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香港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宣揚恐怖主義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7條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交替控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詳情:
(1)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香港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宣揚恐怖主義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7條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交替控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詳情:
(1)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20控方指出今天無須答辯及反對擔保
-1623 控方反對擔保陳詞
-1625 辯方申請保釋陳詞
-1639 ‼️‼️保釋被拒‼️‼️被告放棄八天
-1639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20控方指出今天無須答辯及反對擔保
-1623 控方反對擔保陳詞
-1625 辯方申請保釋陳詞
-1639 ‼️‼️保釋被拒‼️‼️被告放棄八天
-1639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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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52 開庭
是日為二人的繼上次提堂後八天的保釋覆核
1453 控方就反對保釋申請陳詞
1459 辯方就申請保釋陳詞
1510 控方作補充
1511 辯方就保釋條件陳詞
1515 羅官考慮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52 開庭
是日為二人的繼上次提堂後八天的保釋覆核
1453 控方就反對保釋申請陳詞
1459 辯方就申請保釋陳詞
1510 控方作補充
1511 辯方就保釋條件陳詞
1515 羅官考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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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52 開庭
是日為二人的繼上次提堂後八天的保釋覆核
1453 控方就反對保釋申請陳詞
1459 辯方就申請保釋陳詞
1510 控方作補充
1511 辯方就保釋條件陳詞
1515 羅官考慮中...
1522 二人保釋申請遭拒絕,二人均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 - - -
二人入cell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52 開庭
是日為二人的繼上次提堂後八天的保釋覆核
1453 控方就反對保釋申請陳詞
1459 辯方就申請保釋陳詞
1510 控方作補充
1511 辯方就保釋條件陳詞
1515 羅官考慮中...
1522 二人保釋申請遭拒絕,二人均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 - - -
二人入cell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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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18 開庭
控方申請新案今天毋須答辯,及押後以預備轉介文件
1624 D7代表律師不反對押後、確認今天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25 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
1634 控方陳詞完畢
1635 D1/D2保釋申請陳詞
1651 D3保釋申請陳詞
1702 D3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07 D4保釋申請陳詞
1714 D5保釋申請陳詞
1719 D6保釋申請陳詞
1749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54 羅官考慮中...
1759 考慮完,全部拒絕保釋
D1-5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D6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10月6日再訊。
D5律師得悉現已過法庭工作時間,希望能准許眾律師向被告們在羈留室索取指示約半小時。法庭批准,庭警確認。
D6律師另作補充指當事人需要服用藥物,已呈上信件內含詳細資料,庭警確認可轉交懲教予以確認。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5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 - - - -
老老竇竇,代表緊某男手足嘅律師真係廢廢的,陳詞好多rhetorical😪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18 開庭
控方申請新案今天毋須答辯,及押後以預備轉介文件
1624 D7代表律師不反對押後、確認今天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25 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
1634 控方陳詞完畢
1635 D1/D2保釋申請陳詞
1651 D3保釋申請陳詞
1702 D3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07 D4保釋申請陳詞
1714 D5保釋申請陳詞
1719 D6保釋申請陳詞
1749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54 羅官考慮中...
1759 考慮完,全部拒絕保釋
D1-5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D6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10月6日再訊。
D5律師得悉現已過法庭工作時間,希望能准許眾律師向被告們在羈留室索取指示約半小時。法庭批准,庭警確認。
D6律師另作補充指當事人需要服用藥物,已呈上信件內含詳細資料,庭警確認可轉交懲教予以確認。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5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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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老竇竇,代表緊某男手足嘅律師真係廢廢的,陳詞好多rhetor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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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已還押21日
案件1️⃣ WKCC3632/2021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2️⃣ WKCC3633/2021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15:40 開庭】鄒幸彤就上述兩案提出保釋申請,並申請解除對媒體報導保釋程序的限制。
❌2頂申請均被羅官拒絕❌
鄒幸彤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暫定於2021年10月8日 星期五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鄒幸彤的保釋覆核。
❗鄒幸彤須繼續還押❗
【15:52 休庭。完】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已還押21日
案件1️⃣ WKCC3632/2021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2️⃣ WKCC3633/2021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15:40 開庭】鄒幸彤就上述兩案提出保釋申請,並申請解除對媒體報導保釋程序的限制。
❌2頂申請均被羅官拒絕❌
鄒幸彤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暫定於2021年10月8日 星期五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鄒幸彤的保釋覆核。
❗鄒幸彤須繼續還押❗
【15:52 休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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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審前覆核
D1:鄒幸彤
D2:鄧岳君
D3:梁錦威
D4:陳多偉
D5:徐漢光
🛑各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D1、D2、D5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D1
現金 一千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此條件被D1拒絕,D1沒有簽署同意保釋條件,未獲保釋🛑)
D2
現金 一萬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禁止討論案件
D5
現金 一萬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禁止討論案件
⏺另外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惟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仍強行批出保釋條件:
現金 一千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此條件被D3及D4拒絕,D3及D4沒有簽署同意保釋條件,未獲保釋🛑)
D2及D5同意保釋條件,批准保釋✅
D1、D3、D4拒絕保釋條件,繼續還押🛑
🌟羅官多次提醒被告自己「自由選擇」要唔要留喺入面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審前覆核
D1:鄒幸彤
D2:鄧岳君
D3:梁錦威
D4:陳多偉
D5:徐漢光
🛑各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D1、D2、D5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D1
現金 一千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此條件被D1拒絕,D1沒有簽署同意保釋條件,未獲保釋🛑)
D2
現金 一萬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禁止討論案件
D5
現金 一萬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禁止討論案件
⏺另外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惟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仍強行批出保釋條件:
現金 一千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此條件被D3及D4拒絕,D3及D4沒有簽署同意保釋條件,未獲保釋🛑)
D2及D5同意保釋條件,批准保釋✅
D1、D3、D4拒絕保釋條件,繼續還押🛑
🌟羅官多次提醒被告自己「自由選擇」要唔要留喺入面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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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一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D1,D2 : #黃宇逸大律師
D4: #謝廷豐律師行 陳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47 開庭
控方申請將兩宗 #賢學思政 案合併
1449 法官批准合併,現重新宣讀控罪
1451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451 D1,2,4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454 完庭]
- - - - -
逸戰離開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其他手足精神正常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一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D1,D2 : #黃宇逸大律師
D4: #謝廷豐律師行 陳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47 開庭
控方申請將兩宗 #賢學思政 案合併
1449 法官批准合併,現重新宣讀控罪
1451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451 D1,2,4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454 完庭]
- - - - -
逸戰離開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其他手足精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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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完整版本會在稍後更新)
控罪陳述包括如下: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7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言論意圖引起香港人民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休庭後再一併處理)
*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完整版本會在稍後更新)
控罪陳述包括如下: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7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言論意圖引起香港人民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休庭後再一併處理)
*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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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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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0 (需要明早11:00前交到法庭)
•每星期3天到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轉地址需在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不接受所有媒體訪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
•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包括Telegram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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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法庭拒絕放寛9P條款的限制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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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0 (需要明早11:00前交到法庭)
•每星期3天到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轉地址需在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不接受所有媒體訪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
•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包括Telegram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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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法庭拒絕放寛9P條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