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東•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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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提供實時狀況及分享相關活動及資訊,並非鼓勵市民參與任何活動。

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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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張(22)

PART 2
(PART 1 here)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員 韋鑑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以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
下午開庭,傳召回PW1。

辯方盤問
PW1否認被告沒有擰轉頭及沒有用長傘打自己,完全否認追捕時撲向被告並將其左右手食指向後拗,導致手指受傷。又不同意壓住被告使其受傷,頭部及肋骨受傷,假如有傷都是因自己掙扎所致。又不認同壓在有裝備的警員下的被告不能掙扎。PW1同意被告有在警署內向值日官表示要送往醫院治理。但PW1不知道被告是否於2日後出院。

播放片段:砵甸乍街18號閉路電視片段
22:04:19 - 22:07:

PW1指中環街口與街口間約有十多人,但砵甸乍街為橫街,並非如德輔道中等大街多人,因此片段不能看到有人群。

PW1沒有爭議在片段中自己左手持警棍追捕被告,而片段中22:04:32顯示PW1追捕被告。PW1否認被告在被追捕時,在石壆kick親後跌倒。他認同後面的另一位人士是警員,22:04:37可見。

PW1同意並無見到被告持有噴漆,噴漆是在搜查期間在被告背囊搜出的。

於22:05:06,有一名身穿反光背心的人士,PW1相信她是記者,因她全程拍攝制服過程。及後亦有查問其身分,聲稱香港女記者,並相信自己在當日的記事薄有記錄。

於22:07:00,畫面左下方有人伸了一隻手,PW1不認得是誰,但絕非PW1本人。而其後有一名身穿淺色衫人士,PW1確認不是自己,而有可能是警員4357,因他是警車的司機,未有配戴頭盔。而且警員4357是左手戴錶,自己卻用右手。

雙方沒有爭議影片真確性。影片呈堂,例為臨時證物一。

控方盤問
PW1指當日及當刻天氣沒有下雨。
===========================
表面證供成立,傳召辯方證人一(DW1),被告為自己作供。

辯方盤問
DW1打算出席於11月2日,在維園舉行的區議會選舉集會,支持當區參選的區議員。但到場時已經有好多人,所以沒有參與集會。而且到達維園後警方施放催淚彈,當時同一個識咗好耐嘅中學同學一齊,聽從警方指示立即離開。

DW1估計現場有幾萬人,於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他用拿出背囊的保護裝備保護自己,但由於人數太多,之後同一大班人一齊逼,往天后方向離開(估計約1萬人)。之後跟著人群返回銅鑼灣,在禮頓道休息,之後走回去記利佐治街,想過對面車站乘坐巴士離開。但突然間覺得隻眼好澀,呼吸不順,有路人告訴我放了催淚彈,便給DW1一支水和生理鹽水洗面同洗眼。

考慮到放完催淚彈,DW1和友人覺得不會有巴士行駛,就立即Google map一條路線往中環,路線包括灣仔金鐘,想看看下碌沒有962X城巴巴士可以直達家樓下。所以馬上離開銅鑼灣,因不想卷入任何示威現場。一路行便覺得口渴,就拿出路人給予的水飲,發覺膠袋內還有紙巾、濕紙巾、幾塊餅乾,和2支噴漆。

DW1從事廣告業,噴漆可以作完成草圖原稿後的上色。然後他搖一搖,確認罐內有一半顏料,因此就保存下來。及後,DW1將其餘物資拿走,因背囊容積不大,沒有位置。

二人走到21:00,得悉砵甸乍街有962X車站,亦見到有路人等車,所以與朋友打算食完飯先走。二人沿中環一帶查看營業的餐廳,走到祖jublie街,找到五龍粥麵餐廳。約21:20入內用饍,見到餐廳的電視,新聞報導當日有好多人被捕。二人用饍後沒有取回單據,因只是一個普通晚飯,只想食完趕快回家。

約22:00完饍,DW1和友人沒有即刻回家,走到對面的行人路,士卑利街行人路,行近恆生銀行總行時,左轉入德輔道中行人路,準備過域多利皇后街馬路返回車站。在馬路見到有架警車在後行駛,沿德道中向前駛緊,位於域多利皇后街交界。

其餘後補......

============================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進一步的醫療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611上環 #判刑🔥

👤馬(20)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的勞教報告
明白及了解勞教報告,惟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更新中心亦因被告剛滿21歲不適合。


裁判官最終判處被告監禁,以12個月為起點,考慮初犯扣減2個月,‼️判處10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銅鑼灣 #審訊

👤殷 (24)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鎅刀。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玻璃瓶,內含澱粉及插著紙巾、1瓶異丙醇酒精,1罐火機燃料液及1個打火機。

不認罪(1)
‼️認罪(2)‼️

控方因被告承認控罪二,而決定撤銷起訴控罪一。
控罪一 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
⁃ 被告年輕,是家中獨子,中學時就讀名校,公開考試成績出眾,大學主修醫科。沒有全職工作,兼職教琴和補習
⁃ 沒有犯罪記錄
⁃ 非今日才有認罪意向,而節省法庭時間
⁃ 有悔意及反省,知道示威活動非必然及絕對
⁃ 對政府情況沒有改變,而自己知錯亦不想一錯再錯
⁃ 事件是out of character,不是被告本來的性情及性格
⁃ 求情信(1):由被告親手撰寫,指所做的行為不能接受,在還押期間看電視也感矚目驚心,知道自己誤入歧途,有強烈悔意,明白過錯。又指大半年的還押不照陪伴照料家人,對家庭有悔意,希望能盡快完成刑期以報答家人。自有深切反省,會改過自新。
⁃ 求情信(2):由母親撰寫,指被告是熱心助人的學生和兒子,讀醫科做醫生是為救急扶危,但因有抑鬱症而沒有讀醫。被告有同理心,願意服務社群。
⁃ 求情信數封:由朋友撰寫,指被告樂於助人,謙遜有禮。由中學大學老師撰寫,指被告是文靜有禮的人。
⁃ 本來原是大好青年,服刑後希望回饋社會
⁃ 已還押8個月,望與家人團聚,貢獻社會


法庭表示有區域法院汽油彈案件作參考,而量刑起點為4年。不希望給被告希望有刑期的扣減。
判刑起點不會變,但會跟據認罪起點有相應折扣。

辯方及後提出被告管有的是未合成的原料,又指倒原料要3-10分鐘,過程需時。裁判官質疑合成倒原料的時間及分量,指不會這樣復雜。(直播員按:鄭官態度好囂張☺️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再訊,明天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銅鑼灣 #判刑

👤殷 (24)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撤控)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鎅刀。
(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2個玻璃瓶,內含澱粉及插著紙巾、1瓶異丙醇酒精,1罐火機燃料液及1個打火機。

裁判官覆案同意案情、辯方求情內容(參閱上篇

同意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時許,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有10-15名黑衣人聚集,3名警員(PW1-PW3) 上前截查時逃走。身穿黑色長袖上衣、黑色長褲及鞋,黑色背囊,穿戴灰色手套,頭髮及肩的被告,正將雪糕筒放到馬路上,警員即上前制服拘捕被告。及後在其背包內搜出:2個封口塞住紙巾內含澱粉的玻璃瓶,1瓶420mL的異丙醇酒精(消毒火酒),2罐(105mL, 95mL)打火機燃料,1個打火機。經政府化驗師確認後,指有關物品可組合成汽油彈。

裁判官陳詞
辯方指將汽油彈原料注入玻璃瓶需3至5分鐘,惟裁判官指注入的時間是視乎原料份量,想注入較多,需時就較長。加上原料瓶是扭蓋式,能輕易打開又能快速地倒入玻璃瓶。證物P7、P8原料要注入證物P6玻璃瓶,需時不長,因此能快速完成汽油彈,所以證物P6、P7、P8當「已完成汽油彈」處理。在被告背囊中發現打火機,可見他有意圖使用。玻璃瓶中亦有少量澱粉,作用為延長燃燒時間,可見被告有研究過其作用。

參考案例
(1) CAAR 2/2005
(2) CACC 7/2005
(3) DCCC 248/2019

在眾多參考案例中,汽油彈殺傷力極大,與刀槍等武器無異,更令人恐懼。
在區域法院案例中,同樣沒有刑事紀錄的17歲被告,因藏有3支汽油彈而被判入獄。以4年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三份一後,入獄2年8個月。考慮到管有的物品原料、份量、容量、數量等不同,但製作汽油彈的動機和用途相同:能破壞損壞財產,甚至危害人身安全,並不是合理地出現在和平示威中。

因此區域法院案例適用於本案。雖考慮到本被告沒有戴口罩,沒有故意避開被警察追蹤,而且原料相對份量較少,但亦考慮到被告比17歲被告年長6至7年。

裁判官指除了管有2個玻璃瓶及原料,剩餘的原料物資能作縱火之用。考慮到管有2個玻璃瓶,而原料瓶子物料為塑膠,未有玻璃破壞性強大。

本案性質嚴重,必須判處刑罰式阻嚇。但裁判法院只能上限判決2年刑期。以18個月為量刑基準,因主動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沒有刑事案底為由,扣減至14個月。再參考求情信扣減多一個月,最後判處🛑13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上庭7月17日因辯方大律師身體抱恙,而押後至今。今(22日) 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並申請押後至2020年8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盤問、覆問及結案陳詞。

辯方申請更改報稱地址批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判刑🔥

👤莫(17) 還押中🛑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求情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有深切反思,又表示人生未試過長時間離開家及還押。指表達意見方式錯誤,向涉事警員及父母致歉。今天是文憑試放榜日,被告的成績亦達到最低取錄條件,已獲得本地副學士學位,又指判刑結果不會影響學業。被告在上庭曾表示有考慮到海外留學,但現時表示會在港求學。被告有深切悔意,希望能發展成熟的想法,重犯機會低,又考慮到被告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涉事警員又沒有損傷受傷,只是濕了上衣,甚至證物(膠樽)也沒有檢取。考慮到年紀輕,有更新前途。

裁判官判詞
已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

更生中心報告:可判處到更新中心
感化報告:可判12個月感化及2項特別條件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可判處12個月感化

判刑時,本席參考DCCC 901/2016 莫嘉濤案,案中被告面對4項控罪,包括一項襲警罪及暴動罪。案情與本案相似,本案中有大批示威者在機場集結,用硬物掟向警方車隊……

莫嘉濤案的判案書中指出,若單獨考慮襲警罪,以被告當時年齡(17歲)及案情嚴重性,未必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只是他已經因暴動罪判監,所以襲警罪判處3個月監禁,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於求情信指還押壁屋的20多天,朋友家人願意只為15分鐘的探訪,不計路程遙遠,被告表示感恩,但更多是心酸和內疚。特別對父母,指自己將成年,理應不需父母擔心。假如自己身在獄中,折磨的是父母。在這段時間,被告思想上有轉變,冷靜下來反思,認為社運不應向暴力方向發展。在還押的時段,有差不多年紀的年青人本是心地純良,而明白到社會運動日趨偏激,損失終究是自己。被告想向涉事警員、父母及受影響的人一一致歉。表示一時衝動而違反了當初參與社運的本意,又指願意承擔責任,明白違法的後果,承諾日後不會再犯。

裁判官指本案案情嚴重,在成千人的非法集會中,此行為可鼓動其他示威者,及損壞機場財物。以3個月作量刑起點,達阻嚇性之效。考慮到被告是17歲,年紀輕,而且及早認罪,可見有反省和悔意。

裁判官終接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即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並需遵從感化官指令,感化官有指示時要提交尿液樣本。

控方最後提出索取所有報告的副本,法庭判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陳(33) #1111中環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認罪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22:36時,控方證人一警員24977乘坐巡邏車巡邏期間,見被告與一通輯人士行動鬼祟,意識行動被識破後轉身逃跑,一輪追截後截停被告。警員24977在被告身上搜出以下物品:

證物:
P1 1支鐵筆長60cm
P2 3支銀色棍長50cm
P3 2對灰色手套
P4 黑色頭套
P5 1個白色口罩
P6 3個綠色口罩
P7 1個黑色cap帽
P8 1對勞工手套
P9 1個滑雪面罩
P10 1個灰色背囊裝有P1-9
P11 1部有3張SIM卡的電話
P12 1個錢包有2張收據
P13 1件外套

求情:
被告因本案失去原有工作,現任僱主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工作認真,表現良好,表示即使罪成亦會繼續僱用被告。被告是家中的重要經濟來源,女朋友預計在8月23日分娩,女友的求情信指被告顧家,對女友同家人負責任,即使因工作關係中港兩邊走,仍抽時間陪同家人

被告無牽涉任何其他案件,亦無刑事定罪記錄,重犯機會低,因當時社會氛圍影響而一時愚蠢地犯案,但本案罪行並非大奸大惡,被告亦因為本案保釋條件所限不能出境,與身在內地的女友見面。另外,被告有家人和女友支持及諒解,又即將與女友結婚組織家庭,社工和被告亦有撰寫求情信,指決心不再干犯任何罪行,因有刑事案底心感沉重。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良好背景及重犯機會低,能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

何官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強調開放所有判刑選擇,包括即時監禁。何官認為被告事後主動尋求社工輔導,亦坦白承認控罪,對事件表現真誠悔意,值得欣賞

🟢
本案押後至8月14日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

控罪:2019年11月2日,於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工具(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2日,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一帶有人集會,為選舉拉票。該活動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2/ 同日18:30,警方在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進行清場行動,期間警員12835盧子宜(音)發現被告穿著黑衫、以黑面蒙面、背黑背囊,站在身穿記者背心的人群後方;將其截停,帶到行人路旁搜查。
3/ 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出防毒面具、黑色頭盔及啡色手套,問有何用途,被告未有回應。
4/ 警員將被告截停及搜身過程,由警員16120江善盈(音)攝下。
5/ 於北角警署,偵緝警員12917梅俊維(音)對被告進行等級1搜查,搜出證物P1-12(下詳)。
6/ 當日21時,偵緝警員12917把證物交給偵緝警員8614鍾偉良(音),過程中證物未受干擾。
7/ 11月3日15:35,警員把被告被截查片段燒錄到光碟中,期間無作剪輯,呈堂編為證物。15:45,警員把證物1-12拍攝成相片28張,亦編為證物。
8/ 被告過去無定罪記錄。
9/ 以上承認事實編為證物。

證物
P1 黑上衣1件
P2 黑長褲1條
P3 黑波鞋1對
P4 黑鞋套1對
P5 黑背包1個
P6 黑頭盔1個
P7 白色電話1個
P8 防毒面具1個連濾罐2個
P9 黑面巾2條
P10 灰色手套1對
P11 啡色手套1對
P12 黑色索帶1包
P13 被告截查錄影片
P14(1-28) 證物P1-12照片
P15 承認事實

法官詢問索帶數量。警員數後確認為48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

本案今日內容已更新完畢,整合如下:
雙方承認事實
控方證人供詞
中段陳詞一 陳詞二(法律辯論)
續審時間

直播員按:洗版抱歉。因涉法律辯論,審訊可能從1日變3日;希望手足不致成為司法白老鼠,加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續審

👤岑 (3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皇后大道東21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日在黃大仙富美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箭

審訊內容
--------------------------

速報:
2項控罪成立;共判處12月監禁並分期執行,即時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判刑 #48條6吋索帶

求情

被告無案底,已成家。他原是地產經紀,收入幾乎全用以供養家人,定罪會為他帶來很大打擊。
索帶會造成的損壞不嚴重,被告在現場使用的機會率也不高。涉案索帶並非攻擊性武器,就束縛人身而言較難使用,連綁著1支鐵枝也難以做到。

綜上,辯方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鄭官此時道:「我唔會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你可以就監禁式刑罰繼續求情。即時監禁,唔會緩刑。」)

代表律師轉而說,被告參與程度不高,並未造成任何破壞、損毀、傷亡。希望監禁的時長能是「非常短」;被告被捕時,無掙扎、無反抗,沒有加刑因素,望酌情輕判。

判刑理由

本控罪最多可監禁2年,但因工具和意圖不同,沒有判刑指引。就管有索帶,沒有過往案例可供參考。

48條6吋索帶可輕易接駁加長、快速將物件鎖緊。被告在現場,有機會將索帶拿出,捆綁物品以作路障或武器。必須有其他人參與,被告才能達到非法目的。

參考案例後,鄭官認為被告意圖若成功實行,可導致普羅大眾無法使用整條街道,造成阻礙大於「對某處所進行毀壞」及「對某人進行恐嚇」,並指「本案的案情是嚴重的,造成的阻礙是多的」

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即即時監禁。被告行為,亦會影響市民參與和平示威情願的權利,故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法庭酌量下調為5個月又2星期監禁,即8.3%折扣。

🛑被告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
(被告兒子明天生日,辯方請求上訴期間保釋。保釋申請被駁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4梁(19)
D5周(20)
D8葉(23)
D9張(25)
D10王(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上次提堂D4,D5,D8,D9,D10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法庭為5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為D4,D5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8及D9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各人同意報告,由於錢官需時看報告考慮判刑,判刑押後至10月19日下午2:30判刑。

❗️5人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0年 11月3日 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不排除其他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18:00左右補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0年 11月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不排除其他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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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不爭議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及呈堂性,各控方證人的證供除少量的事實爭議外基本上不受爭議,亦沒有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除PW1證供「因被告在群組較活躍而相信被告係群組管理員」的證供不被接納外,法庭全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被告庭上證供不可信
首先被問到是否知道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後來被揭發曾在網上發佈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的準確要求,又多次因應主控官的問題而修改答案。

被告明明在錄影會面中只是提及打算召集數十人,偏偏在庭上所說的是30至40人。法庭認為被告庭上證供,是因應非法集結的法定人數限制(最少3人最多50人)而編造,並非事實。

法庭認為,被告庭上的證供純粹為了減低自己的罪責,並不可信可靠。而被告的錄影會面屬混合證供,法庭會將招認部份和開脫部份分別分析。

📌接納招認部份,不接納開脫部份
從貼文「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可見,被告明知群組內有1至2萬人,仍然用上「全民」這類字眼並不可能只想召集幾十人。而且新屋嶺扣留中心位置偏遠,若要召集足夠人數,進行貼文中呼籲「救出義士」的行動,涉及的人數必然多於幾十人,亦會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法庭不接納被告作供聲稱只打算在該處唱歌喚起公眾關注的說法。

招認部份沒有任何關鍵的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法庭全盤接納錄影會面記錄的招認部份。

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向自己提供資訊,被告庭上作供稱自己根本不相信有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被強姦,因為無更多證據只是想加強說服力引起關注

👩‍⚖️裁判官強調,即使被告在相信發佈內容虛假的情況下,仍然貼文作出嚴重的指控,甚至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來增加貼文的可信性。毫無疑問是一名不負責任的網絡使用者,但控罪並不關於被告的政治立場或信息的真偽。

📎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證明以下控罪元素:
①煽惑者(inciter) 以説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incitee) 溝通以煽惑被煽惑者作出或引致作出一個或一些行為,而該些行為會涉及被煽惑者干犯罪行

②煽惑者意圖或相信若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將懷有相關罪行的犯罪意圖

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意圖或犯罪的準備,煽惑者仍可因其煽惑的行為而被定罪,因為煽惑罪屬預防性質。

🛑控罪 (1)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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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朋友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品格良好,一時魯莽犯案,並因本案而失業,無人因本案受傷,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29日 星期四】下午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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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7/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441 辯方律師開始盤問PW9
1507 控方覆問
1508 控方又再未有安排下一位證人今天出庭,明天0930續審。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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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得知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用咗本案今日個直播配上今日東區法院送車live, 而旁述亦只記叫人like share, 無提到車上並非本案手足。
本台現特此澄清,本案七名被告均獲得保釋(同案另外兩人未有到庭應訊) 。

東院近海,海風吹埋黎好凍,旁聽師請著多件衫保暖。同時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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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月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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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1/15] #判刑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1戴(23)
D2温(30)
D3陳(22)
D6王(22)
D7鄺(22)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11認罪‼️

速報:
控辯雙方不爭議法庭參考同案中較早前認罪的被告一樣以九個月(即36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

第一被告判刑
以36星期作量刑起點,較早階段認罪,可獲1/4刑期扣減,即27星期,再和同案中早前認罪的被告一樣因背景良好有8星期扣減,即判19星期,
再因個人背景傑出,案例對其個人影響很大,再有3星期扣減,最終判處16星期監禁。❗️

第三及十一被告判刑
以36星期作量刑起點,在審訊前幾天才認罪,只能夠獲1/5刑期扣減,即28星期,再和同案中早前認罪的被告一樣因背景良好有8星期扣減,最終判處20星期監禁❗️


1150 散庭,明天0930續審,其餘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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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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