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東•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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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提供實時狀況及分享相關活動及資訊,並非鼓勵市民參與任何活動。

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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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吳(17)#1102中環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指控他上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43至55號外無合理辯解持有一支噴漆,

不認罪
辯方要求延期與控方討論控罪

押後至6月7日下午2點半東區一庭

原條件保釋:
500元現金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黃(17) #新案件
1. 管有工具意圖摧毀財產 #1102中環 雲咸街 管有1支噴漆
修訂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鐳射筆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8/7。

保釋獲批。
保釋金 3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 8/7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7 月 7 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送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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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不要蹉跎光陰🙇🏻‍♂️救人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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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8 樓 2 7 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李(33) #提堂 (#0805黃大仙 暴動)
👤張,陳,羅(17-30)🛑張,陳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0921元朗 非法集結 3項刑事毀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非法禁錮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劉(56) #提堂 (#0815元朗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盧,林(20-23) #提堂 (#1008將軍澳 入屋犯法)
👥劉,林(24-29) #答辯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盧(21) #答辯 (#1013將軍澳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 蒙面)
👤吳(21) #答辯 (#1013將軍澳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暴動 蒙面)
👤雷(29) #答辯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雷(23) #答辯 (#1013將軍澳 暴動 蒙面 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6:00
👥李,戴,黎(20-41)#答辯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名被告(14-28) #答辯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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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冼(16) #提堂 (#1113西灣河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鄧(20) #提堂 (#1113筲箕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吳(17) #提堂 (#1102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潘,李,施(19-24) #轉介文件 (#0929銅鑼灣 暴動 2項非法集結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楊,湯(20-25) #轉介文件 (#0831灣仔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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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鄭(25) #提堂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陳,李(18-25) #答辯 (#1113青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陳(16) #提堂 (#20200125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戰術筆、摺刀)
👤巴基斯坦籍手足(18) #轉介文件 (#0905旺角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19名被告 #提堂 (#1118理大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未有出示證件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 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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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杜浩成裁判官
🕝14:30
👥*,*,黃,翁(12-19) #提堂 (#1105觀塘 刑事毀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6 樓 8 庭
👩🏻‍⚖️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鄺(39) #續審 (#1112九龍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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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區,李,葉,楊,蔡,何,林(19-26) #提堂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6 樓 7 庭
🕙10:00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0714沙田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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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關,林(20-25) #判刑 (#1103元朗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未能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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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2 庭
👨🏻‍⚖️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9) #提堂 (#20200116上水 製作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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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手足家人想低調處理,故不列表內

如有遺漏,請pm @court_hearings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吳(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43至55號外,無合理辯解管有一支噴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500 擔保金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控辯雙方進一步商討。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7 月 8 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送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20207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旁聽分流投票機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盧(21) #提堂#0911天水圍 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欺騙而使用狗隻電話於網上申請貸款)
🕝14:30
👤楊(18) #提堂#1109金鐘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可伸縮短棍)
👤陳(23) #提堂#0915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管有無線對講機)
👤黃(17) #提堂#1102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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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謝,區,胡,梁,楊(20-48) #提堂 (#1020旺角 非法集結、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等)
👥陳,楊(17-21) #提堂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楊另涉傳票案於同日上庭)
👤麥(22) #答辯#1027旺角 非法集結、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
👤曾(62) #答辯#1027旺角 企圖襲警)
👤關(19) #答辯#1027旺角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鄭(26) #答辯#1027旺角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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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6 樓 8 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吳(22) #審訊#1007將軍澳 襲警;20200407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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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蔡(30) #提堂 (#111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蔡(22) #提堂 (#1201旺角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陳(55) #提堂 (#1225旺角 刑事毀壞:疑大叫「黑警!」並扯斷路邊欄杆的膠鏈被捕)
👤李(24) #提堂 (#20200701旺角 縱火、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曾留院)
**有藍絲同庭,手足們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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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蘇,麥,黃,潘,洪,范,林,鄭(18-32) #提堂#1113沙田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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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何(22) #答辯#20200126粉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汽油、打火機)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2 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49) #提堂#1103大埔 襲警:涉踢向警員X腿部)
🕝14:30
👤張(34) #提堂#1020大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松節水、油漆、車軚釘)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5 樓 3 庭
👩🏻‍⚖️吳重儀裁判官
🕤09:30
👤#答辯#1123粉嶺 抗拒警務人員)

某手足家人想低調處理,故不列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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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1庭有香港廣東汕尾市同鄉總會常務副會長💩朱木源(63) #0806旺角 聲稱被示威者圍堵,受威脅下從地上拾起約1.2米長的鐵鋤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陳天賜(46) #提堂(管有危險藥物:K仔)
09:30 觀塘裁判法院2庭💩李首穎(63) 李承運(23)涉拒捕襲警(李偲嫣胞兄父子)

(22:32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黃(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9月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以中文審訊。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無警誡供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7 月 1 3 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送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202007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旁聽分流投票機]

🏛高 等 法 院 7 樓 1 5 庭
👨🏻‍⚖️周家明法官
🕑14:15
👤長洲覆核王 #司法覆核(要求法院頒令修改《港區國安法》內容,以符合《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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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8 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30
👤張(22) #審訊#1102中環 襲警、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7 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0
👤梁(20)🛑還押中 #提訊日#2019元旦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張(32) #提堂#1006深水埗 暴動、有意圖傷人、蒙面:涉私了)
👤鍾(25) #提堂#1006深水埗 暴動、有意圖而傷人、蒙面:涉向撞人司機鄭國泉淋液體)
👥吳,丘(32)🛑還押中 #判刑🔥#0609金鐘 非法集結、襲警、阻差辦公等:涉遊行後圍堵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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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8 樓 7 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蕭🛑涉另一案服刑中 #審訊#0803旺角 非法集結等)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17-19) #提堂#1006石硤尾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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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秦,王(32-37) #提堂#1026觀塘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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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呂,胡(19-32) #提堂#1201旺角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
👤石(17)🛑已還押逾20天 #提堂#1201旺角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黃(38) #審訊#1031旺角 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13人(包括李卓人,何俊仁,蔡耀昌,尹兆堅,梁耀忠,黎智英,陳皓桓) #新案件#20200604維園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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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曾(20)(#20200528大圍 刑事損壞、普通襲擊)
🕝14:30
👤諸(22)(#1210沙田 管有攻擊性武器:氣槍、彈匣、雷射筆:氣槍、彈匣、雷射筆)
**同庭有持刀中国人,旁聽手足請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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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7 樓 5 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鄭(20) #審前覆核#1111大埔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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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6 樓 7 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劉(23) #審訊#0728上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刀、波子、發射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戚(18) #提堂(襲警)
👥魏,梁(18-19) #審前覆核#20200217天水圍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管有攻擊性武器:涉打火機、油氣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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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咬甩議員耳仔藍絲💩陳眞(48) #提訊日#1103太古 有意圖而傷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嚴重傷害)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黃明偉(47) #犬隻 於警車內掌摑(普通襲擊)事主,事隔2年被起訴
15: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持刀支那人💩李丹石(21) #1107中大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張(22)

PART 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員 韋鑑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以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
控方口頭爭議
裁判官問有否特別情況,如案中案,辯方表示沒有

若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會作供(作辯方證人一),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與自願性及公平性無關),據悉被告並無任何警誡下招認,警方捏造記錄。因此沒有案中案或交替程序。

控方將提供少於5分鐘的片段,辯方申請休庭試機。
===========================
技術問題,未能播放片段,先傳召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 PW1 — 高級督察 韋鑑洸,駐守中區警署,隸屬活動管理組。

控方盤問
早上9:00起當值,到20:00組織巡邏小隊作高調巡邏,防止有刑事毀壞,堵路等行為,及負責清理主要幹道(德輔道中、干諾道中)。當時有非法集結甚至暴動發生,非法集結活動有堵路、縱火、破壞店舖、塗鴉。非法集結由黃昏17:00打後,PW1從直播片段見到有百幾人集結,但他不是在現場。

PW1與同車隊的另外3名警員於20:00巡邏。從車上可見有不同路障於主要幹道,又有不少店舖被破壞、塗鴉及縱火。塗鴉的包括圖案和文字,都是在有中資背景,或俗稱藍店的舖,如美心、吉野家。

當時PW1坐在司機位旁的位置,警車在德輔道中東行,經過恒生總部,在域多利皇后街交界看到被告及另一可疑人士。另一人約5尺7寸就,身穿短袖淺色T恤,深色長褲,戴cap帽,深色背囊。二人向北面行人路面向警車行走,當見到警車後,就立即石轉入域多利皇后街。當時時間為22:11,PW1與被告距離2-3個車位,並愈行愈近。

被告身穿肉色T恤,戴眼鏡,深色長褲,背Gregory印花背囊(P2),深藍長遮(P5)。

PW1認為當時二人形跡可疑,因此駛向干諾道中想截住二人。車上所有警員穿著防暴服裝,戰術背心印有警察二字顯示身分。二人看到警車後立即擰轉面急速奔跑,及後響警號,指示司機跟隨追截到德輔道中東行。警車左轉後到德輔道中砵甸乍街交界,PW1立即開門下車追截,向砵甸乍街南方跑。

PW1一落車就嗌:「警察咪走」,被告無理會,繼續走。另一可疑人向德輔電車路走,而被告距離與PW1最近,所以選擇追截他。跑到砵甸乍街18號,被告突然向左轉身,右手用遮打向我頭部左邊(左耳對上4寸近髮線),PW1聽到頭盔有硬物撞擊聲音,被頭盔側邊un到有少少痹痛。PW1有嘗試伸左手擋,卸力。

之後被告想轉身往山上方向走,PW1撲上去將被告壓在地下,被告嘗試撐起身爬走離開,隨即被我壓在地上,之後其他警員(12777,警長4357,傳令員17179)趕到,糾纏約半分鐘後,警員12777成功把被告鎖上手扣。

PW1留意到警員12777,在被告背囊搜出2罐噴漆(P3, P4),之後向被告作出警誡,沒有宣讀拘捕罪名,純粹提醒被告有緘默權。之後查詢噴漆是否屬於被告本人,再詢問噴漆用途。被告回答:噴漆係銅鑼灣示威時,有一不知名人士交俾我,我知道攞住呢d野唔啱。PW1再追問為何攜帶噴漆在中環出現,被告沒有回答。

PW1沒有即時在現場要求到到醫院,返回警署後覺得頭暈,要求值日官安排救護車去瑪麗醫院驗傷。照X光後醫生診斷不需留院,並無大礙,開止痛藥後離開。

==========================
辯方盤問
PW1所屬小隊的警車由09:00至22:13沒有作其他拘捕。身上的裝備有槍、胡椒噴霧、手扣、警棍、頭盔、防毒面具。警車上有催淚彈,盾牌。當晚人不算多,路上沒有巴士及車輛行駛,每個街口大約有十人。被告一見到警車,就嘗試走去其他方向,一開始不是跑,只是沿著行人路向北行。

由響警號後,隔了10-20秒就落車,落車時警號繼續響,然後PW1嗌:警察咪走。PW1當時只追捕被告一人,被告一路跑一直手持長傘,逃跑時有kick一kick,但沒有跌倒就繼續跑。當時其他同事抄低在場閉路電視位置。

辯方指警號響比PW1的警告聲量大,PW1同意自聲量比警號細,但當時無戴防毒面具,所以覺得被告聽到我嗌,當時被告一路跑緊。

辯方指PW1當時身上裝備約重40磅,壓在5尺7寸的被告身上,根本不能掙扎。PW1不同意。

===========================
技術問題未解決,未能播放片段,先傳召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三 PW3 — 偵緝警員20093林明X,現駐守中區警署第9隊,當時駐守中區警署第8隊。負責檢測證物3,4 兩支噴漆。

控方盤問
在早上11:30分檢測,兩支噴漆皆操作正常。按下紅色蓋的按制噴出紅漆,按下黑色蓋的按制噴出黑漆,沒有測試防水性能。油墨放在室溫下等待30分鐘後,不能用紙巾抹走或擦去痕跡。

辯方盤問
測試噴漆前,PW3沒有用過。

休庭到下午再續。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張(22)

PART 2
(PART 1 here)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正在執行警務的警員 韋鑑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以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
下午開庭,傳召回PW1。

辯方盤問
PW1否認被告沒有擰轉頭及沒有用長傘打自己,完全否認追捕時撲向被告並將其左右手食指向後拗,導致手指受傷。又不同意壓住被告使其受傷,頭部及肋骨受傷,假如有傷都是因自己掙扎所致。又不認同壓在有裝備的警員下的被告不能掙扎。PW1同意被告有在警署內向值日官表示要送往醫院治理。但PW1不知道被告是否於2日後出院。

播放片段:砵甸乍街18號閉路電視片段
22:04:19 - 22:07:

PW1指中環街口與街口間約有十多人,但砵甸乍街為橫街,並非如德輔道中等大街多人,因此片段不能看到有人群。

PW1沒有爭議在片段中自己左手持警棍追捕被告,而片段中22:04:32顯示PW1追捕被告。PW1否認被告在被追捕時,在石壆kick親後跌倒。他認同後面的另一位人士是警員,22:04:37可見。

PW1同意並無見到被告持有噴漆,噴漆是在搜查期間在被告背囊搜出的。

於22:05:06,有一名身穿反光背心的人士,PW1相信她是記者,因她全程拍攝制服過程。及後亦有查問其身分,聲稱香港女記者,並相信自己在當日的記事薄有記錄。

於22:07:00,畫面左下方有人伸了一隻手,PW1不認得是誰,但絕非PW1本人。而其後有一名身穿淺色衫人士,PW1確認不是自己,而有可能是警員4357,因他是警車的司機,未有配戴頭盔。而且警員4357是左手戴錶,自己卻用右手。

雙方沒有爭議影片真確性。影片呈堂,例為臨時證物一。

控方盤問
PW1指當日及當刻天氣沒有下雨。
===========================
表面證供成立,傳召辯方證人一(DW1),被告為自己作供。

辯方盤問
DW1打算出席於11月2日,在維園舉行的區議會選舉集會,支持當區參選的區議員。但到場時已經有好多人,所以沒有參與集會。而且到達維園後警方施放催淚彈,當時同一個識咗好耐嘅中學同學一齊,聽從警方指示立即離開。

DW1估計現場有幾萬人,於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他用拿出背囊的保護裝備保護自己,但由於人數太多,之後同一大班人一齊逼,往天后方向離開(估計約1萬人)。之後跟著人群返回銅鑼灣,在禮頓道休息,之後走回去記利佐治街,想過對面車站乘坐巴士離開。但突然間覺得隻眼好澀,呼吸不順,有路人告訴我放了催淚彈,便給DW1一支水和生理鹽水洗面同洗眼。

考慮到放完催淚彈,DW1和友人覺得不會有巴士行駛,就立即Google map一條路線往中環,路線包括灣仔金鐘,想看看下碌沒有962X城巴巴士可以直達家樓下。所以馬上離開銅鑼灣,因不想卷入任何示威現場。一路行便覺得口渴,就拿出路人給予的水飲,發覺膠袋內還有紙巾、濕紙巾、幾塊餅乾,和2支噴漆。

DW1從事廣告業,噴漆可以作完成草圖原稿後的上色。然後他搖一搖,確認罐內有一半顏料,因此就保存下來。及後,DW1將其餘物資拿走,因背囊容積不大,沒有位置。

二人走到21:00,得悉砵甸乍街有962X車站,亦見到有路人等車,所以與朋友打算食完飯先走。二人沿中環一帶查看營業的餐廳,走到祖jublie街,找到五龍粥麵餐廳。約21:20入內用饍,見到餐廳的電視,新聞報導當日有好多人被捕。二人用饍後沒有取回單據,因只是一個普通晚飯,只想食完趕快回家。

約22:00完饍,DW1和友人沒有即刻回家,走到對面的行人路,士卑利街行人路,行近恆生銀行總行時,左轉入德輔道中行人路,準備過域多利皇后街馬路返回車站。在馬路見到有架警車在後行駛,沿德道中向前駛緊,位於域多利皇后街交界。

其餘後補......

============================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進一步的醫療報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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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未知詳情)
🕤09:30
👤20歲男子 #新案件#20200101灣仔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相關新聞(東網)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蕭(32)🛑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3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危(17) #提堂 (#1102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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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29) #裁決 (#1001灣仔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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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紀航裁判官
🕙10:00
👤莫(17)🛑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0813機場 襲警)

🕚11:00
👤張(22) #續審 (#1102中環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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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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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20) #提堂 (#20200126旺角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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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8 樓 7 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蕭🛑涉另一案服刑中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1 0 樓 1 3 庭
👩🏻‍⚖️梁嘉琪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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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25) #裁決#0806深水埗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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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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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被告 #提堂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鈕(29)🛑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20200229旺角 襲警)
👤劉(42) #提堂 (#1110荃灣 抗拒警務人員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印度,英國籍手足(22-23) #提堂 (#113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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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被告 #提堂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吳(22) #續審 (#0921旺角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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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4) #答辯 (#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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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提堂 (#1008大圍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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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梁珏榮(40)用玻璃樽扑另一犬🐶蘇伶雅
10: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江詠虹(49)、李朝偉(38)(#0828將軍澳 稱呼示威者為曱甴,及後與一名男食客發生爭執)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2中環 #續審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控罪一及二)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上庭7月17日因辯方大律師身體抱恙,而押後至今。今(22日) 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並申請押後至2020年8月20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盤問、覆問及結案陳詞。

辯方申請更改報稱地址批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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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潘敏琦法官
🕤09:30
👤何(24) #更改保釋條件 (#1224尖沙咀 襲警;於7月15日被判處三星期監禁,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周家明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30
👤唐(23) #申請保釋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20200701灣仔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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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00
👤岑(25)🛑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3/7] (#0626警總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羅,何,孫曉嵐,女村長,畫家(19-31)🛑女村長服刑中,畫家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立法會 3項暴動 6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2項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馬,王宗堯(30-4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立法會 暴動 2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沈(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劉穎匡(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吳(2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立法會 暴動);另涉一宗傳票案件 #提堂 (#0701立法會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15:30
👤黃(62)🛑已還押逾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323上水 縱火 管有腐蝕性物品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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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冼(16) #提堂 (#1113西灣河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鄧(20) #提堂 (#1113筲箕灣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30
👤張(22) #續審 (#1102中環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9 樓 1 0庭
👨🏻‍⚖️林希維裁判官
🕙10:00
👤美籍手足(35) #申請 (#1207銅鑼灣 襲警 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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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傅,林,袁,* #提堂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2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09:30
👤#審訊#1021何文田 3項刑事損壞、襲警、普通襲擊、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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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6 樓 8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蔡(22) #提堂 (#1201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30
👤李(18) #提堂#1031旺角 襲警)
👤曾(21) #提堂#1031太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蔡(30) #提堂 (#111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賈(17) #提堂#111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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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林(18) #新案件 (#20200221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陳(19) #提堂 (#1111觀塘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2:00
👥余,* #提堂 (#0915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14:30
👤李(20) #提堂 (#10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黃(20) #提堂 (#1225九龍灣 襲警)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梁少玲裁判官
🕤09:30
👤嚴(20) #審訊 (#0803黃大仙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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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黃,冼,李(18-19) #續審 (#1001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麥(54) #審前覆核#1115元朗 管有炸藥、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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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24)🛑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14-27) #提堂 (#1123粉嶺 縱火)
👤林(20) #提堂 (#1103大埔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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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吳(39) #審訊#1113沙田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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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
09:30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李柱銘、何俊仁、區諾軒及楊森 申請推翻東區裁判法院1名裁判官簽發的搜查令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4樓3庭 👤黎智英(72) #審訊 (#20170604銅鑼灣 涉以粗言穢語辱罵一名男記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黃(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無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黃(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7) #1102中環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
簡短裁決理由:

不重覆案情,控方依賴2名證人證供。控方證人一指出,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所以截停被告。但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經作鳥獸散,被告又何需留在原地呼叫正在離開的人離開呢?另外,證人亦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既然如此,控方證人一為何不鎖定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呢?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截停被告時有表露身份,被告在截停有反抗,表示被告行為構成阻差辦公。裁判官質疑其於紀錄冊及有關口供並沒有相關紀錄,卻是今日作供才首次提及,其真確性成疑。

📌綜合而言,法庭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又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控罪的證據只剩下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的噴漆,而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以有合法用途亦可以損壞財產。在缺乏環境證供下,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會用噴漆用於合法用途的可能性。

就控罪(2)而言,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必須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在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

即使雷射筆被專家證人評為3B級別,但證人測試時使用了另一充滿電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 (證物P3) 配合雷射筆 (證物P2) 可否/會造成甚麼傷害。考慮到雷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而控方未能排除,因此被告使用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罪(1)(2)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速報:2項罪名成立‼️

1115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被告2項罪名成立‼️

判刑:‼️2項控罪刑期部份分期執行,合共5個月15天即時監禁‼️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審訊過程:

第一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5
第二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6
第三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83
辯方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13
———————————————
0932開庭,裁判官説出本案裁決理由。

在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部份,大家可以把本案審訊過程內容整合便可得出,因此不在此敘述。

在證人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和PW3的證供沒有矛盾之處,可信可靠,會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原因如下:

•D1被PW1撲下時,他仍可以利用地面借力逃走,因此PW1是使用合適武力。

•PW1在描述街道的人流狀況與片段符合。

•有指警員一直壓在D1身上,但是PW1指出他們是協助已被鎖上手扣的D1企起身,裁判官認為上述情況與PW1沒有矛盾衝突之處。

•PW1表示有驗傷報告,以及為傷勢拍照,與他證供相符合。

•即使PW1描述在車上追截D1的過程時有錯誤(把左轉說成右轉),但是裁判官認為PW1已盡力清晰表達當時情況,說錯方向只是一時口誤。

•即使片段已經用極慢速播放,但是仍不能看見PW1有高舉警棍,但是因為辯方律師在對PW1盤問時沒有提及此狀況,因此裁判官認為沒有實際證據令他同意當時PW1有高舉警棍。

•裁判官認為警棍並非本案重點,即使PW1已曾表示當時他的裝備包括警棍,但是他並沒有必要指出他有否拿出警棍。即使辯方陳詞指出希望裁判官考慮PW1使用警棍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但是裁判官表示D1當時看見PW1便立即奔跑,並沒有理會後者的警吿,加上當時附近有示威者縱火,堵路等行為,認為PW1對D1的撲前行為是合情合理。

•在辯方律師沒有就PW1為何不用其他方法保護自己下,裁判官指他因此不清楚當中的細節,亦令上述問題缺乏事實基礎作參考。

•裁判官指出D1想利用地面進行借力逃跑,故PW1壓住他的行為是合法武力。

•PW1作供時主動提及當時附近環境有記者曾目擊案發經過,即使辯方在陳詞指出他沒有把上述記錄在口供文件中,是不利警方找出真相,但是裁判官認為上述陳詞抓不住腳,因為上述情況不是本案重點及有關連,因此PW1不需要主動提出。

•裁判官認為PW1在截停D1,以及查問D1的過程合理,沒有可以懷疑之處。

•當PW1頭部受傷時,他未有即時入醫院,反而在回到警署後開始頭暈後,才決定入院。裁判官認為上述狀況合情合理。

•裁判官指出PW3的測試有效證明噴漆用途及效用。

裁判官認為DW1(即D1)的證供謊話連篇,自欺欺人,砌詞狡辯,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裁判官認為D1在指出他穿衫的變化過程及原因前言不對後語,並藉此相信D1確信有參與集會(有穿黑色T-Shirt)(D1作供時曾提到他穿黑色T-Shirt的原因是提升現場嘅凝眾力)。

•裁判官認為D1根本不想馬上回家,原因如下:

-D1當時若想快速離開,裁判官指出雖然現實上可能對D1不太方便,但是不解D1為何不考慮到北角/炮台山等地,取道東隨或西隨離開港島再轉車回家。

-裁判官認為以D1背負的裝備(包括手套、口罩等),他仍然往銅鑼灣方向前往,是理解到集會後的變化的表現,加上他花了5小時仍未能離開,不是想快速回家的人的表現。

-而且D1之前庭上作供有提及若中環沒有巴士回家,會選擇乘坐的士。裁判官認為D1放棄選取最直接的選擇,令他不解。

-裁判官指出D1在藉市民口中得知962X尚有服務時,他未有抓緊機會離開,反而到茶餐廳吃飯,雖然D1指出是因為他覺得肚餓,但是裁判官指出附近有便利店營業,D1可以到那買點食物,然後到巴士站吃,因此裁判官不相信D1有想快速離開港島的想法。

-而且D1在吃完晚飯後是往德輔道中行走,而不是轉往砵甸乍街。裁判官認為D1的行為與證供相矛盾。雖然D1已指出當時想觀察德輔道中的狀況,但是裁判官認為D1後來又回到德輔道中的行為,反映他根本不想留在德輔道中(原因:他認為D1已看夠德輔道中的情況)。

•D1曾指出他背包中有部份物資是有好心人給予他(當時D1在路上感到眼潔,在詢問朋友有沒有水但結果沒有下,有好心人給予協助)。
本身D1與好心人不相識,在後者給予物資D1後,裁判官不相信D1沒有查看當中的物資,因為物資中可能有為D1帶來麻煩。

基於以上理由,裁判官表示不相信D1當時擁有的噴漆是在工作時使用的説法,以及不相信D1不是故意用雨傘襲擊PW1在裁判官相信PW1證供下,控罪1成立。

控罪2方面,裁判官引用黃崇厚法官就曾判處當時被告罪名成立一案的判詞(同樣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法官有權考慮涉案物品涉及的時間,地點,收藏位置,以及被告發現涉案物品的反應。
基於以上判詞,裁判官指出當時有人用噴漆進行塗鴉;而D1身上裝備全部穿上是暴力示威者的模樣;他雖然住在?(私隱不便透露),
但當時卻一直留在銅鑼灣及中環;他在截查亦未有合理辯解解釋為何藏有噴漆,只知道當時藏有並不對。

綜合以上,裁判官判處D1控罪2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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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辯方求情內容及判刑理由,明天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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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審訊過程:
第一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5
第二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6
第三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83
辯方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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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補上求情及判刑理由,裁決理由亦有少許更新。)

0932開庭,裁判官説出本案裁決理由。

在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部份,大家可以把本案審訊過程內容整合便可得出,因此不在此敘述。

在證人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和PW3的證供沒有矛盾之處,可信可靠,會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原因如下:

•D1被PW1撲下時,他仍可以利用地面借力逃走,因此PW1是使用合適武力。

•PW1在描述街道的人流狀況與片段符合。

•有指警員一直壓在D1身上,但是PW1指出他們是協助已被鎖上手扣的D1企起身,裁判官認為上述情況與PW1沒有矛盾衝突之處。

•PW1表示有驗傷報告,以及為傷勢拍照,與他證供相符合。

•即使PW1描述在車上追截D1的過程時有錯誤(把左轉說成右轉),但是裁判官認為PW1已盡力清晰表達當時情況,說錯方向只是一時口誤。

•即使片段已經用極慢速播放,但是仍不能看見PW1有高舉警棍,但是因為辯方律師在對PW1盤問時沒有提及此狀況,因此裁判官認為沒有實際證據令他同意當時PW1有高舉警棍。

•裁判官認為警棍並非本案重點,即使PW1已曾表示當時他的裝備包括警棍,但是他並沒有必要指出他有否拿出警棍。即使辯方陳詞指出希望裁判官考慮PW1使用警棍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但是裁判官表示D1當時看見PW1便立即奔跑,並沒有理會後者的警吿,加上當時附近有示威者縱火,堵路等行為,認為PW1對D1的撲前行為是合情合理。

•在辯方律師沒有向PW1盤問他為何不用其他方法保護自己下,裁判官指他因此不清楚當中的細節,亦令上述問題缺乏事實基礎作參考。

•裁判官指出D1想利用地面進行借力逃跑,故PW1壓住他的行為是合法武力。

•PW1作供時主動提及當時附近環境有記者曾目擊案發經過,即使辯方在陳詞指出他沒有把上述記錄在口供文件中,是不利警方找出真相,但是裁判官認為上述陳詞抓不住腳,因為上述情況不是本案重點及有關連,因此PW1不需要主動提出。

•裁判官認為PW1在截停D1,以及查問D1的過程合理,沒有可以懷疑之處。

•當PW1頭部受傷時,他未有即時入醫院,反而在回到警署後開始頭暈後,才決定入院。裁判官認為上述狀況合情合理。

•裁判官指出PW3的測試有效證明噴漆用途及效用。

裁判官認為DW1(即D1)的證供謊話連篇,自欺欺人,砌詞狡辯,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裁判官認為D1在指出他穿衫的變化過程及原因前言不對後語,並藉此相信D1確信有參與集會(有穿黑色T-Shirt)(D1作供時曾提到他穿黑色T-Shirt的原因是提升現場嘅凝眾力)。

•裁判官認為D1根本不想馬上回家,原因如下:

-D1當時若想快速離開,裁判官指出雖然現實上可能對D1不太方便,但是不解D1為何不考慮到北角/炮台山等地,取道東隨或西隨離開港島再轉車回家。

-裁判官認為以D1背負的裝備(包括手套、口罩等),他仍然往銅鑼灣方向前往,是理解到集會後的變化的表現,加上他花了5小時仍未能離開,不是想快速回家的人的表現。

-而且D1之前庭上作供有提及若中環沒有巴士回家,會選擇乘坐的士。裁判官認為D1放棄選取最直接的選擇,令他不解。

-裁判官指出D1在藉市民口中得知962X尚有服務時,他未有抓緊機會離開,反而到茶餐廳吃飯,雖然D1指出是因為他覺得肚餓,但是裁判官指出附近有便利店營業,D1可以到那買點食物,然後到巴士站吃,因此裁判官不相信D1有想快速離開港島的想法。

-而且D1在吃完晚飯後是往德輔道中行走,而不是轉往砵甸乍街。裁判官認為D1的行為與證供相矛盾。雖然D1已指出當時想觀察德輔道中的狀況,但是裁判官認為D1後來又回到德輔道中的行為,反映他根本不想留在德輔道中(原因:他認為D1已看夠德輔道中的情況)。

•D1曾指出他背包中有部份物資是有好心人給予他(當時D1在路上感到眼潔,在詢問朋友有沒有水但結果沒有下,有好心人給予協助)。本身D1與好心人不相識,在後者給予物資D1後,裁判官不相信D1沒有查看當中的物資,因為物資中可能有為D1帶來麻煩。

基於以上理由,裁判官表示不相信D1當時擁有的噴漆是在工作時使用的説法,以及不相信D1不是故意用雨傘襲擊PW1在裁判官相信PW1證供下,控罪1成立。

控罪2方面,裁判官引用黃崇厚法官就曾判處當時被告罪名成立一案的判詞(同樣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法官有權考慮涉案物品涉及的時間,地點,收藏位置,以及被告發現涉案物品的反應。
基於以上,裁判官指出當時有人用噴漆進行塗鴉;而D1身上裝備全部穿上是暴力示威者的模樣;他雖然住在?(私隱不便透露),但當時他卻一直留在銅鑼灣及中環;他在截查亦未有合理辯解解釋為何藏有噴漆,只知道當時並不應該藏有噴漆。

綜合以上,裁判官判處控罪2成立。

求情內容:
•辯方呈上15封求情信,以下是內容大概:

-有1封是由退休警長所寫,內容指D1是樂於助人。(原因不便透露)

-有1封是由D1現任上司所寫,指D1工作勤力,亦曾在廣告界得到2項獎項。

-有5封是由D1中學老師,大學教授所寫,指出D1雖然成績一般,即使後來修讀大專課程後仍然努力尋找工作出路;而且課堂出席率達100%,本身操行佳。

•D1曾經路不拾遺,可見他是守法的市民。

•D1家人亦有撰寫求情信。在家庭背景中,D1有穩定家庭,亦有未婚妻支持。

•D1曾擔任義工。

律師指出上述特點合乎社會服務令的原則,希望裁判官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但是理解到此案亦可以以監禁方式處理。

律師最後重申D1是初犯,有良好工作,家庭環境,以及有悔意。裁判官不同意最後一點,因為D1並沒有認罪。律師回應指D1在此事後已令他心生悔意,指出未來重犯機會低。不過裁判官指難以預測未來D1會否再犯。

1115再開庭。

以下是2項控罪的判刑理由:

控罪1:
裁判官指出此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並且罰款$5000。他引用張慧玲法官在2016年處理李珏𤋮水樽襲警案中(當時法官判處被告4星期)指,裁判官/法官在考慮判刑時指他們有責任保護正在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員。裁判官指出當時附近環境有示威活動,案情嚴重,加上D1並沒有受酒精影響(上述案例被告有受酒精影響),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為了展示阻嚇性,只是4星期監禁不足展示案件嚴重性,加上認為被告沒有悔意下,故判處D1 50日監禁,考慮到上述求情後作10%刑期折扣,刑期減至45日。

控罪2:
裁判官於開首指出控罪2最高刑罰是10年,但由於是在裁判法院審理下,控罪2最高刑罰是2年。他指出過住沒有案件與本案相近(使用噴漆),但是他有參考2項香港刑事案例,以及英國,澳洲案例(詳情請參閱下文注釋)。他指出本案發生的時間中,附近有人縱火、堵路、塗鴉等,他相信D1有意圖使用噴漆到電車站或廣告板使用;當時D1藏有2瓶噴漆,裁判官認為數量不少,D1能夠很廣泛地進行塗鴉,認為D1是自私,令人厭惡,令香港失去井井有條的環境,義工及政府人員亦需要大量勞力清理塗鴉;裁判官亦指出以當時環境參考,D1將會塗鴉一些字句是充滿暴力,分化香港,可見案件嚴重性比上述案例高;裁判官再指出雖然沒有實質證據指出D1的破壞範圍,但是相信他會廣泛進行塗鴉。因此需要判處D1即時監禁,以展示阻嚇性,故以5個月作量刑基準,經刑期扣減後減至4個月15天監禁。

裁判官希望D1能深切反省,做一個守法的市民,未來以合乎法律框架的方式表達意見。

最後D1被判處總刑期為5個月15天(控罪1有部份日子是分期執行,以展示阻嚇性。)

處理證物方面:
證物2-5充公,其他證物留在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D1在庭上申請保釋等侯上訴,但是裁判官認為自己判刑合理,故馬上駁回D1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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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香港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杜浩成法官(當時他是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以及李素蘭法官的案例,抱歉找不到案例的詳情。)

(注2:英國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有數位少年在地鐵車廂內塗鴉的案例引證。)

(注3:澳洲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David Burgess及Will Saunders在2003年在悉尼歌劇院外牆塗上”No War”字眼的案例引證。)

(按:手足情緒低落...當他身在犯人欄時一直雙眼帶淚看着同樣十分傷心的未婚妻和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