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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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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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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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高,張(14-18) #提堂#1007觀塘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觀塘站近A1 出口的電梯

修訂控罪3: 管有攻擊性物品
控D2: 管有3B級雷射筆一支

修訂控罪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
控D3: 斧頭 白電油 兩支噴漆 (聽唔晒)

修訂控罪4: 抗拒警務人員 (不肯定)
控D4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0日 150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答辯

D1 盧
D2 朱

背景:2019年10月24日首次提堂,朱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盧獲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朱其後亦以同樣條件獲准保釋,案件在3月4日進行修訂控罪,案件再押後至6月16日再提堂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

(2)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D2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何潤姿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不認罪

(3) 普通襲擊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D1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外,襲擊女子何潤姿

D1認罪❗️

對於控罪1-2 控方表列有6位証人 12段公開媒體影片 約6-8小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作審前覆核

預計審訊日程為3天(9月9日,9月10日,9月17日)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開審。

匿名令方面,控方書面陳詞已有,控方會在7月10日之前比資料辯方,會在7月23日當天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 12名手足 #新案件(深水埗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及家人入庭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馬道立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張舉能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終極上訴

關迦曦

背景(轉載自司法機構網站)

上訴人被控管有爆炸品,違反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5(1) 條。

然而,《刑事罪行條例》沒有界定「爆炸品」一詞。於初次審訊,暫委裁判官裁定第 295 章《危險品條例》第 2 條的釋義,即爆炸品包括任何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適用於本案。 由於《刑事罪行條例》與《危險品條例》相關的條例是關於同一事項,這些條例必須在詮釋時被一併考 慮。涉案的煙霧餅產生煙火效果,因此屬於《刑事罪行條例》第 55(1) 條下的「爆炸品」。

上訴人就定罪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人指「爆炸品」一詞應該按其通常意義詮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作出與暫委裁判官相同的結論,駁回上訴。

上訴人再次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極上訴內容: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爆炸品是否包括為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

上訴方陳詞:
上訴方指,一條條例本身無定義,若法例牽涉會將人定罪,有損人身自由必須審慎處理,強調《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下稱 CO)中對爆炸品的定義必須有爆炸效果(explosive effect),首席法官指CO 第54條牽涉未完成罪行,有關爆炸品的罪行不一定出現「爆炸」。

CO所牽涉的均是嚴重罪行,帶有(將某些行為)刑事化(criminalise)的目的,而《危險品條例》(Dangerous Goods Ordinance,下稱DGO)目的則為規管(regulatory)。首席法官指英國也有類似情況,於英國 R v Wheatley 1979 一案確立Explosive Substance Act 1883 中的爆炸品定義包含「煙火效果」。

上訴方指煙霧餅與汽油彈有別,唯首席法官指專家報告顯示煙霧餅可以令皮膚起水泡及角膜受損,詢問煙霧餅的作用為何,上訴方指為製造煙霧。

首席法官指香港並未全面跟從英國立法順序,但Wheatley一案亦是刑事(criminal)法例引用規管性(regulatory)法例對爆炸品的定義。上訴方指香港不應應用Wheatley一案,因為英國的立法機構有意將兩條條例放在一起參考。首席法官詢問為何香港不能跟從(why can’t we do that?),上訴方指英國當局有意明確作出相關規定(did it explicitly),力陳香港立法機構有兩次機會將「煙火效果」納入CO之中,但都沒有實行。首席法官指英國上訴庭將爆炸品定義引伸至「煙火效果」,以將管有相關物品納為刑事罪行(expand it to make it crime),亦考慮CO第58條是否容許法庭將DGO對爆炸品的定義引伸至CO當中。

上訴方重申Explosive Substance Ordinance 1913內包含❶爆炸品、❷火器及彈藥(危險品)、❸侵害人身罪條例等部分,不同部分演變成今天的法例,DGO旨在規管(regulatory)危險品,CO旨在刑事化嚴重罪行(criminalise serious offence),《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旨在刑事化傷害他人行為。CO並不應該包含煙火效果,而煙霧餅並不會產生爆炸,不應將管有煙霧餅定為刑事罪行。

首席法官詢問為什麼陳詞大綱提及《娛樂特別效果條例》,上訴方指煙務餅有其合法用途,如果將其管有煙霧餅當成犯法顯得怪異。首席法官提醒有關條例只適用於娛樂為目的而管有,但其他情況並不適用。

首席法官指上訴人案發時並非貯存而是管有,DGO的豁免條款並不適用。

律政司答辯:
答辯方回應指爆炸品應採納廣義(wide)詮釋,例如壓力煲有犯罪意圖,即使沒有爆炸效果亦是犯罪,而檢控亦需要得到律政司司長同意。

而CO 的第七部是用以規管濫用物質作錯誤用途(control misuse of substance),答辯方指出,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9條:「條例必須當作有補缺去弊的作用,按其真正用意、涵義及精神,並為了最能確保達致其目的而作出公正、廣泛及靈活的釋疑及釋義。」當中最重要是保障大眾利益,兩條條例的立法背景都是為處理同一樣物質。

首席法官詢問DGO純粹規範(管有危險品),而CO針對嚴重罪行,爆炸品的定義是否可通用。答辯方指CO第58條讓控方選擇根據案情引用不同條例控告。

首席法官詢問DGO附例容許未經授權下貯存五公斤以下的氯酸鉀,若貯存三公斤的氯酸鉀是否有機會根據CO被起訴。

答辯人回應指附例有機制管制貯存地方及貯存量,重點在於在公眾地方管有還是貯存於一個處所,而律政司司長亦會就檢控決定把關(safeguard)。

首席法官引述上訴人指過去政府曾有兩次機會將「煙火效果」加入CO的爆炸品定義,律政司回應指應該引用相同主題原則(principle of in pari materia),處理相似事物時,處理手法應當一致。

首席法官指從立法歷史,香港與英國稍為不同,律政司同意並指上訴庭在Wheatley一案指爆炸品定義可通用。

首席法官引述上訴人引用法律原則,指當有兩種對近似法例的詮釋應該偏向以無罪責(non-criminality)的解釋,律政司回應沒有絕對肯定性(absolute certainty),攜有此類物品亦有面對檢控的風險。

首席法官擇日頒下判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姚(23) #0914牛頭角

PART 1

控罪:普通襲擊
涉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一名政見不同男子。今日完成3名控方證人作供(事主尹廣培,2名偵緝警員)


*因辯方爭議被告的口頭招認及書面會面記錄。為免影響審訊,警員作供部份今日不會公開

--------------------------
明日09:30續審,被告 #還柙中
(因另一案件昨日已於區域法院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縱火,將會繼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羅
A2: 粱
A3: 蕭
A4: 吳
A5: 韋
A6: 潘
A7: 羅 更改報到時間至08-11
A8: 卓
A9: 陳
A10: 陳
A11: 潘
A12:林 豁免今晚警署報到的責任

—另一同日同地發生之案件—
A1: 馬
A2: 鄭
A3: 劉
A4: 郭 豁免今晚警署報到的責任
A5: 李 更改宵禁時間至01-06
A6: 吳
A7: 男童X,法庭較早前批出匿名令
A8: 譚
A9: 廖
A10: 張
A11: 梁
A12: 莊
A13: 羅
A14: 聶
A15: 黃
A16: 楊
A17: 黃

詳情:

控方19年12月19日將原被控非法集結的16名被告,全部改控暴動罪,指控他們聯同被起訴的12人,於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控方今日考慮將兩件案件合併處理,兩案辯方律師均作出反對理由,以受審日期長度過長/剝削被告人基本權利/導致法庭處理工作複雜/導致審訊過份複雜等理由作出反對。

兩宗案件押後至9月11日1430西九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上述被告均有或將會申請法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 14名手足 #新案件(深水埗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D1陳(17)
D2彭(18)
D3林(16)
D4林(20)
D5張(21)
D6梁(20)
D7田(25)
D8顧(25)
D9冼(28)
D10鄺(16)
D11梁(18)
D12馬(16)
D13姚(16)
D14(13)

控罪:
(1)暴動
十四人被控於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一帶連同另案李丶戴丶黎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可發出鐳射光束裝置一支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可發出鐳射光束裝置一支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4可發出鐳射光束裝置一支


保釋條件
現金1000-5000不等
禁足深水埗警署100米范圍
不離港,明天四點前交證件
一周一次警署報到
宵禁
居報稱地址

🛑投訴:
D1陳(17歲)
被四五個警用警棍打頭丶膊頭…疑被警跪頸,向值日官投訴,被斥「唔好扮嘢」

另:
D14(13歲)
被捕後警方申兒童保護令,被送女童院住咗28日先回家

🚧押後至7月7日10:00區域法院答辯

—-

背景:
去年8月29日大批示威者包圍深水埗警署,向警署擲磚及以「雷射槍」射向警員,警方拘捕14男4女,年齡介乎13至41歲,包括12人報稱學生,當中8人為18歲以下。當中2男1女當日已各被控一項參與暴動罪(即上案李丶戴丶黎)其餘15人有13人踢保。警方今年5月14日拘捕其中10男2女,連同正在保釋的1男1女,共控告14人參與暴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另有1人在逃。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1/2]

Part 3 Day 2 Part 1

Part 4

許(19)
(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2支士巴拿)

下午庭:
PW3作供。
為被告做錄影會面,錄影前發153給被告,被告有簽收。錄影會面完成後將被告交回報案室。整個過程中沒對被告作言語或武力威嚇。

辯方盤問PW3。
辯:向被告發153是內部要求,每個環節都要發?
PW3:是,要被告知道他的權利,可行情況下都要發
辯:錄影會面中你讀出了被告的招認「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混亂時拆鐵欄用嘅」,你如何得知
PW3:PW2把P7交了給我,所以知悉
辯:你即刻看了P7?
PW3:是
辯:錄影前你對被告說「認左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拆鐵欄用」
PW3:沒說過,沒必要這樣做

控方覆問PW3,記錄上你在17:55從PW2接收了13件證物,記不記得有沒有收過P7?PW3:記錄上沒有收過P7。

控方宣讀一份口頭供詞,為被告曾任職的Starbucks分店經理的作供。描述被告任職的日子和事發當天13:00關門。

處理特別事項:爭議第二份會面記錄(P7)及錄影會面(P9)的可呈堂性,主要爭議為被告表示因被PW1和PW2威嚇而招認。被告為此作供及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供詞撮要:
錄取P6前PW1 PW2都在會面室,PW1坐上長枱,拍抬後指住被告「果兩支士巴拿係咪用黎拆欄呀」,被告腦袋一片空白,沒回應。之後PW2離開,PW1開始寫第一份口供,寫完就帶離房間。過了一段時間,PW1 PW2一起回來,PW2說「份野唔係咁架」,PW1於是重新再寫一份,就是現在的P6。P6完成後,PW1離開房間,PW2入內推被告的凳,用黑棍指住被告鼻尖說:「一係就認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拆鐵欄用,唔係就拉你入黑房雞姦完再打」被告受驚。PW2開始寫P7,被告招認並自簽。
過了一段時間,PW3帶被告做錄影會面。PW3在錄影前對被告說:「你認左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拆鐵欄我咪放你走」PW3語氣較祥和,被告相信PW3以為招認就會獲釋。

控方盤問被告。
主要質疑被告在警車上沒有受到暴力對待,聲稱面對PW1威嚇時沒有即時招認,面對PW2時錄取P7有招認,到了面對PW3作錄影會面時又保持緘默,所以被告不是真心受驚,並指出PW1-3沒有做出任何威嚇行為。被告不同意。

辯方就特別事項作最後陳詞 (撮要):
-接納P7和P9對被告不公平
-PW2證詞有匪而所思的地方,他稱沒有將P7交給PW3,亦沒向PW3提及被告有招認,但PW3卻說收到P7,錄影會面內PW3所說出的招認字眼和P7類近
-只有PW2沒向被告發153,他在三名警員中年資最長,不可能不知道此內部規定
-寫P6用了90分鐘存在內在不可能性

7月2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4/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0952 開始辯方盤問PW3,警員編號5944譚柔慧督察,現隸屬灣仔軍裝第三隊巡邏小隊。

證人再陳述記憶中當日所見所聞,如當日確實位置、聲稱被雞蛋扔中事發經過等等。

播放片段P2(SocRec直播錄影)
檢視PW3圓盾有否沾有蛋液或黏住雞蛋殼。

1058 要處理技術上問題,押後15分鐘
1118 仍未處理好,再押後15分鐘

1134 職員換掉證人台上的螢光幕,再開庭
Zoom近片段亦未見沾有蛋液或黏住雞蛋殼,PW3指身上有被彈到,包括肩膊、鞋、腳;而書面供詞則提及過「被雞蛋碎及蛋液濺到身上」。

PW3指收工後把制服送到洗衣房,又自己清理鞋;而制服和鞋於清洗前均沒有留下任何影像記錄。辯方質疑PW3自06年加入警隊,18年升至督察;理應明白蒐證是重要的環節。尤其對刑事定罪,及時檢取證物或留有影像記錄是非常重要。PW3同意。


----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209旺角 #判刑

巴裔手足(18)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襲擊男子陳大鵬

案情:男子陳大鵬因政見與人發生口角,及後被襲擊至昏倒,面部多處瘀腫,被告涉揮棍打該男子腳部。

背景:巴裔手足原在12月11日首次提堂,惟因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保釋被拒;12月19日在 #劉綺雲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同被拒;因疫情押後案件,在2月17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潘敏琦法官 申請保釋亦被拒絕;3月13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面前認罪,並呈上5封求情信,裁判官指示須索取背景、感化、勞化及心理報告,保釋申請再被拒;3月27日提堂時,已索取背景、教導所及心理報告,背景報告指被告後悔行為,深切反省自己過失;教導所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處教導所;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需要行為指導, #何俊堯裁判官 指示索取感化報告及進一步心理報告,還押逾100天後終獲保釋,押後至今天判刑。

今天毋須翻譯,以本地話處理

感化報告建議12個月感化,被告願意遵守2項條件
(1)跟據感化官建議工作及居住
(2) 跟據感化官建議參與社會支援小組

法庭指被告行為完全不能接受,陳大鵬沒有武器,在倒地後仍繼續襲擊陳大鵬
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年紀尚輕,而心理報告指被告障礙對事情的後果思考有影響,加上已還押近4個月,經已上了一課

法庭接納心理及感化報告指被告對情緒管理需要指導,因此判12個月感化令,並須遵守上述兩項條件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保釋申請



控罪:
1. 串謀縱火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6月24日將會新增兩條交替控罪
(1) 有意圖而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於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5個汽油彈、2支氣槍、5枝撬筆。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1月8日提堂,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後來發現管有仿製火器尚欠律政司司長同意書,控方撤回控罪後,辯方再次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6月24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許(1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11月2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老連山道交界留下交通錐,即俗稱雪糕筒,對禮頓道的車輛造成不便或危害。

10:00 開庭

確認雙方承認事實

PW1 宣誓作供
控方盤問 PW1

1200 休庭15分鍾

1222
辯方盤問 PW1

1305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 1430 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旺角

鄭(3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2019年11月10日於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一帶管有一支可發出鐳射光束裝

保釋條件
現金1000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不騷擾控方證人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押後至7月29日九龍城第一庭再訊

手足已離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伍,林(26) #提堂#0913紅磡 管有通訊器具)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2019年9月13日在紅磡海韻軒酒店外各管有一部對講機。
相關新聞

申請不答辯

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8月5日下午1430九龍城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22旺角 

林(20)
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押後答辯
正就保釋條件商討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提堂

D1 劉
D2 陳

案情:去年11月10日市民發起「八區開花」抗爭,兩名被告被指當日在荃灣抗拒警務人員,其中一人疑攜有鐵錘。事隔近半年,兩人被控抗拒警務人員等罪,於5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辯方表示會保留反對匿名令的權利。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17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期間兩名被告獲准以500元保釋金、不准離港,以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的條件保釋。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D1被控於去年11月10日在荃灣河背街73號外,抗拒警員a 。

(2)抗拒警務人員
D2被控於去年11月10日在荃灣河背街73號外,抗拒警員b 。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同日非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鐵錘。

-------------------
D2獲批自簽$1,000 守行為二年方式撤控

‼️‼️🎉D2撤回控罪🎉‼️‼️
-------------------
D1已可進行答辯,但由於匿名令的議題受爭議,控方和辯方需時間商討。案件押後5星期。
控方有兩名控方証人,估計1天審訊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過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續審[2/2]
👤姚(23) #0914牛頭角

1131 所有證人就特別事項已經作供完畢,雙方都就特別事項陳詞完畢
暫時休庭至 12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16旺角 #新案件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在2019年12月1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恆生銀行對出企圖損壞警車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保釋金 $2000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住所更改須於24小時前向所屬警署申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禁足令 (除了乘搭交通工具及找律師)
宵禁時間:2100-0700

押後至2020年8月2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22旺角

林(20)
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被控2019年9月22日在彌敦道735號訊華大廈外,管有一部無線電傳聲器


保釋條件
保釋金1000
不可離港,交證件
居報稱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每周兩次警署報到


🚧押後至8月12日下午九龍城第一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22荃灣傷人

姚(37)

原有條件保釋

控罪:兩項傷人罪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4/8/2020 14:30 沙田裁判法院再審,控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