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5/4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5/4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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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4/9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4/9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上午進度]
📌傳召PW4 警司 張嘉豪 作供
🔹主問
現屬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2019年為九龍東PTU D連大隊長,負責D1-4小隊,各人穿防暴制服及裝備出動。D1-4 以頭盔上紅黃藍綠燈識別。1830觀塘警署候命,上司為梁仲文高級警司。
2010時由觀塘出發去紅館,2055到達,2100從通訊器收通知有約800名示威者在佐敦破壞需帶隊前往。2110出車打算到加士居道匯合總警司但沿途在公主道有堵路交通癱瘓,於是2145下車沿衛理道步行往加士居道。勞資審裁署外已見到有示威者。2155總警司訓示D1及2在前排,D3及4在後排。PW3及自己帶D1及2先在衝前驅散破壞示威者如有需要作拘捕。D3及4往北海街方向。衝前往甘肅街、加士居道及彌敦道受襲作拘捕,示威者逃往北面,D2小隊在此拘捕5人。
約2215梁高級警司PW3帶領D1,3及4往彌敦道北推進,自己同D2小隊留下處理已拘捕5名人士。
之後留下D2小隊處理,自己同傳令員向北走匯合PW3,期間有人用雷射筆照射,用雜物及汽油彈扔向警方。2045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時北面有很多示威者停留,估計約一千人,多穿深色衫,有防毒面罩,眼罩,孭背囊,拿長雨傘甚或自製盾牌,警方一直有用大聲公及擧旗警告離開,使用催淚煙及橡膠子彈後人羣仍沒散去,警方於是在窩打老道設立防線。示威者繼續用磚頭、含液體玻璃樽、汽油彈連手提式石油氣罐扔向防線,警方施放2百多枚催淚彈及多枚橡膠子彈後,2300時彈藥開始耗盡發現不足,吩咐後上D2小隊攜同補充彈藥支援,2315時D2小隊到達協助。示威者人數越來越多而且進入黃格仔,因催淚彈有效範圍約40米警方要後退二三十米至華潤堂。PW3討論指人數升至1500至2000人及暴力升級,雙方對峙沒有效果打算作圍捕計劃,畜龍將到達由碧街進入,D連所有隊只需由窩打老道向北往碧街衝。2326時黃格仔右方傘陣不尋常移動,梁高級警司PW3 即叫"go go go", D連及CID約2百人跑過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黃格仔向北衝遇上反抗開始制服示威者。自己在黃格處理一拘捕人士後上前沿彌敦道去到寶靈大廈油麻地A1出口見眾多示威者打算由旁邊碧街小巷往砵蘭街逃走但被塞住。該處非常危險可能發生人踩人,於是同CID總督察及傳令員往小巷協助拉起該二三十人,該批人士衣著同一般示威者相若,地下留下索帶,面罩很多雜物,有2人表示要救護車。由於咸美頓頓街有人扔汽油彈,下命D2小隊在彌敦道咸美頓街設封鎖線,D4半隊封鎖碧街A2出口,另半隊D4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作封鎖,碧街西邊安利大廈至寶靈大廈則由D1小隊設封鎖。D3則負責看守在彌敦道上一帶拘捕人士。PW4在地圖上記錄 PTU D連各隊位置。
PW4同刑事偵緝科總督察表示要設立臨時覊留區(THA)處理拘捕人士,位置在寶大廈外。另在碧街對出彌敦道設立醫療區由D1 小隊之警署警長負責。其後安排運送拘捕人士往警署後PW4 在0630離開現場,回答主控官封鎖區一律不准人出入除非有強烈理由如返回上址居所。
🫂播放油麻地地鐵站A1及A2出口拘捕後片段並截圖對應作供之封鎻線,制服被捕者後情況。
🔸盤問
⏺D4D6
-2245窩打老道對峙指1千至二千是約數
- A1碧街出口對出有2巷,一闊一窄。同意推進時不知2巷有冇人,A2出口相同情況
-2320向北推進時,留意到窩打老道黃格仔西面有示威者。推進後沒留意
- A1出口窄巷人羣打斜疊住有2至3米闊
-封鎖線外人士只會吩咐離開,範圍內人士如提供合理原因出現令警員相信非參與暴動可被放行。
⏺D5
-2245 D連到達黃格指示威者增加,人數由一千增至二千,沒為意人由何處來
-推進前,窩打老道以西示威者襲擊維持十多分鐘
-自己位置見不到消隊員來救窄巷人疊人
⏺D9
-窩打老道制服一名示威者遇反抗,有其他人協助制服,約1分鐘後才前行
-碧街第一眼留意西邊窄巷,冇留意有人由窄巷跑出彌敦道
- D連到碧街時畜龍已制服不少人
⏺D14
-2326 "go go go"命令前黃格仔被佔咗一半,有盾陣,人羣密集
⏺D15
-圍堵時D連向北,畜龍只知由碧街進入,不知由東定西
-同意封鎖範圍內有住宅及商業大廈
🔹覆問
-黃格內停留一分鐘是今日估計
-作供再前去碧街小巷五分鐘也是今天估計
📌傳召PW5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作供
🔹主問
2019年為PTU D1指揮官,PW3為上司。當天1830穿防暴裝備當值。奉命約2155到加士居道,示威人士聚集,D1小隊出彌敦道右轉向示威人士方向推進。2219時到九龍中央郵政局附近匯合D3及D4小隊,刑事偵緝隊在後方緊隨。約在2229到達文明里,前方彌敦道近萬寧大廈有千五名威者,前排有傘、木及膠板作抵壋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示威者扔雜物及燃燒彈。2245推進至黃格仔下方,示威者在上方對峙,自己小隊共發射70枚催淚彈、50枚橡膠子彈、7枚散彈橡膠子彈及廿多發布袋彈。
1301 休庭,1430繼續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上午進度]
📌傳召PW4 警司 張嘉豪 作供
🔹主問
現屬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2019年為九龍東PTU D連大隊長,負責D1-4小隊,各人穿防暴制服及裝備出動。D1-4 以頭盔上紅黃藍綠燈識別。1830觀塘警署候命,上司為梁仲文高級警司。
2010時由觀塘出發去紅館,2055到達,2100從通訊器收通知有約800名示威者在佐敦破壞需帶隊前往。2110出車打算到加士居道匯合總警司但沿途在公主道有堵路交通癱瘓,於是2145下車沿衛理道步行往加士居道。勞資審裁署外已見到有示威者。2155總警司訓示D1及2在前排,D3及4在後排。PW3及自己帶D1及2先在衝前驅散破壞示威者如有需要作拘捕。D3及4往北海街方向。衝前往甘肅街、加士居道及彌敦道受襲作拘捕,示威者逃往北面,D2小隊在此拘捕5人。
約2215梁高級警司PW3帶領D1,3及4往彌敦道北推進,自己同D2小隊留下處理已拘捕5名人士。
之後留下D2小隊處理,自己同傳令員向北走匯合PW3,期間有人用雷射筆照射,用雜物及汽油彈扔向警方。2045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時北面有很多示威者停留,估計約一千人,多穿深色衫,有防毒面罩,眼罩,孭背囊,拿長雨傘甚或自製盾牌,警方一直有用大聲公及擧旗警告離開,使用催淚煙及橡膠子彈後人羣仍沒散去,警方於是在窩打老道設立防線。示威者繼續用磚頭、含液體玻璃樽、汽油彈連手提式石油氣罐扔向防線,警方施放2百多枚催淚彈及多枚橡膠子彈後,2300時彈藥開始耗盡發現不足,吩咐後上D2小隊攜同補充彈藥支援,2315時D2小隊到達協助。示威者人數越來越多而且進入黃格仔,因催淚彈有效範圍約40米警方要後退二三十米至華潤堂。PW3討論指人數升至1500至2000人及暴力升級,雙方對峙沒有效果打算作圍捕計劃,畜龍將到達由碧街進入,D連所有隊只需由窩打老道向北往碧街衝。2326時黃格仔右方傘陣不尋常移動,梁高級警司PW3 即叫"go go go", D連及CID約2百人跑過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黃格仔向北衝遇上反抗開始制服示威者。自己在黃格處理一拘捕人士後上前沿彌敦道去到寶靈大廈油麻地A1出口見眾多示威者打算由旁邊碧街小巷往砵蘭街逃走但被塞住。該處非常危險可能發生人踩人,於是同CID總督察及傳令員往小巷協助拉起該二三十人,該批人士衣著同一般示威者相若,地下留下索帶,面罩很多雜物,有2人表示要救護車。由於咸美頓頓街有人扔汽油彈,下命D2小隊在彌敦道咸美頓街設封鎖線,D4半隊封鎖碧街A2出口,另半隊D4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作封鎖,碧街西邊安利大廈至寶靈大廈則由D1小隊設封鎖。D3則負責看守在彌敦道上一帶拘捕人士。PW4在地圖上記錄 PTU D連各隊位置。
PW4同刑事偵緝科總督察表示要設立臨時覊留區(THA)處理拘捕人士,位置在寶大廈外。另在碧街對出彌敦道設立醫療區由D1 小隊之警署警長負責。其後安排運送拘捕人士往警署後PW4 在0630離開現場,回答主控官封鎖區一律不准人出入除非有強烈理由如返回上址居所。
🫂播放油麻地地鐵站A1及A2出口拘捕後片段並截圖對應作供之封鎻線,制服被捕者後情況。
🔸盤問
⏺D4D6
-2245窩打老道對峙指1千至二千是約數
- A1碧街出口對出有2巷,一闊一窄。同意推進時不知2巷有冇人,A2出口相同情況
-2320向北推進時,留意到窩打老道黃格仔西面有示威者。推進後沒留意
- A1出口窄巷人羣打斜疊住有2至3米闊
-封鎖線外人士只會吩咐離開,範圍內人士如提供合理原因出現令警員相信非參與暴動可被放行。
⏺D5
-2245 D連到達黃格指示威者增加,人數由一千增至二千,沒為意人由何處來
-推進前,窩打老道以西示威者襲擊維持十多分鐘
-自己位置見不到消隊員來救窄巷人疊人
⏺D9
-窩打老道制服一名示威者遇反抗,有其他人協助制服,約1分鐘後才前行
-碧街第一眼留意西邊窄巷,冇留意有人由窄巷跑出彌敦道
- D連到碧街時畜龍已制服不少人
⏺D14
-2326 "go go go"命令前黃格仔被佔咗一半,有盾陣,人羣密集
⏺D15
-圍堵時D連向北,畜龍只知由碧街進入,不知由東定西
-同意封鎖範圍內有住宅及商業大廈
🔹覆問
-黃格內停留一分鐘是今日估計
-作供再前去碧街小巷五分鐘也是今天估計
📌傳召PW5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作供
🔹主問
2019年為PTU D1指揮官,PW3為上司。當天1830穿防暴裝備當值。奉命約2155到加士居道,示威人士聚集,D1小隊出彌敦道右轉向示威人士方向推進。2219時到九龍中央郵政局附近匯合D3及D4小隊,刑事偵緝隊在後方緊隨。約在2229到達文明里,前方彌敦道近萬寧大廈有千五名威者,前排有傘、木及膠板作抵壋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示威者扔雜物及燃燒彈。2245推進至黃格仔下方,示威者在上方對峙,自己小隊共發射70枚催淚彈、50枚橡膠子彈、7枚散彈橡膠子彈及廿多發布袋彈。
1301 休庭,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15) #20200302灣仔
🛑服刑中🛑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其後獲批上訴期間保釋。雖然法庭在2023年1月19日批准控罪2的定罪上訴,但由於法庭同時駁回控罪1的定罪及刑罰上訴,故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聆訊連結:[按此]
上訴判詞連結:[按此]
=============
是次判決與訟費申請有關,是因為上訴方希望就控罪2的上訴得直申請訟費,亦申請關大律師的證書。
就是否批出訟費,終審法院曾在不同案例中指出 -
「上訴人若然獲判無罪,便應獲判給訟費,除非有確切理由偏離該總則,例如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又或上訴人曾誤導控方,使其認為其針對上訴人的案情較實際為有力。」
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和所涉法律原則,法庭命令上訴人可得關乎上訴的50%訟費,亦批准向關大律師發出證書。
最後,若上訴和答辯雙方就訟費金額方面未達共識,則交由聆案官判定。
*是次申請是由書面處理,故不須開庭處理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36A_2021.doc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15) #20200302灣仔
🛑服刑中🛑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其後獲批上訴期間保釋。雖然法庭在2023年1月19日批准控罪2的定罪上訴,但由於法庭同時駁回控罪1的定罪及刑罰上訴,故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聆訊連結:[按此]
上訴判詞連結:[按此]
=============
是次判決與訟費申請有關,是因為上訴方希望就控罪2的上訴得直申請訟費,亦申請關大律師的證書。
就是否批出訟費,終審法院曾在不同案例中指出 -
「上訴人若然獲判無罪,便應獲判給訟費,除非有確切理由偏離該總則,例如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又或上訴人曾誤導控方,使其認為其針對上訴人的案情較實際為有力。」
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和所涉法律原則,法庭命令上訴人可得關乎上訴的50%訟費,亦批准向關大律師發出證書。
最後,若上訴和答辯雙方就訟費金額方面未達共識,則交由聆案官判定。
*是次申請是由書面處理,故不須開庭處理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36A_2021.doc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下午進度]
📌傳召PW5 總督察5618 溫志豪作供
🔹主問(續)
2326收指示向北作出軀散及拘捕,D1小隊在南行線前衝,D2小隊在南行左方,D3及4小隊則在北行線,越過黃格見到一男一女(非本案人士),上前因地上油漬3人跌地,自己追男子撘其膊頭遇掙扎揮棍制服後用索帶反手綁,之後再將女示威者上手扣,男子帶到日本城外,回頭女子已有PTU看守,處理2人後約2345到油麻地A1出口窄巷,見到巷內有100示威者有企有踎有趴地上,當時畜龍己在,隨後指示D1小隊在碧街設立防線。上司張嘉豪警司下命設等候(THA)及醫療區,碧街防綠由D2小隊負責。工作至翌日早上六時多行動完結才離開。窄巷留下下衫褲、頭盔,眼覃、口罩及生理鹽水。
🔸盤問
⏺D4 D6
-制服一男一女在北行線,自己在南行跨過中央走過去
-碧街A1出口窄巷去到時示威者已被制服,見不到人疊人情形
- 2355左右D1隊在碧街設防線,以站岡形式,對截圖碧街所見橙帶表示不清楚邊隊負責
-凌晨0008後防線交D2小隊負責
⏺D5
-追一男一女時曾跌下,沒留意地上有冇肥皂水
⏺D9
-同意非第一批警員到達碧街
⏺D14
- Gogogo命令時急步上,沒停留在黃色格上,沒留意近華潤堂黃格仔位置
⏺D15
-等候區初時目的處理A1出口窄闊巷拘捕者,其他地方制服人士可能帶往方便地方
🔹覆問
-沒受傷人士不會帶去醫療區
-受傷人士不會帶去等候區
📌傳召PW6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作供
🔹主問
當天駐PTU D1小隊,約2155加士居道。2159沿彌敦道南行線往北到九龍中央郵政局,D3及4小隊在北行線。2229推進至文明里,北面約1500個示威者相距40米,前排以傘及木板作掩護,並以磚頭、汽油彈等施襲,示威者多穿黑色衫褲,有防毒面罩、眼罩及口罩等。2245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道,示威者沒有散去並繼續扔汽油彈。在窩打老道東面寶翠大廈亦有50示威者向警方投汽油彈。西面約500名示威者也有向警方施襲,而北面示威者曾向警方推進至要防線後退
2326時收命令向北快速推進驅散及拘捕,示威者在北行線向旺角逃走,南行線人士也跨到北行線往北逃,自已途中制服一非本案女子,2355到油麻地A1出口寶靈大廈見到畜龍成功控制一班示威者,目測約60人被控制窄巷內。張嘉豪警司指示要設立防線阻止人士出入封鎖區,自己指示33573沙展在A1出口設防線,另一縱隊沙展在A2出口設防線、第三防線在寶大廈外。同時也收指示同事廣東找換店外設等候區,另有同事設立醫療區。知道D3小隊負責設臨時覊留區。自己大部份時間在醫療區提供協助,有3男1女示威者被帶去睇醫生,醫療區前後共處理29人,全部有紀錄,其中22號為本案D15,11月19日04:00時坐A386救護車押送去醫院。
🔸盤問
⏺D4D6
-2245窩打老道西50名示威者,分佈黃格上,之後往北推進同意沒留意東西面。設立防線只需短時間。
⏺D5
-在北行線制服女子後向前追到A1出口途中有雜物,聞到氣油味,地上沒見過肥皂水也沒有跣低過
⏺D9沒盤問
⏺D14
自己沒有停留黃格仔上
⏺D15
19日000設立醫療區,所有有需要人士會被帶到,不是同一時間帶到。
-同意紀錄顯示D15由Tier2 二名警員0400帶去醫院,幾時入醫療區沒有紀錄。
🔹沒有覆問
1613 退庭,明天繼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下午進度]
📌傳召PW5 總督察5618 溫志豪作供
🔹主問(續)
2326收指示向北作出軀散及拘捕,D1小隊在南行線前衝,D2小隊在南行左方,D3及4小隊則在北行線,越過黃格見到一男一女(非本案人士),上前因地上油漬3人跌地,自己追男子撘其膊頭遇掙扎揮棍制服後用索帶反手綁,之後再將女示威者上手扣,男子帶到日本城外,回頭女子已有PTU看守,處理2人後約2345到油麻地A1出口窄巷,見到巷內有100示威者有企有踎有趴地上,當時畜龍己在,隨後指示D1小隊在碧街設立防線。上司張嘉豪警司下命設等候(THA)及醫療區,碧街防綠由D2小隊負責。工作至翌日早上六時多行動完結才離開。窄巷留下下衫褲、頭盔,眼覃、口罩及生理鹽水。
🔸盤問
⏺D4 D6
-制服一男一女在北行線,自己在南行跨過中央走過去
-碧街A1出口窄巷去到時示威者已被制服,見不到人疊人情形
- 2355左右D1隊在碧街設防線,以站岡形式,對截圖碧街所見橙帶表示不清楚邊隊負責
-凌晨0008後防線交D2小隊負責
⏺D5
-追一男一女時曾跌下,沒留意地上有冇肥皂水
⏺D9
-同意非第一批警員到達碧街
⏺D14
- Gogogo命令時急步上,沒停留在黃色格上,沒留意近華潤堂黃格仔位置
⏺D15
-等候區初時目的處理A1出口窄闊巷拘捕者,其他地方制服人士可能帶往方便地方
🔹覆問
-沒受傷人士不會帶去醫療區
-受傷人士不會帶去等候區
📌傳召PW6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作供
🔹主問
當天駐PTU D1小隊,約2155加士居道。2159沿彌敦道南行線往北到九龍中央郵政局,D3及4小隊在北行線。2229推進至文明里,北面約1500個示威者相距40米,前排以傘及木板作掩護,並以磚頭、汽油彈等施襲,示威者多穿黑色衫褲,有防毒面罩、眼罩及口罩等。2245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道,示威者沒有散去並繼續扔汽油彈。在窩打老道東面寶翠大廈亦有50示威者向警方投汽油彈。西面約500名示威者也有向警方施襲,而北面示威者曾向警方推進至要防線後退
2326時收命令向北快速推進驅散及拘捕,示威者在北行線向旺角逃走,南行線人士也跨到北行線往北逃,自已途中制服一非本案女子,2355到油麻地A1出口寶靈大廈見到畜龍成功控制一班示威者,目測約60人被控制窄巷內。張嘉豪警司指示要設立防線阻止人士出入封鎖區,自己指示33573沙展在A1出口設防線,另一縱隊沙展在A2出口設防線、第三防線在寶大廈外。同時也收指示同事廣東找換店外設等候區,另有同事設立醫療區。知道D3小隊負責設臨時覊留區。自己大部份時間在醫療區提供協助,有3男1女示威者被帶去睇醫生,醫療區前後共處理29人,全部有紀錄,其中22號為本案D15,11月19日04:00時坐A386救護車押送去醫院。
🔸盤問
⏺D4D6
-2245窩打老道西50名示威者,分佈黃格上,之後往北推進同意沒留意東西面。設立防線只需短時間。
⏺D5
-在北行線制服女子後向前追到A1出口途中有雜物,聞到氣油味,地上沒見過肥皂水也沒有跣低過
⏺D9沒盤問
⏺D14
自己沒有停留黃格仔上
⏺D15
19日000設立醫療區,所有有需要人士會被帶到,不是同一時間帶到。
-同意紀錄顯示D15由Tier2 二名警員0400帶去醫院,幾時入醫療區沒有紀錄。
🔹沒有覆問
1613 退庭,明天繼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陳(26) / A5:黃(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
🔸上訴方陳詞
無證據反映被告由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的相關時間,亦不排除可由其他路徑進入。法官質疑被告身上的裝備和激進行動有關聯。上訴方指原審的作供警員稱佐敦道2230至0100時也有配上裝備的人。官質疑為什麼被告見到情況如此浩蕩依然前往。上訴方指亦有警員作供指油尖旺發生非法集結/暴動的情況,縱使被告裝備可疑,不是無辜行人,也有可能是參與以上所講的非集/暴動,準備離開時與上警員。官質疑周邊人士無理由不知道情況,為何要行過去。
法官指第一項暴動詳情包括加士居道,原審有解釋為何上址有暴動,所以由佐敦道或其他路徑入加士居道並不是重點,即使原審此處有錯,重點在於他們身處暴動現場,仼何人見到現場環境會知道暴動發生中,如有四通八達路徑能入加士居道,能推論是留守現場,質疑為什麼原審不能作唯一推論。
上訴方指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由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引申有無證據顯示被告何時進入暴動範圍,因此不能反映被告進入時為暴動時段,暴動完結時間為0133,申請人1於0136在加士居道行人路被捕;而申請人2更是沒有被捕時間,警員作供則指推進後7至8分鐘才拘捕他。上訴方指原審稱必然目擊暴動發生和一定不是剛剛到達一說有相確。
法官指如佐敦道左轉加士居道,即使幾分鐘,也能跑到不只拔萃女書院(被告拘捕位置)。上訴方指也可以是代表更加遲去。官質疑即使如此為什麼看見那方向有警察還要繼續前進和不掉頭,有沒有任何原因一定要往該方向走。上訴方指佐敦道交界有防線向彌敦道推進,而被捕位置近北海街和志和街,質疑原審肯定被告由彌敦道前往加士居道上的說法。
法官指環境證據推斷,當速龍行動時距離20米看見申請人1帶着裝備和其他人一起跑向彌敦道,即使原審沒有證據指被告如何進入加士居道,但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做什麼,為什麼原審不能作出此客觀推論。上訴方指如果以裝備和跑步作客觀推論是可以的,但重點是沒有證據被告如何進入和順帶必然看到暴動的議題。
上訴方指出申請人2的情況,0133暴動完結 ,警察證人指出在推進後7至8分鐘看到10米外黑色帽的申請人2,所以原審的客觀推論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官指7-8分鐘的議題可以是雙刃刀,可以是更不利的因素,質疑為什麼7-8分鐘仍然不離開和擔心裝束會被懷疑,明知山有虎仍繼續前往該處,亦可以說成頑強戰鬥留守到最後。上訴方稱掃蕩後,暴動完結才到,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官質疑申請人如暴動後才到達,一定會有清白原因才到達。 上訴方指暴動後才到達,不能說逗留了多久。官指因此必須有原因,而控方的證據能夠令法庭作出唯一推論。上訴方指一身裝備下出現不能夠說是無辜,但當時油尖旺也有事情發生,即使被告裝束可疑在暴動後進入了暴動地方亦不能夠一定是參與該場暴動,並指出如果法官考慮但書,便沒有該方面陳詞。
🔹答辯方
有片段佐證,大量速龍拘捕大量示威者,而整體證據是否掃蕩了7至8分鐘有商榷。認為兩位上訴人彼此被捕時間相近押解時間相近。法官指押解時間和截停時間不同。答辯方指不知截停時間 。
🌟六個月後會有書面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陳(26) / A5:黃(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
🔸上訴方陳詞
無證據反映被告由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的相關時間,亦不排除可由其他路徑進入。法官質疑被告身上的裝備和激進行動有關聯。上訴方指原審的作供警員稱佐敦道2230至0100時也有配上裝備的人。官質疑為什麼被告見到情況如此浩蕩依然前往。上訴方指亦有警員作供指油尖旺發生非法集結/暴動的情況,縱使被告裝備可疑,不是無辜行人,也有可能是參與以上所講的非集/暴動,準備離開時與上警員。官質疑周邊人士無理由不知道情況,為何要行過去。
法官指第一項暴動詳情包括加士居道,原審有解釋為何上址有暴動,所以由佐敦道或其他路徑入加士居道並不是重點,即使原審此處有錯,重點在於他們身處暴動現場,仼何人見到現場環境會知道暴動發生中,如有四通八達路徑能入加士居道,能推論是留守現場,質疑為什麼原審不能作唯一推論。
上訴方指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由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引申有無證據顯示被告何時進入暴動範圍,因此不能反映被告進入時為暴動時段,暴動完結時間為0133,申請人1於0136在加士居道行人路被捕;而申請人2更是沒有被捕時間,警員作供則指推進後7至8分鐘才拘捕他。上訴方指原審稱必然目擊暴動發生和一定不是剛剛到達一說有相確。
法官指如佐敦道左轉加士居道,即使幾分鐘,也能跑到不只拔萃女書院(被告拘捕位置)。上訴方指也可以是代表更加遲去。官質疑即使如此為什麼看見那方向有警察還要繼續前進和不掉頭,有沒有任何原因一定要往該方向走。上訴方指佐敦道交界有防線向彌敦道推進,而被捕位置近北海街和志和街,質疑原審肯定被告由彌敦道前往加士居道上的說法。
法官指環境證據推斷,當速龍行動時距離20米看見申請人1帶着裝備和其他人一起跑向彌敦道,即使原審沒有證據指被告如何進入加士居道,但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做什麼,為什麼原審不能作出此客觀推論。上訴方指如果以裝備和跑步作客觀推論是可以的,但重點是沒有證據被告如何進入和順帶必然看到暴動的議題。
上訴方指出申請人2的情況,0133暴動完結 ,警察證人指出在推進後7至8分鐘看到10米外黑色帽的申請人2,所以原審的客觀推論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官指7-8分鐘的議題可以是雙刃刀,可以是更不利的因素,質疑為什麼7-8分鐘仍然不離開和擔心裝束會被懷疑,明知山有虎仍繼續前往該處,亦可以說成頑強戰鬥留守到最後。上訴方稱掃蕩後,暴動完結才到,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官質疑申請人如暴動後才到達,一定會有清白原因才到達。 上訴方指暴動後才到達,不能說逗留了多久。官指因此必須有原因,而控方的證據能夠令法庭作出唯一推論。上訴方指一身裝備下出現不能夠說是無辜,但當時油尖旺也有事情發生,即使被告裝束可疑在暴動後進入了暴動地方亦不能夠一定是參與該場暴動,並指出如果法官考慮但書,便沒有該方面陳詞。
🔹答辯方
有片段佐證,大量速龍拘捕大量示威者,而整體證據是否掃蕩了7至8分鐘有商榷。認為兩位上訴人彼此被捕時間相近押解時間相近。法官指押解時間和截停時間不同。答辯方指不知截停時間 。
🌟六個月後會有書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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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喬(35) 🛑已還押逾6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
辯方指剛收到之前同控方申請之兩份未使用證據,需時檢視提供見要求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6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喬(35) 🛑已還押逾6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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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剛收到之前同控方申請之兩份未使用證據,需時檢視提供見要求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6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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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5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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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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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6:30
👤黃(1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8/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鍾(30)🛑已還押19日 🔥#判刑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0/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6/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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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翁(31) #答辯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或其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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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容(23) #提堂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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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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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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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6:30
👤黃(1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8/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鍾(30)🛑已還押19日 🔥#判刑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0/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6/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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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翁(31) #答辯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或其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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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容(23) #提堂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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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0/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5/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6/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0/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5/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6/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8/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傳召PW7 高級督察 鄧德陽(音)作供
🔹主問
2019駐公共關係科,作為管理員負責撰寫製作香港警察公眾媒體平台如微博,FB, Twitter,Youtube及IG之帖子包括文字、圖片及短片,平台是即時性透過《香港警察》賬戶發放訊息予公眾,個別平台有直播功能亦可能有字數限制。
2019年踏浪者行動時,作為管理員不時會透過警察平台呼籲市民離開暴動/騒亂現場,不要前往理工大學一帶,其中11月份理大事件出過多次貼文,多在FB發放。Youtube也作過簡報會直播。確認P004為多份警方專頁在平台發出貼文,但有些由其他管理員發出。如11月14日一篇同前線了解情況後再撰寫,每個貼文會以非管理員身份再進入平台檢查是否正常刊出。
🔸盤問
⏺D4 D6
-同意呈堂P004之貼文內看不到2019年追蹤訂閱人數,記憶中FB有四十萬用戶
-同意沒訂閱或搜查之用戶看不到警方平台貼文
⏺D5
-貼文多為前線通知訊息,主要透過前線指揮官來電想發出咩訊息。不同意警察公共關係科沒有權拒絕發無關痛癢訊息
⏺D9
-追蹤及訂䦧不同,FB只有追蹤
-測試用非官方帳戶有追蹤《香港警察》專頁
-追縱者會收到出貼文通知,是否即時要視乎用戶本身設定
-同意追蹤者可以在外國,也可能一人用多帳戶追蹤
⏺D14
-Twitter在2019年11月18日沒有邀請市民訂閱
-追縱者可隨時加入,退出
⏺D15沒有問題
🔹覆問
-FB用戶在沒有追縱及搜查也有可能看到貼文,因其演算法如多人查看會隨機顯示給不同用戶
-40萬追蹤者不知多少在外地,也不知多少為示威者、普通市民
📌傳召PW8 黎家樂 高級督察 作供
🔹主問
現駐總部支援科,2019年時為PTU D2副指揮官,11月18日穿著防暴裝備工作。
2100在加士居道向旺再推進至女拔匯合東九龍應孌大隊呂警司,前方有500示威人士以傘陣佔路並投汽油彈。2200至加士居道彌敦道交界時仍有大批示威者,穿深色衣服戴口罩及眼罩在彌敦道向警方投汽油彈。D2小隊沿甘肅街推進及拘捕5人,吩咐隊員作防衞以免犯人逃走,小隊因此沒跟大隊推進。2218時D2小隊將拘捕人士帶到加士居道橋底處理。
2300時從通訊器得知D1,3及4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設立之防線受衝擊,要補充彈藥。2308時自己隊在橋底提取彈藥,加士居道土地彌敦道地上布滿易燃液體、磚頭及木板等。向北押送彈藥前往支援途中見剪刀、鐵通及斧頭武器棄置路上,約2315攜彈藥到窩打老道黃格仔前匯合D大隊。北面前方約千多示威者在彌敦道上對峙,前排以黃色水馬打開雨傘及木板等作防線,用雷射光照向警方,也投磗塊汽油彈,有小火球及石油氣味。D2協助大隊發射了54枚催淚彈,29枚橡膠子彈,2枚手擲催淚彈、14發布袋彈,驅散不成功。
2326時隨大隊向北推進,有示威者在窩打老道左轉走向果欄方向,D2小隊在窩打老道設防線,見到油麻地地鐵站D1出口見不少穿反光衣記者正在拍攝,自己發出勸喻不要阻礙工作。2342時收到張嘉豪警司要求D2小隊到咸美頓街設防線防止碧街被制服人士逃走。2345 PW8在咸美頓街彌敦道曾命令出示黑及橙旗驅散,也發出3次口頭警告北面示威者散去。
11月19日0008時咸美頓街防線交西九龍衝峰隊接手。0020 D2小隊奉命到碧街A1出口接替D1小隊處理被制服人士。解釋自己手繪地圖(P0126) D2小隊以C形防線包圍被捕者阻止逃走及外人進入,地上有頭盔、削尖鐵通及利刀等棄置武器,看守工作至0644完結。
🫂P047 警方片段 11月18日2343時拍攝油麻地A1出口制服示威者後安排踎或趴喺地上情況。確認截圖P0127鐵絲網見到棄置武器但像素不清楚。
🫂P006e 店舖黑白CCTV 2323(比實時慢)警察及反光衣記者經過,畫面其後見到警方形成防線阻止市民出入封鎻範圍
🫂P024 警方片段2348時見到D2小隊右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前方登打士街有示威者馬路上一字排開並向警方推進
🔸盤問
⏺D4 D6
-去到咸美頓街設防線前已有其他警員在形成防線,但未正式一字排開,估針2343時D2小隊到咸美頓街
-0008時防線交衝峰隊
⏺D5
-Gogogo後去窩打老道西設防線,沒留意西面示威者
-是沿彌敦道北行線往咸美頓
-不記得地上是否跣
⏺D15
-A1出口四面有防線,區內沒有暴力行為
🔹沒覆問
📌傳召PW9 高級督察 梁家俊(音)作供
🔹主問
現屬水警小脡分區,2019年為PTU D3小隊副指揮官。
11月18日2110時打算向登打士街出發,2155時到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向北海街驅散示威者,2223到九龍中央郵政局匯合D1、D3及D4小隊。之後行動情況,同之前幾位證人大致相同,使用彈藥位置及數目有分別。期間多次舉黑旗及橙旗,加大聲公口頭警告示威者離開。
2326時收到gogogo指令向彌敦道北前衝。2330收指示在寶𩆜大廈設封鎻線設立覊留區,2345以橙帶建立臨時覊留區(THA),D3小隊負責外圍,區內由CID警長53834負責確保拘捕者帶到覊留區後不受干擾或逃走,0533 D3小隊完成覊留區工作。確認播放片段見到用橙色帶設立THA並先清除地上雜物
🔸盤問
⏺D5
-片段見臨時覊留區THA地上濕滑,當時冇留意亦沒有走入THA
📌傳召PW10 督察 韓繼榮(音)作供
🔹主問
案發為PTU D4小隊指揮官。2200時D4小隊到加士居道,到北海街時被示威者攻擊,指示隊員發射催淚彈。沿彌敦道北行線向北推進,2230時推進到文明里前40米有示威者,指令隊員出示藍旗警告非法集結並作口頭警告。2245時D3小隊到窩打老道黃格仔前,見到示威者集結寶靈街大廈外,通訊器指有1500至2000人,於是發出藍旗及口頭警告但繼續被示威者攻擊。警方發射各式彈藥包括65枚催淚彈,95枚橡膠子彈,10枚布袋及海錦彈等。2226收指示gogogo向北衝前到碧街,因多人被畜龍由碧街東面衝來制服需協助。自己在日本城附近協助制服1人(非本案被告)。處理工作後發現D4小隊已在天仁茗茶、窩打老道設立防線。11月19日0100時D4小隊收指示「押解」受傷同事去醫院。證人表示用「押解」因為要保護同事避免受攻擊。0120時再協助處理押解受傷拘捕人士去醫院。
1300 休庭,主問未完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8/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上午進度]
📌傳召PW7 高級督察 鄧德陽(音)作供
🔹主問
2019駐公共關係科,作為管理員負責撰寫製作香港警察公眾媒體平台如微博,FB, Twitter,Youtube及IG之帖子包括文字、圖片及短片,平台是即時性透過《香港警察》賬戶發放訊息予公眾,個別平台有直播功能亦可能有字數限制。
2019年踏浪者行動時,作為管理員不時會透過警察平台呼籲市民離開暴動/騒亂現場,不要前往理工大學一帶,其中11月份理大事件出過多次貼文,多在FB發放。Youtube也作過簡報會直播。確認P004為多份警方專頁在平台發出貼文,但有些由其他管理員發出。如11月14日一篇同前線了解情況後再撰寫,每個貼文會以非管理員身份再進入平台檢查是否正常刊出。
🔸盤問
⏺D4 D6
-同意呈堂P004之貼文內看不到2019年追蹤訂閱人數,記憶中FB有四十萬用戶
-同意沒訂閱或搜查之用戶看不到警方平台貼文
⏺D5
-貼文多為前線通知訊息,主要透過前線指揮官來電想發出咩訊息。不同意警察公共關係科沒有權拒絕發無關痛癢訊息
⏺D9
-追蹤及訂䦧不同,FB只有追蹤
-測試用非官方帳戶有追蹤《香港警察》專頁
-追縱者會收到出貼文通知,是否即時要視乎用戶本身設定
-同意追蹤者可以在外國,也可能一人用多帳戶追蹤
⏺D14
-Twitter在2019年11月18日沒有邀請市民訂閱
-追縱者可隨時加入,退出
⏺D15沒有問題
🔹覆問
-FB用戶在沒有追縱及搜查也有可能看到貼文,因其演算法如多人查看會隨機顯示給不同用戶
-40萬追蹤者不知多少在外地,也不知多少為示威者、普通市民
📌傳召PW8 黎家樂 高級督察 作供
🔹主問
現駐總部支援科,2019年時為PTU D2副指揮官,11月18日穿著防暴裝備工作。
2100在加士居道向旺再推進至女拔匯合東九龍應孌大隊呂警司,前方有500示威人士以傘陣佔路並投汽油彈。2200至加士居道彌敦道交界時仍有大批示威者,穿深色衣服戴口罩及眼罩在彌敦道向警方投汽油彈。D2小隊沿甘肅街推進及拘捕5人,吩咐隊員作防衞以免犯人逃走,小隊因此沒跟大隊推進。2218時D2小隊將拘捕人士帶到加士居道橋底處理。
2300時從通訊器得知D1,3及4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設立之防線受衝擊,要補充彈藥。2308時自己隊在橋底提取彈藥,加士居道土地彌敦道地上布滿易燃液體、磚頭及木板等。向北押送彈藥前往支援途中見剪刀、鐵通及斧頭武器棄置路上,約2315攜彈藥到窩打老道黃格仔前匯合D大隊。北面前方約千多示威者在彌敦道上對峙,前排以黃色水馬打開雨傘及木板等作防線,用雷射光照向警方,也投磗塊汽油彈,有小火球及石油氣味。D2協助大隊發射了54枚催淚彈,29枚橡膠子彈,2枚手擲催淚彈、14發布袋彈,驅散不成功。
2326時隨大隊向北推進,有示威者在窩打老道左轉走向果欄方向,D2小隊在窩打老道設防線,見到油麻地地鐵站D1出口見不少穿反光衣記者正在拍攝,自己發出勸喻不要阻礙工作。2342時收到張嘉豪警司要求D2小隊到咸美頓街設防線防止碧街被制服人士逃走。2345 PW8在咸美頓街彌敦道曾命令出示黑及橙旗驅散,也發出3次口頭警告北面示威者散去。
11月19日0008時咸美頓街防線交西九龍衝峰隊接手。0020 D2小隊奉命到碧街A1出口接替D1小隊處理被制服人士。解釋自己手繪地圖(P0126) D2小隊以C形防線包圍被捕者阻止逃走及外人進入,地上有頭盔、削尖鐵通及利刀等棄置武器,看守工作至0644完結。
🫂P047 警方片段 11月18日2343時拍攝油麻地A1出口制服示威者後安排踎或趴喺地上情況。確認截圖P0127鐵絲網見到棄置武器但像素不清楚。
🫂P006e 店舖黑白CCTV 2323(比實時慢)警察及反光衣記者經過,畫面其後見到警方形成防線阻止市民出入封鎻範圍
🫂P024 警方片段2348時見到D2小隊右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前方登打士街有示威者馬路上一字排開並向警方推進
🔸盤問
⏺D4 D6
-去到咸美頓街設防線前已有其他警員在形成防線,但未正式一字排開,估針2343時D2小隊到咸美頓街
-0008時防線交衝峰隊
⏺D5
-Gogogo後去窩打老道西設防線,沒留意西面示威者
-是沿彌敦道北行線往咸美頓
-不記得地上是否跣
⏺D15
-A1出口四面有防線,區內沒有暴力行為
🔹沒覆問
📌傳召PW9 高級督察 梁家俊(音)作供
🔹主問
現屬水警小脡分區,2019年為PTU D3小隊副指揮官。
11月18日2110時打算向登打士街出發,2155時到加士居道北海街交界向北海街驅散示威者,2223到九龍中央郵政局匯合D1、D3及D4小隊。之後行動情況,同之前幾位證人大致相同,使用彈藥位置及數目有分別。期間多次舉黑旗及橙旗,加大聲公口頭警告示威者離開。
2326時收到gogogo指令向彌敦道北前衝。2330收指示在寶𩆜大廈設封鎻線設立覊留區,2345以橙帶建立臨時覊留區(THA),D3小隊負責外圍,區內由CID警長53834負責確保拘捕者帶到覊留區後不受干擾或逃走,0533 D3小隊完成覊留區工作。確認播放片段見到用橙色帶設立THA並先清除地上雜物
🔸盤問
⏺D5
-片段見臨時覊留區THA地上濕滑,當時冇留意亦沒有走入THA
📌傳召PW10 督察 韓繼榮(音)作供
🔹主問
案發為PTU D4小隊指揮官。2200時D4小隊到加士居道,到北海街時被示威者攻擊,指示隊員發射催淚彈。沿彌敦道北行線向北推進,2230時推進到文明里前40米有示威者,指令隊員出示藍旗警告非法集結並作口頭警告。2245時D3小隊到窩打老道黃格仔前,見到示威者集結寶靈街大廈外,通訊器指有1500至2000人,於是發出藍旗及口頭警告但繼續被示威者攻擊。警方發射各式彈藥包括65枚催淚彈,95枚橡膠子彈,10枚布袋及海錦彈等。2226收指示gogogo向北衝前到碧街,因多人被畜龍由碧街東面衝來制服需協助。自己在日本城附近協助制服1人(非本案被告)。處理工作後發現D4小隊已在天仁茗茶、窩打老道設立防線。11月19日0100時D4小隊收指示「押解」受傷同事去醫院。證人表示用「押解」因為要保護同事避免受攻擊。0120時再協助處理押解受傷拘捕人士去醫院。
1300 休庭,主問未完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8/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下午進度]
‼️法庭指錄音系統出現問題今日下午審訊暫停,明天0930繼續。‼️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8/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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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下午進度]
‼️法庭指錄音系統出現問題今日下午審訊暫停,明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判刑 🔥
A2:鍾(30) 🔴已還押19日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及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及判刑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認暴動罪並於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餘下4人不認罪排期審訊。D3、D6及D7 於開審時承認暴動罪於2月9日分別判處19,16及19個月監禁。D3管無線電通訊具另判罰款$2500。
=============
控方外聘代表:何鎮壘/鄺潤雙
辯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判刑速報:
控罪(1)及(3):總刑期監禁42個月‼️
控罪(10):罰款$2500
📌求情:
代表律師指已交書面陳詞,補充被告3月8日親手求情信因獄中郵遞延誤今早才收到交法庭,澄清信中指及早認罪是指控罪(10)。
簡介學習及工作背景,為家中獨子,父母曾分別在2016及2018患心臟病及癌症,自此立志醫護工作。包括父母、老師,同學,女友等求情信指其為人富有同理心,令師長放心,被告有心從事護理工作,性格樂於助人。犯案因錯誤進入不應去的地方及幫助不應幫助的人,鼓勵了其他人破壞法紀,同意法官指理大緊接中大事件。被告細閱判案書後已有深切反省後悔。本案影響今後可能未能繼續醫護工作,婚期遙遙無期,也未能好好照顧母親。被告今後會䦧讀多份報章擴闊視野,避免偏頗,並向公眾、法庭及其他受影響人士致歉。希望法庭能格外開恩以能重回醫護行業,同女友組織家庭及照顧父母。
法庭讀出判刑理由書,詳細理由書今日稍後上載司法機構網站。
被告以義務急救員自居,以為救助理大內無辜受傷人士有免責金牌。背後推手鼓吹其他人協助示威參與者,包括以汽車接載,到場人士受騙最後被捕。
總結:
控罪(1)以監禁24個月作量刑起點同意頗多案情可減3個月。
控罪(3)案情較嚴重以監禁48個月作量刑起點,同意頗多案情可減3個月,求情可見有家人師長女友強大支持酌情再減3個月。
控罪(1)之暴動為控罪(3)之延續,故兩刑期可作同期執行。
控罪(10)與同案D3一致判罸款$2500,在保釋金扣除。
#陳廣池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判刑 🔥
A2:鍾(30) 🔴已還押19日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及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及判刑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認暴動罪並於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餘下4人不認罪排期審訊。D3、D6及D7 於開審時承認暴動罪於2月9日分別判處19,16及19個月監禁。D3管無線電通訊具另判罰款$2500。
=============
控方外聘代表:何鎮壘/鄺潤雙
辯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判刑速報:
控罪(1)及(3):總刑期監禁42個月‼️
控罪(10):罰款$2500
📌求情:
代表律師指已交書面陳詞,補充被告3月8日親手求情信因獄中郵遞延誤今早才收到交法庭,澄清信中指及早認罪是指控罪(10)。
簡介學習及工作背景,為家中獨子,父母曾分別在2016及2018患心臟病及癌症,自此立志醫護工作。包括父母、老師,同學,女友等求情信指其為人富有同理心,令師長放心,被告有心從事護理工作,性格樂於助人。犯案因錯誤進入不應去的地方及幫助不應幫助的人,鼓勵了其他人破壞法紀,同意法官指理大緊接中大事件。被告細閱判案書後已有深切反省後悔。本案影響今後可能未能繼續醫護工作,婚期遙遙無期,也未能好好照顧母親。被告今後會䦧讀多份報章擴闊視野,避免偏頗,並向公眾、法庭及其他受影響人士致歉。希望法庭能格外開恩以能重回醫護行業,同女友組織家庭及照顧父母。
法庭讀出判刑理由書,詳細理由書今日稍後上載司法機構網站。
被告以義務急救員自居,以為救助理大內無辜受傷人士有免責金牌。背後推手鼓吹其他人協助示威參與者,包括以汽車接載,到場人士受騙最後被捕。
總結:
控罪(1)以監禁24個月作量刑起點同意頗多案情可減3個月。
控罪(3)案情較嚴重以監禁48個月作量刑起點,同意頗多案情可減3個月,求情可見有家人師長女友強大支持酌情再減3個月。
控罪(1)之暴動為控罪(3)之延續,故兩刑期可作同期執行。
控罪(10)與同案D3一致判罸款$2500,在保釋金扣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6/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傳召D12第二位辯方證人 - D12 妹妹梁小姐
🔸辯方主問
背景:證人是D12妹妹,曾就讀理大 Fashion ,2019 年做採購,表妹為D19(早前已認罪判入教導所)。證人和D12及D19關係密切。呈上證人、D12和D19的合照和理大畢業典禮相片。
證人在2019年11月17號星期日放假,全日在家。2019住大圍,和D12同住,當日下午有父母同在家, 聽到母親和D19媽媽講電話並顯得擔心,得悉表妹即D19於理大,不知道原因,並遺失了電話和銀包失去聯絡。證人有想過需不需要去找表妹。當時姐姐即D12正在行山不在家,約下午四時多回到家中,姐姐知悉後表示前往理工大學找尋表妹,姐姐用電話和朋友訊息通訊,指有朋友能夠與他一起去,於是姐姐決定出發前往理大。
證人指姐姐行山沒講明幾點鐘回家,亦沒有叫她盡快回家,無與姐姐一同前往理大因為他有朋友同行,自己則留在家陪家人,家人亦很擔心。證人11月17號知理大有阻塞情況和停課事宜。
證人認識姐姐D12早前指能陪同她前往理大的朋友(下稱朋友A),是姐姐的中學同學,有時會在證人家食飯。當時不知表妹實際位置。證人、姐姐和家人討論約30分鐘,姐姐便離開屋企。證人指姐姐乘東鐵前往理大,約六七點姐姐經Telegram message證人,使用Telegram 因為當時興,有些sticker whatsapp沒有。
姐姐告訴證人在理大兜了幾圈仍找不到表妹,想離開理大卻不能,指理大情況與她剛進去時不同,有些混亂,試圖找出口但未成功。
證人指現時telegram 訊息已經沒有了,因為姐姐電話設定為一段時間沒有登入便會刪除帳戶,而姐姐的電話被警察檢取,帳戶亦沒有訊息紀錄。證人指姐姐說出不到來,情況混亂,想找安全地方暫避,於是選擇在V座,認為還看到教職員會較安全。姐姐也是讀理大 的。觀看片段P14,地點V座裏面,可見D12, 片中見有4人,包括朋友A,證人認得畫面中姐姐及其白外套。
當日傍晚姐姐前往V座。證人夜晚看社交媒體,包括Facebook和Instagram 。證人主動去看feed,亦有foward相關資訊給姐姐,但沒有看政府資訊。證人指forward給姐姐之訊息不能fact check,因她自己也不知理大入面情況。證人指記得Facebook有資訊提及傳聞17號警察會入理工,並可能有不理想情況出現,證人有forward給姐姐,姐姐也感到害怕,因此在V座暫避。證人指姐姐17號整晚也無法離開。
18號早上約五六點,姐姐請證人代向其老闆請假,以家中房間姐姐的工作電話whatspp 老闆Joyce。文件夾見boss電話,有訊息來往紀錄。
證人指18號下午四五點之前有和姐姐斷斷續續交流,之後便失去聯絡,無覆message,電話亦唔通,證人因而感到擔心。那時證人在工作,只能message媽媽。證人有留意新聞,主要來源是Facebook。
證人放工回家後,夜晚十一點幾在電視上看見姐姐被捕的畫面,片段為有線新聞live,於是前往有線Facebook截下畫面並確認為姐姐,因為穿着白色衫和認得樣子。其後證人和父母感到擔心,該晚上去了紅磡警局找尋姐姐但不成功,於是回家等消息。至18號姐姐聯絡母親告知被捕。姐姐19號晚上有致電媽媽說可以保釋,於是證人和父母前往葵涌警局,並看見姨媽姨丈和朋友A。姨媽和姨丈因為想看看當天晚上能不能替表妹D19保釋,但結果要再等一日後才成功。證人當時有問及朋友A詳情,但朋友A並沒有多說。
證人稱姐姐品性斯文,守時,不會隨便不上班。一家人平時看見政治新聞有討論,不支持暴力,並指姐姐出發時沒有攜帶一般示威者相關裝備,家中亦沒有該些物品。證人知道姐姐自2017至2018年右手有紋身,身上亦有其他紋身。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18號晚上以手機截圖有線新聞Facebook,畫面應該是直向的,為何呈堂的截圖是橫向的?證人指因為呈堂圖片是截圖後經放大及剪輯的,令它更為清晰,手機截圖的原圖已沒有保留。
證人稱她與家人一起見到D12被捕的電視畫面,所以她毋須再向家人展示D12被捕的截圖,她刻意做截圖是想看清楚新聞片段的拍攝位置。
證人稱D12被捕後沒有通知姨姨因當時擔心D12的處境多於表妹;主控問既然兩個家庭關係密切,有沒有開家族群組?證人表示沒有,只知道是母親三姊妹有WhatsApp 群組。
主控重複地質疑為什麼表妹與證人之間沒有用WhatsApp 聯絡?證人回應她與表妹並沒有直接聯繫,得知她的狀況都是母親從姨姨聯絡所得知。
主控問證人截圖是否用不同的手機做的,證人同意截圖是另一部舊手機做的,該部機已更換。
主控問為什麼沒有跟朋友A聯絡過?證人表示當聯絡不到D12後有嘗試聯絡朋友A但不果。
主控質疑證人記得一啲又唔記得一啲,其實提出入理大找尋表妹,只是想為D12虛構一個要入理大的原因,證人不同意,亦表示她不認為在11月17號理大是個危險的地方。
法官就當時D12決定入理大的過程細節查問證人,為什麼沒有同D19哥哥一齊入去理大?證人指因為D19哥哥當時在外地讀書。
問證人有沒有嘗試聯絡表妹的朋友先
再入理大?證人表示她沒有直接與姨姨姨丈聯繫,表妹的情況是從母親那裏得知。
主控續問怎樣知道D12入理大是乘東鐵?證人稱她出門前有講到她會乘東鐵。
主控質疑證人有沒有從telegram得知關於理大的即時資訊,證人回應她主要用telegram 來與朋友聯絡。
主控又質疑理大校園截圖裡D12的面貌不是很焦急,證人都表示她看不見她是很焦急。
請假的工作電話是D12的公司提供,請假的電話截圖是D12做的。
主控播放有線新聞報道理大片段,問證人畫面上的是不是陳姓表妹?證人稱畫面模糊,她無法認出表妹。
主控再播放一段解像度低的畫面,又多次着證人承認「D12與表妹有出現在差不多場景中」,但證人多次表示因畫面模糊,實在不能肯定。
主控又質疑為何在葵涌警署見到姨姨和姨丈不覺得疑惑?證人表示他們都知道表妹已被捕及被送到葵涌警署,所以見到面不會覺得出奇。
🔸辯方覆問
對於主控質疑她有啲記得有啲唔記得,辯方代表問證人如果現請她對於三年幾前發生的事情詳細描述,她可以嗎?
證人表示三年幾,真是太久了,好多都不能具體清楚地描述出來。
- 證人作供完畢 -
[130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D16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6/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傳召D12第二位辯方證人 - D12 妹妹梁小姐
🔸辯方主問
背景:證人是D12妹妹,曾就讀理大 Fashion ,2019 年做採購,表妹為D19(早前已認罪判入教導所)。證人和D12及D19關係密切。呈上證人、D12和D19的合照和理大畢業典禮相片。
證人在2019年11月17號星期日放假,全日在家。2019住大圍,和D12同住,當日下午有父母同在家, 聽到母親和D19媽媽講電話並顯得擔心,得悉表妹即D19於理大,不知道原因,並遺失了電話和銀包失去聯絡。證人有想過需不需要去找表妹。當時姐姐即D12正在行山不在家,約下午四時多回到家中,姐姐知悉後表示前往理工大學找尋表妹,姐姐用電話和朋友訊息通訊,指有朋友能夠與他一起去,於是姐姐決定出發前往理大。
證人指姐姐行山沒講明幾點鐘回家,亦沒有叫她盡快回家,無與姐姐一同前往理大因為他有朋友同行,自己則留在家陪家人,家人亦很擔心。證人11月17號知理大有阻塞情況和停課事宜。
證人認識姐姐D12早前指能陪同她前往理大的朋友(下稱朋友A),是姐姐的中學同學,有時會在證人家食飯。當時不知表妹實際位置。證人、姐姐和家人討論約30分鐘,姐姐便離開屋企。證人指姐姐乘東鐵前往理大,約六七點姐姐經Telegram message證人,使用Telegram 因為當時興,有些sticker whatsapp沒有。
姐姐告訴證人在理大兜了幾圈仍找不到表妹,想離開理大卻不能,指理大情況與她剛進去時不同,有些混亂,試圖找出口但未成功。
證人指現時telegram 訊息已經沒有了,因為姐姐電話設定為一段時間沒有登入便會刪除帳戶,而姐姐的電話被警察檢取,帳戶亦沒有訊息紀錄。證人指姐姐說出不到來,情況混亂,想找安全地方暫避,於是選擇在V座,認為還看到教職員會較安全。姐姐也是讀理大 的。觀看片段P14,地點V座裏面,可見D12, 片中見有4人,包括朋友A,證人認得畫面中姐姐及其白外套。
當日傍晚姐姐前往V座。證人夜晚看社交媒體,包括Facebook和Instagram 。證人主動去看feed,亦有foward相關資訊給姐姐,但沒有看政府資訊。證人指forward給姐姐之訊息不能fact check,因她自己也不知理大入面情況。證人指記得Facebook有資訊提及傳聞17號警察會入理工,並可能有不理想情況出現,證人有forward給姐姐,姐姐也感到害怕,因此在V座暫避。證人指姐姐17號整晚也無法離開。
18號早上約五六點,姐姐請證人代向其老闆請假,以家中房間姐姐的工作電話whatspp 老闆Joyce。文件夾見boss電話,有訊息來往紀錄。
證人指18號下午四五點之前有和姐姐斷斷續續交流,之後便失去聯絡,無覆message,電話亦唔通,證人因而感到擔心。那時證人在工作,只能message媽媽。證人有留意新聞,主要來源是Facebook。
證人放工回家後,夜晚十一點幾在電視上看見姐姐被捕的畫面,片段為有線新聞live,於是前往有線Facebook截下畫面並確認為姐姐,因為穿着白色衫和認得樣子。其後證人和父母感到擔心,該晚上去了紅磡警局找尋姐姐但不成功,於是回家等消息。至18號姐姐聯絡母親告知被捕。姐姐19號晚上有致電媽媽說可以保釋,於是證人和父母前往葵涌警局,並看見姨媽姨丈和朋友A。姨媽和姨丈因為想看看當天晚上能不能替表妹D19保釋,但結果要再等一日後才成功。證人當時有問及朋友A詳情,但朋友A並沒有多說。
證人稱姐姐品性斯文,守時,不會隨便不上班。一家人平時看見政治新聞有討論,不支持暴力,並指姐姐出發時沒有攜帶一般示威者相關裝備,家中亦沒有該些物品。證人知道姐姐自2017至2018年右手有紋身,身上亦有其他紋身。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18號晚上以手機截圖有線新聞Facebook,畫面應該是直向的,為何呈堂的截圖是橫向的?證人指因為呈堂圖片是截圖後經放大及剪輯的,令它更為清晰,手機截圖的原圖已沒有保留。
證人稱她與家人一起見到D12被捕的電視畫面,所以她毋須再向家人展示D12被捕的截圖,她刻意做截圖是想看清楚新聞片段的拍攝位置。
證人稱D12被捕後沒有通知姨姨因當時擔心D12的處境多於表妹;主控問既然兩個家庭關係密切,有沒有開家族群組?證人表示沒有,只知道是母親三姊妹有WhatsApp 群組。
主控重複地質疑為什麼表妹與證人之間沒有用WhatsApp 聯絡?證人回應她與表妹並沒有直接聯繫,得知她的狀況都是母親從姨姨聯絡所得知。
主控問證人截圖是否用不同的手機做的,證人同意截圖是另一部舊手機做的,該部機已更換。
主控問為什麼沒有跟朋友A聯絡過?證人表示當聯絡不到D12後有嘗試聯絡朋友A但不果。
主控質疑證人記得一啲又唔記得一啲,其實提出入理大找尋表妹,只是想為D12虛構一個要入理大的原因,證人不同意,亦表示她不認為在11月17號理大是個危險的地方。
法官就當時D12決定入理大的過程細節查問證人,為什麼沒有同D19哥哥一齊入去理大?證人指因為D19哥哥當時在外地讀書。
問證人有沒有嘗試聯絡表妹的朋友先
再入理大?證人表示她沒有直接與姨姨姨丈聯繫,表妹的情況是從母親那裏得知。
主控續問怎樣知道D12入理大是乘東鐵?證人稱她出門前有講到她會乘東鐵。
主控質疑證人有沒有從telegram得知關於理大的即時資訊,證人回應她主要用telegram 來與朋友聯絡。
主控又質疑理大校園截圖裡D12的面貌不是很焦急,證人都表示她看不見她是很焦急。
請假的工作電話是D12的公司提供,請假的電話截圖是D12做的。
主控播放有線新聞報道理大片段,問證人畫面上的是不是陳姓表妹?證人稱畫面模糊,她無法認出表妹。
主控再播放一段解像度低的畫面,又多次着證人承認「D12與表妹有出現在差不多場景中」,但證人多次表示因畫面模糊,實在不能肯定。
主控又質疑為何在葵涌警署見到姨姨和姨丈不覺得疑惑?證人表示他們都知道表妹已被捕及被送到葵涌警署,所以見到面不會覺得出奇。
🔸辯方覆問
對於主控質疑她有啲記得有啲唔記得,辯方代表問證人如果現請她對於三年幾前發生的事情詳細描述,她可以嗎?
證人表示三年幾,真是太久了,好多都不能具體清楚地描述出來。
- 證人作供完畢 -
[130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D16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堂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4月4日0930時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堂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4月4日0930時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判刑速報:判處6年監禁‼️
📌判刑理由:
經審訊後4控罪均裁定罪名成立。現年20歲,父母已離婚,父為退休警務人員,母為律師。母親數年前送其往加拿大讀書但2020被告由加拿大回港並在汽車公司當維修汽車學徒。
控罪(1) 及 控罪(2)均為縱火罪。香港人煙稠密,縱火行為屬非常嚴重罪行。法庭不認同辯方指本案比多個案例如楊家倫或簫樂婷等案較輕,本案是有預早計劃帶同汽油彈針對不同政見人士,本案又挑戰片段中被告身份需控方多花時間擧證。投擲易燃物汽油彈,預謀及夥同他人犯案為加刑因素,犯案時17歲並非少年犯,判刑應以阻嚇為主,法庭認為兩罪以4年9個月及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雖患抑鬱症但非減刑因素,也毫無悔意,只可以年輕每罪扣減3個月。
控罪(3)判處2星期監禁
控罪(4)以4年半監禁作量刑,年輕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
各控罪發生時間地點不同本應分期執行,但整體考慮後控罪(1)至(3)同期執行,控罪(4)其中十二個月同控罪(1)至(3)分期,即總刑期為 6年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判刑速報:判處6年監禁‼️
📌判刑理由:
經審訊後4控罪均裁定罪名成立。現年20歲,父母已離婚,父為退休警務人員,母為律師。母親數年前送其往加拿大讀書但2020被告由加拿大回港並在汽車公司當維修汽車學徒。
控罪(1) 及 控罪(2)均為縱火罪。香港人煙稠密,縱火行為屬非常嚴重罪行。法庭不認同辯方指本案比多個案例如楊家倫或簫樂婷等案較輕,本案是有預早計劃帶同汽油彈針對不同政見人士,本案又挑戰片段中被告身份需控方多花時間擧證。投擲易燃物汽油彈,預謀及夥同他人犯案為加刑因素,犯案時17歲並非少年犯,判刑應以阻嚇為主,法庭認為兩罪以4年9個月及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雖患抑鬱症但非減刑因素,也毫無悔意,只可以年輕每罪扣減3個月。
控罪(3)判處2星期監禁
控罪(4)以4年半監禁作量刑,年輕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
各控罪發生時間地點不同本應分期執行,但整體考慮後控罪(1)至(3)同期執行,控罪(4)其中十二個月同控罪(1)至(3)分期,即總刑期為 6年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6/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16作供
🔸辯方主問
現時23歲,居鑽石山。2019年20歲,當時居住葵涌區,於專業進修學院讀中醫副學士課程,2019年11月18號案發當日不用上學,當時有兼職Food Panda。
當日九時許在紅磡繞道新橋一帶出現於
一輛被警員截停的車上,因為當日約了男子張先生見工,該職位是於WhatsApp 「炒散群組」找到的。
D16暑假前曾任職千色店倉務員,收入較佳,但九月開學因時間不配合就離職。而送外賣收入低,所以想多找一份收入高些的工作。
「抄散群組」是17至18年間有中學同學傳給他,之前他也試過用來找工作。在家中登入該連結,見到一份安全督導員的工作,對此有興趣。因考牌前日薪$450,考牌後有$600。以連結提供的電話電話聯絡張先生了解工作內容後,向張申報自己的資料,張回應會聯絡他。
11月17號約1300張先生聯絡他,並約他11月18號晚上八點在九龍城侯王道一間日本餐廳見工。張先生當時有問讀中醫的D16為何要做工程工作,D16回應他想賺錢幫補家計,張先生於是與D16談起投資技巧,收線時約1530時,D16隨即離家去葵芳廣場買零食。約1600到葵涌運動場的籃球場打波,之後買煎釀三寶才回家,約1700時之後回家打機沒有再外出了。
11月18號晚外出赴約,離家時間約1915時左右,當時身穿黃色T恤,背斜孭袋,乘的士到九龍城。見工後,張先生決定聘請他,但由於D16未有平安卡,所以先請他負責一些文書工作,暫時只需在家工作,時薪$60。
張先生之後提出他需要到瓊林街一個地盤辦事,欲帶同D16一同前去,D16答允便上了D13陳先生的車輛,同行有本案另一名被告。張先生與車上乘客有對話,有關IT、投資的內容,並提議D16及同車出資投資,D16覺得奇怪,並回應他沒有錢可投資。
車輛之後經過紅磡繞道,在距離分叉位約50米,交通十分阻塞,有人逆線行車、有電單車、更有2男1女上了陳先生的車輛。當時附近有嘈吵聲、電單車引擎聲、爆炸聲。不久有一女孩打開後車門,稱她與車失散了,又聽到槍聲好驚,希望他們可載她離開。另外有兩名男子也開了他們的車門向們求救;張與陳似持不同意見,陳不想載他們,但張說不要緊,載他們去明愛醫院便可以繼續上路去地盤。不久副駕位的兩名男子將自己的東西丟出車窗外。
車行駛至何文田附近便被截停。
D16被警員拉出車外,着他趴在地下臉向路面,手部也貼在地上,同時感覺有其他人也被拉下車及壓在他身上,有8至10分鐘之久。站起來後,手仍感痛楚。
辯方代表播出截圖,顯示D16足部趴在地上,另一些片段就影到他的左右手掌均有紅腫甩皮和受傷,片中亦有警員搜查證件、搜袋等。
其後D16被戴上膠手銬,直至翌日被帶到葵涌警署。期間D16曾到瑪嘉烈醫院見醫生,因發現手上有水泡,手腕有瘀傷。醫生問他如何受傷,D16認為是警員拘捕他時直接或間接使他受傷,而警員當時亦都在場,他不想直指警員的不是,所以沒有答醫生的問題。醫生着護士給他簡單治療後,等了若干時間便離開。
辯方代表問有沒有參與理大暴動?D16表示沒有。
⏺️案件管理
D17選擇不作供;D18選擇作供。
法官提醒可能星期一只是上午開庭,順利的話,便可以約結案陳詞的日子,需準備書面陳詞。
早前已認罪的D9因祖母不幸身故,欲向法庭申請3月28號保釋一天,參與治喪,法官着律師必須呈上足夠文件,雖然齊文件都不一定會批,但不齊就一定不會批。
星期一早上法官會檢視證物
[163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6/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D16作供
🔸辯方主問
現時23歲,居鑽石山。2019年20歲,當時居住葵涌區,於專業進修學院讀中醫副學士課程,2019年11月18號案發當日不用上學,當時有兼職Food Panda。
當日九時許在紅磡繞道新橋一帶出現於
一輛被警員截停的車上,因為當日約了男子張先生見工,該職位是於WhatsApp 「炒散群組」找到的。
D16暑假前曾任職千色店倉務員,收入較佳,但九月開學因時間不配合就離職。而送外賣收入低,所以想多找一份收入高些的工作。
「抄散群組」是17至18年間有中學同學傳給他,之前他也試過用來找工作。在家中登入該連結,見到一份安全督導員的工作,對此有興趣。因考牌前日薪$450,考牌後有$600。以連結提供的電話電話聯絡張先生了解工作內容後,向張申報自己的資料,張回應會聯絡他。
11月17號約1300張先生聯絡他,並約他11月18號晚上八點在九龍城侯王道一間日本餐廳見工。張先生當時有問讀中醫的D16為何要做工程工作,D16回應他想賺錢幫補家計,張先生於是與D16談起投資技巧,收線時約1530時,D16隨即離家去葵芳廣場買零食。約1600到葵涌運動場的籃球場打波,之後買煎釀三寶才回家,約1700時之後回家打機沒有再外出了。
11月18號晚外出赴約,離家時間約1915時左右,當時身穿黃色T恤,背斜孭袋,乘的士到九龍城。見工後,張先生決定聘請他,但由於D16未有平安卡,所以先請他負責一些文書工作,暫時只需在家工作,時薪$60。
張先生之後提出他需要到瓊林街一個地盤辦事,欲帶同D16一同前去,D16答允便上了D13陳先生的車輛,同行有本案另一名被告。張先生與車上乘客有對話,有關IT、投資的內容,並提議D16及同車出資投資,D16覺得奇怪,並回應他沒有錢可投資。
車輛之後經過紅磡繞道,在距離分叉位約50米,交通十分阻塞,有人逆線行車、有電單車、更有2男1女上了陳先生的車輛。當時附近有嘈吵聲、電單車引擎聲、爆炸聲。不久有一女孩打開後車門,稱她與車失散了,又聽到槍聲好驚,希望他們可載她離開。另外有兩名男子也開了他們的車門向們求救;張與陳似持不同意見,陳不想載他們,但張說不要緊,載他們去明愛醫院便可以繼續上路去地盤。不久副駕位的兩名男子將自己的東西丟出車窗外。
車行駛至何文田附近便被截停。
D16被警員拉出車外,着他趴在地下臉向路面,手部也貼在地上,同時感覺有其他人也被拉下車及壓在他身上,有8至10分鐘之久。站起來後,手仍感痛楚。
辯方代表播出截圖,顯示D16足部趴在地上,另一些片段就影到他的左右手掌均有紅腫甩皮和受傷,片中亦有警員搜查證件、搜袋等。
其後D16被戴上膠手銬,直至翌日被帶到葵涌警署。期間D16曾到瑪嘉烈醫院見醫生,因發現手上有水泡,手腕有瘀傷。醫生問他如何受傷,D16認為是警員拘捕他時直接或間接使他受傷,而警員當時亦都在場,他不想直指警員的不是,所以沒有答醫生的問題。醫生着護士給他簡單治療後,等了若干時間便離開。
辯方代表問有沒有參與理大暴動?D16表示沒有。
⏺️案件管理
D17選擇不作供;D18選擇作供。
法官提醒可能星期一只是上午開庭,順利的話,便可以約結案陳詞的日子,需準備書面陳詞。
早前已認罪的D9因祖母不幸身故,欲向法庭申請3月28號保釋一天,參與治喪,法官着律師必須呈上足夠文件,雖然齊文件都不一定會批,但不齊就一定不會批。
星期一早上法官會檢視證物
[163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5]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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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杜(23)🛑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714沙田 擾亂秩序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15日被判處監禁5年6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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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7/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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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審訊 [1/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裁決 (#20210724旺角 #20210814旺角 5項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星熠(26) 煽惑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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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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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1/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6/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7/4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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