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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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

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3月2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

🔥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第三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D15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2022年1月31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95
練官:「我最唔鍾意判人坐監嘅!」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案件原定2月9日判刑,唯因疫情緣故押後至今天。

——————
📌背景
本案15名被告被控暴動罪,與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林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一帶 ”參與暴動。

D4在開案前認罪,在承認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他被告均不認罪,經審訊後暴動罪名成立。

D15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兩項罪名,分別在審訊下及在首日審訊認罪、承認案情下裁定罪名成立。

7月28日在港島遮打花園合法的公眾活動變成暴力示威,示威者與執行職務維持治安的警務人員對抗、衝突,事件席捲中環、西環、銅鑼灣。於2019年7月24日下午,在中環遮打花園有一個合法的公眾集會。根據警方所發的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只可自下午3時正至晚上11時在遮打花園舉行,人數限2000至5000人。警方就申辦者於同日舉辦由遮打花園遊行至中環中山紀念公園的申請不批發不反對通知書,並明令禁止在中山紀念公園舉行公眾集會。警方並無就於當日在中區及西環所舉行的任何其他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開始不久,與會人士部分自遮打花園走向金鐘,部分則沿着德輔道中與干諾道中走向西環。

約於1600時,部分示威者已經到達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並與警方在西邊街(西環警署外)以及干諾道西(中聯辦附近)設立的防線對峙及發生衝突,警方多次以擴音器及旗號呼龥及警告之後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驅散示威人士。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控方指稱發生暴動的地點,是以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為緯,以摩利臣街和林士街為經、一個大約與維港海岸線平排的長方形地帶(下統稱 “有關地區”);總面積約為35,020平方米參與暴動。有關地區以外,只會視為背景資料。

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量刑原則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眾秩序決心。發出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

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參與暴動的都是借人多勢眾,使用暴力。爭取民主、抗議警方濫權、對政府的不滿,皆非減刑因素。

根據梁天琦案,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對量刑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法庭會根據相符普遍量刑基準,再安個別被告參與程度、個人情況、求情理由予以調節。

上訴法庭就梁天琦案列出十多點考慮因素,以下因素與本案有關:
1. 無證供顯示是次暴動有精密計劃和部署:部分示威者帶有自備盾牌,在場供應物資,作出人流控制,以手勢、旗幟指揮動向,合作設立路障,推進、退後。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帶有裝備。可以推論是由一個或多個一個組織負責策劃、安排下進行。示威者在不同時間有人加入、離開,但都是有共同目的。
2. 並無科學化計算人數,示威者在不同地區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令評估實際參與人數帶來困難。但根據練官審視錄影片段目測所得,有關範圍內參與人數至少有500至1000人。
3. 無證供顯示示威者與執法人員有直接肢體衝突。示威者設立路障與警方對峙期間,不停以口號、侮辱字句,大聲喧嘩謾罵,強光雷射光向警方挑釁,以磚頭、竹枝催淚彈彈頭擲向警方,並使用弓箭、彈叉,用裝滿紙皮的手推車推向警方,期間有兩次使用汽油彈。這些行為顯示示威者對執法者挑釁,後者沒有嚴重傷亡並非示威者有所節制,而是基於警方嚴謹的紀律和策略。
4. 發生暴動地區總面積共3500平方米,約於1800時,當警方防線自西環推至西港城附近,演變成暴動。根據高級督察證供,在1715時,約200名示威者在干諾道西聚集堵路,投擲磚塊。警方施放催淚氣體、設立防線向東推進,期間不斷有暴力場面。根據PW1陳總警司證供,不限於摩利臣街,而是差不多同一時間發生在有關地區外圍。示威者在摩利臣街設立路障,以武力對抗警方防線。2140時左右,各被告人在文華里被捕,暴力已經進行三小時。
5. 警方不斷使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展示警告旗幟,並使用橡膠子彈、催淚彈,但示威者皆未有散去。在文明里內,警方進行驅散、拘捕行動後,其他示威者仍然推向林士街及林士街天橋堵塞交通。
6. 示威者在高處擲物,推倒路牌、交通標誌,破壞行人路,以行人路磚頭為武器,挪用附近地盤的圍欄、路燈、竹枝、水馬、交通桶,令執法人員被硬物擲傷,見PW17證供。
7. 暴動發生在港島心臟地帶,商店、辦公室、酒店、民居林立。不只影響有關地區馬路、行人路,亦對公眾造成極大滋擾。交通完全停頓、店鋪無法營業、居民和遊客日常活動無法進行。暴動造成的噪音,警方的警告,催淚氣體的爆炸聲,警笛,被風吹散的催淚氣體,對在街上、辦公室內和留在室內家中的市民、遊客均帶來不便、不適,感到不安。這會破壞香港一向和平、務實、安全的國際都會良好聲譽。
8. 無證供協助裁定是次暴動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從畫面可見破壞,政府得花大量公帑清潔被塗污的大廈外牆、修理路面、重新設置被破壞的交通燈和交通標誌。商戶在重新設置被破壞財物的費用,包括清洗被塗污櫥窗及身上損失無法估計。
9. 是次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當中並無中間路線。任何人所言所行皆被視為所屬政治陣營的政治表態,行為言論本身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示威者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人的自由亦為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雖然個別刑令對個別量刑協助不大,但另一方面不同法官就相類案情的量刑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會令社會大眾無所適從。因此,過往判令有一定參考價值。

同日發生的暴動(#0728上環 第二案,DCCC871/2019),在皇后街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區域法院法官)根據被告的參與程度、時段分別採用40個月及45個月為基準。此案案情與本案接近,但警方進行拘捕早於本案。

莫嘉濤案([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鄧浩賢案([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示威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抗議,期間有人投擲磚頭玻璃瓶。被告承認有投擲磚塊。上訴庭指出,重點不在於投擲的次數,而是示威者當時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而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以磚塊玻璃瓶追擊警員。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是適合的量刑基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8/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黎大律師

——————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開始覆問:
管有煙霧餅除攝影外,有無其他用途,D1答無

管有火綿除咗玩魔術外,有無其他用途,D1答無無

D1曾答主控用火綿喺玩魔術,比例上較少,何謂比例上少?D1答其個人接觸的魔術,通常用啤牌或小道具較多

火綿是否一定要同一個魔術裝置一齊用,D1答以我所知係

喺淘寶係根據什麼類別去買火綿,D1答用閃光綿去搜尋,其類別通常顯示為魔術道具,舞台魔術道具,火類魔術道具

有無上YouTube 透過網站教學習如何使用琑化纖維素 即火綿,又稱閃光綿等,D1答有

D1稱豬咀並非一定係用火綿煙霧餅個時用,使用豬咀可以只係拍攝上的裝飾,摸疑情景

究竟有無用過煙霧餅去拍攝,D1稱以認真拍攝去計,大約用過5次,若連測試,大概十多次

警方撿取D1數碼裝置,包括電話及電腦,依啲裝置被撿取後處於離線狀態,於外界線上刪除帳戶會不會影響被檢取的電器裝置 ,D1答應該唔會

辯指控方稱鬼機就是有不利資料的電話,而對D1而言,鬼機只係用無登記資料既儲值卡既電機

若果sim card同鬼機都喺警方手上,D1如何刪除鬼機上的東西?D1答由於鬼機及sim card 皆被警方撿取,當中資料無法在外刪除

咁你叫朋友刪除啲乜資料?D1答刪除一啲個人私隱既嘢,但刪除唔到警方已撿取既資料,D1稱不相信警方會將已撿取電器裝置上線,因為連線後當中資料有很大機會可以被竄改,據D1了解,刪除戶口不能夠干擾控方資料,因為所撿取的電子裝置都是離線狀態

有無諗住以刪除戶口去干擾警方攞咗既資料,從而去干擾對你自身控罪 ?D1答無

D1答辯完成,D2 & D3 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建議押至9月陳辭,法官表示不理想,但由於其中一個辯方大律師在7月4到8月26會有區院long trial,相議後決定在7月25日

法庭指示雙方事先呈交書面結案陳辭,在2022年7月25日14: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作口頭補充,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裁決

下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35

速報:兩項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內容:

🔸D12辯方續上午盤問

證人同意mfi9 為本案唯一口供 。當中提及被告人看到證人方即轉身跑往…,辯方問證人轉身前被告在做什麼,證人答企咗喺度,不是正在跑。證人同意記事冊所講被告正從Poly跑向…與現在說法指稱被告企喺度的說法不一,並指出今天說法是 靜態站着。

辯方質疑為什麼記事冊會有所不同。證人解釋於記事冊補錄後發現有錯於是改回,並指出於mfi9口供中被告看見證人即轉身跑這一句的版本是正確的,同意冇講述轉身前在做什麼,是靜態還是在跑,重新pw見到被告,被告才轉身跑

辯方請證人解釋到底是被告在理大跑向暢運道於是追截還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證人解釋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

辯方請證人看證物相片。證人於追截時除下被告的黑色口罩,現同意稱為一個頭套,當時只蓋着鼻嘴的位置,當證人用手搲低頭套時變成套在被告的頸上狀態。

截停過程:
辯方請證人解釋如何把被告制服在地上,證人解釋只記得當時壓他在地上,面對面搲低被告的面罩,指被告有推開證人上半身,忘記是否成功。

辯方請證人解釋面對面如何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上,證人回答忘記,並是在短時間內,指被告是先面朝天,後來才反手鎖索帶,並指被告在地上有掙扎, 如用手推開證人。

證人指當時獨自制服被告, 不同意辯方指有拖行被告半條暢運道闊才讓他起返身,指用索帶後讓他起身,亦不同意辯方所講制服時有用警棍,解釋由截停到拘捕時也沒有抓住警棍。

🌟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用手搲低被告黑色口罩後用警棍打被告的頭,但當下被告擋了,及後證人再多次打被告的頭部,使被告由站着變成痞在地上用手阻擋警棍的攻勢。期間也有其他警員打被告的頭部,被告當時用手保護頭部。在證人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下後便將被告拖行半條暢運道闊,直至被告告知感痛楚才讓他起身。

證人指他沒有記憶被告在截停之前有沒有向他講述頭後方受傷,並指自冇可能留意到。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不需要追截,因為被告沒有跑,證人在被告附近搲低其口罩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制服被告落地前被告兩隻腳有穿鞋,是在拖行過程中遺失了其中一隻。

證人指忘記在拘捕位置搜身打開被告背囊時有沒有銀包鎖匙。同意由截停到拘捕沒有出現過被告的電話, 忘記搜身時有沒有電話出現。及後證人把證物交給16033。

🔹控方覆問
就D7辯方盤問中問及證人是否確認時間, 證人指他是看自己手錶來確認時間,不知時間和他人是否相同。

冇在證人供詞講及第一眼見被告是靜態的是因為 認為沒有用,亦沒有人那樣仔細問他。

證人指出早前同意搜身時沒有電話的意思是不知有沒有電話。

—————————

林官就證人講及被告逃跑路線不一查問,辯方指出辯方的立場是被告原地企沒有跑。林官問記事册和口供講及不同被告逃跑方向的原因何在。證人回答是補錄完發現有錯,諗返起不是此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一直站在原地沒有轉身和跑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搲低被告口罩時不是面對面而是在側邊的說法。

—————————
📌案件管理:
口頭陳詞:10月28日(星期六)
裁決:12月9日(星期六)
判刑:12月23日(星期六)

明天10:00續
將會傳召D13有關之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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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段內容從缺 -
小休後就特別事項重召早前2名證人

📌傳召A6
證人承認拘捕D13時無作警戒,由宣佈拘捕到交付11781歷時1-2分鐘。控方問當時環境容許警戒嘛,證人回答現場好多人被扣留,不適合警戒,指他正等待交接疑犯。

📌傳召 PW22 何天佑 11781
11月18日證人冋amA6交接被告,及後帶往紅磡警署拍照,期間主要工作係防止走犯。證人不是拘捕D13警員,從A6接手D13時知道已作拘捕,但不知A6有否警戒D13。證人指警戒和發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他的責任,當時身上也無羈留人士通知書。忘記由初次接觸被告到拍照階段,被告有否要要求見律師。控方問如有仼何人在羈押期間要求見律師會如何處理,證人指會反映給值日官。忘記被告有否於紅磡警署要求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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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相簿現階段只引入9,10號證物相,並讀出新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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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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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1110開庭]

D8肺炎測驗呈陽性,申請缺席聆訊,需後補醫生證明
D7肚屙,需安排坐犯人欄外
D12仍有發燒,缺席聆訊

📌特別事項
背景:辯方爭議警方在替被告拍攝照片時,是在沒有警戒下,似是一個部分重組案情partial reconstruction 的情況下執行

📌主控向法庭呈交最後證人列表,更新了的證物列表

🔹控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大致內容:控方證人PW23第一眼見到被告時的樣貌;有關有沒有帶手套?有沒有要求見律師等等?
雖然存在?證人22有沒有幫被告帶手套、PW23見到有帶手套的證供是反覆的!但控方覺得證人只是說得不準確,不是不誠實;
PW23雖沒有向被告說正式警誡詞,但有建議被告表達是否願意拍照,認為被告是有機會拒絕拍照的;

🔸辯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接收被告時,警方沒有向被告查詢資料:包括在現場狀況、衣着及有沒有帶手套等?押解被告時間包括在警車上,其實時間很長,沒有理由看不到被告有沒有雙方被反扣!

反之證人只留意被告有帶手套?第23證人很多時間次序,人物都講得不清楚,連17781有幫被告帶手套都說得十分混亂!之後又改了證供說是不記得,但沒有否認是11781幫被告帶上手套;

辯方代表認為拍攝案件重演的照片是傳聞證供,13515做案件重組沒有說警戒詞,被告是在不知道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拍攝案件重演照;

警員只稱被告有點頭,辯方認為被告點頭並不代表同意,也可代表被告聽到;而所有情況都沒有當時的文字記錄;有關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被告知道自己有權找律師了,為何之前不要求?明顯是之前未聽到有關拍照時的案件重組亦有不合程序的地方:犯案過程由警員估計及期望,明顯是加強證供,對被告不公平!

📍特別事項裁決
關於D3的5張相片,林官裁定接納由臨時證物接納為正式證物💢

📌各辯方法律代表均沒有中段陳述

📍法庭裁定
D2 D4 D7 D8 D12 D13表面證供成立

[1201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 09:30續審,續審期2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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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審訊 [3/7]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主要
口頭補充針對爭議法律上被告是否管有案中物品。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00 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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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8/4]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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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繼續辯方盤問
睇Appendix A :被告銀行戶口的流水賬,和MFI 6 :控方歸納流水賬中與星火無關的項目,分別為自用、親友、和無印象。

澄清關於無印象的項目
MFI 6 #301項,姓名鄭大慈(音),金額100,當時話這筆數無印象係錯既,從Appendix A 揾到在 #284項出現,應是求助人。

另一筆款項畀趙俊樂(音),盤問時答無印象或者可能係朋友,現在睇返金額不少,估計都係求助人。

餘下三筆無印象項目就唔記得了。

盤問時回答如果無咗excel表,記唔晒支出去咗邊;事實上如果無咗excel表,當時可以睇銀行月結單,睇返買嘢嘅商戶名稱,講到係自己用抑或買物資畀求助人,因為買自己嘢嘅商戶,同買星火嘢嘅商戶係唔會重疊。至於轉賬畀親友,會認得佢哋個名。

月結單中,轉賬有對方名稱,知道係邊個,現金入數無名,如果無咗excel 表,就要靠睇Appendix A,提取自己用嘅錢係比較小額,支援嘅比較大額;由10月5日至被捕,全部現金提取都多過一千,無自用。

Excel表中,登記人一欄寫Tom係被告,寫YU係另一義工阿Yu。

係朋友阿蚊帶被告認識星火,因而認識幾位義工朋友,相信呢個組織而參與,後來其中有朋友亦係星火求助人。

覆問完畢。

[10:00]
🔺高官有問題查問被告,提示被告有權不回答。

關於經濟援助
- 星火會叫求助人盡量提供有關文件,但唔會主動問被捕原因;
- 關於買電話和交租,會作內部討論,原則係了解背景/處景後,除咗一次嘅緊急援助$5000,盡量唔會批其他;
- 唔會做經濟審查;
- 交學費會個別考慮,因擔心作其他用途,會直接代交;

關於Excel 表中嘅入數日期,如果只入一次,就係嗰次,如果無其他入數,係唔會改。

被告唔記得係直接收義工嘅入數紙,抑或由Alice轉交,記得被捕前一日仲有收到。

被告指求助人身份分為:被捕 / 非被捕 / 還押,無其他,高官指D5a #19項,只有姓氏,無全名,無身份證號碼,備註寫:gear,Alice approved ;被告唔知詳情,Alice話睇過文件,叫被告做登記。

另有兩項類似情況,無中文全名,無英文名,無身份證,被告表示無印象。

被告作供時稱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嘅約有十人,但在搜屋過程中,揾到其他文件,顯示另有60個類似個案;被告解釋,「約十人」係指有其他義工跟進咗嘅個案,另外60人係Alice話會揾其他義工跟,但未做。

12月中收到12萬,證供表示用晒,點解有一筆$800係轉賬,而不是從「袋仔」(zipper bag) 攞現金入數?作供時解釋係袋仔唔係太多現金,現在已唔記得袋仔有幾多錢。

Alice畀咗10萬現金,減去搜屋揾到嘅錢,扣除其他單據,少咗四千幾,應該係用咗,提供唔到單據,已經唔記得,唔知點解。

當攞咗10萬時,有睇過試算表,約有十人要處理,應係現在試算表中未入數嘅人。

被捕前無諗過為星火墊支咗幾多錢,現在知道約兩萬元,約為當時1/3學費;當時有人為被告代交學費,後來由被告母親歸還。

[10:22~10:39] 控方申請休庭整理跟進問題。

🔹控方跟進問題
關於兩個數字10人和60人,10人係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唔知邊個義工跟進;另外60人,無紀錄邊個跟,亦唔係10萬元要處理嘅個案,60人嘅資料係在12月12日前已登記咗,應該係早幾日,唔同意控方指會早到11月。

「被告稱可以講到10萬元係在12月12~17日之間收到,係因為自己在17日入返二萬一千元,… 知道已經處理咗,後來由其他義工處理,12~17日畀錢,無叫我處理60人,因為有其他人處理」👈直播員無聽早前嘅審訊,跟唔到佢講乜😓

🔸辯方無跟進問題

[10:47~11:16] 辯方申請休庭攞指示

法庭指示控方在2023年12月4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3年12月28日呈交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10:00作口頭補充,2024年3月4日10:30裁決。

[11:22]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裁決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法官指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出被告知情、有關連,所有控罪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222&currpage=T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星火同盟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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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開庭]
❗️罪名成立❗️
休庭30分鐘讓控辯方代表研究裁決理由

[14:49休庭]

[15:18開庭]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法官指17/4前需提交背景報告,同事安排
證物處理(包括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18xxx及$19xxx)
🔹主控建議立即充公,不需等沒收令裁決後一拼充公
🔸辯方申請押後處理證物現金的充公問題,並稱到時也不一定是自己被法援處指派代表被告?由於被告年輕,可否同時申通勞教中心報告?
◽️但法官指被告現年已22歲,案法例已不需要勞教報告
🔸拘捕與起訊間相距兩年,疑控方是否必須咁長時間,辯方代表對充公證物現金亦有保留,因而欲押後與充公令一同處理;

押後至4月17日下午2:30同庭判刑

辯方需於於判刑前提早呈交背景報告

[15: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