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裁決簡要: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包括暴動的交替控罪,即是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行使權利選擇不作供,只有A6傳召了1名證人,主要指出被告身上的工具是在工作使用。
控罪1: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之證供。法庭考慮裁決時顧及到FACC6/2021等案例。
📌現場是否出現暴動:
法庭指案發時西行線的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包括金屬棒等,可以隨時使用;東行線的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無疑使人相信示威者很快會使用這些攻擊針對的目標,包括警察,使其屈服,這相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公私財產損壞,社會安寧已有被破壞的威脅,即使有燃燒彈未能成功點燃或落點距離警方有一段距離,現場已經發生暴動。
📌逃跑及黑衣:
法庭指只要仍有示威者留在現場,暴動亦是繼續,但只要示威者逃走,他們便不是參與暴動,本案正是如此,但沒有證據指當警方驅散時,有多少人留在現場抵抗。
法庭不同意當時逃跑的人一定是畏罪;黑色或深色衣服不一定參與暴動,可以是發泄情緒,日常衣服之用,甚至有示威者會穿白色衫參與暴動。
但各被告是在案發現場不遠被捕,最多是約100米,沒有證據指被告從其他地方走到被捕位置,沒有合法理由可令他們留在現場,也肯定他們不是剛剛到達現場,他們是因身在暴動前線或接近該處,因警方驅散後回身走得不遠而被捕。
📌裝備:
法庭細心比對後,裁定A4就是片段的示威者,因他穿的褲及頭盔有特別的特徵。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頸套、手套、頭盔、護目鏡、消毒炎水、防毒面具、面罩、潛水鏡等是示威者常見物品,沒有證據指他們有需要如此裝備自己,平常人不會隨身攜帶這些物品。
📌總結: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他們不是恰巧路過和旁觀,他們知悉現場有人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逃走前已經知道現場是暴動;他們不理會警方的驅散行動和警告,選擇留下繼續想成為暴動的一份子,即使他們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這已可說是參與暴動,因為他們藉自己現身已可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暴動者,有需要時會協助他們,恃人多勢眾行事;控方已能就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所有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罪2:
法庭不接納A6梁(22)的證人證供,因他無視被告面對的潛在危險,仍然要他前往案發地點工作;他也沒有主動跟進A6的情況等。
法庭肯定A6當時管有的物品是打算在暴動中用作燃燒彈和縱火;剪刀則是剪開東西包括繩索、綁條或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等非法用途,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
法庭肯定A9 詹(25)當時管有的物品是打算用作旋開螺絲,拆除欄桿或路牌,控罪3罪名成立。
#林偉權法官 #裁決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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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簡要: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包括暴動的交替控罪,即是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行使權利選擇不作供,只有A6傳召了1名證人,主要指出被告身上的工具是在工作使用。
控罪1: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之證供。法庭考慮裁決時顧及到FACC6/2021等案例。
📌現場是否出現暴動:
法庭指案發時西行線的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包括金屬棒等,可以隨時使用;東行線的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無疑使人相信示威者很快會使用這些攻擊針對的目標,包括警察,使其屈服,這相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公私財產損壞,社會安寧已有被破壞的威脅,即使有燃燒彈未能成功點燃或落點距離警方有一段距離,現場已經發生暴動。
📌逃跑及黑衣:
法庭指只要仍有示威者留在現場,暴動亦是繼續,但只要示威者逃走,他們便不是參與暴動,本案正是如此,但沒有證據指當警方驅散時,有多少人留在現場抵抗。
法庭不同意當時逃跑的人一定是畏罪;黑色或深色衣服不一定參與暴動,可以是發泄情緒,日常衣服之用,甚至有示威者會穿白色衫參與暴動。
但各被告是在案發現場不遠被捕,最多是約100米,沒有證據指被告從其他地方走到被捕位置,沒有合法理由可令他們留在現場,也肯定他們不是剛剛到達現場,他們是因身在暴動前線或接近該處,因警方驅散後回身走得不遠而被捕。
📌裝備:
法庭細心比對後,裁定A4就是片段的示威者,因他穿的褲及頭盔有特別的特徵。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頸套、手套、頭盔、護目鏡、消毒炎水、防毒面具、面罩、潛水鏡等是示威者常見物品,沒有證據指他們有需要如此裝備自己,平常人不會隨身攜帶這些物品。
📌總結: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他們不是恰巧路過和旁觀,他們知悉現場有人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逃走前已經知道現場是暴動;他們不理會警方的驅散行動和警告,選擇留下繼續想成為暴動的一份子,即使他們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這已可說是參與暴動,因為他們藉自己現身已可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暴動者,有需要時會協助他們,恃人多勢眾行事;控方已能就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所有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罪2:
法庭不接納A6梁(22)的證人證供,因他無視被告面對的潛在危險,仍然要他前往案發地點工作;他也沒有主動跟進A6的情況等。
法庭肯定A6當時管有的物品是打算在暴動中用作燃燒彈和縱火;剪刀則是剪開東西包括繩索、綁條或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等非法用途,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
法庭肯定A9 詹(25)當時管有的物品是打算用作旋開螺絲,拆除欄桿或路牌,控罪3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所有被吿已還押19天🛑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討論及進一步求情:
林偉權法官指CACC130/2017中第58段的中文非官方翻譯有誤,建議控方向律政司反映,亦建議控辯雙方在引用這段落時要小心處理譯文內容。
📌教導所是否能夠處理本案?
控方引用CACC6/2021案,指若控罪需要阻嚇式刑罰,即使有其他選項合適,亦不應採用;至於教導所在本案是否合適的刑罰選項,控方沒有立場。
📌A1: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被告與家人同住,但成長環境不算理想,學業雖不算出色但操行良好,他亦是孝順顧家,平時也會教小朋友打籃球。
辯方指被告悔意雖然來得遲,但被告在還押期間已有沉重教訓,重犯機會低。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在本案並非是帶頭角色及有預謀犯案;他沒有使用暴力;犯案是一時衝動,是受朋友及媒體影響。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連同日後也會有監管令可以達至懲罰與教化之效,會對被告及社會有益。
📌A2:
A2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
📌A3:
A3法律代表姚大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被告背景良好,有完整家庭,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他過往奉公守法,學業成績良好,有穩定職業,將來未必可以重拾本業,但服刑完畢後會盡力重拾本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參與程度低,暴動時長短。
總結以上及其他求情,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A4:
A4法律代表嚴康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希望法庭可以仔細考慮這份報告。
辯方指被告在侯訊期間一直「做好人」,努力讀書,由副學士直接升上大學,十分難得;他亦是動靜皆宜,獲家人朋友學校支持;他亦是上進有為的人,在最後時間中有悔意,了解到暴力是於事無補。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平衡更生,採納教導所的刑罰選項。
📌A5:
A5法律代表鄭凱霖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被告身邊人指被告是個善良,孝順和品行良好的人。
辯方重申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A6和A7:
A6和A7法律代表劉漢泓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
針對A6,他對設計有天份及熱誠,為人積極向上,有繼續進修,他曾獲外國設計師在IG讚許,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過往一年也有參與不少社區活動。
針對A7,身邊人指她是善良,積極向上,勤奮工作,關懷別人,孝順的人,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過往有參與不少義工工作,熱心公益。她打算在獄內借了解更多囚友的情況,增加自己的生命厚度。
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並非是帶領角色;情節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也沒有證據顯示指A7身上有化學燃料,或是參與投擲燃燒彈的行為。
📌A8:
A8法律代表馮振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身體人對A8有良好評價。
辯方指近年已有不少的同類案件相關的判刑,再加上律政司的上訴,懲罰的元素是否仍需要在本案中佔很大的比重?本案的刑罰對被告已經有很大的阻嚇及衝擊,被告本身是有思想的人,他的親筆求情信指自己隨着了解到香港的歷史及國際地位後愈對香港此地充滿歸屬感,認為香港是個福地,對身為香港人感到幸運,唯愈是求知愈感社會之不公。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卡繆曾說:「或者每個世代內心都懷抱住改變世界的理想,我的世代知道這個世代是無法做到,而這個世代的任務或者更大,就是阻止這個世界的崩解。」,但自己可能使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意見。他期望日後能以浴火重生的姿態與各位見面。他的求情信內容不在此覆述,有意了解者可細閱媒體報導。
📌A9:
A9法律代表方富樂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身體人對A9有良好評價。
辯方指被告家人已為本案承擔巨大的情緒壓力,被告自身是十分為家人着想的人,為人負責任,工作勤奮。
=============
11:00判刑。
#林偉權法官 #求情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所有被吿已還押19天🛑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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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及進一步求情:
林偉權法官指CACC130/2017中第58段的中文非官方翻譯有誤,建議控方向律政司反映,亦建議控辯雙方在引用這段落時要小心處理譯文內容。
📌教導所是否能夠處理本案?
控方引用CACC6/2021案,指若控罪需要阻嚇式刑罰,即使有其他選項合適,亦不應採用;至於教導所在本案是否合適的刑罰選項,控方沒有立場。
📌A1: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被告與家人同住,但成長環境不算理想,學業雖不算出色但操行良好,他亦是孝順顧家,平時也會教小朋友打籃球。
辯方指被告悔意雖然來得遲,但被告在還押期間已有沉重教訓,重犯機會低。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在本案並非是帶頭角色及有預謀犯案;他沒有使用暴力;犯案是一時衝動,是受朋友及媒體影響。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連同日後也會有監管令可以達至懲罰與教化之效,會對被告及社會有益。
📌A2:
A2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
📌A3:
A3法律代表姚大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被告背景良好,有完整家庭,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他過往奉公守法,學業成績良好,有穩定職業,將來未必可以重拾本業,但服刑完畢後會盡力重拾本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參與程度低,暴動時長短。
總結以上及其他求情,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A4:
A4法律代表嚴康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希望法庭可以仔細考慮這份報告。
辯方指被告在侯訊期間一直「做好人」,努力讀書,由副學士直接升上大學,十分難得;他亦是動靜皆宜,獲家人朋友學校支持;他亦是上進有為的人,在最後時間中有悔意,了解到暴力是於事無補。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平衡更生,採納教導所的刑罰選項。
📌A5:
A5法律代表鄭凱霖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被告身邊人指被告是個善良,孝順和品行良好的人。
辯方重申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A6和A7:
A6和A7法律代表劉漢泓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
針對A6,他對設計有天份及熱誠,為人積極向上,有繼續進修,他曾獲外國設計師在IG讚許,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過往一年也有參與不少社區活動。
針對A7,身邊人指她是善良,積極向上,勤奮工作,關懷別人,孝順的人,肩負照顧家人的責任,過往有參與不少義工工作,熱心公益。她打算在獄內借了解更多囚友的情況,增加自己的生命厚度。
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並非是帶領角色;情節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也沒有證據顯示指A7身上有化學燃料,或是參與投擲燃燒彈的行為。
📌A8:
A8法律代表馮振華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身體人對A8有良好評價。
辯方指近年已有不少的同類案件相關的判刑,再加上律政司的上訴,懲罰的元素是否仍需要在本案中佔很大的比重?本案的刑罰對被告已經有很大的阻嚇及衝擊,被告本身是有思想的人,他的親筆求情信指自己隨着了解到香港的歷史及國際地位後愈對香港此地充滿歸屬感,認為香港是個福地,對身為香港人感到幸運,唯愈是求知愈感社會之不公。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卡繆曾說:「或者每個世代內心都懷抱住改變世界的理想,我的世代知道這個世代是無法做到,而這個世代的任務或者更大,就是阻止這個世界的崩解。」,但自己可能使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意見。他期望日後能以浴火重生的姿態與各位見面。他的求情信內容不在此覆述,有意了解者可細閱媒體報導。
📌A9:
A9法律代表方富樂大律師指辯方會採納書面減刑求情陳詞。辯方指身體人對A9有良好評價。
辯方指被告家人已為本案承擔巨大的情緒壓力,被告自身是十分為家人着想的人,為人負責任,工作勤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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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判刑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所有被吿已還押19天🛑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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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法庭在審訊後裁定他們所有罪名成立。在判刑前,法庭先為未滿21歲的A1和A4索取教導所報告,讓法庭有多一個判刑選項可以考慮。
案情: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有示威者要前往警方圍堵的理工大學,警察在九龍加士居道近佐敦道交界設立防線,阻止示威者向東前往理工大學。
📌示威者的作為:
同日約13:00時,一些示威者由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東西行車線,向東前進,看來要往理工大學。他們時而向警方防線進逼,時而停下和警察對峙。東行線一些示威者向前面的警察投擲磚頭和燃燒彈;西行線一些示威者攜有攻擊性武器,即金屬棒和燃燒彈,有示威者嘗試點燃手上的燃燒彈,但不成功。
📌所有被告被捕的經過:
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當時登上兩部警察小巴,快速前駛百多米。停車後警員迅速下車,越過東行線及路中花槽到西行線,於西行線馬路及行人路分別捉着所有被告。
警察追捕時,所有被告和其他人正向著彌敦道方向逃走,其中有人被警察捉著時抗拒掙扎。各人都是在拔萃女書院外那段加士居道的西行線馬路或行人路被捕,他們被捕時都穿著深色或黑色衣服,也穿戴或管有一些裝備,例如頭盔、護目鏡/泳鏡/潛水鏡、防毒面罩和手套等。
法庭的裁斷: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是知悉現場正出現暴動,且是有備前往;他們在當時選擇留在暴動現場是為了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暴動者恃人多勢眾行事,甚至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亦不會是從其他地方走至被捕位置,肯定是從集結中逃走。
當中A4拍攝到在暴動現場中;而A7逃跑時則手持未燃燒的燃燒彈。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帶備防護裝備抵達現場,是為了參與示威時使用;而A6和A9帶備涉案工具包括剪刀、打火機燃料、六角匙和一支士巴拿,是用作非法用途。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18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1暴動罪,法庭考慮本案的情況作後,認為合適的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A4和A7是監禁3年8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可減為監禁3年2個月,而A4和A7是監禁3年4個月。
*案例參考:CACC130/2017、CACC113/2018和CACC164/2018
針對控罪2和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量刑時考慮了物品的性質及其潛在風險後,認為合適的起點為監禁3個月,刑罰會與控罪1部分分期執行。
本案判刑:
只面對控罪1的A2,A3,A5和A8要面對之刑期是監禁3年2個月,A7是監禁3年4個月。
至於還要各自面對控罪2和3的A6和A9,他們要面對之刑期是監禁3年4個月。
至於較年青的A1和A4,法庭認為教導所是相稱的刑罰,法庭判令他們進入教導所。
#林偉權法官 #求情 #判刑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所有被吿已還押19天🛑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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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法庭在審訊後裁定他們所有罪名成立。在判刑前,法庭先為未滿21歲的A1和A4索取教導所報告,讓法庭有多一個判刑選項可以考慮。
案情: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有示威者要前往警方圍堵的理工大學,警察在九龍加士居道近佐敦道交界設立防線,阻止示威者向東前往理工大學。
📌示威者的作為:
同日約13:00時,一些示威者由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東西行車線,向東前進,看來要往理工大學。他們時而向警方防線進逼,時而停下和警察對峙。東行線一些示威者向前面的警察投擲磚頭和燃燒彈;西行線一些示威者攜有攻擊性武器,即金屬棒和燃燒彈,有示威者嘗試點燃手上的燃燒彈,但不成功。
📌所有被告被捕的經過:
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當時登上兩部警察小巴,快速前駛百多米。停車後警員迅速下車,越過東行線及路中花槽到西行線,於西行線馬路及行人路分別捉着所有被告。
警察追捕時,所有被告和其他人正向著彌敦道方向逃走,其中有人被警察捉著時抗拒掙扎。各人都是在拔萃女書院外那段加士居道的西行線馬路或行人路被捕,他們被捕時都穿著深色或黑色衣服,也穿戴或管有一些裝備,例如頭盔、護目鏡/泳鏡/潛水鏡、防毒面罩和手套等。
法庭的裁斷: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是知悉現場正出現暴動,且是有備前往;他們在當時選擇留在暴動現場是為了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暴動者恃人多勢眾行事,甚至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亦不會是從其他地方走至被捕位置,肯定是從集結中逃走。
當中A4拍攝到在暴動現場中;而A7逃跑時則手持未燃燒的燃燒彈。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帶備防護裝備抵達現場,是為了參與示威時使用;而A6和A9帶備涉案工具包括剪刀、打火機燃料、六角匙和一支士巴拿,是用作非法用途。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18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1暴動罪,法庭考慮本案的情況作後,認為合適的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A4和A7是監禁3年8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可減為監禁3年2個月,而A4和A7是監禁3年4個月。
*案例參考:CACC130/2017、CACC113/2018和CACC164/2018
針對控罪2和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量刑時考慮了物品的性質及其潛在風險後,認為合適的起點為監禁3個月,刑罰會與控罪1部分分期執行。
本案判刑:
只面對控罪1的A2,A3,A5和A8要面對之刑期是監禁3年2個月,A7是監禁3年4個月。
至於還要各自面對控罪2和3的A6和A9,他們要面對之刑期是監禁3年4個月。
至於較年青的A1和A4,法庭認為教導所是相稱的刑罰,法庭判令他們進入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控方已取得片段證人的口供,故兩位辯方律師不再挑戰片段的證物鏈。
主控份功課未獲林官滿意,片段列表中仍未表明畫面人士是不可辨認、抑或可以靠何等衣飾辨認。控方指在某些片段是依賴被告人的招認判斷被告,但仍會依法庭指示重做功課。
主控本來想拎三小時為約二十格截圖寫簡短摘要,全場不禁嘩然,林官亦笑指:「唔得,太多喇,除非你未睇過啲片,唔掌握啦~」主控解釋指電腦中文輸入有困難,林官反指可以手寫在單行紙,以附錄形式遞交~
10:00 休庭至 11:30
📌 開案陳詞:不自願招認及篤灰狗轉做控方證人
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晚看到兩名人士用鎚擊打校門,巡視時發現校門玻璃被擊碎。同年7月24日凌晨,郭從CCTV見到有兩人步近正門,他外出查看時聽到正門傳來爆炸聲,甫到正門見到有火所以報警。警方後來到場,檢取火魔殘骸。
鄭梓健在同年7月23日見到A1-2 分別在whatsapp WeChat 上載學校照片,而A2提及「搞事、縱火」。他經社交媒體問A1會否縱火,A1承認而A2亦約鄭梓健到商場平台同做汽油彈,鄭梓健晚上因好奇心而前往,見A1-2 蒙臉但都能看到上半臉,鄭梓健見到他們製作火魔,再跟隨二人到校門倒不明液體及再投擲火魔。鄭梓健在平台拍攝著火的過程及經WhatsApp 傳回A1. A1有向他詢問「火勢如何,有多少消防到達。」
及後,警方上門拘捕A1, 在警誡下,A1承認用棍擊打校門。又在錄影會面下承認動機:「要求學校停課而未獲理會,所以有相關行動。」A1指行動後有換回日常衣服及棄衫,但仍保留兩枝伸縮棍。
同年8月4日警方拘捕A2, 惟A2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僅之後在手套中驗出A2 DNA.
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 目睹兩名人士以「鎚」破壞校門
郭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晚獨自在學校正門櫃檯當值,他目擊有兩個黑衣及蒙臉人士拿著棍由樓梯跑上校門,再用「鎚」擊打玻璃門。郭先生描述他們偏瘦,遺忘其他外型上的細節。
郭先生描述當日細節,他見到兩個人各用雙手揮持一把鎚狀物品,敲打玻璃門,歷時約十秒。玻璃門破裂而有玻璃碎飛彈到郭的臉前,他感到疼痛。郭立即喝令及打開玻璃門,惟二人已向大門左邊逃離。郭先生沒有追上因二人手持武器,他立即通知校方及報警。
13:20 主問未完,下午播片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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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取得片段證人的口供,故兩位辯方律師不再挑戰片段的證物鏈。
主控份功課未獲林官滿意,片段列表中仍未表明畫面人士是不可辨認、抑或可以靠何等衣飾辨認。控方指在某些片段是依賴被告人的招認判斷被告,但仍會依法庭指示重做功課。
主控本來想拎三小時為約二十格截圖寫簡短摘要,全場不禁嘩然,林官亦笑指:「唔得,太多喇,除非你未睇過啲片,唔掌握啦~」主控解釋指電腦中文輸入有困難,林官反指可以手寫在單行紙,以附錄形式遞交~
10:00 休庭至 11:30
📌 開案陳詞:不自願招認及篤灰狗轉做控方證人
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晚看到兩名人士用鎚擊打校門,巡視時發現校門玻璃被擊碎。同年7月24日凌晨,郭從CCTV見到有兩人步近正門,他外出查看時聽到正門傳來爆炸聲,甫到正門見到有火所以報警。警方後來到場,檢取火魔殘骸。
鄭梓健在同年7月23日見到A1-2 分別在whatsapp WeChat 上載學校照片,而A2提及「搞事、縱火」。他經社交媒體問A1會否縱火,A1承認而A2亦約鄭梓健到商場平台同做汽油彈,鄭梓健晚上因好奇心而前往,見A1-2 蒙臉但都能看到上半臉,鄭梓健見到他們製作火魔,再跟隨二人到校門倒不明液體及再投擲火魔。鄭梓健在平台拍攝著火的過程及經WhatsApp 傳回A1. A1有向他詢問「火勢如何,有多少消防到達。」
及後,警方上門拘捕A1, 在警誡下,A1承認用棍擊打校門。又在錄影會面下承認動機:「要求學校停課而未獲理會,所以有相關行動。」A1指行動後有換回日常衣服及棄衫,但仍保留兩枝伸縮棍。
同年8月4日警方拘捕A2, 惟A2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僅之後在手套中驗出A2 DNA.
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 目睹兩名人士以「鎚」破壞校門
郭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晚獨自在學校正門櫃檯當值,他目擊有兩個黑衣及蒙臉人士拿著棍由樓梯跑上校門,再用「鎚」擊打玻璃門。郭先生描述他們偏瘦,遺忘其他外型上的細節。
郭先生描述當日細節,他見到兩個人各用雙手揮持一把鎚狀物品,敲打玻璃門,歷時約十秒。玻璃門破裂而有玻璃碎飛彈到郭的臉前,他感到疼痛。郭立即喝令及打開玻璃門,惟二人已向大門左邊逃離。郭先生沒有追上因二人手持武器,他立即通知校方及報警。
13:20 主問未完,下午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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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郭先生午飯後繼續作供,控方主問部份(按此)詳見午飯前post. 以下是辯方盤問。
📌 案發時指稱的被告人非黑衣打扮
在A1辯方律師盤問下,郭指出在5月25日晚,約記得自己身穿淺色衣服。但他不能確認CCTV畫面截圖中的某被告是身穿淺色衫,但有可能不是控方所形容的「全身黑色」。郭在追出去時,也不記得是否有人身穿淺色衫。
📌 辯方質疑證人未必目睹案發經過,僅事後發現金屬架燒至變形
在A2辯方盤問下,證人指出在7月24日,學校校門前兩尺有圍板圍封,距離玻璃門約兩尺,而他看不清正門所有玻璃門,因被圍板檔住。在櫃檯時仍未起火故郭看不到及感受不到火溫,他越過校內的乒乓波枱走到側門,到樓梯位時就聽到爆炸聲及見到火在燃燒。及後他走到安全位置才報警,因而沒有受到火焰所傷。
郭反對A1辯方所指火焰沒有造成大損毀,而是「燒爛晒令拉手變形」,而天花及圍板位置則沒有特別焦黑。
7月24號晚,郭同意如A2辯方所指,由於校門前有雜物及圍欄,一般人不會走近學校正門位置。事發時學校向來人煙稀少,辯方指出校門正門及右邊也有樓梯通往商場。
第二控方證人:男偵緝警員 陳海容(音)
在7月24日晚,陳警員在商場角落檢拾涉案物品。
📌 商場平台可遠眺學校,證物化驗結果不明確
在A2辯方盤問下,陳在商埸L3平面圖上標示CCTV、走廊、平台及青衣堂的位置。陳後來從截圖中確認各位置,他同意平台的欄杆位置可以遠眺學校正門。
證物方面,陳在7月24日下午一時在1號梯找到證物,即石油氣罐、玻璃樽。相隔12小時才檢取的原因是「(之前)未搵到囉。」陳事後送物品化驗,結果是沒有驗出有價值指紋。
陳及後找到6個紅色塑膠蓋及2隻藍色手套,亦送往做DNA化驗,但忘記有否化驗手套上的易燃液體。在現場煙頭上亦化驗出非涉案人士DNA.
辯方續指陳就本案拘捕過其他人士,分別是蕭先生及💩鄭梓健💩,拘捕篤灰狗的原因是他在事發前後於學校附近出現很多次。陳有向學校索取相關CCTV, 但他不知道校方會否向學生提供藍色膠手套。
林官補充發問下,陳警員指當時沒有相配紅色塑膠蓋及校門前的易燃液體罐。
第二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預告:明天會傳召篤灰狗 💩鄭梓健💩,林官多次溫馨提示大家如果部分問題涉及對 💩鄭梓健💩 的指控,必須必須必須要事前提醒篤灰狗有權保持緘默🙃
16:30 完庭,明日09:30繼續。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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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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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郭先生午飯後繼續作供,控方主問部份(按此)詳見午飯前post. 以下是辯方盤問。
📌 案發時指稱的被告人非黑衣打扮
在A1辯方律師盤問下,郭指出在5月25日晚,約記得自己身穿淺色衣服。但他不能確認CCTV畫面截圖中的某被告是身穿淺色衫,但有可能不是控方所形容的「全身黑色」。郭在追出去時,也不記得是否有人身穿淺色衫。
📌 辯方質疑證人未必目睹案發經過,僅事後發現金屬架燒至變形
在A2辯方盤問下,證人指出在7月24日,學校校門前兩尺有圍板圍封,距離玻璃門約兩尺,而他看不清正門所有玻璃門,因被圍板檔住。在櫃檯時仍未起火故郭看不到及感受不到火溫,他越過校內的乒乓波枱走到側門,到樓梯位時就聽到爆炸聲及見到火在燃燒。及後他走到安全位置才報警,因而沒有受到火焰所傷。
郭反對A1辯方所指火焰沒有造成大損毀,而是「燒爛晒令拉手變形」,而天花及圍板位置則沒有特別焦黑。
7月24號晚,郭同意如A2辯方所指,由於校門前有雜物及圍欄,一般人不會走近學校正門位置。事發時學校向來人煙稀少,辯方指出校門正門及右邊也有樓梯通往商場。
第二控方證人:男偵緝警員 陳海容(音)
在7月24日晚,陳警員在商場角落檢拾涉案物品。
📌 商場平台可遠眺學校,證物化驗結果不明確
在A2辯方盤問下,陳在商埸L3平面圖上標示CCTV、走廊、平台及青衣堂的位置。陳後來從截圖中確認各位置,他同意平台的欄杆位置可以遠眺學校正門。
證物方面,陳在7月24日下午一時在1號梯找到證物,即石油氣罐、玻璃樽。相隔12小時才檢取的原因是「(之前)未搵到囉。」陳事後送物品化驗,結果是沒有驗出有價值指紋。
陳及後找到6個紅色塑膠蓋及2隻藍色手套,亦送往做DNA化驗,但忘記有否化驗手套上的易燃液體。在現場煙頭上亦化驗出非涉案人士DNA.
辯方續指陳就本案拘捕過其他人士,分別是蕭先生及💩鄭梓健💩,拘捕篤灰狗的原因是他在事發前後於學校附近出現很多次。陳有向學校索取相關CCTV, 但他不知道校方會否向學生提供藍色膠手套。
林官補充發問下,陳警員指當時沒有相配紅色塑膠蓋及校門前的易燃液體罐。
第二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預告:明天會傳召篤灰狗 💩鄭梓健💩,林官多次溫馨提示大家如果部分問題涉及對 💩鄭梓健💩 的指控,必須必須必須要事前提醒篤灰狗有權保持緘默🙃
16:30 完庭,明日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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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第四控方證人:A1拘捕警員15543 林卓斌(音)
📌 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
8月4日連同另外三位警員上到A1居所,林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以縱火罪作拘捕,被告指「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隨後,在A1和父母的見證下,警員16666從A1房中背包搜到兩枝未展開的伸縮棍。林正式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警誡,A1回應:「呢兩枝棍係用嚟扑學校玻璃。」
隨後,四位警員帶同A1坐政府私家車回到青衣警署,林沒有同父母交談,也不知道他們如何抵達警署。之後林有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作口供補錄,A1同意及簽名作實。
及後,林提取了A1 進行錄影會面,再一次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林警員聲稱所有程序合法合理,被告亦在錄影會面下進行招認並且同意及簽署。
📌首被告自稱案發時在睡房睡覺
在錄影會面時,A1指「我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稱自己上一次出門在7月23至24日,沒有在縱火案發生當日 (7月25日) 出門,只是留在房間睡覺。直至案發翌日瀏覽Facebook時,才發現梁植偉紀念中學遭人縱火,但不清楚是誰人所為。
A1 承認在2020年5月25日晚上十一至十二時,與另一朋友用兩支棍同朋友打爛學校玻璃。當晚A1 與友人相約在梁植偉紀念中學旁邊的長康邨二期商場天台。A1 當晚十時許身穿「普通出街衫」即白色t-shirt、白色短褲、純黑鞋出門,與友人會合後才換上黑色T-shirt、黑褲、拎住黑色斜孭袋,袋內有首被告的個人物品及兩支伸縮棍。
📌 行動是大家一齊商量,沒有其他人知情。
A1透露友人為隔離班的同級同學,二人均就讀中四。A1指與對方認識久了,逐漸談及社會運動。其後雙方一起商量犯案,並有共識打爆學校玻璃,逼使學校停課,惟最終校方沒有回應。A1指伸縮棍為友人提供,案發當天帶去學校。
A1原先打算將犯案的衣服拿去寮肚路後山燒,惟最終決定更衣並將衣服棄於後山。A1並將兩支棍藏在家中。
警員問A1是否記得友人的手機號碼,A1回答忘記了,亦不知道對方的地址。A1亦不知道伸縮棍哪裡來,友人亦從未提及,事件亦無其他人知情。警員其後展示於A1搜到的兩支伸縮棍,A1指出當日使用銀色棍面,黑色棍面是友人使用的。
主問完成,未開辯方盤問,星期一09:30同庭繼續。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第四控方證人:A1拘捕警員15543 林卓斌(音)
📌 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
8月4日連同另外三位警員上到A1居所,林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以縱火罪作拘捕,被告指「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隨後,在A1和父母的見證下,警員16666從A1房中背包搜到兩枝未展開的伸縮棍。林正式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警誡,A1回應:「呢兩枝棍係用嚟扑學校玻璃。」
隨後,四位警員帶同A1坐政府私家車回到青衣警署,林沒有同父母交談,也不知道他們如何抵達警署。之後林有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作口供補錄,A1同意及簽名作實。
及後,林提取了A1 進行錄影會面,再一次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林警員聲稱所有程序合法合理,被告亦在錄影會面下進行招認並且同意及簽署。
📌首被告自稱案發時在睡房睡覺
在錄影會面時,A1指「我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稱自己上一次出門在7月23至24日,沒有在縱火案發生當日 (7月25日) 出門,只是留在房間睡覺。直至案發翌日瀏覽Facebook時,才發現梁植偉紀念中學遭人縱火,但不清楚是誰人所為。
A1 承認在2020年5月25日晚上十一至十二時,與另一朋友用兩支棍同朋友打爛學校玻璃。當晚A1 與友人相約在梁植偉紀念中學旁邊的長康邨二期商場天台。A1 當晚十時許身穿「普通出街衫」即白色t-shirt、白色短褲、純黑鞋出門,與友人會合後才換上黑色T-shirt、黑褲、拎住黑色斜孭袋,袋內有首被告的個人物品及兩支伸縮棍。
📌 行動是大家一齊商量,沒有其他人知情。
A1透露友人為隔離班的同級同學,二人均就讀中四。A1指與對方認識久了,逐漸談及社會運動。其後雙方一起商量犯案,並有共識打爆學校玻璃,逼使學校停課,惟最終校方沒有回應。A1指伸縮棍為友人提供,案發當天帶去學校。
A1原先打算將犯案的衣服拿去寮肚路後山燒,惟最終決定更衣並將衣服棄於後山。A1並將兩支棍藏在家中。
警員問A1是否記得友人的手機號碼,A1回答忘記了,亦不知道對方的地址。A1亦不知道伸縮棍哪裡來,友人亦從未提及,事件亦無其他人知情。警員其後展示於A1搜到的兩支伸縮棍,A1指出當日使用銀色棍面,黑色棍面是友人使用的。
主問完成,未開辯方盤問,星期一09:30同庭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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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16666 警員繼續作供
📌 證人盤問時不斷改口
午休前證人指同事當日以「刑事毀壞」罪警誡被告,但無留意警誡後被告有否招認,又指不清楚警誡前的情況,林官逐問:「聽唔清楚咁你又知同事警誡咗人?」,證人澄清指有聽到同事警誡首被告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而又指首被告回應用以敲打校門,官追問指「頭先你又話無留意」證人指「我搞錯咗律師的發問」,辯方「其實問題好簡單咋嘛,一問一答。」
📌 記事冊內容錯亂
證人在自己的記事冊中寫錯上門搜查的邨名及樓名,證人有去但不小心寫錯地址。寫錯被告的父親作首被告,都因為自己寫錯。出發事應知找首被告。但證人沒有為錯失作解釋,僅指「不小心」寫錯。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在8月4日上門搜索時,沒有拘捕及警誡首被告。
對於首被告父母上車及回到警署的過程,證人一概表示不清楚。
📌 兩位控方證人均聲稱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
證人指補錄口供時不在場所以不知道情況,推想會面室只有15543及首被告,沒有第三者。因為證人一直在外面處理證物,故他不同意警長曾進入會面室。
證人指自己有協助首被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姓名,電話等。他指出自己負責書寫通知書歵「DPC15543編號以及發出日期、時間、姓名、身分證。」等,此等資料則在較早前由15543聲稱是自己所寫。但證人確認是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沒可能由其他人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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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DPC2630 Lur俊安(音)作供
8月4日時他一同有上門拘捕首被告,沒有見到有任何警員威迫恐嚇首被告。
📌 雖然上門協助搜索,但乜都唔知唔肯定唔記得
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知悉上門後警員15543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首被告,但不知道首被告有否回應。記得搜房後警員有警誡但忘了詳情是刑事毀壞或攻擊性武器,他記得首被告有回應但不知內容。
林官發問:「咁你嗰日喺係度做咩㗎?」,證人回應指自己屬支援角色,官跟進問:「你雖然做支援啫,即係你無嘢做,人哋需要幫手先叫你嚟,但你同事警誡被告,被告點回應你聽都唔聽㗎?」。證人解釋因為事隔太耐,已經唔記得細節,又稱不肯定被告有否回應,官質問「你咩都唔肯定,有咩你係肯定㗎,點協助法庭啫?」。
📌 凌晨出發又拉人真係好滋擾囉
林官質問為何帶走父母回警署,又指為何不先安排人手在家中作簡單查問,若有可疑才再帶離父母。林官指突然在凌晨上門又拉離市民,則是「非常滋擾的做法」,警長解釋一行人由8月3日早上8時半當值,期間開始疏理資料至傍晚7點左右收窄了嫌疑人資料,再整理至23時左右,所以才在深夜行動。
警長指聽到首被告在家中在警誡下招認,但他不清楚詳細內容,僅知首被告承認有拎伸縮棍扑玻璃,同場也沒有詢問其他隊友有否記錄。警長不知道扑玻璃有涉及次被告,同場搜到兩枝伸縮棍也沒有進一步詢問有否涉及另一人。
🥜🥜林官同控方對質的精彩逐字稿:
https://telegra.ph/DCCC291-林官問題稿-02-14
📌 警長否認一切威迫利誘行為
警長稱回到警署後至早上七時間,沒有接觸過首被告。在凌晨2點時,警長自己補寫記事冊,附近有16666在場,但沒有留意他有否走到會面室中。警長否認一切自己對首被告的威迫利誘。
發出、解釋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應由拘捕警員做,警長指沒有試過由非拘捕警員填寫。在凌晨時分所寫的通知書上,警長稱認不出是由誰人所寫,但推斷應該由15543所寫。在同日早上九時,警長一同提取首被告至錄影會面室,期間警長不同意自己有要脅/教唆首被告作口供及辨認自己。
----------
📌 鄭梓健早在8月3日指控他人(篤灰)
控方補充資料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3日被拘,2021年3月控方正式在庭上撤控,原因是沒有足夠證據。早在2020年11月16日控方已發現指控鄭的證據較弱,在1月時控方提出向鄭錄取「不具損害口供」的作用是因為鄭梓健已在8月時的口供中篤灰,所以想將他在警誡下提及的篤灰內容轉回正式書面口供。
📌 控方解釋為何不起訴鄭梓健
控方指在12月24日的DNA化驗報告中找不到鄭梓健DNA, 又指在電話中針對鄭的證據也較弱,所以2月5日不再進行起訴。
📌 控方不願承認拉錯人,又不肯保證絕不起訴
在針對鄭梓健的身份上,林官只關注控方是否告錯人,或能完全保證絕不起訴。控方指當初有表面證據起訴,因為鄭梓健有出現在附近。林官追問:「咁係咪當時錯誤決定所以修正啦?所以唔洗畀豁免起訴?」控方同意林官逐指「所以咪話你哋要思考,當時已經係拘捕及懷疑,咁法庭係咪要喺一定時間提醒佢小心作供:控方唔係話唔告你,一有證據就拉人。除非你(控方)畀咗保證佢。」控方指有撤控,但又不承認是當初告錯人,林官斥這對證人無保障:「如果佢越講越多,咁你告唔告?」控方無語,林官又指:「從來無中間落墨㗎,一係告錯人,一係豁免起訴。」
林官指懂法律者知悉鄭的部份作供可能構成串謀或正式參與,若如此控方會否起訴:「定你一言九鼎話唔告?但你做唔到呢個保證㗎嘛。」控方仍然不承認拉錯人,僅指因沒有足夠證據起訴。
林官追問及舉出鄭梓健當晚影片的目的,「是知悉犯罪而提供片段以助達到目的,這是否涉及串謀?」,控方回應部份行為(即影片及協助製作汽油彈)是有踩界,但按控方理解鄭梓健有拒絕替他人購買汽油彈的物料。控方又指鄭可能會多言,各方達成共識早在鄭梓健接觸兩位被告時作提醒。
17:00 完庭,明日09:30再續,終於輪到鄭梓健啦。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PW6 16666 警員繼續作供
📌 證人盤問時不斷改口
午休前證人指同事當日以「刑事毀壞」罪警誡被告,但無留意警誡後被告有否招認,又指不清楚警誡前的情況,林官逐問:「聽唔清楚咁你又知同事警誡咗人?」,證人澄清指有聽到同事警誡首被告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而又指首被告回應用以敲打校門,官追問指「頭先你又話無留意」證人指「我搞錯咗律師的發問」,辯方「其實問題好簡單咋嘛,一問一答。」
📌 記事冊內容錯亂
證人在自己的記事冊中寫錯上門搜查的邨名及樓名,證人有去但不小心寫錯地址。寫錯被告的父親作首被告,都因為自己寫錯。出發事應知找首被告。但證人沒有為錯失作解釋,僅指「不小心」寫錯。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在8月4日上門搜索時,沒有拘捕及警誡首被告。
對於首被告父母上車及回到警署的過程,證人一概表示不清楚。
📌 兩位控方證人均聲稱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
證人指補錄口供時不在場所以不知道情況,推想會面室只有15543及首被告,沒有第三者。因為證人一直在外面處理證物,故他不同意警長曾進入會面室。
證人指自己有協助首被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姓名,電話等。他指出自己負責書寫通知書歵「DPC15543編號以及發出日期、時間、姓名、身分證。」等,此等資料則在較早前由15543聲稱是自己所寫。但證人確認是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沒可能由其他人寫。
----------
PW7 DPC2630 Lur俊安(音)作供
8月4日時他一同有上門拘捕首被告,沒有見到有任何警員威迫恐嚇首被告。
📌 雖然上門協助搜索,但乜都唔知唔肯定唔記得
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知悉上門後警員15543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首被告,但不知道首被告有否回應。記得搜房後警員有警誡但忘了詳情是刑事毀壞或攻擊性武器,他記得首被告有回應但不知內容。
林官發問:「咁你嗰日喺係度做咩㗎?」,證人回應指自己屬支援角色,官跟進問:「你雖然做支援啫,即係你無嘢做,人哋需要幫手先叫你嚟,但你同事警誡被告,被告點回應你聽都唔聽㗎?」。證人解釋因為事隔太耐,已經唔記得細節,又稱不肯定被告有否回應,官質問「你咩都唔肯定,有咩你係肯定㗎,點協助法庭啫?」。
📌 凌晨出發又拉人真係好滋擾囉
林官質問為何帶走父母回警署,又指為何不先安排人手在家中作簡單查問,若有可疑才再帶離父母。林官指突然在凌晨上門又拉離市民,則是「非常滋擾的做法」,警長解釋一行人由8月3日早上8時半當值,期間開始疏理資料至傍晚7點左右收窄了嫌疑人資料,再整理至23時左右,所以才在深夜行動。
警長指聽到首被告在家中在警誡下招認,但他不清楚詳細內容,僅知首被告承認有拎伸縮棍扑玻璃,同場也沒有詢問其他隊友有否記錄。警長不知道扑玻璃有涉及次被告,同場搜到兩枝伸縮棍也沒有進一步詢問有否涉及另一人。
🥜🥜林官同控方對質的精彩逐字稿:
https://telegra.ph/DCCC291-林官問題稿-02-14
📌 警長否認一切威迫利誘行為
警長稱回到警署後至早上七時間,沒有接觸過首被告。在凌晨2點時,警長自己補寫記事冊,附近有16666在場,但沒有留意他有否走到會面室中。警長否認一切自己對首被告的威迫利誘。
發出、解釋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應由拘捕警員做,警長指沒有試過由非拘捕警員填寫。在凌晨時分所寫的通知書上,警長稱認不出是由誰人所寫,但推斷應該由15543所寫。在同日早上九時,警長一同提取首被告至錄影會面室,期間警長不同意自己有要脅/教唆首被告作口供及辨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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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梓健早在8月3日指控他人(篤灰)
控方補充資料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3日被拘,2021年3月控方正式在庭上撤控,原因是沒有足夠證據。早在2020年11月16日控方已發現指控鄭的證據較弱,在1月時控方提出向鄭錄取「不具損害口供」的作用是因為鄭梓健已在8月時的口供中篤灰,所以想將他在警誡下提及的篤灰內容轉回正式書面口供。
📌 控方解釋為何不起訴鄭梓健
控方指在12月24日的DNA化驗報告中找不到鄭梓健DNA, 又指在電話中針對鄭的證據也較弱,所以2月5日不再進行起訴。
📌 控方不願承認拉錯人,又不肯保證絕不起訴
在針對鄭梓健的身份上,林官只關注控方是否告錯人,或能完全保證絕不起訴。控方指當初有表面證據起訴,因為鄭梓健有出現在附近。林官追問:「咁係咪當時錯誤決定所以修正啦?所以唔洗畀豁免起訴?」控方同意林官逐指「所以咪話你哋要思考,當時已經係拘捕及懷疑,咁法庭係咪要喺一定時間提醒佢小心作供:控方唔係話唔告你,一有證據就拉人。除非你(控方)畀咗保證佢。」控方指有撤控,但又不承認是當初告錯人,林官斥這對證人無保障:「如果佢越講越多,咁你告唔告?」控方無語,林官又指:「從來無中間落墨㗎,一係告錯人,一係豁免起訴。」
林官指懂法律者知悉鄭的部份作供可能構成串謀或正式參與,若如此控方會否起訴:「定你一言九鼎話唔告?但你做唔到呢個保證㗎嘛。」控方仍然不承認拉錯人,僅指因沒有足夠證據起訴。
林官追問及舉出鄭梓健當晚影片的目的,「是知悉犯罪而提供片段以助達到目的,這是否涉及串謀?」,控方回應部份行為(即影片及協助製作汽油彈)是有踩界,但按控方理解鄭梓健有拒絕替他人購買汽油彈的物料。控方又指鄭可能會多言,各方達成共識早在鄭梓健接觸兩位被告時作提醒。
17:00 完庭,明日09:30再續,終於輪到鄭梓健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
📌鄭梓健乜都話唔記得
鄭梓健出庭作供,當主控問及鄭梓健當日在做甚麼?認唔認識本案被告?記唔記得當時自己及被告衣著?在長康邨的寓所望唔望到學校?對於以上提問鄭梓健答:「唔係好記得啦」、「無印象」,後來解釋並向法官致歉「唔好意思,唔係好記得啦,因為我記性比較差」。鄭梓健後來供稱由於家人不知自己食煙,所以會在晚上落街周圍流連吸煙,通常在報紙檔買煙。
📌官: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啊!
主控官問及鄭在學情況時,鄭梓健供稱透露現時仍在梁植偉紀念中學讀中五,案發時讀中四「我淨喺記得我係一個成日缺席嘅學生,唔返學時通常留係屋企」,稱「身體狀況唔係咁好,時不時頭暈肚痛唔舒服。」、「有時交病假紙,有時交家長信請假」。主控忽然關心鄭梓健:「成日缺席?咁你記唔記得你升唔升到班啊?」林官斥:「主控官,呢個唔係學校聆訊啊!問啲與本案有關嘅問題啦!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呀!請繼續。」
📌證人處境尷尬,主控解釋其可疑處?
林官要求鄭梓健避席,問主控官:「到底呢個姓鄭嘅證人,而家處於一個乜嘢嘅光景啊?」控方指鄭梓健現時沒有嫌疑,控方視鄭梓健為旁觀者而非疑犯,純粹以旁觀者身份就案發經過作供。林官追問主控「你改變個看法咋嘛你改變唔到個事實㗎嘛,咁佢而家仲是咪受嫌?咁點解最初你又選擇告埋佢呢?」
主控答覆「因為無進一步嘅法證證據。」林官斥「沒有鑑證證據你由day1已經係㗎喇!你未驗吖嘛,你而家只係返翻去day1嗰個狀態咋嘛!到底係乜嘢令到佢由一個有嫌在身嘅人變成無嫌疑呢?」
後來主控官解釋鄭梓健當時可疑之處,在於鄭梓健在縱火案發時,在附近近距離觀察及拍片,在其手機發現與被告的社交媒體通訊記錄,他亦見證汽油彈的製造過程。林官其後提醒控方應該適時提醒鄭梓健的緘密權,「無辦法,唯有用咁tedious嘅方法處理呢位證人」
📌鄭梓健未能認出圖中人
控方向鄭梓健展示片段截圖,希望鄭梓健認人。首先展示指稱是鄭梓健的截圖,鄭選擇唔答;後來展示其他指稱被告在內的截圖,鄭就答:「無印象」。
林官見狀,提醒鄭梓健「有啲問題你有權選擇答定唔答,你就可以唔答,不過如果你選擇答,就唔好講啲唔講啲,左閃右避……一定要講出全部的所知所信,不得講假、隱瞞。如果查出你唔係如實講,或者同你向警察講嘅有出入,你係有可能被控誤讀警務人員。」
之後控方繼續發問,林官提醒:「你可以選擇答或者唔答呢個問題」。鄭梓健:「答,不過唔清楚呢個邊個嚟。」
📌辯方盤問
盤問時鄭梓健稱上學時經常見到同學,有時學校會提供膠手套讓同學執嘢,無印象係咩色(辯方指出時藍色)。鄭梓健作供完畢。
控方指化驗報告顯示撿獲的手套,在指尖範圍以內的內層表面驗出可能來自第二被告的人類DNA,林官認為「手套指尖範圍」過份籠統,要求控方傳召證人作供,解釋手套指尖範圍是指那裏。
🟢14:30繼續,將傳召化驗師作供。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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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梓健乜都話唔記得
鄭梓健出庭作供,當主控問及鄭梓健當日在做甚麼?認唔認識本案被告?記唔記得當時自己及被告衣著?在長康邨的寓所望唔望到學校?對於以上提問鄭梓健答:「唔係好記得啦」、「無印象」,後來解釋並向法官致歉「唔好意思,唔係好記得啦,因為我記性比較差」。鄭梓健後來供稱由於家人不知自己食煙,所以會在晚上落街周圍流連吸煙,通常在報紙檔買煙。
📌官: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啊!
主控官問及鄭在學情況時,鄭梓健供稱透露現時仍在梁植偉紀念中學讀中五,案發時讀中四「我淨喺記得我係一個成日缺席嘅學生,唔返學時通常留係屋企」,稱「身體狀況唔係咁好,時不時頭暈肚痛唔舒服。」、「有時交病假紙,有時交家長信請假」。主控忽然關心鄭梓健:「成日缺席?咁你記唔記得你升唔升到班啊?」林官斥:「主控官,呢個唔係學校聆訊啊!問啲與本案有關嘅問題啦!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呀!請繼續。」
📌證人處境尷尬,主控解釋其可疑處?
林官要求鄭梓健避席,問主控官:「到底呢個姓鄭嘅證人,而家處於一個乜嘢嘅光景啊?」控方指鄭梓健現時沒有嫌疑,控方視鄭梓健為旁觀者而非疑犯,純粹以旁觀者身份就案發經過作供。林官追問主控「你改變個看法咋嘛你改變唔到個事實㗎嘛,咁佢而家仲是咪受嫌?咁點解最初你又選擇告埋佢呢?」
主控答覆「因為無進一步嘅法證證據。」林官斥「沒有鑑證證據你由day1已經係㗎喇!你未驗吖嘛,你而家只係返翻去day1嗰個狀態咋嘛!到底係乜嘢令到佢由一個有嫌在身嘅人變成無嫌疑呢?」
後來主控官解釋鄭梓健當時可疑之處,在於鄭梓健在縱火案發時,在附近近距離觀察及拍片,在其手機發現與被告的社交媒體通訊記錄,他亦見證汽油彈的製造過程。林官其後提醒控方應該適時提醒鄭梓健的緘密權,「無辦法,唯有用咁tedious嘅方法處理呢位證人」
📌鄭梓健未能認出圖中人
控方向鄭梓健展示片段截圖,希望鄭梓健認人。首先展示指稱是鄭梓健的截圖,鄭選擇唔答;後來展示其他指稱被告在內的截圖,鄭就答:「無印象」。
林官見狀,提醒鄭梓健「有啲問題你有權選擇答定唔答,你就可以唔答,不過如果你選擇答,就唔好講啲唔講啲,左閃右避……一定要講出全部的所知所信,不得講假、隱瞞。如果查出你唔係如實講,或者同你向警察講嘅有出入,你係有可能被控誤讀警務人員。」
之後控方繼續發問,林官提醒:「你可以選擇答或者唔答呢個問題」。鄭梓健:「答,不過唔清楚呢個邊個嚟。」
📌辯方盤問
盤問時鄭梓健稱上學時經常見到同學,有時學校會提供膠手套讓同學執嘢,無印象係咩色(辯方指出時藍色)。鄭梓健作供完畢。
控方指化驗報告顯示撿獲的手套,在指尖範圍以內的內層表面驗出可能來自第二被告的人類DNA,林官認為「手套指尖範圍」過份籠統,要求控方傳召證人作供,解釋手套指尖範圍是指那裏。
🟢14:30繼續,將傳召化驗師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D1:馬(24) / D2:鄭(21)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案件中的17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審訊一再延期🔸
案件原安排在3月7日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30天審訊,因疫情關系需延期,今日提訊商討處理,法官表示有2個日子分別是7月4日後及11月14日後可供各人考慮,第二個日子會由其他法官處理,然而希望各律師代表研究可否減省日子少於30天。
控方指本案是該事件第三批被告,根據上兩次經驗,控方指目前沒有特別事項下預計舉證需約15日,正常情況20日左右可完成審訊。林官建議趁延期可編制列表陳述各人被捕時身上搜出物品及裝備、物件攞放位置、與案是否相關、爭議點等協助法庭省卻審訊時間。
林官休庭讓辯方代表庭上先查看八大箱控方證物並作紀錄及商討延期之審訊日子。雙方商討後希望法庭延期至7月18日開審,預計25天足夠。
⏺D5及D7代表因有另案處理須由法援再委派其他律師代表兩被告
⏺D6代表8月16日上午申請缺席
⏺控方代表亦指8月另有案件處理可能整個審訊需交另一檢控官接手
⏺D2早前表示擬認罪,法律代表希望能提前處理。
案件再次押後至7月18日 0930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作25天審訊,要求開審前14天交同意案情、開案陳詞、控方時間表列出控方證人出庭日,播放片段次序及辯方列出證物爭議事項。
法庭安排D2於4月28日 0930於同一法庭進行認罪答辯及求情。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但毋需到警署報到。
#林偉權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D1:馬(24) / D2:鄭(21)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案件中的17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審訊一再延期🔸
案件原安排在3月7日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30天審訊,因疫情關系需延期,今日提訊商討處理,法官表示有2個日子分別是7月4日後及11月14日後可供各人考慮,第二個日子會由其他法官處理,然而希望各律師代表研究可否減省日子少於30天。
控方指本案是該事件第三批被告,根據上兩次經驗,控方指目前沒有特別事項下預計舉證需約15日,正常情況20日左右可完成審訊。林官建議趁延期可編制列表陳述各人被捕時身上搜出物品及裝備、物件攞放位置、與案是否相關、爭議點等協助法庭省卻審訊時間。
林官休庭讓辯方代表庭上先查看八大箱控方證物並作紀錄及商討延期之審訊日子。雙方商討後希望法庭延期至7月18日開審,預計25天足夠。
⏺D5及D7代表因有另案處理須由法援再委派其他律師代表兩被告
⏺D6代表8月16日上午申請缺席
⏺控方代表亦指8月另有案件處理可能整個審訊需交另一檢控官接手
⏺D2早前表示擬認罪,法律代表希望能提前處理。
案件再次押後至7月18日 0930於區域法院第廿三庭作25天審訊,要求開審前14天交同意案情、開案陳詞、控方時間表列出控方證人出庭日,播放片段次序及辯方列出證物爭議事項。
法庭安排D2於4月28日 0930於同一法庭進行認罪答辯及求情。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但毋需到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肯定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示威,知道身處地方已經發生暴動,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壯大聲威,為要支持、鼓勵其他暴動者。各被告均不是湊巧過路或旁觀暴動,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詩道417-421號海外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決:裁定D9管有雷射筆,也裁定D9參與暴動。雖D9將至放在褲袋,但打算照射警察,干擾警察視覺並造成功能性傷害。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若用以傷害人,便是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斯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權限或辯解而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布或半臉式防毒面罩。
裁決:各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肯定在暴動中戴上面罩、口罩、頸套或布等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
‼️全部罪名成立‼️
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8_2020.docx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押後至2022年5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區域法院判刑🔴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肯定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示威,知道身處地方已經發生暴動,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壯大聲威,為要支持、鼓勵其他暴動者。各被告均不是湊巧過路或旁觀暴動,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詩道417-421號海外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決:裁定D9管有雷射筆,也裁定D9參與暴動。雖D9將至放在褲袋,但打算照射警察,干擾警察視覺並造成功能性傷害。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若用以傷害人,便是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斯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權限或辯解而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布或半臉式防毒面罩。
裁決:各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肯定在暴動中戴上面罩、口罩、頸套或布等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
‼️全部罪名成立‼️
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8_2020.docx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押後至2022年5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區域法院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