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下午內容:
🔸D12辯方續上午盤問
證人同意mfi9 為本案唯一口供 。當中提及被告人看到證人方即轉身跑往…,辯方問證人轉身前被告在做什麼,證人答企咗喺度,不是正在跑。證人同意記事冊所講被告正從Poly跑向…與現在說法指稱被告企喺度的說法不一,並指出今天說法是 靜態站着。
辯方質疑為什麼記事冊會有所不同。證人解釋於記事冊補錄後發現有錯於是改回,並指出於mfi9口供中被告看見證人即轉身跑這一句的版本是正確的,同意冇講述轉身前在做什麼,是靜態還是在跑,重新pw見到被告,被告才轉身跑
辯方請證人解釋到底是被告在理大跑向暢運道於是追截還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證人解釋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
辯方請證人看證物相片。證人於追截時除下被告的黑色口罩,現同意稱為一個頭套,當時只蓋着鼻嘴的位置,當證人用手搲低頭套時變成套在被告的頸上狀態。
截停過程:
辯方請證人解釋如何把被告制服在地上,證人解釋只記得當時壓他在地上,面對面搲低被告的面罩,指被告有推開證人上半身,忘記是否成功。
辯方請證人解釋面對面如何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上,證人回答忘記,並是在短時間內,指被告是先面朝天,後來才反手鎖索帶,並指被告在地上有掙扎, 如用手推開證人。
證人指當時獨自制服被告, 不同意辯方指有拖行被告半條暢運道闊才讓他起返身,指用索帶後讓他起身,亦不同意辯方所講制服時有用警棍,解釋由截停到拘捕時也沒有抓住警棍。
🌟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用手搲低被告黑色口罩後用警棍打被告的頭,但當下被告擋了,及後證人再多次打被告的頭部,使被告由站着變成痞在地上用手阻擋警棍的攻勢。期間也有其他警員打被告的頭部,被告當時用手保護頭部。在證人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下後便將被告拖行半條暢運道闊,直至被告告知感痛楚才讓他起身。
證人指他沒有記憶被告在截停之前有沒有向他講述頭後方受傷,並指自冇可能留意到。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不需要追截,因為被告沒有跑,證人在被告附近搲低其口罩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制服被告落地前被告兩隻腳有穿鞋,是在拖行過程中遺失了其中一隻。
證人指忘記在拘捕位置搜身打開被告背囊時有沒有銀包鎖匙。同意由截停到拘捕沒有出現過被告的電話, 忘記搜身時有沒有電話出現。及後證人把證物交給16033。
🔹控方覆問
就D7辯方盤問中問及證人是否確認時間, 證人指他是看自己手錶來確認時間,不知時間和他人是否相同。
冇在證人供詞講及第一眼見被告是靜態的是因為 認為沒有用,亦沒有人那樣仔細問他。
證人指出早前同意搜身時沒有電話的意思是不知有沒有電話。
—————————
林官就證人講及被告逃跑路線不一查問,辯方指出辯方的立場是被告原地企沒有跑。林官問記事册和口供講及不同被告逃跑方向的原因何在。證人回答是補錄完發現有錯,諗返起不是此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一直站在原地沒有轉身和跑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搲低被告口罩時不是面對面而是在側邊的說法。
—————————
📌案件管理:
口頭陳詞:10月28日(星期六)
裁決:12月9日(星期六)
判刑:12月23日(星期六)
明天10:00續
將會傳召D13有關之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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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D12辯方續上午盤問
證人同意mfi9 為本案唯一口供 。當中提及被告人看到證人方即轉身跑往…,辯方問證人轉身前被告在做什麼,證人答企咗喺度,不是正在跑。證人同意記事冊所講被告正從Poly跑向…與現在說法指稱被告企喺度的說法不一,並指出今天說法是 靜態站着。
辯方質疑為什麼記事冊會有所不同。證人解釋於記事冊補錄後發現有錯於是改回,並指出於mfi9口供中被告看見證人即轉身跑這一句的版本是正確的,同意冇講述轉身前在做什麼,是靜態還是在跑,重新pw見到被告,被告才轉身跑
辯方請證人解釋到底是被告在理大跑向暢運道於是追截還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證人解釋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
辯方請證人看證物相片。證人於追截時除下被告的黑色口罩,現同意稱為一個頭套,當時只蓋着鼻嘴的位置,當證人用手搲低頭套時變成套在被告的頸上狀態。
截停過程:
辯方請證人解釋如何把被告制服在地上,證人解釋只記得當時壓他在地上,面對面搲低被告的面罩,指被告有推開證人上半身,忘記是否成功。
辯方請證人解釋面對面如何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上,證人回答忘記,並是在短時間內,指被告是先面朝天,後來才反手鎖索帶,並指被告在地上有掙扎, 如用手推開證人。
證人指當時獨自制服被告, 不同意辯方指有拖行被告半條暢運道闊才讓他起返身,指用索帶後讓他起身,亦不同意辯方所講制服時有用警棍,解釋由截停到拘捕時也沒有抓住警棍。
🌟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用手搲低被告黑色口罩後用警棍打被告的頭,但當下被告擋了,及後證人再多次打被告的頭部,使被告由站着變成痞在地上用手阻擋警棍的攻勢。期間也有其他警員打被告的頭部,被告當時用手保護頭部。在證人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下後便將被告拖行半條暢運道闊,直至被告告知感痛楚才讓他起身。
證人指他沒有記憶被告在截停之前有沒有向他講述頭後方受傷,並指自冇可能留意到。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不需要追截,因為被告沒有跑,證人在被告附近搲低其口罩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制服被告落地前被告兩隻腳有穿鞋,是在拖行過程中遺失了其中一隻。
證人指忘記在拘捕位置搜身打開被告背囊時有沒有銀包鎖匙。同意由截停到拘捕沒有出現過被告的電話, 忘記搜身時有沒有電話出現。及後證人把證物交給16033。
🔹控方覆問
就D7辯方盤問中問及證人是否確認時間, 證人指他是看自己手錶來確認時間,不知時間和他人是否相同。
冇在證人供詞講及第一眼見被告是靜態的是因為 認為沒有用,亦沒有人那樣仔細問他。
證人指出早前同意搜身時沒有電話的意思是不知有沒有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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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就證人講及被告逃跑路線不一查問,辯方指出辯方的立場是被告原地企沒有跑。林官問記事册和口供講及不同被告逃跑方向的原因何在。證人回答是補錄完發現有錯,諗返起不是此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一直站在原地沒有轉身和跑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搲低被告口罩時不是面對面而是在側邊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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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口頭陳詞:10月28日(星期六)
裁決:12月9日(星期六)
判刑:12月23日(星期六)
明天10:00續
將會傳召D13有關之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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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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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 #審訊 [16/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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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段內容從缺 -
小休後就特別事項重召早前2名證人
📌傳召A6
證人承認拘捕D13時無作警戒,由宣佈拘捕到交付11781歷時1-2分鐘。控方問當時環境容許警戒嘛,證人回答現場好多人被扣留,不適合警戒,指他正等待交接疑犯。
📌傳召 PW22 何天佑 11781
11月18日證人冋amA6交接被告,及後帶往紅磡警署拍照,期間主要工作係防止走犯。證人不是拘捕D13警員,從A6接手D13時知道已作拘捕,但不知A6有否警戒D13。證人指警戒和發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他的責任,當時身上也無羈留人士通知書。忘記由初次接觸被告到拍照階段,被告有否要要求見律師。控方問如有仼何人在羈押期間要求見律師會如何處理,證人指會反映給值日官。忘記被告有否於紅磡警署要求有律師。
——————————
控方指相簿現階段只引入9,10號證物相,並讀出新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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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段內容從缺 -
小休後就特別事項重召早前2名證人
📌傳召A6
證人承認拘捕D13時無作警戒,由宣佈拘捕到交付11781歷時1-2分鐘。控方問當時環境容許警戒嘛,證人回答現場好多人被扣留,不適合警戒,指他正等待交接疑犯。
📌傳召 PW22 何天佑 11781
11月18日證人冋amA6交接被告,及後帶往紅磡警署拍照,期間主要工作係防止走犯。證人不是拘捕D13警員,從A6接手D13時知道已作拘捕,但不知A6有否警戒D13。證人指警戒和發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他的責任,當時身上也無羈留人士通知書。忘記由初次接觸被告到拍照階段,被告有否要要求見律師。控方問如有仼何人在羈押期間要求見律師會如何處理,證人指會反映給值日官。忘記被告有否於紅磡警署要求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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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相簿現階段只引入9,10號證物相,並讀出新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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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1110開庭]
D8肺炎測驗呈陽性,申請缺席聆訊,需後補醫生證明
D7肚屙,需安排坐犯人欄外
D12仍有發燒,缺席聆訊
📌特別事項
背景:辯方爭議警方在替被告拍攝照片時,是在沒有警戒下,似是一個部分重組案情partial reconstruction 的情況下執行
📌主控向法庭呈交最後證人列表,更新了的證物列表
🔹控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大致內容:控方證人PW23第一眼見到被告時的樣貌;有關有沒有帶手套?有沒有要求見律師等等?
雖然存在?證人22有沒有幫被告帶手套、PW23見到有帶手套的證供是反覆的!但控方覺得證人只是說得不準確,不是不誠實;
PW23雖沒有向被告說正式警誡詞,但有建議被告表達是否願意拍照,認為被告是有機會拒絕拍照的;
🔸辯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接收被告時,警方沒有向被告查詢資料:包括在現場狀況、衣着及有沒有帶手套等?押解被告時間包括在警車上,其實時間很長,沒有理由看不到被告有沒有雙方被反扣!
反之證人只留意被告有帶手套?第23證人很多時間次序,人物都講得不清楚,連17781有幫被告帶手套都說得十分混亂!之後又改了證供說是不記得,但沒有否認是11781幫被告帶上手套;
辯方代表認為拍攝案件重演的照片是傳聞證供,13515做案件重組沒有說警戒詞,被告是在不知道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拍攝案件重演照;
警員只稱被告有點頭,辯方認為被告點頭並不代表同意,也可代表被告聽到;而所有情況都沒有當時的文字記錄;有關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被告知道自己有權找律師了,為何之前不要求?明顯是之前未聽到有關拍照時的案件重組亦有不合程序的地方:犯案過程由警員估計及期望,明顯是加強證供,對被告不公平!
📍特別事項裁決
關於D3的5張相片,林官裁定接納由臨時證物接納為正式證物💢
📌各辯方法律代表均沒有中段陳述
📍法庭裁定
D2 D4 D7 D8 D12 D13表面證供成立
[1201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 09:30續審,續審期21/8-7/9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上午內容
[1110開庭]
D8肺炎測驗呈陽性,申請缺席聆訊,需後補醫生證明
D7肚屙,需安排坐犯人欄外
D12仍有發燒,缺席聆訊
📌特別事項
背景:辯方爭議警方在替被告拍攝照片時,是在沒有警戒下,似是一個部分重組案情partial reconstruction 的情況下執行
📌主控向法庭呈交最後證人列表,更新了的證物列表
🔹控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大致內容:控方證人PW23第一眼見到被告時的樣貌;有關有沒有帶手套?有沒有要求見律師等等?
雖然存在?證人22有沒有幫被告帶手套、PW23見到有帶手套的證供是反覆的!但控方覺得證人只是說得不準確,不是不誠實;
PW23雖沒有向被告說正式警誡詞,但有建議被告表達是否願意拍照,認為被告是有機會拒絕拍照的;
🔸辯方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接收被告時,警方沒有向被告查詢資料:包括在現場狀況、衣着及有沒有帶手套等?押解被告時間包括在警車上,其實時間很長,沒有理由看不到被告有沒有雙方被反扣!
反之證人只留意被告有帶手套?第23證人很多時間次序,人物都講得不清楚,連17781有幫被告帶手套都說得十分混亂!之後又改了證供說是不記得,但沒有否認是11781幫被告帶上手套;
辯方代表認為拍攝案件重演的照片是傳聞證供,13515做案件重組沒有說警戒詞,被告是在不知道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拍攝案件重演照;
警員只稱被告有點頭,辯方認為被告點頭並不代表同意,也可代表被告聽到;而所有情況都沒有當時的文字記錄;有關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被告知道自己有權找律師了,為何之前不要求?明顯是之前未聽到有關拍照時的案件重組亦有不合程序的地方:犯案過程由警員估計及期望,明顯是加強證供,對被告不公平!
📍特別事項裁決
關於D3的5張相片,林官裁定接納由臨時證物接納為正式證物💢
📌各辯方法律代表均沒有中段陳述
📍法庭裁定
D2 D4 D7 D8 D12 D13表面證供成立
[1201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21日 09:30續審,續審期2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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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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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
📌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期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9,10,11,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9,10,11,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7,12,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4,7,10,11,12,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1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
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
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1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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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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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期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9,10,11,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9,10,11,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7,12,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4,7,10,11,12,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1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
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
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1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
Telegraph
#1118POLY #Trial Summary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審訊整合: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見此)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