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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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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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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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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76) #答辯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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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余俊翔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答辯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展示條幅
背景: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在獅子山展示「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字句

=========
書記讀出控罪,陳伯不認罪

法庭根據控辯雙方提議,定於2024年8月2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希望雙方可以草擬承認事實。

========
好多朋友到場支持陳伯,令到一庭滿座,當中有牛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40619香港
#發佈煽動意圖刋物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
#提堂 #23條

👨🏻‍🦱區(58)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不反對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7日 1530再訊,期間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1日 星期五】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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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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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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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區,陳,陳,陳,陳,鄭,何,何(18-25)🛑A5陳,鄭,A8何已還押28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7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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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2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判刑

(截至101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A1區(25), A2陳(22), A3陳(18),
A4陳(18), A5陳(21), A6鄭(23),
A8何(20), A9何(25)
🛑A5, A6, A8已還押28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暴動
上述被吿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A5、A6及A8審訊後被定罪,其他5人認罪
================

📌判刑速報:
A1:區  40個月監禁
A2:陳  38個月監禁
A3:陳  37個月監禁
A4:陳  38個月監禁
A5:陳  50個月監禁
A6:鄭  50個月監禁
A8:何  48個月監禁
A9:何  40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因素以 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A1,A2,A3,A4及A9認罪可作22-25%認罪扣減,案件因疫情重新排期延遲1年多各人再扣減2個月,受審3人同意大部份案情扣減2個月,犯案時不足21歲者尚算年輕酌情再扣減兩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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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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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廖柏嘉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64-82)🛑黎智英因另案服刑中;梁國雄已還押逾39個月;李卓人已還押逾38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4個月 #終審上訴 (#0818維園 非法集結;不認罪後於2021年4月1日被裁定罪成。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駁回上訴。終院於2024年2月22日批准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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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0:00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3個月 #迴避申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申請黎婉姫法官避席審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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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5:00
👥甘,倪,區,黃,倪,丁(18-43)🛑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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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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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呂偉霖(46)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06月2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

🕤10:00
📍#終審法院 #終審上訴
📍#高等法院第一庭 #迴避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25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辯方代表:指示律師李律師

被告今天需使用法庭助聽器。

指示律師向法庭透露原大律師及團隊遇上困難請辭不再代表被告。施官查看紀錄知悉被告年頭解僱原私人聘請石大律師申請法援,如今法援律師又需再更換非常不理想,叮囑被告好好把握時間。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迴避申請

👤鄒幸彤(36)🛑已還押逾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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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申請黎婉姫法官避席審訊

申請方代表:鄒親自陳詞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再加口頭補充

1158 完庭

法庭需時考慮,定下在7月5日下午頒佈申請裁決書,書面會送達各方及將電子版上載司法機構網頁,當日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4日 星期一】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

📌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案件管理
- 控向法庭報告早前在庭上出現的警員,係在審訊早期出現咗兩日,當時未知會被傳召做證人,辯方就此無再申請
- 雙方就JB8 未能達成協議,要傳證人作供
- 今日只有財務專家證人和一名匿名證人

傳召法政會計師李先生
🔹控方主問
李先生做咗一份112頁報告,對陳xx、D7劉、和黃振強共9個財務戶口作分析,包括中銀、匯豐、恆生、馬會、和 PayMe。分作前期即2019年1月~7月,和重點檢視即8月1日~12月9日。

分析方式分類為:
- 每個人的個別戶口分析
- 存款/提款總額
- 單次最大存款/提款金額
- 存款/提款方式
- 存款/提款入數日期
- 存款/提款次數
- 已知存款的來源和提款的去向
- 重點檢視期間的存款/提款的總額佔全年總額的比例

當中最注目的數目係D7劉的戶口在重點檢視期間,收到532筆存款,共178萬,有534次提款,共129萬。有4次,每次5萬元轉賬入黃振強的戶口。

證人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日(25/6) 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5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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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戴耀廷,吳政亨(42-56)🛑二人已還押逾39個月 #求情 [1/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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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呂偉霖(46)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周君衞(35) 盜竊 #夾公仔使橫手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區諾軒(33), 趙家賢(35), 鍾錦麟(32) #民主派初選
【06月2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求情(1/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25日 星期二】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緊急聲援🛑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第 四 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鍾(29) #新案件 #23條 (煽動意圖 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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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亦需要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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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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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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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9] 開庭

📍案件管理
- 控辯雙方先協議問匿名證人什麼問題,需要帶出什麼訊息
- 控方表示有關D5的文件JB8中,相片有錯誤,申請改正
- JB8 的相片中,張官早前提議删去幾張,暫時維持删去

📍傳召匿名證人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2月7日,收到訓示去灣仔克街展鴻大廈,負責監視6名目標人物:黃振強、林xx、吳xx、D1張、梁xx、D2張。

21:45 去到克街,6分鐘後,D1張與一名女子到達,入咗大廈
23:14 黃振強與林xx落樓在門口食煙,之後入返大廈
23:22 梁xx與兩名女子到達,梁xx入咗大廈,兩名女子離開咗
00:03 黃振強、D1張與另外兩名未見過嘅女子一同行出大廈,在門口徘徊傾偈
00:08 林xx與另一名未見過嘅女子行出大廈,6個人傾咗一陣,先後分4組人離開:
D1張與一女子離開;一女子獨自離開;林xx與一女子離開;黃振強獨自離開,在莊士敦道左轉去到巴路士街,見到早前與林xx一齊離開的女子,兩人行去譚臣道,離開咗視線,而林xx就在軒尼詩道與莊士敦道交界的油站。

🔸D1 #于雋謙大律師 盤問
23:14 見到黃振強食煙,留咗幾分鐘
23:22 見到梁xx到,23:45 梁出返嚟與兩名女子一同離開咗
00:03 黃振強落樓
00:08 林xx落樓,林、D1張、黃離開
第一次見到黃振強係有背囊,00:03時無背囊;23:22第一次見到梁xx有背囊有重量,23:45落樓時無背囊。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D1張與同行女子無特別親暱,一齊行入大廈,當時唔知有安全屋,後來知道;梁xx與兩女子到達,梁自己入咗大廈,相信係上咗樓,兩名女子在門口等,23:45 梁落返嚟,與她們一齊離開。

00:03 黃振強、林xx與兩名女子一齊,四人有互相交流,00:08 林xx與另一女子出嚟,6個人有傾偈,之後各自散去,證人跟住黃振強去到巴路士街,見到黃與早前和林xx一齊離開的女子會面,而林xx就獨自在加德士油站。

當日在展鴻大廈監視的只有證人一個人,同意有其他警員在不同地方跟蹤,當晚無見過D2張。證人搭唔到當晚留到幾點離開。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根據證人在2019/12/11的口供,收到指示去灣仔克街展鴻大廈,監視6名目標人物T1~T6。

[09:41] 🔹控方無覆問,休庭拆除圍板
[10:17] 開庭

————
📍傳召警長5828 戴明德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8日去展鴻大廈12樓一個單位,去到時係重門深鎖,由證人拍門,無人回應,由另一組人爆門,證人第一個入屋,入左邊一間房,表明身分,問係唔係黃振強,黃當時企咗喺度,即時撲向證人,證人欄腰攬住佢,撲佢落出床,黃反應激烈,用手推和腳撞向證人,隊友協助制服,由證人上手銬,反鎖在後,檢取證物,一部紅色和一部黑色iPhone,頭盔,防毒面具,防彈背心,膠盾。

🔸D1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
證人首先入房,隊員有上司警署警長馮保羅,偵緝警員5820 和8561,房內當時係熄咗燈,有隊員開燈後就再無熄過。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拘捕過程中警員掌摑黃振強面部,言語威嚇「信唔信831死個人,送你返大陸,大陸仔呀嘛,大陸有親戚呀嘛」,問黃藏槍地點,黃唔肯講,就用警棍襲擊佢;黃唔肯講電話密碼,就拳打腳踢,逼佢解鎖。證人一律不同意、唔記得。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同意糾纏會整傷黃振強,當日見唔到佢受傷,唔知道被黃振強投訴,黃無要求睇醫生。

12月8日早上11點幾去搜黃振強住所,黃振強媽媽有問佢有無受傷,黃振強話無。

睇P2004黃振強在12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投訴被襲擊後拍攝的傷勢相片,證人唔知道點解黃面部、腳部和臀部受傷。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知道黃振強向警察投訴科投訴,指明係戴明德,無做過投訴報告內所講嘅事。
證人在2020年1月19日升職做警長,調離OCTB A2-2隊。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睇由警員50029寫的調查報告,在2020/1/18 21:55時,警署警長馮保羅帶領五名警員(包括證人)去沙田警署報案室,在2020/1/19 00:18時,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證人稱1月19日無返工。

律師指出證人講大話,指證人在長沙灣警署對D5打嚇氹。證人唔同意。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律師質疑證人明知道可疑人物有槍械炸彈,有爆破組在場,唔係要盡快入屋,點解仲會拍門?證人話這是上級指示,知道有危險,所以有着避彈衣,同意單位有鐵閘有木門,但唔知道點樣爆門。

拘捕黃振強時,係制服佢在床上,糾纏咗兩三分鐘,唔知點解黃會受傷。

12月8日13:20~13:37 在秀茂坪警署,第一次做錄影會面,第二次係在21:28~23:06,在灣仔警署,律師質疑點解會在19:39向值日官提取黃振強,會面前係唔係威嚇黃,要講定做咩。證人一律否認。

🔹控方無覆問

[11:15~11:42] 小休

下名證人係負責調查D5的電話,但因報告有錯誤,控方提出修改,D5 #余承熹大律師 指應由證人自己解釋,為何出錯,而不是由控方作修改,控方質疑辯方背後動機,表示需要時間處理,可能要由原材料開始重新再做報告,申請押後,辯方則提出不需要,可以在庭上直接開啟由原材料抄出來的工作副本。

[12:00] 案件押後至明日(26/6)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