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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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辯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將須傳召2個額外證人。

繼續盤問PW22高級督察 邱嘉威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0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2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

🔥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第三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D15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2022年1月31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95
練官:「我最唔鍾意判人坐監嘅!」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案件原定2月9日判刑,唯因疫情緣故押後至今天。

——————
📌背景
本案15名被告被控暴動罪,與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林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一帶 ”參與暴動。

D4在開案前認罪,在承認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他被告均不認罪,經審訊後暴動罪名成立。

D15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兩項罪名,分別在審訊下及在首日審訊認罪、承認案情下裁定罪名成立。

7月28日在港島遮打花園合法的公眾活動變成暴力示威,示威者與執行職務維持治安的警務人員對抗、衝突,事件席捲中環、西環、銅鑼灣。於2019年7月24日下午,在中環遮打花園有一個合法的公眾集會。根據警方所發的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只可自下午3時正至晚上11時在遮打花園舉行,人數限2000至5000人。警方就申辦者於同日舉辦由遮打花園遊行至中環中山紀念公園的申請不批發不反對通知書,並明令禁止在中山紀念公園舉行公眾集會。警方並無就於當日在中區及西環所舉行的任何其他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開始不久,與會人士部分自遮打花園走向金鐘,部分則沿着德輔道中與干諾道中走向西環。

約於1600時,部分示威者已經到達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並與警方在西邊街(西環警署外)以及干諾道西(中聯辦附近)設立的防線對峙及發生衝突,警方多次以擴音器及旗號呼龥及警告之後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驅散示威人士。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控方指稱發生暴動的地點,是以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為緯,以摩利臣街和林士街為經、一個大約與維港海岸線平排的長方形地帶(下統稱 “有關地區”);總面積約為35,020平方米參與暴動。有關地區以外,只會視為背景資料。

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量刑原則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眾秩序決心。發出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

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參與暴動的都是借人多勢眾,使用暴力。爭取民主、抗議警方濫權、對政府的不滿,皆非減刑因素。

根據梁天琦案,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對量刑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法庭會根據相符普遍量刑基準,再安個別被告參與程度、個人情況、求情理由予以調節。

上訴法庭就梁天琦案列出十多點考慮因素,以下因素與本案有關:
1. 無證供顯示是次暴動有精密計劃和部署:部分示威者帶有自備盾牌,在場供應物資,作出人流控制,以手勢、旗幟指揮動向,合作設立路障,推進、退後。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帶有裝備。可以推論是由一個或多個一個組織負責策劃、安排下進行。示威者在不同時間有人加入、離開,但都是有共同目的。
2. 並無科學化計算人數,示威者在不同地區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令評估實際參與人數帶來困難。但根據練官審視錄影片段目測所得,有關範圍內參與人數至少有500至1000人。
3. 無證供顯示示威者與執法人員有直接肢體衝突。示威者設立路障與警方對峙期間,不停以口號、侮辱字句,大聲喧嘩謾罵,強光雷射光向警方挑釁,以磚頭、竹枝催淚彈彈頭擲向警方,並使用弓箭、彈叉,用裝滿紙皮的手推車推向警方,期間有兩次使用汽油彈。這些行為顯示示威者對執法者挑釁,後者沒有嚴重傷亡並非示威者有所節制,而是基於警方嚴謹的紀律和策略。
4. 發生暴動地區總面積共3500平方米,約於1800時,當警方防線自西環推至西港城附近,演變成暴動。根據高級督察證供,在1715時,約200名示威者在干諾道西聚集堵路,投擲磚塊。警方施放催淚氣體、設立防線向東推進,期間不斷有暴力場面。根據PW1陳總警司證供,不限於摩利臣街,而是差不多同一時間發生在有關地區外圍。示威者在摩利臣街設立路障,以武力對抗警方防線。2140時左右,各被告人在文華里被捕,暴力已經進行三小時。
5. 警方不斷使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展示警告旗幟,並使用橡膠子彈、催淚彈,但示威者皆未有散去。在文明里內,警方進行驅散、拘捕行動後,其他示威者仍然推向林士街及林士街天橋堵塞交通。
6. 示威者在高處擲物,推倒路牌、交通標誌,破壞行人路,以行人路磚頭為武器,挪用附近地盤的圍欄、路燈、竹枝、水馬、交通桶,令執法人員被硬物擲傷,見PW17證供。
7. 暴動發生在港島心臟地帶,商店、辦公室、酒店、民居林立。不只影響有關地區馬路、行人路,亦對公眾造成極大滋擾。交通完全停頓、店鋪無法營業、居民和遊客日常活動無法進行。暴動造成的噪音,警方的警告,催淚氣體的爆炸聲,警笛,被風吹散的催淚氣體,對在街上、辦公室內和留在室內家中的市民、遊客均帶來不便、不適,感到不安。這會破壞香港一向和平、務實、安全的國際都會良好聲譽。
8. 無證供協助裁定是次暴動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從畫面可見破壞,政府得花大量公帑清潔被塗污的大廈外牆、修理路面、重新設置被破壞的交通燈和交通標誌。商戶在重新設置被破壞財物的費用,包括清洗被塗污櫥窗及身上損失無法估計。
9. 是次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當中並無中間路線。任何人所言所行皆被視為所屬政治陣營的政治表態,行為言論本身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示威者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人的自由亦為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雖然個別刑令對個別量刑協助不大,但另一方面不同法官就相類案情的量刑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會令社會大眾無所適從。因此,過往判令有一定參考價值。

同日發生的暴動(#0728上環 第二案,DCCC871/2019),在皇后街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區域法院法官)根據被告的參與程度、時段分別採用40個月及45個月為基準。此案案情與本案接近,但警方進行拘捕早於本案。

莫嘉濤案([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鄧浩賢案([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示威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抗議,期間有人投擲磚頭玻璃瓶。被告承認有投擲磚塊。上訴庭指出,重點不在於投擲的次數,而是示威者當時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而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以磚塊玻璃瓶追擊警員。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是適合的量刑基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5/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林卓廷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

繼續詢問Facebook 直播中13:46~16:19 時段所講的說話,背後的原因和現場所見的情況,例如:唔好蹆、唔好出去、唔好追、落嚟幫手….。

片中見林卓廷打開一扇閘門,有人用消防喉射水,陳官就問:點解開咗閘門又唔出去救人?有無阻止人射水?

(詳情後補)

[16:34] 主問未完,估計需要多半日至一日,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3) 10:00 續審,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

🔸辯方主問
🎥OS79 22:58 A7企在人群之中,等待救護員,見到閘內有兩個人越行越近欄杆,有指罵和挑釁行為,認為有危險,唔想事情惡化,就拉後兩個人。

🎥未被使用影片D7-2;估計係由市民用手機在HJK大堂內,向付費區外的行人通路拍攝,左邊向K出口,右邊遠方係F出口,當時大部份白衣人去咗另一邊付費區,通道只有少量白衣人,A7以為他們離開,見到付費區內有人執起地上雜物,向外掟出,A7就由左邊行入畫面,行向中間人群,想阻止佢哋,唔希望因為一啲動作又令白衣人返轉頭,見到雙方打鬥情況出現,又拉後兩個人,影片見到A7舉起雙手在胸前,手掌向出,示意無武器,叫他們停止行為。

🔹控方表示未被使用,是因為有辯方反對,如果呈堂,內容可能對其他被告有影響,提出關注。陳官稱被告嘅供詞,係會應用於所有被告。

白衣人跑咗去另一付費區大堂,在閘機前有零星攻擊行為,稍後見到近便利店嘅閘機前有人射水,見到白衣人避開,覺得幾有用,無幾耐,在5~6步外見到有人揸住另一條水喉出現,就埋去接過水喉,主要係左右兩邊射,阻止白衣人,無特定目標;唔認為用水喉係襲擊或者使用武力,係溫和嘅方法令雙方保持距離。

官:你憑咩認為射水可以阻止?
A7:人正常係會避開水

A7後來見到有一對男女被襲擊,就射向襲擊嘅白衣人,覺得係成功阻止襲擊;辯方波出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見證同樣過程,影片尾段見到一名白衣人向A7掟遮,被訂中腳部。

CCTV 23:02:01~23:02:26 A7 仍然揸住水喉,23:02:23 水力弱咗,23:02:26 無咗水,稍後白衣人就衝入付費區,A7掉低水喉轉身逃跑,見到樓梯已經塞滿人就跑向K出口,在K出口逗留幾分鐘後見到又有一批白衣人跑過嚟,A7就入咗商場,跟隨其他市民進入咗住宅區暫避,休息後聽到話列車停駛,就離開元朗站,去搭紅Van出九龍,最終有去到打麻雀。

(詳情後補)

[16:40] 主問完畢,A1律師表示有盤問,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10:00 續審。明日下午唔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A2~A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A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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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