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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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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黃 (3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VX2547,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背景:
10月31日,大批民眾在太子站外紀念831太子站恐襲兩個月,黨鐵下午起關閉太子站,市民在晚上8時開始靜坐,要求「還我831真相」,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市民,引發衝突。

簡短判刑理由:
本案的爭議點:
(1) 被告有否干犯上述控罪
(2) VX2547的損毀是否由被告的行為導致

辯方立場認為被告拾起雪糕筒為讓VX2547離開現場,雪糕筒碰到車輛純屬意外。

裁判官宣讀批准PW2特警隊員的匿名令申請理由,強調特警隊是香港警察的最後防線,執行特別任務,需要保護身份屬合情合理。

(未完,後補)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PW1 專家證人 及 PW2 證物警員 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上午審訊結束,14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1430 開庭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庭上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母親作供中

休庭至1546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判官
#1109金鐘 #審訊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 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分別在在9月14日及9月28日前提交書面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速報:2項罪名成立‼️

1115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被告2項罪名成立‼️

判刑:‼️2項控罪刑期部份分期執行,合共5個月15天即時監禁‼️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審訊過程:

第一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5
第二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6
第三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83
辯方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13
———————————————
0932開庭,裁判官説出本案裁決理由。

在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部份,大家可以把本案審訊過程內容整合便可得出,因此不在此敘述。

在證人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和PW3的證供沒有矛盾之處,可信可靠,會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原因如下:

•D1被PW1撲下時,他仍可以利用地面借力逃走,因此PW1是使用合適武力。

•PW1在描述街道的人流狀況與片段符合。

•有指警員一直壓在D1身上,但是PW1指出他們是協助已被鎖上手扣的D1企起身,裁判官認為上述情況與PW1沒有矛盾衝突之處。

•PW1表示有驗傷報告,以及為傷勢拍照,與他證供相符合。

•即使PW1描述在車上追截D1的過程時有錯誤(把左轉說成右轉),但是裁判官認為PW1已盡力清晰表達當時情況,說錯方向只是一時口誤。

•即使片段已經用極慢速播放,但是仍不能看見PW1有高舉警棍,但是因為辯方律師在對PW1盤問時沒有提及此狀況,因此裁判官認為沒有實際證據令他同意當時PW1有高舉警棍。

•裁判官認為警棍並非本案重點,即使PW1已曾表示當時他的裝備包括警棍,但是他並沒有必要指出他有否拿出警棍。即使辯方陳詞指出希望裁判官考慮PW1使用警棍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但是裁判官表示D1當時看見PW1便立即奔跑,並沒有理會後者的警吿,加上當時附近有示威者縱火,堵路等行為,認為PW1對D1的撲前行為是合情合理。

•在辯方律師沒有就PW1為何不用其他方法保護自己下,裁判官指他因此不清楚當中的細節,亦令上述問題缺乏事實基礎作參考。

•裁判官指出D1想利用地面進行借力逃跑,故PW1壓住他的行為是合法武力。

•PW1作供時主動提及當時附近環境有記者曾目擊案發經過,即使辯方在陳詞指出他沒有把上述記錄在口供文件中,是不利警方找出真相,但是裁判官認為上述陳詞抓不住腳,因為上述情況不是本案重點及有關連,因此PW1不需要主動提出。

•裁判官認為PW1在截停D1,以及查問D1的過程合理,沒有可以懷疑之處。

•當PW1頭部受傷時,他未有即時入醫院,反而在回到警署後開始頭暈後,才決定入院。裁判官認為上述狀況合情合理。

•裁判官指出PW3的測試有效證明噴漆用途及效用。

裁判官認為DW1(即D1)的證供謊話連篇,自欺欺人,砌詞狡辯,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裁判官認為D1在指出他穿衫的變化過程及原因前言不對後語,並藉此相信D1確信有參與集會(有穿黑色T-Shirt)(D1作供時曾提到他穿黑色T-Shirt的原因是提升現場嘅凝眾力)。

•裁判官認為D1根本不想馬上回家,原因如下:

-D1當時若想快速離開,裁判官指出雖然現實上可能對D1不太方便,但是不解D1為何不考慮到北角/炮台山等地,取道東隨或西隨離開港島再轉車回家。

-裁判官認為以D1背負的裝備(包括手套、口罩等),他仍然往銅鑼灣方向前往,是理解到集會後的變化的表現,加上他花了5小時仍未能離開,不是想快速回家的人的表現。

-而且D1之前庭上作供有提及若中環沒有巴士回家,會選擇乘坐的士。裁判官認為D1放棄選取最直接的選擇,令他不解。

-裁判官指出D1在藉市民口中得知962X尚有服務時,他未有抓緊機會離開,反而到茶餐廳吃飯,雖然D1指出是因為他覺得肚餓,但是裁判官指出附近有便利店營業,D1可以到那買點食物,然後到巴士站吃,因此裁判官不相信D1有想快速離開港島的想法。

-而且D1在吃完晚飯後是往德輔道中行走,而不是轉往砵甸乍街。裁判官認為D1的行為與證供相矛盾。雖然D1已指出當時想觀察德輔道中的狀況,但是裁判官認為D1後來又回到德輔道中的行為,反映他根本不想留在德輔道中(原因:他認為D1已看夠德輔道中的情況)。

•D1曾指出他背包中有部份物資是有好心人給予他(當時D1在路上感到眼潔,在詢問朋友有沒有水但結果沒有下,有好心人給予協助)。
本身D1與好心人不相識,在後者給予物資D1後,裁判官不相信D1沒有查看當中的物資,因為物資中可能有為D1帶來麻煩。

基於以上理由,裁判官表示不相信D1當時擁有的噴漆是在工作時使用的説法,以及不相信D1不是故意用雨傘襲擊PW1在裁判官相信PW1證供下,控罪1成立。

控罪2方面,裁判官引用黃崇厚法官就曾判處當時被告罪名成立一案的判詞(同樣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法官有權考慮涉案物品涉及的時間,地點,收藏位置,以及被告發現涉案物品的反應。
基於以上判詞,裁判官指出當時有人用噴漆進行塗鴉;而D1身上裝備全部穿上是暴力示威者的模樣;他雖然住在?(私隱不便透露),
但當時卻一直留在銅鑼灣及中環;他在截查亦未有合理辯解解釋為何藏有噴漆,只知道當時藏有並不對。

綜合以上,裁判官判處D1控罪2成立。
———————————————-
至於辯方求情內容及判刑理由,明天再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審訊過程:
第一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5
第二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6
第三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83
辯方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13
———————————————
(現在補上求情及判刑理由,裁決理由亦有少許更新。)

0932開庭,裁判官説出本案裁決理由。

在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部份,大家可以把本案審訊過程內容整合便可得出,因此不在此敘述。

在證人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和PW3的證供沒有矛盾之處,可信可靠,會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原因如下:

•D1被PW1撲下時,他仍可以利用地面借力逃走,因此PW1是使用合適武力。

•PW1在描述街道的人流狀況與片段符合。

•有指警員一直壓在D1身上,但是PW1指出他們是協助已被鎖上手扣的D1企起身,裁判官認為上述情況與PW1沒有矛盾衝突之處。

•PW1表示有驗傷報告,以及為傷勢拍照,與他證供相符合。

•即使PW1描述在車上追截D1的過程時有錯誤(把左轉說成右轉),但是裁判官認為PW1已盡力清晰表達當時情況,說錯方向只是一時口誤。

•即使片段已經用極慢速播放,但是仍不能看見PW1有高舉警棍,但是因為辯方律師在對PW1盤問時沒有提及此狀況,因此裁判官認為沒有實際證據令他同意當時PW1有高舉警棍。

•裁判官認為警棍並非本案重點,即使PW1已曾表示當時他的裝備包括警棍,但是他並沒有必要指出他有否拿出警棍。即使辯方陳詞指出希望裁判官考慮PW1使用警棍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但是裁判官表示D1當時看見PW1便立即奔跑,並沒有理會後者的警吿,加上當時附近有示威者縱火,堵路等行為,認為PW1對D1的撲前行為是合情合理。

•在辯方律師沒有向PW1盤問他為何不用其他方法保護自己下,裁判官指他因此不清楚當中的細節,亦令上述問題缺乏事實基礎作參考。

•裁判官指出D1想利用地面進行借力逃跑,故PW1壓住他的行為是合法武力。

•PW1作供時主動提及當時附近環境有記者曾目擊案發經過,即使辯方在陳詞指出他沒有把上述記錄在口供文件中,是不利警方找出真相,但是裁判官認為上述陳詞抓不住腳,因為上述情況不是本案重點及有關連,因此PW1不需要主動提出。

•裁判官認為PW1在截停D1,以及查問D1的過程合理,沒有可以懷疑之處。

•當PW1頭部受傷時,他未有即時入醫院,反而在回到警署後開始頭暈後,才決定入院。裁判官認為上述狀況合情合理。

•裁判官指出PW3的測試有效證明噴漆用途及效用。

裁判官認為DW1(即D1)的證供謊話連篇,自欺欺人,砌詞狡辯,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裁判官認為D1在指出他穿衫的變化過程及原因前言不對後語,並藉此相信D1確信有參與集會(有穿黑色T-Shirt)(D1作供時曾提到他穿黑色T-Shirt的原因是提升現場嘅凝眾力)。

•裁判官認為D1根本不想馬上回家,原因如下:

-D1當時若想快速離開,裁判官指出雖然現實上可能對D1不太方便,但是不解D1為何不考慮到北角/炮台山等地,取道東隨或西隨離開港島再轉車回家。

-裁判官認為以D1背負的裝備(包括手套、口罩等),他仍然往銅鑼灣方向前往,是理解到集會後的變化的表現,加上他花了5小時仍未能離開,不是想快速回家的人的表現。

-而且D1之前庭上作供有提及若中環沒有巴士回家,會選擇乘坐的士。裁判官認為D1放棄選取最直接的選擇,令他不解。

-裁判官指出D1在藉市民口中得知962X尚有服務時,他未有抓緊機會離開,反而到茶餐廳吃飯,雖然D1指出是因為他覺得肚餓,但是裁判官指出附近有便利店營業,D1可以到那買點食物,然後到巴士站吃,因此裁判官不相信D1有想快速離開港島的想法。

-而且D1在吃完晚飯後是往德輔道中行走,而不是轉往砵甸乍街。裁判官認為D1的行為與證供相矛盾。雖然D1已指出當時想觀察德輔道中的狀況,但是裁判官認為D1後來又回到德輔道中的行為,反映他根本不想留在德輔道中(原因:他認為D1已看夠德輔道中的情況)。

•D1曾指出他背包中有部份物資是有好心人給予他(當時D1在路上感到眼潔,在詢問朋友有沒有水但結果沒有下,有好心人給予協助)。本身D1與好心人不相識,在後者給予物資D1後,裁判官不相信D1沒有查看當中的物資,因為物資中可能有為D1帶來麻煩。

基於以上理由,裁判官表示不相信D1當時擁有的噴漆是在工作時使用的説法,以及不相信D1不是故意用雨傘襲擊PW1在裁判官相信PW1證供下,控罪1成立。

控罪2方面,裁判官引用黃崇厚法官就曾判處當時被告罪名成立一案的判詞(同樣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法官有權考慮涉案物品涉及的時間,地點,收藏位置,以及被告發現涉案物品的反應。
基於以上,裁判官指出當時有人用噴漆進行塗鴉;而D1身上裝備全部穿上是暴力示威者的模樣;他雖然住在?(私隱不便透露),但當時他卻一直留在銅鑼灣及中環;他在截查亦未有合理辯解解釋為何藏有噴漆,只知道當時並不應該藏有噴漆。

綜合以上,裁判官判處控罪2成立。

求情內容:
•辯方呈上15封求情信,以下是內容大概:

-有1封是由退休警長所寫,內容指D1是樂於助人。(原因不便透露)

-有1封是由D1現任上司所寫,指D1工作勤力,亦曾在廣告界得到2項獎項。

-有5封是由D1中學老師,大學教授所寫,指出D1雖然成績一般,即使後來修讀大專課程後仍然努力尋找工作出路;而且課堂出席率達100%,本身操行佳。

•D1曾經路不拾遺,可見他是守法的市民。

•D1家人亦有撰寫求情信。在家庭背景中,D1有穩定家庭,亦有未婚妻支持。

•D1曾擔任義工。

律師指出上述特點合乎社會服務令的原則,希望裁判官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但是理解到此案亦可以以監禁方式處理。

律師最後重申D1是初犯,有良好工作,家庭環境,以及有悔意。裁判官不同意最後一點,因為D1並沒有認罪。律師回應指D1在此事後已令他心生悔意,指出未來重犯機會低。不過裁判官指難以預測未來D1會否再犯。

1115再開庭。

以下是2項控罪的判刑理由:

控罪1:
裁判官指出此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並且罰款$5000。他引用張慧玲法官在2016年處理李珏𤋮水樽襲警案中(當時法官判處被告4星期)指,裁判官/法官在考慮判刑時指他們有責任保護正在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員。裁判官指出當時附近環境有示威活動,案情嚴重,加上D1並沒有受酒精影響(上述案例被告有受酒精影響),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為了展示阻嚇性,只是4星期監禁不足展示案件嚴重性,加上認為被告沒有悔意下,故判處D1 50日監禁,考慮到上述求情後作10%刑期折扣,刑期減至45日。

控罪2:
裁判官於開首指出控罪2最高刑罰是10年,但由於是在裁判法院審理下,控罪2最高刑罰是2年。他指出過住沒有案件與本案相近(使用噴漆),但是他有參考2項香港刑事案例,以及英國,澳洲案例(詳情請參閱下文注釋)。他指出本案發生的時間中,附近有人縱火、堵路、塗鴉等,他相信D1有意圖使用噴漆到電車站或廣告板使用;當時D1藏有2瓶噴漆,裁判官認為數量不少,D1能夠很廣泛地進行塗鴉,認為D1是自私,令人厭惡,令香港失去井井有條的環境,義工及政府人員亦需要大量勞力清理塗鴉;裁判官亦指出以當時環境參考,D1將會塗鴉一些字句是充滿暴力,分化香港,可見案件嚴重性比上述案例高;裁判官再指出雖然沒有實質證據指出D1的破壞範圍,但是相信他會廣泛進行塗鴉。因此需要判處D1即時監禁,以展示阻嚇性,故以5個月作量刑基準,經刑期扣減後減至4個月15天監禁。

裁判官希望D1能深切反省,做一個守法的市民,未來以合乎法律框架的方式表達意見。

最後D1被判處總刑期為5個月15天(控罪1有部份日子是分期執行,以展示阻嚇性。)

處理證物方面:
證物2-5充公,其他證物留在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D1在庭上申請保釋等侯上訴,但是裁判官認為自己判刑合理,故馬上駁回D1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
(注1:香港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杜浩成法官(當時他是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以及李素蘭法官的案例,抱歉找不到案例的詳情。)

(注2:英國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有數位少年在地鐵車廂內塗鴉的案例引證。)

(注3:澳洲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David Burgess及Will Saunders在2003年在悉尼歌劇院外牆塗上”No War”字眼的案例引證。)

(按:手足情緒低落...當他身在犯人欄時一直雙眼帶淚看着同樣十分傷心的未婚妻和家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3)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今日控方將控罪(2)之其他警務人員改為在埸執行驅散之兩大隊警員(機動部隊及總區應變大隊)。

辯方不反對控罪修改,但三位律師書面陳詞對控罪書詳情(particular)欠缺受阻撓警員資料如編號等有意見(大包圍控告)並向法庭申請:
1.控罪詳情加入補充更詳盡資料
2.事發時在維園8號閘及小食亭有一連串事件發生,希望將控罪(3)分拆反映不同地方不同阻撓行為。

何官拒絕上述兩項申請,因為
A 控罪案情摘要(summary)有警員資料,辯方亦可在有需要時要求控方披露
B 案發一段時間有一連串事件發展,中間停頓不多,拆細控罪對被告沒有益處。

三被告需要即時答辯

D1,2,3 全部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控罪(1)非法集會之前已撒消

案件押後至10月27下午2:30東區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1209旺角

陳(18)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過去於劉綺雲裁判官席前審訊

速報

控罪一 罪名成立❗️❗️
控罪二 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其間索取背景報告,教導所報告,其間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黃 (38)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輛無標記警察車輛VX2547,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妄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大批民眾在太子站外紀念831太子站恐襲兩個月,黨鐵下午起關閉太子站,市民在晚上8時開始靜坐,要求「還我831真相」,警方發射催淚彈驅趕市民,引發衝突。經 審訊 後,被告於2020年9月8日被 #劉綺雲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 ,並將被告還押2星期至今判刑。


控方沒有就賠償令作申請。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其曾照顧的獨居長者、街坊及曾共事的油尖旺區議員撰寫。被告熱心公益,曾多次參加不同義務工作,包括幫長者維修電器、搬屋及陪同長者到醫院覆診等。

本案並非有預謀犯案,亦幸而無造成嚴重傷害。被告在2星期還押當中,對犯案深感後悔,並作深刻反省,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個更生的機會。

裁判官指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並無悔意。辯方解釋被告在2星期還押期間已作深刻反省。裁判官厲聲質問被告是否承認自己蓄意干犯控罪,並非如庭上作供時辯稱屬自衞或自然反應,辯方無奈確認。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投擲雪糕筒行為導致VX2547右邊車頭造成3處花痕。被告理應知道並合理預期其行為會導致VX2547及尾隨車輛需要急剎及避開,是完全罔顧他人安全的做法。而案發地點當時正有示威,大批示威者聚集,被告行為可引起現場人士起哄,構成衝突。可幸由於警方的「全方位戒備」,現場環境才得以控制,但這不影響被告行為可造成的影響之嚴重性。

裁判官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必須判處監禁,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熱心公益,並在還押期間有悔意,承認自己蓄意犯罪,故酌情扣減2個月。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監禁7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209旺角

陳(18)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劉官甫開庭便指出即使本案被告教導所報告顯示年紀適合,然而,在法例下,此案之判刑,教導所並非適合選項。

由於上次法庭未有下達指示取勞教中心報告及更生中心報告,故須再次押後,其間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招臨時文字直播員,請pm @court_live_bot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裁決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0920 庭外約有15人等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0920 庭外約有10人等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0930 庭外約有30人等侯

(*)歡迎大家到七庭或八庭支持手足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月2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法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月2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法庭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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