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10401石硤尾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10401石硤尾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趙(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保管一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
因被告更換大律師,需時查閲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6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趙(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保管一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
因被告更換大律師,需時查閲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6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1450開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1450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陳 (43)
修訂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與另外九人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申請修改宵禁時間由0100-0600 至 0000-0600 及減少報到次數至每星期2次獲批✅
案件押後2021年6月10日下午2:30分至灣仔區域法院再訊,除更改條件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陳 (43)
修訂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與另外九人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申請修改宵禁時間由0100-0600 至 0000-0600 及減少報到次數至每星期2次獲批✅
案件押後2021年6月10日下午2:30分至灣仔區域法院再訊,除更改條件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21尖沙咀 #裁決
D1鄭 (18) 較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李 (16) 審訊內容按此
控罪:
(1) D1: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2) D2: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詳情:
兩名被困理大校園內的中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在尖東救護站一救護車內向警員提供虛假資料,虛報自己身上沒有身份證
———————————————
1512終於開庭…
📌特別事項評估
因當時情況為警方需記錄所有步出理大校園人士身分證,而非覺得被告可疑而上前截查。警員亦解釋警誡會交由警誡警員作出,故法庭認為控方證人一及二警員並非懷有惡意而不作警誡,遂裁定被告口頭陳述出於自願,認為有關口頭證供可納入作證據。
———————————————
📌控方口供評估
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現分析辯方對控方證人的4點質疑
1️⃣:PW1 及PW2 口供矛盾
PW1 稱搜出卡片包後,只讓PW2 看一眼D2的身分證,而PW2 則指自己有從PW1手上接過D2身分證,並與D2作出核對。葉官認為PW1已解釋自己忘記當時實際情況,但有告知PW2 自己搜出D2身分證。葉官強調作供非記憶力測試,認為兩名警員說法一致。
2️⃣:若D2警誡下有向警方作出任何解釋,警員不會不作記錄
葉官認為PW4警員已澄清被告當時為「拘捕後」無作任何解釋,而非「查問下」無解釋,而PW4亦指當日報告為憑大約記憶而寫,有出錯可以理解。
3️⃣記事簿只記錄被告答案/被告答案大約意思,亦沒有讓被告確認
葉官指警員已解釋只記錄被告答案原因為當時時間倉卒,而調查時亦非一問一答,只是記錄調查結果作初步調查之用,可以理解警員行為,而相關記錄亦非會面記錄,不讓被告確認內容亦屬正常。
4️⃣:某些查問只針對D1而非D2,不能確認二人情況一樣
葉官指PW1向D1查問後,D1回應藏起二人身分證為理大內人士所教,而PW2隨即向D2跟進問題,而D2亦解釋自己有與D1商討,望警員不能搜出身分證後不能起訴二人。葉官認為PW2口供直接而清晰。
——————————————
葉官參考案例HCMA667/2007,指D2明知身分證藏於D1鞋內,但卻作出相反陳述,即是說謊,期望以虛假陳述以求自保。
‼️罪名成立‼️
———————————————
15:34
📌求情
辯方呈上3封由被告父親、師長及社工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家庭雖有缺憾,但是名乖學生,事發後仍積極增值自己。
案發時D1已是成年人,D2僅是青年,二人雖有協商,但相比D1,D2更不了解情況,在警員查問下D2亦和盤托出事實(葉官打斷:但辯方爭議喎)。D2被圍困於理大數天,身體不適影響判斷,而D2案發時年紀小,心智未成熟,故作出不智決定。
本案案情並不嚴重,任何誤導成份對警員影響小,警員在救護車上已核實D2身份,望法庭先行索取感化報告,指D2背景良好,需要輔導多於判罰。
葉官質疑案件經審訊後定罪,亦感受不到被告悔意,認為感化報告未必是最佳選擇。辯方求情再指法庭或可進一步考慮社會服務令報告,最後才考慮更新中心(葉官:更新中心就要還柙㗎啦喎)。辯方補充自己曾參考兩案例,即使案件牽涉的是成年人亦只是判罰款或感化令,若法庭選擇更新中心,量刑整體性會過重。
🌟辯方不能提供案例編號,法庭希望辯方於判刑前能準備好
———————————————
考慮求情後現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葉官指感化條件為被告需有悔意,但葉官感受不到D2有悔意,強調仍有其他判刑可能性。
卡片證物歸還D1,保鮮紙充公,口供及會面記錄存檔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註:旁聽師請留步,第七庭仍有審訊!
#葉啟亮裁判官
#1121尖沙咀 #裁決
D1鄭 (18) 較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李 (16) 審訊內容按此
控罪:
(1) D1: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2) D2: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詳情:
兩名被困理大校園內的中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在尖東救護站一救護車內向警員提供虛假資料,虛報自己身上沒有身份證
———————————————
1512終於開庭…
📌特別事項評估
因當時情況為警方需記錄所有步出理大校園人士身分證,而非覺得被告可疑而上前截查。警員亦解釋警誡會交由警誡警員作出,故法庭認為控方證人一及二警員並非懷有惡意而不作警誡,遂裁定被告口頭陳述出於自願,認為有關口頭證供可納入作證據。
———————————————
📌控方口供評估
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現分析辯方對控方證人的4點質疑
1️⃣:PW1 及PW2 口供矛盾
PW1 稱搜出卡片包後,只讓PW2 看一眼D2的身分證,而PW2 則指自己有從PW1手上接過D2身分證,並與D2作出核對。葉官認為PW1已解釋自己忘記當時實際情況,但有告知PW2 自己搜出D2身分證。葉官強調作供非記憶力測試,認為兩名警員說法一致。
2️⃣:若D2警誡下有向警方作出任何解釋,警員不會不作記錄
葉官認為PW4警員已澄清被告當時為「拘捕後」無作任何解釋,而非「查問下」無解釋,而PW4亦指當日報告為憑大約記憶而寫,有出錯可以理解。
3️⃣記事簿只記錄被告答案/被告答案大約意思,亦沒有讓被告確認
葉官指警員已解釋只記錄被告答案原因為當時時間倉卒,而調查時亦非一問一答,只是記錄調查結果作初步調查之用,可以理解警員行為,而相關記錄亦非會面記錄,不讓被告確認內容亦屬正常。
4️⃣:某些查問只針對D1而非D2,不能確認二人情況一樣
葉官指PW1向D1查問後,D1回應藏起二人身分證為理大內人士所教,而PW2隨即向D2跟進問題,而D2亦解釋自己有與D1商討,望警員不能搜出身分證後不能起訴二人。葉官認為PW2口供直接而清晰。
——————————————
葉官參考案例HCMA667/2007,指D2明知身分證藏於D1鞋內,但卻作出相反陳述,即是說謊,期望以虛假陳述以求自保。
‼️罪名成立‼️
———————————————
15:34
📌求情
辯方呈上3封由被告父親、師長及社工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家庭雖有缺憾,但是名乖學生,事發後仍積極增值自己。
案發時D1已是成年人,D2僅是青年,二人雖有協商,但相比D1,D2更不了解情況,在警員查問下D2亦和盤托出事實(葉官打斷:但辯方爭議喎)。D2被圍困於理大數天,身體不適影響判斷,而D2案發時年紀小,心智未成熟,故作出不智決定。
本案案情並不嚴重,任何誤導成份對警員影響小,警員在救護車上已核實D2身份,望法庭先行索取感化報告,指D2背景良好,需要輔導多於判罰。
葉官質疑案件經審訊後定罪,亦感受不到被告悔意,認為感化報告未必是最佳選擇。辯方求情再指法庭或可進一步考慮社會服務令報告,最後才考慮更新中心(葉官:更新中心就要還柙㗎啦喎)。辯方補充自己曾參考兩案例,即使案件牽涉的是成年人亦只是判罰款或感化令,若法庭選擇更新中心,量刑整體性會過重。
🌟辯方不能提供案例編號,法庭希望辯方於判刑前能準備好
———————————————
考慮求情後現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葉官指感化條件為被告需有悔意,但葉官感受不到D2有悔意,強調仍有其他判刑可能性。
卡片證物歸還D1,保鮮紙充公,口供及會面記錄存檔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註:旁聽師請留步,第七庭仍有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倪,劉督察及張警司。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案件原排在2021年1月開審,但裁判官早前斥控方未有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資料全面披露給辯方,影響辯方為被告辯護,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案件在4月16日再提堂,據悉原先本案的外判檢控官已辭任,故案件交回律政司的檢控官處理。而控方早前已將警員口供補交辯方,裁判官其後將案押後至5月21日進行審前覆核。
————————————-
控方早前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今日控辯雙方表示已經填妥及簽署問卷,控方有7位證人及5段影片約長1小時呈堂(沒爭議),沒有警誡供詞,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三人會爭議
1)案發事實,有沒有執行職務
2)沒有畜意阻礙警方
3)是否合法拘捕
法庭指最早可安排7月2日審訊,但控方表示因要遷就控方幾位主要證人(其中有警司要到海外公幹,又有些要出席課程),同辯方商量後決定在十月後才可開始。
案件排期至2021年10月4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5天審訊(預留5,6,7及8日)。三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倪,劉督察及張警司。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案件原排在2021年1月開審,但裁判官早前斥控方未有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資料全面披露給辯方,影響辯方為被告辯護,並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案件在4月16日再提堂,據悉原先本案的外判檢控官已辭任,故案件交回律政司的檢控官處理。而控方早前已將警員口供補交辯方,裁判官其後將案押後至5月21日進行審前覆核。
————————————-
控方早前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今日控辯雙方表示已經填妥及簽署問卷,控方有7位證人及5段影片約長1小時呈堂(沒爭議),沒有警誡供詞,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三人會爭議
1)案發事實,有沒有執行職務
2)沒有畜意阻礙警方
3)是否合法拘捕
法庭指最早可安排7月2日審訊,但控方表示因要遷就控方幾位主要證人(其中有警司要到海外公幹,又有些要出席課程),同辯方商量後決定在十月後才可開始。
案件排期至2021年10月4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5天審訊(預留5,6,7及8日)。三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3/10]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5:15更新,開庭】
仲未開庭,聽完一庭可以上嚟㗎~
【15:31更新】
控方更正承認事實內的修正項目,包括截圖頁數、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外貌及所攜帶物品的證物編號。全部被告對經修訂承認事實表示同意。
控方欲處理有關D7的特別事項,即播放28/12/2019德福和你Shop攝到D7遭警截查及查看身分證的片段作舉證。控方亦希望同時傳召控方證人一同觀看該片段。
D7代表律師關注控方欲依賴28/12/2019的片段去舉證D7於25/12/2019案發當日的行為。此舉除了對D7有不利,亦會對其餘六名被告不公。裁判官同意控方與D7代表律師就此事作進一步商議。
【16:05更新】
是日審訊完畢,5月24日(一)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再續~
屆時會先播放承認事實內案發當日的片段,其後再處理D7的特別事項(28/12/2019的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今日多個法庭需要報料 🔰請按此報料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89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3/10]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5:15更新,開庭】
仲未開庭,聽完一庭可以上嚟㗎~
【15:31更新】
控方更正承認事實內的修正項目,包括截圖頁數、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外貌及所攜帶物品的證物編號。全部被告對經修訂承認事實表示同意。
控方欲處理有關D7的特別事項,即播放28/12/2019德福和你Shop攝到D7遭警截查及查看身分證的片段作舉證。控方亦希望同時傳召控方證人一同觀看該片段。
D7代表律師關注控方欲依賴28/12/2019的片段去舉證D7於25/12/2019案發當日的行為。此舉除了對D7有不利,亦會對其餘六名被告不公。裁判官同意控方與D7代表律師就此事作進一步商議。
【16:05更新】
是日審訊完畢,5月24日(一)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再續~
屆時會先播放承認事實內案發當日的片段,其後再處理D7的特別事項(28/12/2019的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今日多個法庭需要報料 🔰請按此報料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8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押後至6月4日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按:公開法庭咁細聲讀裁決理由讀俾邊個聽🙃)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押後至6月4日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按:公開法庭咁細聲讀裁決理由讀俾邊個聽🙃)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5/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四天審訊內容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6
PW9為警員5820梁洛文(同音),即拘捕C的警員。在2019年11月2日A2-2 O記小隊。他在10:00至10:20時連同PW8接收訓示。在15:00時收到指示到案發單位,並在15:05時到達冠景樓。他到達單位時該大門已被爆開,他看到單位內有數名刑事情報科的人員在場,他見到PW6時,PW6對他表示目標人物已從露台逃走及需要進搜捕工作。因此他向PW6表示O記探員的身份,並着PW6將單位交予他看管,期間整個溝通過程都在門外進行,用時小於一分鐘。在看着PW6離開四樓後,他沒有留意PW6之後的動向。
在訓示中,他們沒有就拘捕上作分工。而A1-2小隊,即案件主管隊伍負責調查本案。
當時他在門外看守單位,他為免有非警員進入單位,而家職責上也要觀察單位內有沒有存放危險品 (但當時沒有指示要他觀察單位,他後來也沒有紀錄此在記事冊及口供紙) ,以確保自身安全,所以他曾進入單位以探頭觀察單位。在觀察期間他看見大概單位右方的地面有大量裝有液體的玻璃樽,但已忘記存放的情況,因沒有作紀錄,但他有在記事冊及口供紙紀錄當時他當初有發現疑似汽油彈,因為他是第一個進行初步觀察的警員,對本案有重要性。當時他與這些玻璃樽距離4至5米,並有自然光線照光環境,視野也沒有受傢私等阻檔。雖然他已忘記在觀察期間,門外有沒有人,但他肯定單位內沒有人,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此外他亦聞到類似的電油味,沒有汗味,類似油站的電油味。雖然他沒有紀錄單位內的其他物品,但他仍有些對此記憶。他同意當時有沒有液體的玻璃彈,但他不同意當時看不到大量的汽油彈,但亦同意願意修改庭上口供為看見大量疑似的汽油彈,因為不肯定液體的情況。
他未聽過「莫洛托夫雞味酒」,也不知道汽油彈的成份。他眼中的汽油彈是有易燃液體在玻璃樽。他亦不知道汽油彈包含酒精的成份。他同意他對汽油味的感覺是籠統的。他亦同意電油味是難聞的。
他指沒有硬性規定指警員在看守單位時不能進入單位。
在15:10時,在包括案件主管的小隊到達現場後,他將現場交予警員9941處理,期後他在單位外等候指示及提供協助。他指出在此期間單位內的物品沒有被人接觸。在15:13時,案件主管袁志恆 (同音) 對身處門外的他說包括案件主管的小隊在單位內搜出大量汽油彈,亦有胡椒噴劑和伸縮金屬棍。但他不知道高級督察袁志恆 (同音) 有沒有對其他警員此訊息。在15:25時,袁志恆向他指至尊雞煲附近有警員截獲兩男一女,而且PW8也在附近的男廁截獲一男,於是袁志恆指示他要接替PW8,對該男子進行調查。完成調查後,他亦需前往二樓協助及支援其他警員。
在15:26時,他到達至尊重慶雞煲附近的男廁,期間他看見PW8,警員8447及C。他指出C當時坐在廁所,面向門口,有穿着綠色拖鞋,身上散發出有與單位相近的電油味,他聞到C身上的電油味時二人距離約一米內。期後他與PW8交接C,期間PW8有指出有PW5有向PW8表達認為C是從單位逃出的人,之後PW8離開了男廁,因他引述袁智恆 (同音) 指示,着PW8到其他地方協助其他警員調查。在他調查C期間,警員5828有協助他,但忘記當時警員5828在他與PW8交接期間有沒有進入廁所範圍。他不同意C身上沒有電油味。
他指出當時至尊重慶雞煲已開門,但不知道店舖內有沒有客人和員工。
⭐️葉佐文法官在庭上教授小知識,原來他們小時候會稱「尿兜」為「公眾棚」,長知識了⭐️
他在廁所內為C進行快速搜身,結果沒有發現,C當時也沒有任何身份證明文件,錢,錢包或電話。在進行快速搜身時,他未有為C鎖上手扣。在搜查後,他向C施行警誡,並向C詢問名子,當時C有回答。其後他再向C施行警誡並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C,期後C表示「我冇嘢講」,之後他為C反手鎖上手扣,因他認為C是在逃人士,而且他發現C經常望向外面。他指上述過程均在廁所內進行,期間除了他與PW8外沒有其他警員接觸C。他同意當時C的逃跑機會低,唯在他帶C離開時C會有逃跑機會。
在15:40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 指示,他與警員5828要帶C進入案發單位,案發單位內也包括警員9941,但他不知道警員9941的工作,也沒有紀錄,期間他們帶C到露台近牆邊一帶的位置。他指出同一時間有兩位被捕人士被帶上單位,即A和B,後來D和E也被帶上單位。他不知道其他隊員向袁智恆 (同音) 的情形。
⭐️眼利的葉佐文法官在觀看相簿時發現有警員在拍攝期間移動單位內的物件,即窗簾⭐️
他表示沒有接觸窗簾,沒有再看守C。之後他向袁智恆匯報拘捕過程及C的名字,期後袁智恆 (同音) 對他表示他們在單位內發現C的身份證。當時他有用紙袋包着C的雙手,以避免C的手接觸其他物料和證物,但沒有留意其他被告雙手有沒有用紙袋包着。在16:10時,PW7向被捕五人展示及解釋法庭手令,期間沒有人與C有身體接觸。
他在16:20至16:40時補錄記事冊,包括警誡口供等,期間C在他視線範圍內。在17:45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指示指有鑑證科人員到單位搜證,故他需要帶C到四樓至五樓的後樓梯等侯指示,身旁也有警員5848協助,但對當時帶C離開時鑑證科人員是否已經到單位沒有印象,當時他亦看見其他四位被告也身處後樓梯。但他對當時袁智恆 (同音) 沒有交代原因表示沒有印象,他的理解是若他們身處在300尺的小環境,會妨礙鑑證科人員工作。他同時指出以他們的貫常做法會每一位被吿均會有獨立的拘捕警員。因此他認為當時會最少有11人在場。
在20:19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指示指他需要帶C到單位辨認自己的個人物品 (但沒有詳細紀錄物品在那兒搜出)直至20:25時,然後他與警員5828一同帶C離開單位。他在記事冊作出的C 的個人物品紀錄及簽名程序是在後樓梯進行,因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行動將會進行,故執拾了C的個人物品便離開單位,他在執拾了C的個人物品期間有戴上手套。他指出在簽署程序時曾短暫脫下C的手扣。他同意是每位被告分批進入單位辨認自己的個人物品,他對自己是最後一批進入單位辨認C的個人物品表示沒有印象。
他當時使用的手套是全新,用布製,並自己所佩備。他在接受訓示時也沒有交代要準備甚麼類型手套,每位隊員各有各處理方式。
之後他乘車返回灣仔警署並在21:00時到達。他之後向C複讀警誡、拘捕等記事冊口供,其後C也有簽署確認。23:55至00:40時,他為C進行拍攝程序。02:20至02:30時,他檢取C的衣物作化驗,因要確認他現時的衣着與案發當時一樣。期後他從已與C簽收的物品中取出一套衣服和鞋予C替換。他檢取的證物一直由他保管及由他交予證物房,並沒有交予警員9941處理。在警署期間,他沒有處理其他四位被告,也沒有接觸他們。他不知道事後C的衣服被化驗,也不知道化驗結果是C的衣服沒有助燃劑的成份。
他沒有看過警員11027 (案件主管的隊伍) 所寫的調查報告才上庭作供,但他當時也有寫調查報告。他也沒有觀看任何警員的紀錄才上庭作供,他是憑自己的記憶作供。
⭐️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對觀眾席的笑聲感到不滿,認為會阻礙審訊,亦有藐視法庭的成份。因此申請警務人員入場觀察公眾人士,並要求發出笑聲的觀眾席的人士離去。或希望葉佐文法官能就此問題加以勸喻⭐️
葉佐文法官對觀眾席為何不能表達感受感到不解,亦表示為何將觀眾席的人定性為有罪推定。
張專員表示會在下星期一向法庭提出申請。
第五天審訊內容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4
#葉佐文法官 #續審(5/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四天審訊內容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6
PW9為警員5820梁洛文(同音),即拘捕C的警員。在2019年11月2日A2-2 O記小隊。他在10:00至10:20時連同PW8接收訓示。在15:00時收到指示到案發單位,並在15:05時到達冠景樓。他到達單位時該大門已被爆開,他看到單位內有數名刑事情報科的人員在場,他見到PW6時,PW6對他表示目標人物已從露台逃走及需要進搜捕工作。因此他向PW6表示O記探員的身份,並着PW6將單位交予他看管,期間整個溝通過程都在門外進行,用時小於一分鐘。在看着PW6離開四樓後,他沒有留意PW6之後的動向。
在訓示中,他們沒有就拘捕上作分工。而A1-2小隊,即案件主管隊伍負責調查本案。
當時他在門外看守單位,他為免有非警員進入單位,而家職責上也要觀察單位內有沒有存放危險品 (但當時沒有指示要他觀察單位,他後來也沒有紀錄此在記事冊及口供紙) ,以確保自身安全,所以他曾進入單位以探頭觀察單位。在觀察期間他看見大概單位右方的地面有大量裝有液體的玻璃樽,但已忘記存放的情況,因沒有作紀錄,但他有在記事冊及口供紙紀錄當時他當初有發現疑似汽油彈,因為他是第一個進行初步觀察的警員,對本案有重要性。當時他與這些玻璃樽距離4至5米,並有自然光線照光環境,視野也沒有受傢私等阻檔。雖然他已忘記在觀察期間,門外有沒有人,但他肯定單位內沒有人,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此外他亦聞到類似的電油味,沒有汗味,類似油站的電油味。雖然他沒有紀錄單位內的其他物品,但他仍有些對此記憶。他同意當時有沒有液體的玻璃彈,但他不同意當時看不到大量的汽油彈,但亦同意願意修改庭上口供為看見大量疑似的汽油彈,因為不肯定液體的情況。
他未聽過「莫洛托夫雞味酒」,也不知道汽油彈的成份。他眼中的汽油彈是有易燃液體在玻璃樽。他亦不知道汽油彈包含酒精的成份。他同意他對汽油味的感覺是籠統的。他亦同意電油味是難聞的。
他指沒有硬性規定指警員在看守單位時不能進入單位。
在15:10時,在包括案件主管的小隊到達現場後,他將現場交予警員9941處理,期後他在單位外等候指示及提供協助。他指出在此期間單位內的物品沒有被人接觸。在15:13時,案件主管袁志恆 (同音) 對身處門外的他說包括案件主管的小隊在單位內搜出大量汽油彈,亦有胡椒噴劑和伸縮金屬棍。但他不知道高級督察袁志恆 (同音) 有沒有對其他警員此訊息。在15:25時,袁志恆向他指至尊雞煲附近有警員截獲兩男一女,而且PW8也在附近的男廁截獲一男,於是袁志恆指示他要接替PW8,對該男子進行調查。完成調查後,他亦需前往二樓協助及支援其他警員。
在15:26時,他到達至尊重慶雞煲附近的男廁,期間他看見PW8,警員8447及C。他指出C當時坐在廁所,面向門口,有穿着綠色拖鞋,身上散發出有與單位相近的電油味,他聞到C身上的電油味時二人距離約一米內。期後他與PW8交接C,期間PW8有指出有PW5有向PW8表達認為C是從單位逃出的人,之後PW8離開了男廁,因他引述袁智恆 (同音) 指示,着PW8到其他地方協助其他警員調查。在他調查C期間,警員5828有協助他,但忘記當時警員5828在他與PW8交接期間有沒有進入廁所範圍。他不同意C身上沒有電油味。
他指出當時至尊重慶雞煲已開門,但不知道店舖內有沒有客人和員工。
⭐️葉佐文法官在庭上教授小知識,原來他們小時候會稱「尿兜」為「公眾棚」,長知識了⭐️
他在廁所內為C進行快速搜身,結果沒有發現,C當時也沒有任何身份證明文件,錢,錢包或電話。在進行快速搜身時,他未有為C鎖上手扣。在搜查後,他向C施行警誡,並向C詢問名子,當時C有回答。其後他再向C施行警誡並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C,期後C表示「我冇嘢講」,之後他為C反手鎖上手扣,因他認為C是在逃人士,而且他發現C經常望向外面。他指上述過程均在廁所內進行,期間除了他與PW8外沒有其他警員接觸C。他同意當時C的逃跑機會低,唯在他帶C離開時C會有逃跑機會。
在15:40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 指示,他與警員5828要帶C進入案發單位,案發單位內也包括警員9941,但他不知道警員9941的工作,也沒有紀錄,期間他們帶C到露台近牆邊一帶的位置。他指出同一時間有兩位被捕人士被帶上單位,即A和B,後來D和E也被帶上單位。他不知道其他隊員向袁智恆 (同音) 的情形。
⭐️眼利的葉佐文法官在觀看相簿時發現有警員在拍攝期間移動單位內的物件,即窗簾⭐️
他表示沒有接觸窗簾,沒有再看守C。之後他向袁智恆匯報拘捕過程及C的名字,期後袁智恆 (同音) 對他表示他們在單位內發現C的身份證。當時他有用紙袋包着C的雙手,以避免C的手接觸其他物料和證物,但沒有留意其他被告雙手有沒有用紙袋包着。在16:10時,PW7向被捕五人展示及解釋法庭手令,期間沒有人與C有身體接觸。
他在16:20至16:40時補錄記事冊,包括警誡口供等,期間C在他視線範圍內。在17:45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指示指有鑑證科人員到單位搜證,故他需要帶C到四樓至五樓的後樓梯等侯指示,身旁也有警員5848協助,但對當時帶C離開時鑑證科人員是否已經到單位沒有印象,當時他亦看見其他四位被告也身處後樓梯。但他對當時袁智恆 (同音) 沒有交代原因表示沒有印象,他的理解是若他們身處在300尺的小環境,會妨礙鑑證科人員工作。他同時指出以他們的貫常做法會每一位被吿均會有獨立的拘捕警員。因此他認為當時會最少有11人在場。
在20:19時,他收到袁智恆 (同音)指示指他需要帶C到單位辨認自己的個人物品 (但沒有詳細紀錄物品在那兒搜出)直至20:25時,然後他與警員5828一同帶C離開單位。他在記事冊作出的C 的個人物品紀錄及簽名程序是在後樓梯進行,因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行動將會進行,故執拾了C的個人物品便離開單位,他在執拾了C的個人物品期間有戴上手套。他指出在簽署程序時曾短暫脫下C的手扣。他同意是每位被告分批進入單位辨認自己的個人物品,他對自己是最後一批進入單位辨認C的個人物品表示沒有印象。
他當時使用的手套是全新,用布製,並自己所佩備。他在接受訓示時也沒有交代要準備甚麼類型手套,每位隊員各有各處理方式。
之後他乘車返回灣仔警署並在21:00時到達。他之後向C複讀警誡、拘捕等記事冊口供,其後C也有簽署確認。23:55至00:40時,他為C進行拍攝程序。02:20至02:30時,他檢取C的衣物作化驗,因要確認他現時的衣着與案發當時一樣。期後他從已與C簽收的物品中取出一套衣服和鞋予C替換。他檢取的證物一直由他保管及由他交予證物房,並沒有交予警員9941處理。在警署期間,他沒有處理其他四位被告,也沒有接觸他們。他不知道事後C的衣服被化驗,也不知道化驗結果是C的衣服沒有助燃劑的成份。
他沒有看過警員11027 (案件主管的隊伍) 所寫的調查報告才上庭作供,但他當時也有寫調查報告。他也沒有觀看任何警員的紀錄才上庭作供,他是憑自己的記憶作供。
⭐️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對觀眾席的笑聲感到不滿,認為會阻礙審訊,亦有藐視法庭的成份。因此申請警務人員入場觀察公眾人士,並要求發出笑聲的觀眾席的人士離去。或希望葉佐文法官能就此問題加以勸喻⭐️
葉佐文法官對觀眾席為何不能表達感受感到不解,亦表示為何將觀眾席的人定性為有罪推定。
張專員表示會在下星期一向法庭提出申請。
第五天審訊內容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事宜: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禁足案發地點,即葵涌廣場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7月9日0930時進行答辯。
- - - - - - - - - - - - - - -
以下為臨時直播員報料(稍稍修改白字):
【年青人被控刑事毀壞控方嚴禁去葵廣男廁】
今天西九龍裁判法院就處理一宗刑事毀壞新案件, 案情指「今年1月19日喺葵廣二樓廁所晚上6點06分到6點30分, 我當日係返緊工好忙,咁啱得閒去廁所,而佢返工需要用到筆,喺去廁所途中見到個可疑人入嚟扮洗手,跟住到我岀去果時其中一隻便衣警察話要截停搜查,就叫我入去廁所又叫哂其他人岀去, 然後一眾警員衝入廁所恐嚇我,搵到有支筆喺我度,見到廁板有字就話係我」, 以上內容喺由被告告知。
控方向法庭申請案件押後至7月9日, 增加保釋條件不得接觸案件有關的人士,不得離開香港, 以五千元現金擔保,最後一點先係重點不得進入案件有關的地方,裁判官問係咪男廁,控方好似未瞓醒咁講係呀,裁判官同佢講其實你係咪想講全個葵涌廣場,控方然後又答係呀。裁判官同意控方申請押後至7月9日上晝9時30分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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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今日多個法庭需要報料 🔰請按此報料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89
#黃士翔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事宜:
。$5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禁足案發地點,即葵涌廣場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7月9日0930時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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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臨時直播員報料(稍稍修改白字):
【年青人被控刑事毀壞控方嚴禁去葵廣男廁】
今天西九龍裁判法院就處理一宗刑事毀壞新案件, 案情指「今年1月19日喺葵廣二樓廁所晚上6點06分到6點30分, 我當日係返緊工好忙,咁啱得閒去廁所,而佢返工需要用到筆,喺去廁所途中見到個可疑人入嚟扮洗手,跟住到我岀去果時其中一隻便衣警察話要截停搜查,就叫我入去廁所又叫哂其他人岀去, 然後一眾警員衝入廁所恐嚇我,搵到有支筆喺我度,見到廁板有字就話係我」, 以上內容喺由被告告知。
控方向法庭申請案件押後至7月9日, 增加保釋條件不得接觸案件有關的人士,不得離開香港, 以五千元現金擔保,最後一點先係重點不得進入案件有關的地方,裁判官問係咪男廁,控方好似未瞓醒咁講係呀,裁判官同佢講其實你係咪想講全個葵涌廣場,控方然後又答係呀。裁判官同意控方申請押後至7月9日上晝9時30分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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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續審 [3/10]
#1118旺角
👥勞,黃,連,鄭,郭(18-39)🛑連已被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 D1-5暴動
(2) D2,3,5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 D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上午審訊由PW1高級督察林榮發就影片作供。
下午繼續由PW1高級督察及傳召PW2警長作供。
審訊期間法官多次指斥控方浪費時間問問題,時間管理不佳。
是日審訊完畢,5月24日(一)0930時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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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權法官
#續審 [3/10]
#1118旺角
👥勞,黃,連,鄭,郭(18-39)🛑連已被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 D1-5暴動
(2) D2,3,5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 D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上午審訊由PW1高級督察林榮發就影片作供。
下午繼續由PW1高級督察及傳召PW2警長作供。
審訊期間法官多次指斥控方浪費時間問問題,時間管理不佳。
是日審訊完畢,5月24日(一)0930時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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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89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5/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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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五天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0
PW10為警員5531盧銘峰 (同音),他屬於D1-2的小隊。他在2019年11月2日13:00至13:10時收到訓示。他在15:31時到達冠景樓,他與PW11負責翻查冠景樓2至4樓的閉路電視鏡頭和片段。在15:38時,他,PW11和兩位刑事情報隊員進入至尊重慶雞煲閉路電視鏡頭和片段。在進入至尊重慶雞煲後,他們發現了兩名男子蹲在地上。因此他向D和E表露身份,即「我喺警察」,他同意記事冊沒有記下「我喺警察」的內容。他當時有手持委任證予E看。他當時負責截查E。而PW11則處理D,期間他和PW11各自分開一段距離調查。期間他沒有看見餐廳內有其他人。在15:40時,警員7374接手處理E。之後他沒有再接觸E。然後他與警員6758一同看守D。在15:38至15:40時,他與其他人均沒有接觸E,他亦沒有接觸D。在15:40時後,他曾在押解D上單位時有接觸D。在20:14至20:18時,以讓D確認個人物品,而PW11是負責檢取D的個人物品,他則沒有接觸D的證物,也沒有接觸單位內其他的物品。
他不同意他沒有向E表露身份,也不同意他曾向E說「喺度做乜嘢,唔好扮嘢,企起身啦!」。他曾向E詢問他的名字和為何身處那兒,但E沒有回應。他亦曾從上司得知樓上有在逃人士在冠景樓中。他沒有留意當時E的右腳腳掌有流血,他不同意E當時右膝跪下,左腳伸前,右手拉着一張椅子。
在回到警署後,他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他從D身上檢取的證物是由他和PW11看管,而警員9941則沒有任何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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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1 是男警員6758 黃繼佩 (同音)。在2019年11月2日,警方對案發單位有行動,並負責處理D。但當時他沒有接觸其他人。他在為D檢取個人物品有用手套,但沒有接觸其他單位內的物品。他同時與D出入單位共3次。他當時相信自己比PW10更早看見D和E蹲下的動作。他認為當時沒有人的身體狀況令他需要關心。他當時有用掛在身上的委任證展示予D和E,也有說「警察」,但他同意記事冊及口供沒有記下「警察」的內容。他同意他沒有留意E的狀況,因要處理D,但後來他看到E坐在一張凳,於是他是也有讓D坐在一張凳。但他也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及口供沒有記下這內容。他也不同意E當時右膝跪下,左腳伸前,右手拉着一張椅子。
在回到警署後,他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他從D身上檢取的證物是由他和PW10看管及交予證物房,而警員9941則沒有任何接觸。
⭐️葉佐文法官明白公眾人士會有感受和情緒表達,他也不希望要令公眾人士變成「木頭人」,但他同時強調若因行為太過份和聲量過大而導致影響審訊,法庭會干涉⭐️
因此,#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不會就公眾人士發出聲響作出任何申請,並在星期六日專注於案件管理上。
審訊第六天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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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佐文法官 #續審(5/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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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五天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0
PW10為警員5531盧銘峰 (同音),他屬於D1-2的小隊。他在2019年11月2日13:00至13:10時收到訓示。他在15:31時到達冠景樓,他與PW11負責翻查冠景樓2至4樓的閉路電視鏡頭和片段。在15:38時,他,PW11和兩位刑事情報隊員進入至尊重慶雞煲閉路電視鏡頭和片段。在進入至尊重慶雞煲後,他們發現了兩名男子蹲在地上。因此他向D和E表露身份,即「我喺警察」,他同意記事冊沒有記下「我喺警察」的內容。他當時有手持委任證予E看。他當時負責截查E。而PW11則處理D,期間他和PW11各自分開一段距離調查。期間他沒有看見餐廳內有其他人。在15:40時,警員7374接手處理E。之後他沒有再接觸E。然後他與警員6758一同看守D。在15:38至15:40時,他與其他人均沒有接觸E,他亦沒有接觸D。在15:40時後,他曾在押解D上單位時有接觸D。在20:14至20:18時,以讓D確認個人物品,而PW11是負責檢取D的個人物品,他則沒有接觸D的證物,也沒有接觸單位內其他的物品。
他不同意他沒有向E表露身份,也不同意他曾向E說「喺度做乜嘢,唔好扮嘢,企起身啦!」。他曾向E詢問他的名字和為何身處那兒,但E沒有回應。他亦曾從上司得知樓上有在逃人士在冠景樓中。他沒有留意當時E的右腳腳掌有流血,他不同意E當時右膝跪下,左腳伸前,右手拉着一張椅子。
在回到警署後,他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他從D身上檢取的證物是由他和PW11看管,而警員9941則沒有任何接觸。
=================
PW11 是男警員6758 黃繼佩 (同音)。在2019年11月2日,警方對案發單位有行動,並負責處理D。但當時他沒有接觸其他人。他在為D檢取個人物品有用手套,但沒有接觸其他單位內的物品。他同時與D出入單位共3次。他當時相信自己比PW10更早看見D和E蹲下的動作。他認為當時沒有人的身體狀況令他需要關心。他當時有用掛在身上的委任證展示予D和E,也有說「警察」,但他同意記事冊及口供沒有記下「警察」的內容。他同意他沒有留意E的狀況,因要處理D,但後來他看到E坐在一張凳,於是他是也有讓D坐在一張凳。但他也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及口供沒有記下這內容。他也不同意E當時右膝跪下,左腳伸前,右手拉着一張椅子。
在回到警署後,他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他從D身上檢取的證物是由他和PW10看管及交予證物房,而警員9941則沒有任何接觸。
⭐️葉佐文法官明白公眾人士會有感受和情緒表達,他也不希望要令公眾人士變成「木頭人」,但他同時強調若因行為太過份和聲量過大而導致影響審訊,法庭會干涉⭐️
因此,#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不會就公眾人士發出聲響作出任何申請,並在星期六日專注於案件管理上。
審訊第六天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2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0/10]
非即時內容~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上一次審訊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D1、D2、D4、D5皆不認罪❌
因法官表示已看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故無需逐一讀出,只需補充重點內容及協助其澄清一些問題便可。
⚪️控方結案陳詞 #徐兆華主控官🔹
非法集結的考慮因素應包括超過3人集結、意圖或相當導致別人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而本案中,可以見到當時有人聚集、叫囂,把巴士站牌放在馬路上,堵塞交通,已經構成了擾亂社會秩序的因素...(*法官表示不用重複讀出書面陳詞,控方表示自己沒有其他補充)...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身份爭議: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控方依賴片中人手持物品、背包、鞋頭反光藉此辨認D1,但D1的衣著並沒有特別特徵或標誌,片段亦無拍攝他容貌可供法庭比對,不可能確認他身份。此外牽涉D1的就只有PW3及PW4的證供。
📌PW3證供不可信,與PW4&5不符
PW3作供時用上很多形容詞卻言之無物,口口聲聲見到大閘對面、橫跨馬路,盤問時當辯方向牠指出馬路中間有鐵欄不能跨越,隨即改口稱「畫錯咗白車位置,在前方少少橫跨馬路」。可見其不是依賴記憶,如實向法庭交代細節,而是按辯方提問的可能答案再不斷修正。
辯方一直強調,若控方沒有在控罪上列明被告的工具是有甚麼用途,參考回梁有勝一案(HCMA293/2000)關於控罪二、三中的「非法用途」應專注在必須與傷人、爆竊、束縛他人有關,而刑事損壞並不包括在內。而法官提出的兩單案例(HCMA234/2020、HCMA308/2020)中的控罪,無論在控罪字眼或是原審裁判官的判詞中,都提及了其涉案工具(麵包棍、六角匙/鐵錘)會刑事損壞所以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控方表示不會修改控罪但立場上認同以上兩案例,辯方表示若控方不會修改控罪,此階段不會有任何申請。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關於處理證物鏈:警員有可能混淆
辯方指出,從相簿P20(8)、(9)、(10)中見到,各證物旁的紙上所寫的「AP號碼」和「D2的全名」都是相似的字跡,例如一些筆畫上的共同寫法等。由此,更能證明pw8處理證物時有機會混淆了其他被捕人士(*補充,因為證物相中見到D2一時被寫作AP2,一時被寫作AP19,pw8解釋不到~)。
法官詢問,是否代表辯方立場,不同意涉案物品為D2所有?辯方同意,並解釋控方立場認為打火機油為破壞公物所用,但事實上專家證人pw9也認同其有去污之用。此外,證物中的毛巾被剪開,可以用來清潔。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是否有配戴口罩:證人口供不可靠
配戴口罩是否等於蒙面?D4是否有配戴口罩?首先,D4被截停時,不論是片段還是截圖中也見不到其配戴口罩。其次,在pw7作供時曾表示有向案件主管展示D4的口罩,其後在辯方盤問時先否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紀錄以上事宜,後翻看紀錄後才承認,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另一方面,影片中見到D4手舉高時,沒有拿著口罩。而處理證物的警員,沒有任何紀錄證明他有把裝著口罩的證物袋給予被告簽名,但其他證物卻有如此做,可見其證供不可信。
📌辯方證人可靠
辯方證人dw1(趙女士),在本案中不是突然出現的人物,片段中證明她一直在現場附近,也有當天中午用餐的收據證明。加上D4與她也是居住在附近位置,出現在案發地點也屬合理。由此可見,她的可信性十分高。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身分辨認: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除了沒有特別的衣著辨認出D5外,pw3的口供非常重要,在盤問階段中,他同意見不到D5如何配戴鴨嘴帽的樣子(*補充,辯方指女生戴帽子時,有些會綁馬尾再把辮子塞入帽子裡,有些會披著頭髮出來),一時說是披著長髮的,但D5卻不是披著。
📌關於證物鏈:其背包可能是其他人
辯方認為,當日除了有一個肥胖的男子棄袋離開外,也有可能有其他人士棄袋,不排除D1、D5出現前,地下已有其他背包,警員可能因此混淆。
—————————
法官播放一些片段,希望控辯雙方能夠協助法庭澄清當中出現的內容,如下:
📌P31(b),觀塘迴旋處走出來的女子是否就是控方(聲稱)認為的D4?
D4辯方表示沒有回應,因拍攝不到正面。
📌P31(c),是否反映D1、D5的拘捕狀況?
D1、D5辯方回應是,包括被捕、搜身的位置。
📌P31(i),是否見到左上角有人搬動雜物,正正是P31(c)的片段,即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搬動雜物?
D1、D5辯方回應不同意,因兩段片段時間不完全一致;控方認為時間差不多;D2、D4辯方沒有意見。
📌P31(a),是否見到最上面的行人路上,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跑過?
D1、D5辯方回應兩名人士均手持長傘,而D1、D5從來沒有手持長傘。此外,片中兩名人士分開兩個方向逃跑(*補充,因D1、D5是同時被截停拘捕)。
📌P30(b),是否見到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2人士跑過?
D2辯方回應,因看不清樣子,衣著也沒有特別特徵,故不肯定。
D1辯方律師補充,若有陪審團時,會留意影片是否有足夠的質素才會被視為證物。而本案中的片段都不足夠清晰,例如與D1相似衣著的人已經有4-5個,故難以辨別出各被告。(*律師說「冇諗過法官閣下咁仔細睇」,法官笑說「我都唔明點解警方無cap多D圖?」)
—————————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所有審訊詳情已補回~)
(按:這10天的審訊,見到被告的親友努力抄錄重點,辛苦各位了,在兩個月後的裁決來之前,請好好休息吧~「靈魂內有信仰 搶不去」、「信最後善良留在世界」這兩句歌詞送給各位,共勉之👊🏻)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10/10]
非即時內容~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判處更生中心(詳情)。
上一次審訊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D1、D2、D4、D5皆不認罪❌
因法官表示已看過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故無需逐一讀出,只需補充重點內容及協助其澄清一些問題便可。
⚪️控方結案陳詞 #徐兆華主控官🔹
非法集結的考慮因素應包括超過3人集結、意圖或相當導致別人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而本案中,可以見到當時有人聚集、叫囂,把巴士站牌放在馬路上,堵塞交通,已經構成了擾亂社會秩序的因素...(*法官表示不用重複讀出書面陳詞,控方表示自己沒有其他補充)...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身份爭議: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控方依賴片中人手持物品、背包、鞋頭反光藉此辨認D1,但D1的衣著並沒有特別特徵或標誌,片段亦無拍攝他容貌可供法庭比對,不可能確認他身份。此外牽涉D1的就只有PW3及PW4的證供。
📌PW3證供不可信,與PW4&5不符
PW3作供時用上很多形容詞卻言之無物,口口聲聲見到大閘對面、橫跨馬路,盤問時當辯方向牠指出馬路中間有鐵欄不能跨越,隨即改口稱「畫錯咗白車位置,在前方少少橫跨馬路」。可見其不是依賴記憶,如實向法庭交代細節,而是按辯方提問的可能答案再不斷修正。
辯方一直強調,若控方沒有在控罪上列明被告的工具是有甚麼用途,參考回梁有勝一案(HCMA293/2000)關於控罪二、三中的「非法用途」應專注在必須與傷人、爆竊、束縛他人有關,而刑事損壞並不包括在內。而法官提出的兩單案例(HCMA234/2020、HCMA308/2020)中的控罪,無論在控罪字眼或是原審裁判官的判詞中,都提及了其涉案工具(麵包棍、六角匙/鐵錘)會刑事損壞所以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控方表示不會修改控罪但立場上認同以上兩案例,辯方表示若控方不會修改控罪,此階段不會有任何申請。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關於處理證物鏈:警員有可能混淆
辯方指出,從相簿P20(8)、(9)、(10)中見到,各證物旁的紙上所寫的「AP號碼」和「D2的全名」都是相似的字跡,例如一些筆畫上的共同寫法等。由此,更能證明pw8處理證物時有機會混淆了其他被捕人士(*補充,因為證物相中見到D2一時被寫作AP2,一時被寫作AP19,pw8解釋不到~)。
法官詢問,是否代表辯方立場,不同意涉案物品為D2所有?辯方同意,並解釋控方立場認為打火機油為破壞公物所用,但事實上專家證人pw9也認同其有去污之用。此外,證物中的毛巾被剪開,可以用來清潔。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是否有配戴口罩:證人口供不可靠
配戴口罩是否等於蒙面?D4是否有配戴口罩?首先,D4被截停時,不論是片段還是截圖中也見不到其配戴口罩。其次,在pw7作供時曾表示有向案件主管展示D4的口罩,其後在辯方盤問時先否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紀錄以上事宜,後翻看紀錄後才承認,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另一方面,影片中見到D4手舉高時,沒有拿著口罩。而處理證物的警員,沒有任何紀錄證明他有把裝著口罩的證物袋給予被告簽名,但其他證物卻有如此做,可見其證供不可信。
📌辯方證人可靠
辯方證人dw1(趙女士),在本案中不是突然出現的人物,片段中證明她一直在現場附近,也有當天中午用餐的收據證明。加上D4與她也是居住在附近位置,出現在案發地點也屬合理。由此可見,她的可信性十分高。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身分辨認:無特別特徵認出各被告
除了沒有特別的衣著辨認出D5外,pw3的口供非常重要,在盤問階段中,他同意見不到D5如何配戴鴨嘴帽的樣子(*補充,辯方指女生戴帽子時,有些會綁馬尾再把辮子塞入帽子裡,有些會披著頭髮出來),一時說是披著長髮的,但D5卻不是披著。
📌關於證物鏈:其背包可能是其他人
辯方認為,當日除了有一個肥胖的男子棄袋離開外,也有可能有其他人士棄袋,不排除D1、D5出現前,地下已有其他背包,警員可能因此混淆。
—————————
法官播放一些片段,希望控辯雙方能夠協助法庭澄清當中出現的內容,如下:
📌P31(b),觀塘迴旋處走出來的女子是否就是控方(聲稱)認為的D4?
D4辯方表示沒有回應,因拍攝不到正面。
📌P31(c),是否反映D1、D5的拘捕狀況?
D1、D5辯方回應是,包括被捕、搜身的位置。
📌P31(i),是否見到左上角有人搬動雜物,正正是P31(c)的片段,即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搬動雜物?
D1、D5辯方回應不同意,因兩段片段時間不完全一致;控方認為時間差不多;D2、D4辯方沒有意見。
📌P31(a),是否見到最上面的行人路上,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1、D5人士跑過?
D1、D5辯方回應兩名人士均手持長傘,而D1、D5從來沒有手持長傘。此外,片中兩名人士分開兩個方向逃跑(*補充,因D1、D5是同時被截停拘捕)。
📌P30(b),是否見到有控方(聲稱)認為的D2人士跑過?
D2辯方回應,因看不清樣子,衣著也沒有特別特徵,故不肯定。
D1辯方律師補充,若有陪審團時,會留意影片是否有足夠的質素才會被視為證物。而本案中的片段都不足夠清晰,例如與D1相似衣著的人已經有4-5個,故難以辨別出各被告。(*律師說「冇諗過法官閣下咁仔細睇」,法官笑說「我都唔明點解警方無cap多D圖?」)
—————————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所有審訊詳情已補回~)
(按:這10天的審訊,見到被告的親友努力抄錄重點,辛苦各位了,在兩個月後的裁決來之前,請好好休息吧~「靈魂內有信仰 搶不去」、「信最後善良留在世界」這兩句歌詞送給各位,共勉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內庭將會有23個座位,
大堂延伸部分將會有27個座位。
由於本案被告眾多,懇請旁聽人士先讓親友們進入內庭🙏🏻🙏🏻
0855 約50人排隊等候中
0915 已派飛
0934 準備開庭,內庭已滿
0939 廣播
0944 開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內庭將會有23個座位,
大堂延伸部分將會有27個座位。
由於本案被告眾多,懇請旁聽人士先讓親友們進入內庭🙏🏻🙏🏻
0855 約50人排隊等候中
0915 已派飛
0934 準備開庭,內庭已滿
0939 廣播
0944 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審訊索引:
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 朱嘉培(音)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0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3
PW2 警員23376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6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9
PW3 警員23262 廖宇峰(音)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94
PW4 警署警長5097 劉偉峰(音)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09
PW5 警員13234 楊嘉華(音)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15
PW6 警員8015 張浩然(音)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36
#屈麗雯裁判官 裁定眾被告表證成立,D3 選擇作供。
D3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7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0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0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23
結案陳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9
裁決
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1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2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3
D2,D4,D9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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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審訊索引:
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 朱嘉培(音)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0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3
PW2 警員23376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6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539
PW3 警員23262 廖宇峰(音)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94
PW4 警署警長5097 劉偉峰(音)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09
PW5 警員13234 楊嘉華(音)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15
PW6 警員8015 張浩然(音)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36
#屈麗雯裁判官 裁定眾被告表證成立,D3 選擇作供。
D3 主問及盤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7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0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0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123
結案陳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9
裁決
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1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2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813
D2,D4,D9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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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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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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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2019年12月28日,於1935-1957 時,有大約10-20 名人士集結,於九龍灣德福廣場1 期內集結遊行,並同時叫喊口號、唱歌及叫囂。他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德福商場內有部份店舖關上閘門。於1957 時,控方證人PW2 警員23262 及PW3 警員23376截查搜查D9 及D10。當時有現場人士大聲叫囂,於是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上前協助,但被D1,D2,D3 襲擊。
📌辯方案情
10 名被告中,只有D3 決定作供。D3 作供時聲稱不知道當天在哪裏舉行「和你shop」活動,與D1, D2 相約一同參與。他們於遊行中有蒙面,以防被起底。他在九龍灣站C 出口看見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把D1 推倒在地上,當時並不知道他是警員。D3 害怕PW4 會向D1作進一步襲擊,因此上前作出襲擊的行為。
📌各控罪裁決理由
🧷控罪(1) 非法集結 [D1-D10] :
#屈麗雯裁判官 從四個元素分析案發現場是否非法集結,分別為: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 共同目的
控辯雙方對於非法集結並沒有法律爭議。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同意和平的公眾地方示威是合情合法,和平遊行亦受憲法保護,但非法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和平的示威是可以接受,但是當和平的界線被超越時,法庭必須作出相應的行動。
德福廣場是一處主要讓市民購物及舉辦不同活動的地方,假若指出市民在德福廣場作出非購物的行為如歌舞表演,便是錯,這樣未免過於嚴苛。這次遊行的人數不多,而他們所佔用的地方亦只有行人通道,並沒有證據證明他們造成大擠塞。當時正處於社運期間,香港人已經見慣這些場面,他們會作出包容。再者,他們叫喊這些口號並不一定違法。
當這批人士到達九龍灣站C 出口,他們向在場的便衣警員叫喊一些針對性的口號,「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仆街過嚟」,「冚家剷 話你呀」,「係黑警呀 屌你老母」。法庭難以從呈堂片段中尋找叫喊口號的人士,但可以肯定的是,口號是從集結的人群中發出。從證物P175可見,於1952時有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令氣氛緊張,現場有明顯對峙。雖然這些不是暴力行為,但已經溝成攻擊的行為並有可能騷擾現場其他市民,已屬不是行使合理示威的行為。在D9 及D10被截查時,當時有大量記者及其他市民,導致現場情況混亂。因此,法庭並不能肯定口號聲的來源。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現場的人士向一些店舖(藍店)叫喊口號,內容大致為叫市民不要進食藍店及叫這些店舖關門。這些口號帶有威嚇性,而且針對這些藍店。從片段可見,這些人士在德福廣場內的元氣壽司外停留,面向店舖叫喊口號及唱歌。他們這些行為有可能會騷擾其他人士,但法庭認為不會否威嚇其他人。因為他們並沒有說出假如店舖內的人士不跟從他們的勸告,他們會作出甚麼的行為。加上他們只是叫喊口號,並沒有進一步的行為。
根據證物 P174 及 175, 可見這群人士所叫喊的口號有部分針對警方,而有關當中的口號內容,D3 於作供時的回應並不合理。
首先,D3指出「香港人報仇」是指為香港人打氣加油,但法庭並不認同。D3作為一名中四的學生,中文水平理應能夠讓他分辯「報仇」及「加油」2字的意思。這2詞語意思直接,明顯地意思不同。假如想跟別人打氣,為何不直接用「加油」?使用「報仇」這詞令人難以理解為加油的意思,但報仇更表示需要利用暴力作出此行為,具挑釁性。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上訴庭指引,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事必須強調阻嚇性,藉此保護社會安寧。在2019年的社運中,有不少身穿黑衣及深色衣服的人士作出攻擊他人的行為。但法庭不會因此而認為所有穿著這些衣服的人士便不會以和平的手法示威,因為這是不合理的。隨了叫喊口號及唱歌,遊行進行過程的氣氛是平靜的,未達到控方所指。雖然德福廣場有部分店舖關閉,安排更多保安駐守及提早有圍封的行動,而商場內的市民或會因遊行人士向警員及店舖叫喊口號而需要避開,但這些措施及行為有機會與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內的示威活動有關。商場及店舖因害怕有可能發生同樣事件而作出準備。商場的其餘市民感到害怕並不一定是因為12月28的遊行。
根據控方證人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的作供,可見他們並沒有指示需要要求遊行人士離開,他們只負責在旁守秩序。遊行期間亦有店舖繼續營業,例如 Godiva 於1950時有遊行人士經過,但仍然在舉行促銷活動,不少市民在店舖外排隊。從Godiva 的情況,可見遊行並沒令到這些人士感到害怕。即使他們選擇不接近遊行人士及在遊行隊伍中穿越,但這些是人的合理反應,並不代表他們感到害怕。
🛑但是,法庭接納這批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是令其他在場人士害怕。🛑
現場人士必定知道現場有便衣警員戒備,從證物P174 P175片段中亦可見有人士向這些便衣警員叫喊「Morning sir」。這些字眼對警員有針對性,會令旁觀者害怕。再者,集結的人士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市民及社會。根據梁天琦的案件,可見被告知道這些叫喊口號的行為必定會另其他人士害怕。
🔸4. 共同目的
根據證物P177, 這群人士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時並沒有立即離開。人群中有人叫喊他們的目的,這些聲音正正就能合理推論出人群並沒有離開並向警員叫囂,氣氛開始惡化。雖然有人士並沒有叫喊口號,但是他們決定留下在現場,無可否認是給予犯案者支持,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去破壞秩序。
因此,法庭裁定 人群在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位置向警員叫囂,行為構成非法集結‼️
法庭把被告分開5組處理控罪(1)裁決:
第一組:D1,D3,D4,D5
4位被告的行為相似類近,他們同時皆不爭義身份。根據證物P195a , 他們在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前亦有蒙面參與遊行,之後一起到達地鐵站C出口,沒有脫隊。沒有證供顯示他們有不一致的行為,而且 D1,D4,D5 亦攜帶了同款的青蛙公仔,法庭並不理解為何會這麼巧合攜帶同一款青蛙公仔到一個完全不關事的地方。D1 和D5在遊行期間亦有把該公仔展露出來。根據影片及截圖,這4位被告有目的地停留於C 出口,他們沒有離開。當有人群向警員叫囂時,他們亦沒有離開,繼續留在原地,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
就共同目的而言,D3 於作供時解釋他當時正考慮離開。但根據片段可見,當D9 D10 被警員截查時,D3 並沒有離開反而向前走近。再者,D3知道叫囂的人士為了表達政治訴求,他決定去跟隨人群。
法庭認為D3就案發經過的作供不合情理,而且刻意隱瞞真相。法庭同意控方的觀察,D3 對於參與集結錢的細節是清晰,但參與集結後則是推說甚或不記得。盤問內容的關鍵點、為何這群人士叫喊口號這些內容,D3卻表示不清楚、不記得。D3亦表示他在G2000時聽不到有人在呼喊,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現場的聲音大部份來自呼喊聲,非常嘈吵,可以遮蓋其他聲音。身處現場的人是必定能聽到。再者,D3聲稱自己不能夠分辨聲音來自口還是揚聲器發出,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一個中學生應該能分辨。
基於不可靠以及不可信,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第二組:D2
D2不爭議自己身處於遊行隊伍中。根據影片及截圖可見,D2只在人群到地鐵站C出口時出現。而且D2 與向警員叫喊口號的人群以及警方均有距離,他身處在轉角的位置,並不是正面面向警員。再者,D2的衣着與其他叫喊人士並不相同,他亦沒有攜帶其他物品,不排除D2 只是看熱鬧的人士。從證物P180可見,他向聚集人士揮手,集結便散開了。雖然D2有襲擊警務人員,但不一定是因為非法集結所以導致該行為出現。因此法庭認為其後的襲警行為屬獨立行為,疑點利益歸於D2,裁定 D2並沒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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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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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2019年12月28日,於1935-1957 時,有大約10-20 名人士集結,於九龍灣德福廣場1 期內集結遊行,並同時叫喊口號、唱歌及叫囂。他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德福商場內有部份店舖關上閘門。於1957 時,控方證人PW2 警員23262 及PW3 警員23376截查搜查D9 及D10。當時有現場人士大聲叫囂,於是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上前協助,但被D1,D2,D3 襲擊。
📌辯方案情
10 名被告中,只有D3 決定作供。D3 作供時聲稱不知道當天在哪裏舉行「和你shop」活動,與D1, D2 相約一同參與。他們於遊行中有蒙面,以防被起底。他在九龍灣站C 出口看見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把D1 推倒在地上,當時並不知道他是警員。D3 害怕PW4 會向D1作進一步襲擊,因此上前作出襲擊的行為。
📌各控罪裁決理由
🧷控罪(1) 非法集結 [D1-D10] :
#屈麗雯裁判官 從四個元素分析案發現場是否非法集結,分別為: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 共同目的
控辯雙方對於非法集結並沒有法律爭議。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同意和平的公眾地方示威是合情合法,和平遊行亦受憲法保護,但非法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和平的示威是可以接受,但是當和平的界線被超越時,法庭必須作出相應的行動。
德福廣場是一處主要讓市民購物及舉辦不同活動的地方,假若指出市民在德福廣場作出非購物的行為如歌舞表演,便是錯,這樣未免過於嚴苛。這次遊行的人數不多,而他們所佔用的地方亦只有行人通道,並沒有證據證明他們造成大擠塞。當時正處於社運期間,香港人已經見慣這些場面,他們會作出包容。再者,他們叫喊這些口號並不一定違法。
當這批人士到達九龍灣站C 出口,他們向在場的便衣警員叫喊一些針對性的口號,「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仆街過嚟」,「冚家剷 話你呀」,「係黑警呀 屌你老母」。法庭難以從呈堂片段中尋找叫喊口號的人士,但可以肯定的是,口號是從集結的人群中發出。從證物P175可見,於1952時有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令氣氛緊張,現場有明顯對峙。雖然這些不是暴力行為,但已經溝成攻擊的行為並有可能騷擾現場其他市民,已屬不是行使合理示威的行為。在D9 及D10被截查時,當時有大量記者及其他市民,導致現場情況混亂。因此,法庭並不能肯定口號聲的來源。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現場的人士向一些店舖(藍店)叫喊口號,內容大致為叫市民不要進食藍店及叫這些店舖關門。這些口號帶有威嚇性,而且針對這些藍店。從片段可見,這些人士在德福廣場內的元氣壽司外停留,面向店舖叫喊口號及唱歌。他們這些行為有可能會騷擾其他人士,但法庭認為不會否威嚇其他人。因為他們並沒有說出假如店舖內的人士不跟從他們的勸告,他們會作出甚麼的行為。加上他們只是叫喊口號,並沒有進一步的行為。
根據證物 P174 及 175, 可見這群人士所叫喊的口號有部分針對警方,而有關當中的口號內容,D3 於作供時的回應並不合理。
首先,D3指出「香港人報仇」是指為香港人打氣加油,但法庭並不認同。D3作為一名中四的學生,中文水平理應能夠讓他分辯「報仇」及「加油」2字的意思。這2詞語意思直接,明顯地意思不同。假如想跟別人打氣,為何不直接用「加油」?使用「報仇」這詞令人難以理解為加油的意思,但報仇更表示需要利用暴力作出此行為,具挑釁性。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上訴庭指引,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事必須強調阻嚇性,藉此保護社會安寧。在2019年的社運中,有不少身穿黑衣及深色衣服的人士作出攻擊他人的行為。但法庭不會因此而認為所有穿著這些衣服的人士便不會以和平的手法示威,因為這是不合理的。隨了叫喊口號及唱歌,遊行進行過程的氣氛是平靜的,未達到控方所指。雖然德福廣場有部分店舖關閉,安排更多保安駐守及提早有圍封的行動,而商場內的市民或會因遊行人士向警員及店舖叫喊口號而需要避開,但這些措施及行為有機會與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內的示威活動有關。商場及店舖因害怕有可能發生同樣事件而作出準備。商場的其餘市民感到害怕並不一定是因為12月28的遊行。
根據控方證人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的作供,可見他們並沒有指示需要要求遊行人士離開,他們只負責在旁守秩序。遊行期間亦有店舖繼續營業,例如 Godiva 於1950時有遊行人士經過,但仍然在舉行促銷活動,不少市民在店舖外排隊。從Godiva 的情況,可見遊行並沒令到這些人士感到害怕。即使他們選擇不接近遊行人士及在遊行隊伍中穿越,但這些是人的合理反應,並不代表他們感到害怕。
🛑但是,法庭接納這批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是令其他在場人士害怕。🛑
現場人士必定知道現場有便衣警員戒備,從證物P174 P175片段中亦可見有人士向這些便衣警員叫喊「Morning sir」。這些字眼對警員有針對性,會令旁觀者害怕。再者,集結的人士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市民及社會。根據梁天琦的案件,可見被告知道這些叫喊口號的行為必定會另其他人士害怕。
🔸4. 共同目的
根據證物P177, 這群人士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時並沒有立即離開。人群中有人叫喊他們的目的,這些聲音正正就能合理推論出人群並沒有離開並向警員叫囂,氣氛開始惡化。雖然有人士並沒有叫喊口號,但是他們決定留下在現場,無可否認是給予犯案者支持,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去破壞秩序。
因此,法庭裁定 人群在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位置向警員叫囂,行為構成非法集結‼️
法庭把被告分開5組處理控罪(1)裁決:
第一組:D1,D3,D4,D5
4位被告的行為相似類近,他們同時皆不爭義身份。根據證物P195a , 他們在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前亦有蒙面參與遊行,之後一起到達地鐵站C出口,沒有脫隊。沒有證供顯示他們有不一致的行為,而且 D1,D4,D5 亦攜帶了同款的青蛙公仔,法庭並不理解為何會這麼巧合攜帶同一款青蛙公仔到一個完全不關事的地方。D1 和D5在遊行期間亦有把該公仔展露出來。根據影片及截圖,這4位被告有目的地停留於C 出口,他們沒有離開。當有人群向警員叫囂時,他們亦沒有離開,繼續留在原地,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
就共同目的而言,D3 於作供時解釋他當時正考慮離開。但根據片段可見,當D9 D10 被警員截查時,D3 並沒有離開反而向前走近。再者,D3知道叫囂的人士為了表達政治訴求,他決定去跟隨人群。
法庭認為D3就案發經過的作供不合情理,而且刻意隱瞞真相。法庭同意控方的觀察,D3 對於參與集結錢的細節是清晰,但參與集結後則是推說甚或不記得。盤問內容的關鍵點、為何這群人士叫喊口號這些內容,D3卻表示不清楚、不記得。D3亦表示他在G2000時聽不到有人在呼喊,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現場的聲音大部份來自呼喊聲,非常嘈吵,可以遮蓋其他聲音。身處現場的人是必定能聽到。再者,D3聲稱自己不能夠分辨聲音來自口還是揚聲器發出,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一個中學生應該能分辨。
基於不可靠以及不可信,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第二組:D2
D2不爭議自己身處於遊行隊伍中。根據影片及截圖可見,D2只在人群到地鐵站C出口時出現。而且D2 與向警員叫喊口號的人群以及警方均有距離,他身處在轉角的位置,並不是正面面向警員。再者,D2的衣着與其他叫喊人士並不相同,他亦沒有攜帶其他物品,不排除D2 只是看熱鬧的人士。從證物P180可見,他向聚集人士揮手,集結便散開了。雖然D2有襲擊警務人員,但不一定是因為非法集結所以導致該行為出現。因此法庭認為其後的襲警行為屬獨立行為,疑點利益歸於D2,裁定 D2並沒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第3組:D6-D10
5位被告皆對身分有爭議,他們皆有蒙面,影片及截圖都不能看見他們的容貌,只能看見衣着。德福廣場內有多個出口,而且當天亦有不少市民在商場內購物。他們有可能與D6-10們穿着相類似的衣服。德福廣場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與人群距離較遠,只能大約看見衣着,反而新聞直播片段拍攝到的影像較為清晰。但是D6-10於鏡頭前被其他人士遮擋,片段並不能清晰看見他們。
D6辯認證供:
D6 及D7 從港鐵站C出口奔跑至1樓翠園後被警方制服。制服D6 的控方證人PW5 警員13234, 指出當制服D6的時候,D6作出掙扎並且整爛眼鏡架。控方證人PW5 的證供清晰可靠,法庭接納。雖然PW5不能看見D6眼鏡架如何破損,但是他覺得是因為D6掙扎所致。法庭認為這個推論合理。再者,從截圖中可見D6 戴著面巾,與PW5的作供吻合。有關D6的衣著,片段中見他穿着有帽的外套,而且在遊行人士及叫喊口號人士當中亦有穿着相類似衣着的人士。D6的斜孭袋上有銀色十字logo, 但是從截圖可見該logo是比較模糊。而D6穿着的Nike波鞋,款式亦較常見。再者,D6有蒙面,法庭只能單靠一對眼睛來辯認。
因此,法庭認為並不能夠從截圖及影片中辨認出D6, 亦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D7辯認證供:
從影片和截圖中亦沒有充分證供比對D7有否戴眼鏡。控方聲稱有,但警員在拘捕的時候着沒有在現場找到眼鏡。控方證人PW6 解釋有可能在D7被制服時眼鏡脫落,但PW6亦已忘記D7有否戴眼鏡。D7有可能不是影片中顯示的那名人士。控方指出D7衣服的胸前有Adidas logo, 並呈上多條影片。但是辯方呈上截圖回應現場有大量市民穿着類似的衣着,根本不能從這個特徵去辯認D7. 再者,證物P182所拍攝的影片只有1秒,根本不能看清楚片段中轉身的那位人是否D7. 制服D7的警員PW6作供時亦記錯追截的情況,主問時稱自己在港鐵站B出口看見有兩名穿黑衣服的人士(其中一名是D7)由店舖G2000衝出來。但根據控方證人PW1 德福商場保安經理所指,地鐵站B出口與C出口的距離為90米,PW6稱自己距離G2000 15米,已經是不合理。
控方指D6 D7奔跑離開,但不知道他們從何時何地開始,因為他們被其他人遮擋,鏡頭不能拍攝。
因此,沒有證供顯示D7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D8辯認證供:
根據影片及截圖,D8的衣著並不獨特,現場有其他人士與D8有相類似的衣著。
控方指出影片拍攝到D8在港鐵站C出口,但法庭認為影片模糊,並不能看見影片中的人。而且那人沒有特別的步伐或聲線。D8有蒙面,所以唯一可以用作辨認的只是一對眼睛。根據截查D8的PW7 警員25743, 雖然他的證供合理,但法庭冇辦法知道D8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控方呈上1條1秒的片段,指有兩名穿着深色衣服的人士飛快地跑過,但影片只有1秒,根本不能看清楚任何容貌或衣着特徵,法庭完全不能辯認D8.
因此,沒有證供顯示D8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D9 及D10:
2名被告皆在地鐵站C 出口被截查,但因為沒有被警員拘捕。所以並沒有相片證明他們當時的衣着。D3作供中的時候,自己稱與D9 D10 一同參與遊行。根據證物P177影片,可以看見D9在地鐵站C 出口被截查時,嘴邊仍然掛住Mic 頭。根據其他閉路電視及錄影片段,可見遊行人士當中有一個人與D9衣着相同,嘴邊同樣掛著1黑色球體。法庭找不到其他原因會有黑色球體掛在口邊,唯一推論是影片中的人就是被截查的D9.
D10 比起其他被告。在鏡頭面前展露更多容貌。不同的新聞直播片段亦有近距離拍攝到他的樣貌,從影片和截圖可見,兩名男子的面形相同,頭髮長度相同。外套皆有深色拉鍊而且佩戴眼鏡。所有特徵與D10被警員截查是一模一樣。
由於D9 和D10 皆出現於港鐵站C出口時被警員截查,法庭認為兩位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就控罪(1) ,
法庭裁定D1,D3,D4,D5,D9,D10罪名成立 ‼️
D2,D6,D7,D8罪名不成立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根據證物P175影片,可見控方證人PW4的受襲情況,但卻不能看見擊中PW4的手是屬於何人。影片只能看見PW4受襲前和後的情況。根據影片,最接近PW4的是D1 和一名中年男子。PW4 於主問時稱自己右邊膊頭被襲擊。但是根據影片見他的即時反應是向左邊轉身,這個自然反應並不合理。再者,影片可見當PW4轉身後,該名中年男子擘大雙眼及嘴巴,行為非常奇怪。反而根據D1的反應,D1有可能不是襲擊PW4的人士。雖然D1 在PW4轉身後有轉身離去,構成自招嫌疑。
至於D3,當時D3 看到D1 被撲倒及按壓在地上後,出於D1 是朋友而立刻出手阻止PW4,可能有當時的現場情況混亂,難以辨認PW4 警員身份,相關行為並非不合情理。
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並沒有證據證明D1 和D3有作出此行為,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就控罪(2) ,
法庭裁定D1,D3 罪名不成立
由於D2已認罪,裁定罪名成立 ‼️
就控罪(4) ,
由於D5已認罪,裁定罪名成立‼️
5位被告皆對身分有爭議,他們皆有蒙面,影片及截圖都不能看見他們的容貌,只能看見衣着。德福廣場內有多個出口,而且當天亦有不少市民在商場內購物。他們有可能與D6-10們穿着相類似的衣服。德福廣場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與人群距離較遠,只能大約看見衣着,反而新聞直播片段拍攝到的影像較為清晰。但是D6-10於鏡頭前被其他人士遮擋,片段並不能清晰看見他們。
D6辯認證供:
D6 及D7 從港鐵站C出口奔跑至1樓翠園後被警方制服。制服D6 的控方證人PW5 警員13234, 指出當制服D6的時候,D6作出掙扎並且整爛眼鏡架。控方證人PW5 的證供清晰可靠,法庭接納。雖然PW5不能看見D6眼鏡架如何破損,但是他覺得是因為D6掙扎所致。法庭認為這個推論合理。再者,從截圖中可見D6 戴著面巾,與PW5的作供吻合。有關D6的衣著,片段中見他穿着有帽的外套,而且在遊行人士及叫喊口號人士當中亦有穿着相類似衣着的人士。D6的斜孭袋上有銀色十字logo, 但是從截圖可見該logo是比較模糊。而D6穿着的Nike波鞋,款式亦較常見。再者,D6有蒙面,法庭只能單靠一對眼睛來辯認。
因此,法庭認為並不能夠從截圖及影片中辨認出D6, 亦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D7辯認證供:
從影片和截圖中亦沒有充分證供比對D7有否戴眼鏡。控方聲稱有,但警員在拘捕的時候着沒有在現場找到眼鏡。控方證人PW6 解釋有可能在D7被制服時眼鏡脫落,但PW6亦已忘記D7有否戴眼鏡。D7有可能不是影片中顯示的那名人士。控方指出D7衣服的胸前有Adidas logo, 並呈上多條影片。但是辯方呈上截圖回應現場有大量市民穿着類似的衣着,根本不能從這個特徵去辯認D7. 再者,證物P182所拍攝的影片只有1秒,根本不能看清楚片段中轉身的那位人是否D7. 制服D7的警員PW6作供時亦記錯追截的情況,主問時稱自己在港鐵站B出口看見有兩名穿黑衣服的人士(其中一名是D7)由店舖G2000衝出來。但根據控方證人PW1 德福商場保安經理所指,地鐵站B出口與C出口的距離為90米,PW6稱自己距離G2000 15米,已經是不合理。
控方指D6 D7奔跑離開,但不知道他們從何時何地開始,因為他們被其他人遮擋,鏡頭不能拍攝。
因此,沒有證供顯示D7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D8辯認證供:
根據影片及截圖,D8的衣著並不獨特,現場有其他人士與D8有相類似的衣著。
控方指出影片拍攝到D8在港鐵站C出口,但法庭認為影片模糊,並不能看見影片中的人。而且那人沒有特別的步伐或聲線。D8有蒙面,所以唯一可以用作辨認的只是一對眼睛。根據截查D8的PW7 警員25743, 雖然他的證供合理,但法庭冇辦法知道D8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控方呈上1條1秒的片段,指有兩名穿着深色衣服的人士飛快地跑過,但影片只有1秒,根本不能看清楚任何容貌或衣着特徵,法庭完全不能辯認D8.
因此,沒有證供顯示D8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D9 及D10:
2名被告皆在地鐵站C 出口被截查,但因為沒有被警員拘捕。所以並沒有相片證明他們當時的衣着。D3作供中的時候,自己稱與D9 D10 一同參與遊行。根據證物P177影片,可以看見D9在地鐵站C 出口被截查時,嘴邊仍然掛住Mic 頭。根據其他閉路電視及錄影片段,可見遊行人士當中有一個人與D9衣着相同,嘴邊同樣掛著1黑色球體。法庭找不到其他原因會有黑色球體掛在口邊,唯一推論是影片中的人就是被截查的D9.
D10 比起其他被告。在鏡頭面前展露更多容貌。不同的新聞直播片段亦有近距離拍攝到他的樣貌,從影片和截圖可見,兩名男子的面形相同,頭髮長度相同。外套皆有深色拉鍊而且佩戴眼鏡。所有特徵與D10被警員截查是一模一樣。
由於D9 和D10 皆出現於港鐵站C出口時被警員截查,法庭認為兩位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就控罪(1) ,
法庭裁定D1,D3,D4,D5,D9,D10罪名成立 ‼️
D2,D6,D7,D8罪名不成立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根據證物P175影片,可見控方證人PW4的受襲情況,但卻不能看見擊中PW4的手是屬於何人。影片只能看見PW4受襲前和後的情況。根據影片,最接近PW4的是D1 和一名中年男子。PW4 於主問時稱自己右邊膊頭被襲擊。但是根據影片見他的即時反應是向左邊轉身,這個自然反應並不合理。再者,影片可見當PW4轉身後,該名中年男子擘大雙眼及嘴巴,行為非常奇怪。反而根據D1的反應,D1有可能不是襲擊PW4的人士。雖然D1 在PW4轉身後有轉身離去,構成自招嫌疑。
至於D3,當時D3 看到D1 被撲倒及按壓在地上後,出於D1 是朋友而立刻出手阻止PW4,可能有當時的現場情況混亂,難以辨認PW4 警員身份,相關行為並非不合情理。
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並沒有證據證明D1 和D3有作出此行為,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就控罪(2) ,
法庭裁定D1,D3 罪名不成立
由於D2已認罪,裁定罪名成立 ‼️
就控罪(4) ,
由於D5已認罪,裁定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