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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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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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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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月7日 星期二】
分流投票🗳
下周預告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上午庭 09:30 am:
[1] 鄧,伍,鄧(18-20) - 襲警 #1011黃埔 涉襲擊警員徐家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上午庭 09:30 am:
[2] 呂(19) - 暴動 #0929金鐘 #更改保釋條件
[3] 方(23) - 暴動 #1118油麻地 #更改保釋條件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1 0 樓 1 3 庭 (少年庭) - 黃士翔裁判官
上午庭 09:30 am:
[4] ***(13) - 有意圖而傷人等 #1013將軍澳 涉禁錮卧底警員X;防暴警隨後將半身伸進坑渠內
下午庭 02:30 pm:
[5] 控罪吻合,但資料不足,未能知道是否手足【15歲少年涉1118於柴灣紀律部隊宿舍蹤火】
🚩更新資料***(15歲少年) - 縱火 - #1118柴灣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 香淑嫻裁判官
下午庭 02:30 pm:
[6] 劉(24), 林(29) - 暴動等 #1013將軍澳 涉禁錮卧底警員X;防暴警隨後將半身伸進坑渠內
[7] 林(34) - 襲警 #1108銅鑼灣 涉襲擊警員魯君樑
[8] 王(16)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02中環 鎅刀、雷射筆
[9] 殷(24)🛑已還押56天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1111銅鑼灣 鐵棒、鎅刀
[10] 盧(21) - 非法集結 #1013將軍澳 涉禁錮卧底警員X;防暴警隨後將半身伸進坑渠內
[11] 程(17)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鐵勾、六角匙、鐵枝等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下午庭 02:30 pm:
[12] 嚴(20) - 襲警 #0803黃大仙 涉將警長徐兆雄推倒
[13] 曾(22) - 襲警 #0803黃大仙 涉踢楊修毅
[14] 龔(18) - 襲警 #1111將軍澳 襲擊警長A(編號58151)
[15] 歐(20) - 非法集結、蒙面 #1111將軍澳
[16] 鍾(19) - 非法集結、蒙面 #1111將軍澳
[17] 黃(16) - 非法集結 #1111牛頭角
[18] 韋(40) - 襲警 #1129九龍灣 警署警長49734報稱搜屋時被咬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同時有3警醫院房內以酷刑對待老伯案】
下午庭 02:30 pm:
[19] 朱,陳(16-31) #答辯🗣 - 刑事損壞 #0722荃灣 涉毀何君堯辦事處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下午庭 02:30 pm:
[20] 廖,陳,徐(17-27) - 刑事毀壞等 #0730天水圍 涉損壞行人隧道牆壁;襲擊休班警X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
21] 3-4名被告 - 詳情未知 #新案件 - #0105上水

#不是聲援

🏛區 域 法 院 8 樓 2 7 庭 - 郭偉健法官
09:30 am - #犬隻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陳少寶(28-54) -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 反黑組探員涉嫌插贓設局,再拉人交差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2:30pm - 歐國偉(25),鄧文謙(24),林易昇(30) -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0626上水 北區醫院7A房內以酷刑對待老伯
#屯門裁判法院一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廖,陳,徐(17-27) - 刑事毀壞等 #0730天水圍 涉損壞行人隧道牆壁;襲擊休班警x

控方繼續原有3項控罪,準備下次答辯
辯方選擇毋須答辯,會拎法律意見。控方會去信律政司,可能以其他方式繼續案件。
有關其他方式,法官指辯方可於4星期內,就答辯意向出信給控方,4星期足夠時間給控方回應辯方。

辯方指案情中的休班警員X的身份仍然不知
案件押後至3月10日開審,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30天水圍
D1廖
D2陳
D3徐

控罪:
1. 刑事毀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3(2)條) (D1&D2)
2.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D2&D3)

案情:被指於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路足球場附近行人隧道損壞路政署的行人隧道牆壁,並於上述行人隧道襲擊休班警員X

D1&2 :
控方撤控,各被告同意案情後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12個月(共同須遵守不能損壞他人物品、D2另須遵守不能對他人使用暴力), 兩人各賠償950元(共1900元)予路政署

D3:
普通襲擊-不認罪
3月24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審前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襲擊X)

休庭12點再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襲擊X)

控罪: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案情:被指於2019 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路輕鐵站附近襲擊休班警員X


控方三名證人,今將先傳召兩名

-休班警員X(匿名令, 庭上不會稱其名,稱X先生)
-最早到場女警員

證物:

P1四張事後拍攝現場照片
P2 醫療報告副本受害人名隱去。
P3 遮

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證人:
可能有一位,視乎證供發展

(預定兩天審訊)

被告不認罪。法官詢問被告會否考慮如同另兩名被告考慮用其他方式處理,而被告本人及家人意思都是不考慮。
(案中曾有另外兩名被告同意案情後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12個月(共同須遵守不能損壞他人物品、D2另須遵守不能對他人使用暴力), 兩人各賠償950元(共1900元)予路政署,獲得控方撤控。)

上午傳休班警員X作證(內容後補)


X供詞
當天我23:15需要返工,21:46 準備返工,我跑步去到天秀路近輕鐵站有蓋的行人隧道,見到一名男子黑色衫(男子甲),用黑色衫在牆上噴了一個「年」字,我用手提電話影低兩幅相,之後用手提電話報警,男子甲隧道內離開,我尾隨。見到10名青少年在場,見到男子乙手持黃色噴油,與男子甲交談,聽不見講什麼。

男子乙向我走過來,我看見甲將黑色油給了一名女士,女放進自己環保袋與甲一起向出口離開,我跟著他們。男子乙衝埋我身邊,非常接近,我舉起雙手擋駕,他用右手向後掟開噴漆,向我左手打下來,打了一下,我覺得手很痛,隨即退後保持距離,但乙繼續用手提電話對我面推過來,我唯有閃身避開他,我見到甲和女子離開隧道,向輕鐵站走去。我避開乙跟隨甲,此時女子向足球場方向逃去無蹤。到輕鐵站對出單車徑行人路位置,當時十多名男女包括甲、乙聚集,期間兩人不停向我推撞,我見到他們雙手放在背後,用身體推我。乙不停用電話向我身體、頭部推過來。

期間我高聲喊救命:” 打人呀!救命呀“ 。路過一個市民三十歲左右粗鏡框眼鐘男子走過來,問我什麼事,我說他們打人。見義勇為的市民不但幫我擋住青少年,還叫我離開。我說我報警了,為何要走,但他們逼近我身邊我逼不得已向後退。

21:50左右,十幾人中有一個人拿起雨傘擋住我前面,甲乙在雨傘後面。當時我在雨傘前面很近,三到四尺。拿傘的後期我知道是一名男子。傘打開了,在我身前面,甲乙分別在傘後面,傘遮擋了我視線。我看見開遮的男子咖啡色衫、黑色短褲、黑色襪波鞋,是一把黑色直骨遮,我感覺這把遮向我推進,頂部突起位置向我心口刺了過來,撞到我心口,我覺得心口位置很疼,大叫救命。傘接觸胸口大約一秒左右,然後我用雙手擋開遮,向後退。又有另外一些男子向我身撞過來。包括男子甲,以及現場一個間條衫男子,二人不停用身體撞我身體,我唯有向後退避他們,一路被逼到離開行人路,唯有退後離開上址,繞了一個圈再回到上址。期間我見到男子甲、乙以及持傘的男子向天秀足球場方向一班人走去。我跟隨他們,進入足球場。在足球場近入口處,用我身體擋住男子甲,期間乙與持遮男子向出口走去。與此同時,我看見有軍裝警察來到,於是我跟警察講,較早前甲噴漆在牆上噴字,另外乙及持遮男子較早前毆打我,正向球場另一方出口逃走。我見到有警察將男子甲截停,而男子乙及啡衫男即將離開球場。我帶領警察去出口處將男子乙和拿遮男子截停。期間,我跟現場警察講述較早前發生的事實。講完以後,我帶警察返回現場,分別指出第一位置:我被人用遮插心口,第二位置:被男子乙用右手打我左手一下,跟住我再帶警察回去噴黑色油現場,當時牆上有天、月、年字,我告訴警察我看見男子甲用黑漆噴年字。我知有警察留守現場,我想返去現場,當時球場已經有三四十人圍住警察以及男子甲,不停用粗口大聲鬧警察,群情洶湧,當時我見到天秀路那邊有幾部警車停泊。於是我避上警車,期間(證人電話響)期間我在車上見到情緒激動的市民,由三四十人變百幾二百人,甚至有人用飲水水樽向警察和警車投擲,最後約晚11點左右,我最後由衝鋒隊91號車代理上址。

2310返回天水圍警署,期間接到刑事偵緝隊指示,叫我留在警署等候協助調查。

——-庭上剪影
辯方盤問時指出X去年7月31日0340的口供內容與今天庭上所講很大出入:
讀出X當天口供紙內容:而當AP2 即乙衝至距離我約三米左右位置,我就見他將右手手持的噴漆向後掟落地,並繼續衝向我處,當AP2衝至我面前時,我立即舉起雙手保護自己。而AP2就用右手大力打落我左手前臂位置。

辯:你今天講法是舉起雙手,才有掟噴漆落地環節,與口供相反
X: 我舉起雙手,他又掟罐
辯:現在又變同時了
X:我舉了很多次
辯:但口供是這樣寫的先掟後舉
X:不同意
辯: 你不同意口供?
X:其實兩個動作同時發生,電光火石間好短時間
辯: 有時間空隙。
X:很短時間
辯:所以不是同時
X:間隔很短
辯:哪個先哪個後?所以是同時還是先後?
X:同時,又有先後
辯:最後答案,同時還是先後,扔罐還是
X:先扔罐後打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襲擊休班警X)

下午

辯方呈堂十分鐘手機片,指出與證人供述諸多不符。面對辯方針對片段內容與其上午庭上供詞不符合之處的質問,X不斷表示:「不知道不清楚不同意。」

證人X又稱這段片不是事實的全部,說:“片段看不見不代表無,條片剪接過”

另外片中可見X自己也一直舉高電話拍攝。辯方質疑X同時拍攝到事發經過:“ 你有條片,因見到對你檢控不利所以刪除”,X否認

辯方律師申請將這條10分鐘手機片段作為辯方證據一(D1)呈堂,指出片段流暢並無明顯剪接痕跡。

主控表示需要逐格研究片段方能進行覆問。

辯方引用暗角七警黃祖成案,黃承認自己在片中,確認時間地點,片段順暢不見有編輯過的痕跡,可做呈堂證物,不一定要拍攝者上庭作供。


休庭明上午10:0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審訊

辯方呈堂十分鐘手機片段
法庭傳召辯方證人(拍攝者dw1)
接受控辯雙方盤問


休庭120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下午審訊


控辯雙方陳詞

開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徐(17) #審訊#0730天水圍 普通襲擊:被控用遮襲擊休班警X)

第二日下午審訊


控辯雙方陳詞

押後至七月二日上午9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七庭囗頭裁決。期間原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30天水圍
#裁決



控罪:普通襲擊

控方案情:於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輕鐵站,休班警X當時準備返工,見到男子甲噴字而男子乙手持黃色噴油,X用手機拍攝及報警,並跟隨他們。X在行人隧道外見有10名人士聚集,該兩名塗鴉男子及被告亦在其中,兩名男子不停用身體推撞X,X擋格後感到痛楚並叫救命,有熱心市民擋開他們並問X「需要什麼幫助」,並叫X離去。X後退,此時被告打開雨傘擋在X前面,隔在男子甲乙的前面,並用雨傘前端刺向X胸口,X感到心口痛。
X有5至10秒時間從雨傘的小隙看見被告的容貌及衣著,指出被告當日身穿啡色上衣、黑色短褲及鞋襪,由於有人仍不停撞X,X最終離開,在數呎外繞圈觀察返回原地。被告等人其後離去,並與男子甲乙進入附近球場,X用身擋着其中一名塗鴉男,被告和另一人則行向另一出口。

X指自己一直跟隨被告一等人,留意到被告的衣著及雨傘與自己看到的印象一致,確認被告與手持雨傘的人為同一人,即使繞一圈視線亦從來沒有離開被告人,但被告訝異自己的影片無故消失

辯方傳召DW1,確認辯方播放的影片與自己看到的一致,在主控盤問下,DW1承認主要拍攝X,非拍到被告一等人的行為,亦承認與被告認識5年,但並不熟絡

被告承認當天身穿啡色上衣,身穿黑色短褲及鞋襪

X的證供上有三個疑點:

1. 時序不一致
X於庭上作供指男甲男乙先向X推進,然後大嗌救命,再有熱心市民介入,被告再從混亂中使用雨傘襲擊X。
然而,在書面供詞上,被告企在X與男子甲乙中間,被告以雨傘撞向X,此時才有熱心市民介入,當X被問到為何有不一時,X表示一時忘記,認為時序並不重要。唯裁判官不同意,指時序牽涉整個襲擊過程,X觀看辯方片段後更改受襲時間,裁判官指細心觀看片段後,沒有看到雨傘衝前3至4呎的情況,亦看到衝向X的動作。
片段中出現「嘭」一聲,X供聲是被雨傘襲擊後產生的聲音,唯裁判官認為雨傘篤到並不會產生聲音,「嘭」一聲可以是手機振動的聲音,片段中亦未看見X有好痛的反應,裁判官認為X沒有如實告知案情

2. 對被告人的觀察
X表示一直注視被告一等人,但片段拍到X的視線多次離開被告

3. 片段被刪減
X看完片段後認為片段被刪減,辯方要求X指出有什麼地方被刪減,X表示唔識講,裁判官指拍攝片段聽到男子乙有對話,中間流暢而沒有出現奇怪之處,裁定片段真確無誤

由於本案是X與被告的一對一口供,X的口供尤其重要,裁判官指X的證供出現多處矛盾,與片段不符,裁定X並非誠實可靠證人,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X證供不可靠,向裁判官申請要求轉介控方跟進X,裁判官認為交由控方決定,不作任何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