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In-One 資訊集合平台
7.26K subscribers
51K photos
4.45K videos
82 files
102K links
@HKAllinOne 係一個集合過百真 • 香港嘅channel

Channels 一出post 就會即時forward去呢度
方便大家齋睇一個channel就睇哂所有消息
唔洗逐個睇

有任何意見 / 想推薦channel
請 pm @HKAllinOneBot
㩒 /start 之後打字 admin就會見到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律師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押後六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4:30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9月1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判刑

🕟1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 / D6:劉(25)

🔴D5 郭 及D6 劉 開審前認罪已還押逾5個月;其餘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口頭求情補充
D1 代表補充冇證據有使用過雷射筆,希望2罪同期執行。
D6 求情指自只是出外充數的旁觀者,沒想過會壯大聲勢,法官指逗留有起過30分鐘。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63個月
D2: 即時監禁61個月
D3: 即時監禁60個月
D4: 即時監禁61個月
D5: 即時監禁47個月
D6: 即時監禁48個月

📌簡單理由
D1至D4否認控罪受審後被法庭定罪,D5及D6開審前承認控罪,省卻法庭時間。確認6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官已經參考梁天埼案例所列十二項因素作考慮。本案暴動規模非常大,事件亦發生於人口稠密的市中心,對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然而同意各人並非領導角色,根據唐健邦上訴一案,同級法院對自己判刑沒有參考價值,而案件延誤亦非求情或減刑因素,要知道反修例後大量案件需時處理,而D3、D5及D6亦有利用時間完成學業。

📌刑期考慮

控罪1
本案暴動罪量刑以63個月為合適起點。

D1- D4 同意大部份案情各扣減2個月,各義工工作不會作扣減。D5因反抗才被制服所以受傷也不作扣減。

D5及D6認罪最多可扣減20至25 %,法庭各作最大扣減15個月。

D3及D5因犯案時只有19歲額外再扣減1個月。

控罪2
D1控罪2以5個月監禁作起點,整體刑期考慮下其中2個月同控罪1分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9月1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6/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5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律師: #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大律師申請押後6星期,黃大律師表示團隊剛剛接手,手上之控方文件有些模糊需要再向律政處取彩色版本,另外也需時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並將提供所需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3112 14:30 再提訊,期間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提訊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意向將會認罪,申請押後正式答辯及求情。

案件押後至2024111 0930以中文作答辯及求情,因有片段播放預計需要半天。辯方求情文件及案例須在2024年1月5日或之前存檔法庭。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裁決

D3: 盧(21) / D5: 雷(23)

📍同案 D1:劉(24)、D2:林(29)、D4:吳(21)、D6: *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4人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D4,D5及D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D2,D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D1,D4、D5, D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

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D3 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

1432 開庭

📌裁決速報:
D3
控罪1 及4罪名成立‼️
控罪8罪名不成立

D5
控罪1 ,2,5及10全部罪名成立‼️

📌分析及理由
控方依賴7名證人,包括傳召了PW1至4上庭作供及PW 5至7口供以65b呈堂。2人並非即場拘捕,警員PW4分析現場片段及疑人住所CCTV後從身型,髪型及衣物等鎻定身份,警方上門拘捕同檢取衣物等作證。D3家中搜出外衣及背囊吻合現場片段之女子A。D5家中衣物包括鞋同現場男子B吻合。D3及D5審訊中均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2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2人對發生控罪行為沒重大爭議,主要爭議2人沒有作出該些行為或有有意圖作出,而代表更指D3曾在鏡頭前拉下口罩說話,口罩沒有意掩飾身份。

法庭接納PW1及PW2全部口供。

D3
控罪1及4將一併考慮,其在現場身份不受爭議,其解釋在場是作調停,D3曾說「有防暴,冇時間,唔好再嘈拖延時間」,明顯在催促其他人。雖然其衣物如穿粉紅色衫,但在場40人以上圍堵PW1都在D3附近,D3企在人羣前方最近PW1位置,其個人言行舉止,必然知悉已經發生破壞社會安寧行為。D3說話神情並不協助PW1 ,內容也沒將環境降溫,反而是火上加油。

D3曾在鏡頭前拉下口罩說話有10秒,意圖掩飾身份控罪8之元素存疑

D5
📎身份
D5爭議案發現場片段是否男子B。PW3及PW4在現場片段辨認多人包括女子A及男子B,其中女子A即D4 在不同片段中偕男子B (D5)雙雙同時出現,包括案發日在D4住所CCTV。法庭先處理PW3及 PW4辨認的D4是否就是片段中女子A。從其家中搜出Fila 帽,外外套、鞋及背囊,配合啡色頭髮。將一切因素考慮後,接納PW3.4及7之口供,確定D4就是女子A。從D4及D5在19年10月是1日至16日多次電話通訊可見2人認識。法庭觀著D5住所案發前CCTV及現埸片段見到D4同男子B出入,非案發日片段中男子B曾穿較特別淺啡色胸前有字T恤同D5家中搜出T恤吻合。而案發時男子B衣物如白色衫及背囊也於D5家中找到。總結多項證供一起,法庭裁定現場男子B就是D5。
📎干犯控罪行為
呈堂多段片段中可見D4,D5 在指稱位置聯同其他人一起參與向PW1襲擊,禁錮及暴動,D4更曾使用鎚仔,片段可見D5以手保護D4去襲擊PW1無疑是對D4作出鼓勵,其後D5更以腳踢PW1。之後PW1逃走至位置B也跟隨其他人追打PW1,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法官押後求情同判刑,求情文件需在7天前交到法庭。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 1000 一併同本案其他認罪被告作判刑,🔴期間兩人還押候判。

🥲D3 完庭仍未能接受定罪不停流淚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三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三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三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14:40] 開庭

D1律師代表辯方申請押後,因為剛接到指示,需要時間睇文件。

D2無律師代表,已經申請法援,不反對押後。

D1 & D3 有保釋申請,彭官考慮之後拒絕。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下午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1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審訊 [1/35]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希望有多些時間和家人商討,申請押後至11月14日14:30再訊,到時應該有答辯方向,控方不反對。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黃(40)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
一開庭練官就火氣好猛問主控準備好未?主控答會要求答辯。

辯方律師未問口,練官就巳經話不會再押後,因今次是第4次,要求控方畀資料:上3次分別是3月28日,6月1日,8月15日,頭兩次是索取法律意見,第3次是和控方商討認罪。

辯方律師指8月31日上手馮大律師退出,9月尾他才接任,其間只探過一次被告一小時,加上案中貼文過千,需時才能全部睇完,多番爭取。

被告無保釋申請,練官再強調不會再批准押後。

案件押後至11月2日14:30再作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有葡國及英國領事管人員到庭旁聽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練錦鴻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被告不認罪,案件安排在2024年9月6日 10:30 進行6天審訊。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黃(40)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
被告擬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7日0930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擬認罪,押後至2024年3月21日0930正式答辯,期間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四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四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四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14:46] 開庭

D2 上次未有律師代表,令次律師指要向警方申請索取閉路電視片段,始能畀法律意見,申請押後至明年2月6日,無擔保申請。

D3 律師代表稱意向認罪,希望能盡早處理,下次會答辯,無擔保申請。

D4 不反對押後。

高官查問為何未有閉路電視片段,控方稱在案件轉介區院時,已經畀晒文件;律師解釋因D2一直被還押,警方交畀D2的文件,不能從監獄取出,所以要再攞,而且有不少片段,估計要做兩三次探訪,才能畀意見,律師在明年一月有案件要處理,所以申請押後至二月。

D1 無法律代表,稱在昨日才收到律師通知,不再代表他,所以改為申請法援。D1 向法院表示,可否聯絡警方,稱有案情相討,高官稱法庭不會處理,D1 要揾律師商量。

D1, D2 & D4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下午14:30 再訊;D3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2日10:00 作答辯和求情,如果D1, D2, D4 認罪,會在同日處理。

D1, D2 & D3 繼續還押,D4 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提訊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律師: #黃志遠大律師

雙方指今天可以答辯。

📌答辯:不認罪

雙方商討認為須作審前覆核及估計要10天審期,以中文審訊,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專家)。

案件押後如下:
2024年9月11日 1000 作審前覆核
2024年11月18日 1000 開始作十天審訊。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答辦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 1430 作答辯,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