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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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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新聞工作

蔡玉玲(37)

控罪:
兩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案情:
被控在2020年2月17日和6月10日,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為取得車輛LB755的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2:0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讓警方再作調查和等候律政司指示,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聞工作

蔡玉玲 (37)

10/11/2020提堂

控罪:兩項 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控方作出字眼上修訂,但表示內容一樣)

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在2020年5月17日和6月10日,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為取得車輛LB755的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控方表示有7名證人,雙方同意大部份案情,得悉會爭議法律觀點。

辯方只會傳召3名控方證人:PW1, PW2 & PW6,爭議控罪原素中某些事實和法律詮釋,例如:「要項」和「虛假」,預計審期兩日。

裁判官表示希望能在兩日完成審訊,不想當日才有新議題,要求辯方在下次開庭前提交初步對法律觀點的詮釋,辯方明白法庭的考慮,但舉證責任在控方,應該先理解控方的詮釋,控方稱只是對「虛假」作字面解釋,裁判官仍然希望以這方式處理,使雙方都有所準備,辯方表示需要商議,於是裁判官休庭片刻,去處理另一法庭的案件,之後再開庭。

法庭頒令辯方在24/2或之前,呈交陳詞大綱和同意事實,控方在10/3或之前作出回應。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裁判官考慮到案件會有較多市民關注,所以安排在大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新聞工作

蔡玉玲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新聞工作

蔡玉玲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上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

控方結案陳辭完畢,辯方陳辭中。

14:30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新聞工作

蔡玉玲(37)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辯方 #陳政龍資深大律師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被告不認罪

案情:
被控在2020年5月17日和6月10日,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為取得車輛LV755的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LV755 2017年登記車主係康悦實業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在大埔的卓爾物業。
2. 7.21片段的截圖P1A & P1B
3. 根據法例374E章(4) (2)條發出的車輛證明書
4. 網上申請車輛細節證明書的流程的截圖P2
5. 被告在2020年5月17日16:43時,和在2020年6月10日12:28時申請證明書的紀錄
6. 被告在2020年6月26日到達卓爾物業,訪問PW2的紀錄
7. .....
8. 在2020年6月29日至7月6日,採訪PW1的紀錄
9. 香港電台《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的光碟P3
10. 片段中第14分20秒,訪問PW1的文紀錄
11. 被告係香港電台的合約服務提供者
12. 在2020年11月3日拘捕被告時,在被告家中搜到的記者證P4,和一部與PW1 & PW2聯絡的手提電話
13. 在2020年5月17日,和在2020年6月10日被告無離境紀錄
14. 被告無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列為P5

控辯雙方有同意承認事實之後,控方無需再傳召證人,只須以65B認識呈上PW6(運輸署職員)的兩份口供。

控方讀出PW6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行政主任蕭根潤(音)的兩份書面供詞,PW6分別在 2020 年10月22日及2021年1月20日錄取口供,講述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方法,網上申請流程,以及申請用途;控方表示這就是控方的情。

裁判官詢問是否需要播出片段,控方表示不需要,辯方表示需要,因為與中段陳辭有關,希望播出完整片段,協助法庭了解上文下理,並請裁判官留意9分53秒 和 13分48秒 兩段時間。

辯方作中段陳辭
辯方對被告曾經申請車輛細節證明書無爭議,爭議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4)(2)條,指控被告作出虛假陳述,被告查冊嘅目的係同交通與運輸有關,在片段9分53秒,見到有人運輸罪犯到現場,在13分48秒懷疑有人將該車輛作為犯罪工具,在路上運輸。

控方回應
在5月17日和6月10日被告在網上申請,聲明作「交通與運輸有關事宜」(下簡稱交通),但在6月22日去到上址做訪問,訪問行為與「交通」無關;在6月23日PW1聯絡被告,被告表示想訪問PW1有關於呢架車在某日的用途,訪問與「交通」無關;721係新聞節目,除咗訪問,另一個目的係報道,並非與「交通」有關;就算721涉及嘅罪行也並非與「交通」有關。

從立法框架嘅目的顯示,資料只可用於與交通有關嘅事宜,例如:阻塞道路引致其他使用者不便;如果好似辯方咁解釋,申請係基於在路上運輸使用,咁樣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到其他人嘅個人資料,會被濫用。

裁判官考慮所有資料後,裁定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

控方結案陳辭:
指控被告犯罪,要證明三個元素:
1. 為取得文件而作陳述
2. 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
3. 明知而作陳述

1. 為取得文件而作陳述
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4)(2)條,應該要正確詮釋法律條文,唔可以好似辯方所講,不論基於任何目的,運輸署長都要提供資料給申請人,應該係要局限於「交通」事宜;如果辯方話只要查找與車主有關嘅,便屬於與「交通」有關,咁樣好容易被濫用於與交通運輸無關嘅事。

2. 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
當局要知道申請嘅用途,署方無責任為與交通無關嘅事提供資料,這是要項。

3. 明知而作陳述
採訪報道與「交通」無關,在網上申請好多個步驟需要確認,被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辯方結案陳辭:
主要亦都係對三個元素作出抗辯

1. 為取得文件而作陳述
「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係一個好籠統嘅形容,即係與交通有關,申請表上嗰三個選項點演繹呢,車輛在道路上使用是否與「交通」有關?

近年有五萬宗車輛查冊嘅申請,其中2800宗係由傳媒申請,從未禁止傳媒申請。

例如有車主想用車輛作抵押,借貸方都要查冊證明車主身份;又例如停車場有棄置車輛,管理處都要查冊找尋車主;這是否與「交通」有關?

所以「交通」要有廣泛嘅定義。

2. 在要項上作虛假陳述
「交通」只係署長因行政而作出嘅規限,無在任何法律條文出現過,署長草擬嘅規限唔可以當係法律,公開查冊相對保護私隱,係要經過討論,經過法律程序,署長有冇權力去規限查冊?

法例第374E章第(4)(2)條表明,申請只需付款,署長便”須”要提供資料,署長冇權去衡量申請是基於什麼原因。

律師呈上有關車輛登記冊成立的歷史,由1935年首次成立,到1956年出現首次查冊,1961年出現查冊呈堂的案例,其後1967,1971,1978都作出過改動,從未作出任何限制;更引述英國相關法例,列明警方查冊不受限制,其他人則要個別申請。

香港有不同名冊,舉例:有公司名冊、商業登記冊、藥劑師名冊、教育條例下有教員和校董名冊,各有規限申請條例。

3. 明知而作陳述
明知一詞可以有不同理解,例如另一案例:代友探監案,高等法院對「朋友」一詞都有不同解釋;「交通」無正式定義,被告唔會明知而違反。


控辯雙方陳辭完畢,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2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雙方主要爭議對法律條文的理解,直播員知識有限未能跟上,只能作簡單匯報,歡迎市民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裁決 #新聞工作

蔡玉玲(37)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

控罪: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14:38 開庭
14:50 徐官宣讀判詞中
15:25 仲未完
15:37 裁定 要項、虛假

15:44 速報:被告罪名成立,求情中
15:38 每項控罪罰款三千元,共六千元

16:15 阿包與律師傾完,從會見室出來,獲等候人士鼓掌歡迎

16:27
裁決理由書全文
新聞摘要

21:06 直播員按:如新聞摘要所述,裁判官考慮三項犯罪元素,全面接納控方的舉證,庭上多次提到要考慮立法原意,但只係好狹義咁去解釋該條法例,為何不考慮新聞自由,為何不考慮公眾利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6]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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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不服定罪上訴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4:15
👤韋(41) #宣布判決 (#1129九龍灣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6月1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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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周,胡(20-21) #裁決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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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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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衛(29) #覆核聆訊 (#1110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1年3月25日獲判兩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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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7/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審訊 [1/3] (#20210416西九龍法院大樓 3項襲警;#未知案發日期 不遵照紅綠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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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7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4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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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45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宣布判決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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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5/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 #審訊 [1/8]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2/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5/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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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31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9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0/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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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葉(34)🛑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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