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傳召 DW12 D7作供
🔹控方盤問
-揸電單車在衞理道入窩打老道後沒再見過有車行走,同意華仁書院外磚頭不規則放在地上,到消防局越來越多磗,電單車經過要輕微避一避,不同意碧街不適合泊車
-完成婚禮場地拆缷離開後在鼓油街入隧道前望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不同意此位置可視範圍大因不是密封,有空位。登打士街再次望到彌敦道馬路上有示威者,行人路上有人分不出途人或示威者,同意有機會遇上示威者,不知道向南行是否越行越近示威者。
-確認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同意可能原路離開最安全,那刻彌敦道上可向北走,當時太驚冇思考所以向西走
-入窄巷後站著動彈不得,進入時冇留意地下有冇雜物,見不到有人被踩傷或踩爛褲
🔸覆問
-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入窄巷,前方冇見警員
-離開窄巷時見到消防員己在,不清楚其他人情況
-當日晚上到窩打老道天氣涼,風勢和緩,認為風褸足夠擋風
-頭盔當晚鎖在車身左後方,平日車也多泊街,頭盔沒放入箱是常見。未試過頭盔因泊車在街冇頭盔箱因此受毀
-相信亞皆老街受堵路原因一是從whatsapp 交通羣組資訊知,另一原因是當時見到天橋上沒車行走。
-D7 案情完結-
📌傳召DW13 D9 作供
🔸主問
📎背景
現年26歲,2019年5月完成本地大學公共政策學位,同父母及兄長住沙田,
📎2019年兼職工作
2019年畢業後在一綱上媒體《實媒體》任特約記者(兼職沒有收入),工作由師兄師姐介紹,公司沒有政治立場,主要紀錄社會上發生的事亦有日常生活,文化等報導,呈上公司發出記者證副本D9-1(2),是案發後補發因原本證件在19年11月18日遺失。公司有常駐記者,自己負責輔助,自己通常去示威現場游走補回常駐記者不在位置之資訊,例如發現有破壞,聚集再通知編輯決定是否派常駐記者去。
2019年8月24日以記者身位去觀塘大遊行現場採訪,播出《大紀元》當天片段D9-1(3),代表要求下D9在定格截圖MFI D9-1(3)-2圈出穿反光衣及戴上防毒面罩的自己。另一時段00:02:13截圖D9-1(3)-3也認到並圈出自己,同意裝備有頸盔及防毒面罩。
19年8月25日全葵青大遊行D9也出席採訪,呈堂TVB片段D9-1(4) 第24秒截圖D9-1(4)-1同樣拍到D9並圈出。
19年9月1日、9月29日分別以特約記者身份到機場及金鐘採訪,也帶同裝備頭盔,反光衣,防毒面罩及記者證。
確認沒有次次示威採訪都帶全套裝備,因自己是特約記者每次用完要歸還,但一定有戴記者證,如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到沙田,曾被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後放行。10月6日另一地點採訪。下次採紡11月2日在灣仔銅鑼灣。雖然上述兼職工作沒收入但自己有返其他兼職及有儲蓄。
📎確認被捕依着物品相片:
身穿白色T恤,不想誤認為示威者
另穿黑色長褲及鞋
背囊 Jansport內有:
格仔衫作保暖
一支噴鼻劑因鼻敏感
學生證,提款卡
一部手提電話
網媒工作主要想爭取經驗,自己想在媒體行業工作,兼職在本案後因心理陰影,再加上宵禁及禁制令不方便沒有再做,澄清兼職工作不負責寫文章。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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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傳召 DW12 D7作供
🔹控方盤問
-揸電單車在衞理道入窩打老道後沒再見過有車行走,同意華仁書院外磚頭不規則放在地上,到消防局越來越多磗,電單車經過要輕微避一避,不同意碧街不適合泊車
-完成婚禮場地拆缷離開後在鼓油街入隧道前望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不同意此位置可視範圍大因不是密封,有空位。登打士街再次望到彌敦道馬路上有示威者,行人路上有人分不出途人或示威者,同意有機會遇上示威者,不知道向南行是否越行越近示威者。
-確認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同意可能原路離開最安全,那刻彌敦道上可向北走,當時太驚冇思考所以向西走
-入窄巷後站著動彈不得,進入時冇留意地下有冇雜物,見不到有人被踩傷或踩爛褲
🔸覆問
-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入窄巷,前方冇見警員
-離開窄巷時見到消防員己在,不清楚其他人情況
-當日晚上到窩打老道天氣涼,風勢和緩,認為風褸足夠擋風
-頭盔當晚鎖在車身左後方,平日車也多泊街,頭盔沒放入箱是常見。未試過頭盔因泊車在街冇頭盔箱因此受毀
-相信亞皆老街受堵路原因一是從whatsapp 交通羣組資訊知,另一原因是當時見到天橋上沒車行走。
-D7 案情完結-
📌傳召DW13 D9 作供
🔸主問
📎背景
現年26歲,2019年5月完成本地大學公共政策學位,同父母及兄長住沙田,
📎2019年兼職工作
2019年畢業後在一綱上媒體《實媒體》任特約記者(兼職沒有收入),工作由師兄師姐介紹,公司沒有政治立場,主要紀錄社會上發生的事亦有日常生活,文化等報導,呈上公司發出記者證副本D9-1(2),是案發後補發因原本證件在19年11月18日遺失。公司有常駐記者,自己負責輔助,自己通常去示威現場游走補回常駐記者不在位置之資訊,例如發現有破壞,聚集再通知編輯決定是否派常駐記者去。
2019年8月24日以記者身位去觀塘大遊行現場採訪,播出《大紀元》當天片段D9-1(3),代表要求下D9在定格截圖MFI D9-1(3)-2圈出穿反光衣及戴上防毒面罩的自己。另一時段00:02:13截圖D9-1(3)-3也認到並圈出自己,同意裝備有頸盔及防毒面罩。
19年8月25日全葵青大遊行D9也出席採訪,呈堂TVB片段D9-1(4) 第24秒截圖D9-1(4)-1同樣拍到D9並圈出。
19年9月1日、9月29日分別以特約記者身份到機場及金鐘採訪,也帶同裝備頭盔,反光衣,防毒面罩及記者證。
確認沒有次次示威採訪都帶全套裝備,因自己是特約記者每次用完要歸還,但一定有戴記者證,如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到沙田,曾被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後放行。10月6日另一地點採訪。下次採紡11月2日在灣仔銅鑼灣。雖然上述兼職工作沒收入但自己有返其他兼職及有儲蓄。
📎確認被捕依着物品相片:
身穿白色T恤,不想誤認為示威者
另穿黑色長褲及鞋
背囊 Jansport內有:
格仔衫作保暖
一支噴鼻劑因鼻敏感
學生證,提款卡
一部手提電話
網媒工作主要想爭取經驗,自己想在媒體行業工作,兼職在本案後因心理陰影,再加上宵禁及禁制令不方便沒有再做,澄清兼職工作不負責寫文章。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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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 DW12 D7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3歲任職散工,當天負責婚禮報置工作,家住九龍東
📎下午旺角佈置工作
2019年11月18日1430前要到旺角康德思酒店佈置工作。當天離家駕電單車前去,2017年開始取得電單車牌,電單車最後泊在花園街的泊位步行去酒店。原本想泊在上海街但在亞皆老街見有示威者而見花園街有位。庭上說出步行路線,應法官要求在MFI D7-1-1電子地圖作紀錄,代表指同案情關係不大。在酒店門外等貨車到卸下用品作佈置,佈置地點在酒店宴會廳,共3人負責,D7約1700完成去取車離開回家,晚上在家食飯。
📎晚上再次出門
2130再揸電單車再離家因2230婚宴散席需回去酒店收拾佈置,路線經九龍城,到九龍醫院外沒上橋去亞皆老街(最短路程,中午路線),因出門前看whatsapp交通資訊指有堵路而當刻見橋冇車改行窩打老道去太子道,轉去廣華醫院,之後停油麻地消防局因見到前方彌敦道窩打老道有示威堵路,無選擇下於是非法U turn去碧街窩打老道交界,見到碧街有泊位便下車推車入去停泊,該路是單程,該位置駕駛入去是非法,下車推車入是可以.自己之前不知此處有泊位。呈堂上星期碧街拍攝泊位相片D7-3(1-3),確認同四年前相若。泊車後行去酒店,約2220到達,2310完成執拾報置工作便離開酒店去碧街取電單車。沿途行地底隧道去登打士街,行小巷經咸美頓街去碧街,在碧街口行人路時見人羣突然四散,隨後見有速龍下車跑出。在鼓油街及登打士街見到人羣有示威者裝備如黃色頭盔等,相信是示威者,此時段但冇見警員也沒有見到衝突或見到催淚煙或警方警告。此時自己即橫跨彌敦道去油麻地A1出口,到窄巷時前方塞住,徙面又有人跑來,自己塞在中間。問為何跑因速龍向自己方向跑來,週圍嘅人有示威裝備,怕被誤為示威者。塞在窄巷時曾聽警員說放下武器否則使用武力包括實體,之後警員協助疏散及將自己上鎖,路邊等待很久才被帶入THA後被宣佈拘捕,過程中警員只查問個人資料。
📎身上物品及電單車
-證物相片P710(2)黑色風褸是駕車時大風時著,11月18日離開酒店冇穿,行了一陣感覺涼才穿上
-黑色斜孭是日常裝個人物品,包括風褸
-被捕後被帶到法庭提堂,法庭保釋後由父親駕車載自己去碧街取回電單車駛走,事後2022年3月賣走電單車。
1110 小休至11 53
🔹控方盤問
-十九歲時已取得私家車牌,比電單車牌更早,有揸過父親私家車。作供電單車是做昏宴兼職才揸,另一份兼職傢俬翻新會坐巴士去開工。
-2019年時揸了2年電軍車,風褸出門時有穿上身,主控質疑可以保暖,回答也可擋風,不同意不可保溫,追問下同意穿淺色短袖T恤外穿風褸。庭上拿出風褸主控指質地不厚,不同意穿深色衫非保溫只配合示威者服飾但同意當時穿皮褸揸車也不會算熱。
-同意呈堂相片泊車位所見是俗稱綿洋仔非自己所駕Honda 款(4衝程車),同意自己車冇尾箱放頭盔,但有鎖放車身側邊,不同意這樣放不安全,同意可能被其他車撞爛(但當日位尚算鬆動)
-第一次出門在旺角亞皆老街見到示威者,沒想過流動性。
-第二次出門不知旺角準確堵路位置,同意過了窩打老道交界後車不可轉入砵闌街去酒店附近泊車。同意當時在窩打老道華人書院地上有磚塊,冇印象另有路牌雜物在地上 。
-印象路上有竹柵,警方有作驅散。不擔心泊下電單車會波及受損,冇聽過示威中電單車被破壞。
- 11月18日當日婚宴負責backdrop背板,是鐵架掛布再做佈置,另幫手設置相簿台及迎賓枱。鐵架因當時冇貨車獲告知留在酒店,同意晚上拆卸只做了半小時便走。
1248午休,14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 DW12 D7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3歲任職散工,當天負責婚禮報置工作,家住九龍東
📎下午旺角佈置工作
2019年11月18日1430前要到旺角康德思酒店佈置工作。當天離家駕電單車前去,2017年開始取得電單車牌,電單車最後泊在花園街的泊位步行去酒店。原本想泊在上海街但在亞皆老街見有示威者而見花園街有位。庭上說出步行路線,應法官要求在MFI D7-1-1電子地圖作紀錄,代表指同案情關係不大。在酒店門外等貨車到卸下用品作佈置,佈置地點在酒店宴會廳,共3人負責,D7約1700完成去取車離開回家,晚上在家食飯。
📎晚上再次出門
2130再揸電單車再離家因2230婚宴散席需回去酒店收拾佈置,路線經九龍城,到九龍醫院外沒上橋去亞皆老街(最短路程,中午路線),因出門前看whatsapp交通資訊指有堵路而當刻見橋冇車改行窩打老道去太子道,轉去廣華醫院,之後停油麻地消防局因見到前方彌敦道窩打老道有示威堵路,無選擇下於是非法U turn去碧街窩打老道交界,見到碧街有泊位便下車推車入去停泊,該路是單程,該位置駕駛入去是非法,下車推車入是可以.自己之前不知此處有泊位。呈堂上星期碧街拍攝泊位相片D7-3(1-3),確認同四年前相若。泊車後行去酒店,約2220到達,2310完成執拾報置工作便離開酒店去碧街取電單車。沿途行地底隧道去登打士街,行小巷經咸美頓街去碧街,在碧街口行人路時見人羣突然四散,隨後見有速龍下車跑出。在鼓油街及登打士街見到人羣有示威者裝備如黃色頭盔等,相信是示威者,此時段但冇見警員也沒有見到衝突或見到催淚煙或警方警告。此時自己即橫跨彌敦道去油麻地A1出口,到窄巷時前方塞住,徙面又有人跑來,自己塞在中間。問為何跑因速龍向自己方向跑來,週圍嘅人有示威裝備,怕被誤為示威者。塞在窄巷時曾聽警員說放下武器否則使用武力包括實體,之後警員協助疏散及將自己上鎖,路邊等待很久才被帶入THA後被宣佈拘捕,過程中警員只查問個人資料。
📎身上物品及電單車
-證物相片P710(2)黑色風褸是駕車時大風時著,11月18日離開酒店冇穿,行了一陣感覺涼才穿上
-黑色斜孭是日常裝個人物品,包括風褸
-被捕後被帶到法庭提堂,法庭保釋後由父親駕車載自己去碧街取回電單車駛走,事後2022年3月賣走電單車。
1110 小休至11 53
🔹控方盤問
-十九歲時已取得私家車牌,比電單車牌更早,有揸過父親私家車。作供電單車是做昏宴兼職才揸,另一份兼職傢俬翻新會坐巴士去開工。
-2019年時揸了2年電軍車,風褸出門時有穿上身,主控質疑可以保暖,回答也可擋風,不同意不可保溫,追問下同意穿淺色短袖T恤外穿風褸。庭上拿出風褸主控指質地不厚,不同意穿深色衫非保溫只配合示威者服飾但同意當時穿皮褸揸車也不會算熱。
-同意呈堂相片泊車位所見是俗稱綿洋仔非自己所駕Honda 款(4衝程車),同意自己車冇尾箱放頭盔,但有鎖放車身側邊,不同意這樣放不安全,同意可能被其他車撞爛(但當日位尚算鬆動)
-第一次出門在旺角亞皆老街見到示威者,沒想過流動性。
-第二次出門不知旺角準確堵路位置,同意過了窩打老道交界後車不可轉入砵闌街去酒店附近泊車。同意當時在窩打老道華人書院地上有磚塊,冇印象另有路牌雜物在地上 。
-印象路上有竹柵,警方有作驅散。不擔心泊下電單車會波及受損,冇聽過示威中電單車被破壞。
- 11月18日當日婚宴負責backdrop背板,是鐵架掛布再做佈置,另幫手設置相簿台及迎賓枱。鐵架因當時冇貨車獲告知留在酒店,同意晚上拆卸只做了半小時便走。
1248午休,14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DW13 D9 繼續作供
🔸主問
📎11月18日行程
公司委派才可使用記者證以公司名義採訪,19年11月18日姓曾上司(常駐記者)2200時以tg來電問是否有空,D9答晚上有空並因照顧身體不適外婆身處何文田,上司身在尖沙咀(不知原因)指油麻地沒有人採訪希望能前往,D9答可以,由於路上沒有車但要先步行去佐敦公司倉庫取防護裝備後再到油麻地(身上只有記者證)如有資訊可用文字,圖、片段傳去公司羣組。
何文田行了30分鐘沿窩打老道經過救護站(約2300時),發現己有有激烈衝突,彌敦道已被警方封路不可前去拎記者裝備,唯有停下觀察了六至七分鐘並匯報公司,之後情況膠著,打算去佐敦取裝備,先向東方街再轉入碧街向西走到行人路上,見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向南方黃格仔推進,北面有人持傘跑動,D9橫過彌敦道到北行線接近港豐找換店門外行人路,原打算經砵蘭街去佐敦,見前方示威者正用水淋熄催淚彈,D9拿出手機用tg拍攝片段數分鐘,之後示威者突然在彌敦道向碧街西跑,自己走到彌敦道𘍭角位想望下碧街東面方向,發現有速龍跑出,很多示威者向北跑,亦有多人跑入身旁碧街窄巷,自己貼牆側身仍被人推入窄巷,自己前面近砵蘭街方向人羣突停下,後方又迫前,D9被人羣夾住,不久消防及晉員到,自己有向警察表示為記者,但發現掛心口記者證不見了,估是人疊人時遺失。警員之後命令雙腳跪地下。補充當晚任何時間冇逃跑因為是記者身份,而上司找自己去因D9有經驗亦有記者證,不先取裝備才紀錄報導因上司指沿途有料可以拍片及資料。但手機之片段因窄巷將手機放入褲袋時按了lock screen 冇停機被tg冊除了。
🔹控方盤問,
-同意非修讀傳媒科目,19年8月頭加入《實媒體》,同意冇人工但可爭取經驗,回答當時唔等錢使。而且有返餐廳散工,平均每月幾天。
-實媒體入職有給予訓練,如保護自身安全,使用裝備,報導格式及如何做採訪。
-有拍過示威者暴動情況,但tg 公司羣組有auto delete, 所有片段沒採用便冇保留,手機容量少冇用來拍片
-從公司知道特約記者有約十個,但防毒面罩及頭盔只有4至5個,每次用完交還,公司會將裝備運到示威附近地點。主控質疑好多時不同地點有示威那如何做到區區有裝備?D9答由公司安排不清楚。追問下P9再指不清楚防毒面罩及頭盔有幾多個。
-特約記者只用自己手機拍攝,沒有其他拍攝器材,確認公司tg羣組有自動消毀功能,不知whatsapp 2019 有冇。沒有找過自己拍攝過的出街報導。庭上P9-1(3)-1呈堂大紀元截圖,另一張及TVB截圖只見到D9穿反光衣,D9同意身上冇拍攝工具,有電話。D9認為沒反光衣有掛記住證是明顯可辨認
-主問指向公司稱19年18及19號日頭不可以作報導,但晚上可以做特約記者
-出現路線在窩打老道時同意見雙方對峙嚴重,在碧街時聽到催淚彈聲,在窄巷時知道警方推進,自已被人推入去,前面塞住人傾前,留意不到有冇人被踏住,受傷。
-不同意不是去採訪
-同意今天上網找不到《實媒體》資料,但之前自己尋找資料見過有人轉載過其文章
🔸覆問
-採紡前有受訓,對主控答有教報導客觀是態度,意思自己如實報道
-公司提供裝備是否夠用不知道
-豬咀自已每次用前先清潔,每次用裝上新濾罐
-作供完-
📌傳召DW14 D9前兼職上司 曾先生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在《實媒體》工作,由當年9月加入工作至2020年5月。公司為新成立網媒,內容有經濟,文化,飲食等等。確認庭上2張工作證副本D9-2-(1)及(2)。因應D9被捕公司開會更新證件至防水及更耐用。自己工作裝備有頭盔、豬咀,眼罩,反光衣及專業相機。
認識D9,同在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被派到沙田區,D9為特約記者。11月18日自己下下1600-1700開始在佐敦油麻地工作。約2200 公司指尖沙咀核心區要人幫手報導自己便過去,於是便找特約記者代替自己在油麻地之工作,更表上見D9有報晚上更便以tg電話聯絡知其在何文田便要求去油麻地補位,D9答可做幾小時後便吩咐先去佐敦取裝備,沿途有資料可上戴公司tg羣組,D9有通知窩打老道彌敦道有衝突。
1251 午休 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5 開庭
📌傳召DW13 D9 繼續作供
🔸主問
📎11月18日行程
公司委派才可使用記者證以公司名義採訪,19年11月18日姓曾上司(常駐記者)2200時以tg來電問是否有空,D9答晚上有空並因照顧身體不適外婆身處何文田,上司身在尖沙咀(不知原因)指油麻地沒有人採訪希望能前往,D9答可以,由於路上沒有車但要先步行去佐敦公司倉庫取防護裝備後再到油麻地(身上只有記者證)如有資訊可用文字,圖、片段傳去公司羣組。
何文田行了30分鐘沿窩打老道經過救護站(約2300時),發現己有有激烈衝突,彌敦道已被警方封路不可前去拎記者裝備,唯有停下觀察了六至七分鐘並匯報公司,之後情況膠著,打算去佐敦取裝備,先向東方街再轉入碧街向西走到行人路上,見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向南方黃格仔推進,北面有人持傘跑動,D9橫過彌敦道到北行線接近港豐找換店門外行人路,原打算經砵蘭街去佐敦,見前方示威者正用水淋熄催淚彈,D9拿出手機用tg拍攝片段數分鐘,之後示威者突然在彌敦道向碧街西跑,自己走到彌敦道𘍭角位想望下碧街東面方向,發現有速龍跑出,很多示威者向北跑,亦有多人跑入身旁碧街窄巷,自己貼牆側身仍被人推入窄巷,自己前面近砵蘭街方向人羣突停下,後方又迫前,D9被人羣夾住,不久消防及晉員到,自己有向警察表示為記者,但發現掛心口記者證不見了,估是人疊人時遺失。警員之後命令雙腳跪地下。補充當晚任何時間冇逃跑因為是記者身份,而上司找自己去因D9有經驗亦有記者證,不先取裝備才紀錄報導因上司指沿途有料可以拍片及資料。但手機之片段因窄巷將手機放入褲袋時按了lock screen 冇停機被tg冊除了。
🔹控方盤問,
-同意非修讀傳媒科目,19年8月頭加入《實媒體》,同意冇人工但可爭取經驗,回答當時唔等錢使。而且有返餐廳散工,平均每月幾天。
-實媒體入職有給予訓練,如保護自身安全,使用裝備,報導格式及如何做採訪。
-有拍過示威者暴動情況,但tg 公司羣組有auto delete, 所有片段沒採用便冇保留,手機容量少冇用來拍片
-從公司知道特約記者有約十個,但防毒面罩及頭盔只有4至5個,每次用完交還,公司會將裝備運到示威附近地點。主控質疑好多時不同地點有示威那如何做到區區有裝備?D9答由公司安排不清楚。追問下P9再指不清楚防毒面罩及頭盔有幾多個。
-特約記者只用自己手機拍攝,沒有其他拍攝器材,確認公司tg羣組有自動消毀功能,不知whatsapp 2019 有冇。沒有找過自己拍攝過的出街報導。庭上P9-1(3)-1呈堂大紀元截圖,另一張及TVB截圖只見到D9穿反光衣,D9同意身上冇拍攝工具,有電話。D9認為沒反光衣有掛記住證是明顯可辨認
-主問指向公司稱19年18及19號日頭不可以作報導,但晚上可以做特約記者
-出現路線在窩打老道時同意見雙方對峙嚴重,在碧街時聽到催淚彈聲,在窄巷時知道警方推進,自已被人推入去,前面塞住人傾前,留意不到有冇人被踏住,受傷。
-不同意不是去採訪
-同意今天上網找不到《實媒體》資料,但之前自己尋找資料見過有人轉載過其文章
🔸覆問
-採紡前有受訓,對主控答有教報導客觀是態度,意思自己如實報道
-公司提供裝備是否夠用不知道
-豬咀自已每次用前先清潔,每次用裝上新濾罐
-作供完-
📌傳召DW14 D9前兼職上司 曾先生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在《實媒體》工作,由當年9月加入工作至2020年5月。公司為新成立網媒,內容有經濟,文化,飲食等等。確認庭上2張工作證副本D9-2-(1)及(2)。因應D9被捕公司開會更新證件至防水及更耐用。自己工作裝備有頭盔、豬咀,眼罩,反光衣及專業相機。
認識D9,同在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被派到沙田區,D9為特約記者。11月18日自己下下1600-1700開始在佐敦油麻地工作。約2200 公司指尖沙咀核心區要人幫手報導自己便過去,於是便找特約記者代替自己在油麻地之工作,更表上見D9有報晚上更便以tg電話聯絡知其在何文田便要求去油麻地補位,D9答可做幾小時後便吩咐先去佐敦取裝備,沿途有資料可上戴公司tg羣組,D9有通知窩打老道彌敦道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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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7 開庭
📌傳召DW14 D9前兼職上司 曾先生作供
🔸主問
2020年5月10日旺角採訪工作中被楜椒噴霧射中受傷,當時先被包圍,噴射噴劑後命令蹲下,其後被帶到隔離街查證件。當時身穿反光衣掛記者證及有頭盔認為警察知悉身份。
11月18日D9約在晚上2305-2310傳訊息上羣組,工作至19日0400。
🔹控方盤問
-19年11月18日 D9傳來訊息時間主問說2305至2310左右是基於自己到尖沙咀時間收到記得,同意沒有寫紀錄協助
-自己為常駐記者但也沒有薪金
- 2019年現場目睹過不少衝突場面,同意汽油彈、磚頭有危險性,而警方橡膠子彈,催淚彈也一樣具危險性
-打電話比D9是要求先去佐敦取裝備,才回到油麻地,沿途有資訊也可報,公司佐敦貨倉自已沒去過,特約記者可去取裝備包括頭盔,豬咀、反光衣、眼罩,簡單非專業相機,不清楚有多少。另外會在示威區找落腳點放些裝備供特約記者取用,相信是足夠。
-當晚同D9失聯,估計被捕,翌日從D9家人知以暴動罪拘捕。
-沒想過保留D9當晚上傳公司羣組訊息要保留作證據協助D9抗辯,是自己疏忽。
🔸沒有覆問
-D9 案情完結-
📌D12選擇不作供
📌D12只有一位楊醫生證人DW15 ,其醫生報告口供D12-1及中文版P12-1(a)以65b呈堂。
庭上讀出醫生報告,大意喺2019年11月19日因胸痛入院,早一天感到不適,腹部及其他檢查正常,11月21日醫生建議再留院觀察但D9不聴從指示堅持下出院
-D12 案情完-
📌傳召DW16 D17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內地出生年幼時來港,母親在自己4歲已去世,案發時19歲為職業訓練局學生,由2019讀至2021,今年剛剛取得大學運動行政管理學士畢業,與父親同住於觀塘。自2015年中三起至2018年參加過多次學校舉辦到內地紹慶、湖北、杭州,星加坡等考察/交流團,庭上呈上一些文件/相片等紀錄(D17-1,D17-2,D17-3, D17-4,D17-5及D17-6,D17-7,D17-8,D17-9,D17-10,D17-11 ,DI17-12,D17-13, D17-14 ,D17-15 及D17-16活動不是付費便可以去,要被取錄及遵守規矩,完成後需寫報告及出席分享會,參加內地交流團因熱愛中國文化,傳媒亦有偏見所以想親身到內地體驗交流,拉近與祖國彼此距離,加強國民身份認同同政治定力。2019年除職業訓練局課程亦同時修讀江西省xx山幹部培訓課程。
1619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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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審訊 [2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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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7 開庭
📌傳召DW14 D9前兼職上司 曾先生作供
🔸主問
2020年5月10日旺角採訪工作中被楜椒噴霧射中受傷,當時先被包圍,噴射噴劑後命令蹲下,其後被帶到隔離街查證件。當時身穿反光衣掛記者證及有頭盔認為警察知悉身份。
11月18日D9約在晚上2305-2310傳訊息上羣組,工作至19日0400。
🔹控方盤問
-19年11月18日 D9傳來訊息時間主問說2305至2310左右是基於自己到尖沙咀時間收到記得,同意沒有寫紀錄協助
-自己為常駐記者但也沒有薪金
- 2019年現場目睹過不少衝突場面,同意汽油彈、磚頭有危險性,而警方橡膠子彈,催淚彈也一樣具危險性
-打電話比D9是要求先去佐敦取裝備,才回到油麻地,沿途有資訊也可報,公司佐敦貨倉自已沒去過,特約記者可去取裝備包括頭盔,豬咀、反光衣、眼罩,簡單非專業相機,不清楚有多少。另外會在示威區找落腳點放些裝備供特約記者取用,相信是足夠。
-當晚同D9失聯,估計被捕,翌日從D9家人知以暴動罪拘捕。
-沒想過保留D9當晚上傳公司羣組訊息要保留作證據協助D9抗辯,是自己疏忽。
🔸沒有覆問
-D9 案情完結-
📌D12選擇不作供
📌D12只有一位楊醫生證人DW15 ,其醫生報告口供D12-1及中文版P12-1(a)以65b呈堂。
庭上讀出醫生報告,大意喺2019年11月19日因胸痛入院,早一天感到不適,腹部及其他檢查正常,11月21日醫生建議再留院觀察但D9不聴從指示堅持下出院
-D12 案情完-
📌傳召DW16 D17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內地出生年幼時來港,母親在自己4歲已去世,案發時19歲為職業訓練局學生,由2019讀至2021,今年剛剛取得大學運動行政管理學士畢業,與父親同住於觀塘。自2015年中三起至2018年參加過多次學校舉辦到內地紹慶、湖北、杭州,星加坡等考察/交流團,庭上呈上一些文件/相片等紀錄(D17-1,D17-2,D17-3, D17-4,D17-5及D17-6,D17-7,D17-8,D17-9,D17-10,D17-11 ,DI17-12,D17-13, D17-14 ,D17-15 及D17-16活動不是付費便可以去,要被取錄及遵守規矩,完成後需寫報告及出席分享會,參加內地交流團因熱愛中國文化,傳媒亦有偏見所以想親身到內地體驗交流,拉近與祖國彼此距離,加強國民身份認同同政治定力。2019年除職業訓練局課程亦同時修讀江西省xx山幹部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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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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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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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50 開庭
作供中D17今早到庭表示昨晚身體不適嘔吐,暫時沒其他問題。法庭建議理想是讓D17今早往看醫生,押後至下午才再開庭。
0954 完庭,下午1430 再開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7/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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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50 開庭
作供中D17今早到庭表示昨晚身體不適嘔吐,暫時沒其他問題。法庭建議理想是讓D17今早往看醫生,押後至下午才再開庭。
0954 完庭,下午1430 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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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7/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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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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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D17今早看醫生後確認下午可以繼續審訊,控辯雙方商討後認為今天先完成主問,控方盤問留待明天讓D17有充足休息會較為公平,法庭同意此安排。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主問
📎背景
確認中學校內參加內地交流非強制。DSE畢業後2019年6月仍參加江西省委井岡山黨校之香港青年領袖國情培訓班活動,活動由中學政協校監黃華康(音)先生邀請2018年曾出席海南交流團之學生,活動不需付費。自已亦因2019年6月反修例事件覺得更應出席紅色基地活動以示支持,呈堂文件為當時機構網頁及行程(D17-17,D17-18)。確認庭上出示照片為2019年6月穿著紅軍服飾於井岡山實地考察體驗式教育,另呈堂照片為活動/全體大合照包括D17 (D17-19/20)及畢業證書(D17-21)。
📎D17社交媒體
呈堂文件為D17個人社交媒體FB截圖,2019年8月10日分享一篇文章是訪問杜錫恩前校監2014年談及對雨傘運動睇法。為何分享文章?因當事修例風波自己上網找到資料覺得這文章適合形容2019年情況。
另一份文件為D17在2019年微訊帳戶截圖及分享文章,題目是天祐香港,當時好多反政府示威,內文是想政府可以保護香港,另有區旗及國旗,有一帳戶回應對 D17說呢排出街小心D,理解是對方知道自己支持香港政府,叮囑小心示威活動。確認19年10月1日自己在微訊帳戶發佈4張相片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70週年。11月13日D17貼文指示威者言論要求制裁香港官員,有親友留言小心安全及叫返鄉下。(上述多份社交媒體截圖呈堂D17-22至27)
📎2019年11月18日
當日因反修例事件不用上課,約了朋友1930由家中出發去觀塘做健身(呈上會員證D17-28),另外當時自己是親中人士,政見同朋友及同輩不同心情不好,約母親晚上食宵夜訴說心情及作心靈輔導,父母自幼分開母親另有自己生活不是經常見面,那時母親住在深水埗約了晚上2030在砵蘭街深仔記食宵夜,此店為2人經常去幫襯。
健身約了朋友由2030做至2200,之後到裕民坊坐車到先達廣場,約2245到達在花園街下車,代表要求下在地圖D17-29上劃上路線:花園街-亞皆老街-彌敦道。路上沒有狀况令自己關注,亦沒有特別留意街上情形因只想著往目的地。之後沿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去九龍行方向打算在咸美頓街轉入砵蘭街,但行到九龍行時D17因吸入催淚煙,不停流眼水,透不到氣及身體發冷暈了,暈之前冷穿上黑色衫保溫。醫院酲來時發現被捕,對過程沒認知。
確認證物相片紅色電話為當時自己使用電話,解釋背部有反政府標語「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為女朋友擔心自己親中人士,刻意貼上避免遇上示威者被私了,有事可拎出來展示,但實際上未遇過被示威者質詢過。
1602 今日完畢,明0930 開始控方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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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審訊 [27/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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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D17今早看醫生後確認下午可以繼續審訊,控辯雙方商討後認為今天先完成主問,控方盤問留待明天讓D17有充足休息會較為公平,法庭同意此安排。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主問
📎背景
確認中學校內參加內地交流非強制。DSE畢業後2019年6月仍參加江西省委井岡山黨校之香港青年領袖國情培訓班活動,活動由中學政協校監黃華康(音)先生邀請2018年曾出席海南交流團之學生,活動不需付費。自已亦因2019年6月反修例事件覺得更應出席紅色基地活動以示支持,呈堂文件為當時機構網頁及行程(D17-17,D17-18)。確認庭上出示照片為2019年6月穿著紅軍服飾於井岡山實地考察體驗式教育,另呈堂照片為活動/全體大合照包括D17 (D17-19/20)及畢業證書(D17-21)。
📎D17社交媒體
呈堂文件為D17個人社交媒體FB截圖,2019年8月10日分享一篇文章是訪問杜錫恩前校監2014年談及對雨傘運動睇法。為何分享文章?因當事修例風波自己上網找到資料覺得這文章適合形容2019年情況。
另一份文件為D17在2019年微訊帳戶截圖及分享文章,題目是天祐香港,當時好多反政府示威,內文是想政府可以保護香港,另有區旗及國旗,有一帳戶回應對 D17說呢排出街小心D,理解是對方知道自己支持香港政府,叮囑小心示威活動。確認19年10月1日自己在微訊帳戶發佈4張相片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70週年。11月13日D17貼文指示威者言論要求制裁香港官員,有親友留言小心安全及叫返鄉下。(上述多份社交媒體截圖呈堂D17-22至27)
📎2019年11月18日
當日因反修例事件不用上課,約了朋友1930由家中出發去觀塘做健身(呈上會員證D17-28),另外當時自己是親中人士,政見同朋友及同輩不同心情不好,約母親晚上食宵夜訴說心情及作心靈輔導,父母自幼分開母親另有自己生活不是經常見面,那時母親住在深水埗約了晚上2030在砵蘭街深仔記食宵夜,此店為2人經常去幫襯。
健身約了朋友由2030做至2200,之後到裕民坊坐車到先達廣場,約2245到達在花園街下車,代表要求下在地圖D17-29上劃上路線:花園街-亞皆老街-彌敦道。路上沒有狀况令自己關注,亦沒有特別留意街上情形因只想著往目的地。之後沿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去九龍行方向打算在咸美頓街轉入砵蘭街,但行到九龍行時D17因吸入催淚煙,不停流眼水,透不到氣及身體發冷暈了,暈之前冷穿上黑色衫保溫。醫院酲來時發現被捕,對過程沒認知。
確認證物相片紅色電話為當時自己使用電話,解釋背部有反政府標語「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為女朋友擔心自己親中人士,刻意貼上避免遇上示威者被私了,有事可拎出來展示,但實際上未遇過被示威者質詢過。
1602 今日完畢,明0930 開始控方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D19代表呈上醫生紙指被告昨日感不適,晚上已看醫生,今日進度不涉及D19,要求今日缺席休息,法庭批准。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主問提及自己愛國愛黨思想,同意同本案冇一定關係,愛國愛黨也可以犯法。
同意自己FB有2個戶口,一個有英文名,不是呈堂那個截圖見2014年7月轉載一篇文章,「無論是否參加明天遊行不要受人挑釁,願主與我們同在」,回答不是叫人去集會,作為天主教徒只是提醒大家小心。另一張貼文提及「毋忘六四」,解釋自己也不是鼓勵人去悼念,只是提醒出席朋友小心安全。D17指自己庭上沒有刻意不拎出上面2貼文。
2019年除了用微訊也用FB及ig,庭上只出示微訊內容叫自己出入小心證明親中立場,當時沒想過在FB及ig 找類似訊息,親人朋友多同自己政治立場不同,但今天想起ig也有貼井岡山活動相片。不同意主控指其實只有微訊可找親中政見因其有限制內容字句。同意去多少次內地考察同是否參加遊行無關,主題支持政府自己便去。
同意遊行示威中會有「暴徒」,也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同意自己出街不會帶國內考察文件在身,如遇上警察見到電話背貼紙「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會出示電話內返國內考察資料以示支持政府立場。沒想過自己全身黑色衫褲及鞋也會被誤為示威者,警察有專業知識辨別裝備。
2019年6月至11月起底嚴重,自己貼文網上頭像自己相片清楚,可能街上被人認到,有機會經過示威現場因親中政治立場被陌生人質問,電話背貼紙可以說服示威者是同路人。問到咁咪在暴動現場令威者得到支持鼓勵? D17 答是在自己有危險才出示貼紙以示自己人。
2019年6至11月太多示威,出街不會留意邊度有集會示威。11月18日之前知理大暴動,認知在集中紅磡尖沙咀,紅隧曾被封。知道再之前中大也有暴動。19年11月18日出門做健身冇留意觀塘交通。之後是母親約自己在油麻地宵夜,雙方沒有討論會否因社運改地方,也沒想過咁夜是否仍有東西食,不同意母約宵夜是虛構。
旺角下車後行走路線,同意主問答沒留亞皆老街上有冇車,有冇堵路,只是見有人,示威者及路人都有。沒想過深仔記會否沒有開,也不擔心母親及自己安全。主控按主問路線逐條街問皆回答沒留意有冇車及有冇堵路,只是注意彌敦道馬路上有人行,一些店沒有燈,地上磚卞頭是庭上看片才見到。在九龍行外開始感受到催淚煙。在咸美頓街有向南望,但只能夠清楚望至碧街,沒留意到有冇叫囂、警告或槍聲。自己有五百多度近視,聞到催淚煙後有一隻隱型眼鏡甩了,發冷後穿衣便暈咗,酲來自己已經在醫院,醫生指血糖過低。追問下穿衣位置約在大新銀行角落附近。
1128 小休至 1211
2019年11月18日2045旺角下車,約20分鐘行到咸美頓街即2305,吸入催淚煙幾分鐘便暈低。更正醒來自己在擔架床不是醫院,不知是否在醫療區內,之後才送上救護車去醫院,那日之前未試過低血糖。同意PW36在醫療區看管自己,庭上沒向其指出D19曾不省人事。
🔸覆問
-案發日冇戴手錶,盤問答2305失知覺是自己大約估算。
-D17 案情完,代表指服藥後想爭取休息,申請缺席今日餘下審訊獲批,確認身體狀況沒影響今日作供。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1歲,為大學三年級學生同時有在會計師樓做兼職實習生。
兼職由2019年9月工作至12月,公司在旺角上海街,每星期一及三上班以便可以安排到上學。工作以時薪計算。呈堂文件為大學畢業紀錄D18-1,會計師樓聘用文件D18-2內容提及返工時間每星期兩天由0930-0630,D18補充實質工作會有超時因七至十一月稅季高峯工作量大。11月18日星期一0930 返到公司,晚上2305-2310 左右放工。其實之前星期五已經工作至晚上11點因上司吩咐客戶報稅表格死線在11月15日,過期後果罸款是3倍,呈上稅局條款D18-3。上班要每天填attendance sheet紀錄上下班時間,另有time sheet客戶名稱,客戶工作所花時間,由上司核對。代表呈堂相關5頁time sheet D18-4(1-5)。
1255 休 1430 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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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4 開庭
D19代表呈上醫生紙指被告昨日感不適,晚上已看醫生,今日進度不涉及D19,要求今日缺席休息,法庭批准。
📌傳召DW16 D17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主問提及自己愛國愛黨思想,同意同本案冇一定關係,愛國愛黨也可以犯法。
同意自己FB有2個戶口,一個有英文名,不是呈堂那個截圖見2014年7月轉載一篇文章,「無論是否參加明天遊行不要受人挑釁,願主與我們同在」,回答不是叫人去集會,作為天主教徒只是提醒大家小心。另一張貼文提及「毋忘六四」,解釋自己也不是鼓勵人去悼念,只是提醒出席朋友小心安全。D17指自己庭上沒有刻意不拎出上面2貼文。
2019年除了用微訊也用FB及ig,庭上只出示微訊內容叫自己出入小心證明親中立場,當時沒想過在FB及ig 找類似訊息,親人朋友多同自己政治立場不同,但今天想起ig也有貼井岡山活動相片。不同意主控指其實只有微訊可找親中政見因其有限制內容字句。同意去多少次內地考察同是否參加遊行無關,主題支持政府自己便去。
同意遊行示威中會有「暴徒」,也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同意自己出街不會帶國內考察文件在身,如遇上警察見到電話背貼紙「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K」會出示電話內返國內考察資料以示支持政府立場。沒想過自己全身黑色衫褲及鞋也會被誤為示威者,警察有專業知識辨別裝備。
2019年6月至11月起底嚴重,自己貼文網上頭像自己相片清楚,可能街上被人認到,有機會經過示威現場因親中政治立場被陌生人質問,電話背貼紙可以說服示威者是同路人。問到咁咪在暴動現場令威者得到支持鼓勵? D17 答是在自己有危險才出示貼紙以示自己人。
2019年6至11月太多示威,出街不會留意邊度有集會示威。11月18日之前知理大暴動,認知在集中紅磡尖沙咀,紅隧曾被封。知道再之前中大也有暴動。19年11月18日出門做健身冇留意觀塘交通。之後是母親約自己在油麻地宵夜,雙方沒有討論會否因社運改地方,也沒想過咁夜是否仍有東西食,不同意母約宵夜是虛構。
旺角下車後行走路線,同意主問答沒留亞皆老街上有冇車,有冇堵路,只是見有人,示威者及路人都有。沒想過深仔記會否沒有開,也不擔心母親及自己安全。主控按主問路線逐條街問皆回答沒留意有冇車及有冇堵路,只是注意彌敦道馬路上有人行,一些店沒有燈,地上磚卞頭是庭上看片才見到。在九龍行外開始感受到催淚煙。在咸美頓街有向南望,但只能夠清楚望至碧街,沒留意到有冇叫囂、警告或槍聲。自己有五百多度近視,聞到催淚煙後有一隻隱型眼鏡甩了,發冷後穿衣便暈咗,酲來自己已經在醫院,醫生指血糖過低。追問下穿衣位置約在大新銀行角落附近。
1128 小休至 1211
2019年11月18日2045旺角下車,約20分鐘行到咸美頓街即2305,吸入催淚煙幾分鐘便暈低。更正醒來自己在擔架床不是醫院,不知是否在醫療區內,之後才送上救護車去醫院,那日之前未試過低血糖。同意PW36在醫療區看管自己,庭上沒向其指出D19曾不省人事。
🔸覆問
-案發日冇戴手錶,盤問答2305失知覺是自己大約估算。
-D17 案情完,代表指服藥後想爭取休息,申請缺席今日餘下審訊獲批,確認身體狀況沒影響今日作供。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1歲,為大學三年級學生同時有在會計師樓做兼職實習生。
兼職由2019年9月工作至12月,公司在旺角上海街,每星期一及三上班以便可以安排到上學。工作以時薪計算。呈堂文件為大學畢業紀錄D18-1,會計師樓聘用文件D18-2內容提及返工時間每星期兩天由0930-0630,D18補充實質工作會有超時因七至十一月稅季高峯工作量大。11月18日星期一0930 返到公司,晚上2305-2310 左右放工。其實之前星期五已經工作至晚上11點因上司吩咐客戶報稅表格死線在11月15日,過期後果罸款是3倍,呈上稅局條款D18-3。上班要每天填attendance sheet紀錄上下班時間,另有time sheet客戶名稱,客戶工作所花時間,由上司核對。代表呈堂相關5頁time sheet D18-4(1-5)。
1255 休 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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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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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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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2019年兼職工作
公司除自己有七、八位員工,D18正式工作在19年9月30日開始至12月4日,庭上講解如何看Time Sheet 工作紀錄,11月18日工作了12.5小時,不包括1小時午餐時間,即由0930工作至2300。當時住大學宿舍,放工打算去油麻地家樂坊坐小巴回宿舍,要行15分鐘去小巴站,車程20分鐘。相片D18-6為上星期拍小巴站照片。
📎11月18日行程
2300放工後在上海街向南尖沙咀方向走,過了4至5個路口到咸美頓街突然聴到「嘭嘭嘭嘭」聲後有大批過百人由彌敦道北行線衝過來,MFI D18-4地圖上劃上行走路線。自已打側身仍被一個人撞到右邊心口致成個人撞埋牆,背及後腦撞到牆,好驚及暈又想嘔。突然有聲音問「你咩事?」,回答「撞到頭,好痛,想嘔」,望見那人穿深藍色衫戴頭盔蒙面人再問「可唔可以行到?」自己答「可以」,之後被該人扶到彌敦道北行線路邊行人路坐下。隔了一會有人走來說是醫護問「那裹受傷?」,D18答「頭好痛想嘔」,之後的事冇印象,包括如何上擔架床。對庭上播放警方宣布拘捕完全冇印象。確認當天自已沒有參與附近一帶暴動。補問去家樂坊坐小巴為何不是早一個街口入登打士街?D18答因行過了一個街口才發現便在咸美頓街才轉左。
🔹盤問
-D9代表
確認之前11月11及13日返工及放工也是坐該小巴。11月18日上班是自願選擇上班。
-控方
-5頁time sheet工作表由9月30日至12月4日,上列所有工作日子放工不是全部都坐小巴
-同意由旺角返大學坐小巴最方便,除工作外很少在旺角坐小巴返大學,印象中2019年兼職會針師樓放工坐過四至五次小巴返大學。
-為何坐過多次小巴仍錯過登打士街轉左?答平時靠認到H&M便在登打士街左轉,不是每次放工都行上海街,有時先去食飯在其他街行去家樂坊小巴站,絕大多數用goggle map 帶路。不同意坐小巴是虛構
-咸美頓街轉左聽到連續嘭嘭聲最少十秒,是在尖沙咀方向,咸美頓街地上見到磚頭,有人戴頭盔豬咀及深色衫褲示威者。百多人跑入來也是深色衫配有裝備,相信是示威者。後腦撞埋牆摸過有流血但腫。穿深藍色衫有頭盔蒙面人估計是警察,冇印象有警棍或身上有警察字樣。
📌案件管理
D6代表下星期一下午有案件處理,法庭批准下午遲半小時到庭。
結案書面陳詞控方可在12月18日提交,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在24年1月8日呈交,口頭陳詞估計24年1月尾2月頭。D19案情除被告有2醫生證人,預計2位醫生證人如需傳召會在星期二。
1642 今日完畢,下星期一0930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8 開庭
📌傳召DW17 D18作供
🔸主問
📎2019年兼職工作
公司除自己有七、八位員工,D18正式工作在19年9月30日開始至12月4日,庭上講解如何看Time Sheet 工作紀錄,11月18日工作了12.5小時,不包括1小時午餐時間,即由0930工作至2300。當時住大學宿舍,放工打算去油麻地家樂坊坐小巴回宿舍,要行15分鐘去小巴站,車程20分鐘。相片D18-6為上星期拍小巴站照片。
📎11月18日行程
2300放工後在上海街向南尖沙咀方向走,過了4至5個路口到咸美頓街突然聴到「嘭嘭嘭嘭」聲後有大批過百人由彌敦道北行線衝過來,MFI D18-4地圖上劃上行走路線。自已打側身仍被一個人撞到右邊心口致成個人撞埋牆,背及後腦撞到牆,好驚及暈又想嘔。突然有聲音問「你咩事?」,回答「撞到頭,好痛,想嘔」,望見那人穿深藍色衫戴頭盔蒙面人再問「可唔可以行到?」自己答「可以」,之後被該人扶到彌敦道北行線路邊行人路坐下。隔了一會有人走來說是醫護問「那裹受傷?」,D18答「頭好痛想嘔」,之後的事冇印象,包括如何上擔架床。對庭上播放警方宣布拘捕完全冇印象。確認當天自已沒有參與附近一帶暴動。補問去家樂坊坐小巴為何不是早一個街口入登打士街?D18答因行過了一個街口才發現便在咸美頓街才轉左。
🔹盤問
-D9代表
確認之前11月11及13日返工及放工也是坐該小巴。11月18日上班是自願選擇上班。
-控方
-5頁time sheet工作表由9月30日至12月4日,上列所有工作日子放工不是全部都坐小巴
-同意由旺角返大學坐小巴最方便,除工作外很少在旺角坐小巴返大學,印象中2019年兼職會針師樓放工坐過四至五次小巴返大學。
-為何坐過多次小巴仍錯過登打士街轉左?答平時靠認到H&M便在登打士街左轉,不是每次放工都行上海街,有時先去食飯在其他街行去家樂坊小巴站,絕大多數用goggle map 帶路。不同意坐小巴是虛構
-咸美頓街轉左聽到連續嘭嘭聲最少十秒,是在尖沙咀方向,咸美頓街地上見到磚頭,有人戴頭盔豬咀及深色衫褲示威者。百多人跑入來也是深色衫配有裝備,相信是示威者。後腦撞埋牆摸過有流血但腫。穿深藍色衫有頭盔蒙面人估計是警察,冇印象有警棍或身上有警察字樣。
📌案件管理
D6代表下星期一下午有案件處理,法庭批准下午遲半小時到庭。
結案書面陳詞控方可在12月18日提交,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在24年1月8日呈交,口頭陳詞估計24年1月尾2月頭。D19案情除被告有2醫生證人,預計2位醫生證人如需傳召會在星期二。
1642 今日完畢,下星期一0930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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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6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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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time sheet D18-4(1-5) 表上資料全是自己輸入,上有上司批核簽名,同意表格上只有自己一人,可理解為向客戶收費之基礎
-attendance sheet D18-5 則是上下班時填寫時間,上司可每天見到
- 2張紀錄填好交上司處理,他會核對上下班,不知會否還有其他人如會計要處理,因本案向上司要求取正本供法庭使用,不清楚主控指出紙張很新不似4年前使用。
-同意事實文件內截停衣物:確認P101 短袖黑色圓領上衣、P102黑色運動長褲為被捕時所穿,另穿白色布鞋。P104(1)在醫院內所拍照片穿白恤衫及黑鞋為家人拎到來替換。被捕時黑色衫褲是平日所穿,19年9或10月多次咁穿出入旺角也沒被截查。
-上星期五作供指曾在場對醫護說嘔,但最終冇嘔。問怎知醫護答代表是聽到聲,是那人說是醫護,意識模糊但冇失知覺見是好似穿橙色衫,不同意掐造出來。跟住如何上擔架床及有冇見到擔架也沒印象。
- 11月19日0225-0125警方向橙帶內人士宣佈拘捕是事後看片段才知道,自己在現場冇此印象。
-在現場印象沒上手扣,是在醫院時才被上手扣。
-在醫院冇印象醫生說自己失憶,有照過CT,冇手術要做,冇印象醫生說有腦震盪
-不同意掐造意識模糊,以便講對細節冇印象
🔸覆問
-盤問答放工返大學有4至5次,開頭有用過google map,但11月18日冇,憑記憶行4至5個街口轉左見到H&M便對
- 11月18日放工時天黑,大部份店冇開
-time sheet 有正本呈堂已有返放工紀錄,所以沒有交attendance正本予法庭
-被捕時穿著黑色長褲是大學派足球隊員成員,自己是成員,上有15號是隊中號碼
-同意醫院穿黑色鞋,被捕時是帆布鞋
-在宿舍不多衣物衫褲,上班隨便穿手上有衣物
-怎知對方是醫護因印象該人說過及穿橙色衫。
-意識模糊是撞頭後好暈及痛,之後便慢慢意識模糊
-D18 案情完-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2歲,案發時剛剛滿18歲不久,今年6月大學畢業,在沙田分校上課。2019年11月修讀媒體創意副學士一年級,2年後再入讀大學,同父母及妹妹同住。
📎補習公司
18歲時已經為一間補習公司之董事及大股東,開有3間分店分別在元朗,油麻地砵蘭街及北角,顧客為高中及DSE學生。公司是父親及契爺在自己年幼時創立,父親負責管理營運元朗及油麻地店,徒弟負責北角分店運作,契爺出資,並在自己滿18歲即2019年10月給予股份及做董事。畢業證書D19-1,補習公司登記資料D19-2,公司迵年申報表及其他股份分配等文件D19-3-1至D19-3-7呈堂。油麻地校在2008年開校但在今年5月結業。呈上油麻地校公司租約 D19-5及2010年教育署發出登記證明(2008年發出臨時登紀)。
地圖上標示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及油麻地補習社位置,公司所在大廈A1同出口距離約30米。庭上呈上油麻地校所在位置圖片數張D19-8
📎油麻地校補習社
油麻地校2008年營運後差不多每天母親小學接放學便帶去等父親放工,初中較少到,但中五六時因準備DSE又去得較密因會上堂,另幫手收錢,點名及派筆記等,2019年7及8月升上大學前也不時去幫手。2019年9月至翌年4月為補習社一個學期,2019年9至11月會去油麻地校幫父親手,通常每星期一、五、六及日也去。星期日會作課堂錄影比課堂缺席者修看,同學可在星期二之後在校舍修看,所以星期一冇堂會回校處理燒碟,5科課堂每科3隻,前後約要7小時。19年9月大學星期一要上堂,會在1600 才到補習社燒碟。
油麻地校另有一父親朋友老伯伯義務幫手清潔,派筆記。星期一必定見到他,他慣性2000時後學生走便上店清潔至2300時左右。D19-8(1-2)呈堂相片可見課室及伯伯。
1257 午休,14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6 開庭
📌傳召DW17 D18作供
🔹控方盤問
-time sheet D18-4(1-5) 表上資料全是自己輸入,上有上司批核簽名,同意表格上只有自己一人,可理解為向客戶收費之基礎
-attendance sheet D18-5 則是上下班時填寫時間,上司可每天見到
- 2張紀錄填好交上司處理,他會核對上下班,不知會否還有其他人如會計要處理,因本案向上司要求取正本供法庭使用,不清楚主控指出紙張很新不似4年前使用。
-同意事實文件內截停衣物:確認P101 短袖黑色圓領上衣、P102黑色運動長褲為被捕時所穿,另穿白色布鞋。P104(1)在醫院內所拍照片穿白恤衫及黑鞋為家人拎到來替換。被捕時黑色衫褲是平日所穿,19年9或10月多次咁穿出入旺角也沒被截查。
-上星期五作供指曾在場對醫護說嘔,但最終冇嘔。問怎知醫護答代表是聽到聲,是那人說是醫護,意識模糊但冇失知覺見是好似穿橙色衫,不同意掐造出來。跟住如何上擔架床及有冇見到擔架也沒印象。
- 11月19日0225-0125警方向橙帶內人士宣佈拘捕是事後看片段才知道,自己在現場冇此印象。
-在現場印象沒上手扣,是在醫院時才被上手扣。
-在醫院冇印象醫生說自己失憶,有照過CT,冇手術要做,冇印象醫生說有腦震盪
-不同意掐造意識模糊,以便講對細節冇印象
🔸覆問
-盤問答放工返大學有4至5次,開頭有用過google map,但11月18日冇,憑記憶行4至5個街口轉左見到H&M便對
- 11月18日放工時天黑,大部份店冇開
-time sheet 有正本呈堂已有返放工紀錄,所以沒有交attendance正本予法庭
-被捕時穿著黑色長褲是大學派足球隊員成員,自己是成員,上有15號是隊中號碼
-同意醫院穿黑色鞋,被捕時是帆布鞋
-在宿舍不多衣物衫褲,上班隨便穿手上有衣物
-怎知對方是醫護因印象該人說過及穿橙色衫。
-意識模糊是撞頭後好暈及痛,之後便慢慢意識模糊
-D18 案情完-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2歲,案發時剛剛滿18歲不久,今年6月大學畢業,在沙田分校上課。2019年11月修讀媒體創意副學士一年級,2年後再入讀大學,同父母及妹妹同住。
📎補習公司
18歲時已經為一間補習公司之董事及大股東,開有3間分店分別在元朗,油麻地砵蘭街及北角,顧客為高中及DSE學生。公司是父親及契爺在自己年幼時創立,父親負責管理營運元朗及油麻地店,徒弟負責北角分店運作,契爺出資,並在自己滿18歲即2019年10月給予股份及做董事。畢業證書D19-1,補習公司登記資料D19-2,公司迵年申報表及其他股份分配等文件D19-3-1至D19-3-7呈堂。油麻地校在2008年開校但在今年5月結業。呈上油麻地校公司租約 D19-5及2010年教育署發出登記證明(2008年發出臨時登紀)。
地圖上標示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及油麻地補習社位置,公司所在大廈A1同出口距離約30米。庭上呈上油麻地校所在位置圖片數張D19-8
📎油麻地校補習社
油麻地校2008年營運後差不多每天母親小學接放學便帶去等父親放工,初中較少到,但中五六時因準備DSE又去得較密因會上堂,另幫手收錢,點名及派筆記等,2019年7及8月升上大學前也不時去幫手。2019年9月至翌年4月為補習社一個學期,2019年9至11月會去油麻地校幫父親手,通常每星期一、五、六及日也去。星期日會作課堂錄影比課堂缺席者修看,同學可在星期二之後在校舍修看,所以星期一冇堂會回校處理燒碟,5科課堂每科3隻,前後約要7小時。19年9月大學星期一要上堂,會在1600 才到補習社燒碟。
油麻地校另有一父親朋友老伯伯義務幫手清潔,派筆記。星期一必定見到他,他慣性2000時後學生走便上店清潔至2300時左右。D19-8(1-2)呈堂相片可見課室及伯伯。
1257 午休,14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補習公司
2019年6月起至11月示威對出入補習社冇大影響因在內街大廈,補習社照常營業,自己對社運沒立場。2019年11月11日有如常返公司工作,15,16及17日也有返及如常上堂。自己知道理大事件但距離補習中心很遠。
📎2019年11月18日人踩人
大學課堂改為家中網上,由0930上到1230,之後同母親食下午茶至1500回家拿數學筆記去油麻地校。該些筆記是早一晚在元朗店取,因油麻地店冇printer, 共有2袋另裝了一些入背囊後坐的士去油麻地。上車後司機指有有堵路要在渡船街落車然後步行5至7分鐘返到補習社,D19-9在地圖上劃出下的土後行回補習社路線,約在1600 回到公司。平時會坐火車到旺再東站再步行返公司。
返公司後做燒碟工作,趁空檔會執筆記及改卷,父親當時在元朗上堂,伯伯晚上2030到工作至2300時,記得2300 因他說11點會走並提醒自己熄燈。自已整個下午都留在公司沒外出,公司望不到彌敦道也不開窗而且單位隔聲,不知外邊情況,上的士外出時忘記取手提電話。離開時約在2315後,打算行去旺角東站,出大廈轉左到咸美頓街出彌敦道大新銀行,打算先過彌敦道到變電站再去家樂坊。但行出彌敦道行人路面向東時有一班人由旺角向尖沙咀方向衝來,D19被推向尖沙咀方向,當時馬路冇車,曾試過掉頭交通銀行及過馬路去對面不成功因人潮似年宵咁,於是被人推向尖沙咀後再試逆流向彌敦道對面也不成功。最後去到九龍行附近聽到嘭嘭聲及有煙漂來,視視不清,感到情況危險打算在碧街入砵蘭街返公司,見到A1出口便想𘍭入去離開,但前方人羣突掉頭向旺角並轉入碧街窄巷,D19企彌敦道轉角位想待少人些再轉入巷內但被一人撞跌面向地,位置在彌敦道碧街交界,上半身貼在另一人身上,下面身貼地,背部再不停有人壓上來,感覺十幾下估十多人壓上來,感覺越來越難呼吸後失去意識。恢復意識時發現自己坐在路邊,見到傍邊有消防員及警察,D19雙手被綁在後面,有人抬自己上擔架床,再之後有女警宣佈拘捕,最終清醒但仍模糊下送去聯合醫院,頭部,左膊及心口有痛,左腳裂開見到肉全為11月18日當晚新造成傷勢右腳腳腕有舊傷患惡化,11月19日早上3、4點被送去矯形及創傷外科進行手術縫針
1)舊傷
右足踝在2019年9月18日拗柴在19日有看過中醫詳見醫療報告要戴腳套及做了8次針灸,呈上相關醫療報告(控方同意報告可以65b讀出)
2)新傷
-在聯合醫院向急症醫生指混亂下被人推倒跌再被人背後壓住受傷。
-在矯形及外科創傷醫生問如何造成腳傷及何時被捕,自己答受人壓住受傷,從冇答被警察壓傷,約11月18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被捕,不清楚有冇被紀錄低。出院時頸及手有箍,腳腕也有固定物體保護(被捕時警方檢取了身上另一類似護踝,藍色帽白色衫,粉紅色波鞋、黑色風褸)。
📎衣物
▪️黑色風褸:庭上實物風褸算有厚度內有綿,食下午茶時覺得凍回家便著住出街。自已穿習慣拉一半拉練,當日也是
▪️白色上衣:心口有圖案,在半拉鏈外套下可以見到
▪️粉紅色波鞋:實物表面有黑色污漬,當日被壓時弄污,屋企另有黑白色鞋但自己喜歡穿粉紅色
▪️黑色長褲:不用見朋友下一般穿著
▪️藍色帽:冇洗頭出街戴
▪️一個3M口罩吉袋: 放在灰白花紋背囊內貼背之內格。開學9月十幾號時在校內編委會攤位招新成員時表示有興趣,獲告知有時會去示威採訪需自己在五金店自購防毒面罩,幾日後推算11月15日(足踝拗柴前數天)自己到公司附近五金店,員工指冇貨給予一吉袋可去另外地方找,但最終另外2間店也無貨只好將吉袋放入背囊後趕回補習社1800上堂。
D19總結身上衣著並沒有打算刻意以深色到場作支持示威者,從沒擁有過任何防毒面罩,空口罩袋同暴動無任何關係,失去知覺之後冇能力丟棄物品,被捕時是想由公司回家但被人潮推倒逆向行,想回公司後被人壓住,從沒想過參與任何示威。
1627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案件管理
D12代表更正呈堂醫療報告及釋本編號為D12-3 及D12-3a。
D19醫生證人可在明早11:30 傳召,另一證人之後才傳召
D6代表原在今日案件改在星期三上午,到時本案件如未完將缺席
🔺直播員按:油麻地人踩人慘劇再一次庭上披露,D19被十多人壓住失去知覺,腳傷見肉🥲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1 開庭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補習公司
2019年6月起至11月示威對出入補習社冇大影響因在內街大廈,補習社照常營業,自己對社運沒立場。2019年11月11日有如常返公司工作,15,16及17日也有返及如常上堂。自己知道理大事件但距離補習中心很遠。
📎2019年11月18日人踩人
大學課堂改為家中網上,由0930上到1230,之後同母親食下午茶至1500回家拿數學筆記去油麻地校。該些筆記是早一晚在元朗店取,因油麻地店冇printer, 共有2袋另裝了一些入背囊後坐的士去油麻地。上車後司機指有有堵路要在渡船街落車然後步行5至7分鐘返到補習社,D19-9在地圖上劃出下的土後行回補習社路線,約在1600 回到公司。平時會坐火車到旺再東站再步行返公司。
返公司後做燒碟工作,趁空檔會執筆記及改卷,父親當時在元朗上堂,伯伯晚上2030到工作至2300時,記得2300 因他說11點會走並提醒自己熄燈。自已整個下午都留在公司沒外出,公司望不到彌敦道也不開窗而且單位隔聲,不知外邊情況,上的士外出時忘記取手提電話。離開時約在2315後,打算行去旺角東站,出大廈轉左到咸美頓街出彌敦道大新銀行,打算先過彌敦道到變電站再去家樂坊。但行出彌敦道行人路面向東時有一班人由旺角向尖沙咀方向衝來,D19被推向尖沙咀方向,當時馬路冇車,曾試過掉頭交通銀行及過馬路去對面不成功因人潮似年宵咁,於是被人推向尖沙咀後再試逆流向彌敦道對面也不成功。最後去到九龍行附近聽到嘭嘭聲及有煙漂來,視視不清,感到情況危險打算在碧街入砵蘭街返公司,見到A1出口便想𘍭入去離開,但前方人羣突掉頭向旺角並轉入碧街窄巷,D19企彌敦道轉角位想待少人些再轉入巷內但被一人撞跌面向地,位置在彌敦道碧街交界,上半身貼在另一人身上,下面身貼地,背部再不停有人壓上來,感覺十幾下估十多人壓上來,感覺越來越難呼吸後失去意識。恢復意識時發現自己坐在路邊,見到傍邊有消防員及警察,D19雙手被綁在後面,有人抬自己上擔架床,再之後有女警宣佈拘捕,最終清醒但仍模糊下送去聯合醫院,頭部,左膊及心口有痛,左腳裂開見到肉全為11月18日當晚新造成傷勢右腳腳腕有舊傷患惡化,11月19日早上3、4點被送去矯形及創傷外科進行手術縫針
1)舊傷
右足踝在2019年9月18日拗柴在19日有看過中醫詳見醫療報告要戴腳套及做了8次針灸,呈上相關醫療報告(控方同意報告可以65b讀出)
2)新傷
-在聯合醫院向急症醫生指混亂下被人推倒跌再被人背後壓住受傷。
-在矯形及外科創傷醫生問如何造成腳傷及何時被捕,自己答受人壓住受傷,從冇答被警察壓傷,約11月18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被捕,不清楚有冇被紀錄低。出院時頸及手有箍,腳腕也有固定物體保護(被捕時警方檢取了身上另一類似護踝,藍色帽白色衫,粉紅色波鞋、黑色風褸)。
📎衣物
▪️黑色風褸:庭上實物風褸算有厚度內有綿,食下午茶時覺得凍回家便著住出街。自已穿習慣拉一半拉練,當日也是
▪️白色上衣:心口有圖案,在半拉鏈外套下可以見到
▪️粉紅色波鞋:實物表面有黑色污漬,當日被壓時弄污,屋企另有黑白色鞋但自己喜歡穿粉紅色
▪️黑色長褲:不用見朋友下一般穿著
▪️藍色帽:冇洗頭出街戴
▪️一個3M口罩吉袋: 放在灰白花紋背囊內貼背之內格。開學9月十幾號時在校內編委會攤位招新成員時表示有興趣,獲告知有時會去示威採訪需自己在五金店自購防毒面罩,幾日後推算11月15日(足踝拗柴前數天)自己到公司附近五金店,員工指冇貨給予一吉袋可去另外地方找,但最終另外2間店也無貨只好將吉袋放入背囊後趕回補習社1800上堂。
D19總結身上衣著並沒有打算刻意以深色到場作支持示威者,從沒擁有過任何防毒面罩,空口罩袋同暴動無任何關係,失去知覺之後冇能力丟棄物品,被捕時是想由公司回家但被人潮推倒逆向行,想回公司後被人壓住,從沒想過參與任何示威。
1627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案件管理
D12代表更正呈堂醫療報告及釋本編號為D12-3 及D12-3a。
D19醫生證人可在明早11:30 傳召,另一證人之後才傳召
D6代表原在今日案件改在星期三上午,到時本案件如未完將缺席
🔺直播員按:油麻地人踩人慘劇再一次庭上披露,D19被十多人壓住失去知覺,腳傷見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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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7 開庭
控方申請P076至P106為現場檢取雜物,另一宗同日1118案明天開審申請取用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11月18日大學停實體課改上視象課,但補習社不用跟隨
- 19年10月18日整親腳,在10月19日看醫生時已戴上護踝,是借用運動員妹妹的
- 11月18號晚上離開往旺角東站乘車回家,因油麻地站要在九龍塘轉車而旺角東不用
-呈堂補習社一帶相片是2013年拍,店舖或有改動,但補習社所在位置及地鐵站距離沒變
-2318 時離開補習社,估自己2320至2321到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
-於九龍行時聽完「澎,澎」聲,聞到刺鼻味便打算回補習社較安全,仍向前行因打算入碧街返回補習社
-P19~12 聯合醫院報告內「軟性腳護踝」便是作供提及的護踝,另有寫上壓在地上受傷自己沒咁講過。
🔹辯方盤問
D5代表
-過了咸美頓街望不曬彌敦道,冇擔心安全,行了2,3步望不到正面有人羣衝來
-於九龍行時聽到「澎,澎」聲後不肯定是否催淚彈或其他槍聲,只知道是危險,也不肯定聲響是否來自A2出口
-正在碧街轉角位時近油麻地A1出口
D12代表
- 看P19-7-1碧街窄巷上星期拍相片,「國興找換」同2019年「港匯找換店」位置差不多,D19指入了些。P19-7-3相片中田記粉麵2019年也在,另一間碧街出口附近富華餐廳當年是翠華,是否開到凌晨不肯定。P19-7- 5相片在蛋撻王對面711不記得2019年是否有,同意東南樓酒店2019年也存在。同意砵蘭街上有不少娛樂場所,平時很旺多人。寶寧大廈之日本城及另一零食店自己去過,知道大廈有商場。
- 2019年6月12日至1月18日社會運動期間補習社有正常運作,只是出席率受影響
-11月18日出發前電話有看到訊息關於理大,內容不記得,但冇收到政府訊息不好去佐敦,不知油麻地或彌敦道封路,也不知油麻地站封閉,沒有在網上得知有「圍巍救趙」,沒想到理大事件會蔓延至油麻地
🔹控方盤問
-問34xxxxxx 2314xxx 兩個號碼是否認得,D19答不知,主控指分別是其油麻地補習社固網電話及傅真,D19指補習社冇申請固網電話及fax線,學生有事要聯絡元朗及油麻地補習社有一個手提電話可以找到父親助手。
-今天問到初在咸美頓街彌敦道時答冇擔心,未見到一堆人像年宵推自己到尖沙咀方向,是在行了幾步才有人推前,不知人從那方來,不是見到或聽到,是已經接觸到。不同意人羣推自己走是虛構。咸美頓街出彌敦道行2至3步被推至大新銀行,嘗試向北行逆流再橫過彌敦道由於人羣密集不成功,不自願隨人潮走前到九龍行。
-推自己向尖沙咀之人數有多少講不到,感覺像行花市。雙方鬥力,沒有出聲,覺得出聲也不會避免被推,人羣似當自己透明. 唔記得有冇諗過因此不出聲。
-離開大新銀行有冇被人推不記得,也曾試過向北交通銀行再橫過彌敦道也不行。不同意可待人羣走了才取道原本路線跨過彌敦道去變電站再走去家樂坊
-在九龍行當時冇望地上有冇磚頭雜物
-在九龍行聽到「澎澎」聲可以是汽油彈,也可以是警方槍彈聲
-在碧街冇印象自己有冇向南方望
-碧街轉角位見到前面一班人掉頭,人多而且跑得快,深色衣物有些人有裝備,說不出人數多少,比較不到同之前推自己人數。
-反應唔到所以唔識郁
-果班跑來的人先進入窄巷,持續進入但唔肯定人數
-當時站在角落作打算等存咁多人就入窄巷
-喺A1出口和碧街的角落一轉身失
平衡被後面的人撞跌
-不確定自己是否已走了碧街窄巷
- 19年9月大學想加入編委會時要自購口罩是防毒面罩,當時認識不多只知是一舊野戴面上,冇具體外貌認識,去五金店前沒找款式因不知有款式之分。店員冇貨好快拎個袋叫去其他地方問,不同意有愛因曾經擁有防毒面罩
-父親在油麻地及元朗均是駐場老師,2店均開設5科,堂數差唔多。
-元朗店也可燒錄碟,但D19跟開在油麻地課程之燒錄
-父親朋友沈伯伯19年11月上課室幫手非同老婆爭吵才來,最初上來背景是同太太爭吵,19年11月18日沈伯伯自己話晚上11點要走所以作供說出此時間,他不是每次也在11點走,自己走時望住鐘知道是約2315過少少,估約2318至2319左右到樓下。不同意上述時間是用被捕時間推算。
-🫂播放P046 23:23時,片段中彌敦道上街燈沒光,D19不記得當時燈光如何。大批黑色衣物人士由南面向北跑,不同意現場光線充足不似作供指環境視野不清。同意行車路上有雜物。同意港豐找換店有光,D19在九龍行沒留意地上雜物,也不記得彌敦道路中本來有分隔欄。
📍1155 D17 不適申請缺席獲批。
1302 午休,14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7 開庭
控方申請P076至P106為現場檢取雜物,另一宗同日1118案明天開審申請取用
📌傳召DW18 D19 作供
🔸主問
-11月18日大學停實體課改上視象課,但補習社不用跟隨
- 19年10月18日整親腳,在10月19日看醫生時已戴上護踝,是借用運動員妹妹的
- 11月18號晚上離開往旺角東站乘車回家,因油麻地站要在九龍塘轉車而旺角東不用
-呈堂補習社一帶相片是2013年拍,店舖或有改動,但補習社所在位置及地鐵站距離沒變
-2318 時離開補習社,估自己2320至2321到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
-於九龍行時聽完「澎,澎」聲,聞到刺鼻味便打算回補習社較安全,仍向前行因打算入碧街返回補習社
-P19~12 聯合醫院報告內「軟性腳護踝」便是作供提及的護踝,另有寫上壓在地上受傷自己沒咁講過。
🔹辯方盤問
D5代表
-過了咸美頓街望不曬彌敦道,冇擔心安全,行了2,3步望不到正面有人羣衝來
-於九龍行時聽到「澎,澎」聲後不肯定是否催淚彈或其他槍聲,只知道是危險,也不肯定聲響是否來自A2出口
-正在碧街轉角位時近油麻地A1出口
D12代表
- 看P19-7-1碧街窄巷上星期拍相片,「國興找換」同2019年「港匯找換店」位置差不多,D19指入了些。P19-7-3相片中田記粉麵2019年也在,另一間碧街出口附近富華餐廳當年是翠華,是否開到凌晨不肯定。P19-7- 5相片在蛋撻王對面711不記得2019年是否有,同意東南樓酒店2019年也存在。同意砵蘭街上有不少娛樂場所,平時很旺多人。寶寧大廈之日本城及另一零食店自己去過,知道大廈有商場。
- 2019年6月12日至1月18日社會運動期間補習社有正常運作,只是出席率受影響
-11月18日出發前電話有看到訊息關於理大,內容不記得,但冇收到政府訊息不好去佐敦,不知油麻地或彌敦道封路,也不知油麻地站封閉,沒有在網上得知有「圍巍救趙」,沒想到理大事件會蔓延至油麻地
🔹控方盤問
-問34xxxxxx 2314xxx 兩個號碼是否認得,D19答不知,主控指分別是其油麻地補習社固網電話及傅真,D19指補習社冇申請固網電話及fax線,學生有事要聯絡元朗及油麻地補習社有一個手提電話可以找到父親助手。
-今天問到初在咸美頓街彌敦道時答冇擔心,未見到一堆人像年宵推自己到尖沙咀方向,是在行了幾步才有人推前,不知人從那方來,不是見到或聽到,是已經接觸到。不同意人羣推自己走是虛構。咸美頓街出彌敦道行2至3步被推至大新銀行,嘗試向北行逆流再橫過彌敦道由於人羣密集不成功,不自願隨人潮走前到九龍行。
-推自己向尖沙咀之人數有多少講不到,感覺像行花市。雙方鬥力,沒有出聲,覺得出聲也不會避免被推,人羣似當自己透明. 唔記得有冇諗過因此不出聲。
-離開大新銀行有冇被人推不記得,也曾試過向北交通銀行再橫過彌敦道也不行。不同意可待人羣走了才取道原本路線跨過彌敦道去變電站再走去家樂坊
-在九龍行當時冇望地上有冇磚頭雜物
-在九龍行聽到「澎澎」聲可以是汽油彈,也可以是警方槍彈聲
-在碧街冇印象自己有冇向南方望
-碧街轉角位見到前面一班人掉頭,人多而且跑得快,深色衣物有些人有裝備,說不出人數多少,比較不到同之前推自己人數。
-反應唔到所以唔識郁
-果班跑來的人先進入窄巷,持續進入但唔肯定人數
-當時站在角落作打算等存咁多人就入窄巷
-喺A1出口和碧街的角落一轉身失
平衡被後面的人撞跌
-不確定自己是否已走了碧街窄巷
- 19年9月大學想加入編委會時要自購口罩是防毒面罩,當時認識不多只知是一舊野戴面上,冇具體外貌認識,去五金店前沒找款式因不知有款式之分。店員冇貨好快拎個袋叫去其他地方問,不同意有愛因曾經擁有防毒面罩
-父親在油麻地及元朗均是駐場老師,2店均開設5科,堂數差唔多。
-元朗店也可燒錄碟,但D19跟開在油麻地課程之燒錄
-父親朋友沈伯伯19年11月上課室幫手非同老婆爭吵才來,最初上來背景是同太太爭吵,19年11月18日沈伯伯自己話晚上11點要走所以作供說出此時間,他不是每次也在11點走,自己走時望住鐘知道是約2315過少少,估約2318至2319左右到樓下。不同意上述時間是用被捕時間推算。
-🫂播放P046 23:23時,片段中彌敦道上街燈沒光,D19不記得當時燈光如何。大批黑色衣物人士由南面向北跑,不同意現場光線充足不似作供指環境視野不清。同意行車路上有雜物。同意港豐找換店有光,D19在九龍行沒留意地上雜物,也不記得彌敦道路中本來有分隔欄。
📍1155 D17 不適申請缺席獲批。
1302 午休,14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D17 仍在醫院候診未能回來,代表指稍後會更新情況
📌傳召DW18 被告D19 作供
🔹控方盤問
-聯合醫院急症急症科馬醫生報告D19~11 ,報告注解medical note: pressed to the earth .... 中文版「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身上,混亂中受傷」,中文內容是自己對醫生說,同意冇提過被警察拘捕
-聯合醫院矯型創傷科楊醫生報告中文版D19-12a 提及「2019年11月19日上述病人因左腳受傷.... 病人聲稱被警察拘捕過程中被十多人壓在地上受傷」,D19不同意有同楊醫生說過上述對話。
- D19不同意受傷是因逃避警察追捕,也不同意其實被捕前有見到警察
🔸覆問
-澄清冇因見警察拘捕逃離
-盤問時答現場感受光線同片段有充足光線有分別,同自己聞到催淚煙身體不適有影響
-指出大新銀行去到碧街A1出口是很近路程
-在碧街口轉身時被壓住,盤問答沒有步入窄巷意思是不肯定壓在地上是否己被推入窄巷
-父親是元朗及油麻地分店店兩邊走
📌傳召DW19 聯合醫院急症科馬醫生 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主問
現為聯合醫院駐急症室醫生,2019年11月也是同一職位,確認為D19在2020月4月份日期醫療報告是由自己撰寫。醫療報告中文版口供由D19代表以 65b呈堂讀出。內容大意「D19在19年11月月19日送院,描述傷勢,病人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在身上,混亂中受傷」,D19同意內容,但指自己不是負責醫生,只是根據一位同事之醫療紀錄medical note撰寫病人報告,該同事是替D19診治,可以呈上相關資料。
🔺爭議醫療報告提及D19受傷原因
此刻主控要求證人避席,指他不是主診醫生,medical note是傳聞證供,如要文件呈堂要傳召診治醫生。另外表示控方立場是被告呈上2份不一致紀錄,一份有提到因逃避警方追捕受傷,絕對反對辯方將有利之medical note呈堂,確認控方不會向此證人盤問但會向另一寫報告楊醫生盤問,D19代表指不會依賴medical note 內容,只想指出有此紀錄。
法官看過Medical note內容明白上有一句子「Passing by the area」為D19向診治醫生講,主控指基於此句子會更加反對接納文件呈堂。
[1531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同意文件medical note 如呈堂作證物需傳召D19當時主診醫生。暫時休庭15分鐘讓控辯雙方討論及取進一步指示
[1615] 再開庭
D17 代表指被告已經完成診治回到法庭,呈上醫生紙申請今日餘下時間及明天缺席。
🔺雙方就2份醫療報告內容提及受傷情況字句部份同意可刪去/隱去(redact),控方確認不會就此作陳詞或依賴,法庭不用考慮D19向醫生提及之受傷原因,D19代表確認同意安排,明早可更新文件。
🔹控方沒有盤問
-證人DW19作供完畢-
D2及D7 代表明午1230另有工作提早離開獲批
1628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0/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D17 仍在醫院候診未能回來,代表指稍後會更新情況
📌傳召DW18 被告D19 作供
🔹控方盤問
-聯合醫院急症急症科馬醫生報告D19~11 ,報告注解medical note: pressed to the earth .... 中文版「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身上,混亂中受傷」,中文內容是自己對醫生說,同意冇提過被警察拘捕
-聯合醫院矯型創傷科楊醫生報告中文版D19-12a 提及「2019年11月19日上述病人因左腳受傷.... 病人聲稱被警察拘捕過程中被十多人壓在地上受傷」,D19不同意有同楊醫生說過上述對話。
- D19不同意受傷是因逃避警察追捕,也不同意其實被捕前有見到警察
🔸覆問
-澄清冇因見警察拘捕逃離
-盤問時答現場感受光線同片段有充足光線有分別,同自己聞到催淚煙身體不適有影響
-指出大新銀行去到碧街A1出口是很近路程
-在碧街口轉身時被壓住,盤問答沒有步入窄巷意思是不肯定壓在地上是否己被推入窄巷
-父親是元朗及油麻地分店店兩邊走
📌傳召DW19 聯合醫院急症科馬醫生 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主問
現為聯合醫院駐急症室醫生,2019年11月也是同一職位,確認為D19在2020月4月份日期醫療報告是由自己撰寫。醫療報告中文版口供由D19代表以 65b呈堂讀出。內容大意「D19在19年11月月19日送院,描述傷勢,病人被壓在地上,約十人壓在身上,混亂中受傷」,D19同意內容,但指自己不是負責醫生,只是根據一位同事之醫療紀錄medical note撰寫病人報告,該同事是替D19診治,可以呈上相關資料。
🔺爭議醫療報告提及D19受傷原因
此刻主控要求證人避席,指他不是主診醫生,medical note是傳聞證供,如要文件呈堂要傳召診治醫生。另外表示控方立場是被告呈上2份不一致紀錄,一份有提到因逃避警方追捕受傷,絕對反對辯方將有利之medical note呈堂,確認控方不會向此證人盤問但會向另一寫報告楊醫生盤問,D19代表指不會依賴medical note 內容,只想指出有此紀錄。
法官看過Medical note內容明白上有一句子「Passing by the area」為D19向診治醫生講,主控指基於此句子會更加反對接納文件呈堂。
[1531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同意文件medical note 如呈堂作證物需傳召D19當時主診醫生。暫時休庭15分鐘讓控辯雙方討論及取進一步指示
[1615] 再開庭
D17 代表指被告已經完成診治回到法庭,呈上醫生紙申請今日餘下時間及明天缺席。
🔺雙方就2份醫療報告內容提及受傷情況字句部份同意可刪去/隱去(redact),控方確認不會就此作陳詞或依賴,法庭不用考慮D19向醫生提及之受傷原因,D19代表確認同意安排,明早可更新文件。
🔹控方沒有盤問
-證人DW19作供完畢-
D2及D7 代表明午1230另有工作提早離開獲批
1628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8] 開庭
D17 因不適昨天已向法庭申請今日病假缺席。
📌DW19及 DW20撰寫醫療報告以65b呈堂
法律代表讀出2份聯合醫院醫療報告證人DW19及 DW20部份字句刪除走(向醫生說被警員追捕受傷) D19-11及 D19-12。
📌DW21 李醫生 (中醫)
讀出證人學歷及經驗,自2016年注冊為中醫師。確認D19為其病人,隨後讀出D19病歷證明以65b呈堂(D19-10),包括19年9月右足踝創傷,傷患屬持續性,曾施以針疚,治療由19月10起接受共50多次,日常需配戴足護踝。
📌傳召DW22 沈先生 D19證人
以普通話作供
🔸主問
📎背景
證人現年82歲,上海出生大學程度,後跟女兒、女婿,前妻及外孫女移居香港,現已離婚。2013年起同前妻爭吵後獨自搬去油麻地房協資助屋,2019年也住同一地點。認識D19父親,首次見面他也在接女兒放學,自己同時也認識D19。
📎油麻地補習社
知道D19父親在油麻地開設補督社,能說出地址,自2013年會到D19父親在油麻地之補督社幫手清潔,執拾等工作直到2020年疫情發生便沒有,逢每星期一、三及五晚上2030時學生離開上去補習社清潔至約2300走,星期六日自己有個人活動一般不會去。
📎19年11月18日
當天星期一有如常上油麻地補習社,大約20:30 上去,學生已走只有D19在,坐在教室內講台上背著關閉窗(已經下窗簾)。D19坐得遠,自己不懂她做甚麽。習慣上自己23:00離開,當天也在23:00時走,離開前用廣東話指住自己手錶問「11點喇,你宜家唔走,我要走,你走時要熄燈,仲有廁所也有燈要熄同要鎖門」。當晚 D19一直都在補習社內,確認補習社內冇電話,打印機。為何4年後今天仍記得?因為翌日 11月19日早上D19父打電話通知女兒18日晚上被捕,自己驚訝D19那麼晚走點會參加社會運動。證人指當天正常可回到補習社,學生也可如常上課。補習社內有用指針的鐘。
1115 小休至1145
剛才作供臨走前對 D19說話是大概意思,但日期時間是記得。
🔹控方盤問
- 11月18日離開對D19之對話,庭上作供提過特登學廣東話,因認為不熄燈不關燈可能好大效果如電線燒著及物件被盜,覺得自己有責任。因D19常來及有時遲過自己走,所以學廣東話同D19講,是2018年在住所老人中心學。提醒 D19說話通常是自己比D19早走就一定會說,很難講是多少次或是否經常,自己沒有逐次紀錄。同意不是每次上補習社也見到D19,D19她在18年至19年11月18日是否每星期一也上補習社不記得,至於星期三或五晚上D19有冇上去也不會記得,重申沒有紀錄。
- 2018年起至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有冇學生去補習社上課?自己只在20:30時上去打掃,學生如有課上已走自己不會知道。
- 11月18日前有冇入教室每房間內,而內有冇逐間看有冇電話,回答有入過但肯定冇固網電話。
- 19年11月18日臨走時有冇對D19說要回家瞓覺?答有說過回家,反問晚上回家不睡覺做甚麽?證人確認向D19說話有用手指住自己手錶話十一點,每次也咁做,因自己廣東話不好,做手勢加強表達
- 11月19日早上同D19父講電話,不記得有冇將上述對話向D19父說
-自11月18日後,提醒D19熄燈之對話除向律師外冇對其人說過
1303 午休,下午1430繼續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48] 開庭
D17 因不適昨天已向法庭申請今日病假缺席。
📌DW19及 DW20撰寫醫療報告以65b呈堂
法律代表讀出2份聯合醫院醫療報告證人DW19及 DW20部份字句刪除走(向醫生說被警員追捕受傷) D19-11及 D19-12。
📌DW21 李醫生 (中醫)
讀出證人學歷及經驗,自2016年注冊為中醫師。確認D19為其病人,隨後讀出D19病歷證明以65b呈堂(D19-10),包括19年9月右足踝創傷,傷患屬持續性,曾施以針疚,治療由19月10起接受共50多次,日常需配戴足護踝。
📌傳召DW22 沈先生 D19證人
以普通話作供
🔸主問
📎背景
證人現年82歲,上海出生大學程度,後跟女兒、女婿,前妻及外孫女移居香港,現已離婚。2013年起同前妻爭吵後獨自搬去油麻地房協資助屋,2019年也住同一地點。認識D19父親,首次見面他也在接女兒放學,自己同時也認識D19。
📎油麻地補習社
知道D19父親在油麻地開設補督社,能說出地址,自2013年會到D19父親在油麻地之補督社幫手清潔,執拾等工作直到2020年疫情發生便沒有,逢每星期一、三及五晚上2030時學生離開上去補習社清潔至約2300走,星期六日自己有個人活動一般不會去。
📎19年11月18日
當天星期一有如常上油麻地補習社,大約20:30 上去,學生已走只有D19在,坐在教室內講台上背著關閉窗(已經下窗簾)。D19坐得遠,自己不懂她做甚麽。習慣上自己23:00離開,當天也在23:00時走,離開前用廣東話指住自己手錶問「11點喇,你宜家唔走,我要走,你走時要熄燈,仲有廁所也有燈要熄同要鎖門」。當晚 D19一直都在補習社內,確認補習社內冇電話,打印機。為何4年後今天仍記得?因為翌日 11月19日早上D19父打電話通知女兒18日晚上被捕,自己驚訝D19那麼晚走點會參加社會運動。證人指當天正常可回到補習社,學生也可如常上課。補習社內有用指針的鐘。
1115 小休至1145
剛才作供臨走前對 D19說話是大概意思,但日期時間是記得。
🔹控方盤問
- 11月18日離開對D19之對話,庭上作供提過特登學廣東話,因認為不熄燈不關燈可能好大效果如電線燒著及物件被盜,覺得自己有責任。因D19常來及有時遲過自己走,所以學廣東話同D19講,是2018年在住所老人中心學。提醒 D19說話通常是自己比D19早走就一定會說,很難講是多少次或是否經常,自己沒有逐次紀錄。同意不是每次上補習社也見到D19,D19她在18年至19年11月18日是否每星期一也上補習社不記得,至於星期三或五晚上D19有冇上去也不會記得,重申沒有紀錄。
- 2018年起至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有冇學生去補習社上課?自己只在20:30時上去打掃,學生如有課上已走自己不會知道。
- 11月18日前有冇入教室每房間內,而內有冇逐間看有冇電話,回答有入過但肯定冇固網電話。
- 19年11月18日臨走時有冇對D19說要回家瞓覺?答有說過回家,反問晚上回家不睡覺做甚麽?證人確認向D19說話有用手指住自己手錶話十一點,每次也咁做,因自己廣東話不好,做手勢加強表達
- 11月19日早上同D19父講電話,不記得有冇將上述對話向D19父說
-自11月18日後,提醒D19熄燈之對話除向律師外冇對其人說過
1303 午休,下午14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3] 開庭
📌繼續傳召DW22 沈先生
以普通話作供
🔹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對D19說熄燈走並不重要,但為何主問時主動說出?DW22 指因D19代表大律師問便作答。
-問幾時來香港定居?證人初指200 8年來港定居,跟住說應是2009,之前來過多次旅遊,初次在1983年,主控指移民香港是人生大事理應好記得2009年?證人指因之前來港很多次,因家人團聚每次3個月,返去又可再申請來港3個月,可能次數太多令自己混淆
-不同意庭上作供指11月18日晚上同D19對站話並不是事實
-盤問下指來港定居後冇同其他人溝通,自己會一個人出外如食飯。
-離開補習社指示D19熄燈可用手指示不用廣東話說,證人解釋冇熄燈後果嚴重,又怕D19聽不明所去學廣東話同D19說。
🔸覆問
-確認2019年11月18日晚上20:30至23:00 見到D19一直在補習社是真實,自己記得清楚。
- D1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保釋條件:
撒消各人禁足及宵禁令
D7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獲批✅
D3 報住地址刪去大學宿舍✅
D17 今日不適本星期簽到改至星期四✅
所有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結案陳詞
口頭結案陳詞押後至2024年2月8日1430同一法庭進行,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2月18日前交到辯方及法庭,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則須在 2024年1月15日或前呈交法庭及控方。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3] 開庭
📌繼續傳召DW22 沈先生
以普通話作供
🔹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對D19說熄燈走並不重要,但為何主問時主動說出?DW22 指因D19代表大律師問便作答。
-問幾時來香港定居?證人初指200 8年來港定居,跟住說應是2009,之前來過多次旅遊,初次在1983年,主控指移民香港是人生大事理應好記得2009年?證人指因之前來港很多次,因家人團聚每次3個月,返去又可再申請來港3個月,可能次數太多令自己混淆
-不同意庭上作供指11月18日晚上同D19對站話並不是事實
-盤問下指來港定居後冇同其他人溝通,自己會一個人出外如食飯。
-離開補習社指示D19熄燈可用手指示不用廣東話說,證人解釋冇熄燈後果嚴重,又怕D19聽不明所去學廣東話同D19說。
🔸覆問
-確認2019年11月18日晚上20:30至23:00 見到D19一直在補習社是真實,自己記得清楚。
- D1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保釋條件:
撒消各人禁足及宵禁令
D7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獲批✅
D3 報住地址刪去大學宿舍✅
D17 今日不適本星期簽到改至星期四✅
所有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結案陳詞
口頭結案陳詞押後至2024年2月8日1430同一法庭進行,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2月18日前交到辯方及法庭,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則須在 2024年1月15日或前呈交法庭及控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10/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今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結案陳詞中有相當篇幅講D1衣着關於黑tee及黑外套,承認事實中有提及衣着及有照片提出關於D1衣着,相片見有灰邊,似係摺起左嘅衫袖,可以解釋到長袖同短袖嘅說法。
針對D2,陳詞有提及關於拒捕。而因辯方回應指針對D2口供可信性,因之前無提及過,對D2唔公平。控方舉出上訴庭有案例指就不合理情節可不用花時間「??」(sorry唔記得字眼),並舉出案例CACC459/2011指判詞86-88段有提及。
D1辯方:
李官不明辯方陳詞指「PW2刻意淡化或睇唔清楚…」意思,D1代表指PW2可能其實係睇到但扮睇唔清楚,最後D1代表指會撤回這句。而PW2就住手套描述亦可能是睇錯了另一人,是錯誤辨別。
李官指辯方對暴動時間同範圍沒有提及,是否對控方所指無爭議。辯方指約6:09分,但李官指6:09分前亦有人擲磚及汽油彈,如不算暴動應如何計?!所以6點前其實亦有發生。D1代表指是緊接住6點前。控方同意。
D2辯方:
代表指不會爭辯時間,因D2只是路過。辯方舉出一案例指該案被告是故意到達防線,亦知悉該人是警員。假設當時無宣布拘捕,因當時D2是背向着該人,究竟被告當時知唔知該人是警員。而片段中聽唔到警員對D2作出拘捕。李官指大紀元記者與當時拘捕警員仍有5-6個人身位,所以未必錄到。D2代表指口供中亦沒有詳情提及。
休庭數分鐘準備播放大紀元片段。
觀看片段後,辯方有3點觀察:1)??「少一秒」;2)此片段拍攝器材會比家用好; 3)正常拘捕過程應會提出自己是警員的說話。
D2代表對控方回應,指關於法理會同意,但指是「give and take」嘅情況,因..(sorry唔記得左)…
李官不明辯方指「由4人抬上車」,但其後指「唔合憲,唔合法」。
D2代表指被告當時無抗議拘捕,但不知道是警員。現時指無需考慮此部份,可撤回。
李官又指關於D2被警員暴打,超越合理武力的部份,但根據醫療報告指只輕微受傷,並不如陳詞中所表達。辯方同意收回激烈字眼,改用較中性字眼。
對於控方證人口供,D2同意動作描述,但不同意意思,會依賴被告作供。
裁決訂於2024年1月4日上午11點。另D1報到時間有更改。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10/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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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結案陳詞中有相當篇幅講D1衣着關於黑tee及黑外套,承認事實中有提及衣着及有照片提出關於D1衣着,相片見有灰邊,似係摺起左嘅衫袖,可以解釋到長袖同短袖嘅說法。
針對D2,陳詞有提及關於拒捕。而因辯方回應指針對D2口供可信性,因之前無提及過,對D2唔公平。控方舉出上訴庭有案例指就不合理情節可不用花時間「??」(sorry唔記得字眼),並舉出案例CACC459/2011指判詞86-88段有提及。
D1辯方:
李官不明辯方陳詞指「PW2刻意淡化或睇唔清楚…」意思,D1代表指PW2可能其實係睇到但扮睇唔清楚,最後D1代表指會撤回這句。而PW2就住手套描述亦可能是睇錯了另一人,是錯誤辨別。
李官指辯方對暴動時間同範圍沒有提及,是否對控方所指無爭議。辯方指約6:09分,但李官指6:09分前亦有人擲磚及汽油彈,如不算暴動應如何計?!所以6點前其實亦有發生。D1代表指是緊接住6點前。控方同意。
D2辯方:
代表指不會爭辯時間,因D2只是路過。辯方舉出一案例指該案被告是故意到達防線,亦知悉該人是警員。假設當時無宣布拘捕,因當時D2是背向着該人,究竟被告當時知唔知該人是警員。而片段中聽唔到警員對D2作出拘捕。李官指大紀元記者與當時拘捕警員仍有5-6個人身位,所以未必錄到。D2代表指口供中亦沒有詳情提及。
休庭數分鐘準備播放大紀元片段。
觀看片段後,辯方有3點觀察:1)??「少一秒」;2)此片段拍攝器材會比家用好; 3)正常拘捕過程應會提出自己是警員的說話。
D2代表對控方回應,指關於法理會同意,但指是「give and take」嘅情況,因..(sorry唔記得左)…
李官不明辯方指「由4人抬上車」,但其後指「唔合憲,唔合法」。
D2代表指被告當時無抗議拘捕,但不知道是警員。現時指無需考慮此部份,可撤回。
李官又指關於D2被警員暴打,超越合理武力的部份,但根據醫療報告指只輕微受傷,並不如陳詞中所表達。辯方同意收回激烈字眼,改用較中性字眼。
對於控方證人口供,D2同意動作描述,但不同意意思,會依賴被告作供。
裁決訂於2024年1月4日上午11點。另D1報到時間有更改。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珮玲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
[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詳情後補)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珮玲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
[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宣布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詳情後補)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書面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1021 各方商討後,書記通知1130 才再開
1110 再開
📌D5重新答辯
D5代表確認 被告新指示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2)‼️
控方表示明早可預備好案情擇要
📌D5保釋
主控反對D5擔保指警署報到紀錄曾有10次遲到,被告代表指其近期紀錄改善,早兩天也遲到出庭,法庭也向其表達後果,希望可給予多一次機會。法官今日准許D5繼續擔保,但明言明天同意案情被定罪後極大機會撒銷其擔保。
📌案件管理
法官明白D4希望盡早今天作供,但有見D5之案情摘要未完成甚或有新指示等變數,無奈下再押後其作供,而明早D5代表因有事需延至11時才開庭。
1119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審訊至明早11時。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書面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1021 各方商討後,書記通知1130 才再開
1110 再開
📌D5重新答辯
D5代表確認 被告新指示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2)‼️
控方表示明早可預備好案情擇要
📌D5保釋
主控反對D5擔保指警署報到紀錄曾有10次遲到,被告代表指其近期紀錄改善,早兩天也遲到出庭,法庭也向其表達後果,希望可給予多一次機會。法官今日准許D5繼續擔保,但明言明天同意案情被定罪後極大機會撒銷其擔保。
📌案件管理
法官明白D4希望盡早今天作供,但有見D5之案情摘要未完成甚或有新指示等變數,無奈下再押後其作供,而明早D5代表因有事需延至11時才開庭。
1119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審訊至明早11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下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
[14:45] 開庭
傳召DW3 黃女士(D4太太)
🔸辯方主問
11月3日由上午11時至下午五時,黃女士一直與D4一齊,期間去咗望彌撒、參加喪禮、靈修講座、去買餸、買燒鵝,去地鐵站攞手信,想去超級市場,但無開門,改在Starbucks與D4會合返屋企,出商場門口見到陳真襲擊一男子,有兩名女子與他糾纏,D4叫她進入商場和報警,她無跟隨入商場,因為見到有一名8~9歲小朋友無人照顧,和見到有一名傷者(温先生)在傷殘人士通道,就帶咗小朋友離開現場,去停車場入口,該處較安全;稍後D4回來揾她,問點解唔入商場,她解釋其中一名與陳真糾纏的綠色衫女子係小朋友的媽媽,於是D4就走向該女子,之後就唔知D4發生的事;當晚與D4留低提供資料協助警方。
當日黃女士曾經打電話報警,但打唔通,估計係太多人打。
黃女士無政治立場,當日唔知有示威活動,途經該處係返屋企途中;今日作供無偏幫D4,形容D4係善良嘅人,有正義感,唔係好勇鬥狠,無政治立場。
[15:00] 🔹控方盤問
黃女士見到小朋友單獨企喺度喊,叫媽媽,所以照顧佢,去到停車場出入口時打電話報警,打咗一兩次,見有好多人走出嚟,估計有人打緊,唔想重複,阻住警方。
唔記得有無同D4講報咗警,可能有,重點係講小朋友,所以D4行去綠色衫女士方向,同意見唔到D4做咩。
辯方無覆問。
[15:05] D6 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高官查詢D4的抗辯方向,係為咗防止其他人襲擊,所以用武力阻止;查詢控方對D4 & D6 的立場係身處現場,鼓勵暴動。指示雙方在結案陳辭中表達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那一刻,雙方對片段的演繹。
📌案件管理
法庭指示控方在12月29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4年1月29日回覆,在2024年2月8日10:30同庭作口頭補充。D4 & D6 申請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15:20] 完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下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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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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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傳召DW3 黃女士(D4太太)
🔸辯方主問
11月3日由上午11時至下午五時,黃女士一直與D4一齊,期間去咗望彌撒、參加喪禮、靈修講座、去買餸、買燒鵝,去地鐵站攞手信,想去超級市場,但無開門,改在Starbucks與D4會合返屋企,出商場門口見到陳真襲擊一男子,有兩名女子與他糾纏,D4叫她進入商場和報警,她無跟隨入商場,因為見到有一名8~9歲小朋友無人照顧,和見到有一名傷者(温先生)在傷殘人士通道,就帶咗小朋友離開現場,去停車場入口,該處較安全;稍後D4回來揾她,問點解唔入商場,她解釋其中一名與陳真糾纏的綠色衫女子係小朋友的媽媽,於是D4就走向該女子,之後就唔知D4發生的事;當晚與D4留低提供資料協助警方。
當日黃女士曾經打電話報警,但打唔通,估計係太多人打。
黃女士無政治立場,當日唔知有示威活動,途經該處係返屋企途中;今日作供無偏幫D4,形容D4係善良嘅人,有正義感,唔係好勇鬥狠,無政治立場。
[15:00] 🔹控方盤問
黃女士見到小朋友單獨企喺度喊,叫媽媽,所以照顧佢,去到停車場出入口時打電話報警,打咗一兩次,見有好多人走出嚟,估計有人打緊,唔想重複,阻住警方。
唔記得有無同D4講報咗警,可能有,重點係講小朋友,所以D4行去綠色衫女士方向,同意見唔到D4做咩。
辯方無覆問。
[15:05] D6 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高官查詢D4的抗辯方向,係為咗防止其他人襲擊,所以用武力阻止;查詢控方對D4 & D6 的立場係身處現場,鼓勵暴動。指示雙方在結案陳辭中表達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那一刻,雙方對片段的演繹。
📌案件管理
法庭指示控方在12月29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4年1月29日回覆,在2024年2月8日10:30同庭作口頭補充。D4 & D6 申請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15:20] 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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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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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城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辯方主問
D4 任職律師樓文員,居住在太古城超過30年,無政治立場,無仇恨警察,無憎恨政府。
2019年11月3日上午11時許去參加彌撒,午飯後去參加喪禮,DW1 嚴女仕 作供;三點至五點去參加靈修講座,DW2 鄭修女作供,之後揸車送鄭修女返跑馬地,約17:30去北角買餸,返屋企後再去筲箕灣買燒鵝,呈上單據D4-2,時約18:15,返太古城在地鐵站放低太太,她約姐姐交收手信,D4泊車後去搵太太,途中收到電話,已經攞咗手信,相約在北面商場Starbucks等,行返屋企,路程約3~4分鐘,去到北面商場西出口見到太太,此時見到陳真襲擊他人。
D4曾經在高等法院就陳真案做證人作供,陳真用刀插温先生背脊四下,辯方不重複其他內容。
D4見到襲擊,未見過斬人,感到好震驚,叫太太報警,他跑返入商場,目的係叫人協助,入咗商場,回頭見唔到太太,又好驚,返出去搵太太,在西面商場嘅停車場出口見到太太,佢同一個小朋友一齊,問太太點解跟住入商場,佢話因為要照顧小朋友,被襲擊嘅綠色衫女士係佢媽媽,同小朋友行去遠處;D4就想行過去同綠色衫女士講,太太照顧緊佢個仔,在行緊嘅途中,就目擊陳真咬趙家賢嘅耳仔,其後陳真撲向花藍色衫男子身上,掹住男子嘅頭髮和耳仔。
🎥PB10 & PB13 TVB 片段,影到D4踢陳真,解釋係想拯救花藍色衫男子,令佢唔好受傷,同意係用力踢,係合理嘅武力,令陳真分散注意力,放開花藍色衫男子,力度合理,形容係細力,踢完約3秒後花藍色衫男子就逃脫,見到花藍色衫男子走咗就無再踢;當時踢陳真唔係同其他人一齊襲擊佢,唔認識其他人,唔係因為其他人呼籲而踢佢,唔係“私了”,唔接受“私了”行為。
🎥PV06 @02:10:17 影到D4摺疊陳真雙腳,解釋係因為陳真向上申腳,佢反抗,想起身,想減低佢嘅活動能力,唔想佢襲擊人,等警察到場;有一名灰色衫男子想襲擊陳真,因為反對“私了”於是用手推開佢,D4本來用手壓住陳真,佢好大力反抗,改為用膝頭壓住佢雙腳;D4推開灰色衫男子時失去重心企唔穩,感覺到無能為力,就放手離開,無再接觸陳真。
片段03:39:40~42 見到D4留低,交卡片和身份證俾警察,做好市民嘅責任,願意做證人指證陳真;未接觸警察之前有接觸太太,唔離開嘅原因係因為太太照顧傷者嘅小朋友。
D4唔知當日商場有人鏈活動,當日不在太古城,唔關心呢類活動,當日行為嘅動機係制止罪案發生,陳真係危險人物,持續襲擊,之以前未見過。
[12:29] 🔹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D4在高等法院畀口供嘅藤本,問當中有多段提到「震驚」,D4解釋係驚佢埋嚟傷害自己,驚自身安全受威脅,叫太太報警,自己入商場搵人協助,制止陳真傷害人,預期有人幫手,無引領佢哋,在人群中跑返出去,去到西面出口,見陳真好瘋狂,當刻唔知太太有無報警。
🎥PB01 & PB02 同係大紀元片段,見到D4踢陳真,解釋係見到陳真襲擊花藍色衫男子,盡市民責任救佢,唔同意控方指陳真倒在地無攻擊力,因陳真抓住花藍色衫男子。
現場好混亂,聽唔到「打佢,打死佢」,同意畫面見到有人攻擊陳真。唔同意踢陳真係救唔到花藍色衫男子,陳真有鬆手。當時聽唔到「手足撳住佢」,唔係聽到先過去。灰色衫男子踢陳真,D4用手推開佢,當刻接近失去中心。
唔同意使用非法武力,唔同意令到陳真身體受傷,唔同意有好多機會報警,唔同意留低係參與暴動,只係制止罪案發生。
[13:10] 🔸辯方覆問
指PB01大紀元片段之中,動作係一致係用腳踢,唔係“私了”。
點解唔持續拯救?因為花藍色衫嘅男子已經走咗,無參與暴動,穿着黑色衫黑色褲,係因為去參加莊重嘅儀式。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
直播員按:證人變成被告,但又唔見告721案中證人A女士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
[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城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辯方主問
D4 任職律師樓文員,居住在太古城超過30年,無政治立場,無仇恨警察,無憎恨政府。
2019年11月3日上午11時許去參加彌撒,午飯後去參加喪禮,DW1 嚴女仕 作供;三點至五點去參加靈修講座,DW2 鄭修女作供,之後揸車送鄭修女返跑馬地,約17:30去北角買餸,返屋企後再去筲箕灣買燒鵝,呈上單據D4-2,時約18:15,返太古城在地鐵站放低太太,她約姐姐交收手信,D4泊車後去搵太太,途中收到電話,已經攞咗手信,相約在北面商場Starbucks等,行返屋企,路程約3~4分鐘,去到北面商場西出口見到太太,此時見到陳真襲擊他人。
D4曾經在高等法院就陳真案做證人作供,陳真用刀插温先生背脊四下,辯方不重複其他內容。
D4見到襲擊,未見過斬人,感到好震驚,叫太太報警,他跑返入商場,目的係叫人協助,入咗商場,回頭見唔到太太,又好驚,返出去搵太太,在西面商場嘅停車場出口見到太太,佢同一個小朋友一齊,問太太點解跟住入商場,佢話因為要照顧小朋友,被襲擊嘅綠色衫女士係佢媽媽,同小朋友行去遠處;D4就想行過去同綠色衫女士講,太太照顧緊佢個仔,在行緊嘅途中,就目擊陳真咬趙家賢嘅耳仔,其後陳真撲向花藍色衫男子身上,掹住男子嘅頭髮和耳仔。
🎥PB10 & PB13 TVB 片段,影到D4踢陳真,解釋係想拯救花藍色衫男子,令佢唔好受傷,同意係用力踢,係合理嘅武力,令陳真分散注意力,放開花藍色衫男子,力度合理,形容係細力,踢完約3秒後花藍色衫男子就逃脫,見到花藍色衫男子走咗就無再踢;當時踢陳真唔係同其他人一齊襲擊佢,唔認識其他人,唔係因為其他人呼籲而踢佢,唔係“私了”,唔接受“私了”行為。
🎥PV06 @02:10:17 影到D4摺疊陳真雙腳,解釋係因為陳真向上申腳,佢反抗,想起身,想減低佢嘅活動能力,唔想佢襲擊人,等警察到場;有一名灰色衫男子想襲擊陳真,因為反對“私了”於是用手推開佢,D4本來用手壓住陳真,佢好大力反抗,改為用膝頭壓住佢雙腳;D4推開灰色衫男子時失去重心企唔穩,感覺到無能為力,就放手離開,無再接觸陳真。
片段03:39:40~42 見到D4留低,交卡片和身份證俾警察,做好市民嘅責任,願意做證人指證陳真;未接觸警察之前有接觸太太,唔離開嘅原因係因為太太照顧傷者嘅小朋友。
D4唔知當日商場有人鏈活動,當日不在太古城,唔關心呢類活動,當日行為嘅動機係制止罪案發生,陳真係危險人物,持續襲擊,之以前未見過。
[12:29] 🔹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D4在高等法院畀口供嘅藤本,問當中有多段提到「震驚」,D4解釋係驚佢埋嚟傷害自己,驚自身安全受威脅,叫太太報警,自己入商場搵人協助,制止陳真傷害人,預期有人幫手,無引領佢哋,在人群中跑返出去,去到西面出口,見陳真好瘋狂,當刻唔知太太有無報警。
🎥PB01 & PB02 同係大紀元片段,見到D4踢陳真,解釋係見到陳真襲擊花藍色衫男子,盡市民責任救佢,唔同意控方指陳真倒在地無攻擊力,因陳真抓住花藍色衫男子。
現場好混亂,聽唔到「打佢,打死佢」,同意畫面見到有人攻擊陳真。唔同意踢陳真係救唔到花藍色衫男子,陳真有鬆手。當時聽唔到「手足撳住佢」,唔係聽到先過去。灰色衫男子踢陳真,D4用手推開佢,當刻接近失去中心。
唔同意使用非法武力,唔同意令到陳真身體受傷,唔同意有好多機會報警,唔同意留低係參與暴動,只係制止罪案發生。
[13:10] 🔸辯方覆問
指PB01大紀元片段之中,動作係一致係用腳踢,唔係“私了”。
點解唔持續拯救?因為花藍色衫嘅男子已經走咗,無參與暴動,穿着黑色衫黑色褲,係因為去參加莊重嘅儀式。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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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人變成被告,但又唔見告721案中證人A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