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劉卓言大律師
———————
0930 廣播,預備開庭。
0933 開庭
【按:今日開始傳召控方證人】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3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劉卓言大律師
———————
0930 廣播,預備開庭。
0933 開庭
【按:今日開始傳召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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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6/35]
~補回是日審訊進度,非即時~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今日下午審訊內容後補,但有從缺,望其他人能提供。
明早會由A7法律代表盤問警員22120,但由於A2明日需要出席學校活動,所以下午審訊改為1500~1600。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6/35]
~補回是日審訊進度,非即時~
A2:男童X (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
今日下午審訊內容後補,但有從缺,望其他人能提供。
明早會由A7法律代表盤問警員22120,但由於A2明日需要出席學校活動,所以下午審訊改為1500~1600。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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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
📌裁決結果速報
🔴A1-5, A7-10 罪名成立‼️
🟢A6 罪名不成立
(審訊期間僅A6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
*庭上未有宣讀裁決原因,需靜待司法機關文載裁決理由書。
控方呈上判刑案例指引但不再讀出。A6辯方不申請訟費。
📌#求情 陳詞
👩🏻A1 劉小姐:
現年21歲,父母今天到庭支持。辯方所呈交的文件有其他長輩及上司寫的求情信,有一封海外大學在2020年發出入學電郵,但基於擔保條件,劉小姐未能前往。辯方指從所有文件可見劉小姐一向努力不懈,為未來籌劃自己。
🙍🏻♂️A2 郭先生:
現年23歲,文件中有其他長輩及上司寫的求情信,家人今天都到庭支持。郭先生有上進心,努力工作。畢業後只任職同一工程公司,故有兩位高級職員撰寫詳細的求情信,顯示他勤奮工作,亦能在工作期間完成學位課程。官回應指可見A2也是有能力的人。
就案情上,辯方指雖然郭先生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但希望法庭接納郭先生因職責所需要到地盤巡視及使用鐳視筆,所以才有帶在身上。就角色而言,兩位被告都沒有行為攻擊他人,也沒有帶領他人及預謀計劃參與本案,所以希望輕判。
辯方望能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及為A2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3 張先生:
現年19歲,辯方望為張先生索取3C報告,到時可以再作求情。官回應指,在本案中看不到有其他判刑的考慮,即使他清楚知道可以為年輕人判處3C.
辯方交上兩封各由被告及其家人寫的求情信,皆指出張先生有禮及有孝心,勤力讀書。辯方指案件上沒有證據顯示張先生有預謀參與,他僅在警方推進時間前到場及逗留,但不知他逗留及參與多久,他沒有親身使用暴力,身上的衣飾都只是防護性衣物。
👩🏻A4 梁小姐:
現年22歲,2019年時僅19歲。案件上梁小姐僅因逗留在現場,但她沒有實際行動及說話參與現場的暴力行為,故望以較低量刑起點平衡梁小姐的年輕
辯方指梁小姐是很友善的人,此事不符合性情。
🙍🏻♂️A5 黃先生:
在案情上,黃先生背包中的只有防具,即使有逃跑但被警方推跌在地也沒有掙扎,無攻擊警察的層面,僅因衣著鼓勵現場人士,壯大聲勢。
黃先生有一封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今庭上讀出尾二兩段:
👉「香港正在經歷重大事件,作為香港人,有自己的想法,亦會希望切身關注香港改變,在社會運動中堅持表達,這是他在童軍時學到的格言:遵守紀律下關於未來。希望法官明白,我的關注、行為,是在規條及紀律下進行。」
故辯方由此指黃先生不是一個暴力支持者,即使衣飾被裁定壯大聲勢,但一定不是鼓勵暴力。由於事件出發點僅是一刻的社會氣氛,故望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A7 吳先生:
現年23歲,是一位補習社老師及經營者,庭上沒有求情文件呈上。就案情上,吳先生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而被裁定罪成。沒有證據顯示他是長時間參與,而最暴力的場面僅在19:30前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辯方指吳先生當時正身處在美麗華,故不知道現場的嚴重性。辯方律師又引述黃之峰一例,指判刑上考慮個別人士的舉動。故望輕判。
👉辯方又指要考慮到他們的出發點,此案參與集結的人士沒有刑事紀錄,他們有大學生、有正當職業人士,一如前一位被告黃先生所指,他們集結原因僅是為了改變香港。
👩🏻A8 韋小姐:
就案情上,韋小姐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以及為他人提供急救而被裁定罪成。辯方指,以提供急救醫療方式參與「暴動」理應有別於僅逗留現場,因為救護此屬美事。
現年27歲,大學畢業,現任職一學校老師,大學同學、老師及舍監皆願意為韋小姐撰寫求情信,但今以簡短陳詞取代。
👩🏻A9 卓小姐:
現年25歲,2019年傳播系畢業,今在一電視台任職主掛,同家人同住。
在扣減上,辯方望法庭考慮較低的參與度及角色而用較低的量刑起點。卓小姐在被警方截停時,暴力行為已停止故無證據顯示她有直接參與。
辯方指事發時在2019年8月,是抗爭的初期,會吸收很多不同市民到場支持、觀察、好奇,因為是前所未聞的事件。在2019年的8月,沒有人知道原來身穿黑衣在現場逗留,亦被當成參與暴動,直至今日頒下眾多案例,大眾才有所認知,故望輕判。
👩🏻A10 潘女士:
就案情上,潘女士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以及為他人提供急救而被裁定罪成。辯方指潘女士是低程度的參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有使用暴力或向警方作出挑釁,在她被捕時,激烈的行動已告一段落。提供急救也不是鼓勵暴力的行為。
辯方取採前一位學友所言,在抗爭初期,有多市民不知身穿黑色會招來此等嚴重後果。
潘女士在單親家庭長大,在2008年時跟前夫離婚,現時依賴綜援維生,要獨力照顧三位子女。辯方望法庭考慮潘女士的二女有情緒病、細仔仍在求學,家庭環境不容易,在量刑上從輕,避免對她的家庭有壓毀性影響。
👨🏻⚖️官考慮到刑期一向都長,故下一庭日期定在3月也不會有不公平問題。故本案押後至3月5日早上09:30 再作判刑,期間僅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按:官最後批准在法官離席後,各被告可以留在犯人欄數分鐘,方便給予指引,同望多幾眼🥲)
#游德康法官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
📌裁決結果速報
🔴A1-5, A7-10 罪名成立‼️
🟢A6 罪名不成立
(審訊期間僅A6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
*庭上未有宣讀裁決原因,需靜待司法機關文載裁決理由書。
控方呈上判刑案例指引但不再讀出。A6辯方不申請訟費。
📌#求情 陳詞
👩🏻A1 劉小姐:
現年21歲,父母今天到庭支持。辯方所呈交的文件有其他長輩及上司寫的求情信,有一封海外大學在2020年發出入學電郵,但基於擔保條件,劉小姐未能前往。辯方指從所有文件可見劉小姐一向努力不懈,為未來籌劃自己。
🙍🏻♂️A2 郭先生:
現年23歲,文件中有其他長輩及上司寫的求情信,家人今天都到庭支持。郭先生有上進心,努力工作。畢業後只任職同一工程公司,故有兩位高級職員撰寫詳細的求情信,顯示他勤奮工作,亦能在工作期間完成學位課程。官回應指可見A2也是有能力的人。
就案情上,辯方指雖然郭先生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但希望法庭接納郭先生因職責所需要到地盤巡視及使用鐳視筆,所以才有帶在身上。就角色而言,兩位被告都沒有行為攻擊他人,也沒有帶領他人及預謀計劃參與本案,所以希望輕判。
辯方望能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及為A2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3 張先生:
現年19歲,辯方望為張先生索取3C報告,到時可以再作求情。官回應指,在本案中看不到有其他判刑的考慮,即使他清楚知道可以為年輕人判處3C.
辯方交上兩封各由被告及其家人寫的求情信,皆指出張先生有禮及有孝心,勤力讀書。辯方指案件上沒有證據顯示張先生有預謀參與,他僅在警方推進時間前到場及逗留,但不知他逗留及參與多久,他沒有親身使用暴力,身上的衣飾都只是防護性衣物。
👩🏻A4 梁小姐:
現年22歲,2019年時僅19歲。案件上梁小姐僅因逗留在現場,但她沒有實際行動及說話參與現場的暴力行為,故望以較低量刑起點平衡梁小姐的年輕
辯方指梁小姐是很友善的人,此事不符合性情。
🙍🏻♂️A5 黃先生:
在案情上,黃先生背包中的只有防具,即使有逃跑但被警方推跌在地也沒有掙扎,無攻擊警察的層面,僅因衣著鼓勵現場人士,壯大聲勢。
黃先生有一封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今庭上讀出尾二兩段:
👉「香港正在經歷重大事件,作為香港人,有自己的想法,亦會希望切身關注香港改變,在社會運動中堅持表達,這是他在童軍時學到的格言:遵守紀律下關於未來。希望法官明白,我的關注、行為,是在規條及紀律下進行。」
故辯方由此指黃先生不是一個暴力支持者,即使衣飾被裁定壯大聲勢,但一定不是鼓勵暴力。由於事件出發點僅是一刻的社會氣氛,故望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A7 吳先生:
現年23歲,是一位補習社老師及經營者,庭上沒有求情文件呈上。就案情上,吳先生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而被裁定罪成。沒有證據顯示他是長時間參與,而最暴力的場面僅在19:30前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辯方指吳先生當時正身處在美麗華,故不知道現場的嚴重性。辯方律師又引述黃之峰一例,指判刑上考慮個別人士的舉動。故望輕判。
👉辯方又指要考慮到他們的出發點,此案參與集結的人士沒有刑事紀錄,他們有大學生、有正當職業人士,一如前一位被告黃先生所指,他們集結原因僅是為了改變香港。
👩🏻A8 韋小姐:
就案情上,韋小姐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以及為他人提供急救而被裁定罪成。辯方指,以提供急救醫療方式參與「暴動」理應有別於僅逗留現場,因為救護此屬美事。
現年27歲,大學畢業,現任職一學校老師,大學同學、老師及舍監皆願意為韋小姐撰寫求情信,但今以簡短陳詞取代。
👩🏻A9 卓小姐:
現年25歲,2019年傳播系畢業,今在一電視台任職主掛,同家人同住。
在扣減上,辯方望法庭考慮較低的參與度及角色而用較低的量刑起點。卓小姐在被警方截停時,暴力行為已停止故無證據顯示她有直接參與。
辯方指事發時在2019年8月,是抗爭的初期,會吸收很多不同市民到場支持、觀察、好奇,因為是前所未聞的事件。在2019年的8月,沒有人知道原來身穿黑衣在現場逗留,亦被當成參與暴動,直至今日頒下眾多案例,大眾才有所認知,故望輕判。
👩🏻A10 潘女士:
就案情上,潘女士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以及為他人提供急救而被裁定罪成。辯方指潘女士是低程度的參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有使用暴力或向警方作出挑釁,在她被捕時,激烈的行動已告一段落。提供急救也不是鼓勵暴力的行為。
辯方取採前一位學友所言,在抗爭初期,有多市民不知身穿黑色會招來此等嚴重後果。
潘女士在單親家庭長大,在2008年時跟前夫離婚,現時依賴綜援維生,要獨力照顧三位子女。辯方望法庭考慮潘女士的二女有情緒病、細仔仍在求學,家庭環境不容易,在量刑上從輕,避免對她的家庭有壓毀性影響。
👨🏻⚖️官考慮到刑期一向都長,故下一庭日期定在3月也不會有不公平問題。故本案押後至3月5日早上09:30 再作判刑,期間僅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按:官最後批准在法官離席後,各被告可以留在犯人欄數分鐘,方便給予指引,同望多幾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2/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11:02休庭,詳情今午前補上-
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指2位居住在葵涌邨的警員經多次檢測後為陰性,會如期在下星期一(7/2)傳召他們作供。
本案會在下星期一09:00續審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11:02休庭,詳情今午前補上-
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指2位居住在葵涌邨的警員經多次檢測後為陰性,會如期在下星期一(7/2)傳召他們作供。
本案會在下星期一09:0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D1:馬(24) / D2:鄭(21)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案件中的17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審訊一再延期🔸
案件原安排在3月7日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30天審訊,因疫情關系需延期,今日提訊商討處理,法官表示有2個日子分別是7月4日後及11月14日後可供各人考慮,第二個日子會由其他法官處理,然而希望各律師代表研究可否減省日子少於30天。
控方指本案是該事件第三批被告,根據上兩次經驗,控方指目前沒有特別事項下預計舉證需約15日,正常情況20日左右可完成審訊。林官建議趁延期可編制列表陳述各人被捕時身上搜出物品及裝備、物件攞放位置、與案是否相關、爭議點等協助法庭省卻審訊時間。
林官休庭讓辯方代表庭上先查看八大箱控方證物並作紀錄及商討延期之審訊日子。雙方商討後希望法庭延期至7月18日開審,預計25天足夠。
⏺D5及D7代表因有另案處理須由法援再委派其他律師代表兩被告
⏺D6代表8月16日上午申請缺席
⏺控方代表亦指8月另有案件處理可能整個審訊需交另一檢控官接手
⏺D2早前表示擬認罪,法律代表希望能提前處理。
案件再次押後至7月18日 0930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作25天審訊,要求開審前14天交同意案情、開案陳詞、控方時間表列出控方證人出庭日,播放片段次序及辯方列出證物爭議事項。
法庭安排D2於4月28日 0930於同一法庭進行認罪答辯及求情。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但毋需到警署報到。
#林偉權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D1:馬(24) / D2:鄭(21)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案件中的17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審訊一再延期🔸
案件原安排在3月7日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30天審訊,因疫情關系需延期,今日提訊商討處理,法官表示有2個日子分別是7月4日後及11月14日後可供各人考慮,第二個日子會由其他法官處理,然而希望各律師代表研究可否減省日子少於30天。
控方指本案是該事件第三批被告,根據上兩次經驗,控方指目前沒有特別事項下預計舉證需約15日,正常情況20日左右可完成審訊。林官建議趁延期可編制列表陳述各人被捕時身上搜出物品及裝備、物件攞放位置、與案是否相關、爭議點等協助法庭省卻審訊時間。
林官休庭讓辯方代表庭上先查看八大箱控方證物並作紀錄及商討延期之審訊日子。雙方商討後希望法庭延期至7月18日開審,預計25天足夠。
⏺D5及D7代表因有另案處理須由法援再委派其他律師代表兩被告
⏺D6代表8月16日上午申請缺席
⏺控方代表亦指8月另有案件處理可能整個審訊需交另一檢控官接手
⏺D2早前表示擬認罪,法律代表希望能提前處理。
案件再次押後至7月18日 0930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作25天審訊,要求開審前14天交同意案情、開案陳詞、控方時間表列出控方證人出庭日,播放片段次序及辯方列出證物爭議事項。
法庭安排D2於4月28日 0930於同一法庭進行認罪答辯及求情。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但毋需到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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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大律師
D4: 自辯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63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
[10:55] 開庭
(直播員先行致歉,因英文聆聽差,只能記下重點)
控方表示準備好答辯。
D1, D2 & D3 表示未準好答辯,因早前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鄒幸彤提出免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的決定,鄒幸彤於昨日(30/5)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申請進行初級偵訊 preliminary inquiry (PI),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為了公平審訊,申請押後。
處理D4的初級偵訊
控方有16 box files,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辯方希望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兩名辯方證人。裁判官估算後預計審期需時兩個半月,控方表示可以撰寫一份總結協助法庭,以此文件為基準;裁判官不同意,法庭不是橡皮圖章,要以證據為基準,法庭有職責睇晒所有資料。
最終法庭作出指令:
1. D1, D2 & D3 的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6:00提訊,只進行標準程序。
2. D4 的初級偵訊安排在2022年8月10日~10月22日審訊。
3. 法庭會在6月24日作初級偵訊的指示,D4選擇出席。
========
各被告出庭時好多旁聽人士打招呼「兩位仁哥撐住」,鄒幸彤回應「毋忘六四,抗爭到底」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大律師
D4: 自辯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63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
[10:55] 開庭
(直播員先行致歉,因英文聆聽差,只能記下重點)
控方表示準備好答辯。
D1, D2 & D3 表示未準好答辯,因早前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鄒幸彤提出免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的決定,鄒幸彤於昨日(30/5)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申請進行初級偵訊 preliminary inquiry (PI),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為了公平審訊,申請押後。
處理D4的初級偵訊
控方有16 box files,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辯方希望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兩名辯方證人。裁判官估算後預計審期需時兩個半月,控方表示可以撰寫一份總結協助法庭,以此文件為基準;裁判官不同意,法庭不是橡皮圖章,要以證據為基準,法庭有職責睇晒所有資料。
最終法庭作出指令:
1. D1, D2 & D3 的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6:00提訊,只進行標準程序。
2. D4 的初級偵訊安排在2022年8月10日~10月22日審訊。
3. 法庭會在6月24日作初級偵訊的指示,D4選擇出席。
========
各被告出庭時好多旁聽人士打招呼「兩位仁哥撐住」,鄒幸彤回應「毋忘六四,抗爭到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律師
D4: 自辯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
[04:10] 開庭
D2、D3表示準備好答辯,並不需要進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 (PI);D4需要進行初級偵訊。
法庭將預留6-7日審期進行D4初級偵訊。並將會於9月2日至13日進行,共7個工作天,D2、D3及其法律代表毋須出席。案件押後至9月14日下午4時再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律師
D4: 自辯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
[04:10] 開庭
D2、D3表示準備好答辯,並不需要進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 (PI);D4需要進行初級偵訊。
法庭將預留6-7日審期進行D4初級偵訊。並將會於9月2日至13日進行,共7個工作天,D2、D3及其法律代表毋須出席。案件押後至9月14日下午4時再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內容:
🔸D12辯方續上午盤問
證人同意mfi9 為本案唯一口供 。當中提及被告人看到證人方即轉身跑往…,辯方問證人轉身前被告在做什麼,證人答企咗喺度,不是正在跑。證人同意記事冊所講被告正從Poly跑向…與現在說法指稱被告企喺度的說法不一,並指出今天說法是 靜態站着。
辯方質疑為什麼記事冊會有所不同。證人解釋於記事冊補錄後發現有錯於是改回,並指出於mfi9口供中被告看見證人即轉身跑這一句的版本是正確的,同意冇講述轉身前在做什麼,是靜態還是在跑,重新pw見到被告,被告才轉身跑
辯方請證人解釋到底是被告在理大跑向暢運道於是追截還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證人解釋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
辯方請證人看證物相片。證人於追截時除下被告的黑色口罩,現同意稱為一個頭套,當時只蓋着鼻嘴的位置,當證人用手搲低頭套時變成套在被告的頸上狀態。
截停過程:
辯方請證人解釋如何把被告制服在地上,證人解釋只記得當時壓他在地上,面對面搲低被告的面罩,指被告有推開證人上半身,忘記是否成功。
辯方請證人解釋面對面如何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上,證人回答忘記,並是在短時間內,指被告是先面朝天,後來才反手鎖索帶,並指被告在地上有掙扎, 如用手推開證人。
證人指當時獨自制服被告, 不同意辯方指有拖行被告半條暢運道闊才讓他起返身,指用索帶後讓他起身,亦不同意辯方所講制服時有用警棍,解釋由截停到拘捕時也沒有抓住警棍。
🌟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用手搲低被告黑色口罩後用警棍打被告的頭,但當下被告擋了,及後證人再多次打被告的頭部,使被告由站着變成痞在地上用手阻擋警棍的攻勢。期間也有其他警員打被告的頭部,被告當時用手保護頭部。在證人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下後便將被告拖行半條暢運道闊,直至被告告知感痛楚才讓他起身。
證人指他沒有記憶被告在截停之前有沒有向他講述頭後方受傷,並指自冇可能留意到。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不需要追截,因為被告沒有跑,證人在被告附近搲低其口罩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制服被告落地前被告兩隻腳有穿鞋,是在拖行過程中遺失了其中一隻。
證人指忘記在拘捕位置搜身打開被告背囊時有沒有銀包鎖匙。同意由截停到拘捕沒有出現過被告的電話, 忘記搜身時有沒有電話出現。及後證人把證物交給16033。
🔹控方覆問
就D7辯方盤問中問及證人是否確認時間, 證人指他是看自己手錶來確認時間,不知時間和他人是否相同。
冇在證人供詞講及第一眼見被告是靜態的是因為 認為沒有用,亦沒有人那樣仔細問他。
證人指出早前同意搜身時沒有電話的意思是不知有沒有電話。
—————————
林官就證人講及被告逃跑路線不一查問,辯方指出辯方的立場是被告原地企沒有跑。林官問記事册和口供講及不同被告逃跑方向的原因何在。證人回答是補錄完發現有錯,諗返起不是此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一直站在原地沒有轉身和跑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搲低被告口罩時不是面對面而是在側邊的說法。
—————————
📌案件管理:
口頭陳詞:10月28日(星期六)
裁決:12月9日(星期六)
判刑:12月23日(星期六)
明天10:00續
將會傳召D13有關之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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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D12辯方續上午盤問
證人同意mfi9 為本案唯一口供 。當中提及被告人看到證人方即轉身跑往…,辯方問證人轉身前被告在做什麼,證人答企咗喺度,不是正在跑。證人同意記事冊所講被告正從Poly跑向…與現在說法指稱被告企喺度的說法不一,並指出今天說法是 靜態站着。
辯方質疑為什麼記事冊會有所不同。證人解釋於記事冊補錄後發現有錯於是改回,並指出於mfi9口供中被告看見證人即轉身跑這一句的版本是正確的,同意冇講述轉身前在做什麼,是靜態還是在跑,重新pw見到被告,被告才轉身跑
辯方請證人解釋到底是被告在理大跑向暢運道於是追截還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證人解釋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
辯方請證人看證物相片。證人於追截時除下被告的黑色口罩,現同意稱為一個頭套,當時只蓋着鼻嘴的位置,當證人用手搲低頭套時變成套在被告的頸上狀態。
截停過程:
辯方請證人解釋如何把被告制服在地上,證人解釋只記得當時壓他在地上,面對面搲低被告的面罩,指被告有推開證人上半身,忘記是否成功。
辯方請證人解釋面對面如何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上,證人回答忘記,並是在短時間內,指被告是先面朝天,後來才反手鎖索帶,並指被告在地上有掙扎, 如用手推開證人。
證人指當時獨自制服被告, 不同意辯方指有拖行被告半條暢運道闊才讓他起返身,指用索帶後讓他起身,亦不同意辯方所講制服時有用警棍,解釋由截停到拘捕時也沒有抓住警棍。
🌟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用手搲低被告黑色口罩後用警棍打被告的頭,但當下被告擋了,及後證人再多次打被告的頭部,使被告由站着變成痞在地上用手阻擋警棍的攻勢。期間也有其他警員打被告的頭部,被告當時用手保護頭部。在證人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下後便將被告拖行半條暢運道闊,直至被告告知感痛楚才讓他起身。
證人指他沒有記憶被告在截停之前有沒有向他講述頭後方受傷,並指自冇可能留意到。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不需要追截,因為被告沒有跑,證人在被告附近搲低其口罩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制服被告落地前被告兩隻腳有穿鞋,是在拖行過程中遺失了其中一隻。
證人指忘記在拘捕位置搜身打開被告背囊時有沒有銀包鎖匙。同意由截停到拘捕沒有出現過被告的電話, 忘記搜身時有沒有電話出現。及後證人把證物交給16033。
🔹控方覆問
就D7辯方盤問中問及證人是否確認時間, 證人指他是看自己手錶來確認時間,不知時間和他人是否相同。
冇在證人供詞講及第一眼見被告是靜態的是因為 認為沒有用,亦沒有人那樣仔細問他。
證人指出早前同意搜身時沒有電話的意思是不知有沒有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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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就證人講及被告逃跑路線不一查問,辯方指出辯方的立場是被告原地企沒有跑。林官問記事册和口供講及不同被告逃跑方向的原因何在。證人回答是補錄完發現有錯,諗返起不是此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一直站在原地沒有轉身和跑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搲低被告口罩時不是面對面而是在側邊的說法。
—————————
📌案件管理:
口頭陳詞:10月28日(星期六)
裁決:12月9日(星期六)
判刑:12月23日(星期六)
明天10:00續
將會傳召D13有關之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 早段內容從缺 -
小休後就特別事項重召早前2名證人
📌傳召A6
證人承認拘捕D13時無作警戒,由宣佈拘捕到交付11781歷時1-2分鐘。控方問當時環境容許警戒嘛,證人回答現場好多人被扣留,不適合警戒,指他正等待交接疑犯。
📌傳召 PW22 何天佑 11781
11月18日證人冋amA6交接被告,及後帶往紅磡警署拍照,期間主要工作係防止走犯。證人不是拘捕D13警員,從A6接手D13時知道已作拘捕,但不知A6有否警戒D13。證人指警戒和發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他的責任,當時身上也無羈留人士通知書。忘記由初次接觸被告到拍照階段,被告有否要要求見律師。控方問如有仼何人在羈押期間要求見律師會如何處理,證人指會反映給值日官。忘記被告有否於紅磡警署要求有律師。
——————————
控方指相簿現階段只引入9,10號證物相,並讀出新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 早段內容從缺 -
小休後就特別事項重召早前2名證人
📌傳召A6
證人承認拘捕D13時無作警戒,由宣佈拘捕到交付11781歷時1-2分鐘。控方問當時環境容許警戒嘛,證人回答現場好多人被扣留,不適合警戒,指他正等待交接疑犯。
📌傳召 PW22 何天佑 11781
11月18日證人冋amA6交接被告,及後帶往紅磡警署拍照,期間主要工作係防止走犯。證人不是拘捕D13警員,從A6接手D13時知道已作拘捕,但不知A6有否警戒D13。證人指警戒和發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他的責任,當時身上也無羈留人士通知書。忘記由初次接觸被告到拍照階段,被告有否要要求見律師。控方問如有仼何人在羈押期間要求見律師會如何處理,證人指會反映給值日官。忘記被告有否於紅磡警署要求有律師。
——————————
控方指相簿現階段只引入9,10號證物相,並讀出新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1110開庭]
D8肺炎測驗呈陽性,申請缺席聆訊,需後補醫生證明
D7肚屙,需安排坐犯人欄外
D12仍有發燒,缺席聆訊
📌特別事項
背景:辯方爭議警方在替被告拍攝照片時,是在沒有警戒下,似是一個部分重組案情partial reconstruction 的情況下執行
📌主控向法庭呈交最後證人列表,更新了的證物列表
🔹控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大致內容:控方證人PW23第一眼見到被告時的樣貌;有關有沒有帶手套?有沒有要求見律師等等?
雖然存在?證人22有沒有幫被告帶手套、PW23見到有帶手套的證供是反覆的!但控方覺得證人只是說得不準確,不是不誠實;
PW23雖沒有向被告說正式警誡詞,但有建議被告表達是否願意拍照,認為被告是有機會拒絕拍照的;
🔸辯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接收被告時,警方沒有向被告查詢資料:包括在現場狀況、衣着及有沒有帶手套等?押解被告時間包括在警車上,其實時間很長,沒有理由看不到被告有沒有雙方被反扣!
反之證人只留意被告有帶手套?第23證人很多時間次序,人物都講得不清楚,連17781有幫被告帶手套都說得十分混亂!之後又改了證供說是不記得,但沒有否認是11781幫被告帶上手套;
辯方代表認為拍攝案件重演的照片是傳聞證供,13515做案件重組沒有說警戒詞,被告是在不知道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拍攝案件重演照;
警員只稱被告有點頭,辯方認為被告點頭並不代表同意,也可代表被告聽到;而所有情況都沒有當時的文字記錄;有關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被告知道自己有權找律師了,為何之前不要求?明顯是之前未聽到有關拍照時的案件重組亦有不合程序的地方:犯案過程由警員估計及期望,明顯是加強證供,對被告不公平!
📍特別事項裁決
關於D3的5張相片,林官裁定接納由臨時證物接納為正式證物💢
📌各辯方法律代表均沒有中段陳述
📍法庭裁定
D2 D4 D7 D8 D12 D13表面證供成立
[1201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 09:30續審,續審期21/8-7/9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1110開庭]
D8肺炎測驗呈陽性,申請缺席聆訊,需後補醫生證明
D7肚屙,需安排坐犯人欄外
D12仍有發燒,缺席聆訊
📌特別事項
背景:辯方爭議警方在替被告拍攝照片時,是在沒有警戒下,似是一個部分重組案情partial reconstruction 的情況下執行
📌主控向法庭呈交最後證人列表,更新了的證物列表
🔹控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大致內容:控方證人PW23第一眼見到被告時的樣貌;有關有沒有帶手套?有沒有要求見律師等等?
雖然存在?證人22有沒有幫被告帶手套、PW23見到有帶手套的證供是反覆的!但控方覺得證人只是說得不準確,不是不誠實;
PW23雖沒有向被告說正式警誡詞,但有建議被告表達是否願意拍照,認為被告是有機會拒絕拍照的;
🔸辯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接收被告時,警方沒有向被告查詢資料:包括在現場狀況、衣着及有沒有帶手套等?押解被告時間包括在警車上,其實時間很長,沒有理由看不到被告有沒有雙方被反扣!
反之證人只留意被告有帶手套?第23證人很多時間次序,人物都講得不清楚,連17781有幫被告帶手套都說得十分混亂!之後又改了證供說是不記得,但沒有否認是11781幫被告帶上手套;
辯方代表認為拍攝案件重演的照片是傳聞證供,13515做案件重組沒有說警戒詞,被告是在不知道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拍攝案件重演照;
警員只稱被告有點頭,辯方認為被告點頭並不代表同意,也可代表被告聽到;而所有情況都沒有當時的文字記錄;有關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被告知道自己有權找律師了,為何之前不要求?明顯是之前未聽到有關拍照時的案件重組亦有不合程序的地方:犯案過程由警員估計及期望,明顯是加強證供,對被告不公平!
📍特別事項裁決
關於D3的5張相片,林官裁定接納由臨時證物接納為正式證物💢
📌各辯方法律代表均沒有中段陳述
📍法庭裁定
D2 D4 D7 D8 D12 D13表面證供成立
[1201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 09:30續審,續審期21/8-7/9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