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4/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08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PW2 吳朗謙(音)督察
當日小隊指揮官,負責上前協助拘捕A2
PW2當日收到指示,前往屯門兆康西鐵站進行拘捕同埋拘散行動
確認證物
當時戴住一條藍色面巾 P45
當時穿著一件黑色短䄂衫P46
當時穿著一條黑色短褲P47
當時穿著一對黑色波鞋P48
當時拎住一把橙色遮P49
10:42 小休
PW2在記事冊及口供紙上對證物P49的顏色描述為橙色,當辨方再確認證物呈堂時的顏色,約大部份為黑色,只有少部份如遮柄、條帶及遮頭部份為橙色。證人否認只用橙色描述是不準確。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作供未完成,明天繼續
12:59 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李慶年法官
#審訊[4/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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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08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PW2 吳朗謙(音)督察
當日小隊指揮官,負責上前協助拘捕A2
PW2當日收到指示,前往屯門兆康西鐵站進行拘捕同埋拘散行動
確認證物
當時戴住一條藍色面巾 P45
當時穿著一件黑色短䄂衫P46
當時穿著一條黑色短褲P47
當時穿著一對黑色波鞋P48
當時拎住一把橙色遮P49
10:42 小休
PW2在記事冊及口供紙上對證物P49的顏色描述為橙色,當辨方再確認證物呈堂時的顏色,約大部份為黑色,只有少部份如遮柄、條帶及遮頭部份為橙色。證人否認只用橙色描述是不準確。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作供未完成,明天繼續
12:59 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判刑
D1 關(17)
D2 * (15)
D3 * (15)
🔴3人已還押14日
^D3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期D1及D2不認罪需接受審訊。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3,開審日已認罪]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開審日已認罪]
—————————————
律師代表已經向各人解釋下列索取之報告:
D1: 更生中心、教導所
D2: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D3: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D1
報告正面建議更生中心,代表澄清報告指D1拒絕認錯意思是她在答辯時不認罪。現在後悔,知道所做是錯。
⏺D2
報告建議勞教中心,但代表指被告希望判處更生中心,以便安排明年考DSE。
⏺D3
代表已經呈交書面求情,報告建議更生中心,被告同意亦希望可以繼續VTC學業。
🔥判刑速報
D1: 判處更生中心‼️
D2: 判處更生中心‼️
D3: 判處更生中心‼️
📌簡短理由
已經索取報告皆認為3人所索報告中更生中心都適合,但感化官建議D2可判勞教中心。本案屬相同事件雖然控罪不同,三項控罪沒有指定刑罰。法庭考慮三人案情、背景,求情及悔意,認為三人判處相同刑罰也可以,故三人皆判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判刑
D1 關(17)
D2 * (15)
D3 * (15)
🔴3人已還押14日
^D3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期D1及D2不認罪需接受審訊。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3,開審日已認罪]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開審日已認罪]
—————————————
律師代表已經向各人解釋下列索取之報告:
D1: 更生中心、教導所
D2: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D3: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D1
報告正面建議更生中心,代表澄清報告指D1拒絕認錯意思是她在答辯時不認罪。現在後悔,知道所做是錯。
⏺D2
報告建議勞教中心,但代表指被告希望判處更生中心,以便安排明年考DSE。
⏺D3
代表已經呈交書面求情,報告建議更生中心,被告同意亦希望可以繼續VTC學業。
🔥判刑速報
D1: 判處更生中心‼️
D2: 判處更生中心‼️
D3: 判處更生中心‼️
📌簡短理由
已經索取報告皆認為3人所索報告中更生中心都適合,但感化官建議D2可判勞教中心。本案屬相同事件雖然控罪不同,三項控罪沒有指定刑罰。法庭考慮三人案情、背景,求情及悔意,認為三人判處相同刑罰也可以,故三人皆判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 #0914淘大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
上午進度
[0950開庭]
-被告三項控罪都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辯方證人。
⏺同意事實
1)證物16項,包括:淘大商場平面圖、閉路電視截圖照片、拘捕被告時之衣物等
2)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3)醫療報告呈堂
⏺法官問辯方律師爭議點係咩?
辯方律師表示:爭議1: 被告有冇襲警 2:有冇阻撓意圖 3:有冇阻撓
⏺證物呈堂:
1)播放證物P4A閉路電視片段時間15:28:30放大30倍播出陶大商場閉路電視影像
2)片段P4B
⏺傳召證人警員20921岑健鋒(音)
♦️主問
2019年9月14日1523時到淘大商場,現場約有400人,有發生打鬥事件,有人正等候救護車。兩名防暴警正在制服1名深色衫人士,見到一名人士右手手持透明水樽投向兩名防暴警(19622及17128)喝止後就上前抱住佢,被捕人就用右手肘襲擊證人嘅心口多過一下,證人用警棍打被告,被告反抗,兩人都跌低。將被告制服後並從後鎖上手扣,帶被告去D座附近。見被捕人3處地方受傷,但卻拒絕去醫院,因此帶佢去將軍澳警署,交俾警員18632後,證人就去將軍澳醫院檢查。
證人在控方呈上證物片段,認出自己及被捕人都在15:29:27嘅畫面中,認出被捕人舉起手準備向片段中兩名防暴警投擲水樽
在15:29另一鏡頭嘅片段中圈出認為嘅自己及被捕人, 亦描述佢見到被告人手持並舉高水樽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下午進度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證人警員20921
♦️主控覆問證人有關批㬹嘅力度,證人話係大力。
⏺傳召證人2警員PC17128黃敬豪(音)
♦️主問
主控官指示證人描述證人到達商場拘捕另一名被捕人士馮宏志嘅過程,並著他在截圖中圈出自己,又問證人警員19622係咪喺附近?證人回答係。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辯方律師申請再問第一證人問題
-法官批准
(詳情後補)
[16:25] 今日審訊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2年前11月25日0930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 : 旁聽人士寥寥可數😔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 #0914淘大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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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50開庭]
-被告三項控罪都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辯方證人。
⏺同意事實
1)證物16項,包括:淘大商場平面圖、閉路電視截圖照片、拘捕被告時之衣物等
2)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3)醫療報告呈堂
⏺法官問辯方律師爭議點係咩?
辯方律師表示:爭議1: 被告有冇襲警 2:有冇阻撓意圖 3:有冇阻撓
⏺證物呈堂:
1)播放證物P4A閉路電視片段時間15:28:30放大30倍播出陶大商場閉路電視影像
2)片段P4B
⏺傳召證人警員20921岑健鋒(音)
♦️主問
2019年9月14日1523時到淘大商場,現場約有400人,有發生打鬥事件,有人正等候救護車。兩名防暴警正在制服1名深色衫人士,見到一名人士右手手持透明水樽投向兩名防暴警(19622及17128)喝止後就上前抱住佢,被捕人就用右手肘襲擊證人嘅心口多過一下,證人用警棍打被告,被告反抗,兩人都跌低。將被告制服後並從後鎖上手扣,帶被告去D座附近。見被捕人3處地方受傷,但卻拒絕去醫院,因此帶佢去將軍澳警署,交俾警員18632後,證人就去將軍澳醫院檢查。
證人在控方呈上證物片段,認出自己及被捕人都在15:29:27嘅畫面中,認出被捕人舉起手準備向片段中兩名防暴警投擲水樽
在15:29另一鏡頭嘅片段中圈出認為嘅自己及被捕人, 亦描述佢見到被告人手持並舉高水樽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下午進度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證人警員20921
♦️主控覆問證人有關批㬹嘅力度,證人話係大力。
⏺傳召證人2警員PC17128黃敬豪(音)
♦️主問
主控官指示證人描述證人到達商場拘捕另一名被捕人士馮宏志嘅過程,並著他在截圖中圈出自己,又問證人警員19622係咪喺附近?證人回答係。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辯方律師申請再問第一證人問題
-法官批准
(詳情後補)
[16:25] 今日審訊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2年前11月25日0930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 : 旁聽人士寥寥可數😔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0/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下午內容:
PW28作供
人物辨認
播放 P18 OS38 00:00-01:30
辨認到一位 王姓男子 及 馬姓 男子
及本案三名被告出現
播放 證人 Z 手提電話拍攝片段
P20 SZ4-5
片長:1分鐘,5秒, 1分鐘
辨認到本案三名被告出現
播放 警方拍攝片段
P23 PV6 約1分鐘
辨認到A1
但喱張與之前係奶路臣街截圖著黑色衫不同,不過都係綠色頭髮,褲冇變側有直間
播放 住宅大廈緊急出口 閉路電視片段 P21
辨認到A2
黑色衫短袖有白色邊,前面有方形白色圖案,對白色波鞋
播放 住宅大廈升降機 閉路電視片段 P22
辨認到A3
有個黑色袋,衣著同埋對波鞋
控方完成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4:38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0/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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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下午內容:
PW28作供
人物辨認
播放 P18 OS38 00:00-01:30
辨認到一位 王姓男子 及 馬姓 男子
及本案三名被告出現
播放 證人 Z 手提電話拍攝片段
P20 SZ4-5
片長:1分鐘,5秒, 1分鐘
辨認到本案三名被告出現
播放 警方拍攝片段
P23 PV6 約1分鐘
辨認到A1
但喱張與之前係奶路臣街截圖著黑色衫不同,不過都係綠色頭髮,褲冇變側有直間
播放 住宅大廈緊急出口 閉路電視片段 P21
辨認到A2
黑色衫短袖有白色邊,前面有方形白色圖案,對白色波鞋
播放 住宅大廈升降機 閉路電視片段 P22
辨認到A3
有個黑色袋,衣著同埋對波鞋
控方完成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4:38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7]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李,張,李(23-25)🛑服刑中 #宣佈判決理由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10月11日三人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其後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雷,黃,陳(18-33) #續審 [5/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1/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1/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 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賴,陳(18-19) #續審 [4/4]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18) #提堂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不斷打電話)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陸(24) #裁決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龔振祺/前油塘區議員(30) #不服定罪上訴 (#20210615油塘 在公眾地方打鬥;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14日被判處罰款200元。)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七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就索償聲明提供進一步和更好的細節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2108 更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7]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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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李,張,李(23-25)🛑服刑中 #宣佈判決理由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10月11日三人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其後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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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雷,黃,陳(18-33) #續審 [5/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1/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1/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 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賴,陳(18-19) #續審 [4/4]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18) #提堂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不斷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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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陸(24) #裁決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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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龔振祺/前油塘區議員(30) #不服定罪上訴 (#20210615油塘 在公眾地方打鬥;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14日被判處罰款200元。)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七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就索償聲明提供進一步和更好的細節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2108 更新)
【11月1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1/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8/25]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11: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佈判決理由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1/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8/25]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11: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佈判決理由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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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5/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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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9:42 開庭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A2盤問當日PW3追捕A2的路線圖。PW3否認追截A2時視線有受阻。
當PW3最後將A2控制地上及上膠手扣時,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警務人員或非警務人員有身體接觸過或用武器打過A2身體。
11:49 小休
PW3 繼續作供
A2:證人由當你第一下捉住第二被告控制期間整個時段,你有冇親手將第二被告面巾從面上拉落頸度?
PW3:唔記得
A2:有冇見到任何人將第二被告面巾拉落頸度?
PW3冇留意
播片輕鐵站閉路電視片段P30
(控方沒有播放過)
PW3 繼續作供尚未完成
1:03 上午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年2:30續審
#李慶年法官
#審訊[5/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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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9:42 開庭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A2盤問當日PW3追捕A2的路線圖。PW3否認追截A2時視線有受阻。
當PW3最後將A2控制地上及上膠手扣時,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警務人員或非警務人員有身體接觸過或用武器打過A2身體。
11:49 小休
PW3 繼續作供
A2:證人由當你第一下捉住第二被告控制期間整個時段,你有冇親手將第二被告面巾從面上拉落頸度?
PW3:唔記得
A2:有冇見到任何人將第二被告面巾拉落頸度?
PW3冇留意
播片輕鐵站閉路電視片段P30
(控方沒有播放過)
PW3 繼續作供尚未完成
1:03 上午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年2:3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宣佈判決理由
👥李,張,李(23-25)🛑三人服刑中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10月11日三人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被高等法院駁回。
———————————
法庭只上載判決理由書(見下連結)沒有開庭,三被告服刑中今日不用到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791&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宣佈判決理由
👥李,張,李(23-25)🛑三人服刑中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10月11日三人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被高等法院駁回。
———————————
法庭只上載判決理由書(見下連結)沒有開庭,三被告服刑中今日不用到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791&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新聞工作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蔡玉玲(37)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其後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
———————————
首次開庭眾人躹躬坐低後李官表示唔記得穿法官袍隨即折回辦公室,數分鐘後再次出。
李官表示申請書中2個問題自己作了修正認為更貼合案件,先詢問申請方意見。首條問題關於運輸署長是否可以記住查冊目的不是基於交通運輸事宜拒絕查冊申請。
申請方表示不反對第一條修改,而第二條問題希望保留原有字眼不作修改,李官表示只可就第一頂簽署證明書,申請方代表明白。
律政司代表已經呈上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聽罷及檢視雙方陳詞,李官指其中一條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具合理爭辯之處,批淮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新聞工作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蔡玉玲(37)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其後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
———————————
首次開庭眾人躹躬坐低後李官表示唔記得穿法官袍隨即折回辦公室,數分鐘後再次出。
李官表示申請書中2個問題自己作了修正認為更貼合案件,先詢問申請方意見。首條問題關於運輸署長是否可以記住查冊目的不是基於交通運輸事宜拒絕查冊申請。
申請方表示不反對第一條修改,而第二條問題希望保留原有字眼不作修改,李官表示只可就第一頂簽署證明書,申請方代表明白。
律政司代表已經呈上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聽罷及檢視雙方陳詞,李官指其中一條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具合理爭辯之處,批淮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提堂
陳(18)
控罪:不斷打電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被控於2020年12月6日在香港,在無合理因由下,不斷打電話給X,旨在對X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本案控方已申請禁制令Gag order,禁止任何人士報道受害人X的姓名或背景
背景:
被告涉嫌於2020年12月初,在通訊平台上得知一名被「起底」的人及其家人之電話號碼,以儲值支付電話卡不斷撥打沒有作聲的電話,以作出電話滋擾,違反高等法院原訟法所頒布針對起底之「禁制令」,律政司司長以民事檢控藐視法庭交付高等法院處理。
除了被控民事訴訟「藐視法庭罪」外,被告亦被刑事檢控「不斷打電話罪」。2021年9月控方把「不斷打電話罪」案件押後至「藐視法庭」罪有結果後才再處理「不斷打電話罪」案件。
—————————————
被告之「藐視法庭」案件2022年10月17日於高等法院被判處14日監禁,緩刑一年。今日可以處理其刑事案件「不斷打電話罪」。
📌控方申請撒回控罪獲法庭批准😘
辯方確認沒有訟費申請。
💛感謝報料💛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提堂
陳(18)
控罪:不斷打電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被控於2020年12月6日在香港,在無合理因由下,不斷打電話給X,旨在對X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本案控方已申請禁制令Gag order,禁止任何人士報道受害人X的姓名或背景
背景:
被告涉嫌於2020年12月初,在通訊平台上得知一名被「起底」的人及其家人之電話號碼,以儲值支付電話卡不斷撥打沒有作聲的電話,以作出電話滋擾,違反高等法院原訟法所頒布針對起底之「禁制令」,律政司司長以民事檢控藐視法庭交付高等法院處理。
除了被控民事訴訟「藐視法庭罪」外,被告亦被刑事檢控「不斷打電話罪」。2021年9月控方把「不斷打電話罪」案件押後至「藐視法庭」罪有結果後才再處理「不斷打電話罪」案件。
—————————————
被告之「藐視法庭」案件2022年10月17日於高等法院被判處14日監禁,緩刑一年。今日可以處理其刑事案件「不斷打電話罪」。
📌控方申請撒回控罪獲法庭批准😘
辯方確認沒有訟費申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1029前內容從缺,只得悉案件將會應第二被告代表律師要求押後案件。如有更多資訊歡迎 按此報料。
[1029完庭]
案件押後至11月21日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1/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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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1029前內容從缺,只得悉案件將會應第二被告代表律師要求押後案件。如有更多資訊歡迎 按此報料。
[1029完庭]
案件押後至11月21日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裁決
陸(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審訊部分內容
part 1
part 2
=========
控方回應辯方陳詞
關於辯方提出的英國案例
控方認為案情不同,該案是關於電腦軟件,判詞提及,及物與不及物,與本案無關。
控方呈上案例 HCMA26/2021 胡xx,控罪為非法集結及管有。
陳慶偉法官指出第二控罪中的檢控基礎是否需要實質指出損壞何種財產,但法例是指出有否「意圖」。案例中被告沒有爭議管有白電油,只是爭議有否意圖。
本案同樣法庭只需要考慮被告有否「意圖」去損壞財產,而非考慮損壞哪種財產。即使法庭相信欄杆不會因此而損毀,但其會否可以用在人身上呢?控方沒有只限於索埋欄杆。
辯方指出終審法院已討論,限制人身自由亦非本項控罪,而且人必然非「物件」。莫官同意。
控方又舉例索帶如何破壞物件,例如:夾硬嘅可能會令啲油甩左。
控方強調重點是法庭是否接納其有否合理辯解管有該物品。
關於行駛緘默權,當時被告可以打電話給辯方證人向警員說出管有用途,其緘默權並無損。但控方認為隔了這麼久才說,是編作出來,用以脫罪。
辯方回應:
辯方已在書面陳詞回應。控方案例的是白電油,與本案有明確分別。白電油的破壞可能性必然大於索帶,正如剛剛討論,索帶如何損壞欄杆?
另則,法例重點在於「將來使用」,辯方指索帶是合法使用的物品,視乎案件有多少證據以證明,而本案中並無證據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索帶來破壞任何物品。
有關緘默權
辯方指出無論因為驚而行駛,還是任何原因而行駛,這是法律保障,不能因當時緘默而削弱其現時證供的可信性。當然,於警誡供詞的說法與庭上供詞有不同,這樣則肯定會削弱證供可信性。
莫官問辯方如何回應控方:點解唔搵上司同警員講?
辯方:首先被告會否與上司講其被捕這事?不打電話讓DW去同警員講,與沒找DW去法庭作供是同出一轍。呢個會變相把責任交由被告去證明自己無罪,在現行的香港法律是不正確的。
莫官問道:假設法庭相信索帶是用以索埋欄杆,算唔算是法例講的「物理性質上改變」
辯方回應:索帶把鐵欄變成三角形擺在其他位置,與法庭剛剛舉例,把白紙畫花,是不同的,因為把白紙畫花是把白色的部分破壞,但索帶即使把鐵欄紥成三角形,仍不能將其破壞。「物理性質上改變」應該是例如由直變彎,由接合變斷裂等情況。
莫官表示需要小小時間考慮證供,把案件押後。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裁決
陸(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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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部分內容
part 1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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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回應辯方陳詞
關於辯方提出的英國案例
控方認為案情不同,該案是關於電腦軟件,判詞提及,及物與不及物,與本案無關。
控方呈上案例 HCMA26/2021 胡xx,控罪為非法集結及管有。
陳慶偉法官指出第二控罪中的檢控基礎是否需要實質指出損壞何種財產,但法例是指出有否「意圖」。案例中被告沒有爭議管有白電油,只是爭議有否意圖。
本案同樣法庭只需要考慮被告有否「意圖」去損壞財產,而非考慮損壞哪種財產。即使法庭相信欄杆不會因此而損毀,但其會否可以用在人身上呢?控方沒有只限於索埋欄杆。
辯方指出終審法院已討論,限制人身自由亦非本項控罪,而且人必然非「物件」。莫官同意。
控方又舉例索帶如何破壞物件,例如:夾硬嘅可能會令啲油甩左。
控方強調重點是法庭是否接納其有否合理辯解管有該物品。
關於行駛緘默權,當時被告可以打電話給辯方證人向警員說出管有用途,其緘默權並無損。但控方認為隔了這麼久才說,是編作出來,用以脫罪。
辯方回應:
辯方已在書面陳詞回應。控方案例的是白電油,與本案有明確分別。白電油的破壞可能性必然大於索帶,正如剛剛討論,索帶如何損壞欄杆?
另則,法例重點在於「將來使用」,辯方指索帶是合法使用的物品,視乎案件有多少證據以證明,而本案中並無證據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索帶來破壞任何物品。
有關緘默權
辯方指出無論因為驚而行駛,還是任何原因而行駛,這是法律保障,不能因當時緘默而削弱其現時證供的可信性。當然,於警誡供詞的說法與庭上供詞有不同,這樣則肯定會削弱證供可信性。
莫官問辯方如何回應控方:點解唔搵上司同警員講?
辯方:首先被告會否與上司講其被捕這事?不打電話讓DW去同警員講,與沒找DW去法庭作供是同出一轍。呢個會變相把責任交由被告去證明自己無罪,在現行的香港法律是不正確的。
莫官問道:假設法庭相信索帶是用以索埋欄杆,算唔算是法例講的「物理性質上改變」
辯方回應:索帶把鐵欄變成三角形擺在其他位置,與法庭剛剛舉例,把白紙畫花,是不同的,因為把白紙畫花是把白色的部分破壞,但索帶即使把鐵欄紥成三角形,仍不能將其破壞。「物理性質上改變」應該是例如由直變彎,由接合變斷裂等情況。
莫官表示需要小小時間考慮證供,把案件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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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1/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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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新增控罪(4)暴動 [D3]
🔹控方申請
控方指早前已存檔申請修訂控罪書,控罪書中申請新增針對D3的控罪(4)暴動罪,當中有列明其證據及理據等。
若法庭批准新增控罪,控方將申請重開控方案情,重召三位控方證人,就理大暴動程度及破壞作供。如法庭並無批准修訂則不會重開案情。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早前已收到申請修訂的控罪書,但未有足夠時間想清楚。他詢問控辯是否認為法庭有權力處理是項申請,控辯方同意法庭有權利處理。而有關法庭應否行使權利,控辯亦同意法庭有權但不一定要行使,也需考慮是否會對被告人不公。
控方未有機會閱讀辯方陳詞,但認為控方陳詞足夠回應辯方。而陳詞亦有指出控方認為縱使有對被告不公的情況,但並非不能夠彌補,例如可以押後審訊或重召證人等。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本來案情很簡單,是關於有人協助理大事件。但本案未提及理大內發生的事件是否違法,因若有犯法情況而救人才會是有刑責的。法庭不太明白傳召證人說明有關損壞情況與控告暴動的關係,惟案件管理將在申請有定案時再作處理。
🔸辯方回應
除第三被告外,就控方申請新增控罪,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保持中立。
D3代表大律師指本日11時將辯方陳詞送至法庭,而控方文件則於1245時傳真到辯方辦公室,因此陳詞未有回應控方的部分。
D3大律師認為法庭需要考慮的是(1)新增控罪有否表面證據 及 (2)是否批准申請增加控罪。辯方感謝#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於星期二就指向D3的妨礙司法公正有否表面證供這點提出質疑。
辯方同意控方可就刑事訴訟條例23條以修訂公訴書,即:凡在審訊前或在審訊的任何階段,法庭覺得公訴書欠妥,法庭須作出其認為符合案件情況所需的命令以修訂公訴書,但如在顧及案件的是非曲直後,覺得作出所需的修訂必會造成不公正,則屬例外。
D3大律師指他由2021年4月接手案件至今亦是以「妨礙司法公正」此控罪為D3作指示、方向、同意承認案情或不作某些盤問等。而這10天審訊內控辯雙方亦沒有人曾指本案公訴書欠妥,控方直至超時的第11天審訊才指出及增加控罪,就是因為日前法庭質疑指向D3的控罪(2)未必表證成立。
新修訂控罪書指「D3與另一男子一同從理大進入渠道,互相協助及或接應,連同其他人逃離警方的追捕」,辯方質疑控方並無證據作此陳詞,如何謂互相協助或接應等。更無從得知D3是從理大走出來,理大有這麼多渠道,如何清楚知道該條渠道便是理大?D3代表直斥控方「寫得就寫,並無證據基礎」。
女沙展作供指在渠道外,D3沒有被灰衫人士拉起而是自己走出來,之後有灰衫人士過來扶他,此舉最多只能說是幫助。但當無截圖、無證供指出兩位曾有對話或打招呼,又何以能稱為接應,控方根本「寫得就寫」。
D3代表不反對修改控罪的原則,因為他亦曾為主控,同意能因應證據不時發展而考慮修改控罪,但本案絕無「證據不時發展」的情況。由原本第一天審訊始證據一直未改過,審訊中並無挑戰證人,而證據與女沙展庭上作供說的證供是一樣的。控方不能用語言藝術偽裝和包裝,然後要辯方「埋單」。
辯方指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在週二提出有關D3控罪的問題,而若他並無此觀察、表證成立,控方亦不會有此申請,因此辯方多謝法庭主持公道。辯方斥「控方唔能夠因為要告呢個人,第二條告唔入就加多條」。
控方指若新增控罪獲批,重開案情需重召的三名證人均與控告暴動無關連。
證人一:作供指理大因案件損失三億
證人二:作供指銳武被人攻擊;辯方指本案已有片段可見銳武受襲情況
證人三:作供指銳武受損而損失十九萬;辯方指理大已損失三億,質疑有否需要提及僅十九萬
D3代表大律師指控方因應法庭觀察,指表證有可能不成立而申請修訂控罪,完全是「語言偽術」,此形容詞本是用作形容某特首,但檢控人員並不應該如此。控方沒有改動控罪二(妨礙司法公正)的內容,但選擇加控罪四(暴動罪)。斥控方應該做的是「Prosecution」檢控,而不是「Persecution 」迫害,「唔應該係法庭講完可能表證不成立,就搵另一條罪告佢」。
控罪原素不是共同犯罪或串謀,重申在審訊第11天,比原定審訊的9天超時後才加控及傳召三名證人並不恰當。今天是11月18日,三年前為理大事件高峰日,因為法庭的觀察才在此時「整條暴動告佢」。辯方大律師重申並不是針對作為主控的兩位學友,而是此項修訂。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他亦希望盡快完結案件,因涉案仲有其他已認罪被告,雖然是保釋中影響較小,但亦該盡早完成他們的判刑。惟現時亦需慎重考慮案件處理方法,先前預留的審訊日子有機會改期,但將於表證裁定後再議。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1月22日1430時續審,屆時只處理問題 (一)法庭是否批准控方申請增加控罪。
如批准增加控罪,會商議案件管理,如答辯等。如果不批准申請,則會處理各被告就此案表證是否成立作出裁決,再討論辯方案情如被告會否口供或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1/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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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新增控罪(4)暴動 [D3]
🔹控方申請
控方指早前已存檔申請修訂控罪書,控罪書中申請新增針對D3的控罪(4)暴動罪,當中有列明其證據及理據等。
若法庭批准新增控罪,控方將申請重開控方案情,重召三位控方證人,就理大暴動程度及破壞作供。如法庭並無批准修訂則不會重開案情。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早前已收到申請修訂的控罪書,但未有足夠時間想清楚。他詢問控辯是否認為法庭有權力處理是項申請,控辯方同意法庭有權利處理。而有關法庭應否行使權利,控辯亦同意法庭有權但不一定要行使,也需考慮是否會對被告人不公。
控方未有機會閱讀辯方陳詞,但認為控方陳詞足夠回應辯方。而陳詞亦有指出控方認為縱使有對被告不公的情況,但並非不能夠彌補,例如可以押後審訊或重召證人等。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本來案情很簡單,是關於有人協助理大事件。但本案未提及理大內發生的事件是否違法,因若有犯法情況而救人才會是有刑責的。法庭不太明白傳召證人說明有關損壞情況與控告暴動的關係,惟案件管理將在申請有定案時再作處理。
🔸辯方回應
除第三被告外,就控方申請新增控罪,其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保持中立。
D3代表大律師指本日11時將辯方陳詞送至法庭,而控方文件則於1245時傳真到辯方辦公室,因此陳詞未有回應控方的部分。
D3大律師認為法庭需要考慮的是(1)新增控罪有否表面證據 及 (2)是否批准申請增加控罪。辯方感謝#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於星期二就指向D3的妨礙司法公正有否表面證供這點提出質疑。
辯方同意控方可就刑事訴訟條例23條以修訂公訴書,即:凡在審訊前或在審訊的任何階段,法庭覺得公訴書欠妥,法庭須作出其認為符合案件情況所需的命令以修訂公訴書,但如在顧及案件的是非曲直後,覺得作出所需的修訂必會造成不公正,則屬例外。
D3大律師指他由2021年4月接手案件至今亦是以「妨礙司法公正」此控罪為D3作指示、方向、同意承認案情或不作某些盤問等。而這10天審訊內控辯雙方亦沒有人曾指本案公訴書欠妥,控方直至超時的第11天審訊才指出及增加控罪,就是因為日前法庭質疑指向D3的控罪(2)未必表證成立。
新修訂控罪書指「D3與另一男子一同從理大進入渠道,互相協助及或接應,連同其他人逃離警方的追捕」,辯方質疑控方並無證據作此陳詞,如何謂互相協助或接應等。更無從得知D3是從理大走出來,理大有這麼多渠道,如何清楚知道該條渠道便是理大?D3代表直斥控方「寫得就寫,並無證據基礎」。
女沙展作供指在渠道外,D3沒有被灰衫人士拉起而是自己走出來,之後有灰衫人士過來扶他,此舉最多只能說是幫助。但當無截圖、無證供指出兩位曾有對話或打招呼,又何以能稱為接應,控方根本「寫得就寫」。
D3代表不反對修改控罪的原則,因為他亦曾為主控,同意能因應證據不時發展而考慮修改控罪,但本案絕無「證據不時發展」的情況。由原本第一天審訊始證據一直未改過,審訊中並無挑戰證人,而證據與女沙展庭上作供說的證供是一樣的。控方不能用語言藝術偽裝和包裝,然後要辯方「埋單」。
辯方指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在週二提出有關D3控罪的問題,而若他並無此觀察、表證成立,控方亦不會有此申請,因此辯方多謝法庭主持公道。辯方斥「控方唔能夠因為要告呢個人,第二條告唔入就加多條」。
控方指若新增控罪獲批,重開案情需重召的三名證人均與控告暴動無關連。
證人一:作供指理大因案件損失三億
證人二:作供指銳武被人攻擊;辯方指本案已有片段可見銳武受襲情況
證人三:作供指銳武受損而損失十九萬;辯方指理大已損失三億,質疑有否需要提及僅十九萬
D3代表大律師指控方因應法庭觀察,指表證有可能不成立而申請修訂控罪,完全是「語言偽術」,此形容詞本是用作形容某特首,但檢控人員並不應該如此。控方沒有改動控罪二(妨礙司法公正)的內容,但選擇加控罪四(暴動罪)。斥控方應該做的是「Prosecution」檢控,而不是「Persecution 」迫害,「唔應該係法庭講完可能表證不成立,就搵另一條罪告佢」。
控罪原素不是共同犯罪或串謀,重申在審訊第11天,比原定審訊的9天超時後才加控及傳召三名證人並不恰當。今天是11月18日,三年前為理大事件高峰日,因為法庭的觀察才在此時「整條暴動告佢」。辯方大律師重申並不是針對作為主控的兩位學友,而是此項修訂。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他亦希望盡快完結案件,因涉案仲有其他已認罪被告,雖然是保釋中影響較小,但亦該盡早完成他們的判刑。惟現時亦需慎重考慮案件處理方法,先前預留的審訊日子有機會改期,但將於表證裁定後再議。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1月22日1430時續審,屆時只處理問題 (一)法庭是否批准控方申請增加控罪。
如批准增加控罪,會商議案件管理,如答辯等。如果不批准申請,則會處理各被告就此案表證是否成立作出裁決,再討論辯方案情如被告會否口供或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5/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2:37 開庭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PW3 繼續作供完畢
當辯方盤問至另一階段,有關PW3在另外一單暴動案作供內容,引用至本案,法庭需要辯方提供該案的謄本副本,但辯方沒有準備,如辯方繼續以這方向盤問,法庭會引用法庭典籍及權力,將A2案分拆處理,需要押後,再排期審訊,此情況之下,A2代表這盤問,會將拖延審訊,會對另外兩名被告不公義。法庭先休庭,考慮如何處理。
小休後
辯方不會使用PW3於另案的作供作為盤問。
法庭接納,審訊繼續
法庭有需要以調查員身份,再睇片,一段社交媒體片段21:40:54-21:41:26(庭上已播放過)
片段期間,A2當時戴住的面巾/圍巾位置,以正常、慢速及放大播放。
此部份尚未完成。
控方需於11月21日上午11:00或以期, 將截圖及文字描述版本交予辯方,而辯方需於同日下午3:00對控方描述作出評論。
案件押後至11月22日下星期二
早上10:00續審
#李慶年法官
#審訊[5/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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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2:37 開庭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PW3 繼續作供完畢
當辯方盤問至另一階段,有關PW3在另外一單暴動案作供內容,引用至本案,法庭需要辯方提供該案的謄本副本,但辯方沒有準備,如辯方繼續以這方向盤問,法庭會引用法庭典籍及權力,將A2案分拆處理,需要押後,再排期審訊,此情況之下,A2代表這盤問,會將拖延審訊,會對另外兩名被告不公義。法庭先休庭,考慮如何處理。
小休後
辯方不會使用PW3於另案的作供作為盤問。
法庭接納,審訊繼續
法庭有需要以調查員身份,再睇片,一段社交媒體片段21:40:54-21:41:26(庭上已播放過)
片段期間,A2當時戴住的面巾/圍巾位置,以正常、慢速及放大播放。
此部份尚未完成。
控方需於11月21日上午11:00或以期, 將截圖及文字描述版本交予辯方,而辯方需於同日下午3:00對控方描述作出評論。
案件押後至11月22日下星期二
早上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9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8]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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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續審 [2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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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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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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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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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8]
[2022.11.13-11.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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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續審 [2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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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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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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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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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4/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D13因肺炎隔離令今天不能到庭應審。其法律代表已取得D13指示,今天會如常作出補充陳詞,法庭批準。
🔹控方補充陳詞
📌綜合各辯方陳詞,歸納辯方針對控方書面陳詞的兩大方向:
1)控方無法證明各被告於被捕前身處何方及作出何行為。
2)控方沒有證據指出各被告被捕前,有任何與暴動有關的裝備。
控方針對上述質疑,表示控方立場是:
任何在暴動發生後仍留在現場的人,便是參與暴動。在警方推進前,該區發生暴動已有45分鐘,其中汽油彈及雜物橫飛,正常人不會出現在暴動範圍內,即使仍在,見到此等畫面,亦會即時離開。 再者,政府當日亦出過公告,呼籲市民不要留在該區。
即使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各人在現場所處的時間,地點及訂明行為。但根據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法庭可推論身在現場仍沒有離開的人士便是參與暴動。
📌回應D3、D17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
1)辯方引述證人供詞提及「我唔能夠分辨某人是否參與示威」。
控方要求法庭參閱證人供詞的前文後理。證人當時表示「我唔會逐個截停問佢地做咩,我地區分唔到邊d人係示威後扮冇嘢」
📌回應D8、D15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
1)控方無法證明人群湧入碧街窄巷前,窄巷內有否其他人仕。
控方指證人作供時稱警方當時向彌敦道北面推進,人群向北面逃離,見到北面警方防線才左轉入碧街窄巷。證人當時亦不斷向地下開槍,阻止人群進入窄巷。
2)辯方指出控方書面陳詞多次錯誤引用證人供詞。
控方表示只是用字不同,意思一樣。
法官指,如控方提及11月15日的發佈會,實為11月16日,這也是用字不同? 控方於稍後時間經助手審視後,承認大部份辯方所指的錯誤論述。
📌回應D11、D13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PW17 指「唔知普通市民係邊」。
控方澄清PW17當時表示市民在封鎖線外,亦有記者在場駐足拍攝。
📌回應D12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證人高級警司指「不知當時有幾多係途人」
控方指「我不知幾多係途人,我分辨唔到邊d人係示威完扮無嘢」
📌回應D10、D16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控方不能排除警方在暴動範圍外,拘捕與暴動無關的人仕。
控方指證人PW32當時為追截往咸美頓街逃離人群之最前方警員,確認沒有其他人仕出現在現場。
而證人PW16針對咸美頓街的觀察,指當警方23:26時推進,咸美頓街以北有800名示威者,該批示威者嘗試向警方推進,其後後退。而該批示威者與本案無直接關係,本案非拘捕該批人士。
🔘法官關注暴動完結時間:
控方表示辯方指當晚23:26暴動已完,控方不會同意,因暴動是持續續性動作 “Continues event”。
🔸D3、D17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簡單回應控方補充陳詞
1)大家各自都是採用手抄謄本,唯意思分別不大,都是指證人分辨不到途人及示威人士。
2)概括控方控罪基礎:
被捕人逗留逾45分鐘及警事前舖天蓋地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
辯方重申,當時該區並非以公安條例下所宣告的禁區,現場可自由出入,會有終審庭所提及的「途人」經過。
📌D17的衣著裝備
控方並無對被告的衣著裝備作補充。
而D17 當時無任何所謂的Gear,只有黑色上衣及藍色牛仔褲。 若如控方說法,被告被制服時只有該衣著裝束,便請求法庭作出參與暴動推論,確為薄弱。
📌D3的濾罐
D3 雖有濾罐,而D3被捕後,已帶到醫療區,被鎖上手扣,根本不會有時間去處理濾咀。而濾罐亦在背囊內搜出,非控方所提,像剛剛參與完該範圍的暴動。
法庭應需分析證供,全部被告是否有在訂明範圍作出訂明行為,邀請法庭對被告作出有利的推論。
加上控方補充供詞提及,咸美頓街當時亦有另一暴動,假設被告濾罐用途為參與暴動,會否是其他暴動?
🔸D8、D15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控方陳詞
指出控方錯誤引述D15主問時供詞,澄清D15於第22堂審訊時確提過動彈不得,但邀請法庭理解前文後理。
當時主問時,被告表示自已當時在碧街窄巷,只摸到旁邊有鐵閘,未睇到周圍環境,只感覺到有好多人跑過,其後感覺到無人再跑,現場好逼,完全無法移動。
📌碧街窄巷推進前,是否有人?
回應剛收到的控方書面補充,關於證人A5 (即PW34, 控方錯誤指出為PW31) 於第8堂審訊時指出,證人原先非直接進入碧街。當時人群原本往彌敦道以北逃離,證人單獨截停一位示威者。當時證人在彌敦道上追截,視線應是集中在想截停的目標人仕上,根本不會看到有沒有人在碧街窄巷內。其小隊事前亦沒有派員去碧街內。由此,控方在警方推進前,碧街是否有人的議題上,仍模糊不清。
📌無辜第三者議題
法庭應考慮案發與今,剛好三年,當中有關控罪的不同法律觀點在這三年內,經不同級別的法院審視,已與當日不同。
重申現時不可能的行為,三年前確係可行。 而當日在現場的人可懷著不同的目的:如見證歷史時刻;監察警權;好奇的閒人;食住零食的路人;情侶好奇走去看火堆等...
懇請法庭應以三年前法的觀點去審視該案。
📌合適的離開時間
控方強調,被告們仍在現場逗留便是參與暴動。
而現時在庭上有不同的閉路電視片段,新聞片段,公告的資訊,各位自己可以好清楚知道何時為合適的離開時間。
但當時站在路面的各被告是否也有足夠的資訊去協助被告決定離開時間,望法庭考慮。
🔸D10、D16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暴動的結束時間
辯方一致同意當晚23:26為該暴動的完結時間。(按:介乎窝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的一段彌敦道)
縱觀所有控方證人,於警方推進後,示威者已四散,現場並沒有再出現訂明的行為,由此確定暴動的結束時間。不明控方提及暴動的持續性為何?
而兩位被告並在暴動時間內被告, D10及D16分別在2019年11月19日 01:21及01:57時被捕。
📌該區不止一場暴動發生
PW19證供指咸美頓街以北有800名示威者,根據控方補充陳詞稱該批人士與本案無關,亦非本案所訂明的暴動範圍。
至今,控方無任何證據直接證明兩位被告有參與任何暴動。而今日控方亦指出現場有另一暴動發生。
法庭應小心考慮,本案與「郭凱盈」案相似,其判決書指出由於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何時進入小巷,何時被橡膠球彈射傷,認為被告確有參與暴動,有機會參與其他暴動後,取道小巷,避開當時的彌敦道暴動。
雖則明白同級法院的案例並無約束力。但基於公平原則,由於沒有加入咸美頓道以北的相關審訊,不應考慮其他暴動。
📌推論被告參與暴動的理據薄弱
控方甚至連拘捕鏈亦有缺憾。兩位被告都係暴動完結後兩小時才被捕,甚至當時指揮官亦不肯定暴動範圍。二人亦連裝備都沒有,D16甚至都只係穿短褲。
縱觀控方全部證據,達至推論被告參與的空間太少。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控方陳詞被告所攜帶的3包索帶可以將鐵欄或竹枝綁起,放在路面上,令市面一片狼藉,政府需用公帑還原路況。
辯方補充,將物品綁在一起是否會損壞該物品,令物品不可還原?
2)控指上司供稱不知被告攜帶3包索帶,所以就有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
辯方直言不明控方邏輯,即使上司不知道,但也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D11、D13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控方補充陳詞
PW17有提及過 當時A1出口,已有市民及記者出現,與本人陳詞內容相似。而證人草圖上顯示該批人士與現場碧街窄巷非常接近。
📌四點簡單補充陳詞
1)案發前是否有暴動或非發集結?
同意,地點如控罪書所提,介乎於窝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交界的一段彌敦道。而咸美頓街以北非今次控罪的範圍。
2)消防、警察的證言分析
各證人都無法指出各被告的指明行為。而終審法院盧建民案指出了暴動參與的重要性。本案在極大證供的缺憾下,好基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
3)被告的衣著
二人被帶入臨時羈留區已是凌晨一點,衣著裝備與推進前有何分別,都無法證實。
D13 雖有兩個濾罐,但無防毒面罩,即該裝備沒有用途。 D11則是普通衣著。
4)影片截圖及分析
從控方片段截取了不同截圖,書面陳詞附有十頁附件分別顯示:
警方防暴大隊駛經加士居道至彌敦道/窝打老道/文明理交界時, 有不同途人經過。
油麻地B1及碧街的截圖顯示警方推進前後的分別,總結多張截圖,絕對有與本案無關的人出現,控方舉證必然存在疑點。
🔸D12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重申控方對D12的控罪沒有任何證據,控方不應在案情真空下,欠缺時間地點便邀請法庭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
🔸D19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有被告非在暴動範圍內被捕
有速龍承認會在不同方向驅散,其中亦在東方街進行捕。而D19亦非帶入臨時羈留區。
🔸其他辯方沒有補充陳詞
❇️各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02月04日(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4/30]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D13因肺炎隔離令今天不能到庭應審。其法律代表已取得D13指示,今天會如常作出補充陳詞,法庭批準。
🔹控方補充陳詞
📌綜合各辯方陳詞,歸納辯方針對控方書面陳詞的兩大方向:
1)控方無法證明各被告於被捕前身處何方及作出何行為。
2)控方沒有證據指出各被告被捕前,有任何與暴動有關的裝備。
控方針對上述質疑,表示控方立場是:
任何在暴動發生後仍留在現場的人,便是參與暴動。在警方推進前,該區發生暴動已有45分鐘,其中汽油彈及雜物橫飛,正常人不會出現在暴動範圍內,即使仍在,見到此等畫面,亦會即時離開。 再者,政府當日亦出過公告,呼籲市民不要留在該區。
即使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各人在現場所處的時間,地點及訂明行為。但根據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法庭可推論身在現場仍沒有離開的人士便是參與暴動。
📌回應D3、D17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
1)辯方引述證人供詞提及「我唔能夠分辨某人是否參與示威」。
控方要求法庭參閱證人供詞的前文後理。證人當時表示「我唔會逐個截停問佢地做咩,我地區分唔到邊d人係示威後扮冇嘢」
📌回應D8、D15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
1)控方無法證明人群湧入碧街窄巷前,窄巷內有否其他人仕。
控方指證人作供時稱警方當時向彌敦道北面推進,人群向北面逃離,見到北面警方防線才左轉入碧街窄巷。證人當時亦不斷向地下開槍,阻止人群進入窄巷。
2)辯方指出控方書面陳詞多次錯誤引用證人供詞。
控方表示只是用字不同,意思一樣。
法官指,如控方提及11月15日的發佈會,實為11月16日,這也是用字不同? 控方於稍後時間經助手審視後,承認大部份辯方所指的錯誤論述。
📌回應D11、D13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PW17 指「唔知普通市民係邊」。
控方澄清PW17當時表示市民在封鎖線外,亦有記者在場駐足拍攝。
📌回應D12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證人高級警司指「不知當時有幾多係途人」
控方指「我不知幾多係途人,我分辨唔到邊d人係示威完扮無嘢」
📌回應D10、D16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所稱:
控方不能排除警方在暴動範圍外,拘捕與暴動無關的人仕。
控方指證人PW32當時為追截往咸美頓街逃離人群之最前方警員,確認沒有其他人仕出現在現場。
而證人PW16針對咸美頓街的觀察,指當警方23:26時推進,咸美頓街以北有800名示威者,該批示威者嘗試向警方推進,其後後退。而該批示威者與本案無直接關係,本案非拘捕該批人士。
🔘法官關注暴動完結時間:
控方表示辯方指當晚23:26暴動已完,控方不會同意,因暴動是持續續性動作 “Continues event”。
🔸D3、D17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簡單回應控方補充陳詞
1)大家各自都是採用手抄謄本,唯意思分別不大,都是指證人分辨不到途人及示威人士。
2)概括控方控罪基礎:
被捕人逗留逾45分鐘及警事前舖天蓋地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
辯方重申,當時該區並非以公安條例下所宣告的禁區,現場可自由出入,會有終審庭所提及的「途人」經過。
📌D17的衣著裝備
控方並無對被告的衣著裝備作補充。
而D17 當時無任何所謂的Gear,只有黑色上衣及藍色牛仔褲。 若如控方說法,被告被制服時只有該衣著裝束,便請求法庭作出參與暴動推論,確為薄弱。
📌D3的濾罐
D3 雖有濾罐,而D3被捕後,已帶到醫療區,被鎖上手扣,根本不會有時間去處理濾咀。而濾罐亦在背囊內搜出,非控方所提,像剛剛參與完該範圍的暴動。
法庭應需分析證供,全部被告是否有在訂明範圍作出訂明行為,邀請法庭對被告作出有利的推論。
加上控方補充供詞提及,咸美頓街當時亦有另一暴動,假設被告濾罐用途為參與暴動,會否是其他暴動?
🔸D8、D15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控方陳詞
指出控方錯誤引述D15主問時供詞,澄清D15於第22堂審訊時確提過動彈不得,但邀請法庭理解前文後理。
當時主問時,被告表示自已當時在碧街窄巷,只摸到旁邊有鐵閘,未睇到周圍環境,只感覺到有好多人跑過,其後感覺到無人再跑,現場好逼,完全無法移動。
📌碧街窄巷推進前,是否有人?
回應剛收到的控方書面補充,關於證人A5 (即PW34, 控方錯誤指出為PW31) 於第8堂審訊時指出,證人原先非直接進入碧街。當時人群原本往彌敦道以北逃離,證人單獨截停一位示威者。當時證人在彌敦道上追截,視線應是集中在想截停的目標人仕上,根本不會看到有沒有人在碧街窄巷內。其小隊事前亦沒有派員去碧街內。由此,控方在警方推進前,碧街是否有人的議題上,仍模糊不清。
📌無辜第三者議題
法庭應考慮案發與今,剛好三年,當中有關控罪的不同法律觀點在這三年內,經不同級別的法院審視,已與當日不同。
重申現時不可能的行為,三年前確係可行。 而當日在現場的人可懷著不同的目的:如見證歷史時刻;監察警權;好奇的閒人;食住零食的路人;情侶好奇走去看火堆等...
懇請法庭應以三年前法的觀點去審視該案。
📌合適的離開時間
控方強調,被告們仍在現場逗留便是參與暴動。
而現時在庭上有不同的閉路電視片段,新聞片段,公告的資訊,各位自己可以好清楚知道何時為合適的離開時間。
但當時站在路面的各被告是否也有足夠的資訊去協助被告決定離開時間,望法庭考慮。
🔸D10、D16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暴動的結束時間
辯方一致同意當晚23:26為該暴動的完結時間。(按:介乎窝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的一段彌敦道)
縱觀所有控方證人,於警方推進後,示威者已四散,現場並沒有再出現訂明的行為,由此確定暴動的結束時間。不明控方提及暴動的持續性為何?
而兩位被告並在暴動時間內被告, D10及D16分別在2019年11月19日 01:21及01:57時被捕。
📌該區不止一場暴動發生
PW19證供指咸美頓街以北有800名示威者,根據控方補充陳詞稱該批人士與本案無關,亦非本案所訂明的暴動範圍。
至今,控方無任何證據直接證明兩位被告有參與任何暴動。而今日控方亦指出現場有另一暴動發生。
法庭應小心考慮,本案與「郭凱盈」案相似,其判決書指出由於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何時進入小巷,何時被橡膠球彈射傷,認為被告確有參與暴動,有機會參與其他暴動後,取道小巷,避開當時的彌敦道暴動。
雖則明白同級法院的案例並無約束力。但基於公平原則,由於沒有加入咸美頓道以北的相關審訊,不應考慮其他暴動。
📌推論被告參與暴動的理據薄弱
控方甚至連拘捕鏈亦有缺憾。兩位被告都係暴動完結後兩小時才被捕,甚至當時指揮官亦不肯定暴動範圍。二人亦連裝備都沒有,D16甚至都只係穿短褲。
縱觀控方全部證據,達至推論被告參與的空間太少。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控方陳詞被告所攜帶的3包索帶可以將鐵欄或竹枝綁起,放在路面上,令市面一片狼藉,政府需用公帑還原路況。
辯方補充,將物品綁在一起是否會損壞該物品,令物品不可還原?
2)控指上司供稱不知被告攜帶3包索帶,所以就有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
辯方直言不明控方邏輯,即使上司不知道,但也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D11、D13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回應控方補充陳詞
PW17有提及過 當時A1出口,已有市民及記者出現,與本人陳詞內容相似。而證人草圖上顯示該批人士與現場碧街窄巷非常接近。
📌四點簡單補充陳詞
1)案發前是否有暴動或非發集結?
同意,地點如控罪書所提,介乎於窝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交界的一段彌敦道。而咸美頓街以北非今次控罪的範圍。
2)消防、警察的證言分析
各證人都無法指出各被告的指明行為。而終審法院盧建民案指出了暴動參與的重要性。本案在極大證供的缺憾下,好基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
3)被告的衣著
二人被帶入臨時羈留區已是凌晨一點,衣著裝備與推進前有何分別,都無法證實。
D13 雖有兩個濾罐,但無防毒面罩,即該裝備沒有用途。 D11則是普通衣著。
4)影片截圖及分析
從控方片段截取了不同截圖,書面陳詞附有十頁附件分別顯示:
警方防暴大隊駛經加士居道至彌敦道/窝打老道/文明理交界時, 有不同途人經過。
油麻地B1及碧街的截圖顯示警方推進前後的分別,總結多張截圖,絕對有與本案無關的人出現,控方舉證必然存在疑點。
🔸D12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重申控方對D12的控罪沒有任何證據,控方不應在案情真空下,欠缺時間地點便邀請法庭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
🔸D19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有被告非在暴動範圍內被捕
有速龍承認會在不同方向驅散,其中亦在東方街進行捕。而D19亦非帶入臨時羈留區。
🔸其他辯方沒有補充陳詞
❇️各被告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02月04日(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8]
[2022.11.2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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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5/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2/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謝,*已還押21日;曾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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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范(31) #審訊 [1/2] (#0914淘大 2項拒捕)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審訊 [1/6]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吳志偉,郭秀芳(52) 不小心駕駛 2項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醉駕自炒散落四周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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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8]
[2022.11.2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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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5/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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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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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吳志偉,郭秀芳(52) 不小心駕駛 2項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醉駕自炒散落四周
【11月2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2/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8/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 [1/6]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12/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8/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審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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