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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0934] 開庭

⏺️傳召PW17 高級督察 吳景華

🔹由主控助手主間
於 1/7 1338時被指派到中環警署,其後在龍和道待命。在美國銀行中心設立防線,於1770時派到立法會執行防禦工作,於議員入口1設立防線。抵達時看到示威者在外面用硬物衝擊,當時聞到有燒焦味。觀察到其時示威者用硬物衝擊保安入口,警員用長盾和短盾抵擋被插入的鐵支,曾發出警告,但是沒有被理會;與此同時有雞蛋、噴漆和不明刺激性液體潑向警員,其中一名警員被潑到,即時用清水處理後沒有大礙。於2100時徹退。

證人作供完畢 (沒有其他盤問)

⏺️傳召PW18 偵輯警員 14059  郭紹陽
案發時隸屬有組識及三合會調查科,曾經處理D3。

🔷️控方主問

於 2019.8.18,0628時在沙田某單位找尋D3,警員12097以刑事毁壞作出拘捕和警誡。
D3稱有進入立法會,但是沒有毁壞物品。警員當時有出示手查令,並向單位人士覆述搜查令內容。其後在單位內檢取了屬於.D3的 手提電話、黑白色波鞋和一張個人八達通。警員其後把D3帶回警署親自處理;其後D3和母親一起先去 田心警署, 後去沙田警署作被捕人程序。

由於D3感覺不適,情緒不穩,辯方代表要求休庭。

[0956) 小休 [1030] 開庭

由於D3仍然情緒不穩,休庭至1130,續審。

法庭聲稱D3這樣做是刻意拖延,再這樣下去會取消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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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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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續審

⏺️繼續傳召 PW18 偵輯警員 14059  郭紹陽

在 2019.08.18 拘捕了D3,原先是到 田心警署處理被告人程序,因 田心警署器材壞了,轉到 沙田警署處理;為被告人拍了照片,列為證物D306。D3在母親陪同下,在 沙田警署進行錄影會面。

被捕人確認一對波鞋,詢問被捕人當時是否穿著這對波鞋進入立法局?現在警員說波鞋是藍白色,而不是先前說的黑白色。在錄影會面中曾播放片段和截圖,請被捕人在截圖圈出自己及簽署確認。會面錄影於 1440時完結,後返回田心警署。

證物確認 - P301波鞋 、P302八達通,這兩份證物的拍攝照片為 P303 (I一4)。

主控再回頭問在拘捕D3時在單位內逗留了多久?證人答共接觸了被捕人9小時。

證人確認被捕人沒有刑事紀錄;在没有恐嚇、
使用武力和任何壓迫吓完成。

主控請警員在庭上確認被捕人,可是D3坐在旁聽席說:「 可唔可以唔好認出我?」,因而證人輕易指出被捕人。

⏺️傳召 PW19 攝影師 蔡文康
現在駐守警察總部鑑證科
案發時共拍攝了144張相片,其中15張列為證物。

⏺️傳召PW20 督察 袁志剛
隸屬法理鑑證科

在 08 July 2019至29 Aug 2019負責在網上下載相關片段,部分用作證物用途,確認下載的12段片段,該些片段分別有Master Copy 和Working Copy,後會錄製至 Disk1 和 Disk2,交到 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 證物警員處理。

⏺️俾召PW21 偵輯警員 19146
案發時駐守 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
那些電視新聞直播片段會用外置儲存裝置
錄下,1/7,2004時 錄影TVB新聞片段,片段約長4小時;錄影 有線電視新聞台片段 片長約為4小時50分,後交至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跟進

⏺️傳召PW22 總督察 歐陽教英 (音)
案發時棣屬 綗絡安全情報科

協助保存視頻,在youtube下載了一段片段,長度為13分58秒。複製至2隻光碟,同日交與證物警員11245處理。

[1248] 午休,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3/44] #求情

D1 黃
D2 羅
D3 何
D4 畢
D5 孫曉嵐
D6潘
D7 馬
D8 王宗堯
D9 沈
D10 劉頴康
D11 吳
D12 范
D14 林

D13 鄒家成 於2022年12月1日被控方申請分案處理獲批。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第十被告劉穎匡不聘請私人律師,將自行處理求情,欲待另一宗案件完結。

⭕️時間表如下:
29/9  控方遞交陳詞
24/10 第一、三、七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31/10 餘下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11/11 9:30 進行口頭陳詞
18/1 第十、第十二被告呈交書面陳詞,及有任何補充文件

🌟暫定1/2/2024裁決,聽取求情(牽涉一至兩天)

案件押後至裁決日並將於當日聽取求情,其間各獲保釋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還押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D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
[09:42] 開庭

陳官稱昨日17:30收到控方信件。

控方表示在預審時,法庭指示要在10月9日將同意案情傳檔法庭,但仍然有議題未能確認,辯方要今日先覆到,控方未完全準備好,開案陳辭要待確認,大部份被告不爭議身份,可以大幅減少傳召證人,由二十多人減至兩至三人,節省法定時間,有一個證人係辯方要求傳召。

陳官問大部份被告不爭議身份,咁邊個爭議?主控稱因為D7有未被使用的證據,近期控方改為使用,因為加咗新證據,今日辯方需要時間攞指示。

大擔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一開案,得悉辯方無反對。

控方另申請將林卓廷分拆出嚟的案件,合併/還原至本來案件,法庭批准。

審前覆核有命名PW2 女子A有匿名令,法庭會安排。

主控表示開案陳辭中要播出兩段影片,唔多過90分鐘,辯方反對,稱與案無關。陳官問PTR有無提及,主控稱片段係控方新增,係基於上訴庭案例,指法庭要考慮「大環境」,片段係當日在上環、中環和維園發生嘅事。陳官問辯方邊個反對,主控只知辯方代表反對,唔知邊個,陳官續個問,結果係全部辯方立場一致,不爭議影片真實性,不爭議連鎖性,反對與案相關性。陳官指示雙方提交爭議嘅書面陳辭。

案件管理
因法庭坐位有限,雙方人員坐到好迫,部份律師團隊要移師視像庭,主控向法庭建議封閉一行公眾席給控辯雙方,陳官接納,表示會封前兩排。

控方再向法庭申請取用一間證人房放置大量文件,辯方亦有同樣要求,陳官稱出咗32庭,唔係佢決定,辯方會去信法院申請,希望陳官「幫口」。

D1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未被傳召的PW4,另表示有片段影到女子A,控方唔知點解有傳媒攞到閉路電視片段,會將影片打格,陳官稱如果影到女子A係路人甲,大家未必知,盡做。

D3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代表所有被告申請在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獲批。

D2代表李大律師表示多次去信控方,申請傳召DCCC5/2022 案件中的PW5匿名證人,但未獲回覆,詢問控方立場,主控正想回應不同意,被陳官截停,問李大律有無在PTR提出,點解PTR之後唔提出,點解第一次起身唔講,係咪要法庭介入,希望雙方自行解決,提示咁做法有機會引致證人身份暴光。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6日09:30再訊,會先處理片段的呈堂性,有結果後控方再作開案陳辭,本案各被告繼續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A1因另案還押。

[10:35]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D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D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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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案件管理
陳官在明天(17/10)下午和星期四(19/10)下午要處理另外案件,不會開庭。因控方證人減少,有信心在預定審期內完成審訊。

陳官稱法庭在星期六晚上收到控方陳詞的傳真,在星期日黃昏收到辯方傳真,但法庭並無辦公,今日早上收到正本和案例。

今日會處理兩條片段的呈堂,希望今朝可以有決定。控辯雙方同時表示還有承認事實要處理,會影響盤問。

📍答辯
主控表示今日可以開案陳詞,陳官指示先做被告答辯。法庭書記宣讀控罪,問各被告是否明白和是否認罪。A1 林卓廷:「明白,我無暴動,不認罪❗️」,即被陳官制止,只可以回答認罪或不認罪,唔可以講其它;其餘各被告均表示明白,不認罪。

控方讀出陳詞大綱,法庭雖然可引用司法認知,但並非了解每日每件事,播片係協助法庭了解當日事情,重點指當日各區有遊行示威,警方在各區佈防,警力簿弱,元朗人穿白衣保衛家園,各被告不是家住元朗,從不同地區「專程」前住元朗站挑釁,A1在當晚曾至電警長7520查問,警長叫A1唔好入元朗。

陳官問控方這兩條片段有無在同類案件爭拗過,主控遊花園後承認無播過;陳官稱法庭有自己的司法認知;另指「專程」這字眼不是中性,會引致爭拗;亦確認片段影唔到各被告,會爭議關連性。

陳官建議兩條片段名為PP7K & PP7L。

🎥PP7K iCable news,第一段中聯辦外示威,掟雞蛋和黑色油漆,有人在後門堵塞馬路;第二段林士街停車場,警方舉旗,開槍,發射布袋彈、胡椒球彈。

🎥PP7L NowTV 直播片段,全長11小時,橫跨21日晚上至翌日,選擇播放75分鐘。

第一段下午約四時許,播5分鐘,從高空拍攝維園民陣的遊行,人群聚滿足球場,記者在崇光百貨門口,和軒尼詩道鵝頸橋位置做報導。

第二段下午18:28,播5分鐘,畫面分四格,各區遊行位置的情況,大致平靜。

第三段晚上19:32,播5分鐘,畫面分四格,有中聯辦門外,無明顯衝突。

第四段晚上21:20,播放20分鐘,畫面分兩格,警方在上環消防局驅散示威者。

[11:05~11:30] 休庭
第五段晚上22:00,播放10分鐘,警方後退至林士街天橋底佈防,持長槍、盾,有立法會議員、社工在場,初期場面平靜,後來舉黑旗。

第六段晚上22:20,播放20分鐘,控方指時間與元朗站暴動重疊,場面同上,社工嗌咪叫警方保持克制,3分鐘後射TG,雙方對峙,有人叫後排人士唔好掟回警方催淚彈,因前面有社工和記者。

第七段播放器時間10:40:28~10:44:28(無講實時),地點係元朗南邊圍,旁白:「約百名防暴企在安全島,只係做戒備,無接觸南邊圍入邊嘅人,早前有受傷嘅年青人坐車走咗,現場已無黑衣人」,畫面去到最後係天水圍警署落閘,外邊有人群。

[12:10] 辯方由A1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代表陳詞,片段播放範圍與片段長度不同,假設只係倚賴播出部份的畫面,而作出反對。

兩片段不是案發地點,片段提供嘅偏見高於證據價值,根據控方於2020年12月31日的案情摘要,指在元朗有社會事件,當地區民表示關注,案情係建基於元朗,今日擴闊到全港。

片段嘅相關性,主要係同要處理嘅課題起重要關連,撮要講在元朗站,睇唔到點解要知大環境,當日早上不在元朗發生嘅事,似乎不是大環境。

如果法庭接受控方說法,被告選擇在警力緊張嘅時候去元朗,被告去元朗嘅目的和結果,法庭要推論被告有無背影和意圖。

陳官話事件客觀存在,控方有講法,法庭唔一定接受。多次追問辯方如何理解司法認知,接唔接受721當日除咗元朗,有其他事情引至本案?辯方不爭議事件真實性,重申只係爭議關連性。認為法庭提出要考慮事件性質係危險課題,控方嘗試以fishing exhibition 方式展示證據,讓法庭有機會無意哋選擇證據。

控方稱A1與警長有對話,睇唔到同片段呈堂有咩關係;稱警力簿弱,港島好多事發生,A1選擇入元朗,片段無提警力。

A2 大律師補充,客觀事實,721各區有事發生,亦有多區無事發生,客觀哋係咪要報埋。陳官稱使唔使報埋有人行山呀?客觀:唔係與主觀相對,只係有事發生咗,改變唔到。

A3~A7 代表無補充。

[12:36~13:00] 休庭

📍片段呈堂裁決
控方指案發時間22:45~23:03,認為片段可以舉證被告目的和意圖,係環境證供之一,撮要只談及元朗,辯方指維園、金鐘、上環無關連性,傾向性偏頗,高於證據價值。

暴動案不同其他罪行,接受某日有事發生,不能抽空、不用考慮其他事情,片段無針對被告,無顯示被告面容,係新聞紀錄,不是杜撰出嚟,不能充耳不聞,作為專業法官,不會對被告有立場,裁定有關連性,可以呈堂。

案件押後至星期三(18/10) 09:30 續審,由控方作開案陳詞。

==========
直播員按:大環境包唔包白衣人在括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便衣警察視而不見;廚師被白衣人打;軍裝警員在元朗站掉頭走人;這些事與本案有無關連性?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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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控方呈上新的證人列表,係辯方要求新增,有退休警員,要求匿名令,有輔警,要求以編號代替姓名。

📕主控讀出開案陳詞(大概內容)

(有被告要求有開案陳詞副本,被陳官斷然拒絕,指有代表大律師在場)

背景:
2019年元朗發生社會事件,引起居民關注,保衛家園,網上有人發起光復元朗,7月21日晚上有黑衣人到達元朗站,有白衣人集合;7月21日當日在多區發生示威以至騷亂,地點包括上環中聯辦外、中環區、維園一帶,案件發地點在元朗站,關鍵時段22:45~23:03,由7名被告開始集結,至人群陸續離開大堂。

7月21日22:22時,D1聯絡警民關係科警長7520,表示正前往元朗途中,警長告訴D1警方處理中,叫不要前往,否則會引致更加混亂。

22:40 有公開片段拍攝到白衣人和黑衣人開始衝突;22:45 D1與助手到達付費區,現場有約100名黑衣人,有人手持兩傘及行山杖,開始與D1在該處聚集,有不少於50名白衣人在場徘徊,有人手持持藤條及木棍,有人持寫有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紙牌;22:48 有衝突,有人手持藤條,D1出言挑釁,粗言穢語,壯大聲勢,顯然有人有備而來,有人用消防喉射水及用滅火筒噴出滅火泡沫去襲擊白衣人,行為令到元朗站有螢光幕損壞;23:02 因為挑釁,白衣人進入付費區,黑衣人退上月台,此刻白衣人未上月台。期後,有人從月台向下面的白衣人掟垃圾桶蓋,白衣人走上樓梯前往月台,襲擊黑衣人及月台上和列車車廂內的部分市民,有乘客因此未有搭車,包括證人A女士。

D1~D7 在元朗站在黑衣人中的行為:
1. D1 在付費區集結,22:33 叫大家唔好退,叫人落嚟對峙,23:01 黑衣人設置遮陣。

2. D2 孭住Gregory背囊,22:49 向白衣人大叫,掟雜物,23:00 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

3. D3 在22:35時,以八達通入閘,23:01 向白衣人射水,兩分鐘後與D2一齊離開。

4. D4 在22:57時,以八達通入閘,23:01 掟雨傘挑釁白衣人。

5. D5 在22:35時,以八達通入閘,22:49 挑釁白衣人,23:01 向白衣人射水,23:03 離開。

6. D6 在22:43時,以八達通入閘,22:50 掉雜物,射水,23:03 離開。

7. D7 在22:43時,以八達通入閘,襲擊對方,有射水。

拘捕:
各被告在2020年各自在家中被拘捕,並被檢取了案發時所穿著的衣服、八達通;D6在錄影會面中,從片段認出本人,向白人掟雨傘,用消防喉射水。

便認:
D1~D7 不爭議身份,不同意部份閉路電視片段影像。

所有被告聯同其他人作出暴動,不是巧合,作出挑釁,壯大聲勢,主動參與暴動。(完)


[09:58~10:30] 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30分鐘後雙方表示仲未得,陳官叫畀個務實嘅休庭時間。

主控解釋有兩份承認事實要處理,第一份由控方準備嘅已經處理好,第二份還待辯方確實,因為內容牽涉到警長7520 ,是否同意會影響運作,是先傳召證人,還是先播放片段,和盤問警長的內容;話題轉到播片,控方有十多段片,辯方有廿多段,控方準備咗播片的流程表,內有片段的描述,陳官問有無謄本?辯方知唔知此做法?辯方是否同意描述?一連串問題…

主控表示曾經在同類社會事件,主要以影像片段作證供的審訊引用這方法,如果要做謄本,需時幾個月,本案片段內聲音嘈雜,如在法庭播放,有啲聲音難以辨認,呈上這案件片段的其中一份描述做範本(給法官和辯方),目的係協助法庭。陳官問這做法有無被上訴過?表示這是刑事法庭,唔會有民主程序,要跟辦事原則,唔係法官鍾意點判就點判,問辯方是否同意這做法。

A1 代表律師表示有同控方傾過,但理解嘅係將相片加以描述,如果係片段,要睇個別描述嘅內容,不能一概而論;A2 代表律師表示今日第一次得知,如果以範本去睇,就一定反對,全由控方作描述;A3~A7 代表律師均表示要先睇描述內容。

討論咗接近一小時;控方會在今日畀流程表給辯方,希望加快進度,提議辯方睇咗幾多就回應幾多,可以個別回應。

[11:30] 今日休庭,明日(19/10) 09: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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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以後被人以粗口指罵千祈唔好還口,還口就係挑釁;被人打到頭破血流千祈唔好還手,還手就係暴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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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因囚車遲到

控方先為市民男子B,和PCA5732,申請匿名令,連同女子A,為三人申請在屏風後作供和使用特別通道。

讀出承認事實,之後控辯雙方休庭商議進展,小休後仲未有共識。

(詳情後補)

[11: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0/10) 09: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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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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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因囚車遲到

控方先為市民男子B,和PCA5732,申請匿名令,連同女子A,為三人申請在屏封後作供和使用特別通道。

📍處理65C事項

📖承認事實
(大概內容),呈堂為P1

案發在2019年7月21日,地點在元朗西鐵站,警務處長無收過集會通知,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當晚:22:52時有三名警員到達G1出口,逗留92秒後離去,23:15時有數十名警員到場。

2019年7月21日當期時的地圖P2,元朗站的平面圖P3A & P3B,閉路電視位置圖則P4,出入口閘機編號圖P5 & P5A。

D1~D7 身份無爭議,案發時無刑責定罪紀錄,CCTV片段儲存在外置hard disk P6,分為四組片段 P7M~P7P。

元朗形點一期和二期的閉路電視片段,時間由7月21日17:00 ~ 22日01:30,為附件一第一項和第三項。

從互聯網下載9段公開片段P7A, P7B & P7D ~ P7J,從其中7段做咗7套與7名被告有關的截圖P8-D1 ~ P8-D7,部份圖片有紅圈標示。

D1 當時係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當晚在Facebook 出咗三段貼文,第一段在21:38貼出,直到23:03有123人回應,第二段22:15貼出,直到23:03有31人回應,
第三段標題「打擊元朗黑分子」,在22:41貼出,直到23:03有106人回應。

2020年8月26日清晨,偵緝警員7671在沙田拘捕D1,06:25檢取一堆個人物品,包括電話和八達通卡,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1(1~9),交由梁仲榮(音)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

2020年8月26日06:05,偵緝警員12785在屯門拘捕D2,06:55檢取電話、背囊、波鞋和八達通卡,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2A,07:51~07:56由警員8110拍攝8張相P9-D2B(1~8),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八達通紀錄顯示到達元朗站。

2020年8月26日06:00,偵緝警員58721在元朗拘捕D3,06:10檢取電話、八達通卡、綠色衫、藍色牛仔褲、波鞋、眼鏡,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3A(1~9),11:11~11:17在元朗警署替D3 拍攝8張相P9-D3B(1~8),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

2020年8月26日06:02,偵緝警員10533在元朗拘捕D4,06:05檢取斜孭袋、電話、八達通卡、黃色波鞋,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4A,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07:16~07:18由警員9461拍攝12張D4容貌相P9-D4B(1~12),八達通顯示D4在銅鑼灣站入閘,在元朗出閘。

2020年8月26日08:05,偵緝警員7272在屯門拘捕D5,08:20檢取黑色斜孭袋、八達通卡、黑色長褲、黑色電話,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5A(1~10),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警員7272拍攝11張D5容貌相P9-D5B(1~11),八達通顯示D5在元朗入閘。

2020年8月26日06:05,偵緝警員10077在天水圍拘捕D6,06:36檢取藍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腰包、八達通卡、信用卡、面罩和電話,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6A(1~17),P9-D6A(1~4)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08:25~08:29警員10077 與 8811 同D6 做錄影會面P11 & P11A,D6 係自願參與提供資料,12:05~12:07 警員替D6 拍攝12張相P9-D6B(1~12),八達通顯示D6在中環入閘,元朗出閘。

2020年8月26日06:51,高級偵緝警員431在慈雲山拘捕D7,08:20檢取咗黑色長褲、八達通卡、電話、白色鞋,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7A(1~17),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07:45警員431替D7 拍攝11張相P9-D7B(1~11),八達通顯示D7在尖沙咀入閘,在元朗出閘,之後再入閘。

警方在2019年8月9日在元朗站拍攝136張相 P12(1~136),在2020年11月22日在元朗站拍攝21張相 P12(1~21)。

同意證物不受干預,片段真確反映現實情況,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陳官向控方澄清少少問題。控方亦更正錯字。

📍處理65B事項
控方以65B方式呈上梁仲榮博士的報告,但現在作用不大,因被告不爭議身份,申請不用讀出。

控方讀出另一份證人口供,講述他如何從互聯網下載P7K & P7L ,兩段控方作開案的片段。

[10:45~11:20] 休庭

就如何展開案情,控辯雙方仲未達成共識,控方想依時序先傳召PW1 警長7520,辯方希望先播片,陳官指控方可以有自己的處理方式,唔使一定遷就辯方。

[11: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0/10) 09: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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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小休期間,主控與辯方律師有熱烈的討論,有人“妖”咗一聲,旁聽席上有人講咗句「learned friends, 開案中案囉」。在休庭前,主控通知法庭,指休庭期間,旁聽席有人大聲插咀。陳官義正詞嚴稱這唔係大聲,這是藐視,控方/警察應該截停該人士及查身份證,本庭有閉路電視,這是刑事審訊法庭,「唔好以為自己大哂,唔好以為法官唔係度,法庭等於公眾場合」,辯方律師有責任提醒極端支持者、同路人、咩師都好,要遵從法庭規則,無謂一時意氣犯下刑事藐視罪,如果有人叫囂及不遵從法庭指示「我可以即時鎖你入去,唔係講笑」,法庭會提供CCTV給控方,促控方跟進及考慮將該人「繩之於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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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辯方D1律師團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大概內容)
1. 採用第一份承認事實附件一中的部份片段,成為辯方證物,儲存在外置hard disk D1;
2. 2019/7/21 晚何君堯在Facebook直播與人握手片段 D2;
3. 2019/7/20 添馬公園集會石鏡泉發言 D3;
4. 在同一上集會,周先生接受電視台訪問片段,話721有好戲睇;
5. 2019/7/21 當日在討論區、TG氣象巴打、TG寶寶channel、金水FB的網上貼文/片段/截圖,共21編 D4(1~21);
6. 元朗區議員麥葉成與警方的WhatsApp 對話截圖 D5;
7. 2019/7/21 21:45時,有男子被一班人用藤條打;
8. 2019/7/21 19:07~21:43 警方接到超過500人報警;
9. 針對同一時段22:40~23:15 ,有九名白衣人被控暴動罪名成立,其中有人上訴中,有一人被駁回;
10. 元朗站地圖D6(1~3);
11. 形點一、二期商場L1 L2 平面圖 D7(1~4);
12. 元朗站的巴士站地圖 P8(1~3);
13. 元朗雞地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 D9;
14. 警方下載的拍攝片段,附件一的其中四項;
15. 從公開媒體下載的26條片段 D10(1~21),包括D10(21)《 鏗鏘集》 721誰主真相;
16. 有多名偵緝警員 9184,11604,3731,4523,7792,23189,8028,11946,約19:00~25:00在元朗不同地區進行監察,通知控制室有白衣人聚集;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成為P1A。

🗣陳官質疑第二份承認事實中有好多係傳聞證供,金水、氣象巴打係咩人?法官問點解要考慮他人意見?片段中的標題偏頗/誤導,唔係因為大環境就要睇咁多,辯方大可加入外國媒體報導,唔係公開平台嘅貼文就要睇,要有權威性,評論有如武俠小說,有真實歷史加故事,對法官唔公平;亦奇怪點解控方簽名同意?

#黃錦娟大律師 解釋各貼文/片段的標題只是名稱,現階段不倚賴,不評論立場,只倚賴當中圖片,直至有證人講到(如有),如有需要可以删除標題,第一份承認事實的片段亦有同樣標題,辯方做法一致。

[10:18] 📖D6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只與D6有關,內容講述D6任職某店鋪保安員,有九次發現顧客盜竊,協助警方成功檢控,提供裁判法院紀錄。

陳官形容D6戰績彪炳,但唔明點解以65C形式呈交,未見過這做法,律師表示諗唔到有咩其他方法。

控方同意陳官對第二份承認事實的意見,指在適當時候,會對辯方片段的相關性作出反對,根據辯方提供資料,查證過貼文/片段的真實,因此現階段同意。陳官指點解唔在承認事實中加入註腳?又指控方唔一定要應承,如果唔畀呈堂,就唔使考慮相關性。

———
控辦雙方在昨日商議後,下一步係播片。

控方提供咗播放次序表,P7K(MFI 1) & P7L(MFI 2) 已經在開案陳詞時播咗,今日會播放P7D(MFI 3), P7E, P7A & P7F,大部份不爭議身份。

D5 & D7 律師表示被告不反對在場,之於片段拍攝到嘅係咪被告,唔係全部同意,留待法庭裁決。

🎥控方開始播放第一條片P7D,內容分為六段(庭上無讀出詳細資料,例如實時),主控先讀出對內容的描述(抱歉抄唔切),有人在元朗站大堂付費區外,用手機拍攝付費區內的情況,林卓廷已經到場,白衣人在付費區外打人,指駡付費區內的黑衣人。

第一段,在播放器時間00:04 & 00:09截圖指出D3,他身穿綠色螢光衫,企在柱旁無動作,控方叫法庭留意他的參與度。另指出有D7,辯方不同意。

第二段,播放器時間01:03~01:35,白衣人在F出口離開大堂,有人大嗌:「金毛唔好走,影低晒啦」。

第三段,播放器時間01:40~02:05,林卓廷在01:41出現,叫人企後啲,D7亦在片段出現,身穿有標記嘅T shirt,身份不爭議。

第四段,白衣人在F出口離開,指出見到林卓廷,D2行來行去,和D7。
D2律師指片段描述唔正確「付費區內的黑衣人條魚白衣人的人數」,控方唔會修改,如果需要就數人數,陳官指不重要,繼續播片。

第五段,在03:30見到D1,付費區內有人手持電話向外拍攝,有人掟雜物,有男子大嗌「入嚟啊,仆街」,尾段見到白衣人中,有一藍色衫男子揸遮打人。

第六段,控方指D7帶藍色口罩,挨着欄杆。

[11:14~11:45] 小休

🎥第二條片P7E,林卓廷當晚在Facebook 的現場直播片段,片長34分鐘,控方表示因為片段較長,牽涉人多,請法庭先睇各被告在被拘捕後的相,易於在片段中辨認。

因為播片會播吓停吓,控方提議上午做長少少,播完休庭,下星期繼續,陳官提議不停頓先播一次,下星期再詳細講每一段的情況。

[12:30] 播完第二條片,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4/10) 09: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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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考驗心臟💔,又一次間接經歷當晚慘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6/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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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陳官問A2代表今早收到代表透過書書記傳來訊息點處理, A2代表就答都係傾下偈啫!官話你同我講咗我就唔可以唔處理嘅。有冇諗過報警? 其後代表指再考慮一下是否要跟進,全庭冇人知發生咗咩事

🎥第二條片P7E,林卓廷當晚在Facebook 的現場直播片段
為協助了解各位置提供元朗站平面地圖P3a之放大圖 (P3aa)出口F之閘機為片中所見,淺藍色區域為付費區。另一張P4放大版( P4a)包括CCTV位置,地圖P5可見全站圖顯示閘機及各付費區。

📎逐階段播放
階段1 約12秒,A1去到付費區查看一頭

階段2  A1行往付費區,地下有血漬,一男人稱光復元朗

階段3 約1分鐘,A1及A7出現,有一些對話,林稱已經聯絡元朗警區,A7稱有3白衣人有武器,其一是刀

階段4: A4出現,有人大叫香港人落嚟及有一位女子流緊血

階段5: A6首次出現 ,片段中也見到A7

階段6: A1及其他人在付費區出現,唔好出閘,因外面好多黑社會,已聯絡元朗警區

階段7: A1 叫人不要掂果D棍先,主控稱付款區內有50黑衣人,有人稱何君喜在公園同白衣人影相,問A1過唔過去。

階段8: F出口一名白衣人同另一白衣人走向付費區,一名黑衣人在F出口閘機

階段9: 一名白衣人持虅條走向閘機,另有人持木棍跟隨,A1叫人企後啲,主控稱A7戴上白手套出現但其代表不同意

階段10: 白衣人襲擊黑衣人,雙方面對面對峙,白衣人不時講粗口

階段11: 一名白衣人在付費區外漫駡區內黑衣人士

階段12: 一名持木掍白衣人揚手叫其他人上前攻擊,拍到A2側面經過畫面

階段13: 黑衣人付費區內拾起物件扔向區外白衣人,A6走去圍欄。

階段14: 林向去電梯,有人手持傘

階段15: 付費區外人士駡區內人士

階段16:黑衣人打開雨傘,區外一白衣人打開傷殘人士閘進入區內,林叫唔好入嚟,也叫黑衣人。吾好退

階段17: 傷殘人士閘被白衫打開,A1叫人頂住唔好退,一退對方就衝入,主控指白衣人羣體不斷叫黑衣人入嚟啊。

階段18:黑衣人區內羣體同區外白衣人面對面,
▪️其間A2代表反對階段17之「不斷」指不同意形容,陳官指不是雙方已同意所有描述,況且播至階段18才反對階段17。A2代表指因階段18再出現同一描述才提出,也指雙方不是所有描述也會同意,適當時候會指出。

階段19: 有人說「香港人加油」,主控指雖然拍不到誰說也可估到,提出似乎A1也有叫

階段20: 白衣人羣付費區外聚集,聽到區內有人大叫「入嚟吖」,有人叫人由月台下來

階段21,22:
有人可以拍閘機自由離開,A4穿白衣出了閘。有人說落曬嚟吖佢哋唔敢打,A1曾說「警察宜家嚟緊拉你哋」

階段23: A7戴上口罩及手套,黑衣人不停叫「黑社會唔好走」

階段24: 主要拍到A2出現,沒爭議身份,之後A7雙手戴了白色手套出現

階段25,26及27: 付費區外白衣人持武器聚集,付費區內一男聲叫後退,有人付費內打開雨傘,留意傘陣擺放,A4再次在付費區內出現,林卓庭手持咪,叫人唔好埋去白衣人那邊,在場也有人叫「黑社會唔好走」

階段28:  白衣人走向F出口方向,付費區內有人叫「唔好走唔好追」

階段29: 白衣人閘外圍欄位同黑衣人對峙,有黑衣人追前,A2畫面前走過

階段30: 見到付費區內3人戴上頭盔

[1100-1130 休庭]

#潘熙資深大律師 代表名被告指控方播放片段共長三小時,立場是避免不停反對引起阻礙,雙方對描述如冇共識會請法庭觀察

階段31: 林持有黑色咪,希望法庭留意雙方動作及對話,林叫「唔好打」,緊急出口有人進出。

階段32: 白衣人想進入,有人開站內水喉

階段33: 付費區有人用水喉射向區外白衣人,市有人拿起滅火筒噴出白色物體,A3 及另一人手持消防喉向區外白衣人射水,A2在其傍邊協助另一人拿住消防喉。A4穿白衣孭斜孭袋及A6穿白衣在畫面出現

階段34,35:
本案關鍵時間,白衣人進入付費區,黑人沿樓梯上月台。見到A5有作手勢但有身份爭議

階段36 及37:
23:04 林手持雨傘在車廂外

階段37 及38
林手持雨傘在月台,有人說有人被打,並告知林有人來電搵佢

階段39:林在月台

階段40及41: 林手持雨傘,叫頂住度門唔好比人入車廂

🔹以下控方不依賴作付費區暴動證供,但希望法庭留意作環境證供,陳官指暴動為流動性,上了月台情況也會留意

階段42: 白衣人走上月台,用棍,雪榚筒襲擊車廂內人士

階段43: 林持雨傘走出車廂,林持長雨傘向白衣人揮動。

🔥階段44: 主要拍到白衣人721進入車廂襲擊,片段共長13分鐘
月台起初雙方對駡,白衣人手持武器,黑衣人叫女仔企車廂入面,白衣人追入車廂不停用武器襲擊各人,車廂不時傳出哭叫聲,叫「唔好打」,車廂廣播暫停服務叫人離開車廂,白衣人𒌥兇後走出車廂,有人下跪叫唔好打,車廂內多人受傷,列車待白衣人離開才關上門。車廂內有人問有冇人識急救協助包紥同時指示分開冇受傷人士,A1咀角受傷待救,列車開往屯門方向

🎥第三條片P7A
階段1及2:實時22:48白衣人進入站內F出口位置聚集,手持棍及武器。A5舉起手機拍攝

階段3: A2及A5 出現,拍到A2上前推跌一個告示牌

階段4: 大堂內白衣人及黑衣人互相面向對方,A2片段內側身出現

階段5: 付費區內女聲叫「夠膽就企喺度,暴徒」

階段6及7: 白衣人隔著圍欄手持木棍等同黑衣人對駡,互相扔嘢,指稱拍到A5及A6

階段8: 白衣人隔著圍欄手持木棍等同黑衣人對駡,拍到A1,3及6,雙方互相扔嘢

階段9及10:  抄唔切

1247 午休,下午1430 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6/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下午進度]

🎥第三條片P7A
📎逐階段播放
階段10:一名白衫藍色短褲男子在付費區內說「咁樣扔嘢唔係辦法」,緊急閘口被打開又再關上,黑衣及白衣人雙方有互動

階段11: 一名男子付費區內同白衣人對駡被人拉走,見到A5在附近,A7經過

階段12: 閘門曾打開但白衣人未有進入付費區,有人不停叫「垃圾,入嚟呀」,片段中A7及A2經過,A1林說「我哋呢度人多佢哋唔夠膽埋嚟,大家千祈唔好退」

階段13:  一白衣人向付費區內人士挑釁,A2有提起右手向白衣人招手示意過來,A1林舉起右手指向白衣人,向其他人叫了5次「唔好退」。

階段14: 有人多次向白衣人大叫「入嚟吖」

階段15: 片段中黑衣人同白衣人人數有差異,黑衣比白衣多。有人叫「香港人 加油」,上層月台有人拋下打開雨傘到樓下。

階段16: 付費區外白衣人聚集在入閘機,區內黑衣人叫「入嚟吖」

階段17: A4出閘到付費區外

🎥第四條片P7F,約7分鐘
階段1: 付費區外白衣人同付費區內黑衣人面向對方,有人講「你喺議員嚟,喺度搞事」,有白衣用手機拍攝,閘外有人揮棍

階段2: 付費區外白衣人同付費區內黑衣人面向對方,A1在片段出現

階段3: 付費區內黑衣人同付費區外白衣人隔住欄桿面對面,A2及A6於片段內出現。

階段4: 白衣人同黑衣隔著欄桿面向對方,白衣人多次投擲物件,A7後衭袋有疑似手套外露(爭議身份)。

階段5: 白衣人慢慢行去F出口,有人叫「入嚟吖」,有人用藍色閃燈照射,陳官指自己以動態看似雷射光,辯方指未能肯定

階段6: 付費區閘門打開,白衣人沒有進入,黑白衣人雙方面對面,有互動叫駡,主控指有人叫「加油」

階段7: A1林在付費區內駡白衣人,「你班仆街惡曬」,區內有人戴上頭盔及打開雨傘,片段內見到雙方人數有差異

階段8: 雙方面對面,A1林向白衣人說「警察嚟緊呀你班仆街,... 你夠膽唔好走...」

階段9: 付費區內有人用燈照向其他人,有人多次叫「黑社會唔好走」

階段10: 救護員到付費區,有一女聲說「你班牛屎佬,x你老母」,「走吖仆街」,白衣人用武器及木板拍打欄桿,之後打向開傘人士,之後A1林說「你班黑社會」。

階段11:  片中黑衣人開傘及戴頭盔,白衣人羣原向一方走但反方向衝向閘機拍打持傘者,一穿反光衣女子由付費區走用

階段12: 黑衣人向區外白衣人射水

階段13 及14: 關鏈時段,白衣人進入付費區追打

📎片段P7O,P7P及P7S 同列車進出車站有關CCTV

🎥CCTV片段P7O MFIP70
2245 時列車進入及離開往屯門方向月台(有乘客上落)2249列車進入及離開,🔺2255時列車進入,為涉及雙方打鬥之列車,2313時列車才開走

🎥CCTV片段P7P MFIP7P
2248 往紅磡列車進入月台及駛走,2255另一班列車到達再開走
2302 時一班列車飛站

仍有CCTV片段P7S 打算播放,是有關一段垃圾桶蓋片段,由於需要同辯方商討同意事項要留在明早才播

1610 完,明天1000 繼續

A1代表明午缺席獲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7/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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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陳官問 #李百秋大律師 有關昨日的事情,大律師稱仲未揾到Notebook,仍然有懷疑係上星期四/五在法庭唔見,會去報警,內有本案資料。(更正:誤會notebook 為手提電腦)

A7 代表 #曾敏怡大律師 代表A2~A7向法庭申請,准許各人在犯人欄內使用手提電話閱讀本案文件,因為好多文件有新版本,辯方未能及時做到紙本,團隊會以電子方式傳送給各被告,但懲教唔淮,律師向法庭申請,他們是在保釋期間…;陳官稱先不說懲教,剛得知此事,點解之前無申請,基本上係唔會批准,被告在保釋期間和在犯人欄係兩會事,在犯人欄應係兩手空空,用手機係危險嘅事,一、無法控制各人如何使用手機;二、被告可與其他人/證人溝通。法庭命令各被告不准使用手機,只可以睇紙本文件。

[10:18~10:32] 控方申請小休,影印文件給辯方。

🎥P7G, MFI 9 (控方分段播放某一階段的列表)
片段內容似係市民在元朗站付費區內,用手機向付費區外拍攝的情況,控方會先播片段一次,再分段播,描述聲音對話、畫面中的人物/動作、和有關被告的截圖。

階段1 10秒,付費區內黑衣人群體與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隔著欄杆對駡。請法庭留意人數。

階段2 10秒,叫法庭留意D2 & D5 的動作,D2, D4 & D5 在片段出現,有截圖。

階段3 13秒,影到D3揸手機拍攝,請法庭留意D5有無對話,D7爭議片中身份。

🎥P7I, MFI 10
階段1 1分15秒,請法庭留意D1的手勢和方向;指D2 & D4在片段中出現。

階段2 實時22:56:54~22:56:59 有人在付費區內用閃光燈照向付費區外;聽到D1講「夠膽唔好走」。

🎥P7J, MFI 11 付費區內黑衣人群體與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面對面隔著欄杆對駡。

階段1 50秒,D1嗌咪「你夠膽唔好走」;D4出閘;D7戴著白色手套和口罩出現。

階段2 20秒,有救護員入閘;有人撐傘,請法庭留意群體對話;D2 & D7 在片中出現。

階段3 10秒,D4在付費區來招手,掟物件,請法庭留意行為。

階段4 30秒,請法庭留意付費區內黑衣人群體與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的動作和對話。

階段5 1分鐘,請法庭留意付費區內黑衣人群體與付費區外白衣人群體的激烈動作。D1, D2 & D7 在片中出現。

階段6 黑衣人開傘,D2拉一男子回付費區,請法庭留意人群對話,A1在片中出現。

[11:22~11:37] 小休
控方再播P7J, MFI 11 階段5,指出有一白色衫男子(唔係被告)揸住一支棍企在D2隔離。

🎥P7D, MFI 12 元朗站大堂片段,實時係22:57:47 片長約一分鐘

階段1 40秒,黑衣人團體開傘,請法庭留意排列方式,數十名黑衣人隔著圍欄與白衣人對話;D4在片中出現,D5用手機拍攝(不同意),D7戴著白色手套和藍色口罩,向救護員招手。

階段2 35秒,有人開遮,有人做手勢,請法庭留意D5的行為,D5用手機影響白衣人,有人嗌黑社會,D5舉中指左右移動。

階段3 紅衣男子西瓜農夫打立場姐姐。

階段4 30秒,D3和一藍色衫男子向白衣人射水。

階段5 1分10秒,D2揸消防喉射水,有人噴滅火筒泡沫,D5在閘前用手機拍攝白衣人,D4在閘機前手部有動作。

階段6 白衣人進入付費區,黑衣人逃跑。

🎥P7H, MFI 13 55秒,市民拍攝的片段,在大堂另一邊,有人拉出付費區外的消防喉入付費區內,D7拉喉前行,向黑衣人射水。陳官觀察到有兩名穿白色衫男子企在消防喉出口位,推測係他們拉出消防喉。D1 & D6 在片中出現。

🎥P7M & P7N 同時播放,係同一排出閘機前的左右兩邊閉路電視片段,實時由22:40開始,播到約23:03時,片段可以見到大部份早前播放的事情,由付費區內見開始出現黑衣人,白衣人開始聚集,有肢體接觸,白衣人跳閘離開,D1出現,22:44黑衣人聚集,D7出現,控方指某一刻畫面中的白衣人相對較少,互相有互動,付費區內雨傘增多,D2 & D5 與白衣人有互動,D3 & D5 帶男子甲去另一位置,D4出閘,D1揸咪,有人用閃燈,閘內營光衫女子被打,有人射水,射白色泡沫等等。

控方仲有兩段幾分鐘片段,申請在明日播放,之後開始傳召證人。

[13:05] 案件押後至明日(26/10) 10:0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8/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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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繼續由 PW1 退休鄧警長 7520 作供

🔸辯方盤問 A1 律師

PW1在1983年12月入職,多年在新界北總區工作,2017年係第二次加入元朗警民關係科,熟悉元朗區地方和人士,有保持與當地人士聯絡,2017年前已經認識元朗區議員黃偉賢,PW1的個人電話係公私兩用,認識另一警民關係科黃偉勤(音)警長,上司同係鍾總督察。

PW1回覆陳官,警民關係科,不屬於刑事偵緝,刑事偵緝係收集與案件有關資料,警民關係科係收集包括民生情況,廣闊啲,如果收到有關於刑事偵緝嘅資料,會交由上司轉介。

知道2019年嘅示威遊行,因為由6月尾至7月16日不在港,不知道李薊貽在2019年7月11日在十八鄉鄉事委員會蠶村代表就職禮上發言;唔知到7月15日何君堯在Facebook 直播。

PW1有留意社會對元朗表態,但唔記得幾日後打電話畀黃偉賢,問佢有無收到消息有關元朗遊行,唔記得黃答PW有收到,又唔記得19號黃打電話畀PW1報料,黃話收到村民講,21號鄉事「吹大雞」,律師指PW1回答黃「有部署有安排」,PW1唔同意,稱自己做唔到部署/安排,唔會咁答。

陳官奇怪PW1唔記得,指PW1自己講嘅嘢都唔記得?作供唔係吹水。

律師指在7月19日PW1不單止從黃知道事情,亦可能從其它渠道知道⋯⋯,陳官阻止發問,指用「可能」字眼對證人唔公平,辯方修改問題:7月19日PW1不單止從黃知道事情,亦從其它渠道知召集人手,PW1同意,知道有人返嚟保衛家園,從Facebook 、市民、村民知道,修正供詞,同意答黃偉賢有部署有安排。

PW1唔知道在20號當日,有一名元朗居民稱,721有一場好戲,唔知道在21號中午時分元朗已經吹咗雞,唔知道警方在下午有發放訊息俾區議員,稱已經安排人手。傍晚收到黃偉賢電話,但唔記得黃話嗰晚七點幾,有過百名白衣人手持棍、藤條,在鳳攸北街聚集,唔記得黃講有市民報警,不過唔成功,PW1話無可能唔成功。律師指控辯雙方已經有承認事實,當晚19:07~21:43,警方收到超過500人報警。唔記得黃有講,唔記得黃要求派人去了解,唔記得/唔同意答黃揾伙記去睇。

律師叫PW1睇地圖D6(3),指出雞地嘅範圍,有路由鳳攸北街休憩處經形點一二期,去元朗西鐵站E/F入口,路程約250米,行兩三分鐘,PW1唔同意,估計300~400米,行5~10分鐘。

PW1當日無聽過有市民話擔心返屋企會被伏擊,叫警車在街道巡邏。

因PW1 在主問時話收到黃偉賢電話後,有上網睇資料,律師想向PW1展示相片,被陳官阻止,話如果畀幾百張咁點認,叫PW1自己講當日睇過咩相,PW1睇過一張好震撼,一個人嘅背脊被鞭打,律師指係辯方相片D4(21),PW1同意。

律師申請向PW1展示幾張相,有白衣人在大旗嶺和南邊圍聚集,PW話無睇過,律師再展示一張白衣人在廈村鄉聚集,PW話認得,律師不經意地講:「梗係認得啦,你係村長」,之後再展示在鳳攸北街、元朗市區、鳳翔路消防局聚集的相,PW1都係無睇過,律師帶出白衣人在不同地點出現,又被陳官阻止,話已經答咗唔知,咁樣再問有引導性,暗指證人失職,阻止唔畀再用這些相片作跟進。

律師修改問題,PW1同意在19號收到訊息,在21號收到區議員與地區人士訊息,知道「吹大雞」係發生緊。

黃偉賢在21:15與PW1通電話,但唔記得在15~20分鐘後,黃偉賢再打電話畀PW1,話仲未有警察到鳳攸北街現場,唔記得有回應:「有便衣到場」,PW1指唔知道有無便衣去現場。當晚無聽過有市民報警,警方回覆:「驚就唔好出街」。

聽完林卓廷電話之後,有再打電話俾黃偉賢,律師指出:
- 在任何對話當中,無叫黃偉賢叫林卓廷唔好入元朗(唔同意)
- 知道林卓廷入緊元朗(同意)
- 無叫黃偉賢唔好返元朗(同意)
- 無同黃偉賢講去元朗站,警方係保護到佢(同意)
- 同林卓廷嘅對話中,無叫林唔好入元朗(唔同意)
- 同林卓廷對話時已經睇咗藤條嘅相(同意)
- 林卓廷自我介紹完之後,講:「做乜警方咁離譜,黑社會在黃昏聚集,點做嘢㗎?」(無講過)
- 林卓廷要求警方打擊和驅散(無講過)
- 林卓廷話坐西鐵去元朗站,監察警方處理(同意)
- 佢叫你匯報(無)
- 無問有無足夠警力,點樣部署?(唔同意,聽到佢話入元朗站,吓咗一聲驚訝,因為佢唔關元朗事,點解入嚟)
- 吓一聲係擔心監察多於驚訝(唔同意)
- 佢入元朗係睇實警方(同意)
- 林叫警方加大力道(同意)
- 林無話唔需要保護(唔同意)
- 通話之後將大概內容同上司匯報(同意)
- 無書面記錄(同意)
- 唔知上司有無做紀錄(同意)
- 第一次做紀錄係在2020年8月20日(同意)
- 係在休假期間回覆(同意)

PW1唔知道當晚元朗警署拉咗閘,唔知道市民入唔到,唔知道當晚元朗有幾多軍裝當值。元朗控制室DOR係在7月21日之前已經成立,但唔知幾時。

A1盤問完畢,其他律師有盤問。

[16:20] 案件押後至明日(27/10) 10:0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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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辯方向法庭申請增加顯示屏,方便被告睇片。

控方表示要重播昨日的P7M/N 一小段,指出D2 & D5 在付費區內閘機前走動,D2推跌付費區外的一個告示牌。

在播放下一段閉路電視片段之前,控方請法官先睇相冊P13,熟識月台、樓梯、F & G 出口和消防喉位置、垃圾桶的實物相。

🎥P7Q, MFI 15,月台CCTV,總長5分17秒,畫面中間係月台,向屯門的列車停在右邊,左邊係通住大堂的扶手電梯和樓梯,有玻璃欄杆。控方回覆陳官,列車停咗18分鐘,陳官查詢為何停咁耐,畫面見到無人,係車等人,如果早開車,就唔同結果。

階段一:好多市民(控方描述係多名黑衣人)進出車廂,好多市民挨着欄杆向下觀望。

階段二:有一名男子在地上執嘢掟落大堂,另一名男子乙手持垃圾桶蓋,在人群中消息。陳官觀察:佢用手巾仔擒住塊面,右腳膝頭哥紮有黑色帶。

階段三:男子乙同多名黑衣人上車,有人向下掟嘢。

🎥P7R, MFI 16,月台CCTV,畫面正中間係電動樓梯(已經停咗),左邊係樓梯,白衣人在此樓梯追打黑衣人,上月台。控辯雙方請法庭留意片段不同時段位置。

階段一:實時23:00:00~23:02:30,電動樓梯停咗,有人行上行落,白衣人未到樓梯底。

階段二:實時23:02:31~23:05:00,市民開始跑上樓梯,之後有一段時間無人上落,月台上有人挨着欄杆望向下,約23:04,白衣人在樓梯底向上望。

#黃錦娟大律師 請法官留意23:02:31~23:04:36,在畫面左上角樓梯底的白衣人,襲擊緊幾個市民,@23:04:49白衣人手部有動作,頭向上望。@22:05:08白衣人上月台。

[11:05~11:40] 小休

#李百秋大律師 表示不同意早前陳官的觀察「在23:03:03 完全無白衣人上咗月台」,指出在23:03:57有兩名白衣人落緊落到樓梯底,無被襲擊,未能同意係完全無;主控稱睇咗片段好多次,較早前有兩名白衣人陪同一黑衣女子上月台,未能肯定是否該兩人。

階段三:23:04:55~23:05:05 白衣人開始從樓梯上月台。

階段四:23:05:05~23:05:08 有銀色物件從月台掟落大堂

階段五:23:05:08 開始播一分鐘,白衣人不斷從樓梯上月台。

🎥P7S, MFI 17,公開媒體片段,片長約10秒,拍攝到垃圾桶連蓋由月台跌落向大堂,該刻係23:05:05,垃圾桶和蓋在途中分開。

#李百秋大律師 表示唔知垃圾桶係有人掟落大堂抑或意外地跌落大堂,陳官反駁圍欄有半身高,垃圾桶唔會自己跌落去。

#黃錦娟大律師 提出控方早前指月台上男子乙手持垃圾桶蓋,與掉垃圾桶是否有關連,控方:無證據。

[12:20] 終於播完片
⏺️傳召PW1 退休鄧警長 7520,控方申請以編號代替姓名

🔹控方主問
PW1在1983年12月入職警隊,2019年7月21日任職元朗區警民關係科,在2020年2月28日退休;2017年再次做警民關係科,當日星期日休假,在21:15收到元朗區議員和地方人士電話,有關在雞地聚集咗好多人,有毆打事件發生,上網睇發生咩事,立即通知當時上司郭處理總督察(後來更正為姓鍾),並通知前上司陳督察,因為她當時係元朗控制室主管 (District Operation Room),22:22收到自稱林卓廷的電話,認得佢聲音,所以無懷疑,林以手提電話至電PW1的手提電話,告知PW1的電話係元朗區議員黃偉賢給予,林問係咪鄧警長呀?話元朗有人聚集,發生追打年青人事件,問警方有幾多人手,點樣部署,要警方去處理事件,佢話在九龍,坐西鐵入緊嚟,支援年青人。

PW1稱因唔知警方部署,唔知有幾多人手,所以當時無答,回覆叫林千祈唔好入元朗,雞地有打鬥發生緊,由雞地去元朗站保護你要時間,會火上加油。林回覆「我唔使你哋保護」,就收咗線。通知當時主管和前上司,簡單講林坐西鐵入緊嚟,再打畀黃偉贀,叫黃轉達叫林唔好入元朗,黃話無能為力。PW1 感覺奇怪,因為唔知有幾多人手部署,唔知有幾多人當更,唔應該搵我。

[12:45] 主問完,案件押後至14:30 續審。

==========
直播員按:
一、昨日控方話只有幾分鐘片段,今日攪咗兩個鐘;
二、審訊期間林卓廷揾律師團隊人員,被陳官指責,要跟法庭規則,有嘢講要舉手,待法官批准;
三、如果警方早在雞地出現,就唔會有元朗恐襲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2] 開庭

⏺️繼續由 PW1 退休鄧警長 7520 作供

🔸辯方盤問,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重複721當日21:15與黃偉賢通電話,22:22與林桌廷通電話;PW1同意到22:30已經掌握資料,知道元朗發生咩事,元朗居民對黑衫人襲擊,主要係年青人,

律師查問PW1口供中「元朗居民聚集及抗拒黑衣人在元朗生事破壞」,PW1同意“居民”係指響應吹大雞、保衛家園嘅市民,不是泛指所有元朗居民,“黑衣人”係包括當日去其他地區遊行,然後晚上返回元朗嘅人士,同意形容黑衣人係破壞份子;因為從Facebook 得知有人入元朗,要光復元朗、拆祠堂,亦從Facebook 知悉響應吹大雞嘅人會著白衫,有啲人會用藤條。

A4 ~ A7 律師無盤問

[14:50] 🔹控方覆問
在與黃偉賢通話中講“有部署有安排”,實際上係唔知,因為上層知道後,一貫做法係有部署有安排。

同樣在回答與黃偉賢通話時,講咗「如果係夜晚九點,應該我係回答“會安排去處理”」,同樣都係通知上級,叫佢安排處理。

回答辯方時,同意在7月19日收到吹大雞的消息,在7月21日收到訊息吹大雞發生緊,基礎係睇Facebook 和 WhatsApp group,無親身去問。

A2律師問點解唔記低,回答:「佢哋唔落嚟咪無事」,意思係:「佢哋黑衣人在7月21日唔落嚟咪無事」。

回答A3律師時,講兩次與黃偉賢通話,同樣有講年青人被打。澄清在第二次通話,主要想黃勸林卓廷唔好入嚟,無提年青人。

主控叫PW1 解釋,只係睇咗一張相D4(21),一個人被鞭打,點解會同意被鞭打嘅主要係年青人?PW1在8點幾時係睇咗一張相,跟住林卓廷到場,西鐵站有大規模鞭打,包括用棍和雨遮。

[15:16] P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A1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向法庭陳述,控方删除咗一名原本在證人列表上的證人 PW4 冼卓嵐,要求控方重新傳召給辯方作盤問;陳官問有邊個被告有同樣申請,當刻只有A1申請。

控方在2020年12月提出控訴,證人列表上共有28名證人,一直表示會傳召其中8名證人,但無講係咩人,辯方在今年8~9月寫咗4封信畀控方,一直無回覆,直至10月收到新名單,才知道PW4被删除咗;呈上上訴庭案例,指控方有責任再傳召PW4。

辯方回應陳官查詢,冼卓嵐當時係林卓廷的其中一個助理,已忘記係全職定兼職,有受薪,片段P7E係冼所拍攝,曾經將片段儲存在一隻USB,並交給警方,在2019年8月13日落口供,亦在一宗白衣人案中出庭作控方證人,證供獲法庭接納。

控方解釋不再傳召冼卓嵐的原因,因為不再使用他提供的USB片段,警方自行從公開媒體下載同一片段,另一個原因係警方考慮後,覺得證人不可依賴。如果辯方覺得要傳召,可以向法庭申請做辯方證人。

陳官問辯方有無在信件中提出指明要傳召冼卓嵐?辯方解釋早期一直唔知要會傳召邊個,直到到八月份信件有提出要傳召冼;陳官:PTR無提出喎,又無在PTR問卷寫,後來信件有無指明?點解唔指明人名?根據陳官解釋,雙方爭拗嘅原因,係因為傳召證人的一方,不可以向證人作盤問。

經小休後,A7 代表 #曾敏怡大律師 代表A2~A7 贊同A1的申請,採納 #黃錦娟大律師 的陳辭。

[16:30]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30/10) 10:00 續審,會先傳召女子A,再處理申請證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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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睇到咩叫雞蛋裏挑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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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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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繼續由 PW1 退休鄧警長 7520 作供

🔸辯方盤問,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重複721當日21:15與黃偉賢通電話,22:22與林桌廷通電話;PW1同意到22:30已經掌握資料,知道元朗發生咩事,元朗居民對黑衫人襲擊,主要係年青人,

律師查問PW1口供中「元朗居民聚集及抗拒黑衣人在元朗生事破壞」,PW1同意“居民”係指響應吹大雞、保衛家園嘅市民,不是泛指所有元朗居民,“黑衣人”係包括當日去其他地區遊行,然後晚上返回元朗嘅人士,同意形容黑衣人係破壞份子;因為從Facebook 得知有人入元朗,要光復元朗、拆祠堂,亦從Facebook 知悉響應吹大雞嘅人會著白衫,有啲人會用藤條。

A4 ~ A7 律師無盤問

[14:50] 🔹控方覆問
在與黃偉賢通話中講“有部署有安排”,實際上係唔知,因為上層知道後,一貫做法係有部署有安排。

同樣在回答與黃偉賢通話時,講咗「如果係夜晚九點,應該我係回答“會安排去處理”」,同樣都係通知上級,叫佢安排處理。

回答辯方時,同意在7月19日收到吹大雞的消息,在7月21日收到訊息吹大雞發生緊,基礎係睇Facebook 和 WhatsApp group,無親身去問。

A2律師問點解唔記低,回答:「佢哋唔落嚟咪無事」,意思係:「佢哋黑衣人在7月21日唔落嚟咪無事」。

回答A3律師時,講兩次與黃偉賢通話,同樣有講年青人被打。澄清在第二次通話,主要想黃勸林卓廷唔好入嚟,無提年青人。

主控叫PW1 解釋,只係睇咗一張相D4(21),一個人被鞭打,點解會同意被鞭打嘅主要係年青人?PW1在8點幾時係睇咗一張相,跟住林卓廷到場,西鐵站有大規模鞭打,包括用棍和雨遮。

[15:16] P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A1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向法庭陳述,控方删除咗一名原本在證人列表上的證人 PW4 冼卓嵐,要求控方重新傳召給辯方作盤問;陳官問有邊個被告有同樣申請,當刻只有A1申請。

控方在2020年12月提出控訴,證人列表上共有28名證人,一直表示會傳召其中8名證人,但無講係咩人,辯方在今年8~9月寫咗4封信畀控方,一直無回覆,直至10月收到新名單,才知道PW4被删除咗;呈上上訴庭案例,指控方有責任再傳召PW4。

辯方回應陳官查詢,冼卓嵐當時係林卓廷的其中一個助理,已忘記係全職定兼職,有受薪,片段P7E係冼所拍攝,曾經將片段儲存在一隻USB,並交給警方,在2019年8月13日落口供,亦在一宗白衣人案中出庭作控方證人,證供獲法庭接納。

控方解釋不再傳召冼卓嵐的原因,因為不再使用他提供的USB片段,警方自行從公開媒體下載同一片段,另一個原因係警方考慮後,覺得證人不可依賴。如果辯方覺得要傳召,可以向法庭申請做辯方證人。

陳官問辯方有無在信件中提出指明要傳召冼卓嵐?辯方解釋早期一直唔知要會傳召邊個,直到到八月份信件有提出要傳召冼;陳官:PTR無提出喎,又無在PTR問卷寫,後來信件有無指明?點解唔指明人名?根據陳官解釋,雙方爭拗嘅原因,係因為傳召證人的一方,不可以向證人作盤問。

經小休後,A7 代表 #曾敏怡大律師 代表A2~A7 贊同A1的申請,採納 #黃錦娟大律師 的陳辭。

[16:30]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30/10) 10:00 續審,會先傳召女子A,再處理申請證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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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睇到咩叫雞蛋裏挑骨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9/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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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辯方在早前申請加顯示屏,陳官查詢咗,表示有困難,因為申請需時,申請完可能審完,折衷想法係用律師枱嘅大Mon,但可能遮住部份視線,辯方自行考慮。
10月19日有人在法庭叫囂,搵到錄影片段,會交畀警方跟進,事件與本案無關。

繼續由 PW1 退休鄧警長 7520 作供

🔸辯方盤問

A1 律師跟進PW1知道「吹大雞」的情度,PW1話唔知與幾多鄉村有關,從Facebook 知道有人組織入元朗,有人保家衛國;PW1向陳官澄清,係從網媒得知,係不同情況嘅人,入元朗嘅係俗稱黑衣人,保衛家園嘅係俗稱白衣人。

21號前PW1同黃偉賢通電話,查問遊行消息,律師稱黃無收過消息,PW1 回答"無講過",律師指出PW1昨日回覆係「唔記得,有可能」,最終係「太耐唔記得」。

陳官查問究竟係「保家衛國」定「保衛家園」,PW1稱係保衛家園,居住在元朗嘅人,保衛自己屋企。

PW1唔知吹大雞會動員幾多人,只知係稍多,唔知用咩方法保衛,無深入了解。

PW1識得有麥業成區議員此人,但無聯絡,因為麥在元朗不同分區,由其他警員聯絡,唔知721當日,麥曾經聯絡警民關係科,表達有市民擔心有黑社會打人,擔心返屋企被伏擊。

律師指出當日22:22與林卓廷電話對話內容:
- 林除咗叫警方加強警力,仲表示坐緊西鐵入嚟,睇警方跟進情況(同意)
- 林表示擔心元朗市民,尤其是年青人嘅安全(唔同意,佢話嚟支持年青人)
- 係關於有人被打(同意)
- 理解係元朗西鐵站同雞地嘅年青人(同意)
- 林無講“支援”兩個字(唔同意)
- 林強調警方即刻打擊(無咁講)
- 林提醒PW1叫警方加強警力(無咁講)
- 在任何階段,PW1無講過火上加油(一定有)
- 無叫黃偉賢叫林卓廷唔好入元朗(唔同意)
- 黃偉賢無講過無能為力(有講過)
- 林卓廷無表示唔使警方保護(唔同意)

21號吹大雞,PW1 無同佢哋溝通,理解係嗌晒村民嘅家人返屋企,唔係個個住元朗。PW1係原居民,唔識八鄉河瀝背村村長鄧英斌,由另一同事負責,721前未聽過「飛天南」,當晚有人傳訊息俾PW1,話佢聽佢死咗,唔識吉慶圍黃四川,雖然律師指稱在2018年5月26日何君堯議員辦事處開幕禮上見過。

[10:44] 🔸A2 代表 #李百秋大律師 盤問
PW1在2019年6月尾放假,7月18, 19日返工,20, 21日放假,16號雞地有白衣人有衝突,當時唔知,稍後返工就知。

陳官截停盤問,指辯方將21日的白衣人,引申到16日,有什麼基礎?
律師:基於監警會報告。
陳官:這做法是從後門引入文件,監警會報告係咩文件,幾時呈堂,點解要批准呈堂,點解唔早啲提出引用報告,通知控方,法庭咪要睇晒報告,法庭唔一定接受報告講法,如果有人批評報告,法庭係咪又要睇評論?報告有無法律地位?會引申好多問題。
律師:只係引用一小段作盤問,不用列作證物,可以當作MFI,正式申請。
陳官:不批准A2引用監警會報告作盤問。

當日22:22與林卓廷通電話,PW1叫林千祈唔好入元朗,因為雞地發生緊事,好混亂,有打鬥;PW1 解釋當刻唔知係咪仲發生緊,之前係依然發生緊,九點幾睇Facebook,見到鞭打背脊張相,只係睇Facebook無收集其他資料。律師指2020年8月20日嘅口供:「由於警方忙着處理事件…」,PW1解釋係處理事件,唔係打鬥,“相信”係處理緊,當刻係見唔到,只係自己諗法,憑工作經驗。

因律師一直以林議員稱呼A1,被陳官指令律師叫全名或者第一被告。

21:15收到電話之後,打畀當時OC(上司),和前上司,回答知道,無追問;PW1稱黃偉贀勸唔到,自己更加勸唔到,無做其他嘢,準備瞓覺,但好多電話。

律師指林有權監察警方做事(同意)
市民亦有權見證/睇住某件事(同意)
有無向上司提出意見,派人去接林卓廷(陳官唔批准發問,點可以提意見,推測上司)
7月19日得知鄉事吹大雞行動(同意)
吹大雞係黑社會用語(陳官唔批准發問,PW1 唔係專家證人,法庭唔使聽佢意見)

PW1收到資訊,就通知主管,等上司吩咐,律師質疑點解唔去查證?陳官又話對PW1唔公平,指收集資料係一個層次,再打電話查證係另一層次。控方稱證人已經答咗,對證人嘅批評係陳辭階段。

律師質疑在19日和21日收到資料,點解唔做紀錄?PW1解釋有筆記簿,但唔會紀錄每一個電話每一件事,唔知21日會發生咁嚴重嘅事,佢哋唔落嚟咪無事。

點可以令我哋相信一年後嘅文件可靠,律師指出係唔可靠唔可信(唔同意)。

[12:52] 🔸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1在7月18 & 19日有返工,收到消息吹大雞召集啲人,有通知上司,同意即時匯報係因為吹大雞係嚴重事,隱含着犯法;陳官澄清,「吹大雞」原則上已經係違反刑事法,唔係隱含;PW1同意律師指報告完之後,會再去搜集消息。

律師引述PW1在2020年8月20日16:00 做的口供,第三段「…於同日晚上約21:15,陸續收到元朗區議員和社區人士電話,表示在元朗鳳琴街與雞地一帶,有毆鬥事件發生」,PW1 知悉嘅原因係睇facebook ,見到有人被鞭打。

口供第四段,22:22同D1有電話對話,得知雞地有人聚集,追打年輕人,通話之後再與黃偉賢通電話,同樣地講到年青人被襲擊。

當晚與兩位區議員和2~3位社區人士通電話,社區人士唔係村長。

[13:00] 案件押後至14:3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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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控方更新證人列表,新增4名港鐵員工做證人,申請匿名令、用屏封作證、使用安全通道。

⏺️ A女士第三日作供

🔸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問A女士在鳳攸北街、元朗站見到的情況。

🔹辯方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2:35] 陳官表示餘下時間不足以先處埋冼先生的證人問題,案件押後至明日(2/11) 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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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控方更新證人列表,新增4名港鐵員工C, D, E & F 做證人,申請匿名令、用屏封作證、使用安全通道。辯方無明確反對,法庭批准。

⏺️ A女士第三日作供

🔸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A女士在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落口供,2021年4月2日11:45做第二份口供,同日13:35做第三份口供,17:30做第四份口供;律師提醒證人落口供前警方曾讀出刑責聲名,和在宣誓下作供,要講真話。

陳官問使唔使警告證人,律師表示唔使,他的盤問方向與昨日的律師不同。

第二份口供在11:45做,A唔記得做咗幾耐,估計超過一個鐘,由警員代寫。口供第四段修訂第一份口供內容,由23:30離開鳳攸北街改為22:30,唔記得點解會修訂。同意律師詢問,由2019年7月21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間,有同其他人傾過721事件,有睇過有關片段。4月2日在警署有睇片,證供寫248段,A唔同意有咁多,陳官指已經係證供,A要接受。

律師指A在庭上的證供,有無機會係將自己的記憶和睇到的片段混淆,A指聽到嘅係印象深刻。

另一修訂,第一份口供寫「過嚟啦」,第二份寫「過嚟啦,唔好走」,係在過咗20個月之後加落去,A同意辯方指有可能係因為睇完片。

律師問A在元朗朗平住咗幾耐,陳官指責已收窄咗範圍,律師稱會小心處理,A回應住咗約十年,多次重複對時間模糊,唔記得當日幾點去到雞地,對該地區熟悉,同意好多人去該區食飯,但唔知有無人經過該區返屋企;早前講約晚上8點半去到鳳攸北街,但唔肯定,控辯雙方已經同意咗鳳攸北街公園面積約8000尺,20:30時約有30人睇熱鬧,21:30時約少於100人。

A女士約在7月21日前兩個星期收到消息,會有人嚟元朗,有啲人會出嚟,唔知係咪一定著白衫,唔肯定會攞藤條,現場去到才知。早前證供20:30約有50人揸住藤條,21:30人數增多,22:00人數最多,最高峰時有過百人,22:30已經少咁啲人,人從各面散去,同意有部份人散咗去元朗站。

昨日播出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23:01時拍攝到A去多非付費區,律師指A逗留左一個鐘,A唔同意,話45分鐘,係睇熱鬧,律師問有幾多人睇熱鬧?A答有廿個,同意有白衫有非白衫,有人戴口罩有人無戴口罩,有人揸遮有人無揸帶;最高峰有百幾個白衣人,大部份係白衫,揸住棍,A同佢哋無關係,只係睇熱鬧,律師問有無人在非付費區睇熱鬧,A唔肯定,印象模糊。

律師稱非付費區唔細,A同意閘內和閘外最多有超過100人,付費區外有20人睇熱鬧,同意付費區內有人企近牆邊,有人無攞遮、有一啲人在付費區內睇熱鬧,A同意一半,稱會有啲人擔心殃及池魚,上月台離開。

A稱“見到有人跳閘”嘅證供印象模糊,唔肯定係親眼定睇片,唔識佢哋,在跳閘前無和他們講過嘢。A作供指「白衣人忍唔住跳入去」,律師指A唔知白衣人點解跳閘,只是她的感覺,A解釋係白衣人的身體語言,明顯有印象,白衣人避開射水;這話題糾纏左一輪。

A同意因為白衣人避開射水,無行埋去,令雙方距離拉遠咗,暫停襲擊;只係從新聞知道有大肚婆在閘外跌落地;現場見唔到有女記者被打,見唔到白衣人因為地下濕滑而跣低。

律師呈上4張片段截圖,指出圖中紅圈的人是A,稱控辯雙方係追蹤片段中的人而得出的結果,A唔同意,因為影像模糊,稱要再睇片確認,律師表示在休庭後播片。

[11:40~12:00] 小休

律師向法庭報告,得知控方不反對辯方在陳辭時引用該4張截圖,因此不用播片待A確認。

A在當晚與朋友一齊走,經過南邊圍出口行返屋企,相片D12(1)見到A朋友揸住遮,A唔記得有無問過點解揸遮。

A3盤問完,A4~A7 代表無盤問。

[12:07] 🔹控方覆問
A在2019年畀口供時無睇片,2021年就有。

知道有人被打,網上有人講有人嚟元朗,理解係黑衣人,後生仔居多,網上有一張海報,寫住 「X(話唔得)元朗得天下」,同第二區事情一樣,嚟元朗破壞交通、鐵路、商場。

當晚遊行,可能係當局者迷,自己無咗呢一part,警方無問,遺忘咗,有去過,跟村民遊行,保衛家園嘅人有兩個係朋友,睇完片段記得佢哋喺度。

白衣人在打鬥,閘外嘅人手上拎住條狀物,講“出嚟啦”,自己無做過呢啲行為。

A女士作供完畢。

[12:35] 陳官表示餘下時間不足以處埋冼先生的證人問題,案件押後至明日(2/11) 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8] 開庭

⏺️傳召 PW11 偵緝警員 10215 顧子健(音)

🔹控方主問
在721當日,證人任職元朗警區情報組。

🔸D1 律師盤問
721之前,無收到元朗「吹大雞」的情報,721當日唔知在大旗嶺和十八鄉有白衣人聚集,奉命與PW10 一齊去元朗站控制室做監察。

18:00~18:20 接受訓示,一大班人一齊,在元朗警署,無印象係ADVC(Ops)主持,唔係由PW10 訓示;訓示後去食飯,唔記得去邊度食,無印象食飯時傾公事,只有18:00~18:20嗰一次訓示,之後一齊去元朗站,20:15去到控制室。

訓示指派同PW10 一齊去元朗站,實時睇有無特別事發生,有事就上報DOR,無講咩係特別情況,唔記得有無講吹大雞,唔記得話要留意白衣人,無講過武器,唔記得話留意可疑人,理解監察嘅意思,包括會留意揸棍嘅人,包括不正常嘅人群聚集,如果列車到達,好多人落車,跟住離去,呢個係正常現象。

同意做「實時」監察,係會即時匯報,對DOR係重要,18:20~20:15期間,無收過新消息,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鳳攸北街有聚集,唔知有遊行,當時唔知道有人揸棍,係稍後時間睇閉路電視知道。有匯報DOR,回答係繼續監察,會安排人手處理,律師問DOR有無叫你出去處理?PW11 收到嘅指示係留在控制室繼續監察。

唔記得控制室的閉路電視嘅詳細安排,記憶中有超過30格,睇各出入口、大堂、和月台上落車的情況。

🎥P7O(1) 鏡頭在住屯門的一號月台,由車頭向車尾拍攝,播放22:37:06~22:38:10,控方指的第8班列車到站,市民上落車,PW11 唔記得當晚有無睇過,同意係正常上落。

🎥P7M(1) 鏡頭位置在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較近F 出口,畫面見右邊閘機、付費區和區外行人通道;播放22:40:30~22:41:00,律師指這是第8班列車到達後,落車的市民落到大堂的情況,PW11對這環境有印象,市民正常離開,當日無留意這時段,直至有衝突。

🎥P6 附件一第16段,與剛才片段同時間22:40:30~22:41:00,見白衣人由F 出口行去F/G 之間的大堂,PW11當時無留意。

🎥P6 附件一第5段,22:40:06~22:40:50 F 出口,白衣人持紙牌由F 出口行入大堂,PW11當時無留意。

🎥P7M(1) 22:40:30~22:42:00,白衣人聚集在F/G 大堂閘機前,有人跳閘,PW11見到,匯報有人追續和打鬥。

🎥P7O(1) 22:40:30~22:42:00,第9班車的乘客落咗車行落大堂,由鏡頭前方行到遠處,PW11無印象當日有睇過,同意扶手電梯落去,就係有爭執嘅付費區。

🎥P7M(1) 22:42:00~22:42:40,白衣人跳欄離開,走向F 出口,PW10有匯報整個過程,由42分打鬥的連串事件,唔記得有無報白衣人走咗去邊。

22:43:15~22:44:16(唔知邊條片)畫面見到大堂,打鬥完,白衣人走咗。22:44:16 第10班車到站。

🎥P7N(1) 22:42:00~22:46:09 有人打鬥,律師強調,這段時間無揸棍嘅白衣人,PW11 同意,有印象睇過。

🎥P7M(1) 畫面遠處,見人群在付費區內與外面行人通道聚集,閘機前有市民圍觀,PW11 有留意。@22:48:30 閘機前的市民(包括有人推著BB車)突然快速離開。🎥P6 附件一第5段(形點入F出口),22:48:02~22:49:04,整段時間有揸棍、揸紙牌的白衣人行入行去大堂。🎥P6附件一第16段 22:48:20~22:49:00,該批白衣人行到F/G 之間的大堂,PW11 無睇過。

PW11 稱報DOR時,有報人數,在22:40~22:42有十幾人在付費區內,在電梯下面聚集,到22:49這時間幾十人聚集;陳官表示唔止幾十人;PW11 同意在22:49:30這一刻,P7M(1) 畫面所見超過100人。報DOR時有講其他資料,如衝突打鬥、分兩批人、有白衫人和唔係白衫人。

D2~D7 律師無盤問。

[16:2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7/11) 10:00 續審,控方覆問,D2~D7 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