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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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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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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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下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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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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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傳召DW3 黃女士(D4太太)

🔸辯方主問
11月3日由上午11時至下午五時,黃女士一直與D4一齊,期間去咗望彌撒、參加喪禮、靈修講座、去買餸、買燒鵝,去地鐵站攞手信,想去超級市場,但無開門,改在Starbucks與D4會合返屋企,出商場門口見到陳真襲擊一男子,有兩名女子與他糾纏,D4叫她進入商場和報警,她無跟隨入商場,因為見到有一名8~9歲小朋友無人照顧,和見到有一名傷者(温先生)在傷殘人士通道,就帶咗小朋友離開現場,去停車場入口,該處較安全;稍後D4回來揾她,問點解唔入商場,她解釋其中一名與陳真糾纏的綠色衫女子係小朋友的媽媽,於是D4就走向該女子,之後就唔知D4發生的事;當晚與D4留低提供資料協助警方。

當日黃女士曾經打電話報警,但打唔通,估計係太多人打。

黃女士無政治立場,當日唔知有示威活動,途經該處係返屋企途中;今日作供無偏幫D4,形容D4係善良嘅人,有正義感,唔係好勇鬥狠,無政治立場。

[15:00] 🔹控方盤問
黃女士見到小朋友單獨企喺度喊,叫媽媽,所以照顧佢,去到停車場出入口時打電話報警,打咗一兩次,見有好多人走出嚟,估計有人打緊,唔想重複,阻住警方。

唔記得有無同D4講報咗警,可能有,重點係講小朋友,所以D4行去綠色衫女士方向,同意見唔到D4做咩。

辯方無覆問。

[15:05] D6 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高官查詢D4的抗辯方向,係為咗防止其他人襲擊,所以用武力阻止;查詢控方對D4 & D6 的立場係身處現場,鼓勵暴動。指示雙方在結案陳辭中表達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那一刻,雙方對片段的演繹。

📌案件管理
法庭指示控方在12月29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4年1月29日回覆,在2024年2月8日10:30同庭作口頭補充。D4 & D6 申請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15:20] 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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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不設旁聽)
👥黃,吳,張,張,嚴,李,賴,鍾,許(21-29)🛑黃,吳已還押逾48個月;李已還押逾41個月;賴已還押逾39個月;鍾已還押逾38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2個月;許已還押逾31個月 #審訊前審核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劉(24) #審訊前審核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雷(41) #不服定罪上訴 [2/1]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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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米(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9深水埗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30
👥徐,馬,羅(16-23)🛑三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林,姜,姜,陳,陳(21-23)🛑林已還押逾15個月;其餘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串謀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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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盧(38)🛑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1101北角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侮辱國旗)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7日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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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廿六庭 💩律政司司長 與 👤黃浩鋒 #證案 (食環署在2016年2月5日及2月24日移除共6幅未經許可的宣傳品,但黃至今依然未繳費,故律政司向黃追討該筆合共551.4元的款項連利息。)
15:0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宣布決定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原訟庭於2023年7月28日拒絕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鄒幸彤申請參與律政司上訴案亦被拒絕。)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0829深水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米(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 2019 年8月29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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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溫大律師

📌答辯: 認罪

承認主控讀出之案情,形容身穿衣物,手持行山杖及大聲公,身上有數罐噴漆及縮骨遮等在場參與暴動,警員衝出警署追捕至西九龍中心巴士站截停,被告掙扎2人倒地最後成功拘捕被告。

播放共長6分鐘精華片段包括:
🎥立場新聞直播
人羣聚集深水埗警署外,警方廣播離開仍未有人理會,有人向警署擲物包括磚塊,警方舉起藍旗。
🎥警署對面餐廳CCTV片段
拍到相關時段被告經過門外,晚上11:23再經過門外
🎥警署對面另一餐廳CCTV片段
晚上1106 拍到被告作出一些行為手舞足蹈。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今年24歲,沒有刑事紀錄。案件發生至今有4年,希望法庭考慮延誤。【主控即指出時序:
2019年8月29日當埸拘捕
2019年8月31日 釋放後需簽到
2019年10月24日被告踢保
2020年5月14日 索取DOJ指示打算拘捕作正式檢控但之後一直聯絡不到被告及家人
2023年3月1日街上例行截查拘捕
以上可見延誤非控方造成】

代表呈上數封求情信及同日同地案件2宗案例判囚24至32個月予法庭參考,本案暴動規模在同類算低,被告參與度也低,現在已有悔疚,重犯機會微,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是最大求情理由,明白法庭從身上物品推算有預謀,但物品非攻擊性,被告案發時20歲仍是DSE學生,2020年畢業原打算往外國升學但因本案件放棄而開始努力工作。法官問手持行山杖原因,被告解釋因當日腳痛(法官指影片看不到,反而可見在場跳下彈下,只會考慮無證據曾經使用)。代表律師如果適合希望法庭先按書面求情索取報告,法官回覆不太可能。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22個月‼️

本案沒有人縱火及投汽油彈,但係向警署扔物挑戰法紀也非輕微,相同案件以36及34個月為量刑起點較寬大,同意本案也可以3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沒有案底酌情再扣減兩個月,至於檢控延誤非控方引致不會作出任何扣減。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3日 星期三】

早上所有法庭聆訊均需報料,見上帖。

(截至114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不服定罪上訴 [2/1]

👤雷(41)

控罪: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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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等候書面裁決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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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1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判刑 🔥

D1: 徐(23) /D2: 馬(22) /D3: 羅(16)
🛑3人已還押14日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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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及D2:  4年監禁
D3: 教導所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判刑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林已還押逾15個月;其餘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背景:林於 2022年9月1日 撤銷擔保,五人於 11月6日 承認控罪,還押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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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開庭

🔸D1法律代表稱福利官正面評價

D2 法律代表稱:報告十分正面,上司讚許,被告品學兼優,只是留校想理解事件發展,但事故發展急速,才干犯此案,又由於年輕,在沒有預先計畫,也覺得對不起家人,還押一個月後也努力考試並獲良好成績,請求給予三份一折扣

D3法律代表稱同意報告,沒有補充

D4法律代表稱第四被告,是第三被告妻子,剛生產完,請考慮人道因素,讓她可照顧初生嬰兒及母親

D5法律代表稱被告報告內容正面,家人支持,希望法官考慮這些被告是年輕人,行使酌情權可以扣減刑期予以輕判

法官宣布休庭至11:30判刑
1050休庭

1132開庭
法官宣讀判刑理由書:大致除陳述控罪、案情外亦包括對大三罷、理大內的狀況、理大內的示威者一般的行動及各被告在理大閉路電視所攝到的行動(主要是搬運物品、交談及處理閉路電視鏡頭等)的描述,同時亦包括各被告人的求情內
其他要點簡述:

-法官不同意辯方大律師稱本案不牽涉預謀及精密計劃,認為事件一開始就是有人在互聯網上發起及呼籲
-又稱理大內的示威者有計劃地佔領理工大學
-法官亦非常詳細地描述了控方閉路電視片段中各位被告的行動;也比較陳俊邦案的內容認為本案各被告參與度高
-而D1的參與度也比其他被告高,所以量刑起點也比其他被告高
-考慮了各被告犯案時均是年輕
-審訊第一天前認罪才能扣減三分一

D1判刑35個月
D2 判刑38個月
D3 判刑37個月
D4 判刑36個月
D5 判刑38個月

123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傳D7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的網店:
現年32歲,家住粉嶺。大學畢業後從事電影幕後製作等freelance。2018年開了網店賣潮流玩物 。於平台shopline購買為網站頁面設計+付款+出貨記錄之服務,曾付13000。

2019年11月網店有售汽車用品,智能家居用品,露營和電子產品等。入貨主要來自淘寶,也有本地。2018和19年網店無員工。2019 年送貨方式:順豐,如要教學/安裝會親自揸車送貨。2019網店無實體地址,貨物會放在家。現時有實體地址。

11月18日下午兩三點起身。17號晚去玩至18號凌晨3,4點。平時畢業後也會夜闌人靜做修相剪片。當日起身後處理網店業務並要揸車出街處理三項事務。

▶️ 11月18日外出處理網店業務 + 途中把車泊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

- 第一項事務:約了 2100在長沙灣海麗商場拎貨,因訂了10個旅行風筒。此在一星期之前已約定。
- 第二項事務:約了21:15在何文田陶域道停車場,幫一名黃姓客人安裝車上儀錶,能讀取即時數據如水溫和車速,被告同日下午四點幾接到此落單,對方以visa網上付款。
- 第三項事務:約了2200做一項智能家居安裝工程,於油麻地廣東道永發大廈,為姚姓客人。安裝包括2個智能燈制+智能拖板 +智能暖風機。此為約11月8落的單,當日出去時未收錢,諗住安裝後才收

當日約2015離開家,當時女朋友知自己離家。同意自己衣着在臨時羈留區被拍下的照片和出門相若。唯當日出門有戴眼鏡,但相中無。由屋企到拎車用了15分鐘,2030開車。第2,3項事務的貨在家中取出到車上。

- 第一項事務:粉嶺到長沙灣駕駛路線:高速公路吐露港去沙田方向,經過青沙隧道,約2105海麗商場
- 第二項事務:去陶域道路線:海麗商場向前是長沙灣道,界限街往窩打老道天橋,2125到達陶域道停車場。當時客人已到達,被告指自己遲到因塞車。被告以膠撬進行安裝和設定,車上有膠撬此用品。約2145離開陶域道。客人有影相回圖俾自己表示滿意。
- 第三項事務:去永發大廈路線:因2018考車牌甩P 唔耐和唔熟旺角路,所以用google map。被告指Google Maps建議陶域道去窩打老道再去亞皆老街再去渡船街。但是不成功,因為亞皆老街有雜物封了入口位,之後再睇Google Maps的建議。當時被告在窩打老道亞皆老街交界, Google Maps建議往窩打老道向南,去彌敦道再去廣東道。

被告有跟從建議去窩打老道,路程順暢至楊震社會服務處,未到消防局,在南行線見前面車調頭,逆線經過行人斑馬線往北行線。被告不知道原因,有司機開窗向南行線司機講前面走唔到。被告見前方消防局很多車掉頭,自己也跟隨過行人斑馬線往北行線。所以被告便向了旺角方向,然後在廣華地盤對出馬路慢線停下,自己也怕違法泊車,但認為已經半年冇抄牌,抄牌風氣亦不盛行。

被告停車並想去永發大廈。於是睇Google Maps點去,但冇建議任何路線,估計行過去需時不耐。約2205被告手持貨物下車,原本約了2200 ,自己知道遲到便WhatsApp客人講需要遲到,落車時冇諗過要再約日子

被告在窩打老道和碧街交界泊車,並行入碧街向彌敦道行,路上見到有雜物,後行一條行人路,未出彌敦道。該行人路光線充足有一至兩間店舖開門。行到咸美頓街往一ampm店舖,即咸美頓街東,去了562對出斑馬線橫過彌敦道,彌敦道冇車見到不是很多人,他們在馬路行企,什麼衣着也有,有恤衫,冇留意有冇街燈

被告沿着咸美頓街直行,橫過砵蘭街上海街新填地街去了廣東道永發大廈。被告在附近快要到達時有問客人大廈是否需要密碼。在2215-20到達姚客人單位,並在廁所和廳安裝燈掣面板,並裝了兩個拖板和暖氣機。被告有叫姚客人開app戶口。問對方借了螺絲批安裝儀器。被告不知道(聽唔清邊個階段)加士居道或彌敦道有示威活動。被告及後收了客人現金。於2315-20左右離開

▶️為客人安裝後想返泊車處拎車回家 + 被捕

被告想拎返車返屋企,諗住由原來的路線去拎車。有行咸美頓街但冇行交通銀行嗰邊,去了大新銀行嗰邊,有橫過新填地街上海街和窩打老道砵蘭街。在砵蘭街之前,被告在行人路以WhatsApp回覆了姚客人 ,之後繼續行去彌敦道和橫過砵蘭街 。

在咸美頓街和砵蘭街交界有聽到彌敦道傳來叫囂聲,被告繼續行在咸美頓街行人路往彌敦道方向,亦都聽到好多聲。之後行至大新銀行未到轉角位,被告右邊彌敦道前方突然有200至300名黑色衣着有裝備人士由彌敦道衝出來。

被告感到害怕,並被人群撞低,由於衝力大令到眼鏡甩咗,背脊落地,亦執唔番眼鏡。被告表示不夠膽在人群中站起身,繼續瞓在地上,並用手保護頭部以免被人踩,續指有持續半分鐘以上很多人繼續跑。被告指左邊有人撲向自己令到自己碌咗一下變成面向地下,聽到:警察咪郁。對方撳住自己,有一路同對方解釋自己唔關事,但對方冇理會並把雙手反後上索帶。被告指有一路講自己架車喺前面,「拉我冇用㗎喎」,亦有問對方幫手拎返副眼鏡,但不獲理會。警察拉起了自己問行唔行到,之後警方在被告身後同向彌敦道行

▶️警察拉起被告和撳住階段
被告指身邊仍然有很多人並且嘈吵。模糊地見到有警察撳住人,感到害怕並想解釋但不成功。之後行去彌敦道碧街方向到A1出口闊巷位置,警察把自己交由另一警員處。被告有向該警員表示唔關自己事,但對方表示「冇時間處理你」。被告指出自己揸車需要戴眼鏡,因為近視和散光很勁。有一相同意影到被告在闊巷背後,見到被告面向鐵閘。被告被帶到闊巷是第一排,到達時冇乜被捕人士坐在該處。

▶️被捕後林朋友替被告在泊車處取回車
被告在地圖上以X記錄自己被人群撞低的位置,是在行人路上。就當日衣着顏色被告指冇特別意思。被告的車是案發前一兩星期內買的,價值四萬幾,爸爸和林朋友也有車匙。被告當時唔知道架車點處理,後來才知道林朋友從泊車位置拎返架車。林朋友知道車的位置因為被告工作時有iPad帶出街,當時的女朋友用find my phone 功能,知道iPad在廣華醫院位置和自己的位置。女朋友聯絡了林朋友幫忙去iPad的位置睇吓咩事。於是林朋友去了並把該車揸走,揸走之前有拍下照片告訴女朋友搵到部車啦。此相片男朋友亦有send俾被告。

▶️八達通紀錄+ WhatsApp訊息記錄處理
- 承認事實中,顯示被告的八達通在11月18日20:57:19在青沙隧道使用過。被告有兩部電話,解釋一部是私人用一部是公司。被告出差館後去了電訊公司出了相同號碼的電話卡,由於電話皆備檢取,被告有借電話使用,但被拘捕前的WhatsApp舊訊息則沒有了。
- 舊訊息如何處理:被告指出自己在開電話時會收到被拘捕之後未被讀取的訊息,此些訊息會移至新裝置中可見。並指出當中仍見到和姚客人的訊息問及有關安裝的問題。
- 就此次審訊,被告有聯絡姚客人並講自己情況,問對方能否保留WhatsApp記錄,對方答應。當被告索取相關證據時,對方有給予自己截圖記錄。

▶️文件册:
- 近期網店網址截圖同見案發日交收之汽車儀錶和暖風機產品 。shopline 交易記錄
- 網店交易: 可見陶域道停車場的黃客人選擇在粉嶺交收,被告解釋客人是求其揀,因不想選擇其他選項付多餘費用,所以當天才是實際面交地點,亦即是何文田停車場位置。亦顯示相關stripe交易編號。見支付服務供應商的相關內容。
- 黃客人回圖見軚盤相片中有被告網店貨品
- 姚客人的訂單,顯示HSBC PayMe,被告解釋自己冇設現金付款,對方WhatsApp問,告知對方可選擇PayMe或FPS,便能省卻額外收費
- 林朋友在2023年9月做了土地註册處查册,顯示姚客人是永發大廈一單位業主
- 被告駕駛執照顯示需要帶眼鏡才能駕駛
- Google Maps顯示陶域道停車場往永發大廈路線,此截圖為最近截取。被告同意當日所見路線便是如此顯示,確認會經窩打老道
- 2023年眼鏡保養書指有近視和散光,度數和2019年相約,被告認為度數是嚴重的
- 文件顯示2019年11月1日買車
- 有一電話截圖:由林朋友在2019年11月19日拍下被告車輛的照片。相中顯示左前轆附近有黃色線甩油和樹,並且見到地盤石壆有白水泥,車尾玻璃反光見到有一火炬物體。 在Google可實景睇到2019年10月情況並呈上 。可見該樹和黃色線甩油與石壆白水泥情況,就此對應朋友相片能夠證明曾經泊車在該處。亦見到有一大廈有火炬形狀物體,能夠解釋玻璃所反光見到的情況。
- 和姚的WhatsApp對話截圖,見到被告網店logo,亦顯示客人查問產品詳情。見被告告知對方要遲點和問取大廈密碼的對話。被告在案發當日被人群推跌前和姚客人的最後訊息紀錄是提醒對方要keep好張單作為保養。被告被捕後以另一部電話再開WhatsApp, 已經是姚問自己人體感應嗰啲易唔易整的相關產品查詢。(即早前被告所指被捕後未能以WhatsApp收取的電話訊息會在新的使用裝置上呈現)
——主問完 ——

📌控方指需時審視whatsapp對話截圖和交易記錄等。辯方反對,認為控方可下午問住d先,控指即使下午開庭最終都要去到翌日繼續,望明天才開盤問。明09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4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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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彭中屏法官
🕝14:30
👤陳(2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31灣仔 暴動)
👤梁(28)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00
👤林卓廷(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3個月 #申請撤銷保釋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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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陳(21) #答辯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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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0:00
👤區(57)🛑已還押逾1個月 #答辯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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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7/20]

🕙10:0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答辯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申請撤銷保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答辯

區(57)🛑已還押接近2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4月19日至10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2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影片,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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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1008 開庭

📌答辯:認罪

同意讀出修訂案情:
大意指在5個不同社交帳戶(3個Facebook 及2個 X)持續發佈具煽動意圖共二百八十則貼文,這些帳戶有朋友及追隨者可以看到。警方於網上巡查見到貼文及如《願榮光歸香港》音樂錄象並加上煽動文字,如天滅共產黨,打倒邪惡軸心共產黨,亦有其他錄象及貼文呼籲制裁政府官員及黑警,宣傳革命、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斬首獨裁者習近平、斬首李家超及其家人。警方調查後今年10月在其住所附近埋伏拘捕被告並進行搜屋,檢取了3部手提電話、3部手提電腦及2部桌面電腦,檢查後發現上述部份器材登入了提及之5個社交媒體帳戶,警誡下承認自己用手提電話之軟件filmmaker製作影片並發放,也同意所有貼文由自己一人於上述帳戶發放,知道自己行為已經觸犯國安法。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已呈交書面求情,同意發佈頗多訊息,但多是重覆性表達自己政見,大概只有14個內容,而帳戶朋友不多由四個至二百多,所發貼也不算多回應,被告知道犯法但不清楚其嚴重性,同意行為犯下國安法,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短期監禁。

1033 休至1058 作判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行為抹黑政府,領導人及政府官員,也煽動他人使用暴力,6個月內發出二百多個訊息,每天至少一個算是頻密,然而法官同意回應及轉載不多,其貼文感染力低,但內容全是個人製作並非單純轉發,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及求情後量刑以9個月作起點,只有認罪可扣減三份一。

1104 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志輝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女排
#答辯

陳(21)

控罪: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3年6月1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暢運道9號香港體育館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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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梁麗慖大律師

📌答辯:不認罪

雙方同意需先作審前覆核,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更改報到時間,控方反對減少次數,聽罷雙方陳詞法庭只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1日 1430 作審前覆核,期間批准更改報到時間,其他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提訊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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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 #黃志遠大律師

雙方指今天可以答辯。

📌答辯:不認罪

雙方商討認為須作審前覆核及估計要10天審期,以中文審訊,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專家)。

案件押後如下:
2024年9月11日 1000 作審前覆核
2024年11月18日 1000 開始作十天審訊。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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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答辦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 1430 作答辯,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20]

上午內容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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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開庭]
📌傳D7作供

🔹控方盤問

被告對由11月11日理大開始被佔據,附近有堵路有少量認知,知道被佔領。

網店產品截圖中之wifi智能開關和姚客所購之相同。被告同意大小和office/家用相若,但能以Wi-Fi遙控。同意安裝工程是以螺絲批固定並把電線駁好。

文件冊見shopline 為被告網店服務之電腦打印交易紀錄。被告解釋服務不包為網店做銷售紀錄,從中不能看到2018-2022 之銷售情況 。控問2018開店生意如何,答開店後麻麻哋,續答19年 1 月至案發生意不好。皆講唔到當中銷售金額

控指文件册未見商業登記。被告解釋2018無拎至19年案發前也無,續指後於21-22年拎,控問何解 - 答無原因,亦同意控指文件册睇唔到網店係由被告經營一說

11月18外出處理網店之三項業務:
首先約了 2100在海麗商場拎之貨物為網店之物。同意文件册無相關文件+此事項屬憑記憶。

第二項事務約了21:15在何文田陶域道停車場幫黃客人安裝車上儀錶。文件册提供了一張訂單明細,付款為信用卡經stripe 收取。控指shopline供服務予被告,何解此會由stripe 而不經shopline。被告解釋兩者有合作,因shopline 無付款平台。控指文件册無此stripe 交易記錄。被告指有並指由手機截圖,同意無stripe 印出之交易記錄。同意黃客人之訂單明細是網店列印的。控指當中只見落單及已付,但無寫何時完成貨品交易。被告指控方可以咁理解。

就客人回圖相片,被告忘記以什麼形式send 俾自己,同意睇唔到張相幾時影。

被告完成第三項事務即姚客人的安裝後,沿咸美頓街往東,在彌敦道附近被人撞跌,控問除眼鏡外,仲有無野俾人撞跌,答無+當晚只掉了車和眼鏡。

被告失聯後助取回車的林朋友:自中學認識,案發時認識了十幾年,之間有見面係好朋友。

被告的車註冊登記人係爸爸,答控無咩原因,買保險平d 。保險費則和林朋友一人一半。買車錢自己俾,林則俾停車場錢,至少頭一年都係。續答父親身為爸爸有車匙好正常,林朋友有車匙因為大家夾錢,同意雙方認知係共同擁用該車。控問1118前泊在哪,而林又住邊,答自己家附近有停車場,林同住粉嶺。被告指自己用車不會告知林,對方則會。

被告答控指車無設定位儀器,解釋無此需要。就被告女友有find My iPhone功能搵到被告車上的iPad位置,指林朋友做不到此動用。續解釋iPad在車上是方便工作,內有SIM卡

姚客人:控問及案發前之相交。被告答案發前十幾日認識對方,無見過面,客人關係,不知對方幾歲。同意姚客人此訂單明細為被告網店列印。內列出三項智能產品:智能開關,電拖板和暖風機。

11月18約2205被告泊車在窩打老道廣華醫院對出並行去永發大廈 - 姚客的住所。有叫對方開app以控制智能產品。智能開關的安裝要用上螺絲批和接駁電線。控問拖板是否都係一般安裝。被告答拖板需要設置Wi-Fi,電話亦要設程式,暖風機要轉英規電線,寫程式和連Wi-Fi。控質疑連接不是應該用品牌產品和簡單設定。被告答如果只是加Account便簡單但如果功能上有要求則不是。

控問是否同意留在姚客人家的時間為約數。被告回覆自己有睇WhatsApp所以記得時間,控方質疑被告自己本身唔記得,被告重申記得因為都唔少嘢做。

被告同意上姚客家中前知有此些安裝。同意訂單明細中沒收取安裝費,但被告指不是免費,自己有同對方溝通費用為500,但忘記在哪作此溝通

就牆上電源開關安裝,被告同意自己冇相關執照,不清楚是否合法。控方質疑做生意冇理由唔查清,被告答唔識做,同意控指有權限可以做 同 唔識做有分別。

控方質疑被告其實有否做安裝,為何費用不寫在訂單明細內。被告解釋不能後加。控指可開多張,被告回答冇此需要+對方亦冇問。控質疑做生意不需記錄的做法,被告解釋剛開網店行政上粗疏。

就被告冇帶螺絲批前往安裝一事。被告解釋基於社會事件,如可不帶則不帶,自己有問姚客人有冇螺絲批,但忘記此溝通之方式。控質疑被告不肯定該螺絲批是否適合,被告答普通螺絲批都做到,並因對方話有,不同意控所指不能100%肯定適合使用。

就被告指因社會事件所以刻意唔帶螺絲批。被告續解釋女朋友告知自己此舉會引起麻煩。控質疑螺絲批對被告而言是必需品,加上有適當解釋為何會害怕。被告指是避免。就安裝電掣,控方問螺絲在哪裏。被告答冇帶因會用返取出之螺絲。控方質疑如此被告只帶螺絲批不會被誤解。被告指出自己安裝完後身上沒有了該產品,只有螺絲批的情況令人有考量。不同意控方所指刻意唔帶,並指無需要。就絕緣手套,被告解釋打走咗電便不需,理解控方所指基於安全理由是需要的,自己以為打走個電便可以。

控問被告有否學電力安裝,證書或正式訓練。被告指有在大學有學接電線,冇證書但有相關知識,同意自己冇合法資格。

就被告如何帶產品外出,被告指自己用手抽膠袋。控問何不用背囊。被告解釋小學之後無咩過。

控指如往姚客人的家不應逗留1小時。被告解釋1小時對自己有經驗來說已算快,指智能工程好多野要做,不同意1小時是自己認知上的時間。不同意離開姚客人家中不一定是主問所指2315-20,不同意控所指能早點。

控問案發至今有否和姚客人再作交易 - 答無 。同意對方有在WhatsApp問自己人體感應智能產品事宜。控指就截圖顯示, 11月22之後有電話聯絡,被告解釋當中沒有交易,11月22最後兩個通話記錄內容為告知對方自己於安裝工程後被捕,請對方留下截圖並為自己作證,對方答應。該次聯絡後到最近一個月內二人才再有聯絡。

控方接問11月22後對方有否截圖send俾自己。被告答冇,並叫對方先保留起。控質疑何不叫對方先send。被告解釋冇諗事態發展,認為會好快冇事,而對方亦答應了自己。控指被告被鎖手扣並集體拘捕不是大事件嗎。被告解釋律師曾叫自己放心,而自己對這些事冇認知。控指叫姚客人send俾自己會更理想,被告答冇咁做,因為對方早已確切答應了自己。控方質疑對方只是客人不怕會失聯或對方刪除了嗎。被告回答自己幾年後檢討翻,同意控方所說,解釋當時冇諗過對方失聯和假設,同意可處理得更好。

自該次聯絡後,下一次便是一個月前聯絡了姚客人。控方問被告是否記得原本此審訊是在2022年進行,為何沒問姚客人。被告答記得,但法律意見無此傾向,認為對方客人身份如不需打攪就盡避免。控再問是否案發至今冇聯絡。被告指自己無法律知識,在無法律意見下唔敢對將有可能成為辯方證人的做呢啲嘢。控質疑何不問律師,辯方反對並指此盤問有可能違反保密協議。被告反對控方指自己冇問律師。

就被告替姚客人安裝完後沿咸美頓街往東,近彌敦道還在咸美頓街位置時被人群撞倒,相信有一名警察撲向自己致面朝地。

控方問撲向自己和帶往闊巷交另一新警員處理的階段幾長 - 答不清楚。控方問是否該名撲向自己的警員在自己後方+冇眼鏡所以見不到其容貌,直至把自己交由新警員處理都見不到。被告確認。控質疑交由新警員處理時,為何不轉頭看身後的警員。被告指急着同該新一名警員解釋自己情況,不認為需要望番原先係邊個撳低自己

被告指被人群撞低後被警員撲向的位置地圖標誌為X,與咸美頓街和彌敦道交界相近。控方指被告跌低後被撲向自己的警員帶到闊巷位置,期間睇不見撲向自己的警員容貌是因為沒有發生。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早前A20速龍警員作供指在彌敦道北行線左轉咸美頓街西大約八米截停一名人士非被告,被告同意。控方續指A20指稱冇其他警員截停其他人,被告同意記得此證供,不同意控方所指於被撞跌的位置有警員撲向自己並帶到闊巷不是事實一說

控方指出片段顯示被告在闊巷中較入一點位置,較近碧街以西即地鐵出入口方向。播放閉路電視p007g:

顯示碧街西實時為2326,控方請被告留意闊巷。被告提出表示留意到睇完片段後自己是在巷中再近中間的位置。

控方指出闊巷近彌敦道有電筒照,並表示顯示到速龍出現相關情況 -233342見有警員持電筒 。2326-2333 能見闊巷有警員和消防員冇其他人,被告指就片段所顯示同意。23:33:42-57 控指窄巷有人行出來,並坐在廣豐找換店,被告回答畫面太朦,控方表示此情況有其他片段能顯示。23:35:30 控方指闊巷沒有被制服的人出現,被告表示片段角度太斜睇唔到;控方表示再播,指233542仍然見不到闊巷有被制服人士在該處

被告提出闊巷是否兩邊通,一邊是碧街一邊是彌敦道,問控方是否在問單睇一邊有冇人進入巷內,續指自己片中見到有些燈光似乎有影在郁動。

控指233540 - 44見到窄巷有人舉高雙手往闊巷,被告回答好似有,亦見到控方所指233626有一排人面向安利大廈和in and out。控方指出23:35:43 可見是由窄巷往闊巷的+23:36:40見到in and out附近有人踎低,被告回答理解控方所指,但不同意所指當中一人是自己,亦不同意警方把闊巷較清空至23:35:43把人帶至闊巷踎低,指出辯方太片面亦不是自己所經歷的

控方指被告早前澄清自己在闊巷中的位置是較中間 ,指此項澄清是因知控方會播片顯示窄巷人群往闊巷的情況。被告不同意並指控方當時播片冇問自己。
控指被告是由窄巷往闊巷內,被告回答以自己經歷和警員早前所形容闊巷情況都不是如控所指。控問是否同意片段23:27仍然有人前往窄巷。被告回答認為此解釋自己早前所講自己在闊巷身邊越來越多人坐下的狀況。控方質疑被告連邊個帶自己由跌低的地方到闊巷都說不出是沒有發生過,並指出冇可能見不到對方。被告回答記得警員有蒙面,自己冇眼鏡加燈光昏暗,睇唔到係正常。控反指連對方衣着都睇唔到。被告答自己冇質疑過對方警察身份。控問踎低後是否沒有轉過地方。被告回答審訊中已有顯示叫人企起身因唔夠位

文件册:
就林朋友於11月19日為自己車輛拍下的照片+Google 2019 實景截圖。控問是否想以此截圖去顯示楚朋友的相片是在19年11月19所影。被告解釋自己用意是想講當年係點,為節省法庭時間,所以預備此些資料作對比。

控指Google歷史照片,除了截圖所顯示的19年10月, 2021年年中都有。被告指冇對比2021年,因只想指出19年情況 。控指相中所顯示2019年的地盤至2022年頭都有。被告回答唔清楚。 控方指出此舉是否被告擔心法庭不相信朋友所拍的照片,被告回答不需要擔心,只是比手頭上的資料予法庭。

控問林朋友拍下照片的截圖當中顯示之時間是否能由使用者設定。被告回答應該不可以改變時間,不同意控方所指顯示時間不能夠轉變是錯的說法。被告繼續回答指2019年11月17日的WhatsApp對話,擁有者應該不可以轉換時間,不同意控方所指此說法有錯。

就2019年11月18日和姚客人之對話,被告在內表示在何文田前往中會遲到,叫對方俾多次地址自己。控方問是否想藉此表示自己有對客人作查問。被告回答問客人地址會快過自己搵。控方質疑地址已經在訂單明細中顯示,被告解釋該單在車尾箱,如要查看需返摷車尾箱搵貨物出來睇,同意問客人此問題時自己在揸車。不同意控方所指對話像寫給第三者睇,並指出有溝通好正常。

控方指出警察在被告身上冇找到車匙。被告回答警察有俾番自己,亦有告知對方自己全身只有車匙,續指對方亦沒有檢取現金。控方指警署搜身時有記低身上物品,被告回答只有部份有 。控方問被告是否當時已經知道,被告回答警察給回自己銀包車匙。 控方質疑即使這樣也會有記錄,被告回答見不到。控方指會有書面記錄並需要簽署。被告問控方能否看回該紀錄。

控方給被告該記錄查看並問有冇印象。被告回答冇見過。辯方反對此文件指冇披露過。控回只是被告想睇,辯方指真確性需要被確認。雙方決定休庭睇此文件。

下午1430 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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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就午飯前控方給被告所查閱有關身上物品之書面紀錄,辯方反對以此作盤問,理由大概如下:

- signature of receiver & detainer 簽署的自願性+是否同一時間
- 頁面標記弟正本,但辯方指收到的是其Digital copy
- 不知道就財物歸還羈留者的簽署是由法庭人員還是警署羈留室所簽
- 唔知道是否所有物件歸還被告
- 副本中有頁數冇副本二字
- 副本中第一頁有兩個窿,第二頁則沒有,其他也有頁面出現類似問題
- 正本第二頁的發還財物日子和時間未有填寫
- 見證人處也沒有填寫
- 警員簽署不一,不知是否由同一名所簽
- 早休前無指文件來自unuse bundle
- 即使為unuse bundle,突然拎出來不恰當 - 不知自願性+完整準確性
- 不清楚簽署日期時間地點和見證人
- 以digital copy 盤問乙公平

控方指有正本,其餘問題要5分鐘 break 後再表態 。小休後,控方表示在唔認同辯方陳詞基礎下不繼續使用此文件。控方繼續盤問。

控方問及在油麻地被截停至大到警署時身上是否冇車匙。被告不同意並指被警員帶入THA所拍的影片中能夠看見自己的車匙。

控方問是否冇現金。被告回答有$2000在銀包內,當中亦有身份證。同意當日客人以現金支付自己,答忘記該1950銀碼由什麼鈔幣組成,控問找續金額及有冇硬幣,被告指太仔細忘記了。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當日衣着沒有網店名稱或字句,亦同意由截停到警署身上冇任何相關網店的東西。

控方問及有否給姚客人收據,被告回答收據在客, 因自己會列印收據連同貨品給客人,即是被告在訊息中叫對方留單保養的便是收據。

控方問有否保留收據副本 - 回答有以soft copy形式保留。控方質疑被告在文件冊所指為收據的是訂單明細。被告解釋他是網店新手,會接受此文件為收據,如果客人想以此正本作為保養,自己亦會受理。

被告回答指姚客人沒有副本,控方質疑對方如何知道下了單。被告回答自己看到訂單後便WhatsApp對方,就控方所指客人不能搜尋白紙黑字作確認一事,被告表示好似冇此功能。

同意控方所指安裝費未有在訂單明細中顯示,被告不認為有問題,並指當時冇做實收收據,對方也冇要求。同意控方所指做生意有收據好正常,唔同意冇收據是因為自己當日並沒有進行安裝工程。被告回答2019年11月前在粉嶺冇見過姚客人。

控方指出被告18號在咸美頓街近彌敦道被警察截停後帶往闊巷一事並不準確,被告是掩飾自己在寶寧大廈對出彌敦道上與暴徒一起,被告是逃跑到窄巷並被困在內,及後才被帶去闊巷第一排人士當中。被告皆不同意。

控方續指出即使被告18日當日有去永發大廈做安裝工程,都會有足夠時間參與彌敦道之暴動。控方指被告想營造假象出現在咸美頓街,為開脫自己嘅證供亦不可靠可靠。

法官想了解控方指電話指(截圖內的照片拍照時間?截圖時的時間?)設定可改的基礎
控:呢刻證供上未有

官指控方無作出相關指出/提議。控問被告有關截圖問題。被告同意不能確認其時間和日子的準確性,因截圖不是由自己所做,就時間上不能修改是說出自己的意見。被告續指認知冇可以修改的空間。就控所指不肯定自己的認知適用於所有電話方面,被告答冇此等相關知識

🔸覆問
- 網店2018年於shopline交易記錄曾升級至一個月千幾蚊,一次過買12個月送兩個月,所以可見當中有一筆大額交易在內
- 被告會理解單據付款的時間為銷售的一刻
- 就被告早前曾指丟失了眼鏡和車,被告解釋此形容因自己拎唔番架車,所以大機會被拖走
- 被告女朋友有Find My iPhone功能,但林朋友並沒此權限
- 第一次見姚客人是在11月18日,在此之前略知對方家中因曾有視像對話,被告忘記該程式名字,指睇到對方家中的電掣係點
- 姚客人用app當中一些功能不是連Wi-Fi就得,被告解釋要寫程式,例如該以電話設置時間30分鐘關掉一電器開關掣,此是全自動的例子。另解釋電話會存自己位置,程式可以開啟家中裝置,此設定是由被告所負責
- 被告表示對電工牌照相關法例的知識上有了解,但法律上沒有
- 就落車為何不以背囊袋貨品,被告指暖風機的盒較大,背囊不夠位
- 就被告早前所指2019年至2023年11月沒有與姚客人聯絡,控方指出當時原本審訊是在2022年一事。辯方指出如不是COVID,此審訊是在2022年3月開始,問被告當時有法律意見下會否選擇作供和傳姚先生作證人。被告回答皆不會。
- p707 上中見被告穿深藍外套和深綠褲。並回答辯方律師指當時所穿的中間有紅色logo的黑色T恤,現在自己的袋內,當時警員冇檢取。
- 當時的錢在銀包內
- 播出被告指THA片段內看見自己掛着車匙的片段,被告指腰側掛的便是車匙,

📌原定上午會完D7 盤問+下午傳D7兩名證人,昨天雙方亦已知當中一名證人明天(星期五)未能出庭。唯D7之盤問延至今日下午還在進行中,終在D7辯方覆問後未有足夠時間開始傳召D7兩名證人。

明天11:30會先傳一名證人 。星期一才傳D7 另一餘下的辯方證人。接着才開展D8 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