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提訊 #續審[26/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7/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7/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1/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提訊 #續審[26/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7/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7/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1/9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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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7/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就辯方書面陳詞指彩頤居外沒有發生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是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人士被警方追捕時分別逃向牛頭角道與彩頤居;證供顯示有人掟雜物、叫囂,地上亦有4把雨傘。沒有影片證明D2有參與集結,控方依賴早前法庭裁定可呈堂的招認。
🔸辯方回應
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不可能有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與彩頤居是兩個不同地點;幾個黑衣人到彩頤居已向停車場逃之夭夭,而影片不能反映彩頤居有非法集結情況出現。就控方證人供稱有掟雜物、叫囂發生,當時D2已被警員截停。
辯方認為法庭應該對D2的招認不給予比重,因非法集結罪較複雜,D2當時對非法集結的法律意義不理解。
D1就相關截圖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130同庭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7/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就辯方書面陳詞指彩頤居外沒有發生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是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人士被警方追捕時分別逃向牛頭角道與彩頤居;證供顯示有人掟雜物、叫囂,地上亦有4把雨傘。沒有影片證明D2有參與集結,控方依賴早前法庭裁定可呈堂的招認。
🔸辯方回應
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不可能有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與彩頤居是兩個不同地點;幾個黑衣人到彩頤居已向停車場逃之夭夭,而影片不能反映彩頤居有非法集結情況出現。就控方證人供稱有掟雜物、叫囂發生,當時D2已被警員截停。
辯方認為法庭應該對D2的招認不給予比重,因非法集結罪較複雜,D2當時對非法集結的法律意義不理解。
D1就相關截圖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130同庭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5/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控方指不反對辯方要求重召證人PW28 PC 8016 蔡健x (音) 作盤問
🔸D15代表盤問
-證人負責醫療區(MA)登記了21名送院人士
-對21人冇獨立記憶,庭上作供靠自己列表紀錄及之前所填寫口供
- 11月19日0106到MA時該21人己在,包括D15
-呈堂紀錄多過21人(有4人約0400由THA帶來,不包括D15),因接手前有人已由醫療區送院所以呈堂完整資料送院人數多過21人
-登記完人名,該人會押送去醫院
-P0124完整列表上29人送醫院,列表第一、三及四押解時間為0100是自己接手前前押走,即26人在自己進入醫療區後押走。問為何5人不在自己紀錄表?解釋可能為另一警員負責登記所以自己個列表冇。
-同意自己職責不包括登記進入醫療區人士紀錄
-同意醫療區內有很多人,除拘捕之受傷人士還有多名救護員
-押解可能由2名警員負責,但只登記一名警員編號
-不同意0106時在MA之21人並非自己列表紀錄之21人。
🔹覆問
- 4人由THA帶去MA,讀出4人名字,並非本案人士
- 醫療區設立以橙帶圍住,有警員員在外圍看守禁止自由出入
📌其他17位控方證人(PW31-47)口供全以65b呈堂,控方提交列表列出各人資料,主控逐一讀出各人之口供,當中有一些附上相片、圖片及通告。
📎部份口供節錄
彌敦道永僑大廈保安員指大廈閘口當日鎖上,街道上很多黑衣人,見到有火光及聽到爆炸聲。
永僑大廈居民:彌敦道上有黑衣人及警方對峙,示威者叫駡,扔物及汽油彈,有刺鼻氣味,好驚及擔心個人安全
彌敦道正品堂店長:道路被堵,11月18日下午5時關店,黑衣人在馬路上但沒有破壞該店,19日返工聞到催淚彈氣味,地上布滿玻璃碎及雜物
寶寧大廈地下店舖店員:18日早上門外大批示威者堵路及破壞交通燈,中午已關店
油麻地地鐵站站長:18日0700油麻地站當值,基於安全理由關站,早上8時部份入口開放,下午2時多D2出入口被破壞及被鎻再疏散乘客及封站,接近3時有火警警報,消防員到來處理。油麻地站因示威者行動之後一直封站。
港鐵維修工程師:敍述11月18日油麻地站各出口被損毀狀況,有被人用鐵鏈鎖住及縱火,CCTV被破壞,煙霧感應器被煙觸發
港鐵維修事務經理:列出11月18日油麻地站各出口被損毀所需維修及清理費用
中電維修工程師:交代11月18日九龍彌敦道窩打老道旺角油麻地一帶交通燈柱,電箱等破壞情況及維修費用
路政署助理督察:提供11月18日油麻地一帶街燈被示威者破壞情況及維修費用
運輸署首席技術主任:提供11月18日彌敦道、上海街、加士居道、登打士街之交通燈被破壞/故障情況
運輸署運輸主任:11月18及19日交通緊急協調中心當值,交代油麻地一帶因公眾活動道路封閉情況,指多次透過媒體發放通告/新聞稿,口供附加列印通告/新聞稿
富裕運輸公司董事:旗下經營43M小巴途經旺角至大角咀,2019年11月生意因示威活動下跌,18日收入因公眾活動跌至零為前所未有,19日清場後收入回升至2萬元
警長3265: PTU D4小隊成員,2200時到加士居道掃蕩,手持海綿槍,曾因示威者扔磗及汽油彈攻擊而開槍。之後曾在彌敦道上滑倒令手指尾骨折受傷,之後送往醫院需要接受安裝綱片手術
警員24279: 11月18日為東九龍 PTU D4小隊,行動中彌敦道上有大量電油及木板在,推進時滑倒受傷脫骹要送往醫院,後獲發病假25天。
警員25239: PTU D4小隊,行動時持長盾,地上有潤滑液體滑倒,向上級表示扭傷左腳足踝後送院,獲發6天病假
警員18822: PTU D3小隊,行動時曾向示威者發橡筋子彈,嘗試控制一持玻璃樽逃跑男子,左手食指第二節被跌地玻璃碎片割傷,送院診治獲發病假
🔸各辯方代表對上述65b口供表示沒有盤問
📌新增承認事實(2) P0157
4名受傷警員之醫療報告中文版譯本,內容不用讀出,6名被告同意。
-控方案情完-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初步意向:
D4 傾向作供,會有1事實證人但星期三才可到庭
D5傾向作供,沒有證人
D6傾向作供,沒有證人
D9選擇作供,會有1事實證人
D14選擇作供,有1事實證人
D15傾向不作供,沒有證人
[1228] 今天審訊完畢
下星期一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5/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控方指不反對辯方要求重召證人PW28 PC 8016 蔡健x (音) 作盤問
🔸D15代表盤問
-證人負責醫療區(MA)登記了21名送院人士
-對21人冇獨立記憶,庭上作供靠自己列表紀錄及之前所填寫口供
- 11月19日0106到MA時該21人己在,包括D15
-呈堂紀錄多過21人(有4人約0400由THA帶來,不包括D15),因接手前有人已由醫療區送院所以呈堂完整資料送院人數多過21人
-登記完人名,該人會押送去醫院
-P0124完整列表上29人送醫院,列表第一、三及四押解時間為0100是自己接手前前押走,即26人在自己進入醫療區後押走。問為何5人不在自己紀錄表?解釋可能為另一警員負責登記所以自己個列表冇。
-同意自己職責不包括登記進入醫療區人士紀錄
-同意醫療區內有很多人,除拘捕之受傷人士還有多名救護員
-押解可能由2名警員負責,但只登記一名警員編號
-不同意0106時在MA之21人並非自己列表紀錄之21人。
🔹覆問
- 4人由THA帶去MA,讀出4人名字,並非本案人士
- 醫療區設立以橙帶圍住,有警員員在外圍看守禁止自由出入
📌其他17位控方證人(PW31-47)口供全以65b呈堂,控方提交列表列出各人資料,主控逐一讀出各人之口供,當中有一些附上相片、圖片及通告。
📎部份口供節錄
彌敦道永僑大廈保安員指大廈閘口當日鎖上,街道上很多黑衣人,見到有火光及聽到爆炸聲。
永僑大廈居民:彌敦道上有黑衣人及警方對峙,示威者叫駡,扔物及汽油彈,有刺鼻氣味,好驚及擔心個人安全
彌敦道正品堂店長:道路被堵,11月18日下午5時關店,黑衣人在馬路上但沒有破壞該店,19日返工聞到催淚彈氣味,地上布滿玻璃碎及雜物
寶寧大廈地下店舖店員:18日早上門外大批示威者堵路及破壞交通燈,中午已關店
油麻地地鐵站站長:18日0700油麻地站當值,基於安全理由關站,早上8時部份入口開放,下午2時多D2出入口被破壞及被鎻再疏散乘客及封站,接近3時有火警警報,消防員到來處理。油麻地站因示威者行動之後一直封站。
港鐵維修工程師:敍述11月18日油麻地站各出口被損毀狀況,有被人用鐵鏈鎖住及縱火,CCTV被破壞,煙霧感應器被煙觸發
港鐵維修事務經理:列出11月18日油麻地站各出口被損毀所需維修及清理費用
中電維修工程師:交代11月18日九龍彌敦道窩打老道旺角油麻地一帶交通燈柱,電箱等破壞情況及維修費用
路政署助理督察:提供11月18日油麻地一帶街燈被示威者破壞情況及維修費用
運輸署首席技術主任:提供11月18日彌敦道、上海街、加士居道、登打士街之交通燈被破壞/故障情況
運輸署運輸主任:11月18及19日交通緊急協調中心當值,交代油麻地一帶因公眾活動道路封閉情況,指多次透過媒體發放通告/新聞稿,口供附加列印通告/新聞稿
富裕運輸公司董事:旗下經營43M小巴途經旺角至大角咀,2019年11月生意因示威活動下跌,18日收入因公眾活動跌至零為前所未有,19日清場後收入回升至2萬元
警長3265: PTU D4小隊成員,2200時到加士居道掃蕩,手持海綿槍,曾因示威者扔磗及汽油彈攻擊而開槍。之後曾在彌敦道上滑倒令手指尾骨折受傷,之後送往醫院需要接受安裝綱片手術
警員24279: 11月18日為東九龍 PTU D4小隊,行動中彌敦道上有大量電油及木板在,推進時滑倒受傷脫骹要送往醫院,後獲發病假25天。
警員25239: PTU D4小隊,行動時持長盾,地上有潤滑液體滑倒,向上級表示扭傷左腳足踝後送院,獲發6天病假
警員18822: PTU D3小隊,行動時曾向示威者發橡筋子彈,嘗試控制一持玻璃樽逃跑男子,左手食指第二節被跌地玻璃碎片割傷,送院診治獲發病假
🔸各辯方代表對上述65b口供表示沒有盤問
📌新增承認事實(2) P0157
4名受傷警員之醫療報告中文版譯本,內容不用讀出,6名被告同意。
-控方案情完-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初步意向:
D4 傾向作供,會有1事實證人但星期三才可到庭
D5傾向作供,沒有證人
D6傾向作供,沒有證人
D9選擇作供,會有1事實證人
D14選擇作供,有1事實證人
D15傾向不作供,沒有證人
[1228] 今天審訊完畢
下星期一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005開庭]
📌案件管理
已處理簽署第三份承認事實
呈證人余醫生的履歷為證物
呈DSM5為證物
💡法官提醒主控需留意時間管理
⏺️傳召D3辯方證人臨床心理學家余博士(以專家證人身份就PTSD作供)
🔸辯方代表引述證人呈交的有關D3PTSD的報告(證物D5)
其中陳述D3於20160602開始接受臨床心理學家陳女士的診斷及跟進
證人引病歷紀錄確認2022年仍然是確診PTSD
由首次確診原因是2016年曾由高處
墮下
報告中陳述了D3的病徵是怕出街、怕行樓梯級、抑鬱徵狀、在極端情緒下出現抽離自我身份(會忘記自己做過的事)、亦會對自己為何身處該環境及其中過程也會忘記、及出現幻聽
證人表示據記錄所寫27/4 D3被捕當日都有自我傷害及解離的狀態(忘記曾自我傷害)
證人確認D3當時有PTSD病徵,所以有幻聽的可能
另外,證人表示如PTSD患者遇到巨大壓力也會出現徵狀
🔹控方盤問證人
證人由2020年9月開始至今都一直替D3診症,次數為9次
(控方代表要取D3排版,在庭上閱讀,法官間接提醒辯方代表可以反對,控方代表交還排版給證人)
🎥控方播D3的錄影會面
問證人D3在48分鐘裡精神狀態是如何?有沒有受PTSD影響?
證人答她單看錄影是無法判斷D3當時的精神狀態,因臨床上需要與病人互動,問問題才可作判斷
🔸辯方代表覆問
證人澄清雖然單看4月27號的錄影會面片段是不能判斷病人精神狀態,但由於她之後有在診症時間內臨床上去判斷他當時是有解離狀態;
她同意在臨床判斷下確認D3在巨大壓力下會出現解離,幻聽等徵狀。
- 證人作供完畢 -
🔸D2辯方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證人在4月24號收到訓示,4月26號才作出截停行動,加上警員13603已經有D2所有資料,而截停D2是在他住所附近,已有搜查令在手,為何不在住所拘捕及即時搜屋?所以有理由相信截停帶走D2又不搜屋是想盡快帶被告離開,而不驚動家人,以避免家人找律師,D2便知道自己的權利。
另外,代表表示多名警員都沒有問D2凍唔凍?攰唔攰?錄影會面在零晨4點進行,反映D2是在威迫及誘導下進行錄影會面的。
警員證人曾回覆辯方代表沒有在錄影會面前給D2任何照片,但D2能將現場5名人士的衣着清楚描述,加上被告人與警員證人有不少口供內容不同,而相信D2的版本更比警員證人較為更可信。
就綵排,錄影會面的盤問中,警員與D2的說法不一,代表也認為客觀而言D2的口供是更可信。
整體來說,D2的口供是在威嚇誤導的情況下作出的。
D3法律代表申請休庭整理後陳詞
[1133休庭]
[1232開庭]
🔸D3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書面陳詞共13頁
辯方重申兩幅相片D3所持起的頭盔是不同的,一幅沒有記號,另一幅有記號的,顯示D3在錄影會面中所講的內容與片段是不一致的,反映證物片段可信性存疑。
書面陳詞重點:
PW6(警員)搜屋時是在屋內,D3強調該警員是在屋內,而所站位置也與D3口供(揮武警棍)十分吻合;
辯方證人急症室醫生,確認4月27號診治D3時,沒有虛構病徵,也確認在巨大壓力下患者會出現幻聽。
[1255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005開庭]
📌案件管理
已處理簽署第三份承認事實
呈證人余醫生的履歷為證物
呈DSM5為證物
💡法官提醒主控需留意時間管理
⏺️傳召D3辯方證人臨床心理學家余博士(以專家證人身份就PTSD作供)
🔸辯方代表引述證人呈交的有關D3PTSD的報告(證物D5)
其中陳述D3於20160602開始接受臨床心理學家陳女士的診斷及跟進
證人引病歷紀錄確認2022年仍然是確診PTSD
由首次確診原因是2016年曾由高處
墮下
報告中陳述了D3的病徵是怕出街、怕行樓梯級、抑鬱徵狀、在極端情緒下出現抽離自我身份(會忘記自己做過的事)、亦會對自己為何身處該環境及其中過程也會忘記、及出現幻聽
證人表示據記錄所寫27/4 D3被捕當日都有自我傷害及解離的狀態(忘記曾自我傷害)
證人確認D3當時有PTSD病徵,所以有幻聽的可能
另外,證人表示如PTSD患者遇到巨大壓力也會出現徵狀
🔹控方盤問證人
證人由2020年9月開始至今都一直替D3診症,次數為9次
(控方代表要取D3排版,在庭上閱讀,法官間接提醒辯方代表可以反對,控方代表交還排版給證人)
🎥控方播D3的錄影會面
問證人D3在48分鐘裡精神狀態是如何?有沒有受PTSD影響?
證人答她單看錄影是無法判斷D3當時的精神狀態,因臨床上需要與病人互動,問問題才可作判斷
🔸辯方代表覆問
證人澄清雖然單看4月27號的錄影會面片段是不能判斷病人精神狀態,但由於她之後有在診症時間內臨床上去判斷他當時是有解離狀態;
她同意在臨床判斷下確認D3在巨大壓力下會出現解離,幻聽等徵狀。
- 證人作供完畢 -
🔸D2辯方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警員證人在4月24號收到訓示,4月26號才作出截停行動,加上警員13603已經有D2所有資料,而截停D2是在他住所附近,已有搜查令在手,為何不在住所拘捕及即時搜屋?所以有理由相信截停帶走D2又不搜屋是想盡快帶被告離開,而不驚動家人,以避免家人找律師,D2便知道自己的權利。
另外,代表表示多名警員都沒有問D2凍唔凍?攰唔攰?錄影會面在零晨4點進行,反映D2是在威迫及誘導下進行錄影會面的。
警員證人曾回覆辯方代表沒有在錄影會面前給D2任何照片,但D2能將現場5名人士的衣着清楚描述,加上被告人與警員證人有不少口供內容不同,而相信D2的版本更比警員證人較為更可信。
就綵排,錄影會面的盤問中,警員與D2的說法不一,代表也認為客觀而言D2的口供是更可信。
整體來說,D2的口供是在威嚇誤導的情況下作出的。
D3法律代表申請休庭整理後陳詞
[1133休庭]
[1232開庭]
🔸D3法律代表就特別事項陳詞
書面陳詞共13頁
辯方重申兩幅相片D3所持起的頭盔是不同的,一幅沒有記號,另一幅有記號的,顯示D3在錄影會面中所講的內容與片段是不一致的,反映證物片段可信性存疑。
書面陳詞重點:
PW6(警員)搜屋時是在屋內,D3強調該警員是在屋內,而所站位置也與D3口供(揮武警棍)十分吻合;
辯方證人急症室醫生,確認4月27號診治D3時,沒有虛構病徵,也確認在巨大壓力下患者會出現幻聽。
[1255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裁決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4:39] 開庭
📖判辭: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1早前認罪,D3經審訊後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裁決只對D2 & D4。
裁判官先讀出法例,講述集非法集結的原則,控方的控罪內容,再簡述案發的過程,兩份承認事實的重點;PW1~PW3中大保安員的證供,PW4跟據觀看閉路電視的調查過程,和較對宿舍的出入紀錄,PW5 的現場搜證過程。
兩被告選擇不作供,各傳召一名證人,DW1指出中大的山路四通八達,控方無作盤問;DW2解析D4為何在現場出現和逗留。
本案爭議點係有無非法集結,法庭會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要辯方嘅證據有能係真,法庭亦應接納;
各控方證人交代的證供,事發經過、訊息明確、合乎邏輯,以閉路電視作調查,無內在不可能,法庭接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亦接納DW1 的證供,至於DW2則不盡不實,TG訊息無留紀錄,無理由在重置手機前無做備份,事隔兩年,已忘記某訊息內容,但清晰記得時間細節,自相矛盾,不被接納。
法庭盼過閉路電視,有黑衣人撒粉,有黑衣人集結搗亂,有挑釁性,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黑衣人係非法集結,要考慮兩被告是否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據PW4證無供,在事發前較早時候,有兩名普通衣著的人手持紅色膠袋出現,12時許兩名黑衣人持紅色膠袋在品御軒行向池旁路,隨後A出口有兩黑衣人撒粉;D2在09:30離開宿舍,14:15進入宿舍,但出入紀錄沒有根據法例提供電腦證明書,只屬傳聞證供;男子2嘅紅色衛衣在中大好普遍,並無獨有特徵,無證供指D2參與非法集結;閉路電視並非連貫,有一段時間唔知黑衣人去咗邊,紅色膠袋是日常用品,亦無無獨有特徵,亦無證據指膠袋內是什麼物品。
無證據指控D2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PW4指D4在1月11日09:34時身穿灰色上衣,戴鴨嘴帽,10:41進入百佳,10:42手持雞蛋離開百隹,12:01有黑衣人到石壆,坐著無離開,12:15黑衣人撒粉,有男子拍攝,12:21走向池旁路,隨後D4在品御軒前出現,當時D1已在車上;D4身處一段距離,拍攝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法例訂明身處現場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
無證據指控D4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處理證物之後,D2律師提出有訟費申請,理由係D2並非自招嫌疑,或技術原則退罪;D2由被拘捕到審訊完結,無招認無自招嫌疑,無集結在現場,控方理應一早知道,如果控方係根據前後嘅行為,控方則違反無罪假定原則,紅衣男子亦未能證明身份。
控方當然反對,陳辭後,法庭批准D2的訟費申請。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裁決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4:39] 開庭
📖判辭: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1早前認罪,D3經審訊後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裁決只對D2 & D4。
裁判官先讀出法例,講述集非法集結的原則,控方的控罪內容,再簡述案發的過程,兩份承認事實的重點;PW1~PW3中大保安員的證供,PW4跟據觀看閉路電視的調查過程,和較對宿舍的出入紀錄,PW5 的現場搜證過程。
兩被告選擇不作供,各傳召一名證人,DW1指出中大的山路四通八達,控方無作盤問;DW2解析D4為何在現場出現和逗留。
本案爭議點係有無非法集結,法庭會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要辯方嘅證據有能係真,法庭亦應接納;
各控方證人交代的證供,事發經過、訊息明確、合乎邏輯,以閉路電視作調查,無內在不可能,法庭接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亦接納DW1 的證供,至於DW2則不盡不實,TG訊息無留紀錄,無理由在重置手機前無做備份,事隔兩年,已忘記某訊息內容,但清晰記得時間細節,自相矛盾,不被接納。
法庭盼過閉路電視,有黑衣人撒粉,有黑衣人集結搗亂,有挑釁性,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黑衣人係非法集結,要考慮兩被告是否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據PW4證無供,在事發前較早時候,有兩名普通衣著的人手持紅色膠袋出現,12時許兩名黑衣人持紅色膠袋在品御軒行向池旁路,隨後A出口有兩黑衣人撒粉;D2在09:30離開宿舍,14:15進入宿舍,但出入紀錄沒有根據法例提供電腦證明書,只屬傳聞證供;男子2嘅紅色衛衣在中大好普遍,並無獨有特徵,無證供指D2參與非法集結;閉路電視並非連貫,有一段時間唔知黑衣人去咗邊,紅色膠袋是日常用品,亦無無獨有特徵,亦無證據指膠袋內是什麼物品。
無證據指控D2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PW4指D4在1月11日09:34時身穿灰色上衣,戴鴨嘴帽,10:41進入百佳,10:42手持雞蛋離開百隹,12:01有黑衣人到石壆,坐著無離開,12:15黑衣人撒粉,有男子拍攝,12:21走向池旁路,隨後D4在品御軒前出現,當時D1已在車上;D4身處一段距離,拍攝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法例訂明身處現場不等於參與非法集結。
無證據指控D4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不成立!🎊
處理證物之後,D2律師提出有訟費申請,理由係D2並非自招嫌疑,或技術原則退罪;D2由被拘捕到審訊完結,無招認無自招嫌疑,無集結在現場,控方理應一早知道,如果控方係根據前後嘅行為,控方則違反無罪假定原則,紅衣男子亦未能證明身份。
控方當然反對,陳辭後,法庭批准D2的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求情
A1:何(27)
A7:陳(20)
A10:*(14)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3人於2月13日開審首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罪。
📌求情
⏺D1
求情文件及信件已交法庭,案情嚴重但並不是相當嚴重。案發有人拆欄桿堵路及辱駡警員,又用雷射筆照射。幸運地沒有人受傷。當時商場逃跑被找到身上有噴漆、油掃及marker. 面戴灰色口罩,但案情沒證據逗留多久及使用過找作物品。
作為老師被告因想替學生作安排以致較遲認罪,明白只可最多扣減20至25%,從學生及家長信件可見關心學生,被告抱歉當日行為,希望以較量刑作為起點。同案鄧浩仁在李俊文法官席前被判12個月,而案情指CCTV怕到有拆鐵欄較D1嚴重,希望法庭以不高於12個月作量刑起點。謝官指1)觀察到李官沒考慮示威者針對警方而來,是挑戰法紀及秩序,2)不同意李官指事件是突然發生
⏺D7
明白案情嚴重,200人非法集結及維持了1小時但非所有人有參與,被只是逗留冇作任何行為。謝官即指逗留是認同,沒證據作做過任何行為或領導角色只是沒有加刑因素‼️
法律代表進一步交代被告背景是小康之家,較複雜因父親長期欠債至父母離異沒有家人傾訴,因而受社會氣氛及同輩影響犯案,行為愚蠢。被告承認身上裝備包括口罩防毒面具只是作保護,沒有索帶或或其他工具,謝官再指看不到被告有求情扣減因素。
⏺D10
法律代表此最大求情因素是案發時年輕只有14歲,引用SWS案例涉及暴動及汽油彈較本案嚴重,被告家住屯門當時見到新聞落街有人派發物資便拿取,藍色手袖及防熱手套拿取放背囊,他只是逗留現場沒有作出激進行為,希望法庭輕判。謝官反駁指被告有戴上防毒面具及手套,沒有激進行為只是沒有證據。
代表律師指被告原讀廚藝學院因本案已經退學,願意面對及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只會替D10索取報告才判刑,被告代表律師因工作要去到五月中才有空,謝官即指報告有時限不可以遷就。聽到D10代表指其實是要到東區裁判法院擔任暫委裁判官而不可出席即態度友善地指也可安排在星期六判刑或由事務律師代表出席並休庭讓大律師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1430作判刑,期間🔴D10需還押以便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同時撤銷另外2人保釋等候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求情
A1:何(27)
A7:陳(20)
A10:*(14)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3人於2月13日開審首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罪。
📌求情
⏺D1
求情文件及信件已交法庭,案情嚴重但並不是相當嚴重。案發有人拆欄桿堵路及辱駡警員,又用雷射筆照射。幸運地沒有人受傷。當時商場逃跑被找到身上有噴漆、油掃及marker. 面戴灰色口罩,但案情沒證據逗留多久及使用過找作物品。
作為老師被告因想替學生作安排以致較遲認罪,明白只可最多扣減20至25%,從學生及家長信件可見關心學生,被告抱歉當日行為,希望以較量刑作為起點。同案鄧浩仁在李俊文法官席前被判12個月,而案情指CCTV怕到有拆鐵欄較D1嚴重,希望法庭以不高於12個月作量刑起點。謝官指1)觀察到李官沒考慮示威者針對警方而來,是挑戰法紀及秩序,2)不同意李官指事件是突然發生
⏺D7
明白案情嚴重,200人非法集結及維持了1小時但非所有人有參與,被只是逗留冇作任何行為。謝官即指逗留是認同,沒證據作做過任何行為或領導角色只是沒有加刑因素‼️
法律代表進一步交代被告背景是小康之家,較複雜因父親長期欠債至父母離異沒有家人傾訴,因而受社會氣氛及同輩影響犯案,行為愚蠢。被告承認身上裝備包括口罩防毒面具只是作保護,沒有索帶或或其他工具,謝官再指看不到被告有求情扣減因素。
⏺D10
法律代表此最大求情因素是案發時年輕只有14歲,引用SWS案例涉及暴動及汽油彈較本案嚴重,被告家住屯門當時見到新聞落街有人派發物資便拿取,藍色手袖及防熱手套拿取放背囊,他只是逗留現場沒有作出激進行為,希望法庭輕判。謝官反駁指被告有戴上防毒面具及手套,沒有激進行為只是沒有證據。
代表律師指被告原讀廚藝學院因本案已經退學,願意面對及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只會替D10索取報告才判刑,被告代表律師因工作要去到五月中才有空,謝官即指報告有時限不可以遷就。聽到D10代表指其實是要到東區裁判法院擔任暫委裁判官而不可出席即態度友善地指也可安排在星期六判刑或由事務律師代表出席並休庭讓大律師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1430作判刑,期間🔴D10需還押以便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同時撤銷另外2人保釋等候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特別事項
裁判官裁定控方就特別事項所有證供被法庭接納
📍一般事項
控方舉證完成,法庭裁定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作供。
⏺D2 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完
🔹控方盤問
拉布主控今日未能完成盤問,下星期一不早於11am續審
17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不早於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7/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特別事項
裁判官裁定控方就特別事項所有證供被法庭接納
📍一般事項
控方舉證完成,法庭裁定一般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作供。
⏺D2 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完
🔹控方盤問
拉布主控今日未能完成盤問,下星期一不早於11am續審
17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不早於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5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4]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馮,歐陽,古,李,張,譚,陳,邱,林,林,謝,陳(20-41)🛑馮,A12陳已還押25日;譚已還押逾6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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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4]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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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馮,歐陽,古,李,張,譚,陳,邱,林,林,謝,陳(20-41)🛑馮,A12陳已還押25日;譚已還押逾6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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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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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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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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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馮(39)/ D2:歐陽(41)/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6:譚(21)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022年9月14日認罪還押:
D6:譚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95
🛑2022年10月17日認罪還押:
D2:歐陽, D3:古, D4:李, D5:張, D7:陳, D8:邱, D9:林, D10:林, D11:謝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79
🛑2023年2月28日被裁定罪成:
D1:馮, D12:陳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048
————————
[10:08] 開庭
證物處理:與案件有關證物充公,其餘與案件無關證物歸還被告。
鄭官複述控方的案件背景、示威者行動、警方拘捕行動、12名被告各自被捕時狀況及被捕時隨身物品。引述終審法院對梁天琦案的12項判刑考慮。鄭官亦複述辯方為12名被告求情時的背景、求情原因等。
鄭官指法庭必須打擊漠視社會利益、以暴力來達到目的、強加個人想法於社會的案件,處以阻嚇性懲處,以保障法治和執法者。縱使各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但仍須受罰。
鄭官續指本案有示威者使用汽油彈、硬物、雷射光、大型投擲器、對講機,暴動人士用傘陣與警方對抗,係受過訓練,顯示各人有預謀作出暴力行為,警方使用水砲車亦未散去,案情比梁天琦案嚴重。暴動歷時26分鐘,雖然時間比梁天琦案為短,莫非警方衝出拘捕眾人結束暴動,否則不會只發生26分鐘。而暴動現場有如小型戰場,正常市民不會置身於其中。示威地點為政總,代表示威者挑戰香港政府核心及警方地位,目無法紀,破壞法治基石,影響海外投資者對香港信心。
鄭官指,所有被告均不是各代表律師所說的參與程度低,無證據顯示使用武力,把各人的保護用具,如手套、護膝、行山杖等,視作為在主動攻擊時的用具,鄭官裁定各人並非只在暴動現場壯大聲勢的參與者,參與程度不是最低,判刑時須考慮整體暴動行為。
雖然同案 #0929金鐘 的其他被告已有在同級法院被判刑,鄭官表示同案案情未必與本案所見的相同,因此其他判刑不會對本案有約束性,亦無必要一成不變地跟從案例。梁天琦案言猶在耳,未有足夠阻嚇,鄭官表示:「必須重判!」
鄭官裁定本案量刑起點為5年4個月。不會因12名被告沒有案底或品格良好而給予額外減刑。
D1:減刑1個月,總刑期為5年3個月。
D12:減刑1個半月,總刑期為62個月兩星期。
D2, D5, D6, D9:在審前覆核後,審訊前較早時間認罪,給予25%減刑,包括義務社會工作等折扣,總刑期為4年。
D3, D4, D7, D10:在審前覆核後的較後時間認罪,給予21.88%扣減即14個月,包括義務工作折扣,總刑期為50個月。
D11:本案與他行醫手法無關,認為被吊銷醫生牌照機會不大,不會因此而作出減刑。於開審前三天才表示控辯雙方達成案情共識,才於開審日認罪。考慮到被告在疫情期間主動協助抗疫,最終減刑25% ,總刑期為4年。
D8: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曾被警員打傷,但鄭官認為辯方說法與承認案情有別,反映被告無悔意。最終減刑20.3% 折扣,總刑期為51個月。
[11:40] 完
按:多名親友聽取判刑後,在庭外痛哭。希望各位親友堅強保重,照顧好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馮(39)/ D2:歐陽(41)/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6:譚(21)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022年9月14日認罪還押:
D6:譚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95
🛑2022年10月17日認罪還押:
D2:歐陽, D3:古, D4:李, D5:張, D7:陳, D8:邱, D9:林, D10:林, D11:謝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79
🛑2023年2月28日被裁定罪成:
D1:馮, D12:陳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048
————————
[10:08] 開庭
證物處理:與案件有關證物充公,其餘與案件無關證物歸還被告。
鄭官複述控方的案件背景、示威者行動、警方拘捕行動、12名被告各自被捕時狀況及被捕時隨身物品。引述終審法院對梁天琦案的12項判刑考慮。鄭官亦複述辯方為12名被告求情時的背景、求情原因等。
鄭官指法庭必須打擊漠視社會利益、以暴力來達到目的、強加個人想法於社會的案件,處以阻嚇性懲處,以保障法治和執法者。縱使各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但仍須受罰。
鄭官續指本案有示威者使用汽油彈、硬物、雷射光、大型投擲器、對講機,暴動人士用傘陣與警方對抗,係受過訓練,顯示各人有預謀作出暴力行為,警方使用水砲車亦未散去,案情比梁天琦案嚴重。暴動歷時26分鐘,雖然時間比梁天琦案為短,莫非警方衝出拘捕眾人結束暴動,否則不會只發生26分鐘。而暴動現場有如小型戰場,正常市民不會置身於其中。示威地點為政總,代表示威者挑戰香港政府核心及警方地位,目無法紀,破壞法治基石,影響海外投資者對香港信心。
鄭官指,所有被告均不是各代表律師所說的參與程度低,無證據顯示使用武力,把各人的保護用具,如手套、護膝、行山杖等,視作為在主動攻擊時的用具,鄭官裁定各人並非只在暴動現場壯大聲勢的參與者,參與程度不是最低,判刑時須考慮整體暴動行為。
雖然同案 #0929金鐘 的其他被告已有在同級法院被判刑,鄭官表示同案案情未必與本案所見的相同,因此其他判刑不會對本案有約束性,亦無必要一成不變地跟從案例。梁天琦案言猶在耳,未有足夠阻嚇,鄭官表示:「必須重判!」
鄭官裁定本案量刑起點為5年4個月。不會因12名被告沒有案底或品格良好而給予額外減刑。
D1:減刑1個月,總刑期為5年3個月。
D12:減刑1個半月,總刑期為62個月兩星期。
D2, D5, D6, D9:在審前覆核後,審訊前較早時間認罪,給予25%減刑,包括義務社會工作等折扣,總刑期為4年。
D3, D4, D7, D10:在審前覆核後的較後時間認罪,給予21.88%扣減即14個月,包括義務工作折扣,總刑期為50個月。
D11:本案與他行醫手法無關,認為被吊銷醫生牌照機會不大,不會因此而作出減刑。於開審前三天才表示控辯雙方達成案情共識,才於開審日認罪。考慮到被告在疫情期間主動協助抗疫,最終減刑25% ,總刑期為4年。
D8: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曾被警員打傷,但鄭官認為辯方說法與承認案情有別,反映被告無悔意。最終減刑20.3% 折扣,總刑期為51個月。
[11:40] 完
按:多名親友聽取判刑後,在庭外痛哭。希望各位親友堅強保重,照顧好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5]
[2023.03.26-04.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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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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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審訊 [1/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鄔(17)🛑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6/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A6陳已還押逾1個月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甘,倪,區,黃,倪,丁(18-44) #審訊前覆核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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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王(24)🛑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0
👥張,方(24-39) #續審 [8/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許思漢/前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41)和另一人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5]
[2023.03.26-04.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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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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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審訊 [1/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鄔(17)🛑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6/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A6陳已還押逾1個月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甘,倪,區,黃,倪,丁(18-44) #審訊前覆核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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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王(24)🛑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0
👥張,方(24-39) #續審 [8/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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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許思漢/前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41)和另一人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8/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113開庭]
⏺D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D3不同意他有將警察頭盔當成自己的私人物品;
D3不同意知道警察頭盔是有價值的,更不知道頭盔值二千幾元;
D3同意案發當日他是清醒的;
🔸辯方覆問
D3表示自己沒有作出口頭招認,但他有講過放咗頭盔在惠豐中心,因為這是事實,但一定沒有講過將頭盔放在雜物堆或垃雜堆裡!
辯方代表問為什麼他在錄影會面裡講有帶自己頭盔出街?D3表示,因為錄影之前綵排期間,警員12422教D3要話自己帶了兩個;
D3嘗試過放頭盔入黑色背囊,但不成功,原因是因為警察頭盔的面擋鎖死了,以致頭盔的體積變大了,所以放不進背囊;但平日自己的頭盔是放得進背囊的,是因為沒有面擋!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D3法律代表將會在11/4交書面結案陳詞給法庭,D2及主控都是口頭結案陳詞;因D3法律代表在17/4-2/6有案件要負責,裁決要安排到2/6後
[1135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3日11: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8/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1113開庭]
⏺D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D3不同意他有將警察頭盔當成自己的私人物品;
D3不同意知道警察頭盔是有價值的,更不知道頭盔值二千幾元;
D3同意案發當日他是清醒的;
🔸辯方覆問
D3表示自己沒有作出口頭招認,但他有講過放咗頭盔在惠豐中心,因為這是事實,但一定沒有講過將頭盔放在雜物堆或垃雜堆裡!
辯方代表問為什麼他在錄影會面裡講有帶自己頭盔出街?D3表示,因為錄影之前綵排期間,警員12422教D3要話自己帶了兩個;
D3嘗試過放頭盔入黑色背囊,但不成功,原因是因為警察頭盔的面擋鎖死了,以致頭盔的體積變大了,所以放不進背囊;但平日自己的頭盔是放得進背囊的,是因為沒有面擋!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D3法律代表將會在11/4交書面結案陳詞給法庭,D2及主控都是口頭結案陳詞;因D3法律代表在17/4-2/6有案件要負責,裁決要安排到2/6後
[1135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3日11: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求情 #判刑
A9:鄔(17) 🔴已還押18日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被告於3月9日承認控罪,陳官替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延至今天進行求情及判刑。
案情攝要及答辯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27
另同案共十五名被告已預留35天審期於6月5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開審。
辯方代表:張大律師
------------------------
被告撰寫兩封求情信,其中一封為英文版本,陳官表示被告應得知本案是本地法官審理,中文信便足夠,不明為何要寫多封英文信。
被告在學術家庭長大,與父親同住,由嫲嫲照顧長大,與家人關係良好。求情信表示自己因年少而犯案,被他人影響,可見被告對自已的犯錯有反省,明白自已犯錯為家人亦帶來痛苦,對此表示後悔,令家人教師失去對他的寄望。
被告被捕後努力增值自已,於2021年在英文書法比賽奪得冠軍及獲錄取護理系學士學位。
辯方指出案發時被告身上物品沒有攻擊性,只有面巾。案發前乘坐一男子私家車到達現場,兩塊面巾為該男子提供。
陳官關注該男子案發時有否向被告提供任何犯案的指令,及為何被告不向警方提供該男子的相關資訊,叮嚀如有任何關於此男子的相關資料,應向警方提供。不應由被告獨力承擔全部罪責。
辯方表示被告即使沒有提供資料,被告也及早誠懇認錯,望法官能寬大處理被告判刑。陳官重申不應讓幕後推手逍遙法外,表示如成年罪犯提供資料,可得到相應的扣減。
10:55 暫時休庭,有待警方接觸被告及撰寫判刑理由書。 休庭前再次叮囑被告與警方合作。
11:30 重新開庭,陳官雖表明不會干擾控方的調查進度,但望控方透露會否有進一步行動。 控方表示不會公開對該男子的調查進度,只透露目前資訊量不足。
(判刑理由後補,法庭指書面理由書預計2點前上載於法庭網站)
🔴🔴速報: 判入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求情 #判刑
A9:鄔(17) 🔴已還押18日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被告於3月9日承認控罪,陳官替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延至今天進行求情及判刑。
案情攝要及答辯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27
另同案共十五名被告已預留35天審期於6月5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開審。
辯方代表:張大律師
------------------------
被告撰寫兩封求情信,其中一封為英文版本,陳官表示被告應得知本案是本地法官審理,中文信便足夠,不明為何要寫多封英文信。
被告在學術家庭長大,與父親同住,由嫲嫲照顧長大,與家人關係良好。求情信表示自己因年少而犯案,被他人影響,可見被告對自已的犯錯有反省,明白自已犯錯為家人亦帶來痛苦,對此表示後悔,令家人教師失去對他的寄望。
被告被捕後努力增值自已,於2021年在英文書法比賽奪得冠軍及獲錄取護理系學士學位。
辯方指出案發時被告身上物品沒有攻擊性,只有面巾。案發前乘坐一男子私家車到達現場,兩塊面巾為該男子提供。
陳官關注該男子案發時有否向被告提供任何犯案的指令,及為何被告不向警方提供該男子的相關資訊,叮嚀如有任何關於此男子的相關資料,應向警方提供。不應由被告獨力承擔全部罪責。
辯方表示被告即使沒有提供資料,被告也及早誠懇認錯,望法官能寬大處理被告判刑。陳官重申不應讓幕後推手逍遙法外,表示如成年罪犯提供資料,可得到相應的扣減。
10:55 暫時休庭,有待警方接觸被告及撰寫判刑理由書。 休庭前再次叮囑被告與警方合作。
11:30 重新開庭,陳官雖表明不會干擾控方的調查進度,但望控方透露會否有進一步行動。 控方表示不會公開對該男子的調查進度,只透露目前資訊量不足。
(判刑理由後補,法庭指書面理由書預計2點前上載於法庭網站)
🔴🔴速報: 判入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6/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辯方案情
📌傳召D4作供
🔸主問
現時為餐廳經理,案發時任職地盤散工。2019年11月18日1800許在將軍澳家樓下打電話比黃姓女朋友話不開心想見面,她覆想瞓多陣再傾,自己於是回家睡至2130起身發現女友仍冇搵過自己,用手機玩線上遊戲至2200,女友傳來Whatsapp問自己點,自己冇理打完機222x時落街坐小巴去地鐵站食飯,在便利店用八達通買飲品後去茶餐廳買外賣在門外食。
2245女友來電自己相約去友人介紹的油麻地東南樓酒店,自己指要2330左右到油麻地。其後致電酒店確認有房間,由於冇信用卡即訂,職員只會留十分鐘房並通知到達時至電或按門鈴找人開門。自己225x即乘的土前往,到窩打老道廣華醫院時司機指前面行不到,司機教可下車經窩打老道西行去砵蘭街行去,約2320窩打老道東行線下車打算過馬路去東行線,但行到馬路中間時有雜物仆低令2手手掌擦傷咗, 起身繼續行至窩打老道東方街交界時見彌敦道窩打老道黃格仔上很多人,估有50人以上,好嘈及有爆炸聲及火光。
當時東方街位置附近有數名途人氣氛平靜,打算轉身離開但當時有催淚煙令眼睛好辛苦,眼水鼻水不停流,自皮膚易龜裂乾燥外露面及手皮膚有火灼感覺。自己打開背囊取工作用品,即時穿上一對冰袖、手套、戴上口罩希望減低刺痛。因為捽眼令右眼隱型眼鏡脫落,自己除埋左眼行返去東方街,一米視野內仍清楚見到。期間聽到大叫快啲走於是往窩打老道東急步走,行了2步在東方街街口突有一警員向自己跑來說「警察咪郁」並用雙手攬住右膊頭再禁落地下,又用警棍打腳叫唔好反抗,打時自己有縮腳及面向天,之後另一警到將自己反轉面向地用索帶反手鎖上,因用膝壓住自己說抖唔到氣被告知唔好講野,因辛苦再講真係講唔到野,警員放輕力度隔一陣扶起身帶到萬福珠寶坐低,同意A33為衝來之警員。
呈堂辯方文件夾包括:
-2019年地盤工人注冊證件
-2018年相片D4穿地盤衣服,頭盔及冰袖工作照片。
-確認控方八達通交易紀錄上見到18日22:27為作供提及便利店買飲品
-本月23日自己拍攝東南樓酒店相片
-相片顯示手部及腳部皮膚粗糙及龜裂,2019情況更差
-代表律師要求下在油麻地地圖劃下作供提及4個位置(下車、跌低、轉身離開、被截停)並呈堂。
確認被捕後拍攝照片所見為身上衣著包括黑色短tee、迷彩長褲、黑白色鞋,藍色背囊(返工用)、黑色口罩、黑紅色手套及冰袖。 其他身上物件還包括黑色鴨咀帽被警員除下放背囊,6支眼藥水是平時眼乾用。口罩、冰袖及手套是平時地盤工作用。
11月20日保釋後致電女朋友她才知D4被捕,2人在2020年3月分手現為朋友關係。
🔹控方盤問
-與父母同住將軍澳,有自己房間
-地盤工作後會回家睡
-不常到酒店約會,沒固定日子
-居所附近有食肆可不用坐車,當日沒看家中有冇食物
-坐車去茶餐廳因喜歡那裏炸鷄翼
-不知女友會否應約出來,但搵佢一般肯出來
-2245相約出來不算夜,翌日早上判頭打來才知要否開工,那個月至18日工作了十天
-負責地盤竹棚工作,只是搬竹工具,不識扎棚
-沒有寫下紀錄當日同女朋友、的土司機及酒店職員對話,作供講出因印象深刻
-交法庭文件夾是想證明自己清白
-2018年11月地盤工作照同意褲是灰色並黑色
-文件夾包括本月23日所拍自己手腳照片
🔴主控問為何不將11月18日同女朋友之Whatsapp內容列印呈堂?被告答沒有備份。(D9代表提出反對,雖然不是被告律師,因被告沒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恐怕法庭容許影響其他被告,D4代表採納相同陳詞,主控指目的是想測試證人口供,並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1210 休庭以便被告大律師尋找案例。
下午1430繼續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6/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辯方案情
📌傳召D4作供
🔸主問
現時為餐廳經理,案發時任職地盤散工。2019年11月18日1800許在將軍澳家樓下打電話比黃姓女朋友話不開心想見面,她覆想瞓多陣再傾,自己於是回家睡至2130起身發現女友仍冇搵過自己,用手機玩線上遊戲至2200,女友傳來Whatsapp問自己點,自己冇理打完機222x時落街坐小巴去地鐵站食飯,在便利店用八達通買飲品後去茶餐廳買外賣在門外食。
2245女友來電自己相約去友人介紹的油麻地東南樓酒店,自己指要2330左右到油麻地。其後致電酒店確認有房間,由於冇信用卡即訂,職員只會留十分鐘房並通知到達時至電或按門鈴找人開門。自己225x即乘的土前往,到窩打老道廣華醫院時司機指前面行不到,司機教可下車經窩打老道西行去砵蘭街行去,約2320窩打老道東行線下車打算過馬路去東行線,但行到馬路中間時有雜物仆低令2手手掌擦傷咗, 起身繼續行至窩打老道東方街交界時見彌敦道窩打老道黃格仔上很多人,估有50人以上,好嘈及有爆炸聲及火光。
當時東方街位置附近有數名途人氣氛平靜,打算轉身離開但當時有催淚煙令眼睛好辛苦,眼水鼻水不停流,自皮膚易龜裂乾燥外露面及手皮膚有火灼感覺。自己打開背囊取工作用品,即時穿上一對冰袖、手套、戴上口罩希望減低刺痛。因為捽眼令右眼隱型眼鏡脫落,自己除埋左眼行返去東方街,一米視野內仍清楚見到。期間聽到大叫快啲走於是往窩打老道東急步走,行了2步在東方街街口突有一警員向自己跑來說「警察咪郁」並用雙手攬住右膊頭再禁落地下,又用警棍打腳叫唔好反抗,打時自己有縮腳及面向天,之後另一警到將自己反轉面向地用索帶反手鎖上,因用膝壓住自己說抖唔到氣被告知唔好講野,因辛苦再講真係講唔到野,警員放輕力度隔一陣扶起身帶到萬福珠寶坐低,同意A33為衝來之警員。
呈堂辯方文件夾包括:
-2019年地盤工人注冊證件
-2018年相片D4穿地盤衣服,頭盔及冰袖工作照片。
-確認控方八達通交易紀錄上見到18日22:27為作供提及便利店買飲品
-本月23日自己拍攝東南樓酒店相片
-相片顯示手部及腳部皮膚粗糙及龜裂,2019情況更差
-代表律師要求下在油麻地地圖劃下作供提及4個位置(下車、跌低、轉身離開、被截停)並呈堂。
確認被捕後拍攝照片所見為身上衣著包括黑色短tee、迷彩長褲、黑白色鞋,藍色背囊(返工用)、黑色口罩、黑紅色手套及冰袖。 其他身上物件還包括黑色鴨咀帽被警員除下放背囊,6支眼藥水是平時眼乾用。口罩、冰袖及手套是平時地盤工作用。
11月20日保釋後致電女朋友她才知D4被捕,2人在2020年3月分手現為朋友關係。
🔹控方盤問
-與父母同住將軍澳,有自己房間
-地盤工作後會回家睡
-不常到酒店約會,沒固定日子
-居所附近有食肆可不用坐車,當日沒看家中有冇食物
-坐車去茶餐廳因喜歡那裏炸鷄翼
-不知女友會否應約出來,但搵佢一般肯出來
-2245相約出來不算夜,翌日早上判頭打來才知要否開工,那個月至18日工作了十天
-負責地盤竹棚工作,只是搬竹工具,不識扎棚
-沒有寫下紀錄當日同女朋友、的土司機及酒店職員對話,作供講出因印象深刻
-交法庭文件夾是想證明自己清白
-2018年11月地盤工作照同意褲是灰色並黑色
-文件夾包括本月23日所拍自己手腳照片
🔴主控問為何不將11月18日同女朋友之Whatsapp內容列印呈堂?被告答沒有備份。(D9代表提出反對,雖然不是被告律師,因被告沒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恐怕法庭容許影響其他被告,D4代表採納相同陳詞,主控指目的是想測試證人口供,並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1210 休庭以便被告大律師尋找案例。
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2中環 #暴動 #審訊 [1/25]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
📌答辯:
控罪1: 全部被告不承認控罪
控罪2~8:全部被告不承認控罪
控罪9: D9承認控罪,但不同意部份案情,有機會於審訊中進行紐頓聆訊
控罪10:D4承認控罪,但不同意部份案情,有機會於審訊中進行紐頓聆訊
控罪11:被告不認罪
📌同意案情(詳情後補,歡迎提供)
1)從向被告檢取的物品
D2: 在北角警署內,被檢取黑色帽,黑色背囊,5枝10ml生理鹽水,黑色口罩,八達通,Samsung手機連 SIM card,黑短褲。
D3: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3186檢取黑色iPhone連 SIM card, 八達通。
D4: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7121檢取背囊,藍色帽,白色T恤,4枝生理鹽水,黑色對講機,銀色iPhone連SIM card。由警員48989檢取身上衣物包括黑色外套,灰色T恤,短褲,Adidas襪,黑色波鞋。
D5: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17583檢取黑色sony手機連SIM card, 八達通。由警員48989檢取身上衣物包括白色T恤,黑長褲,黑鞋,長者八達通。
D6: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9158檢取Adidas 藍色帽,黑色背囊,一包藍口罩,白色iPhone連 SIM card。由警員48989檢取身上衣物包括黑色外套,藍短褲,白色波鞋。
D7: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19146檢取黑色電筒連電池,Sony 手機連2張SIM card,三張八達通。由警員48989檢取身上衣物包括灰色恤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黑色背囊。
D8:在瑪麗醫院病房內,被警員檢取綠色衣物,nike波鞋,金色iPhone,黑色電話套,兩張八達通。
D9:在瑪麗醫院病房內,被警員檢取藍色短袖T恤,灰色鞋。
2)D6的警誡供詞
女高級督察在當日18:27時,以非法集結宣佈拘捕包括D6在內多名市民。D6在北角警署錄取警誡供詞時表示「當時與男友返回文華酒店取點情侶手鐲。經過德輔道中近畢打街時,見到條街好多人,我地要穿過人群先去到文華酒店。當時好多人大叫有警察,我同男友便企埋一邊,之後警署黎到,包圍現場人群,並拉埋我同男友,我地乜都冇做過。」
3)除D5外,其餘被告當時都不在中環居住。
4)有爭議的證物
控方指證物P47及P47屬於D4;證物P105及P111屬於D8。辯方對此有爭議
📌案件管理
1)下午傳召PW1, 會由證人講述所見所聞,再播發片段佐證。
2)姚官表示 31/3, 21/4 因法庭需處理其他案件,未必能處理此案。
各被告審訊其間不需警署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休庭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1112中環 #暴動 #審訊 [1/25]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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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1: 全部被告不承認控罪
控罪2~8:全部被告不承認控罪
控罪9: D9承認控罪,但不同意部份案情,有機會於審訊中進行紐頓聆訊
控罪10:D4承認控罪,但不同意部份案情,有機會於審訊中進行紐頓聆訊
控罪11:被告不認罪
📌同意案情(詳情後補,歡迎提供)
1)從向被告檢取的物品
D2: 在北角警署內,被檢取黑色帽,黑色背囊,5枝10ml生理鹽水,黑色口罩,八達通,Samsung手機連 SIM card,黑短褲。
D3: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3186檢取黑色iPhone連 SIM card, 八達通。
D4: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7121檢取背囊,藍色帽,白色T恤,4枝生理鹽水,黑色對講機,銀色iPhone連SIM card。由警員48989檢取身上衣物包括黑色外套,灰色T恤,短褲,Adidas襪,黑色波鞋。
D5: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17583檢取黑色sony手機連SIM card, 八達通。由警員48989檢取身上衣物包括白色T恤,黑長褲,黑鞋,長者八達通。
D6: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9158檢取Adidas 藍色帽,黑色背囊,一包藍口罩,白色iPhone連 SIM card。由警員48989檢取身上衣物包括黑色外套,藍短褲,白色波鞋。
D7: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19146檢取黑色電筒連電池,Sony 手機連2張SIM card,三張八達通。由警員48989檢取身上衣物包括灰色恤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黑色背囊。
D8:在瑪麗醫院病房內,被警員檢取綠色衣物,nike波鞋,金色iPhone,黑色電話套,兩張八達通。
D9:在瑪麗醫院病房內,被警員檢取藍色短袖T恤,灰色鞋。
2)D6的警誡供詞
女高級督察在當日18:27時,以非法集結宣佈拘捕包括D6在內多名市民。D6在北角警署錄取警誡供詞時表示「當時與男友返回文華酒店取點情侶手鐲。經過德輔道中近畢打街時,見到條街好多人,我地要穿過人群先去到文華酒店。當時好多人大叫有警察,我同男友便企埋一邊,之後警署黎到,包圍現場人群,並拉埋我同男友,我地乜都冇做過。」
3)除D5外,其餘被告當時都不在中環居住。
4)有爭議的證物
控方指證物P47及P47屬於D4;證物P105及P111屬於D8。辯方對此有爭議
📌案件管理
1)下午傳召PW1, 會由證人講述所見所聞,再播發片段佐證。
2)姚官表示 31/3, 21/4 因法庭需處理其他案件,未必能處理此案。
各被告審訊其間不需警署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休庭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6/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下午進度]
⏺辯方案情- D4盤問中
📎就反對控方上午盤問D4時想帶出冇盡力搵女朋友尋找Whatsapp紀錄議題陳詞
🔸辯方陳詞
D4代表方大律師呈上反對理由書,引用林思雅案例作供提及毒品插贓嫁禍,但控方質疑被捕4個月後也沒有投訴直至上庭才提出,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保持緘默權,法官指只針對上午控方盤問D4課題即有冇去找同前女朋友whatsapp 對話紀錄,不會無限擴大其他一般性問題。
D9代表陳大律師看過了60多個案也找不到有全面例子可協助法庭,唯一接近為李福興案例,同意採納D4代表之陳詞,控方盤問之問題有違被告保持緘默權。
🔹控方陳詞
同意D4及D6代表所指案例被告有權行使緘默,控方有冇做任何行為會令其作供是否可信,但控方仍有責任去舉證,被告不可信的作供不一定會定罪。最後引用《刑事訴訟條例》第54條指被控告的人而同時依據本條為證人者,在盤問中可被問及任何問題,即使該問題可能會傾向於導致他就被控告的罪行入罪。
🔸2代表律師希望法庭考慮主控先問D4既然提供文件相片是想證明清白,但又冇法提供同女友Whatsapp紀錄佐證
法庭指需時䦧讀案例及考慮各方陳詞才作裁決。
1532 休庭,明早0930 繼續。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16/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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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下午進度]
⏺辯方案情- D4盤問中
📎就反對控方上午盤問D4時想帶出冇盡力搵女朋友尋找Whatsapp紀錄議題陳詞
🔸辯方陳詞
D4代表方大律師呈上反對理由書,引用林思雅案例作供提及毒品插贓嫁禍,但控方質疑被捕4個月後也沒有投訴直至上庭才提出,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保持緘默權,法官指只針對上午控方盤問D4課題即有冇去找同前女朋友whatsapp 對話紀錄,不會無限擴大其他一般性問題。
D9代表陳大律師看過了60多個案也找不到有全面例子可協助法庭,唯一接近為李福興案例,同意採納D4代表之陳詞,控方盤問之問題有違被告保持緘默權。
🔹控方陳詞
同意D4及D6代表所指案例被告有權行使緘默,控方有冇做任何行為會令其作供是否可信,但控方仍有責任去舉證,被告不可信的作供不一定會定罪。最後引用《刑事訴訟條例》第54條指被控告的人而同時依據本條為證人者,在盤問中可被問及任何問題,即使該問題可能會傾向於導致他就被控告的罪行入罪。
🔸2代表律師希望法庭考慮主控先問D4既然提供文件相片是想證明清白,但又冇法提供同女友Whatsapp紀錄佐證
法庭指需時䦧讀案例及考慮各方陳詞才作裁決。
1532 休庭,明早09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