不吻合。
📌答辯方回應
依賴書面陳詞,並有以下補充。
D7在現場被捕,裝束和裝備與示威者相同,並不是穿著街坊裝。現場有人叫囂、堵路、用鐳射筆發出光束和敲打路牌,現場一定有非法集結,而警方亦多番警告。
上訴方對PW21的批評無關痛癢,因為PW21花費大量時間辨認D7,法庭不可能花費如此多的時間作辨認。此外,原審裁判官亦有對辨認作獨立評估。
片中有戴豬嘴人士用鐳射筆,而D7在片中與他站得接近。拘捕D7時情況混亂,因此即使找不到片中的雨傘,不影響辨認D7。此外,即使沒此片段,答辯方亦肯定D7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按:答辯方理由十分牽強。而上訴方早前亦爭議片中的不是D7。)
至於上訴方對PW13的批評,PW13對D7的觀察質素並不重要,因為D7在現場被捕。而D7的褲子確實有破洞,此與PW13的證供吻合。
上訴方表示原審裁判官不應考慮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外的事,但非法集結的性質是流動的,可維持半日、甚至一日,案中的非法集結只十數分鐘,但警方由太子始創中心推動開始,示威者已經不斷退,因此不應不考慮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外的事。
上訴方指出警方給予的警告不足,但從片段可見警方已給予足夠警告。
上訴方指出D7是急救員,但D7身上帶有急救用品,可以是示威時帶作在衝突後協助自己的物品,正如兩軍打仗亦有人帶急救用品。急救用品更顯示D7是示威者,因他預計現場會有衝突。原審時指出D7沒穿急救衣物,正確地拒絕接納D7是急救員的可能性。
📌D7代表大律師回應
控方認為PW13的觀察質素不重要,但其實PW13的證供可信性重要,因為他的證供與片段相關。
答辯方認為D7全副武裝,但D7沒任何攻擊性的用品,只是戴上豬嘴等防護性用具。
張官指出片中不是人人都戴豬嘴,而戴豬嘴亦即預料警方會施放催淚氣體,D7的裝備顯示他不會在現場逗留短時間。
上訴方指出片中很多人都有戴上豬嘴。
📌D8辯方大律師陳詞
D8辯方大律師 #詹俊祺大律師 指出D8被拘捕的地點不是示威的前排,D8當時已想離開,但愚蠢地選擇了不適當的道路,然後被PW15速龍警員按在地上。
PW15表示他在15米外留意到D8,而且他視線沒離開D8,此處不可信,因為他表示他留意到的人身高5呎7,而且戴有頭盔,但D8身高只有5呎2,而且沒戴頭盔,PW15所留意的人根本不是他拘捕的人。
D8身上沒示威的裝備,穿著「香港人」字樣的上衣,但片中被指為D8的人衣物上的字根本看不清楚。
PW15的證供錯漏百出,原審裁判官根本不可能接納PW15的的證供。(張官表示詹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上有提及此點,著詹大律師不用重複,語氣看似同意詹大律師。)
D8的身形和案發當日的衣物沒任何特徵,原審裁判官不可能接納PW15看到的就是D8。
D8被捕時袋裏有62項文件正本,包括幼兒園畢業證書、出世紙、DSE成績表、義工服務證書、報稅文件、護照和車牌等,若然要參與非法集結,不可能帶有這些物品,但原審裁判官沒認真考慮這點,在裁判理由書中根本沒回應這點。
原審裁判官在裁判理由書指出D8在旺角買完遊戲用品後不用到尖沙嘴影印,因為旺角亦有影印舖,但原審時主控和裁判官都沒問及此點,沒給予機會D8回應。D8到尖沙嘴影印,可以是因為該處有優惠、對該處的服務有信心和熟悉該處的店員。
原審裁判官表示從片中見到D8,從而排除D8先前到旺角買遊戲用品,但片中被指為D8的人戴眼罩和口罩,根本見不到他的容貌。
現場有不少人睇熱鬧,途人亦可進入示威人群,D8在現場被捕不代表他身處集結人士的前排。案發地點有不少橫街,可能前排集結人士見勢色不對,從兩邊走去,因D8較矮看不見前方,不知發生何事,他想從人群後方離去,卻被捕。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指出D8「香港人」字樣的上衣和手套與示威人士吻合,而片中亦有人「睇嚟係D8」。
❗❗❗張官即打斷,表示PW21觀察了片段很長時間,但亦沒指出片中該人是D8,原審裁判官沒作比較,證人亦沒作辯認,答辯方不可此時要求法庭裁定片中該人是D8。❗❗❗
至於D8不在旺角影印而要去尖沙嘴,答辯方邀請法庭考慮D8的裝備除眼罩和豬嘴外有手套,為何D8帶備手套?此外,D8更有燒烤夾。
張官觀看證物後,表示該物品是金屬長夾,夾的英文是thongs,該證物不一定作燒烤用途。
答辯方指出示威者可用此夾來夾催淚彈,而D8的證供與他的裝備不相乎。如法庭確認片中的人是D8,可否決D8的證供。
答辯方指出現場不是平靜的集會,有堵路行為、有人罵警察、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察、警方多次警告,馬路上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是非法集結。況且,被告不用做出實質的事破壞社會安寧,只須讓途人合理地害怕即可,D8在該處出現的唯一原因是參與非法集結。
📌D8代表大律師回應
手套和夾的相關證供在原審沒被提出,而其他裝備可以是用作在當合法遊行變成暴力衝突時保護自己。
黑色的「香港人」字樣上衣在遊行示威中經常出現,不是特別的事。
--------------------------------------------------
已完成所有上訴人和答辯方的陳詞,押後裁決。
#張慧玲法官
#0803旺角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10蘇(24/F)
控罪詳情: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人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於2019年8月3日於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
經審訊後所有罪名成立。韓,陳,伍,蘇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蕭,鄧,陳,廖,方於2020年11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4-6個月監禁。各人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370&currpage=T
同案D9方(21) 於2021年6月23日放棄上訴,即時服刑。
D2鄧於2021年6月24日取消保釋即時入更生中心,但維持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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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代表大律師陳詞
原審裁判官 #鄭念慈裁判官 指出他從片段中辯認出D7,並解釋片中被指是D7的人的雨傘和D7被搜獲的雨傘不同的原因可能是,D7可能有兩把兩傘,片中的那把在速龍警員衝出來拘捕他的7秒間被丟掉。上訴方認為此說法與拘捕D7的速龍警員的證供不吻合,因他指出拘捕D7時D7持有雨傘。此外,原審時沒任何證據支持原審裁判官的說法。
至於原審裁判官指出D7與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但他身上有急救物品,參與非法集結並不是無可抗拒的唯一目的。
拘捕D7的PW13表示在一段距離外留意到D7,當時D7在郁動,PW13表示他用一秒時間留意到D7的褲上有破洞。D7在被拘捕後,在警署被要求把裝備穿上身拍照,裝備包括毛巾、眼罩、口罩和帽,但相片中看不見D7的褲子有破洞。上訴方指出PW13不可能在一秒內留意到D7的褲子有破洞,必然是回到警署後才看見,D7的證供應受質疑。
張官觀察該條褲子後,質疑為何破洞不算太小,但相中拍攝不到。D7代表大律師回應指因為郁動時褲子會摺。(此破洞是設計,不是意外或受傷弄到的。)
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考慮證據時把不牽涉本案的證據一併考慮,他把較早時間發生的事考慮到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的事。原審裁判官認定當時有非法集結並不適宜。
張官質疑如D7欲參與救護工作,為何站在人群中間對著警員,而非站在旁邊減少受傷風險,認為這不合常理。而D7沒作供解釋此不合常理之處,不能就此疑點給予他任何利益。
上訴方回應指現場沒激烈行為,警方沒發射催淚彈,站在人群中間未必不合理。此外,雖然D7沒作供,但在原審時有呈上證物,包括
1. D7在2017年7月考取的急救證書;
2. D7上司撰寫的信件,指出D7雖然在公司不是擔任急救的崗位,但有需要時會提供協助,關注別人的安危;
3. 在D7身上搜獲的四瓶生理鹽水和急救用品包。
上訴方補充說,站在中間的話,如有人受傷可即時協助,這是合理疑點說明他不一定與集結人士有共同目的。
最後,聲稱在片中辨認出D7的PW21指出片中持雨傘人士的背包是深色的,但拘捕D7的PW13卻表示被告的背包是淺色的。此處不吻合。
📌答辯方回應
依賴書面陳詞,並有以下補充。
D7在現場被捕,裝束和裝備與示威者相同,並不是穿著街坊裝。現場有人叫囂、堵路、用鐳射筆發出光束和敲打路牌,現場一定有非法集結,而警方亦多番警告。
上訴方對PW21的批評無關痛癢,因為PW21花費大量時間辨認D7,法庭不可能花費如此多的時間作辨認。此外,原審裁判官亦有對辨認作獨立評估。
片中有戴豬嘴人士用鐳射筆,而D7在片中與他站得接近。拘捕D7時情況混亂,因此即使找不到片中的雨傘,不影響辨認D7。此外,即使沒此片段,答辯方亦肯定D7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按:答辯方理由十分牽強。而上訴方早前亦爭議片中的不是D7。)
至於上訴方對PW13的批評,PW13對D7的觀察質素並不重要,因為D7在現場被捕。而D7的褲子確實有破洞,此與PW13的證供吻合。
上訴方表示原審裁判官不應考慮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外的事,但非法集結的性質是流動的,可維持半日、甚至一日,案中的非法集結只十數分鐘,但警方由太子始創中心推動開始,示威者已經不斷退,因此不應不考慮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交界外的事。
上訴方指出警方給予的警告不足,但從片段可見警方已給予足夠警告。
上訴方指出D7是急救員,但D7身上帶有急救用品,可以是示威時帶作在衝突後協助自己的物品,正如兩軍打仗亦有人帶急救用品。急救用品更顯示D7是示威者,因他預計現場會有衝突。原審時指出D7沒穿急救衣物,正確地拒絕接納D7是急救員的可能性。
📌D7代表大律師回應
控方認為PW13的觀察質素不重要,但其實PW13的證供可信性重要,因為他的證供與片段相關。
答辯方認為D7全副武裝,但D7沒任何攻擊性的用品,只是戴上豬嘴等防護性用具。
張官指出片中不是人人都戴豬嘴,而戴豬嘴亦即預料警方會施放催淚氣體,D7的裝備顯示他不會在現場逗留短時間。
上訴方指出片中很多人都有戴上豬嘴。
📌D8辯方大律師陳詞
D8辯方大律師 #詹俊祺大律師 指出D8被拘捕的地點不是示威的前排,D8當時已想離開,但愚蠢地選擇了不適當的道路,然後被PW15速龍警員按在地上。
PW15表示他在15米外留意到D8,而且他視線沒離開D8,此處不可信,因為他表示他留意到的人身高5呎7,而且戴有頭盔,但D8身高只有5呎2,而且沒戴頭盔,PW15所留意的人根本不是他拘捕的人。
D8身上沒示威的裝備,穿著「香港人」字樣的上衣,但片中被指為D8的人衣物上的字根本看不清楚。
PW15的證供錯漏百出,原審裁判官根本不可能接納PW15的的證供。(張官表示詹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上有提及此點,著詹大律師不用重複,語氣看似同意詹大律師。)
D8的身形和案發當日的衣物沒任何特徵,原審裁判官不可能接納PW15看到的就是D8。
D8被捕時袋裏有62項文件正本,包括幼兒園畢業證書、出世紙、DSE成績表、義工服務證書、報稅文件、護照和車牌等,若然要參與非法集結,不可能帶有這些物品,但原審裁判官沒認真考慮這點,在裁判理由書中根本沒回應這點。
原審裁判官在裁判理由書指出D8在旺角買完遊戲用品後不用到尖沙嘴影印,因為旺角亦有影印舖,但原審時主控和裁判官都沒問及此點,沒給予機會D8回應。D8到尖沙嘴影印,可以是因為該處有優惠、對該處的服務有信心和熟悉該處的店員。
原審裁判官表示從片中見到D8,從而排除D8先前到旺角買遊戲用品,但片中被指為D8的人戴眼罩和口罩,根本見不到他的容貌。
現場有不少人睇熱鬧,途人亦可進入示威人群,D8在現場被捕不代表他身處集結人士的前排。案發地點有不少橫街,可能前排集結人士見勢色不對,從兩邊走去,因D8較矮看不見前方,不知發生何事,他想從人群後方離去,卻被捕。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指出D8「香港人」字樣的上衣和手套與示威人士吻合,而片中亦有人「睇嚟係D8」。
❗❗❗張官即打斷,表示PW21觀察了片段很長時間,但亦沒指出片中該人是D8,原審裁判官沒作比較,證人亦沒作辯認,答辯方不可此時要求法庭裁定片中該人是D8。❗❗❗
至於D8不在旺角影印而要去尖沙嘴,答辯方邀請法庭考慮D8的裝備除眼罩和豬嘴外有手套,為何D8帶備手套?此外,D8更有燒烤夾。
張官觀看證物後,表示該物品是金屬長夾,夾的英文是thongs,該證物不一定作燒烤用途。
答辯方指出示威者可用此夾來夾催淚彈,而D8的證供與他的裝備不相乎。如法庭確認片中的人是D8,可否決D8的證供。
答辯方指出現場不是平靜的集會,有堵路行為、有人罵警察、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察、警方多次警告,馬路上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是非法集結。況且,被告不用做出實質的事破壞社會安寧,只須讓途人合理地害怕即可,D8在該處出現的唯一原因是參與非法集結。
📌D8代表大律師回應
手套和夾的相關證供在原審沒被提出,而其他裝備可以是用作在當合法遊行變成暴力衝突時保護自己。
黑色的「香港人」字樣上衣在遊行示威中經常出現,不是特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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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所有上訴人和答辯方的陳詞,押後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8欣澳 #提堂
D1:劉(23)
D2:黃(24)
D3:陳(21)
控罪: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詳情:
3人同被控於2020年5月18日,在欣澳海水抽水站外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原D3代表律師今同時代表三人,辯方之前同控方有商討但不成功,今會考慮改變商討方向,提出將案件押後,期間向D1-2索取指示及再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早上09:30再訊,期間各被告維持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8欣澳 #提堂
D1:劉(23)
D2:黃(24)
D3:陳(21)
控罪: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詳情:
3人同被控於2020年5月18日,在欣澳海水抽水站外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原D3代表律師今同時代表三人,辯方之前同控方有商討但不成功,今會考慮改變商討方向,提出將案件押後,期間向D1-2索取指示及再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早上09:30再訊,期間各被告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