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黃(24)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指控於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辯方是日申請毋須答辯,希望押後至本年度8月27日。辯方透露近期曾轉換大律師,亦會向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8月27日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期間擔保依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黃(24)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指控於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辯方是日申請毋須答辯,希望押後至本年度8月27日。辯方透露近期曾轉換大律師,亦會向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8月27日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期間擔保依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1西灣河 #肇事警員受匿名令保護
D1:周 (21)
D2:胡 (20)
控罪:
(1)D1-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D1-2:企圖搶劫
(3)D1: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詳細: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2)D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1西灣河 #肇事警員受匿名令保護
D1:周 (21)
D2:胡 (20)
控罪:
(1)D1-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D1-2:企圖搶劫
(3)D1: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詳細: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
(2)D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判刑
陳(19) (岳巴)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棍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辯方對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無異議。
背景報告:
今年19歲與家人同住,讀書雖一般,但為學校活躍份子、熱心課外活動。
被告對行為後悔並有反省,當晚並非參加遊行示威,只是出街見到警員將人推入巷裡,一時衝動做出一二控罪的行為。明白自己犯錯,承諾今後循規蹈矩,不做社會不接受的事情。而且案發至今父母經過長時間擔心,希望儘量輕判。
勞教中心報告:
確認醫療情況,醫生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告明白不適合勞教中心,監禁在所難免,希望判刑時考慮被告已明白事件的嚴重性及其家庭因素。
求情:
希望考慮干犯三項控罪皆為一時衝動,並非有預謀。加上被告年齡尚輕,面對即時監禁絕不容易,而且屋企管教一向足夠。希望法庭考慮三方面
(一)無刑事定罪紀錄
(二)年紀輕
(三)案件並非不嚴重但也非同類最重,探員傷勢也非十分嚴重。
判詞:
報告顯示被告背景良好,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參考相關判刑案例,綜合以上各項考慮,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為8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當庭認罪 1/4扣減,為6個月
由於控罪一及二同時發生,因此同期執行,兩項控罪共判8個月。
第三項控罪 判9個月監禁,無扣減,其中2個月與第一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三罪總刑期為10個月🔴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北角 #判刑
陳(19) (岳巴)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棍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辯方對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無異議。
背景報告:
今年19歲與家人同住,讀書雖一般,但為學校活躍份子、熱心課外活動。
被告對行為後悔並有反省,當晚並非參加遊行示威,只是出街見到警員將人推入巷裡,一時衝動做出一二控罪的行為。明白自己犯錯,承諾今後循規蹈矩,不做社會不接受的事情。而且案發至今父母經過長時間擔心,希望儘量輕判。
勞教中心報告:
確認醫療情況,醫生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告明白不適合勞教中心,監禁在所難免,希望判刑時考慮被告已明白事件的嚴重性及其家庭因素。
求情:
希望考慮干犯三項控罪皆為一時衝動,並非有預謀。加上被告年齡尚輕,面對即時監禁絕不容易,而且屋企管教一向足夠。希望法庭考慮三方面
(一)無刑事定罪紀錄
(二)年紀輕
(三)案件並非不嚴重但也非同類最重,探員傷勢也非十分嚴重。
判詞:
報告顯示被告背景良好,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參考相關判刑案例,綜合以上各項考慮,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為8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當庭認罪 1/4扣減,為6個月
由於控罪一及二同時發生,因此同期執行,兩項控罪共判8個月。
第三項控罪 判9個月監禁,無扣減,其中2個月與第一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三罪總刑期為10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3太子
冼(21)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細:
(1)被控於19年9月3日在太子港鐵站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部八達通查閱機、兩部八達通增值機及三部售票機。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和一枝金屬棍
(3)被控於同日太子港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和50粒金屬顆粒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令21-07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禁足令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3太子
冼(21)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細:
(1)被控於19年9月3日在太子港鐵站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部八達通查閱機、兩部八達通增值機及三部售票機。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和一枝金屬棍
(3)被控於同日太子港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和50粒金屬顆粒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令21-07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禁足令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6荃灣
司徒(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荃灣沙咀道 171 至 199 號沙咀道遊樂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長型金屬鎖匙扣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將新加1名警察證人,警員編號已給予法庭及控方,法庭稍後會複印文件副本給控辯雙方作記錄。總共會有傳召3名警員,預計1天審訊期。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以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6荃灣
司徒(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荃灣沙咀道 171 至 199 號沙咀道遊樂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長型金屬鎖匙扣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將新加1名警察證人,警員編號已給予法庭及控方,法庭稍後會複印文件副本給控辯雙方作記錄。總共會有傳召3名警員,預計1天審訊期。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以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保釋覆核 (涉兩案)
#1102旺角 / #1201旺角
石(17) 🛑已還押8天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辯方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至今天提訊
#1102旺角 案之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準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1201旺角 案之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細:
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申請不獲批,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其案件分別押後至7月13日及8月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保釋覆核 (涉兩案)
#1102旺角 / #1201旺角
石(17) 🛑已還押8天
違反保釋條件(兩宗案件之宵禁令),6月19日於法院門外再度被捕,6月22日撤銷保釋並交由懲教看管,辯方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至今天提訊
#1102旺角 案之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準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1201旺角 案之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細:
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呂(32)和胡(19),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申請不獲批,辯方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其案件分別押後至7月13日及8月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中環
#提堂
王(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去年11月13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外攜有一支雷射筆及7樽易燃液體
裁判官批准申請人更改報到之警署,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將於8月1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鄭紀航裁判官 #1113中環
#提堂
王(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去年11月13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外攜有一支雷射筆及7樽易燃液體
裁判官批准申請人更改報到之警署,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案件將於8月17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提堂
莫(1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襲擊警長X
被告認罪
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7月14日11: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
❗其間被告需要還押等候判決❗
#鄭紀航裁判官 #0813機場
#提堂
莫(1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暢航路襲擊警長X
被告認罪
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7月14日11:0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
❗其間被告需要還押等候判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01太子
劉(74)
控罪:
刑事損壞
詳細:
被控於本年6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面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在太子站出口牆上寫上「沉冤待雪」)
案件押後至8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01太子
劉(74)
控罪:
刑事損壞
詳細:
被控於本年6月1日在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面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在太子站出口牆上寫上「沉冤待雪」)
案件押後至8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01荃灣
趙(19)
控罪:
非法集結
詳細: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外行人天橋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條件如下:
。不得離港
。宵禁令 23-07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01荃灣
趙(19)
控罪:
非法集結
詳細: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外行人天橋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條件如下:
。不得離港
。宵禁令 23-07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宏華大廈地下A5號店舖外管有⑴一罐黑色噴漆⑵一個鎚仔⑶一支藏有500mL天拿水的米酒樽⑷四塊白布⑸一支打火機
,有意圖而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其他人的財產
保釋條件如下:
。$500現金
。宵禁令 21-07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細: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宏華大廈地下A5號店舖外管有⑴一罐黑色噴漆⑵一個鎚仔⑶一支藏有500mL天拿水的米酒樽⑷四塊白布⑸一支打火機
,有意圖而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其他人的財產
保釋條件如下:
。$500現金
。宵禁令 21-07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 #提堂(#1103沙田 阻差、襲警)
修訂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19年8月8日於馬鞍山廣場第四期麥當勞外襲擊警員PC33486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2,可答辯。
辯方要求是日毋須答辯,押後至本年度7月21日。辯方將與控方商討可行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7月21日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 #提堂(#1103沙田 阻差、襲警)
修訂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19年8月8日於馬鞍山廣場第四期麥當勞外襲擊警員PC33486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2,可答辯。
辯方要求是日毋須答辯,押後至本年度7月21日。辯方將與控方商討可行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7月21日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REZA 孟加拉裔手足 (17) #1013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他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登打士街近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運輸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被影到,當晚在回住所後被補。承認愚蠢犯案,後悔不應。
🔴認罪🔴
求情:
衝動犯案,冇預謀現場執鐵通犯案
警誡第一時間認罪
冇同類案底
青少年中心(此前保釋條件禁止回家)的社工,學校社工丶英文老師求請信
罪名成立
賠償機電工程署$10,409
押後2週索取勞敎中心、更新中心、感化報告
押後至7月14下午14:30九龍城一庭判刑
🔴還押候判🔴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REZA 孟加拉裔手足 (17) #1013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他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登打士街近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運輸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被影到,當晚在回住所後被補。承認愚蠢犯案,後悔不應。
🔴認罪🔴
求情:
衝動犯案,冇預謀現場執鐵通犯案
警誡第一時間認罪
冇同類案底
青少年中心(此前保釋條件禁止回家)的社工,學校社工丶英文老師求請信
罪名成立
賠償機電工程署$10,409
押後2週索取勞敎中心、更新中心、感化報告
押後至7月14下午14:30九龍城一庭判刑
🔴還押候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近柴灣道迴旋處,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背景:
6月18日裁定罪名成立,原定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但被告在6月24日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求請:
辯方指被告年輕,沒刑事紀錄,案件亦非嚴重,只是管有彈簧刀。如判處監禁是「不合比例」,判處罰款更為合適。被告本身有專注力失調,因此案還押七天已對下月初面對考試的被告學業帶來一定影響,校方早前亦表明不能為被告安排補考。還押七天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因此建議裁判官可考慮無條件釋放或罰款處理。
判刑:
裁判官考慮多項報告及辯方求請,同時亦考慮到被告曾還押6天,決定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感化令。
被告不同意接受感化令*
午休至 1430 繼續判刑
下午判刑按此
*《罪犯感化條例》第4條
//(3) 凡法院擬根據本條修訂感化令,但並非應有關的受感化者的申請而作出修訂,則須傳召該受感化者到法院席前;如該人不少於 14 歲,則除非他表示願意遵守修訂後的感化令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得修訂該命令//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近柴灣道迴旋處,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背景:
6月18日裁定罪名成立,原定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但被告在6月24日於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求請:
辯方指被告年輕,沒刑事紀錄,案件亦非嚴重,只是管有彈簧刀。如判處監禁是「不合比例」,判處罰款更為合適。被告本身有專注力失調,因此案還押七天已對下月初面對考試的被告學業帶來一定影響,校方早前亦表明不能為被告安排補考。還押七天已為被告帶來深刻教訓,因此建議裁判官可考慮無條件釋放或罰款處理。
判刑:
裁判官考慮多項報告及辯方求請,同時亦考慮到被告曾還押6天,決定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接受18個感化令。
被告不同意接受感化令*
午休至 1430 繼續判刑
下午判刑按此
*《罪犯感化條例》第4條
//(3) 凡法院擬根據本條修訂感化令,但並非應有關的受感化者的申請而作出修訂,則須傳召該受感化者到法院席前;如該人不少於 14 歲,則除非他表示願意遵守修訂後的感化令的規定,否則法院不得修訂該命令//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哈薩克籍手足 (19)
控罪:
企圖縱火
詳情:
被控於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企圖用火損毀他人財產。
背景:
參閱 獨媒 2020.04.27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哈薩克籍手足 (19)
控罪:
企圖縱火
詳情:
被控於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企圖用火損毀他人財產。
背景:
參閱 獨媒 2020.04.27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