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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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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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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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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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內容 ]

📌D2作供

🔸辯方主問
現年25歲,案發21 歲,當時就讀中大四年級。
2019年11月17,被告約1800入理工搵男朋友(李xx),目的係拉番佢出嚟,指因男友早前話入理大做急救。11月17日1200時被告前往了田小姐(辯方證人 - 為被告朋友),於火炭的家整蛋糕至1700,彼此認識10幾年。因為11月17為被告男友正日生日,彼此亦相約1900在荃灣打邊爐。

12:00被告到田家時,被告身穿藍色tee,黑褲,白鞋,帶了個人8達通和現金放在電話和殼中間。無帶背囊,無黑外套,銀包或長者8達通

被告約1700時收到男友whatsapp 指想放工後想入poly做急救工作,想推食飯去第二日。男友當時25歲,於灣仔做做餐飲。被告指因被放非機和男友要入理大而感憤怒,被告在訊息阻止男友,認為有危險,亦不認為關男友事,因男友不屬理大學生,也不關心示威活動,但指男友無理會勸阻。被告指彼此認識3 年以上,拍拖了差不多3年。

被告指有打電話叫男友唔好,但男友堅持,最終有爭執被男友cut線。被告有再撥打幫唯不接通,亦有打俾男友哥哥和男友好友啊峰一同勸阻,但男友無聽他們電話。及後被告決定要入理大截住男友。不去灣仔攔截因為男友近收工約1700才告知被告,如從的士往灣仔亦要大半個鐘。被告指當時有諗過去男友黃大仙家攔截,曾電話問男友有否急救用品,但男友指得知會在灣仔藥房買。

被告從火炭答的士去poly,1730上車,但司機指只去紅磡,後於1800落車,見萬國殯儀館。被告指本身不熟理大環境,google map查前往 poly 路線。行了約10分鐘到 y 座入口入poly。由落車至入Y 座,被告指無見警察防線/警察,亦無見示威者/示威傷人和破壞公物情況,有零散黑衣人。而當時y座入口無人把守。

撘車和行去y座時有whatsapp和打俾男友,雖接通但無人聽,被告無留言,續指男友亦無覆whatsapp,被告無開雙藍剔功能不知對方有否已閱。至被告到Y座階段,有以電話方式聯絡男友哥和啊峰,得知男友也無聽他們電話。

被告指對理大入面地理環境不熟,入y 座後見有一車路,被告跟住兩個急救員,因早前男友有提會入poly 急救站,所以當時認為跟急救員有機搵到急救站。被告及後去了VS大樓。

由y座到vs大樓行了5-10分鐘,記憶未到1830。被告指無見警察,亦無見示威者/示威傷人和破壞公物情況,有零散黑衣人。被告到達vs大樓前無成功以電話/信息聯絡到男友,男友哥哥和啊峰亦無再向被告更新情況。被告在Vs大樓入面無見示威者/警察,無見傷人和破壞公物情況,有見分散的黑衣人。被告逗留在vs大樓約一小時。

男友哥哥致電通知被告指自己曾回家,以媽媽電話成功打給被告男友,並向其告知被告入了poly。過了一會,男友約同日晚上7點幾打回電話給被告,被告有問對方喺邊,但指唔知男友所講位置,男友問被告位置,被告答在vs飯堂出面,最後7點幾8點彼此在飯堂會合。

男友終同意一同和被告離開poly,彼此原欲去被告入poly 之入口離開,但不成功。因到達y 座出口時,見已被雜物堵塞,有30-40示威者聚集看守出口,當時時間約8點幾,該群人情緒高漲,有大聲嗌。被告認為他們在看守是認為被告指原有2人在被告和男友前約12米同欲住y 座出口,但見被攔截,終要回頭。被告當時怕硬走會被傷害和引衝突。

被告和男友之後去了Va大樓搵左間房search 有無其他出口。被告指當時約2030 上gooogle查知有4個出口,包括y 和a座出入口,尖東橋和火車橋出口。被告指當時知兩橋起火,a座出入口見新聞指有對峙,不想從a 座走因不想接近衝突位。之後上網搵其他出入方法。

被告和男友2130在Va課室內,田姓朋友whatsapp 被告指Y core 警方有開放出口予被困人士離開。男友哥哥亦有向男友提及此資訊。二人當時便立即去y 座。

去到y座附近,約2200突然有連串巨響,有剌鼻味,見30-40人由y 座跑向被告和男友方向。二人便決定折反va課室,上網睇發生乜事和有否其他出口,得知剛才原來是有閃光彈和tg,田朋友亦有whatsapp 分享此消息給被告。

二人因上網未搵到消息有出口可行,便決定自己動身搵小路/公路離開。二人打算搵高處睇地圖未能顯示之離開方法。之後經車路(和被入來時同一條車路)去了F座,行樓梯上高處時被告拗柴,時間約2300,被告有喊,但男友無冰袋 ,彼此落番車路。

被告坐在車路,男友則問其他急救員借冰袋,見有兩fa但他們身上無,急救員提議帶被告和男友到a座百步梯後急救站,到達急救站約2330,被告有以毛巾包住冰袋作治療,被告男友去睇a座出口位如何,知還有對峙,指未係適合時間離開。被告指敷冰好涷,問人借了一黑外套(為檢取證物之外套)

0100和男友相討,決定由男友去探路搵出口,男友知被告會一人留在急救站,希望被告有防禦裝備保護自己,以防有突發事。男友問急救員邊到有得拎,急救員帶男友去拎。

被告指急救員回來時帶有一背包,男友從背包內拎出頭盔,眼罩,防毒面罩展示給被告後放回袋中,被告當時還見袋內還有雨褸,圍巾,tee和帽,理解當中並無檢取証物中之手套/長者8達通,不能確認確實是否在袋。對黑手䄂是否在背包無印像,但確定無戴過。被告把此背包放在身旁,男友0200出去探路,如搵到出口會回來告知,途中有以電話聯絡,約0230男友有講可經公路出去,並實測可行,卻折返搵被告,但已有警察把守,0300被告知男友番唔到來。

當時急救站有5-6急救員和3-4名其他人來來去去。被告有google搵其他出口。0330時聽到樓梯有嘈聲,有急救員行出去睇咩事,返來後和其他急救員相討後決定要搬急救站往a座大學醫療中心。被告有跟隨。

四點幾被告知暢運道平靜,認為如果再平靜多半個鐘便會選擇從a座離開。約 0430,被告睇直播知外面平靜,便打電話俾男友指頂唔順好想走,男友叫被告帶好裝備保護自己,解釋因衝突可以很突發。隨後被告有帶上頭盔,眼罩帶在額頭,防毒面具掛在頸,因第一次戴,呼吸不順,所以戴在頸,亦有戴圍巾在頸上,有穿上雨衣,揹住背包。

被告指當時好爭扎,好驚,所以無即時離開,並坐在醫療中心。及後聽到有人在醫療中心正門嗌「速龍啊,開槍啊」被告指好驚,本能反應在反方向走,見有exit 牌,諗住推門出便好快有一男人撞倒了自己,及後被告至0530在視光中心通道被5166制服。

顯示相片册-2023年被告拍攝理大的照片

被制服時被告確認防毒是掛在頸,被警方拖行時,因有濃烈氣味,被告帶回蓋住口鼻。手上無配戴証物檢取之手套,不知袋中有無,至在警署拍照才知悉有手套。被告指警察有叫自己行,但被告指整親腳,所以警察拖行被告。被告指當時很大煙,忘記拖行路線,無誇過磚牆。

被告指由1730 從田姓朋友家離開至0230也有溝通,因田0230要訓,被告有再whatsapp 但田無再回覆

主問未完
下午1430續,將開始whatsapp截圖議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1選擇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鄧先生案發時23歲,家在新界區,是位註冊社會工作者,亦有山藝導師證書。案發時是自由工作者,會接一些日校小學和中學山藝歷奇的活動。

案發時有拍拖,認識女方之家人,彼此關係良好。

為何出現在尖沙咀:

他指於2019年11月18日出現之原因可由11月17日說起。

他於17日傍晚前往黃大仙約會,行街食飯。於17日的18:30至18:45時,女友姐姐找其女友,因為女方家於18:00時得知女友弟弟仍未回家。女方家擔心女友弟弟的原因是因為女友弟弟不會在沒有特別原因下不與家人吃飯。當時,女友其後有幫手聯繫弟弟但不果,女友亦有傳訊息予弟弟但被已讀不回。

🌟(當時沒有想過報警,例如失蹤人口)

於約19:00時,他們得知女友弟弟與其媽媽就社會事件上有爭執,然後一怒之下離家。這時他們仍在餐廳。他們知悉這事開始擔心女友弟弟的情況,亦保持聯絡女友家。

🌟(未有想到女友弟弟可能會有自殺念頭;他們更相信其參與社會運動)

約20:00至21:00時,他們思考下一步如何是好,亦擔心弟弟參與社會事件,特別是理大的示威事件。他當時知道有理大事件,因為他有觀看新聞直播(觀看Now新聞的直播,因為較多分鏡),亦知悉知道佐敦和尖沙咀的衝突較激烈。

在擔心女友弟弟的安全下,他們決定先到太子的酒店暫住,因為他們想前往靠近弟弟的地方的同時,亦是較安全、近女友的工作地點、亦特意選近地鐵站的酒店。

當時決定不返回自己家中是因自己家較遠和交通不穩定;不返回女友家亦是顧及到女友弟弟可能不願回家等的情況。

🌟(不同意到太子酒店是「多此一舉」,因為當時都有太多不確定因素,只是想身處最能接近女友弟弟位置的位置,可以讓弟弟暫作逗留(可能因交通因素/家庭因素);當時他們亦沒有「營救弟弟」的想法)

其後他們乘地鐵前往太子,路途順利。他離開地鐵站後亦有視察現場路面情況,發現當時沒有衝突。之後他們前往藥房買了些物品:

⁃ 水,因為口渴;

⁃ 兩個口罩,怕有特別情況發生和出現催淚煙,被捕時都未開封;和

🌟(沒有想到買多一個口罩予弟弟)

⁃ 一盒安全套,作預防時需要用,被捕時都未開封。

🌟(買安全套時未算非常擔心女友弟弟)

到達酒店後,他們借電視留意新聞消息和聯繫弟弟,不過沒有進展。在此之前,他亦對社會事件有認知,例如觀看不同新聞報道。

直到18日02:00至03:00時,女友姐姐告訴她們已聯繫到弟弟,表示弟弟對是否在理大/理大附近不承認也不否認。當時他們更加擔心弟弟是否在理大內,女友亦決定向公司請了假,他們亦決定在18日的上班時間前往在理大附近的酒店,因為示威活動在上班時間的衝突較少,而且酒店亦相對安全。此外他們當時不知道理大事件的發展,在有進展希望可以在最近的地方接弟弟。

🌟(對於弟弟的說法不覺迂迴,當時弟弟都有表示安全之類的說法;當時對弟弟只打電話予女友姐姐不覺奇怪,因為當時弟弟與女友姐姐關係更好)

在商討後,他們決定前往Hotel Icon,不過不能網上預約,但從電話客服得知有機會可以於18日早上即時入住,因此他們打算於約18日前往Hotel Icon。

🌟(若從網上預約Hotel Icon,可行的入住時間最早是18日15:00至16:00時;同意未能確認肯定Hotel Icon會有房;Hotel Icon可以望到尖東和理大的情況(可以從Google Map看到),以及較近理大;若果Hotel Icon真的沒有房,他們會嘗試找現場其他酒店;當時Hotel Icon的客戶服務小組的答覆令他們認為Hotel Icon會有房間)

前往尖沙咀和被捕:

於18日07:00時,他們起身,在梳洗過程時都有觀看電視直播,見情況平靜。其後,他們乘地鐵前往尖沙咀(身穿白色上衣和深藍色褲),路途順利,人流多,大部分是上班人士。

離開地鐵站後,當時他們沿金馬倫道(情況如常,餐廳有營業)、漆咸道南的行人過路處(發現馬路有磚塊和警察,但人們仍然行過和八卦)、百周年紀念公園(人來人往,沒有示威或衝突,餐廳有營業,這時是約08:00時)、科學館廣場(沿百周年公園小徑進入,雖然視線被車輛阻擋,但仍可以從入口望見到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有人群聚集,但未有特別情況發生,現場吵雜,有如繁忙的街道,有人聲車聲)。

🌟(在百周年公園小徑入口曾有懷疑前方有示威活動,所以在前行途中有觀察現場情況,而且目標是Hotel Icon,所以他沒有特別走近人群了解事件,不同意走近人群會有助了解女友弟弟的情況)

進入科學館廣場後,他們沿近華懋廣場的行人路走觀察情況,見零星人群,3條行車線都泊滿車,有50至60人在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聚集(從車縫看到)和行行企企,這些人身穿普通裝束,見不到示威裝備,現場吵雜,但不包括示威口號。因此,他們打算沿華懋廣場的行人路避開人群前往Hotel Icon。

🌟(有50至60人在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聚集(從車縫看到)和行行企企的相近情況於2019年時都有出現。沒有認為現場是示威現場是因見不到示威裝備等情況,同意情況不尋常,但不同意危險)

然而,當他們走到華懋廣場的停車場時,聽到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的方向有人叫,例如「一二一二」,並且見他們向百周年紀念公園後退,亦有人跑向百周年紀念公園,這些情況引起他們的注意。他當時未見有警員,但估計這些人想離開科學館廣場,然而由於他們距離Hotel Icon和前方沒有示威人士等因素下,打算到華懋廣場後門的凹位避開人群,待情況穩定後再前往Hotel Icon。

🌟(若當時跟隨人群跑走,會有機會被誤會,而且路面上有車,他們很難跑得快;沒有向Hotel Icon方向跑走因為該位置的前方可能有警員,因為示威人士向後走;估計進入科學館廣場至被捕距間只是1,2分鐘的事,同意片段所示的情況長過1,2分鐘)

然而,他們其後見大量警員和警車從Hotel Icon向他們的方向前來,所以他們打算向百周年紀念公園離開,但當他們離開凹位時,由於前方人群塞住行人路和右方有人湧來,因此他們不能前行,最後警員前來命令人群蹲下,雙手放頭,並發射胡椒噴霧,他的頭和頸亦有影響。

🌟(不能前行的階段已經到人貼人那種,當時人群都驚慌想離開;右方有人來時未見到有傘陣)

他當時有蹲從警員命令。同時間,他見有警員情緒激動,例如「理大學生係咪好威射弓箭」,他相信這些警察誤會他們是離開理大的學生。此外他見有人受胡椒噴霧影響,自己亦受影響,因此他從背包拿出毛巾嘗試紓緩不適(其後掛在頸上)。

🌟(毛巾掛在頸上是為了用生理鹽水時避免弄濕自己)

在被捕現場的情況穩定後,警員在現場人士詢問下給水予現場人士洗眼,現場人士亦有傳遞和使用生理鹽水,他亦有傳遞和使用生理鹽水。然而在一段時間後,由於警員命令現場人士停止動作,他將別人傳遞的2支生理鹽水(不同品牌)放在背包,打算其後有機會時替自己使用紓緩不適。

🌟(放生理鹽水在背包時未正式被拘捕,當時他想著之後可以使用;知道生理鹽水會在示威時有人用以洗傷口,不過與非法集結沒有必然關係)

辯方呈上一系列相片和報導,以協助鄧先生講述他前往Hotel Icon的路程和被捕現場情況。

裝備:

⁃ 2支生理鹽水,管有原因見上文;

⁃ 1盒安全套,管有原因見上文;

⁃ 2個口罩,管有原因見上文;

⁃ 紅色哨子,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即發號施令和告知人有特別情況發生。由於他會定期參與相關活動,亦不重,所以會一直放在背包頂部;

⁃ 灰色手套,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由於他會定期參與相關活動,亦不重,所以會一直放在背包底;

⁃ 毛巾,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即11月13日的活動*中抹汗;

⁃ 帽,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由於他會定期參與相關活動,亦不重,所以會一直放在背包底;

⁃ 縮骨遮,管有原因見下文;

*2019年11月13日因受交通影響,所以最後沒有參與活動

🌟(同意可從其他路前往參加活動,但與負責人溝通下最後沒有前行)

他以往出遠門(如上學)和見女友時會帶背包,因為要帶多點物品如水、雨傘(如防太陽)、紙巾、耳機、潤唇膏等。

🌟(慣常不會執背包內的物品出來,除非要清洗,同意可能會帶了不相關的物品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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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控方關於安全套的立場。張主控頓一頓後向鄧先生指安全套用作裝水彈丟警員。鄧先生不同意。直播員和看來辯方律師對如何安全套裝水彈完全想像不到。

明天09:15續審。
#區域法院第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4/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 (6), (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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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D5辯方律師補交MFI11

D9選擇作供,律師呈交新一份承認事實,有關D9的受聘紀錄,另大量由控方閉路電視片段中的截圖,顯示D9在現場的出現時間和地點,另加由D9拍攝的相片(當日去的廁所)。

🔸辯方主問
D9現年27歲,2019年在理工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隨即受僱為見習工程師,家住天水圍,在灣仔上班,2019年8月被指派去葵涌地盤工作,因而認識D5,普通朋友關係,D9的男友亦在同一公司工作。

2019年11月11日,上司指派D5 & D9一齊去灣仔攞圖,因此D9想到叫D5陪同去中環買名牌銀包,給男友驚喜的禮物,約了翌日14:30在中環等,她不熟悉中環環境,無講實地點,只打算在16:00前買完,去灣仔攞圖,18:00前返到葵涌地盤。

D9在案發當日要上班,返09:00放18:00,只知D5返12:00,唔知放幾點,上午無見過D5;D9在13:30食午飯,約14:30食完,知到會遲到,搭地鐵前用WhatsApp 聯絡D5,D5提議在會德豐大廈等,D9去到中環睇水牌,知道在D1出口,上到畢打街,見到無車行,好多人企在馬路上,直覺知道有示威活動,有人叫口號,揾咗一陣見到D5,同佢講肚痛和急,要揾廁所,D5唔知邊度有廁所,D9諗到遮打大廈好似有,就同D5一齊行去(講出行走路線),途中問D5做乜咁多人,回答話「和你lunch」,當時D9話咁亂,去完廁所就走。

🎥律師播放片段P6a(官問有無播放列表,律師話無),影唔到D9,片中有人嗌「唔夠人,返嚟呀」,D9表示當時聽唔到,估計未行到該處,因為要去廁所,無留意人群情況,控方有片段影到當時D9在馬路上行,並非在行人路,D9稱因為急於去廁所,行馬路快啲,不是響應片中的說話。

行到天橋上樓梯,去咗遮打大廈一樓Armani隔離嘅廁所,去完,就諗住沿路返畢打街D1出口,落咗樓梯,記得附近好似有另一出口,嘗試行去遮打大廈和環球大廈揾,但搵唔到,所以在片段中不同時間出現過三次;睇新的承認事實中的截圖D9-5(3)~(8),見D9由相中右邊行到泊車位置,D9解釋係想去揾環球大廈近干諾道中干諾道中有無出口,當時好多示威者聚集,因為驚,所以無行近。

🎥律師播放片段P6a,播放器時間為01:40:30,片中有人嗌「防暴落地,畀多少少上嚟,後邊要人」,官話要抄寫,主控話MFI 9 有紀錄。

此時李官表示有啲亂,再問有無列表?D9口快話有,被律師制止,稱係準備咗,但控方不同意,叫辯方在庭上播出片段;主控否認,話只係不同意內容用字。李官開始老師mode,叫雙方用小學生考試心態,早啲準備,「你哋對我都相當好,你哋睇晒,即時呈上嚟,我都要時間消化㗎」,指示雙方商議內容,控方再睇片段,評論辯方的用字。

[11:20~12:15] 休庭

呈上播放列表MFI 12,內有經商議後對片段的描述,主控申請重播部份片段,希望法庭留意整個現場環境,李官話唔會只係留意辯方定格的幾秒,而不理片段的其他時段,在此情況下控方表示唔使再要求播片。

李官經快速消化後,問列表中的片段15:25:43~15:25:52,呢9秒嘅描述不準確,要參考中文的「主謂賓定狀補」句式;經多次重複播片,雙方終於同意15:25:43~15:25:45 片中手持黃色雨傘的格仔衫女子(女子甲)和D9有兩秒對話,15:25:45~15:25:52 女子甲兜咗去D9身後,看似有對話,15:25:53 女子甲離開D9;李官再快速消化餘下列表後,表示唔使播片。

辯方重新,D9在P6a 中的 01:40:29,01:40:34,01:40:36時段出現,之後由干諾道行去德輔道,行去D1出口,途中聽到有人話中環站封咗,當時意會係全部出入口都封晒,於是上返行人路,停在欄杆後一個大螢光幕前,覺得嗰度人少啲安全啲,嘗試查看手機的MTR App,但接收差,load唔到。

[12:50] 辯方律師表示還有約半小時問題,申請下午繼續,李官估計控方會在明天才開始盤問,表示辯方可以選擇繼續,下午休庭,或者留待下午繼續,辯方選擇即時繼續。

⏺️再詳細問有關女子甲的事
承認事實中的截圖D9-6(3),D9在左邊,女子甲在前方伸出一樣嘢畀人,D9稱當刻應未有留意她,直至去到D9-6(6)~(7)的時間(約15:25:35),佢行近咗先留意到,女子甲右手揸黃雨傘,問出面啲人要唔要遮,當時認為佢係示威者,畀物資;去到截圖D9-6(9e),D9同女子甲面對面,開始有對話,女子甲問要唔要遮,D9話唔使,因為她不是示威者,女子甲兜咗去D9身後D9-6(9g),話你哋應該出去支持班年輕人,D9-6(9L)~(9m), D9-6(10)~(11) 見女子甲繼續向馬路上嘅人問要唔要遮。

女子甲走咗一陣之後,見到傘陣有見煙D9-6(14),D9身處的欄杆位置距離傘陣約40米,見到有煙,但見唔到有火,因為前邊有人舉傘遮住視線,決定離開 D9-6(15)~(16),期間聽到好大聲嘅爆炸聲D9-6(17),D9被嚇親,推D5行前咗幾步D9-6(19),留意到馬路上嘅示威者向皇后大道中方向撤退,行人路上嘅人亦都走緊,但D9選擇在大螢光幕位置停留咗約一分鐘,因為示威者離開緊,唔想加入佢哋,覺得位置相對安全,欄杆內無示威者,只有記者和返工人士,亦同D5商量緊點樣離開中環,諗住行去德輔道中,再行去金鐘或者上環,行去德輔道中嘅途中聽到有槍聲,聞到催淚彈氣味,就跟住啲人跑向雪廠街,後來啲人停低,跑返轉頭,唔想被撞到,又跟住跑回頭,在緊急出口停低,之後見到身邊嘅人除口罩,當時有蒙面法,亦在示威現場,所以一齊除口罩。戴口罩係工作需要,因為地盤好大塵,帶多一個係做後備。

當日約15:04到中環,直至15:27被拘捕,無意圖留在中環壯大示威者聲勢;當時未有即時離開,第一係因為要去廁所,第二係想去揾A出口,第三係聽到中環站封咗,第四係示威者在馬路走,唔敢跟住走。

🔸D5律師盤問
D9同意D5當日在中環的時段(除咗去廁所),整段時間都在D9身邊;
D5亦無聽從女子甲的號召;
在地盤各人的返工時間有不同,地盤係有1800~2100夜班;
上司係有指示同事離開地盤工作,只要在指定時間返回地盤就得。

D9主問完畢,控方選擇在明天開始盤問。

[13: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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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D5案情
📌傳召DW6-D5作供
🔸主問
📎背景
大學畢業,案發時為空中服務員,現為法律助理,案發時同父母及弟居於將軍澳,現時母親已經去世。

📎行程
當日同朋友行山,目的地為聶歌信山面具石及金馬倫山,終點在灣仔峽道,估計4至5小時,是比較難行路段但自己是經常行山有足夠能力,2人相約在調調景䕘站等乘地鐵,去到北角轉巴士去黃泥涌水塘約11點出發。出門裝束穿黑色短袖衫,黑色瑜珈褲,米黃藍色鞋,戴鴨舌帽及孭背囊,背囊內有更換衣服,-對鞋,菲林相機,護膚品、防毒面具、黑色頸巾、手袖,雪鏡及一對手套,另外有一個腰包及十條索帶。

3張相片呈堂為當日行山相片,相中有文字牌顯示經過機槍堡,部份冇繩索需自備手套,D5指因浮山碎石需要手套,印象約4點幾至5點完成沿山行落皇后大道東,朋友回將軍澳2人分開,自己再約了男友人在荷里活道家中食飯、睇戲及玩貓
📎拘捕
皇后大道東想坐的土但冇車,一直向西行在一橫街(後知)船街轉出莊士敦道,行行下到分域街突有防暴在機利臣街衝出及發射催淚煙,視線看不見野停下,有一班警員包圍,PW11向自己調查,先要出示身份證,放在一警察標緻卡片套(見相冊D5-1),亦有ST John急救證2張,再問為何有急救證書自己答是空中服務員因工作需要而考取同時給予另一警察卡片套內之職員證證明,PW11再問為何有警察標緻卡片套,自已答一個是警員朋友送,另一個因屋企人也是警察而有(2卡片套相冊相片呈堂)。查問下多次向PW11說「我路過」,沒有說過是「做急救」,被捕後被帶北角警署。
📎衣著及物品
深色衣服
包括帽是平日多數所穿。呈上FB多張圖截圖可見2018年4月2次行山,露營,外地旅行及日常生活照自己也穿著黑色衫褲
黑色頸巾
是防曬及吸汗,出門放背囊,坐巴士去行山下車後便掛頸
手袖
出門放背囊,坐巴士去行山下車後便戴上,紫外線太強,路徑長滿草或樹枝會𠝹到才會戴。
手套
爬山防滑用,當天行山有使用過,見到浮沙碎石要手腳並用時才戴上
腰包
縛在腰,手套播在身體同腰中間
防毒面具
皇后大道東上有人大叫時取出作保護以免吸入催淚煙,之前10月在屋苑對出試過吸入催淚煙。中學因氣管及肺不好有醫生跟進大學往外地後沒有。在屋企附近遇上催淚煙後曾對家人說,弟因工作一向有使用防毒面具知道後轉交一個全新比D5,D5不是一直帶在身,有需要用才帶。案發日知道香港不同地方如中環有集會而帶在身。呈上19年10月7日政府新聞通告D5-4提及將軍澳有暴徒破壞後警察發射催淚彈。
防風鏡/雪鏡
案發前在外地讀書滑雪時買,呈堂照片為戴住案中雪鏡在外地滑雪時所拍。10月7日吸引催淚煙後發現眼也不舒服,於是案發日也帶同出街
10條索帶
一直裝在背囊,背囊是行山露營用,索帶一直放在內,用途在起營幕時作固定位置,另外用途包括在郊野鞋底甩時作補救,及可將用品掛背囊。日常在家也可縛貓網在窗口。呈堂2013年1月明報資料索帶應用在行山急救甩鞋底,19年時自已也知,另有2份資料同索帶作固定貓網及營幕相關呈堂
為何被捕時索帶在腰?D5解釋因想拿風鏡及防毒面罩時勾住跌在地,於是拾回先插在腰。
📎補充
🫂P132警方拍攝片段見到
- PW11 查問D5之2個警察卡片套
-片段中因不適曾帶上及除下防毒面具,口部有動作印象中自己有說過不舒服好辛苦

確認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會或暴動,也沒意圖使用物品遮蓋面部

📌案件管理
主問尾聲#是香媛大律師 表示差不多完成主問但已經好攰想押後明早以便查看是否有遺漏,同時指D5仍有一位證人明天作供但相信不會太花時間。按進度明天可開始D6案情。

1612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繼續。明天起審訊移至第33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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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內容 ]

📌上午主問未完,繼續傳D2作供

🔸辯方主問

顯示whatsapp通訊版面截圖- 就11月17-18 號被告和田朋友whatsapp 之對話。以下為被告發送訊息之大概內容:

▶️11月17日

被告上午11:21 發送之訊息:
岩岩醒,琴晚寫card整禮物三點幾先訓, 我而家即刻衝過黎

被告上午11:5x發送之訊息:
我到左啦,係大堂梳化

被告下午17:xx發送之訊息:
啊真係愈諗愈嬲…花禁多時間整…飛機就飛機我…枱都book 埋…

被告17:32發送之訊息:
嬲到我叫佢唔好去…

被告17:37發送之訊息:
去埋呢d地方,有危險點算,唔係fa就得…

被告17:45發送之訊息:
但宜家唔知佢點,佢連啊哥電話都唔聽…

被告17:48發送之訊息:
我都唔知,但司機話紅磡放底我….我估封路掛
(另有訊息提及:「我淨係想快d捉佢走」「落車ed,google map 教」)

被告18:51發送之訊息:
不過我有keep 住叫啊哥幫手搵佢,我同佢啊哥講我入左poly

被告19:xx發送之訊息:
佢打番俾我喇,會搵我

被告19:42發送之訊息:
佢黎左了,宜家搵路

(另有訊息提及:點算無路走 及 頭先去入個度封左)

被告20:30發送之訊息:
其他出入口消息封左

被告20:53發送之訊息:
搵左間房search ing(被告解䆁是在va)

被告20:54發送之訊息:
你可唔可以都幫我留意下,有就sd(send)俾我

被告20:57發送之訊息:
ok ge我呢度無其他人
(被告指向田朋友解釋情況安全,和男朋友一起,無唔識既人)

(2131(?)有6則訊息顯示「Y core !!」)

被告下午21:34發送之訊息:
yes now go

被告 22:06-8發送之訊息:
走唔到了…有槍聲有煙…好多人衝黎…嚇L死…

(早前有訊息提及被告指Y座出口是從警方facebook 得知,應是直確等內容)

(22:26顯示有forward message,被告解釋是田友人講番給被告知剛才情況是有TG, 和人群從Y座離開之情況)

被告 23:37發送之訊息:
sorry 頭先整親無check 電話 …坳柴…

(有訊息提及被告在樓梯整親及「宜家去緊急救站」等之內容)

被告 23:42發送之訊息:
wait ,打俾你講
(被告指回應田友人問被告發生乜事點解整親)

被告 00:47發送之訊息:
我都走唔到去邊,呢度有瓦摭頭…有咩出口可以update我


被告 01:30發送之訊息:
岩岩同男友傾左,佢出去探路,同FA拎保護野
(被告解釋男友探路前同fa 拎防護物品予自己,自己當時在a座樓梯急救站)

被告 02:06發送之訊息:
佢走左希望佢快d 番

田友人 02:23發送之訊息:
我差唔多要訓了,男朋友要番早

被告 02:25發送之訊息:
好啦早抖

被告 02:26發送之訊息:
記得幫我keep 好個蛋糕
(被告指03xx - 0435繼續有message田,因為想呻,指當時情緒好崩潰好驚,至11月18日已收不到田友人的訊息,因已拉)

(早前有訊息提及田友人指:有拎這些保護裝備都幾幾好既。被告回:yes just in c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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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截圖是2022年5月被告叫田朋友預備的,因為當時律師叮囑被告一定要keep chat record,於是被告叫田朋友cap圖並send回自己。被告指11月17-18 無參與理大內暴動。11月18日0430 裝備配上身不是為了參與暴動,至0530被制服前,沒有以防毒面具摭蓋面部,只掛頸,眼罩亦一直只在額頭,及後出在急救室出有exit 標記之門有無拉底則忙記了。護目鏡亦無放在眼的位置 。被告忘訊幾時先知手䄂存在,八達通則在警局才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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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完庭
主問完,控方預明日兩小時盤問D2
及後將會傳召D2辯方證人- 田友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2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1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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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上訴終院之許可證明書於2023年4月27日獲上訴庭批准。逾時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5月16日獲終院上訴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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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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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5/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6/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62) #續審 [3/7]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7/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沈(23)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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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08月2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7/33]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3/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1/9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5/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提訊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而判以最少「判處5年監禁」,最終判以5年監禁。同年11月30日高院上訴庭駁回其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並於12月1日頒下判詞。及後於2023年4月27日向其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同年8月9日就以下兩項問題聆訊:

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就罪行屬情節嚴重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尤其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二:就 《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適用的罪行而言,在判刑時該如何怡當詮釋這項條文?尤其是當中指明的三項情形是否已盡列無遺,即若果該三項情形無一存在,法庭就 《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判刑時,便不能將有期徒刑的刑期減至五年以下?抑或法庭仍可基於其他減刑因素將刑期減至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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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一致裁定終極上訴敗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9沈(23)

控罪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A9申請撤銷保釋,即時還押看管。法官批准。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7/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2鄭先生今日仍然因身體不適未有出庭,申請缺席聆訊獲法官批准。

A11的辯方證人: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A11的辯方證人是A11女友之姐姐,與妹妹弟弟的關係良好。

🌟(弟弟與她的關係較她妹妹好,有時會怕她罵)

17日的情況:

於2019年11月17日10:00上班,之前起身見其弟弟和媽媽吵架(這時妹妹睡覺中),吵架內容包括理大事件,彼此各持己見,因此她即時制止二人之吵架。不過憤怒和激動的弟弟亦馬上拿背包離家。之後她準備上班。

🌟(妹妹原先不知這事)

在約18:00時,母親告訴她弟弟仍未回家食飯。因此她嘗試致電弟弟,但對方沒有回應。所以她等放工後再嘗試致電弟弟,但對方沒有回應。她指這情況不常見,所以她有保持聯絡和傳訊息予弟弟。這時她感奇怪和擔心弟弟,因為平時弟弟都會有聯繫,

再嘗試聯絡弟弟但不果後,她告訴在外的妹妹上述情況,她們當時決定繼續聯絡和傳訊息弟弟。自己亦因見理大封鎖的消息而更擔心弟弟,亦擔心弟弟會否身在理大附近和校園內。因此其後約21:00時,她前往何文田(乘男友車)找弟弟,前往此地的目的亦顧及到路面差劣的狀況和理大附近。她知道這時妹妹和A11已在太子租酒店。

🌟(不知道17日的地鐵狀況,不知道妹妹和A11在太子住的酒店的名稱,同意沒有確實見過妹妹和A11曾在太子住酒店)

18日的情況:

於18日02:00至03:00時,弟弟聯絡她,表示「你唔使理我了」,她追問「係咪Poly裡面」,弟弟沒有正面回應,但表示出來後會找她。這時弟弟的語氣激動急促,背景吵雜。因此她更擔心,因擔心弟弟在理大。這時街上有不少車和不少面對相同情況的人,都很焦急,但無能為力。

🌟(這樣的弟弟是第一次見,所以更擔心;此前有致電弟弟,但對方沒有接電話;此前有傳訊息予弟弟,但對方已讀不回)

她馬上將上述情況告訴妹妹,此後二人更擔心弟弟在理大。

直至18日清晨前,她一直在何文田,亦因擔心弟弟所以請假。此後亦曾前往黃埔,因近理大。

於約08:00時左右,她收到妹妹被捕消息,然而此前她一直與妹妹聯繫,得知其會在再近理大之地租酒店,亦得知其曾被警員包圍。因此她前往不同警署尋找妹妹及A11,並最後尋到二人。

🌟(不知道妹妹和A11打算租住的酒店的名稱)

至於弟弟,他於約18日晚上回家,表示去了朋友家,但她這時不在家。

🌟(弟弟平時不會說謊;事後有追問弟弟,得到同一答覆,所以此事結果是一場誤會)

A13選擇出庭作證:

個人背景:

在簡單背景上,施先生沒有案底,有正識,有穩定的家庭。他以往的工作是在離島區做測量,工作地點包括郊區和樹林,亦包括在上環的辦公室。他知道參與社會運動會令其工作得不到保障。

🌟(工作職責是收集收據以繪製地圖,工作工具包括衛星定位、腳架、遙控飛機等;每次前往工作前和完成工作後都會返回公司)

衣著和裝備:

案發當日,他有著白色有帽長袖外套和卡其色及膝短褲,亦有帶背包,不過已忘記底衫和鞋的顏色。

辯方呈上片段截圖,顯示施先生與他人被圍捕後的情況。施先生能在截圖中找到自己。照片亦顯示施先生當時沒有佩戴蒙面物品。施先生亦指案發當日沒有佩戴證蒙面物品。

關於裝備:

⁃ 背包,日常和上班用;

⁃ 灰色裇衫,工作時穿,通常上班後才穿;

⁃ 黑色長褲,工作時穿;

🌟(同意公司有鎖櫃,他於15日曾把衣服帶回家洗,所以將衣服帶回公司)

⁃ 紗布,預防工作時擦傷時使用;

⁃ 手套,預防工作時擦傷時使用;

🌟(帶多過1,2個手套是因原本裝著的袋可以裝著)

⁃ 4支生理鹽水,預防工作時擦傷時使用;

🌟(同意工作時有機會感染細菌;同意可使用酒精棉,但認為自己的傷口用生理鹽水和紗布已經可以,自己亦怕酒精帶來的痛;自己學急救技巧的地方不會建議使用雙氧水或消毒藥水;一直帶著4支生理鹽水不覺麻煩)

⁃ 縮骨遮,工作時走路用;

🌟(他會隨時帶備以防不時之需)

⁃ 雨衣,工作時用,以預留雙手工作;

🌟(他會隨時帶備以防不時之需)

⁃ 口罩,預防催淚煙,由太太建議;

⁃ 衛生巾,幫太太「袋」,當時忘記在其背包。

🌟(不知道為何太太不將衛生巾放在衫袋;當時幫太太拿是因為太太當時只帶銀包等少物品,亦只按太太想法做;不知道太太銀包可否放得入衛生巾;太太當時出外都沒有特別要求使用;不知道衛生巾可以止血)

案發當日:

案發當日,他於07:00時離家,打算借港鐵到上環,但由於身體不適,所以開始考慮請病假,最後他決定請病假,並在尖沙咀站下車。

🌟(他原本要07:45到公司;當時知道有理大有事)

他在月台休息一會後,自己身體有好轉,他打算回家附近的診所拿病假紙,不過由於診所未開門,加上有些肚餓,所以決定到尖沙咀附近食東西。

🌟(原本做法是到公司附近時買包上公司食;這時由於自己身體好些,所以才決定到尖沙咀附近食東西;當時亦考慮到因為當時繁忙時間多人搭車,不想站立,所以沒有即時回程;同意當時是由尖東站離開,然而行路都算休息,因為當時是慢慢走和有扶手電梯;當時沒有馬上回家亦是怕會被兒子捉住要玩,難以休息)

在尖沙咀站時,他見水牌寫漆咸道南有東西食,所以前往(亦考慮到附近有巴士回家)。前往途中,他發現自己到了百周年紀念公園,這時想著到新文華中心有餐廳,因為之前有經驗,不過由於身體不適,所以在公園休息打機。

🌟(同意尖沙咀是繁華區域;同意後來才知道百周年紀念公園,當時不太算熟悉尖沙咀的區域;同意正常人會到近的環境食東西;當時他想著若巴士要站著搭就等下一班;雖然之前在新文華中心有餐廳的經驗相距當時已有段時間,但相信餐廳變化不大;相信當時巴士在尖東站附近有站,雖然回程需走段路,但自己沒有所謂;他眼中打機亦是休息的一種)

其後他沿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間的小巷前往科學館廣場,見人多和吵(知道聲音來自馬路),八卦後見前方的馬路有事發生,亦見到近前方的科學館道交界行人路都有不少人八卦,他以為吵架所以沒有理會。

🌟(初時未知前方人數有50多人)

當時,他見前方有餐廳,所以前往。到達餐廳後,他見有不像本地人的人離開。後來,他見到有約20人的傘陣,而傘陣後有不少站位疏落的人,所以自己打算離開。

🌟(見傘陣後意會有事發生,所以他打算離開科學館廣場到其他地方找餐廳)

不過,他聽見麼地道有聲,之後有人跑向百周年紀念公園的方向,這些人後方有警員。同時間,在科學館道的人叫走,他亦見傘陣和後面的人向他方向走,於是他打算向百周年纪念公園走,但自己的位置被人群塞住。

當人群漸多後(有傘陣後面的人不知道要走,而傘陣的人亦向他方向走),人們開始走出馬路,自己亦被迫出馬路,因為路面窄。

🌟(當時想沿小巷走,不過現場環境不允許,實在很迫)

此後,他發覺右邊有警員用物品指向他們,用惡的語氣驅趕他們到華懋廣場。然後,他連同其他人迫到華懋廣場,並被命令蹲下舉高手。最後被捕。
================
明白大家可能會對主控的問題會有意見,但希望各位盡量保持冷靜,以免干擾作供的環境。雖則直播員對主控關於衛生巾的問題都難以想像。

明日09:15續審。
【08月2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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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D5案情
📌傳召DW6-D5作供
🔸主問
-警方在背袋內檢取了一件白色背心,但沒檢取袋內之一條淺藍色吊帶工人褲,一對波鞋、化粧品、一架菲林相機,一些雜物,不知道沒檢取之原因
🔹盤問
-同意行了幾個小時山才去晚上友人約會
- 行山2人住將軍澳可以去西貢行短程路線如釣魚翁,D5表示不清楚,行聶歌信山是朋友提議,晚上約會是約實行山後才相約。
- D2作供也說是去行山,解釋身上物品同自己相似,對D2她作供時沒感錯愕因各人有各人之案情
-上山有經布力徑,有冇經松柏新村已經不記得
-下山灣仔峽道有過一條馬路,第一條馬路是司徒拔道,同意那裡有巴士、的士可坐
-知道當日中環有2個集會,同意帶備防毒面具是預防警方發射催淚彈,但不同意一定是衝突才發射
-灣仔峽道行去堅尼地道是行山計劃一部份。主控問堅尼地道可直行去中環堅道,之後再接荷里活道,D5答不清楚。同意呈堂聶歌信山資料介紹可在司徒拔道乘坐15號巴士往中環,但這並不是自己當日選項
📎手套
-檢取手套是行山時用,非自己買。相冊所見手套是工業用並非一般行山用,覆蓋過了手腕,D5不清楚,指覺得那對也算纖巧。
-主控指P75及P111,即D4那對手套同自己那對一模一樣,似乎有防𠝹作用, D5不同意一樣,重申當時不識得D4也不是她代購
📎
-不同意警署相片所穿著運動鞋是一般打羽毛球用,但同意沒有保護腳踝功能及當時穿沒筒的襪
- 19年10月7日至11月2日屋企附近有冇再發生警民衝突要施放催淚彈,回答因工作不時飛不在香港不知道,指因感受過一次催淚煙非常不適而預備防護裝備
-不同意D5-4呈堂行山資料是穿鑿附會
📎索帶及風鏡
-索帶是家中取,放入行山背囊。不同意如作紥營應跟帳幕放在一起,再指作供說索帶也有其他作用如縛物件在背袋、急救甩鞋底。主控指背囊有另一對不怕甩底,D5指那對很貴不會行山穿,會弄污。當時不知示威者常用索帶縛住物件

風鏡在澳洲滑雪才用,但本案是想作保護避免催淚煙。主控質疑D5在澳洲滑雪照之風鏡並不是本案檢取的那個:
1)澳洲那個粉紅色邊較粗,檢取的好幼,
2)澳洲滑雪相片配帶是黑底白字,本案的則是粉紅色底白字。
3)檢取眼罩頂部是2條粉紅間
D5不同意是2個不同眼罩
-去到皇后大道東在舊郵局下山,見到有人聚集,不覺大事不妙。確認在船街(同意船街有間廟)取出防毒面罩及眼罩帶上但不肯定索帶在何位置跌出,不同意當時所有索帶皆跌出,印象有幾條仍留在袋內。自己只檢走跌在地上那些。D5同意控方相冊第322號相所見被截停索帶插在腰間齊整尖端向上,但否認是備用或在船街跌下拾回時再整理排好。不同意索帶插腰是準備隨手可用,在場同警方對抗。
📎圍巾
同意是管狀可覆蓋面部,同本案D2及D7圍巾看似一樣,不同意當時天氣戴上會不舒服及打算用作掩飾面容
📎銀色擋雨布(背囊雨冚)
同意當日天朗氣清,不需使用雨冚,但不覺得套上麻煩。同意取出眼罩及防毒面具,再冚上,因有扣鈎住好方便套上及除下並非為水炮車而套上。
📎深色衣物
同意呈堂穿深色照片是有篩選過,平時會有穿其他顏色。一張行山照片所見是穿行山鞋,也同意案發日只穿輕巧鞋去行山。
📎落山後路程
🫂P133 有線新聞 實時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中間,近舊郵局有人用索帶將鐵欄扣起,D5記得有見過,強調沒參與
🫂P? 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位置有很多黑衣人,馬路被堵塞
🫂NOW新聞 17:01起片段中皇后大道東大王東街,片段中有火堆,但自己此時應該已過咗沒有見到
-同意在舊郵局下山可在春園街行去灣仔地鐵站坐車往中環,在當刻想坐的土。
-在船街行出莊士敦道,是打算去少人及大路地方坐的土往中環
-不同意從冇向警員說是路過,而是說過協助急救
📎急救證
身上兩張分別是CPR及AED證書,不知英文長寫,但知中文名稱。同意聖約翰救傷有其他更全面證書。
【注:聖約翰急救證 有分 First Aid/ CPR/ AED, FA課程包括CPR及急救包紥】
📎拍照
同意身上有電話及菲林相機,但不記得有冇途中影相,不同意其實沒去過行山所以只呈上網上圖片。
📎法律背景
澳洲讀書有接觸過法律課程,本案後轉職法務助理是湊巧,同因接受審訊冇關係,也同當日約會男士沒關係
🔸覆問
-因疫情航空公司大裁員而轉工
-在中環約會時間有彈性,對方知道行完山才去
-手套是屋企父親買了數個自己拿其一來用
-當天所穿的鞋在其他行山時也穿過,沒有不舒服及因此受過傷
-自己呈堂雪鏡相角度看不到頂部,確認帶向外是白色,向內是黑色,帶是雙面可以反轉用,庭上取出實物P64 護目鏡D5確認自己呈堂滑雪所戴及警方拍照那個,配帶不同顏色是因澳洲滑雪之後自己反轉了條配帶
-索帶並非刻意放腰方便隨時使用
-滑雪穿粉紅色外衣沒特別原因
-皇后大道轉出船街是想找其他交通工具

📌傳召 DW7 梁先生
D5 約會之友人
🔸主問
學歷至PCLL,2019年8月認識D5交換電話後交往。原在19年11月2日約了D5晚上在荷里活道家中18:30見面,自己在18:30等待至1930也未見出現,打電話也找不到,心想可能被放飛機,在翌日才在朋友口中得知D5因被捕失約,隨後有再見面,至今天2人為朋友關係。
🔹盤問
19年11月2日證人搬出獨居,約了D5在1830見面。本身從事法律工作但未入過審訊法庭。
🔸沒有覆問

- D5案情完-

1243 午休,下午1430 繼續,D6 將會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審訊 [3/7]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主要
口頭補充針對爭議法律上被告是否管有案中物品。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00 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主問
📎背景
2019年11月家住深水埗區
📎行程
案發一星期前約了朋友鄭小姐11月2日見面及食飯。同鄭小姐相識10年是兼職工作時認識。11月1日晚上聯絡知2號有候選區議員在維園集會及中環有「和你摺紙鶴」活動,2人商討打算先去銅鑼灣,有時間再去中環集會才食飯。知道2個集會也有不反對通知書才會去。二人約了3點在天后地鐵站等,當日鄭小姐妹妹也出席,三人去了電器道買外賣在維園長櫈上食,1530到集會場地但1555警方宣佈集會非法,三人在1600前離開。由於下一個中環集會在1700開始,鄭小姐指行去中環少於一小時建議行去。在代表大律師要求下於電子地圖劃上路線:京士頓街 -百德新街-在名店街聽到人話 Sogo有水炮車,為免多人混亂即掉頭去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左轉入謝斐道。見路面平靜直行去馬師道時見到一組5至6名警員候命,沒有對話或查問三人,繼續前行見前面一男子行在馬路,有另一組警員從後跑出追趕該人,3人到駱克道時見男子在對面街被警員截停,三人再行去中環方向。2組警員沒有就自已衣著提問,也冇提及有地方不可去。之後再一直行去史釗域道Novotel century酒店外停低,由於當日出門有咳喇及凍便在此戴上口罩及穿上黑色外套。自己工作平日要對客戶,集慣不舒服便戴避免影響客人同同事,隨身袋日常必備口罩,是非外科款,貼身及較滑款。由於咳便想去茂蘿街茶飲店買飲料,去到發現店下半閘買不到,掉頭回莊士敦道,沿路去到菲林明道交界大有商場紅綠燈位見到2男子用魚絲縛在2枝紅綠橙柱,似乎是設路障,地上有小量物品但沒留意因想盡快離開,不想同非法活動扯上關係,路上見不到有車經過。沿路經過修頓球場,莊士敦道過咗盧押道在右面行人路聽到有人叫「水炮車」。1649 時有人在春園街跑出,片段柯布連道相同時間也有人跑出,D6當時沒有見到。片段1705汕頭街廈門街中間莊士敦道地面上有堆火,D6沒見到。聽到有人說水炮車打算行快啲離開,但沒親眼見到水炮車。過咗譚臣道發現同行2人失散。嘗試搵二人但現場好迫,見到前面路口少人便行前轉右在分域街想打電話聯絡二人,如果找到會商量離開,失散咗時心情好緊張,週圍的人也很慌張。由譚臣道去分域街是急步,分域街上冇人聚集,人羣是急步離開。沒有聽到警方在機利臣街發出警告或叫囂、不其有人堵路或扔物。印象中莊士敦道有見過手推車但冇著火,也冇見過有人扔汽油彈,D6確認從沒有行出馬路、也冇堵路。
📎拘捕
轉入分域街時有人從後推低落地,想起身但被人㩒住,並問是男定女,答完使比坐起身說被捕及上膠手扣,位置在分域街髪型屋外。警員宣佈拘捕並問地上電話是否她,隨後拾起放入自己背囊。自已之前不知發射過催淚彈,坐起身才知,口罩也不是因催淚煙或參與示威而戴上。沒有見到當時有人作挑釁警方行為,從沒打算參與非法活動或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衣著物品
當日一直手持長傘,因維園集會是戶外打算作遮䕃,只在維園打開過。行走期間有酒店外加穿黑色外套,即被捕時身上那件。

📌案件管理
D6案情預計明天十一點可完成。剩下只有D8案情,除D8作供另有3名品格證人(1小時可完成),D8代表明天星期三下午由於在其他庭要處理另一案件申請下午休庭獲批。明天或星期四上午可開始D8作供,星期四D8之3名證人可在一小時內完亦會考慮或以65b呈堂。按進度本案星期四會完成辯方所有案情。

1622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繼續,只開半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7/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午內容 ]
D12今天缺席,會補上醫生紙

📌繼續傳D2作供

🔹盤問內容

▶️男朋友之急救背景
2016年6月識,同年11月拍拖。2016年男友做餐廳侍應,讀high dip , 被告當時同一餐廳做暑期工。至2019,男友有進修急救課程,有考到證書,被告有見過相關card和証書。

▶️男友whatsapp電話記錄
控方問有無向男友拎相關whatsapp記錄。被告指2022年5月有諗過叫男友作供,但男友的法律團隊意見指不適合。控問有否向男友拎相關急救證書,被告指有俾律師,控質疑為何現在未見。辯方指此屬法律意見部分,林指主控可以質疑此議題。被告和男友的法律團隊不同。被告同意和男友有影相,但無呈堂。

▶️被告whatsapp電話記錄
被告同意田友人的whatsapp 紀錄也應在自己電話內,但記憶中無問控方拎回電話看相關記錄,不同意控方指因為記錄同田小姐電話有出入,自己無俾密碼警方,警方亦從問過拎密碼。控質疑有咩原因唔去問電話撮取相關whatsapp事宜,被告答無原因,同意在電話中能搵到相關電話通訊記錄。

▶️11月17前對社會事件之認知
被告同意並知悉八月後有社會事件和暴動,會有人黑色衣服和帶眼罩。控指11月11日理大開始有社會事件,被告指當時社會有好多,知理大有社會事件,但不知程度和細節。被告指暴動一詞新聞常有聽到,但無深究,知1117 有示威活動。林官關注所談討的示威活動是指屬暴力/平和。被告指有諗過演化成暴力。

▶️進人理大前
被告解釋嬲男友入poly 因為男友為了不相關的事而放自己飛機,亦不想男友接近有暴力的地方。控問當知男友入poly,自己有無google poly 情況。被告指當下太嬲,只想着聯絡其他人一起搵,同意宜家諗番google左先再向男健議應否入poly為理智做法。

控問有無諗過男友參與暴動。被告指男友性格安全,彼此認識耐,知他無參與社會事件,亦無參與做F.a。控問知道男友入poly 後,有否聯絡其父母,答無續指其雙親老邁不想剌激他們。續問有否問峰(男友朋友)和男友哥哥poly入面點,答無提及。

控方質疑被告點解入poly唔上網睇理大情況,被告指顧住打俾男友和向田朋友呻,下的士後亦只開google map 睇搵路。

▶️進入理大後
控問落的士行去y座有無見到破壞情況。被告指無見有破壞進行中,但有見已被破壞情況,如地上有𕖁,有分散的無裝備黑衣人,記者,FA和便裝人。控問入poly後有無google睇poly發生乜事,被告答無,只顧住打電話。

控質疑點解唔用5分鐘上網search 下poly仲可唔可以留低。被告答指當下無迫切性。續解釋見到2名FA後跟隨他們但無問急救站位置,因為不相識不敢交談,而見他們有穿反光衣所以估是去急救站。控質疑如尋男友心切可真接問急救站位置,被告指不敢approach唔識既人。

及後被告指用了5-10分鐘由y core 去了 vs大樓內急救站,答內有fa,枱和物資。控方問有無諗過急救站係幫暴動人士。被告指認知中急救員係會救所有人,無特別諗。控問質疑點解poly入面有急救站,點解有人受傷。

控再問此階段係咪仲未google 睇情況,被告指忙於打俾男友和聯絡哥哥。控問急救站有無提供物資,答無,其他地方有見放出嚟,唔知係咪供取,自己無拎。控質疑是否怕被誤會所以唔拎,答無諗,認為搵到男友便走。

▶️入poly 搵到男友後
被告指見到男友後,當時見男友穿反光衣有ems字眼、有背囊、Tee、長褲。沒有防毒面具,眼罩、頸巾及手袖。控方問有冇問男朋友在做什麼,回答無,因為見到他的裝束也能知道。控問有冇罵男友,回答有,並問男友去左邊。控再問有否詢問男友有無拯救傷者,被告指男友告知救了一人。

控質問被告見男友後為何不問理大情況。被告回答指在聯絡到男朋友等待會合階段已查過,認為需要立即離開。被告沒有想過唔等男友就走,因為入理大的目的便是找男友。 被告指出是自己提議離開,男友同意。重申沒有問過男友有關理大情況,因為自已已探索過。

▶️沿路折返計劃離開poly
控引被告指見全部出口封閉。被告解釋指不能由原路返回Y座,才作查看並隨之知有其他出口。不能從Y座出口走因有30-40名示威者看守,有嗌,出口有雜物堵塞,另欲往Y座的兩名人士被截。 當時就不敢去問能否離開。控指出男友有急救背心,有沒有嘗試去問。被告稱當時因害怕沒有問。控方問有否聯絡家人談及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沒有但有和田朋友聯絡。

控問被告有冇打999告知被困理大。被告答有向男友建議,但男友指警察入唔到嚟,有機會比指責浪費警力。

控方問被告有冇選擇其他出口。被告指當時見報導提天橋有火災,另一出口對峙中。控方問當時是否已知理大有暴動。被告指沒有想過暴動此詞,當時只想到有暴力發生。控方質疑係有火嘅情況,被告回答腦海中沒有出現暴動一詞,亦沒有問男朋友這是否暴動。

控再問為何不行去正門出。 被告指不想接近對峙地方,與男友兩人往VA內裏一房間只有他們兩個,認為是最安全。被告不認為在這個階段要防護裝備。

▶️往Y座出口(即警方指供被困人士離開之出口)
被告google 知Y座可離開,VA課室 往 Y core需時約十分鐘,指兩人快速前往,但仍需時尋路。控質疑被告是往Y座,亦即是被告進來的地方。被告指出自已去時不知那是Y座,男友稱是在Y平台嗰邊,所以需搵下點去,是在S座再遠些少,不是第一次離開所提及的地方。

▶️無法離開Y座,返回VA課室
無法離開因聽到有巨響及聞到刺鼻味,及見到有很多人奔跑。之後見新聞才得知發生乜事,沒有親眼見到彈,只有聞到及聽到。其後返回VA同一課室。

控再問被告有否打999告知警察Y座不能離開,被告指沒有想過,因為咁多人都知,自已在Y座首次嘗試原路折返時亦已曾問男友好無聯絡999。控再問在這個階段,警方發出消息指Y座可離開,質問被告為何不聯絡999。被告指出沒有想過,因及後返回va查看新聞得知有催淚彈與閃光彈,相信是由警方向Y出口發射。

控問在這階段有冇尋找成人協助。被告稱自己已是,加上與父母關係不太好,父母也有其身體狀況(略去細節),自己沒有找過其他大人。

▶️被告坳柴並前往急救站
控問何時才由VA往F座。被告指2230後,解釋沿路行唔想乾等,一開頭唔係諗住前往F座,只不過看見F座有開門。

控方問被告坳柴去完急救站是否感覺好些。被告稱仍痛,但沒有初時咁痛。當時急救員與男友兩人一左一右地扶住走路。 控再問去到急救站直至0100時,是否同意男友獨自去探路。被告答唔想,但沒有辦法。 有向男友講一定要返回接自己。控問當時男友沒有返回有否失望。被告答一定啦。

林官問現時兩人是否情侶。被告確認。

▶️被告身上之裝備

控方問身上裝備會否令人誤解。被告沒有想,指當時已經傷了,有裝備保護令自己減少再傷。 控重申會有機會令人誤會。 被告稱沒有想過,亦沒有想過與示威者一起。

控再問之前已知示威者會佩戴該些裝備。被告當時認為沒有站在一起,應該沒有事。

▶️往大學醫療中心
被告留在急救站直至0330時搬往大學醫療中心。因聽到有聲響和有嘢跌下來,覺得不能停留在危險地方才跟隨急救員一同撤離。當時有一名急救員攙扶自己,另一位協助拎袋。

控問既然不想示威人士聚在一起,有否問急救員扶自己往VA。被告稱不識他,救護員亦都suppose係去急救站 。控再問沒有想過自己一人前往。被告稱VA有樓梯。

被告有間男友有知其他方法找到自己,但男友說不能。 控問有否聯絡過999。被告稱沒有想過。 控再問0430時有冇諗過,被高達沒有,解釋男友早前說過沒有警車能入來。  控方質疑既然男朋友不在身邊就沒有人阻止被告打999 ,被告指出警察車輛也不能進來。

▶️被警員拖行及拘捕
控方問0430時,如何決定離開。 被告指經跨過暢運道經正門。控方質問正門有樓梯。被告不認同並指出該段路是平路。否認在這個階段不需要人攙扶,只是不認識其他人。

控方質疑在醫療中心穿上裝備是被告自己決定的, 被告指出自己與男友聯絡,男友建議配戴保護裝置,因擔心會有衝突。自己當時一心想離開,已不在乎會否因裝備而被人誤會。

控問為何不嘗試藏在VA。被告稱自己朋友已入睡,又唔識其他人得自己一個係急救站, 1秒都唔想再停留該處。

控問被告為何頸上有圍巾。被告指2200時有催涙氣體,皮膚好乸,因害怕再次受影響,所以戴住保護自己。而雨褸係防止被水炮車噴中,因男友提過水炮車射程很遠。 至於黑色背囊便是臨急臨忙取用,無思索。


控質疑既然背囊不是自己,為何孭起背囊。被告指出可保護背部,雨褸不能保護自己避免有人打。控方質疑背囊在缺乏保護用途下還決定咩上身是因為背囊其實屬於被告的。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在醫療中心聽到有人叫「速龍開槍啊」的時候是否跑走,被告回答沒有,是攙扶着牆出去。被告知自己聽到速龍開槍的消息後,只是行路走已經很花心力,未聞到刺鼻氣體所以冇用防毒面具遮蓋面部。控方質疑被告不怕警察看到他會誤以為是示威者嗎,被告解釋他離開是有人大叫,冇諗到要除晒啲裝備。

控方質疑點解要走,被告解釋開槍會死個喎,下意識都會走唔留低。控方質疑被告下意識要走係因為已經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被告指出醫療中心入面不算混亂,外面卻10分混亂。控方質疑為什麼不返回該醫療中心房間,被告指出有諗過但係出咗去之後要鎖匙入返去。被告只行出去幾步便有警察截停自己,解釋被拖行是使用防毒面具是因為很大煙。控方質疑不會怕被誤以為是示威者嗎,被告解釋太辛苦太痛。控方質疑為什麼不用其他東西遮蓋,被告解釋當下有防毒面具,而且圍巾不能阻截催淚氣體。

▶️被告叫警員不要拖行自己及多次要求睇醫生

被告指出曾叫警員不要拖行自己,但不獲理會,不記得該段路的位置,但肯定冇爬過障礙物或樓梯,所以只有主問時指出的那一條通道離開。

被告指出自己被警員撳低後有講自己拗柴,多次要求見醫生,但不獲理會,曾向被捕警員及一名拎住簿仔的女警問可否睇醫生,在臭格亦問過很多次。控方指出在審訊時被告的律師沒有向被捕警員指出此項事情。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警員有帶自己跨越矮牆,並完暢運道離開,亦不同意雙手有手套,亦不同意控方所指物件裝備是屬於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給予的。

🔸辯方覆問

被告指出現時和男友仍是情侶,在自己被捕上庭後有分手,因為感到憤怒和認為是男友導致自己被捕的,但男友及後有挽留並道歉,在12月尾復合

林法官問他們彼此如何稱呼,被告回答BB。被告指出希望男友作供,男友亦想出庭作供,但男友的家庭希望男友跟隨法律團隊意見,所以當下知道男朋友不是刻意唔幫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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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2 第二證人 - 田小姐

🔸主問內容
從事醫藥相關行業,從中一認識被告十幾年。2019年11月17日是21歲,為中大學生。當時見過被告男友3-4次,知道他們一齊左3年,

11月17日相約了被告11:30在自己家整蛋糕給被告男友,但12:00被告才到。續指被告當時穿淺藍色tee,黑色緊身褲,無背包。至約1730被告離開自己家,亦屬相同裝蓄,証人知被告坐的士去poly搵男友。1730-0230皆有彼此通訊。

11月17日証人知poly有反修例示威,但不清楚有無暴力。在家中有叫過被告唔好去,但指被告話搵到男友後就會出嚟。screen cap底whatsapp對話因被告告知律師指對話紀錄很重要。

顯示11月17-18和被告對話之whatsapp 截圖,以下為証人發出訊息之大概內容:

11:17 am
起身未又話約
(被告指有約到,怕對方未起身)
(亦有訊息提及:好禁你到樓下打俾我)

17:27
你自己一個小心d 呀

17:28
等你今晚拎蛋糕
(証人解釋知被告獨自去poly怕她危險,指被告曾提及會返回拎蛋糕)

林官問其中一段訊息指要被告帶材料,所指謂何。證人指係一d家中欠缺的蛋糕材料。

(有訊息顯示證人指:「pk佢今次無諗過你感受,唔知你準備咗禁多野。」證人解釋係安慰佢,知被告整左生日card,不過未有帶card和禮物帶來自己家。另一訊息顯示「應該ok 既,poly 無cu 禁大,應該易搵」證人解釋同cu相比因為彼此讀cu)

17:46
到邊

18:01-2
好,小心啊你,識去?搵到就即走(證人解釋指搵到男友便好走,被告應of course)

18:53
有無去急救站到搵
(證人解釋因為被告有講男友去做fa)

19:21
finally ,禁就好了,會左佢快d走(證解釋指被告終能聯絡男友)

19:45
good good(解釋意指被告見到男友很好)

20:55-56
好,我搵搵,擔心你(解釋知道被告從入poly 之路出去不成功)

21:19
搵既都無關於出口,都係直播

21:31
y core y core !!(send 了6次,解䆁指自己從警察facebook 見可由y core離開,並send 給被告)

21:33
官方消息應該係真

22:13-14
有無事,official news 都假(解釋知道被告在y座聽到槍聲,不解)

22:19
唔好驚住,我keep住幫你睇(解釋指搵方法助被告離開,知被告好驚)

22:26
顯示了從另一群組之forward message(解䆁告知被告剛才y core 發生乜事)

11:38
發生咪事,點解既(解䆁知被告坳柴)

01:3x
佢掉底你一個(解䆁知道被告男友尋路,問被告是否自己一人)

01:32
都好既….(解䆁被告男友拎d保護野,有咩事都好似安全 d )

02:xx
好快會走到架啦,男友番早,有咩事call 我

証人02:30 後知被告有send message ,指自己己朝早0700先睇。另有訊息顯示「記得幫我keep 好個蛋糕」「一定」「goodnight」

07:07-09
証人send左11條訊息皆單剔

11月17証人有被告男友電話但無聯絡佢

🔹盤問
證人指2019年頭開始用她用來截圖的電話,今年年頭轉了電話,訊息無過落新電話,無back up whatsapp。控質疑為什麼轉電話不保留記錄,證人解釋年頭新年在大陸遺失了電話。控方問有冇delete過任何訊息或者截取落手指,證人回答沒有,以電話截圖便發送給被告。

控方問知否中大有暴動,有否和被告傾八月開始的反修例事件。證人回答知中大有暴動,沒有談及,也沒有談及其他反修例事件,控方問是否知中大暴動延伸至理大,證人回答知道理大有反修例活動。

證人不知道被告男友有否急救牌照。控方問是否知道被告的家人背景/情緒狀態(早前主問中提及被告的家庭背景,指父母身體有特別狀況)證人回答知道爸爸有身體問題,媽媽則不知道。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記得被告於11月17日的衣着,回答被告經常着T恤和喜歡淺藍色。控方質疑為什麼記得沒有背囊,回答指被告只有拎住一袋整蛋糕的材料。

控方問有冇問被告點解男朋友做急救,回答沒有,續問有沒有阻止被告,回答有因為知道該處有示威活動。控方問有冇上Google睇新聞,證人回答整緊蛋糕時候有睇,但被告沒有,有轉告訴被告入面有示威者,但沒有講及程度。

控方問有冇叫被告知道入面情況才出發,建議被告如果男朋友唔聽電話就唔好去。證人回答指被告提及搵到便會很快出嚟,認為被告入去應該能找到男朋友。控方問當被告離開後有冇睇新聞,回答有睇,但五點至10點冇點睇。

控方質疑為什麼指有反光衣好容易搵到,為什麼知道男朋友又穿。證人回因為急救員會穿反光衣。控方質疑急救員經常出現在暴力環境當中,有冇叫被告唔好去,回答沒有。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記得被告於11月17日的衣着,回答被告經常着T恤和喜歡淺藍色。控方質疑為什麼記得沒有背囊,回答指被告只有拎住一袋整蛋糕的材料。

控方問有冇問被告點解男朋友做急救,回答沒有,續問有沒有阻止被告,回答有因為知道該處有示威活動。控方問有冇上Google睇新聞,證人回答整緊蛋糕時候有睇,但被告沒有,有轉告訴被告入面有示威者,但沒有講及程度。

控方問有冇叫被告知道入面情況才出發,建議被告如果男朋友唔聽電話就唔好去。證人回答指被告提及搵到便會很快出嚟,認為被告入去應該能找到男朋友。控方問當被告離開後有冇睇新聞,回答有睇,但五點至10點冇點睇。

控方質疑為什麼指有反光衣好容易搵到,為什麼知道男朋友又穿。證人回因為急救員會穿反光衣。控方質疑急救員經常出現在暴力環境當中,有冇叫被告唔好去,回答沒有。

問當知道被告指出口被封返回室內時,有冇諗過打999 ,回答沒有因為出口被封警察也不能進入。控方繼續質疑當知被告指Y座有催淚彈時有冇諗過打999 ,證人回答如上。控方問有冇試過聯絡被告家人,回答知道被告和家人關係不熟。

控方問為什麼當被告指有急救員拿了保護嘢給他時,證人證人在信息中表示好,質疑證人是否知道有什麼裝備。證人回答被告沒有告知有何裝備,自己知道當刻有催淚彈估計應該是保護眼睛的物品。證人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入Poly係參與暴動。

林法官希望控方受WhatsApp記錄表達一些立場。控方指不能證明確實出處,真實性,或是否實時溝通。續指證人冇記存手指是因為該記錄不是真確的,係之後才做,指出如果屬實應該放落CD。證人指他認為截圖後被告會自己儲存。

控方問證人找不到被告時有冇搵他的男朋友,證人回答男朋友18號朝早九點告知自己五點時候聯絡不到被告,男友有告知自己出去尋路但不能折返之事。

🔸辯方覆問

證人指出時至今天見了被告男朋友約10多次,沒有給自己看急救證書是因為認為不會突然顯示給自己睇這類文件。證人指出自己沒有加減或修改WhatsApp記錄,截至今天仍是同一個電話號碼

📌明早0930繼續,將會傳D4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3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2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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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宣布決定理由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4月17日被判處監禁21日,緩刑1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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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8/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鄧(30)🛑已被拘留1日 #依令緝捕歸案 (#0930灣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2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7/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馮(21)🛑已還押逾13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暴動;#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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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郭子丰暫委裁判官
🕞15:30
👤李(54) #裁決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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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10:0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08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8/3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2/9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21/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截至1024)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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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鄭先生身體好轉並有出庭。法官提醒鄭先生可以因應身體狀況而回家休息。鄭先生表示明白。

A14選擇出庭作證: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鄭小姐案發時29歲,沒有案底,除本案外未曾被捕,任職文員。

於2019年中時,她因受私人事情影響下,自身情緒非常低落,不過有朋友(她的中學同學)和專業人士的協助和陪伴。

📄辯方呈上一系列文件和照片,並得到鄭小姐確認和進一步澄清,以證明上文的真確性。

然而,她的情緒到2019年11年時仍然不穩定,大起大落。當時自己有嘗試如運動的活動,雖然情緒會好轉一段時間,但後來發覺效果不大,情況再次低落。

為何前往尖沙咀:

承接上文,於2019年11月17日約23:00時,她聯繫她另一位朋友更新自己狀況,這朋友是她前公司的同事,亦知道她此前經歷的失望事。

在聊天期間(彼此聊到凌晨),她的情緒漸漸激動,她朋友擔心她的情況,所以約她與18日食早餐,並在元朗站一同出發。

前往尖沙咀:

於18日06:45時,她與朋友在元朗站相見。當時她與朋友乘屯馬線,他們在路途上亦有討論食甚麼,最後決定按她提議,到尖東食翠華餐廳(考慮到要在尖東出閘轉車、她和朋友的上班地點等因素),當時她記得翠華餐廳在港晶中心。

她與朋友離開地鐵站後,沿麼地道、金馬倫道、和漆咸道南(印象中見到上班族,不過見不到車)前往百週年紀念公園。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行走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到達港晶中心後,她發現翠華餐廳有水馬和沒有招牌,她當時估是倒閉了。其後她朋友想到對面OK便利店買煙,她們到達後亦決定在店內買些三文治,打算之後在附近坐低食。

🎥辯方播放短片和展示截圖照片,以證明翠華餐廳和OK便利店在當時的狀況確是如上述般。

之後,她們在附近噴水池坐低食東西。這時是不遲於07:30時。食完東西後,由於她朋友要食煙,所以她們走到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中間的路,打算找附近偏辟處食煙,不在公園食煙是怕違例被罰錢。

📷辯片展示照片,以證明公園確實有告示牌指不准食煙。

其後,她們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打算到華懋廣場附近的凹位(近機票酒店牌下食煙)食煙(當時亦有其他人在凹位食煙)。她記得當時科學館廣場內有車(記得有旅遊巴)和有人正行來行去,估是上班。這時是約08:10時。

📷辯片展示照片(不是案發時的情況),照片展示有人在凹位食煙,不過這人不是由她安排。

在朋友食煙期間,她見到有車,亦聽到有吵雜聲。不過她們其後聽到「一二一二」的聲,和見科學館道的人群往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後退。當時她們打算離開時,聽到有槍聲,驚慌下跑向麼地道小徑,因為當時百週年紀念公園小徑已有很多人。

然而,她當走到麼地道小徑2/3路段時,見到前面有Y4小隊的警員下車並向她們的方向射催淚煙,彈頭在她的前方2至3米落地,所以她們轉身就跑,不過由於她身邊不適,感到頭暈想吐,最後她們返回原本的凹位,她亦蹲下休息。

不過過了30秒後,她指有警員激動地叫她們全部蹲下,最後被捕。她指在身處封鎖線內期間,有1名身穿西裝,在她們附近食煙的人被放走。

🗺️鄭小姐在地圖上標示其朋友食煙和逃跑的路線,協助法庭和控方和辯方了解當時她的情況。

衣著和裝備:

她在離家時,是身穿白色連帽衛衣、黑色長褲、和波鞋。

A14的證物包括:

黑色Outdoor背包(上班用),內有:

⁃ 1條黑色運動長褲,瑜珈堂會穿;

⁃ 2件長袖外套,1件會放在公司,另1件是作完成瑜珈堂後的替換衣物;

⁃ 1件黑色短袖T-Shirt帶米奇老鼠圖案,瑜珈堂會穿;

⁃ 1個深灰色口罩,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1對灰色手袖,瑜珈堂會在本身穿短袖衫穿;不帶1隻手袖是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3對黑色襪(1對船襪和2對到腳眼),瑜珈堂會穿(協助做大字碼和劈腿等動作),當中有1對船襪是打算拿回家洗,但忘記取出背包,另1對到腳眼的襪可能是18日放進去背包;

⁃ 1對黑色鴨舌帽,遮掩自己的失望情緒,免得尷尬和引起關注;

⁃ 16支生理鹽水,因自己和朋友曾受催淚煙影響,所以其後到屈臣氏購買(原本有32支,她和朋友各分一半)預防不時之需,用以洗眼;

⁃ 4條鎖匙。

她指背包內還有化妝品、衛生巾、禮品包、筆袋等雜物/上班用的物件,不過沒有被檢取。當時檢取證物時,房間內只有PW11和另一位男警,她亦沒有脫下身上衣物予警員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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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