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2/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PW1 藍雪寶 繼續作供
(詳情待控方舉證完畢再補上)
D1代表律師盤問PW1
問到PW1有否就本案事件講大話。PW1否認,更反指辯方律師才是講口話者…
D1代表律師質疑PW1事後曾接受訪問稱當天自己是因買餸路經事發地點,和昨日庭上作供不乎,而她口供紙中更有第三個版本,希望PW1講清楚邊樣先真。PW1衝口而出答第三個版本為真,隨即又改口話其實三個版本都啱…但又承認當天根本無時間去買餸…😂
當問到PW1何時認識D4,PW1表示唔記得,其後指應該係2019或2020年。
被問到PW1所指的慈善機構「香江情中國心」 是否政治組織及是否登記慈善團體,PW1均表示不清楚,但就否認D1律師指她清楚知道該組織實為政治組織及當天實為政治活動。
1258 PW1作供完畢
(詳情待控方舉證完畢再補上)
本案尚有一名街外證人及兩名警員需要作供,相信未能於原定2天審到期完成。
審訊將於下午1430 繼續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2/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PW1 藍雪寶 繼續作供
(詳情待控方舉證完畢再補上)
D1代表律師盤問PW1
問到PW1有否就本案事件講大話。PW1否認,更反指辯方律師才是講口話者…
D1代表律師質疑PW1事後曾接受訪問稱當天自己是因買餸路經事發地點,和昨日庭上作供不乎,而她口供紙中更有第三個版本,希望PW1講清楚邊樣先真。PW1衝口而出答第三個版本為真,隨即又改口話其實三個版本都啱…但又承認當天根本無時間去買餸…😂
當問到PW1何時認識D4,PW1表示唔記得,其後指應該係2019或2020年。
被問到PW1所指的慈善機構「香江情中國心」 是否政治組織及是否登記慈善團體,PW1均表示不清楚,但就否認D1律師指她清楚知道該組織實為政治組織及當天實為政治活動。
1258 PW1作供完畢
(詳情待控方舉證完畢再補上)
本案尚有一名街外證人及兩名警員需要作供,相信未能於原定2天審到期完成。
審訊將於下午1430 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2: 鍾(23)
🛑已還押一年
其他被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9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2020年3月26日在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管有一支三節棍
背景:
警方於2020年3月26日下午根據線報到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調查,搜獲一些箭及合共770粒彈藥,拘捕三名20至23歲男子,在各人的居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案件於2020年3月28日首度提堂,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各人保釋申請屢次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D2在2020年9月11日提堂時遭加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
申請押後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無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 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繼續還押‼️‼️‼️
(🟢唔好聽完呢單就走晒啊屌,還有手足案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提堂
D2: 鍾(23)
🛑已還押一年
其他被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9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2020年3月26日在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管有一支三節棍
背景:
警方於2020年3月26日下午根據線報到小西灣龍躍徑一間棄置石屋調查,搜獲一些箭及合共770粒彈藥,拘捕三名20至23歲男子,在各人的居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案件於2020年3月28日首度提堂,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各人保釋申請屢次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D2在2020年9月11日提堂時遭加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
申請押後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無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 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繼續還押‼️‼️‼️
(🟢唔好聽完呢單就走晒啊屌,還有手足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周(64)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造成阻礙。
押後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
更改報到時間,明天生效
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八庭已滿人;四庭也滿人;無視像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周(64)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造成阻礙。
押後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條件:
更改報到時間,明天生效
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八庭已滿人;四庭也滿人;無視像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判刑 #20200122天水圍
黎(17)
控罪:串謀損毀財產
詳情:被控於20年1月22日,在天水圍天瑞路燈柱DD0546B與其他不知名的人串謀,無合法辯解損毀屬於機電工程署的財產,即一組交通燈
辯方律師指感化官報告正面,提出三項重點:
- 母親指被告一直聽話,沒不良新聞
- 當時社會氣氛之下令被告接觸到今次案件相關資訊
- 被告事後有悔意,認為令父母擔心,非常抱歉,決心改過並有足夠支援
辯方律師指明白上訴庭最近判刑強調阻嚇性,辯方希望法官頒布感化令,但若法官認為社會服務令更適合也願意接受。
法官其後判詞指出:
- 明白被告有情緒問題(此處詳情隱去),相信感化官係考慮過被告情況下認為輔導及治療更適合被告
- 被告承認在社交媒體受網友影響而出席該活動,承認有份睇水並沒有造成實質破壞
- 上訴庭定下的原則強調阻嚇性,尤其被告對政府不滿但行為卻是破壞民生措施影響普通市民
- 市民開車時突然發現路上紅綠燈壞了,會無所適從,對道路使用者造成極大不便(水官此處語氣較強,一度除下眼鏡直視被告)
- 被告沒有參與亦無意參與破壞,承認控罪,事發後亦一直專注學業,本身亦有情緒問題。
- 考慮以上,水官認為是次仍然有空間給被告接受感化,但經不起更多的衝動。法官量刑時必須非常謹慎,不能全部輕判,不然變相鼓勵年輕人參與不法行為。
- 被告未來必須謹慎行事,緊遵感化官指令,不可再犯。法庭沒有太多空間去寬待
判刑:
12個月感化令,宵禁晚7早7,需要持續接受輔導及心理治療,並按感化官指令參與社會服務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水佳麗裁判官
#判刑 #20200122天水圍
黎(17)
控罪:串謀損毀財產
詳情:被控於20年1月22日,在天水圍天瑞路燈柱DD0546B與其他不知名的人串謀,無合法辯解損毀屬於機電工程署的財產,即一組交通燈
辯方律師指感化官報告正面,提出三項重點:
- 母親指被告一直聽話,沒不良新聞
- 當時社會氣氛之下令被告接觸到今次案件相關資訊
- 被告事後有悔意,認為令父母擔心,非常抱歉,決心改過並有足夠支援
辯方律師指明白上訴庭最近判刑強調阻嚇性,辯方希望法官頒布感化令,但若法官認為社會服務令更適合也願意接受。
法官其後判詞指出:
- 明白被告有情緒問題(此處詳情隱去),相信感化官係考慮過被告情況下認為輔導及治療更適合被告
- 被告承認在社交媒體受網友影響而出席該活動,承認有份睇水並沒有造成實質破壞
- 上訴庭定下的原則強調阻嚇性,尤其被告對政府不滿但行為卻是破壞民生措施影響普通市民
- 市民開車時突然發現路上紅綠燈壞了,會無所適從,對道路使用者造成極大不便(水官此處語氣較強,一度除下眼鏡直視被告)
- 被告沒有參與亦無意參與破壞,承認控罪,事發後亦一直專注學業,本身亦有情緒問題。
- 考慮以上,水官認為是次仍然有空間給被告接受感化,但經不起更多的衝動。法官量刑時必須非常謹慎,不能全部輕判,不然變相鼓勵年輕人參與不法行為。
- 被告未來必須謹慎行事,緊遵感化官指令,不可再犯。法庭沒有太多空間去寬待
判刑:
12個月感化令,宵禁晚7早7,需要持續接受輔導及心理治療,並按感化官指令參與社會服務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西九龍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226旺角 #裁決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茶木」內上述公眾地方遊蕩,而他結伴在該處出現,導致其他不知名人士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PW1拘捕警員15625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
——————
【速報】
🎊罪名不成立🎊
——————
⏺控方案情
2019年12月26日聖誕節翌日約2015時,有示威者到朗豪坊叫口號,現場亦有身穿反光衣的人士在拍照,又有普通市民。一個身穿紅色衛衣的男子和十多名身穿黑衫黑褲戴帽或身穿連帽衛衣早前在叫囂的示威人士進入「茶木」,坐在「茶木」出入口附近叫侍應,期間大叫「咁貴嘅啲嘢」等。
被告人由一張枱行到另一張枱,其後又再回到原本餐枱。兩個年輕女子及一個年長女子坐在鄰近餐枱的,其中一個年輕女子狀似哭泣,侍應其後叫他們轉到另一枱坐。
⏺證人
控罪所指的不知名人士為兩個年輕女子,但並沒有傳召作控方證人。控方依賴3段錄影片段。被告人沒有作供。
⏺辯方陳詞
辯方邀請法庭參考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欽 HCMA494/2017。
當時「茶木」餐廳侍應並沒有要求被告人或其他示威者離開,反而在他們談論時給予餐牌,可見他們得到許可留在「茶木」。被告人有查閱餐牌,當時亦有記者在餐廳內,餐廳內擠擁,侍應忙沒有空招呼他們。控罪時段為被告人身處「茶木」至兩個女子轉枱,期間有人坐着叫囂但被告人沒有接近該枱人。
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點,被告人有參與叫囂,但都是在兩個女子轉枱後;兩個女子有合理擔心而起身換位時,被告才返回座位;其中一個女子用紙巾掩面哭泣時是面向記者。
合理擔心並不一定代表擔心其安全或利益。該名女子因何事而哭亦不清楚,難以判斷是因為被告人行為或是因為被記者包圍。加上女子哭泣是在指稱被告人叫囂前,不存在因果關係。最後兩個女子並沒有離開餐廳,只是轉換位置,假如他們擔心自己的安全或利益,大可離開餐廳。
控罪元素並不穩妥,控罪亦沒有指明與什麼人結伴。
⏺法律原則
法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被告人不作供為權利,法庭並不會因為被告人不作供而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推斷。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傾向較低。
本案是單對單案件,控方證人證據尤其重要。
⏺案例
本案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控告被告人。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欽 案第23及24段,「從條文中可以看出,單單遊蕩本身並不犯法,但是如果遊蕩的行為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就觸犯了條文中的罪行。根據這條例的用字及上述的有關案例,就「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個元素,正確的測試標準是包含兩個步驟的。首先,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有關的人士,確實因為被告人的遊蕩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是一個主觀的衡量標準。如果這個人是根本就沒有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控方就未能夠證明這罪行。
如果控方能夠成功地證明這一點,第二個步驟就要考慮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這個人是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是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即是說一個正常意志堅定的普通人,會因為被告人的遊蕩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遊蕩的定義為閒逛或徘徊。共同犯罪意圖指各人即使角色不同,但有共同目標或協議。協議可以無需交談,可以是眼神或點頭意會,亦可從行為推定。
⏺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控方雖傳召PW2,但沒有主問,證據價值有限。
PW1在2019年12月26日約2015時由旺角站上到朗豪坊4樓,期間聽到有人叫囂。當天為聖誕節翌日,朗豪坊有大量記者、示威者和市民。由於視線受阻,PW1坐電梯上5樓觀察樓下「茶木」的情況,見到「茶木」內外都有示威者裝束的人士聚集。期間有人叫「好多位呀」、「咁貴呀啲嘢食」、「做咩喊呀」。
PW1自稱憑肉眼可知何人在叫囂,因見到PW1頭部及膊頭有向前傾。PW1承認先聽到叫喊聲才見到被告人向前傾,但同意不肯定被告人向前傾是因為叫囂,可能是因為傾偈。
有一個男子舉起餐牌叫囂,被告人並沒有接近該男子。
法庭認為PW1誠實可靠,但不接納PW1以下證供:
法庭不接納PW1指被告人身體向前傾必然因為叫囂,認為PW1並沒有見到被告人叫囂,只是憑推論指控被告人叫囂。從片段可見被告人身體前傾和有人叫囂期間相隔幾秒。
至於PW1指一名男子站在餐廳門口,因為有大批記者包圍而不知是否應該結帳,只是PW1推斷。
⏺罪行元素
(1)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茶木」餐廳為任何人可以進入消費地方,被告人沒有被要求離開,餐廳屬於公眾地方。
(3)被告人在餐廳內沒有點餐,只是逗留及傾偈,因此屬於遊蕩。
(4)被告人並非單獨行事,而是聯同其他人一起行事。
(5)從案例可見,「導致他人合理擔心」可分為主觀或客觀。兩個女子並沒有出庭作供,因此法庭只能依賴有十多人身穿黑衣叫囂,期間一個女子用紙巾掩面哭泣,但現場同事有記者正在拍攝。他們只是轉換位置而非離開餐廳,如果擔心自己的安全或利益理應會離開餐廳。未轉枱前在餐廳門口附近,面向商場通道,掩面有可能只為遮掩容貌不想被記者拍攝。因此無法判斷兩個女子是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裁決
由於控方案情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除P6衣服外,其餘證物交由法庭存檔。
#劉淑嫻裁判官
#1226旺角 #裁決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茶木」內上述公眾地方遊蕩,而他結伴在該處出現,導致其他不知名人士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PW1拘捕警員15625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
——————
【速報】
🎊罪名不成立🎊
——————
⏺控方案情
2019年12月26日聖誕節翌日約2015時,有示威者到朗豪坊叫口號,現場亦有身穿反光衣的人士在拍照,又有普通市民。一個身穿紅色衛衣的男子和十多名身穿黑衫黑褲戴帽或身穿連帽衛衣早前在叫囂的示威人士進入「茶木」,坐在「茶木」出入口附近叫侍應,期間大叫「咁貴嘅啲嘢」等。
被告人由一張枱行到另一張枱,其後又再回到原本餐枱。兩個年輕女子及一個年長女子坐在鄰近餐枱的,其中一個年輕女子狀似哭泣,侍應其後叫他們轉到另一枱坐。
⏺證人
控罪所指的不知名人士為兩個年輕女子,但並沒有傳召作控方證人。控方依賴3段錄影片段。被告人沒有作供。
⏺辯方陳詞
辯方邀請法庭參考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欽 HCMA494/2017。
當時「茶木」餐廳侍應並沒有要求被告人或其他示威者離開,反而在他們談論時給予餐牌,可見他們得到許可留在「茶木」。被告人有查閱餐牌,當時亦有記者在餐廳內,餐廳內擠擁,侍應忙沒有空招呼他們。控罪時段為被告人身處「茶木」至兩個女子轉枱,期間有人坐着叫囂但被告人沒有接近該枱人。
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點,被告人有參與叫囂,但都是在兩個女子轉枱後;兩個女子有合理擔心而起身換位時,被告才返回座位;其中一個女子用紙巾掩面哭泣時是面向記者。
合理擔心並不一定代表擔心其安全或利益。該名女子因何事而哭亦不清楚,難以判斷是因為被告人行為或是因為被記者包圍。加上女子哭泣是在指稱被告人叫囂前,不存在因果關係。最後兩個女子並沒有離開餐廳,只是轉換位置,假如他們擔心自己的安全或利益,大可離開餐廳。
控罪元素並不穩妥,控罪亦沒有指明與什麼人結伴。
⏺法律原則
法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被告人不作供為權利,法庭並不會因為被告人不作供而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推斷。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傾向較低。
本案是單對單案件,控方證人證據尤其重要。
⏺案例
本案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控告被告人。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欽 案第23及24段,「從條文中可以看出,單單遊蕩本身並不犯法,但是如果遊蕩的行為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就觸犯了條文中的罪行。根據這條例的用字及上述的有關案例,就「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個元素,正確的測試標準是包含兩個步驟的。首先,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有關的人士,確實因為被告人的遊蕩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是一個主觀的衡量標準。如果這個人是根本就沒有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控方就未能夠證明這罪行。
如果控方能夠成功地證明這一點,第二個步驟就要考慮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這個人是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這是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即是說一個正常意志堅定的普通人,會因為被告人的遊蕩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遊蕩的定義為閒逛或徘徊。共同犯罪意圖指各人即使角色不同,但有共同目標或協議。協議可以無需交談,可以是眼神或點頭意會,亦可從行為推定。
⏺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控方雖傳召PW2,但沒有主問,證據價值有限。
PW1在2019年12月26日約2015時由旺角站上到朗豪坊4樓,期間聽到有人叫囂。當天為聖誕節翌日,朗豪坊有大量記者、示威者和市民。由於視線受阻,PW1坐電梯上5樓觀察樓下「茶木」的情況,見到「茶木」內外都有示威者裝束的人士聚集。期間有人叫「好多位呀」、「咁貴呀啲嘢食」、「做咩喊呀」。
PW1自稱憑肉眼可知何人在叫囂,因見到PW1頭部及膊頭有向前傾。PW1承認先聽到叫喊聲才見到被告人向前傾,但同意不肯定被告人向前傾是因為叫囂,可能是因為傾偈。
有一個男子舉起餐牌叫囂,被告人並沒有接近該男子。
法庭認為PW1誠實可靠,但不接納PW1以下證供:
法庭不接納PW1指被告人身體向前傾必然因為叫囂,認為PW1並沒有見到被告人叫囂,只是憑推論指控被告人叫囂。從片段可見被告人身體前傾和有人叫囂期間相隔幾秒。
至於PW1指一名男子站在餐廳門口,因為有大批記者包圍而不知是否應該結帳,只是PW1推斷。
⏺罪行元素
(1)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茶木」餐廳為任何人可以進入消費地方,被告人沒有被要求離開,餐廳屬於公眾地方。
(3)被告人在餐廳內沒有點餐,只是逗留及傾偈,因此屬於遊蕩。
(4)被告人並非單獨行事,而是聯同其他人一起行事。
(5)從案例可見,「導致他人合理擔心」可分為主觀或客觀。兩個女子並沒有出庭作供,因此法庭只能依賴有十多人身穿黑衣叫囂,期間一個女子用紙巾掩面哭泣,但現場同事有記者正在拍攝。他們只是轉換位置而非離開餐廳,如果擔心自己的安全或利益理應會離開餐廳。未轉枱前在餐廳門口附近,面向商場通道,掩面有可能只為遮掩容貌不想被記者拍攝。因此無法判斷兩個女子是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裁決
由於控方案情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除P6衣服外,其餘證物交由法庭存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何(24) #20200114深水埗
控罪:普通襲擊
何手足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李智健。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84
--------------------------
👨⚖️黃士翔裁判官對辯方提出警長 3712 李智健誇大傷勢、反應不合情理、觀察不可靠、被告無襲擊意圖等議題,有以下回應:
每人被襲後有不同反應,PW1警長選擇坐低休息讓PW2繼續觀察不無道理。分流站的並非醫生而是護士,事主當刻不向她詳細交代傷勢,待會見醫生時才交代眼睛被強光照射後漲痛亦屬合理,不代表警長有誇大傷勢。
現場環境多人嘈雜,即使被告說了死黑警,但只有PW1(事主)聽到而PW2聽不到並非不可能,並不影響警長證供的可信性。
📌裁定被告有意圖照射警員
從錄影片段可見,被告用電筒照射時,光束明顯在事主身上停留了一刻,並非如辯方所講「可能不小心地掃到」。而且被告在照射前多次到事主身邊走過、拍照。不管被告是否知悉事主是警員,被告的行為顯示他有意圖地照射事主。事主外套因配槍及手扣而隆起,要知道他警員身份不難 ,而且被告有講「死黑警」,因此裁定被告有意圖照射警員。
--------------------------
🟢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判刑前先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報告,黃士翔裁判官強調所有判刑方式仍然開放,被告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23:50 更正,本案涉及發出綠光的電筒而非雷射筆】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何(24) #20200114深水埗
控罪:普通襲擊
何手足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李智健。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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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翔裁判官對辯方提出警長 3712 李智健誇大傷勢、反應不合情理、觀察不可靠、被告無襲擊意圖等議題,有以下回應:
每人被襲後有不同反應,PW1警長選擇坐低休息讓PW2繼續觀察不無道理。分流站的並非醫生而是護士,事主當刻不向她詳細交代傷勢,待會見醫生時才交代眼睛被強光照射後漲痛亦屬合理,不代表警長有誇大傷勢。
現場環境多人嘈雜,即使被告說了死黑警,但只有PW1(事主)聽到而PW2聽不到並非不可能,並不影響警長證供的可信性。
📌裁定被告有意圖照射警員
從錄影片段可見,被告用電筒照射時,光束明顯在事主身上停留了一刻,並非如辯方所講「可能不小心地掃到」。而且被告在照射前多次到事主身邊走過、拍照。不管被告是否知悉事主是警員,被告的行為顯示他有意圖地照射事主。事主外套因配槍及手扣而隆起,要知道他警員身份不難 ,而且被告有講「死黑警」,因此裁定被告有意圖照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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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判刑前先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報告,黃士翔裁判官強調所有判刑方式仍然開放,被告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23:50 更正,本案涉及發出綠光的電筒而非雷射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430灣仔
黃浩銘,李善芝,辛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梁智輝
🛑梁國雄已還押8日(無出庭)
控罪:
違反限聚令
案情:
2020年4月30日上午11時40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D2認罪
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提:各位關注名人的同時,請注意好多無名手足,一庭有手足已還押一年,四庭判監三星期,支持手足亦可待囚車出入)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430灣仔
黃浩銘,李善芝,辛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梁智輝
🛑梁國雄已還押8日(無出庭)
控罪:
違反限聚令
案情:
2020年4月30日上午11時40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D2認罪
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提:各位關注名人的同時,請注意好多無名手足,一庭有手足已還押一年,四庭判監三星期,支持手足亦可待囚車出入)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繼續主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播放RTHK錄影片段
05:15:38開始
📌播放警方的攝錄片段(NTS16 M093 0004)
由04:05至05:03
供PW10確認A4被制服在地時的情況
由04:18至約04:20及由04:31開始播放
PW10表示A4被制服在地時自己身上沒有索帶,所以曾向周圍的其他警員要求協助。
03:50暫停、截圖,用綠色尖嘴標示地上的三樣東西(相信是頭盔、眼罩、眼鏡),截圖呈堂為P45_PW10_001A
03:51暫停、截圖,P 45_PW10_002A
PW10表示自己用右手捉住A4右上臂時有戴防暴用手套
⏺A4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PW10表示他移動A4雙手到其背後時,A4表現合作。辯方其後再問被告有否做出一些行為令PW10根據警務知識會認為被告試圖掙扎時,遭 #陳仲衡法官 打斷。
辯:被告有冇做一啲行為令你根據你嘅警務知識認為...
官:咁佢啱啱都話被告合作。
辯:(聽唔清楚)
官:(打斷)我覺得呢個問題係多餘、浪費我時間,我先多嘴講一聲姐
辯:雙手被帶到背後之後,佢(意指A4)都係冇作出嘗試想逃走或者反抗嘅行為?
PW10:係
官:之後都冇啦,係咪啊?
PW10:之後都冇
官:我驚佢之後問多十幾廿條,所以問多次
辯:閣下,辯方個職責係需要盤問嘅時候就要盤問㗎啦
(然後法官同石大律師疊聲,幾秒後恢復平靜)
📌播放TVB 錄影片段(實時為1933-2003)
由29:37至29:39
片段所見A4被制服在地,雙手被按在背後。PW10表示沒有留意A4的雙手當時有否扣上索帶。
並表示A4的肩膀及下身曾左右搖動,思疑其想反抗及逃走
📌播放C6 RTHK錄影片段
由05:15:12至05:15:41
片段所見A4被一名畜龍扯脫護目鏡,其後說話及揮動左手。
辯方指出A4被扯脫護目鏡後曾說「我個眼鏡啊喂 我睇唔到嘢」,PW10則表示當時聽不到
辯方指出PW10聲稱所謂的反抗動作(揮動手部)其實只是A4向警員指出自己的眼鏡飛脫,看不清事物,PW10表示「片段顯示係有機會囉」
案件押後至3月15日0930同庭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繼續主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播放RTHK錄影片段
05:15:38開始
📌播放警方的攝錄片段(NTS16 M093 0004)
由04:05至05:03
供PW10確認A4被制服在地時的情況
由04:18至約04:20及由04:31開始播放
PW10表示A4被制服在地時自己身上沒有索帶,所以曾向周圍的其他警員要求協助。
03:50暫停、截圖,用綠色尖嘴標示地上的三樣東西(相信是頭盔、眼罩、眼鏡),截圖呈堂為P45_PW10_001A
03:51暫停、截圖,P 45_PW10_002A
PW10表示自己用右手捉住A4右上臂時有戴防暴用手套
⏺A4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10偵緝警員21283 葉桂堯
🌟PW10表示他移動A4雙手到其背後時,A4表現合作。辯方其後再問被告有否做出一些行為令PW10根據警務知識會認為被告試圖掙扎時,遭 #陳仲衡法官 打斷。
辯:被告有冇做一啲行為令你根據你嘅警務知識認為...
官:咁佢啱啱都話被告合作。
辯:(聽唔清楚)
官:(打斷)我覺得呢個問題係多餘、浪費我時間,我先多嘴講一聲姐
辯:雙手被帶到背後之後,佢(意指A4)都係冇作出嘗試想逃走或者反抗嘅行為?
PW10:係
官:之後都冇啦,係咪啊?
PW10:之後都冇
官:我驚佢之後問多十幾廿條,所以問多次
辯:閣下,辯方個職責係需要盤問嘅時候就要盤問㗎啦
(然後法官同石大律師疊聲,幾秒後恢復平靜)
📌播放TVB 錄影片段(實時為1933-2003)
由29:37至29:39
片段所見A4被制服在地,雙手被按在背後。PW10表示沒有留意A4的雙手當時有否扣上索帶。
並表示A4的肩膀及下身曾左右搖動,思疑其想反抗及逃走
📌播放C6 RTHK錄影片段
由05:15:12至05:15:41
片段所見A4被一名畜龍扯脫護目鏡,其後說話及揮動左手。
辯方指出A4被扯脫護目鏡後曾說「我個眼鏡啊喂 我睇唔到嘢」,PW10則表示當時聽不到
辯方指出PW10聲稱所謂的反抗動作(揮動手部)其實只是A4向警員指出自己的眼鏡飛脫,看不清事物,PW10表示「片段顯示係有機會囉」
案件押後至3月15日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判刑
👤黃(22) #1005元朗
🛑已經還押14日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元朗豐年路1-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 梁志恆及警員19427 盧世華。 #拒捕
--------------------------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3星期❗️
📌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報告
辯方律師首先澄清兩份報告提及被告否認控罪是因被告會面時表達不清晰,今天同被告講解報告時被告承認罪行,有悔意亦親自書寫求情信。
感化官認為被告還押時行為良好,願意跟隨指示本身亦有做義工服務。勞教報告指被告體能不適合,而社會服務令報告則建議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表示收到辯方大律師陳詞提供多宗詳細案例參考,有助於法庭判刑。其中曾鏡光一案為最近期及與本案類似,該案原判四星期監禁,上訴後維持原判,但指比較寬大處理。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本案控罪嚴重,需要判處監禁或禁閉室刑罰。同時案情亦嚴重,被告截查時逃走,拘捕時掙扎反抗令警員受傷,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本案嚴重性因而不會考慮。
案件發生在蒙面法實施首天,被告戴住口罩向警方防線行去,一路行一路望住警方,雖然辯方解釋是想知發生何事,但其後遇到截查卻拒絕及逃跑,最終要多名警員協助制服間接令警力減少,行為效果是挑戰法律令其他人犯法,甚至現場人士起哄增加現場惡化風險。律師陳詞指本案同社會事件無關,然而案發在蒙面法實施第一天,被告行為同社會事件背景有一定關係。
參考曾鏡光案例,本案沒有高聲叫駡,有警員受傷但被告自己亦有傷互相抵銷,量刑以4星期起點合理,考慮求情中被告顯示後悔當初舉動與沒及早認罪,求情信可見有家人及教會支持、兄長聽障需擔當與父母溝通橋樑等因素予扣減一星期,法庭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
參考案例:HCMA 279/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鏡光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i/2021/496
#王證瑜裁判官 #判刑
👤黃(22) #1005元朗
🛑已經還押14日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元朗豐年路1-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 梁志恆及警員19427 盧世華。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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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即時監禁3星期❗️
📌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報告
辯方律師首先澄清兩份報告提及被告否認控罪是因被告會面時表達不清晰,今天同被告講解報告時被告承認罪行,有悔意亦親自書寫求情信。
感化官認為被告還押時行為良好,願意跟隨指示本身亦有做義工服務。勞教報告指被告體能不適合,而社會服務令報告則建議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表示收到辯方大律師陳詞提供多宗詳細案例參考,有助於法庭判刑。其中曾鏡光一案為最近期及與本案類似,該案原判四星期監禁,上訴後維持原判,但指比較寬大處理。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本案控罪嚴重,需要判處監禁或禁閉室刑罰。同時案情亦嚴重,被告截查時逃走,拘捕時掙扎反抗令警員受傷,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本案嚴重性因而不會考慮。
案件發生在蒙面法實施首天,被告戴住口罩向警方防線行去,一路行一路望住警方,雖然辯方解釋是想知發生何事,但其後遇到截查卻拒絕及逃跑,最終要多名警員協助制服間接令警力減少,行為效果是挑戰法律令其他人犯法,甚至現場人士起哄增加現場惡化風險。律師陳詞指本案同社會事件無關,然而案發在蒙面法實施第一天,被告行為同社會事件背景有一定關係。
參考曾鏡光案例,本案沒有高聲叫駡,有警員受傷但被告自己亦有傷互相抵銷,量刑以4星期起點合理,考慮求情中被告顯示後悔當初舉動與沒及早認罪,求情信可見有家人及教會支持、兄長聽障需擔當與父母溝通橋樑等因素予扣減一星期,法庭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
參考案例:HCMA 279/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鏡光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i/2021/49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求情
👤杜(23) #0714沙田
🛑已還押16日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第一期3樓398號COACH店外,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咬斷牠的右手無名指)
杜手足就所面對的4項控罪,經審訊後在2021年2月24日被陳仲衡法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還押索取背景報告。裁決理由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13
--------------------------
辯方已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大綱、相關案例供法庭參考,不在庭上重覆。石書銘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要只考慮阻嚇性及懲罰性,亦要考慮被告的更生,以及在求情信中反映被告的良好品格,而且現年只有24歲,給予他改過的機會。
📌杜手足的成長背景及性格
儘管杜手足自幼父母離異,但至今與兩邊家庭的關係都很好,姑姐、姑媽、姨媽亦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被告本質愛錫身邊的人,並非犯案纍纍、好食懶飛、危害社會的青年。本案毫無疑問是嚴重,但考慮除懲罰外,亦不要忘記被告只有24歲,服刑後仍可以對社會有貢獻。部份求情信在去年10月已經撰寫,可見被告當時知道要為自己的行為而負責。
📌辯方提出的量刑建議:24至30個月監禁
陳官:事主被咬斷手指時正執行警務職責,屬加刑因素,傷人17的刑期普遍介乎3至12年,因此辯方提出的刑期無法反映控罪的嚴重性,而且辯方提供的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並沒有約束力……
辯方指控罪(4) 傷人17的量刑應該與傷勢的嚴重性成比例。希望法庭可以毋須「為懲罰而懲罰」,考慮被告是24歲的後生仔,服刑完絕對唔會忘記今次教訓再輕易犯案。在法庭處理本案期間,被告一直積極地充實自己,更考取專業健身教練執照。
學校舍堂120多人聯署,證明被告過往熱心奉獻、服務社群。無可否認本案案情嚴重,影響深遠,希望法庭判刑時向社會傳遞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信息。只要肯改過,大人的世界都會給予他機會而非將他wipe off,不應判過長的監禁或分期執行刑期,掟佢入監獄自生自滅。
👨⚖️陳仲衡法官: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無承擔法律責任嘅後悔對判刑有咩幫助呢?同埋法庭點樣判被告,都唔會反映到法庭令被告自生自滅呢個說法㗎。
案例參考:
[1] CACC 1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武鵬
--------------------------
🛑還押至2021年3月15日 15: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判刑。
#陳仲衡法官 #求情
👤杜(23) #0714沙田
🛑已還押16日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第一期3樓398號COACH店外,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咬斷牠的右手無名指)
杜手足就所面對的4項控罪,經審訊後在2021年2月24日被陳仲衡法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還押索取背景報告。裁決理由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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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大綱、相關案例供法庭參考,不在庭上重覆。石書銘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要只考慮阻嚇性及懲罰性,亦要考慮被告的更生,以及在求情信中反映被告的良好品格,而且現年只有24歲,給予他改過的機會。
📌杜手足的成長背景及性格
儘管杜手足自幼父母離異,但至今與兩邊家庭的關係都很好,姑姐、姑媽、姨媽亦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被告本質愛錫身邊的人,並非犯案纍纍、好食懶飛、危害社會的青年。本案毫無疑問是嚴重,但考慮除懲罰外,亦不要忘記被告只有24歲,服刑後仍可以對社會有貢獻。部份求情信在去年10月已經撰寫,可見被告當時知道要為自己的行為而負責。
📌辯方提出的量刑建議:24至30個月監禁
陳官:事主被咬斷手指時正執行警務職責,屬加刑因素,傷人17的刑期普遍介乎3至12年,因此辯方提出的刑期無法反映控罪的嚴重性,而且辯方提供的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並沒有約束力……
辯方指控罪(4) 傷人17的量刑應該與傷勢的嚴重性成比例。希望法庭可以毋須「為懲罰而懲罰」,考慮被告是24歲的後生仔,服刑完絕對唔會忘記今次教訓再輕易犯案。在法庭處理本案期間,被告一直積極地充實自己,更考取專業健身教練執照。
學校舍堂120多人聯署,證明被告過往熱心奉獻、服務社群。無可否認本案案情嚴重,影響深遠,希望法庭判刑時向社會傳遞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信息。只要肯改過,大人的世界都會給予他機會而非將他wipe off,不應判過長的監禁或分期執行刑期,掟佢入監獄自生自滅。
👨⚖️陳仲衡法官: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無承擔法律責任嘅後悔對判刑有咩幫助呢?同埋法庭點樣判被告,都唔會反映到法庭令被告自生自滅呢個說法㗎。
案例參考:
[1] CACC 1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武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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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押至2021年3月15日 15: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3/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下午庭:
D1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控方覆問PW1警長X,其他被告代表律師對PW1無問題,PW1 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C
控方已完成提問,D1代表大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3月15日下星期一上午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3/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下午庭:
D1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控方覆問PW1警長X,其他被告代表律師對PW1無問題,PW1 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C
控方已完成提問,D1代表大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3月15日下星期一上午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4/8]
#串謀刑事毁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D1-3,5串謀刑事毁壞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是日審訊進度:
PW2作供盤問完畢。
傳召控方第三證人 警員PC11473 作供(主控主問,D1辯方律師盤問結束,星期一再續)
特別事項:
辯方針對PW3於現場未有警誡下對D1查問的呈堂性提出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單案仍需繼續還押。
(注:陳手足精神不錯,離開前有向旁聽席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4/8]
#串謀刑事毁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D1-3,5串謀刑事毁壞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是日審訊進度:
PW2作供盤問完畢。
傳召控方第三證人 警員PC11473 作供(主控主問,D1辯方律師盤問結束,星期一再續)
特別事項:
辯方針對PW3於現場未有警誡下對D1查問的呈堂性提出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
D1-D4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因另一單案仍需繼續還押。
(注:陳手足精神不錯,離開前有向旁聽席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答辯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27日大批街坊在深水埗警署外抗爭,至午夜時份,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清場並拘捕市民。案件於2021年1月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由於手足當時正就 #1031旺角 案件服刑中,未有向 #王詩麗裁判官 申請保釋,及後於2021年1月19日向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獲批。同案D1已於3月2日否認控罪、D2正待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
‼️手足就兩宗案件認罪‼️
📌 #0828深水埗 案情:
晚上10:20,有示威者在欽州街與汝州街一帶近基隆街行人天橋聚集,有人呼叫政治口號,有示威者向警署發射雷射槍。期間警員曾多次呼籲示威者停止堵路並散去,以及停止使用雷射槍,但示威者沒有理會。警方於翌日00:15展開掃蕩行動,被告坐在地上不肯離開,警員將被告搬到鴨寮街,但被告仍然拒絕離開,警員拘捕被告。
警方在現場檢查取了4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其後亦在網上下載了13段新聞片段。庭上播放證物19——《社會紀錄頻道》片段,當中顯示有人向被告傳遞一個揚聲器,被告用揚聲器向深水埗警署方向道:「深水埗居民係乖撚過你哋!夠膽就衝出嚟捉尻我哋!」其後,片段顯示被告在場呼籲示威者安全離開,遭其他示威者指罵。控方指稱,片段中見到有人用雷射光束照向深水埗警署方向,亦有人用垃圾桶、雪糕筒、鐵馬等雜物堵塞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以及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
📌 #20200612旺角 案情:
晚上10:00,TG2386的士司機在砵蘭街接載乘客,但馬路上有20至30人阻塞道路。有人指示不要駕駛的士前行。
另一方面有數名警務人員以便裝埋伏在案發現場,並目擊事發經過是當晚9:35約80人聚集在現場,他們高叫反修例口號以及唱反修例歌曲。
晚上10:01,被告跑向一堆示威者,他們當時站在另一輛的士JK9767前方。被告成功帶走該些示威者,讓的士離開。晚上10:04 ,被告與站在TG2386前方的示威者交談,其後示威者離開。
其後有人大叫:「走呀!有狗嚟緊!」便衣警員表露身份、衝出拘捕案中D1及D2。今日應訊的D3(被告)上前向警員了解:「發生咩事」,兩名警員舉起警棍恐嚇被告,被告舉高雙手,其後被另一名警員拘捕。
庭上播放證物1——的士TG2386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
📌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份求情文件冊,並分為3部份:
1. 陳詞大綱
2. 6封求情信
3. 1單非法集結案例
被告現年39歲,現時獨自住在深水埗。因 #1031旺角 案件服刑,因而失去地盤工作,故現時未有穩定工作。6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2位長者、1位露宿者、1名朋友及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所撰寫。求情信顯示被告自發在區內協助長者及露宿者,包括協助他們搬重物及覆診。其後區議員更與被告一同進行社區工作。2名長者稱被告不時到家中探望,並替自己維修家中電器。該名露宿者的求情信指,被告經常會主動買食物探望自己。以上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會主動協助街坊。
在 #0828深水埗 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雷射筆或參與堵路。而 #20200612旺角 的道路阻塞只持續了15分鐘,程度較低。被告於最早時間認罪,更向法庭申請合併答辯,進一步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的悔意及其自發地區工作,予以輕判。
辯方呈上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案例,該案背景及性質與 #0828深水埗 類似,而 #20200612旺角 比案例情節更輕。雖然2案發生於不同時間、屬不同事件,但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一個整體量刑原則處理。但法庭強調 #20200612旺角 一案是在 #1031旺角 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或會成為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認罪顯示有悔意,考慮到2案發生時,被告尚未被法庭定罪,會以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作考慮。法庭認同 #0828深水埗 案件較為嚴重,現場氣氛緊張,但被告仍然作向警員作出挑釁性說話,有可能鼓動現場示威者情緒,而堵路行為更破壞公眾秩序。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20200612旺角 #答辯
黃 (39)
#0828深水埗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27日大批街坊在深水埗警署外抗爭,至午夜時份,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清場並拘捕市民。案件於2021年1月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
#20200612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6月12日為反送中抗爭首次大型衝突「6.12」一周年。警方阻撓市民在添馬公園舉行集會,當日晚上有市民在旺角街頭合唱《願榮光歸香港》,卻遭警方驅散。案件於2020年12月7日首度提堂,由於手足當時正就 #1031旺角 案件服刑中,未有向 #王詩麗裁判官 申請保釋,及後於2021年1月19日向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獲批。同案D1已於3月2日否認控罪、D2正待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
‼️手足就兩宗案件認罪‼️
📌 #0828深水埗 案情:
晚上10:20,有示威者在欽州街與汝州街一帶近基隆街行人天橋聚集,有人呼叫政治口號,有示威者向警署發射雷射槍。期間警員曾多次呼籲示威者停止堵路並散去,以及停止使用雷射槍,但示威者沒有理會。警方於翌日00:15展開掃蕩行動,被告坐在地上不肯離開,警員將被告搬到鴨寮街,但被告仍然拒絕離開,警員拘捕被告。
警方在現場檢查取了4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其後亦在網上下載了13段新聞片段。庭上播放證物19——《社會紀錄頻道》片段,當中顯示有人向被告傳遞一個揚聲器,被告用揚聲器向深水埗警署方向道:「深水埗居民係乖撚過你哋!夠膽就衝出嚟捉尻我哋!」其後,片段顯示被告在場呼籲示威者安全離開,遭其他示威者指罵。控方指稱,片段中見到有人用雷射光束照向深水埗警署方向,亦有人用垃圾桶、雪糕筒、鐵馬等雜物堵塞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以及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
📌 #20200612旺角 案情:
晚上10:00,TG2386的士司機在砵蘭街接載乘客,但馬路上有20至30人阻塞道路。有人指示不要駕駛的士前行。
另一方面有數名警務人員以便裝埋伏在案發現場,並目擊事發經過是當晚9:35約80人聚集在現場,他們高叫反修例口號以及唱反修例歌曲。
晚上10:01,被告跑向一堆示威者,他們當時站在另一輛的士JK9767前方。被告成功帶走該些示威者,讓的士離開。晚上10:04 ,被告與站在TG2386前方的示威者交談,其後示威者離開。
其後有人大叫:「走呀!有狗嚟緊!」便衣警員表露身份、衝出拘捕案中D1及D2。今日應訊的D3(被告)上前向警員了解:「發生咩事」,兩名警員舉起警棍恐嚇被告,被告舉高雙手,其後被另一名警員拘捕。
庭上播放證物1——的士TG2386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
📌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份求情文件冊,並分為3部份:
1. 陳詞大綱
2. 6封求情信
3. 1單非法集結案例
被告現年39歲,現時獨自住在深水埗。因 #1031旺角 案件服刑,因而失去地盤工作,故現時未有穩定工作。6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2位長者、1位露宿者、1名朋友及油尖旺區議員林兆彬所撰寫。求情信顯示被告自發在區內協助長者及露宿者,包括協助他們搬重物及覆診。其後區議員更與被告一同進行社區工作。2名長者稱被告不時到家中探望,並替自己維修家中電器。該名露宿者的求情信指,被告經常會主動買食物探望自己。以上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會主動協助街坊。
在 #0828深水埗 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雷射筆或參與堵路。而 #20200612旺角 的道路阻塞只持續了15分鐘,程度較低。被告於最早時間認罪,更向法庭申請合併答辯,進一步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的悔意及其自發地區工作,予以輕判。
辯方呈上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案例,該案背景及性質與 #0828深水埗 類似,而 #20200612旺角 比案例情節更輕。雖然2案發生於不同時間、屬不同事件,但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一個整體量刑原則處理。但法庭強調 #20200612旺角 一案是在 #1031旺角 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或會成為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認罪顯示有悔意,考慮到2案發生時,被告尚未被法庭定罪,會以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作考慮。法庭認同 #0828深水埗 案件較為嚴重,現場氣氛緊張,但被告仍然作向警員作出挑釁性說話,有可能鼓動現場示威者情緒,而堵路行為更破壞公眾秩序。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還押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2/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PW2 現場目擊證人 楊先生 作供
PW2 作供指當日1330時路經時代廣場空地目擊到了施襲經過…(作供詳情將於控方舉證後補回)
1634 退庭安排下次審期
休庭期間,仍在作供當中的PW2被指於庭外拍攝,被揭發後反指對方騷擾證人🙄
1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 續審,期間2人以原條件保釋。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2/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PW2 現場目擊證人 楊先生 作供
PW2 作供指當日1330時路經時代廣場空地目擊到了施襲經過…(作供詳情將於控方舉證後補回)
1634 退庭安排下次審期
休庭期間,仍在作供當中的PW2被指於庭外拍攝,被揭發後反指對方騷擾證人🙄
1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 續審,期間2人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2:孔(21)
A3:高(17) / A4:桂(19)
A5:黎(21) / A6:林(16)
A7:林(30) / A8:劉(18)
A9:李(25) / A10:李(22)
A11:馬(19) / A12:魏(17)
A13:彭(25) / A14:宋(20)
A15:譚(20) / A16:譚(21)
A17:譚(24) / A18:鄧(22)
A19:田(20) / A20:董(23)
控罪:
(1)A1-20暴動
(2)A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確認收到控方的片段,需時檢視,故須押後。控方補充該些片段只是加上聲音。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豁免一日宵禁令,獲批✅
D18申請更改報到日期及時間,獲批✅
D7,10,11,13,16,20需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7天回應控方問卷,控方需於不少於2天匯報給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 10:00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2:孔(21)
A3:高(17) / A4:桂(19)
A5:黎(21) / A6:林(16)
A7:林(30) / A8:劉(18)
A9:李(25) / A10:李(22)
A11:馬(19) / A12:魏(17)
A13:彭(25) / A14:宋(20)
A15:譚(20) / A16:譚(21)
A17:譚(24) / A18:鄧(22)
A19:田(20) / A20:董(23)
控罪:
(1)A1-20暴動
(2)A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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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確認收到控方的片段,需時檢視,故須押後。控方補充該些片段只是加上聲音。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豁免一日宵禁令,獲批✅
D18申請更改報到日期及時間,獲批✅
D7,10,11,13,16,20需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7天回應控方問卷,控方需於不少於2天匯報給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 10:00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1118紅磡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張(23)🛑已還押逾14日
———————————————
👤林(21)🛑已還押逾14日
👤施(26)
👤梁(22)🛑已還押逾14日
👤馬(24)🛑已還押逾14日
———————————————
👤余(20)🛑已還押9日
———————————————
👤黃(22)
👤莫(21)🛑已還押9日
👤許(20)
👤明(17)
👤陳(24)🛑已還押9日
👤方(26)🛑已還押9日
👤鄭(22)🛑已還押9日
👤伍(17)
👤謝(24)
👤朱(23)
========
押後至今天2030開始處理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1118紅磡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張(23)🛑已還押逾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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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21)🛑已還押逾14日
👤施(26)
👤梁(22)🛑已還押逾14日
👤馬(24)🛑已還押逾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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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20)🛑已還押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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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2)
👤莫(21)🛑已還押9日
👤許(20)
👤明(17)
👤陳(24)🛑已還押9日
👤方(26)🛑已還押9日
👤鄭(22)🛑已還押9日
👤伍(17)
👤謝(24)
👤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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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今天2030開始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5/5]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
法庭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選擇自辯。
📌當天背景:
被告人表示當天是特別更的士司機,在案發凌晨接到熟客的電話後,在當天1200到教大高級職員宿舍接客到九龍,然後1400到啟德公園與Ella放狗,之後晚上繼續工作。
被告人準時到達教大後,按熟客指示到宿舍接乘客,乘客表示有1箱紙皮要搬上車,於是被告人與乘客一同從宿舍把紙皮箱搬上的士車尾箱,但乘客後來表示不會上車,於是被告人仍按熟客指示,把物品運到九龍。但開車1-2分鐘後,便被便衣警察截停並拉被告人下車,要求搜車。
被告人之後被警員12097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在警車上在警員12097警誡下交代事件的背景及經過。
📌搜車過程:
由於整體過程沒有與警員描述有太大出入,故不在此詳述。但被告人有指出他曾離遠站着且看著證物作點數,但由於沒有靠近紙皮箱,故嗅不到汽油味。
值得強調的是,那時車內還有2隻狗,是被告打算稍後與Ella一同放狗的狗。
📌被告人與熟客的聯繫:
被告人表示在本案前曾接載熟客3次,而熟客在被告人第一次載他後主動向被告人索取電話號碼,但當時被告人沒有留熟客的電話號碼。當被控方問到熟客第一次打電話予他時如何辨認身份,被告人表示認得其聲線,以及熟客能指出路程,令被告人能認出熟客。但被告人表示不太認得熟客的樣貌。
被告人表示除案發日外,熟客在以往3次的生意中均沒有指明會運送物資,但他與他的朋友均會把個人物品等放在車尾箱中。
在定義是否熟客方面,被告人同意雖然他對該「熟客」的背景不算太了解,但仍可算是熟客。
在2019年10月18日時,熟客已用電話聯絡被告人,詢問被告人在20日中午能不能接他的生意,路程是由觀塘往教大,當時被告人不肯定是否有車可駕駛。直到10月19日1806時,被告人用電話聯絡熟客,表示不肯定當天是否有車可駕駛。直到10月20日0119時,熟客用電話聯絡被告人,那時被告人肯定有車可駕駛,表示希望改路程,由教大往九龍,亦有指明會運送物資。
📌接載熟客的情況:
控方亦在此議題費了不少時間對被告作盤問,主要針對對被告人曾3次接載熟客及他的朋友時對車尾箱及熟客所攜帶的物品的記憶。但由於只是針對被告的誠信及記憶,故不在此詳述。
在此強調,被告人表示只知道熟客帶甚麼物件上車,但沒有詳細留意物品的特徵。此外,被告人會觀察乘客會放甚麼物品在車尾箱中,但只是為了看看是否需要「執位」,過程中不會查詢及細看那些物品。
📌不檢查及答應運載紙皮箱的原因:
當被問到為何當時不檢查紙皮箱時,被告人表示認為紙皮箱是熟客私隱,不應拆開觀看;而且他認為教大是知名院校,有保安看管,有CCTV;而且當時是有人在特定地方親手把物件交予他手中,而且在搬運過程中沒有嗅到異味,只聽到玻璃樽碰撞的聲音,故對當中物品沒有太大戒心,認為當中可能是生理鹽水等醫療用品。
被告人表示第一次接載熟客時留意到他一行人有急救員背心,他們亦表示自己是義務急救員,加上在本案前曾接了與熟客相關的3宗生意,故在建立信任後,沒有懷疑案發紙皮箱內有非法物品。
當然,被告人表示若得悉若紙皮箱內有非法物品,不會答應運載紙皮箱,並強調不會為了數百元收入做違法事。
此外,被告人表示清楚他與租的士的人予他所簽的合約中列明,他不能運載危險物品甚至是違法物品,但不清楚法例是否有規定的士是一定要載客。但被告人亦同時強調他駕駛的士時會小心處理,避免罰款甚至違法。
🧷李慶年法官之中文小教室:
身為一個大律師,在盤問證人時,句子應具備主謂賓定狀補之成份,「你正在打網球?」正是一個錯誤例子,大家可以自行探討那裏錯了~當大家弄清時,李慶年法官認為大家的中文水平提升了,李慶年法官同時指出,有不少大律師會犯這些錯誤,令他需要指正,以免錯誤理解。
此外,在用詞方面要清晰,例如不要用「哄」和「搞」這些含糊字詞,應用「靠前」和「做XX」等詞,否則會令人錯誤理解意思㗎。
🧷李慶年法官之法庭禮儀教室:
身為一個旁聽人士,注意力應放在審訊上,而非做自己事,例如玩手機,返工,瞓覺等。此外,旁聽人士亦應關掉手機,以免影響法庭運作。
🧷李慶年法官之作供教室:
身為一個作供者,要確保審訊有效率,記得有3大要點,分別為「有耐性」、「等待」同「不明白問題就要問問題」,不要互相搶答使彼此疊聲,同埋要講慢點,法官要抄筆記㗎~
🧷李慶年法官之主/盤問教室:
身為盤問中的律師,記得要將問題「情景化」啊~不要忘記同時要符合主謂賓定狀補之成份啊~
====================
由於控方對被告的冗長且沉悶的盤問尚未完成,原本樂觀的審訊前景變得暗淡,由於李官未來檔期繁忙,而且明天他也要當義工不能續審,故暫訂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1430續審,由於今天主控用了4小時才完成一半的盤問,故亦預計當時會超時審理。🛑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李慶年法官 #審訊[5/5]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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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選擇自辯。
📌當天背景:
被告人表示當天是特別更的士司機,在案發凌晨接到熟客的電話後,在當天1200到教大高級職員宿舍接客到九龍,然後1400到啟德公園與Ella放狗,之後晚上繼續工作。
被告人準時到達教大後,按熟客指示到宿舍接乘客,乘客表示有1箱紙皮要搬上車,於是被告人與乘客一同從宿舍把紙皮箱搬上的士車尾箱,但乘客後來表示不會上車,於是被告人仍按熟客指示,把物品運到九龍。但開車1-2分鐘後,便被便衣警察截停並拉被告人下車,要求搜車。
被告人之後被警員12097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在警車上在警員12097警誡下交代事件的背景及經過。
📌搜車過程:
由於整體過程沒有與警員描述有太大出入,故不在此詳述。但被告人有指出他曾離遠站着且看著證物作點數,但由於沒有靠近紙皮箱,故嗅不到汽油味。
值得強調的是,那時車內還有2隻狗,是被告打算稍後與Ella一同放狗的狗。
📌被告人與熟客的聯繫:
被告人表示在本案前曾接載熟客3次,而熟客在被告人第一次載他後主動向被告人索取電話號碼,但當時被告人沒有留熟客的電話號碼。當被控方問到熟客第一次打電話予他時如何辨認身份,被告人表示認得其聲線,以及熟客能指出路程,令被告人能認出熟客。但被告人表示不太認得熟客的樣貌。
被告人表示除案發日外,熟客在以往3次的生意中均沒有指明會運送物資,但他與他的朋友均會把個人物品等放在車尾箱中。
在定義是否熟客方面,被告人同意雖然他對該「熟客」的背景不算太了解,但仍可算是熟客。
在2019年10月18日時,熟客已用電話聯絡被告人,詢問被告人在20日中午能不能接他的生意,路程是由觀塘往教大,當時被告人不肯定是否有車可駕駛。直到10月19日1806時,被告人用電話聯絡熟客,表示不肯定當天是否有車可駕駛。直到10月20日0119時,熟客用電話聯絡被告人,那時被告人肯定有車可駕駛,表示希望改路程,由教大往九龍,亦有指明會運送物資。
📌接載熟客的情況:
控方亦在此議題費了不少時間對被告作盤問,主要針對對被告人曾3次接載熟客及他的朋友時對車尾箱及熟客所攜帶的物品的記憶。但由於只是針對被告的誠信及記憶,故不在此詳述。
在此強調,被告人表示只知道熟客帶甚麼物件上車,但沒有詳細留意物品的特徵。此外,被告人會觀察乘客會放甚麼物品在車尾箱中,但只是為了看看是否需要「執位」,過程中不會查詢及細看那些物品。
📌不檢查及答應運載紙皮箱的原因:
當被問到為何當時不檢查紙皮箱時,被告人表示認為紙皮箱是熟客私隱,不應拆開觀看;而且他認為教大是知名院校,有保安看管,有CCTV;而且當時是有人在特定地方親手把物件交予他手中,而且在搬運過程中沒有嗅到異味,只聽到玻璃樽碰撞的聲音,故對當中物品沒有太大戒心,認為當中可能是生理鹽水等醫療用品。
被告人表示第一次接載熟客時留意到他一行人有急救員背心,他們亦表示自己是義務急救員,加上在本案前曾接了與熟客相關的3宗生意,故在建立信任後,沒有懷疑案發紙皮箱內有非法物品。
當然,被告人表示若得悉若紙皮箱內有非法物品,不會答應運載紙皮箱,並強調不會為了數百元收入做違法事。
此外,被告人表示清楚他與租的士的人予他所簽的合約中列明,他不能運載危險物品甚至是違法物品,但不清楚法例是否有規定的士是一定要載客。但被告人亦同時強調他駕駛的士時會小心處理,避免罰款甚至違法。
🧷李慶年法官之中文小教室:
身為一個大律師,在盤問證人時,句子應具備主謂賓定狀補之成份,「你正在打網球?」正是一個錯誤例子,大家可以自行探討那裏錯了~當大家弄清時,李慶年法官認為大家的中文水平提升了,李慶年法官同時指出,有不少大律師會犯這些錯誤,令他需要指正,以免錯誤理解。
此外,在用詞方面要清晰,例如不要用「哄」和「搞」這些含糊字詞,應用「靠前」和「做XX」等詞,否則會令人錯誤理解意思㗎。
🧷李慶年法官之法庭禮儀教室:
身為一個旁聽人士,注意力應放在審訊上,而非做自己事,例如玩手機,返工,瞓覺等。此外,旁聽人士亦應關掉手機,以免影響法庭運作。
🧷李慶年法官之作供教室:
身為一個作供者,要確保審訊有效率,記得有3大要點,分別為「有耐性」、「等待」同「不明白問題就要問問題」,不要互相搶答使彼此疊聲,同埋要講慢點,法官要抄筆記㗎~
🧷李慶年法官之主/盤問教室:
身為盤問中的律師,記得要將問題「情景化」啊~不要忘記同時要符合主謂賓定狀補之成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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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控方對被告的冗長且沉悶的盤問尚未完成,原本樂觀的審訊前景變得暗淡,由於李官未來檔期繁忙,而且明天他也要當義工不能續審,故暫訂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1430續審,由於今天主控用了4小時才完成一半的盤問,故亦預計當時會超時審理。🛑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1118紅磡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張(23)🛑已還押逾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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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21)🛑已還押逾14日
👤施(26)
👤梁(22)🛑已還押逾14日
👤馬(24)🛑已還押逾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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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20)🛑已還押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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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2)
👤莫(21)🛑已還押9日
👤許(20)
👤明(17)
👤陳(24)🛑已還押9日
👤方(26)🛑已還押9日
👤鄭(22)🛑已還押9日
👤伍(17)
👤謝(24)
👤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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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肥小白臉已呈交合併及分拆案件的申請
1. DCCC205將會獨立審理
2. DCCC206中的其中一位會抽出與DCCC203,204合併,共6人
3. DCCC206其餘被告成一案,共9人
========
朱(23)
申請修改宵禁時間及延長警署報到時間段,獲批✅
========
保釋申請(持續更新)
👤張(23)🛑已還押逾14日
❗️沒有保釋申請❗️
👤林(21)🛑已還押逾14日
❌保釋申請被拒❌
👤梁(22)🛑已還押逾14日
❌保釋申請被拒❌
👤馬(24)🛑已還押逾14日
❌保釋申請被拒❌
👤余(20)🛑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莫(21)🛑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陳(24)🛑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方(26)🛑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鄭(22)🛑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提訊,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1118紅磡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張(23)🛑已還押逾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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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21)🛑已還押逾14日
👤施(26)
👤梁(22)🛑已還押逾14日
👤馬(24)🛑已還押逾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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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20)🛑已還押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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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2)
👤莫(21)🛑已還押9日
👤許(20)
👤明(17)
👤陳(24)🛑已還押9日
👤方(26)🛑已還押9日
👤鄭(22)🛑已還押9日
👤伍(17)
👤謝(24)
👤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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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肥小白臉已呈交合併及分拆案件的申請
1. DCCC205將會獨立審理
2. DCCC206中的其中一位會抽出與DCCC203,204合併,共6人
3. DCCC206其餘被告成一案,共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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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23)
申請修改宵禁時間及延長警署報到時間段,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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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持續更新)
👤張(23)🛑已還押逾14日
❗️沒有保釋申請❗️
👤林(21)🛑已還押逾14日
❌保釋申請被拒❌
👤梁(22)🛑已還押逾14日
❌保釋申請被拒❌
👤馬(24)🛑已還押逾14日
❌保釋申請被拒❌
👤余(20)🛑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莫(21)🛑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陳(24)🛑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方(26)🛑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鄭(22)🛑已還押9日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提訊,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