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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更改保釋條件
👤梁(24) #1001灣仔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
[14:30開庭]

根據敝台紀錄,梁(24)現時正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1:現金$5000
2: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3:不准離港
4: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居於報稱地址
6:如果住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7: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在今日聆訊中,辯方代表被告申請於2023年8月2日至8月9日擱置第3點保釋條件。控方反對。法庭拒絕辯方的申請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被告面對的案件會於2023年10月30日14:30作審訊前覆核,並在2024年1月8日09:30起作15天的審訊

*是日聆訊為彭法官首次處理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背景的案件

[14:44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三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三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三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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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D1律師代表辯方申請押後,因為剛接到指示,需要時間睇文件。

D2無律師代表,已經申請法援,不反對押後。

D1 & D3 有保釋申請,彭官考慮之後拒絕。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下午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提訊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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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 #黃志遠大律師

雙方指今天可以答辯。

📌答辯:不認罪

雙方商討認為須作審前覆核及估計要10天審期,以中文審訊,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專家)。

案件押後如下:
2024年9月11日 1000 作審前覆核
2024年11月18日 1000 開始作十天審訊。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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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答辦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 1430 作答辯,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