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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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230約30人排隊
(提: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之前因為咁所以有手足得返自己一個同一兩個旁聽人士,諗下其他手足感受。如果真係要走,請留意門外有無人需要正庭籌,切勿浪費)
🔴請保持做人最基本的尊重,勿打尖,如欲離隊最好與前後說聲,否則你嘅打尖將導致守規舉嘅人入唔到🔴
1244已經插咗5個人啦,大家好好計住啲位
1250約40人排隊
又聽到有人計劃緊點打尖🙈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手足疑有意向認罪
1230只有2人排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13.5個月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認罪🔴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不認罪,存檔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不認罪,存檔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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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27日1901時,約70人在案發地點聚集,在路上架設路障,在政府合署捲閘外衝擊。
警方在馬路對面一座大廈的天台監視,並用攝錄機拍攝。
被告於70人中,在政府合署閘外,穿黑鴨舍帽黑面罩黑上衣黑長褲黑手套黑鞋,背綠黑色背包,有鮮明粗間條,清晰可見。
1902時,被告蹲下,找尋背包內竹物品,有人協助被告,開黃雨傘遮擋被告。
1903時,政府合署前門捲閘起火,距離接近被告。此時被告手中持着玻璃樽。
警員23207見到起火,從停車場衝出來。
被告放下玻璃樽後,跟從其他人往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逃跑,警員追截。
PW1看着被告由政府合署跑往欽州待與長沙灣道交界。
PW1與其隊員在追截數米距離後,制伏被告。
PW1見到被告跑時,手持銀色金屬棒。
被告被捕時有爭扎,警員鎖上手扣,於被告手中檢獲金屬棒。
1908時,被告背包裏有:1黑頭盔、1係防毒面罩連2濾罐、1隻紅色手套、1綠玻璃樽、1藍白玻璃樽、2塊布碎、1部nokia電話、1黑充電器、1綠黑點火器、1藍Tshirt、1螺絲批。
警員以非法集結、蒙面、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PW1與其隊員PW2-4押被告去長沙灣政府合署外 。
PW5女警9984在政府合署前看守。
警員搜出藍色環保袋、黑長雨傘、白汽油黃紅罐、銀色打火器、 4個A牌啡玻璃樽、1個B牌啡玻璃樽、紅膠袋裝有綠玻璃樽、布碎、封口膠、綠銀色樽。
警員撿獲證物後,在現場畫下草圖。
玻璃樽等物品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發現:
手套、液體樽、毛巾、布碎等,設計和特質相同,來源一樣。而火槍操作如常,可點亮明火。亦有化驗黃色罐、打火機、火槍、燒焦的毛巾碎。上述物品可製作汽油彈。
警方片段、公開片段如無綫新聞,都拍到被告在現場被捕。
有3個附件,附件A是13段片、B是案情摘要和截圖、C是現場的環境圖片。

————————————
😱❤️‍🩹陳廣池指責控方的資料不夠詳細,例如要知螺絲批、金屬棒的詳情、作用,指螺絲批「可以好長可以插穿人心口💔」得知螺絲批約30厘米長。
陳廣池問控方為何「被告部Nokia爛咗」控方指是「外圍爛,但點解爛就唔知,無證物圖片但有實物」亦得知SIM CARD是CSL。
警方無法撿取被告的whatsapp、其他對話紀錄等😳

🐸陳廣池指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想知「點解被告30幾歲人,無案底,點解可以喺呢個時候帶有(上述物品),如恐怖份子一樣!戴豬咀…(省略)仲有長30厘米嘅螺絲批!長打火機!控方對你好仁慈,現場證供係足以告你串謀縱火!」

陳廣池要求控方在下一庭前,處理好被告的個人財物、證物。
————————————
背景:
被告剛剛33歲,無案底,與家人同住,任職電腦技術員。

控方提交6個案例,陳廣池指責沒有2019年的案例,希望可較貼近現在,參考性較高,因梁天琦案是2014年。

———————————-
插曲
🐸陳廣池對辯方:「你應該知道,被告企起身時,唔應該有人行近佢,有任何提示,頭先有位女士,律師樓㗎可?事務律師,行到去,明白與控方認罪協商驚佢錯,但應該係0930開庭前做呢樣嘢,而家喺法官面前做呢件事絕對錯,你知㗎可?請提點你事務律師!」
👦🏻辯方:「今日係我嘅錯,因為時間緊逼,所以叫事務律師幫我提點被告,我會承擔,呢個唔係事務嘅決定,係我嘅決定。」
🐸陳廣池:「即係2個都有錯!」

————————————
🐶陳廣池告訴辯方「雖然足以起訴被告串謀縱火,但我哋只會以暴動罪嘅量刑嚟考慮,如果被告可以提供在場其他人士嘅資料,協助警方嘅話會令刑期有扣減🤔

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1000區域法院判刑
‼️‼️‼️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369日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認罪🔴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不認罪,存檔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不認罪,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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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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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詳情後補)

五年半起點,認罪減1/3,求情減4個月

🛑🛑總刑期40個月🛑🛑
(三年四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369日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認罪🔴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不認罪,存檔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不認罪,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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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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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1.如果控告串謀縱火,刑期會更長,量刑可以是六年。
2.雖然有很多案例,但要視乎被告參與程度,參考2020年梁天琦案例提出的12項考慮因素。梁天琦案發生於2019年動亂動盪前。
從任何角度而言,香港已進入暴力橫行階段🙄
3.被告行為、角色加重刑責,有備而來,「重裝備」,雙手戴手套,有一隻紅手套,帶有點火槍,頭盔、防毒面具、金屬棒、30毫米(上次讀厘米🧐)螺絲批、「口罩啊唔係,係面罩)有人用火,被告手持玻璃樽,其他人用雨遮遮擋。當時約70多人在場。
4.道路交通受阻,影響道路使用者安全。
5.暴徒衝擊政府合署,是挑戰政府、公權。

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選擇,可獲全數扣減。被告在被捕後獲擔保,是2020年8月再次被起訴。
控方不能對被捕時,身上的物品作描述。
當時被告身上有一些卡片、紙張,不知有沒有組織。

求情
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受社會氣氛影響,資訊廣泛流傳,誤以為可以改變社會,因而一時衝動犯下本案,深感後悔,家人探訪時遠來,感痛心、欠疚」被告是家庭經濟之柱,還押後家庭經濟受壓力。

父母求情:家人受沉重打擊,被告在父母心中是個品學兼優,沉穩的人。

兄弟姐妹求情:家庭生活壓力大增,媽媽經常哭,被告願意承擔,坦白認罪。

教師、教會、朋友對被告評價正面

前立法會議員:被告32 歲,人生才開始,只要有正確支援、引導,相信可以成為年輕有為的電腦人材

在背景報告中,指被告是有禮貌、體貼、有強烈「本土精神」,深深受到媒體、政客、社運活躍者言論影響。
家人支持被告,被告亦自食其果,背景報告評價正面。
辯方同意陳廣池的觀察,同意內容 沒顯示出悔意。

被告挺身而出,裝備自己,意圖縱火,作出他人財產可能損壞行為。帶備30豪米🧐螺絲批、鐵棒、藍Tshirt方便更換。主動參與街頭示威。
被告不是有預謀,只是一時衝動,
不猜估之前有沒有參與其他示威活動。

一人犯案,全家受苦。
參考梁天琦一案,有關法治與守法觀。香港本來是個法治先進的地方,法律保障公共秩序,保障不同政治光譜的所有社會人士。

參考鄧手足於旺角暴動的案例,該案只是個別參與,沒作出判斷,在本案要有大力的阻嚇性。
本案規模不少,被告並不是策劃者和協調行動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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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五年半量刑起點,認罪減1/3,求情減4個月

🛑🛑總刑期40個月🛑🛑
(三年四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2: 羅(31)
A3: 姚(34) / A4: 丁(26)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3]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裁決 控罪(1)暴動罪:
🔴A1郭、A4丁、A5蔡,罪名成立。
🟢A2羅、A3姚,罪名不成立。
🔴控罪(2) A1郭,罪名成立。
🔴控罪(3) A3姚,罪名成立。

【11:00】求情中……

🔴 押後至2021年9月25日 [星期六]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判刑,期間會為罪成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A1、A3、A4、A5須還押看管。

【11:20休庭】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3: 姚(34)
A4: 丁(26) /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A1、A4、A5 罪成❗️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A1罪成❗️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A3罪成❗️

官方裁決理由按此

--------------------------
王官在判刑時指法庭要將基層出身、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判處長時間的監禁,對被告個人、社會而言都是悲劇。但法庭不會容許這些嚴重暴力行為,法庭要對滋事者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當日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發出的警告、暴動持續近2小時、案發現場廣大,各參與者身穿黑衫黑褲,各自配戴不同裝備,把案發地點當作戰場……所有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判刑🔴
A1 郭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2個月監禁;控罪(2)則判2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2個月即時監禁。

A3 姚就控罪(3)被判8個月即時監禁 。

A4 丁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即時監禁。

A5 蔡先生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 5年8個月 即時監禁。




*詳細判刑理由,請耐心等候司法機構upload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控罪:
①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掉下拉帶鋼柱時破壞了一塊屬於時代廣場的平面圖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

甫開庭,陳廣池又講廢話,指法庭公眾席早已座無虛席,但著人不要喧嘩。🐸

📌裁決結果速報:
控罪1-3罪名成立
控罪4: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罪1-2:
辯方主要爭議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由投擲及偷取物品。指控方的陳詞有4處不合理:1.本案不涉及逃匿;2.片段未能顯示誰作案;3.金屬柱是打斜飛;4.被告沒有意圖犯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逃匿
辯方將控方案情分成4個階段:1.警員推進;2.警員到樓梯頂部;3.打中指示牌;4.人群開始散,而辯方指只在此階段見到被告脫下手套,因沒有依賴逃匿作推論。而陳官指不認為階段4的跑動不算是逃匿。

📍片段能否完整顯示
陳官又指CCtV未能完全覆蓋是可接受,否則被告「無所遁形」,辯方又指被告可能阻止他怛將金屬柱拋下,而陳官指不會考慮所有情況。

辯方不爭議片段被指控人士是被告,陳官指片中人有戴著白色手套,她身邊有一位帶膠水樽男子,而在相關時間亦不爭議被告在lady m店鋪出現。

陳官指因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故不能增加「可能阻止他人拋柱」的說法,而陳官又推論指被告可以指自己受金屬柱襲擊而令金屬柱掉到下層;或便衣警員刻意做假及枉被告。

📍關於打斜飛
關於打斜飛的說法,陳官指在電光石火之間,看不到金屬柱是打斜飛。從CCTV片段中,金屬柱不一定是打斜飛,陳官指被告「不是嬌小玲瓏及纖瘦的女子」,他推論被告跑到lady m再戴上手套,輕易地提起金屬柱及跑到欄前拋下,由於現場無人戴手套,故陳官推論其戴手套目標的不要留下指紋。陳官從片段中指被告的身型、髮型及打扮同被告吻合,而在金屬柱被掉下時,被告同身邊人有一點距離,故唯一合理推論是掉金屬柱,而不是如辯方所指般「阻止他人掉柱」。

陳官不依賴逃匿證據,因為被告跟隨另一男子由三樓到四樓離開。有片段見被告從三樓戴著手套四處從下眺望,其後才施施然離開。

📍關於襲擊意圖
陳官引述辯方所指若被告是掉下金屬柱的人,那關鍵是控罪1的意圖。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先探頭再掉下柱,故不是明知見到警員才掉下金屬柱,又指被告不是明知會擊中會傷害他人。

陳官指以上說法是本末倒置。首先,金屬柱若擊中人必然受傷,不能假設會打中肚部/臀部,常識是重若6.8千克的柱自然大有機會導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而2樓平台有多人走動。陳官認為被告拋下金屬柱,則沒有可能阻止金屬柱不下跌,故必然有意圖。

而辯方指若警員有保護衣則不必然有受到嚴重傷害,但陳官指此說法不是刑責關鍵,有否真實達到傷害是影響判刑,入罪關鍵在於是否有意圖。陳官重申被告不時從3樓探察樓下情況,又逗留一段時間,所以必然知道有警員在電梯位置才掉下金屬柱。所以陳官判斷掉下金屬柱的是被告,即使不是主謀亦是協助。所以控罪1及2成立。

🔻控罪3:
控罪3不涉及法律爭議,控辯不爭議金屬柱是由lady m所持有。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永久地取走及剝奪他人財產,陳官譏指辯方未熟悉法律條例,又引述條件指被告若不理他人權利,取走物品及擅自使用,則屬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同時,陳官又指若被告未得他人同意下取走及沒有歸還,亦屬入罪元素。

陳官指被告戴著手套挪用金屬柱,同時lady m沒有同意/批准她取走,而掉下金屬柱的行為必然令物品受捐損,故被告不能完整歸還予店舖。陳官又指事實上其金屬柱下半部確實受損。另外,不論挪佔的目的意圖如何都不重要,所以被告視他人物品作為自己財物般處理,又不顧 lady m權利,所以控罪3罪名成立。

🔻控罪4.
關鍵在於罪行意圖及妄顧的元素,所以重點在意圖。陳官指辯方沒有分析被告的意圖,陳官指告掉下柱是劍指警員,而陳官又指被告的意圖不是毀壞指示牌,故此罪名不成立。

📌 #求情 陳詞
辯方簡述被告背景資料,指被告大學學歷,任職廣告編輯,已婚及沒有子女。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不會再作出任何求情,及提供任何案例。🥺🥺🥺

由於辯方律師不求情及不提供案例,故陳官批准辯方當日不用出庭,可以處理其他案件。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10:00在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陳官為被告索取背景。被告須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已還押21日

控罪:
①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 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 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罪名不成立)

👉提要:
陳官在2021年12月23日裁定被告3項控罪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裁決理由大綱按此

--------------------------
#判刑理由
陳官:雖然無人因被告行為而受傷,但案情嚴重之處足以使法庭判處阻嚇性刑罰,一方面令被告承受其罪責,另一方面使人不會效法企圖傷害任何執法人員,本案案情嚴重之處如下:

2019年開始的「社會暴亂事件」,令全港市民(除了參與犯法人士)深受其苦,大型商場生意大減;案發現場當日有人非法集結;2020年7月1日有其特別意義,國安法實施……(有人咳聽唔到講咩) 被告向衝上來的警員拋下鐵柱,挑戰及打擊執法人員的公權力。 如果有其他人有樣學樣,後果是不能想像;被告拋下的銅柱並不輕,即使警員全副武裝仍可能發生不幸事件。

雖然陳官多次口口聲聲講被告不求情是她的權利,但判刑時陳官稱被告在多次詢問下仍依然故我不肯亦不願求情,相信被告毫無悔意,以為激情可以贏得掌聲,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而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無一分一毫悔疚及歉意。

儘管商店lady m在警方查詢下拒絕提供鐵柱價錢,並表示不予追究,但陳官粗略估計該鋼柱最少值港幣1,000,下令被告在3個月內賠償。


#判刑
控罪(1) 2年半即時監禁
控罪(2) 3星期即時監禁 (同期執行)
控罪(3) 1個月即時監禁 (分期執行),3個月內賠償$1,000予Lady m

總刑期為31個月(2年7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14:30] 續審

- 傳召D3辯方證人 楊陽博士 -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52歲,於中文大學任全職講師,教的科是「與人文對話」,是通識基礎課程的其中一科,內容是讀經典,如儒佛道、古希臘思想。另外有做寫作及策展工作,是獨立策展人。證人2020年在朋友飯局識到D3。

證人於2008年創辦機構Sound Pocket「聲音掏腰包」,是藝術機構,香港註冊慈善團體,推動聲音藝術及聆聽文化,是藝發局資助團體,另亦有搞籌款活動。工作主要是支援藝術家,活動有展覽及聲音藝術節,另設有聲音圖書館Sound Library,是民政事務局資助,是網上圖書館但亦有教育活動。

聲音圖書館會教人怎樣採集聲音、鼓勵對世界的關心、對聆聽的敏感度,任何公眾人士都可以捐聲音給他們。網站上有表格可以捐聲,任何方法去記低那聲音,上網上傳檔案提交給他們就可。他們對聲音的質素或儀器無要求和規定,但不可以是侵犯了其他人的私隱的內容。

證人無收到過D3提交的聲音檔案。

📌控方盤問

證人在2019年6月至9月期間沒有無建議人去暴動現場採集聲音。

- 證人作供完畢 -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下午2:30續審作結案陳詞,11月10日下午2: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求情

D2:*(15) /D4:黎(20)
D6:洪(25) /D7:陳(19)/ D8:劉(2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B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各位被告在開審第一日認罪,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D2現年18歲, 案發時15歲, 沒有刑事紀錄。法庭會為D2索取報告, 辯方代表會依賴求情陳詞, 補充陳詞及兩封求情信。D2案發時為學生, 現任職飲食行業。D2於3歲時確診過度活躍症, 學習一直十分困難, 並於案發被捕後因壓力患上創傷後壓力後遺症, 出現失眠及幻聽, 需要看醫生及藥物治療。陳廣池表示D2是犯法的, 類比有人爆竊, 因為逃避警方而受傷, 只要不是不斷出入監房的人, 也會有壓力, 精神科醫生用「創傷後」的字眼是錯的。辯方代表指D2案發時只有15歲, 案發後他已有深刻反省。D2生於單親家庭, 由媽媽辛苦帶大, D2對媽媽有悔意。D2早前學習廚藝, 因手受傷被學校勸退, 但仍投身飲食界, 希望將來成為廚師。

D4現年23歲, 案發時20歲, 沒有刑事紀錄, 現為學生。小學時診斷有過度活躍症, 中四時患上抑鬱症, 媽媽亦有身體健康問題及抑鬱症。D4由中三開始一邊工作一邊讀書, 現時在西餐廳工作, 有供養家庭。D4為學校做很多服務, 有6位老師及一位同學為他撰寫求情信。D4有深刻反省, 在審訊前18日表達認罪意向, 雖然是過了審前覆核, 但D4在此案中沒有使用暴力, 只是在場鼓勵其他人, 因當時盧建民的上訴案件終審庭仍未有結果, 在場鼓勵其他人的角色仍有空間發展, D4代表希望法庭在扣減方面可以彈性處理。陳廣池表示其他被告沒有此情況, 有些一早已認罪, 而且D4代表的說法聽起來是有「搏一搏」的感覺。D4代表不否認當時有心存僥倖, 也不知道其他被告是否有證據指控他們使用暴力。陳廣池指有兩種認罪, 一種是因為良心驅使, 有一種是證據確鑿, 「當場斷正」, 不如取得三分一扣減。D4代表指不是要求三分一扣減, 只是希望在五分一至四分一之間有較高扣減, 補充指D4不在審前覆核認罪是因為想見外婆最後一面, 所以在外婆過身後才去信法庭表示認罪。D4代表提交案例, 一宗是陳廣池處理, 量刑起點是4年9個月, 一宗是姚勳智法官處理, 因案件延誤由4年下調至3年半。

陳廣池問D4代表, D4知不知道自己為何做錯了。D4代表指D4知道自己不應該用這種方法表達意見。陳廣池表示這問題很重要, 影響他將來怎樣行, 如果不知錯, 將來的路可能會更激進, 並問是因為受人影響還是因為過度活躍症。D4代表指D4的求情信已經表達他向香港人道歉, 在保釋期間已知道香港是一個安全美好的社會, 希望將來可以回饋社會。陳廣池表示這個問題也適用於其他被告, 這些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中多數是年輕人, 身家清白, 求情信多數讚他們乖, 是好父母好子女, 要知道為何他們會走出這一步是很重要。D4代表指需要索取指示, 陳廣池指現時已不需要, 如果有真誠悔意D4已經會在求情信中告知法庭, 及給予指示D4代表。陳廣池指不少所謂求情信都說有悔意, 十年都不回家也說要照顧家庭, 不斷坐監的積犯也說將來回饋社會, 指這些悔意很空泛。

D6現年28歲, 案發時25歲, 沒有刑事紀錄, 為酒店職員。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求情信顯示身邊的人對他有正面的評價。D6在案發後至認罪前是有抱僥倖心態, 沒有正面面對事件, 但經過反思後知道自己受到別人影響, 造成了多大破壞。D6代表希望法庭接受這雖然是一個遲來的反省, 但是真誠及透徹, 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影響, 但犯案與他性格不符, 將來再犯的機會微。D6代表認為法庭一定要考慮阻嚇性, 不是奢求格外開恩, 知道法庭有酌情空間, 希望可以考慮他的真誠悔意。

D7現年22歲, 案發時19歲, 於2020年1月5日干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20200105上水), 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D7在中國大陸出生, 2017年尾17歲時才以新移民身份來港。D7案發時來港一年多, 在學校難以融入, 需要在社交圈子認識新朋友, 到2019年時D7身邊很多年輕人都熱血地討論及參與示威。D7受到朋輩影響及社會氣氛, 參與及越走越前。D7在中國大陸讀書名列前茅, 來港前曾有掙扎是否應該留在中國大陸讀完大學, 後來決定既然要來港, 還是早點適應較好。他並沒有任何對政府的想法或不滿, 走上前只是希望獲得朋輩認同。D7現就讀園景管理, 希望將來貢獻香港及祖國, 在進行社會服務令時已有很長時間反省。D7在審前覆核已告知認罪意向, 希望最少可以有四分一扣減。D7在現場被捕後沒有支援卡片或教他被捕後如何做, 在警誡供詞中有招認, 顯示他事前沒有深思熟慮之後會發生的事, 沒有戒心或防備。D7身上裝備是多的, 豬嘴及頭盔是現場有人派發。D7代表呈上判刑參考, 在類似案件中, 一位24歲被告因為個人背景及悔意, 練錦鴻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最後判處勞教中心。陳廣池立即表示不會。

D8現年31歲, 案發時28歲, 沒有刑事紀錄, 為地盤工人。父母已退休及有身體健康問題, D8月入3萬, 有供養父母。過去幾年有進修, 將來希望考一個地盤大工及安全督導員的牌照。D8熱心公益, 每月都有捐款給慈善組織及定期捐血。D8的求情信中對受影響的市民道歉, 知道對家人及市民造成的擔憂, 驚恐, 沮喪, 不安是不必要的, 願意承擔自己的責任, 明白到在香港法治社會表達意見可以用和平的方式。雖然D8身上有索帶, 但並非攻擊性物品。D8在審前覆核前已認罪, 希望有四分一扣減。D8熱愛運動, 參加單車隊, 亦努力工作, 有深刻反省, 希望法庭可以盡量輕判。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1430判刑, D2代表屆時可以作進一步陳詞。法庭會為D2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撤銷D2保釋, 所有被告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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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開庭]

傳召PW35 匿名速龍隊員A26

2019年11月19日錄取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8,A26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他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慢線時見到大量人群在A1出口與商鋪之間的通道。(證人按控方要求在地圖上標記自己發射胡椒球彈時身處位置。)

2325時落車後他由碧街去到彌敦道;落車與發射胡椒球的時間距離約1分鐘至分半鐘。他沒有留意自己發射胡椒球後再有沒有人跑入窄巷—人群仍然是沿彌敦道向北跑,他見唔到有人跑入碧街。

發射胡椒球後他返回A1出口對出彌敦道的行人路,面向南方窩打老道方向戒備,期間沒有留意再有沒有人跑入窄巷,也沒有留意有沒有人跑入碧街。

因速龍小隊在碧街出現,示威者壓埋去彌敦道北行線,而速龍再去到慢線位置時示威者再入碧街,他見到此情況就發射胡椒球。

-PW35作供完畢-

傳召PW36 警員23951 曾業成(音)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D2小隊
押解D4到醫院

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9,PW36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0142時他奉命由醫療區押解D4去伊利沙伯醫院,當時去到醫療區見到D4坐在地上,問其名字而對方答張XX,並核對其身份證確認身分。

進行初步搜身前他有問過D4而且獲得回應。由他接觸起D4清醒、有回答,在醫院換衫也是自己換,個人物品也是他自己pack。

🔸D4代表盤問

他第一眼見到D4身上沒有特別物品,只穿短袖衫和短褲,已上膠手扣—第一眼見到時他沒有留意D4身上有沒有腰包之類物品,其後搜身搜出的物品也唔記得。他沒有印象當時D4有少量現金,但記得有數張咭片。

D4有上擔架床。雙方初接觸的3分鐘內,D4除了說出自己的名字外沒有再說過。PW36唔記得D4有沒有戴氧氣罩,唔記得其身上有沒有眼鏡;他的記事冊有記錄D4被搜出的物品,有記錄D4有一部電話、耳機、數張咭片,沒有其他違禁品。他唔記得辯方指稱D4身上的眼鏡和少量現金。

在醫院時他親眼目擊D4放置自己的個人物品入一個膠袋。

🔹控方覆問

D4所有個人物品都有放入膠袋。他唔記得當日相處的整個過程中有沒有見過D4有眼鏡。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 警長1718 李穎軒(音)
在瑪嘉烈醫院檢取D3物品

2019年12月9日與2021年11月13日錄取之書面口供分別以65B呈堂為P0150a、P0150b,PW37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D3代表盤問

警員向D3講解將會檢取他的物品後,D3自行從病床旁的儲物櫃取出裝住11件被檢取物品的紫色背囊。PW37對床尾的啡色枱沒有印象。

與案無關或沒有危險的物品不會檢取,交還被告。PW37唔記得檢取物品次序,有機會與證人供詞所寫次序不一致。他唔記得D3曾向警員要求紙筆做紀錄。搜查背囊時「可能係有」不需檢取的物品。對於辯方所指背囊內有煙、泳褲、毛巾、叉電線等物品,他的回應為「唔清楚」。

他確認辯方展示的相片上寫有他當日檢取的11件物品,次序與他的紀錄不同,唔清楚是否D3當日在警員檢取物品期間自己所作之筆錄。

他現在答唔到當日有沒有見過辯方另一張相片中的物品,但確認沒有檢取過該些物品。

-PW37作供完畢-

📌警員24438書面供詞P0151

0015時與高級警員34601到達伊利沙伯醫院,接替26497與26451看守D4的工作。0019時把D4右手鎖上手扣扣在床邊,當時其右手沒有受傷。以暴動罪向D4宣布拘捕後,對方表示明白。

主診醫生通知D4可以出院,1640時辦理出院手續,1650時上車,1745時到達黃大仙警署,1808時交由值日官看管。

📌第三份承認事實P0152
D3被截停時身穿黑色長袖衛衣、長褲、黑色腰帶、黑鞋,有彩色背包。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D1目前傾向作供並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但辯方需要再索取指示確認。

[1109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5月2日)0930續審,此後本案審訊將移至第34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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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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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早段從缺)

傳召證人
🔹控方盤問
0620-0644 防線碧街西面無救護員/市民進出

📹(時差有20分鐘)
見窩打老道西行線,證人指進入鏡頭的警察是D2小隊

📹2348實時
見警察後方,面向北,證人指是d2小隊近咸美頓街設立防線,北面有示威者。黃色頭燈為d2,藍d3,綠d4,每一小隊有41人

🔸D4辯方盤問:
2315-2326會合大隊補給彈藥,當時有無了解現場,證人答有,並指及後加入黃格的防線行動,忘記何時發射催淚彈。根據記錄,2315-2326時有54 發催淚彈,29發像膠子彈, 2發手擲催淚彈,14發布袋彈,3 發雷明槍。證人同意催淚煙有散至示威者範圍,而早前稱嗅到強烈的味道有可能是來自催淚氣。

🔸D5辯方盤問:
辯方指地圖顯示京士柏公園西北面見窩打老道路段,往西望見窩打老道彌敦道道交界,即對峙位置。D隊轉往窩打老道西望向果欄方向階段,證人指中間視線沒有受阻。

👤陳廣池:
陳官問證人凹位入口處有無特別望入去,證人指無,忘記了內裏有沒有人,指D2隊不讓他人進出巷/大廈,亦有警員看守大廈,

辯方:證人同意到達後看到示威者已被警方控制,忘記他們是否一排排坐低,辯方問是否示威者被清後由d2封鎖該位置,證人回總之係佢叫d2接手d1 ,時間為0020,但講唔到d1何時開始封鎖該位置

控方:證人認不出相中面向西邊的警員屬那一小隊

📌傳召pw6 梁家俊高級督察16306

🔹控方主問
現駐水警,案發為d3指揮官。11月18日2155到達加士居道支援,d2 隊負責處理被捕人士,d3和d1則北海街再向北推,2218 d3隊到達彌敦道中央郵局,曾舉橙旗。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前有用彈藥,包括19發催淚彈,20發橡膠和5發布袋彈。

證人指見示威總數2000人,深色衣着有裝備,有掟嘢,以雨傘,木板和膠板設置防線。證人於2242,2253和2259指令17946舉黑旗,於2243和2305則指令舉橙𣄃,證人自己有用揚聲器發出警告,並相信前排的示威者能夠聽到。證人指沒有看見示威者有離去,而暴力行為也更強。

及後證人於通信機得知有速龍會增援,2326有指示前往出發拘捕和驅散,證人指示威者見狀跑,而車路和行人路有玻璃,磚頭,雨傘,面罩,護踭和護膝。警方推進時,示威者往旺角跑,當時證人在南行線,示威者在北行線,證人追至a1 出口便停止。

2330 有指令前往寶寧大廈 設立臨時羈留區,2345證人叫2951設置防線,內部由CID , 外部由機動部隊看守。證人叫警長3273和5132由油麻地碧街和a1 出口處押人去THA,入口是面向寶寧大廈旁的行人路位,出口是面向寶寧大廈的行車路位置,證人指他周圍走作監察,對其他封鎖線的情況不清楚。

證人指等候區無圍邊界,示威者坐或者踎喺度,有警看守,醫療區則有圍起。臨時羈留區的橙帶用梯子作固定,證人指出該梯不是屬於警方,是從附近地方拿取的,不知屬於何人。

北海街往北推,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再往北面推進至碧街時,證人指中途大部份商舖關上。睇片,見寶寧大廈外,有梯,警員在拉橙帶設置tha中,證人指藍色頭燈是他的隊伍d3,當中有些包括身後有綠色燈。tha 至0533完結,證人指出沒有非被控制的示威者進入THA。

🔸D4辯方盤問:
證人忘記他的隊伍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時由誰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彈。而於2326 go go go指令前,有大量催淚彈和其煙霧覆蓋了前方的示威者,證人忘記當天有沒有戴防毒面具,同意聞到催淚氣體。

2326前,經過彌敦道時有強烈催淚氣體味道,而THA有多過一名人士需要洗眼,證人同意看似受催淚煙影響。證人指出亦有警員除下裝備清洗眼睛。證人同意由窩打老道到碧街階段,有多名人士包括示威者和警員出現需要洗眼和咳嗽的情況,辯方問碧街至咸美頓街有無此情況,證人回答嗰邊無乜人,記憶就無。

證人指出他後尾有段時間沒有戴防毒面罩,即是2335至2345設置THA時,同意當時眼睛澀,仍嗅到有催淚氣體味道,同意催淚氣體可以令皮膚和眼睛受到影響。而在設置THA 時,證人的隊伍和其他隊伍已經拘捕了很多示威者。陳官問證人有無戴頭盔,會唔會因為咁而留汗,如果汗水整到眼會唔會都澀,證人回答係受催淚氣體影響。並指警察也有細支裝的生理鹽水。辯方問證人知不知道催淚氣體幾時散,證人會答不知道。

🔸D5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叫警長3273和5132帶「示威者」由等候區往THA,當中以示威者的形容是屬於證人自己的諗法,證人同意,亦同意辯方所指沒有親眼看見他們做過什麼, 不知道由誰人帶該批人士到等候區,亦不知道由那裏帶至等候區及帶去等候區當中的原因。

🔸D15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被捕的213人之數目不是由他所計算的,不知道如何點算出來,沒有資料可以講到等候區何時有多少人

🔹控方覆問:
證人指出往北推進時沒有再用催淚氣體,控方問咁警察跑緊嗰陣時有無,證人回答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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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問證人列表上有沒有可以刪減的空間,控方指部分可以獲承認事實處理,並表示知道辯方欲找出那一個封鎖位有漏。

下星期一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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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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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0938 開庭

D8案情
📌傳召D8作供
🔹盤問
-跟進昨天D8指自己在找換店前兩三個位,停留咗10至15分鐘,見到街上約千名黑衣示威者,自己保持40米距離好奇下觀察。黑衣人傘前見到窩打老道有煙冒出但不是持續。自己沒想過示威者會突轉身向北跑過來被誤認為示威者。同意自己非示威應盡快走。因人羣𘍭向自己好驚下在碧街向左走入油麻地A1出口傍窄巷而沒向北走。
-作供一星期前已經約11月18號晚8點打波,約時沒特別考慮社會狀況,而阿榮同阿蘇也沒提出看情形再確定。庭上實物被捕時黑長褲同意非運動褲及非綿質,讀出褲上標示是97 %綿及3%彈性纖維,DW8不同意穿上會焗。陳官問褲頭有否有索帶或繩?證人指有用皮帶,皮帶在檢取證物內。進一步補充自己身型廋削,穿所有褲均由母購買,因易甩日常都全用皮帶。陳官指當時18歲也唔識自己去買褲?證人指習慣母親打點衣物安排。
-同意身上孭住背囊,被捕時為何身上沒有水?答因打波前買了支水,打完波飲曬掉了,所以被捕時身上沒有
-陳官提問下答2019年時有使用whatsapp, IG等,但打波沒有開whatsapp group因在校內已經可以輕易面對面約實時間
🔸覆問
-同二人除打波外很少有其他聯絡
-阿榮同阿蘇有冇互相用whatsapp溝通D8不知道
-確認識阿蘇後即19年9月才開始打藍球,重申是識同學阿榮幾年,自己之前沒打波,19年主動問阿榮打波,他才介紹阿蘇一齊打波
-當日打波衣著沒有感到不舒服,自己打得不是好激烈
-整個中學均由母親買衫褲,沒要求買運動褲因貴不想浪費家人金錢
-陳官追問家中有冇短褲?回答有四五條通常在家中才穿著,自己打波不激烈沒想過著短褲

-D8作供完畢-

D15案情
D15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1020 休庭等待D8大律師處理他案件回來確定陳詞及裁決日子

1148再開庭

1157 是日審訊完結

📌案件管理
陳官特別指出因應上訴庭案例被告D3D5D15因為沒有親自作供,指示控方書面結案陳詞不需要提及三人,主控同意安排。

本案餘下審訊安排
7月27日 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8月17日 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8月23日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
10月9日 1430 作案件裁決(D8大律師未能出席將由事務律師代表)

期間各人以開審日條件繼續保釋,即不用報到,其他不變

📍按:20天馬不停蹄審訊各親身作供被告或證人遇上針峰相對,問題尖銳主控大律師盤問終於完結,大家好好休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6/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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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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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回應
-非法集結及禁錮地點時間、暴動及傷人位置已根據證人口供清楚寫出。澄清控方指稱A5傷人罪不只是踢了受害人一腳,是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傷害他人,陳詞雖沒寫joint enterprise, 實際基礎是依賴聯同其他人襲擊。
-A5 及A4是共同行動,片段曾見A5保護A4,而A4拿出鎚仔時A5沒有表現出驚慌,故此相信2人是共同行動
- 就A3蒙面元素相當可能阻止辨認身份,但片段內A3曾拉下面罩之立場是A3初在現場出現是戴上口罩,拍到拉下時目的非刻意露出面多面部只是方便說話,再者CCTV見到其離家及回家均沒有戴口罩,法庭應該作整體考慮A3戴口罩意圖是否遮蓋面容不想被認出。

🔸辯方
A3:
控罪發生位置不爭議,但立場是2件事件發生在同一時間即由19:27- 19:35,只有7、8分鐘。A3角色只是在埸調停各方。蒙面控罪立場是A3面對衆多鏡頭仍拉下口罩知道會被拍到面容。

A5:
不爭議現場有非法集結及暴動發生,但爭議D4及D5之身份,2人並非是片中出現人物,另外傷人基礎控方指稱joint enterprise, 但控方沒有列出證據舉證,認為控方依賴共同犯罪證據薄弱。

[1518 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1430 作裁決,本案其他認罪被告10月9日10:00 作判刑,希望雙方留意並預留時間。批准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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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法官指考慮所有控方供詞、林卓延與另一被告之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中段陳詞後,宣佈裁定所有被告人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5日 繼續審訊,到時各被告將開始就辯方案情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喬(35)🛑已還押逾16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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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再開庭

🫂播放布袋澳村不同街道包括村公所CCTV,並呈上多張拍到被告截圖 。法官問到知不知爲何天光偷渡?控方指由匿藏地點出發是凌晨,而早上出船航行視野較好。

📌求情:
已呈交之兩份書面求情,今日交上被告親手書寫求情信,被告現年37歲,沒有案底。原先案發前同家人關係疏離,搬出自住,情緒差有抑鬱需服藥,並更改至現有姓名。
[案件一]
認識黃xx 並成為男朋友,案發時有社運事件令情緒問題惡化,知道喉管炸彈是男友放在家中但不知詳情如威力及幾時及如何使用。國內服刑時已經深感悔疚。至於自己用火柴頭物料打算放入網球只能出煙,是上網學習,試過效果只有煙火沒有再製作,原只打算引起傳媒注意。最錯地方是沒有拒絕男友儲存喉管炸藥在家,不是積參與。陳官質疑被告家中儲存有不少示威者常用物品如多個眼罩,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手袖等等似是積極參與社會運動。
[案件二]
被捕後坦白承認,提供資料協助警方調查包括無捐益口供,交代案中角色,聯絡工作只是由「恩典」安排,國內被捕時控罪為組織偷渡較其他人刑期長。查問下指沒有付出費用,由他人代交。法官對同案其他人早前被判處十多個月表示並不認同,本案是非常嚴重之防礙司法公正 ,代看指相同背景及案情下如其他人在不同法官席前刑期偏差大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平,陳官回應「佢可以上訴」

兩案背景源於社會事件,如今社會氣氛已經轉為平靜,重犯機會不大,被告對犯下罪行深感悔意,還押期間仍不停努力進修,希望可盡快重投社會。

1316 完庭

案件押後至1月30日 1000 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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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判刑 🔥

👤喬(35)🛑已還押逾17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承認控罪一及二,協商後控罪三存檔法庭)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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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法官指27頁判刑理由書約在中午1300 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陳官隨即問今年一月十一日才收到被告求情信,指因看過發現同一般所見求情信不同,自己深深感受到字裏行間喬有真心悔改並非只單求為求減刑而寫,喬答由知道審訊日期開始回想事件,之後不停作修改,估計約花了2個月,陳官又再追問「喬」姓是被告自己同家人不和想切割關係而改名,求情信提及現時感受到親人巨大支持,會否改回原本姓名,被告確認本案完結後會改回。

法官指二件案件沒有申請合併,各方同意由同一法官處理。

陳官非常欣賞被告親自書寫之求情信,故在庭上特意先讀出重點,包括過去心路歷程如國內還押首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派出2女士前來探望深深感受國家對自己的關懐,憧憬未來對社會、對國家的貢獻。

📌判刑速報:
【案件一】  即時監禁43個月
【案件二】  即時監禁18個月
合共刑期61個月‼️

簡短理由:
【案件一】
控罪1 :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以40個月監禁。
控罪2 :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後刑期為2年。控罪2其中 3個月分期執行
兩罪總刑期43個月

【案件二】
雖然同案其他人在同級法院認罪後以 15個月為量刑起點,陳官指喬負責聯絡潛逃工作七個月之多,十二港人之潛逃如成功後果不堪設想,會影響多宗審訊中案件,是對司法制度巨大損害,另一方面各人如成功逃至外地定必對政權大肆批評,這些己在現時逃至外地人士身上可見。再者協助執行潛逃亦妄顧其他人士可能葬身大海或遇上海盜之風險。

考慮上述理由,本案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考慮曾在內地服刑及同案被告刑期酌情再減6個月,即判以18個月即時監禁。

兩案件屬不同性質,刑期下令分期執行,即合共61個月監禁。

1056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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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5/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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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林卓廷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

繼續詢問Facebook 直播中13:46~16:19 時段所講的說話,背後的原因和現場所見的情況,例如:唔好蹆、唔好出去、唔好追、落嚟幫手….。

片中見林卓廷打開一扇閘門,有人用消防喉射水,陳官就問:點解開咗閘門又唔出去救人?有無阻止人射水?

(詳情後補)

[16:34] 主問未完,估計需要多半日至一日,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3) 10:00 續審,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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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

🔸辯方主問
🎥OS79 22:58 A7企在人群之中,等待救護員,見到閘內有兩個人越行越近欄杆,有指罵和挑釁行為,認為有危險,唔想事情惡化,就拉後兩個人。

🎥未被使用影片D7-2;估計係由市民用手機在HJK大堂內,向付費區外的行人通路拍攝,左邊向K出口,右邊遠方係F出口,當時大部份白衣人去咗另一邊付費區,通道只有少量白衣人,A7以為他們離開,見到付費區內有人執起地上雜物,向外掟出,A7就由左邊行入畫面,行向中間人群,想阻止佢哋,唔希望因為一啲動作又令白衣人返轉頭,見到雙方打鬥情況出現,又拉後兩個人,影片見到A7舉起雙手在胸前,手掌向出,示意無武器,叫他們停止行為。

🔹控方表示未被使用,是因為有辯方反對,如果呈堂,內容可能對其他被告有影響,提出關注。陳官稱被告嘅供詞,係會應用於所有被告。

白衣人跑咗去另一付費區大堂,在閘機前有零星攻擊行為,稍後見到近便利店嘅閘機前有人射水,見到白衣人避開,覺得幾有用,無幾耐,在5~6步外見到有人揸住另一條水喉出現,就埋去接過水喉,主要係左右兩邊射,阻止白衣人,無特定目標;唔認為用水喉係襲擊或者使用武力,係溫和嘅方法令雙方保持距離。

官:你憑咩認為射水可以阻止?
A7:人正常係會避開水

A7後來見到有一對男女被襲擊,就射向襲擊嘅白衣人,覺得係成功阻止襲擊;辯方波出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見證同樣過程,影片尾段見到一名白衣人向A7掟遮,被訂中腳部。

CCTV 23:02:01~23:02:26 A7 仍然揸住水喉,23:02:23 水力弱咗,23:02:26 無咗水,稍後白衣人就衝入付費區,A7掉低水喉轉身逃跑,見到樓梯已經塞滿人就跑向K出口,在K出口逗留幾分鐘後見到又有一批白衣人跑過嚟,A7就入咗商場,跟隨其他市民進入咗住宅區暫避,休息後聽到話列車停駛,就離開元朗站,去搭紅Van出九龍,最終有去到打麻雀。

(詳情後補)

[16:40] 主問完畢,A1律師表示有盤問,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10:00 續審。明日下午唔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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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A2~A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A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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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