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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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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29金鐘 #提堂

許(50) (襲警)

控罪:襲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於金鐘太古廣場外襲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A

控方要求答辯
不認罪

控方會有四名證人,全部均為警員。控方亦會呈上兩條影片,共長約五分鐘。沒有會面紀錄。

辯方可能就某些很新的法律議題有爭議,亦會爭議匿名令。

除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准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9:30am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24旺角 #提堂

蔡,廖,*,霍(14-31) (D1-4非法集結 D1-2,4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有共同申請,押後六星期以索取文件。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8月13日9:30am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10荔景 #提堂

女村長(24)🛑服刑中

控罪1:普通襲擊
不認罪

控罪2:阻撓在正常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認罪

控方共有六名證人。辯方會傳召私人精神科醫生為專家證人。

案情及背景
(HK01 09.AUG.2019)

案件押後至9月14-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訊。 (審訊日期有待確認)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之前審訊
今日 #續審,10:09開庭
內庭仲有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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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法庭裁定被告招認屬自願,可呈堂

辯方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頭部有棍傷血腫,右手手腕有血腫、壓痛,腦掃描正常,情況穩定並於翌日出院
--------------------------
10:21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就4項控罪宣誓作供,辯方主問中

當日08:00到灣仔上班,約咗女朋友07:30到摩利臣山道公園等,再到附近食早餐。當時身上只有銀包電話,而著黑色T shirt係因為屋企只有黑色衫,並無經過日善街,亦無戴頭套或口罩,係菲林明道落車後沿Jolibee行上去新伊館再到公園長櫈坐低等女朋友……

等咗幾分鐘之後,聽到出邊好嘈好多把聲嗌快d走,於是我行出門口睇。見到有d攞住警棍好似便衣警員嘅人,追住十幾個著深色衫戴黑口罩嘅人,佢地係我身邊幾個身位走過,當時我好驚訝。佢地係四方八面咁出嚟,見到便衣警員一路追一路用警棍打,黑衣人無反抗繼續走。

我見到覺得好驚訝,睇唔過眼遏止:「你地仲咩打人,好停手喇喎,你地係咪黑警呀!」隨即聽到有人嗌「做埋佢」,之後被人(軍裝警員)從身後用棍打頭,㩒低我,之後我踎低用手護住個頭。起碼有2個警員㩒住我膊頭打我,手上的手機被襲時跌咗落地(手機mon花咗碎哂)。

當時佢地打我頭同右手手腕,我無走,亦來不及反應掙扎,只用手護頭。之後有軍裝警員同我上索帶,打我同拘捕我嘅警員,身上都無任何編號,無人講過拘捕嘅原因,亦無警誡過我。之後有軍裝警員搜身,攞咗我銀包出嚟搜,身份證。有另一軍裝警員執起咗我部電話,帶咗我上警車返警署。係警車上同軍裝警員講我個頭好痛,好想嘔,但佢無理我。

不同意控方證人警員A聲稱,在伊館外被捕制服時打咗膊頭一下的說法。因為我是在摩利臣山道公園外被捕,而且無人打過我膊頭,所以醫療報告亦無講膊頭有傷

上庭第一次見到警長A,之前從來無見過佢。係警署房內見過PW2, PW3。警員一入房就嗌:「曱甴起身!」當時我好驚,驚佢再打我。之後佢警誡我管有攻擊性武器同襲警罪。有另外一位警員問我做咩電話爛咗,我答佢被警員打嗰陣整爛

當日我身上無控方所講的腰帶,亦無管有涉案的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絕對無講過「腰帶同d野係人地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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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控方盤問,佢問得好亂,我理解唔到,大概係:

*被告承認自己說法與控方證人所述的案情有出入,強調係控方證人講大話

被告指第一次見涉案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係在警署房間內,物品由其他便衣警察(非本案證人,但可能係同一隊)攞入嚟。物品不屬於我,係插贓嫁禍

*不同意控方證人提供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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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辯方14:45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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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綜合閉路電視片段及警員證供,事實已經擺在眼前無需再多講。以上就係控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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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休庭至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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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提堂

D1唐(31)
D2譽(24)
D3鄭(23)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
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控罪二)

*D2 D3 因仍在醫院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裁判官准予D1保釋

D1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0
報到:1星期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將押後至9月2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1013將軍澳 #1208灣仔 #0421秀茂坪

現場三十人排隊中
已滿,門外尚有十多人輪候
公眾人士可到其他法庭旁聽

(控方律師與辯方律師吹水,席間提及移民,控方竟然叫辯方快啲走,咁你又何必代表狗,唉)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30天水圍
#裁決



控罪:普通襲擊

控方案情:於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輕鐵站,休班警X當時準備返工,見到男子甲噴字而男子乙手持黃色噴油,X用手機拍攝及報警,並跟隨他們。X在行人隧道外見有10名人士聚集,該兩名塗鴉男子及被告亦在其中,兩名男子不停用身體推撞X,X擋格後感到痛楚並叫救命,有熱心市民擋開他們並問X「需要什麼幫助」,並叫X離去。X後退,此時被告打開雨傘擋在X前面,隔在男子甲乙的前面,並用雨傘前端刺向X胸口,X感到心口痛。
X有5至10秒時間從雨傘的小隙看見被告的容貌及衣著,指出被告當日身穿啡色上衣、黑色短褲及鞋襪,由於有人仍不停撞X,X最終離開,在數呎外繞圈觀察返回原地。被告等人其後離去,並與男子甲乙進入附近球場,X用身擋着其中一名塗鴉男,被告和另一人則行向另一出口。

X指自己一直跟隨被告一等人,留意到被告的衣著及雨傘與自己看到的印象一致,確認被告與手持雨傘的人為同一人,即使繞一圈視線亦從來沒有離開被告人,但被告訝異自己的影片無故消失

辯方傳召DW1,確認辯方播放的影片與自己看到的一致,在主控盤問下,DW1承認主要拍攝X,非拍到被告一等人的行為,亦承認與被告認識5年,但並不熟絡

被告承認當天身穿啡色上衣,身穿黑色短褲及鞋襪

X的證供上有三個疑點:

1. 時序不一致
X於庭上作供指男甲男乙先向X推進,然後大嗌救命,再有熱心市民介入,被告再從混亂中使用雨傘襲擊X。
然而,在書面供詞上,被告企在X與男子甲乙中間,被告以雨傘撞向X,此時才有熱心市民介入,當X被問到為何有不一時,X表示一時忘記,認為時序並不重要。唯裁判官不同意,指時序牽涉整個襲擊過程,X觀看辯方片段後更改受襲時間,裁判官指細心觀看片段後,沒有看到雨傘衝前3至4呎的情況,亦看到衝向X的動作。
片段中出現「嘭」一聲,X供聲是被雨傘襲擊後產生的聲音,唯裁判官認為雨傘篤到並不會產生聲音,「嘭」一聲可以是手機振動的聲音,片段中亦未看見X有好痛的反應,裁判官認為X沒有如實告知案情

2. 對被告人的觀察
X表示一直注視被告一等人,但片段拍到X的視線多次離開被告

3. 片段被刪減
X看完片段後認為片段被刪減,辯方要求X指出有什麼地方被刪減,X表示唔識講,裁判官指拍攝片段聽到男子乙有對話,中間流暢而沒有出現奇怪之處,裁定片段真確無誤

由於本案是X與被告的一對一口供,X的口供尤其重要,裁判官指X的證供出現多處矛盾,與片段不符,裁定X並非誠實可靠證人,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X證供不可靠,向裁判官申請要求轉介控方跟進X,裁判官認為交由控方決定,不作任何命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沙田 在公眾地方做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譚(17)

因為辯方要和律政司商討案情,申請押後至11/8/2020 14:30 沙田第一庭,控方無反對,裁判官批准,手足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1013將軍澳 #1208灣仔 #20200421秀茂坪

1441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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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藍田
D1 吳(18)
D2 蔡(38)
控罪: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用品

D1D2不於今天答辯
控辯雙方希望等待終審法院續審議蒙面法後才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下午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擔保條件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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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
D1 李(20) -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不於今天答辯

辯方希望休庭期間索取專家意見,有需要的話,於8月20日前能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擔保條件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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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灣仔 #20200421秀茂坪
D1 蔡(20)

控方認為驗證報告需時,因為搜證的部件太多,需時取化驗報告。
辯方備悉裁判官,控方應提早通知辯方押後時間

案件押後至9月14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擔保條件照舊
因為被告放棄法律權利(保釋),還押交由懲教署處理

1450 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8香港仔
#提堂

盧(20)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將於9月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庭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康(22 英籍) #答辯 (#1020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在去年10月20日於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150厘米長棒。

🚧押後至7月23日下午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答辯或者提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庭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梁(57) #答辯 (#1027尖沙咀 襲警)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被指於去年10月27日下午四時許在太空館外襲擊警務人員A



✖️不認罪✖️
無警誡供詞
控方2個 證人


辯方就證人方面陳述:
有其他警務人員涉及此案,分別去信警方要求口供,暫時未曾收到回應,控方稱未必IDENTIFY到
希望PW1 協助認出。
控:當時行動警員起碼三四十個,但是當時裝束未必可以看到UI number。PW1 已經表示認不到與被告爭執的警員是誰
辯:我們需要多些時間索取當時與PW同隊的人,希望認出當時與被告爭執的兩個警員是誰
官:你們有什麼有效方法能令本案在時間表內進行,如何在30人中間認出第三個PW
辯: 就站在PW1 旁邊,不知為何他說認不出。旁邊的同僚記事冊應該可以幫到。
官:提供30個警務人員當時相關記事冊,篩選出來有可能目擊在第三節提到有可能涉及的那個警員,再辨認。幾時可以提交30個記事冊
控: 可能要四個星期
官:辯方先篩選可能目擊的警員,再辨認。辯方需要多少時間反饋給控方。
辯:收到後兩個星期。
官:證人供詞要多少時間
控:一個禮拜可以
官:十個星期後審前覆核。確定需出庭的證人

🚧案件押後至9月10號下午1430九龍城一庭審前覆核。

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其他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庭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何(37) #答辯 (#1027尖沙咀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去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柏麗購物大道外管有4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用該物品摧毀其他人的物品。

✖️不認罪✖️
無警誡供詞
控方證人兩名
辯方證人一名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上午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審訊,以中文進行
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08中環 #提堂

陳(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上亞厘畢道與下亞厘畢道交界保管螺絲批、鎅刀及剪鉗各一把。

辯方申請押後(聽唔到押後原因)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註:現場嘅人出出入入好嘈...聽到耳仔起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1519 開庭

D1 關(57)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辯方提及片段,86頁的傷勢報告。辯方事務律師一度將無關案件的傷勢相片呈堂,辯方大律師對此致歉。控方確認D1傷勢,而警方不知悉縫針及手術等。控方稱D1當時對值日官投訴被警察毆打。裁判官強調因為有片段,大家睇片相信心裡都會明白,控方不同意辯方呈堂的傷勢報告。

1524 播片
裁判官提及控方及辯方立場,控方認為D1掙扎造成骨折,辯方認為是警員濫用武力。

1529 裁判官指辯方案情是警員從後箍頸,再將其撻落地。控方稱為隔開被告及張姓青年,裁判官質問摔低都是隔開?裁判官再強調自己從片中看到的情況,控方同意有摔低。裁判官稱看不到被告有任何掙扎下被警員摔低及控制。控方提及被告想逃離。裁判官指示再播片段及暫且相信摔低造成骨折是有可能性。

裁判官質問警員猛力摔低D1原因,控方一度未能回答。裁判官指示慢鏡重播,並要求控方解釋。控方指需要另一段片,才有較完整版本。控方從片中指出D1手臂並無撕裂,(註:全堂笑)。

1537 播第二段片
裁判官相信D1當刻為被控制,而在被控制後再次被右方警員向前摔低,亦指看不到被告有想逃離的跡象。裁判官重提控方始前從無指控D1想逃走,裁判官認為控方有責任於答辯時清楚交代案情所有必要細節,現在才指稱D1想逃離現場,是控方問題。裁判指控方前後案情矛盾,不能現時才指D1想逃離,控方表示同意及知道。

裁判官問控方是否仍堅持D1掙扎造成骨折,控方指交由裁判官判斷。裁判官重提被告被捕後隨即至醫院縫針及加釘等事實,控方同意。裁判官希望辯方作補充,辯方指D1「已經受到應得或超越應得的懲罰」。

1550 裁判官稱考慮辯方輕判要求,求情信內容,及得知案發經過。求情信內容稱過去三十多年來被告絕大多數時間是中港貨車司機,是用自己努力養家。求情信指自己因傷勢帶來苦楚,加上年紀大導致康復緩慢導致無收入,亦要繼續供車。被告說明自己後悔行為,一時情急衝入人群只想扶起跌低的青年。求情信指自己令八十多歲父母,家人擔心。

1552 裁判官宣判時指簡單而言,被告的確阻礙警員拘捕。因為是日影片,裁判官始知道案發實際經過。裁判官接納被告只是路過,亦不認識跌低青年,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叫囂。被告只是有提及「唔好拉啲後生仔」,非有預謀,亦非因個人利益犯事。裁判官認為辯方提供的影片所示,如被告兩次被摔等,是控方答辯時案情完全沒有提及的,亦包括當時警方使用武力的程度。不爭的事實是,D1有衝向青年處。裁判官稱看到片段的事實為被告曾遭警員箍頸及摔低。裁判官認為被告手無吋鐵,警員當時大叫指被告為搶犯,裁判官認為此與事實不符,而事件中本身亦無警員受傷。

裁判官接納辯方說法,認為被告被制伏後沒有做任何事情,被告右方警員突然無故箍頸及摔低被告,由於被告是左落地,相信是該行為造成骨折。裁判官重提被告傷勢影響工作,認為被告已為事件付出沉重代價。考慮被告認罪,55歲,及沒有刑事紀錄。因被告無預謀,無警員受傷,阻撓行為亦為輕微而短暫,考慮案件特殊背景及被告承受的代價。裁判認同被告已受到超出應得的刑罰,加上考慮身體上未能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罰款5000元

同時,裁判官要求辯方應索取法律意見,考慮警員是否有濫用暴力而追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8中環 #提堂

施(2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 (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辯方申請押後以諮詢法律意見及與控方商討案件處理方法

案件將於8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D2譽 (24)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控罪二)

背景:案件於今早首次提堂,D2,3因仍在留院,故未能應訊。D2於今下午出院應訊,D3仍在留院。

申請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20000
不得離開香港及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上
一星期報到一次
不能直接/間接與控方證人接觸

控方申請押後以進一步調查其他涉案人士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前覆核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1日青山公路青山灣段金安大廈外管有15支士巴拿 及 未能出示身份證

— 不認罪🙅‍♂

是否應在控罪書中指明用途
辯方引用R 訴鄧志明 [1968],非法用途限於非法傷人、非法侵入處所及非法束縛他人,控方陳詞大綱指17條經修訂後,對非法用途的詮釋空間更廣闊,辯方指控方更應向辯方提交基礎,辯方舉出陳德明終院案例(大原則)指控罪書上的細節應該更詳盡。本案的士巴拿沒有common use,裁判官指案例應理解作如果物件同時有common use及非法用途便不需要控罪詳細指明用途,辯方強調鄧志明一案有such unlawful purpose中such一字,現有法例刪去such一字,如果控方認為有更擴闊的詮釋,控方理應提出詳細控罪基礎,否則對辯方造成不公,唯裁判官指可以基於司法認知及環境證供推論是否有非法用途

控方指辯方的申請與過去做法相背,辯方須distinguish陳德明及梁有勝二案,陳德明沒有訂立新的原則,只是普通法罪行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當中只是詳細描述如何行為不當

鄧志明一案,such字在該案重點為unlawful purpose應限於breaking houses,並無辯方所說需要將unlawful purpose講明,剔除such字令條例可以被更廣闊詮釋,被告有參與示威的裝備,當然可以推論非法用途:攻擊他人、打爛玻璃

裁判官問香港特區政府訴梁有勝[2000]一案已有陳德明的大原則,辯方認同,裁判官指出該案其中一個上訴理據是控方需要指明非法用途,但遭到原訟庭暫委法官杜溎峰駁回

15支士巴拿有合法及非法用途,辯方指法庭不能用司法認知推論用途,裁判官並不認同,引用梁有勝一案指 —
//上訴人管有的工具包括一對棉手套、一條4尺長的電線、一把12吋長的螺絲刀和一把15吋長的扳手。管有這些工具可以完全為了作合法的用途,例如技工便會帶備這些工具出外工作。這些被管有的工具亦可作多項非法用途,視乎管有工具的人有何意圖,例如電線可用來束縛他人,螺絲刀和扳手可用來侵入住宅,而扳手也可被“扑頭黨”用作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裁定可以透過司法認知及環境證供推論是否有非法用途

裁判官指陳德明及梁有勝沒有衝突,亦沒有再確立新原則,梁有勝一案中杜法官認為//不須在控罪中指明那項非法用途。若控方指稱被告有某種意圖,並打算依據這意圖來證明該工具適合用作非法用途,則指明是那項用途顯然並非難事。然而,若控方的目的是依據英國法院在Patterson和Brown兩案中採納的第二項標準來驗證,即以有關物件的一般用途來驗證,則本席認為不須在控罪中指明用途。有些工具(例如刀)常用作多項非法用途,例如在侵入住宅案中刀可以用來撬開窗戶,亦可用來割開行李箱或開掛號信件。若對控罪中沒有提及的用途都不加考慮,而要求控方在控罪中提供較該條文更詳盡或確切的資料,看來並不合理。//
裁判官認為法官已隱含地駁回該案上訴人引用大原則的上訴理據

裁判官認為控方已提供足夠的控罪詳情。因此,駁回辯方申請

2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案件訂於10月16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非手足 #非聲援
#1005元朗

杜知珩 (43)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刀鋒長25.5cm的麵包刀、刀鋒長10.5cm的生果刀)

案情:
當日2245元朗警署外有示威者聚集,有記者向在場警員報稱發現被告身上有長刀。當時有示威者用鐵鎚破壞附近物品,被告取出並用左手持有25.5cm的刀,其後被示威者包圍及用雨傘襲擊。被告被截查時辯稱因知道當日有示威,擔心附近有暴力行為才携刀作自衛用途,另一把刀是用來切生果。

被告認罪

辯方外藉律師求情並引用高等法院案例,希望輕判。

最後判刑:即時監禁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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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未知是否手足
#1110屯門

曾 (47)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PC19427、總督察5799)

已有同意案情,控方將有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亦沒有任何片段。辯方除被告作供,有1名證人。

案件定於9月7-8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除更改報到時間,其餘條件不變,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