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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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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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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宏華大廈地下A5號店舖外管有⑴一罐黑色噴漆⑵一個鎚仔⑶一支藏有500mL天拿水的米酒樽⑷四塊白布⑸一支打火機
,有意圖而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其他人的財產

保釋條件如下:
。$500現金
。宵禁令 21-07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以本地話進行一天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102葵涌

程(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詳情:
1️⃣傳召PW1 PC1057
主問:
2/11/19 13:35 以便裝當值,與四名便衣警員進入大廈街紅茶餐廳,約10分鐘後有兩名男子進入餐廳,大約在14:05~14:15再有四名男子加入,共六人一齊進食,當時相距三張枱,大約五米,因為首兩人孭着大背囊,後來的人也孭著黑色背囊,這類背囊經常在犯罪現場出現,因而引起注意;之後他們離開,原本出門轉左,但見到軍裝警員隨即轉右,走入大廈街與德士古道之間的無名後巷,PW1表明身份,其中一人逃跑,PW1大叫:警察、咪走,該人因轉頭望後,未察覺前方路牌,因而撞到並跌在地上,被PW1帶回後巷,交給到場的軍裝警員調查。

辯方盤問:
PW1未見過六名人仕,唔記得六人之中有幾多人孭背囊,睇警方拍攝的相片,相中有六個背囊,PW1確認第一張相的背囊係,其他唔知。

睇辯方證物D4,相片是紅茶餐廳的室內情況,PW1確認相片正確,但影唔到被告所坐位置。

當日六人坐在PW1正前方,無留意他們有無放低背囊在地上,因要留意仲有無其他人加入。

見他們準備埋單,通知軍裝,PW1也埋單走,無留意他們是否攞返自己的背囊,和有無打開過背囊。

PW1唔確認當日有幾多個軍裝行去紅茶餐廳,唔知六人中邊個見到軍裝,唔認得被告,唔記得佢有無孭背囊,唔記得著咩色衫,唔記得當日荃灣有冇示威活動。

六名人仕被控制在後巷,跪在地上,面向牆,被軍裝搜身搜袋。

播出辯方證物D2,有市民拍到的影片,PW1確認為當時情況,片段中見到有三個背囊放在地上,放得好近,PW1稱冇留意如何處理證物。

PW1離開後便返警署,之後無de-briefing ,但有匯集記憶,主要係講時間,無講證物。

PW1確認首兩名人仕大概在13:45到,六人在14:43離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問:
PW1確認被告是首先到場的其中一人;由六人離開餐廳到被截停,是在15秒之內,其間被截停人仕無離開過視線。

辯方覆問:
PW1確認被截停人仕並非被告。

2️⃣傳召PW2 SPC58312
主問:
2/11/19 14:05 收到通知,PC1057見到有可疑人物,需要協助,大約在14:15到大廈街附近等候指示,14:43總部通知可疑人物準備離開,要求去截查,去到時他們已經不在紅茶餐廳,行去後巷見到總部同事控制住六個人,現場有超過十名軍裝警員。

PW2認出庭上被告,說出被告當日的衣著,和在背囊搜出的物品,控方呈上證物並叫PW2逐一確認。

PW2稱在現場作出警誡和拘捕,上手扣,在15:00帶回葵涌警署,15:10到達,見值日官,辦手續,整理證物寫標籤,在21:43交證物給報案室看管,但唔太確定有幾多件證物。

控方呈上一件黑色衫叫PW2辨認,PW2睇咗一段時間才確認是在警署搜背囊時搜出。
辯方律師提出抗議,指控方應先問PW2,如他能説出證物,才再呈上,裁判官同意

PW2稱無其他證物,。。。隨即話仲有銀包和電話,但無檢取衣物。

控方轉變方式,叫PW2睇相簿P15,從中確認並新增了10件證物。

12:55~15:02休庭

辯方盤問:
PW2去到後巷時,已見到有人跪在地上面向牆,但未開始搜查,唔記得當時被告係咪孭住背囊,但係由被告持有,搜查前叫被告起身,放低背囊,被告睇住搜袋,PW2唔同意各人的背囊放得好近。

播出D2,PW2同意片中拍攝到他背面,亦見到背囊放得近,已即時拿開,唔同意會調亂。

睇辯方證物D3,同意第二、第四和第五頁相中的背囊是一樣,但在現場唔會搞錯。

律師指PW2當時部份證物搜出後,會放在地下會撈亂,現場無入證物袋,當場唔記得有咩證物,係返到差館先補錄搜到嘅物品,PW2不同意。

PW2同意在庭上唔記得嘅證物,並未寫在記事冊,記憶係模糊,但睇返相就記得,因為唔係拉咗好多個人。

律師指PW2記錄證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只係寫咗13件證物;在當日21:43第二次紀錄證物,但無寫是否在被告身上搜出,亦無紀錄是在差館搜出。

事件之後無de-briefing ,只在現場與便衣傾時間;唔同意證物係同其他人夾出嚟。

PW2的口供顯示,被告唔簽記事冊,被告無核實被搜出的證物。

控方無覆問

~~~~~~~~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作中段裁決,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律師指被告不會上庭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主要爭議:

1. 證物係咪被告所有:因為在餐廳可能攞錯,也可能在後巷調亂

2. 持有物品的意圖:證物是日常用品,可以作裝修用,控罪亦無指出損壞「誰」人的「什麼」財產,未免粗梳。

控罪需要證明「管有+意圖」,現無法達致唯一合理推論,法庭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 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宣判,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程(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裁判官宣讀判詞,指辯方提出兩個爭議點:1)證物係咪被告嘅,2)就算係被告嘅,被告有冇犯罪意圖。

裁判官解釋不接納的原因,1)證物係咪被告嘅;辯方律師提出兩處疑點,1a)在冰室內眾人離開時一齊攞背囊,可能會調亂;裁判官認為每人都會小心看管自己的財物,離開時應該會留意,孭上身時,背囊的重量和質感會有差別,應該會發覺;1b)在被搜查時,多名被捕人的背囊一齊放在地上會調亂;裁判官睇過由辯方提供的片段,清楚見到每一名被捕人士係有分隔開,覺得證人誠實可靠,信納佢嘅證供,冇攞錯背囊。

2)被告有冇犯罪意圖;裁判官引用案例指控罪無須明確指明損壞某人財產,又指專家報告證明被告管有高度易燃的天拿水500ml,基於以下三個原因:
a)被告管有錘仔、天拿水、布料、打火機、玻璃樽、噴漆,可以作破壞用途
b)當時身在公眾地方,容易造成傷亡
c)物品有相當重量,而佢隨身攜帶
本席肯定被告在短期內有意圖損壞他人財產,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交代被告成長過程有波折,現正讀大學四年班,呈上由被告女友、中學老師、大學老師和區議員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志願做教師,事件已令志願落空,希望法庭考慮。

裁判官提出案例給辯方律師參考,説以此案例為量刑起點,律師閱讀完畢後再作求情,案例比此案嚴重,有鹽酸有雷射筆有傷人,請法庭考慮此案並無確實基楚講傷亡。

律師多次請求法庭考慮以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裁判官斷然拒絕,説刑責並不相稱,判刑以十二個月為起點,考慮所有因素後,並無減刑理由,判處即時監禁;律師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承諾接受法庭的保釋條件,但即時被拒絕。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程(23)🛑服刑中 (被告於本年11月16日被王詩麗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且被判處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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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堂及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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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
(昨天資料補回)

原有保釋條件,另附加自簽$20,000現金,另一人事現金$40,000,兩名區議員各現金$20,000及一名太平紳士現金$20,000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1102葵涌
👤程(23)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程手足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在審訊後王詩麗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12個月監禁,裁決理由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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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據

📌現有證據不足以推論意圖
上訴人午膳後在寓所一街之隔的大窩口大廈街,被警員截查並搜出涉案物品。上訴方批評原審裁判官在沒有證據證明案發現場有或將會有公眾活動、示威活動或違法活動、上訴人沒有招認的情況下,單憑「被告攜帶的多件物品有相當重量,不打算使用而隨身攜帶並不合理」推論上訴人必然會在短期內使用,並不穩妥。

上訴方提出,案發時上訴人可能打算攜帶物品回家而沒有打算使用,退一萬步講,亦有可能已經用涉案物品「做完要做嘅嘢」,在被截查一刻起計沒有使用涉案物品犯罪的意圖。上述可能性/推論可從席前的證據自然地衍生,加上案發現場並無示威活動,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會參與其他示威活動。所以辯方提出的可能性,並非牽強到若被告不作供法庭就不能「猜測」。

法律上辯方只要提出的案情有可能是真實即可令被告脫罪,毋須就辯方案情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上訴方批評控方指控流於猜測
控方沒有就被告管有涉案物品何時用、在何處用、打算用來損壞甚麼物品提出任何講法,只是籠統地講「在短時間內使用」 。另外,逃匿不代表上訴人逃避法律責任,可以有其他無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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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若法庭將證物整體一同考慮,上訴人背囊內有打火機、布碎、漏斗,已經有足夠證據讓裁判官推論管有物品的意圖。米酒玻璃樽根本唔應該裝有500毫升天拿水,而且如非打算短時間內使用,背囊內又何須放打火機、布碎等物品?原審裁判官作定罪推論時,其實沒有依賴被告逃匿。

總結,辯方所提出的說法都是猜測,上訴人原審時沒有作供,辯方案情沒有受盤問驗證,應給予較低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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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定罪上訴,須即時服刑🛑

HCMA367/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053&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