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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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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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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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4旺角 #申請保釋
陳(23)‼️已還押逾60天

控罪:
(1)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3)條
被控於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月5日,在油麻地一酒店房間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案情:2月4日晚上11時許,2名警察稱於旺角彌敦道目睹5名被告堵路,期間扔擲了5個汽油彈。5人沿加士居道逃走,警方其後成功截停首被告,第二至五被告則從另一方向逃去。及後,首被告向警方交出位於油麻地的酒店地址,警方上門調查時拘捕其餘4名被告。(2/7/2020獨立媒體)

保釋申請背景:在2月7日首次提堂時保釋申請被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同案D3在2月14日保釋覆核獲 #黃國輝裁判官 批准;同案D4及D5在4月2日向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獲批;案件押後至5月29日再提堂,以待化驗汽油彈、檢驗被告指紋及電話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提堂
👤李(32)🛑已還押逾80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瓶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背景

辯方須於4星期內向控方提供答辯方向,並就案情同意部份向法庭作出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若不認罪下次提堂將進行審前覆核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候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全部手足都維持保釋無須還押☔️
其中D13更改至毋須再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梁(20)🛑已還押24天 #判刑#0907旺角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自製燃燒彈)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21:00,在旺角洗衣街行人天橋近MOKO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自製汽油彈。9月9日獲保釋。3月25日答辯,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早前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並不適合

判入更生中心

官:不足21歲,盡可能唔判坐監。本案案情不是非坐監不可,更生中心報告心智體能都合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22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莊(64)

2項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推開警員)
(2) 襲擊警務人員 (踼警員面)

* 被告不認罪,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
引述3位警員證人供詞,指被告違反在場指揮官驅散命令,且多次責罵警員。若被告遵從指示離開現場,警員則不須進行拘捕。被告曾踏前一步推撞警員,且在拘捕和警員看守下用腳踢警員面部,顯示被告有意圖抗拒警員

辯方:
警員當日拘捕被告不合法,警員拘捕時使用過份武力,並手執被告衣領。被告在擔心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推開警員。而警員在拘捕過程中把被告按在地上,當時被告顴骨撞地紅腫,使他在痛楚下踢向警員
PW3 鐘警員不可信,作供加鹽加醋,庭上作供時將有關警員編號,案發時間寫在掌心,供詞細節亦與其他警員供詞有出入

------------------------
張官接納3位警員證人的供詞,因為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內容大致吻合。而辯方對證人供詞質疑部份不影響整體案情或可信性,雖然pw3做法不恰當,但理解其行為確保審訊流暢,接納pw3聲稱作為旁觀者,專注度不及案中受襲警員,以致口供有出入的解釋

張官指,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應受保護,警員若無頭盔,被告的行為會對牠造成更嚴重傷害。而年紀大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不代表可隨意犯法

🛑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罪(1)判刑1星期
控罪(2)判刑5星期
同期執行

辯方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等候上訴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尼泊爾裔手足(16)(#12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刑事損壞:涉設置路障;損壞交通燈)

修訂控罪(1)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原本)修訂為
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指他於12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於路中心放置路障,意圖對公眾地方人車造成阻礙


2)刑事毀壞
指其於同日同地損壞一個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交通燈。

❗️原條件保釋
(被告12月3日獲准保釋,須守宵禁令及禁足令旺角港鐵站一帶)

押後至5月28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提堂

D17 李(23)

暴動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2019年11月20日首次提訊時,同案25人中,有23人因仍然留院未能出庭應訊❗️被告獲保釋後向傳媒表示油麻地人踩人事件,確有發生,被拘捕時,警方向其施襲,直至有另一名警員指出「有記者喺度,唔好呀」,才停止施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在有律師代表或本人出庭應訊時,批准以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不離港、每周報到3次及禁足案發地點

辯方申請撤銷宵禁令

蘇文隆批准撤銷宵禁令至5月29日,並豁免今天報到

案件將於2020年5月16日再提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416粉嶺 #新案件

樊(27)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16日,在粉嶺花都廣場地下84A至84B號舖,用膠水損壞屬於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3個門鎖

在4月8日、12日及15日,交通銀行發現類似損壞,旁邊中国銀行亦有類似損壞,故報警埋伏,在16日早上拘捕被告,及後在被告家中搜出相似衣物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904北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37)‼️已還押逾220天
(1)管有仿製火器(氣槍)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條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條
(3)危險駕駛
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

控罪:
(1)被控於2019年9月4日,在北角建華街10至12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仿製火器,即一把氣槍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刀
(3)被控於同日在上述地點,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

案情:梁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被追捕,期間梁疑曾落車以槍狀物體指向警員,警誡下表示「要用刀插警員,幫被警方暴打的示威者報仇」。

背景:梁於2019年9月6日首次上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庭上梁情緒不穩, #錢禮主任裁判官 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索取兩份精神報告判斷是否適合答辯;9月19日再次提訊呈上精神病報告指梁沒有精神問題,但保釋申請再被拒;2020年1月8日控方原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梁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改控《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3日控方修訂控罪為現有三項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援處正處理梁申請,需時約6星期

押後至2020年6月2日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09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9)、陳(58)‼️ 已還押逾150天
有意圖而傷人、暴動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1座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X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

案情:2019年11月8日,周梓樂同學離世當晚,大批市民自發到事發停車場悼念,警方到場驅趕悼念民眾期間曾進入富康花園,惹來居民不滿,有街坊聚集抗議。X疑指摘示威者擾人清夢,當場打電話報警,雙方發生爭執,繼而動武,男子X終遭人「私了」

背景:11月11日首次提堂時,黃因血糖低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陳保釋被拒;黃在11月15日確診患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11月19日首次上庭申請保釋同被拒;12月6日及23日再訊時保釋申請亦被 #杜浩成裁判官 拒絕;控方在4月2日加控一項暴動罪,控方申請匿名令獲批,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法律意見及申請法律援助

押後至2020年6月2日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九龍灣 #提堂
👥D1林,D2凌

共同面對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只針對D1控罪:未有出示身分證

2人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傍晚,在牛頭角麗晶花園9座的公眾地方,不滿大門改密碼,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拍打警車車身,包圍警察,大嗌死黑警,屌你老母

* 兩名被告均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在咨詢律政司意見後,同意以
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

兩名被告自簽$2000
守行為1年,支付堂費$1000
不得違反公安條例下罪行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牛頭角 #提堂
👤黃(1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07:30,警員在牛頭角觀塘道西行巡邏時,發現20至30名示威者以欄杆,垃圾桶堵路。警員見到被告彎身在草叢執野,期後被告在連接坪石村與麗晶花園的行人隧道中被拘捕
* 警誡下保持緘默

自簽$2000,守行為1年
堂費$1000(在擔保金中扣除)
不得違反簡易治罪條例下控罪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更改擔保條件 #1225沙田

D2 麥(16)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控方案情指,案發於晚上 6 時許,當時有大批示威者到商場內的翡翠拉麵小籠包「撳飛」,並將店內的調味料倒在地上。警方接報到場,首被告邱xx看見防暴警員 A,便上前從後手推該名防暴警員。次被告麥xx則在二樓拳擊另一名防暴警員 B 數下。二人被數名警員合力制服。//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27)

辯方申請報到次數減少至一星期一次

裁判官批准每周報到次數減少至兩次

預計下次提堂日期為2020年5月5日沙田裁判法院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6屯門 #提堂

董(3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企圖謀殺何君堯

背景:董於11月8日首次上庭,沒有保釋申請;4月7日再訊時透露董還柙期間曾兩度被送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留醫,現時每月需會見精神科醫生,辯方申請押後兩星期以索取精神科及心理報告,以判斷時否適合答辯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5月19日粉嶺裁判法院再次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22旺角

林(19)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押後至6月23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於中環德輔道中港鐵中環站A出口附近,襲擊中國藉男子(港鐵職員)莫志富

*被告不認罪🙅‍♂

控方要求2天審訊
(未排期,預計5月內進行審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0910旺角



控罪:抗拒警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 不認罪🙅‍♂

案情:在19年9月10日,被指「跳閘」的方式進入旺角站2號月台,一名休班警員目睹遂追截被告,並呼叫港鐵職員的協助,至月台附近制服被告。過程中,被告疑打到警員。

控方將傳召三名PW,無警誡供詞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18天水圍


控罪1:刑事損壞(香島中學外圍)
控罪2:刑事損壞(天秀路公園外圍)

案情:被告涉嫌於4月18日損壞香島中學的外圍及天秀路公園的外圍。

保釋獲批

期間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2000
宵禁:2200-0600
不准離開香港
住報稱地址

押後至6月16日上午9點半粉嶺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31旺角

黃(38)

控罪:刑事毀壞
— 不認罪🙅‍♂

案情:被指在10月31日於旺角損壞警方車輛 BX2547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沒有警戒供詞。

辯方將審問 PW1、PW2及PW3。控方指pw4為處理車cam的科技人員。對footage不爭議,對是否被告造成車內的損壞及損壞意圖有爭議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13日及1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4香港仔
👥黃,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涉意圖損毁名創優品的東西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索取法律意見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