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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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

🔥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第三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D15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2022年1月31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95
練官:「我最唔鍾意判人坐監嘅!」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案件原定2月9日判刑,唯因疫情緣故押後至今天。

——————
📌背景
本案15名被告被控暴動罪,與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林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一帶 ”參與暴動。

D4在開案前認罪,在承認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他被告均不認罪,經審訊後暴動罪名成立。

D15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兩項罪名,分別在審訊下及在首日審訊認罪、承認案情下裁定罪名成立。

7月28日在港島遮打花園合法的公眾活動變成暴力示威,示威者與執行職務維持治安的警務人員對抗、衝突,事件席捲中環、西環、銅鑼灣。於2019年7月24日下午,在中環遮打花園有一個合法的公眾集會。根據警方所發的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只可自下午3時正至晚上11時在遮打花園舉行,人數限2000至5000人。警方就申辦者於同日舉辦由遮打花園遊行至中環中山紀念公園的申請不批發不反對通知書,並明令禁止在中山紀念公園舉行公眾集會。警方並無就於當日在中區及西環所舉行的任何其他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開始不久,與會人士部分自遮打花園走向金鐘,部分則沿着德輔道中與干諾道中走向西環。

約於1600時,部分示威者已經到達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並與警方在西邊街(西環警署外)以及干諾道西(中聯辦附近)設立的防線對峙及發生衝突,警方多次以擴音器及旗號呼龥及警告之後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驅散示威人士。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控方指稱發生暴動的地點,是以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為緯,以摩利臣街和林士街為經、一個大約與維港海岸線平排的長方形地帶(下統稱 “有關地區”);總面積約為35,020平方米參與暴動。有關地區以外,只會視為背景資料。

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量刑原則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眾秩序決心。發出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

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參與暴動的都是借人多勢眾,使用暴力。爭取民主、抗議警方濫權、對政府的不滿,皆非減刑因素。

根據梁天琦案,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對量刑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法庭會根據相符普遍量刑基準,再安個別被告參與程度、個人情況、求情理由予以調節。

上訴法庭就梁天琦案列出十多點考慮因素,以下因素與本案有關:
1. 無證供顯示是次暴動有精密計劃和部署:部分示威者帶有自備盾牌,在場供應物資,作出人流控制,以手勢、旗幟指揮動向,合作設立路障,推進、退後。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帶有裝備。可以推論是由一個或多個一個組織負責策劃、安排下進行。示威者在不同時間有人加入、離開,但都是有共同目的。
2. 並無科學化計算人數,示威者在不同地區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令評估實際參與人數帶來困難。但根據練官審視錄影片段目測所得,有關範圍內參與人數至少有500至1000人。
3. 無證供顯示示威者與執法人員有直接肢體衝突。示威者設立路障與警方對峙期間,不停以口號、侮辱字句,大聲喧嘩謾罵,強光雷射光向警方挑釁,以磚頭、竹枝催淚彈彈頭擲向警方,並使用弓箭、彈叉,用裝滿紙皮的手推車推向警方,期間有兩次使用汽油彈。這些行為顯示示威者對執法者挑釁,後者沒有嚴重傷亡並非示威者有所節制,而是基於警方嚴謹的紀律和策略。
4. 發生暴動地區總面積共3500平方米,約於1800時,當警方防線自西環推至西港城附近,演變成暴動。根據高級督察證供,在1715時,約200名示威者在干諾道西聚集堵路,投擲磚塊。警方施放催淚氣體、設立防線向東推進,期間不斷有暴力場面。根據PW1陳總警司證供,不限於摩利臣街,而是差不多同一時間發生在有關地區外圍。示威者在摩利臣街設立路障,以武力對抗警方防線。2140時左右,各被告人在文華里被捕,暴力已經進行三小時。
5. 警方不斷使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展示警告旗幟,並使用橡膠子彈、催淚彈,但示威者皆未有散去。在文明里內,警方進行驅散、拘捕行動後,其他示威者仍然推向林士街及林士街天橋堵塞交通。
6. 示威者在高處擲物,推倒路牌、交通標誌,破壞行人路,以行人路磚頭為武器,挪用附近地盤的圍欄、路燈、竹枝、水馬、交通桶,令執法人員被硬物擲傷,見PW17證供。
7. 暴動發生在港島心臟地帶,商店、辦公室、酒店、民居林立。不只影響有關地區馬路、行人路,亦對公眾造成極大滋擾。交通完全停頓、店鋪無法營業、居民和遊客日常活動無法進行。暴動造成的噪音,警方的警告,催淚氣體的爆炸聲,警笛,被風吹散的催淚氣體,對在街上、辦公室內和留在室內家中的市民、遊客均帶來不便、不適,感到不安。這會破壞香港一向和平、務實、安全的國際都會良好聲譽。
8. 無證供協助裁定是次暴動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從畫面可見破壞,政府得花大量公帑清潔被塗污的大廈外牆、修理路面、重新設置被破壞的交通燈和交通標誌。商戶在重新設置被破壞財物的費用,包括清洗被塗污櫥窗及身上損失無法估計。
9. 是次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當中並無中間路線。任何人所言所行皆被視為所屬政治陣營的政治表態,行為言論本身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示威者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人的自由亦為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雖然個別刑令對個別量刑協助不大,但另一方面不同法官就相類案情的量刑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會令社會大眾無所適從。因此,過往判令有一定參考價值。

同日發生的暴動(#0728上環 第二案,DCCC871/2019),在皇后街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區域法院法官)根據被告的參與程度、時段分別採用40個月及45個月為基準。此案案情與本案接近,但警方進行拘捕早於本案。

莫嘉濤案([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鄧浩賢案([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示威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抗議,期間有人投擲磚頭玻璃瓶。被告承認有投擲磚塊。上訴庭指出,重點不在於投擲的次數,而是示威者當時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而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以磚塊玻璃瓶追擊警員。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是適合的量刑基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判刑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2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装置
【罪名不成立】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

控罪(2)及(3)經審訊後於2月9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補交大學麥博士求情信及2間英國大學接受入學申請通知,其中一間更給予獎學金入讀。不再重複書面求情及量刑案例。索取背景報告正面,被告成長後明白讀書重要性,沒有刑事紀錄,並非慣犯,因疫情已經還押8星期比原定3星期長,相信得到很大教訓,重犯機會非常低。
就控罪2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罰款刑罰,而控罪3已經還押8星期,法官可以此作量刑基準,如認為仍未足夠考慮可否緩刑處理,因被告已有獎學金9月入學深造。

游官查問大學申請時序,知道是在審訊時申請,被告亦知悉明白定罪可能需要延遲入學。

📌判刑速報:
控罪(2) 6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3) 9個月即時監禁‼️
總刑期9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肯定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示威,知道身處地方已經發生暴動,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壯大聲威,為要支持、鼓勵其他暴動者。各被告均不是湊巧過路或旁觀暴動,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詩道417-421號海外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決:裁定D9管有雷射筆,也裁定D9參與暴動。雖D9將至放在褲袋,但打算照射警察,干擾警察視覺並造成功能性傷害。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若用以傷害人,便是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斯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權限或辯解而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布或半臉式防毒面罩。

裁決:各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肯定在暴動中戴上面罩、口罩、頸套或布等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

‼️全部罪名成立‼️

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8_2020.docx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押後至2022年5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區域法院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D1、9:#鄭凱霖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D3:#田思蔚大律師
D4、6、8:#伍頴珊大律師
D5:#邱治瑋大律師
D7:#林凱依大律師
D10:#石書銘大律師
D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D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D6、8、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D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
【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09:33] 開庭

控方已經在7月8日交咗結案陳詞,7月18日交法律陳詞,8月19日亦交咗控方對辯方陳詞的回應,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作口頭補充。

—————
A1大律師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對控方回應無補充。

—————
A2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機會睇咗其他大律師嘅陳詞,會採納對A2有利嘅內容。

回應控方陳詞,指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控方擴大暴動範圍嘅說法,範圍最多係尖沙咀警署柯士甸道一帶,其他道路係示威者撤退嘅路線,A2不是身處暴動範圍。

即使A2參與遊行、或者非法集結,不等於參與暴動,呢個唔係A2嘅立場,關鍵係佢有無參與尖沙咀警署嘅暴動,控方係需要舉證。

證據好清楚顯示P31係玩具手銬,佢嘅作用係咪可以束縛人身?佢製作嘅目的係咩?終審法院有明確嘅案例。假如法庭不接納A2嘅口供,咁A2管有P31嘅空間,控方都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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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辯方陳詞唔重要,辯方係唔會回應。

張官對辯方陳詞有詢問,辯方表示該段內容目的係指出警員在收集證物和輸入警方電腦系統的過程有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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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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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正如A2大律師,會採納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中對A5有利嘅內容。

控方指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警署去到長樂街,係知道每名被告嘅證供之後作出嘅修訂,如何證明暴動範圍去到A5被捕嘅地點?有一名控方證人講道睇唔到彌敦道以北嘅地方,控方倚賴嘅係終審法院盧建文一案中一個字fluidity(流動性),控方不能在證據不足之下,就用流動性一詞強行指稱拉咗嘅人就係暴動,呢個唔可能係終審法院嘅意思。

我哋嘅法律系寧縱無枉,雖然有其他證據讓法庭可以作出推論,但亦要考慮呢個係咪唯一推論,當日活動遍地開花,不同地點都會有集會活動,不可能將在不同地點拉到嘅人,指稱為另一事件,我哋係要無罪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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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三點總結:

1. PW16對A6作出截查,指出佢嘅說法不可靠,因為佢在庭上嘅證供與佢書面口供係南轅北轍。

2. A6有證據證明當日在場嘅原因,控方只係依賴物品作出推論,A6有解釋,雖然不完美,但佢不是專業,佢嘅證據、同記憶有落差係合理。

3. 採納學友石大律師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控罪嘅範圍與A6被捕嘅位置有距離,陳詞中有提供同級法院在類似案件作出嘅推論,給法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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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採納學友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暴動範圍與A7被拘捕位置,在證據上有斷層,根據衣着和物品,不能必然推論A7與尖沙咀警署暴動有關。

關於第八控罪管有雷射筆,無直接證據講到現場有人用雷射筆,A7嘅證人有清晰可靠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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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對洪荒嘅回應無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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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亦採納各大律師的回應,不同意控方不同意A9嘅陳詞。

指出有控方證人稱「在任何情況之下,任何旁觀者無與警方對峙」,這說法是荒謬的。

PW37指警方在長樂街發警告,在加士居道嘅人應該會聽到,但永星里仲有一段距離,點證明在場人士聽到?現場四通八達,控方唔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所有人都係來自尖沙咀,控方要證明A9曾經在暴動範圍之內。

另一控罪,控方表示唔需要證明雷射筆是否在正常電壓下工作,如果物體本身有問題,佢又如何管有傷人物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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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控方從法律層面回應「流動性」議題,指辯方指責控方「擴充暴動範圍」係不正確,(讀出案例判詞),指fluidity不是建構暴動範圍,流動性係指Criminal Assembly。

A2大律師稱控方無證據指稱加士居道以北發生咗咩事,示威者係離開緊。

A9大律師表示正正係流動性,可以來自各方面,並非一定來自尖沙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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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詞完畢。

A3 & A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2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作裁決,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A5除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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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裁決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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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提交證物處理申請表,辨方亦沒有反對。有多樣證物處理有問題,張官提醒控方處理證物表應更小心,不應由法官檢查有錯後才更改。D1、D3、D5、D6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2背包、手扣稍後交還被告,其餘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被告背景:
(為保障手足私隱,部分背景將隱藏)
D1:現時27歲,過往有三項刑事罪行定罪紀錄,其中最近是2020年因為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因而在2020年6月8日被判8個月。具中學學歷。
D2:現時22歲,具大專程度學歷。
D3:2000年內地出生,被捕時為大學學生。
D4:具副學士學歷
D5:1994年出生,具大學學歷。任職律師樓文員。
D6:1996年內地出生,具中學學歷。
D7:現時32歲,具大學學歷,任職工程人員。
D8:1997年於內地出生,工作為表演人員。
D9:2000年於香港出生,任職運輸工人。
-
辨方需要於11月28日中午前將求情陳詞存檔法庭,11月28日下午6時前將共用案例存檔法庭。

📍有關D1,D6擔保
張潔宜要求D1申請隔離令,辨方律師稱其未成功申請,張官要求D1要成功申請隔離令,再睇下D1需要隔離幾耐,決定幾時帶D1上庭。

D6則需要跟進其睇醫生情況,若果病假紙是兩天,第三天D6就需要上庭並且撤銷擔保。

1200再開庭了解D1 D6情況如何。無論如何,今日之內一定要知道以上資訊。
[1107休庭]
更新:D1將於11月24號1430出庭,同日0930前律師需要書面通知D1隔離情況。D6將於明天(11月23號)1130上庭歸押。

期間D1 D6擔保暫時繼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同一法庭求情,並於2022年12月12日判刑,其餘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0/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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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 開庭

控辯雙方有第二份承認事實:
1. P120(2(II))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2日15:58~16:16
2. P135 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2日13:44~16:16,反映中環嘅情況;
3. P141(1~15) CCTV片段的時差約+/- 1分鐘;
4. P143(1~4) 時間快實時約3分鐘;
5. 2019年11月12日17:24~19:13時,警員8634替D1做警誡供詞,呈堂為P16;
6. 辯方證物片段D1-1,拍攝時間係15:03~15:09,反映中環情況;
7. 關於D3證物(聽唔切時日),警方已經交經以下物品:一包香煙,一個打火機,一個充電器,一條充電線。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為P209。

控方收到辯方的兩份alibi notices,P210係呂先生,P211係劉小姐,但警方揾唔到劉小姐。

辯方王大狀話都揾唔到劉小姐,希望在週末前再揾。

彭官休庭給雙方商議。之後控方稱由於揾唔到劉小姐,現階段不宜表示舉證完畢,繼而辯方亦不能做中段陳詞,但得知辯方可以初步表示有無中段陳詞,好讓法庭作時間管理,案件預計審到6月27日,仲有17個工作天。

辯方各大律師表示現階段好大機會無中段陳詞。

彭官表示在休庭期間翻查香港法例第221章第65D(2)(a~d)條,辯方要再向控方提供聯絡資料,第65D(4)條,法庭可以提出指示,希望警方可以向入境署翻查出入境紀錄。

休庭後主控表示警方已經向入境署查詢,就算在最快的情況之下,法庭在今日返頒下命令,入境署都要在下星期三才可提供資料,就算有資料,都未知有無幫助,若案件拖延下去係不合理。

王大狀明白無可能無了期押後,希望在週末作最後努力,在星期一告知法庭結果,除非有好特殊情況,否則星期二會繼續審訊,展開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5/6) 10:0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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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耐人尋味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裁決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 6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1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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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速報: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名成立❗️

法庭以頒下判辭方式,只宣布裁決結果,之後休庭一小時。給律師閱讀判辭,和與被告商量。

[11:25] 再開庭

經各方商議後,法庭定下以下日期,辯方在2024年1月15日16:30戓之前交書面求情,1月20日09:30在同庭作口頭補充,1月27日09:30 在同庭作判刑。現不會為各被告索取報告。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6A_2021.docx

各被告交由懲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