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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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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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1443】開庭,D3代表指被告因快速測試陽性仍待PCR結果今日未能到庭申請缺席,法庭批准。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代表
-共傳召9名證人,就非法集結之元素已經作充足舉證,沒有補充。法官要求澄清陳詞內分別提及(1) D2之同意事實P67 A至D,但P67只有「不反對通知書」一項。主控律師指是手民之誤,應該是P91,(2) 陳詞說承認事實指PW9認出D2,但承認事實沒有提及,控方同意刪除。
-今日D2代表交來陳詞補充片段時差沒有補充

🔸辯方代表
D1 沒有補充。法官澄清其陳詞指PW6較可信,然而PW4是D1主要證人,代表回應其立場是除PW4外,不挑戰其他證人之可信性

D2
強調片段時間性,PW6指警車因被物扔中所以停在東行左2線後再沒有警車經過,D2其後片段出現時行出西行線推算只有26秒,其時應沒有警車經過,警方也沒有警告,故D2不知道有非法集結發生,不能排除其正沿康山道行人路離開。

D3
立場是控方沒直接證據D3參與非法集結,PW7作供懷疑D3在一堆示威者中出現,相信參與非法集結而拘捕是不可信,其視線曾失去,對D3衣服也記不請楚,拘捕被告PW7警員指地上頭盔相信是D3之前所用,同早前自己追截之人相似但其實沒有充足證明頭盔是D3擁有。D3有出庭作供及傳召一證人,被捕時只有豬咀掛頸,一隻手套、冰䄂並已作解釋,希望法庭考慮其説法。

法官再問各被告代表是否不爭議關鍵時間在太古站C出口行人路對出有非法集結發生,3名代表同意。

【1540】是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裁決

D1 關(17)
D2 * (15)
D3 * (15)

^D3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期間批准保釋。D1及D2不認罪需接受審訊。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D2: 控罪(1)罪名成立‼️
D3: 控罪(2)及(3)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證人作供直接,態度誠懇,按納所有供詞。D1選擇不作供,而D2作供不被接納,作供指不是參與示威只係去感受環境,因氣氛緊張場面混亂而走入大廈暫避,但逗留40分鐘,作供又承認支持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電話套也有光時文宣。D2也指進入大廈後樓梯時知道代D3 拿取PUMA袋有火槍表示驚訝,覺得受騙。然而放低地上後卻再拿起Puma,盤問下承認D3自己可以取袋卻一直代拿,其口供並不合理。D1代表指出曾有第六人出現現場,但沒有證據該人在物品附近出現或接觸火槍,而袋內有D1學生證其他示威者常用物品如手袖,法庭對2人管有物作唯一合理推論是意圖破壞財產。

📌求情
D1
現在18歲,呈上醫療報告顯示有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狀,起訴後被告擔心審訊程序,一旦定罪未能陪伴母親。求情信件形容被告善良,本案單一事件,沒有證據曾經使用火槍也沒有財物被破壞。其志願打算修讀護士課程受本案影響,希望法庭考慮更新中心選項。
D2
今年16歲,案件後被開除學籍轉到新學校。新校老師對其有很高評價,認為對同學及師長及學習態度良好,對弱小生命如貓及老人家社羣有愛心,並且關心社會大事。被告即日被捕但隔年多才被起訴,希望法庭判刑考慮延誤影響。
D3
代表希望法庭先索取報告,之後會呈交詳細書面求情。

王官指控罪及案情嚴重,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由於3人年紀細會先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 1430作判刑,🔴期間各人須還押以便索取報告:
D1: 更生中心、教導所
D2: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D3: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楊(29)

修訂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今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由於嚴官仍要處理一宗審訊,案件由第一庭轉往第四庭處理。

控方指今日不需答辯,但申請修訂控罪,轉介區域法院文件亦已經交辯方,辯方確認收到文件,不反對轉介及修訂控罪,案件押後至12月1日 1430於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0955 開庭

答辯:
D2及D3 均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共有7證人但只會傳召6名證人,全部口供雙方同意以65b呈堂,主問主要確認地圖及片段地點補充,控方沒有警員見到2人有任何行為只依賴片段及截圖指2人有作行動參與非法集結,而2人是在現場被拘捕。辯方不爭議事發地點有非法集結,主要爭議控方呈堂片段內是否拍到兩被告,會在陳詞處理,辯方只有一名被告將作供及沒有任何證人。預計今日可完成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及盤問。

讀出承認事實P7
(非全部內容)國安法在6月30日2300生效。警方向區議員徐子見等人申請之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當日1300-1600銅鑼灣高士威道有過千人在高士威道集結,警方其後在高士威道快速穾擊拘捕68人。有公開片段及2警方拍攝片段及截圖呈堂包括D2及D3被捕時衣著及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地圖P5。
片段P1 ONCC 1540-1609
片段P2 HKURM 1531-1615
片段P3 由警員 13615拍攝1631後銅鑼灣街道情況
片段P4由警員 12411拍攝1602-1618後告士威道情況

📌傳召PW1 高級督察 陣傑華(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9月1日所作口供P 8內容準確並呈堂。當日在銅鑼灣約13:46時在怡和街高士威道執勩,在地圖P5指出位置見200人 14:44約200人在維園對出天橋及馬路上,警方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分別以警告旗幟及透過揭聲器發出。1540中央圖書館外有人佔路,於是向聖保祿醫院及富豪酒店外人羣發出黑旗武力驅散警告。
沒有盤問

📌傳召PW2高級督察 林浩華(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7月7日及2022年5月30日兩份口供P 9及P10內容真實準確。案發日1330-1600在堅拿道東向聚集發出警告,P5地圖未能顯示位置,只可說在左下角方向。1600時自己在高士威道中央圖書館外,約P5地圖電車站位置,望向天后站方向。確認口供提及片段截圖影向高士打道及電車站警方防線,圖中自己向中央圖書館外高士威道馬路及行人路上示威者發出警告。截圖4警方在運動場外做mass arrest 截停一羣示威者作拘捕。
沒有盤問

📌傳召PW3 警員17403 楊志x(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7月14日口供P11內容容呈堂。1600參與掃蕩,確認警方拍攝片段P4為當時情況, 警方由迴旋處向高士威道推進並.直高擧藍旗,並有發射楜椒球槍,證人指因有人擲雜物。之後參與大型拘捕。P 4片段中有數十人被補,口供指共拘捕68人,證人指因見到人羣曾向馬路擲物垃圾等,自己在較前位置片段見不到自己。
盤問
🔸2020年7月14日口供寫1607時有人擲物到馬路堵路,證人同意記事冊上沒紀錄而口供是在事發13日才填寫
覆問
🔹為何記事冊沒寫,回答因當日很多事發生,有同事有高士威道大型拘捕位置前100米近天后受刀傷,集中力放在該事件上所以沒即時作詳細紀錄,事後落囗供才回想情況紀錄寫下。

📌傳召PW4 女警員 林美蘭(音)作供
主問
確認2020年7月3日口供P12並呈堂。案發日1556收命令去高士威道進行掃蕩,1610見到有人用遮及雜物堵路及扔水樽。
🎥播放P1片段實時1545-1546為所述情況,高士威道上有遮陣,遠方為高士威道運動場。1557片段告訴士威道上人羣在馬路上來回走動,沒有車(包括電車)行走。片段約17分鐘一男子穿格仔恤衫,擧湖水錄色雨傘出現。片段23分鐘9秒兩黑衣人孭背囊𖤑黑傘出現。23分鐘52秒截圖有人將鐵欄及雪榚筒搬到馬路上,片段又見到綠色傘男子出現。片段25分鐘遠方為防暴警察。
🎥播放片段P2,由片段15分鐘開始,開始時在高空由天橋拍向高士威道天后方向,拍攝者沿樓梯落到高士威道馬路上,馬路上被放置不少雜物及示威者築起遮陣,證人同意片段同現場情況吻合。
沒有盤問

📌傳召PW5警員26317 何偉浩(音)作供
主問
確認2份在2020年11月7日及12月2日所寫口供P13及P14並呈堂。現場參與拘捕並作搜查,包括一名林姓男子。
🎥P3警方片段,片段時間00:30見到穿格仔短袖恤衫灰色長褲白色運動鞋為林姓男子即D2。片段02:51多名被捕者企行人路上。片段其後拍攝D2被搜查物品(D 2戴黑色口罩)確認11:43斜孭袋內有一把綠色縮骨遮為自己搜查D2時找到
沒有盤問

📌傳召PW6 警員 33884 周x榮 (音)作供
主問
確認2份分別在2020年11月24及12月1日填寫口供(P15及P16)內容正確真實。現場作拘捕及搜查包括一名蔡姓男子。
🎥P3 片段00:42開始,拍攝紅色短袖T恤孭背囊短褲穿黑色鞋蔡姓男子正面,13:47為證人搜查其物品時情況(戴回綠色口罩)袋內找到一把黑色縮骨遮,黑色T恤及銀包等。證人確認當日天氣晴朗。
沒有盤問

📌PW7警員 22978不用傳召作供,口供P17以65b呈堂沒讀出。

在王官問案情指1604時2人各持雨傘遮擋護送其他人,控方有何基礎。主控張大律師指P1及P2片段多張呈堂截圖分別拍到D2及D3,其後北角警署內也被拍攝全身衣著,主要辨認根據2人衣著特徵
D2 :黑白色格仔短袖恤衫,黑色口罩、綠色雨傘
D3 :紅色短袖T恤,孭黒色背囊,高擧黑色傘,其間曾指示其他人如何置雜物在路上。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由於下午法院有火警演習雙方同意明早才開始辯方案情。

1241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29日 0930繼續,2人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1015 開庭

兩被告同一位辯方代表索取指示後表示:
D2選擇作供,沒有證人傳召
D3則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作供
🔸主問
現年25歲,從事工程工作。D3為其表弟,兩人從小到大一起玩。案發日放假故早幾日約D3下午在天后清風街其家見面,相約D3是因有相機鏡頭還給他。下午由自己家中坐巴士至觀塘再轉車到天后,約行5至10分鐘在三時許到達D3家,逗留十至十五分鐘。之後3點多一同離家打算到Sogo食下午茶。行到維園見到黑衣人聚集維園內,不想參與集會於是兜路沿興發街南行過馬路到皇仁書院向西行,經過中央圖書館在到信德街街口見到有警察封鎖線,覺得不可前行於是2人掉頭打算折返天后找餐廳,途中去咗摩頓台七十一買水後再出返高士威道行回天后,之後幾分鐘便被拘捕,是行到中央圖書館對出大批警員將路上行人圍堵作拘捕。
🔹盤問
-為何離家表示因放假約了表弟食下午茶,是早幾日約,沒有約定地點。
-知道每年七一有示威但不知道地點,沒特別留意是否銅鑼灣只知在港島區
-當日不知銅鑼灣有集會,去Sogo因選擇多,沒有特定餐廳及款式,對價錢也沒有想法
-因Sogo不遠所以不坐車,約行十多分鐘,平時也試過由D3家行去
-馬路上有車行,路上人數同平時差不多,只係去到高士威道沒有車,馬路上見有人行,沒有留意是否黑色衫褲,沒聯想是否遊行
-自己沒停留電車站及沒有走出馬路
-見到有防暴警察設防線約在三四十米前,對為何在路上有防線沒什麼想法,沒聯想有集會,因嘈沒留意警方廣播警告,也沒留意到有警告旗。
-現場人士普通衣著,馬路上人士只是行來行去,馬路上有雜物沒留意是什麼,同意主控官指有鐵欄及雪糕筒,對此情況沒特別聯想到集會示威。行人路上有幾十人,氣氛平靜,沒有特別留意有人叫光時口號或侮辱警員因好嘈,但不識形容好嘈聲音是甚麽。
-搜身時同意自己有藍色斜孭袋,內有綠色縮骨遮。7月是雨季所以放入以防萬一,幾時放袋不記得,是一向習慣
-當日天氣晴朗,同意有人築傘陣,冇諗咁多是否示威。
-同意D3衣著為紅色圓領T恤,牛仔短褲,黑色背囊(沒印象上掛消毒酒精樽),戴灰藍色口罩,不肯定是穿黑色鞋也不如其身上有黑色遮,當日他沒拎過出來,自己把綠色遮當天也從沒有拎過出袋
-同意自己當日穿格仔有領恤衫,黑色口罩
-P3a截圖4人是兩人在運動場外被捕時拍,同意是兩人當日衣著,也同意截圖8見D3紅色T恤左胸有公仔圖案
-P1a截圖11 內黑色口罩,格仔衫企安全島男子不同意是自己。不肯定螢光衣戴頭盔人士是記者,沒有留意當日有冇記者。否認另一截圖企電車站啡色頭髮黑色口罩格仔恤衫是自己,也否認傍邊缸色T恤灰藍色口罩是D3。全部否認跟著控方查問多張截圖內見到的人是自己及D3。問到片中並非2人咁當時位置在那處,D2說兩人當時在行人路去緊Sogo並不不在馬路上。
-同意根據截圖11至19馬路上人羣大多向天后行,同2人相反。
-🎥P1 片高士威道電車站上打開綠色傘男子不同意是D2自己。控方再播放片段見穿格仔衫男子孭斜孭袋在電車站打開縮骨遮,附近人士不時叫人開遮,D2否認是自己,同意聽到有人呼「有遮開遮」。
-不記得D3有冇對現場環境有咩想法,兩人有對話但內容太耐唔記得,只係有討論過點兜路,因不是打算參加集會。
-P1a截圖23至30見到2黑衣人搬鐵欄及雪糕筒,身後2人穿格仔衫及紅色圓領衫男子高舉雨傘掩護,D2否認就是自己及D3。不同意主控指2人參與非法集結,之後走向Sogo方向。

🔸沒有覆問

- D2及D3辯方案情完結-

1216今日完畢,明天10:00再處理陳詞安排。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3/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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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雙方作簡單口頭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0日 1430於同一法庭作裁決。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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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詳情:
審訊(1/3)
審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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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裁判官讀出控罪,及一般裁決原則。

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不接納D2證供

原因一:
其知道每年港島有示威,高士威道冇車,但有人行,有防線,有雜物,但冇聯想到示威集會,有違常理

原因二:
D2指截圖中被指出的人士非D2及D3,裁判官不接納,因為呈堂片段及截圖足夠清晰去確認2人被捕時的衣著與截圖中的一樣,而現場亦沒有其他衣著相似的人士,法庭確認P1A(25-30)中的人是D2及D3。

控辯雙方確定現場有非法集結。法庭認同D2,3有與人群一同到馬路,而當該人群放下雜物後,2名被告有繼續逗留在附近,並有指向雜物位置,所以2名被告必然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裁定罪名均成立❗️

2名被告均須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D2),勞教報告(D3)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1530作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判刑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已經還押17日

控罪:
1)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企圖欺詐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
王官為曾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可以保釋外出,案件押後到2023年2月22日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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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D2:林(24) 🛑已還押21日
D3:蔡(22) 🛑已還押21日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D3律師指勞教報告認為D3並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

由於本案所涉及的非法集結規模大、人數眾多,並有堵路等行為。因此法庭必須判處二人監禁式判刑。
法庭採用與同案D1及D4一樣的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判罰二人。另因二人被捕後拖延了1年10個月才被正式檢控,扣減一個月,即兩人各判處5個月即時監禁❗️
【02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6/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3/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2/4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判刑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曾還押17日

控罪:
(1) 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認罪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 企圖欺詐🔴認罪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

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

報告正面,惟ICAC代表陳詞反對判處社會服務令,認為未能反映相關罪行嚴重性。

📌判刑:即時監禁2個月‼️
(每項控罪判處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感謝報料💛
【05月0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4/9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3]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5/18]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09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6/18]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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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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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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