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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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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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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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黃(59)
D2:張(61)
🛑兩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D1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2) 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無牌管有槍械
(4)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60
—————
1014 開庭

❗️速報❗️
D1 承認控罪1
D1 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D2 否認控罪4
D2 承認控罪5

主控讀出承認案情。
2名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D1 控罪1、3罪名成立🔴D2 控罪5罪名成立🔴

主控申請控罪2及控罪4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法庭有數條問題問主控:

1. 與控罪相關的facebook帳戶是公開還是只有獲准觀看的帳戶才可查閱相關內容

2. 相關的訊息有多少回應

3. 關於弓箭部分,能否穿透皮膚或玻璃(法官表明此問題雖不屬控罪一部分,但與其考慮事實相關)

1044 現休庭10分鐘

[1110更新:練官表示想親自檢示證物實物而公眾冇需要睇,指示保安清場,直到有指示再安排公眾入返open court旁聽。]

[1126 放返公眾人士入庭] 繼續聆訊

法庭需要了解兩名被告更多背景資料,尤其是D1心理狀況,因此下令為D1分別索取精神科醫生(Psychiatrist)及心理學家(Psychologist)報告作判刑考慮。另為D1及D2索取背景報告。

D2申請保釋,遭控方反對。聽取雙方陳詞後,法庭批准D2保釋 條件如下:
-現金及人事擔保各$50,000
-2200-0600宵禁
-警署報到
-不准聯繫控方證人

練官警告,批准D2保釋不代表他心目中已決定刑期長短。

[1151 完庭]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030進行判刑,期間D1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裁決理由:

📌案情簡述:

有人於2020年7月1日,在網上號召市民針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而到港島區參與遊行示威。

在同日約18:54時,控方指片段拍攝到被告與他人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一同行事,即燃燒馬路上的雜物 (即是控罪1)。在同日約19:15時,控方指片段拍攝到被告與他人向位於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店鋪的捲閘投擲汽油彈 (即是控罪2)。

在同日約19:22時,控方指被告由羅素街跑入時代廣場,而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行動。其後,控方指被告在被警員截停前把背包丟走。最後,被告被警員截停。控方指其背包內有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即是控罪3)、打火機、1支汽油彈、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 (即是控罪4)等的物品。

控方指被告當時亦管有黑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3條毛巾、3支鎖匙、厚手套、黑色頭套、面罩、Samsung手機、卡奇帽連警察徽章、和被告電話內的Sim卡等。

控方指當時被告被截停時身穿白色風褸、內穿黑色衫、有戴帽、黑色牛仔褲、和黑色鞋。

證人證供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50

📌辯方立場:

辯方的主要爭議點如下:

1:控方片段的疑似被告是否就是本案的被告 (控罪1和2);
2:被告是否共同與他人縱火 (控罪1和2);
3:涉案塑膠套的由來 (控罪3);和
4:控方所指的背包並不屬於被告 (控罪4)。

📌適用的法律原則:

本案是刑事案件,故控方肩負舉證責任,亦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法庭認為本案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會歸於被告。此外,由於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因此他犯案的機會較低。

📎逃跑:

控方說被告曾逃跑。

就這議題,被告逃走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因為一個人可能會基於許多與犯罪無關的理由逃走,所以,只有當能肯定他並非因「與犯罪無關的」理由而逃走時,他的潛逃行動才可以被視為支持控方的指控的證據。

📎辨認:

控方說本案涉及「辨認」。

這議題涉及Turnbull guidelines、 Archbold、和一系列案例。就本案而言,疑似被告的容貌是被遮掩,因此法庭是須小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衣著特色、身型、跑步姿勢、和背包特色等。此外,雖然PW4對辨認疑似被告是有「特別知識」,但身兼陪審團的法庭是可以自行觀看有關片段就疑似被告與被告作比對及辨認。還有,誠實的證人也可能觀察錯誤。

📌證供分析和考慮:

🔍議題1 - 證供分析:

辯方說PW1至3就從被告搜出的鐵牌和居所鎖匙的位置,和八達通的發現時間都有不同的證供。此外,PW1至3亦隱瞞香煙的存在。

法庭裁定PW1和3是誠實可靠,而PW2則不可靠:

1:PW2點算證物有所遺漏,記錄也不可靠,特別是香煙,而且他的資訊只是來自PW1的Hearsay;
2:PW1初時只是對被告作初步搜身,故找不到香煙不足為奇;
3:PW1搜身時,PW2不在場,故PW1與PW2的證供不會排斥;
4:PW3曾聽取PW2的Double hearsay(即鎖匙是從被告身上檢取),法庭不會考慮這方面的證供;和
5:打火機不一定與汽油彈有關。

法庭裁定PW4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的證供,因為他的證供與片段相同,他亦曾用360小時觀看片段。

法庭裁定PW5至7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議題2: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告

法庭在上文的「議題1」已裁定PW4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的證供。

法庭就片段有以下觀察:

1:疑似被告身穿的風䄛與被告相似;
2:疑似被告揹的背包與被告相似;
3:疑似被告與被告都身穿黑褲和黑色鞋;
4:疑似被告與被告都是瘦削和身高修長;和
5:在不同時段下的疑似被告的跑步姿勢都相似。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疑似被告就是被告,現場不會找到與被告相同的人。

🔍 議題3 - 背包的主人:

辯方爭議背包的主人。

片段顯示疑似被告曾在被截停前丟棄背包,而法庭在早前已裁定片段的疑似被告就是被告。其後,PW1截停包括被告的7人後,在被告旁邊的地上 (片段顯示是被告右邊的地上) 發現一個背包。再者,涉案背包內有黑色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與手機屏幕顯示的風褸相同。

PW5的檢驗結果是涉案背包有3條與被告身穿的黑色T-shirt相關的纖維,這可代表該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即是被告管有背包內的物品,包括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即是控罪3)、1支汽油彈、和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 (即是控罪4)。

🔍控罪4:

就這控罪,辯方爭議背包的主人。

就這爭議,法庭在上文的「議題3」已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而背包內有1支汽油彈、和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事實上,汽油彈沒有合法用途。此外不爭的是,有人曾在案發當日使用汽油彈作破壞。

🔍控罪3:

就這控罪,辯方有兩項爭議,即背包的主人,和塑膠套的物主。

就第一項爭議,法庭在上文的「議題3」已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而背包內有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就第二項爭議,法庭指涉案塑膠套帶警察字眼,亦會用於公眾活動。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打算歸還。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塑膠套是屬於警方,而被告將其保管在自己的背包,這是盜竊警方財物。

🔍控罪1和2:

就這控罪,辯方有兩項爭議,即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告,和被告是否與他人「共同」縱火。

就第一項爭議,法庭在上文的「議題2」已裁定被告是否就是被告。

就第二項爭議,片段顯示被告曾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的火堆附近停留和徘徊,亦疑似給物品予WP2(控罪1);和曾與他人借傘陣掩護下走近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店鋪,並曾手持帶液體的玻璃樽 (控罪2),其後一同離開。此外,被告亦管有厚手套和汽油彈,而該汽油彈的玻璃樽的牌子與案發現場發現的牌子相同。這些證據已足以讓法庭作出唯一的推論,即被告與他人就控罪1和2「共同犯罪」。

📌總結:

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罪成立❗️
================
辯方在初步求情時向法庭呈上一系刑縱火的案例,當中包括CACC429/2007DCCC291/2021,和 DCCC803/2020 案。

辯方亦向法庭呈上一系刑求情信,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顧及到被告年青。

謝沈智慧法官說被告在短時間內聯同他人兩度縱火是加刑因素。辯方同意。

辯方說他們明白控罪1,2和控罪3是不同的案情,故不會請求法庭將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和2的刑期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會在2023年2月28日16:30處理。在候判其間,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此外,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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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被告的衣著特點

白色風褸:連帽長䄂、當中黑色垂直拉鍊、兩邊手袖都有黑色圈、有心口袋拉鍊、和左胸有字眼/圖案等;
黑色風褸:連帽長䄂和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等;
背包:淺灰色表面、深色底帶白色線、H形背包帶、深色水樽的袋、背後有菱形章和黑直線、和「Quechua」字眼等;
黑褲:窄身、牛仔褲、和近膝的位置較淺色等;
黑色鞋:踭位有彎起、鞋底中間有淺色和凹陷、Adidas牌子、和鞋底有反光片等;
跑步姿勢:手部垂直擺動、跨步大、後腿抽起、和腳尖向外 (外八字)等。
【02月0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求情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D3:郭(24)
D6:馬(27)
D7:嚴(28)

控罪1:暴動 [D1-D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D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7:暴動 [D6]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8:暴動 [D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及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升降機大堂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打算認罪: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各承認一項暴動罪,並於今年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D3、D6及D7開審日表示擬認罪
-D2否認控罪進行審訊中。

=============

案件管理:
今日處理D3,D6及D8所有控罪之正式答辯及作求情。控辯雙方已經經達成認罪協商,3人各承認控罪(1)之暴動罪,另一項暴動罪則存檔,法官要求D3重新答辯下承認控罪(11)。

📌答辯:
D3承認控罪(1) 及 控罪(11),否認控罪(4)
D6: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7)
D7: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8)

主控讀出各人承認控罪之案情,陳官重提之前要求控方將管有物品及被捕時衣著裝備分開,控方回應各人進入館內一小時後才被捕,沒有即時紀錄各人之衣著,陳官表示雖不理想但不影響認罪。

D3、D6及D7明白及同意案情。

📌裁決速報
D3:
控罪(1)及(11)罪名成立‼️
控罪(4)留法庭存檔
D6: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7)留法庭存檔
D7: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8)留法庭存檔

📌求情:
三人代表均採納已呈交書面詞,3人均沒有案底。
D3
香港出生現年26歲,中六程度,有父母及弟弟,陳官指書面求情提及詳細作案內容但D3沒有作供,法庭指未必依賴內容。代表律師補充提交D3之St John 之急救證書。D3最擔心家人,案件期間努力工作賺錢供家人日後生活,被告已經有反省願𠄘擔罪責,希望獄中繼續進修,不會重犯,被告明白不是最早時間𠄘認暴動罪最多只有20%刑期扣減,但亦希望不少於15%。而控罪(11)則希望以較低罸款處理。

D6
香港出生現年29歲,被捕後不放棄學業完成護士課程,畢業後成登記護士在私家醫院工作,犯案時與D7為情侶,現為夫婦關係,被告求情信指當時受社會氣氛影響而誤將救人的心投入社會運動而犯案,現在深感悔意,拘捕後參與防疫檢測工作及在老人院舍協助疫情工作。3位過去醫院工作部門主管求信件指為人勤奮,對病人細心,稱讚被告工作表現。被告明白定罪影響未能繼續任職護士工作,已經得到很大教訓/懲罰。退休公務員父親為未能好好管教致犯下大錯感自責。另外多封信件包括非官方太平紳士指其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因受社會氣氛而犯大錯。

D7
香港出生現年30歲,副學士畢業,與D6為夫婦關係,沒有刑事紀錄。審訊第四天表示認罪,第五天雙方達成協商。自小醉心參與義務工作,近期曾在深水埗派飯及物資。被告求情信指自幼希望參與義工,現在為案件後悔,願意接受刑罸在獄中反思及進修,重新做人。D6作為妻子亦有替其撰寫求情信指其努力學習汽車美容,自立門戶工作,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陳官提問為何D7沒有為D6寫求情信,代表指D7教育水平不高而文筆不好所以沒有替其妻子寫。律師同時指D7父母也因沒有正式接受教育而沒有替其寫求情信,但今日家人包括父母有到庭支持。

D6及D7共同法律代表指2人同本案D1、4及8犯案原因相似,而2人前往理大只希望以急救員協助在內人士,D7雖然沒有急救證書但穿上厚身保護衣協助及保護D6(妻子)。兩人身上沒有藍色水漬顯示非前線,希望法庭考慮其角色次要也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2人同意大量控方截圖,節省法庭時間沒需要傳召證人在暴動案是少見,希望法庭可以作25%之刑期扣減。

案件押後至2月9日 1030同庭作判刑,期間3人需要還押🔴

(D6及D7代表律師當天另案處理未能出席,將由事務律師代表。)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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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A7、A9同意案情(只列重點)

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警方於理大外設立防線,已把理大出入口、附近道路封鎖,圍堵在理大內的人。2019年11月18日晚上時分,示威者分批突圍但不成功。有人從天橋游繩而下,被警方發現,游繩人士到達路面後,有人安排和指引登上不同車輛,有7輛車的人被截停和拘捕。

3名被告在理大被警方封鎖前,已身在其中。被告參與逃走方式是在2019年11月18日連接X座Z座的行人天橋一帶逃走,有片段拍攝到情況。

2019年11月18日0950時,警方佈防,1000時行人天橋有2條繩下垂至行車天橋。1800-2000時只有2人在天橋徘徊,1947時離開,1958時有消防車經過。2004時有人游繩,2010-2110時有大量人游繩。整個過程約600人游繩逃跑 。另有40人登上行車天橋,他們從E座Z座跑出。行車天橋上有多輛電單車接載示威者,警方共截停17車輛,其中7輛車與本案有關。

3名被告當時在車上。A2當時在TY字頭車輛,當時由一名男子駕駛,另有5名乘客,A2坐在尾排右尾。A7當時在YR字頭車輛,當時由一名男子駕駛,另有田名乘客,A7坐在尾排左面。A9當時在WF字頭車輛,當時由一名男子駕駛,另有4名乘客,A9坐在後排中間,旁邊坐着女子A。

3名被告都有參與理大當中的暴動。有片額外拍攝到3人;有些片段是由其他被截停的車輛的行車紀錄儀拿出。

(警員傷勢、理大財產損失省略)警方裝甲車維修費為$192,810.57。

A2案發時19歲,是中學生。當時被警員50321以暴動罪名拘捕。當時身穿白色短袖帶有unknown圖案T-shirt、adidas黑長褲、有商標的波鞋。警方檢取其八達通、白色iphone ,八達通最後一次使用紀錄是2019年11月15日在一間麥當勞。

A7案發時19歲,是學生。當時被警員18449以暴動罪名拘捕。當時身穿帶有London logo的白色長袖衫、黑長褲、黑鞋。警方檢取其八達通、手機連電話卡。八達通最後一次使用紀錄是2019年11月15日1531時在一間OK便利店。

A9案發時18歲,是大專生,不是理工大學學生。當時被警員4567 以暴動罪名拘捕。當時身穿帶有00字樣白色短Tshirt、卡其色長褲、黑面白底波鞋、黑淺色花紋背包。警方檢取其反光急救背心、銀色iPhone連電話卡、電話殻。

📌索取報告
A2現年22歲,不需索取中心報告;
A7現年22歲,申請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想審訊完才判刑;
A9現年22歲,申請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想審訊完才判刑。

3名認罪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即時還押🛑 留待同案審訊完結才判刑❗️

14:30續審播片,認罪還押被告需繼續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吳(28)

控罪及詳情: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你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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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因早前去信律政司提出認罪協商,直至昨天才收到律政司回覆,商討條件被拒絕;辯方希望與律政司重新協商。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5/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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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兆華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雙方較早時已呈上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繼續以原有保釋條件

法庭希望儘快處理裁決,但辯方於二月中在區域法院有為期三十天審期案件處理。現先安排4:00裁決,但有可能會於2:30或4:00後,辯方會儘早通知法庭。

案件押後至3月1日
下午4:00同庭進行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張潔宜法官
#求情 #判刑 🔥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4人已還押14日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四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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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3: 即時監禁5年🔴
D5: 即時監禁5年🔴
D6: 即時監禁4年10個月🔴
D8: 即時監禁5年🔴

📌求情
各法律代表已交求情之書面陳詞

D3
現年34歲,法律代表指採納書面陳詞,法官即指D3呈上數封求情信均講相信被告是剛巧經過無辜被捕,同法庭裁決理由背道而馳,再者律師陳詞指希望法庭考慮同案D2判刑,法官又指D2為21歲以下所以自己判處教導所,但對D3並不適用,張官質疑作為代表律師有責任看完每封求情信內容而非只作轉交法庭,D3法律代表要求再索取指示,十分鐘後才作回應。

取指示後代表指不依賴法官所指被告是無辜之求情信,希望法庭只考慮父母及家人之求情信件。案件沒證據D3參與前線衝突,被告已有計劃服刑時利用時間學好英文及溝通技巧,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D5
現年31歲,信件交代被告背景,任職非牟利機構,其前攝影師僱主昨日才回港故求情信今天才呈交法庭。所有求情信對其為人均有正面評價。被告未來失去自由,將錯失重要人生片段,重犯機會很低,現在打算入獄後如何增值自己以便日後重投社會。代表指沒有證據參與前線暴動,父母今日到庭支持,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D6
現年21歲,自幼父母離異由保母照顧,保母早前去世對其有一定打擊,求情信指其為人樂於助人。沒有證據參與前線行動,被捕時沒反抗掙扎,𠄘認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重犯機會不大,現時社會平定,判刑時阻嚇性懲罰比重可以較少。

D8
現時29歲,大學畢業,案發時為助理工程師,是家中經濟支柱,求情信件指為人積極,受上司愛戴,做事有責任心,現僱主願意在被告服刑完畢繼續聘用。被告明白判刑將失去工作及自由,已有計劃服刑時進修考取更多資格以便將來貢獻社會。太太及父母今日到庭支持,法律代表希望法庭以48- 54個月為量刑起點。

📌簡單判刑理由
二千人同警方對峙人數懸殊,示威者使用大量汽油彈等武器,大多穿黑色衫褲及口罩逃避責任,亦可見是有計劃及組織,事後路上滿佈玻璃碎及雜物引來公共清理及修理開支,量刑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D6沒有挑戰案情可作2個月減刑,各人年輕冇定罪紀錄酌情扣減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播片
-與3名認罪被告案情相關的影片尚未播完-

A1及A13代表律師爭議行車紀錄儀、互聯網片段的準確性,爭議控方是否於案發日下載片段,希望控方會舉證。法官對此表示不解,勸喻辯方三思,並嚴厲譴責。

控辯雙方皆想以案中案形式處理爭議,但法官不理解。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所有被告均需出席,期間3名認罪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12開庭]

📌案件管理
1. 按律師昨天建議,法庭今天試行Carrian hours,提早於9時開庭,惟有被告因交通延誤而遲到,令嚴官對日後能否0900準時開庭抱有懷疑。
2. 嚴官要求控辯雙方將爭議事項的陳詞存入一隻usb遞交法庭。

⏺️傳召證人 高級警司 梁仲文
現任職警方公共關係科

🔹控方主問

梁於案發時任同樣職級,案發當日職務為行動副指揮官,2100時到達加士居道,因交通受阻於2200才步行到達彌敦道一帶。行動大隊包括軍裝PTU,有約150人及便裝警,因此大隊共200人,到達後亦已見有其他警員與示威者正在對峙。

行動開始時已驅散及拘捕幾位示威者,不久亦將與示威者對峙的陣線推進到沿着彌敦道以北眾坊街附近,路面上有約200名示威者以汽油彈、雷射筆等襲擊警員,而警方則以催淚彈等武器還擊。2245時前線推至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處,示威者以木板雨傘築起防線,黃格上已聚合了約2000人,衣著有背着大背囊、雨傘,頭盔面罩、深色衫褲,也有著起類似裝甲的物品。

證人不時站在馬路中央分隔處去觀察彌敦道黃格及以北的示威者,目測由最前排到最後面有5至6排人,再後面都有示威者聚集,再後面近碧街的示威者也有不時向警方攻擊,但也見到有一群群穿黃色背衫的人士聚集及散開。期間大隊向指揮中心要求提供水砲車及其他增援,中心回覆水砲車不能出勤,只有旺角警署的STC由彌敦道近太子出動;證人計劃與碧街附近的速龍小隊及現場警員進行三方包抄行動,但後來知悉旺角警署警員需處理另一群示威者,最後只連同速龍小隊進行包抄行動。

包抄行動2323時開始,不少示威者在不同位置被制服,證人指示現場警員將被制服示威者帶到萬福珠寶前集中處理;亦有不少示威者向彌敦道以北方向逃跑。到接近咸美頓街速龍小隊所設的防線,逃跑的示威者約有800名。之後再與警方對峙了一段時間。旺角警署的警員最終到場增援,之後證人在臨時羈留區集中處理已被捕人士。證人離開現場前收到報告已拘捕213人。

🔸辯方盤問

證人是用通訊機接收及發放行動指示,主要是執行驅散及拘捕行動,但沒有計劃要將示威者驅離到某個指定位置。推進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就主要因應示威者停留在該段路面。證人表示他與中央指揮中心保持溝通,但同意現場當時情況大都倚靠證人及同僚即時的觀察。
對於在現場附近的其他人士,例如穿黃背心看似採訪者的人,由於警方人手不足以處理所有人士,在先處理最危險的示威者的前提下,雖然警方會警惕他們的存在,但只要該些人士不阻礙警方行動,他們只會警告不可阻礙警方行動便可,不會將所有人都驅離現場。證人都表示他在現場都見過類似穿著黃背心看似在拍攝的人士。

[1058小休]
[1123繼續]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同意,有負責拍攝警員用輔助支架去協助拍攝,視角的高度與他站在彌敦道中間分隔處的高度相近。證人本身也不時站高觀察,但都未能肯定汽油彈投擲點;證人不同意只有前排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因後排或其他位置也有投擲。證人同意,部分在場示威者是被「圍魏救趙」的號召而到場,但亦同意有部分示威者是因其他原因如不滿政府而到場示威。

2333-0008期間,證人大部分時間是向彌敦道以北觀察。

🌟證人同意,是次已經是他第11次上庭替類似案件作證,但不同意他是因看了終審庭有關暴動的定義(「出現在現場的人都有鼓勵暴動」)才將這個概念補充在自己的證供內。證人表示他當日在現場,如果他觀察到的人士都是與暴動有關,但不排除有他觀察不到的在場人士。

證人不同意頭排只是數百人,他補充頭排都有一千人;而衣着方面頭排一千人中也有不是穿黑衣的人。證人同意,他不會觀察到所有後排示威者個別的行動,除了突然急速逃走的那幾位。2323時證人也不能肯定速龍小隊是從哪一地點推進出來的。證人同意,不是每一位示威者都有做投擲汽油彈等的行為。

彌敦道南北行線中間的欄杆已被拆走,行人是可從中橫越彌敦道的。證人不清楚上海街有沒有被封鎖,同意沿彌敦道附近的東方街等道路都沒有被封鎖。證人同意有速龍小隊設置的防線,所以速龍小隊是比他及他的隊員更早到達咸美頓街一帶。當他到達地鐵站A1出口附近時,他觀察到已有多名被捕人士停留在附近。

🔹控方覆問

如果有任何人被帶入警方防線,都必須得到證人的批准。

-證人作供完畢-

[1258上午審訊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下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提供💫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3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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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戴,*,陳,彭(16-26)🛑戴已還押逾8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8日 #求情 🔥#判刑 (#0829深水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裁決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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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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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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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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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04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求情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裁決

(截至08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裁決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庭上只簡單宣佈裁決結果及簡單理由,詳細裁決書交各代表及已經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09_2020.docx

[0946 ]休庭至11:00 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裁決書。

[1100 ]宣佈求情及判刑日子,D7代表律師下次不在港由事務律師代表。控方向法庭簡述被告背景及相關案例。

[1115] 完庭

📌裁決速報:
除D6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 090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先作求情,將為D8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於2月13日 1500或之前將求情文件存檔法庭。

案件定於3月4日 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十一名定罪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6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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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4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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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審訊 [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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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劉頴匡,李,陳,楊,黃(18-34)🛑劉已還押逾23個月;陳已還押逾19個月 #審訊 [1/25] (#20200119中環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A2林,A7林,利已還押3日 #續審 [3/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6/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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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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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律政司司長 訴 👤許智峯(40) #訟費評定聆訊 (#1006深水埗 #1111西灣河;許曾就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事件,和西灣河警長開槍事件提出私人檢控,但律政司其後介入及撤控。許其後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但在約半個月後棄保潛逃。高等法院其後駁回許的司法覆核申請,並要許支付訟費。)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使用殘缺車輛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02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6/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1/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審訊[1/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3/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另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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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罪名被告均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本案獲承認事實及雙方簽署(P1),被告同意內容。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認人主管不用傳召)。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及被告人但未確認。

證物:
1)約於晚上11:00 19597在旺角區受襲擊並受傷,警員受傷的位置相簿 P2(1-9)
2)20年1月19日港華醫院 范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3, P3A
3)20年2月7日港華醫院 胡醫生 對
19597的醫療報告 P4,P4A
4)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骨科梁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5,P5A
5)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神經科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6,P6A
6)20年12月8日19597,9147,10879及周督察參與旺角警署列隊的認人程序中,認出本案被告人 P7
7)透過互聯網及FB下載片段 P8
8)九龍洗衣街39號金雞廣塲停車塲閉路電視朝向奶路臣街 P9
9)金雞廣場出入口朝向山東街閉路電視 P10
10)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朝向奶路臣街閉路電視 P11
11)何文田窩打老道65號閉路電視朝向窩打老道 P12
12)何文田勝利道2A閉路電視 P13
13)何文田梭椏道35號閉路電視 P14
14)沙田愉翠苑商塲便利店閉路電視P15
15)P8-P15控方定格截圖 P16
16)何文田一帶地圖 P17

官:認人手續程序有冇認人手續問題?
辯:有一位認人程序PW5主管,冇任何指控關於PW5有任何不恰當,PW1-4是否有任何認人,之前有何溝通,辯方有指出,不是戲子不似樣。
官:有冇交替程序?
辯:冇
控:只是比重問題?
辯:關乎PW1-4如何喺咩程序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
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另案(#0903旺角 譚(21))也在本席及同一主控官下有作供,關於證物鏈處理,該案辯方有質疑證人處理證物等;最後獲本席接納其證供及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有責任向被告解釋以上情況,現需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代表律師已向被告解釋過,他沒有反對該證人作供。

📌傳召PW1作供
現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第一組;當時駐守旺角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當日由早上11:00時當值直至行動結束為止。約當日晚上獲指示在旺角區份作巡邏,約晚上8:52時左右開始喺旺角一帶巡視。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15開庭]

📌案件管理
D9因病不能出庭,嚴官表示,本案被告人數眾多,若未來不斷有被告因病不能出庭,應怎樣處理才不致將案件斷斷續續地押後?休庭商討。

[0932小休]
[1000繼續]

嚴官宣布:

1. 如果D9已沒有病徵,即使仍然是肺炎陽性(兩條線)都批准他帶口罩出庭;

2. 由於不能預計未來再有因患病不能出庭情況,嚴官指示所有法律代表都預留4月首兩個星期,不可安排休假;

3. 案件押後到星期四繼續,被告人繼續目前保釋安排,審訊期間不需到警署報到(包括今天至星期三)。

[1016全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9日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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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項罪名被告皆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獲承認事實,主要涉及多條閉路電視片段 證物P2-P17,被告確認。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也在本席前及同一主控官下有出庭作供,該案涉及證物鏈處理,當中辯方有質疑該證人處理證物;最後獲法庭接納及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有需要向被告解釋,現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理下午2:30續審
【02月06日 星期一】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均須報料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A2、A7、A9已還押3日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9控罪撤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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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片

- 播整件理大圍城的片段,講述背景、被告如何破壞社會安寧)

-播義載車cam片段,錄到聲音,指出A7身分

-播放A9和女子A在橋上更衣的片段

-認罪被告案情處理完畢-

A2、A7與A9判刑會等候審訊完畢,再作求情。3人不用參與今天下午及之後的審訊。

休庭10分鐘

法官要求各方考慮甚麼要爭議。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