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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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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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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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前覆核
👤麥(22) #1027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81,參與非法集結。
————————
被告更換了法律團隊,新律師表示原有審期沒有問題。

以下是案件進度:

·辯方已從控方取得大部份文件,其他文件只屬枝節,可自行解決

·正草擬新的承認事實,完成後會在3個工作天前傳入法庭

·在爭議點上:辯方不會挑戰專家證人的專家身份,專家報告會用65B呈堂,辯方只會就此證人作簡短盤問;在證物鏈上,辯方要等侯控方向他們交代證明的處理方法才有定論,不過會很快完成此步驟

·證人:控方會傳召3名證人(2名事實證人+1名專家證人)。辯方需要額外2-3名事實證人作簡短盤問,但其中1名證人尚未確實身份,他們會儘快處理此問題,而且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由於當中有1-2名證人曾在另一社運案件作供,因此辯方會儘快向法庭索取他們的口供或錄音。控方希望辯方能從速處理

鄭官對是次案件因特別事項而浪費一天審期感到不滿,嚴厲要求控辯雙方不要再令同類事情發生,有問題一定要提早告知法庭

鄭官批准被告保釋侯審及更改報到時間,但有新增條件
·每星期報到2次
·宵禁令2300至0600
———————————
本案會在本年3月8日-11日進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3/2]
👤鄭(16) #1204土瓜灣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認罪‼️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控方和辯方對書面陳詞沒有回應。

但鄭官表示自己對雙方陳詞有數個疑問:

1:噴漆與堵路的關係:

控方指出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與其他人有「協議」及是有認知地接收噴漆,作出推論,即被告會在堵路時會使用噴漆作刑事毀壞。

2:本案是否可運用共同犯罪原則:

辯方指不能運用,因被告並沒有與其他人有協議進行非法集結及堵路,而且見人拿噴漆所以跟隨。可見他並沒有主觀預見上述情況。

3:”知道在控罪3的角色:

辯方指”知道”是指被告知道有伸縮棍,但是是否知道它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同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庭上口供與警誡口供一樣,能信納被告口供。

👨‍⚖️鄭官舉出被告在馬路上的證供差異,指出「被告庭上口供與警誡口供一樣」的說法是錯誤:

控辯雙方皆同意鄭官的判斷。

👨‍⚖️鄭官表示在處理被告口供上,會以「是否出現重大分歧」作為是否信納被吿口供最終決定的關鍵。

控辯雙方皆同意鄭官的判斷。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作裁決及就控罪1作求情🔴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賈(19) #0902樂富

控罪:
① 公眾妨擾罪 🛑成立            
② 襲擊警務人員 🛑成立
③ 襲擊警務人員 🟢不成立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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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綱:
案發時警員A見被告手持兩把雨傘接近PW1及PW2,用身體撞向PW1警員A右手後逃走,追捕期間再撞向警員B。被告上半身撞向警員A使牠右前臂麻痹,之後撞向警員B使牠左後腰疼痛,背部受傷……

辯方說法是被告沒有襲擊2名控方證人,與PW1警員A接觸時被告全程向後退,警員A是失平衡或揮警棍過份用力整傷。另外,被告沒有發力撞PW2警員B,牠是因用力不當而受傷。

🛑被告承認控罪

🛑控罪成立理由
辯方質疑襲擊情節沒有出現在兩段新聞片段內,因此不能證明被告有襲擊警員A。警員A在主問時清楚交代事發經過,說法在盤問下亦無動搖,證供與片段無矛盾。因受襲經過是在新聞片段拍攝前發生,所以片段只記錄了警員追捕及控制被告人過程,因此無記錄不等於「襲擊」沒有發生。不過因沒有片段證明,所以襲擊過程需要依賴警員A的證供。

警員A就事發經過的整體證供沒有不可磨合的差異。即案發時被告用上半身迎面撞向警員A,牠用右前臂阻擋,碰撞使牠右手疼痛麻痹。說法與醫療報告上的描述傷勢大致吻合。【有詳細解釋為何辯方提出的質疑並不關鍵,但我跟唔到🙇‍♂️】辯方質疑PW1警員A傷勢係自己整傷,並非由被告碰撞導致。警員A在盤問下清晰否認相關指控盤問下亦無動搖,此外辯方無實質證供支持辯方的指控。法庭接納警員A證供為事實。


🟢控罪不成立理由
警員B的「受襲」經過被NowTv及TVB新聞片段拍下。盤問下警員B同意被告並非迎面而來撞向自己,新聞片段亦見唔到被告撞向警員B胸口位置,法庭留意到警員B在盤問下更改說法。

根據片段,被告當時明顯逃離追截時被警員撲上截停,期間被告與警員有身體接觸。考慮當時情況,法庭不能確定該些身體接觸是否因被告有襲擊意圖所造成,有可能是警員B跑向被告所造成,亦有可能是被告後退所造成。因此,控方提出的證據並非只能得出一個結論。PW3、4證供不關鍵,對本案幫助不大。因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法庭裁定控罪③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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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學業成績好,當日受網上群組號召一時衝動犯案,知道行為會影響市民,被告希望日後在他的專業上為香港作出貢獻。師長的求情信指被告求學認真有抱負、有清晰目標、懂得尊重他人,參與義務的實習活動亦無敷衍了事。希望法庭接納被告參與程度不高,亦無造成財物損壞,本案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沒有在路軌放置雜物等對公眾安全構成巨大潛在威脅的行為,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良好背景及年紀,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屈麗雯裁判官回應:
即使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且有良好背景,過往是循規蹈矩的年青人。但襲警控罪相當嚴重,根據案例即使初犯亦很大可能判處即時監禁。

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 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8庭判刑,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0813機場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6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4)
2)非法禁錮 (D4)
3)非法禁錮 (D2)
4)暴動罪 (D1, D2, D3)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1, D2, D3)
6)普通襲擊 (D1)
7)阻礙公職人員 (D3)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D4 所有罪名不成立🟢

🔴第(3)項控罪,D2罪名成立🔴
🔴第 (4)項控罪,D1至D3罪名成立🔴
第 (5)項控罪,D1至D3罪名不成立,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第 [6] 項控罪,D1認罪🔴
🔴第 [7] 項控罪,D1認罪🔴
🔴第 [8] 項控罪,D3認罪🔴


案情摘要

2019年8月13日晚上約11:30至8月14日凌晨,一名內地居民(付国豪)(下稱PW1)。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遭到襲擊。控方把整個事件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發生在2019年8月13日23:30-23:49 ,涉及D4被控的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第二階段是第一階段的延續,發生在2019年8月13日23:49-8月14日00:23,涉及D1至D3被控的非法禁錮、暴動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控罪。

D1承認的控罪(6)及(7)涉及第二階段的末段。D3承認的控罪(8)涉及2019年8月25日被警方截停後搜出的攻擊性武器。


相關議題爭議

辯方主要立場是沒有發生非法禁錮、非法集結、暴動及嚴重襲擊等罪行,儘管有發生該些罪行,他們只是個别犯案,既沒有共同目的,也沒有夥同犯案
此外,片段不清䀿,辨認證據內容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裁定犯案人就是被告人。

D2反對書面會面紀錄及錄影會面紀錄呈堂,就其自願性及公平性議題進行了程序公義的聆訊。李官裁定D2的書面會面紀錄及錄影會面紀錄是自願錄取的,當中亦無不公平的情況支持剔除有關招認,批准呈堂。


涉及D4的控罪

片段拍攝到犯案人(案中稱為男子A)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集結及禁錮,他的行為包括禁錮PW1、襲擊他、侮辱他、擅自查問他、搜查他的財物、從他的背包裏拿出有「我愛香港警察」設計的藍色上衣、高舉該藍色上衣、煸動及挑撥現場人士仇恨PW1的情緒。

然而,男子A在戴著口罩的情況下,只有極短時間口罩移位至露出上唇以上容貌,曝露出的樣貌沒有甚麼特徵,衣著及所攜帶的物品也沒有特色,D4的八達通極其量只能夠推論他曾到過機場。李官認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肯定男子A就是D4

🟢D4被判無罪🟢


涉及D1的證據

D1承認控罪部分:
控罪(5):8月14日00:08開始的襲擊(否認「傷人19」,但承認較輕的「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
控罪(6):8月14日00:22的普通襲擊
控罪(7):8月14日00:22之後阻礙公職人員,即救護員

D1早在8月14日00:08 ,已經進入PW1的核心範圍。從這個時候,他不斷用手持的美國國旗,聯同其他人一起襲擊已經躺在地上的PW1。 約00:16,有救護人員成功接觸付先生,D1仍然沒有罷休,仍然企圖向PW1接近,但遭到時任議員張超雄等兩、三個沒有戴口罩的人士阻擋。約00:22,當救護員成功把PW1抬離現場接近機場大堂的出口時,D1繼續追上,繼續襲擊PW1。


涉及D2的證據
 
就D2的招認,她承認曾經用索帶綁上PW1及襲擊他。這和片段中顯示她曾手持索帶、蹲下和靠近PW1的現象吻合。
 
涉及D2的片段足夠清晰,有一些片段也拍得女子A拉下口罩和說話,及案發前約1小時在機場便利店暴露了全貌。李官認同片段中的女子A與D2是同一人。
 
李官:「D2雖然是女士,長相像男士一樣,經考慮她的眼、耳、口、鼻、幾何特徵和表面特徵,包括眉粗,及面型輪廓,和犯案人一樣。」(直播員:🙄🙄🙄

D2用索帶協助禁錮PW1,D2協助把PW1從行李車拉下離開郭、張保護PW1及靠近的白色牆壁,令多人能靠近及向倒地的PW1襲擊,向已獲得救援的PW1繼續襲擊,D2也不斷阻礙救護員等行為。


涉及D3的證據
 
涉及D3的片段足夠清晰,有一些片段也拍得片段中犯案人(男子B)的全貌和戴面罩的時候。李官亦有考慮男子B的衣著,尤其是在D3家中搜出和犯案人一樣的小丑面具面罩、呈3個V形的鴨咀帽、手戴的Apple Watch智能手錶和金屬鏈等。李官認同男子B與D3是同一人。
 
D3協助把PW1從行李車拉下離開郭、張保護PW1及靠近的白色牆壁,令多人能靠近及向倒地的PW1襲擊(包括D1),向已獲得救援的PW1繼續襲擊。
 

有人(包括但不限於D1至D3)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
 
a. 向被強迫坐在行李車上的  PW1,捆綁及威脅使用暴力,包括要求其他勸導人士,時任立法局議員郭家麒及張超雄等人離開和停止干預
 
b. 對PW1的直接暴力行為,例如向他照射強光和雷射光束、襲擊和淋水等。當中部分是D1至D3直接施行的,包括D2使用索帶禁錮PW1、D3用強光照射PW1、 D2及D3強行把PW1從行李車及由勸導人士組成的「保護網」範圍拉走,PW1繼而被多人暴打約兩分鐘,包括D1。後來,D1仍阻礙救援並追出車道方向繼續襲擊PW1
 

🔴D1-3控罪(4)(暴動)罪名成立🔴


涉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控罪

他們在PW1被施行暴力時參與的角色和行為,亦構成了共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由於PW1的傷勢並不構成法例所指的「嚴重傷害」,他的傷勢比較符合第二級別的襲擊罪,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本席把控罪五「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改判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裁定D1至D3罪名成立。🔴

判案書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8日9:00判刑
🔴D1-3繼續還押🔴
D4當庭釋放
(辛苦各位手足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拒捕

~此為後補資訊~

陶(20)

控罪及相關案情: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控方傳召四名控方證人,此部分為PW1作供的部分。

📝承認事實(上午)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2. 被告身份沒有爭議

控辯雙方在下午呈上多一份承認事實
1.油麻地普通科門診在2020年5月18日為PW1撰寫的醫療報告,列為控方證物P2(中文版為P2a)
2.廣華醫院在2020年9月29日為被告撰寫的醫療報告,列為辯方證物D4
3. 一名牙科醫生在2020年9月9日為被告撰寫的醫療報告,列為辯方證物D5
4. 有線電視於2019年7月14日發出的登記用戶付款通知書以作為被告的住址證明,列為辯方證物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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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男督察督察A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1於2016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0日是為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的指揮官。PW1於2019年11月10日的2300起至行動結束期間當值,負責處理西九龍總區內的所有緊急事件。當值時身穿軍裝(稍後得知是防暴裝)。
2019年11月11日0615時PW1離開基地,帶同共四十人左右的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小隊在西九龍總區內(即深水埗、九龍城、油尖旺一帶)巡邏。PW1乘坐指揮車(稍後得知是1輛衝鋒車),小隊成員乘坐2架「中型巴士」(稍後得知是2輛衝鋒車)進行機動巡邏。
0810時,西九龍總區高層指揮中心發出指示,指出在旺角亞皆老街洗衣街有50人聚集,在監察鏡頭中見到他群眾堵路,要求PW1的小隊及機動部隊Y3小隊前往上址查證有沒有此事發生。

📌追截被告
0825時,PW1帶同第一小隊,並指示Y3小隊分別循兩個方向前進上址。 Y3小隊沿亞皆老街左轉入豉油街,PW1與第一小隊的車隊則沿染布房街及豉油街交界左轉入豉油街,沿豉油街向洗衣街公園前進。當車隊準備右轉進入洗衣街公園時,PW1在司機位旁(即左前方)見到在他的面前25-30米外有40人聚集,當時大部份人身穿黑色裝束,部份人以面巾蒙面及揹背包,部份人手持長條型物件。PW1 以通訊機通知小隊下車截查上述人士。落車後,人群開始向四方八面逃走,期間PW1聽到人群中有人大叫:「走啊!有狗!」,PW1根據經驗及當時社會背景知道「有狗」是指警察出現。

人群中有大約10人在PW1左前方25米,當時逃走了進入洗衣街公園。PW1表示當時早上天氣晴朗,光線充足,能清楚看見各人,遂向前追,大聲警告:「警察!咪走!」。其後尾隨10人進入洗衣街公園,小隊成員亦尾隨PW1全速追捕上述人士,入到公園範圍時見到一名男子上身穿黑色t 恤,下身穿黑色長褲,揹住背包,以黑色面巾蒙住口鼻,遂上前追捕(後知為被告)。雙方相距5米左右,被告在PW1左前方。在跑動中PW1曾大聲警告:「警察!咪郁!」。

被告在進入公園時, PW1身處在車路與行人路交界的位置,由公園外的行人路起計追了30米左右。PW1其後用雙手捉住被告上臂,並就像「打欖球咁」箍實被告上半身。糾纏期間PW1聲稱被告曾左右擺動身軀試圖掙脫,PW1沒有放手,隨後雙方一起失控跌在地上。PW1壓了在被告上面並嘗試以手銬控制被告,對被告講:「咪郁!依家拉你非法集結!」。當PW1以右手往後方手銬袋拿手銬時,被告推開PW1,PW1因而失平衡跌坐在地。PW1見到被告在其面前起身並加速逃離現場,被告向前跑了5至6步左右,第一小隊傳令員11466就在其左前方捉住被告的左手,PW1起身,捉住被告右手。期間被告仍嘗試擺動身體掙扎,PW1及傳令員以警棍擊打被告大腿外側數次,傳令員擊打被告左大腿外側,PW1則擊打被告右大腿外側。

被告及後放棄反抗,PW1指令被告坐在地上,陸續有其他隊員幫忙控制各疑犯及處理被告、進行快速搜身。由警員11466對被告進行警誡及控制現場,警員14079則負責搜袋及搜身。PW1在旁觀察。警員14079(PW2)打開被告背包,在袋內找到:
1. 一批膠索帶
2.一罐黑色噴漆
3.兩個維修用版手等工具

期間PW1曾感到左前臂有痛楚,檢查後發現左前臂有一隻手指長的擦傷,左膝及左手肘亦有瘀傷,相信是在與被告糾纏間造成,但因仍需進行指揮職務,所以沒有即場接受治理。

0832時,PW1將被告交給警員14079處理。

0850時,PW1搭乘小隊指揮車離開現場。

✏️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一批街景圖,抱歉未有詳細紀錄)

📌案發位置
辯方指出PW1在早前口供提及高層指揮中心的指示應為「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有人聚集」,並非PW1庭上口供指的「亞皆老街及洗衣街一帶」。PW1同意在庭上證供並沒有提及彌敦道、亞皆老街有人聚集,惟一般情況下警察術語「一帶」是指附近的橫街與直街。PW1指出旺角一帶內街四通八達,在短時間內人群便可移動至別處。

📌 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PW1同意未能確認被告有否到過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惟其在洗衣街的行為已讓PW1有足夠懷疑其干犯非法集結,包括:
1. 被告曾與團伙在洗衣街的馬路中央行走
2. 被告與團伙的裝束類近(兩者都是身穿黑色衣物及佩戴面巾)
3.被告與團伙的前進方向一致(沿洗衣街向南往豉油街前進)
4. PW1警告被告停下時,被告沒有停下接受截查,反而加速逃跑,所以必須先控制被告。然後循非法集結方向調查被告

PW1同意上述資料重要,但沒有在書面證供內提及,原因有二:
1. 書面證供已描述這班人的出現,沿洗衣街南行
2. 大部份人有類似裝束,但細節如面巾、揹袋等,PW1不能確定是否所有人都有上述物品,因此書面證供僅針對大環境描述,未有紀錄相關細節

📌追捕情節
辯方向PW1展示14張於案發地點拍攝的相片,並播放案發路段的模擬片段。PW1同意片段能反映公園環境,惟不同意公園內的花槽阻擋其視線。

辯方在盤問期間多次質疑PW1追捕被告的情節是其一邊作供一邊虛構出來的,當中包括被告推PW1使其跌倒的情節、宣佈拘捕的時間、表露警務人員身份的情節、與警員11466一同用警棍制服被告的情節、及最後搜袋的情節均與事實和PW1口供有出入,PW1不同意,多次解釋庭上口供只是補充書面口供的細節。PW1同意沒刻意留意被告傷勢。

📌辯方指出
被告當時只是在洗衣街公園內行。PW1突然從後扑跌被告,造成其右眼、嘴唇、右腳受傷及兩顆門牙斷裂,眼鏡及電話更飛脫出來。其後 PW1曾主動放手,但隨即又壓低被告,並要求被告切勿掙扎。被告於是照辦,但仍遭警棍毆打。整個過程中,被告從沒反抗,亦沒有跨越花槽或推跌過PW1,反而是警員將一個不屬於被告的袋掛在他身上。PW1不同意以上陳述。(註:兩個陳述出入真係好大)

✏️控方覆問

PW1澄清,自己只看到被告的雙手沒有拿著任何東西,並不清楚被告有否戴手套。

✏️裁判官問
-PW1澄清中型巴士及指揮車為衝鋒車,小隊成員的軍裝為防暴工作服,全員有佩戴戰術頭盔。
-PW1同意除了叫「警察!咪郁!」外並無表露警務人員身份。
-PW1同意在時間倉促下沒有向被告詳細解釋截停及拘捕原因,心理狀態緊張下亦直覺被告已干犯非法集結,但要再盤問。
-PW1同意有基礎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
-PW1同意過程中無人要求他出示委任證。

✏️辯方覆問
PW1 重申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的基礎為:
-被告與群眾相似的裝束
-兩者向著同一方向前進,見到警察時急速逃走
-較早前電台傳達「彌敦道亞皆老街,洗衣街一帶有身穿黑色裝束的團伙移動,非法集結及設立路障」的資訊。

PW1作供完畢。

💛感激臨時直播員十~分詳細的紀錄💛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審訊 (3/2)
#攻擊性武器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重溫審訊詳情
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6

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387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已經在12月28日前將完整的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交法庭,今日庭上沒有補充及再讀出書面陳詞。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張(18) #20200510旺角
🛑已還押14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新世紀廣場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358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被告的各份報告內容皆正面,被告在還押時態度合作,有作深切反省,已經感受到父母及師長的關愛。被告承諾日後會努力讀書,增長知識,好好準備DSE,被告原本的成績不俗,希望借升讀大學協助他完成目標,希望法庭能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報告副本。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HCMA101/2020案等不同案例、案情、報告內容、被告背景、年齡和沒有案底後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被告。

法庭認為伸縮棍是有效武器,殺傷力不少,被告在案發時可輕易取出且重覆使用。法庭進一步考慮到當時案發環境和被告的裝束,即使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伸縮棍,但被告有需要使用的可能,而且該伸縮棍伸長有55cm,正常則是24cm,若使用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CAAR4/2016案及CAAR8/2020案的判刑原則後,由於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法庭認為更生中心較教導所較適合被告下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補回昨天求情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英語聆訊 #審訊(1/2)
👥印度籍手足,英國籍手足(22-23) #113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被控於2019年11月3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近彌敦道交界管有94條索帶。
=============
答辯:

兩位被告承認控罪1
,D2否認控罪2,基於認罪協議,控方撤回第二項控罪。

播放片段:

📌片段1:蘋果新聞

在案發當日2033時起,太子站外有約100人聚集。D1連同其他人在太子站C1出口集結,同時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放下卡板、雪糕筒等準備堵路,後來成功阻礙車輛通行。後來有示威者在太子道西向站在旺角警署頂部的警察責罵「屌你老母」,「屌你老母死黑警」,「黑警死全家」、「721唔見人,831打死人」等並向警署照射鐳射光。

片段亦拍攝到D1和D2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參與堵路行動,D1則在前線協助設置路障,而D2則分別在馬路及行人路把雜物放和推至路面中。當時正參與堵路行動的人群有偶爾高叫「黑警死全家」等口號,現場雖交通擠塞但未有防暴警察到場掃蕩。D1和D2後來亦被拍攝到站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中心中。

在2103時,有愈來愈多市民聚集及有記者站出馬路拍攝。在2105時,防暴警察出動掃蕩並高舉藍旗作出非法集結的警告,命令記者返回行人路。

📌片段2:HK01

片段拍攝到D1在2057時站在太子站馬路附近。D2在2100時站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中。

📌片段3:NOW

片段拍攝到D1和D2在2056時站在太子站附近馬路協助設立路障。D1在2057時站在太子站馬路附近,並在2104至2105時站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中。

📌片段4:東網

片段拍攝到D1和D2在初時在太子站外馬路參與堵路行動。D2被拍攝到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上放下雜物。

📌片段5:香港電台

D2被拍攝到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上放下雜物,其後在在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馬路上與其他人一同集結。

📌片段6:恆生銀行CCTV

D1被拍到在太子站附近馬路與其他人一同集結和後來在太子站附近馬路放下雜物。後來D2亦被拍到在太子站附近馬路逗留。再稍後D1和D2同時被拍得在太子站附近馬路協助設置雜物。

照片:

控方呈上附有描述的照片。有關被告被拘捕時的情況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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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

📌背景:

D1是在香港土生土長,與家人同住。在本地學校畢業後於大學修讀與社會科學相關的學系,亦曾在不同NGO參與義工工作,過往沒有案底。

📌求情信:

數封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是有愛心和具備正面人格的人。被告願意為他在本案所做的事負責任,他已明白即使他在本案的行為是就社會議題發表意見,但不是一個正確的途徑發表。在本案發生後他要面對極大的焦慮及來自家庭及社會的壓力。即使被告是少數族裔,但對社會周遭事件感興趣,他在本案的行為是受到社會事件的影響,他並沒有傷害或要脅任何人之意。

📌與案因素:

辯方律師指雖然有非法集結,但希望法官可以理解到案發時並沒有任何暴力情況出現。

黃士翔裁判官指出當有堵路出現時,若當中沒有要脅的成份是沒有可能成功達到目的。

辯方律師認同並尊重黃士翔裁判官的意見,但希望法庭明白本案的非法集結除堵路外沒有出現物理上的暴力,也沒有暴力事件發生,也沒有車輛,財產損失或有人受到傷害。

辯方把本案與CAAR5/2020和CAAR4/2016和CAAR4/2020案作比較,指本案只涉及約100名示威者;案發時沒有出現警民衝突也沒有領䄂帶領示威者行動;本案只是影響交通運作,令市民生活不便及令警方行動受阻;本案不涉及任何物理上的暴力亦沒有人使用任何武器,即使警方有出動驅散,但也只是設立防線;被告亦只在現場逗留約30分鐘,他沒有跟警方對峙或嘗試挑釁警方,而且他在警方到達現場前已經離開了現場。

📌刑期扣減: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在審訊第一天才認罪已不能享有1/3刑期扣減,但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1/5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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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求情

📌背景:

被害人是來自英國的大學畢業生,他在音樂方面已展示出才華,學業表現優良。他在16歲已經開始工作以支付自己學費,期間有參與義工貢獻社會。他於2018年到中國福州教當地學生英文,在2019年移居到香港從事公益教學,教授學生英文,當中包括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他的直屬上司對他的工作表現高度讚揚及有良好評價。被告在被捕後仍有完成工作至2020年5月。而被告的簽證已早於2020年7月到期,其後他因本案而在香港逗留,被告亦明白當他服刑完畢後會被驅逐出境。被告在香港及英國均沒有案底。

📌求情信:

被告父母認為他是個具正面品格及有愛心的兒子。他在早年時已工作,18歲開始參與義工工作貢獻社會,也是一個守法的市民。他與父母也有定期聯絡。

被告指他來香港的本意是想為公益教育提供服務,為弱勢社群提供良好教育,亦希望能夠幫助他人及社區,而他在工作上亦得到上司的讚賞。他已明白他在本案的行為已違反法律,但並沒有意圖使用暴力傷害或損害他人的意圖。

被告上司認為他是個年輕、積極、勤奮且負責的老師。被告也是性格安靜、喜愛和平和對教育有熱誠。被告在本案的行為與他本人性格不符。即使被吿被捕後他的工作表現也沒有受影響。

辯方指被告於社會中有重大價值,可為社會作大貢獻,此案件只是單一事件,重申被告在本案的行為與他本人性格不符。而且被告於2020年12月24日時已經打算認罪,希望法庭能考慮到因被吿提早認罪而能減輕負擔,給予減刑的機會。

📌與案因素:

辯方指出證據只顯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時間只有12分鐘,當警方出動掃蕩及發出警告時已經離開,故沒有與警方對峙,他後來在荔枝角道被截獲更能引證上述論點。

辯方指出被告除協助堵路外並沒有使用武力,更沒有引起任何強烈衝突。可見被告沒有任何傾向對抗警員,並避免對警員使用暴力。

黃士翔裁判官指他在現場環境聽見「police die」(相信指黑警死全家),而且當日是831事件後第3個月,是否可推斷被告等人的目標是警員。

辯方希望法庭能以無罪假定的基礎處理本案判刑。本案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有潛在意圖使用暴力,而且沒有引起人與人間的衝突下,希望法庭在考慮判刑時移除警方因素。

辯方將CAAR4/2020案與本案比較,指本案的集結並沒有固定的時間開始,現場環境也沒有出現任何標語或舉辦活動,即使被告在繁忙的路段協助堵路,但相比CAAR4/2020案的盧押道而言則較安全,當時市民仍可以順利離開案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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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在1月7日1200判刑。

保釋侯判:

辯方請求法庭讓兩位被告保釋至明日判刑,但會尊重法庭決定。法庭指由於2人已認罪及將會判刑,故拒絕兩位被告的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1/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辯方則有一名專家證人。
辯方對被告案發時管有涉案雷射筆及其證物鏈不爭議。

早上傳召了
PW1 高級督察16592 徐俊耀(音) 案發時在場的一名小隊揮官
PW2 拘捕被告的警員22303
(作供詳情後補)

1217小休至12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審訊
👤陳(27) #0908銅鑼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1出口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趙金。 #襲警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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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長2229林榕南,現駐守港島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案情大綱
被告叫囂帶動附近人士附和,覺得被告行為有機會破壞社會秩序,所以上前調查,並向叫囂的人群方向講:你走喇唔好係到叫……用右手撘住被告膊頭 (左手持盾)指示被告到警方防線,但一撘住被告佢就轉身走。PW1嘗試起步追,感覺到隻腳撠(kik)到膠馬之後跌倒,起身行返前嗰陣見被告已經被其他警員㩒住咗……


🟡辯方案情大綱:
嗰度係行人專用區,所以唔存在行人路同馬路之分。 當時被告向警員防線方向講:「走?路封咗,鐵又封咗,我哋仲可以點走?」被告講完你(PW1)先開始留意被告,之後再叫被告過嚟,期間無身體接觸,你無撘被告膊頭。然後被告回:「你過嚟唔好!」隨即就有兩名防暴警衝向被告方向,被告見俾人追先轉身走,PW1都想追但撠(kik)親跌倒。

PW1對上述辯方案情表示 唔同意/無印象/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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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陳(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上一堂答辯內容

控罪詳情:
案情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噴水池旁,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叫囂謾罵惡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摘自:立場新聞

開庭
📌控罪詳情爭議:
辯方投訴所收到的控罪詳情內容與控方不同,卻被官怒斥何解今日先提出。休庭處理
(開庭後 庭警與法庭職員仍高談闊論,故聽不清修定既控罪詳情內容,)

📌雙方承認事實
1)控方證物:
P1 (聽唔到 太嘈)
P2 黑背囊
P3 勞工手套
P4 3個口罩
P5 ASUS 手機
P6警戒下的錄取口供
2)被告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6204作供,現駐守機場特警組:

🔎控方主問
PW1 為畜龍小隊A隊,早上約0825帶一批被捕者在尖東半島中心旁等候支援並設立防線。
📍見被告企定定拍攝防暴拘捕過程,所以上前截查:
PW1 等候支援期間,見廿米外有多名防暴追趕十多名黑衣示威者,唯獨見被告企定定拍攝防暴拘捕過程, 並嘗試企係意圖攔截追趕的防暴警,及聽到有人嗌 「死黑警 黑警打人 」 但唔肯定何人叫囂。又指出企係到可能會搶犯,所以上前截查,途中曾聽到被告高喊「死黑警」。

📍正常人見到警察應該係平靜 但被告激動並有對抗性:
PW1 快速跑向被告身前,被告激動並有對抗性及膊頭左右郁動。指出正常人見到警察應該係平靜,所以與一名不明身份的同事按住被告手肘帶入封鎖線。

📍被告搜查期間不斷大叫「死黑警」 激發現場旁觀者情緒:
拉入防線後,PW1稱搜查途中被告直呼 「你憑咩搜我,死黑警」,然後20米外十多人觀望搜查過程並大叫 「死黑警,黑警打人,你叫咩名」。給予警告之後,情況沒有改善,便向被告宣告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被告。被告爭執手舞足蹈,便與警長58628合力將被告按在地下,並扣上手扣。


🔎辯方盤問
📍關於當日裝備:
PW1 指當日身穿全套畜龍,有白色膠手扣的戰術背心,TG及一枝15發子彈的半自動步槍。

📍關於被告阻攔防暴追趕黑衣人:
PW1 指看見被告企定舉機拍攝,防暴警追趕十多名示威者時,被告又沒有走或者行埋一邊,只係企定定係行人路,用右手拍攝防暴拘捕過程,咁樣會引致防暴警要兜過被告先可以繼續追截。期間有人大嗌死黑警,唔確定被告有否大叫。又思疑見其他示威者走,但被告冇走,所以怕被告會過來搶犯,就越過封鎖線就跑二十多米過去截查被告,期間被告仍高呼「死黑警」。
(PW1 講野一舊舊但又氣焰囂張,又搞亂次序,多次要鄭官覆問)

📍警員記事冊與今日控辯雙方盤問內容不符:
對於截查前,記事冊指出二十米外見被告拍攝及意圖阻攔,期間大叫「死黑警 黑警打人」,被告行為引起其他人叫囂。但庭上又指出唔清楚是否被告叫囂。 PW1承認參與「踏浪者行動」至今 自己處理超過一百宗拘捕,必有錯漏。

📍被告拍攝的影片證實 PW1對截查前口供與影片有出入:
其後,辯方播放由被告當日拍攝的影片,第一段片顯示被告在花圃附近拍攝周圍被防暴制服的手足,直至PW1激動地走向被告身旁呼喊「係到仲咩,係咪記者,攞身份證黎」。片中並沒有出現PW1聲稱:
1) 被告意圖阻攔防暴警
2)PW1 行埋被告身前一刻 仍大嗌「死黑警」
3)現場亦都無人大嗌「死黑警 黑警打人」
另外,片中見被告只係高呼自己名字,旁人亦只係要求被告高呼性名,及重覆被告名字。
以上陳述,PW1都同意。
(PW1 原先氣焰囂張既態度頓然走晒 只係死死氣細細聲答「同意」兩字)

休庭過後,
PW1指出自己口供中所指的擾亂公眾行為應是被告拍攝第一條片段早一兩分鐘,所以呈堂片段一沒有攝錄。
於是,辯方繼而播放被告拍攝的第二條片段,時間為第一條片段前的五分鐘。全長五分鐘,被告沒有出過聲 更沒有大叫「死黑警」,亦見唔到PW1所提既黑衣人。辨方再次質疑PW1講大話。

📍直播片段證根本沒有人係被告被搜查或拘捕時叫囂:
辯方呈兩段直播片段,片中顯示根本沒有人可以接近防線,更沒有人叫囂或大叫「死黑警,黑警打人」。而被告一直都只係高呼自己的性名,片段都見到現場極少人逗留。
而PW1辯稱,聽到有人講粗口,推斷有其他人在場叫囂,但又指可能係自己伙記爆粗。

📍PW1係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
辯方綜合四段片段,直斥PW1 係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不是一名可靠的證人。


🔎控方提出質疑
📍兩段片的準確性
不確定片段有否經過剪接,鄭官亦質疑辯方會否刪走對被告不利的片段。

📍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
辯方解釋 攝錄片段的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事前向控方申請借取手機,並由獨立的律師樓下載相關片段。
鄭官質問控方,部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控方沒有看過相關片段? 控方指出被告唔肯交出手機密碼,所以無法檢閱手機內容。

📍辯方四條片段暫列臨時證物
鄭官要求控辯雙方需就四條辯方片段達成共識,若無法達成共識,下堂便要處理辯方證物鏈事宜


📌PW2&3不用作供 已在同意事實之列
📌PW4 及辯方臨時證物留待下堂處理

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 10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 被告孤單一人 舉機拍攝防暴拘捕其他手足過程,現被誣告,希望有多d人過黎支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210日

修訂控罪(改了字眼):
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
控方於2020年6月20日已有檢控同意書,這次有更新版,控罪字眼改了少少,即金屬管的大小尺碼,辯方無爭議

無保釋申請

案件於2021年1月28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正常,不時望向旁聽席,但離庭時無咩回望呢)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1115秀茂坪 #提堂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
(庭上無讀案情)

案件首次於2020年11月17日提堂

控方調查完畢,不過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繼續保釋

🟥第一庭的案件已完,希望大家可以去六樓第八庭聲援2個審訊中的手足,據悉尚有大量座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續審
#襲警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結案陳詞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其間以同樣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01旺角 #提訊

梁(33) ‼️已還押逾1年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有意圖而傷害男子X。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名人士,參與暴動。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背景:
案發於前年12月1日凌晨,11月30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大批市民晚上到旺角一帶悼念卻遭驅散,爆發衝突。案件於2020年1月2日首度提堂,#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頒下禁止報道令,禁止披露指稱受襲者的身份,並將被告還押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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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才收到第二份精神科報告,需時整理,最遲明日交控方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還押候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灣仔 #提訊

A2:鄭(31)
A4:李(25)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1-A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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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法援代表律師指方才接到任命,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1月14日為A5提訊日期,A2及A4獲豁免出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屯門 #提訊

A1: 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A2: 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A3: 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A4: 莊(25)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A1-A4]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背景:
前年9月5日,屯門5間中學過百名學生早上在輕鐵石排站天橋築成人鏈,聲援9月3日晚九龍灣巴士上一名被捕保良局百周年紀念中學一名中四同學,並表達「五大訴求」。(參考信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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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辯雙方預計10日審期。不倚賴任何招認。控方將傳召13警員,2專家證人,涉行車紀錄儀鑑證工作。行車紀錄儀總長110分鐘;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總長1小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5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排期於12月6日0930起在灣仔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審期10日。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鍾翰林🛑因另案服刑中 #港區國安法

控罪1: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違反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告被指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控罪2: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被告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罪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被告被指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控罪4: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被告被指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後補)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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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字眼,蘇官批准,修訂詳情已在上文顯示,並已獲辯方確認。控方指案件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被告會在2021年1月28日1430在區域法院答辯。

被告無保釋申請,並保留提出不在場證供的權利。

蘇官指出被告有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的權利。

🛑期間被告需就另案繼續服刑🛑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6旺角 #提訊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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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正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6歲手足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1把刀。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手銬、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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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申請法援,需時處理。法庭指已收到法援署信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