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4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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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11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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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區(5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嚴(20) 與 🐶麥永祥及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803黃大仙 襲警;嚴(20)指警員麥永祥在看管他時對其襲擊及施刑,違反法定職責及《人權法》,故向麥永祥及警務處處長索償,並要求法庭下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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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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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11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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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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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鄭,鍾,何(18-28) #續審 [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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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區(5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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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嚴(20) 與 🐶麥永祥及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803黃大仙 襲警;嚴(20)指警員麥永祥在看管他時對其襲擊及施刑,違反法定職責及《人權法》,故向麥永祥及警務處處長索償,並要求法庭下令賠償。)
【12月0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9/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8/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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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9/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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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20]
上午進度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傳召PW26 匿名速龍S大隊主管 A? 警司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成,速龍成員頭頂或身上有紅、綠或藍燈,證人講述到場由碧街東面衝出後情況,自己拘捕非本案兩名人士,小隊作出截停拘捕後將各人移交在場警員處理。
-PW26 作供完畢-
⏺️傳召PW27 匿名速龍S小隊A20警長 作供 (制服非本案被告)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為速龍小隊成員,乘坐第二輛小巴2322時在廣華醫院停下。證人之車在碧街逆線向彌敦道行,2325 收命令在碧街近東方街下車作拘捕行動。當時見到過百黑色衫褲示威者在彌敦道馬路上向北跑於是上前追截,自己是第一人衝出,PW27走出彌敦道南行線轉右向北追截,跨過路中央到北行線,度見到有一班人在逃所以再進入咸美頓街西8米停下再回身阻止人從彌敦道北行線逃跑。其後見不少人仍向彌敦道北面逃走,有2隊員在彌敦道咸美頓街設立防線,自己發現一名灰色頭盔戴豬咀及護目鏡姓郭男子(非本案被告)正向北跑於是將其制服,手持打火機被丟地上,之後2329時自己將他帶去九龍行外,最後11月19日00:34時自己將疑犯帶去寶寧大廈外THA交其他人員看管,未有看到有同事從北面押解拘捕人士,之後自己亦跟速龍小隊離開現場。要求下在地圖劃上自己追截路線、制服敦姓人士(非本案)及封鎖線位置。
🔸盤問
D7代表
-主問在地圖上之下車後追截路線,同意自己乘第二輛車,下車時-有同事已落車在前。
-制服敦姓人士時該人丟下火機,不知手持火機打算作甚麽用途,因他想逃走所以有使用武力
-同意彌敦道562號是一商場,冇留意示威者有否也在用卡板做防線
-控制姓郭人士估計約2分鐘,因只有自己一人怕有危險所以帶去九龍行
-P0183 截圖中 控制疑人位置在右手邊看不到之位置,曾見到有人跌低,不知是消防員定其他人士。
🔹沒覆問
-PW27 作供完畢-
⏺️傳召PW28 匿名速龍S小隊成員A8 警長 作供 (拘捕非本案被告)
🔹主問
18日2322時到廣華醫院,2325下車沿碧街行人路跑去彌敦道,路上有人縱火及扔磚,自己在碧街路口旺角大樓見有二三百人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面,自己見一名肥胖黑衫褲戴豬咀眼罩男子在南行線跑向A2出口側巷仔, PW28上前截停被雙手推開,糾纏中2人跌地,最後成功制服,疑人頭部流血意識昏迷,於是召救護人員幫手,最後2346押送該疑人上救護車去伊利莎伯醫院,事後知道有設立醫療區及拘留區。證人在地圖上指出制服疑人位置。
🔸沒有盤問
1326完庭,今天由於雙方律師下午另有案件,今日下午不開庭‼️
📌案件管理
餘下2名匿名證人估計半天可完成,之後可傳召非匿名證人,主控知道明天下午法官會處理另一案件,盡量會配合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20]
上午進度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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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6 匿名速龍S大隊主管 A? 警司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成,速龍成員頭頂或身上有紅、綠或藍燈,證人講述到場由碧街東面衝出後情況,自己拘捕非本案兩名人士,小隊作出截停拘捕後將各人移交在場警員處理。
-PW26 作供完畢-
⏺️傳召PW27 匿名速龍S小隊A20警長 作供 (制服非本案被告)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為速龍小隊成員,乘坐第二輛小巴2322時在廣華醫院停下。證人之車在碧街逆線向彌敦道行,2325 收命令在碧街近東方街下車作拘捕行動。當時見到過百黑色衫褲示威者在彌敦道馬路上向北跑於是上前追截,自己是第一人衝出,PW27走出彌敦道南行線轉右向北追截,跨過路中央到北行線,度見到有一班人在逃所以再進入咸美頓街西8米停下再回身阻止人從彌敦道北行線逃跑。其後見不少人仍向彌敦道北面逃走,有2隊員在彌敦道咸美頓街設立防線,自己發現一名灰色頭盔戴豬咀及護目鏡姓郭男子(非本案被告)正向北跑於是將其制服,手持打火機被丟地上,之後2329時自己將他帶去九龍行外,最後11月19日00:34時自己將疑犯帶去寶寧大廈外THA交其他人員看管,未有看到有同事從北面押解拘捕人士,之後自己亦跟速龍小隊離開現場。要求下在地圖劃上自己追截路線、制服敦姓人士(非本案)及封鎖線位置。
🔸盤問
D7代表
-主問在地圖上之下車後追截路線,同意自己乘第二輛車,下車時-有同事已落車在前。
-制服敦姓人士時該人丟下火機,不知手持火機打算作甚麽用途,因他想逃走所以有使用武力
-同意彌敦道562號是一商場,冇留意示威者有否也在用卡板做防線
-控制姓郭人士估計約2分鐘,因只有自己一人怕有危險所以帶去九龍行
-P0183 截圖中 控制疑人位置在右手邊看不到之位置,曾見到有人跌低,不知是消防員定其他人士。
🔹沒覆問
-PW27 作供完畢-
⏺️傳召PW28 匿名速龍S小隊成員A8 警長 作供 (拘捕非本案被告)
🔹主問
18日2322時到廣華醫院,2325下車沿碧街行人路跑去彌敦道,路上有人縱火及扔磚,自己在碧街路口旺角大樓見有二三百人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面,自己見一名肥胖黑衫褲戴豬咀眼罩男子在南行線跑向A2出口側巷仔, PW28上前截停被雙手推開,糾纏中2人跌地,最後成功制服,疑人頭部流血意識昏迷,於是召救護人員幫手,最後2346押送該疑人上救護車去伊利莎伯醫院,事後知道有設立醫療區及拘留區。證人在地圖上指出制服疑人位置。
🔸沒有盤問
1326完庭,今天由於雙方律師下午另有案件,今日下午不開庭‼️
📌案件管理
餘下2名匿名證人估計半天可完成,之後可傳召非匿名證人,主控知道明天下午法官會處理另一案件,盡量會配合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區(5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4月19日至10月16日首尾2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影片,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指所有警方調查已經完成,可以準備答辯。辯方指上星期剛收到文件指需時提供法律意見,意向將會認罪,申請押後獲批,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 1000 作答辯,如有求情文件須在12月12日1600時前交到法庭,🛑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區(5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4月19日至10月16日首尾2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影片,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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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指所有警方調查已經完成,可以準備答辯。辯方指上星期剛收到文件指需時提供法律意見,意向將會認罪,申請押後獲批,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 1000 作答辯,如有求情文件須在12月12日1600時前交到法庭,🛑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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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0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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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30
👥黃,莫,明,鄭,伍,謝,林,施,梁,張,陳(17-26)🛑莫已還押逾8個月;鄭,林,施,梁,張已還押逾3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 #裁決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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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30
👥黃,莫,明,鄭,伍,謝,林,施,梁,張,陳(17-26)🛑莫已還押逾8個月;鄭,林,施,梁,張已還押逾3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 #裁決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4張(23)/ A15:陳(24)
🛑莫已還押逾8個月;鄭,林,施,梁,張已還押逾3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法庭表示押後期間,各辯方已經呈交了書面陳詞,有沒有人有其他補充?
⏺控方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補充,想強調CAAR1/2023案的判決理由書提及判刑不少於36個月。
⏺D1、D8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法庭採納CAAR1/2023一案的量刑起點;此外,被告於11月收到課程證書,考取了優質成績,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2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D5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法庭參考CAAR1/2023一案判決理由書。
⏺D7
採納書面陳詞,有些少補充。CAAR1/2023一案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逃離者較主動襲擊者的罪責輕點,應該少過3年。而DCCC203/2022一案,法官以6年作量刑起點,但當時並沒有CAAR1/2023上訴案。此外,被告成功更生,也考獲法律學位和PCLL,希望因法庭可以減刑。而被告於PTR 承認控罪,應該可以得到20-25%扣減,希望法庭可以多點扣減折扣。
⏺D9
補充書面陳詞中提到CAAR1/2023一案的因素,關於暴動,採納書面陳詞部分,而關於管有無線電通訊,希望建議罰款處理。
⏺D10
採納書面陳詞和CAAR1/2023一案的裁決理由書,希望能夠輕判被告。
⏺D11
強調CAAR1/2023一案的裁決理由書第46段中的補充,其他採納書面陳詞。
⏺D12
回應主控,CAAR1/2023一案中上訴庭表示不少於36個月,認為在其裁決理由書第46段中,應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包括不是主動襲擊警方,所以可以採納量刑低的起點。
法庭詢問, CAAR1/2023一案的被告離開暴動範圍,離開科學館換衣服的情節,本案沒有相關情節?D12認同。辯方認為可以推論3年為合適的量刑範圍。
此外,辯方強調D12在第一個法庭要求答辯的日子已承認控罪,希望可以有1/3扣減。
⏺D14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關於控罪3,希望法庭考慮量刑總體性,可以部分同期執行。
⏺D15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考慮CAAR1/2023一案量刑起點,輕判被告。
================
案件押後到2024年1月19日10:30判刑,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4張(23)/ A15:陳(24)
🛑莫已還押逾8個月;鄭,林,施,梁,張已還押逾3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法庭表示押後期間,各辯方已經呈交了書面陳詞,有沒有人有其他補充?
⏺控方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補充,想強調CAAR1/2023案的判決理由書提及判刑不少於36個月。
⏺D1、D8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法庭採納CAAR1/2023一案的量刑起點;此外,被告於11月收到課程證書,考取了優質成績,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2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D5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法庭參考CAAR1/2023一案判決理由書。
⏺D7
採納書面陳詞,有些少補充。CAAR1/2023一案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逃離者較主動襲擊者的罪責輕點,應該少過3年。而DCCC203/2022一案,法官以6年作量刑起點,但當時並沒有CAAR1/2023上訴案。此外,被告成功更生,也考獲法律學位和PCLL,希望因法庭可以減刑。而被告於PTR 承認控罪,應該可以得到20-25%扣減,希望法庭可以多點扣減折扣。
⏺D9
補充書面陳詞中提到CAAR1/2023一案的因素,關於暴動,採納書面陳詞部分,而關於管有無線電通訊,希望建議罰款處理。
⏺D10
採納書面陳詞和CAAR1/2023一案的裁決理由書,希望能夠輕判被告。
⏺D11
強調CAAR1/2023一案的裁決理由書第46段中的補充,其他採納書面陳詞。
⏺D12
回應主控,CAAR1/2023一案中上訴庭表示不少於36個月,認為在其裁決理由書第46段中,應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包括不是主動襲擊警方,所以可以採納量刑低的起點。
法庭詢問, CAAR1/2023一案的被告離開暴動範圍,離開科學館換衣服的情節,本案沒有相關情節?D12認同。辯方認為可以推論3年為合適的量刑範圍。
此外,辯方強調D12在第一個法庭要求答辯的日子已承認控罪,希望可以有1/3扣減。
⏺D14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關於控罪3,希望法庭考慮量刑總體性,可以部分同期執行。
⏺D15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考慮CAAR1/2023一案量刑起點,輕判被告。
================
案件押後到2024年1月19日10:30判刑,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裁決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 #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裁決速報:
D1 所有罪名不成立❌
D2所有罪名不成立❌
D3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4所有罪名不成立❌
D5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6 所有罪名不成立❌
D7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8 所有罪名成立‼️
📎暴動罪考慮
現場是否發生暴動?本案一條控罪控方指是在4個不同地點。法官指案件地點主要在莊士敦道80米,當中有多條橫街,呈堂影片所見不同地點不同時段確實有很多事情發生,明顯地可分成3個暴動
1)皇後大道東 春園街/合和中心
2)莊士敦道前段 近分域街
3)莊士敦道後段 近菲林明道
本案控罪涉及莊士敦道前段暴動,各人是否參與法庭會根據控方證人及辯方供詞每人獨立處理。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各人作出任何行為,依賴法庭以環境證供考慮是否可作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即各人衣著、衣物、裝備。截停細節因已經相隔4年,庭上證供有不一致,法庭對控方指出有逃跑不會依賴。但2019年時攜有眼罩,防毒面具、風鏡在暴動地點逗留是主要考慮,尤其被告管有之數量。
D1衣物同一般示威者不同,控方證據簿弱,而其本人及友人作供可信。
D2全身黑色衣物,有防毒面及風鏡,是唯一住在暴動現場附近被告,也提供哮喘醫療紀錄,作供之行山說法有相片呈堂及之後買外賣說法並非不合理,最可疑只是防毒面具及風鏡,未有進一步物品,不能排除行山說法
D3身穿黑色衣服,身上之物品如3個豬咀、16個過濾器,多副泳鏡、風鏡等均多於一個,另外亦有對講機,絕不可能是途人,合理推論裝備供應者。
D3-妨礙司法公正
所乘竉物專機只得被告沒有帶同寵物,價值十萬元,也在聲明書填上逗留6個月,離港前申請三十多萬貸款,合理推論是D3購買機票意圖不回港
D4 同D1 情況有些相似,雖有黑色衫褲、手套及口罩,但沒有示威者常見眼罩面罩,作供有解釋手套是清理現場,被捕時在袋內,其身上白紙吻合作供提及摺紙鶴,其在場原因非完全不合理。
D5 被捕時頸掛防毒面具連過濾器,穿上面巾,手袖,手套,護目鏡,腰間掛有十條索帶,非常可疑。其行山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提供相片只是之前所拍,所穿鞋也是薄底布鞋不是行山鞋同其早前照片不同,其後指灣仔找的土去中環在堵路環境也不合理。被捕身上風鏡同其提供2016年所拍照片所戴上明顯不同,意圖漁目混珠。索帶如所作供稱袋內跌出正常應放回而非掛在腰,合理推斷是到場壯士聲勢。
D6 被捕時上衣非黑色,灰色雨傘可作推論有限。口罩作供指因工作接觸客人,行走路線非最直接也非不合理。對現場環境不是一無所知,作供指見人用雨絲縛燈柱不作隱瞞,不可非除其經過現場之解釋。
D7 全身黑色衣物,頸上有黑面巾,手戴黑灰色手套,身上有3個防毒面具,一個濾罐,一個防風鏡一卷厚膠紙,算是全副裝備,同D5相似。作供指3個防毒面具有2個予家人在家中使用,而手套是家中維修用法庭不接納說法,排除其是途人說法。
D8 除了鞋,算全身黑色衣物,袋內有596條索帶及泳鏡,作供指出現因先去維園,車卻泊灣仔非銅鑼灣,之後再去灣仔教會,三人不同時間去不同地點之泊車位置非常奇怪,其行程如去維園、灣仔教會輔導太多巧合,說法是開脫借口。法庭身上大量索帶不可能會有人帶同身上又隨地扔掉,巧合被D8太太以環保意識拾起交D8不可信。身上物品及衣物可推動參與暴動。
各人蒙面罪因沒證據現場全程戴上或因證人供不一全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 1000 作判刑,求情文件本星期五前交法庭。🛑期間D3,D5,D7及D8須要還押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裁決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 #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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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D1 所有罪名不成立❌
D2所有罪名不成立❌
D3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4所有罪名不成立❌
D5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6 所有罪名不成立❌
D7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8 所有罪名成立‼️
📎暴動罪考慮
現場是否發生暴動?本案一條控罪控方指是在4個不同地點。法官指案件地點主要在莊士敦道80米,當中有多條橫街,呈堂影片所見不同地點不同時段確實有很多事情發生,明顯地可分成3個暴動
1)皇後大道東 春園街/合和中心
2)莊士敦道前段 近分域街
3)莊士敦道後段 近菲林明道
本案控罪涉及莊士敦道前段暴動,各人是否參與法庭會根據控方證人及辯方供詞每人獨立處理。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各人作出任何行為,依賴法庭以環境證供考慮是否可作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即各人衣著、衣物、裝備。截停細節因已經相隔4年,庭上證供有不一致,法庭對控方指出有逃跑不會依賴。但2019年時攜有眼罩,防毒面具、風鏡在暴動地點逗留是主要考慮,尤其被告管有之數量。
D1衣物同一般示威者不同,控方證據簿弱,而其本人及友人作供可信。
D2全身黑色衣物,有防毒面及風鏡,是唯一住在暴動現場附近被告,也提供哮喘醫療紀錄,作供之行山說法有相片呈堂及之後買外賣說法並非不合理,最可疑只是防毒面具及風鏡,未有進一步物品,不能排除行山說法
D3身穿黑色衣服,身上之物品如3個豬咀、16個過濾器,多副泳鏡、風鏡等均多於一個,另外亦有對講機,絕不可能是途人,合理推論裝備供應者。
D3-妨礙司法公正
所乘竉物專機只得被告沒有帶同寵物,價值十萬元,也在聲明書填上逗留6個月,離港前申請三十多萬貸款,合理推論是D3購買機票意圖不回港
D4 同D1 情況有些相似,雖有黑色衫褲、手套及口罩,但沒有示威者常見眼罩面罩,作供有解釋手套是清理現場,被捕時在袋內,其身上白紙吻合作供提及摺紙鶴,其在場原因非完全不合理。
D5 被捕時頸掛防毒面具連過濾器,穿上面巾,手袖,手套,護目鏡,腰間掛有十條索帶,非常可疑。其行山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提供相片只是之前所拍,所穿鞋也是薄底布鞋不是行山鞋同其早前照片不同,其後指灣仔找的土去中環在堵路環境也不合理。被捕身上風鏡同其提供2016年所拍照片所戴上明顯不同,意圖漁目混珠。索帶如所作供稱袋內跌出正常應放回而非掛在腰,合理推斷是到場壯士聲勢。
D6 被捕時上衣非黑色,灰色雨傘可作推論有限。口罩作供指因工作接觸客人,行走路線非最直接也非不合理。對現場環境不是一無所知,作供指見人用雨絲縛燈柱不作隱瞞,不可非除其經過現場之解釋。
D7 全身黑色衣物,頸上有黑面巾,手戴黑灰色手套,身上有3個防毒面具,一個濾罐,一個防風鏡一卷厚膠紙,算是全副裝備,同D5相似。作供指3個防毒面具有2個予家人在家中使用,而手套是家中維修用法庭不接納說法,排除其是途人說法。
D8 除了鞋,算全身黑色衣物,袋內有596條索帶及泳鏡,作供指出現因先去維園,車卻泊灣仔非銅鑼灣,之後再去灣仔教會,三人不同時間去不同地點之泊車位置非常奇怪,其行程如去維園、灣仔教會輔導太多巧合,說法是開脫借口。法庭身上大量索帶不可能會有人帶同身上又隨地扔掉,巧合被D8太太以環保意識拾起交D8不可信。身上物品及衣物可推動參與暴動。
各人蒙面罪因沒證據現場全程戴上或因證人供不一全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 1000 作判刑,求情文件本星期五前交法庭。🛑期間D3,D5,D7及D8須要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9開庭
📌控方3名速龍證人作供完畢
-隊員A5
-隊員A26
-隊員A33
1336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0949開庭
📌控方3名速龍證人作供完畢
-隊員A5
-隊員A26
-隊員A33
1336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新案件
👤文(38)
控罪:煽惑不投票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賬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4:35] 開庭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個星期,以便索取文件,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不反對保釋,條件要被告不離港。辯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09:30同庭答辯,批准保釋,現金五千,不得離港,居於現址,如有改變要在24小時前通知ICAC。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新案件
👤文(38)
控罪:煽惑不投票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賬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4:35] 開庭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個星期,以便索取文件,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不反對保釋,條件要被告不離港。辯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09:30同庭答辯,批准保釋,現金五千,不得離港,居於現址,如有改變要在24小時前通知ICAC。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D1 何(33)
D2伍(34)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
控方申請押後11星期再進一步調查,法庭拒絕2人保釋申請。兩人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 0930處理保釋覆核,另定下2024年2月20日 0930再訊,🛑期間2人需要還押
💛感謝報料💛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D1 何(33)
D2伍(34)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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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11星期再進一步調查,法庭拒絕2人保釋申請。兩人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 0930處理保釋覆核,另定下2024年2月20日 0930再訊,🛑期間2人需要還押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6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05]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26個月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判處監禁4.5個月,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李,黃,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18個月;蔡已還押逾1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 #20220507鑽石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審訊 [1/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馬(27) #審訊 [1/2]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諸(26)🛑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煽動意圖 管有煽動刊物 管有他人身份證)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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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26個月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判處監禁4.5個月,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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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李,黃,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18個月;蔡已還押逾1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 #20220507鑽石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審訊 [1/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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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馬(27) #審訊 [1/2]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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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諸(26)🛑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煽動意圖 管有煽動刊物 管有他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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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簡偉迪(44) 刑事毀壞 醉酒及行為不檢 #酒後打玻璃
【12月0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1/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1/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辯方提出各項擔保條件,法庭表示跟早前的保釋條件沒有大幅度變動,故拒絕被告的保釋;另外,被告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辯方提出各項擔保條件,法庭表示跟早前的保釋條件沒有大幅度變動,故拒絕被告的保釋;另外,被告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D1陳(35)🛑已還押逾19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19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19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1號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2和D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罪一:所有被告認罪‼️
控罪二:D1不認罪 存檔法庭
控罪三:D3認罪
控罪四:D3認罪
控罪五:D1認罪
控罪六:D2 D3認罪
==================
(練官要求所有被告站立聆聽案情,卻提醒懲教職員「懲教處人員你哋唔使罰企㗎快啲坐低啦」🙄)
重點案情:
(介紹Instagram、Telegram、Signal的用法、登入方法、特點…下省一千字)
📖大綱📖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行各種措施。
群組「寧願站着死 也不跪着生存」於2022年2月成立,轉發多個仇恨貼文,包括使用極端手法攻擊防疫人員、政府、支持防疫的市民,購買各種攻擊性物品、爆炸品,在社區進行大規模的屠殺計劃。
名義上是反防疫,實質上是散播仇恨,包括計劃如何用炸彈。
群組內的成員抹黑防疫政措,抹黑疫苗為毒針,抹黑警察為黑狗,抹黑市民為跪低為奴隸。
該群組的簡介是抹黑防疫措施的內容。
🧑🏻🦱各被告的角色🧑🏻🦱
群組在2022年2月8日公開,後設為私人群組,有14名成員,後來剩9名成員。
D1是建立人、擁有人、管理員,D2-5是成員。
群組信息內容激進,例如「香港人親手為自己套上奴隸頸鏈」,咀咒及對抗警務人員、支持的人、防疫人員、「要殺死懷有奴隸心態的香港人」。
群組於2022年2月11日已變為私人群組。
D1提議鎅人要一刀鎅下、商討在carousell買武器的事宜、提議向熟悉的人購買武器。在2月11日移除部分活躍度低的成員,以免被篤灰。
D1鼓吹搜集資源,「屠殺防疫撚、狗官」,提出攻擊對象會以人為目標。
D2在2022年4月5日加入群組。
問其他成員有沒有相關物品,用作製造汽油彈、土製炸彈,提議使用生果刀可以是攻擊的方式。
D2提出與各人見面,以便討論裝備、分工,亦分享了自己造槍的經驗。
D2表示因為行動有風險,所以要見面才說,表示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提鍊汽油彈原材料。
D3在2022年4月8日加入群組。
轉發上海人殺害防疫人員和公職人員的新聞,鼓吹仿效。
D5認為要備存武器、提議買工具、協調擁有武器的行動。他上傳小型飛虎武器圖片、展示用航拍空投的圖片,表示對購買電槍感到興趣,認同購買3D打印槍械。
🐶拘捕詳情🐶
2022年5月7日,各被告在住所內或住所附近被拘捕,警方撿獲電話、槍械、危險藥品等。
在D1的睡床旁的櫃,撿獲護目鏡、豬咀、手套等。
在D2的住所裏,撿獲金屬盒,內有氣手槍連殻、索繩袋連豬咀、防彈背心、頭盔、護目鏡 bb彈等。
在D3睡房門口,撿獲弩、弓箭、膠長箭、氣槍連殻、大麻等。
📝各控罪的詳情📝
D1是建立人、擁有人、管理員,D2-5是成員。
D1在2022年一月中在carousell購買一把26cm的刀,即案中的刀,與在群組發出的信息相符,指會用刀攻擊人。
D1有上傳示範短片,展示把案中的短箭射出。
D1的電話同時login了Instagram,有175 followers 公開可見
2022年4月2日起,多次通過IG發佈13份煽動貼文,宣揚煽動意圖。
被告IG簡介寫着「極端+暴力,支持用武力去反抗,消滅所有極權狗,消滅支持暴政的賤民,武力唯一出路」
認為所有當權者應要受罰、死全家,警務人員、支持防疫政策的人士要被咀咒、虐待。
認為應該殺死中國人,抹黑警方的執法行動,抹黑疫苗為毒針,抹黑警方為黑警,抹黑政府的防疫政策是「極權侵略殘殺人民的行為」。
貼文可任由公眾閱覽。
D2和D3也是群組成員。
他們亦是在Signal群組「工程研究所」的成員,群組建立於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
群組有5名成員,簡介大概是「不出賣,不退縮,為研發工具不惜一切,向前進發」。
Telegram「成就實驗所」於2022年2月19日成立,2個群組的成員相若,不時會轉換群組討論。
D2和D3都是群組成員。
D2強調要研發武器,提出「要退出就趁早,一堅持就要堅持作戰」。
D3鼓勵消滅中國共產黨、搶警員的武器、提議以自殺式襲擊達到目的。
D2張貼手槍圖片和上載不同武器的圖片,稱讚弩短而好用。教導成員用天拿水、香口膠、玻璃瓶製作土製炸彈。
D3建議用手榴彈、無人機、釘彈、其他武器,問成員懂不懂製作子彈,煽惑他人搶奪和製作軍火。
💬警誡之下💬
D1承認因衝動所以發佈相關信息,他在IG貼上
QR Code邀請他人加入群組。聲稱因為對政策感到不滿,但無意轉為行動。26cm刀是想用作露營時斬柴、自衞。
D2承認張貼相關信息,承認擁有該流動電話、氣槍、彈殻、護目鏡等,指是用於野戰遊戲。
D3承認因一時衝動而發佈相關信息,目的是結識女士,為吸引女士而製作武器,但只用作收藏,沒作出攻擊。承認弩由五金店和文具店購買的普通木板、喉管、橡根、螺絲製成。
指自己是葵涌射箭協會成員,拍片是為了確認是自己拍攝,吸引女性對他興趣。
D5承認曾回覆貼文串,但沒惡意傷害他人。在2022年2月14日見IG有陌生人發佈加入群組的連結所以加入,承認內容有批評政府、討論過使用武力,但只是因為怕被移除群組所以才回應。
承認有和議信息,同意買槍但不是真的想買,貼上圖片只為了獲取他人認同。
D3管有大麻,知道危險藥物的性質,又作出多項煽惑作為。
D2、D3在「工程研究所」和「成就實驗所」作出多項煽動舉動,並研發武器。
(10:47終於可以坐)
==================
D1無案底
D2有一項2020年判刑的案底
D3有一項2011年判刑的案底
D5無案底
==================
未求情
==================
控罪(5), (6)沒有判刑准則, 控方邀請法庭就控罪(5), (6)考慮有關貼文的內容,時間及發布形式。
D2及D5代表指出希望法庭以監禁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到2月2日1000判刑,各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D1陳(35)🛑已還押逾19個月
D2李(17)🛑已還押逾19個月
D3黃(36)🛑已還押逾19個月
D5蔡(19)🛑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1號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2和D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罪一:所有被告認罪‼️
控罪二:D1不認罪 存檔法庭
控罪三:D3認罪
控罪四:D3認罪
控罪五:D1認罪
控罪六:D2 D3認罪
==================
(練官要求所有被告站立聆聽案情,卻提醒懲教職員「懲教處人員你哋唔使罰企㗎快啲坐低啦」🙄)
重點案情:
(介紹Instagram、Telegram、Signal的用法、登入方法、特點…下省一千字)
📖大綱📖
案發期間,疫情嚴重,政府推行各種措施。
群組「寧願站着死 也不跪着生存」於2022年2月成立,轉發多個仇恨貼文,包括使用極端手法攻擊防疫人員、政府、支持防疫的市民,購買各種攻擊性物品、爆炸品,在社區進行大規模的屠殺計劃。
名義上是反防疫,實質上是散播仇恨,包括計劃如何用炸彈。
群組內的成員抹黑防疫政措,抹黑疫苗為毒針,抹黑警察為黑狗,抹黑市民為跪低為奴隸。
該群組的簡介是抹黑防疫措施的內容。
🧑🏻🦱各被告的角色🧑🏻🦱
群組在2022年2月8日公開,後設為私人群組,有14名成員,後來剩9名成員。
D1是建立人、擁有人、管理員,D2-5是成員。
群組信息內容激進,例如「香港人親手為自己套上奴隸頸鏈」,咀咒及對抗警務人員、支持的人、防疫人員、「要殺死懷有奴隸心態的香港人」。
群組於2022年2月11日已變為私人群組。
D1提議鎅人要一刀鎅下、商討在carousell買武器的事宜、提議向熟悉的人購買武器。在2月11日移除部分活躍度低的成員,以免被篤灰。
D1鼓吹搜集資源,「屠殺防疫撚、狗官」,提出攻擊對象會以人為目標。
D2在2022年4月5日加入群組。
問其他成員有沒有相關物品,用作製造汽油彈、土製炸彈,提議使用生果刀可以是攻擊的方式。
D2提出與各人見面,以便討論裝備、分工,亦分享了自己造槍的經驗。
D2表示因為行動有風險,所以要見面才說,表示可以用更隱蔽的方法提鍊汽油彈原材料。
D3在2022年4月8日加入群組。
轉發上海人殺害防疫人員和公職人員的新聞,鼓吹仿效。
D5認為要備存武器、提議買工具、協調擁有武器的行動。他上傳小型飛虎武器圖片、展示用航拍空投的圖片,表示對購買電槍感到興趣,認同購買3D打印槍械。
🐶拘捕詳情🐶
2022年5月7日,各被告在住所內或住所附近被拘捕,警方撿獲電話、槍械、危險藥品等。
在D1的睡床旁的櫃,撿獲護目鏡、豬咀、手套等。
在D2的住所裏,撿獲金屬盒,內有氣手槍連殻、索繩袋連豬咀、防彈背心、頭盔、護目鏡 bb彈等。
在D3睡房門口,撿獲弩、弓箭、膠長箭、氣槍連殻、大麻等。
📝各控罪的詳情📝
D1是建立人、擁有人、管理員,D2-5是成員。
D1在2022年一月中在carousell購買一把26cm的刀,即案中的刀,與在群組發出的信息相符,指會用刀攻擊人。
D1有上傳示範短片,展示把案中的短箭射出。
D1的電話同時login了Instagram,有175 followers 公開可見
2022年4月2日起,多次通過IG發佈13份煽動貼文,宣揚煽動意圖。
被告IG簡介寫着「極端+暴力,支持用武力去反抗,消滅所有極權狗,消滅支持暴政的賤民,武力唯一出路」
認為所有當權者應要受罰、死全家,警務人員、支持防疫政策的人士要被咀咒、虐待。
認為應該殺死中國人,抹黑警方的執法行動,抹黑疫苗為毒針,抹黑警方為黑警,抹黑政府的防疫政策是「極權侵略殘殺人民的行為」。
貼文可任由公眾閱覽。
D2和D3也是群組成員。
他們亦是在Signal群組「工程研究所」的成員,群組建立於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
群組有5名成員,簡介大概是「不出賣,不退縮,為研發工具不惜一切,向前進發」。
Telegram「成就實驗所」於2022年2月19日成立,2個群組的成員相若,不時會轉換群組討論。
D2和D3都是群組成員。
D2強調要研發武器,提出「要退出就趁早,一堅持就要堅持作戰」。
D3鼓勵消滅中國共產黨、搶警員的武器、提議以自殺式襲擊達到目的。
D2張貼手槍圖片和上載不同武器的圖片,稱讚弩短而好用。教導成員用天拿水、香口膠、玻璃瓶製作土製炸彈。
D3建議用手榴彈、無人機、釘彈、其他武器,問成員懂不懂製作子彈,煽惑他人搶奪和製作軍火。
💬警誡之下💬
D1承認因衝動所以發佈相關信息,他在IG貼上
QR Code邀請他人加入群組。聲稱因為對政策感到不滿,但無意轉為行動。26cm刀是想用作露營時斬柴、自衞。
D2承認張貼相關信息,承認擁有該流動電話、氣槍、彈殻、護目鏡等,指是用於野戰遊戲。
D3承認因一時衝動而發佈相關信息,目的是結識女士,為吸引女士而製作武器,但只用作收藏,沒作出攻擊。承認弩由五金店和文具店購買的普通木板、喉管、橡根、螺絲製成。
指自己是葵涌射箭協會成員,拍片是為了確認是自己拍攝,吸引女性對他興趣。
D5承認曾回覆貼文串,但沒惡意傷害他人。在2022年2月14日見IG有陌生人發佈加入群組的連結所以加入,承認內容有批評政府、討論過使用武力,但只是因為怕被移除群組所以才回應。
承認有和議信息,同意買槍但不是真的想買,貼上圖片只為了獲取他人認同。
D3管有大麻,知道危險藥物的性質,又作出多項煽惑作為。
D2、D3在「工程研究所」和「成就實驗所」作出多項煽動舉動,並研發武器。
(10:47終於可以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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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無案底
D2有一項2020年判刑的案底
D3有一項2011年判刑的案底
D5無案底
==================
未求情
==================
控罪(5), (6)沒有判刑准則, 控方邀請法庭就控罪(5), (6)考慮有關貼文的內容,時間及發布形式。
D2及D5代表指出希望法庭以監禁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到2月2日1000判刑,各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1/15]
D1:張(25) / D2容(32) / D3鄭(2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陳真在施襲後疑遭人「私了」受傷倒地。警方事後拘捕 6 名男子,並提訴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
----------------------
[上午進度]
📌答辯:
D1: 承認控罪1及2,❌否認控罪3 (控方同意控罪3存擋法庭)
D2: 承認控罪1、2及4
D3: 承認控罪1及2
D4至D6: ❌否認控罪1及2
==================
⚫️認罪被告 D1-D3
控方讀出修訂案情,庭上播放網上公開片段剪輯精華(蘋果日報,大紀員及南華早報等),D1-D3 同意案情。
[案情指D1, D2及D3被拍攝到參舆襲擊片段,D2曾手持伸縮棍、D3用垃圾桶擲向受害人,之後被發現運動鞋染血在逃走時被捕]
📌裁決
D1及D3: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2: 控罪1,2 及4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D1-D3代表確認口頭求情可以在12月22日 1000進行,明白可能須等待其他人審訊完結才作判刑。
📌保釋
✅D1代申請原條件繼續保釋,控方不反對
🛑D2及D3 沒有保釋,須繼續還押
==================
⚫️不認罪被告 D4-D6
三被告代表明白本案因現剩下3人受審,同意法官預計8天可完成審訊。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另有2名警員應辯方而傳召,沒有警誡供詞,主要依賴呈堂之片段。法庭批准審訊時免除警署報到。
📌控方讀出以下文件
📎簡短開案陳詞
2019年反逃犯條例引致社會運動,網上有人號召2019年11月3日1700 時在太古城舉行集會並有人鏈路線圖,當天相當多人嚮應前往,人羣叫喊光時口號及包圍一些店舖,約1900時證人陳真出現,之後因同人口角及向人施襲被人追打致受傷送到東區醫院,傷勢可參考醫療報告。
D4被拍到用腳踢受害人陳真及屈曲其腳
D5早於下午6時已在場,拍到跳起踩向受害人
D6 爭議身份,控方指片段拍到1905時他在2樓,期後用雨傘多次打受害人
📎D4及D6之𠄘認事實 P16
-2019年11月3日約1900時證人陳真在太古城中心外襲擊一男一女,警方在互聯網下載14段片段並作截圖。警方其後拍攝受害人傷勢及現場相片及製作相冊,並製作太古城中心之草圖
-D4及D6事後被上門拘捕,D4居於太古城而D6則居於藍田。被捕後警方拍攝2人及家中檢取物品之相片
-受害人之醫療報告
-D4及D6 出入境紀錄顯示2人案發時沒有離港
-D4事後在場留下卡片,曾協助警方認人及在高等法院作證人,陳真最後被判監14年半
-證物鏈不受干擾
- 2人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D5𠄘認事實 P17
-警方製作之太古城中心草圖
-警方互聯網下載3片段並作截圖
-片段拍攝到的事情均是真實
-受害人之醫療報告,事後拍攝受傷照片
-警方拍攝現場相片15張
-證物鏈不受干擾
-案發時居於觀塘,事後被上門拘捕及檢取證物並拍攝照片
-出入境紀錄顯示案發時沒有離港
-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受害人 陳真2份醫療報告
控方指另有一醫療報告將以65b呈堂但仍需時同各被告商討
🎥播放P5精華片段
-陳真在商場外向1男1女施襲,2人倒地
-商場內陳真地上被人圍毆
- D4身穿西衭,用腳踢受害人陳真
- D5曾用腳踩陳真
🎥快速播放P6精華片段
- 控方指拍到D6現場出現
-一男子右手有紋身用雨傘襲擊陳真,控方立場此人是D6
以下非同意事實,只觸及開案陳詞
🎥播放P?精華片段
-商場外趙家贀被咬甩耳仔後情況
-陳真被市民制服地上,被人圍打,頭部流血
-警方事後在商場外列陣封鎖現場,D4向街上警方及記者講述目睹早前有人被襲受傷事件並交自己卡片予警員作日後聯絡作證。
1217 午休,1430繼續,控方指下午有機會傳召證人陳真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1/15]
D1:張(25) / D2容(32) / D3鄭(2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陳真在施襲後疑遭人「私了」受傷倒地。警方事後拘捕 6 名男子,並提訴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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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答辯:
D1: 承認控罪1及2,❌否認控罪3 (控方同意控罪3存擋法庭)
D2: 承認控罪1、2及4
D3: 承認控罪1及2
D4至D6: ❌否認控罪1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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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被告 D1-D3
控方讀出修訂案情,庭上播放網上公開片段剪輯精華(蘋果日報,大紀員及南華早報等),D1-D3 同意案情。
[案情指D1, D2及D3被拍攝到參舆襲擊片段,D2曾手持伸縮棍、D3用垃圾桶擲向受害人,之後被發現運動鞋染血在逃走時被捕]
📌裁決
D1及D3: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2: 控罪1,2 及4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D1-D3代表確認口頭求情可以在12月22日 1000進行,明白可能須等待其他人審訊完結才作判刑。
📌保釋
✅D1代申請原條件繼續保釋,控方不反對
🛑D2及D3 沒有保釋,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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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被告 D4-D6
三被告代表明白本案因現剩下3人受審,同意法官預計8天可完成審訊。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另有2名警員應辯方而傳召,沒有警誡供詞,主要依賴呈堂之片段。法庭批准審訊時免除警署報到。
📌控方讀出以下文件
📎簡短開案陳詞
2019年反逃犯條例引致社會運動,網上有人號召2019年11月3日1700 時在太古城舉行集會並有人鏈路線圖,當天相當多人嚮應前往,人羣叫喊光時口號及包圍一些店舖,約1900時證人陳真出現,之後因同人口角及向人施襲被人追打致受傷送到東區醫院,傷勢可參考醫療報告。
D4被拍到用腳踢受害人陳真及屈曲其腳
D5早於下午6時已在場,拍到跳起踩向受害人
D6 爭議身份,控方指片段拍到1905時他在2樓,期後用雨傘多次打受害人
📎D4及D6之𠄘認事實 P16
-2019年11月3日約1900時證人陳真在太古城中心外襲擊一男一女,警方在互聯網下載14段片段並作截圖。警方其後拍攝受害人傷勢及現場相片及製作相冊,並製作太古城中心之草圖
-D4及D6事後被上門拘捕,D4居於太古城而D6則居於藍田。被捕後警方拍攝2人及家中檢取物品之相片
-受害人之醫療報告
-D4及D6 出入境紀錄顯示2人案發時沒有離港
-D4事後在場留下卡片,曾協助警方認人及在高等法院作證人,陳真最後被判監14年半
-證物鏈不受干擾
- 2人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D5𠄘認事實 P17
-警方製作之太古城中心草圖
-警方互聯網下載3片段並作截圖
-片段拍攝到的事情均是真實
-受害人之醫療報告,事後拍攝受傷照片
-警方拍攝現場相片15張
-證物鏈不受干擾
-案發時居於觀塘,事後被上門拘捕及檢取證物並拍攝照片
-出入境紀錄顯示案發時沒有離港
-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受害人 陳真2份醫療報告
控方指另有一醫療報告將以65b呈堂但仍需時同各被告商討
🎥播放P5精華片段
-陳真在商場外向1男1女施襲,2人倒地
-商場內陳真地上被人圍毆
- D4身穿西衭,用腳踢受害人陳真
- D5曾用腳踩陳真
🎥快速播放P6精華片段
- 控方指拍到D6現場出現
-一男子右手有紋身用雨傘襲擊陳真,控方立場此人是D6
以下非同意事實,只觸及開案陳詞
🎥播放P?精華片段
-商場外趙家贀被咬甩耳仔後情況
-陳真被市民制服地上,被人圍打,頭部流血
-警方事後在商場外列陣封鎖現場,D4向街上警方及記者講述目睹早前有人被襲受傷事件並交自己卡片予警員作日後聯絡作證。
1217 午休,1430繼續,控方指下午有機會傳召證人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