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庭的判決:
考慮過是次覆核申請涉及的因素後,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犯下原則性錯誤,刑令過輕,本案三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
控罪1:監禁2年6個月(不改動)
控罪2:監禁6年
控罪3:監禁5年6個月(R1);監禁5年(R2和R3)
進一步考慮量刑整體性和對各答辯人適用的因素,包括各答辯人原有的認罪扣減和是次覆核申請對各答辯人帶來的壓力等後,上訴法庭更改各答辯人的刑罰如下:
R1唐(31):監禁5年1個月
R2譽(24):監禁3年6個月
R3鄭(23):監禁3年1個月
*原審法官就各答辯人背景所作的扣減全部被撤銷
考慮過是次覆核申請涉及的因素後,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犯下原則性錯誤,刑令過輕,本案三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
控罪1:監禁2年6個月(不改動)
控罪2:監禁6年
控罪3:監禁5年6個月(R1);監禁5年(R2和R3)
進一步考慮量刑整體性和對各答辯人適用的因素,包括各答辯人原有的認罪扣減和是次覆核申請對各答辯人帶來的壓力等後,上訴法庭更改各答辯人的刑罰如下:
R1唐(31):監禁5年1個月
R2譽(24):監禁3年6個月
R3鄭(23):監禁3年1個月
*原審法官就各答辯人背景所作的扣減全部被撤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1/2]
👤梁(49)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 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被告對兩控罪不認罪
🔹控方傳召尊家證人,偵緝警員,2017年9月開始在CFTCB工作,2020年調至國安處,將就Twitter之運作及功能作供。
證人資歷,2017-18年受訓,共6課程,主要為數碼、法理、監證,其中兩課程關於熱門社交平台簡單技巧和功能,深入問題由自己工作中測試。測試了450小時,約100宗案件,在各平台,包括Twitter。
🔸辯方盤問
證人對Twitter公司背景,亞洲總部位置,有哪些國家禁用,用戶人口,用戶男女比例,開戶年齡規限,全部答不清楚,只知在香港好多人用,佢問既人只有十分一無用Twitter。
辯問:口供中無提及安全風險,是否認知不多?答:同意。
辯問:知否Twitter的防護功能?答:不知
辯:如用公共wifi 上Twitter 會否被盜password, 答:會.
辯:如有2裝置同時登入,其中1裝置已lock in,另一部關了通知,是否可入Twitter? 答:同意
辯問,証人作出第一份供只是以個人認知作出,到第三份口供才以尊家身份。答:確認
證人又對每帖文之字數只知500字,中文是否一樣500字表示不知道,無測試過
🔹控方就專家證人身份舉兩高等法院案例作陳詞,控方會傳召共3警員,及案中受害人作証人。
明天10:00同庭續審,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1/2]
👤梁(49)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 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被告對兩控罪不認罪
🔹控方傳召尊家證人,偵緝警員,2017年9月開始在CFTCB工作,2020年調至國安處,將就Twitter之運作及功能作供。
證人資歷,2017-18年受訓,共6課程,主要為數碼、法理、監證,其中兩課程關於熱門社交平台簡單技巧和功能,深入問題由自己工作中測試。測試了450小時,約100宗案件,在各平台,包括Twitter。
🔸辯方盤問
證人對Twitter公司背景,亞洲總部位置,有哪些國家禁用,用戶人口,用戶男女比例,開戶年齡規限,全部答不清楚,只知在香港好多人用,佢問既人只有十分一無用Twitter。
辯問:口供中無提及安全風險,是否認知不多?答:同意。
辯問:知否Twitter的防護功能?答:不知
辯:如用公共wifi 上Twitter 會否被盜password, 答:會.
辯:如有2裝置同時登入,其中1裝置已lock in,另一部關了通知,是否可入Twitter? 答:同意
辯問,証人作出第一份供只是以個人認知作出,到第三份口供才以尊家身份。答:確認
證人又對每帖文之字數只知500字,中文是否一樣500字表示不知道,無測試過
🔹控方就專家證人身份舉兩高等法院案例作陳詞,控方會傳召共3警員,及案中受害人作証人。
明天10:00同庭續審,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A3:黃(36)🛑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3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1.98克草本大麻及2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支弩及3支箭。
(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3被控於2022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A3擬承認控罪,沒有保釋申請 🔴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上午9:30與同案一同聽取答辯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A3:黃(36)🛑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3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1.98克草本大麻及2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支弩及3支箭。
(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3被控於2022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A3擬承認控罪,沒有保釋申請 🔴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上午9:30與同案一同聽取答辯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8/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繼續傳召D8王宗堯先生
🔹繼續控方盤問
📌會議廳內交流
王先生確認日前主問時供稱,案發時在立法會大樓內只逗留3-5分鐘,而影片顯示他在會議廳內的時間為27秒。控方問他在大樓內有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去表示支持示威者,包括叫囂、講加油或其他行為;他表示,一般情況如有示威者認得他他都會禮貌性打招呼,但忘記當日在大樓內有沒有與在場示威者交流,因他入內的意圖只是要把充電器交給記者。他應該沒有問過示威者「你哋搞成點呀?」 他不同意與示威者有交流。
他去到「煲底」就直接走向公眾入口進入大樓;他記得大樓大堂位置「係黑嘅」,自己沿光源上扶手電梯,隨後就去到會議廳。
庭上播放早前辯方呈堂的《誌》片段,主控指出,如他是要交充電器予任何記者,當刻就可交給正在拍攝他的《誌》記者;他同意,但解釋因為該名記者正在拍攝,自己不想阻礙對方,而且當時對方神情似乎是想做訪問,於是自己講「唔需要」,並用手示意拒絕受訪。他同意主控所指,其實自己可以問該名記者是否需要充電器;但當刻他見到鏡頭影住自己,下意識就是不想受訪和被拍攝。
他同意片段見到近鏡頭位置亦有其他記者;他當時就是走向記者群。就他無視右方有其他記者,他解釋,因當時右後方有記者拍攝他,下意識就轉向左想避開鏡頭。記憶中他只向左方的年輕記者講了一句「交畀你哋」,沒有解釋為何要把充電器交給他。因較早前睇新聞直播時見到立法會大樓內多記者,所以他直覺記者就是在大樓之內。
庭上播放有線新聞片段,他確認見到自己在畫面出現。他同意片段可見一名示威者向他雙手合十,但不認為那是主控口中的「致謝動作」。他同意自己進入會議廳後沒有即時搵記者,而是與示威者交流。他不確定第二名與他交流的人士是否示威者;他確認片段所見該人沒有穿黃背心,穿的是黑色衫,而他忘記對方有沒有記者證。記憶中他入到會議廳就一直在問人「係咪交畀你?」同意上述黑衣人士有可能是示威者。主控指出,片段顯示他當時並不是在尋找記者,而是把充電器交予該黑衣男子;對此他表示不同意。他同意有與該男子交談。
片段顯示他其後把充電器交了給黃背心記者,並拍了其膊頭一下;他並不認識對方,拍膊頭只是禮貌動作。他同意其後有一名戴白帽的示威者拍了他背脊一下。主控指出,他交完充電器給記者之後沒有馬上離開,甚至行到去另一名示威者身邊與其交流。他同意畫面顯示他有走去拍黃帽示威者膊頭;該名示威者可能是他認識的人,但現時不記得是何人。他不記得有沒有講過「加油」。
📌進入會議廳意圖
主控指出,他當時不是去交充電器,而是在場支持、鼓勵、促進、協助非法活動,鼓勵、促進、協助暴動。主控又指,最終接收了充電器的記者和另一名黑衫男子最初是跟住他進入會議廳;他不是在和二人交談。
主控再指,他當晚並不是要把充電器交低予任何記者、他的證供不盡不實。就主控指他當時著黑衫黑褲,他回答「有機會」、但不肯定是否著黑褲;當日全日他沒有更換過裝扮,一直維持參與遊行時的穿著。他同意進入立法會大樓一刻已見到嚴重破壞,而且留意新聞知道警方晚上9時前已離開大樓;他進入大樓當刻現場比較和平,即使知道警方準備清場,但自己不清楚示威者意圖,不能預計他們會否使用武力。他估計大部分示威者不會採取武力(不等於認為小部分會使用武力 )——他根本沒有估計示威者會使用武力,「個出發點唔同,你明唔明」。當時大樓內不是群情洶湧情況;他不同意主控所指,當時知道示威者隨時會使用武力。
2019年6月他已參與過數次遊行,不同意人數愈多訊息愈強大;他亦不同意,因為自己在場能夠鼓舞在場其他示威者而去立法會大樓,以促進、促成、鼓勵示威者的暴動行為。他不同意自己在場會增加警方執行職務、清場困難;他知道警方將會清場,仍然選擇進入大樓。他強調,如果自己是有意協助、促進示威者行為,他就會逗留而非放低要放的東西就離開;他亦不是只去「擦一擦光環」。
🔸辯方覆問
📌會議廳內交流
就控方指稱有線新聞片段見到一名黑衫男子和一名記者跟住他進入會議廳,他不認識二人,最後二人亦沒有跟隨他離開。他在會議廳先接觸的黑衣男子沒有接受他的充電器,隨後他就把充電器交給記者;他忘記男子有沒有記者證。
📌遊行期間不上網睇新聞
就主控指遊行期間可行埋一邊上網,當時他回答為離開隊伍後就難以再入隊,現在他進一步解釋,當時他一直與朋友參加遊行,既然知道無法上網,就不再糾纏。庭上播放台視新聞相關時段片段,顯示遊行人群擠塞情況。
📌記者求助訊息來源
關於記者需要充電器的訊息,他從演員群組得知;訊息應該是文字訊息。
📌進入立法會大樓位置
他在呈堂相片中圈出當晚進入立法會大樓的入口,是靠右方的位置。他從添馬公園行過去時聽到聲音,但沒有留意有記者正進行採訪,只知有一堆示威者;他沒有穿入人群、只靠右進入大樓,當刻見不到記者在訪問林卓廷。
📌政治取態
他在自己Instagram帳戶的帖文使用hashtag,那是搜尋用的關鍵字,以聚焦當時的事件或情況。
P809(24)「致香港人」海報:
海報寫有「不篤灰、不割席、不指責、只提點」,全文意思是不要讓仇恨令自己成為自己最討厭的人。
就他自稱「和平理性非暴力」,在反修例期間他是透過發聲、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關注新聞去表達自己的政見。
📌教育背景
他中學在英華書院接受教育。
⏺️承認事實D8(16)
確認D8製作公司周年申報表及呈堂片段準確性。
- D8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管理
D11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只有醫管局文件需要呈遞,將以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處理,沒有其他辯方案情。D14會作供並傳召一位證人,預計需時不長,明天下午才開始處理其辯方案情。
⏺️D3專家爭議
控方得悉辯方將依賴專家證人(精神科黃醫生)報告第22段、有關案發當日D3精神狀態的評估;控方認為這項專家意見只是建基於當事人自己所言,而該說法不曾在審訊中由當事人提出,欠缺證據基礎(evidential foundation),因此反對辯方就此傳召專家證供。控方援引兩宗案例支持,分別是一宗謀殺案和一宗偽造文件案。
辯方確認D3本人不會作供。當事人患有精神病是可呈堂的證據(admissible evidence),控方專家亦同意病歷。辯方醫生不是要證明當事人沒有犯罪意圖,而是其幻聽有機會影響判斷、思維。
法庭決定先完成所有其他被告的案情,最後才處理D3部分。就可否依賴辯方專家證人證供,控辯雙方下星期一呈交書面陳詞,星期二開庭進行口頭補充,星期四(27日)下午就傳召控辯雙方的醫生證人(如有需要)。
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8/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繼續傳召D8王宗堯先生
🔹繼續控方盤問
📌會議廳內交流
王先生確認日前主問時供稱,案發時在立法會大樓內只逗留3-5分鐘,而影片顯示他在會議廳內的時間為27秒。控方問他在大樓內有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去表示支持示威者,包括叫囂、講加油或其他行為;他表示,一般情況如有示威者認得他他都會禮貌性打招呼,但忘記當日在大樓內有沒有與在場示威者交流,因他入內的意圖只是要把充電器交給記者。他應該沒有問過示威者「你哋搞成點呀?」 他不同意與示威者有交流。
他去到「煲底」就直接走向公眾入口進入大樓;他記得大樓大堂位置「係黑嘅」,自己沿光源上扶手電梯,隨後就去到會議廳。
庭上播放早前辯方呈堂的《誌》片段,主控指出,如他是要交充電器予任何記者,當刻就可交給正在拍攝他的《誌》記者;他同意,但解釋因為該名記者正在拍攝,自己不想阻礙對方,而且當時對方神情似乎是想做訪問,於是自己講「唔需要」,並用手示意拒絕受訪。他同意主控所指,其實自己可以問該名記者是否需要充電器;但當刻他見到鏡頭影住自己,下意識就是不想受訪和被拍攝。
他同意片段見到近鏡頭位置亦有其他記者;他當時就是走向記者群。就他無視右方有其他記者,他解釋,因當時右後方有記者拍攝他,下意識就轉向左想避開鏡頭。記憶中他只向左方的年輕記者講了一句「交畀你哋」,沒有解釋為何要把充電器交給他。因較早前睇新聞直播時見到立法會大樓內多記者,所以他直覺記者就是在大樓之內。
庭上播放有線新聞片段,他確認見到自己在畫面出現。他同意片段可見一名示威者向他雙手合十,但不認為那是主控口中的「致謝動作」。他同意自己進入會議廳後沒有即時搵記者,而是與示威者交流。他不確定第二名與他交流的人士是否示威者;他確認片段所見該人沒有穿黃背心,穿的是黑色衫,而他忘記對方有沒有記者證。記憶中他入到會議廳就一直在問人「係咪交畀你?」同意上述黑衣人士有可能是示威者。主控指出,片段顯示他當時並不是在尋找記者,而是把充電器交予該黑衣男子;對此他表示不同意。他同意有與該男子交談。
片段顯示他其後把充電器交了給黃背心記者,並拍了其膊頭一下;他並不認識對方,拍膊頭只是禮貌動作。他同意其後有一名戴白帽的示威者拍了他背脊一下。主控指出,他交完充電器給記者之後沒有馬上離開,甚至行到去另一名示威者身邊與其交流。他同意畫面顯示他有走去拍黃帽示威者膊頭;該名示威者可能是他認識的人,但現時不記得是何人。他不記得有沒有講過「加油」。
📌進入會議廳意圖
主控指出,他當時不是去交充電器,而是在場支持、鼓勵、促進、協助非法活動,鼓勵、促進、協助暴動。主控又指,最終接收了充電器的記者和另一名黑衫男子最初是跟住他進入會議廳;他不是在和二人交談。
主控再指,他當晚並不是要把充電器交低予任何記者、他的證供不盡不實。就主控指他當時著黑衫黑褲,他回答「有機會」、但不肯定是否著黑褲;當日全日他沒有更換過裝扮,一直維持參與遊行時的穿著。他同意進入立法會大樓一刻已見到嚴重破壞,而且留意新聞知道警方晚上9時前已離開大樓;他進入大樓當刻現場比較和平,即使知道警方準備清場,但自己不清楚示威者意圖,不能預計他們會否使用武力。他估計大部分示威者不會採取武力(不等於認為小部分會使用武力 )——他根本沒有估計示威者會使用武力,「個出發點唔同,你明唔明」。當時大樓內不是群情洶湧情況;他不同意主控所指,當時知道示威者隨時會使用武力。
2019年6月他已參與過數次遊行,不同意人數愈多訊息愈強大;他亦不同意,因為自己在場能夠鼓舞在場其他示威者而去立法會大樓,以促進、促成、鼓勵示威者的暴動行為。他不同意自己在場會增加警方執行職務、清場困難;他知道警方將會清場,仍然選擇進入大樓。他強調,如果自己是有意協助、促進示威者行為,他就會逗留而非放低要放的東西就離開;他亦不是只去「擦一擦光環」。
🔸辯方覆問
📌會議廳內交流
就控方指稱有線新聞片段見到一名黑衫男子和一名記者跟住他進入會議廳,他不認識二人,最後二人亦沒有跟隨他離開。他在會議廳先接觸的黑衣男子沒有接受他的充電器,隨後他就把充電器交給記者;他忘記男子有沒有記者證。
📌遊行期間不上網睇新聞
就主控指遊行期間可行埋一邊上網,當時他回答為離開隊伍後就難以再入隊,現在他進一步解釋,當時他一直與朋友參加遊行,既然知道無法上網,就不再糾纏。庭上播放台視新聞相關時段片段,顯示遊行人群擠塞情況。
📌記者求助訊息來源
關於記者需要充電器的訊息,他從演員群組得知;訊息應該是文字訊息。
📌進入立法會大樓位置
他在呈堂相片中圈出當晚進入立法會大樓的入口,是靠右方的位置。他從添馬公園行過去時聽到聲音,但沒有留意有記者正進行採訪,只知有一堆示威者;他沒有穿入人群、只靠右進入大樓,當刻見不到記者在訪問林卓廷。
📌政治取態
他在自己Instagram帳戶的帖文使用hashtag,那是搜尋用的關鍵字,以聚焦當時的事件或情況。
P809(24)「致香港人」海報:
海報寫有「不篤灰、不割席、不指責、只提點」,全文意思是不要讓仇恨令自己成為自己最討厭的人。
就他自稱「和平理性非暴力」,在反修例期間他是透過發聲、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關注新聞去表達自己的政見。
📌教育背景
他中學在英華書院接受教育。
⏺️承認事實D8(16)
確認D8製作公司周年申報表及呈堂片段準確性。
- D8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管理
D11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只有醫管局文件需要呈遞,將以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處理,沒有其他辯方案情。D14會作供並傳召一位證人,預計需時不長,明天下午才開始處理其辯方案情。
⏺️D3專家爭議
控方得悉辯方將依賴專家證人(精神科黃醫生)報告第22段、有關案發當日D3精神狀態的評估;控方認為這項專家意見只是建基於當事人自己所言,而該說法不曾在審訊中由當事人提出,欠缺證據基礎(evidential foundation),因此反對辯方就此傳召專家證供。控方援引兩宗案例支持,分別是一宗謀殺案和一宗偽造文件案。
辯方確認D3本人不會作供。當事人患有精神病是可呈堂的證據(admissible evidence),控方專家亦同意病歷。辯方醫生不是要證明當事人沒有犯罪意圖,而是其幻聽有機會影響判斷、思維。
法庭決定先完成所有其他被告的案情,最後才處理D3部分。就可否依賴辯方專家證人證供,控辯雙方下星期一呈交書面陳詞,星期二開庭進行口頭補充,星期四(27日)下午就傳召控辯雙方的醫生證人(如有需要)。
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提堂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
押後10星期以待索取醫療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提堂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
押後10星期以待索取醫療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下午進度]
⏺D5 案情
📌D5 作供
🔹控方盤問
-P18 第25號相片拍到貨架底,有油漆,方型罐,除了IKEA袋不知誰放其他是裝修剩下物料,同意 IKEA袋是放得較突出因當日自己拉過袋出來並揭開上面黑色袋看內裡氣罐,沒有因突出阻礙取架上貨物。
-同意交加街6號店由自己打理,但不同意內裡物品自己要負責任,因店有如家居,其他家人及其朋友可放物件自已不會查究。同哥交接時他有講過朋友借位放下東西,D5自己沒有擔心過會有危險品
- D5及母在5月26日10:20及10:42時分別用電話聯絡
-在樓梯底下取銀色及紅色罐倒去液體是母指示放在樓梯底下,該位置之玻璃樽白電油當時未找到所以冇掉,事後才知當時自己倒的黑色液體非火水。
-不同意其實母親是吩咐倒去所有易燃物品
-母親第一次10:20來電D5內容包括哥哥因縱火被拉,語氣好驚及擔憂,此外母親問D5裝修物品丟棄未及拔去CCTV,拔去CCTV原因是獲釋後母親才解釋
- D5倒第二罐紅色液體時因有客人所以返舖面之後才回去再倒餘下液體
-D5不去了解兄長被捕反而去倒液體因是母親吩咐,母怕物品被示威者用作破壞店舖,其實自己不太擔心。不將銀及紅罐扔進垃圾筒因母親指示要倒落廁所,母親第二次來電D5沒問火水是否即黑色液體,當時沒想過自己會弄錯。
-不等到收店才倒因母親吩咐倒咗便可收舖,最終沒有成功拔去CCTV錄影線因不識運作拔錯CCTV連router之線
-母親同D5 whatsapp內提及刪除所有資料,但D5自已當日沒有看到。2人通訊內容亦有D5詢問母親警察檢取去咩物品,D5指是怕自己玩遊戲之電腦也被取走。王官指出即是擔心電腦多過哥哥被捕,D5答兄被捕自己做不到甚麽,而且知母親亦會跟進。
-同意20年5月24日2個兄長朋友背囊內只有防毒面具、口罩等示威用品,沒有易燃物品
-警察進入時自己正倒緊紅色罐餘下液體並說「我唔知咩嚟,阿媽叫我倒」,不同意此說話其實是縱火案件探員到達時自己講
-同意案發時知道店內有一盒兄長朋友放下之示威物品
- D5不同意保管一塊布碎,24個空樽,多個有化學品之樽等
- 20年5月13日母親到過灣仔交加街6號店但沒有想起倒了裝修剩下物品
🔸覆問
-母親指示清理火水沒提及同兄縱火有關
- 5月24日兄朋友在店內留下一箱示威物品沒有易燃物品,不擔心母知道因母到店通常忙於收拾舖面不會留意
-D5 作供完-
1610 是日完,明早0930 開始D6案情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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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5 案情
📌D5 作供
🔹控方盤問
-P18 第25號相片拍到貨架底,有油漆,方型罐,除了IKEA袋不知誰放其他是裝修剩下物料,同意 IKEA袋是放得較突出因當日自己拉過袋出來並揭開上面黑色袋看內裡氣罐,沒有因突出阻礙取架上貨物。
-同意交加街6號店由自己打理,但不同意內裡物品自己要負責任,因店有如家居,其他家人及其朋友可放物件自已不會查究。同哥交接時他有講過朋友借位放下東西,D5自己沒有擔心過會有危險品
- D5及母在5月26日10:20及10:42時分別用電話聯絡
-在樓梯底下取銀色及紅色罐倒去液體是母指示放在樓梯底下,該位置之玻璃樽白電油當時未找到所以冇掉,事後才知當時自己倒的黑色液體非火水。
-不同意其實母親是吩咐倒去所有易燃物品
-母親第一次10:20來電D5內容包括哥哥因縱火被拉,語氣好驚及擔憂,此外母親問D5裝修物品丟棄未及拔去CCTV,拔去CCTV原因是獲釋後母親才解釋
- D5倒第二罐紅色液體時因有客人所以返舖面之後才回去再倒餘下液體
-D5不去了解兄長被捕反而去倒液體因是母親吩咐,母怕物品被示威者用作破壞店舖,其實自己不太擔心。不將銀及紅罐扔進垃圾筒因母親指示要倒落廁所,母親第二次來電D5沒問火水是否即黑色液體,當時沒想過自己會弄錯。
-不等到收店才倒因母親吩咐倒咗便可收舖,最終沒有成功拔去CCTV錄影線因不識運作拔錯CCTV連router之線
-母親同D5 whatsapp內提及刪除所有資料,但D5自已當日沒有看到。2人通訊內容亦有D5詢問母親警察檢取去咩物品,D5指是怕自己玩遊戲之電腦也被取走。王官指出即是擔心電腦多過哥哥被捕,D5答兄被捕自己做不到甚麽,而且知母親亦會跟進。
-同意20年5月24日2個兄長朋友背囊內只有防毒面具、口罩等示威用品,沒有易燃物品
-警察進入時自己正倒緊紅色罐餘下液體並說「我唔知咩嚟,阿媽叫我倒」,不同意此說話其實是縱火案件探員到達時自己講
-同意案發時知道店內有一盒兄長朋友放下之示威物品
- D5不同意保管一塊布碎,24個空樽,多個有化學品之樽等
- 20年5月13日母親到過灣仔交加街6號店但沒有想起倒了裝修剩下物品
🔸覆問
-母親指示清理火水沒提及同兄縱火有關
- 5月24日兄朋友在店內留下一箱示威物品沒有易燃物品,不擔心母知道因母到店通常忙於收拾舖面不會留意
-D5 作供完-
1610 是日完,明早0930 開始D6案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9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8]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徐(18)🛑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行 煽動意圖;#國歌法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被告於原審裁判官裁定本案控罪沒有因時效而失效和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後承認所有控罪,並於2022年12月14日被判入教導所。)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葉(2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陳,姜,鄒,黃 #審訊 [1/1] (#20210604銅鑼灣 4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陳(18)🛑已還押5日 #提堂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梁(49) #續審 [2/2]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民間電台創辦人,李,吳 #審訊 [1/3]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8]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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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徐(18)🛑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行 煽動意圖;#國歌法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被告於原審裁判官裁定本案控罪沒有因時效而失效和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後承認所有控罪,並於2022年12月14日被判入教導所。)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7/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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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葉(2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9/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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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陳,姜,鄒,黃 #審訊 [1/1] (#20210604銅鑼灣 4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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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陳(18)🛑已還押5日 #提堂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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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梁(49) #續審 [2/2]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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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民間電台創辦人,李,吳 #審訊 [1/3]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07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7/9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2]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7/9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2]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葉(20)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有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政府晚上發出遣責聲明,翌日有人透過Facebook, Instagram 及Telegram發布煽動訊息,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趙認罪今年1月判囚6個月,黎則排期8月2日作答辯。
______
【1030】開庭
沈智慧讀出案情撮要
背景事件為梁健輝事件
沈智慧分別讀出被告tg, fb, ig的貼文及對話,並指出該些帳戶,貼文,群組有多少人追蹤。
判刑原則
控辯雙方不反對可基於上訴庭案例 CAAR16/2020判刑。
本案量刑
上訴庭案例指出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為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本案所標的罪行是非常嚴重罪行,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煽惑非法集結的罪責與襲擊致造成嚴重傷害及謀殺,不可同日而語。上訴案例指出量刑與案發背景有關,案發前一天發生刀刺警員,並自殺的事件。被告的貼文明顯為已持續發生暴力事件的社會加強風險。傷害對象為警方,貼文內指警方為「黑警」,「狗」,明顯挑戰警方公信力。眾所周知,互聯網的發佈能讓廣泛人士收到信息。
雖然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但收到警方警告信後仍有發文,明顯視法紀於無物。原訟庭案件為本案之後,據上庭討論,不作active看
速報:
監禁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3分1(真誠悔意已包括在內)
其他求情理由包括影響家人均是咎由自取
故刑期為監禁10個月❗️
#謝沈智慧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葉(20)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有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政府晚上發出遣責聲明,翌日有人透過Facebook, Instagram 及Telegram發布煽動訊息,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趙認罪今年1月判囚6個月,黎則排期8月2日作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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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開庭
沈智慧讀出案情撮要
背景事件為梁健輝事件
沈智慧分別讀出被告tg, fb, ig的貼文及對話,並指出該些帳戶,貼文,群組有多少人追蹤。
判刑原則
控辯雙方不反對可基於上訴庭案例 CAAR16/2020判刑。
本案量刑
上訴庭案例指出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為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本案所標的罪行是非常嚴重罪行,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煽惑非法集結的罪責與襲擊致造成嚴重傷害及謀殺,不可同日而語。上訴案例指出量刑與案發背景有關,案發前一天發生刀刺警員,並自殺的事件。被告的貼文明顯為已持續發生暴力事件的社會加強風險。傷害對象為警方,貼文內指警方為「黑警」,「狗」,明顯挑戰警方公信力。眾所周知,互聯網的發佈能讓廣泛人士收到信息。
雖然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但收到警方警告信後仍有發文,明顯視法紀於無物。原訟庭案件為本案之後,據上庭討論,不作active看
速報:
監禁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3分1(真誠悔意已包括在內)
其他求情理由包括影響家人均是咎由自取
故刑期為監禁10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A1甘(44)已承認控罪1和2並正在還押中🔴
控罪1: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控罪2: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告A5)
A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1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告A5和A6)
A5和A6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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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向法庭匯報A6決定不作供,但會傳召1名證人,即陳先生。
陳先生的供詞:(控方盤問內容附以底線顯示)
📌1:陳先生的職業
陳先生表示他從事裝修工作,職責是為客人提供裝修服務。此外他亦有成立公司(辯方呈上商業登記證)。
📌2:陳先生與涉案店舖的關係
陳先生表示自己曾於2019年7月負責A6店舖的裝修工程,收費約港幣$70,000元(辯方呈上由陳先生公司於2019年7月20日發出的收據)。
陳先生同意收據所示工程的實際收費為港幣$71,500。在辯方詢問下,陳先生表示相關工程是由他本人和員工處理,涉及的工作包括油漆、電燈、招牌等。
📌3:遺下裝修物品的慣性
陳先生表示他們完成工程離開店舖時,會留下一些曾使用的物品如油漆、水泥、已稀釋的天拿水、火水等,以方便店舖日後使用和執漏。
在盤問下,陳先生補充指他和員工會留下物品予客人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為他們的倉庫存放不到太多裝修物料,但他們也不想隨便丟掉這些物品。
陳先生表示他曾用電話向A6交代他和員工有將一些裝修物料留下在A6店舖予其使用。
📌3.1:油漆
在盤問下,陳先生指他於工程期間使用過三個種類的油漆,但同意自己沒有告訴過A6應如何使用這些油漆,例如是否要用水溝稀。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內沒有顯示過油漆掃。(在覆問下,陳先生指出他和員工通常不會將油漆掃工具留予客戶)
法官問陳先生關於他留下油漆罐的數量。陳先生回應現時已經忘記。
📌3.2:天拿水
陳先生表示呈堂照片中的玻璃樽內的液體是火水或天拿水,而由於玻璃樽易碎,陳先生在安全起見下將相關玻璃樽放在樓梯底。
辯方其後向陳先生展示另一張呈堂照片,照片顯示上述玻璃樽附有天拿水的標籤。陳先生表示當他用電話與A6溝通時並不肯定玻璃樽內的液體是火水還是天拿水,但兩種液體的用途都是可作抹油漆等清潔工作。
在盤問下,陳先生指天拿水是可以在五金舖用數十元港幣購買和屬易燃液體,但同意A6未必知道如何使用天拿水。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顯示的玻璃樽有九成滿(內含天拿水),但現時已忘記他完成工程後遺下多少液體。陳先生亦同意現時不知道玻璃樽的液體容量在其遺下予A6後有沒有被加減。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內顯示案發時店舖內有多一支天拿水,他表示可能因為他買重複的天拿水,但同意自己可以在工程完結後拿走天拿水。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他現時不能肯定他完成工程後遺下多少支天拿水(在覆問下,陳先生指出他和員工通常會遺下1、2支天拿水予客戶),但同意A6在他遺下天拿水後有天拿水使用權,不再需要問他。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他不知道現在油漆罐內的液體是否油漆,此外亦同意呈堂照片中顯示有天拿水放在油漆旁邊。
📌3.3:鐵罐、空玻璃樽、和潤滑油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中的鐵罐、紙皮盒內的玻璃樽、和潤滑油不是其遺下,亦與其工程無關。
在盤問下,陳先生表示他通常會在工程完結後留下玻璃樽,但同意自己不能100%肯定呈堂照片中的玻璃樽是他留下。
📌4:其他事宜
法官問陳先生當完成工程後曾否會A6店舖執漏。陳先生回應沒有。
在盤問下,陳先生表示他曾在裝修工程期間額外為店舖修理石屎。
-陳先生已完成作供。法庭批出半日證人費予陳先生-
-A6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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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訂於2023年9月28日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葉主控透露雖然2023年9月28日仍然是由練錦鴻法官由2023年8月14日審理的暴動案件的審期當中,但由於受審的被告由23位減至2位,葉主控相信該案不需審至2023年9月28日,故法庭不用擔心本案的聆訊會與該案撞期(法官同意)。
#王詩麗法官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A1甘(44)已承認控罪1和2並正在還押中🔴
控罪1: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控罪2: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告A5)
A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1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告A5和A6)
A5和A6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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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向法庭匯報A6決定不作供,但會傳召1名證人,即陳先生。
陳先生的供詞:(控方盤問內容附以底線顯示)
📌1:陳先生的職業
陳先生表示他從事裝修工作,職責是為客人提供裝修服務。此外他亦有成立公司(辯方呈上商業登記證)。
📌2:陳先生與涉案店舖的關係
陳先生表示自己曾於2019年7月負責A6店舖的裝修工程,收費約港幣$70,000元(辯方呈上由陳先生公司於2019年7月20日發出的收據)。
陳先生同意收據所示工程的實際收費為港幣$71,500。在辯方詢問下,陳先生表示相關工程是由他本人和員工處理,涉及的工作包括油漆、電燈、招牌等。
📌3:遺下裝修物品的慣性
陳先生表示他們完成工程離開店舖時,會留下一些曾使用的物品如油漆、水泥、已稀釋的天拿水、火水等,以方便店舖日後使用和執漏。
在盤問下,陳先生補充指他和員工會留下物品予客人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為他們的倉庫存放不到太多裝修物料,但他們也不想隨便丟掉這些物品。
陳先生表示他曾用電話向A6交代他和員工有將一些裝修物料留下在A6店舖予其使用。
📌3.1:油漆
在盤問下,陳先生指他於工程期間使用過三個種類的油漆,但同意自己沒有告訴過A6應如何使用這些油漆,例如是否要用水溝稀。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內沒有顯示過油漆掃。(在覆問下,陳先生指出他和員工通常不會將油漆掃工具留予客戶)
法官問陳先生關於他留下油漆罐的數量。陳先生回應現時已經忘記。
📌3.2:天拿水
陳先生表示呈堂照片中的玻璃樽內的液體是火水或天拿水,而由於玻璃樽易碎,陳先生在安全起見下將相關玻璃樽放在樓梯底。
辯方其後向陳先生展示另一張呈堂照片,照片顯示上述玻璃樽附有天拿水的標籤。陳先生表示當他用電話與A6溝通時並不肯定玻璃樽內的液體是火水還是天拿水,但兩種液體的用途都是可作抹油漆等清潔工作。
在盤問下,陳先生指天拿水是可以在五金舖用數十元港幣購買和屬易燃液體,但同意A6未必知道如何使用天拿水。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顯示的玻璃樽有九成滿(內含天拿水),但現時已忘記他完成工程後遺下多少液體。陳先生亦同意現時不知道玻璃樽的液體容量在其遺下予A6後有沒有被加減。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內顯示案發時店舖內有多一支天拿水,他表示可能因為他買重複的天拿水,但同意自己可以在工程完結後拿走天拿水。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他現時不能肯定他完成工程後遺下多少支天拿水(在覆問下,陳先生指出他和員工通常會遺下1、2支天拿水予客戶),但同意A6在他遺下天拿水後有天拿水使用權,不再需要問他。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他不知道現在油漆罐內的液體是否油漆,此外亦同意呈堂照片中顯示有天拿水放在油漆旁邊。
📌3.3:鐵罐、空玻璃樽、和潤滑油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中的鐵罐、紙皮盒內的玻璃樽、和潤滑油不是其遺下,亦與其工程無關。
在盤問下,陳先生表示他通常會在工程完結後留下玻璃樽,但同意自己不能100%肯定呈堂照片中的玻璃樽是他留下。
📌4:其他事宜
法官問陳先生當完成工程後曾否會A6店舖執漏。陳先生回應沒有。
在盤問下,陳先生表示他曾在裝修工程期間額外為店舖修理石屎。
-陳先生已完成作供。法庭批出半日證人費予陳先生-
-A6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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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訂於2023年9月28日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葉主控透露雖然2023年9月28日仍然是由練錦鴻法官由2023年8月14日審理的暴動案件的審期當中,但由於受審的被告由23位減至2位,葉主控相信該案不需審至2023年9月28日,故法庭不用擔心本案的聆訊會與該案撞期(法官同意)。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4:陳(18)
🔴已還押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5)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與其他6人不認罪受審,D4於7月14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脫罪。法庭押後判刑至8月3日,期間還押判刑至8月3日期間為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
劉官指打風時想起上次遺漏替D4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所以主動要求今天再開庭處理。
D4代表律師指出該報告通常由懲教聯同社署會見被告撰寫建議,除已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再考慮感化,社會服務令。然而上次替D4爭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時法庭明言所定罪之非法集結控罪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故此青少年罪犯報告似乎不需要因已沒有意義,主控要求休庭確認。
休庭後雙方建議可為D4索取背景報告,如法庭堅持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該報告需時三星期可能需要延後判刑。
📌劉官最後維持上星期命令,即只替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4:陳(18)
🔴已還押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5)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與其他6人不認罪受審,D4於7月14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脫罪。法庭押後判刑至8月3日,期間還押判刑至8月3日期間為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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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指打風時想起上次遺漏替D4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所以主動要求今天再開庭處理。
D4代表律師指出該報告通常由懲教聯同社署會見被告撰寫建議,除已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再考慮感化,社會服務令。然而上次替D4爭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時法庭明言所定罪之非法集結控罪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故此青少年罪犯報告似乎不需要因已沒有意義,主控要求休庭確認。
休庭後雙方建議可為D4索取背景報告,如法庭堅持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該報告需時三星期可能需要延後判刑。
📌劉官最後維持上星期命令,即只替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內容從缺]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今天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答辯
4人均不認罪
🔹控方案情
依賴金百利商場CCTV及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共約20分鐘呈堂
另傳召在埸警員PW1至PW5作供/部份人口供以65b呈堂
控方完成舉證後雙方沒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只有D1及D3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1及D3均為網媒 Free Press Media記者,抗辯指案發時正進行採訪及直播工作,不爭議身份及拍攝片段
1645 所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30日 15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並下令控方書面陳詞須在8月2日或前交法庭及被告,而辯方陳詞須在8月16日或前交法庭、控方及其他被告。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內容從缺]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今天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答辯
4人均不認罪
🔹控方案情
依賴金百利商場CCTV及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共約20分鐘呈堂
另傳召在埸警員PW1至PW5作供/部份人口供以65b呈堂
控方完成舉證後雙方沒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只有D1及D3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1及D3均為網媒 Free Press Media記者,抗辯指案發時正進行採訪及直播工作,不爭議身份及拍攝片段
1645 所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30日 15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並下令控方書面陳詞須在8月2日或前交法庭及被告,而辯方陳詞須在8月16日或前交法庭、控方及其他被告。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2/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
[10:12開庭]
⏺️辯方申請剔除相片
辯方提交附件一,向法庭申請不將113張相片其中的62張呈堂作為參考。
🔸辯方反對理由
控方已表明不會依賴這些照片,因此該62張照片與兩項控罪不相關,而這些相片亦與兩篇涉案貼文不相關。
辯方代表引述兩個案例,指出有些證物與案件無關,則不應採納為證物,因有可能引起法庭對被告的行為作出不必要的聯想。
辯方代表亦批評控方於陳詞裏有寫到「立場」兩字,但沒有具體說明是甚麼立場,表達方式含糊,不如直接寫出是「政治立場」。
🔹控方回應
113張相是重要背景,反映涉案的帳戶狀態活躍及不時發表貼文,如果涉案的兩篇貼文不是被告發布,一般情況帳戶擁有人會刪除。
控方又解釋她所指的「立場」是指帳戶的內容傾向,例如有些帳戶大部分內容是與食物或寵物相關,很少突然出現一些與平常內容很不同的貼文,即她指的帳戶立場。
#施祖堯裁判官 詢問主控62張相與本案控罪意圖是否有關,主控回應不是,同時主控亦反駁辯方提出的兩個案例,認為那兩案例是陪審團案,所以有傷害性的證物不能納入參考,但本案是由裁判官親自審理,有傷害性的證據應該不會影響裁判官的決定,但控方代表表示不堅持必須將113張照片列作參考證物。
辯方代表回應其實控方無法解釋為何需要用「立場」二字。
⏺️承認事實
西灣河事件中男子A在當地執行職務,用槍傷害周及胡二人,男子A隨後被起底及被滋擾;後來周及胡被判6年監禁,男子A及其兩名女兒個人資料再次在網上被披露,例如網上出現「我老豆係殺人犯」;男子A亦因此需要接受心理評估。
被告在住址附近被拘捕、搜屋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被拍攝11張相片。被告刪除帳戶及其中所有內容。
[11:13休庭至11:37]
⏺️專家證人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有關證人具備專家資格。
辯方申請不將113張照片其中大部份納入參考證物則留待續審時裁決。
[11:4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2/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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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開庭]
⏺️辯方申請剔除相片
辯方提交附件一,向法庭申請不將113張相片其中的62張呈堂作為參考。
🔸辯方反對理由
控方已表明不會依賴這些照片,因此該62張照片與兩項控罪不相關,而這些相片亦與兩篇涉案貼文不相關。
辯方代表引述兩個案例,指出有些證物與案件無關,則不應採納為證物,因有可能引起法庭對被告的行為作出不必要的聯想。
辯方代表亦批評控方於陳詞裏有寫到「立場」兩字,但沒有具體說明是甚麼立場,表達方式含糊,不如直接寫出是「政治立場」。
🔹控方回應
113張相是重要背景,反映涉案的帳戶狀態活躍及不時發表貼文,如果涉案的兩篇貼文不是被告發布,一般情況帳戶擁有人會刪除。
控方又解釋她所指的「立場」是指帳戶的內容傾向,例如有些帳戶大部分內容是與食物或寵物相關,很少突然出現一些與平常內容很不同的貼文,即她指的帳戶立場。
#施祖堯裁判官 詢問主控62張相與本案控罪意圖是否有關,主控回應不是,同時主控亦反駁辯方提出的兩個案例,認為那兩案例是陪審團案,所以有傷害性的證物不能納入參考,但本案是由裁判官親自審理,有傷害性的證據應該不會影響裁判官的決定,但控方代表表示不堅持必須將113張照片列作參考證物。
辯方代表回應其實控方無法解釋為何需要用「立場」二字。
⏺️承認事實
西灣河事件中男子A在當地執行職務,用槍傷害周及胡二人,男子A隨後被起底及被滋擾;後來周及胡被判6年監禁,男子A及其兩名女兒個人資料再次在網上被披露,例如網上出現「我老豆係殺人犯」;男子A亦因此需要接受心理評估。
被告在住址附近被拘捕、搜屋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被拍攝11張相片。被告刪除帳戶及其中所有內容。
[11:13休庭至11:37]
⏺️專家證人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有關證人具備專家資格。
辯方申請不將113張照片其中大部份納入參考證物則留待續審時裁決。
[11:4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國歌法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徐 (18)
🔴已服刑逾七個月,曾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背景: 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其後於2022年12月14日被判入教導所。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495
-----------------------------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上訴方關注有關「單一發佈原則」的議題,指英美採納了此項原則(英國於2013年採用),即時效由該刻開始計。香港未有相關案例決定單一發報原則是否合適,尤其有關互聯網事宜,就民事/刑事案上亦無處理此原則。官關注其他案件有否採用此原則,上訴方指多數認罪,無處理此項原則。
上訴方提出4-3項處理方法予法庭:
- 請法庭聽取並處理6項上訴理由
- 只處理判刑上訴
- 把上訴理由交上訴庭處理
- 判刑上訴交上訴庭處理,為被告申請保釋
▶️答辯方關注如果現申請擔保,教導所刑期有可能不作扣減。
本案2-4控罪屬於簡易治罪,裁判法院應能處理。並指出刑期上訴不可取 ,因如接受所有案情,刑期便應該如此。官指就定罪上訴屬於法律議題爭議, 而上訴法院一案中相關爭議之案件判決未出,因此會待有裁決才處理此案定罪上訴。
就單一發布原則連同上訢理由交至上訴法院處理之議題,答辯方認為此原則來自誹謗案,刑事案無此概念,屬上訴方希望引入之概念。
至於其中一上訴原因和一上訴庭案理據重疊,答辯方認為現階段不適宜交予另一法庭處理。而該案裁決會在9個月內有結果。如會重新排期處理本案,先處理刑期上訴不理想。
▶️官指此案被告認罪,明白此定罪上訴屬法律議題上爭議。認為待上訴庭判決後再重新排期較好,屆時是否同一法官處理不重要。
上訴方重申希望法庭今日處理所有上訴理由。官指唔等上訴庭裁決不適合,因屬相同法律議題。
-小休-
上訴方重申以上說法,如法庭要待上訴庭裁決,則會為被告申請擔保。
官指由於上訴庭案件之法律議題相同,會待上級法院之裁決,今日不會處理其他部分之上訴原因,定罪和刑期上訴。命令上訴方於上訴庭有裁決後兩星期內再交文件。
上訴方指被告自拘捕後,由9月至12入教導所未曾保䆁,年紀小無經濟能力潛逃,官指上訴法院案會在9個月內有裁決,亦需觀望該案會否上終審法院,鑑於時間性為申請理由,批准被告保䆁等候上訴。
答辯方指本案控罪1為煽動罪,並提及有關一終審法院案例,續指港區國安法保釋條件適用於保䆁等候上訴。如被告獲保釋,答辯方請法庭加上3條額外條件:包括禁止間接/直接使用仼何社交平台,如lihkg(連登),Discord , youtube, facbook, instagram,不準接受媒體訪問。法庭同意加上此擔保條件
📌聆訊押後待上訴法院就一案之相關法律議題作出裁決,被告獲准保䆁等候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國歌法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徐 (18)
🔴已服刑逾七個月,曾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背景: 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其後於2022年12月14日被判入教導所。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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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上訴方關注有關「單一發佈原則」的議題,指英美採納了此項原則(英國於2013年採用),即時效由該刻開始計。香港未有相關案例決定單一發報原則是否合適,尤其有關互聯網事宜,就民事/刑事案上亦無處理此原則。官關注其他案件有否採用此原則,上訴方指多數認罪,無處理此項原則。
上訴方提出4-3項處理方法予法庭:
- 請法庭聽取並處理6項上訴理由
- 只處理判刑上訴
- 把上訴理由交上訴庭處理
- 判刑上訴交上訴庭處理,為被告申請保釋
▶️答辯方關注如果現申請擔保,教導所刑期有可能不作扣減。
本案2-4控罪屬於簡易治罪,裁判法院應能處理。並指出刑期上訴不可取 ,因如接受所有案情,刑期便應該如此。官指就定罪上訴屬於法律議題爭議, 而上訴法院一案中相關爭議之案件判決未出,因此會待有裁決才處理此案定罪上訴。
就單一發布原則連同上訢理由交至上訴法院處理之議題,答辯方認為此原則來自誹謗案,刑事案無此概念,屬上訴方希望引入之概念。
至於其中一上訴原因和一上訴庭案理據重疊,答辯方認為現階段不適宜交予另一法庭處理。而該案裁決會在9個月內有結果。如會重新排期處理本案,先處理刑期上訴不理想。
▶️官指此案被告認罪,明白此定罪上訴屬法律議題上爭議。認為待上訴庭判決後再重新排期較好,屆時是否同一法官處理不重要。
上訴方重申希望法庭今日處理所有上訴理由。官指唔等上訴庭裁決不適合,因屬相同法律議題。
-小休-
上訴方重申以上說法,如法庭要待上訴庭裁決,則會為被告申請擔保。
官指由於上訴庭案件之法律議題相同,會待上級法院之裁決,今日不會處理其他部分之上訴原因,定罪和刑期上訴。命令上訴方於上訴庭有裁決後兩星期內再交文件。
上訴方指被告自拘捕後,由9月至12入教導所未曾保䆁,年紀小無經濟能力潛逃,官指上訴法院案會在9個月內有裁決,亦需觀望該案會否上終審法院,鑑於時間性為申請理由,批准被告保䆁等候上訴。
答辯方指本案控罪1為煽動罪,並提及有關一終審法院案例,續指港區國安法保釋條件適用於保䆁等候上訴。如被告獲保釋,答辯方請法庭加上3條額外條件:包括禁止間接/直接使用仼何社交平台,如lihkg(連登),Discord , youtube, facbook, instagram,不準接受媒體訪問。法庭同意加上此擔保條件
📌聆訊押後待上訴法院就一案之相關法律議題作出裁決,被告獲准保䆁等候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9/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D11辯方案情
D11辯方代表庭上讀出同意事實,並將2018年2月11日在伊利沙伯醫院取得的診斷報告呈堂。
- D11辯方案情完畢 -
⏺️D14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D14在特別事項已曾作供,他同意採納該份證供。
📌到達金鐘
2019年7月1日D14欲觀看升旗禮及步操,當天早上6:45已乘巴士967號由天水圍出發前往金鐘,巴士行經西隧遇交通阻塞改路到環球大廈後巴士不能前進,需要下車步行向金鐘方向,到皇后像廣場避雨,停留了一會後意識到已經遲到,跟地圖指示行到立法會附近,問路後知道升旗活動已結束。由於金鐘站已封,未能即時離開。及至行到立法會見有市民在煲底休息,便停留在該處睡著。
📌轉到銅鑼灣遊行
約十一點醒後,到廁所洗面後,便乘地鐵到銅鑼灣吃東西及參加遊行,到達銅鑼灣後D14選擇了京都廣場的大快活吃午餐,在該處休息至接近三點,便加入高士威道附近的遊行隊伍,一直遊行至金鐘才知道遊行終點改了到遮打花園。
📌返回元朗
行到金鐘夏慤花園已五點多,由於當晚約了教會朋友在元朗食雞煲,遂不再前行,選擇到海富中心麥當勞飲汽水和休息,之後搭地鐵離開,差不多七點半才到達元朗,連繫了地鐵站的網絡找尋百斗記的位置,可惜行錯路,到達已經八點。
當晚約食飯的目的是因為前一天教會舉辦了佈道會所以出來慶功,當晚也有赴會者拍攝了照片,照片列為證物D14(1),相中有顯示日期和時間,亦有另一群體照內有一個蛋糕。辯方法律代表著D14將自己圈出來,照片中有一名葉小姐,是D14教會的傳道人,也是D14的導師。
到晚上十一點離開餐廳後又與其中幾位朋友到酒吧喝酒,半夜四點才乘的士回家。
📌記事冊口供
警察記事冊內,證人曾寫下的一句「只有撞玻璃,沒有過激行為」並不準確;因他當天沒有撞過玻璃。另一句「升旗禮場地嗌口號」、「物資站取物資」、「同防暴警察對峙」、「去了附近大快活」、「立法會煲底跟人行入去」等等都不正確,這些都不在證人當日活動內,而是警員2828教他要這樣說。另外「攞咗枝鐵枝,曾整傷自己,去急救站」、「行行企企」都不正確,證供內百斗記的百字寫成八字,同樣都不正確;「傳過一塊鐵盾」的證供及證物都不正確,「穿著衣服掉了」都是不正確的。至於鐵盾上的掌紋是如何形成D14指自己不得而知。D14沒有撞玻璃,是警員叫他到場後隨便指一塊,但都不是事實。
- 辯方主問完畢 -
📌案件管理
控方法律代表欲一氣呵成地盤問,向法官表示明早才盤問D14,法官允許;辯方證人亦會安排明天到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15:3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9/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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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辯方案情
D11辯方代表庭上讀出同意事實,並將2018年2月11日在伊利沙伯醫院取得的診斷報告呈堂。
- D11辯方案情完畢 -
⏺️D14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D14在特別事項已曾作供,他同意採納該份證供。
📌到達金鐘
2019年7月1日D14欲觀看升旗禮及步操,當天早上6:45已乘巴士967號由天水圍出發前往金鐘,巴士行經西隧遇交通阻塞改路到環球大廈後巴士不能前進,需要下車步行向金鐘方向,到皇后像廣場避雨,停留了一會後意識到已經遲到,跟地圖指示行到立法會附近,問路後知道升旗活動已結束。由於金鐘站已封,未能即時離開。及至行到立法會見有市民在煲底休息,便停留在該處睡著。
📌轉到銅鑼灣遊行
約十一點醒後,到廁所洗面後,便乘地鐵到銅鑼灣吃東西及參加遊行,到達銅鑼灣後D14選擇了京都廣場的大快活吃午餐,在該處休息至接近三點,便加入高士威道附近的遊行隊伍,一直遊行至金鐘才知道遊行終點改了到遮打花園。
📌返回元朗
行到金鐘夏慤花園已五點多,由於當晚約了教會朋友在元朗食雞煲,遂不再前行,選擇到海富中心麥當勞飲汽水和休息,之後搭地鐵離開,差不多七點半才到達元朗,連繫了地鐵站的網絡找尋百斗記的位置,可惜行錯路,到達已經八點。
當晚約食飯的目的是因為前一天教會舉辦了佈道會所以出來慶功,當晚也有赴會者拍攝了照片,照片列為證物D14(1),相中有顯示日期和時間,亦有另一群體照內有一個蛋糕。辯方法律代表著D14將自己圈出來,照片中有一名葉小姐,是D14教會的傳道人,也是D14的導師。
到晚上十一點離開餐廳後又與其中幾位朋友到酒吧喝酒,半夜四點才乘的士回家。
📌記事冊口供
警察記事冊內,證人曾寫下的一句「只有撞玻璃,沒有過激行為」並不準確;因他當天沒有撞過玻璃。另一句「升旗禮場地嗌口號」、「物資站取物資」、「同防暴警察對峙」、「去了附近大快活」、「立法會煲底跟人行入去」等等都不正確,這些都不在證人當日活動內,而是警員2828教他要這樣說。另外「攞咗枝鐵枝,曾整傷自己,去急救站」、「行行企企」都不正確,證供內百斗記的百字寫成八字,同樣都不正確;「傳過一塊鐵盾」的證供及證物都不正確,「穿著衣服掉了」都是不正確的。至於鐵盾上的掌紋是如何形成D14指自己不得而知。D14沒有撞玻璃,是警員叫他到場後隨便指一塊,但都不是事實。
- 辯方主問完畢 -
📌案件管理
控方法律代表欲一氣呵成地盤問,向法官表示明早才盤問D14,法官允許;辯方證人亦會安排明天到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15:3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0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9]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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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陳(27)🛑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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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審訊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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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鄭(27)🛑已還押14日 🔥#判刑 (#網上言行 #國歌法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黃,劉(24)🛑黃已還押逾43個月 #提訊日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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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9]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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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陳(27)🛑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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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審訊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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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鄭(27)🛑已還押14日 🔥#判刑 (#網上言行 #國歌法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黃,劉(24)🛑黃已還押逾43個月 #提訊日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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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0/44]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0/44]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3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高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押後至本年8月28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日。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陳志輝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3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高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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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押後至本年8月28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日。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製造爆炸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相關新聞: 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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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述理由,但開庭十多分鐘後表示眼前一黑唔舒服要求休息10分鐘,彭官指身體不適可大可小,將被告交由懲教安排接受診治,將今日申請押後再排期。
💛感謝報料💛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製造爆炸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相關新聞: 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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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述理由,但開庭十多分鐘後表示眼前一黑唔舒服要求休息10分鐘,彭官指身體不適可大可小,將被告交由懲教安排接受診治,將今日申請押後再排期。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