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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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9:5 廣播 10:0 開庭

PW17 高級督察黎嘉諾(音)關於A8
當日駐守 機動步隊D連第二小隊
現駐守 總部支援部總務三隊

A8 盤問完畢
A9 開始盤問

11:39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2:35 開庭

PW17 高級督察黎嘉諾(音)關於A8
當日駐守 機動步隊D連第二小隊
現駐守 總部支援部總務三隊

A9 繼續盤問
3:31完成盤問及覆問

PW18 24103 葉俊銘(音) 有關A8
A1-7 沒有盤問
A8-9完成盤問 沒有覆問

3:59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
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29/35]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嘅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今日已完成本案的結案陳詞,詳情會在今天18:00前在原帖補上。

本案會在2022年7月29日09:30在同一法庭裁決,所有被告在等候裁決期間需要到警署報到。王詩麗法官表明屆時會讀出判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5/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10 女偵緝警員 作供 (拘捕D3)
D3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於盤問下PW10 警員A
- 承認當時受到指示到現場作拘捕,因此到場只要見到黑衫黑褲逃跑,即使見唔到佢哋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嘅行為都會拉。
- 承認不清楚追至後巷時所見嘅人是否之前已在場。
- 同意從後巷走入餐廳後要經過廁所才去到拘捕D3嘅位置。
- 承認於餐廳接觸D3時,知道被告為女性,D3叫不好,但PW10最終仍獨自拖行回後巷。
- 承認制服其他有使用槍械指向,拉住D3並指D3其朋友嘅食客,而事後無就疑似槍犯事件作出任可記錄或上報。
- 同意自已身材健碩又高大,而D3則是比他矮成個頭嘅弱質女流。
- 不同意制服過程被告人有過尖叫。
- 確認立場片段影到他和偵緝警員於餐廳外按下D3情況,同意影到他按下被告時及其後都聽到是有女聲尖叫,同意片段未見其他女性出現,但PW10仍堅持不知片中女聲是否由被告發出,亦否認是他粗暴對待才引致被告發出淒厲尖叫聲。

控方覆問
PW10 解釋返當時只是拘捕D3其間有人想阻止佢拉人 ,但唔算槍犯,所以無要寫報告。

📌PW11 警署警長 58178 (拘捕D4,5)
📌PW12 58504 X耀忠(音) (拘捕D6)
📌PW13 (長沙灣警署為D6錄口供)
部分內容後補🙏

案件將於明早0930繼續
D5明日將無需到庭及報到
明日將到D7,8案情,將傳召警員B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庭外消息,區院36庭保安話今日唔開庭哦,話個官好似病左,應該今個星期四0930先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07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20/2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6/1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6/4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6/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0:00
📍#高終審法院 #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22/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4/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7/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今日各方代表律師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
今日有3事項交代
1)陳詞已經呈交不作補充
2)不反對被告D11更改保釋條件
3)下次兩位主控律師均未能出席

🔸辯方
D1 沒有補充
D2 立場是PW7,8 證供不可信,希望考慮流動性案例應用在D2身上及當時D2如作供所提及正工作完畢沿行人路行走
D3 回應 控方陳詞指就算沒有證明被告在暴動現場出現,反對引用盧健民案例流動性不在現場也可憑環境證供如衣著裝備推論參與。本案控方根本未能證明暴動時各人在場。控方回應指基礎是各人有在場參與暴動,只是警方在長樂街軀散時四散,所以在現場以外拘捕各人
D4 及D5沒有補充
D6 只解釋陳詞列表 對PW12作供提及時間同看片段後時間作對比
D7 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沒有補充
D8 重申有身份爭議沒有補充
D9 回應控方基礎為各人有參與暴動,在軀散離開後被捕。質疑被截停時間及距離暴動現埸是否足夠令法庭可作唯一推論。
D10 回應控方55段 指自己只是作數學推論警方推進時間有差距,只是有此可能性法庭也應考慮
D11 補充陳詞52至65段用意是希望法庭將立場片段P205及呈堂電子地圖一起看,各被告在暴動500米以外如永星里單憑衣裝推論參與是否穩妥做法
D12 同意控方陳詞被告身上找到索帶重要性很低,雙方分歧收窄。另外建議控方修訂部份陳詞段落令檢控基礎更清晰。

案件原先定下12月16日裁決日期因法庭檔期問題取消,商討後裁決安排改到2023年2月4日 0930進行,是否仍在區域法院稍後出信通知各方。

D11更改保釋條件之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6/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今天審訊處理A4是否適宜答辯。以下分別為A4代表律師與控方陳詞概要:

辯方提出一些案例,並提出一些需要留意的重點:

-A4有否足夠理解就審訊本質作出抗辯
-基本能力溝通不是適合受審理由
-A4能否明白程序、證據去作出抗辯和指示律師
-政府醫生靠一般印象作出一般評估
-應考慮審訊期間有否出現不適宜審訊情況出現,個別狀況可以較突發,尤其在審訊壓力下
-政府醫生較忙,書面證供薄弱(👩‍⚖️王官指相反政府醫生忙也可以視為有經驗)
-法庭專家常會有不同結論,但不應過份着眼意見本身,其理由也重要
-不同時間做評估可靠性會較準
-其中一名政府醫生不在專業名册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在相對可能性情況下裁定A4不適宜審訊。

控方回應

-外國案例應只供參考
-從審訊過程中看是否適合受審係practical說法
-對於辯方指A4庭上表現令專家有新的評估,但不見辯方有就此發問
-政府醫生專家無案情評估,因為缺乏相關資訊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下星期三)早上10:00續審,屆時將會就A4是否適宜受審作出裁定,當天A5和A6不需出席。之後的星期四/五可予被告作供(如有),視乎有沒有中段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就本案判刑,法庭需處理以下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以及認罪刑期扣減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

D2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本日未能到庭,由D1大律師待處理,並表示希望法庭可以待他回來再處理判刑。D3、D6大律師有另案處理需暫時離席,二人分別由D5、D4大律師代理。

📌釐清案情
控方澄清案情內容,早前法庭關注各被告有否公開聲明脫離組織。以控方理解,只有一個在組織Instagram發出的公告,立場為此屬於組織公告而非被告本人發出。D1大律師補充,發出公告後D1仍有出席街站並在中發言,但沒有再積極參與。

此外,郭官希望澄清兩案案情中提及,涉及D2(另案D4)的武器。本案案情提及再該名被告家中及組織工廈倉庫搜出多把槍、氣槍。控方確認兩案有重疊案情,兩案中提及在被告家中搜得的是同批武器。


📌D5求情
辯方已存檔兩份補充陳詞,另外法庭早前亦為D5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建議D5適合接受社服令,但D5也不奢望會被如此輕判。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在會面中誠懇有禮、合作,也適應懲教處所生活。
報告同時講述D5的家庭背景:D5本在港讀中學,之後往加拿大升學,三年後到美國學習電影。D5有一妹妹,本日父母、妹妹、阿姨及7位朋友都有到場支持他,希望這些親友能夠支持D5更生。父母感情有變分開後,身為長子的D5暫停學業回港陪伴母親,後來疫情令D5滯留在港頗長時間。
辯方呈上20多封求情信,包括D5本人、家人、社工、中學老師、同學、副校長,講述他自小乖巧、樂於助人,對其品學都能略知一二,也講述他的善良品格。此外,也有自小看D5長大的雜貨店東主,指他是有愛心的年輕人。由此,希望令法庭安心D5本次的確干犯嚴重罪行,但親友支持下,他可以早日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D5在2020年底在社交媒體認識D1,輾轉認識本案其他被告。開頭擔任像英文補習老師的角色教導其他比他年輕的被告,後來因英文能力較高,在組織記者會協助翻譯。2021年三月,D5因年紀較大、思想較成熟,開始與其他被告在年齡、思想上無法磨合,發覺組織一些理念與自己思想有衝突。
辯方舉例,就防疫政策,組織抱有懷疑政府的態度。D5不認同在缺乏科學根據及實質證據下斷言「安心出行乃監控陰謀」、「疫苗是世紀大騙局」。因此認為其他被告思想較幼稚,三月後開始遠離組織、極少參與,到月底沒有再接觸任何其他被告。辯方希望藉此印證D5罪責較低。
此外,大律師指,從表面看,組織多人參與,亦有記者會、網上留言,第一印象覺得案件情節嚴重。但聽畢其他大律師所述,認識到組織對市民的影響並非如想像中大。如D7大律師所言,組織街站影響力極小,很少市民駐足聆聽。此外,D5用英文發言,毫無疑問希望吸引外語人士。但記者會後,組織任何社交媒體均沒有英文留言,也缺乏英文文章翻譯。可以解釋為明白到即使使用英文也無人對組織有興趣。組織用上文學修養較高的中文希望感染他人,感染力也有限,對社會影響大大降低。普遍市民看罷也會如D7大律師所言覺得「得啖笑」,大律師本人家住旺角區也完全對街站缺乏興趣。
參考被告在港的中四成績表,被告中文不合格,其中包括作文,可見中文能力未達標準,以致要到加拿大留學。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參與也沒有能力撰寫本案涉及的中文文章。而仔細閱讀,可見因D5不明白深奧的中文詞彙及文言文,英文文章並非直接翻譯,而是靠他人口述再翻譯大約概念。他大部分時間均參與苦力工作,如搬運、派傳單、設置街站,雖年紀最大,也不算積極參與。
郭官質疑中文如何差,單張、講話中提及的「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甚至D1首次街站講述的「無底線抗爭」,D5也能明白。辯方解釋,串謀中各人角色輕重與參與程度不均,會影響法庭決定刑責。D5不否認知道組織理念,但並創立人或有任何職務者,十次街站也只出席三次,參與性低。接受訪問也只涉及被控599G一事,沒有宣揚組織理念。

大律師補充,上次冒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經過深思及索取指示後,不會斗膽解釋《中國刑法》,不會就此進一步陳詞。但就著最低刑期,希望法庭考慮,假設設有此框架限制,普通法下認罪三分一扣減仍然適用。馬俊文一案,上訴庭就普通法原則仍然運用原審法官認為合適、酌情權下的減刑因素。這可以套用至本案即時認罪惡的情況,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扣減。若然法庭認為類別不能太輕,期望等待上訴庭呂世瑜案,讓法庭有更多關鍵參考。

【10:11】
郭官指,相信本日可以處理部分被告判刑,休庭至12:15讓他再做考慮。

🔥🔥🔥12:15處理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唔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宋王臺?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